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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6 04: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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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埃里克·伯科威茨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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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试读:

引言

1956年,在北罗德西亚(今赞比亚)的一个村庄里,一个绝望的妻子向由部落长辈组成的村庄法庭求助,希望法庭可以拯救自己的婚姻,因为他们的夫妻关系岌岌可危。几个月前,她和丈夫都被诊断出感染上了性病。丈夫坚称是被她传染的;但是她失口否认,说自己并没有出轨,他才是始作俑者。有一次,丈夫威胁说要捅死她,更糟的是,他还施展巫术对付她。然而,如果不是发生了更可怕、令人更无法容忍的事,所有这些都不足以让这对夫妻对诸公堂。事情就发生在妻子跑进法庭的当天:清晨睡醒时她发现丈夫把她的乳头含在嘴里。她一想起丈夫用巫术威胁她的事,马上恐慌了起来。

庭审时,一个长者问她丈夫,“你吸吮妻子的乳房是想干什么?难道你是小孩子,像那小子(指着房间里的一个婴儿)一样……为什么那么做?”

丈夫的回答对自己更不利。“那是爱”, 他说。

长者感到难以置信。“爱!在妻子酣睡时这样表达爱情,你肯定是个古怪的人。”长者与丈夫你来我往地问答了好一会儿,丈夫坚持说他不过是向妻子表达柔情罢了,长者则越来越怀疑这个男人是在施展巫术。最后,长老判决说,“不,不,……我担心如果你把自己的妻子带走,你可能会杀了她。”于是,妻子当晚被留在警察局接受保护,等待后继的法庭审理。

二十世纪中期的北罗德西亚,这类需要法庭调解的争论绝非仅此一例。还有一个男子被指控吸吮妻子的乳房而致其不孕;妻子们常向法庭求助,要求阻止丈夫在她们熟睡时舐阴或性交。还有些案件,妻子们指控丈夫偷窃她们月经带当赌博时的护身符以求好运。部落的法官们郑重其事地审理这类诉讼。在他们看来,与熟睡的女人性交与奸尸无异,不分时间吸吮女人的乳房混淆了成人与婴儿的角色。在前面提到的那个部落里,淫浸着女人经血的布带已经不是破布条了,它拥有惊人的繁殖力,可以行善或作恶;在赌窟里用这样的布条乞求好运将会毁坏宇宙的繁殖力。此情此景之下,法官裁定让看守赶走吸吮妻子乳房的丈夫是理性的,解决了一触即发的事态。

可是,重新审理此类法庭判决的英国殖民地官员却不相信这些说法,他们通常会推翻这些裁决,理由是婚内性生活是夫妻俩人自己的事,法庭不宜干涉。丈夫赏玩酣睡妻子的身体,不过是享受他应得的性愉悦而已,只要他不使用暴力,法律就不该干涉。所谓繁殖力、巫术和好运之类的说法挺有意思,但是与法律无关。北罗德西亚的本地法官抱怨欧洲人没有认真审理这类案件。可是,对他们的抗议,欧洲人置之不理。

法律应如何审理与性相关案件,各种不同观念难以协调统一正是此类案件存在的原因。对北罗德西亚的居民来说,性与正经、解放、甚至道德之类的问题无关,性是潜在的震撼天地的力量之一。不当的性行为会招来危险,害人害己。他们禁止这类性行为,就是使得全社会免受灾难。

我们应该意识到,性与法的观念在“现代”与“原始”之间的差别并非那么泾渭分明,至少没有泾渭分明到我们可以洋洋自得,嘲笑那对不幸夫妻。在世界各地,自古到今,性与法律诉讼一直相伴左右,没有什么性出轨行为小得不值得这个法庭或那个法庭干预。

北罗德西亚案件中那个妻子的起诉正好处于后殖民地时期的法律空档期;她的指控不符合1956年西方性诉讼案应有的模式。可是,如果那对夫妻生活在几个世纪前的欧洲,妻子可能会在庭审时获得更多同情, 因为那个时候的法庭经常干预夫妻的卧室生活,那时欧洲法庭记录的此类案件比比皆是 -- 夫妻被指控或夫妻相互指控对方施展性巫术。惩罚这些违犯者的法官经常辩解说,他们的裁决是必须的,可使社会免受上帝怒火之焚烧。的确,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有数十例的婚内和婚外性行为案被认为会激怒上帝的复仇之火。性行为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因为一个人的失当性行为,如果失当至极,可能会引发战争、饥荒和上帝的地狱之火。

此外,前面提到的那对非洲夫妻如果是学生的话,不管结婚与否,妻子的指控在今日的美国大学校园都可能会极受欢迎。许多大中专学校都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指导学生的性行为,并且像中世纪宗教法庭最虔诚的法官那样积极地推行这些规章制度。盖底斯堡大学2006年学生手册要求:性行为应该是“双方同意的”,“双方同意”指的是“自愿的、口头同意(如:说“是的”)进行特定的性行为。”学生手册同样禁止在一方熟睡时另一方以性挑逗方式抚摸其身体。因此,当男生想和酣睡的女生发生性关系时,他必须先唤醒她,让她头脑清醒,然后征得她的同意,比如“我现在可以吸吮你的乳房吗?”若非如此,他很可能被逐出校园,被警察传唤。

安条克大学2006年《防性侵犯手册》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内容更加详尽。手册警告道“在舞池地板上缠绵并不代表同意进一步的性行为”。肢体动作和“非言语行为的呻吟声”也不表示同意发生进一步的性关系。禁止与熟睡、醉酒或“神志不清”的人发生性关系。

尽管美国大学的性行为准则被讽刺过于拘谨,校纪委员会被嘲笑是“袋鼠法庭”(即私设的法庭),但是这些性行为准则和校纪委员会不会消失。实际情况是,这些校纪委员会最近变成了男女双方申诉性行为失当的法庭。2011年,美国政府通告公立大学,性诉讼的原告必须打赢官司,如果证据的主要部分(即:只要区区51%可能性,)表明不端性行为发生,即使不端性行为问题通常与双方的权力关系相关,然而双方的权力关系难以准确定义。(在美国刑事法庭,证据的标准是“毫无置疑余地的”。)杜克大学的手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或感觉存在权力差异时,就可能出现非有意而为之的强迫性氛围,从而发生不端性行为。这个规定使标准的界定更加模糊不清。很难想象根据这些标准如何进行公正的审判。

不管情况如何,没有人质疑法律在解决由性引发的冲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现代西方社会,性行为变化无常,违背性行为规范的人不再会被指控施展性巫术,但这通常只是个术语问题。一个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只要其性行为不符合流行的观点,就有被法律妖魔化和被公开谴责之虞。看看那些被逮住的、性行为不端的、有权有势的自以为是的人吧,虽然他们自认为不过是在享受自己地位的特权而已。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多米尼克·施特劳斯·卡恩被指控在纽约旅馆套房内猥亵一名非裔移民女服务员,此事很快演变成国际事件,引发人们对阶级特权,特别是法国社会阶级特权权限的广泛讨论。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调情,因一次与之无关的性侵害案暴露,导致1998年美国众议院对其进行弹劾(尽管参议院后来赦免了他)。波兰裔法国导演罗曼·波兰斯基在1978被美国加州法院裁定性侵犯一名13岁女孩,此事轰动一时,之后他一直逃避追捕,直到2009年应美国政府要求被瑞士当局拘捕(后被释放)。波兰斯基成为性犯罪的全球代表性人物。大公司也会被贴上性犯罪的标签。2004年“超级碗”的电视直播现场,歌手珍妮特·杰克逊曾瞬间露乳,使直播比赛的广播电视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被政府罚款50多万美元,并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有关美国电视性“得体”的法律诉讼案。

根据性法律,环境决定一切,一成不变的判决结果不可期待。换个场景,所有上述案例都不会引发争议。许多人仍不能接受卡恩因涉嫌强奸女服务员而被捕和收监;他的一个辩护人称整个事件不过是“掀起了女仆的裙子”(大意如此),不值得渲染。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说辞,虽令人反感,却也有其符合逻辑之处。最初,家中女仆一直被视为是满足男主人性欲的餐间点心,女仆的身体本就不属于自己,当她们控诉被有权之人强奸时,警察和法庭根本不会认真对待。显而易见,女服务员的过去经历受到质疑之时,对卡恩的指控也就应声消解,虽然这种质疑并不能确定卡恩是否如她描述那样性侵犯了她。如果卡恩真的强暴了女服务员,可以肯定,本书作者和读者都会认为他是个魔鬼。然而,在历史上持这样观点的人是与众不同的,记住这点可以扩展人们的见识。

如果杰克逊不是在大型电视直播中瞬间露乳,而是在有线电视、戏剧电影中,她就不会受到处罚。此外,杰克逊“衣橱失常”正是极端保守的政府当政之时。(就在“超级碗”开幕之前,国家主要执法官员——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下令给雕塑“正义之神”的铝质裸胸披上纱幔,而这尊雕塑已经在司法部大厦静静地矗立了几十年。)同样,比尔·克林顿绝不是第一个出轨的总统,但他却是惟一被起诉性犯罪的总统,也是惟一为自己出轨撒谎而遭弹劾的总统。

波兰斯基在法律上所处的时机可能是最糟糕的。他和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法定强奸在加尼福尼亚州是重罪,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他的事情发生在一个世纪以前,那时候加尼福尼亚州允许性行为的年龄是12岁,英格兰是13岁,特拉华州是7岁(!),他就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即使允许性行为的年龄提高以后,法官也很少给犯罪男子判刑,而且女孩通常被视为是引诱人而不是受害人。(但是,波兰斯基的确没有被指控犯法定强奸罪:女孩的证词说导演让她吸毒并威胁她他否认这些指控,但是,过去的三十多年他却一直被法定强奸罪所追踪。)

通常,文化习俗差异不会对性犯罪的判决产生多大影响。最近,一个与两名12岁男孩发生性关系的加尼福尼亚男子被判152年刑期。然而,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认为男孩必须在与男人发生性关系之后才能成长为成熟的男人,如果把这个证据引入法庭,那个加尼福尼亚男子的法庭辩护否是会强硬一些呢?可能不会。在有关同性婚姻的法庭记录、立法文书和报纸社论的故纸堆中,可曾有人提及苏丹阿赞德人部落的习俗,即:支持年轻男孩与士兵结合的传统?当然没有。根据西方的性法律,非基督教文化的传统习俗不作参考。这些传统习俗根本不是拘谨过度,而是太无拘无束。与此同时,碰到穆斯林女子因通奸而被石头砸死的事,西方观察家总是义愤填膺,其实《圣经·旧约》(《申命记》22:22)里就记录了通奸妇人和情夫被判死刑的事。2012年初,本书付梓之时,美国的六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然而,在田纳西州,州立法委会正在辩论中小学校里谈论同性恋是否合法的问题。

自有记载历史之始,立法者们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行行色色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林林种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性和性行为方式是提倡的,有些性行为模式则受到无情的责罚。回溯一个世纪或两个世纪之前或之后,跨越一国边境,在某地是无伤大雅的性享乐,在另一地却成了极大的重罪。本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

我的研究始于更宽泛的领域,即:以鲜活的案例追踪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在研读古代近东地区最早的法律素材后,我发现最初的立法者很关注性问题。所读之处,皆有具体的法令规定与猪、牛、妓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显然,与现在相比,远古时期对性实行着精细化的管理;令人惊讶的是,同性之间的性关系被排除在精细化管理之外,完全被法律所忽视,直到希伯来人把同性恋列为与谋杀同等的重罪。此外,有些时候,性本身也会被当作惩罚的措施,比如,一个亚述强奸犯的妻子会被判处让他人强奸以作为对她丈夫罪行的惩罚,再比如,损坏埃及人财产标识的男子曾被要求交出妻子或孩子,让其与驴子交合。

研究很快揭示,有关性的法律如同性冲动一样富有激情而且变化莫测,丰富充实的素材足以书写一本独立有趣的著作。特别有血有肉的案例——肉欲的、血腥的——从灰尘淹没的卷宗中跳出来,乞求被昭告天下。以现代历史学家伊娃· 康特瑞拉(《古代的两性现象》),莎拉·B·波梅罗伊(《女神、娼妓、妻子和奴隶》)和詹姆士·布伦迪杰(《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性和基督教社会》)的著作以及原始资料的翻译为基础,我从法律和力比多(性欲)的角度描述西方文明的故事。

本书的各个章节按时间顺序有机地展现。我面临的难题是何时是终点。就历史阶段而言,并没有什么仪式宣布一个旧时代的终止或新时期的开启,因此,我相当主观地决定把研究终止在十九世纪的后期,以奥斯卡·王尔德和其男性情人“极度堕落”入狱作为最后章节。如果我再深入地研究当代历史,我担心,现当代社会的喧嚣会淹没先人的声音。为了全景化地纵观历史,我偶而也会论及当今的性问题,但是要详细地研讨风云变幻的20世纪和21世纪的性,需要单独地著书立说。

不管怎样,林林总总的历史经验总对当代问题有所启迪,特别是当性与法律纠缠不清时。比如,在美国和其它地方,同性婚姻在法庭和立法机构的辩论中一直左右摇摆,辩论双方都宣称有历史为佐证,要知道,几个世纪前基督教教规和世俗法规都曾经允许男子之间的相爱与结合,如果人们不清楚为什么米歇尔·福柯把同性恋说成是“灵魂的雌雄同体”,那么了解这段历史能帮助人们理解他的看法。同样,在我们急着向公众转播“不当形象”的电视公司罚款时,了解色情业最初如何受政府制约,也能增长我们的见识。赤裸裸的色情材料曾经不受任何制约,直到印刷术使色情书刊让大众读者也唾手可得时,才被加以限制;那些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总有渠道找到他们需要的淫秽材料。最后,当我们把施特劳斯·卡恩和波兰斯基之流置于史上无耻的人渣堆之顶的时候,了解我们法律和宗教传统如何制造了这些性掠食者,也有益于我们理解历史和人。

当然,自有人类以来,在性法律的竞技场上就一直上演着强奸、通奸、乱伦和其它的性问题。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  第一章 引导欲望:最早的性法律

4000年前,美索不达米亚发生了一桩杀人案,案件记录保存得十分完好。几十年的考古挖掘出土了许多刻有楔形文字的破碎陶土碑,碑上的文字详细记录了这桩案件。因为受害人是风暴神“恩利勒”的高级司祭鲁-伊纳纳,风暴神“恩利勒”是苏美尔文明最重要的神灵之一;命案就发生在圣城尼普尔,因此,碑文的复制品可以相信,案件发生时,尼普尔地区已经有人定居数千年了。

虽然指控的是一件命案,但是整个案情却与性密切相关。被告是两个被解放的人:一个是男奴和一个是鲁-伊纳纳的遗孀宁达达。由于罪行严重和被害人位高权重,案件首先呈交给附近伊希恩的国王,国王仔细地阅读之后,把案子交给尼普尔的九人委员会审理。

在九人委员会审理此案前,没有人怀疑鲁-伊纳纳被三个男性嫌疑人所杀,也没有人质疑他们向宁-达达坦白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最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宁-达达没有立刻向当局揭发凶手。相反,案件记录说,她“不开口,隐瞒此事”。她参与了谋杀吗?如果她参与谋杀,可以肯定她极有可能被判死刑:钉在尖桩上处死。如果她没有参与谋杀,她的隐而不报该当何罪呢?

先介绍点法律知识吧。在美索不达米亚,法律禁止人们向当局隐瞒他人过错,特别是与性相关的过错。(附近的亚述也是如此,比如,娼妓不允许戴面纱,如果某个男子看到娼妓戴面纱,却一言不发,他就会被施以鞭刑,在耳朵上穿类似马缰绳的细绳,然后被牵着游街,任人嘲笑。)美索不达米亚的酒吧女招待被要求偷听前来饮酒的顾客的谈话。如果听到有关犯罪的谈话而没有举报,那么酒吧女招待就会被处以死刑。通奸,至少女性通奸,会被严惩。不忠的妻子如果背叛丈夫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会被钉在长柱上,在公众面前慢慢地流血至死。

没有证据表明宁-达达与凶手发生了性关系,或者她参与谋杀了自己的丈夫。如果有人在九人委员会前替她好好陈述,她很可能逃过一劫,捡条小命。可是,那些貌似替她辩护的人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他们为“懦弱女子”做了辩护,说宁-达达孤立无助,被吓倒了,所以她别无选择只能沉默。似乎这样的辩护还不足以让她输掉诉讼,她的辩护人进一步申辩说,即使她参与了谋杀,她也可能是无辜的,因为“作为一个女子……她能怎么办呢?”

4000年之后,通过翻译这段早已湮没了的语言,我们仍能感受到陶碑里迸发出的九人委员会的愤怒:

不珍爱丈夫的女人可能与他的敌人“熟悉”……他可能杀了她的丈夫,然后他可能告诉了她她的丈夫已经被杀。难道她不等同于谋杀了自己的丈夫吗?她的罪过甚至大过真正的凶手。

苏美尔语的动词“熟悉”与“性交”是同一个意思,丈夫被谋杀后,宁-达达隐而不报足以让审判委员认定,她应迫切地想了解。在审判委员们的眼中,宁-达达根本不是弱者,他们认定她本应勇于面对任何威胁,为被谋杀的丈夫复仇。宁-达达被处死刑。

一对美索不达米亚夫妻短暂的生命就这样嘎然而止;丈夫因不明原因被谋杀,妻子因坐视丈夫的谋杀而被处死。他们所生活的世界我们大多数人一无所知,甚至专家们对那个社会也鲜有了解。

以宁-达达的案件为引子,本章对古老性法律的探索起源于人类最早已知文字时期。尽管我应该从更早的时期开始,但是由于资料匮乏,这样的探索之旅处处涉险。比如,1991年,一群驴友在意大利阿尔卑斯山上发现一具冻僵的五千年前的男尸。他身上有57处纹身,仍穿着雪靴,带着铜斧,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刻铜斧似乎没有发挥作用,他是在暴力冲突中被杀,这具被称为“雪人奥兹”的男尸起先看来没有阴茎,曾引发无数猜想(后来找到阴茎,但是似乎糟糕得装不上去)。他是因宗教仪式而被残害,或是被嫉妒的丈夫阉割?抑或,经过几千年冰冻,他的性器只是萎缩了?没有任何其它信息,即:没有供我们阅读的文字材料,不知道他是否死于法律的制裁,或者性行为是否与他的最终命运相关?尽管“奥兹”是在时间上与我们相隔并不远的祖先,但我们仍没有充足的信息,无法了解更多关于他和喜欢纹身的邻居们秉持什么样的性观念。

本章引用的案例来自向西远及埃及、横穿土耳其和欧亚大陆直到今天伊朗地区。主要集中在美索不达米亚(今伊拉克)以及构成当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疆土的这个区域。这片广袤的土地既拥有过上至罗马、希腊和众多哈里发王朝下至奥斯曼帝国这样复杂的城市文明,也培育过一队队游牧猎人构成的原始部落。这里的人们讲着形形色色的语言和方言,大多数语言和方言已经消失。这些苏美尔人、亚述人、巴比伦人、赫梯人、希伯来人、埃及人中有奴隶和自由人、传教士和犯人、娼妓和国王、神和巫师,他们混居在一起、通婚、强奸。每个人都在各自的社会扮演着自己的角色,难免会因伤风败俗的行为举止而受到惩罚——特别是在与性有关的时候。有些人因为性受到祝福,另一些人则因为性被处死。

所有的古代文明都专注于控制人的性生活。现存最早的成文法来自早期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王朝(大约公元前2100年),其中相当部分与性有关。各地最早有记录的死刑条款之一就是关于通奸。乌尔纳姆法第7条规定,已婚女子如果勾引别的男子就要被处以死刑,她们的情人则免于受到惩罚。实际上,在近东地区,所有与他人有染的妻子都难逃死刑惩罚,而情夫们的命运则掌握在她们丈夫的手中。

最早的法律,比如乌尔纳姆法律,是以更早的、无法确定哪朝哪代的风俗为基础而逐渐形成的。即使后来小部落结盟形成有一定形式的社会,城镇也经常受到一队队掠夺者的威胁,他们不放过任何一个入侵和抢劫的机会。通奸会破坏联盟稳定和家族血脉,让整个部落或居住地岌岌可危。从这个角度来看,乌尔纳姆法律处死通奸女人的做法并无创新之处,只不过这是我们知道的第一宗被记录下来的死刑案例。

古代的社会相互影响,一个部落的法律通常会被其敌人采用,并得以发展和细化。随着岁月流逝,苏美尔王朝中类似乌尔纳姆法的初级性禁令逐渐演变成希伯来人详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进一步演化并成为教会和基督教国家的各种性法律基础。时至今日,《旧约》被认为包含着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据说《托拉》(《律法书卷》或《摩西五书》)是上帝在山之颠于雷霆之中亲自传授给摩西的,不然怎样?作为神灵启示之作,《圣经》不可能有前身,至少不会有人类书写的前身。《托拉》中阐述的613条法令据说同样由创造宇宙的“那只手”书写,因此,说《圣经》汲取近东地区其它社会的文明就是暗示上帝讨教于异教的国王们。

希伯来人所声称的前身之说在1902被打碎,当时法国考古家在伊朗古苏沙萨地区发现多块刻有楔形文字的黑色大石头。把石块一一拼接起来,就成了8英尺高的石柱,后来证明,上面的楔形文字是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的282条法令,缜密而全面。石柱本身雕刻于公元前1790年前后。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不仅比《摩西》和《托拉》早500年,而且影响着近东法律至少长达1500年之久。此外,和摩西一样,汉穆拉比也仅仅是个使者,石柱刻有声明:国王的法律来自上天。

其它法令也陆续出土(包括乌尔拉姆法),和汉穆拉比王朝相比,这些法令的确更加古老。现在看来,《圣经》里的许多有关性的法律更象是区域性法令的翻版,而不是上帝的原话。比如,《申命记25:11-12》中保护男子生殖器的法令这样说:

如果两个男子……打斗在一起,其中一人的妻子过来,把丈夫从打人者手中解救出来,如果她伸手抓住那男子的阴茎,那你可以斩断她的手。你不应有怜悯之情。

这个法令当真是天神之语?希伯来人本来愿意相信《申命记》是耶和华的启示,但事实却平淡无奇得多:它更像是借鉴了邻居亚述人的法律。公元前1450-1250,中世纪亚述人的法律同样关注了男人的生殖器,毫无犹豫地惩罚伤害男人阴茎的女人:

如果一个妇人在争吵中伤害了男子的一个睾丸,要斩断她的一个手指。如果医生包扎睾丸,旁边的另一个睾丸因此受到感染或损伤,或者在争吵中她损伤了男人的另一个睾丸,她应该被弄瞎双眼。

这些法令的相似之处显而易见,虽然亚述人与希伯来人并不和睦,他们在公元前722年征服了以色列王朝,流放了它的臣民。假如《托拉》其实是人类编撰出来的,而不是宇宙创造者上帝授予摩西的,那么希伯来人的这条法令似乎反映了地域性的、对男性生殖器的物恋。此外,还有许多希伯来人法律与其敌人的法律相互重叠的例证。比如,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支付债务,男子可让其家人做奴隶的活计,但只允许做三年。一条类似的希伯来法令准许进行六年这样的奴役。

西方的性法律,不论是源于亚述人的有关男性睾丸的法令还是希伯来人有关妓院的法令,都是由古老民族创建的,他们为了使其合法声称这些法令授之于上苍。研究文字记录是最简便的,比如,记录宁-达达审判的楔形陶碑。但是这种方法也被证明是靠不住的。如果有记录表明尼普尔议会还审理了其它类似指控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遗孀们并没有受到惩罚,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巴比伦社会得出相同的结论。我们有理由相信那里曾经审理过数百或上千桩有关性的诉讼案件,但是审判记录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我们不得不仅就发现的材料进行研究,不得不仅以我们所能解读的材料进行分析。

把有记录的古代历史与史前分开并不能增长我们的知识。并无仪式、日食、天使造访、历书重编来表明历史“开始”了。大概,没有人知道或介意他们的生活故事是否会被保存下来,供4000年后出生的人阅读。道德标准也没有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最初写下成文法令时,史前的观念仍发挥效力。乌尔纳姆法、汉穆拉比法和摩西的法令都反映了悠久的、无文字的史前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各种观念。血亲关系与血腥关系:最早的性犯罪

早期的法律渊源于史前的风俗习惯。要厘清是什么构成这些风俗习惯需要大量猜想,但是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史前的性欲同现代的性欲一样的强烈,驱使人们用身体去做招致惩罚的事。在圣·奥古斯丁眼中,生殖器持续不断的欲望就是上帝因亚当与夏娃之罪对人类的诅咒;每次性交和性欲都是对第一对男女罪孽的新的惩罚。柏拉图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同一个主题,他同样承认人对性有强烈的欲望,他在对话的最后篇章《法律》中说:它“以最疯狂的激情支配着男人灵魂-——繁衍子孙的欲火熊熊燃烧”。在柏拉图看来,性欲是人类试图重新组合破碎天性的疯狂潜意识。

早期的人类没有用这样的文字描述性欲,但是他们肯定感觉到性欲涌动。他们肯定意识到如果人们要聚居在一起,就必须采取措施约束这“疯狂”。只有驯服人的性冲动,让它服从公共的需要,才可能有文明生活。对男人而言,这意味着让自己听命于神秘的女人。在原始社会,男人大概像敬畏自然世界那样敬畏着女人。早期的人类与自然长期作战,自然的力量既威力无穷又神秘莫测。自然世界的核心是女人的子宫,伴随着喷涌的血水和尖叫声,人类的新生命骤然坠地。

直到大约公元前9000年前(大约智人或现代人出现后的185000年)人们知道性交与怀孕有关。在那之前,性交与生育在时间上的间隔使人们很难把二者联系起来;不管怎么样,女人们把短暂成年期的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怀孕或哺乳中。婴孩似乎是一下了就出现在子宫里。更令人不解,甚至令人恐惧的是,女人的身体会定期地流血。血液就是生命啊,神奇而危险地流失了,而女人有几天时间会大量地出血,即使没有受伤,没人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个明了无误的事实是只有女人才有经血,月经和人类生命来自同一个地方。

最初的性禁令很可能是旧石器时代的禁忌形式,禁止与经期的女人性交。(有些文化中这种规定盛行,理由是经血具有所谓“不干净”的特性。)然而,这些禁令可能不是用卫生不卫生这个理由能解释清楚的,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也许突然出现的经血让男人想起,虽然他们的身体比女人强壮,但他们却不能独自创造生命。也许经血被视为女性羞愧感或不孕的标记,因为她们只有在不怀孕和不哺乳时才有经血。最可能的解释是,在女人流血时不理她们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男人们面对陌生世界时采取的策略,可以安抚可能出现的神灵。

通过在每月的特定时间禁止性生活,原始社会把秩序强加到混乱的性和繁殖上面。随着时间的流逝,男人对女人的恐惧经常演变为极度的仇恨,以致月经期的女人被视为危险和肮脏的。随后的几百年间,这个观念在众多文化中都得以强化。在古印度人看来,月经是一种“零和”博弈(“此消彼长”的游戏):与经期的女人交合被认为会损耗男人的“气力、权力和精力”,而避免与经期女人接触则增强男人的智慧和精力。在巴比伦,经期女人触碰过的任何东西,无论是家具还是人,都被认为受到污染;而且后来的亚述人把“月经”这个词等同于“不可触碰的”。

没有人像希伯来人那样把对月经的惧怕变成魔怔。《托拉》规定月经期的女人和她们碰过的东西都是不洁的,宣称这种不洁延伸到与经期女人接触过的人触碰到的东西。比如,与经期女人同眠的男人后来躺到另一张床上,那张床就不干净了。《圣经》也要求女人行经之后,应该送两只斑鸠或鸽子给牧师作为祭品。在祭品被宰杀前,她应该远离她的族人,包括自己的丈夫。不管怎样,从女人开始行经起,7天内谁也不能接触她,也不管是几天经血停了。后来的犹太法律宣布女人有半个月是“不洁的”,在回到丈夫床前必须进行宗教沐浴,并且规定妻子在房事前必须用碎布检查还流血不流血。夫妻违反这些规定就要被逮捕,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被判处死刑。

几百年后,经血渐渐成了性药的主要成分。中世纪的好几个欧洲文化中,母亲收集女儿初次行经的血液,保存起来,然后混合到催情剂中以激发女婿的性欲。在15世纪的威尼斯,一个下等社会的女孩用自己的经血、公鸡心脏、红酒和面粉的混合物让一个贵族青年“疯狂”地爱上了自己。她被判处了死刑;青年男子被法庭视为不知情的受害人。直到1878年,《英国医学杂志》还刊登了大量信件讨论经期女人摸过的火腿是不是会变质的问题。

另一个史前性禁忌是禁止乱伦,这个禁忌促成了第一部成文法。所有人都认为家庭成员间的性行为是令人厌恶的,但是,制定反对这种行为的规定却并不那么简单。在人类漫长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里,城市或城镇不久之前才刚刚出现,而且人口稀疏。人们以小群体为单位生活,虽然部落间的杂交繁殖的确发生,可是几十个人的小部落可能在很长时间里都遇不到其他部落的人。近亲之间的繁殖肯定一直存在。然而,不禁止近亲繁殖,人类的DNA可能永远无法获得适应气候和应对我们先祖所经受的种种挑战的能力。50000年前,跨部落社会的形成让人们可以进行“异族繁殖”,实现基因构成的多样化,使人类能进化到最现代的阶段。

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施特劳斯把乱伦禁忌看成是组成“文化”的一个重要要素,许多古代历史记录也证实了他的观点。巴比伦人视乱伦为一种传染病,施以流放、溺死或焚烧等惩罚。一旦发生乱伦之事,污秽必须清洗干净,不管错在何方。比如,母亲被儿子强奸,她可能和儿子同时被烧死。她是被强暴的事实无关紧要。为了所有的人,为了平息神灵之怒,她必须死。赫梯族人和亚述人也视乱伦为必须处以死刑的重罪,之后,他们的邻居希伯来人和绝大多数社会都秉持这个观念。甚至猴子也避免乱伦。

因此,乱伦似乎不仅是第一个性禁忌,而且也是普世的、“自然的”性禁忌。但是,倘若果真如此,却没有人告诉古夏威夷人、秘鲁人、墨西哥人,特别是古埃及人和古波斯人。对古埃及人来说,乱伦不仅人类生命的自然部分,而且是其最神圣和源远流长的创世神话之一——伊西丝神话——中的关键事件,这个集母亲-娼妓-女神为一身的女人开天劈地,赋语言予人民。伊西丝嫁给了自己的哥哥——太阳神奥西里斯,当他们还在母亲子宫里的时候,她就爱上了他。奥西里斯被他的弟弟塞特——黑暗之神谋杀,破坏了他们完美的结合。赛特把奥西里斯切成碎片,扔到埃及各地。丧偶的伊西丝到处寻觅爱人。她千方百计地搜寻到每个碎片,只有最重要的一片没有找到,他们神圣结合的发动机——他的生殖器。不管怎么样,她使他起死回生,借助于他生殖器的复制品,这对重逢的爱人生育了一个孩子荷路斯。这个以各种版本流传于地中海地区的故事把伊西丝塑造成一个代表重生和永生,既圣洁又有特殊意义的象征。在庆祝活动中,伊西丝被表现为巨大勃起的阴茎像。

古埃及的法老们常和自己的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或女儿结婚,特别是在第18个王朝(公元前1570-1397年)期间,目的是把外来者排除在血脉之外,以确保战利品不会被姻亲分享。有时,王室的女儿们只能嫁给自己的父亲,比如,在塞克奈里·塔奥二世法老和阿赫泰普一世法老的家族里。但是,同样的禁令却对法老自己没有约束:他们随时都有许多待选的王后,生育子女。通常新王是非王室的女人所生,有时这让家族血脉关系相当复杂。

古埃及人的乱伦现象不仅发生在社会上层人中;下等人也遵循这个习俗,最后成了社会各阶层人的通行做法。到公元前30年罗马人征服埃及时,姐妹通常都嫁给自己的亲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或自己的父亲。在城市里,三分之一的男子都娶自己待嫁的姐妹,这样就省却了在家庭之外寻找新娘的需求。(在阿西欧诺,差不多每个男子都娶了在世的姐妹。)古罗马人则根本不认同古埃及人乱伦的风俗,不遗余力地禁止这种习俗,大约三百年之后他们才成功。

在古波斯,直系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则被视为是有福的。根据公元前2000年到公元前600年之间形成的琐罗亚斯德教的教义,王室、神职人员和平民家庭都有血亲通婚的风俗。这种结合在法律和宗教文本中被誉为是“完美”做法,在天堂会得到极大的回报,并洗去所有的罪孽。一部古书中说:

与自己的孩子生孩子是有福之人……快乐、甜美和喜悦赐于同他自己女儿所生的儿子,这个儿子也是这个母亲的兄弟,儿子和母亲所生育的孩子同时也是自己父亲的兄弟;这是多么幸福的事,多么令人欢欣的赐福……家庭是美满的;没有烦恼,充满爱意。

对古波斯人来说,家庭成员间的性交是合法的,乱伦伴侣所产生的体液据说有多种治疗功效。《温迪大德》(琐罗亚斯德教的圣言集锦)中有一段文字建议背尸人用近亲联姻夫妻的混合尿液来清洁自己。相反,男子拒绝娶自己的妹妹或母亲被认为是重罪,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便他给自己的妹妹或母亲另找了丈夫也不行。女人拒绝嫁给自己的亲戚则命运更加悲惨:一篇琐罗斯亚德教义说,去地狱的人发现受惩罚的女人要永远忍受蛇从她嘴里钻进钻出的痛苦,他被告知说,“这是那个拒绝直系家属间婚姻女人的灵魂。”

像古埃及人一样,古波斯人通过家庭内部联姻来积聚财富,但是,这只能部分地解释这种古今罕见的婚姻模式备受崇敬的原因。要完全地理解这种婚姻模式需要更深入地探究这些社会的宗教习俗,这是本书无法完成的,但是关键的一点是,其实根本没有“永恒的”或“天赋的”性法律。对一些人来说是违背天命的事,在另一些人看来则是天赐的。古埃及和古波斯人不是游牧民族或洞穴居民,游牧民族和洞穴居民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近亲繁殖,而古埃及人和古波斯人则有着人类历史上最长久的文明。可见,当列维·施特劳斯声称禁止血亲相奸就是文化时,他肯定错了。就像被遣责为变态和逆天的同性恋、口交等性行为一样,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交只是一种选择而已。

禁止血亲相奸和经期性交的禁忌向着相反的方向演变。基于一些宗教原因,禁止和经期女人性交的习俗还存在,但是已被世俗法律所废弃。《塔木德》要求对此施以鞭刑,但没有哪个现代西方政府关注此事。然而,乱伦仍然是“普世的禁忌”,在哪里都是重罪。差不多在全美国,乱伦都是重罪,最高可判20年监禁。在犹他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嫡表亲之间有性关系的可判5年刑期。许多州都规定即使是被迫的血亲相奸也要判刑,或者即使没有遗传危险,继养或领养家庭成员间发生性关系也要被判刑。如果同血缘家庭中发生类似性关系,犯罪人也要被收监。处女之贞

女性的童贞在古代是一种有价格、有市场的商品,男子对它的拥有权受法律保护。古埃及人不介意女子在结婚时是不是处女,但是这在当时并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上,在其它地方,“从没在丈夫怀中脱过衣衫的少女”,或说得直白一些,“从没和男人睡过的”女子是真的很值钱的——或者,至少处女膜很值钱。少女的童贞不属于任何人,只能属于她的丈夫,任何剥夺她童贞的人都会受到重罚。

在乌尔纳姆王朝,强奸已订婚少女的男子会被处以死刑。死刑不是因为对姑娘施暴,而是因为窃取了新郎首先占有她的权利。到了1000多年之后的亚述人时代,法律更加复杂,与亚述人的风俗习惯相一致,更加凶残。强奸已订婚姑娘的人像以前一样被处以死刑,但是法律也开始惩处强奸尚未订婚女子的男人。在处理这类强奸案时,强奸犯要付钱赔偿受害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嫁女儿时不能像处女出嫁时那样要高价。受害女子的父亲可以控告强奸犯,索要处女出嫁价格的三倍赔偿,或者强迫强奸犯迎娶自己的女儿,或者留着女儿,把她卖给别人。失贞的女孩在公共市场只能以较低的新娘价格出卖,但父亲仍有赚头。让这类交易更有报复式甜头的是,这类案件中的亚述人父亲还可以选择像对待奴隶一样随意强奸或打骂强奸犯的妻子。因此,一个男子强奸了一名少女之后,两个无辜的女子要受罪:受害女孩自己,父亲可能强迫她和那个强暴她的人共度一生;强奸犯的妻子,她可能落入受害人家庭凶残的怀抱。

女儿失贞,亚述人父亲能从中获利,即使她是自愿献出自己的童贞。这类案件中,女孩的爱人要付给女孩父亲三倍的新娘价格,但他不需要交出自己的妻子任人打骂。相反,父亲受到怂恿把怒气撒在女儿身上:“父亲可以选择任何方式处置他的女儿。”既然没有法律条款限制父亲如何处罚自己的孩子,这就可能造成合法的过度惩罚。不管怎样,即使是婚后,女人处境也没有多少改善。法律很明确:丈夫可以鞭打妻子,揪头发、割耳朵以示惩罚。《律法书》也留下了亚述人给失贞女子父亲予以补偿的记录。与近东其它地方的风俗相同,体面的希伯来女孩无权自己选择性伴侣,只有娼妓才可以。如果一个处女决定与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个选择就无法改变了:与处女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必须向女孩的父亲支付女孩的新娘价钱(即,她处女的价格),然后再娶她。对亚述人来说,女孩的父亲可能拿了钱,再把女孩另嫁他人,当然,要价要低许多。但是如果女孩是被强暴的,父亲的想法就另当别论了。在这种情形下,男子必须给女孩的父亲一笔钱,然后娶她,而且决不可以和她离婚。同样,女孩是否幸福无关紧要。与凌辱自己的人为妻,听其差遣,共度一生,无疑加倍了被强暴的痛苦。

与亚述人的法律相比,《圣经》法律略显仁慈,比如,不能强奸犯罪男子的妻子以示惩罚。但《圣经》神话却同样残忍。《创世记》讲述了长老雅各布女儿黛娜的故事,她“离开”自己的家,被邻国王子舍根“带走了”。故事没有说清楚“带走了”是被强奸的后果,还是被诱惑的后果,或者兼而有之,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舍根爱上了黛娜,把她留在自己家里,决定娶她。然而,他犯了大错,在和她上床前,他没有征得黛娜家人的同意。因此,必须先洗刷干净他给雅各布家带来的耻辱,然后才能另做打算。

舍根和他父亲哈抹想补偿雅各布,雅各布要多少新娘钱他们就给多少,补偿的钱通常足以弥补家族受损的面子和为女孩童贞付出的投资损失。雅各布似乎可以接受这种补偿,但是黛娜的兄弟不能,只有暴力才能消解他们的愤怒。他们告诉舍根和哈抹,他们接受钱的补偿,但是,等他们的敌人受到哄骗而不再设防时,他们进攻了:

黛娜的兄弟西缅和利末举起了剑,袭击了毫无防备的城市,杀了所有男人。他们杀死了哈抹和舍根,从舍根家带走黛娜,就离开了。雅各布的儿子杀了人,抢劫了妹妹受辱的城市。他们抢走舍根人的羊群和牛群、驴子,以及城里和城外田野的一切。他们带走了他们的财富、女人和孩子,把屋里的一切都当作战利品。得知他儿子的所作所为,雅各布非常生气,也害怕报复,但是西缅和利末只有一个想法:“他怎能把我们的妹妹当娼妓呢?”

在黛娜兄弟看来,摧毁舍根城、屠杀和奴役城里的居民是对妹妹失贞的合理赔偿。故事没有讲述黛娜的命运,因为这不重要,她不过是故事的引子。关键问题是她家族的男性成员丢了面子,他们所做的不过是找回面子。如果她偷偷地和舍根走了,心甘情愿与他同眠,那么她的意向就会受到关注。对她来说幸运的是,那没有发生。

如果希伯来男子在婚礼时正式指控新娘不贞洁,那么他就启动了高风险的法律诉讼。新郎的父亲会被要求证明女儿的贞洁,他通常会把新婚时的床单交给长老检查,如果长老们认为床单的血迹不够,新娘会在父亲的屋前被石头砸死。就像舍根错在拿了不属于他的东西,有性经验的新娘错在自己决定了性生活的时间和对象。(不难想象精明的父亲会将动物的血撒在床单上以使自己的女儿免受惩罚。)另一方面,如果床单通过检查,提出指控的新郎会被长老责打,被迫支付新娘父亲一百个银谢尔克,并且永远不许离婚。同样,新娘是否幸福与此无关。她不得不与可能极其厌恶她的丈夫共度一生——这是她为家庭荣誉付出的小小代价。

由于处女与非处女在婚姻价格上存在差异,所以即便是在婚礼上散布新娘不贞的谣言都是非法的,世界各地都有此风俗。早于汉穆拉比的另一个苏美尔国王(大约公元前1900年)里皮特-伊什塔尔颁布法律,如果男子提出此指控,但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男子将被罚款。问题是这种证据如何获得。希伯来人和其它部落是用带血的床单,但是这并不是通行的验证方法。相邻的其它文化并不完全认同血迹总是女性初次性交的结果。最令人信服的、证明女孩有性生活的方法要么就是抓个现行,要么就是看到她怀孕了。

为什么男人娶处女是如此重要呢?禁止通奸是说得通的,因为丈夫想确信孩子是自己的,但是此事与娶已有性经验的妻子无关。如果妻子在婚礼之后的八或九个月内产子,这就足以让丈夫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但是古代法律没有这样做;相反,法律阻止女人和女孩过性生活,如果她们出轨,就要受到惩罚。男人迷恋处女的原因似乎仅仅是男人渴望“紧配合”,以及要确保他们购买的财产(人)的确是崭新的。不过,处女魔怔更可能是男人控制和主宰女人的另一个手段,对男人而言,处男情结从来不曾存在过。对丈夫而言,娶个处女作新娘是权力的化身,让她婚前保持童贞可以考验对她父亲和兄弟的控制力。婚姻之喜

古代社会对女孩和女人的性约束不会随着婚姻开始而松懈。父亲约束女儿不过是训练其做个忠诚的妻子。各地同俗,已婚女子没有太多自由,处处受罚。上述的亚述法律允许丈夫棍击、鞭打、致残行为不端的妻子,只要不打死她就行。不端行为大概包括不戴面纱出门走动。只有出卖性的女人,如妓女、奴隶可以在公共场合不戴面纱,体面的妻子如果不戴面纱就意味着她是可以接近的,更糟的是,意味着她丈夫不再主宰她。妻子要为此受到暴力惩罚。

已婚的亚述女人即使戴着面纱同别的男人交往也有风险,交往的男人也有危险。和不是亲戚的女人“同行”,男人要付钱给女人的丈夫,并且有时要跳到湍急的河流里幸存下来以证明他没有把那个女人当作性伴侣。宫廷的女人是碰不得的。在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如果王宫的女人和男子站在一起,她就犯了死罪。如果宫廷的另一个女人看到这事没有立即报告,她就要被扔进火炉中。

汉穆拉比法典也没让妻子的生活少遭遇点风险。已婚女人如果“不检点”、轻视丈夫或未经许可离家出走而羞辱自己丈夫就有被溺死之虞。这种惩罚有两个目的:甩掉惹事生非的妻子和洗刷丈夫的耻辱。如果妻子肆意妄为到偷窃丈夫的财产或公开诽谤丈夫,丈夫可以把她赶出家门,或者更痛快地报复她——他再婚,让她留在家里做奴隶。

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妻子出现奸情。事实上,没有什么比女性的不忠更让古代立法者愤怒,而且鲜有其它罪行被如此重判过。除希伯来人之外,有婚外性关系的男子是不会受任何惩罚的,即便如此,犹太法律对女性也是相当严苛的。从法律术语上来说,不鼓励已婚的犹太男子与其他女人有染,但是男人受到的惩罚不会像妻子那样严苛,因此古代希伯来社会卖淫很兴旺。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和妾室。

在古代近东地区,女人被捉到有婚外情通常会饱受折磨、处死,或者先受摧残然后被处死。无人质疑案件如此审判的合理性。与此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何时、由何人实施惩罚。是由获知妻子不忠的丈夫来痛下杀手,还是由国家来实施死刑呢?可否允许他宽恕自己的妻子或(不太可能)她的情人呢?他的决定是最终的吗?早在公元前1770年苏美尔人伊什努那王朝时期,宽恕就被允许。“一旦抓住妻子在另一个男子的怀里,她就要被处死,她不能活。”后来,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允许丈夫宽恕任性的妻子,不处死她们,前提是他们同样宽恕妻子的情人。在另一些情况下,国王有权推翻丈夫的决定,即使丈夫想处死他们,国王也可以宽恕有罪的人,或者丈夫想宽恕他们,国王决定处死他们。

假如对通奸的惩罚如期进行,大多数情况下肯定是如期实施了,这些惩罚至少对女性而言确实相当残忍。我们已经知道那个不幸的宁-达达如何被审判,仅仅怀疑她可能与杀死丈夫的凶手有染就被判处钉桩处死。同一时期的另一个案件中,一名叫伊拉-曼力克的男子回家发现妻子伊什塔-乌米正和另一男子做爱。他没有马上攻击他们,相反,伊拉-曼力克相当冷静:他用绳子把伊什塔-乌米和情人绑在床上,拖到法庭审判。

尽管案件记录没有细节描述,但是法庭似乎接纳了眼前的证据——一对男女被绑在床上,挣扎着——这是通奸的证据。这个证据本可以决定伊什塔-乌米的命运。然而,伊拉-曼力克决定多指控妻子几个罪名。他指控她偷窃了储藏室(也许为给情人送礼物)里的东西,她打开了芝麻油罐子,又用布盖好以掩饰自己的盗窃行为。与通奸相比,这些额外的指控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它们构成了女人不守妇道的全部罪行:坏妻子不仅偷人,还挥霍丈夫的财产。

伊什塔-乌米的生命终结于不幸,然而,死亡似乎并没有如她期盼的那样到来。法庭首先决定剃去她的阴毛——我们不知道这样做是为了羞辱她还是准备让她终身为奴。可能是她在伊拉-曼力克家中的地位从妻子降为了奴隶,日日受他和他的新妻子们虐待。但是在此之前,法庭决定用一支箭穿过她的鼻子,然后像牵驴子一样牵着她游街以羞辱她。案件卷宗没有记录她情人的命运,如果她没有被处死的话,他很可能也没有。

丈夫有情人时,妻子没有权利抱怨,除非他不再与她们做爱,或公开地蔑视她们。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巴比伦,她们可以尝试和丈夫离婚,但这是冒险的做法,因为庭审时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妻子的性行为,如果发现她们有乱性行为,她们就会被扔到河里淹死。考虑到这个风险,妻子们会选择比较安全的、即便是更为痛苦的做法,容忍丈夫的过错。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妻子们犯了通奸罪时,河流就派上用场了。根据著名的“河流考验”法,女人可以被扔进河水里以洗清对她的怀疑。如果她幸存下来,可以宣布她无罪;如果她沉入河底,她就有罪。不管结果如何,案件都了结了。苏美尔马瑞王朝的一个案子里记录了一个无名女子在河流考验前发表的公开声明。她声称在与那个父亲结婚前,她确实与父亲和他儿子都有染。结婚之后,她丈夫不在家之时,他儿子又来找她求欢。“他吻了我的嘴唇”她说,“他摸了我的阴唇。”但是,她坚称,他们只是热烈地抚摸,没有发生关系:“他的阴茎没有进入我的身体。”此外,她指责继子主动追求她,她告诉他,她不会让他再次占有他,她决不会对丈夫造成不可原谅的伤害。她的声明听起来像是她害怕自己不能通过河流考验,但是显然上帝相信了她所说的话。她漂浮上来了。

一个已婚的亚述女人如果邀请一个男人同她做爱,她可能会被丈夫肆意惩罚。她的情人通常能幸免于难,但是也并不总是如此。如果男人知道他床上的女人已经结过婚,他俩就都会被处死。法庭面临的难题是弄清楚谁知道这个事实,什么时候知道的,特别是当事人的说法都貌似可信时。要裁决难以判定之事,亚述人也会使用河流考验这个方法。如果男子坚持他不知道女人已婚,或者他们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他就要被扔进河里检验他的说法。如果他活下来了,他就无罪,但是他必须赔钱给女人丈夫。如果他死了 ,对他来说,案子也结了。不安分妻子的命运则完全由丈夫决定。

一个棘手的亚述人性案件是这样的:一个妻子离开丈夫到另一个男子家,她与男主人的妻子在一起住了几夜。离家妻子的丈夫找到了她,此时,他有权把她带回家,随心所欲地惩罚她。照顾她的女主人假如知道她留宿了一个不忠的妻子,也要受到割掉耳朵的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男主人知道他的客人结过婚,他有可能被罚一大笔款。如果没有人相信他的话,他就要经受河流考验。

数千年之后,这场争论的火辣细节让人浮想联翩。为什么那个女人离开自己的丈夫?她又为什么去了那户人家?是想与男主人做爱还是想在女主人处避难?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都相当重要,但它们却与亚述人的公正无关。根据法律,丈夫拥有妻子,可以随意处置她们。唯一的难题是:是否有妙法维护那个离家妻子丈夫脆弱的自尊。在新巴比伦和后巴比伦时期(大约公元前七到六世纪),丈夫自己暴力惩罚出轨妻子的自由似乎稍有削弱。惩罚有情人的妻子的条款已经在婚姻契约中提前拟定。留存下来的几个婚姻契约中有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可以大致翻译为“如果发现妻子和另一个男子在一起,她将被铁短剑捅死”。法律早已允许丈夫处死出轨的妻子,为什么这样的条款还出现在婚姻契约里很令人费解。难道婚姻契约仅在提醒年轻的新娘如果出轨等待她们的命运是什么?也许,更合理的解释是 “用铁短剑捅死” 这句话意味着不忠的妻子不是由愤怒的丈夫惩罚,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在公开场合惩罚,以儆效尤。虽然“被铁短剑捅死”很可怕,但这个条款可能是在新娘家族的坚持下写入婚姻契约中的,如果他们的女儿与人有染,这个条款制约了丈夫家族的处罚选择。婚姻契约没有授权丈夫当场杀死偷情的人,而是强迫他们把出轨的人带上法庭。一旦女儿被发现不忠,父亲无法救女儿一命,但是,他至少可以为她争取获得公平的机会。

根据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公元前484-425),在古埃及很难找到忠诚的妻子。他讲述了一个名叫费罗斯国王的故事:因为对尼罗河不敬,费罗斯国王双目失明了,在眼睛瞎了十年之后,司祭告诉他如果他用忠贞妻子的尿液清洗双眼,他就能重见光明。费罗斯首先找来自己的妻子,可是她的尿液因通奸而不净,没有治好他的眼睛。然后,他尝试了“好多好多”已婚女人的尿液,一次又一次,最后终于找到了一个忠贞的妻子——他重见光明了。他把他找过的所有通奸女人(可能包括自己的妻子)召集起来,把她们关在一个叫“红土”的城中,烧死了她们。此外,他还焚烧了整个城市。后来,他娶了那个忠诚的、用尿液治愈了他眼疾的女人。

当然,希罗多德经常为了讲好听的故事而忽略真相,但是有一点他说得非常清楚:古埃及文化极度不容忍女人有婚外情,古埃及法律毫不迟疑地惩罚出轨的妻子;惩罚通常由丈夫实施。大约是新王朝时期(公元前16-11世纪)的一个案件记录了一个男子获悉妻子试图勾引自己的弟弟,于是他把她剁碎,喂了狗。另一个案件讲述了一名叫温保纳男子的事情,他的妻子定期与一个城里人见面通奸,温保纳雇佣一条有魔力的鳄鱼抓住那个城里人,并把他拖到水底。出轨的妻子则依据国王的旨意被活活烧死。(焚烧和肢解惩罚不仅是要让其遭罪,还要造成永久的损害,据信如果不能保全尸体的完整,灵魂无法从这个世界平安地进入来世。)

并不是每个通奸的古埃及女人都这样残忍地被处死。费罗斯和温保纳故事中的惩罚不过是一些极端的案例。除非古埃及妻子被当场抓到通奸——丈夫在暴怒之下杀了她会得到宽恕——她最有可能是被割开鼻子或割掉鼻子;她的情人被鞭打一千下。这当然不好受——但是和被有魔力的鳄鱼拖到水底相比,这要强多了。好山羊,坏绵羊和饱受折磨的奴隶

古代社会女性出轨是最严重的性犯罪行为之一,但是还有许多其它形式的性犯罪。第一部成文法涵盖了所有性行为:从与牛和马的交媾到与另一个人的奴隶偷情。性本身也是惩罚的形式。在亚述,已婚男子强奸处女被视为犯罪,然而遭受最重的惩罚的却是他妻子:法律规定受害人的父亲可以强奸她。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的埃及,与兽交媾既是惩罚也是赐福,这取决与什么动物在什么情况下相交。损坏石制财产标志物的男人被迫交出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让她们与驴子交合,但是与山羊交合则被视为敬奉神灵的形式。后来希罗多德告诉我们山羊通常被视为丰产神潘的化身。很多情况下,女人在寺庙里与经过特别驯化的公鹿交配来敬奉丰产神山羊。

赫梯人惩罚与兽相交的行为也要看是哪种动物。母牛、狗和绵羊绝对不可碰。男子如果与它们交合要被处以死刑。国王可以饶恕动物情人一命,但是,那个人则被视为不洁之人,永远不许出现在国王面前“以免他玷污国王”。与马或驴的性关系是被允许的,虽然比较勉强。男人享受与这类动物性交,虽没有杀头之虞,但他们不能接近国王,不能做牧师。公牛和猪被视为潜在的性剥削者:如果一个公牛不劳作,“性冲动”地跳到男人身上,公牛要被处死。男人可以逃过一死,但要杀一只绵羊来替他死。至于猪,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猪强奸了男人,这不是“犯罪”,但是,如果性挑逗者是那个男人,男人要被处死。

发生在人之间的强奸也取决于谁是强奸犯谁是受害人。前面谈到强奸已订婚处女的惩罚。当然丈夫永远不会被指控强奸自己的妻子;这种想法即使不是不正常,也是不可理喻的。男人拥有自己的妻子,可以随心所欲地使唤她们。男人还拥有自己的奴隶,尽管奴隶在法律上不是人,没有多少权利。为主人提供性服务是奴隶工作的一部分。法律上的难题是当一个自由人在事前未经允许就与另一个自由人的奴隶发生性关系时该如何处置。对此,古代的立法者有许多话要说。

早在公元前第三个千禧年乌尔纳姆王朝时期,对强奸女奴的惩罚如同今天违章超速罚单一样无足轻重,罚款5个银谢克尔,此事就了结了。到了巴比伦时代,情况没有改观,强奸别人的处女奴隶的罚金涨至20银谢克尔,在汉穆拉比统治时期情况也是如此。这里介绍一个著名的巴比伦时期案例。在尼普尔法庭前,一个名叫库古扎纳的奴隶主控告一个名为卢格米拉姆的男子抢了他的女奴,把她拖进房内,然后“污辱”她。卢格米拉姆否认全部指控,但是库古扎纳找到的证人证实了他的指控。法庭裁决卢格米拉姆确实“在她主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强奸了她,罚他支付大笔罚款。

无人询问库古扎纳的女奴是否同意与卢格米拉姆发生关系。没有人对此提出疑问。要征得她主人的同意才是关键。奴隶像牲口一样的买卖、当礼品赠送、抵债,或者像商品一样出口到国外。在他们命运多舛的一生中,他们的主人可以随时随性地驱使他们。即使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有性关系,但是这个法律在奴隶身上松懈了,因为没有人意识到奴隶们也有自己家庭。比如,根据赫梯人的法律,如果一个自由人与姐妹和她们的母亲有染,“这【是】令人憎恶的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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