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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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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宏晖,曾向阳,等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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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监测

声环境监测试读:

前言

环境监测是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一门科学,是环境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声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环境监测的图书和教材都偏重于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方面的环境监测,还没有专门的有关声环境监测的教材。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样一本以本科教学为目的的教材。

本书被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规划教材”。本书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声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建筑施工场界和工业企业厂界的噪声监测,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监测,常见机动车辆噪声监测,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本书在内容上不仅注重系统、全面地论述声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和监测方法,还力求反映国内、外声环境监测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

本书可以帮助和指导学生掌握声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实验技能,掌握噪声监测的布点、采样和评价方法;掌握各种不同环境下的噪声监测方法及技能,具有环境监测方案的设计能力;熟悉自动监测技术在声环境监测中的实际应用,了解国内、外监测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及发展趋势;掌握声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帮助学生具备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环境工程等专业环境监测课程的基础教材,也可作为广大声环境监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还可供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教学中,可以根据教学对象和学时等具体情况对书中的内容进行删减和组合,也可以进行适当扩展。为适应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本书提供配套电子课件,请登录华信教育资源网(http://www.hxedu.com.cn)注册下载。

本书由杨宏晖、曾向阳、陈克安编著。博士生和硕士生王芸、申昇、陈含露、周欣、甘安琴、石军军为完善本书内容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表示诚挚谢意。此外,十分感谢6年来选修“声环境监测”课程的同学为本书提供的大量宝贵意见。

鉴于声环境监测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作者的水平有限,虽竭尽全力,错误和缺点仍在所难免,诚恳读者指正,并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出宝贵意见。作 者2015年7月

第1章 概述

1.1 环境监测的概念、目的和分类

1.1.1 环境监测的基本概念

环境监测是环境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声环境监测就是通过对影响环境声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声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也可以表示为用科学的方法监测和测定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的全过程。

声环境监测的过程一般为:现场调查→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处理→数据表达→综合评价。1.1.2 声环境监测的目的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归纳为:

●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 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 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制定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 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1.1.3 声环境监测的分类

声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目的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监视性监测、特定目的监测和研究性监测。

1.监视性监测

监视性监测又称为例行监测或常规监测。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监视性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2.特定目的监测

特定目的监测又称为特例监测或应急监测,根据特定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种。

● 污染事故监测: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进行应急监测,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 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仲裁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权威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数据(公证数据),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仲裁。

● 考核验证监测:包括人员考核、方法验证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

● 咨询服务监测: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例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

3.研究性监测

研究性监测又称科研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的监测。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1.2 中国环境监测体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四级环境监测站如下。[1]

● 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 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做规定);

● 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1.2.1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

● 参与制订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 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 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存储、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

● 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定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 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纠纷的技术仲裁;

● 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 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 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2.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

● 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 收集、整理、汇总和存储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 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 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 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 参加制订和修订任务与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 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 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查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3.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

● 对本市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存储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 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 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 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 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 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存储、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 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 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4.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

● 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并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 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 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 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 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1.2.2 中国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

1.环境标准的制订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1)要求制定环境标准的情况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

● 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 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 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 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 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 各类环境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

● 标准应便于实施与监督;

● 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标准。(3)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 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 组织拟订标准草案;

● 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 组织审议标准草案;

● 审查批准标准草案;

● 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

图1-1所示为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的具体流程。

2.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环境标准既是环境保护和有关工作的目标,又是环境保护的手段。它是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 环境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和衡量环保工作优劣的准绳。评价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的优劣、评价一个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只有与环境标准相比较才能有意义。

● 环境标准是执法的依据。不论是环境问题的诉讼、排污费的收取、污染治理的目标等执法的依据都是环境标准。

● 环境标准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通过实施标准可以制止任意排污,促使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和管理;采用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工艺;设备更新;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等。图1-1 我国环境标准制定流程

3.环境标准的分级和分类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根据执行情况,环境标准还可以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4.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

我国现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噪声监测规范方法及标准如表1-1、表1-2和表1-3所示。表1-1 声环境质量标准表1-2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我国有关环境噪声的重要法律法规有两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环境噪声的标准主要分为三类:环境噪声标准、振动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在本书中主要使用的是环境噪声标准类,环境噪声标准这一类中最重要的标准是《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以及其他的噪声标准。环境噪声标准主要有4类:交通类(飞机、机动车、铁路、船舶)噪声标准、建筑施工类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类噪声标准。其他的噪声标准主要是有关监测规范及仪器方面的。表1-3 噪声监测规范方法及标准(续表)

1.3 美国环境监测体系

1.3.1 美国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能[4]

美国联邦政府设有两个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质量委员会(Commission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和美国环境保护局(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它们直属总统办公厅,由总统亲自领导。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政府也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管理各自的环境保护业务。

1.环境质量委员会

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是根据《美国环境政策法》而设置的。CEQ设在美国总统办公室下,评价政府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政策与活动;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向总统及各政策机关就有关政策与计划提出建议,调整计划;以《美国环境政策法》为基础,向政府机关提出用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方针,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各机关进行指导或提出建议,调查实施状况与成果;召开并主持有关环境问题的意见听取会;促进环境指标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使用。根据《美国环境政策法》的规定,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主要有:

● 帮助总统完成年度质量报告;

● 收集有关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的情报,并向总统报告;

● 评估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总统提出有关政策的改善建议;

● 指导有关环境质量及生态系统调查、分析研究等;

● 向总统报告环境状况,每年至少一次;

● 记载和确定自然环境的变化,并积累必要的数据资料及其他情报;

● 根据总统的要求,就政策和立法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和建议。

该委员会成立初期在美国的国家环境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现在其地位有所减弱。

2.美国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行政管理:美国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是一个高度分散的“合作式”的联邦体系。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根据国会颁布的环境法律制定和执行法规;负责研究和制定各类环境计划的国家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则由州或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美国环境保护局也经由国会授权保留了对州监测行为的监督权,最终负责这些目标的实现。1984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各州签订了一个政策框架协议,以明确区分在环境监测中的地位和责任。各州和地方担任了主要的权利和任务,一般来说,各州大概承担了70%~90%的监测任务。

美国的环境监测是在地区层次上展开的。美国环境保护局在全国设有10个分支机构,或称为地区办公室,代表EPA行使管理职能。

虽然美国环保局的机构遍布各州,但是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环境管理机构,不隶属于联邦环保局,但是接受美国环境保护局区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除非联邦法律有明文规定,州环保局才与联邦环保局合作。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向州政府负责,依照州的法律独立履行职责,管理机构人员由各个州自行决定,负责人、预算与联邦的机制相似,由州长提名、州议会审核批准生效。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在执行环境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冲突,由地方法院裁决。

3.联邦政府中环境保护相关部门

联邦政府中一些其他相关机构也通过行使职权间接地保护环境,这些行政机构所在的部在环境保护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 内政部及其所属机构:土地管理局、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

● 农业部及其所属机构:美国林业局;

● 劳工部及其所属机构:职业安全及健康局。

EPA现有10个区域分局,各分局管辖范围如表1-4所示。表1-4 美国联邦环保局的10个区域分局1.3.2 美国环境噪声标准及法规

1.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1)美国标准制定方法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是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组织,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活动的中心,许多美国标准化学协会的标准制修订都同它进行联合,ANSI批准标准成为美国国家标准,但它本身不制定标准,标准是由相应的标准化团体和技术团体及行业协会和自愿将标准送交给ANSI批准的组织来制定的,同时ANSI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的标准系统之间的协调作用,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ANSI遵循自愿性、公开性、透明性、协商一致性的原则,采用三种方式制定、审批ANSI标准。其本身很少制定标准。其ANSI标准的编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① 由有关单位负责草拟,邀请专家或专业团体投票,将结果报ANSI设立的标准评审会审议批准。此方法称为投票调查法。

② 由ANSI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委员会的代表拟订标准草案,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最后由标准评审会审核批准。此方法称为委员会法。

③ 从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制定的标准中,将其较成熟的,而且对于全国普遍具有重要意义者,经ANSI各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ANSI)并冠以ANSI标准代号及分类号,同时保留原专业标准代号。(2)美国噪声法规特点

美国1969年制定了《美国环境噪声指令》(National Environment [5]Policy Act 1969),1972年开始实施《噪声控制法》(Noise [6]Control Act of 1972),1978年《社会宁静法》(The Quite [7]Community Act of 1978(R2013)),这些法案是美国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基本法案。

2.美国声环境监测标准体系

美国有关法律要求联邦政府提供统一的噪声控制标准,用以减少公众在有害噪声环境中的暴露,但建立和实施这些标准的职责分配在多个联邦机构中,如美国环保局、联邦航空局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等。过去,主要是通过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来协调各联邦机构之间的噪声控制活动。在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并实施的噪声控制标准包括:飞机与机场、州际公路运输、铁路、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型卡车、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可移动空气压缩机。同时,联邦政府还资助在噪声暴露区开展住房计划。虽然美国国会在1981年取消了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的政府资金,但原来的标准和法规依然有效,其他的联邦机构继续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建立和实施噪声源控制标准。

除联邦统一噪声标准外,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其他噪声源的控制范围,包括商业、工业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水平,如伊利诺伊州、俄勒冈州、犹他州等就分别制定了船舶噪声标准。因地点不同,法规对这些噪声源的控制也会有很大变化。根据美国环境噪声相关标准及噪声来源类别,将这些标准进行了分类并绘制了框图1-2。图1-2 美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1.4 欧盟环境监测体系

1.4.1 欧盟环境政策、法律及行动规划(1)欧洲环境政策

欧盟环境政策是指欧盟制定的确定各种环境措施的目的、方向、方法、出发点等基本事项的倡导性法律文件。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条例、指令和决定不同,环境政策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文件,没有法律约束,成员国执行或不执行、执行的方式等都是自由的,且环境政策最大的优点是不涉及成员国的主权。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没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为了保障政策在成员国得到贯彻,共同体确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政策,包括立法手段、市场手段、财政手段等,从而使环境政策事实上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欧盟[8]环境法是欧洲环境政策的具体化。欧洲环境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所谓的欧洲环境行动规划。(2)欧盟环境法

欧盟环境法分广义环境法和狭义环境法。

广义环境法是指以环境为调整客体或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一切与环境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环境法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和风景保护法、水资源法、土地法、公害防治法、放射线防治法、垃圾法、危险物品法和将来可能指定的气候保护法,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

欧盟环境法所涵盖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水法、空气法、废物法、化学物品法、噪声法、自然保护法及一般措施等具体内容。(3)环境行动规划

环境行动规划是欧盟协调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措施而颁布的纲领性

[5]文件。这种行动规划制定了一定时期内欧盟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目标,规定相应时期内的优先任务,提出一系列应当采取的措施。环境行动规划是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环境行动规划本身就是一个明确的环境政策。行动规划对成员国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这种指导性的方式对成员国的环境保护实践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1.欧盟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机构

成员国政府是执行欧盟环境法的主要机构。在欧洲联盟方面,制定和执行欧盟环境法的主要机构是欧洲联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和欧洲议会。欧洲银行在执行共同体环境政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1)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洲共同体的执行机构,是欧洲联盟的三个支柱之一,是共同体条约的保护人。欧洲联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共同体法律的执行,有权要求成员国报告是否将有关的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并且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履行该义务。委员会中的分支委员会负责一个或者若干领域(如经济、能源、环境、交通等)的共同体政策的制定等任务。(2)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是唯一直接代表成员国政府的机构,也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调一致通过的原则,是共同体的最后立法机关。理事会有6项关键职能:通过欧盟法律,在许多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立法;协调成员国的总体经济政策;在欧盟与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协议或条约;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欧盟的预算;根据欧盟首脑会议制定的原则,制定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协调各成员国法院与警方之间在打击犯罪问题上的合作。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组织特性决定了欧盟部长理事会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欧洲联盟中拥有广泛决策权力,特别是立法权的一个统一的机构,其运作规则和程序必须在欧盟法的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代表各自成员国利益的团体,所以在其决策和立法过程中,常常不得不考虑各自成员国的国家利益或区域利益。(3)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是欧洲的“环境裁判所”,是国家根据共同体条约成立的专门负责裁决与共同体条约的执行和理解有关争议的司法机关。欧洲法院就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请求发表权威意见时所做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而它就各成员国、共同体机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诉讼所做的判决,则更具有强化共同体法的作用。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工作,在其下设立了初审法院作为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4)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由成员国公民选举产生的785名代表组成,任期5年。欧洲议会是欧盟两院制立法机关的下议院,是唯一的直选议会机构,与欧盟部长理事会同为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于直接由成员国公民选举产生,议程欧洲议会直接代表成员国公民,参与制定共同体法律,审批联盟的预算,对欧洲执委会和部长会议实施监督。

2.欧盟环境法的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是指为欧盟环境法的制定提供建议或详细服务的共同体官方机构,主要是欧洲环境保护局、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欧洲大众环境协商论坛及标准化组织等。(1)欧洲环境保护局(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根据1210/90号条例在丹麦成立环境局,是执行欧盟环境法更为有效的措施。目前该机关主要致力于收集、编排、分析和评估环境信息,每三年提供一次环境状态报告。另外环境局还帮助共同体和成员国对改善环境做出明智的决定,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政策和走向可持续发展。环境局还有协调欧洲环境信息和观测网络的作用。环境保护局没有执行职能,但可以参与监督欧洲联盟法律和义务的执行,促进清洁技术和生产工艺、建立环境评价标准等。(2)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由来自社会各种群体的代表组成,如劳动、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公众代表等,经济委员会扮演着咨询人的角色。(3)欧洲地区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欧洲地区委员会根据马斯特里赫条约成立。有关教育、短期培训、青年、文化、公共卫生、欧洲运输网络和社会后进带动等事务,必须咨询该委员会。1.4.2 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政策制定阶段,欧盟机构发挥主导作用,整个过程是提出提案、协商、修改和表决的联合决策过程。在决策程序上,欧盟条约将“共决程序”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确定为环保问题投票表决的原则(在有关环境税收、城镇规划、能源供应等领域仍需要一致同意)。根据这一原则,有关环境法律的决策将由欧委会提出建议,在经过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原则投票表决通过后即可成为共同体法律,这使得环保政策更加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关于管辖权划分,与其他一些共同政策领域一样,在欧盟层面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实施、协调、推动等。成员国则负责将法规(如标准)转换为国内法并具体执行,欧盟环境政策立法程序如图1-3所示。图1-3 欧盟环境政策立法程序1.4.3 欧盟环境管理体系

欧盟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地区和地方三个层次,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欧盟机构、各成员国政府、地区和地方机构以及公民等所有公共权力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欧盟遵循辅助性原则和比例适度原则。这一治理过程显著的特点是责任分担,即共同体、成员国、地区和地方当局以及利益各方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分担环保义务。

下面介绍欧盟重要成员国——德国的环境管理体系。

1.德国环境管理体制[2]

德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在联邦、州和地方三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1)权责体系

德国的宪法、法律及其他规章对环境保护权责有明确规定,其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三级:联邦、州、地方(市、县、镇)。

联邦政府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一般环境政策的制定、核安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跨界纠纷的处理。联邦政府环境立法范围包括:废物管理、大气质量控制、噪声、核能及其他自然保护、景观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等框架立法。

州政府环境管理的职能主要是环境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环境政策的制定。

州政府环境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州环境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欧盟、国家污染控制、自然保护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对各区环境行为的监督等。从立法方面讲,州的职能是在联邦法律体系(如水资源管理、自然保护、景观管理)及区域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法律的细化和完善。联邦在环境政策制定及立法方面有领导或统帅作用。州在环境执法方面负主要责任。在与联邦或州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地方对解决当地环境问题有自治权。除自治以外,地方也接受州政府直接委派的一些任务。

联邦、州与地方的环境管理职责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立法权责。联邦法是环境法的主体,特别是在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消除、废物管理、化学品、遗传工程、核安全等方面。宪法规定了联邦专有立法权、联邦与州共有立法权、联邦框架立法。州可以在水管理、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方面进行立法,但即使在这些领域,联邦框架法也只是给州决策留下很小的空间。同时,法律规定,在如下领域,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和平利用核能的生产和利用,核辐射防护等;废物处置、大气污染控制及噪声控制;遗传信息的分析等。

② 法律和政策实施权责。根据宪法(第30条和第83条),州对环境法的实施负主要责任。联邦只是在重要的环境监测、评估、全面环境意识提高、遗传工程、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濒危物种贸易等管理方面负一定责任。地方主要参与辖区内主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管理监督、废物管理、噪声管理等事务。另外,地方也负责对恢复污染场所提供资金支持、再耕作及监测事务。

③ 环境规划权责。德国没有总体的环境规划,只有技术性的、具体环境介质的规划。

④ 环保投资权责。德国宪法规定,任务、责任和资金相关联。原则上,联邦和州支出实施资金分离。例如,在核能方面,联邦只负责核设施的运营成本。

总之,对联邦与地方权限职责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环境因子的外部性程度。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影响越大,外部性程度越强。具体而言,环境因子外部性越大,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级别越高,反之亦然。例如,外部性程度较大的大气质量由较高行政级别的联邦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而外部性程度较小的噪声则由地方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2)运行机制

德国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和制定相关环境政策的权力。一般而言,基本法明晰了联邦和州的立法权责。在基本法没有对联邦权责予以明确的领域,州政府拥有相应的权责。但在一些具体领域,联邦能发布超越州法规的所谓“竞争”性法规(基本法第74条),如在废物管理、大气质量控制、防治噪声污染、核能等方面,如果州政府立法与联邦立法相冲突,则以联邦立法为准。而在自然保护、景观管理和水资源管理领域,联邦只有发布框架法的权力,而具体政策由州政府制定(基本法第75条)。

① 决策机制。在决策方面,基本法的条款保障了合作与政策协调及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

② 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德国的特征是:联邦掌握宏观控制,州和地方灵活机动实施。按照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州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权责实施联邦的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在有些领域,如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受联邦的监督,州可以代表联邦执行联邦法律。对其他一些领域,如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基因工程或排放贸易等,则部分或完全由联邦管理。

③ 监督机制。联邦对州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州对环境政策法规的实施要经过上议院批准。州环境部或环保局除了是环境政策法规的主要实施机构,同时还是主要监督机构。州主要通过审查地方环境执法的决定对地方环境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此外,州还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监督。

另外,德国环境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还表现在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实行公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予以监督的机制。

④ 资金保障机制。德国的各级环境行政管理资金一般来自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由法律规定的税收体系支撑。在德国的税收体系中,州税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一般而言,联邦和州使用国税来履行其环境责任。由于州在环境政策实施方面负主要责任,因此州负担资金的主要部分。

在州层次上,环境管理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管理,这也是最主要的管理方式;另一种是委托管理。直接管理就是州环保机构自己直接进行管理环境,在各区(介于州、县之间)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到污染企业核查。委托管理就是委托县、市进行部分环境管理。

联邦与州及州与州之间的协调主要通过环境部长联席会制度。环境部长联席会由联邦、州的环境部长及联邦、州参议员组成。联席会议由不同州轮流举行,每年定期举行两次。共同部级程序规则中也规定联邦部委在起草相关文件之前必须咨询相关州,这样,州的利益和要求应该尽可能地在法规草案中得到反映。而且,法规草案也要交由相关州阅览。

2.德国环境管理相关机构构成(1)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

1986年以前,德国的环境事务主要由内务部、农业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1986年6月6日,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以下简称德联邦环境部)成立。德联邦环境部是联邦政府负责环境政策的机构。

德联邦环境部的职能包括:水与废物管理;土壤保护与受到污染的场地管理;环境与健康;污染控制;工厂安全;环境与交通;化学品安全;自然与生态保护;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核材料的供给与处置;国际合作。

依据联邦议院的决议,德联邦环境部有两个办公地点,一个在波恩,另一个在柏林。德国联邦议院已通过决议案,环境部主要办事处设在波恩,共有6个部门。(2)环境部主要部门职能设置

德联邦环境部除上述内设6个司局级管理部门外,还单独下设三个局,分别是联邦环境局、联邦自然保护局和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

① 联邦环境局

联邦环境局成立于1974年7月22日。该局的主要任务是为联邦环境部提供环境科技支持,特别是准备法规与管理制度,领域包括: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控制、废物管理、水资源管理、土壤保护、环境化学,以及与健康有关的环境事务。主要任务包括:

● 就环境问题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

● 为环境部提供科技咨询;

● 搜集环境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 参与“蓝色天使”环境标志的评奖;

● 参与实施土壤保护战略和污染地的恢复工作;

● 参与北海的生物多样性监测;

● 研究并解决与环境卫生有关的问题;

● 参与实施植物保护、遗传工程及汽油铅含量法。

从1994年开始,增加了环境与健康的工作,另外又建立了一个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空气监测网和化学品评估中心也由该局负责。同时,环境局还参与许多国际事务。

② 联邦自然保护局

联邦自然保护局于1993年8月设立,其前身包括联邦自然保护及景观生态研究中心、联邦营养与林业局的物种保护委员会,以及联邦经济局的物种保护职能部门。自然保护局是国家和国际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联邦层次上的重要的科学机构。其主办公地点在波恩,在莱比锡和吕根岛有两个分支机构。自然保护局的主要任务是:

● 为联邦政府提建议;

● 为联邦的发展计划提供支持;

● 批准受保护动、植物的进出口;

● 进行研究;

● 将其研究成果公布于众。

③ 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

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于1989年11月设立,总部在萨尔茨吉特。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在核能源法及辐射保护预防法的框架下,负责核安全、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及放射性保护。放射保护办公室帮助联邦环境部行使后期的联邦监督权。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放射保护办公室进行科学研究。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设立4个部门,分别是放射卫生部门、应用辐射保护部门、核安全部门、核废物管理和运输部门。1.4.4 欧盟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欧盟有关环境噪声的标准可分为三类:(1)户外使用设备噪声标准,如压缩机、塔式起重机、电焊发电机、发电机等57种户外使用设备噪声限值;(2)交通噪声标准,如机动车(汽车、摩托车)及排气装置、民用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和铁路噪声管理;(3)其他噪声标准,如家用电器、娱乐船等。

图1-4所示为欧盟交通噪声标准体系,按不同噪声源分类,主要分为4类:机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铁路噪声、船舶及设备噪声。每一类都分别列出了重要的噪声标准。图1-4 欧盟交通噪声标准体系

1.5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声环境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ISO)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制作全世界工商业国际标准的各国国家标准机构代表的国际标准建立机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包括162个会员国。参加者包括各会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和主要公司。它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任务是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化及其有关活动,以利于国际间产品与服务的交流,以及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发展国际间的相互合作。1.5.1 ISO的组织机构

ISO的主要机构有全体大会、ISO中央秘书处、理事会。理事会下又分不同的部门,分别如下,如图1-5所示。

● 政策制定委员会:合格评定委员会、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

● 理事会常设委员会:理事会常设财务委员会、理事会常设战略委员会;

● 特别咨询组;

● 技术管理处;

● 标准样品委员会;

● 技术咨询组;

● 技术委员会。图1-5 ISO组织机构体系1.5.2 ISO标准的制定程序

ISO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制定国际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一种机制。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国际标准的工作步骤和顺序一般可分为7个阶段:提出项目→形成建议草案→转国际标准草案处登记→ISO成员团体投票通过→提交ISO理事会批准→形成国际标准→公布出版。1.5.3 ISO环境噪声标准

图1-6所示为ISO组织主要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主要分为交通噪声标准、工业及其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一些重要的环境噪声评[11]价标准。图1-6 ISO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1.6 声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概述

1.6.1 国外声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概况

国外声环境监测工作是伴随着环境质量恶化的过程而开展的,一般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噪声调查约早于我国20年,而大规模的噪声监测工作约早于我国10年。在20世纪70年代,国外已经大多将精力集中到噪声的预测预报方面,常规监测主要由自动监测系统完成。此外,在户外环境噪声测量方面,还开发了多种供现场频率分析、时间特性分析、现场实时分析、现场磁记录等仪器。目前已经能够做到自动测量、自动数据处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网络互联及监测信息共享。噪声监测信息的处理、加工和评价,均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国外环境噪声监测技术发展方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深入地进行环境噪声预测,为环境噪声管治和控制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噪声信息的实验室分析研究,着重进行噪声信息的频率成分、时间特性、空间特性、空间分布、仿真模拟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完善噪声的全自动监测,增加监测时段,提高监测数据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1.6.2 国内声环境噪声监测技术发展概况

早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在著名声学专家马大猷先生的带领下,开始注重噪声监测的研究。在仪器方面,早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就开始生产指针式人工读数声级计,其特点是体积大、精度低、动态范围小。20世纪80年代中期,研究开发具有数据自动采集、存储、处理功能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到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噪声监测仪器进一步追求小型化、便携、动功能等特点。

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自动监测系统只在少数发达城市得到了应用,噪声监测仪器目前以人工采样为主,存在监测频次低、监测仪器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声环境质量监测技术的系统化、自动化和交互化有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http://www.cnemc.cn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http://www.es.org.cn中国环境标准网.

[3]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S].

[4]http://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index.htm

[5]National Environment Policy Act 1969,美国环境噪声指令[S].1969.

[6]Noise Control Act of 1972,美国噪声控制法[S].1972.

[7]The Quite Community Act of 1978(R2013),社会宁静法[S].1978.

[8]高家伟.欧盟环境法[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0.

[9]Directive 2002/49/EC 25 June 2002 relating to the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S].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2.

[10]Directive 2002/3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March 2002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rules and procedures with regard to the introduction of noise-related operating restrictions at Community airports[S].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2.

[11]ISO 20906:2009/Amd.1:2013(E)Acoustics-Unattended monitoring of aircraft sound in the vicinity of airports[S].2009.

第2章 声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

2.1 噪声和噪声污染

2.1.1 声音和噪声的基本概念

声音的本质是振动,物体在空气中振动时,会使周围空气发生疏、密交替变化并向外传递,且这种振动频率在20~20000Hz之间,人耳可以感觉,称为可听声,简称声音。频率低于20Hz的称为次声,高于20000Hz的称为超声,它们作用到人的听觉器官时不引起声音的感觉,所以不能听到。声源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流体(液体和气体)的振动。声音的传媒介质有空气、液体和固体,它们分别称为空气声、水声和固体声等。噪声监测中主要讨论的是空气声。

人类生活在一个声音的环境中,通过声音进行交谈、表达思想感情,以及开展各种活动。但有些声音也会给人类带来危害。例如,震耳欲聋的机器声、呼啸而过的飞机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需要的声音称为环境噪声。噪声的判断还与人们的主观感觉和心理因素有关,即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干扰声都叫噪声,例如,在某些时候,某些情绪条件下音乐也可能是噪声。噪声干扰人们的睡眠和工作,强噪声会使人的听力损失。这种损失是累积性的,在强噪声下工作一天,只要噪声不是过强(120分贝以上),事后只产生暂时性的听力损失,经过休息可以恢复;但如果长期在强噪声下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会产生永久性的听力损失,过强的噪声还能杀伤人体。

环境噪声的来源有4种:一是交通噪声,包括汽车、火车和飞机等所产生的噪声;二是工厂噪声,如鼓风机、汽轮机、织布机和冲床等所产生的噪声;三是建筑施工噪声,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发出的声音;四是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产生的噪声,例如,高音喇叭、收录机等发出的过强声音。2.1.2 噪声污染的特点

1.时间分布性

随着时间的变化,噪声污染的强度和范围等是会变化的,一旦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污染也立即停止。例如,交通噪声的强度随着不同时间内车辆流量的变化而变化。

2.空间分布性

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衰减较快,往往影响的范围较小,而且,声源往往不是单一的,具有分散性,因此,不同空间位置上噪声污染的强度分布是不同的。由上可见,为了正确表述一个地区的声环境质量,单靠某一点的监测结果是无法说明的,必须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空间分布特点,科学地制订监测计划(包括网、点设置、监测项目、采样频率等),然后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得到较全面而客观的评述。

3.噪声污染与噪声污染强度的关系

噪声污染的强度与无噪声污染的自然本底值之间存在一界限,噪声污染的强度对环境的危害有一个阈值。对阈值的研究,是判断环境污染及污染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环境标准的科学依据。

4.噪声污染的社会性

尽管噪声污染是物理性污染,没有污染物,对环境也没有后效作用,但是有可能对人产生永久的伤害。噪声的影响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影响是直接的,这使得噪声污染容易受到社会重视。而且某些人喜欢的声音对另一些人则可能是噪声,这容易引起社会纠纷。与其他污染相比,噪声的再利用问题很难解决。

2.2 基本声学参量

2.2.1 声音的频率、波长和声速

声源在一秒钟内振动的次数称为频率,记为 f,单位为Hz。振动一次所经历的时间称为周期,记为T,单位为s。沿声波传播方向振动一个周期所传播的距离,或在波形上相位相同的相邻两点间的距离称为波长,记为λ,单位为 m。一秒时间内声波传播的距离称为声波速度,简称声速,记为c,单位为m/s。频率、波长和声速三者的关系是:c=λ/f。声速与传播声音的媒质和温度有关,在空气中,声速c和[1]温度t的关系是:c=331.4+0.607t。常温下,声速约为340m/s。2.2.2 声压、声强和声功率

1.声压P

声压是由于声波的存在而引起的压力增值,声压的单位为帕(Pa)。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形成的压缩和稀疏交替变化,所以压力增值是正负交替的。但通常讲的声压是取均方根值,称为有效声压,故实际上总是正值。对于球面波和平面波,声压与声强的关系是:,ρ是空气密度。

2.声强I

声强是指单位时间内,声波通过垂直于声波传播方向单位面积的2声能量。单位为W/m。

3.声功率w

声功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声波通过垂直于传播方向某指定面积的声能量。在噪声监测中,声功率是指声源总声功率。单位为瓦(W)[1]。2.2.3 声学参量的级与运算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遇到的声音强度变化范围非常大,可以达到 6 个数量级以上;而且由于人体听觉对声信号强弱刺激反应不是线性的,而是成对数比例关系的,所以在声学中普遍使用对数标度来量度声压、声强和声功率等声学参量,单位用分贝(dB)表示。即两个相同的物理量(例A和A )之比取以10为底的对数并乘以010(或20):10 lg(A/A ),它是无量纲的。式中,A是基准量(或00参考量),A是被量度量。被量度量和基准量之比取对数,这对数值称为被量度量的“级”。亦即用对数标度时,所得到的是比值,它代表被量度量比基准量高出多少“级”。

声压级的符号是L:,基准声压为P-52×10 Pa,该值是具有正常听力的人刚能听到的1000Hz声音的最低声压。

声强级L:,I是基准声强,为I0-12210 W/m,它是空气中与基准声压相对应的声强值。

声功率级L:,w是基准声功率,w0-12[1]为10 W。

2.3 声环境监测中常用的术语和参量

2.3.1 常用术语

1.突发噪声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2.背景噪声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4.城市、城市规划区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由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5.乡村

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6.交通干线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如下。(1)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2)高速公路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55 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 000~80 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 000~100 000辆。(3)一级公路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 000~30 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55 000辆。(4)二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 000~15 000辆。(5)城市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6)城市主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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