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如何继承遗产?(遗赠中的注意事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24 1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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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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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如何继承遗产?(遗赠中的注意事项)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如何继承遗产?(遗赠中的注意事项)试读:

【解决路径】

1.有争议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住所,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不履行扶养协议不能继承遗产

【分析解答】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2)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4)遗赠扶养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基本案情】

1995年4月18日,时年72岁的老人王某夫妇膝下无子女,且年高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即与同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夫妇的5亩承包田由李某耕种,李某每年给付王某夫妇1000斤小麦、现金1000元,并照料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若去世一人,少付小麦500斤,现金不变;王某夫妇全部去世后,其房屋及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由李某继承。该协议的签订不仅使王某夫妇老有所养,李某也从中得到了实惠,按理说双方均应该严格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李某开始两年还能按时给付老人粮食和现金,自从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即王某的老伴去世后,李某便不愿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先是老人有病不给看,房子漏了不给修,后来老人的粮食及现金也一拖再拖、迟迟不予给付。2002年,李某干脆对老人不管不问,并拒绝给付粮食和现金。李某的此举使老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经村干部从中协调,李某仍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老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李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在签订协议三年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属实。《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返还王某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表示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要求继续履行与王某遗赠扶养协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公民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能否继承遗赠人的遗产,以及其支付的供养费用能否补偿。

在本案中,王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与王某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王某有权要求请求法院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取消李某接受遗产的权利。由于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完全是因为李某一方不履行扶养协议而导致的,因此,李某不仅失去了受遗赠的权利,而且李某在前三年支付给王某的供养费也得不到补偿。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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