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4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2 0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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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佐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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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4版)

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4版)试读:

前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每个企业、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帮助农民、农村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农村干部了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特别是与农村有关的税制的基本情况,我撰写了这本小册子。书中以问答的形式和简洁的语言介绍了涉及农村的各个主要税种的概况,包括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减免税规定、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构等内容,并有计算举例,通俗易懂,方便实用。愿它能够成为读者解决税收问题的帮手。

本书自2000年首次出版以来,受到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故得以连续修订再版(本版为第四版)。在此,我谨再次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本人的能力、水平和某些客观条件所限,书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原谅,并批评指正。刘佐2012年8月1日

税收基本概念

1.什么是税收?

答:税收,又称为赋税、捐税、租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基本职能有下列三项:

第一,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近年来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86%以上。2011年,我国的税收收入达到89738.4亿元,占当年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6.4%。国家将通过税收等手段取得的财政收入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所以说,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调节经济。税收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节地区、行业发展差距,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例如:我国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落后地区,促进就业,保护资源和环境,采取了许多免税、减税措施。为了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按照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适当纳税,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说,税收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

第三,监督经济。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和环节,是国家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政府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税源的变化,可以及时了解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此外,在对外交往中,税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合理的税收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维护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

2.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税收与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相比,具有三项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标志。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法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不能想缴就缴,不想缴就不缴。如果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就要依法强制征收,并对纳税人予以必要的处罚。这与企业和个人自愿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而作出的捐赠是不同的,与企业和个人自愿购买国债也是不同的。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征收的资金,税款一经征收,即转归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这与等价交换的商品买卖关系是不同的,与国家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如向出入境人员收取的护照、签证费用)也是不同的。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任何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都无权改变法律规定的征税标准,不能想收多少收多少,想缴多少缴多少。这与企业和个人量力而行地为国家、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的捐赠和购买的国债是不同的。

3.税与费有什么区别?

答:有人把一些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等收费也称作税,这是不对的。因为,税与费是有很大区别的。

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例如,我国的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因发放各种证照、簿册,通常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化验费和商标注册费等费用;采矿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等。

收费遵循有偿原则;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征收的是税,两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把某些税称作费,或者把某些费称作税,都是不对的。

我国历史上有不少反动统治者在正税以外征收种种苛捐杂税,往往以收“费”为名,行征税之实,完全属于有意混淆概念,肆意敛财之举。至于目前我国的有些费已经具备税的性质,有些费因为其用途发生转移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税,则应当由国家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加以规范。

4.什么是税法?

答: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公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依据,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不遵守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者认可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一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发布施行,这种法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加征、税收减免、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由下列层次和形式构成:(1)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此外,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类税收协定、协议(如关于避免对所得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国际运输收入的税收协议),也是我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统称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后施行。(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实施。上述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五道程序。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5.什么是税收制度?

答: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指一个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包括税种设置、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税种设置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设立的各种税收,目前各国通常设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房地产税等税种。

征收管理制度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制定的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纳、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制度。

税收管理体制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等)的规范。

具体的税收制度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这是税收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据以分别办理征税、纳税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法律依据。

6.什么是税种?

答:税种是税收种类的简称,基本的征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种的名称通常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所得额征收的税种称为所得税,对房产征收的税种称为房产税。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加征、免税、减税、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

通常每个税种都要制定一部实体税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遵照执行,如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产生、发展乃至消亡都依赖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税种会产生,一些旧的税种会变化或者消亡。在一个时期内,具体税种的选择与配置,主要取决于该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例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引进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制度,在21世纪初期逐步取消了实行了4000多年的农业税。

我国现行税制由19个税种组成,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

7.什么是征税对象?

答: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制要素之首,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的种类很多,如货物、劳务、所得(收益)、财产、资源、特定目的或者行为,乃至人身,等等。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种可以分为货物和劳务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如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如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类别。征税对象只能表明课税客体的一般外延,在税法中还必须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即设计税目。

征税对象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商品经济中,货物、劳务和企业利润、个人所得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8.什么是税目?

答:税目又称课税品目,是税制要素之一,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范围以内的具体征税项目。例如:我国现行的营业税设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

设置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某一种税的征收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以内的项目即为征税对象,否则即为非征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加以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

确定税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列举法。即将征税对象逐一列出,如按照征税对象的经营项目或者收入项目等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的优点是界限清楚,便于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时不便查找,有些项目不容易归类。(2)概括法。即按照征税对象的类别设计税目,如按照货物类别或者经营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的优点是税目比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利于体现国家的特定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上述两种方法可以同时运用。例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按照应税消费品类别设置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14个税目,其中部分税目下设若干子目(如在烟的税目之下设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3个子目)。

9.什么是征税环节?

答:征税环节又称课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过程中应当征税的环节。征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征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如货物和劳务税分布在生产、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这种分布制约着税制结构,对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狭义的征税环节指应税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应当征税的环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物从生产到消费通常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等多个环节,征税环节应当选择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的必经环节。按照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收征收制度划分为一次征收制(如在应税消费品出厂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多次征收制(如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

10.什么是纳税人?

答: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制要素之一,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明国家对谁征税或者由谁纳税。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如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取得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所得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1.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答:扣缴义务人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制要素之一。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税款流失。

从源扣缴税款,也是目前各国税收管理特别是所得税管理中通行的做法。

12.什么是计税依据?

答: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表现,是税制要素之一。在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税额标准固定的情况下,计税依据的数额与应纳税额成正比例。

计税依据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金额(如销售额、营业额和所得额等)作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第二类是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如重量、面积、体积和容积等)计算,如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第三类是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税种,既以征税对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税,又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税,然后以两者的合计数为应纳税额,如我国对卷烟和白酒征收的消费税。

13.什么是计税价格?

答:计税价格指从价税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使用的价格,也在复合税计税的时候使用。对于从价税来说,在税目、税率和征税对象的实物量确定以后,计税价格就是应纳税额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

计税价格按照是否包含税款区分,可以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按照价格确定的方式区分,可以分为实际交易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和由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

含税价格指包括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在内的价格,由成本、利润和间接税三个部分组成。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计税价格大多采用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指不包含间接税在内的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个部分组成。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可以互相换算,换算公式如下:

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税率)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实际交易价格指货物、劳务交易成交时的实际价格,如货物的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指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将若干因素组合而成的计税价格,如纳税人进口货物计征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由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直接由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例如,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4.什么是计税标准?

答: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法定计量标准,可以分为货币计税标准和实物计税标准两种类型。货币计税标准通常指各国(地区)的货币基本单位(如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实物计税标准指税法规定的实物计量单位(如吨、平方米、立方米等)。例如,我国的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以人民币为计税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税标准;对煤炭征收的资源税以煤炭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以吨为计税标准。

15.什么是销售额?

答:销售额又称销售收入,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以内由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金额。在税收法规中,销售额通常指计税销售额,与企业财务核算的销售收入不尽相同。例如:我国增值税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6.什么是营业额?

答:营业额又称营业收入,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以内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收入金额。例如:我国的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这里所说的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以总收入减除某些支出以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17.什么是所得?

答:所得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投资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所获取的净收益。这里所说的所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净所得而不是总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增加的资产(总所得)减去消耗的资产以后的余额;二是有连续来源的所得,如工资、利润、利息和租金收入等,而不是指某些特殊的偶然所得,如继承财产、接受捐款等收入。虽然某些特殊的偶然所得也是所得,应当纳税,但是它们不是经常性的、连续性的收入,不应当征收所得税而应当征收其他的税收(如遗产税、赠与税等)。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某些偶然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我国对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各国普遍以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征收所得税,征税的所得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第二种是营业所得,如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第三种是财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18.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又称课税所得额或者计税所得额,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为所得额减除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各种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范围、标准和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9.什么是起征点?

答: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税制要素之一,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上述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上述起征点的,按照其全部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收入、所得和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0.什么是免征额?

答:免征额指税法规定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免予征税的固定数额,是税制要素之一。在实行免征额制度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规定的免征额,然后就其余额计算纳税。

规定免征额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收入、所得和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与起征点制度相比,免征额制度更为合理,因为后者可以避免前者在临界点附近税负陡升陡降的现象。例如:某纳税人适用的起征点为营业额20000元,当其营业额为19999元时,不用缴纳营业税;营业额为21000元时,就需要按照21000元缴纳营业税。如果将上述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当纳税人的营业额为21000元时,只需要按照超过20000元的1000元缴纳营业税。

21.什么是税率?

答:税率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税制要素之一。在计税依据确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的数量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就取决于税率,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也体现在税率方面。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率是正确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经济调节作用的重要因素。

税率通常有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以相对量的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第二种是以绝对量的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即定额税率(又称税额标准),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第三种是复合税率,即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22.什么是比例税率?

答:比例税率指从价计税的时候按照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通常采用固定的百分比的形式,适用于货物和劳务税。

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如营业税的营业额)之间始终保持同一比例,计算简便。在财政上,可以使税收收入随经济情况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经济上,比例税率对同一类征税对象和同一类纳税人实行等比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平等竞争,体现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水平公平)原则。同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便。但是,这种税率在调节收入、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不如累进税率。

在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主要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的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照同一个税率纳税。例如: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适用于所有的应税车辆。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差别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设有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设计的。例如: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同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和5%~20%。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贯彻国家的特定经济和社会政策,但是有时候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差别比例税率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产品大类或者品种分别设计税率,如消费税就采用了这种税率。第二类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分别设计税率,如营业税就采用了这种税率。第三类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就采用了这种税率。第四类是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统一比例幅度以内,由财税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契税就采用了这种税率。

23.什么是定额税率?

答:定额税率指从量计税的时候按照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应纳税额,又称税额标准。

定额税率由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和每个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额两个要素构成。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可以是自然单位(如煤炭按吨计,汽车按辆计);也可以是复合单位(如电力按千度计,天然气按千立方米计)。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始终保持同一比例,计算简便,且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品种比较单一、价格相对稳定的大宗货物。但是,在货物品种比较多的情况下,使用这种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比较复杂;在价格起伏比较大的情况下,使用这种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容易造成税负畸轻畸重。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定额税率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征税数额,如南方海盐与北方海盐实行不同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第二种是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类、项或者级别,然后按照不同的类、项或者级别分别规定征税数额,如车船税就采用这种税率。第三种是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定额税率幅度以内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定额税率,如煤炭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0.3元至20元。第四种是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地区差别或者分类分级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都采用这种税率。

24.什么是复合税率?

答:复合税率指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税率。适用于复合税,即同时以征税对象的价格和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例如,目前我国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就使用这种税率:在征税的时候,既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比例税率(分为45%、30%两档)征收从价税;又要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按照每支卷烟0.003元的定额税率征收从量税。复合税率兼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的优点,缺点是比较复杂,所以不宜广泛使用。

25.什么是累进税率?

答:累进税率指征收比例随着计税依据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或者相对比例,设置若干个征税级距,分别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的税率。这种税率通常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累进税率的主要特点是:税收负担随着计税依据数额的增加而递增,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负税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从而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体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垂直公平)原则。

按照税率的累进依据,累进税率可以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类:“额累”,指按照计税依据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个人所得税通常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分级累进。“率累”指按照与计税依据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随着房地产增值比率的增加分级累进。累进税率在实际运用中主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另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形式。

26.什么是超额累进税率?

答:超额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指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部分分别征税的累进税率。即将计税依据(如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若干个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另一个级距的部分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这种税率通常用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缺点是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税收负担的透明度不太强。

27.什么是超率累进税率?

答:超率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指按照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划分征税级距的累进税率。即将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中的房地产增值率)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的税率,当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另一个级距的部分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超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缺点是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所以很少使用。

28.什么是零税率?

答:零税率即以零表示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示虽然纳税人负有某项纳税义务,但是并不需实际缴纳该项税收。

零税率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所得课税中,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免税部分适用税率为零,目的是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二是在货物课税中,规定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即退还出口货物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使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9.什么是征收率?

答:征收率又称“换算率”,指把税法规定的税率换算成另一计税依据的比例。其换算程序是:先按照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将应纳税额换算成另一计税依据的比例,即征收率。例如,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为3%,这个征收率就是增值税税率的转化形式。

规定征收率的目的是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的征收管理,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0.什么是税收减免?

答:税收减免又称减税、免税,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给予减征、免征。

税收减免是税收优惠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对某些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措施。非经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减免税收。

税收减免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如鼓励投资、促进消费等)给予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遭遇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一般减免指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减税、免税。

此外,税收减免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减税、免税;后者则没有减税、免税的时间限制。

31.什么是税收加征?

答:税收加征指在按照法定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的税收。我国的税收加征主要采取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两种形式,前者是在按照法定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即应纳税额的10%),后者是在按照法定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一倍即应纳税额的100%)。

税收加征实质上是税率的延伸,是在法定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通常适用于所得税,并仅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时候使用。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

32.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尽相同。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3.什么是纳税期限?

答: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税款义务以后解缴税款的期限,是税制要素之一。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应纳税额的多少和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期计算,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例如,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和1个季度。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即应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按次计算,即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多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结算和缴税手续,所以,税法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即税款缴库期。税款缴库期指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例如,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和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天以内申报纳税。

规定纳税期限,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34.什么是纳税年度?

答:纳税年度是税法对于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规定的计算征税的起止日期。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纳税年度一律采用历年制,即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税种,都有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征税的规定。

35.什么是汇算清缴?

答:汇算清缴又称年终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之一。指某些税种的纳税期限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的做法,主要适用于所得税。例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就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也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地安排资金。

36.什么是纳税地点?

答: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税款的具体地点。国家根据各个税种的征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源控制的要求规定具体的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某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情况,通常有就地纳税、口岸纳税、集中纳税、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和汇总纳税等。例如:我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合理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可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37.我国农村常用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农村常用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当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的,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做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自2011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部分省、直辖市选择部分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1年,增值税收入为23017.4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30.1%,居各税之首。

2.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我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制造业(其中主要为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业、炼焦及核燃料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塑料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采矿业(其中主要为煤炭、石油、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开采等);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进口货物。

3.哪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怎样征税?

答: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

4.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怎样征税?

答: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单位、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没有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增值税的税率有几档?征税的货物、劳务有哪些?

答:增值税的税率分为0、13%和17%共3个档次。(1)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但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和铜基合金等)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如矿砂及精矿、钢铁初级产品、原油、车用汽油、煤炭、原木、尿素产品、山羊绒、鳗鱼苗和某些援外货物等)除外。(2)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

①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②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

③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④图书、报刊(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⑤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用塑料薄膜;

⑥食用盐;

⑦二甲醚。(3)原油、井矿盐和上述货物以外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税率不同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上述不同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适用税率从高。

6.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开业以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当重新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已经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从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以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以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为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就可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过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条件。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审核以后,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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