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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4 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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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星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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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经营

商业银行票据经营试读:

总序

进一步推进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我们认为其中有两件事最为重要:

1.加快中小银行的发展,改善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按照“结构—行为—绩效”的产业组织理论模式即SCP分析框架,一个行业的绩效决定于企业的行为,而企业的行为又决定于行业的市场结构。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其原因就在于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所具有的那种高度垄断的特征。垄断破坏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垄断助长了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垄断也决定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规模不经济和“X非效率”的出现。一句话,正是这种垄断,降低了银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并使银行体系因风险积累过多而变得脆弱。如果不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隐性的国家担保,在2008年那场由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也难免卷入恐慌或危机的旋涡里。设立与发展一大批中小银行,对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有效改善市场结构,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发展中小银行,较大幅度地增加商业银行的数量,有利于引入新的、数量足够多的竞争主体,塑造一种新的竞争机制;发展中小银行,有利于形成大、中、小并存的银行规模结构。大、中、小银行并存,能较好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发展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中小银行所特有的一些优势,诸如低交易成本优势、市场效率优势、经营灵活和适应性强的优势等。此外,鉴于新设立的或通过改制而建立的中小银行一般都是民营银行,因此发展中小银行与发展民营银行几乎变成了同一个问题。这就是说,发展中小银行,同时也意味着找到了银行产权结构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银行民营化开拓了巨大的空间。凡此种种,都表明若在政策上降低银行准入的条件,鼓励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将会大大促进市场竞争和银行业市场效率的提高,大大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加大银行内部改革的力度,切实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过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改革滞后、经营粗放、管理不善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离“把银行真正办成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整个银行体系,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内,都存在着不良资产金额和比例反弹、资本金不足、公司治理缺失、盈利能力差、经营效率低以及潜在风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如果说在政府主导下剥离不良资产、财政注资、股改上市等相对容易做到的话,那么,经营机制的转换、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方式的转变、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此等等,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显而易见,银行内部改革、制度环境建设、经营管理规范化和高效化等问题的解决,要立足于打持久战,千万不要存有什么侥幸或幻想。近年来,管理当局一直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此举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趋向,其本意不仅仅是“引资”,更重要的是“引智”,即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智慧,引进它们先进的技术与方法。西方商业银行在其几百年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60多年的经营管理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智慧和经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也完全可以为我们所用。因此,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包括“请进来”(如引入战略投资者)、“走出去”,学习和借鉴国际大银行的做法与经验,对推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法人治理机制的建设及完善,益莫大焉!问题是要结合中国的实际,认真地学,不断地学,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

而上述两件事的解决,都绕不过人才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中小银行的设立与发展,还是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都要通过人的努力,通过银行员工的工作来实现。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信息技术对银行业的全面渗透与影响,以及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要求的提高,中国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包括人才的引进,素质的提高,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的配置,等等。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看,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懂经营、会管理,又熟悉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有人预计,在未来的三五年里,将有数以万计的银行高级管理职位的空缺,我国商业银行对人才需求张开了“大口”。遗憾的是,中国银行业并没有为银行改革与发展做好人才的储备,特别是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银行家,是眼下最稀缺的资源。有关部门规定,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至少有一个副行长要向社会公开招聘,结果大失所望,合适的人选难以寻觅到。商业银行的高管通常是由市委组织部从中国人民银行或政府部门调配的,但许多年过去了,有一部分人仍未适应银行工作的要求。“官员”和“银行家”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角色,他们在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和对市场的感知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可能不缺官员,但奇缺银行家。怎么办呢?靠从国外引进不太现实,不仅有“水土不服”的问题,而且动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美元年薪的高昂成本,足以使许多银行“退避三舍”。“滥竽充数”、降格以求更不行。银行高管准入门槛较高,缺乏金融知识准备、不懂银行业务的领导简直寸步难行。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立足于国内,吸引社会上高素质的人才包括经济学和金融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或MBA)等进入银行;同时,从银行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中遴选和提拔一批人才,进入高级管理层。要特事特办,几管齐下,下大力气选拔和培养一大批领导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人才,造就一大批银行家。

干部重在教育与培养。对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在职的各级领导,还是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业务骨干,无论是老的员工,还是新进入银行的员工,均需要进行理论知识、职业道德、银行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国外著名商业银行的员工,每人每年都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培训的机会,人均培训费用2000~3000美元不等。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培训方面观念滞后,投入普遍不足。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外,众多的中小银行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培训机构。事实上,若银行规模较小,即使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人员,也是不经济的。应当指出,目前社会上专业的且有一定水准的银行培训机构少之又少,致使我国商业银行培训服务的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所以,扶持专业的、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培训机构,培育竞争有序的银行培训市场,其意义非同一般。

银行培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在职培训或离职培训,分层次培训或分专业培训,在国内培训或到国外培训,内部培训或“外训”(参加社会上的培训班),如此等等,但不管具体形式如何,都应当有配套的培训教材。卓有成效的培训,除了仰仗优秀的师资外,还少不了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和相关的辅助读物。对高质量的培训教材,一般的要求是:不但要诠释经济金融、货币银行的基础理论,更要引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不但要介绍商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一般知识,更要充分反映商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新进展和新经验;不但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更要善于总结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问题。这些要求是编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材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丛书”,正是为了适应商业银行培训的需求而组织编写的。除了各商业银行用作培训教材外,它还可作为银行员工自学的读物和大专院校金融管理专业师生的辅助读物。为了编好这套丛书,一是要优化选题,即抓住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展开论证,将其优先列为丛书的选题;二是要明确编写的指导思想,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先进方法和国际惯例,又要总结、汲取我国商业银行自己的经验;三是要物色优秀的作者。高等院校的教师在理论准备、文字功夫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对银行的实际情况不够熟悉,而来自银行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有高校教师所不具备的条件和优势。所以,若把这两方面的有生力量汇合起来,优势互补,将使这套丛书从选题到编写和出版,犹如一股源源不断的活水流动起来。

编写和出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丛书,作为一种尝试,初衷是想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干一点实事。人贵有自知之明,我们无论是在学术水平,还是在对银行实际情况的掌握和了解方面,与这套丛书编写的要求相比,都是不太适应的,大有勉为其难和力不从心之感。谨希望这套丛书,能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所启示,对各商业银行的领导和员工学习理论知识及业务技能有所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各家商业银行的领导能重视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把自己的银行真正办成“学习型银行”。对此,我们充满了期望,也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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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msbank@msbank.org.cn上海眀鸿中小银行培训中心主任名誉主任教授2013年3月

推荐序

在赋闲蛰居、偶游室外之时,不经意地看到一则短讯,称2005年中国货币市场中,商业票据当年签发额达到了4.45万亿元,比2004增加1万亿元,商业汇票年末余额达到了1.96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32%;银行承兑票据当年贴现6.75万亿元,增长43.3%,贴现余额达到了1.38万亿元,增长35%。仅从余额来说,已接近当年银行信贷的10%。全国各地已经有专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几百家,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就是其中的领头雁。可以想象,大量的商业汇票被工商企业签发、承兑、转让、贴现、提示、清收(付),像一股股细流,静静地为如饥似渴的经济部门输送着血液;像一条条小道,默默地为亟待前行的大小车厢起着疏导作用。薄薄轻轻的票据,居然由一度被封闭、被排斥、被冷落的丑小鸭变成了一群生机盎然、戏水欢歌的白天鹅。

票据,古已有之。在战国时期史称为“合券”;唐朝称为“飞钱”;明朝称为“会票”;清中至民国初,各地的票号和钱庄在当时的经济中不愧为驰骋江海的黑马。票据是在货币出现后衍生出来的一种交易工具,是货币符号的代表和替身。票据出现之后,商贾往来不为金银携运所累、不为路途遥远所忧、不为偷盗抢劫所苦,四海之内一纸相通,四时之间一票相连,所以票据是人类继货币之后的又一个伟大创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票据得以新生。特别是在1998年中原大地出现第一家由银行设立的专业票据经营机构之后,票据业务开始复苏、活跃、成长、壮大。票据已经成为公司企业举足轻重的融资通道,是金融机构细心呵护的盈利增长点,是资产和投资安全灵敏转换的纽带,是金融市场圆润持重的稳定器。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电子化、交易网络化的潮流中,票据的面孔在不断进化,但信用始终是票据的灵魂,履约始终是票据的脊梁。失去信用,票据就会衰败消亡,经济社会就会一蹶不振甚至一落千丈。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利之所得、弊之所避,皆在于人的理念、行为和规则。使用票据、管理票据、经营票据和监控票据,都有赖于稳健的制度、严密的规则和严肃的职守。2000多年以前,孔夫子就提过为人做事的几条准则:“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如果我们把“道”理解为事物的本源和规律,把“德”理解为品行和素质,把“仁”理解为对人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责任心,把“艺”理解为处事的艺术和技巧,则发展票据、经营票据必可得大利而除一霎之弊。《商业银行票据经营》一书,是徐星发同志的力作。他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就一直为中国票据市场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断呼喊和奋力拼搏,特别是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开业之始,他一直在票据经营的前台勤奋操作、多面观察、深入体会、潜心研究,积多年的苦功锤炼,终其所成。票据的经营,表面上看并没有什么奇特神秘之处,无非是几张票据和数码的转来转去,一看就会,人见人会。但是,毛泽东的《实践论》告诉我们,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并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每一张票据,每一个流程,都与利、情、法、权相连,即利之所归、情之所系、法之所据、权之所用,无一是小事。可以说,小票据之中有大事,大票据之中有小事,票据的经营者对每一笔票据都要有如临深渊之警觉,如履薄冰之机灵。《商业银行票据经营》一书对票据业务的法律规章、经济环境、经营理念、操作流程、风险规避和各种票据大案都一一作了深入浅出、朴实无华的分析。全书不求标新立异,没有高谈阔论、宏言巨愿,但细观神游,可以深深体会到票据法规的精微、票据经营的精细、票据信用的严峻、票据要素的周全、票据行为的纯正、票据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无一不是经过精心剪裁,炉火纯青,可读性、可操作性十分鲜明,可以说是中外精华之荟萃,堪为票据融资需求者、票据经营决策者、票据业务操作者治业、谋划的利器。

票据之产生,根源于契约自由和权利均等的原则。对于票据经营者来说,票据没有暴利可图,而独具利通天下、和谐共富的品格,绝不愿票据交易的任何一方受损而导致经济链条的中断。中国还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的许多矛盾都会在票据运行中表现出来,如票据立法理念的滞后、票据法规的漏误、票据行为的扭曲、票据工具的单一、票据监管的乏力、票据市场的浅薄、票据经营的粗放、票据资信的缺陷等诸多问题还有待于改革、创新和完善。尤其是关系到票据使命和地位的两个关键点,即票据的融资性和无因性,还期求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愿本书的问世,能为票据市场的继往开来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刍荛之言,望求切磋,权为之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2006年8月于北京

第1章 我国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业务

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业务种类

一、国际常见的票据族系

商业银行就是经营票据的金融机构。

票据的种类很多,对商业银行而言,一般是指三种——汇票、本票与支票。从期限上划分票据又有即期的、远期的两种;从出票人来看分为商业的和银行的。票据和货币一样被称作人类智慧的又一次伟大创造,它是目前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经营工具。国际经济社会为了规范票据在世界各国的正常运行,分别由金融发达国家于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由联合国于1986年7月颁发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以及于1982年8月颁布了《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这三个法案形成了被世界各金融发达国家共同认定的票据族系。如图1—1所示。图1—1 票据族系

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导致了对票据及票据规范的不重视,在已经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一些表述或对一些种类仍有限制。例如,《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一条款将世界上最常见的票据——商业本票置于不明确的状态,使商业本票在我国的公开流通中缺乏法律的明示。

在2006年春天,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启动了按照《票据法》的规则推出的1年内的商业本票的研究。在2009年秋天,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推出电子的商业汇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应遵循《票据法》基本原理和国际惯例,确立商业汇票的无因性,推广交易性票据;应在规定传统纸质票据的基础上,兼顾电子票据的发展;应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繁荣票据市场。二、公允经营的票据种类与概念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允经营的票据种类主要就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其概念如下。1.汇票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例如,因赊购延付商品而设立的;由银行信用产生的叫银行汇票。即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主要用于结算,见票即付;远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指约定一定的期限再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实际上,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保证,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时一般比普通的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人接受。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管理当局的大力提倡,商业汇票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商品交易结算工具。但在具体使用时,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见表1—1。表1—1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

从企业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社会影响和名气远不如大型企业,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不容易被人接受,因此只有通过银行承兑来完成远期的承付问题;而那些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因为声名远扬,所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容易被客户所接受。由于影响面不同,因此在同一个城市,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客户所接受;而在异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就比较容易行得通。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可以不受协作配套关系的约束,而商业承兑汇票往往用于一个企业与另一个关联企业的上下游配套,协作过程中上游企业要向下游企业支付加工费和半成品的费用等。

由于远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整地体现出了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的作用,商业银行已经将这些票据通过贴现、转贴现、回购等运作方式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来经营。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该系统包括出票、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质押、质押解除、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于2009年10月28日正式投产上线,ECDS的建成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体系进入全面信息化建设时代。2.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具有一切票据的共性。它与汇票和支票相同,也是一种金钱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和提示凭证。

与汇票相比,它又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它的付款人应是出票人本人,该承诺对出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人承付),该委托对第三人并没有《票据法》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以按照委托支付票款,也可以拒绝支付。

● 商业本票基本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商业汇票基本人一般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商业本票是自己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证券。

在操作上本票与汇票仍有不同之处,汇票有承兑制度,而本票是以“见票”作为提示付款的程序。

见票的效力有两个:

● 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即从见票日起计算规定期间而确定到期日。

● 行使或丧失追索权,出票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规定期间收到拒绝见票证书后,即可行使追索权;反之,如果持票人不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或没有拒绝见票证书,就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3.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即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与汇票和本票相比较,支票具有如下特点:

●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 支票的基本人同样应有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支票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果超过期限未能提示或者没有拒绝证书,则支票的持有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均丧失追索权,这一点与本票一样。

● 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

● 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和保证的制度。

● 支票具有保付和划线制度。

● 支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一般没有复本。

因为支票大量用于即期支付,因此在金融发达国家虽然流行旅行支票,且开出日期较长,但其难以成为大额的投融资工具。三、汇票、本票、支票的使用范畴1.汇票

在我国,汇票的使用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作为基础,即必须在商品、物资、劳务交易的范畴之内使用。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在期限上,《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超过上述时效的票据均为不合格票据,不能在银行办理贴现,也很难以背书转让。2.本票

目前我国的银行本票多用于即期支付,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内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上述规定将银行本票局限在2个月内即期付款的一种融资性、结算性的票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制定的电子商业本票办法,电子商业本票的用途为:可用于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期限规定在1年以内。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它有两个特点:(1)以银行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支票的这两个特点都表现在其付款上,因此在职能上与汇票、本票有着明显的不同。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其经济职能除了作为支付工具外,更重要的是扩大信用,而支票只是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为了应付各种需要而不得不频繁地、大量地支付金钱。如果大量储存和支付金钱,不仅不方便,也不安全。以银行作为开户人的金库和出纳员,使银行按照开户人自己的指示,运用银行的网络和功能,支付开户人自己应付的款项,可以规避携款风险。

支票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也反映了与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和交易社会的经济发达程度。过去的计划经济以调拨为主,支票使用的范畴很有限。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总量与货币供应总额的不断增长,支票的使用无论是从金额还是从实际出票量来看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2007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正式投产,自此支票走出了只能在本地使用的局限,实现跨地区使用,促进了支票的大流通。

我国的票据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

我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国家的秩序维护主要是依靠法律。其法律体系通常都是由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和票据法构成的,它规范了单个企业的组成、经营、市场交易规则、合同的履行、债权债务的管理和融资结算等具体行为。票据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体系中的支柱法律之一。一、票据法不同于民法上债权债务的转让、流动条件

为了保证便利与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票据法上债权债务的流通规则是不同于民法的:(1)按照世界各国的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转让都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按照票据法通常的规定: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无须通知债务人,让与人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把票据按照合规的背书交给受让人,债权转移遂告成立。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票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转让事宜为由,拒绝受让人提出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务人也不得坚持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2)为了保障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的权益,各国的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一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还是让与人的任何前手,一般都不能以对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持票人。这一点与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着重大的差别。(3)普通民事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原则是:让与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自己本来不享有的权利;如果让与人把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是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的,这样债务人便能够用对抗原债权人(让与人)的事由,对抗新的债权人(受让人)。而票据法的规定明显与此不同。二、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我国在制定《票据法》时,市场经济远不像今天这样发达,旧计划体制积累的潜在后果尚未能彻底释放,行政干预的痕迹还存在。从现在来看其立法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许多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存在差别,因此仍需修改和完善。其特点有:(1)体例上采取三票合一的形式,即将汇票、本票、支票集中到一部法律中进行统一规定。(2)结构上以票据种类为主题框架,用票据行为作主线,融票据的权利、义务于其中。(3)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这5种行为进行规范。(4)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实施统一。(5)促进票据流通,在限制付款人对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抗辩、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6)对涉外票据的适用做了规定。(7)对票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便于具体追究。三、围绕着《票据法》而形成的法规与行政规章

围绕着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国务院和具体职能部门又部署了一批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其进行诠释,便于实体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可操作。这些重要的法规与行政规章,是涉及票据和票据部门的银行业务人员必须了解的:(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普及和实施《票据法》,对国内的经济组织、企业和机构提出的一些操作性问题,主管部门给予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以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支付结算办法》是以《票据法》为准绳,管辖我国票据操作、支付结算、投融资的具体办法。分为:总则、票据、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附则。在其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中,对商业银行的贴现、转贴现等操作制定了具体的规则。(3)《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是与《支付结算办法》配套的重要文件。它从操作层面对《支付结算办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范。在结构上分为11部分,就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规定,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进行了规定,并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提出了要求。(4)《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以[2000]176号文发放的又一重要文件,它把两个重要命题以一个通知的形式下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对签发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资格制定了准入条件、退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中还规定了银行汇票的签发程序。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为票据的流通和背书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单位,《票据法》颁布后,所涉及的票据纠纷案件便日益增多,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2月24日的第1102次会议上通过了法释[2002]32号的重要法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宗旨是:正确运用《票据法》,公正、及时地审理票据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做出主要规定。

该规定共计七十六条明确了:(1)受理和管辖;(2)票据保全;(3)举证责任;(4)票据权利及抗辩;(5)失票救济;(6)票据效力;(7)票据背书;(8)票据保证;(9)法律适用;(10)法律责任。

其最著名的与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有关联的第五十六条,成为商业银行普为关注的重要条文: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不纯动机或与贴现银行进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它清晰地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如果为非存款账户的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与自己开设存款账户的客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重要的票据法律法规一览表见表1—2。表1—2 我国重要的票据法律法规一览表

票据流通的具体制度

商业银行要经营票据业务,必须了解和掌握票据流通的具体制度。

为了确保票据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运行,以及保障其流通的实现,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对票据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票据法》的主导制度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基本制度;(2)具体制度;(3)涉外票据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一、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是对汇票、本票、支票等一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切票据活动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种票据。

票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因引起票据权利的义务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这4种票据行为。而它们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特征是完全一致的,都必须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项权利是不同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初次权利。追索权则是持票人在不获得承兑人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请求赔偿票据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票据法》对这两种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票据法》在票据取得方面规定了两个基本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对价是指票据双方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某些合法的事由,对持票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为保护持票人的权利,防止债务人滥用抗辩权,《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作了相应的、必要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纠纷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纠纷对抗持票人。4.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在并非基于本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而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如烧毁(绝对灭失)、遗失、被盗(相对灭失)。持票人丧失了票据但并未丧失票据权利。因为票据偿付必须经过提示付款的程序,《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允许挂失止付,并可在挂失止付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5.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从而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制度。《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的票据以及不同的票据权利,作了不同时效的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若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就会自动失效: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人依法确定。《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并且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二、具体制度

票据流通制度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实际运作过程的具体规章制度,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制定了具体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也是各种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生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这四类。

出票人须按照《票据法》具体规定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收款人,在此之后出票行为完成并生效。三种票据具有各自不同的出票效力:

● 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 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2.背书制度

通常背书制度适用于所有流通中的票据。

背书主要分三种: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了背书方式,并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而日期是相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有欠缺,背书仍然有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背书人均不记日期)。

背书肯定应写在票据的背面,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通过背书转让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

● 权利转移的效力。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

● 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权利担保效力。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一般要求的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中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承兑制度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两个方面:

● 持票人的提示承兑。

● 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行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以及承兑的日期和签章。承兑的到期日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用汉字大写方式书写。

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仅承兑部分金额或改变汇票文义,这些都应当作拒绝承兑。4.保证制度

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法》所指的保证是指为票据保证,即是说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用担保的方式担保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如果保证人为承兑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就取得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如果票据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保证,就取得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保证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在票据上完成并交付,这样才能产生《票据法》所规定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记载事项有五项:

● 表明“保证”的字样。

●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 被保证人的名称。

● 保证日期。

●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上述五项。

当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兑保证责任。当被保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保证人的签章属伪造及因非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无效时,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不得以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5.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有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请求付款与付款人的付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据法》对不同的汇票、本票以及支票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 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票据法》履行审查义务,其审查仅限于形式上审查:(1)审查票据款式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的款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以及是否齐全;(2)审查票据上各项背书是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也不应付款。

持票人受领票款后,应当履行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付款人的义务。6.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不获承兑或不获票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应该是付款请求权的一项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款是很有必要的。

追索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两个条件:(1)票据到期不获承兑票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宣告破产等,使持票人无法提示付款;(2)持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付款,要求做出拒绝证明才能履行、保全票据。如果不具备上述(1)中的条件,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不具备上述(2)中的条件,持票人也无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法》规定的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和退票理由书,此外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追索权的行使可分三个步骤:

● 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在收到拒绝证明日起的3日之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然后由接到追索通知书的前手在3日内再通知其前手。

● 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的规定,选择其前手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持票人受领追索金额。金额应包括票据金额、利息以及作成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都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向其中一人请求清偿的,他就必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约清偿责任。当被清偿人清偿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的权利,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三、涉外票据制度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以及付款中既发生在我国境内又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日益扩大,由境内流向境外、由境外流向境内的票据日趋增多。因为各国票据法对某些具体的操作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容易引起法律冲突。

我国的《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适当的规定:(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票据法》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7)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四、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对刑事法律责任,《票据法》规定了对伪造、变造票据等七种票据犯罪、欺诈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对行政法律责任,《票据法》规定了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与拖延支付,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票据法》规定:因票据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业汇票的流通与程序

在票据的立法与票据的具体制度制定以后,票据才能进行流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汇票流通程序,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的实际操作,对商业汇票的流通与程序逐一表述如下:一、出票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两种。即期汇票主要用于支付结算,远期汇票因带有商业信用,因而可以成为投资和融资的工具。(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八条事项:

●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确定的票据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到期日。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2)汇票必须记载以下六条事项:

● 汇票文句。我国所用汇票为格式化凭证,汇票文句印在汇票上方。

● 支付文句。即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中国汉字写法有“凭票祈付”或“请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

● 汇票金额。应该用标准的汉字大写,并有阿拉伯数字的小写。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出票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如果历法上没有有效日期(如2月30日、1月32日),则为无效票据;出票日对银行办理贴现等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了解其出票日与贴现日的间隔,若当日贴现,则出票日即为利息的起算日期。

● 到期日。是汇票所记载的付款日期,一般也应用标准的汉字大写。

在审查票面时,对任一记载的事项必须仔细阅读,对撰写潦草的字迹务必仔细辨认,因为所写的文字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流通的效率。

汇票上不得记载的事项,如出票人记载免除担保付款的,一般都认为其记载是无效的。二、背书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使用票据的人广泛运用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其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它有一套规定的要式,简单是指简便易行,安全是指有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可以追索),灵活是指背书具有多种形式(见图1—2)。图1—2 背书的分类形式1.完全背书

这是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的《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 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禁止票据转让。即使背书人书写了禁止转让,一般来说票据也仍然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禁止后再通过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空白背书

流通票据背书栏中,常见的被背书人处没有写字,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这种现象通常称为空白背书或省略背书,此类背书在实际流通中一般都视为有效。如果银行承办贴现或托收时,要求申请人逐一填写前手中的被背书栏,则就填补了空白背书。

如果在背书栏中签章不全或签章不符合要求,则此种空白背书属无效背书。3.瑕疵背书

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被背书人习惯了简写,如将“××第一棉纺厂”写成“××一棉”、将“××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写成“××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则就难以从文字上否认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都是从实际出发,并且是可以认定的,但在办理托收时常会遭到承兑人所在的银行拒绝或延付。因此受理此类背书时,通常需要请简写人附一个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受理。4.断头背书

在票据流通中,若见到A、B、C、D连续背书出现了诸如A让于B、C让于D的现象,就是说缺少了B让于C的环节,则B与C之间的背书,即称为断头背书。背书是要连续的。断头背书是指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完责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断头背书的持票人须提供其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证明,以证明票据是有效的。5.有涂改的背书

背书的涂改有三种可能:(1)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2)写了错字;(3)对记载的文句进行了涂改或消除。

涂改对背书一般有两种影响:(1)“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这是常见的国际惯例(《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附件一第十六条做出的规定),这种涂改视为无效涂改;(2)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6.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 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 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 在追索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较少。

● 存在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7.禁止背书的背书

背书人在完成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即意味着对被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再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再转让,那么其票据具有与一般票据相同的效力和权利;如果再转让,则一般也不容易被接受。8.设质背书

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按设立质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9.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持有的一种制度,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持票向付款人请示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如果付款人愿意,就对汇票做出“承兑”的表示;如果不愿意,就拒绝承兑。因此,承兑是付款人在到期日表示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在实际汇票流通中有如下的程序:(1)承兑提示。收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2)提示期间。收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10天。(3)承兑的操作。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4)拒绝承兑。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保证《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几乎与民法上的相同,是一种补充特定债务人信用不足的制度。《票据法》上保证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票据的流通。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为承兑人保证,应记载于票据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应记载于背面。如果在票据上难以书写,可用粘单粘之。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开始流行,但并不容易为一般客户所接受,所以如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为部分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进行担保时,就会在票面的一个角上,书写或用印章刻上担保字样、担保单位、联系电话、担保日期,促进了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五、到期日

到期日是汇单上记载的应该付款的日期,我国为了防止商业汇票的到期日被更改,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汉字大写。

我国商业汇票所记载的确定日期即为到期日,俗称“板期汇票”到期日,付款日不容置疑,十分明确。六、付款

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付款人付款后收回票据,就代表着汇票的法律关系结束了。《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实际操作中,付款程序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须明确:1.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一般而言,付款人应对持票人的资格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 票据的格式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否记载齐全。

● 背书是否连续。

● 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2.付款人付款后的权利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如果付款人不收回票据,则一旦票据进入善意的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就将蒙受损失。3.付款人的币种问题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4.期后付款

付款人在应付日当天无法付款或付清票款,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于次日算2天,以此类推。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七、参加

参加制度是汇票特有的、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分为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两种形式。因为有参加承兑的或参加付款的,所以加强了汇票的可信度,易于票据的流通。八、追索

当汇票经过多次转让到了最后持票人手里,且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进行追索。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如下:(1)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所有通知对象。(2)债务人自动偿还。如果追索期间债务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不应拒绝,追索宣告停止。(3)确定追索对象。如果追索通知发出后,无人偿还,持票人就须进一步追索,追索可选择其中一手或者全部。(4)请求偿还和关注。在确定追索对象后,向被追索人提示汇票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可采取诉讼方式或议论方式。

追索的金额应包括:

● 被拒绝承兑或付款金额。

● 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 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通知费用及其他费用(如邮费、调查债务人住所的费用等)。(5)再追索。在追索时,票据持有人已向其中一手做了追索,被追索者(已经视同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人再追索,其追索的金额计算与票据持有人一样。(6)特殊追索方法。追索权人也可以用一种特殊的方法行使追索权,就是发行“回头汇票”。“回头汇票”是指由追索权人发出,并以被追索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这虽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实际上在我国很少使用。专栏关于票据的具体须知1.票据权利的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票据的付款责任人(1)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3)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3.汇票可以记载的任意事项(1)担当付款人。(2)预备付款人。(3)付款处所。(4)利息及利率。(5)免除担保承兑的特征。(6)禁止背书文句。(7)指定请求承兑的期限。(8)指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9)承兑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10)付款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11)付款地通用货币支付特征。(12)免除拒绝事实通知的特征。(13)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14)禁止发生回头背书的特征。(15)委托取款的记载。(16)参加承兑的记载。(17)保证的记载。(18)分期付款的记载。

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监管机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金融监管借鉴了国际规范化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其资本充足率、市场约束、监督检查的要求已被众多商业银行所接受。一、主要监管人与监管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是我国对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主要监管者。在2003年中国银监会未成立之前,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统管。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传导、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批准开户制度、大额资金汇划、反洗钱、再贴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业务发生运行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主要通过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经营范围、规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资产质量、统计经营报表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业务实施具体监管。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具体的形式有五种:(1)银监会主席令;(2)暂行办法或管理办法;(3)指引;(4)指导意见;(5)通知。专栏与商业银行经营票据有关的中国银监会主席令(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5)《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7)《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9)《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1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1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二、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准入批报和用章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年颁发了《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继而在2001年又颁发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作了细致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操作上,即在票据的用章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第二部分“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中的“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中规定: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这两个条款都清晰地告诉我们,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需要有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和银行结算专用章。这些都是需要经有权部门核发、准予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专用章的刻制以及票据凭证订购的途径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三、通报机制、处罚力度

监管部门多次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程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1)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度将名单上报,在全国通报。(2)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的再贴现。(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处以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四、行业自律

2005年10月我国银行业协会的40多家会员单位正式签署并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共计18条,其中包含着商业银行交易票据的具体承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

2011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了33号文件《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该文件共计六章八十条。分别列有总则、重要术语与定义、基本业务规范、业务创新、风险控制、附则等内容。在基本业务规范中明确了承兑业务、贴现业务、转贴现业务、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到期托收业务等。在业务创新中强调应遵守《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金融资产转移》,保护投资人、交易对手和相关同业的合法权益,不应以隐瞒风险、虚高收益等欺诈方式摊销创新产品。

因此这是规范同业票据业务的极其重要的文件,但因为它是同业中共同自律的文件,而不是中国银监会的行政性监管文件,还不易被基层的操作层面的人员所熟记硬背。当我国每一个从事票据业务的人都会熟练地用这个文件作为业务操作指南时,这个文件价值才会被真正重视和发现。五、各行的对外管理与内部评级

我国的商业银行票据经营都必须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去设立内控合规部门,在操作对外业务交易时也应该严格地按照授信授权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有的商业银行在内部设立完整的业务操作网站,总行的相关部门可以同步、同时地监测每笔业务的发生、操作的整个过程、程序和手续的合规与完整性。

作为票据业务,无论商业银行面对的是企业客户还是机构客户,都需要对客户实行评信评级管理。目前有的银行借鉴社会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有的银行实行内部评级,这些操作程序均实行前台和后台的分开运作,确保前台工作的公正与后台监测的严明。

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版式

一、要式和规定人

经国务院批复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票据法》,199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一批法规,诸如《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推出了《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等,并正式规定1997版附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有31种。2000版票据凭证使用了票据凭证防伪技术并有了一定的标准,奠定了我国使用票据的基本种类和要式。2000版的票据使使用者基本认识和认同了我国可以使用的票据的样式、品质、款型、联次等。

随着支付结算量的快速发展、电子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部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设置在功能、内容、格式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将31种凭证调整为15种。要求从2005年开始,印制企业在印制银行汇票时使用国产汇票纸,规范了印制边贸结算银行票据的问题,在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5版票据。

201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在文件中明确了对防伪工艺、印制标准的调整。如票据的编码调整为上下两排共计16位,第一排8位有明确的规则,第二排8位则为流水号。现金支票的底纹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的底纹为竹,汇票的底纹为兰花,本票的底纹为菊花;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由实线改为虚线等。

从2011年3月开始使用的票据即应是2010版的票据。二、商业汇票的版式的显著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票据近10年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版式的调整应分为三个阶段,即2000版、2005版和2010版。从实际使用者的角度看,最明显的特征是:(1)2000版时期使用的票据背书是三栏式的,见图1—3:图1—3 2000版背书格式(2)2005版时期的背书是两栏式的,其票面编码规则是由多因素构成的,见图1—4:图1—4 2005版背书格式(3)2005版编码规则是两个分子分母架构加8位流水号,见图1—5:图1—5 2005版编码规则(4)2010版时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有7个防伪点,它的编码规则是与数字信息化相联系的,见图1—6。图1—6 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版式及防伪点

1)7个防伪点分别是:(a)满版水印;(b)金属纤维;(c)安全线;(d)红水线;(e)渗透性油墨;(f)凸版印制;(g)缩微文字。

2)编码规则是:

第一行8位是:

第二行8位流水号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

其中:

银行代码的规则是(采用银行的简称):

001 人行

102—105 工、农、中、建

201—203 开、进、农发

301—310 交、信、光、夏、民、广、深、招、兴、浦

313 城商 314 农商 315 恒 316 浙 317 农合 318 渤 319 徽 320 村镇 321 三峡 322 上海农商

401 城合 402 农合 403 邮储

501—787 外资银行

904 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

910 农信银清算中心

地区代码是(采用省份的简称):(a)华北(京津冀晋蒙):11、12、13、14、15。(b)东北(辽吉黑):21、22、23。(c)华东(沪苏浙徽闽赣鲁):31、32、33、34、35、36、37。(d)中南华南(豫鄂湘粤桂琼):41、42、43、44、45、46。(e)西南(川渝黔滇藏):50、51、52、53、54。(f)西北(陕甘青宁疆):61、62、63、64、65。

第7位是商业汇票的种类:5代表银行承兑汇票,6代表商业承兑汇票。

印制单位是:(a)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b)西安西钞证券印刷有限公司。(c)保定五四三印刷厂。(d)天津人民印刷厂。

目前流通的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仿制样式(制作人:黄扬华)见图1—7和图1—8:图1—7 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图1—8 2010版商业承兑汇票

习题

1.我国公允经营的票据有哪几种?是否与国际通行的种类相同?

2.我国的票据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构成的?

3.票据流通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是什么?

4.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监管机制是怎样运作的?

5.常见的票据已经经历了哪些版本?2010版商业汇票编码规则有什么特点?

第2章 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生态

金融生态、银行业生态、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生态概述

一、金融生态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作过名为《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题是将生态概念引申到金融领域,这是现代经济金融理论的一个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更多地取决于地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即金融生态。周小川在报告中指出:金融生态环境不仅包括法律体系和执法环境,还涉及各地的信用环境建设情况,金融生态在不同的地区都存在着差异。

在全国引发的对“金融生态”的探讨中,实务界人士认为“金融生态”只是一个比喻,它并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专家们结合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化阐述: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同业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并研究和提出了金融生态具有生命性、竞争性和自适性等特征。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制作了第一份《中国金融生态调查报告》,其调查方法是运用官方统计、民间研究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从100多个指标中选取10大项,即经济发展、司法公正、金融机构的独立性、政府干预程度、企业竞争力、企业诚信、金融合规性、社会保障体系等来加以分析研究。每1项指标都有若干个“子指标”,比如经济发展指标就是由市场结构、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等子指标构成的。由于金融生态与对外投资环境宣传、GDP增长等将产生密切的关联,因此不少地方政府纷纷表示:“要打造诚信地方,改善金融生态。”二、银行业生态概述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曾发布《中国银行业生态图景的中国银行业评级白皮书》。它是基于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财务实力的综合分析,根据可获资料、公开信息对中国的18家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对其生存的经济、法律、市场、竞争、资本金约束、盈利模式、自身努力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后,提出来的银行业生态的实务报告,并提出了要重视研究银行业生态的建议。三、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生态概述

这是指在共同的经济环境、经营许可、使用工具、价格限制、市场规则下的各家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发展、竞争、盈利的需要,在上述环境、条件、背景下开展票据经营的生存、发展的真实写照。具体表现为:(1)指导、促进本行的公司客户在经济环境下发行、承兑票据,通过赚取中间服务费用等获得多方面的利益;(2)在短期融资市场上买入(贴现)企业的票据,即为了经营需要,以卖出为目的而买入,寻找买卖中的价差,用票据易手的方法来获取利润;(3)在票据市场中积极地收购,长期地持有,作为扩大信贷资产的规模的一种途径,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4)代理客户进行票据的托收,赢取结算客户来创造存款的来源;(5)通过代保管、开发大企业的票据池业务,实施对客户的一揽子票据综合服务。诸多原因的合成,形成了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生态。

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要研究或了解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生态,就必须了解票据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票据与信用、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关系、商业信用票据化问题等。一、信用与债务

信用是有条件地让渡货币或商品的独特形式的运动,信用授予方和接受方往往是以债务的形式相联系的。因此信用和债务两个词往往会被人混用。但从理论上讲两者是有区别的,准确地说,债务和信用是同一现象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讲,债务是还款人的义务,而信用应是收款人的权利。

现代企业间的信用是直接与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相联系的,并且企业往往以垫支的形式彼此提供商业信用。一方面表现为欠债;另一方面表现为放债,即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二、信用行为构成

信用行为应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1)债务人和债权人,即信用行为的授信人和受信人;(2)债务的事实,即债务是由商品还是货币形成的,前者应有单价、数量和总额等,后者应有币种、利率和利息额等;(3)偿债的时间和地点。

信用行为或信用关系的发生,一般采用的是协定方式。通常协定有三种方式:(1)购买协定;(2)账面信用;(3)书面文件。购买协定和账面信用未由正式文件确定,容易引起争议,也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转让;书面文件可以写明债务的依据和具体构成、还债的时间和地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当地约定俗成的方法进行转让,如果可以转让的,则成为一种信用工具。

因此信用行为的履约必须有这样三个基本方面:(1)按时。按规定的时间。(2)守信。遵守信用启动时双方各自的具体内容和限定。(3)诺成。自己应努力实现自己承诺的各种信用要求。三、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

我国现在已经完整地存在着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这四种形式。这些信用的产生过程也反映着我国从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适应的信用体系的发展过程。与票据业务有关的应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

商业信用的最初形式表现为商品生产数量和种类的增加,度过了短缺经济的时代后,市场从卖方为主转向了买方为主,以商品推销为特征的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了,如销售已表现为寄销、代销、允许赊销、可以有商业折扣、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分期付款等形式;商业信用还表现为企业生产者允许债权相互抵消、允许内部的转账凭证和外部的索债凭证统一起来,使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化和法定化。商业信用的缺陷在于其除了与企业本身领导人的素质有关外,还与经济周期或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关,因此,抗衡周期性危机的能力相对较弱。另外,商业信用还受企业的规模、知名度等的影响,其信用在社会上的被接受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

银行信用,一般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商业银行的发生发展必然起源于商业的经营活动,为了满足商业的经营需要,银行发放了商业性的贷款,因此以贸易为融资对象的银行业务发展起来了,以后随着商业的发展延伸到工业领域。作为专门从事信用活动的商业银行,它专司研究了信用或债务的四种特征:(1)偿还期;(2)流动性或变现力;(3)本金安全性;(4)收益率。将上述四种特征进行有效组合,开展以银行作为担保人的信用业务,并将其有效地结合,银行发明或推出了各种信用工具、信用产品,包括债券、存款证、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因此由银行经营或保证的信用,称为银行信用。四、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随着商业信用的广泛发展,必然要对债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用固定形式做成经济界能够公认或接受的信条。要用文字形式将其时间、金额、偿付地表述出来,并且要有一种信用制度来维护上述作业。这种用文字表达的作业,在金融发达国家允许流通转让,允许持有人以其进行债权债务的冲抵,它还可以转化为信用货币,节约流通过程中的货币使用,促进商品和物资的销售。“汇票”被公认为是一种很恰当的信用工具,实际上它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货币契约。债权债务关系一旦确定,汇票即成为拥有交换价值的索债凭证,因此还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银行已经研究了“信用或债务”的四种特征,并加入了票据的认可和流通程序,由此更确立了票据信用的坚实性和可靠性,使得票据可以在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进行“背书”、“转让”和流通。“票据”这个信用工具一经产生,经过法律和经济契约的保证便成了商品经济的促销剂。金融发达国家为了确保这种信用工具能够可靠、安全地运行,都纷纷进行了国家立法。因此出现了由企业承兑的汇票称作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称作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并且这些汇票成为了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结算凭证和融资工具,也成为了金融高度发达国家投融资的工具。专栏票据的基本概念及票据的特点、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基本概念理论上的概念: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流动中为体现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一般认为:它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格式,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书面凭证。或者它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据,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用关系,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发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实务中的概念:因为我国的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并在指定印钞厂印制的,所以在填写票据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规定进行填写,票据签发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签发并在指定地方盖有印戳,这样票据才能成为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票据具体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本书主要研究和探讨的是商业银行所经营的资产业务,因此论及的票据主要是指具有远期特质及信用介质的商业票据。票据的特点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是有价凭证一般来说,票据都必须写明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明其价位。这种价位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位,一般来说离开了票据就不主张具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履行债务(付款)后,应立即收回票据,权利人收妥权利时,票据也必须缴回。缴回仅仅被作为一种入账程序,被缴回的票据失去了有价凭证的概念和作用。2.票据是设权凭证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根据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其中,对价就是设立的依据。票据一经设立,其权利与义务就随之确定,原来的赊销关系就转化为票据的权利与义务,并与原来的对价关系分离而独立存在。由于票据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即使原来的合同关系存在缺陷或问题,一旦转让,持票人仍然可以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按期支付款项,从而强调了票据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并使之能更加便利地转让和流通。因此,票据的使用也应该贯彻实行票货两清的原则。3.票据是要式凭证票据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并以精确、可靠、完整的文字来表达。《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填写的要素、内容以及票据应载明的种类、金额、收付款单位、收付款日期都有明确的规定,由此被称为票据的要式。不具备要式的票据无效。票据在签发、承兑、背书、贴现等环节,都必须具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背书与签章。背书、签章不符合规范的票据,对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将带来一定的影响。签字于票据上的人,各按票据的文义原则担负责任,因此票据是一种有特殊要求的要式凭证。正是它的这个特点,才使得票据的各个关系人之间权责十分明确。4.票据是“文义”凭证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并且不受除票据上的文字以外的任何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须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并且票据上的日期要求以汉字大写为准,大写的汉字不能随意更改。大写的到期日期与大写的金额必须一起出现在票据上,这样也保证了内容的准确性。《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完全属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票据是无因凭证票据行为是由于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的,它的设立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不论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在市场经济中,票据的背书转让十分频繁,常常像货币一样转让流通,流通过程中,接受票据的人无法了解也无须了解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控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的这个特点,体现了信用货币的性能。票据的功能票据之所以能成为商品经济的推进器,票据制度之所以能与现代企业制度一起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原因是票据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多种功能、多种作用,主要表现如下:1.支付功能在现代商业与国际贸易中,金钱支付是一项十分频繁的活动。如果每次付款都采用的是现金(点数),这样不仅显得十分麻烦,并且携带过程也不安全。因此用支票代替现金,似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票据汇兑,支付异地应付款项也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的一个习惯。虽然全球信息化使两地间的距离迅速缩短,但购买的过程仍须用票据来进行支付。2.信用功能现代贸易离不开信用,票据不仅有即期的,而且还有远期的。因此,以信用作为背景的票据,结合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把商业贸易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背书制度丰富并完善了其信用手段的功能和作用,将借贷与之融合,称为“短期信贷票据化”。票据还可以有多个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为背书人担保、为贴现人担保,多个票据关系人会在单据上表明自己对该票据的责任,使票据的付款获得了多重保障,同时也增加了债务人的信用。3.结算功能利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是票据的一个重要作用,企业间债务、债权的抵冲,一般都可用票据来进行结算。现代银行业的发展,促进着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我国大中城市均设有票据交换中心,国际上也是在贸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广泛设立票据交换中心,其目的就是利用票据进行结算。4.融资功能申请票据贴现就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和准许有票据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票据贴现业务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而以到期托收票据赚取利息。企业和银行各自运用票据获得了资金融入与融出的机会,直接推进着社会资金的周转加速;有人统计票据如果背书3~5次,实际上就等于代替现实货币流通了3~5次,对整个国民经济中的资金运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5.投资功能当商业银行手中有闲置资金时,不仅可以向企业购买未到期的票据,而且可以向资金短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买入其已经办理好了的贴现的票据作为短期投资,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很强的资产。在金融发达国家,专门有人发行或组建经政府或金融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票据。由于准许对已贴现的票据进行买卖,票据经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背书就成了一种低风险的投资品,这时一个以票据作为主要投资工具的现代的票据市场就形成了。因为票据未脱离信用货币范畴,所以现代的票据市场仍隶属于货币市场。

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对金融和经济的作用

虽然票据在我国广泛使用的时间不长,但是它的创造性发展却是迅速的、成功的,它的使用和流通对我国社会经济已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票据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资产结构

的重要手段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工具,银行信用作为付款担保有效地保证了按期承付,商业银行也将其视为国债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替代品,并且由于收益率较高,不少银行已将其列为重要的资产业务。据统计,在一定的时点上,票据贴现或转贴现余额往往已在信贷资产中占有一定份额。如2005年国家信贷收支余额中票据贴现余额为1.38万亿元,占同期中外金融机构贷款总额19.5万亿元的7.08%;2010年同口径占比为3.09%,比重虽有下降但贴现利率高企,盈利颇丰。因此,票据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用来提高效益性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二、票据业务已成为满足企业融资新需求的手段

票据业务的发展与其在购销环节上的广泛应用,不但便利了企业间的商业往来,也有利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交易成本。票据业务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与企业贸易的结合,只有创造出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才能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票据恰好适应了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2)利率市场化使得企业向银行的融资价格完全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为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供了条件;(3)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将商业信用转化为了银行信用,票据固有的背书特性有效地提升了票据的信用等级,使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成为可能。三、票据业务已成为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工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逐渐由原来的直接调控转变为了市场化的间接调控。再贴现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再贴现利率和额度,有效地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对再贴现对象和再贴现票据的选择,直接引导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了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灵活性。四、票据业务的发展和推动促进了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不仅是发达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逐步放开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利率,票据市场也已经初步形成了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参照、转贴现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票据业务的利率市场化加快了我国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其不但促进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也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五、票据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在票据市场上交易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过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知名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人们通过对这些票据的持有、流转和托收,逐渐知晓了对这些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信用,其中合格票据业务的参与人的信用记录日益为社会重视;票据的流转也扩大了这些参加者的社会影响,增添了其无形资产,并且这些影响、无形资产有可能转化为财富。这些人的票据信用记录被汇总在社会的信用体系之中。因此,合格的票据市场或票据业务参与者,将直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成功与构成

一、对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10多年来的统计分析

自1996年1月1日我国《票据法》实施以来的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票据业务得到了迅速增长,见表2—1:表2—1 1996—2012年全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统计表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历年统计资料。

从表2—1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票据贴现总量几乎每年都在增长。从2000年起到2009年,贴现量增长了约100倍。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贴现科目中是商业银行的贴现和转贴现的总和,由于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专营票据业务的营业部,促进了我国银行间转贴现业务的发展,因此从这年开始,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图2—1给出了实际统计数据的走势图:图2—1 我国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发生额

从表2—2中可以看到:在2000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易并不发达,其承兑量一般都是大于贴现量的,从2000年起由于转贴现业务的兴起,商业银行间频频交易,才致使贴现量远远高于承兑量,这就充分说明交易量已经超过了发行量。其中2001年贴现量与承兑量之比是1.2,2003年达到了1.6。引人注目的2009年达到了2.25,2010年为2.13,有所回落。表2—2 1996—2012年全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统计表

图2—2给出了我国2000—2011年承兑增长的柱形图。图2—2 我国商业银行票据承兑发生额

图2—3是我国近年来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情况的曲线图(从2000年到2011年):图2—3 我国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增长情况图

从图2—3来看,我国近十年里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增长得很快。其增长量远远超过了同年的金融资产增长量、同年的货币发行量和同年的信贷资产增长量。票据经营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增长最突出、增长量最大的商业银行业务之一。二、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交易的主体构成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就是商业银行,而票据经营已经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其经营的主体构成为:(1)总行级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票据专营机构,如2000年11月开业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和2005年7月开业的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2)商业银行主管票据经营的内设部门或非独立核算的票据中心,如中国民生银行的票据中心、广东发展银行的票据中心等;(3)具有票据承兑、贴现营业资质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基层营业网点和处所;(4)虽没有承兑资格但可以经营票据贴现的城市、农村信用社等;(5)外资银行。

票据专营机构具有的优势是:(1)市场影响巨大,它是业务操作标准的实践者和制定者;(2)业务运作专门化,其拥有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规程;(3)雄厚的资金实力,可储备一定的票据库存和规模;(4)掌握全局的市场信息、利率价格等动态信息;(5)拥有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能做市场分析、产品设计、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6)具有向下延伸交易的客户(基层的商业银行)网络。

商业银行主管票据经营的内设部门或票据中心的优势是:(1)运用行政手段、审批程序开展工作;(2)制定操作制度和设计产品;(3)了解本行业、本系统的票据业务创新需求与实务动态;(4)利用本行的综合经营力量与客户进行交易谈判和做成成本较低的交易。

具有票据承兑、贴现营业资质的各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和处所的优势是:(1)有授信的公司客户群体、稳定的承兑和贴现票据的基础客户资源;(2)能运用综合性的商业银行服务功能对客户提供多样性的产品服务;(3)能对已作承兑、贴现的客户的经济运行状况实施监控;(4)能把握、接触公司客户的融资要求、流动性偏好、替代性变化等实际需求。

有些城市(农村)信用社虽然在资本金约束、资产质量要求上还未能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从事票据的承兑业务(未能获得“汇票专用章”授予的资格),但也能操作票据贴现业务,近年来这支队伍十分活跃。因机构众多、覆盖面广,可延伸到国土覆盖的所有地区,其在所在地区也拥有实际的优势,发挥着拾遗补阙、东西联动、城乡结合的效用。

外资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是境外理财,随着国际金融风暴的袭击、欧债危机的发生等,外资银行已把资产业务重心移到了我国国内,也瞄准了流动性强、收益颇丰的票据业务,其信贷资产结构中,票据业务成了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五个层面构成了我国既有激烈竞争又有分工合作的、和谐的票据经营实体,展示了经营群体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我国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发展的原因与条件

在我国《票据法》实施的这十多年里,我国的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得到了强有力的发展,取得了迅速的增长,其主要原因和条件有:1.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和GDP持续增长

我国的票据出票法则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有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虽然在巨大的承兑量中有部分未能严格把握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但大部分是用于国内生产总值中实现销售的支付。因此票据的承兑已经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实现销售和购买的重要支付凭证,其作用已经开始被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重视。探索和研究票据的承兑与GDP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帮助大家了解我国票据市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表2—3 展示了近年来我国GDP与票据承兑量的关系:表2—3 近年来我国GDP与票据承兑量的关系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历年统计资料。

从表2—3来看,我国近年的GDP呈稳步增长趋势,同时票据的承兑量也在同步增长;票据承兑量占GDP的百分比也是逐年在提高,使用票据的比重或成分在增加或扩大。从2002年的约占15%上升到2005年的约占1/4,到2011年已经接近1/3。众所周知票据具有背书功能,如果每张票据有两手背书或三手、四手背书,则其实际使用的购物对价将高达60%或以上。这就反映了商业汇票在国民经济中使用的频率和实际受众面,同时也说明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和票据的实际生态或用票的需求。2.利率市场化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提倡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但既未给出实现的路径,又未列出实现的时间表。不过对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票据的利率基本上是实行全面放开的,仅控制下线(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增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在此种基础之上,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的贴现价格可以放开;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利率价格则是全部放开。由于票据的承兑、贴现组合可以直接替代信贷,因此近年来国内出现了“短期信贷票据化”的热潮。由于我国信贷市场的利率尚未放开,而其替代品(票据业务)的利率又已经放开,这就从中促进了票据承兑与贴现的迅速增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的规定,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仍属于“短期贷款”中的科目,因此利率市场化的促进使其成为“短期贷款”中最活跃的子科目。3.专营机构的作用

2000年11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是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票据专营机构。前五年里其交易量约占全国交易总量的1/6,买入量连年增长,表2—4是该营业部的买入量记录:表2—4 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买入量记录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历年统计资料。

它不仅成为我国最大的票据经营中介,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制定及传导操作标准;(2)制定价格及影响市场;(3)建立市场客户网络;(4)促进票据产品形成;(5)培育中小银行经营票据业务并开展运作;(6)培训票据从业人员的合规操作。因为它是最大的买家,使其他买家看到了买卖之间有一定的价差,吸引或刺激了一批或更多的中小银行的加盟。4.民间票据市场的存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在我国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早就存在着民间票据市场,其存在客观表明:(1)我国富起来的民间投资者要寻找新的投资场所发放投资工具;(2)在我国目前县(县级市)以下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执行的时间较长、控制严格,远不如在票据的背书转让上获取资金方便快捷;(3)反映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票据及背书在金融、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相当普及。当商业银行的票据经营不再积极进取时,市场份额就会被他人夺走。专栏对浙江永康市民间贴现的调查与思考永康市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的民间贴现是自1997年以来逐步形成的,目前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据不完全统计,该市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生产性个私企业有4701家,预计有300多家企业参与了民间贴现。1999年度银票交易金额就约达10亿元。据我们对该市古丽、古山、芝英、桥下等工业企业的调查,平均持有银票金额为1170.3万元,约占当月回笼货款的50%。全年银票流转量不少于5000万元的有17户,其中某机械厂和某实业公司1999年的流转量分别高达6亿元和2亿元。据测算,该市银票流转量已达到40亿元。从行业分布来看:汽摩配银票流转量为24亿元,分别占货款回笼的80%、银票总量的60%;有色金属冶炼银票流转量为8亿元,占货款回笼的20%,占银票总量的20%;电动工具、防盗门等银票流转量为8亿元,占银票总量的20%。从银票的来源看:来自省内的约占30%,来自省外的约占70%。随着民间贴现的不断增加,效益显现。“贴现”转让从最初的为获取生产资金而出售银票和为降低成本而购入银票以支付货款的各取所需的交易活动,演变成既支付货款又做中介的经济活动,并出现了近20户银票中介的“专业户”,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永康民间贴现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1)贴现对象主要是关系较好的朋友或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相互间以信任为基础。(2)手续简便,只需经过背书转让并签订简单的协议后即可办理。如遇假票可以退回前手,如造成损失则共同承担。(3)民间贴现利率较低,一般在4‰~4.8‰之间,按贴现的期限确定相应的利率,期限越长利率越低,但最高不超过6‰,最低可达3.5‰。(4)服务周到,一个电话即可送款上门,甚至可以先垫付银票款,后取银票。(5)收购的银票主要用于自身应付账款的结算或购买原材料等,但也有少数企业演变成兼营或主营银票买卖以赚取利差。(6)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对票据的真假鉴别有一定的经验。资料来源:李晓叶:《对永康市民间贴现的调查与思考》,载《上海金融》,2000(10)。5.外资银行的进入

近年来,精于票据经营之道的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它们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1)普设网点,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重要城市广设网点,如汇丰银行已在我国12个重要城市设有分行;(2)参股投资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由于有的外资银行拥有一定的股权,因此它们还能掌握一定的经营权和话语权。由于票据与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是国际通行的支付工具和投融资方式,老牌的商业银行对此项经营已有悠久的历史。如较早登陆我国的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当初就是因为缺乏人民币存款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给予其公司客户授信,继而将贴现的票据转卖给其他银行,以获取人民币存款的补充的。这种方式曾被花旗银行总部认为是“创造业绩”的最好方式之一。表2—5反映了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信贷结构中票据贴现的占比情况。表2—5 外资银行2009—2011年票据贴现占贷款之比

票据贴现占贷款之比从2009年的5.21%上升到2010年的13.75%,2011年竟高达15.46%,比我国同期其他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高出12.88个百分点,不得不引起同行们的关注。6.中介机构的加盟

这里,中介机构是指拥有合法的咨询、推动票据交易实现的机构,不是指违规票据的买卖者。中介最杰出的贡献是价格的发现。吴敬琏在《市场经济需要中介组织》中明确指出:“中介组织,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支持系统,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世界中,因而必须依靠各种中介组织的信息服务来降低交易成本”。

票据市场的中介组织是指拥有一个完整的对票据业务和票据交易有精湛研究的团队、有完整的市场信息捕捉能力和预测能力、有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帮助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它们的服务来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这里表述的中介是指不参与直接交易和背书的机构,但牵引和促进了交易的实现。

对我国票源、经济和地域的分析

只有了解了我国宏观的票据承兑总量(发行量),才能清楚地知道本行的票据经营在全国的比重和位置,并真正地了解和认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实际生态情况。要了解和掌握全局,应分析全国分地区的票源情况、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承兑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票据承兑与当年GDP的关系等,即首先应从票据的发行量来研究整个票据市场中可能产生的交易量,寻找自己的市场份额。只有抓住票源的产生(当年的承兑量),才能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生态进行科学的认知和获知。一、对主要经济城市周围的各省市承兑状况的分析

我们以我国的重要城市为核心,以经济所辐射到的相邻的省市为观察点,利用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展开分析研究。可参考或借鉴下列专栏的思路或方法。2010年我国票据承兑(发行)与各地区统计情况见下述专栏。专栏2010年我国票据承兑(发行)与各地区统计情况我们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货币信贷执行报告和全国分地区的金融运作报告中看到,2010年全国的票据承兑总量约为12万亿元。为探析其具体构成,遂按照有关数据写出我国票据承兑的各省清单:上海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反映累计发生额(发行总量)为48216.7亿元,占全国总额的39.93%,年末票据承兑余额为24149.9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41.82%,占比超过1/3。其辖区的各省均能列入我国票源大省的前20名,其中浙江省排名第1位、江苏排名第2位、福建排名第8位、上海排名第12位、江西排名第19位。上海周边地区注:估测出票天数的计算公式为:360/(累计发生额/余额系数),大于180天则无效。下同。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广州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承兑发生额为18526.6亿元,占全国总额的15.34%,年末承兑余额为7332.8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12.70%。其拥有的票源大省是广东,在全国排名第3位,深圳排名第14位,湖南排名第17位,广西排名第18位,海南列第30位。广州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天津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承兑发生额为17079.6亿元,占全国总额的14.14%;年末承兑余额为8713.3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15.09%。其拥有的票源大省是山东,它在全国排名第4位,天津在全国排名第5位,内蒙古是第20位。天津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郑州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承兑发生额为10671.9亿元,占全国总额的8.84%,年末承兑余额为4920.3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8.52%。其拥有的票源大省是河南,全国排名第9位,湖北排名第11位,安徽排名第16位。郑州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北京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承兑发生额为9641.7亿元,占全国总额的7.99%,年末承兑余额为4258.0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7.37%。其拥有的票源大省是北京,排名第7位,河北排名第13位,山西排名第21位。北京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沈阳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发生额为5837.0亿元,占全国总额的4.83%,年末承兑余额为3168.9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5.49%。其拥有的票源大省是辽宁,其排名为全国第6位,其余均未列入全国前20位。沈阳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重庆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承兑发生额为8266.9亿元,占全国总额的6.85%,年末承兑余额为4031.9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6.98%。其拥有的票源较大的省四川排名第10位,重庆排名第15位。重庆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从西安周边地区的实绩记录来看,累计发生额为2507.1亿元,占全国总额的2.08%,年末承兑余额为1169.0亿元,占全国同期余额的2.02%。西北地区是我国西部开发的重点,目前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段距离,青藏铁路的通车能够增加西北与外界的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它列入西北板块,暂且放在这里统计。西安周边地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2010年我国大城市周边地区票据承兑(发行)占全国的比重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作报告》(2010年度)。2010年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地(票源)地区分布12010年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地(票源)地区分布2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票源主要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沿线和中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票源与经济增长是密切相关的;东北、西南、西北地区是尚待发展的,它们的票源也与当地经济有一定的联系。目前票源的总量与当地的贴现后的持票量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1)出票地向贴现行所在地购买物资或贴现地的贴现申请人最终供应了物资;(2)贴现地的银行从异地揽出票地的票据,并在本地完成贴现;(3)转贴现交易频频发生,西部的商业银行向东部的商业银行买入。二、票源与GDP的关系

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货物移动中大多采用票据承付,辅之以电子化信息传输,这直接促进了交割、结算、融资的快捷实现。

积极使用票据既反映了当地的政府和企业家会使用先进的金融工具,又反映了在拉动GDP增长过程中的票据业生态环境的改善。

银行的票据承兑业务在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中属于表外科目,是必须以出票人的诚信作保证的。如果有诚信作保证,并以开票的方式发出票据,而且能被对方所接受,融资人会获得一笔成本低廉的资金。凭借诚信融资和获资可以实现用本地的票据获得异地或他行的资金融通。事实上本来要使用本地银行信贷额度的,通过异地的银行贴现,也达到了引进资金的目的。对我国现有的金融资源进行分配,不死盯住股票融资是地方政府明智的、必然的选择。先知先觉者已经认识并理解到了这一点,它对GDP具有一定的牵引作用,对当地的引资也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通过票源(出票量)与GDP的关系的分析,可以认识票源与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认识各地的票源生态及地域特点。

研究和分析票据承兑与当地经济的关系可借鉴表2—6。表2—6 2010年我国票源生态排行榜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0年度)。

同口径历史记录的占比,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票源生态,见表2—7:表2—7 各地区历史记录的比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04、2005、2009、2010年度)。

表2—6、表2—7反映了我国各省市真实的商业银行经营的票源生态情况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技术。三、对地区票源的分析和模板

对于出票量大的重点地区需做重点关注和连续跟踪,分析重点有七个方面,即需分析:(1)银票承兑发生额的季度系数。(2)银票承兑年末余额与年累计发生额比较。(3)银票承兑与贴现累计发生额比较。(4)银票承兑累计发生额与地区GDP比较。(5)票据交易利率变动情况。(6)地区GDP、银票承兑、贴现累计发生额与全国比较。(7)地区银票年末承兑、贴现余额与全国比较。

通过大量的统计分析、数据占有,才能对重点地区、本地区的票源做全面、深入的了解。

这里提供对排名第一的浙江票据运行的再观察,分析其票源生成的综合情况。专栏对浙江票据运行的再观察金额单位:亿元(1)银票承兑发生额的季度系数。(2)银票承兑年末余额与年累计发生额比较。(3)银票承兑与贴现累计发生额比较。(4)银票承兑累计发生额与地区GDP比较。(5)票据交易利率变动情况。(6)地区GDP、银票承兑、贴现累计发生额与全国比较。(7)地区银票年末承兑、贴现余额与全国比较。对内蒙古票源生态的考察和分析为图解上述分析方法,以对内蒙古票源生态的观察和分析为例作如下演示:(1)内蒙古银票承兑年发生额。(2)内蒙古票源的季度性因素。(3)票源的出票天数。注:出票天数是360除以图中横轴上的系数,系数小于2的无效,可以观察出短的出票天数为155天。(4)贴现累计发生额及增长率。(5)银票承兑与贴现累计发生额比较。图中显示,内蒙古在一直低于全国水平,2007年有所靠近,截至2010年离得很远。(6)票据承兑占GDP比重的比较。从图中可以看出,内蒙古的水平低于全国水平。(7)票据承兑占GDP比重与全国、浙江的比较。(8)近5年来贴现利率变动情况。注:仅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绘制。(9)地区GDP、银票承兑、贴现累计发生额与全国比较。(10)地区票据余额占全国的比重。从上图可以看出,承兑余额水平占全国的比重在明显上升,但贴现余额水平占全国的比重有所下降,还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

对我国票源与承兑银行(出票行)的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我国的票据承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2010年承兑发行量是12.2万亿元。在地区结构分析中对地区票源已做了明确的揭示,本部分对(出票)承兑行的构成尝试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研究可以了解到各行票据经营的现状及占比,各行可以据此制定本行的票据经营战略及与他行合作的对策。

对各行的承兑量的测算一般使用系数法,即先确定用来测算的系数,随后将各年度各行在公开网站上披露的年报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余额与系数相乘,就可测算出该行的约计承兑量。一、系数的确定

使用公开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报告中各年承兑量及承兑余额,将累计的承兑量除以累计的承兑余额,可得承兑系数,如表2—8承兑系数的确定。表2—8 承兑系数的确定二、对各家银行的具体测算

我国的银行承兑可以分成四类: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其他银行如农村信用社等的承兑。我们把这四类银行分成四组,摘录其公布的2010年承兑余额,将其乘以承兑系数,即可测算其全年的承兑量并分析其在国内的占比,见表2—9。表2—9 各组各家银行占全国承兑的百分比

第四组应包含未公开披露年报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出票结构基本可以揭晓:

第一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约占24.84%;第二组股份制商业银行约占48.43%;第三组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约占4.05%;第四组未公布报表的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约占22.68%,见图2—4:图2—4 我国银行承兑分组占比结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出票的主力,约占全部承兑的一半。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点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即偏重在我国的东部,且由于大部分出票行都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因此所形成的银行和地区的交集都集中在沿海发达城市,使我国的票源集中在浙江、山东、江苏、广东等4个省区。其一般年累计承兑量可高达全国票源总量的50%或以上。

收集和阅读各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特别注意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中“重要的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记载中的第一栏“银行承兑汇票”的报告期时的时点余额,再由时点余额做出全年承兑总量的预测和分析,这就是分析出票行的出票量的重要方法。

习题

1.为什么说商业信用票据化是一种发展趋势?

2.请准确表述票据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功能。

3.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对金融、经济有哪些作用?

4.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票据成功的因素有哪些方面?

5.怎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生态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3章 商业银行票据经营的理念

马克思的票据理论

现代科学的票据理论是马克思奠定的,马克思对票据的研究和分析及其阐述的基本观点,至今仍可以指导商业银行的票据经营者建立准确的理念。其理论的发展与贡献主要有如下的过程和内容:一、马克思科学地发现了货币的五大职能

马克思在其伟大著作《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商品交换过程是在两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形态变化中完成的:从商品转化为货币,又从货币转化为商品。”他认为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他在现实的“商品—货币”的形态研究中发现了货币具有五项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功能、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他指出:“作为价值尺度并因而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是货币。”这是指流通中的货币。

他又指出:“信用货币是直接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由出售商品得到的债券本身又因债权的转移而流通。另一方面,随着信用事业的扩大,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在扩大。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取得了它特有的各种存在形式,并以这些形式占据了大规模交易的领域,而金银铸币则主要被挤到小额贸易的领域中去。”这是指票据。二、马克思揭示了货币不同形态的发生和存在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马克思说:“货币是以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高度为前提的。货币的各种特殊形式,即单纯的商品等价物,或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贮藏货币和世界货币,按其中这种或那种职能的不同作用范围和相对占优势的情况,表示社会生产过程的极不相同的阶段。”

马克思考察了当时发展着的资本主义过程,同时关注了当时工业、农业以及与之有关的银行业。他精辟地分析了《银行法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支付功能的发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伦敦最大的贸易公司之一(莫里逊-狄龙公司)的收入中,定期支付的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占53.36%,见票即付的银行支票占35.77%;而英格兰银行券仅占6.86%,在支出中定期支付的票据占30.27%,伦敦各银行票据占66.37%,而英格兰银行券仅占2.27%。三、马克思高度评价了票据的产生和运用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

马克思在研究了工商企业和银行后精辟地指出:“大体说来,货币在这里只是充当支付手段,也就是说,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证而卖。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把这种支付凭证概括为票据这个总的范畴。”“这种票据直到它们期满,支付日到来之前,本身又会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它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就这种票据由于债权和债务的平衡而最后互相抵消来说,它们是绝对地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已无须最后转化为货币了。就像生产者和商人的这种互相预付形成信用的真正基础一样,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票据,也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四、马克思研究与观察的“信用的威力”

马克思研究了商业信用的自然基础,他指出,信用关系的范围直接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相联系,以垫支的形式彼此提供商品信用。他写道:随着商业和只是着眼于流通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也在扩大、普遍化和发展。

马克思还引证沙·科克兰在《工业信贷和工业银行》一书中的资料:“在任何一个国家,多数信用交易都是在产业关系本身范围内进行的……原料生产者把原料预付给从事加工制造的工厂主,从他那里得到一种定期支付的凭据。这个工厂主完成他那一部分工作以后,又以类似的条件把他的产品预付给另一个要进一步对产品进行加工的工厂主。信用就是这样一步步展开,由一个人到另一个人,一直到消费者。批发商人把商品预付给零售商人,他自己则向工厂主或代理商人赊购商品。每一个人都是一只手借入,另一只手贷出。借入和贷出的东西有时是货币,但更经常的是产品。这样,在产业关系之内,借和贷不断交替发生,它们互相结合,错综复杂地交叉在一起。正是这种互相借贷的增加和发展,构成信用的发展;这是信用的威力的真正根源。”

约期付款的方式导致商品交易快速地扩大和增长,促进着市场经济的根本发展,与约期发展相适应的信用工具——票据,是现代信用的润滑、延续、组织实施的重要保证。五、马克思认为票据是良好的信用工具,同时指出要防止虚拟制造

马克思对票据的作用和功能作了精辟的研究,他指出:“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票据流通为基础。”同时他也提出要防止对票据的虚拟制造。

他引证一位银行家的报告:“要判断票据有多少是来自实际的营业,例如实际的买和卖,有多少是人为地制造的,只由融通票据构成,这是不可能的。融通票据,就是人们在一张流通的汇票到期以前又签发另一张代替它的汇票,这样,通过单纯流通手段的制造,就创造出虚拟资本。在货币过剩和便宜的时候,我知道,这个办法被人使用到惊人的程度。”

从这段话中,他已经明确无误地告知,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签发的商业汇票将会导致直接的风险。六、马克思对票据贴现的论述至今仍可指导实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银行经营贴现的性质做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他对贴现的操作行为作了较多的论述。从今天的商业银行实务来看,这些论述仍可以指导实践工作。(1)贴现对银行来说,“是一种纯粹的买卖。汇票通过背书转为银行所有,货币则转为客户所有;客户方面已没有偿还的问题。如果顾客用一张汇票或类似的信用工具来购买现款,那么,这就像他用他的其他商品如棉花、铁、谷物来购买现款一样,不是贷款。”(2)贴现对持票人来说,“贴现只是促成货币索取权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转化为现实的货币”。“A拿一张汇票向银行贴现,并在扣除贴水之后得到一笔现金。在这个场合,他是把一个非流动形式的货币资本卖给银行,而换成了一个流动形式的价值额;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汇票卖掉而换成了现金。”(3)对于汇票贴现的实质,马克思认为:“银行把货币资本贷放给A了;但对A来说,货币资本至多在它是A所有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个意义上,是货币资本。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专门把它当作资本,而是专门把它当作支付手段。”

马克思对“贴现”问题的观察表明,“贴现”仅是信用形式的转化,并不能创造信用。

马克思的“票据理论”建筑在他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过程的研究之上,是《资本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这些科学的分析方法以及结论仍能指导我们认识现阶段的票据业务和确立票据经营理念。

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形成

只要商业银行有经营者,就会有其经营理念。400多年来,商业银行经营者主导着理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同时也推动着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在每种经营理念中都包含着对票据经营理念的理解和认识。一、真实票据论

经营者认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存款,然后再贷放给需要的客户,从中赚取贷款与存款之间的利差收入。商业银行应能随时满足存款者的提现需求和贷款者的正当贷款需求,也就是说,商业银行需要有强大的流动性来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但是,客户的提现和贷款等需求都是难以预料的,一旦银行可以即时支付的现金款额无法满足需求,就容易出现流动性困难的状况,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还会导致银行破产。与其他金融风险一样,流动性风险源自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只有拥有充足的流动性才能为银行自身争取更多的时间,解决已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问题。流动性危机对商业银行的打击不仅会使银行的经营陷于困境,还会严重影响银行的信誉,甚至关系到银行的生死存亡。

常用的流动性衡量指标是流动性缺口。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银行能获得的资金和应偿还的债务之间的差额,明显反映了该银行的流动性能力。为了衡量这种能力,应将未来一定时期内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之差定义为流动性缺口。若流动性缺口为正值,则表明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资金的占用大于供应,银行就必须通过动用现金储备、变现流动资产或者在市场上获得新的资金来填补缺口。如果流动性缺口为负值,则表示该银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现金流量的盈余。当然这种盈余表明了银行所具备的流动性能力。

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银行可以通过减少存储的流动性(如变现某些流动资产)或者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来填补缺口。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存储流动性和购买流动性,则流动性的衡量也应该关注这两方面。一般来说,根据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及现金流量来衡量流动性比较容易,而衡量银行存储、购买流动性的能力则较难。银行能否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流动性,不但要依赖银行本身的信誉和筹资渠道,还要依赖市场的信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早期流行的商业贷款理论(也称作真实票据论)认为:银行的贷款,特别是短期商业贷款(包含商业票据),本身就具备流动性的特点。按期偿还的短期贷款的利息和本金能够满足存款者的提现需求以及新贷款需求。如果银行能合理地选择贷款组合,那么就可以保证每天都会有一定的现金流入(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有了合理的贷款组合再加上有效的投资组合,银行的资金流入便能够保证其流动性需求。

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出的真实票据论对单一银行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十分重要,是独立核算的商业银行平衡头寸的基础理念。

我国制定《票据法》的基础就是遵从真实票据论。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周正庆在制定《票据法》草案时就受到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们汇报说:“票据实质上是存款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票据的流通也就意味着存款货币的流动,它不会引起货币总量的变化。并且票据的签发、转让都是以一定的资金或者商品为基础的,因此票据的流通转让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二、资产转移理论

早在1918年美国的经济学家莫尔顿(Moulton)就在其发表于《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上的《商业银行及资本形成》一文中指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必须关注的,但仍应加强和提高盈利性,如多持有可转换的资产能使银行在需要流动性时迅速变现,在不影响流动性的前提下也提高了盈利性。他所说的可转换资产是指政府公债等信用良好的短期融资工具。

在资产转移理论的鼓励下,随着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中的短期国债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得到迅速发展。资产转移理论与真实票据论一样,指出商业银行应保持平衡流动性的能力,但扩充了商业银行对资产运用的限制,从认为只能运用短期自偿性的贷款和票据扩充到认为可以从金融市场上购买国债和票据,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一大进步。

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者已经逐渐认识到了资产转移理论对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性,所以纷纷进行深化研究。如中国工商银行提出了反周期理论——在全年经营中,如上半年贷款需求不足,则就尽量从票据市场上购买票据来充实规模,下半年再将票据卖出而腾出规模、多做信贷业务以扩大收益。中国工商银行还利用资产转移理念,平衡全年经营计划,以达到收益最大化。交通银行提出了全周期理论——在一个核算周期里充分运用资产转移平衡其规模。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其超常规发展的事实,则会选择在季度末或年底之时将票据资产卖出,平衡其资产与资本金的配比关系。三、预期收入理论

预期收入理论是美国金融学家普鲁克诺在1949年出版的《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性理论》(The 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态从根本上是取决于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原则的,归根结底是以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的,并与其收入的大小成正比关系,所以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未来收益。如果未来收益有保证,则完全可以进行收益更高的长期贷款和投资,只要使资金回流具有可控制性,就同样也可以保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预期收入理论为商业银行拓展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丰富了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把短期资产的经营扩展到中长期领域中去。但该理论要求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产品及客户做出严谨的预测,通过判断来确定未来预期。

预期收入理论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的票据经营上,为开展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商业承兑汇票的包买业务以及操作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等提供了理论指导。对所准备开展的业务的预期、可行性分析,包含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的把握、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及所在行业所处生命周期的分析等。四、负债管理理论

负债管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以银行通过积极主动借入资金的方式来维持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经营管理理论。这个理论一改以往资产管理理论提出的严格期限对称原则和追求盈利性时强调存款制约的原则,主张以主动负债来保证银行的流动性。协调流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要求将银行经营管理的视角拓宽到负债管理方面,并使银行降低流动资产的储备水平,增加银行负债的主动性与灵活性,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

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广泛经营票据,主动负债以获取资金,从而将其转化为存款来支持资产的扩张。其具体形式就是积极承兑、扩大票据转让。如采用卖出回购、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等方式获取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常常能看到一些商业银行在收取客户的存款保证金(获得第一笔存款)后给予开出票据(或包买其票据),追回后办理贴现并暂时锁定贴现款项(获得第二笔存款),将已贴现的票据卖出以得到回款(获得第三笔存款),这种信用创造的方式,使自身在某个时点上的负债最大化。在一些基层商业银行经营者眼里,用这种方式不仅比到存款市场上拉客户容易,同时也达到了时点的平衡。五、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它是当代先进商业银行经营者的主导理念。这一理论总结了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优缺点,吸收了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合理内核,对两者进行整合、优化、平衡后提出了综合管理的理论。《巴塞尔协议》的宗旨已被日益具有合规性的商业银行经营者所接受。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按照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理念去研究和追求资产负债的对称,他们将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视为统一的整体加以考虑,并将经营的资产有效分散,避免将其置放在“一只篮子”里。

在推行资产负债的管理理论中,运用和经营票据成为一个不可偏废的重要构成和专业技术:买卖票据可以扩大和减少资产;对票据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可以帮助达到时点平衡;对票据的承兑是利用表外科目的或有负债;办理贴现是增加资产等等。在推崇或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实践中,我国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开始研究票据业务的“综合经营”战略,使自身对票据的经营产生更深入的理解。

渡过2000—2005年我国银行业困难时期的银行家们都知道,这一时期银行经营的困难主要表现为资产结构中不良资产占比较高,之所以会形成不良资产,是因为当时的资产全是贷款,贷款相对来比较具有刚性,不利于调控,当市场或政策出现了变化时,不能随时调整;而票据资产具有柔性的特点,当资产与负债匹配受到影响时,可以进行市场化买卖。现时我国的银行家们已经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在资产结构匹配方面,不仅应有刚性的贷款而且还应有柔性的票据,要做到刚柔并济,这样才能更安全地运行和创造良好的效益。

资本金约束下的理念转型

一、资本充足率的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必须有充足的资本,才能为正常运营提供资金、充当吸收风险的缓冲器,并提供短期性融资作为信用保证。资本充足率具有两层含义:(1)自有资本能抵御涉险资产,弥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2)资本与资产的配比应当适度,过低会影响其对风险的抵御,过高则会影响对投资人的回报。

20世纪70年代前后,金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被完全置于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之下。多数以营利性为首要目标的银行忽视了安全的重要性,金融危机的频发导致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加强,重点就是对其资本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水平的确定:

● 对内部在险资本进行评估。

● 充分利用各种资本工具和管理措施来确定资本水平。

● 按经营计划确定资本金水平。

●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并对被其监管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如我国2005年前后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对于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管理,银行内外对“资本”的概念由于立场不同,所认识的角度也各不相同:

● 财务管理者认为资本就是实收资本和股东权益(包含优先股、普通股)、次级债券等。

● 监管者认为资本就是合格的实收资本。

● 风险管理者认为,资本应包含四个方面:其一,如何根据银行头寸的风险状况预测潜在损失的规模;其二,用合理的量化模型来预测损失的概率大小;其三,业绩的评估是否建立在风险调整的基础上;其四,补偿制度是否与风险收益相匹配。在利用已有的风险模型进行资本管理时,要处理好各种风险的相关性。

● 股东(投资人)认为资本就是投入的经济资本,并要求可计算的投资回报。二、商业银行在资本约束下的转型思路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颁发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1996年颁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银行监管法规对资本不充足的银行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和经营约束,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同时,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有所放宽,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银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反映出所在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更没有达到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效果。2004年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此来扭转商业银行无序竞争、盲目扩张资产等运作模式,迫使商业银行经营者改变过去的常规思路,更新理念。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面接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的计划,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其要求是:(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图3—1显示,中国银监会网站上公布,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有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图3—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家数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专栏资本约束下的商业银行经营新理念招商银行:树立风险资本的观念,加快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并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与中间业务。浙商银行:谋求差异化竞争战略,应对资本约束挑战,鼓励发展经济资本回报率较高、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低、风险权重高的业务;制定特色发展战略。兴业银行:将“被动的资本约束机制”改为“主动的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资产安全和高效益的动态平衡,提高综合竞争力。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约束的深化使银行从传统的非理性和粗放式经营迈向现代化、集约化的新阶段;改善资本约束力的关键是建立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的卓越的盈利能力,从战略高度实施业务转型、管理转型和人才转型。中国工商银行: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成为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主要经营管理指标达到关键同业中上等水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三、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有关规定的解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若干条款是使商业银行经营者产生经营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1.关于经营(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的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2.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包括: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3.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主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具有风险缓解作用的保证主体包括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4.表外科目应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待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后,再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以及表外项目的定义”中表述道:

●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根据上述内容就能明确在计算风险资产和计提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涉及票据业务的基本规定如下:(1)由于承兑商业票据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因此其信用转换系数是100%。(2)关于贴现(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为0%,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为20%。(3)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信用转换系数是100%。(4)虽然承办贴现的商业汇票已经卖出,但应属“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性质,其信用转换系数是100%。(5)对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票据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都可以充当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

商业银行平时的经营不注意上述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国银监会将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下发监管意见书,其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其中要求:

● 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务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 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 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 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 商业银行限制分配红利与其他收入。

● 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专栏涉及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的相关名词与公式ROE(return on equity,资本回报率)ROA(return on assets,资产收益率)RW(risk watch,平均风险权重)CCAR(the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核心资本充足率)ROE=ROA×1/RW×1/CCAR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NR(net revenue,净收益)UL(unexpected loss,非预期损失)EL(expected loss,预期损失)VaR(value at risk,风险价值)CaR(capital at risk,经济资本)OR(operation risk,操作风险)RAROC=(NR-EL)/CaRCaR=UL+VaR+OR

国际会计准则下的核算要求

当年华夏银行上市时,中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报的审计结果是:利润收入相差9600万元,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票据贴现计提的利息收入中跨年度部分归属认定不同。因此,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的要求去研究和测算预期收入,并遵其准则确立商业银行的票据经营理念。一、我国商业银行中多种会计制度并存

目前我国银行虽属商业银行,但却各自执行着不同的会计制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和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仍遵循着传统的会计制度,在票据买卖的会计科目中没有细分转贴现(买断)和买入返售(回购)两类不同性质的票据交易业务,导致出现2011年6月某地区农村信用社被监管当局宣布违规和停牌的事件。

现如今国内较大多数尚未改制的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仍在使用1993年版的会计制度。2001年版会计制度明确了各家使用其制度的银行,必须为不良贷款提取足够的损失准备,如果损失准备不足,就应冲减相当的利润或资本金,而1993年版并没有如此强硬的规定。因此,2001年版现已执行的审慎的会计准则已经开始与IAS有了接轨。

按照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要求:凡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按2001年版会计制度编制年报的,还应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要求进行调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近年来已经按照IASC的要求作了转换;工商银行宣称其改制后,不仅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也要向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美国公认会计准则)靠拢,而GAAP是根据美国证券市场的特定情况制定的,它对公众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专栏IASB与IFRSIASB成立于2001年,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是在1973年由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墨西哥以及英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的。目前包括英国和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与地区以及全球证券业协会组织都认可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标准和规则。其2002年推出的称为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是欧盟通过的一项法案,规定了商业银行披露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方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的上市银行中生效,并迅速在全球金融行业中推广开来,全球已有超过90多个国家和地区即将或已经接受采用IFRS。二、IAS对商业银行票据经营及财务核算将产生的影响

IAS规定:上市银行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记账。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其中计量划分为四个层面:(1)直接使用可获得的市场价格;(2)如不能获得市场价格,则应使用公允的模型计算市场价格;(3)使用实际支付价格;(4)可使用企业内部制定的计划价格(但须合理估算,与市场预期不冲突)。通过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和负债,更能迅速准确地反映出市场信息的变化,确保在交易中的票据或衍生产品的价值确定更加合理而可靠。

公允价值规定:(1)收益和损失不再反映在报告期末,而应该当即确认,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能够即时被获知。(2)有些金融工具不用列在资产负债表外,应进入表内核算。(3)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动,都将在损益表中得到相应的反映。但这样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的波幅较大,从而使投资人对其真实价值和长远价值无法进行准确辨认。

这是从质量和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IAS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被广泛推行,对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增强信息披露和公开、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信息技术水平等都会产生影响。IAS的实施对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更进一步地提高了要求,其对资本金约束管理和风险资产经营状况进一步透明化,往往使经营者在披露报表时点前的票据经营决策(买进还是卖出)成为具体的实际问题。三、适应市场、满足客户、发展市值、扩大回报“适应市场、满足客户、发展市值、扩大回报”是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惯有的理念,当然商业银行经营者更应具备。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曾多次要求:“追求高市值已经成为国际性先进银行的最新财务理念,大银行要将市值最大化作为治理公司的一项重要目标。”

所谓市值最大化是指应使市值等于“单位流通股最高市价×流通股总量”。要取得最高市价或要让市价保持(持久稳定地保持)在一定的价位上,就必须保持一定的高回报。中国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就曾经提出:“据我们研究,从国外很多先进的、据有多年经验的银行来看,的确积累造就了例如达到平均15%的资本回报率、12%的资本充足率等,而它们的资本构成中有1/3左右是通过利润留存来获得经营管理上的整体性优势的。因此我们应总结国外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利用、改进,甚至创新,逐步完成从传统模式到现代商业银行发展模式的转型。”

要想达到市值最大化、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以及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就务必要潜心研究票据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营好票据业务。专栏对2011年深圳发展银行年报中票据业务及会计科目的解读解读部分上市银行的年报,经常能看出,在合规监管下的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有其创新和特色。如阅读2011年深圳发展银行的年报,能够看到经审计明确的概念:1.贴现贴现为本集团对持有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贴现以票面价值扣除未实现贴现的利息收入计量,贴现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2.买入返售及卖出回购交易根据协议承诺于未来某确定日期回购的已售出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终止确认。出售该等资产所得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售价与回购价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支出项内。相反,购买时按照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期返售的资产将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买入该等资产之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购入与返售价格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收入项内。须引起特别关注的有:(1)2011年12月31日深圳发展银行贴现中有人民币715656千元质押于中央银行借款协议(2010年12月31日:人民币1305932千元),即将库存的票据作为向人民银行融资的担保品。(2)截至2011年12月31日,深圳发展银行以卖断方式转出的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现金额为人民币233亿元(2010年12月31日:人民币860亿元),即即使被卖出了仍然有被追索的可能,按审慎原则实施披露。(3)应付账款中有票据池买断应付款(以下计值单位均为人民币千元):应付账款买断票据池应付款,这可能是新的业务,因为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年报中未能见到。(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列在信贷承诺的财务担保合同项下:信贷承诺深圳发展银行承兑业务量很大,每年都有增长,在信贷承诺中占90%以上。(5)在当年投资收益中主要收益是票据转让价差损益:投资收益买卖票据的差价收益已不作为利息收入,而列作投资收益;且在全行全年投资收益中最大的收益来自于票据买卖的价差,并且这部分收益被用来抵消了其他投资的损益。

习题

1.为什么马克思说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货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的?

2.回顾商业银行400年来经营理念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与票据经营的关系。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权重是怎样计量的?其信用转换系数是多少?承兑商业汇票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信用转换系数又是多少?

4.为什么说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将规范并制约商业银行票据经营?

5.从近年来上市银行披露的年报中能够看出商业银行的票据经营有哪些创新的内容?

第4章 商业银行的票据战略与实现保障

基本竞争战略

21世纪初,我国的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为上市银行。它们迫切要解决的生存问题是:如何在强手如林的早已被国有商业银行瓜分的公司信贷市场中站稳脚跟、夺取自己的市场份额。不仅如此,它们还要解决四个问题:(1)资本小、充足率不达标;(2)客户资源缺乏;(3)负债(存款)急需开发;(4)要给投资人回报等。追踪这些商业银行近年来成功发展的轨迹,其基本战略十分明显:

● 立足国内沿海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型城市。

● 实施以承兑为主的票据业务,与国内大中型企业接触和联络。

● 推行买方付息等票据贴现业务,将票据的融资成本比贷款成本低的明显优势发挥出来。

● 实行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组合营销方式,保持并保证自身在经营上的盈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统一。

● 在报表公布时点上,将扩张的资产以转卖的形式抛出,使报表能更加合理而合规。

● 在实施上,始终紧盯住商业银行经营的短期贷款,来做短期贷款的替代品,以成本领先、标歧立异和目标集聚为武器来建立和完善票据经营体系,通过票据市场来保障其基本战略的实现。一、短期贷款的替代品1.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渠道。它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这里的金融体系为整体金融的概念,从机构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摘要如下:

初步统计,2011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2.83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7.47万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5712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30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03万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3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77亿元等。

从结构看,2011年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8.2%;外币贷款占比4.5%;委托贷款占比10.1%;信托贷款占比1.6%;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8.0%;企业债券占比10.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3.4%等。

这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处于流通中尚未和银行发生直接资金融通的票据,它的使用和流通与已经贴现的票据一样,可能就是短期贷款的替代品。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社会融资总量快速扩张,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从2002年到2010年,我国社会融资总量由2万亿元扩大到14.27万亿元,年均增长27.8%,比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年均增速高9.4个百分点。2010年社会融资总量与GDP之比为35.9%,比2002年提高了19.2个百分点。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社会融资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金融结构也多元化发展,金融对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一是2010年企业债融资、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和保险公司赔偿分别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量的8.4%、4.1%和1.3%,其中企业债融资比2002年上升了6.8个百分点。二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融资功能显著增强。2010年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分别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量的16.3%、7.9%和2.7%,分别比2002年高19.8、7和2.7个百分点。2.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统计资料的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在近年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常常提到: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迅猛增长,在短期贷款中占比日益提高。

如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第一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中写道:

2009年以来,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快速增长,第一季度新增4.6万亿元。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投放较多。第一季度中长期贷款增加1.9万亿元,同比多增1.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40.7%,延续了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的项目投资类中长期贷款多的特点。票据融资增加1.5万亿元,同比多增1.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32.3%。其中,3月票据融资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19.5%,分别比1月和2月下降19.0和26.0个百分点。短期贷款增加1.2万亿元,同比多增5828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6.3%,较上年第四季度提高4.4个百分点。主要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中,大部分行业贷款保持同比多增。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一季度新增贷款分别同比多增3779亿元、2304亿元和1895亿元。

各类贷款快速增长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长期贷款的增长有利于扩内需保增长政策的落实,满足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需求。随着投资项目的陆续启动,为投资项目配套的中长期贷款相应增加,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得到有力体现。金融机构也保持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对贷款项目的还款来源、收益及担保等方面积极开展调查,合理把握好保增长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票据融资的增长有利于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从支付环节看,商业汇票的签发、背书转让,既推迟了出票人(付款人)的付款日期,节约其财务费用,又可衔接产销关系,降低企业产成品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还可为供货方(收款人)提供成本较低、便利快捷的融资工具。从投向看,票据资金主要投向实体经济中贸易相对活跃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下游企业,在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票据融资和短期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票据的承兑、转让和贴现同样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如综合考虑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第一季度企业流动资金总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势头。

这是我国为了抵御国际金融风暴而发出的4万亿元投放的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商业银行大量用票据融资做法的一个肯定。明确地指出:票据融资和短期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关系。

据山东省某市银监分局统计:表外业务成为企业融资的又一渠道。某年辖内银行机构累计办理担保类表外业务56.6亿元,其中承兑汇票29.76亿元、信用证26.47亿元、保函0.37亿元,合计56.6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16.12%。次年7月末,表外担保类业务累计达109.4亿元,较年初增加52.79亿元,余额达到99.9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30.69%,占比较年初提高了14.57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其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贷款余额的增长。3.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它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一般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主要是两大类:(1)将贷款集中,靠压低价格来竞争,以获得大客户和有明显投资回报的大项目;(2)将其富余的资金放置在只能获取微薄利差的债券、货币市场上,多样化的信贷营销很少能见到。对此业内人士评论道:(1)信贷营销日趋集中;(2)基层信贷网点日益萎缩;(3)信贷产品研发成果日益乏见;(4)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开拓日益缓慢;(5)可抵押的资产范围狭窄;(6)缺乏统一高效的、可靠的电子担保登记系统;(7)缺乏完整的优先权规则;(8)商业银行不接受以农产品作为担保的融资项目;(9)法院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太高;(10)商业银行不敢投放资金,但中小企业又借不到资金。这些都是我国信贷投放中明显的缺陷。4.商业银行贷款的操作程序构成与票据业务操作比较

短期贷款的操作与票据业务操作的比较如图4—1所示:图4—1 短期贷款的操作与票据业务操作的比较

基层银行的管理者明确指出短期贷款操作程序或成本由①、②、③、④四个部分构成的,并由1家银行独立完成,现在如果变成票据业务,①、②就构成了承兑业务;③、④就成了贴现业务,这项融资就变成了由两家银行合作完成。

因此,一般贷款用途有直接支付关系的,即可用票据业务替代。金融界的相关人士早就观察并发现: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渐出现了“短期贷款票据化”的趋势。5.商业银行的主动承兑是其打开短期信贷市场的利器

新上市或新开业的商业银行要想成功争夺公司客户的信贷市场份额,主动承兑是其打开信贷局面的重要利器。因为传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承兑上往往会显得非常谨慎,在操作上各商业银行之间尚有承兑保证金成数的竞争(如有的商业银行给客户评定信用等级时,定为A要收取承兑金额60%的保证金,有的却仅收取50%),这使得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从中突破,加快发展。

如深圳发展银行2004年的承兑余额比2001年增长了200.22%;招商银行同比增长335.15%;中国民生银行同比增长334.6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同比增长507.92%。其承兑时收取的保证金一般都超过50%。办理承兑后,往往又顺藤摸瓜,抓住出票人又抓收款人,将营销客户的目标锁定在贴现人身上,“吃了上家又吃下家”,承兑成为资产扩张的武器。在我国没有对属于表外科目的承兑数量加以控制或限定的条件下,“票据的承兑”成了商业银行扩大资产——“引体向上”的根本动力。

通过对总行设在广东的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关报表进行分析,根据其总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我们整理出了这三家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相关系数,见表4—1。表4—1 广东发展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实际数据2注:R=0.723093605,R=0.522864362。计算过程略,下同。资料来源:广东发展银行刊印的纸质年报(2001—2003年),广东发展银行网站(2005—2006年)。

相关系数为0.72,判定系数为0.52,说明其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深圳发展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关系见表4—2。表4—2 深圳发展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实际数据2注:R=0.981826177,R=0.963982641。资料来源:深圳发展银行历年披露的年报,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从表4—2中我们看到:深圳发展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有极高的关联性,其密切程度的判定系数可高达0.96。

招商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关系见表4—3。表4—3 招商银行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业务的实际数据2注:R=0.923994614,R=0.853766046。资料来源:招商银行历年披露的年报,招商银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从表4—3中我们可以看出:招商银行的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也有密切的关联,其判定系数高达0.85。对这三家银行进行同口径比较,见表4—4。表4—4 总部在广东的三家商业银行资产增长与票据承兑关系的比较

从整体趋势来看,三家银行均是一边倒地发展(都在朝一个方向发展),即承兑与资产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因为承兑是扩大资产的重要武器。特别是深圳发展银行,其关联程度被称为“国内之最”,其资产增长主要是靠主动承兑拉动的。

我们从总行设在广东的三家股份制银行的报表中,均能清晰地看出如下的发展战略:

● 承兑牵引。

● 贴现俯冲。

● 扩大存贷。

它们用这种明确的战略,争夺当地的信贷市场。

商业银行的承兑业务是表外科目,其余额也仅是对外承诺付款的那一项,是或有负债。那么承兑余额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是否有关系?其余额的增长与资产总额是否有关联?对这些问题的测算和判定将有助于我们对部分商业银行借助承兑扩张、拉动资产增长的概念有所认识。

从表4—1至表4—4可得出初步结论:三家商业银行的承兑余额和资产总额均有极高的关联度,从而据此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强烈地正相关。承兑余额的连年增长与资产增长方向一致,都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或者是根本作用之一。可以深信不疑的是,主动承兑是这些商业银行的票据综合经营基本战略中的一个步骤。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客观地指出:“票据市场交易主体的职能进一步分化,承兑环节主要是以股份制商业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而贴现环节则主要是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6.贴现可以直接替代短期贷款来获得融资

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的方式来进行票据转让,以达到短期融资的目的。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指以出让票据的形式,提前收回垫支的商业成本;而对于银行来说,贴现是指买进票据,成为票据的权利人,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金额,并获取利差收入。

贴现的特点

● 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且仅限于未到期的远期商业汇票和本票。一些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如支票)不可办理贴现。

● 持票人拥有的票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即满足《票据法》第十条的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转让票据,须贴付利息。随着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以持票人支付贴现利息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如贴现市场上已出现了买方付息贴现的业务,即由票据持票人的前手(购货方)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从理论上讲,只要票据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存在替持票人支付贴现利息的合理解释,银行就可以替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 持票人转让票据,须做成背书形式。《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出票人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该背书,并且交付汇票。《票据法》第三十条对此作了补充: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操作简便。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都无须为申请人做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操作,只要审查其持有人获得的票据是否给付对价,其票据的承兑人是否安全可靠就行。因此,贴现利率的定价一般都远远低于贷款利率的定价。专栏票据贴现与贷款的比较1.贴现与贷款的相同点(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我国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操作规范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登记程序等。(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1)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2)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2.贴现与贷款的区别(1)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一般贷款的期限短的为数月,长的则可达5年以上,而纸质票据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贷款到期可以展期,但贴现不存在展期问题,只存在到期不获付款时的追索问题。(2)款项用途有无约定不同。一般贷款均约定贷款用途,而企业申请贴现,无须就贴现所得款项的用途做出任何承诺或说明,银行也没有这方面的审查义务。(3)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一般贷款的利息都在贷款到期或按约定时期定期收取,通常称为先贷款,后收利息。贴现是票据的买入,除了票据到期不获付款而向企业进行追索外,贴现后银行与申请贴现人已无任何关系,所以在贴现时,银行可以先行扣收利息。(4)当事人不同。贷款的当事人一般都为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贴现的当事人则为银行、贴现申请人和票据上的每一个当事人。(5)手续不同。贷款投放的准备工作较多、手续烦琐,如须经过开户、建立信贷关系、授信、贷前审查、担保人(物)评估等过程。而贴现的手续要比贷款简便,一般只要票据真实,票据的形成及取得合法,即可办理贴现。(6)流动性不同。贷款投放后,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贷款权利的转移现象。而银行经贴现取得票据权利后,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将票据权利通过转贴现或再贴现的方式予以转让。因此,票据贴现的资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7)授信主体不同。贷款的授信主体是以贷款申请人为主,其他担保人为辅;而票据贴现后,第一付款人为承兑人,因此贴现授信主体应以承兑人为主,贴现申请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8)收贷对象不同。贷款到期,收贷对象是以贷款申请人为主,担保人为辅;而贴现票据到期,收贷对象则是以承兑人为主,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9)会计处置与报表处理不同。企业办理贴现后,表现为应收票据的减少,货币资金的增加。卖出票据后,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不作反映,仅在表外附注栏的“或有事项”中进行说明,即“已贴现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金额”,表现为企业的或有负债。而企业在办理贷款后,表现为短期或长期借款增加,货币资金增加,在会计报表上有明确的反映。(10)遵循的法律规范不同。票据贴现依据的是《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而贷款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贷款通则》等。二、成本领先

成本领先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争夺公司客户短期信贷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是实施基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实施的票据经营的基本战略中的成本领先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对外寻找公司信贷客户时,想要吸引客户就得以票据业务替代原来的传统的信贷融资,使客户能够降低融资成本;(2)在自身经营中获得低成本和高效益的产出,给投资人优厚的回报。1.对外营销中的“成本领先”策划和宣传

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狠抓票据业务,大举进攻传统的信贷市场,其强有力的武器就是“成本领先计划”。中国民生银行制定的“企业财务革新计划”和“企业采购票据融资计划”等,就是将对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替代传统的贷款方式。其公开宣传的营销方式就是可以比贷款降低2个百分点的算明账方式。为此,中国民生银行还设计了“票据包买”、“票据一本通”和“买方付息”等产品。运用这些理论和产品,选择具有重要的国家级产业链的行业加以实施和推广。

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5年就明确提出:锁定5大发电集团、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主体的发电企业100家、13个国家煤炭基地中的100家企业和中国煤炭企业前20强,作为目标客户群体,设立专业产品经理。针对煤电供销现状,在电厂直购、经销商采购、集团统购这三种基本营运方式下,配置电力行业客户经理167名和80多名煤炭行业客户经理专司其职。

中国民生银行竭力推销“买方付息”贴现的宣传,就是为客户算账。例如:

某企业是一家设备制造商,需向外采购零部件,按合同约定:现金提货价格为100元/件,赊销期3个月的价格为105元/件。企业的烦恼在于:现金采购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5.22%;赊销又面临较高的采购成本,每件要加收5元。这时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的计算:对于该采购商每月采购额为1000万元(欲采购10万件),三种支付方式的成本如下:(1)银行贷款融资支付。

商业银行年贷款利率是5.22%,月利率是4.35‰;若每月承付利息43.5万元,那么全年应付出522万元。(2)赊销的计算。

每件高5元,每月应多支出50万元,全年应付600万元。(3)贴现(采用买方付息方式)。

如年利率为3.6%,月利率为3‰,那么每月承付30万元,全年的总支出为360万元。

比较这三个方案:方案(3)与方案(2)相比可节约240万元,与方案(1)相比可节约162万元。即买方付息的贴现可比赊销省240万元,比贷款融资省162万元。站在客户利益的立场,给客户算出可比较的方案,是银行推广其“买方付息”贴现产品的契机,或制定全部“公司业务”战略的出发点。2.对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与票据的成本比较

中国民生银行的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曾说道:“我们的票据业务用12%的资金赢得了20%的利润,这个数据要远远高于靠存贷款获取的利润(这可能是某一个时期的情况)。”某行某年上半年获利2亿元,其声称:贷款创造盈利1亿元,票据创造盈利1亿元。贷款的资金利润率为4.2‰,票据的资金利润率为11.7‰,票据创造的盈利要高于贷款7.5‰。

对此,我们须对这个问题的成本核算作一比较:

● 贷款的资金配置和盈利核算的测算

如果1000万元的资金贷款期限为6个月(180天)、月利率为4.2‰,那么,10000000×4.2‰÷30×180=252000(元);如果须减去资金成本2.1%,则其盈利应为:

252000-1000000×2.1‰÷30×180=126000(元)

● 票据的资金配置和盈利核算的测算

如1000万元资金在6个月里做票据贴现和转贴现6次,即通过贴现买入、通过转贴现(再贴现)再卖出,则其6次的运转模式如下:

第1次:买入月利率为2.7‰,卖出月利率为2.22‰,贴现时离到期日175天,持有5天,其盈利应为:

第2次:买入月利率为3.0‰,卖出月利率为2.22‰,贴现时离到期日160天,持有10天,其盈利应为:

10000000×(3.0‰÷30×160-2.22‰÷30×150)=49000(元)

第3次:买入月利率为3.12‰,卖出月利率为2.52‰,贴现时离到期日144天,持有4天,其盈利应为:

10000000×(3.12‰÷30×144-2.52‰÷30×140)=32160(元)

第4次:买入月利率为2.52‰,卖出月利率为1.92‰,贴现时离到期日120天,持有3天,其盈利应为:

10000000×(2.52‰÷30×120-1.92‰÷30×117)=25920(元)

第5次:买入月利率为2.4‰,卖出月利率为1.8‰,贴现时离到期日115天,持有5天,其盈利应为:

10000000×(2.4‰÷30×115-1.8‰÷30×110)=26000(元)

第6次:买入月利率为2.22‰,卖出月利率为1.8‰,贴现时离到期日90天,持有20天,其盈利应为:

10000000×(2.22‰÷30×90-1.8‰÷30×70)=24600(元)

上述6次的盈利之和是189380元,远高于贷款资金配置取得的126000元,是其150.30%。再进一步研究下去,即会发现票据经营实际占用的资金天数仅为:

5+10+4+3+5+20=47(天)

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仅是贷款天数的26.11%。如果票据经营实际占用资金天数等同于贷款的实际天数,那么在180天内(6个月内)票据买入和卖出的机会可以大于6次(例如为16次甚至60次),其资金占用、资本占用和流动性的特点都是贷款无法比拟的,围绕着经营的目的可以设计出多种流动性组合,使效益最大化。由于票据周转得快,将会创造比贷款高得多的效益。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的贷款一般来说很少有转卖的,目前我国还没有高度发达的信贷资产买卖市场。由于票据的易买、易卖、易于流动的特点,其商业性质的盈利远远高于贷款,通过上述分析,中国民生银行(用12%的资金获得了20%的利润)的秘密可以揭开了。

正是“成本领先”使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替代短期信贷的基本战略的方向更加明确了。三、标歧立异“标歧立异”是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基本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是在原有的市场中发现独有的买方客户的特殊需要。具体是指两个方面:(1)做好标歧立异的宣传,形成一种轰动效应,争夺或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客户,获得与原来相比有所增长的盈利机会和业绩;(2)开发出可能被认作标歧立异的产品,扩大或占领市场。(1)在宣传上: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往往会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渠道,如报纸、媒体、电视广告、网络等等。在宣传上常常竭尽“歧”和“异”之处。如在有关的网站上摘录的歧异性广告或宣传词为:中国民生银行票据的“三板斧”、兴业银行的“票据快车”、招商银行的“票据包买”以及深圳发展银行的CPS(Commercial Paper Based Short-term Financing Solution,以票据业务为核心的企业短期融资方案)等等。将商业银行平时的票据和资金运作与“利斧”、“快车”或英文缩写作为产品,这样确实在同类产品的宣传上起到了标歧立异的效果。(2)在产品上:中国民生银行宣传的“买方付息”已经成为了各家银行都在经营的产品,不仅如此,在买方付息的基础上,还出现了卖方付息、第三方付息、双方共同商议付息(协议付息)等多种形式。在产品的实际营销和推广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会将它们冠以各种名称,以达到标歧立异的目的。近年内,我国商业银行在票据经营中标歧立异的产品可见表4—5。表4—5 我国商业银行标歧立异的票据产品专栏部分商业银行标歧立异的宣传网页资料来源:各商业银行宣传网站。四、目标集聚

目标集聚是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们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基本竞争战略,动用有效的管理资源,组织内部人员,以明确的目标,集聚人力、物力、财力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形式。采用这种集聚战略可以获得在短期内大振声势、夺取市场、一举成功的效果。下面我们以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基层行在票据经营中实施的“目标集聚”的形式加以剖析。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基层行在票据经营中开展了创造奇迹、明显增长、走出困境和占比提高等一系列的实践,该行在“目标集聚”的形式下开创了全面推进、分类和激励、强化考核以及内外联动等具体工作方式。专栏“目标集聚”下的多种典型方式

构建综合经营体系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体系

许多国内专家认为,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具有层次多、部门多、环节多、行政色彩浓厚等特点。正是这种组织结构导致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僵化、手段落后、管理效率与效果都相对较差,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对其组织结构进行彻底改革。

一直以来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实行的都是多级化管理。如原国有商业银行按地方行政区划,以省为单位来建立分行级机构,在行政上分为省、地、县三级分设机构和网点。地方性商业银行由政府主导,依托当地财政或大企业出资成立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农村则是按县乡分别设立信用社。与行政区划联系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也不分地域和经济总量,统统划分为对公或对私这两种服务系统。对公服务系统分为会计、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国际业务;而对私又分为个人储蓄、个人理财、个人借贷。商业银行在统一设置机构的基础上,又统一设置了业务部门,再通过授权(往往以金额规定)将业务操作权限限定,让其将权限、事件、业务量、经营效益全都反映在报表上或直接反映到领导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业务的区别一般不与当地的经济总量和景气程度相关,因而使得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变成了商业银行与同级行政部门攀比的一个依附,所以其后果必然导致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低下。

近年来我国崛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一支在已经被设置的行政区划基础上,活跃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新军。由于其特别注重与当地经济的相互联系,因此其机构网点的设置往往是在沿海地区、我国的东部和中西部的省会城市,它们的出现是对已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的一次有力的出击和革新。但是由于其产生在21世纪初期,所以虽然其对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有一定的领悟和学习,但还是无法彻底摆脱传统的分类设置部门的桎梏。

国内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和结构应进行一次改造,具体改造办法可以参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采纳的以利润为核心的事业部制。二、加载式票据经营体系

所谓加载式票据经营体系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让“票据”成为一个专营的机构或专营的部门,使其依附在原有的经营体系上。这种专营的机构或部门的主要工作是以贴现和转贴现为主,并不开展承兑类发行业务。

在行内设立一个“票据专营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在内部它是一级独立经营或承受考核的专业机构,对外以经营“票据”著名而成为在商业银行产品销售中独特的“专卖店”。

中国工商银行以票据营业部为榜样,各省市的分支机构纷纷仿效,它们通常选择把省辖或地市辖的一个拥有“汇票专用章”的经营网点改设成省市的票据专营中心,并对这些专营中心进行考核,设立准入条件,使之成为二级或三级的票据专营机构,将其加载在原有的经营体系上。没有取得专营资格的基层网点或分支机构,仍可以按照现有的规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统称为“贴现窗口”。在系统内要求专营机构与贴现窗口开展紧密的合作。由于专营机构与贴现窗口的经营范围不同、市场定位不同、机构运作机制不同,因而两者彼此起到了一个明显的互补作用。

以贴现窗口为基础,让已经贴现(买入)的票据移存到专营机构,然后将下级专营机构经营的票据汇聚到上级专营机构,从而构成加载式票据经营体系。三、综合式票据经营体系

所谓综合式票据经营体系,是指以票据产品为中心,建立一种类似于事业部制的经营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是一种在企业中界定二级经营单位的管理模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经营管理和竞争的需要,必定会分裂或衍生出二级单位,如子公司、职能型二级公司、事业部。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而职能型二级公司和事业部都是非法人。职能型二级公司执行的是总公司的授权,事业部制往往被界定为是对总公司的分权。因此,事业部制是一个企业在产品和业务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客观上需要对产品和业务进行清楚划分和整合的产物;是公司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直线职能型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发展状况而客观上需要对整个管理架构进行重新规划的产物;是企业最高管理者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以及个人决策能力、知识视野随着公司发展有所局限,而将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的产物。它将有利于最高领导层摆脱日常行政事务,成为坚强有力的战略决策机构,集中力量研究和制定企业发展的各种战略和经营方针,同时还能使各事业部发挥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从2003年开始,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个人业务部和七家重点分行的个人业务部全部更名为零售银行部,实行专管行长负责制。改制后的中国民生银行的零售银行部不仅要承担设计开发新产品的职能,还要统领下属所有分行、支行的零售业务部门,按部门实行独立核算,分支行失去了零售业务的主要权限。中国民生银行票据经营中心也在探索综合式票据经营的模式。

深圳发展银行在2005年7月底提出的《深发展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与转型策略》中提道,由于产业链是围绕某一行业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上下游关系的核心企业而展开的,因此同行业中就存在着相似的多条产业链。如果把对产业链融资集约经营的思想提升到行业的高度,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整合资源,所以建立行业事业部制是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系统推动要求的组织方式。其包括五大功能:(1)管理中心。包括对行业内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制度政策设计、资源调配以及对核心企业的谈判。(2)信息平台。建立源于行内外的不同信息渠道,掌握该行业以及行业内主要企业及产业链的相关信息,加工整理、定期发布。(3)产品开发和营销策划中心。(4)风险控制中心。统一标准和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全方位控制系统内的授信业务风险。(5)利润中心,实行全成本考核的核算单位。其贸易融资的核心就是“以票据业务为核心的企业短期融资解决方案”。

目前纵向事业部制已经成为国内外银行业务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模式。由于个人金融业务的产品众多,各产品之间相互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独立性,国内外各商业银行大都选择从零售业务部门开始建立事业部制模式。比如花旗银行在1998年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逐步整合业务板块。其旗下的花旗全球消费金融集团可以看成是它的一个事业部,该集团的核心业务包括零售金融、消费融资和信用卡业务三项,该部门2002年获取利润83亿美元,2003年获得利润98亿美元,2003年占花旗集团利润总额的55%,可谓是花旗集团的半壁江山。目前在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正调整的业务中,个人金融业务被不约而同地摆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上,与战略目标相适应。并且多家银行开始了个人业务组织架构的变革和流程再造,其共同的方向就是建立起事业部制的个人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从零售业务获得成功后必然转向公司业务,而票据业务将是公司业务中的第一选择。

目前银行业“总分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可以被认为是按地区划分的横向事业部制(加总行部室的职能制),这种体制在多年的经营实践中充分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从越来越强调产品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按产品线划分的纵向事业部制更能发挥出专业化、扁平化、集中化的管理优势。具体说:(1)按产品和市场划分事业部,具有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2)各事业部拥有自己的产品和市场,能够独立规划其未来发展,也能灵活适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3)按产品建立事业部制垂直管理,便于建立衡量产品及其经理工作效率的标准,进行严格考核,也使得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易于评价各类产品对利润的贡献,借以进行战略决策;(4)各事业部之间可以有比较、有竞争,由此而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票据业务或票据市场业务,主要是指与票据有关的投融资业务,以及其间产生的中间业务。该种业务可以清晰地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1)票据发行(产生、创造票据)。指发行承销企业融资券、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包买商业承兑汇票等。(2)参与票据市场投资、融资的买卖、转让。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回购、双向买断等。(3)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再贴现)。因此,它明显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有很大的不同,更适宜采用事业部制管理。将这三个层面有机地组合,建立综合式票据体系是确保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成功的必要保证。所谓综合式票据经营体系,就是指以票据产品为核心,建立并实施事业部制或类似事业部制的一种经营体系,它是具有票据发行、票据交易、票据再贴现功能的机构集合。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构建票据综合经营体系,那么其在票据市场上的表现将游刃有余,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夺取更多的盈利。

参与票据市场的交易与活动

一、票据市场的定义

票据市场是指一套有关票据交易的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它通过提供这些规则和组织安排界定交易主体在票据交易过程中的选择空间,约束和激励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费用和控制市场竞争中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风险,最终确保各种票据交易活动与交易关系顺畅运行。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是直接联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枢纽。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在整个货币市场体系中,票据市场是最基础、交易主体中最广泛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可以把“无形”的信用变为“有形”信用,把不能流动的挂账信用变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票据信用。票据市场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为票据的普及推广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而且还集中了交易信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票据更易为人所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票据市场是指:记录在全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中的所发生的承兑和贴现、转贴现的实际数额之和,并有余额和累计发生额的具体信息。

常见的票据市场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业资金拆借中心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中心交易场所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经常操作票据交易并交割票据的场所。二、票据市场的基本要素1.交易主体

在我国票据市场上,市场主体主要包括:

● 各类商业银行。它们是票据市场上最活跃的部分,所占交易量最大,为了寻找流动性出口或实现资产流动性,对资金供求与利率的波动影响也最大。

●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 企业。由于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需要,企业常常会通过在票据市场发行商业票据、开出商业汇票、进行贴现等方式在票据市场筹措资金。

●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通常采用再贴现等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票据市场供求,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 票据专营机构。在我国,票据专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银监会正式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与商业票据有关的各项业务,并围绕开展票据业务而设立相应部门的金融机构。它是发展中的票据市场的坐市商。2.交易工具

交易产品在非中央银行集中的票据市场上仅指商业汇票,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中央银行指定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企业融资券。3.交易价格即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

票据贴现的市场利率是受中央银行管制的。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由于贴现利率上限是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幅度)生成的,因此,这实际上确定了贴现利率以再贴现率为下限、以贷款利率为上限的浮动幅度,金融机构在此浮动幅度内拥有自主权。

转贴现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最高,并在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调节金融市场利率的一种手段。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对市场利率产生“告示效应”,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

随着货币市场中另外两个主要的子市场——国债回购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其交易所在地也包括了交易中央银行票据,因此中央银行票据的成交价格不仅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易价格,也直接引导着票据市场中各类交易价格的形成。4.交易方式

一个完善的票据市场对应着多样化的交易方式:既有直接交易,也有间接交易;既有有形市场交易,也有无形市场交易。直接交易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门对门”、“点对点”的交易,它在货币资金的融通之中是一种资金运行的直接表现方式,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主要采用在买入方所在地交割的交易方式。中央银行票据和企业融资券的交易是集中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所在地进行的,根据其票据的介质,它可以通过托管形式集中保管并实施电子化交易。它与传统的直接交易不同,也被称为间接交易或无形市场交易。

有形市场的交易可以催化、活跃票据的流通,形成规模效益、提高效率、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对于我国目前已经发展成熟的区域性票据市场,可采取有形市场的方式来实行会员制,参与者主要是票据专营机构和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中心等金融机构。它们在这种形式下可以进行会员之间的转贴现或代理买卖票据的集中交易。三、票据市场运作流程1.一级市场

它是票据的承兑市场(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里,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凭证而诞生,实现融资的功能,票据的基本关系人因贸易而产生了给付对价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用票据,使票据实现存在并交付。2.二级市场

它是票据的贴现(含转贴现)市场(流通市场)。这个市场需要实现票据的流动、货币政策的传导、市场信息的反馈等功能,是票据流通关系人、投资机构、市场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场所。企业作为票据流通关系人因各种对价关系而通过背书交付方式,使票据这种信用凭证代替货币充当交换媒介。当持票人需要使用资金时,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当金融机构之间需要票据流动时,相互间可以办理票据转贴现。3.三级市场

它是票据的再贴现市场。持有已贴现票据的商业银行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到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这时中央银行承担双重角色:(1)最终贷款人的角色;(2)监控调解者,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最终达到反馈市场信息、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一级市场的发展和扩大会促进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反过来流通规模的扩大,又带动了企业和银行接受并持有票据的积极性,进一步丰富了票据的品种与数量。专栏票据市场功能票据市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但为短期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并且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基础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表明,货币政策效应的传导需要以票据市场为信息载体,并依赖票据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将货币政策效应扩散到整个微观经济中去。票据市场的主要作用具体表现为:(1)投融资功能。票据融资是企业最原始的融资行为,企业签发商业票据即是自己创造信用流通工具。同时,当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企业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可以将手中的票据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资金。所以相对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而言,票据融资是便捷的企业筹款方式。(2)资金流动功能。票据业务可以使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为全社会资金加速流通提供灵活、高效的支付体系,促进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加快。票据市场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协调“三性”(活动性、效益性、完整性)提供了场所。(3)信息传播功能。在票据市场上,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集中交易,来自各方的、不同角度的有关政治、经济、金融的动态信息都汇集在票据市场上。通过现代化的传播手段,银行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相互了解彼此的情况,弱化信息的不对称问题。(4)信用引导功能。如果一家企业诚实守信,那么其票据在市场上就会被广泛接受。票据市场有关的一系列制度能有效地抑制票据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促进企业规范信用行为,改善信用环境。(5)节约交易成本功能。市场交易的成本包括获得相关信息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做出决策的成本,以及控制与执行合同的成本。票据市场制度被制定出来不仅可以引导交易人获得具有正确模式的信息,还能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6)资产配置功能。商业银行通过票据市场可以调整其资产配置,优化信贷结构。由于反映在票据市场上的资金会自发地向优秀企业和优势行业集中,所以票据市场具有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7)调控功能。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在票据市场买卖票据来灵活调节基础货币的供应,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来主动出击;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整合格票据的范围,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8)银行间合作功能。市场制度为人们在充分的竞争中相互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它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把阻碍合作的各种因素减至最少,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票据市场制度的发展会促进交易双方(银行与企业、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促进企业间的商品交换。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它作为调节短期资金供需的场所而存在,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调整流动资本的手段。发达的票据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货币当局和金融体系之间的一条主要联系渠道。票据市场实现着金融市场融通短期资金的基本功能。四、坐市商的交易方式

目前从客观上讲,我国的票据专营机构已经是我国票据市场上的一股中坚力量和一个重要的市场组织者。它以我国主要的经济城市为中心来实行“多岸”、“对岸”和“沿岸”的交易方式,其中:

● “多岸”是指一个票据专营机构所辐射到的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所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票据转贴现交易。

● “对岸”是指这家票据专营机构与类似或同样实力的票据专营机构之间的交易。

● “沿岸”是指这家票据专营机构或部门按照所在商业银行的行政指令,与本系统的商业银行的贴现窗口(或柜台、网点)的票据交易(有的称系统内上缴、移存等)。

各家商业银行都把票据交易的机构设置在我国的金融中心——上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有总行级票据专营机构,中国银行设置了第二总部,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都有内设的交易机构。在我国的重要金融城市如北京、天津、广州、沈阳、重庆、西安、郑州等地,也都具有同样的机构辐射到相关的经济区域,它们是当地的票据交易的重要中心和有形市场的核心所在,从而成为影响颇大的坐市商。五、中央银行票据利率定价与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票据交易的利率是市场化的,虽然可能与其吸收资金的成本等有关,但在我国可能还是有“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指挥,即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有密切的关系。中央银行往往用央行票据的利率定价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控制或影响票据市场的利率。如图4—2所示,2011年央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后,票据市场交易的利率发生了变动。图4—2 2011年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后票据市场交易的利率的变动注:本图由杜泳辉绘制。

2005年11月中下旬,中国人民银行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的央行票据发行价格持续下跌、收益率持续上扬,从而带动了整个国内票据贴现(转贴现)市场价格的强劲上扬。2010年第4季度为了紧缩银根而连续多次地调整准备金率,致使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持续上扬。1.央行票据的产生

2002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适度对冲快速增长的外汇占款、降低商业银行过高的流动性头寸,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购转换为中央银行票据,即把商业银行持有的以中央银行持有债券为质押的正回购债券置换为中央银行的信用债券。当时仅是为了缓解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的难题,并没有对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和利率水平产生大的影响。

2003年4月22日央行正式推出可交易的票据品种,并在发行量、市场存量、交易活跃程度、发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成为对冲外汇占款、季节性现金波动和财政库款波动的重要手段。对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定价开始逐步发挥作用,央行票据已成为我国银行间市场中最大的债券品种和发行频率最高的品种。2.对宏观经济的作用

中央银行票据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发行,即采用价格(利率)招标和数量招标方式发行。价格招标是指由中央银行宣布公开招标,商业银行等组成的交易商对其招标的标的进行竞标;数量招标是指以已确定的最高招标量和价格,要求交易商进行投标。价格招标反映的是市场认可的均衡价格,数量招标反映了在这一确定价格下的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它们的产生给我国研究货币供应和平衡开启了一个新窗口。

中央银行票据成为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活工具,有效地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填补了短期债券供应不足的缺陷;它可以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通过发行数量实现对货币政策的微调和预调,并且还可以促进和提高中央银行操作的独立性和管理水平。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作用

● 丰富了货币市场的交易品种,满足了对短期的风险权重较低的投资品种的需求。

● 吸引了货币市场的众多投资者,公开市场的一级交易商已经包括了主要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其他的投资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寻求交易商加入一级市场进行招标。二级市场交易也表现得十分活跃。

● 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商业银行超额备付水平的下降,迫使一些商业银行要求寻找流动性出口。中央银行票据的出现和存在,使平衡流动性多了一项极为重要的选择,从而成为其平衡资产和负债的又一重要方式。

● 形成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通过4年的实践和观察,业内人士已经发现,3个月银行票据的利率与银行间市场拆借成交量最大的7天回购利率具有非常明显的相关性。因此对基准利率的观察和比照有了一个可参考的“样本”。

虽然中央银行的票据不同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票据,但它在上述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有重大的影响,在流动性选择上也起着十分重要的替补作用,并且在利率定价上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传导作用。同时,它在产品发行、招标、投标、经营管理的思路与方法上都颇有指导意义。4.央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提高比率可以限制信贷的扩张;反之降低比率可以促进信贷的投放,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率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现已成为我国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

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特点是规模可测、资金可控,可在实验室里做模拟测试。只要“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热钱”、“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

中央银行设置存款准备金有四种职能:(1)缓冲职能。通过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2)流动资产管理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3)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4)收益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益的一个来源。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1984年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而建立的,至今已经调整了约30次。其操作和制度都做过多次的改革。

表4—6是1997年至2012年2月的存款准备金的变动表。表4—6 我国近年存款准备金率变动表六、中国票据网

中国票据网(www.chinacp.com.cn)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的银行间市场主办的。银行间市场的全称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事实上它是由具体的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三个市场组合而成的。作为国内市场经济中的两个价格指标(汇率和利率)的发现地,银行间市场日益为政府和经济界人士所瞩目。近年来,它的服务范围不断充实,已经涵盖了交易、清算、信息、分析、风险控制、监管等多个方面。

2003年6月正式开通的中国票据网旨在为国内商业银行搭建集票据报价、查询、信息交流为一体的全国统一的电子平台,采用会员制方式招募成员,截至2005年9月末,其成员已达1111家。中国票据网成员构成见表4—7。中国票据网由回购报价、转贴报价、统计监测、查询查复、市场新闻、公告通知、政策法规、培训园地、票据论坛、公众服务这10个板块构成,该网将每天转发《人民法院报》和当天的票据有关的公示催告信息。2005年10月中国票据网正式开启了汇票查询查复服务,可直接服务于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的查询业务。中国票据网网页见图4—3。图4—3 中国票据网网页表4—7 中国票据网成员构成资料来源:中国票据网。

中国票据网在每个营业日里接受票据市场买卖的报价。它从2003年6月30日起接受和刊登报价信息,截至2005年9月30日,已有329家金融机构通过该网参与报价,实际发送各类票据9827批,累计报价金额达49395亿元人民币。

这里须对中国票据网报价操作的基本程序和术语做一下表述。(1)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 Bank Offered Rate)是2007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的,报价团由国有控股银行(工、农、建、中)、股份制银行(交、招、信、光、兴、浦)、城市商业银行(京、沪、宁)、外资银行(德意志上海分行、汇丰(中国)、渣打(中国))16家组成。由各家申报8个品种利率,剔除最高、最低2家,在每日11:30通过www.shibor.org对外公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页见图4—4)。Shibor利率的8个具体构成是:

1)隔夜。

2)1W(1周)。

3)2W(2周)。

4)1M(1个月)。

5)3M(3个月)。

6)6M(6个月)。

7)9M(9个月)。

8)1Y(1年)。图4—4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页(2)票据转贴现的Shibor的基准报价:因为是在上海银行间同业中开展的交易,因此要运用Shibor报价。因为每天8个产品按照市场供需规律在运转,所以有的变动很大,如隔夜、一周的,相对而言三个月的较为稳定。报价采用目前已经公布的三个月的Shibor加点的方法。在网上报价实际采用的是下述计算公式:

报价=(3M的Shibor/360+BP)×30

这里BP(basis points)称为基点,因为关于利率的测算,中国人民银行计量的单位是年利率%(百分率),商业银行计量的单位是月利率‰(千分率),实际计算要化为日利率(万分率)。基点是万分率中的基础计量单位,如50个基点即是万分之五十。在这个公式中,将中国人民银行报价时习惯使用的当天公布的三个月的Shibor除以360,意味着折算成了可以计算的日利率,加买卖双方可以成交的基点,再乘以30,就换算成了商业银行的统一计量单位:月利率。(3)长三角票据价格指数:为了便利于银行间的交易,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支持和指导下,长三角地区的商业银行于2009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了《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全国首个区域性商业汇票贴现价格指数——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正式发布。

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见表4—8)是反映长三角地区票据贴现市场一定时期内平均价格水平和总体变化趋势的票据专业指数。该指数由长三角区域内(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票据贴现业务量较大,且交易活跃的30家商业银行提供报告期内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加权平均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汇总后,交由联席会议秘书长单位编制完成,每两周完成一次。我国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票源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其交易总数接近全国的三分之一。各家商业银行的交易机构往往设置在上海浦东,因此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在国内很具权威性,见图4—5。表4—8 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列表图4—5 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走势图(4)中国票据网是我国同业票据交易的报价平台。它每天发布的是会员银行关于买卖票据交易和回购交易的信息,通过意向的沟通,交易双方还需要对交易票据的具体要求做进一步的磋商,诸如票据的承兑人、期限、面额、瑕疵的处理责任等等。因此它的主要功能是传导信息、反映市场需求和提供银行间互助合作的机会,是经营票据的商业银行必须加入、参与和利用的工作平台。七、我国票据市场与股票市场之比较

中国的票据市场和股票市场都是工商企业融资的主要场所。票据、股票这两种金融工具在改革开放后被启用,均诞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黄浦江畔。中国股票的发行和筹资在最初的15年里有了惊人的发展,而在2000年后表现得徘徊曲折。票据市场则从诞生到启动一直都表现出凌云展翅般的增长。

表4—9就我国股票市场中的境内筹资额、市价总值与当年票据承兑量一一作了比较。表4—9 当年股市境内筹资额、市价总值与票据承兑量记录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历年统计资料。

从表4—9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股票境内筹资额在这10多年里有过三个高峰期(2000年、2007年、2010年),2004年的市值与当年承兑量比较接近,但2006年、2007年突起的大牛市把承兑量远远抛开,接下来股市持续低迷,从2008年到2011年境内筹资额增加了约25261亿元,但2011年的市值却比2007年下跌了约112383亿元。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始终保持着增幅,承兑量的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形影不离,但股市基本上不能代表国内经济的真实情况,其筹资功能与价值背离。每年有大量的新股发行,但真正的融资能力几乎不到承兑量的十分之一。

股票市场与票据市场都是为工商企业融资服务的,宏观的情况真实地反映出:股票市场缺乏活力,而票据市场却在积极增长。

但从微观层面来看,这两个市场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地区是结合得最好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江苏省的江阴市(县级市)拥有17家上市公司(其中有2户在新加坡上市)。因为产业较优、业绩好,被称为“江阴板块”。2003—2004年其实际每股平均盈利额都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其阳光呢绒、法尔胜钢丝绳、双良中央空调、申达软塑料包装和华西村的综合农业均为实业的代表。而这些企业支持生产的大量融资主要就是依靠票据,有资料证明上述5户企业的当年票据出票量远远超过了它的股票筹资额,在短期融资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就企业本身而言,这两个市场对其发展都极为重要,绝不能偏废或偏弱哪一个市场。一个为其筹措资本;另一个为其筹措资金。资本和资金构成了我国微观经济的血脉。

习题

1.表述部分股份制上市银行的票据竞争战略。

2.比较加载式票据经营体系和综合式票据经营体系的优劣。

3.银行怎样通过票据市场实现其制定的基本战略?

4.阐述我国票据市场的功能和特点。

5.阐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票据网等对商业银行经营票据的影响和作用。

第5章 商业银行票据的发行业务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票据发行业务是指

承销短期融资券

、承兑商业汇票和包买商业承兑汇票等。承销短期融资券一、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企业融资券的目的和背景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由周小川行长签署和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正式允许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承销和交易企业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威人士说道:“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实质上就是依据货币市场而出现的一种融资性商业票据。融资性商业票据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本票。在美国,商业票据已成为高信用等级公司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其属性与债券十分类似,只是在期限上比我们所说的债券要短。”1.推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政策意图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金融产品创新中,企业短期融资券作为一个重要突破口,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 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有利于金融稳定。

●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 有利于逐步改变一系列制约金融发展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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