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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3 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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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经济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生产社会化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市场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中,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而充分地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从社会经济的宏观上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2)市场失灵

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不显露,不造成严重后果;但若条件不具备,或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表明市场的作用不再充分有效,这时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

①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

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b.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②产业革命使市场调节的缺陷暴露,并引起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

a.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b.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

c.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2.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1)国家调节机制及其基本方式

国家调节,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手段介入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主要是:

①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主要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

②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

国家介入经济以后,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国家调节的任务是需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进而制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是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调节机制二元化,标志着市场经济自其形成以来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2)国家经济职能

国家调节职能活动也主要包括对市场规制、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这样三种基本方式。

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其实质是国家职能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国家由原来主要关注统治阶级及其政治集团的政治统治利益,向着为体现更多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服务方向转变。这是“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化的重要一步。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是社会利益之所在,实际上是国家担负的一种社会性职能。

3.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1)法律体系的因变

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便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③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a.它们所规范的都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

b.它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们直接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

c.它们同以往调整民间社会(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有明显不同。(2)经济法的产生

①经济法出现以后,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微观与社会总体、宏观两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共同协调个体同社会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维护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②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那种较单一民商法秩序不同,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这是一种主要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相结合而构成的新的经济法律秩序。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1.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

早期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按其方式主要是民事、行政和刑事的管理;按其目的主要是政治性、财政性和社会性管理。而为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经济调节管理则很少实行,它尚未成为一种经常运用的独立的经济管理方式。

2.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①美国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及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美国最早出现经济法,但由于当时基本上仅限于反垄断法,加上美国人并不注重从法理上对法的体系构成加以区分,所以对于经济法在其他国家的传播和影响当时并不突出,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影响最大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

②德国

国家权力一开始就较顺畅地介入经济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而无自由放任的传统拘束;其经济法一开始就涉及较广泛的内容。

这个时期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a.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b.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c.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d.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

e.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

①美国

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并得到发展。

b.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

②德国

德国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这个时候先后颁布不少有关政府管制经济的法律。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一直维持到二战结束。

③日本

日本自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开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及经济法便具有经济危机对策和战时经济对策双重性;再往后,便完全转入战时经济统制。国家对生产、物资、价格实行全面管制,整编企业体制,并最后直接掌握军需企业。

④二战后各国经济法立法特点

a.由于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调节管制经济,所以立法内容和领域大大扩展;

b.政府除大量采用行政和军事强制手段外,还大量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度膨胀;

c.政府还运用计划组织和引导经济发展;战后反垄断措施也受到重视。现代经济法体系所包含的各个基本方面的内容都已具备;

d.立法多同危机和战争相关,具有很强的危机和战争对策性质。其非经济性因素和行政法、军事法色彩十分浓烈。(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发展的特点包括:

①各国经济经过二战后的恢复、重建而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各国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头等重要地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进一步发达,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且其体系日益完善;

②经济法立法的非经济性因素减弱,经济调节性因素突出;

③国家调节经济的各种基本方式综合运用,作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以计划法和各种经济政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都不断发展和完善。(4)20世纪80年代至今

20世纪末和进入21世纪以后,各国的经济法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它日益国际趋同化。经济法国际趋同化有两层含义:

①人类社会发展本来有着许多基本共同点,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共同规律;

②当前各国市场和经济正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各国对于经济的国家调节及其经济法必须日益注重考虑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的各种因素和影响。

3.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

在这些国家,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在于:(1)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失灵现象较严重,更需要国家调节作用来弥补;(2)市场的发育成长需要国家的扶持和引导;(3)加快资本积累并将有限资源集中用于某些急需发展的领域,也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1.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途径(1)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都具有一致性,这就是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异常发达,但它同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末以后所开始担负的经济职能有明显区别。

a.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而发生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在通过政治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国家“重新组建”自己新的经济基础,并在其后实行全面管制使之不断发展。

b.两种经济职能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它是一种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应同市场调节相配合,国家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主要不是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而是对社会经济全面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

②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及体系构成等方面同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a.这里的社会化是革命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实施的,不是社会经济自身运行发展的结果;

b.这里的国家经济职能是国家组织实施社会化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才需要国家调节;

c.这里的经济法虽然也必定是规范国家调节活动的,但其功能主要侧重于“保障”国家的管理,其价值取向重在秩序与效率,而不像西方国家经济法那样更加重视“规制”国家调节权力,注重维护公平和正义;

d.经济法内容体系十分广泛、全面,多强行性规范,而不是(按照“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模式形成的。(2)途径

综观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产生两条不同的运动轨迹:

①资本主义国家

a.由国家放任市场作用到逐渐加强国家调节;

b.由较单一的民商法构成的经济法律秩序到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确立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共同组成的新的经济法律秩序。

②社会主义国家

a.由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为空白,到逐渐“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并最终使市场机制成为基础;

b.经济法由同党政指令相伴生、同行政法为一体,且共同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内容体系也基本围绕“三构成”,最后同西方国家基本趋同,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两条道路最终殊途同归: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经济调节机制、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亦同)的情况会目益趋同,大同小异。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立法概况(1)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

①苏联

a.1917年至1925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立即颁布了《土地法令》,宣布土地国有。1918年颁布《工业国有化法令》,在将一切大型企业完全收归国有(在以后的过程中,实际上中、小型企业、商店也都被国有化)。1922年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了《集体农庄法》和《劳动法》。192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恢复和发展经济,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并以租让、租借形式发展国家资本主义。1925年完成了国民经济恢复工作。

b.1926年至1936年工业化建设时期

1926年进入工业化建设时期以后,苏联的经济法以规范国营企业为核心。早在1923年便制定了第一个托拉斯条例,1927年又制定新的《国营工业托拉新条例》,强调了计划原则。

c.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50年代中期开始,苏联陆续改革其经济管理体制,在继续加强国家控制和计划经济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与此同时,也重视法制建设。这个时期颁布了大量经济法。

8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为推进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

d.90年代初以后苏联解体和社会制度根本性变革时期

1991年苏联解体。解体后的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和私有化,并出现严重经济危机。这时它们所颁布的大量经济法规,其宗旨主要在于保障向市场经济和私有化过渡,并为反危机制定各种具体措施。

②东欧国家

80年代末以前,它们的经济法以维护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特别是计划管理和公有制经济为其主要任务。企业法特别是国营企业法构成经济法的中心环节。(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

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经济法立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a.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经济法,虽然其间也曾颁布过一些具有某些经济法性质的法;

b.其后至90年代初,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基本确立阶段;

c.1992年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体系框架渐趋完备;

d.世纪之交及其以后,随着加入WT0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法在性质、内容和体系上又有了新的发展。

②1949年至1978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曾一度颁布了一些经济法规外,总的情况是法制未受足够重视,经济法的立法数量不多,性质同党政文件或行政法区别不大。

③1979年以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a.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

b.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

c.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

d.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这一时期经济法的中心内容。

1.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答:经济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出现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包括:(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①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②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存在市场障碍,具有唯利性,滞后性。曾被人们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开始“失灵”了。市场缺陷及其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动荡并影响政局的稳定。这种情况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补救办法,企盼能有另外的某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并让整个社会得以安宁和进步。(2)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自由放任主义,只有通过国家来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针对市场障碍,采取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

②针对市场的唯利性,采取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调解方式;

③针对市场的滞后性,采取国家经济促导调节方式。(3)法律体系的因变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所有这些,都表明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答:(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的发展

市场经济从其形成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经济的调节都有相应的机制:

①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此种机制即所谓的市场调节;

②对社会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国家调节;

③对国际化市场经济的调节则为国际调节。

但不管是国家调节还是国际调节,都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而只能是对市场调节的“辅助和配合”。(2)市场及调节机制与法律的演变规律

市场及调节机制的发展引起法律同步演变:

①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②经济法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适应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是国家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

③在国际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调节的基本法律是国际经济法,它同国际民商法、各国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相协调,维护国际化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说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是同步演变的,这种“市场、调节机制、法律”三者之间的同步演变规律包含了两项重要内容:

a.经济法不是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及其以前的阶段产生的;

b.经济法是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

3.简述“国家调节说”的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答: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就是在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使其调节机制“二元化”;不能像原来那样放任“无形之手”自发调节,而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这里的国家调节首先是指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但同时它也就成了国家的一项新的职能。(1)经济学基础

①市场存在三大固有缺陷: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

这三大缺陷在资本主义竞争阶段表现得并不明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进入社会化阶段之后则变得十分严重起来,到了19世纪末,原来在自由竞争市场能够有效发挥调节作用的那只“看不见得手”即市场机制,如今在社会化市场却再也不能照样有效的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了。这就是所谓“市场失灵”。如今的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力量和机制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进行调节,国家调节便应运而生。

②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社会化,不仅使市场机制再也不能有效的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而且社会不公平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好借助于政府,由它来担任进行这种调节和再分配的角色,作出某种社会调节。(2)法哲学基础

19世纪末由于生产社会化引发经济和社会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忧虑和不满。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的当时社会中主要出现了三种方案:

①以摩莱里和德萨米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空想社会主义方案”;

②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方案;

③资产阶级改良派认为问题虽然严重,但不必推倒重来,在原来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进行改良可以挽救社会免于崩溃并推进社会发展。

他们都较敏感地察觉到当时正在出现和发展的生产社会化及其引发的经济和各种社会问题,对当时存在并日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不满并进行抨击,分别提出了应对方案,他们的应对方案有一个基本共同点:

不能让经济和社会放任自流,必须通过人们(首先是其中先知先觉的先进分子)的主观能动性,并凭借某个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自觉和主动地对经济和社会予以调整或彻底改变(改良或革命)。

4.简述经济法在主要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答:以美国和德国、日本等国经济法为代表,它们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①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及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②德国的经济法是不同于美国的另一个特色鲜明的模块。在这里,国家权力一开始就较顺畅地介入经济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而无自由放任的传统拘束;其经济法一开始就涉及较广泛的内容。(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

①美国虽然于19~20世纪之交开始采取了反垄断等国家干预措施,但基本上仍维持着自由放任方针。罗斯福新政彻底改变了过去自由放任、全凭市场自发作用的局面,在危急关头国家充分担负起经济和社会调节职能。美国是法治国家,国家调节职能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颁布了大量相关法律。

②德国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二战结束。

③日本通过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的传统也源远流长。1868年明治维新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发动的资产阶级革命。日本早自明治维新后就颁布了许多保护、鼓励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以加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次大战后,为应对经济危机,国家干预更被提到显著地位,颁布了大量法律。(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发展的主要特点在于:

①各国经济经过二战后的恢复、重建而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各国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头等重要地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进一步发达,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且其体系日益完善;

②经济法立法的非经济性因素减弱,经济调节性因素突出;

③国家调节经济的各种基本方式综合运用,作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以计划法和各种经济政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都不断发展和完善。(4)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①在调节方式上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往杆,建立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要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②这一时期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经济法体系中的其他方面的立法,甚至包括反垄断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往往被纳入宏观调控体系,予以统筹规划;

③经济调节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此时必须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法律,特别是国际性立法和惯例。这就是当前各国经济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5.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途径的特殊性。

答:(1)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都具有一致性,这就是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只有如此,才需要有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这种职能活动的法律。但在过去很长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调节或计划调节乃是社会经济几乎唯一的调节机制,基本上排斥了市场调节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范围则广泛,国家几乎把整个社会经济都置于自己严格控制之下,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方式,主要依靠改革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文件、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以及大量的政府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指令性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也需要制定一些有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在内容和性质上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并且在实施中还常常受到党政机关及其各级负责人的肆意干预,有法不依,形同虚设。

总之,实际上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长时期内,法制并不健全、不发达。(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途径特殊性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途径是:由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为空白,到逐渐“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并最终使市场机制成为基础;经济法由同党政指令相伴生、同行政法为一体,且共同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内容体系也基本围绕“三构成”;最后同西方国家基本趋同,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①社会主义的社会化是革命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实施的,不是社会经济自身运行发展的结果;

②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职能是国家组织实施社会化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才需要国家调节;

③社会主义的经济法虽然也必定是规范国家调节活动的,但其功能主要侧重于“保障”国家的管理,其价值取向重在秩序与效率,而不像西方国家经济法那样更加重视“规制”国家调节权力,注重维护公平和正义;

④经济法内容体系十分广泛、全面,多强行性规范,而不是按照“市场三缺陷一国家调节三方式一经济法体系三构成”模式形成的。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1)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特征都可从此中引申:

①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③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应是社会意志的体现。(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特点主要包括:

①定义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是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有所不同,“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是经济法都必须具备的;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应然与实然两者都可以涵盖在其中。

2.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1)国内外经济法学说

①法国

a.“经济法”一词最早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b.1865年,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蒲鲁东“经济法”的含义大大前进了一步,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②德国

a.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这些法规中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管制和调节。

b.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特别是当时学者赫德曼于1920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对经济法的传播有重要贡献。经济法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以后陆续传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终于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

③日本

a.战前日本的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与公法、私法三分鼎立。日本的“否定说”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它只是分属于历来的公法、私法等法律领域的各种经济法令的汇集综合名称而已。

b.战后制定经济民主化的法律,自由经济体制就是以此为起点建立。这一时期日本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正田说,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④英美

英、美国家有较为发达的经济法,并且出现较早。它们颁布了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制定了大量干预、参与和指导、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的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⑤苏联

苏联法学界先后出现多种经济法学派,主要有两成分法说、战前经济法说、战后经济法说、综合部门说、经济一行政法说等。其中最重要、影响较大的当属战后经济法说。

⑥中国

a.80年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理论观点,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一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等。1986年以后,出现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

b.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人们又分别提出了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行政隶属关系说等。(2)国内外经济法特点

①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较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的较为狭小,而后者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远为广大;

②中国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许多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主张,同苏联的一些观点十分相似,有些如出一辙;

③就中国国内的各种经济法概念及其发展演变而言,它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概念及特点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指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

①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②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③这种社会关系因而也不是当事人之间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以协商和自愿为原则。(2)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相关社会关系的辨析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

a.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

第三,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相比,在主体身份和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形式和处理原则等,都有着显著不同;

第二,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也存在着密切联系和某些交叉,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一领域。

②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国家为了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总体或同总体密切相关的部位或方面实行某种干预、直接参与或指导调控。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

它们是不同性质和类别的两种经济管理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敢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稽导调控,影响社会经济内在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②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干预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

③管理原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④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国家经济调节(按其直接目的)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⑤侧重的角度不同

国家行政管理,则主要是微观管理。国家经济调节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来规划和调节其总体结构和总体运行,重在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⑥管理主体不同

行政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观性,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①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既然有其特殊质的规定性,其外延也就其有确定性,不能随意把别的社会关系也视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由经济法调整;

②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本身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其发达程度是不同的;

③尽管各国各个时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发达程度和涉及范围有所不同,但现代国家重视和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国家调节。(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

①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或称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

②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侧重的方面,可分为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③按照社会经济的宏观与微观、总体与局部,国家所采取各种经济调节措施引发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④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决策管理关系、组织实施管理关系、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的监督和对于纠纷与违法的调处关系;

⑤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和对于非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

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

3.中国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评价(1)80年代经济法诸论

①“全”“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②“大”“大”,是指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其“大”的程度可分为:

a.纵横说

纵横说把经济关系区分为“纵向性”与“横向性”,此外还有“内部性”,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横向另加内部经济关系。

b.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

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在“横向”经济关系中分出“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或者“与纵向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协作关系”。“密切联系说”放弃了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问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否认横向经济关系”的主张,而改为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经济关系中与经济管理关系 “密切联系”的那一部分。

③“小”“小”,主要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对象同各种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各种观点。

a.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经济法调整政府经济管理关系,进一步把社会组织自身进行的自律性管理排除在经济法之外,但未能很好地界定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关系,把大量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纳入经济法范畴;

c.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④“无”“无”,是指认为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2)新诸论

1992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新理论不断产生。

①经济协调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保障关系。

②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盼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a.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b.市场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

③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运行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新诸论”有着如下共同的特征:

把经济法明确定义为同国家协调、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相关,尽管提法不同,却都在突出经济法的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基本属性,反映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3)小结

国家原来实行的经济体制和国家管理体制,以及学科初创时不可避免的对于国外一些学说的简单“引进”等原因,决定80年代许多思想观点的满身稚气,但经济法学科终究在不断成长着。

9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看清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前景,重新思考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机制与国家职能的转变,法的体系的演变,从而逐步端正了对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功能和任务以及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等方面的认识。人们正在大力纠正过去的“大经济法”观点和其他偏见,日趋更为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答:(1)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①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②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③经济法通过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主体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通过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2)国家调节之关键性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特征都可从此中引申:

①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③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应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哪些本质属性?

答:(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定义中所体现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明显不同,也因而使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②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是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因而,“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是经济法定义中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具有特殊质的规定性:(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民商法所调整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存在以下不同:

①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当事人身份不平等;

②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③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是自愿的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为了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总体或同总体密切相关的部位或方面实行某种干预、直接参与或指导调控。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

它们是不同性质和类别的两种经济管理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敢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稽导调控,影响社会经济内在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社会)意志发展。

②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干预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

③管理原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④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国家经济调节(按其直接目的)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⑤侧重的角度不同

国家行政管理,则主要是微观管理。国家经济调节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来规划和调节其总体结构和总体运行,重在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⑥管理主体不同

行政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观性,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

4.简述国内外法学界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上有哪些主要观点?你对这些观点有何评论?

答: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主要在我国引起热烈争论,主要观点如下:(1)80年代经济法诸论

①“全”“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法研究起步阶段。接受的人不多,影响不大。

②“大”“大”,是指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其“大”的程度可分为:

a.纵横说

纵横说把经济关系区分为“纵向性”与“横向性”,此外还有“内部性”,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横向另加内部经济关系。纵横说出现于80年代初期,当时影响较大。

b.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

密切联系论或管理一协作论,在“横向”经济关系中分出“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或者“与纵向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协作关系”。“密切联系说”同原来“纵横说”最大的区别,在于放弃了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问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否认横向经济关系”的主张,而改为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经济关系中与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纵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那一部分,或者把横向经济关系改为“经济协作关系”。但它们与其他横向经济关系本质一致,应归民法调整。“密切联系论”和“管理一协作论”立即取代“纵横说”的主导地位,而为中国经济法学界多数人所接受,并在其后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密切联系说”和“管理一协作论”,仍然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仍然属于一种“大经济法”观点。

③“小”“小”,主要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对象同各种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各种观点。

a.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经济法调整政府经济管理关系,进一步把社会组织自身进行的自律性管理排除在经济法之外,但未能很好地界定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关系,把大量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纳入经济法范畴;

c.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④“无”“无”,是指认为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2)新诸论

1992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新理论不断产生。

①经济协调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保障关系。

②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盼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a.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

b.市场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社会分配关系。

③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运行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3)评论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适应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而发生转变,并且在注重市场调节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主张对国家适度经济调节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比较“旧诸论”与“新诸论”,“新诸论”有着如下共同的特征:

①人们正在大力抛弃在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大经济法”观点和其他偏见,日益趋向于更加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②把经济法明确定义为同国家协调、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相关,尽管提法不同,却都在突出经济法的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基本属性,反映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

5.国内外学者在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上的争论,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国内外学者在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上的学说和争论

①法国“经济法”一词最早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自然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1865年,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而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公法会导致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结构。尽管蒲鲁东所谓的“经济法”的含义大大前进了一步,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②德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这些法规中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管制和调节。

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特别是当时学者赫德曼于1920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对经济法的传播有重要贡献。经济法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以后陆续传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终于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概念从其产生时起,人们对其内涵和外延就有不同理解。德国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所谓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③日本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基本上照搬德国的经济法概念。

战前日本的对象说主要受基尔德斯密特的对象说影响,并兼具机能说特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与公法、私法三分鼎立。日本的“否定说”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它只是分属于历来的公法、私法等法律领域的各种经济法令的汇集综合名称而已。有的学者主张避免使用引起争论的“经济法”一词,而以“经济统制法”表示有关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制定经济民主化的法律,自由经济体制就是以此为起点建立。这一时期日本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正田说,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④英美

英、美国家有较为发达的经济法,并且出现较早。它们颁布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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