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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1 1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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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昀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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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实验教程

涉税服务实务实验教程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涉税服务实务实验教程作者:谭昀排版:Lucky Read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5-20ISBN:9787509567425本书由中财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税务代理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为三种代理,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代理属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因此,税务代理人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才能以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有关税务事宜的代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二、税务代理的特点(一)税务代理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税务代理的法律主体由两方组成: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性

税务代理行为是一项具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建立起来的,代理人所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受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约束。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三)税务代理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代理行为受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其代理的内容由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过法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代理人是介于征纳双方之间的独立法人,它不是税务机关的附属机构,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四)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项,在法律上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办理,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税收法律责任,均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税务代理的这一特征,并不意味着代理人对于自身的代理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代理人工作过失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五)税务代理服务的有偿性

税务代理是代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中介服务行业。税务代理人是介于征纳双方的独立法人,通过服务取得收入,税务代理本着自愿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根据代理业务工作的内容及复杂程度,收取合理的费用。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范围内容的税务代理如表1-1所示:表1-1 税务师的服务范围注:①税务师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税务机关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税务师不能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师不能代办(例如,另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原始凭证、记录银行存款和现金等)。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我国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2)《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的下列行为,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①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③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①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④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⑤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下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注册税务师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一)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确定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的限制。因此,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条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并严禁代理偷税、骗税行为。

2.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

在税务代理事项中,委托代理人必须能够全面真实地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以满足税务代理工作的需要,否则,税务代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不能建立税务代理委托关系。

3.受托代理人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未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4.业务承办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

税务代理业务的承办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注册税务师不得自行承接业务,不得私下包揽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二)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约前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应当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以保证代理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时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这一阶段,注册税务师处于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主导地位,必须向委托人阐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税务代理收费等,取得委托人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阶段。

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税务代理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1)原委托代理事项有了新的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2)由于发生意外情况需要变更注册税务师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发生上述情况,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对原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修改补充,然后继续执行协议。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才能生效,修订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一)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一般情况

当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税务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自然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注册税务师已死亡;(2)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的;(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二)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1)委托方死亡或解体;(2)委托方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注册税务师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委托方或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第三节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操作实验一、实验的目的

了解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熟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形式。掌握税务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实验的素材

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15年8—10月对超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5年7月底前进行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补缴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15年4月17日某县综合超市的相关人员找到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税务师王某,要求对综合超市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王某个人。

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要求签订协议后,王某及其辅助人员与2015年4月22日对综合超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且数额巨大,超市负责人要求王某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不予反映。三、实验的要求

1.请根据上述资料草拟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税务代理协议书范本可参选附录)。

2.对综合超市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王某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四、思考与提高

1.请简述税务代理的含义及其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2.如何理解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

3.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产生人为终止?

5.在税务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应怎样明确法律责任?拓展资源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税字(2012)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一)委托目的:(二)委托业务: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责任

1.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二)甲方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甲方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约定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甲方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鉴证、审核、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或建议。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3.基于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乙方义务

1.在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协助下,根据业务工作方案和计划,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中执业质量和业务报告的要求,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为所承接鉴证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

2.履行保密义务,除下列情况情形之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七款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__份。(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_种解决方式:(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地点:拓展资源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税字(2013) 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范围(一)委托目的与背景:(二)服务建议与成果: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约定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四)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七款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__份。(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_种解决方式:(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地点:拓展资源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税务登记代理实验第一节设立登记代理实验一、实验的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税务登记的相关理论,熟悉设立税务登记的业务规程和代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操作规范,能执行代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工作。二、实验的原理(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规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需要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情形:(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①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①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核准、发放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个体工商户、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4.资料归档。

5.设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如图2-1所示。图2-1 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二)代理设立登记的操作规范(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注册税务师以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申报,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按法定期限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

第二,《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

第三,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的资料和复印件。(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三、实验的素材

德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如下:(1)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加工制造业),公司设立时间是2015年2月1日。(2)生产经营及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212号。(3)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家庭塑料制品。(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40106199006180618。(5)工商批准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号:440106199006180618。(6)该公司委托广州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披露的公司资产情况:注册资本200万元(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其中法人黄洋100万元,出资比例50%;赵明50万元,出资比例25%;李芳50万元,出资比例25%。(7)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及余额。

①中国建设银行天河支行人民币基本账户(××××):100万元。

②中国工商银行天河支行人民币基本账户(××××):100万元。

广州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1)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5月1日。(2)生产经营及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0号。(3)经营范围:税务代理、纳税咨询。(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40106199008280618。(5)工商批准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号:440106199008280618。(6)税务登记证注册号:440120556。(7)法人代表:刘进;注册税务师:李伟。(8)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四、实验的要求与步骤(一)实验要求

将参加税务代理实验的学生分演为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等3个角色,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责,并相互地督促完成税务登记工作。(二)实验步骤

1.企业财务人员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事宜。(1)谈妥委托协议,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书。(2)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交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实验者需模拟实际办理业务时所需资料准备并提交资料复印件。(3)监督税务师事务所按时按质完成税务登记的相关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沟通协商。

2.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代办税务登记业务。(1)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2)代理税务登记申报。

3.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受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2)核准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五、思考与提高

1.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税务登记时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2.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代理一、实验的目的

掌握税务登记的相关理论,熟悉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操作要点,执行代理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代理的工作。二、实验的原理(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业务规程(1)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4)商业经营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5)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业务流程如图2-2所示。图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业务流程图(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的操作规范(1)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3)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三、实验的素材

德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资本80万元,主营塑料品的加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市场前景看好,2015年销售收入达120万元。为应企业高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股东会于2014年12月20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150万元的决议,并于2015年1月5日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5年1月德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代办上述涉税业务。(1)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加工制造业),公司设立时间是2012年2月1日。(2)生产经营及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212号。(3)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庭塑料制品。(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40106199006180618。(5)工商批准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号:440106199006180618。(6)该公司委托广州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披露的公司资产情况:注册资本200万元(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其中法人黄洋100万元,出资比例50%;赵明50万元,出资比例25%;李芳50万元,出资比例25%。(7)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及余额。

①中国建设银行天河支行人民币基本账户(××××):100万元。

②中国工商银行天河支行人民币基本账户(××××):100万元。(8)税务登记证注册号:440106199006180618。四、实验的要求与步骤(一)实验要求

将参加税务代理实验的学生分演为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等3个角色,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责,并相互地督促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工作。(二)实验步骤

1.企业财务人员委托诚信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事宜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1)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实验者需模拟实际办理业务时所需资料准备并提交资料复印件。(2)监督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按时按质完成税种登记的相关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沟通协商。

2.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代办税务登记变更事宜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

3.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受理并认定纳税人的应税税种。(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登记资料。(2)核定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五、思考与提高

1.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变更登记登记时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2.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简述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操作要点。第三节变更税务登记代理实验一、实验的目的

掌握税务登记的相关理论,熟悉变更税务登记的业务规程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操作规范,能执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二、实验的原理(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③其他有关资料。(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①受理审核。

A.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C.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D.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E.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②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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