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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7 0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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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方旭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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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毛泽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创造性贡献(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

建国后毛泽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创造性贡献(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试读:

“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总序(修订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慎明“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奉献给广大读者的一套普及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的理论读物,又是我们集中院内外相关专家学者长期研究、精心写作的严肃的理论著作。

为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生活,每册书的字数一般限定在4万字左右。这有助于读者在工作之余或旅行途中一次看完。从2012年7月开始的三五年内,这套小丛书争取能推出100册左右。

这是一套“小”丛书,但涉及的却是重大的理论、重大的题材和重大的问题。主要介绍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及重要观点的创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领袖人物(其中包括反面角色),各主要国家共产党当今理论实践及发展趋势等,兼以回答人们心头常常涌现的相关疑难问题。并以反映国外当今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为主,兼及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

从一定意义上讲,理论普及读物更难撰写。围绕科学社会主义特别是世界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极有限的篇幅内把立论、论据和论证过程等用通俗、清新、生动的语言把事物本质与规律讲清楚,做到吸引人、说服人,实非易事。这对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无疑是挑战。我们愿意为此作出努力。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危机,是推迟多年推迟多次不得不爆发的危机,这场危机远未见底且在深化,绝不是三五年就能轻易走出去的。凭栏静听潇潇雨,世界人民有所思。这场危机推动着世界各国、各界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民众开始进一步深入思考。可以说,又一轮人类思想大解放的春风已经起于青之末。然而,春天到来往往还会有“倒春寒”;在特定的条件下,人类社会也有可能还会遇到新的更大的灾难,世界社会主义还有可能步入新的更大的低谷。但我们坚信,大江日夜逝,毕竟东流去,世界社会主义在本世纪中叶前后,极有可能又是一个无比灿烂的春天。我们这套小丛书,愿做这一春天的报春鸟。

现在,各出版发行企业都在市场经济中弄潮,出版社不赚钱决不能生存。但我希望我们这套小丛书每册定价不要太高,比如说每本10元是否可行?相关方面在获取应得的适当利润后,让普通民众买得起、读得起才好。买的人多了,薄利多销,利润也就多了。这是常识,但有时常识也需要常唠叨。

敬希各界对这套丛书进行批评指导,同时也真诚期待有关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各方面的人士为我们积极撰稿、投稿。我们选取稿件的标准,就是符合本丛书要求的题材、质量、风格及字数。2013年3月18日

绪言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在毛泽东同志的重要“著作中包含的许多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是有普遍意义的,现在和今后对我们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毛泽东思想以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它培养的大批骨干,不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说: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丢不得,丢掉了实际上就否定了我们党的光辉历史;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的原则,我们将永远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前进”。

笔者认为,《决议》和习近平同志讲话中的这一论断,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表现。笔者更进一步具体地认为,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是思想史上的一位集大成者,广博与具体同时成为其思想的特征。他的建树,可见于诸多学科领域,法学亦被囊括其中。在毛泽东的法学或法律思想中,最需被提及和研究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他殚精竭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探索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许多创造性贡献,并影响至今。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某些理念、制度和方法及其水准,依然是毛泽东所创、所设、所达到。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所作出的努力,也将继续为今后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营养和实践参照。或者,也可以简而言之,毛泽东创造性地解决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从未遇到和回答过的重大法治建设课题,即在一个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和经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如何创建新民主主义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新民主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衔接、平稳过[1]渡,并初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但是,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毛泽东是否具有法学或法律思想、毛泽东是一位“人治论者”抑或为“法治论者”、毛泽东是否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过贡献以及在肯定毛泽东对中国法治建设曾做出过贡献的前提下其功过如何评价等问题,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其形势不可谓乐观。这些争议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或阻碍着人们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和评价,更令笔者担忧的是,这些争议在一小部分人中的蔓延以及长期得不到思想认识领域的彻底解决,极可能导致出现中国法治历史中的“虚无主义”,从而产生诸多贻害,并最终或者割裂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或者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为求以正视听,并能够完整呈现毛泽东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具体形象,笔者拟选取新中国成立后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就他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所做出的显著的、卓越的、创造性的贡献作一简明扼要的梳理和研究。当然,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为法治建设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呈现,并不意味着他在探索法治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时没有出现过失误甚至是错误。

毛泽东向来认为,革命的目的在于“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加以改变,把经济制度加以改变”,把“法律”等“上层建筑加以改[2]变”。但改变原法律、建立新法律,其目的并不在于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一个新的生产关系,而在于发展生产。这也正如1956年1月25日他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六次会议上所说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3]为了解放生产力”。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法治建设领域所进行[4]的探索,也正是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的。

[1] 刘兰芳:《一本填补毛泽东思想研究空缺的好书》,《毛泽东思想研究》1991年第6期,第142页。

[2]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182页。

[3]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1页。

[4] 笔者撰写本书时,最为深刻的感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治建设应当服从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一直都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主题线索,就连1959年9月14日即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前夕,毛泽东在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一批罪犯的建议》中,就“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原因进行解释时,还尤为强调此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大意义。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1页。一宪法领域: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

毛泽东与宪法有着不解之缘,宪法对毛泽东而言也意义重大。早在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在湖南“省宪运动”中就曾倡导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省宪法。学者们通常认为,恰恰是毛泽东要求出台一部反映民意的省宪法,才使得他与同时代其他的革命人士,以及与以前的自己相区别开来,由此他完成了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变。青少年时期宪法思想的转化,不仅表征着毛泽东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世界观的诞生,而且在他以后的革命和建设生涯中,宪法、宪法性文件的拟定及其宪法思想始终都是毛泽东法治实践和法律思想中最丰富、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分。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他亲自领导和直接参与拟定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同[1]时,他还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和指导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值得大书而特书的,便是他亲自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即1954年宪法草案。1954年宪法是毛泽东亲自领导并自始至终参与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凝聚了毛泽东的政治智慧,体现了毛泽东的宪法思想,他在制定1954年宪法过程中所做的重要贡献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是功不可没的,甚至有人因此而将他比作[2]中国的华盛顿。1.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便提到日程上来。任务主要是两项,[3]一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制定宪法。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前夕所制定的《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4]以后扮演着临时宪法的角色,是当时我国的“根本大法”,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其毕竟只是一部具有临时和过渡性质的法律文件。毛泽东意识到,健全的国家政治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国民经济恢复取得一定成绩后,已经成为一项日益迫切的工作,也成为他那时政治工作的核心。毛泽东在1953年1月13日下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总结讲话时明确提出,“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5]法”。于是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工作便在他的直接领导和亲自参与下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了。2.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具体过程

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制定宪法;12月1日,经毛泽东审定,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认为当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起草宪法的提议;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社论将“通过宪法”列为1953年的“伟大任务”之一;1月11日,毛泽东召集党外人士座谈会,专门征求了党外人士对宪法制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月13日下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毛泽东又对1月11日座谈会上党外人士就宪法制定所存顾虑和所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也正是在此次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一职,这使得他直接领导并亲自参与了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2月24日,刚刚审定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赶赴杭州,开始了长达七个月(集中的时间约为两个月)的“封闭式”宪法起草工作。

由于有了毛泽东的亲自领导和直接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非常顺利:1953年6月6日晚,在中南海颐年堂召集刘少[6]奇、朱德等人开会,商谈宪法问题;1953年12月15日,在中南海颐[7]年堂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讨论宪法的起草问题;1953年12月24日,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正式主持起草宪法草案;1954年1月9日,正式开始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正式开始;2月17日,完成初稿;2月24日,“二读稿”完成;2月26日,“三读稿”完成;2月28日和3月1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8]“三读稿”;3月9日,“四读稿”出现;3月12日、13日和15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四读稿”。此外,在3月初,毛泽东还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3月17日,毛泽东回京,当日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四读稿”;3月23日,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5月27~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连续召开四次会议,继续讨论草案,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讨论修订稿;6月11日,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修订稿;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9月8日,毛泽东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修改,这时距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只有七天了;9月14日,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毛泽东又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的宪法草案进行了最后一次审议。到了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1197人,其中赞成票为1197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零票。这样,载有全民族愿望,也载有毛泽东个人极大心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终于诞生了。

在这长达七个月的宪法草案起草工作中,毛泽东可谓专心致志、呕心沥血。

第一,毛泽东为起草宪法草案,特意将自己的其他工作调开,专门设定相当长的时间在固定场所专心起草宪法草案,地点被固定在杭[9]州,“封闭式”起草长达七个月,而且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

第二,毛泽东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或宪法学书籍,为起草宪法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如外国宪法中的苏联(包括苏俄)宪法、罗马尼亚宪法、波兰宪法、德国宪法、捷克宪法、法国宪法等;旧中国宪法中的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草案、1946年蒋介石宪法,甚至还包括一些旧中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10]时期约法》以及更早的清廷贵族的《十九信条》。对于上述参考文件和资料,毛泽东不仅进行了细致的阅读和研究,还建议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也进行阅看。当时,某杂志刊载了一篇从苏联法学杂志上翻译过来的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草案全民讨论情况的文章。“对这篇文章毛泽东看得很仔细,用钢笔划了许多他认为重要的地方,有的地方划了两道,还加上了圈。他对苏联全民讨论中关于宪法草案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机构部分提出意见数量的百分比特别[11]注意,划了好几条黑线”,“当时毛泽东是十分认真的”。不仅如此,在1954年7月1日,毛泽东还把《政法研究》编辑部编译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批送给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和彭真阅读,并批示“此件值得一看”一语,同时又将此文批示给田家[12]英阅读。

第三,毛泽东亲自起草了宪法草案的大部分条文。1954年3月23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参与宪法起草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宪法草案的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而写成的。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这个小组,是在毛主席的亲自领导下和亲自参加下进行工作的。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13]毛主席都亲自参加了讨论”。

第四,毛泽东亲自拟定了起草宪法的工作步骤,如初稿的完成时间、初稿复议的完成时间、政治局对宪法草案初步讨论和讨论通过的时间、宪法小组的讨论时间等,这些工作步骤均由毛泽东不厌其详地亲自确定下来,由此保证了宪法起草工作的连续和效率。毛泽东对宪法起草工作步骤的精密要求,笔者摘录他于1954年2月17日给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位同志的一份电报便可见一斑。他在该封电报上说:“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14]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3.毛泽东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对其立法内容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

在此过程中,毛泽东的亲自领导和直接参与可谓事无巨细,他对宪法草案的立法内容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以下事例,可兹为证。

第一,为1954年宪法确定“过渡”的性质。毛泽东认为,1954年宪法,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在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他对宪法的“过渡”性质进行了通俗易懂的界定和解释,他说:“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15]过渡时期的特点”。

第二,对革命的性质作出更加准确的表达。1954年11月中旬,毛泽东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并提出多处修改和作出多处批注。如将序言首句“中国人民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中的“人民革命”改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改为“伟大的俄罗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在“八万万以上的自由人民”之前,加写“苏联、中国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共有”十四个字。

第三,为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职权作了科学界定。1954年3月20日或21日,毛泽东审阅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讨论修改稿。他在审阅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的时候,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注:“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批:“此条应采纳周鲠生意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或者受主席委托时”。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较妥”。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其中一款“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行为,[16]行使检察权”中的“犯罪行为”一词改为“犯法行为”。对初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毛泽东批注:“宜单列一条”。第一次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规定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毛泽东批注:“国家主席的罢免”。对第一次修正稿的国务院一节(含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毛泽东批注:“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17]的性质”。

第四,为外交、经济、军事等基本制度作了准确定性。1954年9月8日,毛泽东审阅修改准备提交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在序言部分,将“我们根据平等、互利、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中的“相互尊重领土主权”,改为“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将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中的“保卫国家的安全和[18]领土主权的完整”,改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4.毛泽东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对其立法技术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

毛泽东对第一部宪法草案的立法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语言,都有着精益求精的要求。笔者选取以下事例,用以证明他对宪法草案的立法技术亦有创造性的贡献。

第一,1954年2月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三读稿”说明中写道:“这个修正草稿较二读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改外,这些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19]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顺”。

第二,1954年3月20日或21日,毛泽东审阅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讨论修改稿。他所作出的修改具体如下:“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20]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第三,1954年3月23日下午,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专门就宪法草案的文字风格谈了自己的理解。他总的想法是,宪法草案的文字应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他说:“把什么什么‘时’都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21]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第四,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哪个提法更好,毛泽东是这样向党外民主人士解释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不要了,太长了。这是上次会议议的,也是反复了几次。初稿是‘国务院’,后来改做‘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又改回来叫‘国务院’。按照外国的习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我们现在的政府多得很,省、县、乡都叫政府,现在宪法草案上规定都改叫‘人民委员会’。我们大家研究了一下,觉得这样可以。全国只有一个政府,即国务院”。[22]

第五,当他反复阅读至全国人大职权中“决定战争与和平”一项时,建议修改为“决定战争和和平”,即以“和”代替“与”字,从而更准确地表述出全国人大的此项职权内容。到制定1982年宪法的时候,有人提出“决定战争和和平”一语中存在两个“和”字,读起来觉得拗口,因此提议修改为“决定战争与和平”,但经过大家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使用“决定战争和和平”的提法更科学,因此便保[23]留了当年毛泽东所建议修改后的条款表述。这正如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所说的那样:“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将立法一方面视为一种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又将其看[24]作是一项科学活动,的确贯穿了毛泽东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之中。

此外,毛泽东不但注重对1954年宪法草案的修改,而且还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草稿)》作出多次批示和多处修改,囿于篇幅的限制,此处不再一一赘述。5.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的伟大历史意义。在毛泽东看来,可以总结为两条:第一,它“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25]设的经验”,由于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使得它比以前的中国的或外国的宪法更先进、更优越。第二,它“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所谓原则性是指它坚持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所谓灵活性是指它兼顾了当时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实际,当时“能实行[27]的”“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

毛泽东对这部宪法有一个定性,他认为这部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

[28][29]法”。这部宪法的目的是“团结全国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30]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后来的历史实践证明,毛泽东对这部宪法的定性是正确的,宪法的目的也得到了完全的实现。而毛泽东个人对这部宪法亦是珍视有加,也成了遵守宪法的模范,他在处理很多问题时都明确地表示过,凡事皆[31]有底线,而“宪法就是底”。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对待宪法的态度,与他对待《共同纲领》的态度完全保持一致。他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颁行之前曾讲过:“我们有伟大而正确的《共同纲领》以为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32]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6.1954年宪法是毛泽东长期宪法理论思考和宪法实践的结晶

需要特别给予说明的是,1954年宪法是党和毛泽东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思考、总结宪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的结晶,绝不是他个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闭门造车”的产物。

首先,在20世纪20年代的建党初期,党先后制定和提出《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前者针对时局提出了十一项基本原则,后者则提出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这两个文献是党在国民革命时期的行动指南,涵盖了这一时期党的宪法思想。其中,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纲领的确定,“真正民主共和国”口号的提出,人民享有各项权利的保障要求,标志着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已处于萌芽状态。其次,在土地革命时期,顺应各地苏维埃政权纷纷建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建的趋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应运而生,这是一个工农民主共和国的政治方案,蕴含并发展了建党初期的党的宪法思想。它是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在土地革命阶段的集中体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遵循的最高宪法原则。再次,在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在坚持和推动抗战的前提下,党提出了以“改革政治机构”、“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纲领。毛泽东审阅或撰写的《中央关于推进宪政运动的第二次指示》、《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宪政》、《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等,分析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和特点,规划和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图景,特别是在边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宪法实践,标志着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开始接受实践的检验,并逐渐趋于成熟。总之,经历了国民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洗礼,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革命的由来和发展有了更为深刻的规律性认识,也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磋商酝酿,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作为核心内容构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人民权利的规定,建构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制度框架,使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各个阶级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确认和保障,成为各革命阶级、阶层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这是新中国宪法理论内容和结构框架的一个初步体现,对1954年宪法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理论奠基作用。

[1] 侯愚、刘娟:《毛泽东对中国宪法学说的贡献》,《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第1页。

[2] 薛剑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视野下的五四宪法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6页。

[3] 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第308页。

[4]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156页。

[5]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9页。

[6]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110页。

[7]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08~209页。

[8] 在这次会议上,周鲠生和钱端升被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叶圣陶和吕叔湘被聘为语言顾问,董必武、彭真和张际春被指定根据会议修改意见对宪法草案“三读稿”进行具体修改。

[9]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毛泽东与浙江》,中央党史出版社,1993,第5页。

[10] 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第317~320页。

[11] 董成美:《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三十)》,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3~4页。

[12]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55页。

[13]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7页,注释[1]。

[14]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1~222页。

[15]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8页。

[16]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6~227页。

[17]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18~219页。

[18]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76页。

[19]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2页。

[20]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6~227页。

[21]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29~230页。

[22]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49页。

[23] 董成美:《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三十)》,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3页。

[24] 王志坚:《历史地看待毛泽东的法治思想》,载《党史文苑》2007年第12期,第30页。

[25]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25页。

[26]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26页。

[27]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27页。

[28]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29页。

[29]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50页。

[30]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30页。

[31]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58页。

[32] 逄先知、冯蕙:《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156页。二刑事法领域:创制“死缓”制度

死缓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的刑罚执行制度,无疑是我国对世界刑事法学的一大贡献,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都对死缓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死缓制度诞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死缓这一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死缓对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死缓使原来应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判决和执行有了一定期限的缓冲,使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决定的死刑,而是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死”中增加了“生”的因素。其次,死缓对体现区别对待政策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死缓制度中,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判处不同的刑罚,有的必须立即处死,有的不需要立即处死,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后,死缓制度对促进犯罪分子改造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死缓作为从属死刑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犯罪分子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警告。死缓的特点就在于判处死刑却又不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给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机会,或生或死,做出抉择。这就是说,死缓最后的处理结果完全取决于犯罪分子本人,犯罪分子只有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如果抗拒改造,执迷不悟,只能是[1]咎由自取,死路一条。

从称谓角度考察,死缓制度最早可以追及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死刑缓刑”制度。1930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第185号决议,即《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惩办帝国主义者的办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载有四种刑罚,分别是:(1)罚款;(2)没收财产;(3)监禁和苦役;(4)非常刑罚(死刑)。其中对“非常刑罚(死刑)”又强调“但得缓刑若干时间,暂时监禁”(《决议》第二条)。《决议》之所以决定对帝国主义者(外国商人教士等)判处死刑,当然是因为他们“企图领导当地反动残余阴谋反对苏维埃政府,或者响应进攻红军之国民党地主的武装”;同时,对帝国主义者判处死刑但暂时监禁,还具有特别的功效:与国民党各地政府所抓捕的共产党员和赤色工会会员等相交换。该《决议》具体要求说:“反革命犯罪之外人,受监禁处分或非常刑罚(死刑)处分而缓刑者,可以依‘交换俘虏’的惯例,向国民党各地政府(南京、上海、南昌、武汉等)或帝国主义政府(如上海工部局政府、香港英督府)提出释放之条件,即指明国民党政府应将某监狱中之革命‘罪犯’(共产党员,赤色工会会员等)释放,限期妥送至苏维埃区域后,则苏维埃政府将释放反革命罪犯外人某某一名或某某等若干名。此等罪犯罪名应即更公布电达外界”(《决议》第三条)。

毛泽东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创造性设置死缓这一刑罚制度的。1.创制死缓制度的历史背景——镇压反革命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反动派败逃台湾,在大陆上留下一大批反革命分子。有的上山为匪,有的潜伏下来,有的还骑在人民头上继续为非作歹。他们不甘心失败,无时无刻不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向人民和人民政府进攻,企图推翻新生的人民政权。朝鲜战争爆发后,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明显地猖獗起来。1950年9月15日,美军在朝鲜仁川登陆,反革命分子以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美国人就要打到鸭绿江来,蒋介石反攻大陆的时机已到,便纷纷在各地进行破坏活动。这些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破坏工程、铁路、仓库,破坏抗美援朝的军运工作和经济建设。他们杀人放火,烧毁民房,抢劫粮食、财物,制造大规模的社会混乱。他们甚至袭击、围攻县、区、乡人民政府,残杀革命干部和积极分子。1950年这一年,在新解放区有近四万名干部和群众被反革命分子杀害,其中仅广西就有三千多名干部被杀害。美国情报机构也派遣特工人员潜入我国内地,积极发展组织,刺探情报,并企图暗杀中国领导人。基于此,为伸张民气,巩固政权,必须大张旗鼓地进行一场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这是不可避免的,是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继续。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揭开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序

[2]幕。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毛泽东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使镇反运动有了法律依据和统一的量刑[3]标准。该条例共规定了十一种反革命犯罪情形,凡情节重大的,皆可以判处死刑。但由于其中死刑遍及各种犯罪情形,条文简略且稍显粗糙,情节重大与情节较轻之间缺乏具体的区分标准和量化依据,这为以后扩大镇反范围等“左”的偏向的出现,埋下了伏笔。2.毛泽东在镇反运动中的慎刑政策

在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中,党中央和毛泽东所确定的政策和方针分别是“对反革命分子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打得又准、又稳、又狠的方针”,不难看出,这其中便先天地蕴含着毛泽东慎刑的刑事政策思想,从思想认识角度观察,他对死缓制度的创设深刻地根植于其慎刑思想。伴随着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的纵深开展,尤其是一些“左”的偏向的出现,毛泽东的慎刑思想便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了,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应杀的标准和范围。已如上述,镇压反革命分子工作的方针是“打得稳、打得准和打得狠”。用毛泽东自己的话来解释,“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4]在这里,毛泽东虽然强调“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坚决要杀掉的是“应杀的反动分子”,但对区分应杀和不应杀的标准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后来,他逐渐将应杀和不应杀的标准明确下来,同时也将杀的范围做了清晰的界定。

1951年1月21日,毛泽东复电中共上海市委并告饶漱石和陈毅,[5]指明应杀的反动分子是“真正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1月22日,毛泽东复电叶剑英等人并告中共中央华南局,在该电中,毛泽东认为应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是“与剿匪有关的匪首、恶霸、大特务”[6]和“与剿匪无关的反革命重要分子”;1月24日,毛泽东为转发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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