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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3 03: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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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伊恩·赫德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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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

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试读: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美)伊恩·赫德(Ian Hurd)著;毛瑞鹏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东方编译所译丛)书名原文:After Anarchy: Legitimacy and Power i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ISBN 978-7-208-15054-6Ⅰ.①无… Ⅱ.①伊…②毛… Ⅲ.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权力-研究 Ⅳ.①D813.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049430号责任编辑 王 琪封面设计 小阳工作室本书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出版东方编译所译丛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美]伊恩·赫德著毛瑞鹏 译出  版 上海(200001 上海福建中路193号)发  行 上海人民出版社发行中心印  刷 上海商务联西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 635×965 1/16印  张 14.75插  页 4字  数 217,000版  次 2018年5月第1版印  次 2018年5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208-15054-6/D·3185定  价 52.00元作者简介

伊恩·赫德 美国西北大学政治系副教授,西北大学国际研究项目主任,耶魯大学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国际组织等,著有《如何运用国际法行亊》(How to Do Things With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组织:政治、法律与实践》(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olitics, Law, Practice)等书,在《国际组织》《伦理与国际事务》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译者简介

毛瑞鹏 现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200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国际政治专业,获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专业,获博士学位。曾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关系学系任教。2013年至2014年在美国戴维森学院(Davidson College)从事访问研究。主要研究联合国问题、全球治理等。在《世界经济与政治》《美国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美国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译著《军备及其影响》(Arms and Influence)。中文版前言

20世纪结束时,国际组织的数量、范围和影响都毫无争议地增长和扩大了。今天的世界很少有政策议题还缺乏多边的和政府间的制度。围绕这些制度及其广泛的法律政治机制的争议也相应增加了。在金融与发展、刑法与人权、战争与干涉等各个领域,国际组织的设计和权力已成为各国政府之间以及国家与各类行为体之间的核心竞争对象。

由于世界政治正越来越多地借助、围绕和通过国际制度来开展,本书考察了组织合法性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它分析了联合国的影响力如何依赖于对其合法性的认知,以及政府如何通过利用联合国的象征来获得影响力,从而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本书有三个目标。

第一,本书展示了在国际关系学中如何研究合法性。我提出了一种主观的和政治的合法性理论。它的主观性体现在将合法性定义为,行为体关于一项规则或制度应当被遵守的信念。合法性是一种存在于个体的信念或认知。它的政治性体现在该理论探讨了个体如何对规则和命令作出反应。在法律社会学中,一个广为人知的看法是,人们更愿意服从那些他们认为合法的规则以及那些来自合法组织的规则。合法性产生权威。相反,被视为不合法将使得治理和社会控制更加困难。

这同样适用于国际治理:一个被视为合法的国际制度相应具有更大的影响。一个合法化的国际制度处于相对于各国政府的权威位置。因此,是否存在合法化的制度,对国际事务的运行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理解世界政治要求关注哪些规则、组织和机制被视为合法,以及如何被视为合法。本书的第一部分探讨了在这种背景下合法性的含义以及如何加以研究和理解。

第二,这直接引出了将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合法化政治的一个特定案例加以研究。安理会是一个极其强大的国际机构,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被广泛认为对军事力量的正当使用拥有最高的权威。这一权力来自它的合法性。实现安理会及其特殊权力、界限和不平等性的合法化,是联合国创建者的重要目标,并在1945年以来始终影响着国际政治。

安理会拥有合法性意味着它将被认真地视为国际政治中的一个行为体。它的声明和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这反过来促使国家去影响这些声明,并将自己与安理会的象征相联系。其中包括,国家努力成为安理会成员,将关心的议题置于安理会议程之上,运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象征来使自己的武力行动得到合法化。这样做可以获得收益。这些收益是以地位、影响和声望来衡量的。

对于大国和小国而言,安理会的权威都是一个潜在的有用工具。它们努力与安理会相联系,并展示其行动得到了安理会的支持。同时,安理会也具有控制国家建立此种联系的能力,并因此获得了权力。例如,在第五章,我考察了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通过援引联合国的象征进而寻求将它的地区军事行动描述为“维和行动”,以及安理会利用这种需求促使俄罗斯作出行动上的让步。

这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学派直接对立。那一路径的核心是坚持国际政治直接受到物质资源分配的影响。它主张国际关系可以通过考察谁控制了哪些物质能力——例如矿藏、导弹和军队——来进行充分研究。安理会缺少对这些资源及军事力量的直接控制;以纯粹的物质标准来衡量,它基本上是真空的。对于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等相信物质力量驱动世界政治的学者而言,缺少资源意味着安理会是不值得学者和决策者关注的。但是这一假设是错误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驱动政治的并非军事力量。权力来自人们用以理解世界的含义、(1)象征和观念。这些是驱动个体和国家行为的力量。它们使人们形成偏好和目标,并采取有意义的行动加以实现。与缺少物质资源相比,被视为合法给予了国际组织更多的权力。本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世界政治的现实—理性主义路径进行了批评。

最后,本书重新叙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历史。它首先讨论了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联合国的建立以及早前在1943年和1944年大国之间的谈判,然后分析了近几十年来会员国在维和、制裁等议题上对安理会象征的使用。在一系列案例研究中,本书考察了合法性在安理会中完整的生命循环,从产生到丧失,从1945年到当前。

合法性对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组织内外来观察,这种重要性具有若干不同的表现。

从外部来看,安理会在世界上明显拥有巨大的影响。它有能力介入战争,使推翻一国政府的行为合法化,决定何种政治集团应当算作“国家”并被允许加入联合国,划定国内事务(一国政府对此拥有主权)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国际责任(一国政府对此不拥有主权)之间的界限。它代表联合国全体193个会员国作出决定,而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它控制了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的决策制定,将之置于一个15个成员组成的机构,并以所有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威。

这是一种巨大的权力。当一项制度或一个机构行使政治权力时,思考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是重要的。这是政治哲学家探讨人类社会本质时的典型起点,也是讨论规则、制度及其他形式的政治权威的地位的传统方式。人们通常认为,被视为合法的制度将更容易得到听众的遵守,而相反那些被视为不合法的制度则会遭遇抵抗。

从内部来看,国际组织为研究合法性与政治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个重要案例。国际组织总体上缺乏强有力的强制能力,所以它们依赖于其他类型的影响力,而合法性正是其中的核心。这些组织是由政府创建的,它们的存在和影响与这些政府的意愿紧密联系。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完全处于会员国,甚至是最强大的会员国的控制之下。恰恰相反,本书阐明,国际组织常常具有多种形式的独立于最强大会员国的权力资源。同时这也不意味着它们的权力和权威是作为国家权力和权威的衍生物开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会以新的方式实现增长,但它的权威开始时来自国家的授予。无政府状态

国际政治体系常常被描述为“无政府状态”(anarchy)。这是解释国际政治体系的传统方式,通行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各个范式,包括现实主义、理性主义、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无政府状态假设国际体系缺少合法的国际权威。这与我在本书中提供的证据是不一致的。

本书显示国际体系不能被描述为无政府状态。原因部分是基于定义,部分是基于经验:如果无政府状态被理解为指一个缺少核心权威制度的政治体系,那么国际体系并不符合这一定义;如果安理会处于一种可以决定何时使用暴力的权威的法律地位,那么国际体系在经验上就不符合“无政府”所描述的状态。《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这包括使用军事力量打击那些威胁国际稳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第42条)。安理会有权决定何种行动是必要的,以及何种威胁需要作出反应(第39条)。宪章也禁止单个国家自行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2条第4款)。而且当安理会行动时,它是以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名义行动,所有的会员国被宪章要求给予安理会所需的任何帮助,包括军事的或者其他形式的(第24、48、49条)。

这些法律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一个安理会在法律上对单个国家处于支配地位的世界,至少是在战争、和平及国际安全方面。所有的联合国会员国已经同意安理会在国际安全问题上有权作出最终的决定,除非是出于自卫的紧急需要。正是安理会,作为一个核心的集体机构,决定何时应当运用战争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在签署宪章后,国家就不再对这些决定拥有主权。

这个世界因此已经转向了一种“无政府状态之后”的世界——国际体系不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并不缺少集中化的制度来对武力的使用行使合法权威。安理会正是一个集中化的制度,拥有法律权威为所有国家作出集体军事决定。这种权威依赖于宪章的法律地位,也依赖于安理会自身的合法权力。安理会拥有法律权力与合法权威,(2)这与“无政府状态难题”的基本假设相冲突。本书邀请读者一起思考在安理会的权威下,21世纪的全球治理所具有的政治、道德和经验意义。伊恩·赫德2015年6月注释(1) Ian Hurd, “Constructivism,”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uncan Snidaland Christian Reus-Smite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2) Richard Ashley, “Untying the Sovereign State: A Double Reading of the Anarchy Problematique, ”Millennium, Vol. 17, No. 2, 1988.英文版前言

2002年,美国计划攻打伊拉克以解除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的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外交官四处活动寻求政治支持。他们通过双边谈判来争取他国政府的支持;他们与北约接触以便向土耳其提供防卫援助;他们向世界各国的民众发出直接的呼吁;他们也将这一问题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夕,安理会在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外交活动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它成为了这场最终演变为或许是古巴导弹危机以来世界政治中最激烈的外交冲突的舞台。为此,安理会本身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其中既包括战争的支持者,也包括战争的反对者。这些不同阵营一致认为安理会在这次至关重要的考验中“失败了”。支持者认为安理会拒绝授权美国领导的战争,因而没有能够履行其责任;反对者则认为它的失败在于没有能够阻止美国发动战争。由此,安理会被认为对于美国而言“在战略上是不重要的”,同时“在道德上是破产(1)的”,并与世界政治新的现实“格格不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则暗示安理会错失了“显示其作用”的最后机

(2)会。对安理会的这种猛烈抨击契合了美国早期阶段游说该理事会通过伊拉克决议相关条款所投入的努力。这两方面的行动都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反映出其中涉及重大的利益。

发生在安理会内的争论围绕的是一项决议所产生的合法性(legitimacy)。两个阵营都指向了同一个目标:把这一合法性揽入自己的囊中,尽管它们试图将之用于相反的政治目的。当科菲·安南(Kofi Annan)声称联合国安理会在授权实施军事行动上拥有“独一(3)无二的合法性”时,很多国家看起来都赞同他的观点。甚至美国人也显然认同这一信条:如果美国的立场被安理会合法化,更多的国家(4)将支持美国。美国在发动战争之前采取的外交努力或许正是因为相信对这一信念的策略性使用可以降低军事行动的政治代价;因此,美国在2002年投入精力争取安理会授权的做法是理性的。合法性因此具有行为上的意义,正如安南后来解释的:“联合国赋予的合法性可以确保最大多数的国家能够并愿意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共同的威胁。(5)

但是在国际政治中合法性具备与否会产生何种差异,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会产生差异?合法性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权力?它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转移,以及它如何被国家用于追求政治利益?本书将探讨这些问题。我阐明了合法性对于国际组织的权力以及更广泛地说对于国际政治而言是关键的;此外我们还可以用它来解释国际政治中一些迄今尚未被解释的现象。这包括我们在研究国际组织时持续遇到的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国家及其利益的本质等问题的困惑。本书的焦点是联合国安理会,尤其是其合法性或非合法性(legitimacy/illegitimacy)对世界政治产生的影响,因此本书关注最多的是安理会的权力,包括权力的产生、使用和丧失。然而,这一研究对于分析其他国际组织也具有意义。致谢

本书的出版离不开很多人的支持和关心。首先,我要感谢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多年来对该项目的关注。一些同事和朋友阅读了本书全文的初稿,为此我要感谢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伊丽莎白·沙克曼·赫德(Elizabeth Shakman Hurd)、罗兰·帕里斯(Roland Paris)、亚历克斯·温特(Alex Wendt),以及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的匿名审稿人。我还要感谢卡伦·奥尔特(Karen Alter)、乔斯·阿尔瓦雷斯(Jose Alvarez)、里莎·布鲁克斯(Risa Brooks)、斯蒂芬·布鲁克斯(Stephen Brooks)、布鲁斯·卡拉瑟斯(Bruce Carruthers)、伊恩·克拉克(Ian Clark)、威廉·康诺利(William Connolly)、布鲁斯·克罗宁(Bruce Cronin)、萨姆·道斯(Sam Daws)、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西巴·格罗沃奎(Siba Grovogui)、特伦斯·哈利迪(Terrence Halliday)、布赖恩·乔布(Brian Job)、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迈克尔·洛里奥(Michael Loriaux)、罗伯特·迈克拉伦(Robert McLaren)、路易斯·保利(Louis Pauly)、达里尔·普雷斯(Daryl Press)、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亨利·苏(Henry Shue)、克里斯琴·罗伊斯-斯密特(Christian Reus-Smit)、亨德里克·斯普拉伊特(Hendrik Spruyt)、詹姆斯·萨特林(James Sutterlin)、本杰明·瓦伦蒂诺(Benjamin Valentino)、埃里克·富滕(Erik Voeten)、珍妮弗·韦尔什(Jennifer Welsh)、威廉·沃尔弗斯(William Wohlforth)和马克·扎克尔(Mark Zacher)对本书部分篇章的评论以及对书中案例和概念作出的有益讨论。此外,克里斯托弗·斯沃拉特(Christopher Swarat)为我提供了极佳的研究协助。

这一项目最开始时是我在布鲁斯·拉西特和亚历山大·温特指导下完成的博士论文,我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该博士论文研究得到了加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加拿大国防部及耶鲁大学博士论文奖学金的资助。我对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制度的兴趣开始于渥太华的卡尔顿大学(Carleton University),在那里我有幸受教于马克斯韦尔·卡梅伦(Maxwell Cameron)、沙伦·萨瑟兰(Sharon Sutherland)、芭芭拉·詹金斯(Barbara Jenkins)。我感谢他们当初对我的鼓励。

我也希望感谢那些给我机会在研讨会上讨论本书部分内容的个人和机构。这包括迈克尔·多伊尔和乔斯·阿尔瓦雷斯及他们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组织的研讨会,芝加哥大学的“国际政治、经济、安全项目”(Programon International Politics,Economics,and Security,简称P IP ES)的研讨会,达特茅斯学院迪基中心(Dickey Center)的史蒂芬·布鲁克斯和威廉·沃尔弗斯,美国西北大学国际与比较研究中心布赖恩·汉森(Brian Hanson),乔治·华盛顿大学埃里克·富滕和玛莎·芬尼莫尔,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伊恩·克拉克和克里斯琴·罗伊斯-斯密特,牛津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珍妮弗·韦尔什和亚当·罗伯茨(Sir Adam Roberts),比利时鲁汶大学的简·武泰(Jan Wouters)和巴特·凯雷曼(Bart Kerremans),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约翰·缪森(Johan Meeusen)和彼得·布尔塞斯(Peter Bursens),以及南加州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的卡萝拉·韦尔(Carola Weil)和斯泰西·戈达德(Stacie Goddard)。

第二章的部分内容曾以《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权威》(“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为题发表于《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第53卷,第2期(1999年秋季刊),第379—408页。版权归国际组织基金(I OFoundation)和麻省理工学院所有,本书获得了使用该文的许可。第五章的部分材料建立在下文的基础上:《安理会的合法性、权力和象征性生活》(“Legitimacy,Power,and the Symbolic Lif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载于《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第8卷,第1期(2002年1—3月)。版权由Lynne Rienner Publishers出版社所有,本书获得了使用该文的许可。第六章曾发表于:《自由国际主义的策略性使用:利比亚和联合国制裁(1992—2003年)》(“The Strategic Use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Libya and the UN Sanctions,1992—2003”),载于《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第59卷,第3期(2005年7月),第495—526页。版权归国际组织基金所有。该文获得了2005年度的罗伯特·基欧汉奖(Robert O.Keohane Award),该奖项用于奖励由非终身教职者发表于《国际组织》的最佳文章。该文重印获得了剑桥大学出版社的许可。

最后,我将无尽的感谢献给贝斯·赫德(Beth Hurd),感谢她对该项目的鼓励和提出的深刻见解以及所做的一切。这本书真诚地献给她以及我们的女儿艾丽(Ally)和索菲(Sophie)。注释(1) Krauthammer 2003; Glennon 2003.(2) 2003年2月23日,媒体会,得克萨斯州克劳福德。(3) 英国广播公司(BBC)2002年9月10日对科菲·安南的采访,发表于news.bbc.co.uk/2/hi/middle_east/2250948.stm。(4) Tharoor 2003.安理会的批准与第三方国家对入侵伊拉克的支持之间的联系,得到俄罗斯、加拿大、大多数欧盟国家、印度及其他很多国家发言的证实。关于这一点的有益总结,参见Observer(London),January 12,2003。(5) 秘书长在安理会的发言,2002年9月11日,发表于www.un.org/apps/sg/sgstarts.asp?nid-44。第一章 绪论

修昔底德(Thucydides)关于希腊人与米洛斯人(Melians)谈判的记述是迄今可知关于合法性与权力间关联的最早论述之一。作为对希腊最后通牒的抗议,米洛斯人提出强权并不产生正义:“在我们看来,你们无论如何都不应当破坏一项符合所有人的总体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人陷入危险时,应当存在一种诸如公平竞争和公(1)正交易的东西。”米洛斯人提出了一个区分源于优势权力的正义与源于一般规则和道德的正义的例子,并主张后者应当得到弱者和强者共同的重视,无论这是出于功利,还是出于道义。他们主张,战争和外交的一些规则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尊重。当然,米洛斯人输掉了这场争论,并最终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发起了一场关于合法性、权威以及权力之间关系的长久辩论。这场辩论始终存在于哲学和社会学领域。上起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洛克(Locke)和卢梭(Rousseau),下至马克思(Marx)、韦伯(Weber)等20世纪的现代哲学家,都曾推动过这场辩论的发展。尽管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国际关系的实践者重视国际合法性的权力,学术界也经常以不经意的方式涉及该问题,然而,这一概念本身在关于国际体系的分析中却很少得到持续的关注。

本书致力于两个层面的研究。它从国际关系前沿理论中提出了重要的概念性议题,并将之应用于理解联合国安理会实际的日常运作。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国际关系理论著作来阅读,也可以作为联合国研究文献来阅读;本书既可以被视为推动理论发展的著作,也可以被视为推动实证研究的著作。当然最理想的情况是,它可以被视为实现了上述所有的方面。

本书的核心目标是为国际关系研究引入合法性的可操作概念。尽管“合法性”一词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经常见到,然而它的具体所指或者它如何发挥作用却很少受到关注。在国际关系中目前还没有可用的模型严肃地探究合法性的来源、影响以及启示。我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提供这样的模型,并通过用它来解释世界政治中的经验现象展示其价值。该模型本身——借鉴社会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发展而来——填补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缺口。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构主义兴起以来,这个缺口变得越来越大了。缺少关于合法性的解释,建构主义关于“适当性逻辑”(logicofappropriateness)的很多实证研究仍然缺乏扎实的基础;合法性概念是建构主义路径所固有的,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对这一概念及其操作进行过全面的探讨。

因此,合法性理论具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是以过去无法实现的方式开启了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实证研究;二是架设了一座连接现实主义路径和建构主义路径的桥梁。关于对实证研究的贡献,我的阐释表明,在试图理解安理会的历史以及当前实践时首先考虑合法性与合法化(legitimation)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1945年关于否决权的最早争论,到当前关于维和行动、新成员以及2003年伊拉克危机的分歧,再到安理会改革的未来,我们都可以看到合法化与去合法化(delegitimation)所扮演的基础性角色。那种认为安理会在被视为合法时就拥有权力,而当这种认识消退时就失去权力的说法,并非夸大其词。安理会所有的决定,都或多或少地考虑到了该决定帮助还是伤害了它在各类观众眼里的合法性。在某些时刻,例如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最后阶段,合法性甚至成为大国在安理会作出决定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在这种时候,合法性所扮演的核心角色是相当清楚的。然而即使是在安理会日常运作的更为一般的政治中,它仍然是重要的。本书的实证案例既包括来自安理会高级政治的戏剧性时刻,也包括“一般政治”的更加司空见惯的时刻。

合法性在国际政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使国际关系学术研究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意味着至少部分结果受到了这种多变的、主体间特性的影响,而这些特性只能被实证研究间接地捕捉。合法性具有的界定行为体的目标和利益、构建行为体视为理所当然的行为的力量,意味着国际领域的观察者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关注和解读行为体对于合(2)法与不合法的看法。如果不关注围绕合法性展开的竞争,对国际政治的解读将会无法理解一些常见的行为,例如挽回颜面、提供合法理由、使用象征,以及居于权威位置。除非人们对何为恰当的礼仪以及对何种行为构成了双方关系的提升与降低拥有一致的看法,否则一方不会因另一方的无理或者自己的对手受到第三方的优遇而感到被冒犯。这些行为在外交政策和国际政治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正如它们在国内政治和人际政治中普遍存在一样。但是如果观察者对行为体将何种行为视为合法或不合法缺少一个先期的认识,那么就无法解读这些行为。

一个行使合法权力(legitimatedpower)的制度居于一种权威位(3)置。在国际关系中,这意味着一个合法化的国际组织拥有主权权威。被理解为对其人民和领土“行使最终权威的权利”的主权,分散掌握(4)于国际体系中的各种类型的行为体手中。这些行为体,当然包括国家在内,但正如本书后面章节所阐明的,也包括任何像安理会这样的行使合法权力的国际机构。非国家行为体拥有主权权威,表明通常所理解的“国际无政府状态”(internationalanarchy)是误导性的。国际体系包括各种拥有合法权力的行为体,因此主权权威也分散于各处。国家间的互动发生在一个包含像安理会这样的权威机构的社会空间之中,这与当代许多国际关系学说的“无政府状态”假设是相冲突的。

本书通过安理会的实际运作探讨了这些问题。本书考察了联合国会员国如何寻求安理会的帮助,以及安理会在日常工作中如何作出回应。安理会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尽管1945年以来已有大量的关于其行动的报道和分析。即使是一些关于安理会的行为及其对会员国和国际体系的影响的简单问题也有着复杂的答案。我认为,这种复杂性可以部分归咎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合法性及合法化在安理会日常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不理解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权力具有的独特性质,我们就无法理解安理会的行为及其影响。

例如,考虑这样一个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安理会在国际政治中拥有怎样的权力?它最为有形的产品是其决议:安理会到2006年5月1日为止发布了大约1675项官方决议,以及大量的主席声明。这些都是经过认真谈判形成的关于意图、决心、关切以及行动的文件。它们构成了安理会对世界政治的最为切实的贡献。每一项文件都经历了起草、讨论、辩论和充分地公布,之后又被出版、公开和送至全世界的研究性图书馆。再之后发生了什么就不完全清楚了。一些因为与公众广泛关注的冲突相关联而成为著名的决议,例如关于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第242号和第425号决议,以及关于伊拉克—海湾战争的第660号和第678号决议。然而,大多数却并非如此。但即使是那些“著名的”决议,其对世界的实际影响也不容易追踪。它们通常被视为国际政治的重要问题,但是这肯定不意味着它们会自动地得到执行。尽管安理会决议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然而这些决议显然并不必然使得民族国家对其全面的和完整的遵守。国家似乎仍然只是从安理会的决定中“挑选”那些它们尊重的部分,同时假装其他部分并不存在。

国际政治的这一明显事实引发了一个难题:如果安理会工作最醒目的产品无法被明确地认为成功地改变了会员国的政策,那么安理会真的拥有依据《联合国宪章》所应具有的权力吗?实际上,安理会的权力到底是什么,它来自哪里?更广泛地说,国际组织的权力来自哪里?在一个由正式独立的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里,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认为国际组织在国际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观点是根本性的。

如果我们将国家视为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的主权实体,而将国际组织视为对国家的自由的限制,那么国际关系中的那些最强有力的组织就面临一个核心的矛盾。很多国际组织的创立文件给予这些组织在国际政治和经济领域监督、规范和执行的权力,然而主权国家所拥有的权利被认为保护它们免于外部的干涉,这其中也包括来自国际组织的干涉。国家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然而一个有效的国际组织又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侵害国家的自由。迈克尔·哈尔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内格里(Antonio Negri)将这一矛盾描述为:一方面,联合国整个的理念结构是建立在承认独立国家的主

权并赋予其合法性的基础上的,因此是直接地根植于各项条约和

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权利的旧有框架内的。然而另一方面,这一合

法化过程只有当主权权利被转移至一个实际的超国家中心时才是(5)

有效的。

或许没有比联合国安理会更能够清楚地展示这一悖论的地方了。该理事会被《联合国宪章》赋予了极大的正式权力,在国际体系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拥有主要的权威。然而在冷战后的世界,安理会试图使用这种权力时却明显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安理会的权力是明确地写于宪章之上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力的使用则经常是存有疑问的。

国际承诺和国家主权之间的这一矛盾,在学术著作中传统的解决办法是注明只有当国家选择接受约束时,国际义务才在总体上具有约束力。据此,一个国家可以要么选择加入像联合国这样的组织,并同(6)意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安理会的权威,要么选择在个案分(7)析的基础上决定遵守还是忽略安理会的某项决定。无论哪种方法,安理会及其决定所具有的权力都永远依赖于国家的同意,或者在前(当国家加入联合国时)或者同期(当国家对某一特定要求作出回应时)。依据这种解释,国际组织可以被视为完全地符合并在事实上从(8)属于主权国家的独立意愿。

解决国际承诺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的“同意”路径虽然是便利(9)的,但却与国家对待国际规则的行为的某些证据不相符。一方面,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经常看起来至少对某些国际义务非常地认真,即使当他们可能更愿意忽视这些义务时。一国的政府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管理和解释国际义务,同时也设法影响国际组织的言论和行为。另一方面,即使当国家违背国际承诺时,它也通常会努力使这一违背看起来符合其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的自由选择至少部分地受制于国际组织的存在,即使它们不希望受到此限制,以及即使它们选择避开国际义务。国家总体上都试图维护它们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关系,并试图影响这些组织的发展,而不是选择忽视它们或者假装它们不存在。一些国际组织被视为理所当然,这是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处于权力地位,即使国家有时选择不遵守这些组织的决定。

在1966年发表的一篇著名的文章中,小伊尼斯·克劳德(Inis L. Claude Jr. )提出了一种更加令人满意的方式来解决国家自主性和国(10)际义务之间的理念冲突。克劳德认为,国家有时将国际组织看作是合法的,因此将它们所承担的义务视为是可接受的和正确的。针对安理会,克劳德指出,一些组织明显具有赋予或拒绝赋予行为体及其决定合法性的权力。他注意到,安理会在20世纪60年代之所以拥有权力,是因为它的声明和决议被承认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意见。安理会被授权代表“全球共同体”发言和行动,因此它在言行上拥有(11)比单个安理会理事国更大的力量。克劳德的目的是要反驳那些批评安理会“仅仅”是一个清谈会、并不采取有意义行动的观点。他认识到,安理会之所以强有力,恰恰是因为它的行动和声明代表了受到尊重的国际共同体的共同看法。这一“集体合法化”(collective legitimation)的力量是安理会影响国际关系的一个潜在来源;富有意义的是,它不依赖于单个国家的选择或者同意,其影响并不来自国家(12)的承认。相反,它们来自社会化和象征化过程,在一个不同于工具性决策制定的层面上发挥作用。

克劳德作出此项贡献的数十年里,国际关系研究作为一个学科门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今天更加强调各种类型的社会现象。克劳德关于联合国安理会“集体合法化”力量的富有启发性的思想,看起来能够更加容易适应今天的国际关系研究,但是新的国际关系社会理论与国际组织合法性问题之间的联系迄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国际政治的现实世界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安理会以及围绕安理会的行动都显著地增加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新的合作氛围,意味着这一机构在包括制裁、强制行动、“建设和平”等一系列问题上更可能采取有意义的行动。这些新的可能性反过来增加了安理会内的政治竞争,因为国家竞相以此服务于自己的利益。2002年和2003年,当各大国围绕美伊议题所涉及的国际合法性问题提出相互竞争的主张时,这种新的自由的局限性也清楚地展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强国之间围绕如何解释合法性陷入了竞争,使得安理会的权力受到了质疑。然而,这些竞争彰显了合法化在安理会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合法性

当我使用“合法性”这一术语时,它是指一个行为体认为一项规(13)则或者一个机构应当被服从的规范性认识。它具有主观特性,讨论行为体与机构之间的联系,并由行为体对于该机构的认知所界定。行为体的认知可能来自规则的实质内容,也可能来自规则建立的程序或者根源。这一认知因为被行为体内化而影响行为,也有助于确定行为体如何认识它的利益。这一信念一旦在社会中被广泛共享,就改变了所有行为体的决策环境,即使是那些尚未被该规则社会化的行为体,因为它影响了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可能行为的预期。我并不对特定国际规则的普遍合法性甚至道德价值作出任何道德评判;我的兴趣仅限于(14)一个特定行为体或者一组行为体对于某项规则合法性的主观感受。也就是说,表示一项规则被某个行为体接受为合法,并不涉及该规则(15)在外部观察者眼中是否公正的问题。更进一步说,一个行为体相信一项规范具有合法性并遵从这项规范,并不需要与这个行为体是否“遵守法律”或者服从于正式规定相挂钩。通常恰恰相反:由于对合法性的信念,行为体可能会拒绝遵守他们认为与合法性有冲突的法律。例如,尼古拉斯·基特里(Nicholas Kittrie)以强有力的证据和广泛的经验阐述论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称之为“政治犯”(political offenders)的人们为了遵守他们自己的规范(合法)信念而破坏法

(16)律。只有当与国家法律相结合时,合法性才会有助于国家支持的(17)“法律和秩序”。

合法性是一个很难研究的概念。它是一种源于行为体内和发生于主体之间的现象。两者都不易被外部的观察者(甚至行为体自己)掌握;它是复杂的,并与利益、习惯、文化等概念相关联。它也可能是矛盾的,一个行为体完全可能同时面临几种相互竞争且不相容的合法性规范或制度的“遵从性牵引”。由于这个原因,我没有沿着哈贝马斯(Habermas)及其他学者的路径。他们试图分辨个体对一个机构(18)的合法性的信念是否具有根据。在我看来,我们尚缺少足够的方法在这条路上取得大的进步。那些选择这条道路的人们倾向于最终依赖对他人的“真实”利益和情感的强力假设。很不幸,我认为这使合法性研究总体上缺乏可信性。在探究这一现象及其结果时,困难就更大了。然而,上述这些认识论上的困难不应当阻止我们对于合法性的讨论;它是社会生活的核心,需要得到国际关系研究的严肃对待。缺少完全令人满意的方法论工具来剥离和测量这一现象,仅仅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如何处理它的问题上更具创造性和更富求知欲。

只有当一种社会体系形态不是被认为是天然的、给定的或不可避免的,而是被接受为属于“传统的”或“专制的”等众多可能性中的(19)一种时,社会体系中的合法性问题才可能浮现出来。在欧洲社会,向“专制”权威过渡总体上被认为是向“现代”模式的思想和权威的过渡。因为只有这样,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才有了现实的根据而不是源(20)于上帝的赐予。在一个日益世俗化的欧洲世界,“专制的”政治权威的合理性不得不被加以论证。为此,自启蒙运动以来,契约论、国家主义、功利主义等各种政府理论为获得民众支持和经验证明而相互(21)竞争。国际关系中由此导致的转变来得较晚,但是也存在相同的问题。近期有几部著作试图建立起所谓国际关系道德基础的框架,它们要么试图证明独立国家的存在具有合理性,要么试图提出替代性的模

(22)式。在国际关系中,随着人们慢慢地不再相信以国家为中心的均势是不可避免的,国际制度中的合法性问题才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合法性是一种品质,它可能存在于正式的组织(organization),非正式的制度(institution)及实践,或者特定的规则及特定的个体。对所有的这些表现形式加以探讨是必要的。然而,在审视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性时,本书主要是围绕这个正式的组织,以及它的象征、权威和历史的复合体,而不是围绕某些特定的决定、程序或个体。制度与组织之间的区别是细微的,学界广泛地认为,制度的范畴很可能包(23)括正式的组织。而且,我研究的是安理会在国家间的合法性问题,(24)而不是安理会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眼中的合法性。因此很多有趣的问题被忽略掉了,其中包括联合国广泛的合法性(以及相反的情况,例如认为受到了联合国“黑色直升机”的威胁),以及对那些利用联合国旗号争取国内选民的政府所产生的“国内影响”。安理会在国内政(25)治中的作用问题是重要的——我在第五章简略地提及了这一点——但是我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安理会的合法性影响国家间政治的方式。

很多学者使用合法性这一概念来解释国际事件,尽管很少有人解释合法性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事实上,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大多数流派发现合法性与它们研究项目的核心问题是相关的。例如,国际法学家在考虑规则和制度产生的遵从力时已经显示出了对合法性(legitimacy)如何促进合法律性(legality)的兴趣。托马斯·弗兰克(Thomas Franck)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他在一系列关于“国家间的合法性力量”的著作中给出了有助于增加遵从力的国际法特征。他(26)发现合法性是其中的一个特征。肖恩·墨菲(Sean Murphy)和伯恩斯·韦斯顿(Burns Weston)分别研究了具体外交政策的合法性,并(27)考虑了其与外交政策合法律性之间的联系。

现实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经常发现,当国家试图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合法性诉求往往是有用的。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在关于威斯特伐利亚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主权观念被用于论证君主征收赋税的权利的合法性,因此加强了国家的地位”。朱迪思·戈尔茨坦(Judith Goldstein)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更广泛地(28)讨论了强大行为体利用观念“使其利益合法化”。爱德华·卡尔(E.H. Carr)关于自由“理想主义”的经典剖析部分立足于如下假设,即一个强大国家能够通过“如此热切地为自己披上公认的国际道(29)德外衣”来推进国家利益。约翰·伊肯伯里(John G. Ikenberry)表示,大国(在大战后)“有意愿创造一个法律秩序”,既为了降低执行成本,也为了锁定对它们有利的地位。基欧汉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将一种“常态政治”(normalpolitics)定义为发生在(30)“被接受为合法的国际机制”之中的政治。沿袭这一传统,学者们总体上认为国家的同意是国际规则合法性的源泉。利·布里尔迈尔(Lea Brilmayer)问道:“国际霸权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答案是,“只要政治安排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它就是合法

(31)的。克里斯托弗·格尔皮(Christopher Gelpi)发现,当国家间的协议被各方视为合法时,它对未来的行为就具有更大的影响,而使我们(32)知道它们被视为合法的显著标志是国家明确的同意。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主义分支中,合法性经常与国际社会的存在相联系。当学者们在探究国家及其利益的构成时,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力放在观念和制度的合法化影响上。英国学派是研究合法性的自然(33)选择,它认为国家嵌在社会背景之中。在伊恩·克拉克(Ian Clark)的著作中,合法性与国际社会是紧密相关的。他在欧洲这样一个发展出现代国家行为合法性理念的社会追溯了“合法成员身份”概念的演

(34)变。在有关民主和平论的文献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观点。该研究核心的经验性规律经常被解释为,民主国家在决定使用武力时会考虑其(35)对手国内体制的合法性。建构主义同样致力于研究合法化的影响。例如,姆拉达·布科万斯基(Mlada Bukovansky)发现业已合法化的国际观念对国内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她展示了在国际层面上被合法化的话语,例如共和主义或者君主专制政体,对于那些试图从内部重新(36)界定主权国家性质的群体而言似乎是重要的资源。

上述提及的文献表明合法性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持久地占据着一席之地,但同时又处于边缘的位置。除了近期的解释性文献之外,很少有文献将合法性作为解释国际结果的一个原因,也很少解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就留下了一个潜在的多产的研究机会。正如托马斯·弗兰克表示的,正是因为缺少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和国际协议的世界政府,国际体系应当是观察纯粹“规范的”(例如,合法化的)社会(37)秩序的最佳场所。国际关系中最近转向“合法性话语”的迹象是有价值的,但是关于合法性在国际制度和组织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原因及影响,至今仍缺乏讨论。

人们可能会从多个方面来建立这种联系。我在这里所采取的路径,是通过对联合国安理会的历史研究来考察社会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安理会是一个观察合法性运作的具有高度启发性的场所,这主要是因为安理会表面上拥有比历史上任何国际组织都强大的物质权力,但是却又存在很大的困难来运用这一权力。我提出了两个广泛的研究类别:第一,在1945年联合国旧金山会议上(以及之前)使联合国具有合法性的最初的努力;第二,国家随后为从这一合法性中获益而付出的努力及展开的竞争。我们将看到合法性对社会制度(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国际的或其他类型的)是重要的,因为它影响了行为者在遵从方面的决策考量;合法性赋予制度象征以权力,而这成为行为者用以达到自己目的的政治资源;反过来,这对于它们被行为者承认具有“权威性”也是关键的。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威(与我们熟悉的民族国家的传统形式的权威不同)给国际关系理论带来了一个难题,因为国际关系理论是以“无政府状态”假设开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可能是由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中迄今为止最强有力的国际组织。这使得安理会成为检验合法性在国际体系中的运作的重要案例:广泛的权力和政治上的限制的独特组合意味着安理会的有效性依赖于其合法性。这一部分简要地概述了安理会并解释为什么对于观察国际关系中的合法性战略产生的行为结果,它是一个有用的场所。

安理会由15个国家组成,其中5个为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予以了指定。它们是美国、俄罗斯(1991年取代了苏联)、中国、英国和法国。其余的理事国依据确保世界5个“地区”代表性的某种公式从联合国大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38)安理会是联合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的执行机构。我将考察集中于该理事会而非联合国体系的其他部分(也非联合国体系全(39)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规模适度并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宪章赋予安理会“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第39条)的广泛权限,以及当发现上述行为时要求——不仅仅是允许或建议——会员国提供各种类型的支持(第40、41、42、36(40)条)。这些决定和要求由安理会代表整个组织及其成员作出(第24(41)条)。安理会的决定对191个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优先于任何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或者由会员国政府通过的国际协定(第25(42)和103条),且极少有对这些决定提出申诉的空间。在执行其决定时,在理论上宪章可将会员国所有的资源置于安理会的支配之下(第43和45条)。这种动用大量的强制性资源的能力在国际组织之中是前所未有的,且体系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已经以高度公开的方式表示了同意。

我们可以将此与国际联盟的安全条款进行比较。依据《国际联盟盟约》,如D.W.鲍伊特(D.W. Bowett)所描述的:一个国家诉诸战争即破坏了它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保证,便

被视为向所有会员国发动了战争。然而,破坏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或者战争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则由每个会员国自行决定,所以即使

是依据[国联盟约]第16条第1款施加经济制裁的义务也依赖于

会员国自己对情势的看法。(国联)行政院能够作出军事制裁的(43)

建议,但是是否实施这些建议则取决于每个会员国。

这在法律上、很可能也在实践上导致国联行政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相比显著地具有较低的有效行动能力。

尽管《联合国宪章》具有显赫的正式权力,然而正如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所说,明显地,“联合国的权力主要源于劝(44)说的能力而非强制的能力”。约瑟夫·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将联合国与他的“软权力”理论相联系:联合国拥有大量的软权力。换句话说,它是具有吸引力的,

这给予了它一定的权力。什么使得联合国能够使用这一权力是尤

其重要的,这就是合法性,是软权力的重要部分。其他国家,包

括美国在内,应当发现与联合国一道以及借助联合国,是符合自(45)

身利益的,因为它们需要这一合法性来服务于自己的软权力。

与劝说的实际能力相比,安理会在宪章中的正式权力范围是不那么重要的。这种劝说能力部分地是国家对其合法性的信念的一项功能。即使拥有宪章赋予安理会的正式权力以及联合国会员国的明确同意,安理会也相对不那么频繁地实施其全部的强制能力,而当它这么做时,它被一些知名国际法学者普遍地批评为不合法的行动。例如,伯恩斯·韦斯顿就主张,1990—1991年海湾战争的几个关键决议是不合法的,因此本应当作出不同安排,尽管他同意这些决议是以合法的方(46)式获得通过的,且很可能指向了一个合适的目标。同样,乔斯·阿尔瓦雷斯列举了若干他认为没有遵循合法程序的安理会行动(在伊拉克、利比亚、海地以及其他国家),并表示这因此严重威胁了安理会(47)的信誉。安理会被指责为不合法(illegitimacy)的情况要远多于被指责为不合法律(illegality)的情况,这表明重要的不在于安理会是否在宪章的文字范围内行动(部分是因为宪章关于安理会权力的限制的规定是如此广泛和模糊),而是在于其他的方面。被视为不合法会付出代价。拉西特和萨特林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他们就美国及安理会在海湾战争中使用的程序总结道:“美国以及它的联盟伙伴实施海湾军事行动的方式,将很可能降低安理会成员在将来遵循类似程序的(48)意愿。”这些作者暗示,如果看起来不合法的行动一再发生,安理会采取可信行动的能力将最终受到损害。

那些担心安理会以不合法的方式行动的学者,开始即假定安理会需要被视为合法以便有效地行动,而欠缺考虑的决定则会削弱这种合法性。伊尼斯·克劳德强调了等式的另一个方面:拥有合法性,安理会就拥有了权力。两种立场都依赖于一个尚未阐明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关于合法性是什么,以及是如何产生、使用和失去的。如果安理会的可信性和权力是合法性的产物,那么这表明需要直接研究它的合法化运行方式和历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一系列会议开始,一系列历史进程使国家认识到安理会是合法的。这一认识以多样的方式,通过最近这些由联合国成立50周年以及2003年美国—伊拉克危机所推动的改革建议浪潮继续发展。有关合法性的问题是这些立场的基础,本书旨在为其提供一个答案。首先,如果浪费该组织的合法性“资本”将使得行动更加困难,那么合法性的存在如何使行动变得更容易?合法性的丧失对于组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合法性的存在提供了权力。但这是何种类型的权力?克劳德说合法性就是权力,但是他没有解决这种权力如何以及为什么发挥作用。第二,合法性是如何用于国际组织的特定环境的?最后,合法性权力是如何被挑战的?合法性维护秩序的能力具有与生俱来的保守性,因为它鼓励加强既有结构的行为。那些追求变化而不是维持现状的阵营是如何实现去合法化的?

后面各章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暂时的答案。我对安理会的工作进行了案例分析,阐明了合法化与去合法化的运作,证明合法性影响所有类型的国家,尽管这些影响对于不同的听众存在差异。第三章讨论了1945年旧金山会议,并考察了安理会在中小国家眼里的合法化。第四和第六章研究了强国如何发现它们的决策环境被安理会的合法化功能所改变。第五章考察了合法化如何影响像利比亚这样的国家的战略决定。利比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很多人认为置身于国际共同体之外。基于这四章的实证分析,我们能够在本书的结论部分对合法性及安理会作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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