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与产权交易(现代都市农业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1-19 1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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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明星

出版社: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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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与产权交易(现代都市农业丛书)

农村土地经营与产权交易(现代都市农业丛书)试读:

序言

都市农业的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以来,逐渐成为国内大中城市的共同选择并在实践层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上海、北京、成都、武汉等特大城市的都市农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水准和区域性特色,被国际都市农业基金会命名为国际都市农业示范城市。与此同时,国内专家学者在都市农业的理论研究和模式探讨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陆续问世。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指导基层实践的具体技术与实际操作的书籍甚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

由付明星同志主编的“现代都市农业”丛书以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为主线,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所亟需的最新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分种植、水产、畜牧、农机、农村能源、乡村旅游、“两型”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监管、动物疫病防控、阳台·屋顶·庭院农业、农业信息与农产品现代物流、农村土地经营与产权交易等12个分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普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指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城乡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丛书的撰稿人既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武汉工业学院等高等院校涉农的教授,中国农科院油料所、湖北省农科院、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武汉市农科院等涉农科研院所的学者,也有湖北省及武汉市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家,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高水平编写团队。该丛书既可作为现代都市农业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参考指导用书,也可作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技术服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具用书。

在“现代都市农业”丛书即将付梓之际,我衷心希望它的出版发行能够进一步繁荣农业科普事业,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点燃广大农民朋友科技致富激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12.5.25第一章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第一节土地与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

中国历史上历朝中央政权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变革,以及与之相关的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都对历史产生深远影响而被载入史册。在华夏的古代文明史上,曾实行“井田制”、“初税亩”、“分封制”,近代史上有“天朝田亩制度”,现代史上有“耕者有其田”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建立了“合作社”、“人民公社”,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土地制度的变革总是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变革相随相伴的,正确的、积极的土地政策是国家繁荣兴盛的力量。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面对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中国加入WT0的挑战,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存和致富,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关系到城市化、工业化及整个国家的和谐进步。通过立法和依法行政,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经营等问题的规范管理,保持政策和法律的有序相承,长期稳定土地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利益分配的关系,对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近现代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演进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地主阶级通过封建土地所有制来残酷地剥削农民,严重阻碍着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社会经济贫困落后的根源之一。100多年来,中华民族的有识之士,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创建新政权,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国家民族复兴,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中国革命和国家经济发展都是围绕土地制度的变革展开的。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地权思想。1924年1月20日至30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会后,孙中山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是,代表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民国政府,由于其政权性质的局限性,以少数人垄断土地与广大农民无自有土地为核心的社会制度无法打破,社会矛盾无法调和,孙中山主张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不可能实现。二、革命战争年代的土地革命

发动贫苦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任务。1928年5月,井冈山根据地开展了土地革命,同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制定了“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办法。1931年2月,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明确地提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发出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归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这个意见在各根据地得到贯彻。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发表布告,宣布土地归农民私有。正是因为实行土地农户私有制,才彻底调动起了农民阶级的革命积极性,井冈山的红军才能够迅速壮大。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村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归个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寡、家无劳力等)可以出租的权利。由此可见,革命所要消灭的,不是土地私有,而是土地剥削;所实行的,不是土地集体公有制,而是土地农户私有制。历史证明,这是最得人心、最革命的政治纲领,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最伟大的创造,也是中国革命胜利的基础。三、灵活的土地政策

总结建国前的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根据不同的政治环境和战争形势适时变化的,在不同阶段,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总体情况是: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采取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争取地主阶级抗日,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满足了地主的要求;在解放战争时期,党恢复了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其标志就是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第二节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制度一、立法保护农民土地私有制

建国初期,从政治制度和宪法上确定“耕者有其田”。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条:“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据该法到1952年9月全国已有90%以上的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亿万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明确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二、土地合作化运动

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1953年开始,在农村逐步采取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相互衔接的3个步骤,推动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发展。1955年10月,成立高级合作社的“高潮”开始了。当时的政策是“入社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其中土地是无代价地转归集体,耕畜和大型农具则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转为集体。”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土地由个人所有完全转变为集体所有。三、人民公社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5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到人民公社。这种体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平均主义分配的管理办法,严重脱离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大地挫伤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后经过中央出台政策,适时调整,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生产经营上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使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仍然长期处于低水平上的徘徊,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许多地方农民的温饱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际上超越历史条件强行改变土地制度的教训也是惨痛的。在1932-1933年间,苏联斯大林政府为推行集体农庄制度,强迫乌克兰农民放弃土地,人为造成严重饥荒,但该事件作为秘密一直被隐瞒多年。2003年11月,总统库奇马签署法令,将每年11月22日定为“饥荒纪念日”,让国民永远记住那段历史。第三节改革开放时期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形成

1970年代,一些地方的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为了解决温饱,开始思索新的土地制度。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干部与群众签订了一份秘密协议,实行包干到户,由此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实事求是精神指引下,改革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各地大胆迈出探索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步伐,从定额包工到联产到组、专业承包,从联产计酬到包产到户,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得到普遍推行,包干到户也在少数地方实行。包干到户这种体制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很受农民欢迎。中央从1982年起连续下发的5个1号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的作用,明确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激发了农民的热情,于是包产到户由点到面形成一泻千里之势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推开。1983年全国实行家庭承包基本核算单位已达99.7%,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已占总耕地面积的97%。至此,通过改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我国农村得以基本确立。

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并为我国全面经济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找到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微观基础,其意义重大而深远。199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六大《决定》进一步明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长期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地位,对一系列承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从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湖北省1982年开始,借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干到户的经验,积极推广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政策推动下,到1982年12月全省包干到户已发展到农户的95%左右,基本完成农村经营体制的伟大变革。随后,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经营体制,进一步搞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妥善解决统与分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同时做好扶贫和优抚工作。针对全省山水急待开发,1984年全省放宽林业和水产生产政策,将联产承包责任制向林、牧、副、渔和农村经济的其他领域扩展,各业建立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的工作也大大加快,开发性生产的经营承包有了比较大的突破,纷纷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三、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是有别于古今中外的一种特殊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长期坚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在农村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从四个方面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行了完善: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体系 199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引导土地流转,合理配置资源 2005年农业部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发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7]8号)。

3.依法完善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 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轻、土地俏,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家要地,土地承包纠纷骤然上升,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主要矛盾。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

4.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 为保证土地纠纷有办法解决、有地方解决、有人及时解决,全省建立县、乡、村三级纠纷调解仲裁网络,做到村有调解室、乡有调处中心、县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组成。第二章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第一节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重要文件一、中发[1980]75号文件——拉开中国农村改革序幕

农村土地的包产到户和承包责任制,一开始实行就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同时也招来许多非议,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性大争论。有人认为“包产到户的关键是分而不是包,是分田单干,不仅退到了资本主义,而且退到了封建主义,倒退了几千年”;有的人叹息:包产到户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退到解放前”;还有的人心有余悸,表示“宁愿迟发财,也不能摔跤子。”

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写上了可以按定额记工分,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文件有一个“不许”一个“不要”: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这关键时刻站了出来,旗帜鲜明地支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题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此时尽管人们对包产到户和承包责任制的认识尚有分歧,但阻力已大为减少。会议很快取得共识,并形成了一个纪要。不久,经中央批准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著名的中发[1980]75号文件。文件围绕农业生产责任制讲了12个问题,特别强调指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至此,包产到户和承包责任制终于得到中央政策上的认可。二、前5个涉农中央1号文件——农村改革的经验总结和发展(1)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农村工作1号文件正式出台 1982年年初,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简称1982年中央1号文件)。这是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1号文件,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纪要》指出:目前,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各级党的领导应向干部和群众说明,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中央同意《纪要》的基本内容,指出: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农村经济近几年的变化、发展是令人鼓舞的。

文件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优越性:“联产承包制的运用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从而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了名,为几年来无休止的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争论画上了句号。(2)1983年,中央第二个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上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3)1984年,中央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发展商品生产,抓好商品流通”。并强调:“由自给性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为消除农民怕政策变的种种疑虑,文件还宣布:“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这样,不仅坚定了农民长期承包的信心,而且提高了他们向土地投劳、投资、投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的积极性。(4)1985年,中央第四个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心内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这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已进入商品经济发展的新阶段。(5)1986年,中央第五个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不仅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强调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增加农业投入,调整工农城乡关系,落实政策,深入改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组织产前产后服务,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且再次重申: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正确,成效显著,农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解决。

历史是客观而公正的。中央的5个1号文件,如实记录了中国农村改革中新旧观念的交锋,客观地反映了亿万农民的心声和要求,总结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展示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成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正因为这样,1984年国庆节那天,首都人民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庆祝建国35周年盛大游行时,北京市农民的游行队伍前就抬着写有七个红色大字的巨幅标语“中央1号文件好”。

这一时期中央连续发布的5个1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是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生产组织形式。它的广泛兴起和推行,给中国农村带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革命,使我国存在20多年之久的“政社合一”、“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取消,使适应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新的生产形式需要的乡镇、村级政权机构得以恢复。农村改革的发展极其成功,还直接推动了城市改革的进行,形成了由农业到工业、由农村到城市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改革洪流,同时也推动着农村本身的改革向更深入、更广阔的领域前进。三、后6个涉农中央1号文件——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6)中发[2005]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这个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要求各地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7)中发[2006]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统筹推进农村其他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8)中发[2007]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大农业投入,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的好形势。

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为此,要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要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要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要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目的是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新农村建设将获得国家多项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要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9)中发[2008]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30日)。文件要求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范围之内。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10)中发[2009]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31日)。文件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拆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后,规范有序地推进。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引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11)中发[2010]中发[2010]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1月31日)。主要内容是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

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

要求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内容一、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本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是国家宪法的具体化 1993年的国家宪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随后,其他法律也有规定,土地法、农业法、民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基本农田保护法,都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部分内容。只有本法,形成一部完整的体系。规范的主体明确,执法主体也明确。

2.中央政策法律化 农村土地承包国家有一系列的政策规定,现在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法定内容,人人都要遵守。

3.将承包权放在民法的财产权中给予保护 国家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不是作为债权。原来的合同管理办法不完全适用了,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有变化,是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变化。(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适合国情

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我们时刻不能忘记,我国有九亿多农民,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国家正处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户农民就那么几亩地,劳动力有富余,他们可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白天务工,晚上务农,能进能退,是一项最大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每年也有许多家乡镇企业关停并转,但乡镇企业的职工们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就是因为家里有那么几亩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巨大的成就,但还处在刚刚解决温饱的阶段,一下还解决不了农村那么多的剩余劳动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民主要还是以土地为生。改革和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局面,而农村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的生活是不是好起来。”还指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为什么说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摇,如果不稳定,一动摇,农民的积极性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也没有了,其他什么措施都是空的。为此,国家在1993年就提出,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目的就是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家庭承包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这种在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对社会振荡小,方便宜行。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历史性的巨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这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

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防止了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

2.承包经营期限(1)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承包期限。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土地的所有性质不变 实行家庭承包以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4.承包土地的某些权益可以继承(1)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不同的承包有不同的继承权。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准继承。一个家庭消亡后,即使有子女在本行政村居住,也不准继承,除非该子女没有土地。若该子女有土地再来继承的话,就获得了双份土地,在人多地少的中国显失公平。土地虽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如收获的粮食,未收获的作物等,但要按继承法办理继承,有遗瞩的按遗嘱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不必等到家庭消亡时。

林地承包经营权允许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林地的继承,不管继承人是否是该组织成员,是否有无林地,是否在城市居住,在承包期内都可继承。在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不存在继承问题,而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按照规定集体统一组织承包时的承包原则、程序 基本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统一组织土地承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二、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对象(一)发包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集体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发包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2)村民小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3)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所属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农科所、农、林、水产场、及有些新建城郊、开发区的集体土地,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集体土地发包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2.发包方享有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发包方承担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成员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样规定的含义是:(1)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土地是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如果土地是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发包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比如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如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这一点与村民会议成员权不同,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家庭土地承包权,则没有年龄限制。(三)家庭承包的主体

1.农户家庭是土地承包的主体 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主体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这是必须明确的,也是必经坚持的。对于实际中出现的如分家、离婚带来的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原则上在家庭内解决,不是谁在合同上签字,谁就拥有经营权,签字人只是家庭成员中的代表,经营权是家庭成员人人都有的,因此在分家、离婚时,各成员都有各自份额的经营权。另一种情况为逃债分家的,即使分了也无用,必经负连带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

2.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承包方的权利,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方的基本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怎样使用承包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种什么,怎么种,第3人无权干涉。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或什么专业村。这些做法是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权利的侵害,今后要依法制止。第二,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种了地,必须获得收益,任何人不得平调,像以前对农民的乱摊派、集资、乱收费,都影响了承包方对承包地收益权的实现。第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的权利。发包方和相关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什么不种什么及如何处置产品。第四,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

第二项权利是获得补偿的权利。承包地被国家征用,被乡镇企业或村民住宅建设占用的必须获得补偿。怎样补偿,补偿的标准国家虽有一个统一的尺度,但各地也不尽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后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占用活动,我们经管部门是必须介入的一个部门,不能像从前那样,由土地管理部门说了算,必须对农民今后的生存负责。

第三项权利是兜底权利。除了上述2项权利外,本法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如本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法第33条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3.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保护承包方权益的措施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补偿。(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4)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5)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6)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7)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流转主体

1.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必须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不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流转方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土地流转要区分流转的权利:是土地承包权流转还是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方式的流转还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拍卖。

3.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登记。第三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作用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土地流转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湖北省农村资源的突出特点是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尖锐。由于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之间、集体与企业之间,甚至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争要土地,争相获得由土地带来的利益,导致土地纠纷时有发生,有时还十分尖锐,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成为长期困扰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问题。为了使农民有田种、放心种,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度长期不动摇前提下,通过积极引导农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规范流转,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富裕,有效地化解了人多地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政治稳定、保持了和谐发展,推动了新农村建设。

2.土地流转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后,出现三种明显变化:一是土地流向农村种田能手,实行规模种植,有规模才有效益;二是良种、良法、良制加上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技术的顺利推广,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有质量才抗得住市场风险;三是设施农业发展较快,有设施才能营造人工环境,使农产品任意生产、均衡上市。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土地流转吸引了大量外部资金,推广了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涌现出了不少高效农业示范区、经营特种种植和养殖农庄,形成了“远看千亩连成片,近看土地有界线”的规模经营,也保持了农户承包土地的相对稳定,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了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也将促进传统农村向新农村的转化。

3.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分工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合作与市场是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两大难题,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两大主题。为解决这两大问题,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一是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落实收益权,按照流转土地所占份额分红;二是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别采用土地相对集中、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等方式,把各户的分散经营变成组织起来的联合经营,技术共用、信息共享、利益共有、风险共担;三是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源,加入产业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成为产业化生产经营的一个环节,通过土地租赁经营或通过订单定向生产,保障承包土地的农户有稳定的收入。

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经营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种养业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规模效益明显凸现出来,这些规模经营者的收入是一般经营农户的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通过履行流转协议,原承包土地的农户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也同步增加,实现了承接方与流转方“双赢”。

4.规范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安心、有序转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农户获得了长期承包使用的土地,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农民可以安心种田;同时,政策允许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适当分离,承包权、经营权可以自愿流转,这样农民可以自行支配对土地的经营方式和自主安排劳动时间,田里的活干完了,就可以做田外的事情,“离乡不离土”,甚至也可以“离乡又离土”。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跨区城流动去开辟其他的生财门路,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民工潮”,带来城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农业人口流动的现状来看,受利益的驱使,有明显大规模流出、大规模回流的规律。农民种田负担重、粮价低,就弃田抛荒外出谋生,种田形势好、有稳定的收入,就回家要田种。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战略性转移,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关系的稳定。新农村建设应当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家中有田权,出外睡得安,收入能保底,打工干得欢”,避免像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所产生的社会动荡,又可以让农业人口在不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逐步从农业领域转移出去。

5.规范土地流转有利于建设文明社会 按文化的分类,有民族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农村社会也存在固有的文化现象,而且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制度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土地制度能够影响农民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农民受文化素质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办事简单,讲哥们义气,在土地流转上,只是口头约定、随意更改,出现了土地无序流转,造成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混乱,引发农民间纠纷。政府为使土地流转有序,有必要进行依法、规范、有效的管理:一是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承包方案,要经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张榜公布后才可实施;二是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要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不流转、以什么方式流转、流转期限长短、流转收益多少,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集体和政府不能强制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不能强制流转。三是土地承包要规范管理,必须建制、建档。因此,政府用规范的管理办法,指导集体和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重视民主协商、多数同意的形式,有利于体现农民主人意识、强化民主法制观念;重视书面协议,改变农村“口头承诺”、“搭白算数”、“查无凭证”的乡村陋习,有利于引导农民形成“慎重承诺、诚信履约”的风尚。对不按政府规范管理的要求,造成土地纠纷的人,经过仲裁和诉讼而承担过失的人,不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而且在名誉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这样就有利于引导农民知法守法、干部文明执法,“知荣辱、树新风”,促进社区的文化建设、民主建设、法制建设,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

6.规范土地流转有利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农民权益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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