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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2 1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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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长洪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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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周年总结研究(基地报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周年总结研究(基地报告)试读: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接连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面临对外开放出现的新特点,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深入认识和理解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深刻内涵具有重大意义。2013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上海自贸区是国家战略的实施,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探索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在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至今已运行了一年多,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监管综合化等各项主要任务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体现了接轨国际规则的功能定位,承担了体制机制创新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评估一年多来的运行成效与问题,探索分析上海自贸区相关问题,是放大自贸区示范效应,顺利推进自贸区战略实施的必要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跟踪研究围绕自由贸易区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本研究首先对当前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重点剖析了区域贸易协定(TPP、TTIP、TISA等)、BIT等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区域、双边与多边规则(重点是新规则体系),规则变化趋势与影响,区域自由贸易区(FTA)政策安排的超前试验等。由此,借鉴全球主要自由贸易区的经验提出当前我国发展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一年来的运行情况从总体发展、货物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和贸易与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层面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分析。

本研究开展了6项专题研究,包括: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评估及提升路径。从国际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内涵和评价标准出发,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构建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框架,分析总结主要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便利化促进措施特点,评估上海自贸区实施一周年以来贸易便利化所取得的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贸易便利化措施经验,提出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路径选择。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投资准入与服务业开放。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入手,探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并分析了有代表性国家的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我国促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政策体系,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问题及挑战。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评估及对策分析。回顾总结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以及浦东金融创新的历程,借鉴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及金融离岸中心的发展经验,总结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定位及发展路径。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币离岸中心发展策略探讨。笔者认为,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应设立和发展中国版离岸业务在岸结算中心(CIBF),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金融改革成果。本部分详细阐述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提出具体构想和发展策略。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重点研究了贸易、金融、投资、航运、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自贸区法律问题。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模式与政策体系研究。重点论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追踪监管能力建设及自贸区管委会职能界定等问题。并从试验区政府职能转变、试验区配套税收政策体系和建立完善试验区管理规则体系三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第一章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建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节经济“新常态”下的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对外开放方面接连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面对对外开放出现的新特点,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深入认识和理解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深刻内涵具有重大意义。(一)三个一:我国对外开放的三大总体目标

一个新体系: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这个开放型经济新体系覆盖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它包括了开放的部门和领域、空间配置、开放方式、边境上和边境内的改革内容以及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要求。它还具有三个特殊的政策含义:即互利共赢,这就要求中国进一步扩大从贸易伙伴中进口商品与服务、让世界分享中国市场的红利,并增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东道国福利。多元平衡,即要求进出口贸易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沿海与内地开放平衡、深化国内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平衡、双边与多边及其他合作方式的平衡、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安全高效,这就要求在扩大开放的同时要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障国家能源、粮食、食品安全;促进生产要素内外流动,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水平。

一个新体制: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个新体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特征:第一是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相适应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这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之中;第二是逐步建立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相接近、相适应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以应对当前全球区域经济合作中正在酝酿的国际新规则;第三是建立支撑新体制的战略纵深和更优化的空间布局,使新体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与更大的国际经济合作空间;第四是逐步培育与海洋战略意义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建设并向海洋强国迈进。

一个新优势: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它不仅仅包含我们过去常讲的生产产品和生产经营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它提出的新优势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仍然是市场竞争优势,但我们过去依靠的是劳动力、土地等廉价的要素禀赋优势,而现在要培育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和管理新优势;第二是体制优势,即要以开放促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优势因素;第三是规则优势,即培养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起新倡议、新议题和新行动,有能力提供全球公共品,履行大国责任。(二)着力实施“三大战略”

在以往党和国家的文献中,对外开放举措中被冠以“战略”的名称有两个,一个是“走出去战略”,一个是“自贸区战略”;从近两年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对外开放的多次讲话以及中央关于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来看,“一带一路”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因此,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就是应当着力实施这三大战略。“走出去”战略要有新的目标。过去追求的目标只是为了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在新的开放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还要求体现互利共赢,增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东道国福利;同时还要为保障国家能源、粮食、食品安全做出贡献。应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培育成为当代的跨国公司,构建自主的跨国生产经营价值链、整合全球资源,并成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流通循环的重要载体。

自由贸易区战略要上新台阶。我国目前实施的自由贸易区有两类,一类是我国单方自主的对境外所有经济体开放的自由贸易区,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另一类是双边或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协定的自贸区。第一类自贸区包含许多对外开放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接受国际新规则压力测试的政策含义。目前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部署,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区;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再推出一系列扩大开放举措,并将部分开放措施辐射到浦东新区。

第二类自贸区在2014年中韩、中澳自贸区谈判结束之前,多数是小经济体,主要功能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相互提供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在原有贸易规则基础上有选择地扩大少数领域的开放。而中韩自贸区的新意义在于,韩国是全球第14大经济体,中韩贸易将近3000亿美元,这是一个很大的量,最后达到91%~92%的产品零关税,这也是一个压力测试。澳大利亚的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几乎与欧盟没有区别,如果中国能够和澳大利亚达成一个高水平的,涉及几乎所有目前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各种议题(包括边境上和边境内的议题,也包括我们称作21世纪新议题的议题)的协议,其意义在于,中国有能力也有自信,全面地参与全球无论是多边还是诸边的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更具有历史标志性意义的是启动了亚太自贸区议程。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并讲话,表示启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这是具有历史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这是第一次由中国首倡、中国设置议题、中国提出行动计划和时间表的国际经济治理新方案,也是未来中国在制定国际规则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新标志。“一带一路”战略要启航。境外一些媒体称这是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这是很大的误解。首先,“马歇尔计划”与“二战”后的冷战格局密切联系,而“一带一路”则是中国睦邻友好、互利共赢对外经贸政策的体现。目前我国已与11个邻国签署了陆地边境口岸开放及管理问题的双边协议,协议开放口岸100多对,较好发挥了边境口岸作为人员、车辆和货物出入境通道的功能。边境地区的双方依托口岸,利用外联快捷、物流集中的优势,发展了旅游、物流仓储、加工、投资等经贸活动,活跃了边境地区双方的经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将使这种经济贸易活动扩展到更多领域并辐射到更广泛的地区,推动实现区域内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其次,前者以财政资金援助为主,后者是一套发展规划、生产性投资和市场运作机制,既包含合作伙伴的发展项目,也是“新常态”下中国自身培育经济增长动力的新途径。今天,发展相对滞后的中国西部理应成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目的地,但基础设施落后妨碍了产业的合理转移。“一带一路”可以撬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向西和向南的对外开放。带动中国过剩产能和优势产能(如高铁),开辟新的出口市场。最后,前者是冷战思维下的“两个平行世界市场”的产物,而后者是中国对现行国际能源治理结构、金融治理结构不完善的补充。中国的油气资源、矿产资源对国外的依存度较高,这些资源主要通过沿海海路进入中国,渠道较为单一。“一带一路”能增加大量有效的陆路资源进入通道,从而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同时也是保障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另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设立,确实也是对整个全球经济治理和金融治理结构的补充,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获得资金支持,从而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三)“新常态”下对外开放三大领域和16项新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手研究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各项改革和发展任务,毫无疑问,“十三五”规划将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指导。2015年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的新任务大体可以归纳为三大领域和16项任务。1.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1)推进货物出口贸易转型升级。从提高经济质量的视角来看,商品出口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出口商品要求具有国际竞争力,可以带动整个行业产品升级、更新换代乃至整个行业的改造。当前,我国工业经济面临转型升级,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制造业成为新潮流,而许多新兴产业能否成为未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相当程度上要看其产品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否占领国际市场。另外还要看到,货物出口贸易在促进内陆地区开放和产业梯度转移中往往发挥着先导作用。(2)扩大货物进口贸易规模、优化结构,改善国内经济供给面。优化进口贸易结构是改善经济供给面的重要内容;对于一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而言,除了强调需求管理以外,进口贸易结构调整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在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中,要重视不同类别进口数量与结构的优化,以实现经济增长预期。(3)根据新阶段的要求,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对吸收外商投资提出新要求。首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未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要有利于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新体制。其次,未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最后,未来我国吸收外资要有利于培育我国经济新的国际竞争力。(4)继续扩大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改善投资结构和方式,构建自主跨国生产经营网络。要将互利共赢和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立足点作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指导方针,以建设自主国际化生产经营网络作为战略目标,来规划企业海外投资并建立与此相关的服务促进体系。在政策引导上,要鼓励制造业领域的投资,鼓励多采取绿地投资方式,在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注意针对民营企业的弱点和不足,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有效率的服务。(5)重视并继续发展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优化外贸结构是一项重要任务。首先要认识到,从世界贸易发展趋势看,服务贸易增长快于货物贸易,这是一个长期趋势。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既要立足于提高某些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缩小逆差,又要容忍某些行业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维持逆差状态。这种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持货物贸易和经常项目收支的顺差。在此前提下,可以把服务贸易逆差作为常态对待。(6)优化对外开放的区域布局。进一步推进沿海开放,形成沿海开放的新高地,如京津冀、环渤海区域,应成为沿海地区新的开放高地;内地开放要通过长江经济带和中原交通枢纽建设等措施形成新的开放高地;沿边开放要利用双边与区域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选择新的开放口岸和边境城市作为新的抓手。2.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①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②建立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的“走出去”战略新体制;③构建以培育新的竞争优势为核心的外贸发展新体制;④构建开放安全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体制;⑤健全法治化、国际化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⑥加强支持全方位开放的保障机制的建设。3.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①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②设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并使之投入运营和发挥作用。③拓展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建立中国-东盟升级版,推进中国-海合会、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中国-斯里兰卡、中国-巴基斯坦第二阶段降低税收等自由贸易协议谈判;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和谈判。在联合国和20国集团等主要平台之外,积极参加金砖国家合作、气候谈判、电子商务、能源安全、粮食和食品安全以及贸易金融等全球性协议谈判,提出新主张、新倡议。④创立中欧、亚太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的国际合作机制。第二节全球主要贸易投资规则协定分析

近年来,在各国利益不断博弈中,全球贸易投资规则也在不断调整、深化。在亚太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三者平行推进,又相互交叉。全球层面,由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TIP)和服务贸易协定(TiSA)所引领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重构”已经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发展和全球角色定位的重要因

[1]素。(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TPP最初是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四国于2005年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框架内签署的小型多边贸易协定。这一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从2002年就开始酝酿,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在2009年新加坡APEC会议上,美国高调加入TPP。由此,TPP扩大到9个国家(增加了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美国借助TPP的已有协议,开始推行自己的贸易议题,全方位主导TPP谈判。自此,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开始进入发展壮大阶段。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2012年10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宣布,墨西哥已完成相关手续,正式成为TPP第11个成员方;2012年10月9日,加拿大遗产部部长莫尔代表国际贸易部部长法斯特在温哥华宣布,加拿大正式加入TPP。美国在多边经贸体制方面鼓吹新世纪、新议题和新纪律;同时,为回应美国商会提出亚太地区是经济利益焦点的呼吁,奥巴马政府高调提出重返亚太地区,并设计和筹划了“泛太平洋合作伙伴”的所谓高水平区域合作,把政府采购、国企运营、产业政策、劳工政策和知识产权等边境内市场问题均纳入协议范围,使其新战略有了实行的范本。

到目前为止,TPP谈判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大部分的谈判协议内容已经基本达成。随着谈判的深入,谈判各方的分歧重点集中在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国有企业四大领域。作为TPP谈判的最重要的成员方,中日两国2015年初将重启谈判,而双方谈判的焦点锁定为汽车关税和农产品问题。(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

2013年2月1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情咨文中宣布将启动与欧盟的TTIP谈判,并准备建立一个跨大西洋的“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2013年7月8日至12日,美国和欧盟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首轮谈判,此轮谈判的重点是程序,而非深究具体问题。谈判代表列出了优先事项,交换了观点,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流程。这一周的谈判具体化了监管合作中的程序性难题。长期存在并饱受争议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SPS)以及农业议题也得到了深度讨论。为确保谈判不像先前全由技术专家处理时那样陷入困境,美国和欧盟官员做出了高层的政治承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7月11日对衍生品监管发表声明,积极地迈出了美欧金融监管合作的第一步,然而这一声明也标志着有关市场准入后的金融服务议题不大可能出现在TTIP谈判中。但是谈判代表仍讨论了市场准入后金融服务的纳入问题。2015年2月6日,TTIP第八轮谈判结束,谈判涉及的议题主要是关税和合作监管两个方面。1.TTIP谈判的背景和重要内容

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和欧盟的GDP之和约占世界的一半,贸易量约占世界的30%。美欧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开启了贸易大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如果最终达成全面协议,将诞生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作为一项高标准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TTIP的形成与走向将深刻影响未来世界经贸发展与合作的格局。

美欧之间建立自由贸易的设想由来已久,为什么在这个时间段内正式提出呢?首先,从内部来看,美欧双方现阶段都没有摆脱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共同面对危机,提振经济,摆脱危机成为普遍共识。因此,现阶段启动TTIP谈判更能凝聚美欧内部朝野,共同赢得民众的支持。从外部环境来看,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长期僵持不下,相对停滞。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不愿意为了固有利益做出妥协。其次,世界主要的经济体都已经加入WTO,美国推动全球化的重心已经从扩大宽度转移到加大深度上来。最后,美欧不仅要面对自身经济不断衰退的问题,而且要面对来自新兴经济体快速崛起的挑战。

TTIP谈判的主要框架和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监管问题和非关税壁垒;规则、原则和制定共担全球贸易挑战和共享机遇的新的合作模式(见表1-1)。表1-1 TTIP谈判的框架及主要内容2.美欧启动TTIP谈判的主要动因

美国和欧盟是当今世界两个最重要的经济体,双方在经贸领域的相互依存度很高。美欧间的贸易流量大,彼此互为重要的投资国,贸易与投资壁垒相对较低,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深度已经高度融合。美欧加速推动TTIP谈判的目标和动机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探究关系到对TTIP发展前景及其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的判断。

首先,TTIP谈判有助于提振大西洋两岸的经济信心,分享贸易、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利益,进一步深化美欧经济体。其次,TTIP谈判是美欧欲在WTO框架外寻求制定贸易规则的平台,更积极地利用自由贸易协定推进其贸易议程,以保持在全球贸易谈判中的领航地位。再次,TTIP谈判有利于美欧先发制人,率先主导制定“下一代贸易政策”,并推动其成为全球贸易的新标准和范本。最后,TTIP谈判有助于进一步深化美欧战略伙伴关系,增强与新兴经济体抗衡的力量,拓展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视野和作用。

总体而言,美欧商签TTIP是寻求创造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新机遇的重大举措。美欧在加快推进TTIP谈判,既反映了世界经贸格局的深层次变化,也凸显了美欧进行经济政策战略性调整的主动性,背后体现了在争夺贸易规则制定主导权、维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领航地位的博弈。由于谈判涉及两大经济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及监管制度的相互兼容,因此“将是本世纪最复杂和最重要的贸易谈判之一”。未来TTIP谈判能否如愿展开,将取决于美欧是否具有充分的政治意愿,也需要双方制定合理的目标以及达成这些目标的清晰路线。

显而易见,TTIP可以促进相互的贸易与投资,但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主导全球贸易规则甚至影响或构建新的多边贸易体系。一旦美欧自贸谈判达成,一方面,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挑战新兴国家,尤其是金砖国家间的准贸易联盟。美欧将会在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方面制定新的规则,这对想进入美欧市场的企业来说无疑提高了“门槛”。另一方面,由于自贸区具有对内开放、对外限制的特征,因此,在美欧之间贸易壁垒降低的同时,对区外经济体则构成更高的壁垒,会产生贸易转移的效果,而这也意味着中国对美出口将面临欧盟的竞争压力,对欧盟出口将面临来自美国的竞争压力。(三)服务贸易协定(TiSA)1.TiSA谈判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全球服务贸易不断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基础性协议规则在促进市场开放、推动贸易发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成员在WTO平台上推动服务贸易继续开放的难度不断加大。为了促进服务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美欧等主要成员开始推动出台新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2013年3月启动的首轮“服务贸易协定谈判”,是新一轮高端自由贸易组织谈判。TiSA拟确立的主要原则是:全面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即除各国明确保留的例外措施以外,所有服务部门均需对外资一视同仁;原则上取消必须设立合资企业的各种要求,不得限制外资控股比例和经营范围。参与TiSA谈判的基本条件是,在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等领域已没有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限制。

目前TiSA拥有48个成员方,既有美国、日本、欧盟成员方等发达经济体,也有智利、巴基斯坦等发展中经济体。该协定覆盖了全球70%的服务贸易,年贸易规模可达4万亿美元。包括中国在内的金砖国家等其他WTO成员未参加。[2]

目前TiSA谈判涉及的主要领域如下。(1)模式四下的自然人移动,尤其是增加商务访客、专家和技术人员准入的便利性,包括对公司市场开拓意义重大的内部人员调动(ICT)。(2)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数据必须预先存储于使用国境内服务器的要求。(3)对其他国家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承诺的国民待遇,采取有限限制(即反向清单)。(4)约束提供跨境服务的限制,包括许可、居住要求等,约束对通过投资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立、参与合资企业或经济需求测试等的要求。(5)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领域。2.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TiSA作为高层次的新贸易协定,在规则、规范、领域和模式上都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在现阶段,我国服务贸易总水平总体较低,行业监管不规范,因此既面临挑战也存在发展的机遇。

中国面临全球贸易体系重构的两难抉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对缓解资源和环境制约、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目前,中国还不是TiSA的谈判方,是否加入谈判,对中国经济自身是一个挑战,对发达经济体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有重大影响。中方加入谈判,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面临更大挑战;不加入谈判则有可能错失发展良机。

缺乏足够竞争力的企业拓展市场困难。现阶段,中国服务企业国际竞争力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如果中国加入TiSA,当然希望能够给中国企业带来更多利益,希望能够通过协议使得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得以提升。但是如果与其他国家竞争者相比不具有优势,即便获得更大的市场也难以获益,反而因对等开放而给国际竞争者更多成长的机会、更大的利润空间。

当然,TiSA也将给中国服务企业创造一定的发展机遇。

市场开放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空间。市场开放创造的空间不仅限于原有市场部门的更大准入,而且还可能因为基础服务领域的开拓提供更多服务的可能。本国市场开放为外来竞争者提供了更多机会,而这些竞争者往往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其相对较高的技术和创新的服务会对国内消费市场的培育提供动力,反过来也会促进服务贸易的升级与发展。

技术进步有利于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TiSA会给中国服务企业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可能会更为频繁。企业境内外机构间的关联日趋紧密,而“走出去”战略并非单纯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其主要目的还是要增强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第三节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与中美BIT谈判(一)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BIT 2012)修订内容及特点

2012年4月,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美国与国家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条约(2012)]由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处办公室正式发布,从而取代了2004版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不是一个全新的文本,而是在2004版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和注释修订而成。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体上讲,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最初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发展到“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保护和促进[3]协定”,到最新的“投资自由化、促进和保护协定”。美国2012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更加倾向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和要求缔约国执行更具市场导向的相关政策,从而创造出更为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经营环境;进一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美国BIT法律框架及相关标准(沈铭辉,2014)。

目前,美国已经与50余个国家签订了BIT,而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修订与新兴经济体经济势头发展良好有着必然的联系,便于为将来与不断发展的新兴经济体进行双边、区域的贸易投资谈判做好准备。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04版和2012版),不难发现,2012版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业绩要求、透明度、投资与环境、金融服务、仲裁管理、国有企业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见表1-2)。表1-2 美国BIT 2012修订情况续表1.业绩要求

美国政府一贯重视业绩要求的门槛,其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东道国保护国内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因为在过往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东道国往往将要求投资者在本土进行研究、开发、测试、创新、系统集成等旨在产生知识产权的活动作为投资前提,或者将使用东道国领土上研发的技术作为投资前提。在BIT 2012中,美国政府的这一要求得到了明确体现,即增加了缔约方不得出于保护本国投资者或技术的目的,禁止或要求外国投资者强行购买、使用或者优先使用东道国或东道国个人技术的相关条款;同时对“东道国或东道国个人技术”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在BIT 2004中,只是规定了禁止向东道国国内转让特定技术、工艺流程或其他专有技术的单向限制,在BIT 2012中,此规定转变为同时禁止东道国国内技术转让要求的双向限制。对于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而言,资金和技术是其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制约因素,在引进资金的基础上,往往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一定程度地附加技术转移的条件,并随着东道国自身研发水平的提升,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特定技术优势,强制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国技术。为了应对这种局面,BIT 2012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订。从字面上讲,这一条款的修订,对于投资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界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而言,业绩要求是东道国利用外资及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而BIT 2012年范本中的限制性条款,从很大程度上对东道国的相关权利和政策执行进行了挤压。2.透明度条款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是指缔约国有关国际投资的全部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从而使另一缔约方及其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和知悉。透明度条款的存在确保了国际投资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BIT 2012与BIT 2004相比,修订的范围比较广泛。

将2004版中缔约方设立一个或多个联络点制度改为缔约方定期磋商机制;对缔约方信息公开进行了程序性的约束,例如,应提前公开拟出台新法规的义务,包括公开方式、内容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评论意见;允许另一方投资者参与东道国产品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并建议非政府组织在制定标准时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从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BIT 2012在提高了信息透明度的基础上,更加尊重投资者参与立法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制约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立法权,并相应提高了缔约国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投资与环境、劳工保护条款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和劳工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与此相对应,美国历次对于BIT范本的修改,对于环境和劳工问题的保护标准也呈现更加严格的态势。BIT 2012对于该问题也进行了深层次的修订。

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增缔约方承诺国内环境法、多边环境条约的施行;将缔约方“尽最大努力不”改为“确保不得”为了吸引外资搁置、减损或者消极执行环境法;承诺缔约方对环境事务享有自由裁量权;新增环境法的保护目的和保护方式的说明条款;新增环境问题缔约方磋商制度(第6款);新增缔约方应酌情给予公众参与本条内事务的机会的规定。

在劳工保护方面:新增缔约方重申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义务及其在《国际劳工组织宣言》中所做的承诺;将缔约方“尽最大努力不”改为“确保不得”为了吸引外资搁置、减损或者消极执行劳工法;新增劳工法应包括消除雇用与职业规定中的歧视情形的规定;新增劳工问题缔约方磋商制度;新增缔约方应酌情给予公众参与本条内事务的机会的规定。4.金融服务与仲裁条款

将金融服务定义为“一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它具体包括: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业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2009年BIT审议报告认为应该允许就金融服务违反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提起“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BIT 2012根据这一思路,细化了金融服务仲裁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在金融危机时期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BIT 2012亦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一些例外条款。

新增仲裁庭不应推定使用本条第1款以及第2款的情形(第2款第c段);新增投资者在申请金融纠纷仲裁满120天后,未组建仲裁庭相关情形的规定(第3款第e段);对“提前公布其准备实施的涉及金融服务的规范性规定措施以及为利益相关方和缔约另一方就该规范性措施发表意见提供合理的机会”做了强调,并规定在最终采纳新规范时应该回应这些评论(第6款)。新增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缔约一方的投资者、投资或金融机构采取、执行与本条约相一致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措施,包括预防商业欺诈或者处理金融服务合同违约行为等(第8款)。将2004版中“由其他多边协议组成上诉机构,由上诉机构审查按本条约第34条做出的仲裁决定”修改为缔约方应当考虑第34条的使用,并保证此类上诉机构会采用第29条中有关设立透明度的规定(第10款)。

通过分析对比美国BIT的修订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实体性条款以及备受争议的可能让东道国被诉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改变的部分又大多赋予了东道国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范本的修订一方面体现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经验总结,而深层次的含义体现出美国一贯所坚持的投资自由化理念,以及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秩序法治化的背景下美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新关切和新理念(梁开银,2014)。其根本目的还是着眼于如何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并为将来与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双边、区域投资谈判做出相应的准备。(二)中美BIT谈判的进展及核心议题分析

2014年9月22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北京举行,这是自2008年以来谈判双方进行的第15轮谈判,目前谈判的焦点是文本谈判,可以说双方已经进入实质性利益博弈阶段。依据双方商定的谈判进度时间表,2014年年底双方就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

现阶段,中美投资协定谈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确定中国可以接受的文本内容;要解决和文本内容相适应的制度调整两大核心问题。一是确定中方认可的文本内容,二是中方根据确定的文本逐步制定制度改革调整的路径(梁勇、东燕,2014)。

通过上文对BIT 2012修订的分析可以发现,从一定层面上讲,美国BIT 2012的修订,既是对中美历次BIT谈判焦点或分歧的回应,也是美国对国际投资领域重大利益和发展趋势深切关注的反映,同时,直接为中美新一轮谈判提供了美方的谈判文本。毋庸讳言,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历次谈判一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歧(见表1-3)。表1-3 中美BIT谈判核心议题分析续表1.投资准入

美国在BIT范本中,一直坚持要求国民待遇必须适用于投资准入前,也就是说,在缔约国投资设立前和设立时就应当给予其投资或投资者国民待遇。实际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所包含的国民待遇条款都只适用于“营运阶段”。我国已签订的13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仍然一直坚持将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市场准入后阶段。这一争议分歧一直僵持到2013年7月中美举行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为了满足全球经济自由化和海外投资发展的双重要求,中美在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展开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但学术界不无担忧,认为中国一旦接受国民待遇的扩大适用,可能会导致中国外资制度的彻底重整,对国家外资管辖权形成巨大的挑战。可以预见,原来投资准入前的待遇分歧可能更加激烈地聚焦于双方关于“负面清单”的谈判过程。2.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度中,只是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例如,东道国要做到:①通知、告知和解释义务;②使另一方投资者了解投资等相关事项的要求、程序等;③征求或听取意见的义务。美国BIT 2012中,对于相关条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修订,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尊重投资者参与立法的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对外投资的透明度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即“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但是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版、2014版的负面清单关于透明度的表述来看,其透明度还有待加强。对于美国BIT 2012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和对公开信息的反馈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但对允许另一方投资者参与技术法规与标准制定的规定等方面应采取保留态度(东燕,2014)。3.国有企业

BIT 2012范本没有对如何规制国有企业,诸如限制国有企业获得补贴、限制国有企业投资获得国民待遇等问题做出明确修订,仅以脚注形式对政府授权问题进行了规范,也表明伙伴国的国有企业如果由于政府授权影响其行为,有可能受到BIT 2012的管辖(沈铭辉,2014)。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中美的BIT谈判,没有一直竭力倡导竞争中立原则,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条款,限制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限制政府对国有企业支持和补贴的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确定了方向。在减少政府对于各类资源直接配置的基础上,明确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位,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并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当然对于美国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我们肯定不能完全接受。在税收、金融服务等方面创造中、外资企业公平环境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公益性行业的政府投入力度;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领域仍需保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控制。4.国家安全

指“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其实质仍然是一个国家关于外国投资准入的审查问题。美方非常明确地指出,与中国签订的任何投资协定都将必然包含允许政府基于国家安全因素对外资准入进行审查的规定。实践中,美国政府或国会也常以所谓“妨碍国家安全”为由否决涉及美国高新技术和能源领域的中国海外投资项目,以期达到美国在上述领域的垄断目的。同时,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也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美国政府担忧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决策可能存在政治因素的影响。鉴于美方总是存在将国际投资事项政治化的倾向,中方要求美方在投资准入阶段放宽对“国家安全”的审查。但这一分歧可能一直贯穿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始终,如何将这一问题所涉及的领域或事项具体化,增加中方投资或投资者接受审查的可预见性应当是双方谈判的方向和焦点。5.劳工和环境

环境与劳工问题是美国BIT 2012修订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环境和劳工组织强烈要求通过国家-国家争端解决程序赋予国家执行环境、劳工法律的强制性义务,而商业团体却担心因此会影响美国与相关国家BIT的谈判和签订,尽管最终范本仍然规定有关环境和劳工的争端不适用国家-国家争端解决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美国国内环境和劳工团体强大的游说能力,不排除在中美谈判过程中会涉及争端解决问题。

在环境和劳工保护问题上中国应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在这两个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国际保护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比如,近年来国内频发的环境事故已经揭示了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律,但在结社自由、强迫劳动、集体谈判和罢工等问题上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我们同意美式BIT中的高保护标准,将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会因为环境和劳工保护的问题遭遇投资阻碍;另一方面,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作为东道国可能会面临频发的法律争端。要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加大国内环境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环境和劳工保护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如果中美谈判中不能绕开争端解决问题,可以借鉴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做法,设置复杂的前置程序。美韩自由贸易协议劳工纠纷争端解决非常漫长,当争议发生后,双方可进行磋商,磋商不成一方可要求根据协定设立的劳工事务委员会处理争议,如果争议未在60天内得到解决,控诉方可提交根据协定设立的联合委员会,如果还不能解决,缔约方才能寻求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第四节BIT、TPP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性分析

目前,围绕TPP的谈判已经进行了20多轮,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当然谈判各方在一些敏感问题方面仍存在严重的分歧。例如,农产品问题、知识产权问题。这些分歧的存在,导致短期内完成TPP谈判的可能性不大。TPP作为跨区域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呈现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①成员方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②协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超过以往任何自由贸易协定;③协议内容和标准更多体现美国自由贸易理念及其战略利益诉求(吴涧生、曲风杰,2014)。从TPP谈判来看,TPP投资条款与BIT 2012范本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强调了国民待遇、业绩条款、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资金转移、国有企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条款内容。事实上,从条款全面性而言,BIT 2012范本的内容完全覆盖甚至超越了TPP投资条款的相关内容,可以说缔结BIT是参加TPP投资条款的充分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BIT 2012范本与TPP投资条款绝大部分内容高度重合,而且BIT 2012范本强于TPP投资条款。目前,中国没有被纳入TPP谈判,而且从美国政府的表态来看,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前,中国加入TPP谈判的可能性也不大。

美国BIT 2012范本,在市场开放准入、开放领域、负面清单、开放的管制手段等方面都比原来的标准更高,结构更严密。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挑战,中国政府以改革的姿态积极应对,果断采取了两个重大步骤,为中国的新一轮开放赢得了机遇。第一个重大步骤是,积极回应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第二个重大步骤是,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裴长洪,2013)。其中上海自贸区所推行的负面清单,从国家战略层面看,是中美BIT谈判顺利开展的重要推力,而中美BIT谈判也将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提供方向性坐标,两者的开展必然需要联动(黄鹏等,2014)。

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与中美BIT谈判进程是一个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从中美BIT谈判的角度来看,在结束文本谈判后,各方将进入出要价阶段,而其核心将是外资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从美国在多边回合谈判以及区域/双边谈判的要价来看,其对服务业开放非常重视。这对中国的服务业开放将产生一个外部的压力。对于上海自贸区的服务开放,目前看来上海市尚不具备自主开放的空间,必须要与中央服务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而中美BIT谈判对中央政府层面形成的外部推动力将有利于增加上海自贸区在服务部门先行先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加快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程。

其次,上海自贸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投资管理体系和服务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旦可复制可推广,势必形成中方在中美BIT谈判中的出价,进而推动中美BIT谈判的有序进行。

最后,关于上海自贸区的开放进度与中美BIT谈判进展相协调的问题。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程不能过快,以免减少中国在中美BIT谈判中的谈判筹码。其实,从中国目前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投资管理来看,且不讲完全符合美式标准,即便是向其靠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上海自贸区作为国内投资体制管理改革和外资市场准入的试验地,同样面临很多的困难。因此,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应当尽量加快,因为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到实施、服务开放的行业选择到实际开放并评估,再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方案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如能实现总体方案“两至三年”的时间要求,建设初见成效,届时中美BIT谈判也正处于出要价交织阶段,对于谈判将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1] 王金波:《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发展趋势及中国应对》,《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2期。

[2] 天雨:《服务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游戏规则的重构》,《国际经济合作》2013年第6期。

[3] 卢进勇等:《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与中欧BIT谈判》,《中国经贸》2014年第5期。第二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评估及提升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便利化成为全球经贸新规则的核心要素。贸易便利化以通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以为国际贸易顺利开展创造公平、透明、高效的环境为宗旨,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为目标,不仅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等诸多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话题。国际贸易便利化规则逐渐境内化,以贸易便利化为目标的外贸制度改革在全球展开,我国作为贸易大国,正以积极的态度深入开展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实施与改革,贸易便利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提出要“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加快自由贸易园(港)监管制度创新与制度推广,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贸易便利化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战略课题。

贸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指出“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年多来,在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标准,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符合国际新规则的贸易体制是自贸区建设最主要的功能和意义之一。

本章从国际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内涵和评价标准出发,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构建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框架,分析总结主要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便利化促进措施特点,评估上海自贸区实施一周年以来贸易便利化所取得的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贸易便利化措施经验,提出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路径选择。第一节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及评价标准(一)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界定及评价标准“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一词源于20世纪上半叶,目前,全世界从事贸易便利化的机构有10余家,迄今为止,贸易便利化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有各自的界定,对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但有交叉和重合(见表2-1)。

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国际贸易货物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惯例及手续进行简化与协调。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制定了贸易便利化自评指南(WTO Negotiations on Trade Facilitation Self Assessment Guide,以下简称“测评指南”),选用指标43项,主要包括透明度、信息公开、预裁定、申诉权、进出口货物检测、进出口环节费用、清关、边境机构工作协调、文件与程序简化、税收、中转手续、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等。表2-1 贸易便利化内涵界定及评价标准

亚太经合组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使用新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理顺阻碍、延迟跨境货物流动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货物流通成本。亚太经合组织在2007~2010年期间发表的《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第二阶段最终评估报告》选用的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分为四大类:海关程序、标准与一致性、[1]商务流动性和电子商务。具体指标包括进出口通关时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AEO)的数量及其所占贸易百分比、进出口海关要求文件数、进出口电子化报关和处理的比例、进口采取IECEE/CB国际标准而与国内标准不同的特定产品的百分比及其成本降低、商务旅行卡的费用、过关时间和申请等、电子商务运营与提供服务成本下降的百分比、相关数据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电子化获得数据的百分比、利益相关者将电子交易纳入它们业务流程的规模

[2]等。

世界银行(WB)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集中在减少与货物运输、国际供应链服务相关的费用上。世界银行开发的物流绩效指数[3](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LPI)是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海关清关过程效率性、贸易及运输相关的基础建设质量、是否有能力安排具有价格竞争力的运输、物流公司所能提供服务与质量、并柜及追踪并柜货物的能力、货物在预计时间内准时到达的频率等核心的物流能力。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推广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标准化,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效率,其涵盖国际贸易程序和相关信息流,整个供应链的付款,以及产品标准和评定等境内措施,商业便利化、电子商务、贸易融资和物流服务等。到目前为止,该中心相继发布了35个建议书、2套标准和5套技术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全球统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标准,其内容主要针对国际贸易过[4]程中的手续、程序、单证以及操作的简化、协调和标准化等。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指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同时将平衡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二者的关系。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海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货物申报手续与单证的简化和标准化、授权人的程序简化、信息技术使用等。世界海关组织与世界银行共同研究开发放行时长研究软件(Time of Release Study,TRS),测算货物放行所需平均时间和每一环节时长,用于评价海关便利化水平的落实情况。(二)货物贸易便利化议题进展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称为“新加坡议题”。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将于坎昆部长会议后,在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启动。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July Package),明确以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基础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2013年12月3日至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贸易便利化协议》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GATT 1994第5条(Freedom of Transit,过境自由)、第8条(Fees and Formalities Connected with Import and Export,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协定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部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最终条款。第一部分共13个条文,主要是海关当局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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