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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7 0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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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春光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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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试读: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科学监管、依法行政、高效办案,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关专家、学者编写了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系列教材”,经过一年使用,于2013年1月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全面修订。本套教材共分四册,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此套系列教材具有很好的系统性,对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业务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行政监管依据、现场检查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介绍,教材编写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调知识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可用作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材,又可作为开展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的工具用书和实用手册。

参加本套系列教材编写和修订工作的主要成员如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宋永吉、胡应喜、何晓囡、丁虹、徐新、任绍梅、刘言刚、高建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杨乃莲、马玉国、曾明荣、赵明、张晓学、徐一星、王海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付林、俞万林、方文林、胡静峰、郝澄、赵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白春光、付松、王艳平、史晓茹。

对上述作者的辛勤工作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本套教材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及监管三处、执法监察总队、事故调查处、应急工作处、科技处有关同志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唐明明副局长对本套教材的编写给予了悉心指导,并对编写大纲进行了指导和审定;监管三处李东洲处长、刘丽副处长、魏志钢同志、李怀峰同志对本套教材编写做了大量工作,编写了大纲并对教材进行了最终的审阅。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在本套教材的出版过程中,得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在编写和出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系列教材编委会2015年1月1 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本章从烟花爆竹的起源、种类、分级、质量要求、标识要求和危险特性等方面对烟花爆竹的基础知识进行了介绍。1.1 烟花爆竹的概念

烟花爆竹是烟花和爆竹的统称,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由着火源引燃,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飘浮物等效果或其组合,用于观赏的易燃易爆危险性工艺消费品。从火药的发明、爆竹的问世、烟花的出现,我国烟花爆竹的发展已有1400多年的悠久历史。

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声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燃放时主体爆炸但不升空,并能产生爆声、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烟花爆竹是中华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每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人们都会燃放烟花爆竹来衬托气氛、抒发感情,烟花爆竹作为悠久的传统文化载体,象征着喜庆、吉祥、美好和幸福。1.2 烟花爆竹的起源1.2.1 爆竹的由来

黑火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隋唐时期,人们将黑火药装入竹筒里,并且安上引线,点燃引爆,声响较大,形成了早期的有药爆竹。纸张发明后,又经过工艺师的不断改进,于1163年将竹筒改为纸筒,形成了现代爆竹的雏形。

宋朝时期,人们将爆竹用引线串在一起燃放,形成了鞭炮。1.2.2 烟花的出现

烟花也称焰火、烟火,起初,人们在燃放爆竹时,常发现爆竹顶部有喷火现象,受此启发制造出了喷花,即早期的烟花。烟花始于唐代,宋代已有烟、火、光、声等不同效果的繁多品种,明、清时代烟花已很盛行。1.3 烟花爆竹的分类

我国烟花爆竹种类繁多,为了便于管理,根据产品的药量、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及燃放环境分为A、B、C、D四个级别。根据产品的结构、燃放运动形式及燃放效果,将产品分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等9个类别。1.3.1 烟花爆竹的级别

烟花爆竹按照产品的药量、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及燃放环境分为A、B、C、D四级。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产品危险性分级与最大允许药量见附录1。1.3.2 烟花爆竹的种类

根据产品的结构、燃放运动形式及燃放效果,将产品分为以下9类。

爆竹类: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喷花类: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玩具类: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型、摩擦型、烟雾型等产品。

礼花类: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架子烟花类:以悬挂形式固定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类型。

组合烟花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烟花爆竹详细分类及定义见附录1。1.4 烟花爆竹的质量要求1.4.1 外观(1)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2)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3)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4)筒体应黏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1.4.2 产品平稳性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的三分之一。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1.4.3 引火线(1)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引燃时间为2~5s;C级引燃时间为3~8s。组合烟花引燃时间为6~12s。电光花类(线香类)烟花可以无引火线。(2)组合发数≥25发的组合烟花,必须安装主引火线和备用引火线,且引火线位置必须醒目或有明显标记。1.4.4 药量

装药量应符合附录1的规定。1.4.5 原料

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氯酸盐作为原料,因为使用氯酸盐的烟火药对撞击能、摩擦能、热能等各种初始能都很敏感(危险),容易在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中发生意外燃烧爆炸事故。1.4.6 燃放性能(1)烧成率应符合表1-1规定。表1-1 烟花爆竹的类别及烧成率的规定(2)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s。(3)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4)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A级40m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5)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为:C级≤15m,B级≤25m,A级≤50m。(6)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飘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为:C级≤20m,B级≤30m,A级≤60m。(7)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8)手持喷花类、吐珠类、电光花类(线香类)产品手柄或距离手持部分100m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9)造型玩具产品行走距离应≤2m。(10)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1m±0.1m时不应有火星落地。(11)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12)组合烟花类产品燃放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不得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低炸、火险等现象。

2)C级组合烟花升空最低发射高度应≥10m。

3)内筒型组合烟花和混合型组合烟花的内筒部分要求分别为:21mm<单筒内径≤40mm,发射高度≥20m;单筒内径≤20mm,发射高度≥10m。1.5 烟花爆竹的标识要求

烟花爆竹标识分为产品标识(内包装标识)和外包装标识。1.5.1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内包装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建议零售价格、销售地区、鞭炮应标明结鞭数量(允许误差≤±5%)。

产品上还应该有流向登记的产品标签。1.5.2 外包装标识

外包装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产品标准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箱含量、净重、体积、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识。

包装箱上还应该有用于流向登记的标签。1.6 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烟火药主要是由氧化剂、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受到一定外界能量刺激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为了减少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有必要了解烟花爆竹燃烧和爆炸的基本特性。1.6.1 燃烧特性

燃烧就是通常所说的“着火”,它是可燃物与氧化剂或氧气发生作用并伴有发光、发热的剧烈化学反应。

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还原剂(可燃物)、氧化剂和初始能。

还原剂和氧化剂是构成烟火药的基本物质,是必不可少的,初始能来自外界,是可以预防的,因此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通过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初始能,从而有效避免烟花爆竹燃烧爆炸事故,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可防止殉燃殉爆事故,避免事故扩大。

初始能包括:热能(含自发反应产生的热能)、撞击能、摩擦能、静电能、火焰等。不同的烟火药燃烧的初始能不同。

烟火药中含有金属粉,在受潮或雨淋等情况下,金属粉会与水自发反应并放出热量和氢气,当药量较大且通风不畅时还可能发生自燃自爆事故。1.6.2 爆炸特性

烟火药燃烧转爆炸是由于烟火药燃烧会发生极迅速的氧化还原反应,瞬间放出大量热,生成大量气体产物,形成高温高压的爆炸冲击波,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和成分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6.3 燃烧转爆炸的危害

燃烧反应比较缓慢,能量也是较缓慢地释放出来,人员有躲避的可能,甚至还有灭火的可能,对财产的破坏力也较小。爆炸反应是瞬间完成的,大量的能量瞬间释放,产生高温,形成高压冲击波,冲击波传播速度可达1000m/s以上,人员瞬间被杀伤,财物受到极大的破坏。因此发生爆炸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远远大于发生燃烧事故的损失,历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也都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应尽量避免燃烧转爆炸的情况。1.6.4 燃烧转爆炸的影响因素

燃烧转爆炸的影响因素见表1-2。表1-2 燃烧转爆炸的影响因素思考题

1.烟花爆竹共分几个种类,每个种类有什么特点?

2.烟花爆竹分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什么特点?

3.《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 11/358—2013)对产品标识(内包装标识和外包装标识)有哪些要求?

4.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5.烟花爆竹有哪些危险特性?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本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家和北京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及法规2.1.1 法律及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6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11日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是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依据,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以预防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详见附录2.1。2.1.2 北京市地方法规(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实施后,北京市结合本市情况,于2004年7月29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地方法规,是北京市实行安全监管的依据,旨在加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2)《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是北京市结合自身情况,于2005年9月9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专门针对北京市行政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旨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2.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2.1 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以国发〔2010〕23号发布,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情况下,国务院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下发该文件。其主要任务就是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起草,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发〔2010〕53号文发布的,是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而发布的文件。目的在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减少烟花爆竹事故。(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而发布的文件,目的是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5)《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联合发布的,决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监管工作,以加强对烟花爆竹(礼花弹)的安全监管。(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全国按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部署,建设了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并应用于礼花弹流向监管工作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而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文件发布的,目的在于建设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流向实行信息化监管。(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安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以安委〔2011〕4号文发布的,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是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文发布的,目的在于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文件还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具体实施办法。2.2.2 北京市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2号) 为配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做好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制订该通知,该通知自2014年1月2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2006年12月4日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同时废止。该通知详见附录2.4。(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建设标准等有关材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96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建设标准等有关材料的通知》于2011年9月26日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京安监发〔2011〕96号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2012年保质完成北京市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的建设工作。该文件包含八个附录,分别对北京市烟花爆竹RFID标签信息编码、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信息模板、北京市烟花爆竹二级批发单位流向监管系统接口、烟花爆竹实时监控系统接口、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及设备选型、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执法手持机查询接口、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执法手持设备选型和烟花爆竹一级批发单位流向监管系统接口进行了规范和说明,是北京市烟花爆竹物联网系统建设的主要依据。2.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技术标准2.3.1 国家标准(1)《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是烟花爆竹标准体系中的基本标准,只有该标准的内容符合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才能使烟花爆竹标准体系中的其他标准更好地为行业安全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北京市划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范围的主要依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于1989年首次发布,并根据烟花爆竹的发展历经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

标准共分为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通用安全质量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必要规定。(2)《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规定了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产品的术语与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和储存,适用于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的制造与验收。

该标准严格规定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产品的安全质量,促进产品安全生产,保障安全消费,减少事故的发生,也是北京市划定组合烟花燃放许可的重要依据。《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的前身为《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于2004年首次发布,该标准在2013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GB 19593—2013。

该标准分为5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产品分级、分类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是我国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前身为《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于1992年首次发布实施,为规范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建设、设计管理、安全生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性决策依据,为工厂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烟花爆竹的发展,该标准在2009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

标准共分为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总图、建筑、结构、消防、废水处理、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的必要规定。(4)《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厂外加工。《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前身为《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于1989年首次发布实施,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作业和储存运输作业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性决策依据,该标准于2012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

标准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制作、包装、运输和储存、生产条件与环境等方面内容。(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适用于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储罐区等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虽然该标准不适用于烟花爆竹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但是其中有关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却是烟花爆竹相关安全标准的基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前身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于1987年首次发布,该标准在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最新版本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标准共分为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方面的必要规定。2.3.2 行业标准(1)《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 4101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目标和要求、管理实施、组成和结构、前端设备设置和要求、网络传输、监控管理平台、用户终端等通用技术要求,以满足本地和远程监控管理需要。适用于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视频监控、入侵检测、报警系统等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开发、生产和质量控制,可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参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于2008年首次发布实施,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 4101—2008。详见附录2.5。

该标准共分为6章和1个附录,包括监控系统要求、监控信息保存要求、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测试方法等方面的规定。(2)《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和氯酸钾流向登记、管理、监督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烟花爆竹、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的流向登记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烟花爆竹、氯酸钾流向的监督管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于2008年首次发布实施,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2008。该标准共分为4章和1个附录,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详见附录2.6。2.3.3 地方标准(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 11/358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标识标注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于2010年首次发布,并根据烟花爆竹的发展于2011年进行修订,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 11/358—2013。标准共分为7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烟花爆竹级别和类别、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等方面的必要规定。详见附录2.7。(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 11/834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规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于2011年首次发布,最新版本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 11/834—2011。标准共分为5章,主要内容包括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详见附录2.8。思考题

1.我国发布了哪些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和行业标准?

2.北京市发布了哪些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3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本章从烟花爆竹的监管现状、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公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三方面介绍了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的监管情况。3.1 现状

随着北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北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正从注重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的管理模式逐步向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与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转变。

过去几年,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严控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数量和存药量,加强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现了2010~2012年连续三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事故的零发生。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变理念,从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安全标准化、责任保险等方面加强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1)标准制定 为全面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和安全管理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制定了地方标准DB 11/834,从网点选址、货品存放、建筑结构、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疏散、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等方面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零售网点视频监控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共对946个具备安装条件的零售网点采取了视频监控,实现实时、远程、可视、可追溯管理,对于规范零售经营行为、震慑不法分子等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3)批发仓库物联网管理 为提升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实现批发仓库信息化管理,对批发仓库的视频监控、温湿度监控和防侵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通过远程可视化信息化管理,对监控到的不正常信号实行系统提示,并对企业处置情况进行倒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4)流向监控管理 从2009年起至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系统,对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流向监控管理,要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的入库、出库、返库扫描,零售网点必须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的进货、销售、退货或返货扫描,并将信息实时传送到全市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系统。(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解决烟花爆竹事故的后续问题,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6)安全生产标准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示,北京市政府目前也正在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3.2 职责分工

按照北京市编办印发的《关于调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京编办发〔2010〕2号),北京市政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见表3-1。表3-1 北京市政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3.3 北京市烟花爆竹级别、类别规定3.3.1 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级别、类别和规格

烟花爆竹有A、B、C、D四个级别,北京市允许C、D级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详见表3-2。表3-2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①不包括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②不包括扇形、V形、W形、I形和S形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飘浮物和燃烧飘浮物的产品;不包括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不包括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此外,将上述8类产品混合包装在一个包装箱中,可按箱计价销售。混合包装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本市允许销售的8类产品,产品应该符合该类相应的规格、型号、药量限制要求。3.3.2 北京市禁止销售和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

北京市禁止销售和燃放以下几类烟花爆竹。(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的非法烟花爆竹。(2)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劣质烟花爆竹。(3)允许进京的7类烟花爆竹产品[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电光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组合烟花]中超级别、超药量、超规格的产品。(4)允许进京的8类烟花爆竹产品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如礼花弹、双响、摩擦类、烟雾类等。思考题

1.在《关于调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京编办发〔2010〕2号)中,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是什么?

2.哪些烟花爆竹产品可以在北京市非禁放区销售和民间燃放?

3.哪些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北京市内销售和民间燃放?4 烟花爆竹日常监管

本章对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和零售网点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程序和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进行了详细介绍。4.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技术要求4.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知识与要求4.1.1.1 批发仓库安全要求(1)总体布局

1)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区应划分为仓库区和行政辅助区,分区布置。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的地形地貌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和运输方式、交通和安全条件等综合考虑,做到分区明确、安全可靠、布局紧凑、流程合理。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的仓库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仓库不宜长面相对。

3)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密砌围墙,与仓库距离不宜小于5m,起防火防盗的作用。

4)仓库区内宜种植阔叶树,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2)仓库危险等级 根据烟花爆竹产品所含烟火药量和发生爆炸事故时的破坏效果,烟花爆竹仓库划分为1.1级、1.3级,1.1级又分-1-2为1.1级、1.1级。

1.1级仓库内的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1-2于TNT(1.1级)或黑火药(1.1级)的仓库;1.3级库内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储存中可能会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不是整体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仓库内。

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划分见表4-1。表4-1 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划分注:表中A、B、C、D级为附录1中对烟花爆竹的分级。(3)内外部距离和计算药量 仓库的内外部距离,是指在仓库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使相邻的、要保护的对象,不致受到破坏或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所允许的最小距离,以便减少损失。

1)计算药量 计算药量是烟花爆竹仓库内烟花爆竹中所含药量的总和,计算药量是每栋仓库内允许的最大储存量,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药量总和不得超过计算药量。

2)仓库的外部距离 1.1级和1.3级烟花爆竹仓库的外部距离应分别符合表4-2、表4-3的要求。表4-2 1.1级烟花爆竹仓库的外部距离  单位:m表4-3 1.3级烟花爆竹仓库的外部距离  单位:m

3)仓库的内部距离 烟花爆竹仓库的内部距离是指仓库区内各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2

1.1(1.1)级和1.3级烟花爆竹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符合表4-4、表4-5的要求。-2表4-4 1.1(1.1)级烟花爆竹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表4-5 1.3级烟花爆竹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2

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1.1(1.1)级仓库的距离应符合表4-6的要求,与1.3级仓库的距离应符合表4-7要求。-2表4-6 1.1(1.1)级仓库与值班室的内部距离表4-7 1.3级仓库与值班室的内部距离(4)建筑结构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2面积不超过300m的1.3级仓库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砖混结构、排架结构(钢屋架需经过防火处理)、框架结构的仓库均可满足二级耐火的要求。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仓库均不能满足二级耐火的要求。

2)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烟花爆竹的存放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2

3)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面积小于150m,且长度小于18m时,可只设一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仓库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2m。库门宜为双层,外层防火门、内层通风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

5)仓库高窗应能开启,配置钢筋铁栅和金属网。勒脚处宜设置2进风窗(面积宜小于615cm)并配金属网。

6)当烟花爆竹已装箱并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水泥地面。建议地面上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铺设的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5)电气与避雷设施

1)1.3级仓库库内为Ⅱ类电气危险场所。库内电气、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或采用铜芯阻燃电缆沿桥架敷设,电线、电缆的绝缘强度,芯线截面,保护钢管及其连接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2)在仓库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经检验合格的定型产品。

3)35kV室外架空线路严禁穿越仓库区;1~10kV、380/220V及以下室外架空线路轴线距仓库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4)仓库区消防、安全用电设备宜按二级负荷供电,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C-S、TN-S型式。

5)仓库必须采取防雷措施,1.3级仓库防雷等级为二类。防雷措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并请当地防雷中心定期对仓库的防雷设施进行检测。

6)仓库各门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7)仓库区内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行政辅助区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6)监控设施

1)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仓库区应建设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建设应符合AQ 4101的要求。

2)监控对象 仓库和库区出入口、监控系统机房宜设置视频采集设备,监控作业人员数量、作业行为产品数量和仓库用途;仓库库区围墙、出入口、监控系统机房宜设置入侵探测设备,探测、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入情况;库房宜设置温度、湿度测量设备,测量温度、湿度。批发企业监控系统应与市级实时数据监控系统接口,并适时向市级实时数据监控系统上传企业监控设备的相关监控数据。

3)监控人员和时间 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每日24h不间断察看监控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每天不定期察看监控情况。

4)事件处置、报告和记录 监控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发现超定员,超量,违章作业,非法入侵,温、湿度超过限定值等任何异常事件,应及时纠正或制止,情况较严重的,应报告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异常事件,或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任何监控异常事件的处置和结果,均应记录备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7)消防设施

1)仓库区应设置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可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供给。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满足GB 50016中对甲类仓库的要求,消防延续时间按2h计算,消防供水压力应按GB 50016的规定通过计算确定。消防水池的消防储水量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且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应超过48h。

2)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使用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22

3)单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的仓库3区,宜设置消防泵。一般情况下,要求消防泵流量>54m/h,扬程>35m。

4)仓库区灭火器的配置应按GB 50140中严重危险级的规定执行,每栋仓库附近应配备2个(含2个)以上5kg磷酸铵盐灭火器(型号为MFZL5)。(8)运输通道 仓库区内汽车运输烟花爆竹的主干道纵坡,坡度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的道路纵坡,坡度不宜大于2%。4.1.1.2 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受到的外界能量(撞击、振动、摩擦、热、静电等)作用相对较大,运输车辆的流动性造成安全管理的相对困难,运输车辆所处环境的复杂性(穿越人口稠密区)等特点决定了烟花爆竹运输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应格外重视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安全性。(1)运输安全要求

1)运输手续 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许可,并符合公安机关烟花爆竹运输方面的相关规定;配送企业车辆以及外协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上路运营时应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专运企业及外协车辆运输企业应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2)安全管理制度 专运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企业的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的组织调度、信息的报送程序、车辆的组织、应急运输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专运企业车辆以及外协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要与专运企业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

3)从业人员资格 专运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

4)车辆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的运输应采用有资质厂家改装的专用厢式货车,车辆改装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415的要求,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途中安全事项

①如发现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安全作业时,司机应主动与有关人员联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停止作业。

②运输烟花爆竹的汽车,应限速行驶,公路正常行驶以中速为宜,两车保持安全间距,不准超车、追车。一般情况下不得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强行会车,确保行车安全。

③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更不准在火源、闹市、学校、医院、重要公共场所、高压线附近停留。途中发生故障,不准载货检修油路、电器部分。

④运输途中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查处。

⑤运输车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不得在产品车厢内携带备用汽油。(2)装卸安全要求

1)安全管理制度

①根据装卸任务的具体情况和烟花爆竹特点及安全防护要求,制定分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②装卸现场的负责人和安全员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制止违章作业,避免发生事故,对发生的问题要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从业人员要求

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装卸场所、配送场所必须配备2名以上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②要保持装卸队伍的相对稳定,并加强装卸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及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不断增强其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提高专业技术素质。

③参加作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装卸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工作要严肃认真。

3)装卸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①装卸烟花爆竹之前应对仓库和运输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扫和通风。

②机动车在仓库门前装卸作业时,宜在2.5m以外处进行。

③装卸人员作业前先触摸人体放静电设施。

④在搬运烟花爆竹时,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应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⑤操作人员在装车时,把重的物件放在下面,轻的放在上面。

⑥烟花爆竹的包装应严密、坚固、防震,包装箱上的标志、标记清晰,粘贴牢固。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不准装车发运。

⑦装卸作业尽可能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度,但严禁用明火照明。装卸部门应配备移动灯具,用于车厢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性能。

⑧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⑨烟花爆竹装卸作业结束后,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4.1.1.3 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体系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责任制主要包括: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警卫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内容:

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仓库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②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和搬运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定期研究安全隐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2)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值班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监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监控设备操作规程;保管和销售操作规程;质量检验操作规程;测温、测湿操作规程以及搬运、装卸操作规程。4.1.1.4 流向监管信息系统(1)总体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入库、出库、返库时应将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数据进行扫描,并实时提交给市级流向监控平台。(2)基本配置 批发经营企业对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包括:

1)通用计算机一套,计算机CPU奔腾4以上、内存1G以上、硬盘80G以上,可接入互联网;

2)专用Key(CA证书)一个;

3)专用加密手持机一台,用于采集标识码信息;

4)每个专用加密手持机配备一张专用通信卡,用于向系统报送数据;

5)专用单位卡4张,用作初始化手持机、备份数据、电子运输证的载体。(3)专用加密手持机基本要求 专用加密手持机的基本技术规格要求包括:

1)功能特性

①CPU处理器主频不低于400MHz;

②内存容量不低于128MBDDR SDRAM或者不低于256MB Nand Flash;

③操作系统需支持Windows CE 5.0;

④无线通信,需支持以下网络和协议:GPRS、Wi-Fi无线通信,支持IEEE 802.11b/g协议(标准配置);

⑤卫星定位,支持GPS定位功能;

⑥扩展槽口,支持SAM卡插槽、IC卡插槽。

2)RFID扫描功能

①RFID接口协议标准:需同时支持ISO 18000-6C/ISO 18000-6B/ISO 14443/ISO 15693;

②UHF RFID工作频率:920~925MHz内;

③HF RFID工作频率:13.56MHz;

④UHF RFID天线,圆极化3dBi天线。

3)条码识读功能

①支持一维条码,支持Code128 EAN-13,EAN-8,Code39,UPC-A,UPC-E,Codaba,China post 25,interteaved 2 of 5,ISBN/ISSN Code93等标准码制;

②分辨率:支持EM2027:640×480,EM2027M:752×480;

③二维条码支持PDF417.QR Code(Model 1/2);

④兼容DataMatrix(ECC200.ECC000,050.080.100.140),Aztec,Maxiccde.龙贝码,汉信码等。

4)电池性能

①主电池容量大于4000mA·h锂聚合物电池;

②扩展电池容量大于4000mA·h锂聚合物电池;

5)工作环境

①操作温度:-20~+55℃;

②存储温度:-25~+60℃;

③相对湿度:5%~95%RH(非凝结状态)。

6)防护等级 防水防尘等级:IP67。

7)跌落测试 1.5m高度落至平滑水泥地无故障。4.1.2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知识与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为固定零售网点和临建零售网点。固定零售网点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作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网点;临建零售网点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作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一般都位于人口相对较多的密集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人群、建筑物的伤害、破坏较大,社会影响大,且烟花爆竹存放的零售网点安全条件相对较简陋,因此更应该重视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4.1.2.1 零售网点安全要求(1)选址 零售网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位置,在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零售网点不应影响居民进出小区,零售网点上空不应有架空输电线路。临建零售网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气、电力、热力、污水等管线操作井口,距周边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表4-8 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2)零售网点建筑结构 零售网点不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和多层结构,但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一层可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使用。

固定零售网点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或其他不燃烧体制成的屋面。

临建零售网点建筑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体,结构形式为板式结构时,应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心板作墙面和屋面,结构形式为型钢梁、柱承重的插板结构时,应采用板厚不小于0.4mm的压型钢板作墙面和屋面。(3)零售网点储存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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