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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3 15: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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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外天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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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管理笔记

CEO管理笔记试读:

前言

许多职业人士身在职场,但是远离权力中心,远离决策内幕,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本书作者以自己十多年私企高管的亲身经历,向大家讲述了奋斗在私企一线的职业人士所经历的许多鲜为人知的决策内幕及个中玄机。作者将那些每天发生在管理者身边的平凡“琐事”提炼成一个个具体的管理问题,并且将作者自己的感悟与读者共享,为大家在职场中遇到的管理问题提供解决之道,以此帮助管理者规避职业风险,提高分析、判断能力。

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私企内部发生大大小小的事件,高管们总是首先寻找管理的平衡点。这是因为他们懂得,平衡是一种权谋,是一种布局,某些时候也可能演变成为一种变相的交易,只有找到这个平衡点,才能做出坚持或是妥协的正确决断;他们更懂得,妥协并非只是被动地一味退让,许多时候则是为了主动地避开锋芒,以退为进,以便迂回寻求最终平衡的策略和手段。高管自身管理技能的运用与展示,在一定程度上,往往表现为管理者平衡的艺术和妥协的技巧。

从本书中,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私企的职业经理人,无论是打破一种旧的平衡,还是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其“支点”始终建立在如何分配相关人员“名”与“利”的基础之上。作者在本书中提示那些正在打拼的职业人士,只有洞悉和把握了这一最基本的平衡点,管理的手段与策略才能运用自如。

私企高管并不是什么神秘人物,但他们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却与我们有着一定的区别。他们更侧重于全局的稳定,通过企业内部平衡与妥协的策略来维护企业的内部秩序,在内部稳定的基础上再谋求发展。在管理方法上,他们一般通过发现一个“点”上的个案,总结出“面”上可能存在的普遍问题,从而提出解决和预防“面”上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作为职场精英的私企高管们,需要缓和上下左右的矛盾,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各个环节彼此之间的牵制,平衡组织机体内各种关系渗透的比例。而且,私企职业精英自身能力的充分体现,就恰恰包含着这种把握、平衡大局的全盘操控能力。面对宏观政策与微观事务,他们既要讲原则、讲底线,又不能失去具体操作的灵活性。

本书共分为6章42节,根据事件的共性进行分类。作者所叙述的这些案例,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是作者从业十几年中,以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和执行总裁等中高层管理者身份亲身经历和处置的一些实例。作者运用通俗的职场语言,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将这些成与败的经历、道与术的运用技巧,按照“事件发生—决策过程—处置措施—总结得失”这样一条思路缓缓展开,便于读者理清整个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之间的条理性及因果关系。这些策略和方法,无论对于职场新人,还是企业中高层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一章坚守规则,营造企业的法治氛围◎用实质上的公平取代形式上的公平◎改变随意性习惯,坚守制度化底线◎揭开中小企业薪酬体系神秘的面纱◎监管与惩处并用,遏止滥用职权的苗头◎实现外出登记,杜绝随意出入◎司机开走了大货车用实质上的公平取代形式上的公平

世上虽然没有绝对的公平,但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的责任,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微观个案的处置,为大多数员工营造一种尽量公平合理的大环境。

2005年年初,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行政主管制定了一份《员工奖惩制度》。其中,对于犯错员工的处置,实现了统一的处理标准,比如,“记过”处分,规定“罚款100元,扣除当月奖金”。这一政策,表面上看起来涵盖了公司董事会以下的所有管理层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谁犯错了,统统依照执行,处罚尺度完全一致,只要在执行中不出现人为的偏差,似乎无可非议。

行政主管在草案中为了回避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的敏感问题,使用当时各企业普遍流行的“潜规则”做法,巧妙地应用了遮掩类的词汇,将“罚款”变通成“扣除绩效工资”之类的字眼,其实质,任何人都可以一目了然,只是大家心照不宣而已。

草案顺利通过管理层的讨论,但进入试行阶段后,问题就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了:一名车间主管粗暴地对待下属,导致员工抵触,双方由针锋相对、反唇相讥到情不自禁地动起手来。你一拳,我一掌,互不相让,几个回合之后才被其他员工迅速拉开。

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司总经理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虽然双方在打斗中并未造成伤残,但动手打架的过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整个事件中,员工不服从主管指挥,主管态度恶劣先动手拉扯员工,导致最终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都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这类现象,影响极其恶劣。按照刚刚试行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应该给予双方“记过”处分,当事人各罚100元,并扣除当月奖金。

管理制度公示在前,当事人犯错在后,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参照条款“对号入座”进行处理,似乎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于是,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奖惩制度的条款起草了一份处理决定,并将调查确认的结果一并呈报到我的案头。

因为是“新法”试行后的第一例处罚,我慎重地召集人力资源部门全体人员参与讨论,并在讨论中提出一个隐性的问题:作为主管,理应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主管犯错之后该不该从严从重处罚的问题,我们姑且不谈。现在,既然我们界定为同等错误,按理也应该同等处罚,我们来算一笔经济账:对员工罚款100元,相当于罚了他两天的工资;而对主管也同样罚款100元,却只是相当于罚了他一天的工资。这类经济处罚,表面上看起来数额相等,尺度一致,好像合情合理,实质上呢?同样的处罚,当事人双方付出的代价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低工资的员工,你罚他100元,他就要付出几天的义务劳动。而高工资的员工,也给予同等金额的处罚,他付出的代价就相对小多了,并未收到触及灵魂的惩处效果。他完全可以当成毛毛雨,可以满不在乎,甚至不屑一顾。这样的处罚尺度,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员工们只要稍加思考和分析比较,也会感觉到不公平。

人力资源部门大多数职员听了我的分析后恍然大悟,纷纷表示,这个制度确实不公平、不合理。但是,大家又提出另一个疑问:我们总不能因人而异,同等错误时,将高薪职员的处罚也相应地提高处罚金额的标准吧。这样一来,很多高薪职员本身工资不同,与基层员工对比,其薪资跨度更大,我们如何去制定一个统一的涵盖各个层面的标准呢?“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标准,只是我们以前没有认真去分析具体的条款,没有动脑子去考虑周全而已。”我慢慢解释道,“可以将这一条修改为:记过处分,扣除两天工资和当月奖金。其他类似的条款,也相应修改成不以具体的金额为标准,而是用统一的天数来衡量。不管他每天工资多少,只扣除相应天数内的报酬,这样就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这问题就解决了。”

果然,政策的调整,得到了多数员工的认同和拥护,这一政策后来也一直延续下来。

世上虽然没有绝对的公平,但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的责任,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微观个案的处置,为大多数员工营造一种尽量公平合理的大环境。改变随意性习惯,坚守制度化底线

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应该事事表现出职业化的一面,而不应该打着为下属争取利益的幌子,置诚信与公平于不顾,参与到下属“得寸进尺”的起哄之列。这不是管理人员的职业化表现!

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的职业人士都知道,每当一项新政策在企业内开始试行的时候,便会遇到许多有形无形、或明或暗的阻力,仔细分析这些阻力产生的内在根源,不外乎这样三种情况:一是为了保住面子,二是为了自身利益,三是不愿改变原有习惯。

新政策即将取代旧制度执行以前,由于种种的历史原因,部分特殊员工逐渐产生了一种虽不成文,但可以超越企业制度的特权。正是因为这些特权,让他们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产生了某种高人一等的心理优越感。而新政的实施,就必将打破这种长期以来的潜规则。管理者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态度坚决地真正实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特权人士的优越感便会受到冲击,甚至从此消失。他们会因此产生一种自己由特权一族降尊至普通阶层的感觉。这种心理落差导致他们为了面子而有意或无意、公开或私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去阻碍新政策的推广和实施。

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公开反对、消极抵抗新制度的现象在企业内更是比比皆是。这是因为任何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必然会有一部分受益者,同时也有一部分利益受损者。受益的对象自然会站在新政策的拥护者之列,而利益受损者,出于保住既得利益的心理和本能,总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新政的实施,企图使它匆匆而来,匆匆而去,或中途夭折,半途而废。

排除面子和利益之外,过去长期形成的旧习惯也会使他们在被动地接受改变的同时而反对新政,对新政产生抵触心理。他们之所以抵制新政,是因为这些新政将会使他们从此受到约束,他们不能再像过去一样无拘无束、随心所欲。这种仅仅因为期望保持旧有习惯而对新政天然排斥和抵触的情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大气候之下新习惯的形成,将会逐渐淡化并最终消逝。

2005年,我所在服务的企业开始实施制度化管理的时候,就出现过类似情况。

当时,公司《考勤制度》刚刚颁布实施,就有部分员工联名抗议制度的不合理条款,指责企业过分强调制度化管理,而忽视了长期提倡的人性化管理。针对“迟到早退”的规定,他们提出:公司以前没有实行打卡制度,好像也没有耽误什么大事,该完成的任务照样能够按期完成。员工因事可以适当迟到十几分钟上班,个别员工有特殊原因也可以提前十几分钟下班,不会扣减工资,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管理。而现在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准时打卡上下班,迟到早退统统规定为每分钟扣减一元工资。现在,即使仅仅迟到一分钟上班,或者提前一分钟下班,也要扣除一元钱工资,而且还要扣除当月的全勤奖。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太绝情了。他们希望公司给出一个缓冲时间的范围,比如迟到5分钟上班,或者提前5分钟下班,均算做免予扣款的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再给予处罚就比较人性化了。

接到员工的投诉之后,我立即召集员工代表座谈会,在会上分析了过去的随意性做法和原有旧习惯给企业带来的懒散状况,讲明了“人性化管理”与“人情化管理”的本质区别。在着重强调了制度化管理的公平公正之后,我抓住公平做文章:

第一,我们在入职之前,通过与公司协商谈判,基本上按照等价交换、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和原则,承诺将自己的劳动时间出卖给了公司,公司通过给大家支付单位时间工资的形式付出了劳动报酬。这样一来,企业信守约定,按时给我们支付工资,我们也应该信守契约,将自己的劳动时间完整地、不折不扣地交付给公司,这才是公平公正的诚信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你感觉这交易不对等,感觉自己不划算,你完全可以不“卖”,即使签下了买卖协议,在合同期内,你还可以随时反悔。但是,既然你心甘情愿地“卖”了,也没有反悔的明确举动,那么,你就应该以诚信的态度首先去遵守时间上的约定,“卖”给企业一个完整的时间,这样才合情合理。

第二,如果我们个别人可以随意地推迟上班,或者随意提前下班,尽管占用的时间不长,但这样一来,我们交付给公司的就不是原先约定的完完整整的劳动时间了。既然我们的劳动时间打了折扣,还要求东家付出原来约定的全额报酬,换位思考,是我们自己首先在劳动时间上打了折扣,东家为什么不能在报酬上也相应地打个折扣呢?否则,公平公正从何而来?打个简单的比喻,我们平时去菜市场买菜,双方讲好了价格,你需要的斤两减少了,付出的金额是不是也要相应地减少?将心比心,如果我们自己来做老板,会怎样思考和面对这个问题?

第三,部分员工可能认为老板家大业大,不应该在乎员工这点小小的时间误差,不应该计较这点微不足道的扣减工资的收入。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吃大户”心理,与我们所提倡的诚信和公平原则背道而驰。过去,一些特殊员工可以迟到早退而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虽然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但其实质是“人情化”、随意化管理的结果,与我们真正提倡的“人性化”、“ 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第四,如果我们允许部分员工每次迟到5分钟、早退5分钟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那么,对于其他遵守作息时间、多付出了个人劳动的员工就显然有失公平。时间一长,其他员工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纷纷仿效。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如果选择性地“执法”,有人就会质问我们:“为什么别人可以迟到早退,而我就不可以?”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关照性地放开政策,人人都可以迟到早退5分钟,一个企业内的千军万马岂不成了一盘散沙?长此以往,我们的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如何保证和维护?

参加座谈会的员工听了我对公平、公正的分析,在道理面前沉默了。于是,我严肃地宣布:我们的政策不是针对某个人,也不会迁就任何特殊员工,个别确实有事偶尔需要迟到、早退的员工,只要给直接主管打个招呼,我们一般都会批准。这就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必须以统一的作息时间这一制度作为基准,迟到、早退的人也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一点,只有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才能保证劳资双方的公平公正。

无独有偶,2006年春节前后出现的另一件怪事,再一次验证了企业内长期形成的随意性与规范理顺时期制度化建设之间的文化冲突。

这一年春节前,公司为鼓励过年不回家的员工在春节期间主动上班、加班,出台了一个临时性的“3+1工资补贴政策”:凡是在春节放假期间上班、加班参与组装产品的员工,除按国家政策计算工资、加班费和给予节日补贴之外,每工作3天另加1天工资;工作6天另加2天工资;工作9天另加3天工资……依此计算,不够3天,或超出3的倍数以外的剩余部分,不予另加。

政策出台并公告之后,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拍手称快,认为公司确实在为员工利益着想。大家除了拥护,便是感激,上上下下没有出现任何异议。

可是,春节后汇总考勤时,问题出来了。这一年自动加班的员工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最多。部分员工的加班天数却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数据。有一批加班时间为5天、8天、11天、14天者,与节前公告的政策一对照,许多人心理不平衡了:出勤5天者,只能另加1天工资,计算公式为3+1+2,合计按6天计算出勤工资,剩下的2天按政策不够另加1天工资,似乎有点可惜,有点“亏本”了;出勤8天者,只能另加2天工资,计算公式为6+2+2,合计按10天计算出勤工资,剩下的2天也不够另加1天工资;出勤11天者,只能另加3天工资,计算公式为9+3+2,合计按14天计算出勤工资,剩下的2天也不够另加1天工资;出勤14天者,只能另加4天工资,计算公式为12+4+2,合计按18天计算出勤工资,剩下的2天同样不够另加1天工资。

员工不平衡的心理在私下酝酿和传播时,部分主管、经理主动站出来推波助澜,开始“为民请命”,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要求:希望给予这些出勤临界值的员工利益方面的特殊关照,加班5天、8天、11天,14天者,都给他们另加一天工资。

大老板沉默了,部分股东当着我的面,开始谩骂和质问:“都是你做的好事。你看看这些员工,给一点阳光,他们就灿烂。事先定好的规矩,他们为了一己私利竟然也想到要越界。这些人是不是想钱想疯了?!对于这些得寸进尺的家伙,平时只要合法对待就行了,根本不应该额外再给什么好处。照这样下去,这种永远不知道满足的贪婪心态就四处盛行了。不如这样,统统都不加,看他们还能再说什么!”

我此时已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要想办法说服员工信守诚信,不要因为不该得到的利益而产生贪心和得寸进尺的心理;另一方面则要说服股东们,坚守和维护已经出台和公告过的政策,树立公司管理层言出必行的严肃形象。

于是,我首先向股东们据理力争:“这件事,从根源上追溯,只能说明公司过去的人治因素太多,以前的政策随意性太大了。我个人曾听说过一些政策在过去就因为部分人的申请而随意改变的先例。正是这些先例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以为有例可循,从而产生了贪得无厌的心理,以为只要有相当一部分管理者提出来,公司就会顺应民意。虽然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苗头和行为,但我们可以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去解决和避免。可是,如果我们现在反过来走向另一个极端,突然宣布将已经公布的加班政策作废,则会让更多主动加班的诚信员工感到自己受到管理者的耍弄,感到公司欺骗了他们,会认为废除加班政策是公司不诚信的表现。这样一来反而让管理层落下一个欺骗员工、朝令夕改的恶名。既然事情已经到了这一步,我们还是按诚信的原则去面对和处理吧。”

顶着董事会的不满和压力,我立即召集中层主管、经理们开会,先让他们阐述各自的理由。听到他们说出一些春节期间别人如何辛苦,如何不回家也愿意加班之类的“苦劳”之后,我压着心中的火气以低沉的语调问了一句:“你们是不是想打土豪、分田地?”看到众人不吭气了,我再一一解释:

第一,这个“3+1工资政策”,是公司对特殊时期加班的员工给予的特殊关照。政策在公告之后,无论是各级管理者,还是基层员工,当时全体表现出积极拥护的态度,而且这一政策在春节前就早已公告过,并不是现在才制定和公示的,具体的条款在公告中也详细举例说明了。为什么当时没有任何异议,而现在涉及部分员工的利益了,这些员工和我们各级管理者都站出来说话了?

第二,管理是严肃的事情,公司的政策公告出来之后,也应该同样严肃地对待。为了增加部分人的利益而随意改变政策的做法,会带来一些人得寸进尺的恶果。现在,公司并没有食言,愿意坚定不移地执行公示过的政策,而我们部分员工却贪心不足。这样下去,将来股东们谁还愿意给予我们更多的福利?

第三,加班5天、8天、11天、14天者,他们的加班时间与政策的切口之间,因为差距不大而被排除在线外,这只是一种巧合,并不是我们提前为谁量身定制的。如果我们现在给这些人另加1天工资,那么,下一步就会有加班4天、7天、10天、13天者提出同样的无理要求,也希望另加1天工资。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同样也会感觉不公平,也会感觉自己“亏”了。我们是不是再一次放宽标准,也给他们再加上1天工资呢?即使满足这批人的要求了,还会有加班1天、2天的员工,他们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要求。这样循环下去,今后遇到同类的边缘问题,即使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屡次放宽标准,也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因为任何政策始终都会有一个刚性的切口,切口邻近的对象也始终还会再一次提出扩大利益范围的要求,希望政策网开一面照顾到自己,将自己划归到能够获取更多利益的范围之内。如果是那样,我们是不是需要无节制地放宽政策、一味地迁就下去呢?

中层主管、经理们听了我的话一个个低下头来。我继续给他们上课:优秀的管理者,应该事事表现出职业化的一面,应该在给劳资双方同时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指导下,遇事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将心比心,而不应该打着为下属争取利益的幌子,不顾及基本的诚信与公平,不分青红皂白地参与到得寸进尺的起哄之列。这不是管理人员的职业化表现!

会场出现了少有的寂静,我开始布置工作:大家各就各位去向自己的下属解释清楚,今后,任何试图随意改变公司政策的想法和要求,都不会得到公司的支持!

事后,在中层领导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之下,这部分员工的情绪逐渐平息下来。这一事件,最终也由坏事变成了好事。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次规范化、制度化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开端,许多管理者懂得了面对问题时应有的立场和角度。从此,企业内类似事件基本上不再出现。揭开中小企业薪酬体系神秘的面纱

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薪酬体系之前,确实有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先行一步。这些基础性文件、政策、表单对薪酬体系起到直接的支撑和配套作用。因此,只有在这些基础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薪酬体系。

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地首先要面对员工的薪酬问题。职场中,许多企业管理者将员工薪酬体系设计得五花八门。个别人力资源人士也许是为了充分体现他们的专业水准,甚至将薪酬体系过分渲染得极其复杂和神秘,设计得如同“天书”一般。其实,中小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并非传说中那么神秘和高深,只要掌握了其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便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量身定制出一套简单、合理、实用的薪酬体系。

当然,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薪酬体系之前,确实有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先行一步,比如:业务流程的梳理、部门职责的划分、岗位权责的界定、绩效标准的建立、考勤及奖惩制度的完善、职等职级的确立等等,这些基础性文件、政策、表单对薪酬体系起到直接的支撑和配套作用。因此,只有在这些基础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薪酬体系。下面是一家1000人左右,下设3家制造分厂的中小型家具企业的薪酬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1.这家企业管理层级较少,在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设计上,基本符合本地同行业内的薪资市场行情,也体现了该企业的实力。

2.这个制度在薪酬结构上倾向于稳定员工队伍,倾向于招聘和留人。特别是在绩效设计上,由高层向中层再到基层,职等职级越低,考核工资所占总薪资的比重也越小。

因为行业的关联,作者应邀参与过该方案的修订,了解行业内及该企业的一些基本特征,所以,提示大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这个制度只是展示了我们常见的中小企业薪酬结构及其原理,并非万能通用公式,很可能因为行业、区域、政策、时间段、企业主的心态、企业的实力、企业发展中侧重的方向等众多客观局限性因素影响而不具备普遍指导和借鉴意义。

第二,薪酬制度是整个薪酬体系中的核心,而职等职级的划分和确立,并将薪资幅度配套调整为与行业内同步或超前,则是整个薪酬体系核心中的核心。

第三,这个制度和体系在实际运用中并非独立运行,它需要绩效管理体系等大量基础制度的支撑和配套,大量的数据来源于基础工作。

第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始终摆脱不了“人治”的因素。因此,这个体系和制度所概括的只是一般情况,许多特殊情况并不能涵盖其中。例如领导者的“秘书”、“助理”之类岗位的定义就是如此。很多时候,类似岗位的职等职级只是依据上层管理者的“喜恶”而定的。从这个制度后面的职等职级图中我们可以大胆假设,如果老板或高层管理者将这类秘书、助理岗位定义为13级以下,当事人就是不折不扣的普通职员,而定义为20级以上,当事人则青云直上,一步就变成了高管,其薪资自然也存在随心所欲的成分了。【实例】广东××××家具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分配原则,保持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保持员工队伍的基本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各类以计时及绩效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的所有岗位的员工。

3.相关名词定义

3.1薪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福利

3.2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

3.3奖金:全勤奖+优秀员工奖+季度效益奖+年终奖

3.4职等与职级:职等是指《薪资等级表》中的层级,本公司共分为6个职等;职级是指每层薪资等级中的最小层级单位,每个职等共分4级,本公司总共分为24个职级。

3.5级差:指上一级与下一级之间的数据差额。

4.权责

4.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修订、完善以及年度薪酬总额的预算与管控。

4.2公司财务部负责工资表的制作、薪酬的计算与发放。

4.3各部门经理、各分厂厂长负责本制度执行中的审核与反馈。

4.4执行总裁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监督执行。

4.5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6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稽查、不合理事项的更正或否决。

5.流程

5.1新员工入职定薪审批流程

5.2薪资调整审批流程

6.内容及规则

6.1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效益优先,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在公司内部实施薪酬方案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在薪资分配、调整中,将员工的收入与其工作实际业绩挂钩,将奖励计划与实现绩效目标挂钩;根据方便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不拘一格的选人用人机制及相应职务等级系列的基础上,鼓励员工有效地进行合作,互相帮助,并激励员工创造业绩,充分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

6.2薪酬管理基本规则: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的原则,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薪酬分配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职等职级薪资制度;公司年度实发薪资总额由董事会确定,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根据董事会的指令,对年度薪资总额与公司年度经济效益实现指标挂钩分配,实行浮动管理。

6.3薪酬的组成部分:本制度所描述的薪资是指员工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法定假日除外)每月所得工资总额。加班工资另行计算。13级(含)以上员工的加班工资包含在岗位工资之内,不另享受加班工资。1~12级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数,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国家规定的倍率计算。

6.3.1各类员工薪酬的基本构成:计时类员工薪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计件类员工薪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福利;业务类员工薪资=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奖金+福利。

6.3.2工龄工资:公司为服务超过1年以上的员工设立工龄工资,工龄工资随着工龄增加而递增:服务1~3年内,每年增加100元;服务4~6年内,每年再增加50元;服务6年以上,每年再增加30元。20级以上员工不得享受工龄工资。

6.3.3全勤奖:员工当月依照考勤管理制度出满勤者,每月给予全勤奖,具体标准参阅《薪资等级表》,20级以上员工不得享受全勤奖。

6.3.4年终奖:每年根据企业业绩、员工个人业绩与出勤状况而综合评定,年终奖计付标准参见每年《年终奖评定办法》。

6.3.5优秀员工奖:公司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通过发放奖金的形式给予表彰,具体标准参见《优秀员工评选办法》。

6.3.6岗位津贴:依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本地人力成本市场行情而确定,属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外的另外补充,旨在调节内部薪资与外部薪资行情相符,具体标准依据外部薪资行情而确定和调节。个别特殊操作岗位的劳保津贴包含在岗位津贴之列。个别特殊人才套用本公司薪酬结构中的职等职级之后,仍然超出幅度较大时,其超出部分全部按岗位津贴形式发放。

6.3.7员工福利:参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6.4薪资管理

6.4.1薪资总额的管理:公司年度薪资总额计划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额管理。薪资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分别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负责,并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于执行年度前一个月内,分别报执行总裁、总裁审核,最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薪酬总额的预算、控制与管理。

6.4.2现行薪资与等级表对位:本制度颁布实施后,公司现有岗位必须与等级表对位。

6.4.2.1在岗人员职位薪资对位规则:比照公司《薪资等级表》按对号入座的方式配套,先对位薪资职等,后对位薪资级等;对位薪资级等时,原则上职位薪资最低不能低于级等的最低值,最高不能高于级等的最高值,个别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专题报告,12级(含)以下必须以执行总裁的书面批复为准,12级以上必须以总裁的书面批复为准;确定薪资级等时,各部门、各分厂应严格按照等级表中24级等的数值对照核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12级(含)以下由执行总裁核准,12级以上由总裁核准。

6.4.2.2新入职人员职位薪资对位方法

已有职位的对位方法:依据《薪资等级表》确定应聘人员所任职位的薪资职等与级等,综合考虑应聘者学历、工作经验、综合技能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以及相同职位人员的薪资水平,最后确定应聘者的薪资水平。

职位要素变动的职位和新设职位的对位方法:凡职位要素变动的职位和新设职位,均由职位的直接上级提供《职位说明书》,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参照《职位说明书》,确定新设职位所属职位系列和职等。确定的职位系列与职等将作为薪资对位的参考依据。人力资源部组成职位评估小组,根据公司职位评估标准对该职位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照《薪资等级表》,确定新设职位在《薪资等级表》中的位置,然后将新设职位添加到表单中,从而得到新设职位在表单中的位置,综合考虑任职者学历、工作经验、综合技能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以及相同职位人员薪资水平后,最后确定新职位的薪资水平。

6.4.3新员工入职定薪原则:遵循“职位评估得分与薪资成正比关系”的原则,即职位评估得分低值的职位薪资不得高于职位评估高值的职位薪资。试用期人员的薪资,原则上以该职位所在薪资职等的最低值起薪。如招聘工作中与新进员工另有协议,则起薪可以确定在最低值以上,但起薪突破二个级差时,12级(含)以下员工由执行总裁核定,12级以上员工由总裁核定。

6.4.4薪资支付

6.4.4.1公司于每月20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前一月员工工资,员工工资单于当日由本人签收。薪资计算有不明、错漏之处,报经直接主管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薪资经办人咨询解决。

6.4.4.2离职人员薪资:员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财务部于员工离职之日,一次性结清全部未结工资。离职人员薪资计算公式为:当月离职薪资= (基本工资×出勤率)+(应发绩效工资×出勤率);离职人员薪资只能由本人亲自领取或存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代领。

6.4.5薪资中的扣减款

6.4.5.1违纪减款: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被罚款或赔付,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在其当月薪资中减除。

6.4.5.2考核减款:公司在日常工作考核、稽查审核及绩效考核等各种考核中发现不合格项的罚扣款,人力资源部依据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当月薪资中减除。

6.4.5.3社会保险费减扣:社会统筹保险费按本地规定的标准在每月薪资中予以代扣,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并执行其他法定薪资代扣代缴行为。

6.4.6薪资调整

6.4.6.1薪资调整的原则:薪资调整额度以本职位薪资职等最高值为终点,当员工从某一级晋升为上一级薪资职等时,其薪资套等,原则上不得突破两个级差;特殊情况下,12级(含)以下员工由执行总裁核定,12级以上由总裁核定。

6.4.6.2试用期员工转正薪资调整:新聘员工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但绩效考核结果不挂钩于薪酬支付,仅应用于试用转正与转正后调薪时参考(入职前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薪资标准执行)。试用期间绩效成绩,为试用期间每月绩效得分的平均值,考核结果对应的薪资调整级等如表1-1所示。特殊情况,12级(含)以下员工需经执行总裁特批,12级以上员工需经总裁特批。表1-1试用期员工转正薪资调整对照表试用绩效成绩调整级等E等淘汰D等不调C等0.1级试用绩效成绩调整级等B等1级A等2级

6.4.6.3员工临时薪资调整:员工有特殊业绩或其他突出表现时、年中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或成绩时、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出现不稳定苗头时,部门负责人可申请员工的临时薪资调整,以资鼓励。

6.4.6.4员工职位异动薪资调整:员工因职位异动需要调整薪资时,参照《薪资等级表》确定异动员工所在新职位的薪资职等与级等,并参考相同职位员工的薪资水平,结合该员工学历、工作经验和综合技能等因素,按职位薪资对位原则确定新职位的薪资水平;职位异动人员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按新职位标准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异动表》调整职位变更后员工的工资,报执行总裁核准执行。

6.4.6.5员工年度薪资调整:员工的薪资调整每年元月进行一次。上年度工作不满半年,或年度缺勤达30天以上者次年不予调薪;上次调薪日期距年度调薪时间不到半年时,本年度该员工不得调薪。每年薪资调整总幅度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营利状况,人力资源部根据市场薪资水平共同提交方案给董事会作为参考依据,具体调整幅度由董事会决定。薪资级等值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平衡性进行调整,首先是调整级等的两级中点值,当中点值确定后,再确定最低值与最高值。

6.5薪资等级对应表:共分为6等24级,如表1-2所示。表1-2 薪资等级对应表岗加工岗季度绩绩优秀全年位班龄位效效效级职等职级勤终员工差工工工津益奖工对奖奖奖资资资贴金资比1202060050一24√√√00000%1002050050二23√√√00000%总裁级(高级工程师)8002040050三22√√√0000%6001030050四21√√√0000%岗加工岗季度绩绩优秀全年续 表位班龄位效效效级勤终员工差职等职级工工工津益奖工对奖奖奖资资资贴金资比500503020040一20√√√√√0000%450503018040二19√√√√√经理级(厂0000%长、中级工程师)400503016040三18√√√√√0000%3503014040四170√√√√√000%主管级(主350303010530任、中级工一16√√√√√0000%程师)320303030二15960√√√√√000%290303030三14870√√√√√000%2603030四130780√√√√√00%260202020一12520√√√√√000%240202020二11480√√√√√助理级(班000%组长、初级工程师)220202020三10440√√√√√000%2002020四90400√√√√√00%200202020一8400√√√√√000%180202020二7360√√√√√000%技工级(文职、勤杂)160202020三6320√√√√√000%1402020四50280√√√√√00%140101010一4140√√√√√000%普工级(计130101010二3130√√√√√时类员工)000%120101010三2120√√√√√000%1101010四1110√√√√√00%1.业务人员按岗位工资+提成的方式,计件员工按底薪+计件的方式,均包含在本表中说 明2.薪资金额=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全勤奖+优秀员工奖+季度效益奖+年终奖+绩效工资

7.审批权、解释权、执行日期

7.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全权负责解释。

7.2本制度从20××年×月×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规定统一中止使用。

8.相关文件

8.1《绩效管理制度》

8.2《考勤管理制度》

8.3《职位管理办法》

8.4《员工晋升制度》

8.5《福利管理办法》

8.6《员工奖惩制度》监管与惩处并用,遏止滥用职权的苗头

在企业内,老板不放手,上司不放权,管理者便会感到寸步难行;但老板和上司放手了、放权了,许多管理者又会滥用职权。只有一方面加强监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完善制度,堵塞制度中的漏洞,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

许多职业人士经常将自己达不成目标的原因,笼统地归为老板或上司不放权、不放手,导致自己处处放不开手脚,不能完全主导局面,以至于最终完不成任务。客观地说,这种现象也确实存在。但很多时候,老板或上司放权了,一些管理者则得寸进尺,滥用职权,致使混乱的局面层出不穷。

2007年9月,我们收到一起员工联名投诉:某车间主管及其下属两名组长任人唯亲,包庇车间内的亲友、老乡、与他们关系较好的员工,月底考评时,即使当事人在当月出现过几次质量事故,仍然大笔一挥,对当事人给出优秀的评分;而与组长和主管关系较差或没有关系的员工,则最多只能评为合格,或者干脆给予差评。这导致该车间员工意见很大。部分员工不堪忍受组长和主管的不公平对待,希望公司出面纠正。他们甚至表示,如果这类现象得不到改善,他们就打算另谋高就。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不动声色地对此种现象进行调查,查阅了相关考核资料和车间生产记录,发现员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这两个生产小组确实存在着考评不公正的严重问题。人力资源部门的调查报告作出结论:这是一起滥用职权的典型事件,希望公司严肃处理,还给员工一个公道。

报告搁置在案头,我陷入了深思:员工的月度考核,一般以组长的评定和车间主管的审核为主,厂长最终核准,然后由分厂人力资源主管汇总上报,财务依据上报结果计算考核工资。公司将考核评定的主导权下放给直接领导,是因为他们与员工朝夕相处,对直接下属的工作情况和现场表现心中有数。他们最有资格,也能最准确地评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日常行为。而且,他们的评定结果也应该最客观,最真实,最有说服力。公司从信任基层领导的角度出发,相信他们能公平公正地对待下属。这一善意的出发点本身不错,但是,如同社会上发生的许多见怪不怪的事件一样,这种忽略了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公司对他们仅仅是给予了信任,却忽视了加强监管和跟踪检查,这才导致他们钻了过度信任的空子,有了任人唯亲、滥用职权的机会,最终引起了员工的不满。如果这种苗头不及时遏止,任其泛滥开来,其他车间和班组等基层领导就会得到心理暗示而纷纷仿效,就会有更多的员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想到这里,我叫来人力资源经理和分厂厂长,让他们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分厂厂长复查该车间前三个月的考核情况、生产质量情况、员工违纪情况,纠正考评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对考评结果与实际工作情况明显不符的当事员工前三个月的考评工资,用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纠正。

第二,公告全公司,给予滥用职权的组长和该车间主管记大过处分,一年之内不得加工资,同时扣除半年的系数奖金;鉴于分厂人力资源主管和厂长监督审核形同走过场,未能起到稽查纠正的作用,对其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半年的系数奖金。

第三,将该车间两名涉事组长和车间主管的亲友全部调出,由厂长安排到该厂其他车间的同类岗位。

第四,人力资源部门与各分厂领导配合,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公平公正对待员工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员工的考评、奖惩工作,今后要密切跟踪,定期稽查,并保留相关检查记录随时备查。

乱世用重典!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与跟踪监管措施的双管齐下,及时遏止了这股滥用职权的苗头。在后来的员工满意度调查中,该厂再也没有发现类似问题。

就在这年年底,人力资源部门在另一家分厂又发现了一个钻制度空子、滥用职权、变相侵权的现象:该厂某车间的员工请假,总是以请假半天的形式出现,上午请假半天,下午再请假半天,次日上午再请假半天,下午接着再请假半天……本来需要连续请假几天的请假条,变成了由若干个半天组成。人力资源部门分析原因,发现是员工和组长共同钻了请假制度的空子:原来,公司请假制度赋予组长对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只有半天,超过半天要由主管批准,于是,个别组长便自作聪明,授意下属先请假半天,然后接二连三地再以连续请假若干个半天的方式补回请假条。

听了人力资源部门的报告,我查看了公司的《请假制度》,突然感觉到啼笑皆非。这些人真是无孔不入啊。《请假制度》确实是白纸黑字赋予了组长半天的假期审批权限,但忽略了某个时间段内连续请假、累计天数这一日常现象。于是,这就给了一些喜欢耍小聪明的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可乘之机。他们将需要的假期化整为零,以便于组长在权限范围内“合法”审批。

员工钻了制度的空子,当事人自然不能免责。但政策本身存在着漏洞,也是导致别人钻空子的原因之一。我责令人力资源经理一方面拟定对当事人的处置方案,另一方面迅速修改和补充相关条款,在请假权限的说明中加上这样的注释:“本月内,当事人累计请假天数达到直接主管审批权限规定的上限后,需要再次请假时,必须报上一级主管按权限审批。”补充条款结合发生的案例公告之后,人力资源部门又在后来的培训中反复加以解释,让各级主管和全体员工人人都严格认真遵守制度。经过大力宣传和跟踪检查,公司终于杜绝了类似现象的再次出现。实现外出登记,杜绝随意出入

一个规则的建立和贯彻实施,重在领导带头。领导在监管下属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首先自己要摆正心态、放下架子,按规则执行,将自己定位为管理者与执行者的双重角色,只有这样才能让规则顺利地运行。

熟悉制造业,特别是在大中型制造企业工作过的职业人士,可能都习惯了工厂内部人员外出放行的基本规则:员工工作时间因事外出,必须填写《外出放行条》,由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交门卫值班保安登记,才能外出。我来到现在的企业之后,看到上班时间员工随意外出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员工确系因公、因事需要外出,但也有个别员工在闲暇时间也随意外出购买零食和饮料,而且所有外出人员通过门岗时无人问津,畅通无阻。这种无序现象,导致了一个混乱的结果:有时,基层主管因事找不到下属,中层主管不清楚员工的去向,高层主管不清楚当日有多少员工在上班工作,自己究竟有多少“兵”、多少“将”在岗在位也不能做到心中有数。遇到比较紧急的事务需要分派下去,各级管理者首先是急着到处寻人!

为迅速改变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散漫风气,保证各岗位工作尽快达到有序状态,我迅速召集人力资源部门商讨对策。我借鉴老东家的做法,首先分析员工平时需要外出的几种原因,立即着手制定出相应的门岗放行规则和基本流程:

第一类,因公出差人员,由本人亲自填写《出差单》,经直接主管签字同意,部门最高领导(厂长/经理)签字批准,出差人员持《出差单》交门岗值班保安保存,并登记外出时间后,门岗方可开栅放行。

第二类,因公到附近办事、临时离开公司区域的员工,由本人填写《外出放行条》,说明外出原因、预计外出时间,经直接主管批准后,由当事人持《外出放行条》,交门岗值班保安保存,并登记外出时间后,门岗方可放行。遇到直接主管当时不在岗状态时,可以由上一级主管签字批准。

第三类,因事请假的员工,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按请假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后,由当事人持《请假条》,交门岗值班保安保存,并登记外出时间后,门岗方可放行。

第四类,离职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离职当日离开工作区域时,由本人填写《外出放行条》,经直接主管批准后,由当事人持《外出放行条》交门岗值班保安保存,并登记放行时间后,门岗方可放行。遇到直接主管当时不在岗时,可以由上一级主管签字批准;离职员工离开公司宿舍,搬出宿舍的物品,必须经同宿舍2人以上签名确认后,宿舍值班保安方可放行。

这个规则执行后,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外出了,组长、主管心中有数;主管外出了,部门经理或厂长心中有数;部门经理、厂长外出了,我自己心中有数。员工外出多长时间,何时外出,何时返岗,门岗有详细的出入登记可查。

一个规则的贯彻实施,重在领导带头。规则制定出来了,我亲自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宣讲,讲清楚流程、权责和基本条款后,要求他们首先从自己做起,批准下属外出时,先问明原因,衡量该不该批准,将不该批准的对象过滤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各级管理者自己因事外出,也自觉填写相应的表单,按管理层级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外出。接下来,我再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只认签字不认人”,严格按公司的规定执行,没有办理手续、没有得到批准的对象,无论是谁,统统堵回去,不得随意任其外出。尔后,我亲自跟踪检查,带领保安一次、二次、三次将无故试图外出的违规人员堵了回去。这一亲力亲为的示范行为,让大家看到了公司严格执行新的外出管理政策的决心,慢慢地,人员外出登记制度逐步进入了正常化运转的轨道。

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一天,人力资源经理跑来问我:“按流程和权限设计,各分厂厂长外出时,应该由他们的直接主管签名。你是他们的直接主管,但是,各分厂距离总部都有一段距离,如果每次都要由你来签名批准,就变得很麻烦,好像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这样一来很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你看这事怎么合情合理地变通为好呢?”

我想了想,告诉他:“这事不难,人力资源主管本来就隶属于总部,只是代表公司派驻分厂,厂长和人力资源主管两人外出时,分别知会对方,由对方签名,这问题就解决了。”

不久,又一个新问题出现了:部门经理与分厂厂长属于并列级别,他们的外出,按垂直隶属关系也应该由我来签名。可是,我也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公司,我自己外出办事的时间也相对较多。这样一来,这些部门经理因事外出时,就找不到我来签名批准了。而门岗保安只认签名不认人,看不到我的签名,自然就不会随便放行了。半个月之内,就出现了几起部门经理与保安为外出放行而引起的争执。在此情况下,我在一次部门经理会议上临时规定了一个替代流程,授权人力资源经理:如果我不在公司的时段,部门经理的外出放行,全部由人力资源经理代签。私下,我悄悄告知人力资源经理,只需在《放行条》上签上你的姓名和当时的时间即可,不要画蛇添足地写上其他内容。

这一授权执行了不久,采购经理不高兴了,跑到我这里鸣冤叫屈:“大家都是同级经理,我们外出时,为什么要经过人力资源经理签字?这样做,好像打乱了公司的管理层级,成了同级管同级,人力资源经理好像陡然变成了我们的上司在管我们一样,不合理啊。”

我问他:“人力资源经理有没有在《放行条》上签上‘同意’二字?”

采购经理回答:“没有,只是签上了他自己的姓名和时间。”

我再问他:“当你因事离开公司区域后,如果大家都不知道你的下落,正好领导或老板有事要找你,咋办?”

采购经理无言以对……

我告诉他:“人力资源经理在同级经理的《放行条》上签名,只不过表示他已经知道了你的去向,并没有批准之类的含义。你们主动让他签名,也只是将你的去向知会于他。试想,公司领导和老板一旦有事找你们,而你们又不在公司,并且去向不明,是不是会误事?现在这样调整,是为了让人力资源经理掌握你们的去向。一旦领导或老板问起来,他就可以马上告知,或者尽快联系你们。而且,我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不妥当的地方啊?”

采购经理回答:“总感觉面子上难堪,感觉心里不是滋味……”

我笑着调侃他:“你是不是天生的受虐狂?一件授权签名的小事也值得你认真计较?一定要官大一级给你签字,你才心里舒坦?认真想一想吧,你这‘官位’算是几级几品?说得难听一点,大家在企业内任职,做了个小小芝麻绿豆官,只不过相当于主人出行时,行走在队伍前列,给主人鸣锣开道,或者扛着‘回避’、‘肃静’牌子的喽啰而已。你还当真把自己放到了有等有级的官员序列?!看淡一点吧,大家都是打工者,只是为了工作需要才设置了这样的替代流程。一个小小的签名,并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别把自己这‘官位’太当一回事啦。”

采购经理受了这一番的奚落,慢慢接受了这个现实。其他人看到我认真起来,也不敢再流露出不满,只得按流程去执行。渐渐地,大家由习惯到自然,这规则就逐步固化下来了。司机开走了大货车

在公司内部,我们可以讲人情,但当事件上升到了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层面时,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也就不能再公私不分,混淆法与情的界线了。如果我们态度暧昧,不但帮不了当事人,反而会让其他人认为我们没有基本的底线。

这是2007年年底发生的一起后来被本地公安部门定性为“重大盗窃案件”的真实事件:一名二十多岁的货车司机提出紧急辞工,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车队队长按公司规定当面拒绝之后,这名司机在送货途中,将公司的运输车辆私自开走,要挟公司将未结工资转入指定的账户后才归还车辆和货物。当时,正值严打盗车案件的非常时期,公安部门马上将该员工抓获归案,并从重判处了有期徒刑。

本来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署的合同中,对于员工离职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已经有了合法而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果属于公司无故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员工,则公司除按工龄政策给予相应补偿外,还须另行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同样,在公司不存在违法用工的前提下,员工不按法律规定依法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而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后解除合同,则照样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公司进行同等的补偿。这一条款属于公平合理的双向约束,绝大多数员工都能完全理解和自觉遵守,在实际操作中也能按章办事。但个别员工却错误地将劳动合同法片面地理解为单方面保护劳动者,于是,只是单向要求企业守法,而自己则处处表现为无法无天,无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无视做人的基本诚信和道德底线,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名司机口头向车队队长提出离职申请之后,车队队长了解到他并无需要紧急离职的充分理由,只是希望尽早离开。于是,车队队长便要求他按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填写书面申请,同时当面告知:一是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申请,在30天内做好新旧交接,30天到期后方可结清全部工资后离职;二是公司在30天内会招聘接替者上岗,接替者如果提前上岗,可以考虑让他提前办理手续后离职,具体可以提前多少天,需要依据招聘情况和交接进度而确定。如果公司30天内仍未招到接替者,只要满了30天,也会依法给他办手续解除合同;三是如果一定要马上提前离职,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必须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名司机当时没有吭气,也没有按要求填写、上交书面离职申请。于是,车队队长按正常情况安排了他当日的工作。

当天上午,这名司机本应将车上满载的货物运送到附近的货运站,卸货之后再返回公司待命。但他将货车开出公司范围不久,却径直调头驶向广州方向。结伴而行的另一辆货车上的司机发现问题后,立即向车队队长电话报告。车队队长急忙打去电话询问原因。这名当事司机毫不隐瞒自己的去向,并且要求公司将他的所有未结工资转入指定的账号,然后,他会告知车辆停放地点,再让公司派人去取回,从此双方两不相欠。

车队队长感觉事态严重,马上向人力资源经理报告。人力资源经理在电话中语重心长地告诉这名司机:“你已经超越了基本的底线,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价值十多万元的货车,连同车上几十万元的货物被你带走,表面上看起来你只是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好像并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其他企图。但公司一旦报警,事情就闹大了,你就说不清楚了。警察马上会找到你,法律上也将按照实物的价值来量刑,那就不是开玩笑的小事了。希望你将货车开回来,离职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可以按规定提前一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你年纪轻轻,仅仅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去蹲上几年监狱,实在是不划算的蠢事。”

这名司机以满不在乎的口气态度强硬地回应:“别吓唬人了,你以为我是吓大的?你要报警,尽管去报。别啰唆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人力资源经理听到这话,疾步来到我的办公室,在征得我的同意之后,立即向驻片民警报告了事情经过,并向迅速前来调查取证的公安民警提供了这名司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被开走的车辆照片、送货清单,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帮助追回车辆和货物。

一名股东听到这个消息后,也来到我的办公室,以息事宁人的态度提出,首要任务是保住财产,让财务准备资金,转入对方账户,然后派人去开回货车就行了。

我当即指出,如果我们这样处置,危害有三个:其一,资金打入对方账户后,假如对方并不告诉我们车辆的停放地点,我们下一步怎么办?到那个时候再报警,就贻误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第二,大是大非面前一味妥协的做法会误导其他员工,让他们感到,通过这种要挟公司的非法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从而给了他们一种铤而走险的心理暗示,个别人今后就很可能仿效。只有让大家看到他人为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和后果,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第三,我们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无过错,而对方却采用如此极端化的做法逼迫我们就范。我们从情理上劝阻,从法制上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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