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检测错误致人失去求职机会,医院是否会赔偿(因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22 1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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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测错误致人失去求职机会,医院是否会赔偿(因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

健康检测错误致人失去求职机会,医院是否会赔偿(因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健康检测错误致人失去求职机会,医院是否赔偿

【分析解答】

乙型肝炎检验的化验结果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可能来自血样本身、设备、人为等几方面因素。一般来说,乙肝病毒与甲肝、戊肝、类风湿等病毒不同,它不易受到干扰,检验结果很稳定。因此,乙肝是不易发生误诊的。有的非法医疗机构为了敛财而欺骗病人,故意将病人误诊为乙肝,或者将病毒DNA检测在正常范围内的患者说为具有传染性,但正规医院是不会这么做的。各医院选用的设备不同,也有可能引起误差。但正规大型医院多选用进口仪器,灵敏度和精度都是有保证的。尽管不能排除仪器本身的原因,但由于诊断“大三阳”要依据五项指标,每项检测都出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问题样本还要复检,两次结果进行比对才能得出结果。因此,化验结果出现错误的原因中最大的可能还是人为因素。有些乙肝病人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让健康人替检,但健康人找病人替检的可能性基本上是没有的。医院方面有可能在一些环节中出错,例如弄混了血样。这是正规医院误诊的最主要原因。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启东市某饭店欲录用丘某某为厨师。2月25日,丘某某按规定去被告启东某医疗检查单位处做健康检查。经被告检测,丘某某的肝功血样化验为阳性,这表明丘某某感染有乙肝病毒。因此,饭店未录用丘某某。事后,丘某某认为,自己以前做体检从未发现感染有乙肝病毒,因此于2005年3月18日,丘某某到启东市人民医院做肝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为阴性,肝功能正常。为确认结果,丘某某又到另一家医院作了肝功能化验检查,结果显示仍然为阴性,肝功能正常。丘某某遂与被告启东某医疗检查单位进行交涉,被告再次对丘某某进行复查后,也发现丘某某肝功能正常。

2005年5月2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启东某医疗检查单位赔偿原告丘某某2827.79元。

【案例分析】

由于国家明确禁止受乙肝病毒感染的人士从事食品、医疗、卫生等职业,在本案中,因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丘某某没有被某饭店录用,从而影响了其就业,对此损害医院必须进行赔偿。这里应该注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医院违反了与丘某某之间的医疗合同,没有对丘某某的健康情况做出正确检测。丘某某不能以侵权责任为由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本案不存在侵害丘某某隐私权或是健康权的情形。首先,侵犯隐私权必须是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而本案中,医院显然没有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丘某某的隐私的行为。其次,健康检查虽然将丘某某误诊为乙肝病毒感染者,但丘某某并没有因为医院的错误检查就真的患上乙肝病。而且,医院虽然对丘某某存在诊断错误,但并没有据此对丘某某进行治疗,也就是误诊没有进行误治,从而也就没有侵害丘某某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因此,医院也没有侵害丘某某的健康权。所以,丘某某在本案中只能依《合同法》的规定,以医院没有依据医疗合同对丘某某的身体状况做出正确检查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医院赔偿的损失范围应该是丘某某因医院的错误诊断而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这些损失包括丘某某的再次化验费、误工费以及失去就业机会的损失等。既然医院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就不能要求医院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提示】

被误诊而失去就业机会的人员,可以要求误诊医院赔偿其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索赔的依据是医院的误诊构成违反医疗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当然,如果医院将误诊结果对外宣扬,导致了患者名誉权和隐私权受侵害,则患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害。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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