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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1 09: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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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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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下的大革命

旧制度下的大革命试读:

内容提要

本文是国法的托克维尔的著作。路易·波拿巴的1851年12月政变和第二帝国专制政府的建立令他悲观失望,迫使他成为“国内流亡者”。本文就是在这段政治大变动时期酝酿成熟的,这部著作浸透着他对拿破仑第三专制制度的仇恨。

作者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从事“关于法国革命的研究”,并非写另一部大革命史。本书通过具体描绘旧制度下的土地、财产、教会、三级会议、中央与地方行政、农民生活、贵族地位、第三等级状况等,阐发自己的论点。通过对大量史实的分析,揭示了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的内在联系。既论述了大革命的开创性、决裂性和连续性,大革命是长期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书中对大革命以来法国历史的反复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是研究法国大革命时期历史的必读书。

第一编

第一章 大革命爆发之际,人们对它的评论歧异

没有任何事情比法国大革命史更能提醒哲学家、政治家们要谦虚谨慎;因为从来没有比它更伟大、更源远流长、更酝酿成熟但更无法预料的历史事件了。

就连伟大的弗里德里希这样的天才,也没能预感到这场革命。他尽管接触到了,却视而不见。不仅如此,他预先就是依照大革命精神行事的;他是大革命的先行者,并且可以说他已经成为大革命的代理人;但在大革命迫近时,他并没有辨认出来;而当革命终于爆发时,它同历史上众多的革命迥然不同,具有独特的新面貌,因而最初未被人们察觉。

在国外,大革命成为举世瞩目的事件;它无处不在各国人民心中产生一种隐隐约约的新时代即将来临的概念,一种变革与改良的朦胧希望,但谁也猜不出大革命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各国君主和大臣竟然缺乏这种模糊的预感,这种预感使人民一见到大革命就骚动起来。最初,君主和大臣认为革命只不过是一场周期性疾病,各个民族的体质都难以避免,它只是为邻国的政治开辟新的领域,别无其他后果,如果他们偶然道出了大革命的真谛,那也是无意的。1791年,德意志各国君主聚集在匹尔尼茨,确实宣称法国君主制所面临的威胁乃是欧洲一切旧政权的共同威胁,它们与法国同处危难之中,但是实际上,他们丝毫不相信这番话,当时的秘密文件透露,这在他们只不过是巧立借口,以遮掩他们的意图,或者在众目睽睽下粉饰这些意图而已。

对于他们来说,他们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一次转瞬即逝的地方性事件,只消从中渔利就行了。基于这种思想,他们密谋策划,多方准备,结成秘密联盟。猎物既然近在眼前,他们便争夺起来,既相互分裂,又相互接近。他们的准备可谓面面俱到,唯独没有料到即将发生的事情。

英国人对自己的历史记忆犹新,他们长期实行政治自由,因而富有见识和经验,透过厚厚的帷幕,他们的确看见了迅速临近的伟大革命的面目,然而他们未能认清它的形式,不知道法国革命即将对世界的命运,对英国的命运产生什么影响。大革命即将爆发之际,阿瑟·扬正在法国游历,他认为这场革命已迫在眉睫,但对于这场革命的意义却一无所知,甚至以为大革命的后果会使特权增加。他说道:“如果这场革命给予贵族更多的优越地位,那么我想,它就弊大于利。”

自法国革命爆发起,伯克心中便燃起仇恨,可是竟连伯克在某些时刻。对大革命亦无定见。起初他认为,大革命将使法国削弱,乃至灭亡。他说道:“可以确信,法兰西的好战能耐将长久消失,甚至会永远消失,继往开来的一代将像那位古人一样说:我们曾听说,高卢人自己古时曾以武力著称。”

近距离不如远距离更能准确地判断历史事件。在法国,大革命行将爆发的前夕,人们对革命将成就的事业并没有明确认识。在大量陈情书中,我只找到两份陈情书表达了人民的某种惧伯心理。人们害怕的是王权——或者当时所称的宫廷——继续保持压倒一切的优势。三级会议表现懦弱,而且为期很短,令人担忧。人们害怕会对他们使用暴力。贵族对此尤其惴惴不安。许多陈情书说道:“御前卫队应宣誓绝不把枪口对准公民,哪伯发生骚乱或暴动。”只要三级会议开得自由,一切弊端会一扫而光;要实行的改革工程巨大,可是并不困难。

然而,法国革命按自己的进程发展:随着魔鬼的头部逐渐出现,它那奇特可怖的面孔暴露出来;大革命在摧毁了政治机构以后,又废除了民事机构,在变革法律以后,又改变凤尚、习俗,直至语言;摧毁了政府结构之后,又动摇了社会基础,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这场大革命很决便跨越了国界,带着前所来闻的各种手段、新的战术、致命的准则,即皮特所谓的武装的舆论,这个出奇强国冲决诸帝国的阻碍,打碎一顶顶王冠,蹂躏一个个民族,而且竟有这样怪事:把这些民族争取到自己这边来!随着这一切的爆发,人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欧洲各国君主和政治家最初视为各民族生活中的常事,一变而为新事,它甚至与世上历来发生的一切截然对立,可是它又如此普遍,如此可怖,如此费解,以致面对这种现象,人类的精神茫然若失。一些人想,这个闻所未闻的威力仿佛自生而且永存,人们无法阻止它,它也绝不会自动停止,它将把人类社会推向最终的彻底崩溃。许多人将大革命视为魔鬼在世问显灵。自1797年起,德·梅斯特尔先生便说道:“法国革命具有恶魔的特点。”反之,另一些人则在大革命身上发现了上帝的福音,它不仅要更新法兰西的面貌,而且要使世界焕然一新,可以说要创造一种新人类。在当时的若干作家身上,都育这种带宗教色彩的惊恐心理,好比萨尔维当初见到蛮族一样。伯克继续阐述他的思想,惊呼道:“法兰西岂只丧失了旧政府,简直丧失了一切政府,与其说法兰西必当成为人类的灾难与恐怖,不如说它几乎成了屈辱与怜悯的对象。但是,从这座被谋杀的君主制的坟墓中,却走出来一个丑陋、庞大、超出人类全部想象力的可怕的怪物,这个丑陋的怪物径直向目的地奔去,不为危险所俱,不因悔恨却步,它无视一切固有的准则,无视一切常规的手段,谁要是对它的存在不理解,便被它击倒。”

法国革命确实像当时的人所感到的那样异乎寻常吗?确实像他们所说的那样离奇、那样颠倒乾坤和锐意革新吗?这场奇怪而可怕的革命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它的真正特点是什么?它的深远效果是什么?它具体摧毁了什么?它又创造了什么?

研究和论述这些问题的时机看来已经到来,今天我们所处的确切地位正好使我们能更好地观察和判断这个伟大事物。我们离大革命已相当远,使我们只轻微地感受那种令革命参与者目眩的激情,同时我们离大革命仍相当近,使我们能够深入到指引大革命的精神中去加以理解。过不多久,人们就很难做到这点了;因为伟大的革命一旦成功,便使产主革命的原因消失,革命由于本身的成功,反变得不可理解了。

第二章 大革命的根本与最终目的并非像人们过去认为的那样,是要摧毁宗教权力和削弱政治权力

法国革命的最初措施之一是攻击教会,在大革命所产生的激情中,首先燃起而最后熄灭的是反宗教的激清。即使在人们被迫忍受奴役以换取安宁、对自由的热情烟消云散之时,他们仍在反抗宗教的权威。拿破仑有能力制服法国革命的自由天赋,但他竭尽全力也不能制服它的反基督教天性,甚至到了今天,我们仍看到有些人,他们以为不敬上帝便是弥补了当初对政府区区小吏唯命是从的过失,他们抛弃了大革命信条中最自由、最高贵、最自豪的一切,却以忠于大革命的精神自矜,因为他们仍旧不信上帝。

可是,人们今天不难明白,反宗教之战只是这场伟大革命中的一个事件,是大革命面貌的一个突出的却转瞬即逝的特征,是酝酿大革命并为其先奏的那些思想、激情、个别事件的暂时产物,而不是大革命的本身特性。

人们有理由将18世纪哲学视为大革命的一个主要原因,的确,18世纪哲学带有深刻的非宗教性。但是仔细观察定会看到,它有两个部分,彼此分开,截然不同。

一部分包含关于社会地位和民事、政治法律准则的所有新的或革新的观点,例如人类生来平等,因此应废除种姓、阶级、职业的一切特权,人民享有主权,社会权力至高无上,统一规章制度……所有这些信条不仅是法国革命的原因,而且简直可以说就是大革命的内容;它们是大革命最基本的业绩,论时间,则是大革命最经久最实在的功绩。

18世纪哲学家的另一部分信条是与教会为敌;他们攻击教士、教会等级、教会机构、教义,而且为了更彻底地推翻教会,他们还想将教会的基础连根拔掉。但是,18世纪哲学的这一部分既然产生于这场革命正在摧毁的各种事实中,它必然与这些事实一起逐渐消失,最终仿佛被埋葬在大革命的胜利之下。为了使我的意思更明白,我只需补充一句,因为我还要在别的章节论述这一重大问题:基督教之所以激起这样强烈的仇恨,并非因为它是一种宗教教义,而是因为它是一种政治制度;并非因为教士们自命要治理来世的事务,而是因为他们是尘世的地主、领主、什一税征收者、行政官吏;并非因为教会不能在行将建立的新社会占有值置,而是因为在正被粉碎的旧社会中,它占据了最享有特权、最有势力的地位。

不妨想一想,时间的推移已经证实了,而且每日每时都在证实下面这一真理:随着大革命政治业绩的巩固,它的反宗教事业即告覆灭;随着大革命所攻击的一切旧政治制度更彻底彼摧毁,大革命所憎恶的各种权力、影响、阶级彼彻底制服,一去不复返,它们所激起的仇恨,作为失败的最后标志,也日渐减退;最后,当教士从一切和他们同时垮台的东西中日益分离出来时,人们便看到,教会的力量在人们的精神中逐步恢复,并且更加巩固。

不要以为这种现象是法国所独有;自法国革命以来,欧洲的基督教会无一不重新振兴。

若以为民主社会必然与宗教为敌,那就大错特错了:基督教乃至天主教中,并没有什么东西是与民主社会的精神绝对对立的,有好多东西甚至对民主社会大为有利。此外,历朝历代的历史表明,最富有生命力的宗教本能始终扎根在人民心中。所有已经消亡的宗教都在人民心中有自己的归宿,而倾向于顺应人民的思想感情的各种制度,到头来总是把人类精神推向不信宗教,岂非咄咄怪事。

刚才我对宗教的议论,更适用于社会权力。

大革命一举推翻迄今维持社会等级制度和束缚人的一切机构和习俗,人们看到这些便可能以为,大革命的结果不仅要摧毁个别社会秩序,而且要摧毁一切社会秩序;不仅要摧毁某一政府,而且要摧毁社会权力本身;从而断定,法国革命的特性在本质上是无政府主义。可是我敢说,这又只看到了表面现象。

大革命开始后不到一年,米拉波私下致函国王道:“请把新形势与旧制度加以比较,从中会得到慰藉和希望。国民议会有一部分法令,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法令,显然对君主政府有利。取消高等法院,取消三级会议省份,取消教士、特权阶级和贵族集团,难道这是区区小事吗?只组成一个单一的公民阶级,这个想法会使黎世留欣悦,因为这种平等的表面便于权力的执行。多少届专制政府都致力加强国王权威,但他们所做的还不如革命在这短短一年中所做的多。”有能力领导大革命的人是这样理解大革命的。

法国革命的目的不仅是要变革旧政府,而且要废除旧社会结构,因此,它必须同时攻击一切现存权力,摧毁一切公认的势力,除去各种传统,更新风俗习惯,并且可以说,从人们的头脑中荡涤所有一贯培育尊敬服从的思想。这就产生了法国革命如此独特的无政府主义特点。

但是搬开这些残渣碎片,你就会发现一个庞大的中央政权,它将从前分散在大量从属权力机构、等级、阶级、职业、家庭、个人,亦即散布于整个社会中的一切零散权力和影响,全部吸引过来,吞没在它的统一体中。自罗马帝国崩溃以来,世界上还没有过一个与此相似的政权。大革命创造了这一新权力,或者不如说,这一新权力是从大革命造成的废墟中自动产生的。的确,大革命建立的政府更为脆弱,但是比起它所推翻的任何政府却强大百倍。由于同一原因,它既脆弱又强大,下面将另加阐述。

米拉波透过行将垮台的旧制度的尘埃,已洞察到这个简单、正规、巨大的形式。尽管这是一个庞然大物,当时却还未被民众察觉。但是逐渐地,时间的推移使之大白于天下。今天,各国君主尤其对此瞩目。他们赞赏并羡慕这个庞然大物,不仅大革命所孕育的人们,连那些与大革命格格不入甚至完全敌对的人们也表赞同,他们都在各自领域努力摧毁豁免权,废除特权。他们融合不同等级,使不同社会地位趋于平等,用官吏取代贵族,用统一的规章制度取代地方特权,用统一的政府代替五花八门的权力机构。对于这番革命事业,他们兢兢业业。一旦遇到什么障碍,他们往往借用法国革命的各种手段及准则。在必要时,他们甚至动员穷人反对富人,平民反对贵族,农民反对领主。法国革命既是他们的灾难,又是他们的教师。

第三章 大革命如何是一场以宗教革命形式展开的政治革命,其原因何在

一切国内革命及政治革命都有一个祖国,并局限于这个范围内。法国革命却没有自己的疆域;不仅如此,它的影响可以说已从地图上抹掉了所有的旧国界。不管人们的法律、传统、性格、语言如何,它都使人们彼此接近或者分裂,它常使同胞成为仇敌,使兄弟成为路人;不如说,它超越一切国籍,组成了一个理念上的共同祖国,各国的人都能成为它的公民。

翻遍全部史册,也找不到任何一次与法国革命特点相同的政治革命:只有在某些宗教革命中才能找到这种革命。因此,如果想用类比法来解释问题,就必须将法国革命与宗教革命作一比较。

席勒在其《三十年战争史》中正确地指出,16世纪伟大的宗教改革使得互不了解的各国人民突然接近起来,并且通过新的共同信仰,紧密联合在一起。的确,法国人与法国人彼此交战之际,英国人前来助战:生于波罗的海纵深处的人竟深入到德意志的腹地,来保护那些他们从未听说过的德国人。所有对外战争都带有内战色彩,所有内战都有外国人介入。各个民族的旧利益被忘在脑后,代之以新利益,取代领土问题的是各种原则问题。所有外交规章都互相搀杂,混乱不堪,使当时的政治家们目瞪口呆,大伤脑筋。这正是1789年后在欧洲发主的形势。

因此,法国革命是以宗教革命的方式、带着宗教革命的外表进行的一场政治革命。试看它有哪些具体特点与宗教革命相似:它不仅像宗教革命一样传播甚远,而且像宗教革命一样也是通过预言和布道深入人心。这是一场激发布道热忱的政治革命。人们满怀激情地在国内实现革命,又以同样的热沈向国外传布。试想这是何等新的景象!在法国革命向世界展示的闻所未闻的事物中,这件事确实是最新鲜的。但我们且莫就此而止,应该更进一步深入探讨,考察这种类似的效果,是否来源千隐而不露的类似原因。

宗教的惯常特征是把人本身作为考虑对象,而不去注意国家的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人们的共同本性上加入了什么特殊成分。宗教的主要目的是要调整人与上帝的总体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不顾社会的形式。宗教所指明的行为规范并不限于某国某时的人,而主要涉及父子、主仆、邻里。宗教既然植根于人性本身,便能为所有的人同样接受,放之四海而皆准。宗教革命因此常拥有如此广阔的舞台,极少像政治革命那样局限于一国人民、一个种族的疆域之中。如果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宗教愈是具备我所指出的这一抽象而普遍的特征,使愈能广泛传播,不管法律、气候、民族有何不同。

古代希腊罗马的异教或多或少均与各国人民的政体或社会状况有关,在它的教义中保留着某个民族的而且常常是某个城市的面貌,异教因此通常局限于一国的领土,恨少越出范围。异教有时导致不宽容和宗教迫害,但是布道热忱在异教中却几乎完全看不到。因此,在基督教到来以前的西方,也就没有大规模的宗教革命。基督教轻而易举地越过那些曾经阻挡异教的各种障碍,在很短时间内就征服了大部分人类。基督教的胜利部分是由于它比其他宗教更能摆脱某国民族、某种政府形式、某种社会状态、某个时代及某个种族所特有的一切,我认为这样讲并不是对这圣教失敬。

法国革命正是依照宗教革命的方式展开的,但是法国革命涉及现世,宗教革命则为来世。宗教把人看作一般的、不以国家和时代为转移的人,法国革命与此相同,也抽象地看待公民,超脱一切具体的社会。它不仅仅研究什么是法国公民的特殊权利,而且研究什么是人类在政治上的一般义务与权利。

法国革命在社会与政府问题上始终追溯到更具普遍性的,也可以说更自然的东西,正因如此,法国革命既能为一切人所理解,又能到处为人仿效。

法国革命仿佛致力于人类的新生,而不仅仅是法国的改革,所以它燃起一股热情,在这以前,即使最激烈的政治革命也不能产生这样的热情。大革命激发了传播信仰的热望:掀起一场宣传运动。由此,它终于带上了宗教革命的色彩,使时人为之震恐,或者不如说,大革命本身已成为一种新宗教;虽然是不完善的宗教,因为既无上帝,又无礼拜,更无来世生活,但它却像伊斯兰教一样,将它的士兵、使徒、受难者充斥整个世界。

尽管如此,不能认为法国革命所采取的手段是史无前例的,它所宣传的一切思想都是完全新颖的,在各个世纪,甚至在中世纪兴盛时期,都有这样的鼓动宣传者,他们为了改变具体的习俗而援用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并以人类的天赋权利反对本国的政体。但是,所有这些尝试都失败了,18世纪燎原子欧洲的这同一火炬,在15世纪就轻易地被扑灭了。要想使这种学说产生革命,人们的地位、习俗、风尚必须已经发生某些变化,为学说的深入人心作好精神准备。

在某些时代,人和人之间如此迥异,以至普遍适用的法则对于他们竟成了无法理解的思想。在另一些时代里,只要将某一法则的朦胧轮廓远远地向人们展示,他们便能立即辨认并趋之若骛。

最了不起的,并不在于法国革命使用了各种手段,创立了各种思想:伟大的新事物在于,那样众多的民族竟达到这样的水平,使他们能有效地使用这些手段,并轻而易举地接受这些准则。

第四章 何以几乎全欧洲都有完全相同的制度,它们如何到处陷于崩溃

曾经推翻罗马帝国并最终建立了近代国家的那些民族,在种族、国家、语言诸方面都各不相同,他们只是在不开化这点上彼此相似。自从定居于罗马帝国的土地之日起,长时期内,他们互相厮杀,一片混乱,而当终于稳定下来时,他们发现被自己造成的一片片废墟分隔开来。文明毁灭殆尽,公共秩序荡然无存,人际关系变得艰难险恶,庞大的欧洲社会分裂为千百个彼此迥异、互相敌对、老死不相往来的小社会。可是,在这片支离破碎的混沌之中,突然间涌现出统一的法律。

这些制度并非模仿罗马法制,而是与罗马法相对立,人们利用罗马法才能改造它们、废除它们。它们的面貌独特,与人类以前建立的法律截然不同。它们彼此匀称对应,共同构成了由一个个连接紧密的部分组合的整体,其严密程度不下于我们现代的法典条文;这是用于半野蛮社会的高深的法律。

这种立法怎么会形成、推广并最终遍行欧洲呢?这个问题我并不想探讨。可以肯定的是,早在中世纪,这种立法就或多或少在欧洲各地出现,而且在很多国家,它排除其他一切立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我有机会研究了英、法、德诸国中世纪政治制度。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十分惊异地看到,所有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各个民族彼此不同,很少融合,却有如此相似的法律,这不能不使我为之赞叹。由于地点不同,这些法律在细节上出现不断的、无止境的变化,但是它们的基础却到处都一样。当我在古老的德意志立法中发现某种政治制度、规章、权力时,我事先就已知道,如果仔细研究下去,也会在英国和法国找到本质上完全相同的东西,而我也确实找到了它。英、法、德三民族,只要研究其中一个,其他两个就更好理解了。

在这三个国家里,政府都是依据同一准则行事,议会都是由同样成分组成,并被赋予同样权力,社会以同样方式被划分,同样的等级制度出现在不同阶级之间;贵族占据同样的地位,拥有同样的特权、同样的面貌、同样的秉赋:彼此毫无区别,到处都一模一样。

城市结构彼此相似,农村依同样方法治理。农民的处境没有什么不同,土地按同样的方式为人们所拥有,所占据,所耕种,耕者承担同样的义务。从波兰边界到爱尔兰海,领主庄园、领主法庭、采邑、征收年贡土地、服徭役、封建义务、行会等,一切都彼此相似,有时连名称都一样。而更引人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彼此相似的制度,都源于同一种精神。可以说,14世纪欧洲的社会、政治、行政、司法、经济和文学制度所具有的相似性,比当今制度具有的相似性更大,尽管现代文明致力于开辟条条道路,冲破重重关卡。

我的目的不是要讲述欧洲的旧政体如何逐渐削弱颓败;我只想指出,在18世纪欧洲政体到处濒临崩溃。一般说来,这种衰落在大陆东部不太突出,在大陆西部较为突出;但是在一切地方都能见到旧政体的老化,甚至衰败。

中世纪各种制度的逐渐衰落过程,从当时的档案中可以找到证明。我们知道,当时的领地都有名为“土地赋税清册”的登记簿,在上面一个世纪一个世纪地标出采邑和征收年贡土地界限,欠付地租、服劳役以及当地惯例。我看过14世纪的土地赋税清册,它们记载清晰、井井有条、十分确切,堪称杰作。尽管知识已普遍进步,可是离我们年代越近,土地赋税清册反倒变得模糊、杂乱无章、记载不全而且混乱不堪。看来市民社会转为文明之日,即政治社会堕入野蛮之时。

欧洲的古老政体在德意志比在法兰西更多地保留着原始特征,然而即使是在德意志,它所创立的一部分制度,也已经到处遭到摧毁。考察残存物的现状比发现失去的东西,更能使人判断时间的摧残作用。

自治市制度早在13和14世纪就已经使德意志的主要城市成为一个个富庶开明的小共和国,到18世纪依然存在,但是城市今天徒有其表。它们的一套方法似乎仍在执行;它们设置的行政官员仍保留原先的名称,而且仿佛在管理同样的事务;但是积极性、活力、市镇的爱国主义,以及城市制度所激起的刚毅而取之不竭的品德,已经消失不见了。这些旧制度仿佛原封不动地倒塌在自己身上。

今天依然存在的一切中世纪权力都患有同一毛病,它们全部同样地衰落和毫无生气。不仅如此,有些本身不属于中世纪政体的东西,由于被卷入其中而带上强烈的印述,也都立刻丧失了生命力。处在这样的形势下,贵挨阶级沾染上老年虚弱症,在中世纪,政治自由的成就到处可见,然而只要它今天保留着中世纪的种种特征,它便得了不育之症。省议会虽原封不动地保留其古老政治形式,但它们阻碍着文明的进步,而未能对它有所帮助,看来它们同新的时代精神格格不入。同时民心也背离了省议会,而倒向了君主。这些制度的悠久历史并未使它们变得令人尊重;相反,它们在老化,一天天地声名扫地,令人奇怪的是,由于它们更加衰落,它们的危害力越小,而它们激起的仇恨反而更大。一位支持旧制度并和旧制度同时代的德意志作家曾说道:“现存事物已经普遍刺伤人心,有时还变得可鄙。古怪的是,现在人们对一切旧的东西均持不屑一顾的态度。这些新看法竟然也出现在家庭内部,并扰乱了家庭秩序。就连主妇们也不愿再忍受她们那些古老的家具了。”然而,这同一时期的德国同法国一样,社会活跃繁荣,蒸蒸日上。但是有一点必须认真注意;这是点睛之笔:所有活着、动着、生产着的东西都来自新的根源;这一根源岂止是新的,而且是对立的。

这个根源便是王权,但与中世纪王权毫无共同之处,它拥有另一些特权,占有另一个地位,带有另一种精神,激发另一些感情:这便是国家行政机构,它建立在地方权力废墟之上,向四面延伸,这便是日益取代贵族统治的官吏等级制度。所有这些新的权力都遵循着中世纪闻所未闻或拒绝接受的准则和方法行事,它们确实关系到中世纪人连想都想不到的某种社会状态。

在英国,情况与刚才谈到的一样,虽然人们一开始会以为欧洲旧政体仍在那里实行,如果忘掉那些旧名称,抛开那些旧形式,人们便会发现,自17世纪以来,封建制度已基本废除,各个阶级互相渗透,贵族阶级已经消失,贵族政治已经开放,财富成为一种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人人平等,出版自由,辩论公开。所有这些新原则在中世纪社会中都不存在,然而正是这些新事物一点一滴巧妙地渗入这古老的躯体,使之复苏和免于瓦解,并在保持古老形式的同时,灌输新鲜活力。17世纪的英国已经完全是一个现代国家,在它内部仅仅保留着中世纪的某些遗迹,犹如供奉品。

为了帮助理解下文,有必要对法国以外情况作此概述,因为,我敢说,谁要是只研究和考察法国,谁就永远无法理解法国革命。

第五章 法国革命特有的功绩是什么

前面所有的论述只是为了阐明主题,以帮助解决我一开始就提出的问题:大革命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它的本身特点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它恰恰要这样发生?它完成了什么?

大革命的发生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为了摧毁宗教信仰的权威;不管外表如何,它在实质上是一场社会政治革命;在政治制度范围内,它并不想延续混乱,并不像它的一位主要反对者所说的那样要坚持混乱,使无政府状态条理化,而是要增加公共权威的力量和权利。它并不像另一些人所想的那样,要改变我们的文明迄今具有的特点,阻止文明的进步,也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我们西方人类社会赖以依存的根本法律。如果撇开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发生的曾经暂时改变大革命面貌的所有偶然事件,而只考察大革命本身,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这场革命的效果就是摧毁若干世纪以来绝对统治欧洲大部分人民的、通常被称为封建制的那些政治制度,代之以更一致、更简单、以人人地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

这些就足以产生一场规模巨大的革命,因为古老的制度与欧洲的几乎一切宗教法律和政治法律混合交织在一起,除此之外,这些制度还产生了一整套思想、感情、习惯、道德作为它们的附属物。要想一举摧毁并从社会躯体中摘除与各器官相连的某一部分,需要一场可伯的动乱。这就使这次大革命显得更加伟大;它似乎摧毁一切,因为它所摧毁的东西触及一切,可以说与一切相连。

不管大革命怎样激进,它的创新程度比人们普遍认为的却少得多:这个问题我将在后边加以阐明。确切地说,大革命彻底摧毁了或正在摧毁(因为它仍在继续)旧社会中贵族制和封建制所产主的一切,以任何方式与之有联系的一切,以及即使带有贵族制和封建制最微小的印迹的一切。大革命从旧世界保存下来的只是同这些制度始终格格不入或者独立于这些制度之外的东西。它决不是一次偶然事件。的确,它使世界措手不及,然而它仅仅是一件长期工作的完成,是十代人劳作的突然和猛烈的终结。即使它没有发生,古老的社会建筑同样也会坍塌,这里早些,那里晚些,只是它将一块一块地塌落,不会在一瞬间崩溃。大革命通过一番痉挛式的痛苦努力,直截了当、大刀阔斧、毫无顾忌地突然间便完成了需要自身一点一滴地、长时间才能成就的事业。这就是大革命的业绩。

但是使人惊异的是,今天看来如此明了的事情,当初在那些上智者眼里却始终显得模糊不清,混乱一团。

就是那位伯克对法国人说道:“你们想要匡正你们政府的弊端,但何必创新呢?你们何不因循你们古老的传统?你们何不恢复你们古老的特权?倘若你们无法恢复你们祖先体制的隐失的面貌,那么你们何不将目光移向我们英国?在英国,你们将会找到欧洲共同的古老法律。”伯克对近在眼前的事竟全然不察:革命恰恰是要废除欧洲共同的旧法律;他没有看到,问题的要害正在于此,而非其他。

但是这场到处都在酝酿、到处产生威胁的革命,为什么在法国而不在其他国家爆发?为什么它在法国具备的某些特点,在任何地方也找不到,或只出现一部分?这第二个问题确实值得一提,考察这个问题将是下面各编的宗旨。

第二编

第一章 为什么封建权利在法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更使人民憎恶

有件事乍看起来使人惊讶:大革命的特殊目的是要到处消灭中世纪残余的制度,但是革命并不是在那些中世纪制度保留得最多、人民受其苛政析磨最深的地方爆发,恰恰相反,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对此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的;因此在这些制度的桎梏实际上不太重的地方,它反而显得最无法忍受。

18世纪末,德意志境内几乎没有一处彻底废除了农奴制度,同中世纪一样,大部分地方的人民仍牢牢地被束缚在封建领地上。弗里德里希二世和玛丽亚-特雷萨的军队几乎全是由名副其实的农奴组成的。

1788年,在德意志大多数邦国,农民不得离开领主庄园,如若离开,得到处追捕,并以武力押回。在领地上,农民受主日法庭约制,私生活受其监督,倘若纵酒偷懒,便受处罚。农民的地位无法上升,职业不得改变,主人若不高兴,他便不得结婚。他的大部分时间得为主人尽劳役。年轻时,他得在庄园中做多年仆役。为领主服劳役仍为定制,在某些邦国,役期竟达每周三天。领主房产的翻盖维修、领地产品运往市场及其经营,以及捎带信件,都由农民承担。农奴可以成为土地所有者,但是他的所有权始终是不完全的。他必须根据领主的眼色来决定在自己地里种些什么;他不能任意转让和抵押土地。在某些情况下,领主强迫他出卖产品;在另一些情况下,领主又阻止他出售;对农民来说,耕种土地永远是强制性的,就连他的产业也不全部由他的子嗣继承,其中一部分通常归领主。

我不需在陈旧法律中去查阅有关条文,在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拟定、由其继位者在大革命刚刚爆发之际颁布的法典中,就有这些规定。

类似的情况在法国早已不存在:农民可任意往来、买卖、处置、耕作。农奴制最后遗迹只有在东部一两个被征服省份中才可见到;在所有其他地方,农奴制已经绝迹,废除农奴制的日期已如此遥远,人们已不记得。当今考据证明,从13世纪起,诺曼底便废除了农奴制。

但是在法国还发生了另一场涉及人民社会地位的革命:农民不仅仅不再是衣奴,而且已成为土地所有者。这一事实今天尚未得到充足的说明,但其后果如此深远,使我不得不在此稍停片刻,加以论述。

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地产的划分开始于大革命,它只能是大革命的产物。事实恰恰相反,各种证据均可证实这一点。

至少在大革命以前20年,便有一些农业协会对土地的过份分割感到不满。蒂尔戈当时说道:“瓜分遗产使得原来够维持一家人的土地被分给五六个孩子。这些孩子及其家庭此后是无法完全靠土地为生的。”若干年后,内克尔也说,法国存在大量的农村小地产主。

在一份大革命前若干年写给总督的秘密报告中,我发现了如下的话:“人们正以平等和令人担忧的方式再次瓜分遗产,每个人都想处处都弄到一点,因而一块块土地被无止境地划分下去,不断地一再划分。”难道这话不像是出自今人之口吗?

我下了极大的功夫在某种程度复原旧制度的土地册,有时也达到了目的。根据1790年确定土地税的法律,各教区均当呈报该区现存的地产清单。这些清单大部分已失散;但在有些村庄,我却发现了清单,并拿来与我们今天的名册作一比较,我看到在这些村子里,地产主的数量高达当今数目的二分之一,并往往三分之二,若考虑到从那个时期以来,法国总人口增长四分之一强,那么地产主的骤增显得相当惊人。

农民对地产的热爱今昔一致,都达到了顶点,土地的占有欲在农民身上点燃了全部激情。当时一位出色的观察者说道:“土地总是以超出其价值的价格售出,原因在于所有居民都热衷于成为地产主。在法国,下层阶级的所有积蓄,不论是放给个人或投入公积金,都是为了购置土地。”

阿瑟·扬首次旅法时,发现许多新鲜事物,其中最使他惊异的就是大量土地已在农民中被划分;他估计法国有一半土地已属农民所有。他常说:“这种形势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的确,只有在法国或其近邻才出现这样的形势。

在英国也曾有过拥有地产的农民,但数目已大大减少。在德国,各个时代各个地方,都有一些拥有完全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日耳曼人最古老的习俗中,就有关于农民地产的特殊的、往往是古怪的法律;但是这种地产始终是例外,小地产主的数量微乎其微。

18世纪末,在德意志某些地区,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差不多跟法国农民一样自由,这些地区大多位于莱茵河流域;正是在这些地方法国的革命热潮传播最早,并且始终最有生气。相反,德意志那些长时期不为革命热潮渗透的部分,就是没有发生类似变化的地方。这点很值得注意。

因此,认为法国地产的划分始自大革命,这是附和一种普遍的错误观点,土地的划分远远早于大革命。的确,大革命出售了教士的全部土地,以及贵族的大部分土地,但是查阅一下当时拍卖土地的记录,就像我有时耐心查阅的那样,人们便会看到,这些土地大部分是由已经拥有其他土地的人买走的;因此,地产虽然易手,地产所有者数目的增加比人们想象的还是少得多。根据内克尔的通常浮夸但这次准确的用语:法国当时就已经存在大量土地所有者。

大革命的结果不是划分土地,而是暂时解放土地。所有这些小地产主在经营土地时确实深感痛苦,他们承受着许多劳役,无法摆脱。

这类负担无疑是沉重的,但是他们之所以觉得无法忍受,正是由于存在某种本应减轻负担的情况:因为这些农民,与欧洲其他地方不同,已经摆脱了领主的营辖,这是另一场革命,它与使农民变为土地所有者的那场革命一样伟大。

尽管旧制度离我们还很近,因为我们每天都遇到在旧制度法律下出生的人们,但是旧制度仿佛已经消失在远古的黑暗中。这场彻底的革命将我们与旧制度隔离开,似乎已经历若干世纪:它使未被摧毁的一切变得模糊不清。因此,今天很少有人能精确地回答这样一个简单问题:1789年以前,农村是怎样治理的?当然,如果不是在书本之外再去研究那个时代的政府档案,就无法精确详尽地论述这个问题。

我常常听人说:贵族长期以来已不再参与国家治理,但是他们仍一直保持农村的全部行政权力,领主统治着农民。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18世纪,教区的一切事务都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他们不再是领地的代理人,也不再由领主选定;他们当中有些人是由该省总督任命,另一些人则由农民自己选举。分派捐税,修缮教堂,建造学校,召集并主持堂区大会的,正是这些权力机构。它们监管公社财产,规定其用项,以公共团体名义提出并维持公诉,领主不仅不再负责管理地方上的所有这些细小事务,而且也不进行监督。正如我们在下一章将阐明的那样,所有教区官吏均隶属政府,或归中央政府统辖。领主几乎不再是国王在教区的代表,不再是国王与居民之间的中介人。在教区内执行国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税、颁布国王敕令、分配赈济之类事务再也不白领主负责。所有这些义务和权利均属他人所有,领主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而已,与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写给他们的下属的信中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

如果走出堂区,到区考察,你将再次见到同一景象。作为整体,贵族不再从事管理,除非作为个人;这种现象在当时为法国所仅有。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会的特征还部分地保留着:拥有土地和统治居民仍合为一体。

英国是由那些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管理和统治的。在德意志,在国王已摆脱贵族对国家一般事务的控制的各个部分,例如普鲁士和奥地利,他们还是给贵族保留了大部分农村管理权,即使在某些地方,国王已强大到能控制领主,他们也还未取代领主的位置。

真正说来,法国贵族很久以来就不再接触国家行政,只有一处是例外,那就是司法权。贵族中的首要人物还保持权利,让法官以他们的名义裁决某些诉讼,还在领地范围内不时地制订治安规章,但是王权已逐渐剪除、限制领地司法权,使之归属王权,这样一来,那些仍然行使司法权的领主便不再把它视为一种权力,而视为一项收入。

贵族享有的所有特殊权利都是如此。政治部分已经消失,只有金钱部分保留下来,而且有时还激增。

在此,我只想论述那一部分尚未失效的特权,即名副其实的封建权利,因为它们与人民关系最为密切。

今天,很难说明这些权利在1789年究竟有哪些,因为它们数量庞大,品类繁多,况且其中有一些已经消失,或已经转化,正因为此,这些对当时人来说已经含混的词义,对于我们来说就更模糊不清。然而,当我们查阅18世纪研究封建法的专家著作并耐心研究地方习俗时,就会发现所有现存的权利都可简化为数目很小的主要几种,其他的一切权利确实还存在,但只不过是孤立的个别现象。

为领主服徭役的迹象在各地几近消失。道路通行费大部分变得低廉或已彼取消;不过在少数省份,仍可见到好几种道路通行费。在所有省份,领主征收集市税和市场税。人人皆知,在整个法国,领主享受专有狩猎权。一般说来,只有领主拥有鸽舍和鸽子;领主几乎处处强迫当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压榨机压榨葡萄。一项普遍的极为苛刻的捐税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在领地范围内,人们出售或购买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领主纳税。最后,在整个领土上,土地都担负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实物税,这些捐税由地产主向领主交纳,不得赎买。透过所有这些花样,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特点:这些权利或多或少都与土地或其产品有关;全都损害土地耕种者的利益。

大家知道,教会领主享受同样的好处;因为教会虽然与封建制度起源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亦不同,可是它最终却与封建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尽管它从未完全融合于这个不相干的实体,却深深地渗进其中,仿佛被镶嵌在里面一样。

因此,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根据其不同教职都拥有采邑或征收年贡的土地。修道院在它所在的地区通常也有一个村庄作为领地。在法国唯一还有衣奴的地区,修道院拥有衣奴,它使用徭役,征收集市和市场税,备有烤炉、磨坊、压榨机以及公牛,村民付税后方可使用。在法国,如同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一样,教士还有权征收什一税。

但是在这里对我来说重要的是指出,当时整个欧洲,到处可见到这同样的封建权利,完完全全同样的封建权利,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得多。我只引证一下领地徭役。在法国,徭役罕见并且温和,在德国则仍旧普遍而残酷。

此外还有关于起源于封建制度的权利,它们曾激起我们先辈最强烈的反抗,被认为不仅违背正义,而且违反文明:什一税、不得转让的地租、终身租税、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它们按18世纪略为夸张的说法被称作土地奴役,所有这些在当时的英国都部分存在,有好几种直至今天尚可见到。它们并未妨碍英国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完善、最富庶的农业,而且英国人民几乎也未感到它们的存在。

那么为什么同样的封建权利在法国人民的心中激起如此强烈的仇恨,以至仇恨对象消失以后这种激情依然如故,简直无法熄灭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变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完全摆脱了领主的统治。无疑还存在其他原因,但是我认为这些乃是主要原因。

假如农民没有土地,那么他们对封建制度强加在地产上的多种负担便会无动于衷。如果他不是承租人,什一税与他有何相干?他从租金所得中交纳什一税。如果他不是土地所有者,地租与他有何相干?如果他替别人经营,那么经营中的种种盘剥又与他有何相干?

另一方面,如果法国农民仍归领主统治,他们便会觉得封建权利并非不能忍受,因为这不过是国家体制的自然结果。

当贵族不仅拥有特权,而且拥有政权时,当他们进行统治管理时,他们的个人权利更大,却不引人注意。在封建时代,人们看待贵族近似于我们今天看待政府:为了取得贵族给与的保障,就得接受贵族强加的负担。贵族享有今人痛苦的特权,拥有令人难以忍受的权利;但是贵族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公正,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当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贵族特权的份量便显得沉重,甚至贵族本身的存在也成为疑问。

请你们想象一下18世纪的法国农民,或者想象一下你们熟悉的农民,因为法国农民始终如一:他的地位变了,但性格并来变。看一看我引用的文件所刻画的农民吧,他酷爱土地,用全部积蓄购买土地,而且不借任何代价。为了得到土地,首先他得付税,不过不是付给政府,而是付给邻近的地产主,这些人和他一样与政府毫不相干,差不多和他一样无权无势。他终于有了一块土地;他把他的心和种子一起埋进地里。在这广阔的天地里,这一小块地是属于他本人的,对此他心中充满自豪与独立感。可是那同一帮邻人跳了出来,把他从他的地里拉走,强迫他无偿为他们在别处干活。他想保卫他的种子不受他们的猎物的糟踏,可是那帮人阻止他这样做。他们守候在河流渡口,向他勒索通行税。在市场上,他又碰上他们,必须向他们交钱以后才能出卖自己生产的粮食。回到家中,他打算把剩下的麦子自己食用,因为这是他亲手种植,亲眼看着长大的,可是他不得不到这帮人的磨坊里磨面,用这帮人的烤炉烘面包。他那小块土地上的部分收入成了交给这帮人的租金,而这些祖金不能赎取,也不受时效约束。

不管他干什么,处处都有这些讨厌的邻人挡直,他们搅扰他的幸福,妨碍他的劳动,吞食他的产品;而当他摆脱了这帮人,另一帮身穿黑袍的人又出现了,而且夺走了他的收获的绝大部分。请设想一下这位农民的处境、需求、特征、感情,并计算一下,若你能够的话,农民心中郁积了多少仇恨与嫉妒。

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仍旧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庞大的一种。范围缩小了,它激起的仇恨反倒更大;人们说得有道理:摧毁一部分中世纪制度,就使剩下的那些令人厌恶百倍。

第二章 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而不是像人们所说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

从前,当法国还有政治议会时,我听一位演说家谈论中央集权制,他说道:“这是法国革命的杰出成就,为欧洲所艳羡。”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在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并且我还要进一步说,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细读本章的耐心读者也许会看出,我对我的论点作了过分充分的论证。

请允许我先将所谓的三级会议省,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说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放在一边,暂且不谈。

三级会议各省地处王国边远地区,人口几乎只占法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在这些省份里,只有两个省才有真正生气蓬勃的省自由权。我打算以后再来论述三级会议省,我将阐明,中央政权强迫这些省服从共同规章,达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里,我主要想论述被当时的行政语言称作的财政区省,尽管这些地方的选举比其他地方少。巴黎四周都是财政区,它们结为一体,构成整个法国的心脏和精华。

人们乍一观察王国的旧行政制度,便觉得那些规章和权威多种多样,各种权力错综复杂。行政机构或官吏遍布法国,这些官吏彼此孤立,互不依赖,他们参加政府是凭藉他们买到的一种权利,谁也不得夺走这一权利。他们的权限常常混杂、接近,从而使他们在同类事务的圈子里互相挤压,互相碰撞。

法庭间接参与立法权;法庭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年制订带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有时法庭反对行政机构,大声指责政府的措施,并向政府官员发号施令。普通法官在他们所居住的城市和乡镇制订治安法令。

城市的体制多种多样。城市行政官员各目互异,他们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在这个城市是市长,在那个城市则是行政官,而在其他城市则是行会理事。有些人是国王选定的,另一些人是由旧领主或拥有采地的亲王选定的,有的人是由当地公民选举的,任期一年,另外有些人是花钱买永久统治权。

这些是旧政权的残余,但是在这些残余中间,却逐渐建立起一种相对新颖或经过改造的事物,这留待后面描述。

在王权的中央,靠近王位的地方,形成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所有权力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这里,这就是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起源于古代,但是它的大部分职能却是近期才有的。它既是最高法院,因为它有权撤销所有普通法院的判决,又是高级行政法庭,一切特别管辖权归根结蒂皆出于此。作为政府的委员会,它根据国王意志还拥有立法权,讨论井提出大部分法律,制订和分派捐税。作为最高行政委员会,它确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的总规章。它自己决定一切重大事务,监督下属政权。一切事务最终都由它处理,整个国家就从这里开始转动。然而御前会议并没有真正的管辖权。国王一人进行决断,御前会议像是发表决定。御前会议似乎有司法权,其实仅仅是由提供意见者组成的,高等法院在谏诤书中就曾这样说过。

组成御前会议的并不是大领主,而是平凡或出身低下的人物、有资历的前总督以及其他有实际经验的人,所有成员均可撤换。

御前会议的行动通常是无声无息、不引人注意的,它始终有权而下声张。这样它自身也就毫无光彩;或者不如说它消失在它身旁的王权的光辉中。御前会议如此强大,无所不达,但同时又如此默默无闻,几乎不为历史所注意。

国家的整个行政均由一个统一机构领导,同样,内部事务的几乎全部管理都委托给单独一位官员,即总监。

若打开旧制度年鉴,便会看到各省都盲自己独特的大臣,但是研究一下卷宗所载的行政机构,便会立即发现,省里的大臣很少有机会起重要作用。日常国家事务是由总监主持的,他逐渐将所有与钱财有关的事务都纳入自己管辖范围,即差不多整个法国的公共管理。总监的角色不断变换: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务大臣。

中央政府在巴黎其实只有单独一位代理人,同样,在各省,它也只有单独一位代理人。18世纪还能看到一些大领主带有省长头衔。这是封建王权的旧代表,他们常常是世袭的。人们仍授与他们一些荣誉,但是他们不再拥有任何权力。总督拥有全部统治实权。

总督是普通人出身,同外省丝毫无关,他年轻,要发迹高升。他并不是靠选举权、出身或买官职才获得手中权力;他是由政府从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遂选的,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他从行政法院里分离出来,但又代表行政法院,正因如此,按照当时的行政语言,他被称为派出专员,在他手中几乎握有行政法院所拥有的全部权力;从初审起,便行使所有权力。像行政法院一样,他既是行政宫又是法官。总督同所有大臣通信,他是政府一切意志在外省的唯一代理人。

在他手下,并由他任命的,是设置在各地县里的、他可任意撤换的行政官员——总督代理。总督通常是新封贵族。总督代理总是平民。但在指派给他的区域内,他就像总督在整个财政区一样,代表着整个政府。总督隶属于大臣,同样,他隶属于总督。

达尔让松伯爵在他的《回忆录》中讲到约翰·劳有一天曾对他说道:“我从不敢相信我任财政监督时所见的那些事。你要知道法兰西王国竟是由30个总督统治的。没有最高法院,没有等级会议,没有省长,各省的祸福贫富,全系于这30位在各省任职的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

这些官员虽然权力很大,但在封建旧贵族的残余面前却黯然失色,仿佛消失在旧贵族尚存的光辉中;正因如此,人们在那个时代很难看到总督,尽管他们的手早已伸向四面八方。比起他们来,贵族在社会上更优越,他们拥有地位、财富和敬重,这种敬重总是与旧事物相联系的。在政府里,贵族簇拥着国王,组成宫廷;贵族统率舰队,指挥陆军;总而言之,贵族不仅是那个时代最令人瞩目的人物,连子孙后代的眼光也常常停留在他们身上。若是有人提议任命大领主为总督,便是对大领主的侮辱;即使最贫穷的贵族也常常不屑于出任总督。总督在贵族看来,是一个僭权者的代表,是资产者以及农民派到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总之,是一群无名小辈。然而,正如约翰·劳所说的和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这些人却统治着法国。

让我们先从捐税权谈起,因为捐税权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他权利。

大家知道,捐税中有一部分属包税:对于这些税来说,这是由御前会议同金融公司洽谈,商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并规定征收的方式。所有其他捐税,如军役税、人头税以及二十分之一税,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的官员确定和征收,或在他们无与伦比的监督下进行。

军役税和附带的许多捐税的总额,及其在各省的摊派额,都由御前会议每年通过一项秘密决议来确定。这样,直接税逐年增长,而人们郑事先听不到任何风声。

军役税是古老的捐税,课税基数与征税从前都委托给地方官办理,他们或多或少独立于政府,因为他们行使权力是凭藉出身或选举权,或依靠买来的官职。这些人是领主、教区收税人、法国的财务官、财政区内直接税间接税征收官。这些权威人士在18世纪依然存在;但有些人已完全不管军役税,另外一些人即使管也只是将它放在极其次要或完全从属的地位。甚至在这方面,整个权力也握在总督及其助理手中:事实上,只有他才能在教区间摊派军役税,指挥监督收税员,准予缓征或免征。

另一些捐税,如人头税,由于近期才有,所以政府不再为那些古老权力的残余伤脑筋,政府独行其事,不受被统治者的任何干扰。总监、总督和御前会议确定每项纳税额的总金额。

让我们从钱的问题转到人的问题。

在大革命及随后的时代,法国人是那样顺从地忍受征兵的桎梏,这常使人感到吃惊;但是必须牢牢记住,法国人完全屈从这种制度由来已久。征兵制的前身是自卫队,后者的负担更重,虽然所征兵员少一些。有时人们用抽签决定农村青年入伍,在他们当中挑选若干名士兵组成自卫军团,服役期六年。

由于自卫队是比较现代的制度,所以旧的封建政权无一能够管理;一切事直只能委托给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御前会议确定息兵额及各省份额。总督规定各教区应征人数;总督代理主持抽签,裁决免征比例,指定哪些自卫军可以驻守家中,哪些应开拔,最后将这些应开赴者交与军事当局。要求兔怔只能求助于总督和御前会议。

同样可以说,在各三级会议省之外,所有公共工程,甚至那些任务最特殊的公共工程,也都是由中央政权的代理人决定和领导。

独立的地方当局依然存在,如领主、财政局,大路政官,他们可以对这部分公共管理有所帮助。然而这些古老权力在各处几乎很少有所作为或全无作为:这点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当时的政府文件即可证明。所有大路,甚至从一城市通往另一城市的道路,都是在普遍捐助的基础上开辟和维护的。制订规划和确定管辖权的是御前会议。总督指挥工程师工作,总督代理召集谣役进行施工。留给地方旧政权管理的只有村间小道,这些小道自那时以来一直无法通行。

中央政府在公共工程方面的重要代理人,同今天一样,是桥梁公路工程局。尽管时代不同,这里的一切却出奇地相同。桥梁公路管理当局有一个会议和一所学校:有督察员每年跑遍整个法国;有工程师,他们住在现场,依照监察官指令,负责领导整个工程。旧制度的机构被搬入新社会,其数量比人们想象的大得多,它们在转变过程中通常丧失自己的名称,尽管还保存着固有形式;但是桥梁公路工程局既保留了名称,也保留了形式:这是罕见的事情。

中央政府依靠其代理人单独负责维持各省治安。骑警队分成小队遍布整个王国,各地都置于总督指挥之下。正是依靠这些士兵,必要时还动用军队,总督才能应付意外的危局,逮捕流浪汉,镇压乞丐,平息因粮价上涨而不断爆发的骚乱。被统治者从未像过去那样被召唤来帮助政府完成上述使命,除非是在城市里,那里通常有保安警,由总督挑选士兵,任命军官。

司法机构有权制订治安条例,井常常行使这个权力;但是这些条例只在一部分地区实行,而且最经常的是在单独一个地点实行。御前会议任何时候都可以取消这些条例,当事关下级管辖权时,它不断这样做。它本身则夭夭制定应用于整个王国的普追条例,或是涉及与法院制定的规章内容不同的问题,或是涉及那些内容相同但法院处理不同的问题。这些条例,或如当时人所说,这些御前会议判决,数量庞大,而且随着大革命的临近,不断增加。大革命前40年间,无论社会经济或政治组织方面,没有一部分不经御前会议裁决修改。

在旧的封建社会,如果说领主拥有极大权利,他也负有重大责任。他的领地内的穷人,须由他来赈济。在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中,我们找到欧洲这一古老立法的最后痕迹,其中规定:“领主应监督穷苦农民受教育。他应在可能范围内,使其附庸中无土地者获得生存手段。如果他们当中有人陷于贫困,领主有义务来救助。”

类似的法律在法国很久以来就不复存在了。领主的旧权力已被剥夺,因此也摆脱了旧义务。没有任何地方政权、议会、省或教区联合会取代他的位置。法律不再赋予任何人以照管乡村穷人的义务;中央政府果断地单独负起救济穷人的工作。

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每年拨给各省一定基金,总督再将它分配给备教区作为救济之用。穷困的种田人只有向总督求告。饥荒时期,只有总督负责向人民拨放小麦或稻米。御前会议每年作出判决,在它所专门指定的某些地点建立慈善工场,最穷苦的农民可以在那里工作,挣取微薄的工资。显而易见,从如此遥远的地方决定的救济事业往往是盲目的或出于心血来潮,永远无法满足需要。

中央政府并不仅限于赈济农民于贫困之中,它还要教给他们致富之术,帮助他们,在必要时还强制他们去致富。为此目的,中央政府通过总督和总督代理不时散发有关农艺的小册子,建立农业协会,发给奖金,花费巨款开办苗圃,并将所产苗种分给农民。中央政府如果减轻当时压在农业上的重担,缩小各种负担间的不平等,效果会好得多;但是,显然,中央政府从未想到这一点。

御前会议有时意欲强迫个人发家,无论个人有否这种愿望。强迫手工业者使用某些方法生产某些产品的法令不胜枚举,由于总督不足以监督所有这些规定的贯彻实行,便出现了工业总监察,他们来往于各省之间进行控制。

御前会议有时禁止在它宣布不太适宜的土地上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判决竟命令人们拔掉在它认为低劣的土壤上种植的葡萄,可见政府已由统治者转变为监护人了。

第三章 今天所谓的政府管理监督乃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

在法国,城市自由在封建制度崩溃后依然存在。当领主已不再治理乡村时,城市仍保持自治权。直到17世纪末,还能遇到这种自治城市,它们继续组成一个个小型民主共和国,行政宫由全体人民自由选举,对全体人民负责,公共生活活跃,城市为自己的权利感到自豪,对自己的独立无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选举制度。城市的各种职务从此可以鬻买,就是说国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唇民出售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

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牺牲掉了;因为,当问题只涉及法官时,卖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为好的司法的首要条件即是法官完全独立;但是当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时,卖官鬻爵却始终是十分有害的,在这里需要的是责任心、服从和热忱。旧君主制政府很了解这一点,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强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总督扣总督代理的职务绝不出卖。

值得历史大加蔑视的是,这场伟大的革命在并无任何政治目的情况下完成了。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惧;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惧,真实情况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给所有能赎买的城市。其实他并不想废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为交易,即使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决非木意,而仅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权宜之计。奇怪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竟然持续了80年。在这期间,曾向城市七次出售选举城市官员的权利,当城市重又尝到其中的甜头时,这种权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这种做法的动机始终如一,人们对此通常直言不讳。1722年敕令的前言说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们丢寻找减轻负担的最稳妥的办法。”手段是很稳妥,但是对于承受这奇怪捐税的人来说,却是毁灭性的。1764年,一位总督致函财政总监道:“历来为赎买城市官职而付的钱,其数额之大使我震惊。这笔财政总数用于有益的事业本当为城市谋利,然而结果相反,城市只感受到政府的压迫和这些官职享有的种种特权。”在旧制度的整个面貌上,我看没有比这更无耻的特征了。

今天要准确说出18世纪城市管理情况是很困难的;正如刚才所说,不管城市政权的根源如何不断变化,每个城市仍旧保留着古老体制的某些残余,而且还有各自的运用方式。也许在法国不存在两座绝对相同的城市;但是这种差异性产生一种错觉,它掩盖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订一项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规。为此,各省总督须就各个城市当时行事方式写成奏文。我找到了这次调查的部分文献,读过之后,我确信几乎各个城市都是以同一种方式进行管理的。差异只是表面的,本质则处处相同。

最为常见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给两个会议。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第一个会议由城市官员组成,人数多少视城市规模而定:这是市镇的执行权力机构,时人称之为城市政府。其成员在国王确立选举制或城市能赎买官职时,经选举产生:行使临时权力。当国王收回官职并将其出售时,他们便依赖财政手段,永久履行职权,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这种商品随着城市政权逐渐从属中央政权而日益贬值。在任何情况下,城市官员不领薪金,但他们总是免税并享有特权。他们中间没有等级顺序;行政权是集体的。行政宫不能独自领导和负责市政。市长是市政府的主席,但不是城市的行政宫。

第二个会议名为全民大会,在还实行选举制的地方,它选举城市政府,在各城市继续参与主要事务。

15世纪,全民大会常由全民组成;一份调查奏文说,这种习俗符合我们先人的人民特性。那时选举城市官员的是全体人民;官员有时要咨询人民的意见并向人民汇报。17世纪末,这种办法有时还实行。

18世纪,人民已不再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全体会议。全民大会差不多一直实行代议制。但是必须注意,全民大会不再经民众选举,不再听取民众意志。全民大会到处都由显贵组成,其中有些人因其特殊身份而出席会议,另一些人则是由行会或团体所派,每个人都在这里履行该特殊小社会赋予他的强制委托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权显贵在全民大会中人数倍增;工业行会的代表为数日少,甚至不再出现。在全民大会中只能见到团体代表,就是说,会议只包括资产者,几乎不再接纳手工业者。人民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轻信徒有其表的自由,当时各地人民都下再关心市镇事务,而像局外人一样生活在家墙之内。行政官员一次次试图在人民中唤起那种在中世纪曾建树种种奇迹的城市爱国主义精神,但毫无结果:人民不闻不问。至关重大的城市利益看来也不能打动他们。在那些还保留自由选举假象的地方,若是让人民去投票,他们坚持弃权。历史上这种事屡见不鲜。几乎所有那些曾经摧毁自由的君主最初都想保持形式上的自由:自奥古斯都至今一向如此;他们自以为这样便可将只有专制力量才能给与的种种便利与公众认可的道德力量结合起来。这种尝试几乎全告失败,人们很快便发现,要长期维持这些没有真实内容的欺人假象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18世纪,各城市的政府便到处蜕化为小寡头政治。某些家族以一己之见主宰城市全部事务,远避公众耳目,不对公众负责:在全法国,这种行政制度都染上这种弊病。所有总督都指出这个弊病,但是他们想出的唯一良方只是使地方权力越来越隶属于中央政府。

然而要想有所改观非常困难;尽管不断有一道道敕令改革所有城市的行政制度,各城市的本身法规却常常彼御前会议的各项未行注册的规定所推翻,这些规定是根据各总督的建议制定的,事前既未进行调查,而且有时连城市居民自己也未想到。

某一城市遭到类似裁决的打击,它的居民说道:“这项措施使城市中所有等级震惊,他们绝未料到会有这样的措施。”

城市不能设立入市关卡,不能征收捐税,不能抵押、出售、诉讼,不能祖赁城市财产,不能加以管理,不能使用城市收入中的盈余部分,除非得到依据总督报告而发出的御前会议裁决。城市一切工程都得依照御前会议裁决的方案和预算进行。工程招标是在总督或总督代理面前进行,而且通常由国家工程师或建筑师主持工程,这一点将使那些以为在法国所见皆新的人大为吃惊。

但是中央政府涉足城市管理之深远胜于这项规定所示范围,它的权力远远大于它的权利。

在18世纪中期财政总监致各省总督的一份通告里,我找到这样一段话:“你们须格外注意城市会议中发生的一切。你们须提交最精确的报告,汇报会议的各项决定,连同你们的意见一并迅速寄送我处。”

从总督和总督代理间的通信中,我们看到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城市一切事务,无论巨细。所有事务都须征询总督的意见,他对每件事都有坚定意见;他一直管到节日庆祝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喜庆活动也由总督主持,由他下令点燃灯火,为房屋张灯结彩。有一位总督处罚资产者民团成员20里佛,因他们在唱《赞美诗》时缺席。

因此,城市官员自觉人微言轻。

他们当中的某些人致函总督道:“阁下,我们非常谦卑地恳求您给我们仁慈和保护。我们将遵从大人的一切旨令,以期不负恩爱。”另一些人还堂而皇之地自称本城贵族,他们写道:“阁下,我们从来不曾反抗您的意志。”

资产阶级要掌握政府,人民要争取自由,他们就是这样作准备的。

城市既然这样紧密地依附中央,那么至少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了吧,但事情决非如此。有人提出,若没有中央集权制,城市很快会灭亡:对此我一无所知;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在18世纪,中央集权制并未阻止城市走向灭亡。当时的全部行政史充满了市政混乱。

倘若我们从城市走到村庄,我们便会遇到不同的权力,不同的形式,但同样是依附中央。

很多迹象表明,在中世纪,每座村庄的居民都曾组成育别于领主的集体。领主利用、监督和统治这种集体,但是它共同占有某些财产,其产权是属于它自己的,它选举自己的首领,通过民主方式自行管理。

这种古老的教区制度,在所有经历过封建制的国家和带有这类法律遗迹的国家的所有地区都可以找到。在英国,这种痕迹处处可见;在德国,60年前它还盛行,读一下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法典,就会对此确信不疑。在18世纪的法国,也还有若干遗迹存在。

当我在一个总督辖区档案中第一次查阅旧制度下教区的状况时,记得我曾惊异地发现,在这如此贫困、如此受奴役的社区中,竟具有许多美国农村村社的特点,我过去曾为之震惊并误认为这些是新世界独有的特点。二者都没有常设的代议制,没有严格意义的市政府,二者都是在整个社区领导下,由官员分别进行治理。

二者都不时举行全体会议,会上由相聚一堂的全体居民选举城布官员,决定重大事务。总之,二者彼此相似,就像一个活人和一个死人相似一样。

二者命运迥异,事实上却有同一起源。

由于远离封建制度,完全自己管理自己,中世纪农村教区就变成了新英格兰的镇区(township),由于脱离领主,但被控制在国家的强力之下,它在法国就变成了下面的样子。

18世纪,教区官员的名称与数量因省而异。从古老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当地方生活更加活跃时,这些官员数量就增多,随着地方生活趋向停滞,官员的人数也臼渐缩小。在18世纪大部分教区里,官员可分为两类:一类名为征税员,另一类通常名为理事,这些市政官员通常仍由选举产生,或被认为是选举产生,但是他们处处已变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的代表。收税员按照总督的直接命令征集人头税。理事在总督代理的日常领导下,代表后者处理有关公共秩序或政府的一切事务。当事关自卫队、国家工程,以及一切普通法的执行时,他是总督代理的首要代表。

正像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领主彼排除在政府的所有细务之外;他甚至不再进行监督,不加以协助;过去他过问这些事以维持自己的力量:随着他的力量进一步削弱,他已不屑于这样做。今天若邀请他参与这些事务,反倒会刺伤他的自尊心。他已不再统治,但是他在教区的存在和他的种种特权却起着妨害作用,以致无法建立一个有效的教区管理机构,以取代他的统治。一个如此与众不同、如此独来独往、如此得天独厚的特殊人物,在教区内破坏或削弱一切法规的权威。

几乎所有富裕而有知识的居民由于他的插手而陆续逃往城市,这点我在下文中还将详述,教区内除了领主以外只剩下一群无知粗鄙的农民,他们根本没有能力领导治理公共事务。蒂尔戈说得对:“教区就是一片茅屋和与茅屋一样被动的居民。”

18世纪行政公文里充满了人们对教区收税员和理事所抱的怨言,因为他们无能、迟钝、愚昧。大臣、总督、总督代理乃至贵族都对此抱怨不已,但是无人追溯其原因。

直至大革命前,法国农村教区在其管理制度中,还保留着它在中世纪曾经有过的民主特色的一部分。当选举市政官员或讨论某一公共事务时,村里的钟声便召唤农民聚集到教堂门廊前;穷人和富人在这里同样有权出席。当然,在召集的会议上,既无真正的磋商,亦无投票表决;但是每个人都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还特地请来一位公证人,他露天制成证书,收集不同的发言,记入会议纪要。

如果将这些空洞的自由外表和与其相联系的真正自由的匾乏加以对比,我们就已具体而微地看出,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教区的这种民主会议能够充分表达各种心愿,但是它和城市政府一样,无权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只有当别人打开它的嘴时,它才能讲话,因为只有在求得总督的明确批准后,并且像人们当时所说的那样,身体力行“悉从尊愿”时,才能召集会议。即使会议意见一致,它也不能自做主张,不能出售、购买、出租、申辩,除非得到御前会议许可。要想修补被风刮坏的教堂房顶,或重建本堂神甫住所坍塌的墙垣,必须获有御前会议的裁决。距巴黎最远的农村教区和最近的教区一样,都得服从这种规章。我曾看到一些教区要求御前会议批准它们有权开支25里佛。

的确,居民一般有权通过普选选出他们的官员;但实际上常常是总督替这小小的选举团指定候选人,而这位候选人从来都是以全票通过,另育几次,总督撤销了自发举行的选举,亲自任命收税员和理事,无限期中止一切新选举。这种例子数以干计。

不可能想象比这些社区官员的命运更严酷的了。中央政府最下层的代理人,即总督代理,逼迫他们百依百顺,并常常处以罚金。有时还将他们下狱;因为,其他地方仍然执行的保障公民不受专横侵害的制度,在这里已不存在了。1750年一位总督说道:“我把私下抱怨的几个村社负责人关进了监狱,我强迫这些社区支付骑警队骑兵巡逻的费用。这样一来,他们就被轻易地制服了。”因此,教区的职务不被视为荣誉,而被看成负担,人们千方百计地想摆脱它。

不过教区旧政府的这些残迹对于农民来说还是珍贵的,甚至在今天,在所有的公共自由当中,唯一为农民所理解的,便是教区的自由。真正使农民感兴趣的唯一公共事务就是教区自由。有人将全国的政府置干一个主子之手而心安理得,却因不能在村政府中畅所欲言而大为不满:最空洞的形式竟然还有这么大的份量!

我刚才所述有关城市和教区的情况,差不多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独立自主、具有集体属性的团体。

在旧制度下,像今天一样,法国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小村、济贫院、工场、修道院、学院能在各自的事务中拥有独立意志,能够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当时,就像今天一样,政府把全体法国人置于管理监督之下,如果说这个蛮横字眼当时尚未造出,至少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了。

第四章 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是旧制度的体制

在欧洲,没有哪一国的普通法庭较之法国的普通法庭更独立子政府;但是也没有一个地方像法国那样经常使用特别法庭。这两方面结合之紧密,出于人们想象之外。由于国王无法左右法官的命运,既不能将其撤职、调离,也往往不能让他们擢升,一句话,国王不能用利禄和恐吓控制他们,因而他不久就感到这种独立性妨碍他的行动。这种法国所特有的局面促使国王避免将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交法庭受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创立一种为国王专用的更依附于他的法庭,它在臣民眼中颇具法院的外表,其真实作用又不至于使国王害怕。

在有些国家,如德国的某些部分,普通法庭从未像法国当时的法庭那样独立于政府之外,因此便没有同样的防范措施,也从不存在行政法院。国王在那里有足够的权威控制法官,故而无需委派专员。

如愿细读在君主制最后一个世纪里国王所颁布的宣言与敕令,以及同一时期御前会议的命令,就会看出,政府在采取一项措施之后,往往要指出:该措施所引起的争议和可能由此产生的诉讼,应一律提交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常见的行文公式是这样的:“除此之外,国王陛下命令将因执行此命令及附属条令所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总督或御前会议裁决。我们的法庭和法官不得受理此案。”

在依照法律或古老惯例处理的案件中,由于未采取这一防范措施,御前会议便依靠调案不断进行干预,从普通法庭手中寺走涉及政府的案件,由御前会议自行处理,御前会议登记册中充斥这一类调案命令。逐渐地这种例外变成了普遍现象,事实演变成理论。虽然不是在法律上,但却在执行者心中形成为国家的座右铭:凡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因解释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讼,均不属普通法庭所辖范围,普通法庭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作的只是找到那个行文公式;它的思想属于旧制度。

从那以后,有关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一律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审理。有关车辆运输和公共车辆治安、有关大路路政、河流航运等所有事务亦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总之,只有行政法院才能理清涉及政府的所有讼案。

总督煞费苦心,使这种特别司法权限不断扩大;他们提醒财政总监,刺激御前会议。有一位官员曾提出调案的理由,在此值得一提,他说道:“普通法官须服从既定法规,他们必须镇压违法行为;但是御前会议永远可以出于实用目的违反法规。”

根据这一原则,总督或御前会议经常将与政府没有明显关连或明显与之无关的议案拿来亲自审理。有位贵族与邻舍发生争执,不满法官的判决,要求御前会议将此案宣布为调案;监察官被询及此案,答复道:“尽管这里涉及的只是归法庭受理的私人权利问题,但是当国王陛下愿意时,他永远有权受理一切案件,无需说明缘由。”

所有那些以某种暴力行为扰乱秩序的平民,通常便经由调案被解往总督或骑警队队长处。大多数因粮食昂贵而经常爆发的骚乱导致了这类调案。于是总督增置若干获大学学位的人,由他亲自选定,组成一个类似临时省法庭的机构审理刑事案件。我曾找到一些以此方式作出的判决,判处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17世纪来,总督审理的刑事诉讼仍很多。

近代法学家使我们确信,自大革命以来行政法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他们说道:“从前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混淆,从那以后人们将。它们区别开来,各就其位。”要想充分认识这里谈到的进步,就永远不能忘记,一方面,旧制度下的司法权不断超出其权力的自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权从来全面履行其职权。如果对这两方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么,对事情的看法就是不全面的、错误的。法庭时而获准制定政府规章,这显然超出法庭所辖范围;时而又被禁上审理真正的诉讼,这等于被排除于自身权限之外。确实,我们已将司法权逐出行政领域,旧制度将它留在这个领域是非常不妥当的;但是与此同时,正如人们所见,政府不断介入司法的天然领域,而我们听之任之:其实权力的混乱在这两个方面同样危险,甚至后者更危险:因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在60年来法国永久确立的九部或十部宪法中,有一部明文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未经事先批准,不得由普通法庭起诉。该条款是个很妙的发明,因此,人们在摧毁这部宪法的同时,小心翼翼从废墟中把此条款挽救出来,而且此后又小心翼翼地使它免直革命的摧残。行政官习惯干将这一条款所授予的特权称为1789年的伟大成果,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同样搞错了:因为,在君主制下。政府和今天一样,千方百计不使政府官员处境尴尬,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两个时代之间,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大革命以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才能庇护政府官员,而大革命以来,它已能合法地让他们违犯法律。

当旧制度的法庭想对中央政权的任何一位代表起诉时,通常必须干预御前会议的一道判决:被告不受法官审理,应转交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审理,因为,正如当时一位行政法院成员所写的那样,被攻击的官员会在普通法官的脑中形成偏见,王权因而受到危害。这类调案绝不是相隔很久才发生,而是每天都有,不仅涉及要员,而且涉及芝麻小官。只要与政府有一丝一缕的关系便可以除政府之外天不怕地不怕。桥梁公路工程局有个负责指挥徭役的监工被一个受他虐待的农民控诉。御前会议宣布此案为调案,总工程师私下致函总督谈及此事:“确实,该监工应受指摘,但不应因此而任事态自行发展:对于公路桥梁局来说,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庭既不听取也不受理役工对监工的诉状。此例一开,公众由于仇恨这些官员便会提出连续不断的诉讼,工程将受到影响。”

在另一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承包人拿了邻人地里的物资,总督亲自向财政总监报告:“我简直无法向您充分说明,将政府承包人听凭普通法庭审判,对政府的利益将带来多么大的危害,因为普通法庭的原则与政府的原则从来都是不相容的。”

这几行文字是整整一个世纪以前写的,写这些话的政府官员却多像我们同时代的人。

第五章 中央集权制怎样进入旧政治权力并取而代之,而不予以摧毁

现在,让我们重述一下前三章所讲的内容:由一个被置子王国中央的唯一实体管理全国政府;由一个大臣来领导几乎全部国内事务,在各省由一个官员来领导一切大小事务;没有一个附属行政机构,或者说,只有事先获准方可活动的部门,一些特别法庭审理与政府有关案件并庇护所有政府官员。这些岂不是我们所熟知的中央集权制吗?同今天相比,其形式不大明确,其步骤不大规范,其存在更不稳定;但这是同一事物。自那时以来,没有对这座建筑增添或减少什么重要部分,只要把它周围树立起来的一切拔除掉。它就会恢复原状。

我刚描述的制度大部分后来在成百个不同地方被仿效,但是这些制度在当时乃为法国所特有,我们很诀即将看到它们对于法国革命及其后果产生了多么巨大的影响。

但是那些近期产生的制度怎么能在封建社会的废墟中在法国建立起来呢?

这是一件需要耐心、机智、为时久长的事业,不是光靠武力和权术可告成的。当大革命爆发之际,法国这座古老政府人厦几乎完好无损;可以说,人们用它在原基础上建起了另一座大厦。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为了进行这项困难工程,旧制度政府曾参照一张事先已深思熟虑的蓝图;政府只是听从某种本能,而这种本能促使任何政府独揽大权,政府官员尽管多种多样,但这种本能却始终如一。政府保留了那些旧政权机构的古老名称和荣誉,但一点一滴地减去其权力。它井未将它们从原有的领域中逐出,只是把它们引开。它利用某一人的惰性,又利用另一人的自私,以占据其位置;它利用旧政权机构的一切流弊,从不试图予以纠正,只是竭力取而代之,最后,政府终于以总督这唯一的政府代理人实际上取代了旧政权的几乎全部人员,而总督这个名词,在旧政权问世时还闻所未闻。

在这番大业中,只有司法权令政府感到棘手;然而即使这里,它也最终抓住了权力的实质,留给其反对者的只是权力的影子而已。它并未将高等法院排除出行政领域:它逐渐扩大自己的势力,以至几乎全部占领了这个领域。在某些短暂的非常情况下,例如饥荒时期,由于鼎沸的民情助长了法官们的雄心,中央政府便让高等法院暂时理事,允许它们热闹一番,这在历史上常常产生回响;但是不久,中央政府就悄悄地重新占领了它的位置,暗中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案件重新控制起来。

倘若仔细注意高等法院反对王权的斗争,就会看到,斗争差不多总是集中于政策问题,而不是集中于政府问题。通常引起争论的是新税法,也就是说,敌对双方所争夺的不是行政权,而是立法权,因为双方对此都无权占有。

大革命越临近,形势更加如此。随着民众激情的沸腾,高等法院日益卷入政治;与此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及其代理人变得更加者练、更加精明,高等法院越来越不过问真正的行政问题;它日益更像保民官,而不像行政官。

况且时代不断为中央政府开辟新的活动范围,法庭缺乏灵活性,跟不上政府,新的案件层出不穷,它们在法院中无先例可循,与法院的常规格格不入。社会飞跃发展,每时每刻都产生新的需求,而每一种新的需求,对中央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权力源泉,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满足这些需求。法院的行政范围始终是固定不变的,而中央政府的行政范围是活动的,而且随着文明本身不断扩大。

大革命临近,开始擂撼所有法国人的头脑,向他们传播无数新思想,而唯育中央政府才能实现,大革命在推翻中央政府之前,使它进一步发展。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中央政府也完善起来。当我们研究中央政府档案时,这一点尤其令人吃惊。1780年的总监和总督与1740年的总监和总督完全不同,政府已被改造。政府官员未变,精神却已改观。随着政府变得更加包罗万象,更加扩大,它也变得更加规范,更加开明。它占领了所有领域,与此同时,却变得温和起来:压迫少,疏导多。

大革命最初的努力摧毁了君主制度这个庞大的体制;但它于1800年重新恢复。人们常说,这是在国家行政问题上的1789年那些原则在当时以及后来的胜科,其实恰恰相反,取胜的是旧制度的那些原则,它们当时全部恢复实施,而且固定下来。

如果有人问我,旧制度的这一部分是怎样整个搬入新社会并与之结为一体的,我将回答,倘若中央集权制在大革命中没有灭亡,那就意味着中央集权制本身是这场革命的开端和标志;我还将进一步说,当人民在其内部摧毁贵族政治时,他们自然而然地奔向中央集权制,此刻加速人民这一倾向比起抑制这一倾向,要容易得多。在人民内部,所有权力自然都趋向于统一,只有凭藉大量手腕,才可能使之分裂。

民主革命扫荡了旧制度的众多体制,却巩固了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在这场革命所形成的社会中,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它的位置,以至人们心安理得地将中央集权制列为大革命的功绩之一。

第六章 旧制度下的行政风尚

凡读过旧制度的总督与其上级和下属的通信的人,无不赞叹政治制度的相似竟使那个时代与我们时代的行政官如出一辙。他们仿佛跨过将他们分割的大革命的深渊,携起手来。我看被统治者也是这样。立怯在人们精神上所显示的力量从来也没有这样明显。

大臣已经萌发出一种愿望,要洞察所有事务,亲自在巴黎处理一切。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政府的完善,这种愿望日益强烈。到18世纪末,在任何边远省份建立一个慈善工场,都要由总监亲自监督其开支、制定规章、选定地址。创办乞丐收容所也必须告知总监所收乞丐的姓名以及进出的准确时间。早在18世纪中期(1733年)达尔让松先生就写道:“委托给大臣们的细务漫无边际。没有他们,什么事也办不了,只有通过他们,事情才办成;如果他们的知识与他们庞大的权力有距离,他们便被迫将一切交给办事员办理,这些人便成了真正的掌权的人。”

总监要求接到不仅对有关事务的报告,而且对有关个人的详细情况的报告。总督则致函总督代理,将报告中所提供的情报逐字逐句地重复一遍,仿佛是他亲自了解的确切情况。

为了做到身在巴黎而能领导一切,洞悉一切,必须发明上千种审查手段。书面文件已经十分庞大,行政程序慢得惊人,我从未发现一个教区重建钟楼或修理本堂神甫住所的要求能在少于一年内获得批准,最通常需要两年或三年才能获准。

御前会议在一份判决(1773年3月29日)中承认:“行政手续无限期地拖延误事,只能不断激起最正当的怨言:然而手续又是绝对必须的。”

我原以为对统计的嗜好是我们今天的政府官员所特有的,但是我错了。旧制度末期,人们经常将印好的小型报表寄送总督,报表由总督代理和教区理事填写。总监要求呈递报告,详述土地特性、耕作、产品种类与产量、牲畜头数、工业和居民习俗。这样取得的情恨和今天的专区区长与市长在同一情况下提供的情报相比,是同样地详尽而不确切。总督代理在那种场合对其属民的品质作出的评语一般都不大好。他们经常重复这样的评价:“农民生性懒惰,若不是迫干活命,就不会干活。”这种经济学说在行政官员中颇为盛行。

两个时代的行政语言,并没有彼此迥异之处。它们的风格同样没有文采,就像流水帐,含糊而软弱;撰写入的独特面貌被湮没在普遍的平庸之中。省长的文字和总督的文字一模一样。

只有到18世纪末,当狄德罗和卢梭的特殊言语经过一段时间传播开来,并用通俗语言进行冗长陈达时,这些作家书中充斥的多愁善感才感染了行政官员,甚至深入到财政界。行政文风通常是枯燥不堪的套话,这时变得有点感人和温柔。一值总督代理向在巴黎的总督抱怨说,“他经常在履行职责时感到一种极其强烈的痛苦,刺痛着充满怜悯的心。”

政府像今天一样,向各教区分发慈善赈济,条件是居民也须作出一定的奉献。当他们奉献的份额充足时,总监便在分派清单边上写道:好,表示满意;但是,当份额巨大时,他写道:好,表示满意和感动。

行政官员几乎全是资产者,他们已经构成一个阶级,有其特有的精神、传统、道德、荣誉感和自尊心。这是新社会的贵族,它已经形成,生气勃勃,只待大革命为它腾出位置。

法国行政当局已经具有下述特点:资产阶级或贵族,所有想从它的外部左右公共事务的人,对于政府一律怀有强烈的仇恨。想不靠政府帮助便自行成立的最小的独立团体也使它畏惧;最小的自由结社,不论目标如何,均使政府不快;它只让那些由它一手组成井由它主持的社团存在。大工业公司也不大遂它的心愿;总之,它不愿让公民以任何方式干预对他们自身事务的考察;它宁愿贫乏,也不要竞争。但是,必须让法国人尝一点放纵的甜头,以慰藉他们所受的奴役,因此,政府允许极其自由地讨论有关宗教、哲学、道德乃至政治种种普遍的和抽象的理论。只要人们不恶意评论政府的芝麻小官,政府甘愿容忍他们攻击社会当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或者甚至讨论上帝的问题,它以为那种事与它无关。

18世纪的报纸,或当时人们所称作的“加泽特”(gazettes),刊载四行诗句多于争议性文章,尽管如此,政府对这支小小的力量已垂涎三尺。对书籍它很宽容,对报纸却非常苛刻;由于无法专横地予以取缔,它便努力使报刊转而为政府所专用。我找到一份1761年致王国各总督的通告,其中宣布国王(即路易十五)决定,从今以后,《法兰西报》将由政府监督编排,通告说:“鉴于国王陛下欲使该报饶育兴味,确保它凌驾其他报刊之上,因此,”大臣进一步说道,“你们要寄给我一份简讯,载明你们财政区内激发公众好奇心的一切,尤其是有关物理学、博物学的奇闻趣事。”通告还附有一份内容介绍,其中宣称,新报纸虽然较之它所取代的报纸出版更勤,内容更多,但订阅费则便宜得多。

总督有了这些文件后,便写信给总督代理,下令贯彻,但是总督代理开始回答说,他们一无所知。大臣因而发出第二封信,严斤外省无能。“国王陛下命令我告知你们,他要你们至为严肃地负责此事,向你们的属员下达最确切的命令。”总督代理行动起来了:其中一,位报告有个走私盐犯(偷运盐)被处绞刑而且表现出很大勇气;另一位报告该区有个妇女一胎生三个女孩;第三位报告爆发了一场可怕的暴风雨,但确无任何损失。有一人宣称,他曾十分留心,但没有发现一件值得一提的事,不过他自己仍订了一份如此有用的报纸,并打算请所有有教养的人都订阅。然而这番努力看来收效甚微,因为大臣在另一封信中说:“国王不辞劳苦,亲自详细了解各项措施,使报纸办得更好,并愿给这家报纸应得的殊荣和名气,但是国王看到他的旨意如此不受重视,表示了极大的不满。”

可见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

此外必须承认,在法国,中央政府从来模仿欧洲南部那些政府,它们控制一切似乎只是为了使一切都陷于荒芜。法国政府对自己的任务常常是十分理解的,而且总是表现出惊人的积极性。但是它的积极性常常毫无结果,甚至反倒有害,因为它有时想做超出自己力量的事,或做无人能控制的亭。

政府很少进行或很快便放弃最为必要的改革,这些改革需要不屈不挠的毅力才能成功,但是政府不断地更改某些规章或某些法律。没有什么东西能在它所处的范围内得到片刻安宁。新规则以如此奇特的速度一个接着一个更替着,使官员们由于身受上级控制,常常摸不清应该怎样顺从。市府官员向总监本人抱怨,附属的立法大不稳定,他们说道:“单单财政条例的变化就足以迫使一个市府官员——即使他是终身职——懈怠自身事务,光去研究备种新规章。”

即使法律没有变更,执行法律的方法每天都在变动。若未从旧制度政府遗留下来的秘密文件中看到政府的工作状态,就无法设想法律最后竟如此遭人蔑视,甚至遭执行法律者的蔑视,因为那时既无政治议会,又无报纸,大臣及其官署的任意胡为、专横跋扈和变化无常均不受限制。

在御前会议的判决中,有不少援引先前的法律,这些法律常常是新近制定的,已经颁布,但是未能实行。国王敕令、宣言、诏书都经过庄严的登记注册,可是在执行中无不受到重重变更。在总监和总督的信函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不断允许人们援引例外,而不按它自己的命令办事。它很少破坏法律,但它每天都根据特殊情况,为了办事方便起见,悄悄地将法律向任一方向扭曲。

总督致函大臣,谈到一个国家工程招标者要求免交入市税的问题:“确实,按照我刚刚引证的敕令和判决的严格规定,对于这些捐税,王国内人人都得交纳,无一例外;但是谙熟法律事务的人都知道,这些硬性摊派和随之而来的各种处罚一样,尽管有确立税制的种种敕令、宣言和判决,却从未妨碍例外措施。”

旧制度原形毕露:条规强硬严峻,实行起来软弱松怠;这是它的特点。

谁若想通过法律汇编来判断那个时代的政府,谁就会陷入最可笑的谬误之中。我找到国王于1757年颁布的一个宣言,宣称凡编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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