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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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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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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革命

家庭革命试读:

内容提要

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家庭的意义不尽相同,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制度在相应的社会系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家庭的状况、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的安危都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的变迁必然影响家庭,家庭的变化同样影响社会。家庭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从血缘家庭到普那路亚家庭,再到对偶家庭,最后到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此,家庭进入了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可以说,直至20世纪50年代家庭变动还是比较缓和的。

尽管“传统”与“现代”只是相对而言,两者不可截然分开,要准确地划分“传统”家庭与“现代”家庭,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件困难的事,但是我们还是能够总结和描述出一些传统意义上家庭的特征。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家庭的意义和表现形态不尽相同,但是作为人类的共同的组织形态,遵循着共同的发展规律,传统家庭表现出许多类似的现象。一般说来,传统家庭是自供自足的经济单位。

第一章 家庭:从传统走向现代

第一节 全球家庭的变动

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家庭的意义不尽相同,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制度在相应的社会系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家庭的状况、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的安危都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的变迁必然影响家庭,家庭的变化同样影响社会。家庭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从血缘家庭到普那路亚家庭,再到对偶家庭,最后到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此,家庭进入了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可以说,直至20世纪50年代家庭变动还是比较缓和的。

尽管“传统”与“现代”只是相对而言,两者不可截然分开,要准确地划分“传统”家庭与“现代”家庭,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件困难的事,但是我们还是能够总结和描述出一些传统意义上家庭的特征。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家庭的意义和表现形态不尽相同,但是作为人类的共同的组织形态,遵循着共同的发展规律,传统家庭表现出许多类似的现象。一般说来,传统家庭是自供自足的经济单位。

家庭往往是几代同堂,家庭人口众多。家庭既是生产单位、生育单位(繁衍后代)、生活单位,又是教育单位、分配单位。它承担着生产、分配、生活、教育甚至医疗等功能。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父权为中心,妻子和儿女对丈夫、父亲的依附性较强。但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相互依存必然产生感情上的依恋,家庭一般是和睦的,结构比较稳定,有较强的聚合力。从维系家庭的思想体系来看,主要靠严格的道德规范、宗教戒律和“家本位”思想;从婚姻基础看,主要是家庭需要、物质上的依赖、父母的意志、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宗教信仰,不是男女之间的感情。婚姻关系基本上成为一种社会义务和人生责任。人们社交少,人际关系单纯,外遇情况不多,夫妻双方一般能相濡以沫,白头到老。只要妻子能生儿育女、俗守妇道、胜任家务,丈夫较少提出离婚。而女人无论在社会上或家庭中都处于没有权利的地位,出嫁后成为丈夫家的附属成员,不论家庭生活多么不称心,也很少会提出离婚。总而言之,传统家庭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制度。

然而,近代工业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人类历史的一次飞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婚姻家庭受到现代化潮流的猛烈冲击,传统的家庭制度和家庭观念面临着时代的严峻挑战,尤其是20世纪后期家庭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所谓的“家庭危机”。有的西方学者把它概括为六大危机,又称“六D危机”:1.违背期望(Deyiations from expectations):家庭成员违背家庭的期望;2.丧失荣誉(Disgrace):家庭成员的行为损害家庭声誉;

3.经济萧条(Depression):家庭收入减少,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4.家庭成员分离(Departure of family members):由于人口流徙和工作变动,家庭成员离家生活;5.离婚(Diyorce);6.死亡(Death):家庭成员死亡。这六大危机造成了西方传统家庭的动荡和解体。注尽管这种总结有玩文字游戏之嫌,但是在说明西方家庭变动的趋势上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对全球家庭的变动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美国《读者文摘》为一本新杂志《家庭》所做的广告对家庭变动的态势作出了有趣的概括:今天的家庭是一父一母和2.4个孩子;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他的,她的和他们的;26岁的秘书和她收养的儿子;一对夫妇拥有一切,但却没有结婚证书;一个离了婚的妇女带着她的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对退休的夫妻和他们的孙子。

现代化对家庭的冲击已经全球蔓延。人们不禁要问:家庭到底怎么了?

一、西方家庭结构变迁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社会的家庭大多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规模较大的父系父权家庭到夫妇核心家庭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以前,全球家庭结构的基本状况是:在非洲是母子家庭,即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一个妻子与其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占绝对优势;在以亚洲为中心的东欧亚大陆是直系扩大家庭占优势;在以欧洲为主的环地中海地区是核心家庭占优势,其比例占总数的将近一半;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在内的太平洋诸岛的核心家庭比例也略占优势。

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家庭规模不断变小是西方社会家庭的基本特征。

1.家庭人口规模不断缩小。

尽管缺少可靠的统计资料,对历史上家庭人口数始终有争论,但是传统家庭人口规模较大基本上是人们的共识。经过工业革命和工业化过程,各种大家庭形式基本消失,由一对夫妻和孩子组成的夫妇式的小家庭(亦称核心家庭),成为最主要的家庭形式。

直至20世纪50-60年代,在许多著名的西方社会学家那里,夫妇式小家庭一直被描绘成“无情世界中的避难所”这种典型形象。

在70年代初,奥地利、比利时、联邦德国、瑞士、丹麦、瑞典等国的家庭人口规模降到3口人以下。民主德国、苏联、加拿大、美国、爱尔兰、芬兰等国亦降到4口人以下。

在八九十年代,西方各国的家庭规模还在进一步缩小。从1971年至1982年英国有6口人以上的家庭从6%降到3%。英国在1981年的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为2.69人,到1982年则降到2.63人。

从美国早期的人口普查资料中已经证实了每户人口数量下降很大,在1790年,是户均5.4人,在1900年是4.2人,在1940年是3.3人。1950年时,美国家庭的平均成员是3.5人。70年代,6口人以上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0.6%,80年代降为5%。1970年平均每个家庭有3.6人,1980年降为3.3人,1982年是2.72人,就是说比18世纪末期平均每户少了2.7人。1983年,美国有近8040万户,每户平均只有2.7人。

1950年,只有一人或两人的住户占美国总户数的40%,80年代初这样的住户上升到54%,成为美国住户中的多数。现在由父、母和两个孩子组成的典型家庭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平均每户人口已降到3人以下。1990年时美国家庭的平均成员是2.6人,而且还在减少中。目前,“小家户已遍及全国,历史上第一次使只有一两人的户成为全国居民户的多数。”

60年代,苏联城市和农村的家庭平均为3.5和3.9口人,到80年代初分别减少至3.3人和3.8人。日本从60年代以来,由于大家庭的减少和小家庭的增加,家庭平均规模出现了明显缩小的倾向。1935年平均家庭规模为5.20人,1955年减至4.97人,1965年下降到4.05人,到1980年时,全国家庭平均人口规模进一步降至3.33人。

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家庭人口规模稳中有降,大多数国家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位于2人至3人之间。

2.单身家庭大量增加。

在西方,不少人倾向于过独身生活而不愿结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独居生活的人数急剧上升。1950年,联邦德国1/5的家户中只有一个成员(占19.4%),1982年,独身户几乎占了1/3(31.3%),在居民人口超过10万的大城市中甚至几乎每两户中就有一个独身户。在柏林,1982年的家户中就有一半以上是独身户(52.3%),在汉堡同年的数字为40.6%;从全国范围来看,也就是加上乡村地区,联邦德国的居民生活其中的独身户也占31.3%,奥地利1984年的统计为27%,目前,联邦德国约有800万独身户。

据在英国调查,60%的受访的独居者认为,独身生活更舒适,可以免受婚姻破裂的失望感,他们感到独身有一种特殊的价值感,可以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开辟一片新天地。

70年代初,西方主要国家的单身家庭比例在13.4%—25.3%之间,其中最低的是加拿大,为13.4%,最高的是瑞典,为25.3%。进入八九十年代,单身家庭又有所发展。独身者在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所占比例在20%以上,在法国、前苏联、挪威也接近20%。据法国全国人口研究所调查,欧盟独居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0%,为3700万人,这个比例还在不断增加。据推测,到2000年时,单身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百分比,在比利时将为29%,英国为31%,法国为28%,德国为36%,荷兰为33%。美国的独居者从1970年的1800万增加到1982年的1940万。1970年时,40%的家庭是由结婚的配偶加上18岁以下的小孩组成;1990年,比例降为26%,因为有不少单身家庭产生。

单身家庭人口主要是年轻人,如西班牙人口中近一半是单身汉,占48.45%,其中大部分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现代年轻人成家以后都离开父母家庭,但结婚又较晚,或根本就不结婚,使得单身家庭的比重迅速上升。在联邦德国日渐增多的独身户中,除了300多万鳏寡(占独居人口的40.7%)之外,年轻的和中年的独居生活人口比例不断增大。1982年,除150万未婚妇女和140万未婚男子以外,还有130万离婚者或分居者成为独身户。日益增多的处于“当婚”年龄的女人和男人决心单独一人生活:1982年,统计资料记录的750万户中,25——45岁的男性独居者不少于110万户。

由于人口高龄化作用,孤身老人越来越多,增加了不少孤身老人家庭,如英国60岁以上的单身户的比例从1971年的12%增加到1982年的16%,助长了单身家庭的大量出现。

3.不完整家庭大量出现。

由于离婚率不断升高,西方社会的单亲家庭,即不完整家庭大量出现。在欧洲,单父母家庭(多数为同母亲一起生活)占家庭总数的5%。而在美国,单父母家庭在数量上更多,从70年代以来,美国的单亲家庭有增无减,儿女只跟父亲或只眼母亲生活在一起。单亲家庭的产生在现代主要不是因为丧偶,而主要是由离异造成的。

80年代,离婚母亲的数目每年增加1.6%,而70年代则高达9%。1982年,在美国共有6100万个家庭,其中有200万个家庭只有男性家长,没有妻子,有940万个家庭只有女性家长,没有丈夫。1982年,有18岁以下的孩子的单亲家庭占22.4%,比1970年的11.4%增长了。1990年,约有850万是单身母亲。不过单身母亲家庭的增加已趋缓慢380年代,单身母亲家庭增加35%,比70年代的82%少。目前,美国的单亲家庭已超过1000万,其中90%是母子家庭。据估计到2000年,11%的白人孩子将同离异的母亲一起生活;42%的黑人孩子将同没有结婚的母亲一起生活;17%的西班牙裔孩子也将同一个没有结婚的母亲生活。

在前苏联,80年代单亲的母子家庭占前苏联家庭总数的1/5以上,并且仍以每年45万至55万个的速度增长。在法国,有100多万妇女单独抚养子女。在欧洲,单父母家庭(多数为同母亲一起生活)占家庭总数的5%。单亲家庭、特别是单亲的母子家庭,给妇女、儿童的生活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4.家庭类型多样化。

六七十年代以后,美国家庭出现多样化趋势。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其《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10个新方向》一书中指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典型的美国核心家庭中培育后代,或者被教育成人的。在这种家庭里,父亲挣钱养家,母亲看管家务和照看孩子,通常是两个小孩。但是到了今天,已经没有什么典型的家庭这种谈法了,而且在美国目前只有明显居于少数(17%)的人适合于这种传统的家庭格局”,“传统的核心家庭看来是一去不复返了”。注他把80年代的美国家庭看作魔方那样复杂。他预计到1990年,美国不同类型的家庭可达到13种。

目前美国的家庭形式主要有:核心家庭,即夫妇加上未成年的孩子,这种家庭至今仍是美国社会中理想的家庭模式;单亲家庭,即父亲或母亲带着一个或几个孩子;单身家庭即独居户;“丁克”家庭即一对夫妻没有孩子的家庭;注混合家庭,即由过去结过婚的夫妇带着婚前于女组成的家庭,又称再构家庭或重组家庭;

母亲在外干活挣钱,丈夫和孩子呆在家里的家庭;此外还有同性家庭,即由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到80年代末,美国这类家庭已达10多万个;少年家庭,即由18岁以下的少年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1985年,美国有27万新生儿的母亲不到15岁。据统计,1989年,美国有50万年龄在12-18岁的少年生孩子。在佛罗里达州,1985年,有1000个孩子的母亲小于11岁。最近几年,每年都有近100万14-18岁的少女怀孕,其中黑人占68%,白人占32%。几乎9个少女就有一个“少年妈妈”,成为美国关注的社会问题。一些人认为“美国家庭已不再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虽然“家庭仍然是核心型的,但像原子核一样已发生裂变。旧的形式瓦解了,新的模式尚未稳固地建立”。

二、西方家庭功能变化传统西方社会和中国一样,家庭具有生产、生育、宗教、教育、防卫、娱乐等繁杂的功能,但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家庭功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西方,家庭功能向社会机构转移十分明显,传统家庭的诸多功能不断地缩小以至丧失,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和新的因素所替代: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家庭的生产功能;防卫功能也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取代;产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妇幼保健、养育设施以及学校教育的作用,使家庭的养育及教育子女的功能逐渐缩小;而大众传播与社会娱乐方式的兴起使人们的享乐已不再主要依靠家庭;服务业经济的繁荣,使家务劳动大大减少。人口流动和城市化以及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增强,人们对家庭的依赖大大减弱。家庭生活日益与整个社会融为一体。总体说,西方家庭的功能变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生产功能的消失和消费功能的增长。

工业化以前,西方家庭也同样是个生产单位。家庭成员统一生产,获得共同收入,统一安排生活支出。现代的西方家庭除了少量的农庄家庭以外,主要是消费单位。家庭的收入来源于社会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家庭生产功能的消失是社会化大生产造成的。社会化大生产使得家庭不再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不能进行生产。

社会化大生产同时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使家庭消费水平大大提高。

2.家庭保障功能减少。

现代社会,保障的作用基本由有关的社会组织去完成。那种由家庭给予处境困难的成员以馈赠和贷款形式的家庭保险,变得毫无必要。个人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借贷活动,或者通过收入较高时的储蓄而进行“自我保险”。而且,建立在百万家庭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与单个家庭相比,能够为抗御火灾、死亡、衰老、病残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事故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3.性满足的专一性逐渐被打破。

西方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性生活具有排他性,在家庭的道德观点上同样谴责非婚性行为。如今,夫妻相互几乎不能限制对方的性行为。据专家调查研究,在美国,只有约百分之五的人是严格地把自己的性行为限制在配偶之间,绝大多数人的性行为对象变得不那么固定,人们对婚外的性行为也没有多少心虚和羞耻的感觉。1970年,发表在美国《婚姻与家庭杂志》上的二篇独立文章都反映了女大学生婚前性关系的比例上升与她们无愧疚感的普遍化。罗伯特·贝尔的抽样调查证实,从1958-1968年的10年间,在约会期间就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性比例从10%增加到23%;吉尔伯特·坎茨的抽样调查进一步证实,1967年科罗拉多大学的女生发生婚前性关系的比例为41%,男生为60%。另一项调查发现,女性在“性自由”方面与男性日益趋同,两者在开始性关系时都有不假思索的倾向。据1985年发表的每五至六年一次的世界青年意识调查,各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观念现状是:赞成“如果男女双方有爱情,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的”,西方各国都在60%—70%之间,而瑞士、南斯拉夫超过75%;认为“不管怎么样,都不应该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人,在美国占17.4%,在日本占11.4%,而瑞士、德国则连3%也不到。即使在这方面观念比较严肃的东方国家如菲律宾,也只有40%的青年抱这种看法。注婚外性行为已不再是人们顾忌的事情。这说明,西方传统的性爱准则,已经逐步瓦解,家庭夫妻间性满足功能的专一性被打破。

4.生育和抚育功能大大减少。

结婚生子,也是西方的文化传统。希腊罗马时代,妻子不生育,丈夫有权抛弃她。美国殖民初期,男子独身不但要受人怀疑,而且还会因未尽增加人口的义务而被处以特别的罚款,所以,生育是西方传统家庭的主要功能,现在,随着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妇女的生育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已不被认为是很重要的事。不少人认为,男女结合主要是寻求情感和生活伴侣,所以不少家庭不再生育孩子。在美国,一般妇女也希望少要孩子,不愿生育孩子的现象正在蔓延。

1975年,美国32%的已婚妇女没有生育过孩子。1990年时,美国近三分之二的家庭没有子女。但与此同时,美国的非婚生育却有上升趋势。目前已接近总数的三分之一,个别地区已超过三分之二。生育功能似乎游移于家庭和社会之间,并逐步向社会靠拢。

在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妇女的普遍就业导致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由于妇女不愿因为生育中断工作,所以尽量少生孩子。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日本,结婚成家生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了。1995年,日本内阁兼管妇女事务的官房长官在一份“女性白皮书”里称,日本女性结婚很晚,而且不大想要孩子。据统计,日本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是26.1岁;每位已婚女性平均只想要1.46个孩子。这份白皮书称,日本孩子的出生率正在日益下降,原因是,一般女性认为,孩子一旦生得多了,那么抚养孩子和做其他家务活的任务就会落到她们当母亲的身上,强度很大,令人难以承受。

第二节 传统的中国家庭

西方传统家庭的动荡和解体,不少人提出要用东方药治西方病。中国模式的家庭,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1982年5月亚太地区老龄问题政府间预备会议上,大会秘书长柯里根说:“随着各国工业化和都市化,许多国家的家庭遭到破坏,对老年人产生可悲的后果。希望中国在工业化的同时,创造出整套处理好家庭关系的办法,树立正确对待老人的榜样,这是对人类社会的一项重大贡献。”注可是,中国传统家庭是什么样的?这同样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的话题。

一般说来,中国传统家庭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大家庭的组织说到传统的中国大家庭,许多人马上想到唐代张公艺,九世同堂,还有红楼梦的贾府。但这是一种误解。我国历史上有夏商周时期宗族大家庭、秦汉时期的小家庭以及后来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大家庭。大家族家庭制度从古代到近代长期流行,被认为是理想的家庭模式,注这种家庭制度可导致三世甚至更多世代累世同居共财,但这是一种由国家制订和社会认同的规范化、理想化的家庭模式,在当时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如此。

在古老的农业社会里,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劳力。整个家庭的责任就是不使田地分裂或转让。为了表示后代对祖先的尊崇和孝敬,自然就不离家分居。

这种观念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如果家庭分子四散各地,独立成家,就被视为忘本,而为乡人所不齿。

大家庭制度分为二种型式:一为盛行的世族门阀,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的大家庭,多属豪富家庭型式;一为只包括直系亲属的大家庭,多属庶民家庭型式。

前者不仅包括夫妇子女,还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妯娌、侄辈等。这些人居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祭祀同一祖宗,奉行同一家法,财产共有,以累世同居为荣,动称百口。历代的世族大都属此种形式的家庭。但是大部分的庶民阶级则仅包括直系亲属,通常是一个父系家庭中包括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较小的父系家庭。此种家庭的人数往往不多,但仍然是典型的中国大家庭。

二、以孝为支撑的父系父权的家庭中国传统社会是男性社会,传统的家庭制度也是以男子为本位的父系家庭。

因此权力自然集中在男性家长手中,通常,家长是家庭中辈分最高或年龄最长的男子。

家中每一分子悉听其命令,不得反抗。晚辈及年幼者,必以孝事亲,方合伦理。

此种严格的父权制度,在中国家庭制度中完全基于孝道。中国的孝道是要求绝对的服从,服从被视为美德,不孝在中国社会中是最不可饶恕的罪恶。国法人情皆恶之,社会对不孝的惩罚颇为严厉,不只家人不容,亦为社会所不许,甚至于可绳之于法。

有人认为孝是中国家庭阶级的象征,也是父权专制的象征,然而如果没有孝道,中国传统的大家庭制度早就瓦解了。几家庭中的一切冲突,一言及孝,都可无形消弭。

许琅光曾说:在孝道的名义下,没有一种行为是太苛刻或困难的。人人视家庭为整个单位,视孝友为行为标准。家庭内的分子由于孝友的联系而互视为一体,并扩及家族,守望相助,贫病互济。总之,中国的大家庭制度是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而父权的维持,则有赖于孝道的观念。

三、纵向的父子关系为主轴家庭中有两根轴,一根是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纵轴,另一根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横轴。在父系父权社会的中国传统家庭里,最重要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一切的家庭关系皆以父子关系为基础。许琅光曾说:“所有在家庭团体内的关系都被认为是父子关系的扩展,或是附属着、辅助着父子的关系。”同时他也认为父与子两者是合为一体的,虽然在地位上,他们相差很大,通常在家庭内,父亲是一家之主、指挥者和命令者,具有很大的权威。他不仅掌握一切家庭事务而且掌管经济大权;他代表祖先的权威,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杀死其子女。而为人子则应绝对的服从,即使为父者残暴不仁,也只有服从的义务。做儿子的被期待二件事:

对父母尊敬和服从;为家庭团体的财富而工作。父与子的关系,社会意义重于私人意义。

夫妻关系在中国社会里是不被重视的,社会强调父子关系而压抑夫妻关系。

事实上,夫妻关系仅只是父子关系的附属。夫妻间的感情是不能表明出来的,而且丈夫必须与家人保持比妻子更密切的关系。在公开场合,夫妻不能随便道趣,不能彼此夸奖,他们接触的时间只在晚上,当妻子侍候公婆入睡后。夫妻间的了解和爱情是很少的,但只相敬如宾,彼此谅解,忍耐和互助。在家庭中,妻子的地位相当卑屈,只是丈夫的附从体,丈夫是至尊的,“年轻的妻子不仅是附属于这个家庭中的男人,而且也附属于婆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附属于年长一辈的妇女。”

四、包办的稳定婚姻中国传统的婚姻是一种父母之命,媒的之言的婚姻。结婚是整个家庭的事件,而非个人的事。因此很少顾及个人的幸福。婚姻只是旧家庭的扩大和延续,“合两族之好”,而非为个人的幸福。事实上,婚姻是家庭的大事,它关系着未来的发展和存在。因此为人父母者总谨慎地为儿子选择妻子,但很少顾及他的个人情感。

爱情和个人自主的婚姻很难在旧式的社会中发现。换言之,中国旧式的婚姻和爱情是各自独立的二件事。男女双方在婚前未曾谋面,当然更谈不到爱情与了解;婚姻只是为家庭找个媳妇,而非只为儿子找个妻子。因此大部分的家庭中,夫妻之间是没有爱情基础的,当然,却有不少在婚后渐渐彼此产生感情,而也能获得幸福的。

在那时,离婚相当的少,其权操在父母手中而非操之于丈夫。旧式社会中在下列七种情况下可离其妻,即《大戴礼·本命》解释的所谓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道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虽有七出,但有三不去者亦不可离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时贵,三有所取无所归也。

离婚之权在于夫家,妻子无权强制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但唐律允许“和离”,即双方同意而离婚者。不同时代对婚姻幸福的态度和标准可能很不相同。我们很难肯定地说中国旧式婚姻是快乐美满,还是痛苦。我们不否认这种仅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是非常不合理的,但是当这种婚姻变成一种社会规范(social norm)或文化模式(culture pattern)时,也就无所谓合理与否了。换言之,社会价值观念的评价,决定了社会的态度对婚姻美满与否的标准。

五、家庭和社会整合成为一体家庭是社会的中心,它担负了大部分的社会功能。如经济、教育、宗教、娱乐等等的功能。

1.经济的功能。

旧式的中国社会是以农业为主的,大部分的人也都居住在农村社区中,而其经济体系则是属于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的特征是以家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家是经济的中心位。知足常乐,是农村社会和经济的理想,男耕女织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之另一特色。它已经变成一种社会规范。在生产工作的范畴内,各人都有责任,除了读书参加科举,争取功名外,每一个人在家庭经济体系内部担负了一个角色。

好吃懒做是无法立足于家庭的,亦为社会所不容。

2.崇拜祖先。

中国社会与家庭中的崇拜祖先,在家庭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功能。中国孝的实践围绕两个字:“继”与“祭”。注“继”是延续父母与祖先的生物性生命,继承父母与祖先的德行,完成父母与祖先的愿望。中国人首先要考虑到的是“行莫丑于辱先”。个体的生命来自于父母,来自于祖先,是祖先、父母生命的延续;因而个人必须以人仕功名来光耀祖宗,必须在父母老迈时还报养育之恩,供养他们,还必须孝敬、顺从父母,崇拜祖先。“显孝于申(神)”和“祖孝先王”是古代确定的孝的原则。“祭”是希望通过丧礼达到“慎终追远”而“民德归厚”,就是冀图从思想上和行为规范上保证祖先高级生命的延续。

祖宗崇拜是一种人类对祖宗的眷念,是一种孝道的表现和延续,是一种慎终追远的信仰,为人子孙者,不仅要敬事尊亲于生前,亦当祭祀于其死后,以永志哀思。

此祖先崇拜是人类永生的信仰,上追先人德泽,下续后世香火,使家族得以永怀祖宗创业之艰,也使家族得以长期维系。此种社会规范使得家族或家庭中的每一分子兢兢业业,为整个家庭或家族的绵延而奋斗。人们相信祖宗在天之灵时时在监视着他们,希望他们为善扬德,光宗耀祖。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做了坏事,死后将受到先祖们的惩罚,并且子孙也将不会敬畏他。借着祖宗的威严,家长得以控制全家,因为他代表着祖宗的权威,可对后代子孙的行为加以严格控制。家人如果犯了什么过错,家长或家族中的长老必须在祖宗神位前,或是在家祠内,予以审判及处罚以资戒勉。

3.生育的功能。

传统家庭对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生育功能,生儿育女,繁衍子孙,使社会的生命能够不断地延续下去,历久不衰,是家庭最重要的责任。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中,中国人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有子万事足”,“多子多福”,“延续香火”等鼓励人们生育的价值观念。子孙满堂是中国过去理想家庭的基础。

传统婚姻的根本是为了生育子女,传宗接代,而不是夫妻感情。父母为儿子择偶的标准中,是否具有能生育的体质(如肥臀)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婚后妇女的地位往往取决于她生育的能力,特别是生育儿子的能力。没有生育子女就是绝后,这种家庭往往遭到周围人们的蔑视和嘲讽,社会地位极低。

4.教育的功能。

中国的教育大部分是由家庭本身负起这种责任。公共的教育设施,可以说等于没有。“言教不如身教”,换言之,孩子的教育最有效的方式是从日常生活中学习得到,而孩子的模范自然是父母兄妹以及其他长辈的言行。他们不仅影响一个孩子的人格,同时也影响整个家庭的声望和延续;他们不仅教给孩子普通的常识,也教给孩子以道德的标准。尤其在贫民的家庭,父亲将其技艺传授给儿子,使其得“子承父业”。中国旧式教育特色是偏重于伦理道德,而伦理道德的标准是以家庭伦理为本,因此家庭教育在传统社会中自然负着相当重的任务。

5.娱乐的功能。

子孙绕膝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天伦之乐。在传统家庭和社会里,娱乐被视为懒惰奢侈。因此除了少数的祭神节目外,很少有娱乐活动在公共场所举行。家庭担当娱乐的功能,人们从聊天说笑中得到心理的休闲,尤其在农村社区的家庭里,大部分的家人于晚饭后聚叙,或游庭院里,或在瓜棚下,谈谈一天的生活情趣,讲讲故事,因此而得到休息,能够如此,人们已经感觉这是最大的娱乐。

中国人的生活范围局限于家庭内,而事实上也很少有其他的社会制度能像家庭制度那样充分地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因此,在中国,家庭就担负了大部分的社会功能。总而言之,传统的中国家庭是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石,缺少了这样的家庭制度,中国社会必然早已土崩瓦解。

第三节 我国家庭的变迁

尽管有人形容中国传统家庭像万里长城一样坚不可摧,但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变迁是社会变迁的缩影,经济变革和社会发展促使中国家庭在结构、功能和制度等方面产生新的变化。

一、家庭结构的变迁1.家庭规模不断缩小。

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使家庭规模不断缩小。据中国史书记载,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户平均规模为4.87人,三国时期(公元262年)为5.30人,武帝大康元年(公元280年)6.57人,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为5.75人,唐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为6.63人,宋明昌六年(公元1196年)为6.71人,元世祖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为4.45人,明朝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为5.85人,清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为4.89人。除个别情况外,中国的户平均人口在5.5人以上。

从1911年至新中国成立的半个世纪里,根据官方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家庭规模有所缩小,例如,1911年平均规模为5.17人,1912年为5.31人,1928年为5.27人。

到三四十年代,户均规模维持在5.3人左右。1947年中国户均人口规模为5.35人。根据马快教授搜集和整理的资料,从20世纪初到40年代末,旧中国官方统计的平均户规模大致保持在5.17-5.38人左右。同时期的民间学者的一些调查也表明那时的平均家庭规模在5人左右是可信的。

从平均户规模的变化看,解放以来的趋势是个先上升(1953年至1973年)后下降(1974年至今)过程。尽管期间有过起伏,但是总体看来家庭规模进一步趋于缩小。

1953年与1947年相比,户均人口规模由5.35人下降到4.33人,下降了19.07%,其因主要是由于4700多万户增加数(分居另过,立户为主)导致了家庭人口规模在短短6年间的大幅度下降。60年代平均户规模略有起伏。1974年以后平均户规模才开始持续下降,根据普查期间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1982年时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4.41人,在1987年已降到平均每户4.23人,而在1990时已经是3.96人,突破了解放以来一直处于4人以上的局面。注1995年10月1日1%人口抽查发现又进一步降为3.70人。

由于50年代中期的生育高潮,使得户均人口规模略有扩大,1955年为4.47人,1960年为4.50人,比1953年的4.33人有所增加,其原因是这一期间出生率升高,死亡率下降,人口自然增长率超过总户数增长率。60年代初,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人口出生率明显下降,死亡率有所上升,使得户均人口规模下降到1962年的4.33人。

1963年至1975年中国出现第二次生育高潮,户均人口规模由1963年的4.42人,增至1972年的4.76人,到1975年进一步达到5.05人,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渡过了困难期,出现了补偿性生育;另一方面,“文革”开始,人口生育失去控制。70年代末到80年代以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普遍发挥了效果,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同时,小家庭的比重逐渐上升,使得户均人口规模日趋减小,1990年减至3.96人。1995年1%人口调查结果为户均人口规模3.70人,其中上海、北京分别为3.02人和3.04人,为全国最低,西藏为5.66人,为全国人口规模唯一在5人以上的地区。

从全国水平看,1990年人口普查表明,全国共有277百万户,其中,一人户、二人户分别占6.3%和几1%;三人户、四人户、五人户分别占23.7%、25.8%和17.7%,合计占67.2%;六人户以上占15.3%。全国有近一半(49.5%)的家庭为3口人或4口人。

从全国看,家庭规模为4口人的比重最大,为25.8%,农村县和镇的家庭规模亦是4口人的比重最大,分别为26.7%和25.7%,全国城市的家庭规模为3口人的比重最大,为30.8%,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合计数占家庭总数的比重,县、镇、市及全国分别为35.2%、40.0%、50.9%和41.1%,其中农村比全国平均低5.9个百分点,镇比全国平均低1.1个百分点,而城市则高出9.8个百分点。说明农村的家庭规模较大,城市的家庭规模较小。

从家庭户平均规模在各大区的分布来看,1982年和1987年,全国各大区平均户规模都在4人以上,到1990年,华北、东北、华东三大区已降到4人以下。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家庭规模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发生的变化是:

到1990年家庭户平均规模缩小,第一次降到3.97人;同时规模较大的6人及以上的家庭户与单人户的比重明显下降,3人至5人规模的家庭户比重上升,总体模式是向小型化发展,但大体上保持在2-4人之间。

2.家庭的核心化。

家庭类型是家庭的重要特征。一般地,根据家庭基本要素的不同把家庭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单身家庭,指家庭中只有一个人;(2)夫妻家庭,指家庭中只有夫妻二人;(3)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与未婚的子女在一起组成的家庭;(4)单亲家庭,指只有父亲或只有母亲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5)主干家庭,指老一代(包括无配偶的老人)与已婚子女及其孩子(或无孩)一起生活的家庭;(6)联合家庭,指同一代中有两对及两对以上夫妻(包括其中有缺损)在一起生活的家庭;(7)隔代家庭,指只有祖辈和孙辈组成的家庭。另外,还有少数特殊类型的家庭。

从家庭类型上看,中国家庭变迁具有以下特点:(1)核心家庭比例逐渐上升,并处于领先地位。直系大家庭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伴随着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我国家庭逐步核心化。核心家庭一直是我国城市家庭的主要类型,1979年以来,核心家庭的比例又有所上升。根据“5城市婚姻家庭调查”资料,1949年以前核心家庭为46.84%,1950年至1953年为54.84%,1954年至1957年为39.68%,1958年至1968年为63.29%,1966年至1976年为58.82%,1977年至1982年为58.75%,1982年为66.41%,1990年人口普查三代户占65.4%,其中主要是核心家庭。全国城市核心家庭比重呈上升趋势。

中国农村虽然核心家庭的比例较城市稍低一些,但是其变迁与城市大致相似。

1936年江苏农村的核心家庭占23.7%,到1981年上升为39%。1930-1940年7个城郊和农村居民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占31.9%,到1980-1981年变为36.4%。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核心家庭明显呈上升趋势,如湖北省农村核心家庭1978年为63.2%,1986年则上升为68.2%,上升了5个百分点;安徽省农村的核心家庭1978年占54.6%,1986年占58.9%,上升了4.3个百分点;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全国县的二代户占总数的66.3%,基本上反映了核心家庭的比重。(2)直系主于家庭稳中有降。直系主干家庭是中国农业社会传统的家庭模式。

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时期,主干家庭模式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其地位仅次于核心家庭。全国5城市家庭调查资料反映,1949年以前,主干家庭占23.86%,1950年至1953年占17.83%,1954年至1957年占18.22%,1958年至1965年占18.31%,1966年至1976年占16.59%,1977年至1983年占19.28%,1990年人口普查全国城市家庭中三代户占15.4%,基本反映了主干家庭的比重情况。

在农村,主干家庭亦是稳中有降,据调查,安徽省农村的主干家庭1978年占24.3%,1968年占16.8%,1990年普查农村是三代户家庭占17%,基本反映了农村主干家庭的状况。(3)联合家庭迅速减少。同一代中有多对夫妻的联合家庭曾是传统中国的理想家庭,但是随着父权制、夫权制家长统治的瓦解及其社会条件的变化,联合家庭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据调查,5城市1949年以前联合家庭占8%左右,1976年下降为4%左右,1982年则下降为3%左右。安徽省农村1978年联合家庭比例为4.3%,1986年则下降为2.9%,湖北省农村1978年联合家庭比例为1.4%,1986年已基本消失。(4)夫妻家庭比例有所上升。只有夫妻二人的家庭虽不是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并一直保持一个较低的比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育愿望的降低,夫妻家庭的比例在近年有所上升。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时全国共有夫妻家庭105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4.78%,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一对夫妇户占6.5%,其中全国城市中,一对夫妇户占7.7%,农村县占5.07%。此外,另据调查,湖北省农村的夫妻家庭1978年占3.0%,而到1986年则上升为4.2%;

安徽省农村的夫妻家庭1978年为1.7%,到1986年则上升为2.1%。目前,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无孩户在城市已成为一种新现象,使夫妻家庭比重的上升又加快了步伐(5)单身家庭降中有升。在传统社会中,结婚成家是必然的阶段,但是也有少数单身者,主要原因是不具备成家的条件,尤以男性为主。目前中国的单身家庭主要不是采取独身主义的结果,而主要是由于配偶离婚或死亡,子女不在身边或没有子女造成的。5城市家庭调查资料显示,单身家庭1949年以前占7.81%,1950年至1953年占8.69%,1954年至1957年占7.99%,1958年至1968年占7.23%,1966年至1976年占4.41%,1982年占1.73%。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城市单身家庭占4.6%,县单身家庭占5.0%。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快,单身家庭的数量将逐渐增多。

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轨迹是,家庭规模逐渐减小,而在形式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家庭,如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比例逐渐降低;另一方面是小家庭,如核心家庭、夫妻家庭及单身家庭比率有所上升,其中,核心家庭越来越占主要地位。

3.家庭关系的变化。

家庭关系主要包括横向的家庭关系和纵向的代际关系。横向的夫妻关系开始代替纵向的亲子关系成为我国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唱妇随”转向平等的夫妻共同体。

按家庭起源来说,夫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有了夫妻关系才派生出种种其他家庭关系。因此,家庭核心从父子向夫妻的转移,是对婚姻本质的回归,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夫妻关系变化的最大特点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地位得到加强和提高。表现在以下方面:(1)婚姻自主权有利于夫妻平权。解放前,妇女婚姻父母作主,要经媒的之言,有一套封建性的婚俗方式,只有听天由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

经过几十年的变迁,现在不论城市还是农村,有相当多的人是自己相识,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经过相互了解,互有感情而选偶的,已有了相当大的婚姻自主权,甚至父母或双方父母反对自己也能作主。1991年调查,女性(妻子)初婚自主者(包括父母反对也能自主决定)城市占94.64%,农村占70.88%。由父母决定而自己同意者,城市仅为4.98%,农村为28.98%。同男性自主初婚者相比,城乡仅分别低0.9和8.1个百分点。注可见,妇女的婚姻已属自主型,改变了过去父母包办婚姻的模式,从而提高了婚姻质量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利于夫妻平等。(2)夫妻共同决定生育。过去,生儿育女是作妻子的天职。由于以前妇女文化低,对性的神秘不可论及,缺乏生育知识,无法也无权选定,只能听其自然,一个妇女一生忍受几次以至二三十次的生育痛苦而且小孩的存活率又极低,收益不大。

有的由于生育性别(女孩)还要受到不公正的凌辱,招致家庭地位的贬低,以至有的困难产或生育后遗症而丧生。解放40多年来,文化知识和生理常识的传播,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生育知识的普及和优生优育的广泛宣传,人们的生育观和生育意愿发生了根本改变,妇女开始掌握了生育的主动权,并依法有权参与家庭生育计划的制定和生育数量与时间的决策。1991年调查数据表明:对于家庭的生育决策权,在城乡均以夫妻共同决定为主,在城市占79.91%,在农村高达82.87%;

在夫妻分别决定中,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妻子决定所占比重(城乡分别为14.03%和6.71%)均大于丈夫(城乡分别为2.48%和3.89%),城市妻子决定的比重又大于农村。

这表明,妻子已享有相当大的生育决策权,而且城乡差别又不太大。这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3)家庭经济收入的共同管理和平等的支配。解放前,妇女很少参加劳动,没有自己的收入(最多有的富户娘家有点“陪嫁钱”),除管家务外均无经济管理权,都得听从于男人或管家人。解放后,广大妇女普遍参加生产劳动,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至少也有家庭收入的一份。据5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家庭调查资料表明,在3899对夫妻中,丈夫、妻子双方都有职业的占85.56%,丈夫无业妻子有业的占2.56%,而丈夫有业妻子无业的仅占9.45%,夫妻双方都无职业的占2.33%。可见,妻子有自己职业的比重占88%以上,这就彻底改变了“丈夫是主,妻子是附”的旧模式。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产业结构以后,广大妇女被彻底解放出来,或走向田地、或走向工厂、或走向社会,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力量,因而妇女能参与家庭收入的管理和支配使用的安排。据1990年上海市区的一项抽样调查,握有家庭实权的,丈夫占8.7%,妻子占31.1%,共同掌握的占60.2%;有家庭经济支配权的,丈夫占7.5%,妻子占30%,共同支配的占62.5%。

注1990年广州市区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家庭经济支出方面,由长辈主管的占6.42%,由丈夫主管的占7.58%,由妻子主管的则占30.92%,由夫妻双方共管的占49.17%,其他占5.17%。1991年调查表明,在城市由妻子管理和夫妻双方共管者占86.60%,由丈夫管理和夫妻双方共管者只占80.04%;在农村前者占87.93%,后者为91.02%。可见,城市妻子对收入的管理权大于丈夫,而农村妻子管理权则小于丈夫。家庭收入管理,不论城乡均属夫妻共同管理型,其共管比重分别为76.25%和80.99%。夫妻共同管理表明夫妻趋于平等。从家庭收入支配权看,夫妻各自可支配11-100元者为多数,城市妻子占66.06%,丈夫占66.26%,基本持平;在农村妻子为55.84%,丈夫为57.04%,夫妻接近平等,妻比夫仅低1.2个百分点。对丈夫父母赡养的决定,城乡均以共同决定为主,分别占60.62%和70.51%;在夫妻分别决定中,丈夫所占比重大于妻子。对妻子父母赡养的决定,也是夫妻共同决定为主,城乡分别为55.41%和61.92%;在夫妻分别决定中,妻子所占比重则大于丈夫。

这表明,在对各自父母赡养问题的决策中,夫妻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4)家庭消费的共同决定。家庭消费是家庭基本功能之一,是维持全家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过去,妇女既无独立消费来源,也对此没有什么发言权,只好听从管家安排。经过40多年家庭关系的变化,妇女有了参与家庭如何进行消费的共同决定权。1991年调查数据显示,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对购置耐用消费品的决定都以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主。在农村,盖房子占76.25%,买家庭耐用消费品占66.96%,过年过节赠钱送礼占73.35%。在城市,对购买不同的耐用消费品的提出和决定各有侧重,如购买多为妻子使用的洗衣机、缝纫机,多由妻子提出(分别占37.59%和38.72%)、夫妻共同决定(分别占51.59%和35.02%),而购买共同享用的电视机和电冰箱,则均以夫妻共同提出(分别为43.62%和35.97%)与共同决定(分别为66.72%和54.50%)为主。可见,在购置家庭消费品方面属于夫妻共同决定型,趋于男女平权。(5)妇女获得了自我发展的相当大的抉择权和对子女发展的一定的发言权。过去妇女一切依赖于男人,根本谈不上对个人发展有什么选择。现在不同了,妇女自我发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对于有关自己发展的问题有了较大的抉择权。如1991年调查中,城市妇女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者(如对个人参加培训)占有这类机会者的92%;对自、己职业变动的抉择,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是为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解决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城乡妇女所获得的对个人婚姻和生育大事的抉择权及其行使情况如前所述。城乡妇女对子女选择对象和操办婚事有较大的发言权,对子女发展的其他方面则父权大于母权,各有侧重。两性对子女重大事宜的发言权基本趋向平等。注1990年广州市区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家庭平时对子女教育方面,以长辈为主的占3.42%,以丈夫为主的占8.33%,以妻子为主的占14.50%,以夫妻双方为主的占67%,其他占2.92%。

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特点是家庭代际层次减少,代际关系简化。

把1982年、1987年和1990年的家庭户代际层次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近年来代际层次的变化:一代户趋于减少,两代户成为主体,占总户数的67.68%,三代户略有增加。其中1987年五代户已经消亡,四代户的仅存数量已经很少。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流动加强,三代户的形式重新受到不少人的青睐。由于夫妻双方工作量加强,老人又重新担当起照顾孩子的任务,这种三代户的回归在农村表现得更为明显。但总的说来,二代户已成为大多数,二代户加一代户的比例已超过80%,家庭代际关系的简化已成必然。

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还表现在家庭两代人之间的依赖性减弱、文化差异扩大;

工资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使青年一代的工资收入和老一代的差距大大缩小。改革前,影响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是工龄和职务,造成老一代比新一代的工资水平高出45%以上。工资改革后,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有效贯彻,两代人的工资收入已相差无几。

在许多新技术、新行业中,青年一代后来居上,成为高收入者。在农村,青年农民有知识、有技术、有经营思想,也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力军。青年一代经济力量的加强,使得他们对老一代的依赖性减弱。

家庭中两代人文化差距的扩大直接表现在两代人文化水平上的差异。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年龄越轻和有文化的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就越大,其中10-29岁人口中有文化人口比重均在90%以上,30-44岁人口中比重在80%以上,到50-54岁年龄组有文化人口比重仅占60%,60岁以上有文化人口比重不到30%。

文化差距的扩大带来了价值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两代人的“代沟”。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现代化速度的加快,代沟的范围有可能扩大和加深,这需要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加以调适。

二、家庭功能的变迁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具有最基本的社会功能,而且家庭功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中国家庭的功能一直比较齐全,沙吉才、葛道顺等学者的研究表明:近半个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使家庭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表现在家庭的经济、生育、消费及社会化教育等多方面。

1.家庭生产职能的丧失和恢复。

传统家庭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生产、消费基本上在家庭内部进行。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这一功能随之改变。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除个体劳动者外,绝大部分城市家庭已不再具有生产的经济功能。

改革后的农村家庭虽然仍有不少具有生产功能,但它的生产已不单满足家庭的需要,同时又很难满足家庭的全部需要,必须依赖于其他行业,从而加入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大循环,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与传统家庭相比已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家庭生产的界限必将被打破,出现新的经济联合体。

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中国家庭基本上丧失了生产功能。在城镇,自从1957年完成对资本主义手工业和工商业的改造之后,城镇的个体经济基本上被消灭,城市家庭中的就业人员基本上成为各种企业单位的职工,家庭不再是统一的生产单位。

在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民都成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农业生产单位;农民社员的劳动、收入和分配都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决定,农民家庭除了可以支配少量的自留地上的劳动以外,从总体上退出了生产过程。然而,社会变革又重新将生产功能赋予了家庭,特别是农村的家庭。

首先看城市,1979年开始的改革措施使个体经济又逐步发展起来,一些家庭重新拥有了若干生产资料,并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生产,对这些家庭来说,生产功能得到了恢复。不过,具有生产功能的家庭只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城市家庭来说,生产功能不可能再恢复。

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在农村的表现十分突出。主要因为农村在1979年以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拥有了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功能遂全面恢复。

到1986年,全国已有1.8亿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同时,农村的各种专业经营户和生产联合体也普遍发展起来,使家庭的生产功能不仅得到了恢复,而且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获得了新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不占有生产资料变为部分占有生产资料。联产承包制的实施,使农民不仅得到了土地,还得到了牲畜、农具、生产用房等生产资料,一些承包开发性生产的农户,还对荒山、荒坡、滩涂、水源、道路等生产资源拥有较大范围和较长年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据1987年调查显示,安徽省农村家庭平均每户承包土地为10.9亩,承包山林为11.6亩,承包经济水面为0.067亩,此外农户还拥有牲畜、动力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生产资料已使家庭重新具备了生产单位的条件。(2)从无生产经营支配权到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人。在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下,生产什么、怎么生产、什么时候生产、生产多少等完全由生产大队决定,农民只是干活的劳动力。改革以后,农民家庭掌握了生产的自主权,家庭在完成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土地质量、生产条件、技术专长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地安排生产,同时,可以根据季节和市场的需要,安排劳动力的去向,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农村家庭已成为充满活力的社会经济单位,农村社会的各种生产活动,包括计划、实施、收获,以及分工、分配等,都由家庭自行决定,都通过家庭的运转来实现。(3)从集体分配报酬变为从家庭自身的生产和经营中获得盈利。改革以前的分配是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具有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弊病。

其分配程序是“社会劳动——统一核算——集体分配,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按工分分配”。改革以后分配完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多少直接取决于家庭生产本身的收益。在分配上实行“大包干”,即“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责、权、利的一致性。家庭一年的经营成果,在向国家和集体提缴“三粮”(超购粮、水利粮、种子粮)和“五钱”(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折旧费)后,余下的即为家庭成员一年联产承包的劳动报酬所得。(4)家庭生产功能逐步走向社会化。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不仅要搞生产,而且要搞经营。农民直接与社会进行劳动产品的交换。这不仅使农村家庭的生产开始面向社会,而且许多农村家庭本身已经踏人社会的流动领域和信息交换领域,使传统的家庭生产职能日益社会化了。在新的商品生产形势下,不论是专业户、联合体,还是一般的农民家庭,都比以前更离不开生产前后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综合服务,家庭生产功能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化肥、农药、材料、动力、设备、市场、价格、运输、信息等社会条件的变化;家庭中日益增长的剩余劳动力也需要扩大生产或由社会来消化。尽管农村家庭和社会的交换还未完全突破血缘和地缘关系的限制,但毕竟农村家庭要从自己身边的社会关系,如血缘和地缘关系开始发展,而且从整体上看,社会是越来越离不开农村家庭了,农村家庭生产功能的发展,也越来越离不开社会的有机协调。

2.家庭生育职能的减弱。

中国传统家庭的生育功能很发达,因为家庭崇尚多子多福。目前家庭仍是生育的法定场所,但它也越来越超出于家庭的局限而具有了社会性。社会把人口发展纳入整个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对生育进行积极干预,生育已不再是家庭的私事而成为社会责任。

新中国成立之后,生育习惯一度继续迅猛。妇女的生育率继续保持高涨的势头。

同时,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死亡率大大降低,结果导致人口大量增长。尤为显著的是,在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出现两个生育高峰,使得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人口增长率24‰。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人口增长率27‰。人口急剧膨胀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全国上下对控制生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普遍提高,7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生育要“晚、稀、少”的口号,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的政策,我国的家庭生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家庭生育功能不断减弱。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妇女的生育水平,从而使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总和生育率在40年代平均为5.44;50年代为5.87;

60年代为5.68;70年代为4.01。全国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在70年代的大幅度降低的基础上,在80年代又有显著下降。具体说,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用降至1979年的2.75,1980年为2.24,1981年为2.63,1989年为2.25。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数为2.10;平均每个妇女存活子女数为1.96,总和生育率为2.31。中国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逐渐下降,从1970年约39岁下降到1981年的34,也就是说,中国妇女在34岁就结束了生育旺盛期。从出生婴儿的孩次比例来看,一二孩比重上升,多孩比重下降。多孩比重已从1981年的27.15%降低到1989年的19.32%。目前中国已婚妇女的避孕率达83%,有的地区达90%以上。1992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8.2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6‰,比1970年分别下降了45.4%和55%。

家庭生育功能的有效抑制主要依靠政府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已日益为千家万户所接受。

计划生育在城市家庭效果更为明显,如早在1982年,城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数的77.6%,目前新婚夫妇生育第一胎后基本上都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在农村家庭,只生一个孩的家庭越来越多。生育率的降低,使得人口自然增长率大为降低。1965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8.38‰。1971年降为23.33‰。1981年降为14.55‰。1991年降为12.98‰,1995年则降为10.55‰。通过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家庭生育得到有效控制。

从现实情况来看,影响我国家庭生育功能的社会因素除社会计划生育政策外,还有家庭成员特别是育龄妇女的自身素质。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第一个是生育观念。中国传统家庭的生育观念是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城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这些传统观念已不再束缚人们的生育思想。据调查,城市家庭在生育观念上倾向于精神因素,认为生儿育女是“获得生活乐趣”、“克服孤独感”、“实现生活理想”等。农村家庭的生育观念也在逐渐进步,越来越少的人认为生育是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增加劳动力”等。生育观念的转变使人们对家庭生育有了新的理解并相应采取了新的对策。第二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育龄妇女的文化程度。调查资料表明,妇女的文化程度越高,生育率也就越低,小学、文盲水平的妇女,生育次数在3-6次的比较高,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基本上集中在生育1-2胎的范围之内。1989年,全国育龄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39.28‰。第二孩生育率为24.86‰。其中,文盲、半文盲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20.55‰,第二孩生育率为21.35‰;小学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36.75‰。第二孩生育率为27.25‰。初中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51.93‰,第二孩生育率为28.16‰;

高中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45.10‰,第二孩生育率为19.22‰;中专水平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38.94‰,第二孩生育率为5.0‰。大专水平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58.16‰。第二孩生育率为2.80‰;大学本科妇女第一孩生育率为38.54‰。第二孩生育率为1.24‰。反映出文化程度越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人越少。

3.家庭消费职能的加强。

家庭是社会成员消费的主要场所,家庭消费职能的实现基于家庭的经济收入,也就是说,家庭的经济收入决定了家庭的消费。中国的居民收入,改革开放以后有大幅度的增长,以国民收入消费额为例,按可比价格(1952年=100)计算,1966-1978年仅增长66.7%,1978-1990年则增长146.2%,后12年比前12年多增长了79.5个百分点。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消费职能加强。

家庭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消费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构成和各项支出的状况。统计资料表明,家庭消费水平从改革开放以来逐年提高。

全国居民消费水平指数(1952年为100)从1978年的177元增加到1990年的367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81年的458元增加到1990年的1387元,消费支出由457元增加到1279元。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1990年的686元,生活消费支出由116.1元增加到538.1元。可见,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家庭消费水平都提高很快。

家庭消费结构有待合理调整。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

从近十几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构成看,家庭消费中商品性支出比重由1981年的92%下降到1990年的90%,非商品性支出则相反,由8%增加到10%。商品中的食品消费支出稳中有降,由1981年的56.66%下降到1988年的51.36%,到1990年又回升到54.24%;衣着商品支出由14.56%下降到13.36%;日用品消费支出有所增加。在食品消费支出中,主食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12.96%下降到1990年的6.61%,而副食消费比重则由30.71%增加到32.94%;房租支出所占比重由1.39%下降到0.73%。从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结构看,生活消费品支出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97.28%下降到1990年的92.49%,文化、生活服务的非商品支出则由2.72%上升到7.51%。消费品支出中,食品所占比重由67.71%下降到54.86%,其中主食支出由44.23%下降到18.43%,副食支出由21.26%上升到25.51%;衣着支出所占比重由12.7%下降到8.37%;住房则由3.16%上升到12.87%;日用品支出由6.57%上升到8.37%。这些数据说明,城乡居民的家庭消费结构,食品支出所占比重在起伏中下降,其中主食减少、副食增加,衣着支出比重在减少。日用品支出在增加,住房支出城乡有相反方向变化。总的看,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化并不均衡,也并不完全合理,如城镇住房支出偏低,文化消费支出没有明显上升。这些都有待于收入增加而逐步调整,使其趋向合理。

家庭消费品逐渐现代化,家庭服务消费起步快。在消费水平提高的同时,消费质量也日渐提高,日用消费品开始向现代化发展。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等逐步进入家庭。这些现代消费品给广大居民带来了生活方式的变化。我国耐用消费品进入家庭大致可分成四代,在城市尤为明显。第一代耐用消费品从六七十年代兴起,一直持续到1980年左右,以自行车、缝纫机、手表“老三件”为主。第二代耐用消费品从80年代初到1985年左右,主要是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

1986年左右耐用消费品进入第三代,是彩电、电冰箱、照相机。第四代是录像机、空调、摩托车、摄像机、电脑多媒体、私人汽车,已开始进入一些居民家庭,但尚未得到普及。第一、二代耐用消费品无疑已开始进入饱和期,第三代产品进入了成熟期,大多数家庭都在消费,而且一些家庭出现了更新换代和提高档次的趋势。至于第四代耐用消费品将是90年代城市家庭耐用消费品的主要目标。据调查,1990年城镇居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耐用消费品数量为:自行车188.6辆,缝纫机70.1架,手表298.6只,洗衣机78.4台,电冰箱42.3台,电视机111.4台;农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量为:

自行车1183辆,缝纫机55.2架,手表195.4只,洗衣机9.1台,电冰箱1.2台,电视机44.4台。90年代以后,住房、汽车、高档电子、通讯设备开始走入家庭。同时,引起消费结构变化的新因素是家庭服务消费起步快,并越来越受到城镇居民的欢迎,家庭服务消费主要集中在日常家务劳动及照顾儿童和老人的服务。在中国,近年来,家务劳动服务设施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有近45万所,人园人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据统计,在北京1990年约有6万名年轻妇女作为保姆受雇于市民家庭,提供家庭劳务服务。全国各地的家庭服务消费方兴未艾,消费比例将逐年上升。这些因素导致家务劳动时间减少和劳动强度降低,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闲暇时间。

中国家庭的功能变迁还表现在对子女的抚育功能及家庭保障功能等多方面,体现为教育功能的社会化和家庭保障的社会化。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子承父业,使得家庭成为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基本教育由家庭实施和完成。现代生产的科技化对劳动者的体力依赖越来越少,而对智力的依赖越来越多,家庭已无力单独完成对子女的教育,这一任务主要由社会承担。一大批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承担了原来属于父母的职责,人们走上社会之前,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乃至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中学习科学文化和生活、生产的技能。家庭功能也是个有机整体,功能变化会产生相互间的连带影响,如生育功能减弱,而中国又是重后代的民族,势必对子女的抚育功能相应加强;又因为家庭生产功能的逐步社会化和生育功能的减弱,保障功能也必须实行社会化。实际上,随着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疾病、工伤保险等制度的不断推出,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由社会来承担。

第四节 家庭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家庭

台湾《时报杂志》80年代曾刊登了一项有关台湾家庭状况的统计,可以作为一张家庭变化的晴雨表:

1.以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之家庭增多,传统式大家庭相对减少。

2.父权夫权趋向于平权家庭,长辈权威趋于低落。

3.职业妇女增多,妻之经济依赖减轻,家计趋于共同负担。

4.传统家庭伦理发生变化,祖先崇拜不如过去受重视。

5.家庭功能趋于特殊化,以满足家人情感需要为主,其余则由社会负担,尤其是对子女的教育。

6.传统孝道日趋淡薄,家庭不像以往以父母为中心,而以子女为中心。

7.夫妻不再受传统伦理的束缚,趋向于以感情为基础,稳定性减弱,家庭纠纷增多,离婚率升高。

8.传宗接代观念减弱,家庭人数减少。

9.教养子女方式由严格控制转向尊重子女人格独立发展。子女均受教育。

养儿园的不再是为了防老。

10.家人相聚时间减少,关系趋向于疏离,冲突增多。

11.婚前自由恋爱逐渐取代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传统择偶标准大部分消失。

12.贞操观念趋淡,两性关系愈见开放。

13.单身家庭及有子女而不在身边之家庭增多,年老父母乏人奉养,孤单寂寞。

14.男女趋向于平等。

15.老人问题趋于严重。

16.青少年犯罪者增加。

17.婚后与岳母共居之家庭增多。

18.各代人之间教育程度差异造成“世代差距”。

19.安土重迁观念逐渐消失,公寓家庭日增。

20.家庭成员由互负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

如果我们回顾前面的分析的话,这实际上可以作为本世纪以来全球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化过程中家庭变动趋势的总结。

张怀承认为家庭的现代化是社会的心理的联系,取代了传统家庭中其成员之间自然的物质的联系。它不是对传统的否定,而是传统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变化与发展,包含着未来发展的方向。其内容包括人们的家庭观念、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生活各方面的现代化。它主要应具备如下一些特点注:

第一,婚姻自由的充分实现,性与爱趋向统一,爱情越来越成为婚姻的基础。

结婚不是为了家庭的利益,不是为了经济生活,而是为了追求个人的幸福与完善。

人们的贞操观念不再执著于自然生理方面,而注重其伦理价值即情感的专一与纯真。

离婚不被视为异常。

第二,家庭关系趋于简单化,家庭成为夫妻人格的共同体。亲属之间感情淡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减弱,个人对亲属的依赖、亲属对个人的制约程度降低。

与此相应,个人的独立自主性加强,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移,个人的生活和价值受到足够重视,家庭的整体利益退居第二位,人为家庭转变成家庭为人。

第三,男女平等。随着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她们与男子一同受教育,一同工作,以自己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取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利。妇女以自身的劳动保障和证实了与男子的平等,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不再是男人(包括丈夫)的附庸。

第四,家庭的各种社会性功能外移,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共同体。

随着整个社会文化生活的发展,人们的娱乐内容和方式也大大丰富多样,电视机、组合音响设备等现代娱乐器具把家庭娱乐生活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并逐渐从家庭内部拓展到社会;电影、戏剧、旅游等等,使家庭娱乐逐渐具有较高的层次和格调。

物质产品的丰富,使得家庭不再为生计发愁,生活水平提高到这样的程度:人们考虑的不再是节衣缩食,而是如何消费和享受。

第五,社会对家庭的干预将减少。家庭生活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而与他人和社会无关。私生活的权利受到尊重,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对个人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行政单位不再也无权干预个人私事。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可以认为全球家庭的变动都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

人类家庭的变动有着相似的社会表象,遵循着同样的历史发展轨迹。

过去,我们常常把西方的“家庭危机”如离婚、同居、婚外恋等内容归结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至少是并不尽然的。因为在本世纪内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同时存在,而作为“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却在不同社会制度内存在。过去与我们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家庭变动更接近于与它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资本主义国家。

从根本上说,中国家庭近十多年发生的种种重大变化是与现代工业相适应的家庭生活的产物,而不是特定的阶级或社会制度的特殊产物,更不是怕来品。家庭的变动并不是今天或本世纪以来才开始的。家庭变动特征如离婚、婚前同居、婚外恋甚至同性恋等作为社会现象其实伴随着家庭的产生一直就存在,如果追本溯源的话,我们都能够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或多或少地找到它们的影子,包括我国在内。只不过在过去社会规范的强制约束下,它们只能以不同的形式隐秘存在,以致于我们视而不见而已。西方思想的影响在于诱发了它们的迅速成长,使人们更容易接受这些变化。要知道,任何外来的东西要被接收,需要有本土文化的基础,任何完全相异的移植是很困难的。我们强调传统家庭变化的根源不在于西方思想的影响,而在于传统家庭及家庭观念与现代化进程的冲突,是为了说明,要解决上述问题,仅仅批判资产阶级思想还不够,应该立足于中国家庭生活的现实,实事求是地研究家庭发展的规律,从而为我国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服务。注传统家庭的变动并不一定意味着坏事,相反,顺应现代化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契机。

第二章 婚姻:一座围城

第一节 婚姻是现代神话吗

一些社会学家指出,现在爱情几乎成为一件时髦的东西,要拿它来做装饰品,好像项链挂在颈上,戒指戴在手指上一祥,不管真的假的,谁都得有。

现实主义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理想主义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宫殿。”

有人写书:结婚真快乐。

有人专著:同居乐无穷。

关于婚姻的争论从古至今就始终没有中断过。本世纪以来尤为激烈。

许多传统的社会规范认为,婚姻是神的表现,说家庭和婚姻是一种神圣和至高无上的制度,它不是由凡人而是被上帝耶稣或某些超人建立和保留下来的,总之,可以简单归结为一句话“婚姻是上天决定的”。在20世纪以前西方这种传统的社会信条可能十分流行。它认为婚姻不仅是神圣的,而且是神秘的。今天天主教教会还认为婚姻是七种秘密之一,对于上帝的建立和上帝的给予来说,人的存在和人的思想、欲望都是次等重要的。这种看法的基本点是任何家庭和宗教事物的根据都在于上帝或者说上帝的替身(算命者、牧师、红衣主教、大主教或者神父),从而把人和上帝联系了起来。在我国婚姻是前生注定的说法也并不少见,“月下老人”的红线就是典型的代表,所谓“千里有缘一线牵”,你的命,天注定。

从20世纪开始以来最初几十年在西方广为流传的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婚姻家庭的意义主要在于社会责任和义务。如同把婚姻视为神圣那样,认为婚姻的意义主要在社会,也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即与其说婚姻的根源在上帝,不如说是为了人类而存在,具体说是为亲同团体和社会而存在。教堂只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社会才是普遍的。婚姻的基本价值在于他的社会意义,它要服从亲属和社会的愿望,保持着在社会中的“特有地位”。就是说,正是婚姻的社会意义使人们认为它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表现为在观念和行为上人们都不赞成离婚,婚前孕等,这些行为会被社会(朋友、社团、亲属团体及其它)所反对。在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认识就是,婚姻是“合两姓之好”,结婚成家,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大事,决不是个人的行为。

在西方第三种关于婚姻意义的看法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存在是为了某种个性需要,就是说仅仅是出于“自我”,而与上帝和社会无关。我选择婚姻是“我个人的权利”,与我的民族、宗教、种族、团体、社会阶级和教育水平无关,总之,我不是为家庭、教堂、团体和社会去结婚。自我感觉愉快的婚姻才是成功的。如果自我感觉不愉快,无论是上帝还是社会都不能强制我结婚,也不能强迫我忍受某种不愉快的婚姻。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的根源在于人的个性,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成功或失败负责,而不是决定于团体结构和社会状况或决定于他人的意志。这种观点随着我国平等意识的增强,在20世纪以来表现也十分突出。

在20世纪中,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这三种关于婚姻的看法都同时存在,这成为现实生活中许多矛盾焦点冲突的来源。特别是在个人自主权日益增大和社会变迁剧烈的环境中,第三种婚姻的认识逐渐占据了上风。洛伊斯和保·格拉泽认为在美国社会或许在整个西方社会有两种趋势和价值观,其一是享乐主义,其二是以高度的个人主义为中心,而相互之间的爱和社会责任总是相互冲突的。

与三种婚姻看法相关联的是一系列的争论。

择偶的中心是围绕两个问题:谁来选择和谁被选择。在配偶的选择上,一是当事者无自由,另一是当事者完全自由。就整个世界和传统的美国而言,更为普遍的情况与其说是后者(自由选择),不如说是前者(由他人安排)。

在我们的社会中,传统的观念认为择偶应由双亲来决定,是不容置疑的。

今天这种情况在西方50岁或5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仍十分普遍,他们在结婚时需要正式和直接得到双亲的允许,并让双亲插手自己的婚姻。尽管在一些西方世界配偶的选择不被双亲决定,但他们在择偶时也都清楚地意识到最终应该得到双亲的赞同。

而后来那种既不被双亲,也不被亲属团体和公共团体所决定的婚姻是不可思议的。

依传统,理想的配偶是从自己的伦理、社会阶级、宗教、人种或邻里团体中选择的,门当户对是起码的要求,也是我们平常经常说的“同类婚”。十分明显,这个传统一直到今天仍然很有影响。现代新的规范认为配偶的选择应当更多地由青年人自己决定,“我选择我的配偶”,即我应当选择任何一个我所“爱”或和我共同生活的人为配偶。尽管不可避免要受到外界的一些影响,但是最后的一票把握在年轻人手中。

在北美和今天世界上一些地区,传统亲属关系和经济因素一直是决定婚姻的关键。对个人而言即所谓先结婚后恋爱,与此相对照的是现代观点,即认为没有爱的婚姻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没有爱就没有世界”,“爱能赢得一切”。但是什么是爱一直是人们讨论和争论不休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夫妇之爱是热诚的、专一的——不管对方是有病的,还是健康的;是富有的,是贫穷的,还是其他。这种传统的爱曾经被人们信奉和崇拜。

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爱具有开放性。一个人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从其配偶处得到全部爱。

甚至这些需求有可能在婚姻之外得到,而不会减少对他(她)的配偶之爱。

传统的被视为神圣的性观点是十分清楚的,十分忌讳性和爱的不正常关系。《圣经》上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从正统上说,对性关系限制得较为严格,从非正统上说,对男人的标准是双重的,尽管不公开承认,事实是如此。相反,对妇女则限制较严,并认为她们只能和丈夫一个人有性关系,性应该仅仅保留在婚姻关系之中,一个好的妻子应该对丈夫“负责”,从一而终。在丈夫甚至存在“处女”嗜好。现代观点认为性和爱以及婚姻是分离的,只要人们认可,满意,就是无害的。性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从传统的形式向新的形式转变,成熟的、独立的、能做出自己决定的成年人,无论是已婚还是单身,是男是女,都应该能选择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和谁发生性关系。

在传统上,男人、丈夫和父亲是家长,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的象征。

女人毫无选择,活在丈夫的庇护下。在西方,“妻子要服从你的丈夫……丈夫是妻子的领导……因此教堂是要使基督教的妻子在每一件事上都要服从他们自己的丈夫”,注“妻子要像服从上帝那样服从自己的丈夫。丈夫呢?则应爱你的妻子而不应怨恨和反对她们,孩子要一切服从你的双亲:这是上帝的旨意。”注妻子要用丈夫的名字,被丈夫养活仰赖丈夫的地位和名分。在我国历史上有“三纲五常”,妇女要讲究“三从四德”,同样也是妻以夫贵。现代观点和事实是妇女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工作和家庭同等重要。男女更多地朝着角色平等的方向发展。妇女追求独立的人格和自由。

传统的期望中的婚姻中两性角色是明白无误的。妇女最重要的事是结婚、成家和生孩子,成为贤内助。妇女应当富于感情、关心、爱、同情、温柔和服从,这样她才能成为丈夫的好妻子,孩子的好母亲、护士和教师。作为一个“太太”或“好姑娘”也应是纯洁、和蔼、美好、明快、友善、贞洁的,沉默寡言,不好猜疑和知羞耻的。也就是要有“女人味”。与此相对照,“理想的男性”是勤奋工作、负责、成功和可信赖的。男性应当是自信的、强牡的、善于表达的、开拓式的、统治的、高大的。也就是要有“男子汉大丈夫气概”。男人要为他们的妻子和孩子谋生,要承担风险,充当家庭的保护伞。“男主外,女主内”是天作之合。但是现代男女角色的传统差别已经慢慢变得模糊不清。

传统婚姻的直接后果仅仅是生育。婚姻是为了家庭的昌盛。任何事情都是非人为的,或者说是“上帝给的”才对。每个妇女在每个月什么时候怀孕或不怀孕,一直到生多少孩子的决定都属于“仁慈的上帝”。在传统的性角色模式中,妇女要“对避孕负责”,以实现婚姻的神圣意义。英国国教的祈祷文提到:“婚姻是秉承神旨,用以繁殖人类的。”《圣经》上说:“生殖吧,繁衍吧。”叔本华说:“如所周知,幸福的婚姻并不多,因为婚姻的本质,其目的并不为现在的当事者,而是为未出世的儿女着想。”注我国讲究多子多福,要“人丁兴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妇女不育被视为最无能的表现,“一票否决”遭到休弃是理所当然的。

家庭无后是最大的不孝,“绝户”无疑是对一个家庭最恶毒的诅咒。而现代人认为“陪伴”、“成长”与“发展”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三件事,婚姻与生育没有直接关系,是否生育完全是一种自主的选择。

在传统上,老年人有崇高的威望,丰富的生活经验,是智慧的化身,从而在家庭生活中担任着各种不同的重要角色,在家庭议事、家庭管理、职业培训和对孩子们的培养中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老年人不多,但“物以稀为贵”,人们称之为“老年人的社会”。整个20世纪我们的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稳步上升,但是社会变迁改变了老年人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人们反而称现在的世界是年轻人的天下。老年人被视为无用。

把婚姻视为神圣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永久性生活契约,一直存在到“我们所不可避免的死亡”。即使在美国20年代或30年代,这种传统的形式还是特别流行的。

甚至在今天这种模式仍然流行。一种有关家庭重新组合的新观点认为某些婚姻是一种实验。这种看法认为现实的婚姻成功的少,持久的少,改变婚姻伙伴会使人际之间产生无穷的活力。对于那些已破裂的婚姻来说离婚是道德的,维持它反而是不道德的。与其说离婚是一种社会问题,倒不如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形式。其结果是使婚姻超越我们历史中的旧形式而变得“生动和成功”。与其说婚姻的存在是出自某种社会和神圣的责任,不如说它是为满足人的欲望。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人们不得不承认现代社会变得很快。20世纪以来,尤其是60年代以后,婚姻家庭的变化真有点儿让人云天雾地,摸不着头脑。

在对“婚姻,是我的唯一”大唱赞歌,摆出婚姻的无穷好处的同时,一些人开始怀疑和反省婚姻本身,历数婚姻的若干“罪状”。过去已有的许多矛盾日趋显性化,冲突白热化。

结婚是一张走向社会的通行证,现代社会却出现大量的“无票上车”。

离婚被称为是婚姻的杀手,可是全球范围内出现离婚潮。尽管在结婚仪式上新郎新娘信誓旦旦,永不变心,可是刎颈之交仅仅是“吻”颈之交而已。西方平均每10对夫妻中就有5对离婚,不能白头偕老,成为露水姻缘。一名刚离婚的妇人说得好,“结婚就像把自己的头往墙上撞一样”。有人戏称人类的婚姻告别了一个长期的稳固的石器时代,进入了瓷器时代,一碰就碎。

跳出家庭外,不在婚姻中的越轨行为受到青睐。正如英国一名婚姻顾问强调“几乎没有什么事情比出一次轨更令你陶醉的”,语气简直就像在冬天享受一次阳光假期那么轻松。在我国,人们饭后津津乐道于“情人”和“婚外恋”话题,似乎没有这些遭遇的人是受压抑、生活不健全的人。

过去谈性色变,由于堕胎的普及,而今性行为被视为休息享乐的活动,就像新发现的一种维他命一样,可以令人身心感到健康愉快。以前婚姻是踏人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现代人却把它当成是走入性生活的死胡同。

美国新闻记者、厌世者、才子和以死亡、恐怖为题材的讽刺小说作家比尔斯给婚姻一个定义:“婚姻:是一个小团体,包含一个主人,一个主妇,而且也是两个奴隶,就这么两个人。”希腊哲学家泰勒斯认为结婚:“年纪少时还不应当,年纪大时已不必要。”

有人说,婚姻好比鞋子,舒服不舒服只有脚趾头知道。如果这鞋子挤脚,脚趾头能忍着,那便会受到人们的称道,如果脚趾头想伸出来舒服舒服,别人就会用针扎这脚趾头,直到它缩回去为止。

也有人说:婚姻是套在脖子上至死方休的绳索。

人们视家为“枷”,开始了许多替代婚姻和家庭的试验。在现实生活中一夫多妻,多配偶,同性结婚,非法同居,激进的一夫一妻,试婚,团体婚,公共的大家庭,单亲家庭,或者不结婚等各种现象都已经出现了。虽然这些形式不是全新的东西,确切地说,是这些形式越来越多,并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但其结果是意味深长的。

在许多人对婚姻家庭组织形式实行现实的选择,一个为多数人所赞同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多种形式,已经成为多元社会中的一个方面时,把婚姻视为神圣,认为婚姻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制关系和那些坚持夫妻双方要白头到老的人,在赞成和评价已经日渐普遍的各种家庭组织形式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疑惑和困难。

正如《女性自身》(Womans Own)杂志编辑安吉拉·威兰斯(Angela Willans)女士所说:“现在全英国蔓延着一股焦虑与不安的气氛了。”

越来越多的人的脑际开始索绕这样一个困惑:我为什么要结婚?

100年前爱默生就说婚姻像金色的鸟笼,外面的鸟想进去,里面的鸟想出来。

我国也有人深信:婚姻是一座围城。

婚姻真是一个迷人的传说,一个现代的神话?

第二节 踢开婚姻闹革命

在西方,个体对现实婚姻和家庭制度的不满通过两种社会现象表现出来。

一种是离婚,另一种是寻求替换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生活方式。尽管这都不是新内容,但是其涉及的范围之广、表现形式的激烈程度确实是史无前例的,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争论的焦点,被称为是一次“革命”的行动。

不仅在西方,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这些现象也空前活跃起来。

对离婚,人们并不陌生,自从人类有了婚姻家庭制度就或多或少、时隐时现。

家庭和婚姻的替换形式包括异性恋爱者生活在一起的安排(同居)、同性夫妻、单身父亲或单身母亲,群居和专门的孩子养育。事实上,在西方社会里,这些生活方式也没有一个是新的。据西方学者的考证,在19世纪,“爱情自由”协会对某些群体来说曾经是一个最令人喜爱的补救办法。群婚在欧奈达人社会和其他地方,19世纪时就有其翻版。未婚生育和同性恋有一个变化多样的漫长历史。可是,当今追求替换的生活方式合法化的魄力,替换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在中等阶层的实践中开放,以及这种生活方式既给予男子也给予妇女的性自由都是新的。追求替换的生活方式的冒险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并且包括了不同群体的人:自我实现者的代表人物,性自由和同性恋解放的提出者,社会主义者阶层,重要的是,还有女权主义者阶层。

一、冲出围城:离婚1.全球离婚潮。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它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大约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激烈的挑战,这种挑战首先发生在西方社会,而后逐步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西方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稳步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赞成婚姻的人认为,婚姻是唯一能让男女双方均衡发展并步入成熟的关系,它可以驱除人们的“自我中心”观念,并能学习钟爱对方超过自己。有人认为这种关系就是爱情的最高理想。然而,现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让人对这个崇高的理想越来越怀疑。

孩子们也许并不会有意识地去玩离婚游戏——可事实上,当他们的结婚游戏玩崩了,如一个孩子不好好玩儿,于是另一个孩子就回家不玩儿了,这时结婚游戏就变成了离婚游戏。小青年倒也不常闹离婚,但20多岁以后,他们的婚姻多半以离婚告终。即使这样,在西方的婚姻体系中,离婚也已成为婚姻的日常伴侣,因为正像结婚一样,西方世界的离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尽管在80年代初和80年代中,一些国家的离婚率趋向稳定,但这种稳定的基点相当高,也是从没有过的。

而在另一些国家,离婚率每年都要创造一个新纪录。用人口或已婚妇女的百分比对离婚率进行精确的调查统计后显示,20世纪,尤其是70年代以来,离婚率飞速增长。

用比较通俗的话说,这种增长意味着每三四桩婚姻中必定有一桩以离婚告终。

这一现象已变得司空见惯,当然还要看在哪个国家。

在英国,婚姻似乎是一件令人恐惧的事,因而有许多人不能白头偕老。近年来,离婚率日渐提高,现在每四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将来会分手。自1970年以来,年龄不足25岁的夫妇,离婚率已增高三倍,同时,全英国的离婚比例,也在20年内增加了六倍,而且,目前似乎毫无衰减的迹象。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离婚率在20世纪前40年一直低于结婚总数的1%,但到1983年离婚率上升到12.2%。而到1990年,欧洲有1/3的夫妇离婚。

在美国,1940年以前的全国数字是不可靠的。从1940-1965年,已婚妇女离婚率,除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影响曾出现过18‰的高峰外,一般均在10‰上下波动。从1965-1975年间,离婚率上升1倍,达到20‰。此后一直保持在20‰左右。美国国家人口普查局的资料表明,1982年在全世界工业国家中,美国的离婚率最高,每千名结婚者中的离婚者是1970年的两倍还多(从1970年的47人到1982年的114人)。

在1990年,美国以离婚而告终的婚姻高达1/2。

高离婚率在全球都出现了共同的趋势。即使是一向以婚姻稳定著称的东亚地区也不能幸免,如韩国自1970年以来,离婚率上升了3倍,新加坡从1980年初到现在也已增长了1倍。我国香港在1992年之前的20年内,离婚率竟上升了10倍。我国大陆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也呈直线攀高之势。

2.为什么离婚升温?

高离婚率已经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大特点,引起了多种反应。对于离婚,人们常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现在离婚的人这么多?”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因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回答其中包含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以前离婚的人为什么这么少?

同样,要全面了解现代离婚的其他方面,就必须先回溯过去。离婚法、公众对于离婚和离婚男女的态度以及世俗和宗教对于离婚的流行政策等等,我们若是对这些长期或短期的演变过程不了解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理解。主要认为离婚率增长是道德观的改变或退化、宗教影响日益衰退、妇女运动、已婚妇女外出工作和婚姻期望值越来越高等因素造成的。

如果我们仍然认为离婚对当事人是一件不幸的事的话,那么可以借用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对比过去并结合上文内容,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的总结:(1)婚姻观念的变化。过去婚姻是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婚姻强调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权,结婚和离婚都是个人的事,“合则聚,不合则离”,好合好散成为时尚。多数人不把离婚看得太重,这才造成了离婚率的居高不下。

许多人指责婚姻制度限制了个人自由,并妨碍了个体的发展。不应为了适应对方面放弃原有的兴趣与发展,甚至为了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将自我默默地抹杀,这是一种极度可怕的现象。婚姻质量不高的“维持会”在现代社会的个人是无法忍受的痛苦。日益增高的反结婚声浪,也成了助长不幸婚姻的催化剂。

尽管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它所带来的后遗症也是难以计数——“眼泪”、“沮丧”、“自杀”等现象到处可见,据英国婚姻研究中心主任杰克·多米尼安(JackDominian)博士指出:“婚姻破裂已成为现代社会中首屈一指的社会心理问题了。”

注离婚有可能造成的问题儿童的增多等等早在人们意料之中。但是所有这些已经不能成为左右人们义无反顾离婚的重要影响因素。(2)性与结婚生育的分离。在过去“结婚”被视为“例行性爱”的开端。

如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将性行为视为庄严的大事。而现代婚姻已不是性满足的束缚,人们在婚姻外同样能够寻找快感。(3)理想婚姻与现实的差距。当人们对物质与生存的基本要求满足以后,自然会将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层面上,多数人寄托于婚姻,希望从中寻得幸福,并将之视为提高生活品质的利器。最被期盼的是“依赖”。过去人们依赖上帝或祖先,今天则借婚姻依赖对方,此外尚有“温情”、“了解”、“崇拜”以及“圆满的性生活”、“一起茁壮发展”、“协力完成心愿”等等。每当遇到挫折时,我们需要对方的安慰与支持。这些理想越高,也就越难达到,因此有许多人要对婚姻感到失望了。

英国《论坛》(Forum)杂志前任编辑菲利蒲·哈德森(Philip Hodson)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婚姻生活,人们常设下自己所无法遵循的标准,因而导致了婚姻的破裂。人都有妒嫉心,但结婚却使妒嫉心益发壮大。”(4)妇女地位的提高。

随着男女地位的平等,妇女的生活目标更为确定——“事业”、“男人”与“小孩”同样重要;而现下普及的高等教育与丰富的收入,使她们可以独立追寻这些目标。这种独立性常常被认为是促使离婚率增高的原因之一。

过去认为女人更适合结婚,但是现在根据科学的统计显示,结婚以后,男方对婚姻感到满意的程度超过女方。1979年的一项全英国民意测验显示,有百分之三十一的丈夫对太太的生活习惯感到不满;但相对的,却有百分之五十三的太太不满意先生。注一个普遍的现实是离婚由过去的“休妻”变为“休夫”。事实上约有三分之二的离婚诉讼系由女方提出。在美国,每10起离婚判决中,约有7起是妻子提出来的。(5)孩子对婚姻质量的影响。孩子过去被认为是爱情的结晶,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尽管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自主的抉择,但是离婚率最高的,是那些婚后两年内就生小孩的夫妻。英国的一项统计显示,离婚者中百分之四十二点二的人在婚前就已怀孕,而百分之二十八点四的人则在婚后两年内生下头胎,这似乎证明小孩来得太早,会造成夫妇无法巩固一个坚强不破的婚姻。但是,没有任何数据显示,小孩是促成离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小孩的降临,通常会大幅降低人们对婚姻的满意程度。而当一个婚姻无法在小孩来临以前提升到相当满意的程度的话,新生命的出现,很可能立即会将婚姻导人破裂的境地。

在西方,专家们发现,对婚姻的满意程度,系随着婚龄的长短而有高低之别。

通常在结婚的头三年内满意程度很高;到了孩子降世以后,则有急速下跌的趋势,这也是丈夫最容易发生外遇的时期;等孩子到了10岁、12岁左右,满意程度会再度回升,一直到儿童迈入青少年时期才下跌。这期间,由于少年问题层出不穷,加上自己日益感受到年青人的威胁,而不时有不满意之叹,遂使婚姻亮起了红灯。

直到孩子们各自成家立业,脱离父母的怀抱后,满意程度才又再度回扬。一名专家描述这种变化的起伏现象,极像英文字母的W。(6)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著名社会学家彼德·威摩特(Peter Willmott)称:“现代的家庭正在重组之中。”注高离婚率导致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独居者数量的增多。重新组合的婚姻关系,较以往增加了极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在60年代之前,英国家庭多为两三代同堂,两个大男人在外工作,两个女主人则一个外出工作,另一个在家里烧饭带孩子,成员虽多,但关系单纯。今天的家庭通常仅一对夫妻组成,成员简单但关系却复杂,尤其孩子们的关系可能包括了丈夫与前妻的小孩、妻子与前夫的小孩,以及俩人共同的小孩等。高离婚率导致越来越高的再离婚,形成了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7)人口因素。一个著名的论点是:现代人活得较长。在本世纪初,人们仍相信自己活不过50岁,而现代人平均可活到70几岁,这意味着人们可能要在一生中,面对同一个人长达50年之久,难怪有人要逃之夭夭了。(8)社会运动推波助澜。许多女权运动的倡导人,甚至把婚姻当成攻击的目标,认为婚姻制度根源于女性附属于男性的观念。她们说,古时候一个家庭的家长(即少女的父亲),把女儿送给另一个家庭的男子为妻,女儿就跟着改姓。而今天这种附属关系仍存在于婚姻生活之中,女性已经习惯于担任男人的垫脚石,为他们持理家务、烧饭煮菜,并替他们生育子女。在这种制度下,女性根本无法为自己打算,所以,男性也乐于将女性看成愚蠢无知的动物。这套论调是如此的新鲜生动,现代的女性很少有不受到冲击的。而一些心理学家的描述更为可悲,认为现代女性是工业社会的“啦啦队”,不论丈夫何时回家,她们都必须从丈夫的脸上看出疲惫或受挫的端倪,然后尽其所能地服侍他,让他隔天早晨又能愉快的出门。女权运动的呼喊,更使得现代女性无所适从;想要放弃婚姻及家庭,又难以割舍感情;想放弃工作,却怕别人耻笑。两种冲突的情绪交相煎熬的结果,弄得她们身心俱疲,最后还是走上离婚一途。

在美国,离婚率的增高并不是凭空发生的。它是与越战期间其他社会运动紧密相连的。这些社会运动有:反主流文化运动、妇女解放运动、争取同性恋者权利运动、共同参与民主政治运动,以及联邦政府权力向教育和卫生保健领域的扩展。(9)对社会变迁的不适应。在今天这个快速变迁的环境,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的频繁也可能是我们无法面对横陈面前的多元的抉择。在我们祖父母那一辈,他们没有选择生活方式的习惯,不会对婚姻期望太高,不必考虑孩子的多寡,更没有想到离婚这一回事。他们因此而获得的稳定感,实在是我们这一代所不能相比的。(10)社会约束的减弱。在过去离婚属于社会和个人的“禁区”,属于被鄙视的范畴。无论是宗教、法律还是社会舆论以及个人道德的规范,都是反对离婚的。

如在美国各州关于符合离婚标准的过失的种类和程度的规定虽然不同,但所有这方面的法律都旨在阻挠离婚。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拟定的旧离婚法,是美国最老的离婚法之一,也是最严厉的离婚法之一,它规定只有在确认通奸的情况下,才准许离婚。直到1966年,当纽约州重新制订离婚法时,提出了改革;日法律的动议,规定……

双方自愿分居2年或2年以上者即可离婚。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一新的、定义明确的无过失离婚法。到1985年,所有50个州都有了某种形式的无过失离婚法。

因此,离婚率在此期间急剧增长毫不奇怪。同时宗教在年轻人中的影响减弱,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

二、同居乐无穷1.全球的趋势:同居增多。

我们经常在说同居,但是对同居的理解却因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而存在差异。

出于研究的角度和对同居的看法,对同居的研究和调查对“同居”的概念规定也是不尽相同。所以当我们看到同样的时间,同居的统计资料差距却有可能很大,这并没有什么稀奇的。其实在结婚率和离婚率的统计上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对同居进行比较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关于美国的同居的研究最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给我们以某种启迪。

同居的后果在不同的社会可能相当不同。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同居被定义为越轨的和不当的异性性行为。与此相对照,来自瑞典的报告指出,未婚同居多半被视为形形色色的婚姻的一种形式而非婚姻的一种替代品。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间的差别似乎是,前者持有一张结婚证书。未婚同居者并不是流放的牺牲品,他们同已婚同居者在社会特征和行为方面似乎没有区别。一般认为,同居首先是两人相互作为丈夫和妻子,有婚姻的事实,但没有履行结婚的法律手续。这里面是可能包括同性同居的。英国官方统计资料中的定义是:没有正式结婚的一男一女生活在一起的一种关系。这里强调的是异性同居。在我国更多接受的是后一种定义。

尽管对同居的认识和同居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各种研究都显示了一个共同的现实:全球同居现象增多。

在英国,1982年政府的一般家庭调查(即GHS)发现,在对18-49岁的妇女进行的抽样调查中,有4%的妇女正在同居,比较起来,1979年同样的抽样调查中只有3%的妇女正在同居。据英国的统计,时下的年青人中,婚前同居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

美国国家人口普查局提供的资料在1982年有180多万对未婚夫妇同居在一起,3倍于1970年的52.3万对。据美国商务部国情调查局1982年9月公布,同居家庭的比例,1980年时达到56万户,差不多占美国全部家庭的2%—3%。这种同居率,在1970年以来的11年里,差不多猛增了3.5倍。

在美国国情调查局的报告中,“无关系成人共同生活的二人家庭”在1960年的国情调查中是24.2万户,在1970年的国情调查中是32.7万户,而在1977年的国情调查预备分析中达66万户,确实有增大化趋向。

古利克和A.J.诺敦在1977年时报告说:“正在同居的人数几乎达200万人,在1970年和1977年间,差不多翻了两倍。”这个数字相当于1977年未婚成人的3.6%,相当于双人家庭的4.2%。1978年K.A.依罗对2143名男女进行的全国抽样调查的结果印证了他们的结论,反映在她的论文中。她说:“由于不依据结婚这一形式,今天美国同居的男女,至少达到290万人。”

也有报告认为美国60年代同居者约有30万对,1990年增加到170万对,1995年增加到220万对。

因此,今日美国同居家庭迅速增大起来,也是事实。对这种现象,编辑《同居研究通讯》的马克林谈了下述看法:“不结婚而和异性同居,在今天的美国,正在迅速插入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中。而且不久在人们生活周期的某一时刻,这种生活方式将为很多人所经历。”

1981年简·特罗斯特关于北欧的报告说,所有的已婚者和30岁以下的青年人在婚前都曾同居过,一半以上的同居者是20-24岁的未婚者。据他估计,在冰岛有三分之二准备结婚的人婚前曾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5%—10%的同居夫妇是未婚的。瑞典未婚同居者占全体夫妇家庭的比率,在1970年是6.5%,1974年则达到12%,1977年已达到15%。注托洛斯特说:今天的瑞典,结婚夫妇的99%婚前有同居经历。与美国相比,瑞典在同居这一新的生活方式的普及上,多少领先了一二步。

据德国对160万对试婚者的调查,大多数人认为,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对建立家庭的传统方式进行更正的逆反。

在我国确切的同居数据几乎没有,从现实生活和一些关于“试婚”的有关报道我们能够体会到同居行为的增多。如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曾在5个区、2个县进行抽样调查,共查出1310对违法婚姻,其中为数最多的就是已达婚龄而未依法登记的“试婚”者。武汉市近几年清理出的8851对违法婚姻中,不登记先“试婚”的占7126对。在广州、深圳、珠海这样的开放城市,每年至少有3500对青年男女组成“试婚”家庭。1994年8月中旬,某市查出4800对违法婚姻中,在校大学生的“试婚”者占一半。

2.谁同居?

一般认为同居是年轻人的“荒唐事”,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看并不是这样的。

1977年美国国情调查局报告说,统计资料表明:同居的66万二人家庭中,23%是14岁到24岁的户主,41%是25岁到44岁的户主,23%是45岁到64岁的户主,13%是65岁以上的户主,这些数据明确地显示了同居的普及在年龄幅度上是相当宽的。

结婚前的年轻人是同居行为的主体。奥尔迪指出:“1960年国情调查期间的这种增长,几乎都发生在25岁以下的年轻人中间。”

在美国大学,从全体看来,大约四分之一的学生有同居经历。男性比女性有更高的同居比率。但如果只考虑同居三个月以上的人,则大体上没有什么差别。

大学生中的同居普及率,在毕业或结婚以前一直在上升。这显示了从一年级学生到四年级学生的同居比率有增大的倾向。

1.阿拉法特和B.欧巴克在纽约市立大学的调查中报告说:回答“只要能给那种机会,任何时候都和异性同居”的人占全体回答者的79.2%。卢拉·亨齐和约翰·赫德森发现,亚利桑那州立大学29%的男子、18%的妇女曾经同居过。在那些尚未同居的人当中,对“你想同居吗?”这个问题男学生的71.4%和女学生的42.6%回答“yes”。注据调查了14所州立大学1191名学生的巴乌瓦和库利斯特法松的调查研究,没有同居者的52%回答说想那样做(同居)。又据B.马格利的调查,在德拉维亚大学,只有38%的学生回答“多半或绝对不同居”。

如果再据L.J.劳的调查研究,1972年在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调查中,只有女性的23%,男性的8%回答“即使相互爱也绝对不同居”。在马克林的调查研究中,1972年在康奈尔大学,不同居者中只有7%回答“这是出于道德的理由”,其他人的共同理由几乎都是“因为找不到一星期想逗留四夜的对方”,或“因为在地点上的原因和对方分离”。

这些都说明美国大学里普遍存在同居现象,大学生对同居持好感或容许态度。

马克林总结认为“以全国考虑,大约25%的大学生恐怕经历过同居,50%只要发现合适的关系和情况就准备同居,剩下的大约25%即使有可能,也因为宗教的、道德的及个人的理由,恐怕不会同居”。据马克林说,最后的25%,将主要是女学生和低年级学生。

同居男女的比率始终都是男性较高。1974年对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1000多名大学生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男子和妇女几乎有过完全相同的同居体验(33.4%的男子,32.3%的妇女有过同居的体验)。同居百分比随班级地位的提高而增加(一年级学生为19%,二年级学生为25%,三年级学生为34%,四年级学生为47%)。

在美国,关于大学人士以外的同居者的比例,确切的统计资料几乎没有,但是,实际人数也不一定少。如R.R.库勒依敦和M.L.高斯从1962年到1972年间,以进行过服兵役登记的20岁至30岁男子为对象,做了全国随机抽样调查,采访了2510人。在他们的了解中,这些人的18%回答有六个月以上和女性未婚同居,65%的人回答在一个时期中一度经历过同居关系。回答现在仍在同居的占5%。而且,这样回答的人几乎都是高中以下学历的人。

据古利克和诺敦的报告,在1977年,65岁以上者有8.5万男子同居,在这个年龄群体中占1.3%。可以设想这个数字比实际数字低得多。依罗根据全国抽样调查结果,特别重视的是,同居率在51岁至60岁的年龄群体中占0.3%,相反在61岁以上的人们中占0.9%,增长了3倍。

英国1975年在18——49岁的女性中同居比例占12%,其中18-19岁年龄段占23%,20-24岁年龄段占30%,即年轻女性中同居者所占比例较大。这项调查还表明,在35岁以前结婚的女性中,有21%的人在婚前已经同居,而在配偶中的一个或两个曾有过婚史的婚姻中,有67%在婚前已经同居。

根据1982年英国政府所做的一项家庭调查表明,同居现象在二十多岁的妇女中最为普遍,在分居和离婚的妇女中比从未结过婚的妇女要普遍得多。从1981——1982年的政府一般家庭调查的抽样的综合报告中发现,在18-49岁的分居和离婚的妇女中有20%的人正在同居,而与此相比,在未婚妇女中只有10%的人在同居。

美国国情调查报告说,三十岁以上的人同居的比率相当高。这可以推测,有结婚经历的同居者,即现在处于分居中、或离婚后的同居者,存在很多。一项在美国全国抽样调查了2510个年轻男子的比较研究发现,未婚者的21%,有一次结婚经历人的14%,几次结婚、离婚人的35%,分别在同居。这个资料也许是显示了几次结婚失败的人在把同居作为可以代替的生活方式而更多地率先选择。

令人惊讶的是,美国一些研究者发现同居者在适应尺度上和非同居者没有特别的不同之处,在社会阶层和家庭背景上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差异。也就是说,同居者不是什么特殊的人或有特殊背景的人很多研究比较了同居生活和其他夫妇婚姻生活所经历过的安定性、情绪亲密和满足程度后指出,几乎两方都看不到差异。结婚的人和同居的人在发挥当事人各自作用的做法上,几乎或完全没有差异。在进一步比较研究正在同居的人和处于稳定状态的恋爱关系的人后发现,这两种类型的情侣在伙伴关系上,或在相互关系的幸福感上,相互很不好区别。但是处于稳定恋爱关系的人对结婚表示了更多的许诺。

3.同居:从地下转向公开。

同居现象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人们逐渐接受和容许的过程。下面以美国的历程说明这个问题。

未婚男女同居的现象,经过不同年代,在美国已有了很长的历史。它特别发生在经济低下的社会阶层中。另外,作为不仅没有结婚登记,而且也不举行结婚仪式的同居想法的试婚(trial marriage),在20世纪初期以来,也成为许多思想活跃者议论的话题。但是,这件事在美国中间阶层中迅速实践起来,也就是最近二十年间的现象。

美国人不会忘记本·B.林赛,他是一位美国法官,少年犯罪问题的国际权威,有关青少年犯罪和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诉讼程序的改革者。1927年与温顿特·埃文斯合写了受到广泛议论的《伴侣婚姻》一书。在书中他提出了实行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

为了这一理论,林赛失去了他的职务,因为当三K党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这一制度是为了促进青年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意识到罪时,他们就联合起来把他赶走了。

林赛虽被罢了官,但他所倡导的试婚却被保留下来。

大约在1960年前,一直仿效和发挥着英国习惯法的美国法律,力图依靠各种详尽的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遏制未婚同居行为的,有禁止以假夫妻名义寄宿公寓的地方法,有禁止跨州转运妇女以从事道德败坏活动的联邦条例,还有种种使未婚男女无法购买房子或租用公寓的规定。与同龄女孩结合的男孩,常常被判犯强奸幼女罪。通奸在理论上,有时在实际上被看作刑事犯罪,但通过民事诉讼可使其更有效地受到处罚,因为被控犯通奸罪的丈夫或妻子在分居、赡养、离婚、监护等方面,都会受到严厉的对待。非婚生子女几乎没有继承权。事实上,在美国的传统中,所谓姘居关系的人,是被看作处于娼妇那样状态的配偶关系。直到1976年7月,同居在20个州被认为是当然的违法行为。未婚男女间性交往的“私通”,在16个州和华盛顿被看作是违法行为。而且,根据各自的规定,对同居的刑罚相当严厉,很多州规定最高罚款500美元和6个月拘禁。尽管实际上这是很少强制执行的。

店主和房东在拒绝接纳未婚同居者时,常常比法律规定的还要严厉。在大学和其他公共机构中,男女分住在门能上锁或有武装警卫隔开的房间。少年男女发生了性行为,被看作少年犯而关禁闭,有时被送进监牢。怀孕少女自然要被学校开除,还可能被送到与外界隔绝的机构,她们的孩子也被送给他人收养。

60年代初发行的康奈尔大学学生报纸说:“在1962年,一个研究生因在他的公寓里和一个女性同居而受到学校无限期的停学处分。在1964年,一个男学生和与大学无关的女人在地方旅馆过了一夜,受到严厉的批评。”性道德是大学当局从来就关心的事。“和并非看护者的异性过一夜”,在学校管理者看来,是违反性道德的。

过去所有比较了父辈家庭和学生家庭的研究,都报告说大多数父母认为,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在情绪上是不健康的,而且是愚蠢的。如果自己的孩子要做这种行动,父母们都回答说将阻止这种行动,或使其断绝此念。

1960年以前,那种尴尬的新郎携怀孕新娘在某种社会压力下举行仪式的勉强婚礼,是非常普遍的。但1960年以后,这种现象已几乎绝迹。

从1965年开始,新法律开始出现新的动向。例如,在50年代的美国,未婚同居男女所生的孩子,还被看作私生子,也当然被看作是违法的,但有关这些孩子的各种权利,在许多判决中显著地扩大起来。关于同居者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存在一定要使严密的规定继续发展的新动向,例如出现保护同居妇女财产权的规定。

但是,各州法律存在明显的多样性,很多州还不是很明确地承认这些权利。

官方的各种限制一经消除,民间管理人员除了照办以外,别无选择。

大学的校长们不再扮演负责学生贞操的监护人的角色。学生宿舍男女杂居,男女学生同居也予以容忍。M.哥顿总结了这些变化:第一,几乎所有男女同校的大学,甚至只有女生的大学,都存在撤消现存的禁止学生夜间外出条款的动向。

第二,规定不准住学生宿舍带异性客人的规则流于自由化。而且现在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里,学生夫妇在宿舍组成家庭已成为可能。第三,规定在校园外生活的规则也自由化起来。曾经有若干大学和学院要求所有的学生住在大学管理的宿舍和受到大学监督的学生宿舍。但在今天,对于学生在校园外生活,很多大学已使它的规定越来越自由化了。

旅馆主人对共租一房的男女是否夫妻也不感兴趣。另外,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社会福利机构政策的改变,使得未婚母亲完全有资格领取福利津贴和其他家庭补助款项。

3.为什么同居“热”起来?

对个人而言,同居具有一些相当吸引人的地方。1980年露西等人一项对大学生进行的为期九年的研究发现,同居的五个最重要的原因包括:(1)便利;(2)协调性试验;(3)对伴侣的爱慕;(4)希望建立一种较永久的关系;(5)经济原因。

他们未同居的原因包括:(1)父母不赞同;(3)伴侣不同意;(3)道德约束;(4)怀孕的恐惧。在有关同居者的文献中看到的三个最重要的积极效果是,友爱性、性的满足和经济利益。同居者由于同居,都感到从他们付出强烈牺牲的关系中得到相当的利益。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同居方式。

但是,这些好处在过去也是存在的,为什么就没有流行起来呢?看来需要在社会环境的变化中去寻求答案。

同居普及的原因,是无数因素相互影响造成的,当然不能只特定为单个的因素。

有人按照影响力从大到小的顺序对美国同居普及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和解释。

第一个被重视的是美国的“城市化”因素。城市化现象在种种意义上朝接受同居行动的方向起了作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不同身份的人拥向城市,这使匿名性的机会增加,而且使私生活和个人秘密的领域扩大。在这里,一方面是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作为巨大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变成机械的东西,人与人相互之间只有非人格的关系,即变成作为达到目的的单纯手段而接触的形态。另外一方面,人际关系又疏远和孤立,渴望相互信赖的人们又被迫极小范围地缩小接触,变成不寄托于第三者乃至自我陶醉的封闭关系。城市的生活形式可以说是培养新的生活方式——同居的母体。

其二个因素,是20世纪初妇女解放的志向是在某种程度上的女性的二重基准(double standard)挑战,以及伴随这种志向的对性自由的态度上的变化,即在性的价值及其行动模式上的进化。这特别是从二十年代开始明显化,年轻女性非处女率增大,即未满25岁的年轻女性有性交经验的比率增大,这种现象表面化了。

另外在60年代末期,以体制抗议运动为首,在许多社会变化的影响下,也带来了年轻女性非处女率的增大,大大提高了性自由化下的性解放趋势。性解放不仅是在性的价值和行动模式上向女性的二重基准挑战,以及间接跟来的年轻女性非处女率增大;

性解放还带来了在爱情关系或恋爱关系上接受“直接的性关系”行动模式的普及和扩大。同时,接受直接性关系的行动模式的普及和扩大,反过来又对性解放的倾向有推动作用。总之,美国这些期间的性自由化对同居普及产生消极作用是不能否定的事实。

第三个因素,是和性的价值及其行动模式有很大关系的因素。这就是曾经在美国成为习惯的约会模式的变化。过去,即使是在恋爱关系牢固的年轻人中也不许有性的交往。但到60年代末期,最后遵守这种传统形式的约会行动模式消失了,在恋爱牢固阶段交往的性,一般将被允许和可以实践。约会行动模式变化的这个因素,与那种将性交往置于生殖行为位置上的严格的宗教价值观相反,它是置于真正爱情表现的位置上而意味着性价值的胜利。作为科学避孕手段的药片在美国成为必要,并终于在1954年被发明和大普及,确实是因为这种价值观转换的进步,而决不是因为普及了药片才发生价值观的转换。当然,就是在今天,利用药片等避孕手段的可能性增大,提高了非婚人员越来越顺利地中止性关系的可能性,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第四个因素,是美国大学生中发生的要求按照一般社会人对待他们,抵制大学当局把他们作为孩子来对待。这和以前相比较,与学生们身体成熟早期化和意识成熟早期化有关。这种按一般社会人对待的要求,近年美国大学中有若干制度上的变化,要求允许24小时内访问学生宿舍和对宿舍规则的自由化要求,已具体地和实质性地提出,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男女混合宿舍和夫妇宿舍已然出现了。

第五个因素,是今天美国离婚率的增大和以经济合作为第一职能来追求的结婚,在意义概念上的变化。离婚和个人的经济独立的可能强烈相关,这种可能性越小,离婚出现率也越小。结婚的意义比起“经济合作”来,如果把它放在“人类的成长”和“余暇的探索”的位置上,保持在这种状态,那么结婚和离婚的选择自由度将因此而变大,很多年轻人或很多离婚者可能选择的同居的幅度也将扩大。

第六个因素,是以人类发展为背景,强调个性发展的时代精神抬头。对传统的约会行动和求婚方法的表面性,或对在生活道路上,过早而又简单地结婚并永远委身于此的情形提出疑问,在年轻人中渐渐地具体化了。这和美国的离婚率增大也有很大关系,年轻人把它拿来当作结婚是社会束缚的一个证据。作为这种现实的对应,同居不言而喻是个人成长和发达的机会,而且它是在高水平上使人与人的完全亲密成为可能,这样一种向新风格关系的探索形式开始出现了。

除此之外还可以指出无数因素,但这里只在最后指出一个个别原因。这个个别原因关系到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些方面。即对独身者有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退休金系统,使很多高龄者对结婚或再婚存着疑虑,这是高龄者同居的一个理由。

需要在此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需要强调美国的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因素对同居普及的推波助澜作用。

三、同性恋“异性相吸”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直到最近,异性爱的自然性和优越性还被非常普遍地承认,对同性恋爱则谴责地评价为“变态”。

一些研究者如著名的金西报告提供的材料表明: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存在“双性恋”,即既有异性恋经历又有同性恋经历。这些事实被用来论证这样一个观点:

同性恋是任何人都可能有的一种散漫的经历。从这种观点看来,异性爱是一种“社会义务”,而不是一种“自然倾向性”,而同性恋的“变态”则是一种社会的解释,而不是一种由疾病引起的状态。

普拉默1981年的研究认为,对同性恋的非难可能和它搅乱我们关于“自然世界”的日常观念而造成的威胁有关。他指出,同性恋的含义是“爱”和性欲不必被引向异性,性别是不确定的,在没有子女和不同于家庭的背景里生活照样可以进行。

普拉默宣称,对同性恋的非难是围绕家庭的社会组织的另一面。而且,有些女权主义派别把女性问的同性恋描绘成姐妹关系的根本特征,并认为“义务异性恋”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男子确立了获得和控制妇女性行为的权利。理奇1980年的研究认为,女子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个惊心动魄并在妇女之间得到准许的冲锋号”,“一种能量之源,一个女性力量的潜在源头,这种能量在异性爱制度下被严重地消减和浪费了”随着异性爱的重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不是一种先天的倾向性,而同性恋的重建被认为是一种可以选择并为人们所赞赏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病态的不正常的男人和女人偶然失足而误人的状态,同性夫妻变得更加常见了。

在美国同性恋相当流行,出现了同性恋家庭。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一些大城市就出现了同性恋活动。1950年洛杉矾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要求保护同性恋权利的组织玛塔辛会社(Mattachine Society)。1955年,旧金山成立了女同性恋者组织(Daughters of Bilitis)。50年代初,美国各地的同性恋组织进一步发展。

1966年,15个地方性同性恋组织代表在堪萨斯城召开会议,并成立了同性恋组织全美会议。目前,在美国社会上、学校里、甚至军队中都有同性恋者;同性恋组织五花八门,如“同性恋活动分子联盟”、“玛塔辛会社”等。纽约、旧金山、洛杉矾是同性恋者最集中的城市。他们上街游行,高呼“打倒反对同性恋者的最高法院”、“给所有人以权利”等口号。1971年6月27日,5000多个同性恋者在纽约曼哈顿示威游行,他们队伍中有哈佛、哥伦比亚大学的学生。

1982年7月,美国新闻界披露的国会重仆丑闻,揭露了国会山上2名众议员搞同性恋的丑事。据有关资料透露,在美国现有的535名国会议员中大约有30多个知名的同性恋者。

美国军队中的同性恋者也相当多,据1989年美国国防部一份报告透露,美军中每年有1700人因同性恋被开除军籍。另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美国370万军人中每10人就有1人是同性恋者。台湾《联合报》在引用上述统计后惊呼,“同性恋之风吹乱美国军队。”

据统计,美国男子中约有4%—6%的同性恋者,女子有2%—4%。

现在美国有8个州和几个城市部分地承认了同性恋家庭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就业、医疗、居住等方面。旧金山市政当局还通过一个地方性的“家庭关系”法令,给予同性恋者“夫妻”享有配偶医疗保险补贴的权利。斯坦福等几所著名大学里,校方也同意给同性恋者享有合法婚姻一样的权利,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得一套夫妻住房和其他设施。

在美国,不少地方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可以登记结婚。教堂可以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旧金山一个教堂牧师欧根·摩尔已为200对以上同性恋“夫妻”主持了结婚仪式;夏威夷的阿森·尼尔逊牧师也为85对同性恋者主持了结婚庆典。

根据统计,现在英国每20个男人中,就有一个具有同性恋倾向。

在我国,同性恋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学者的兴趣,如李银河等进行了专门研究。注根据上海性社会学研究进行的一项涉及7个省市同性恋问题的调查,在2万例抽样中,曾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城市已婚居民中占0.5%,在农村已婚居民中占2.3%,在大学生中占7.5%。同性恋在一些地区形成一定小气候。在大城市中都有若干所谓“同性恋角”,即同性恋者的自发聚集地,如公园或广场一角,或某建筑物边。

四、公共家庭:群居群居(有人指公社或居住共同体)的试验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基础上的,这种理论许诺可以创立一种亲密的但是开放的、非专一的制度。群居者们采用了从共同居住的组织如群居村到“开放的”婚姻组织的各种不同的形式。

群居的生活方式有一个漫长而又零散的历史。在过去,大多数群居方式都是以宗教和政治的理想为轴心而建立的。

目前大的群居村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它们起初的意图可能不是重建家庭关系,而是以进行神秘的或宗教的探索、经济的协作、或住房的理智的重组为其核心计划。它们被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组织起来。按照关系结构分为:几个小家庭组成的群居(常被称作“大家庭”),几对伴侣组成的群居,数名没有在居住集体内结为伴侣的个人组成的群居,以及由以上的结构要素形成的混合形式。按照他们的社会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要求可以分为:大学中的学生群居,实行无污染种植法种植农作物的乡村集体,宗教的和以医疗为目的的集体,老人的、残疾人的和其他社会边缘群体的居住集体,最后还有企业居住集体以及(继承了儿童商店和反权威主义教育传统的)以教育为目的的父母和儿童集体。也有人按照群居村的各种类型分为乡村群居村、城市群居村、年轻人群居村、老年人群居村。有的群居村由独身者组成,有的由家庭组成或两者混合。

在群居村中,有的靠耕种土地生活,有的靠自己制造某种产品生存,有的靠亲属支持。这种群居村主要是由共同志趣、共同宗教信仰、共同政见者所组成。

他们的目的是改造传统社会结构和体制,阻止人类向所谓非人性方向发展,以建立互相理解与友爱的更加亲密的关系。有人把群居村作为对传统家庭的一种替代方式,称之为“公共家庭”或“共同家庭”。所有这些生活方式的共同之处仅仅在于,较多的部分无亲缘关系的人在一套住宅(或一幢楼房)中组合为在经济上共同管理家务的住户,除此以外的动机、期望、要求和问题却不相同。但是不管它们当初的目的是什么,不论它们是被如何组织起来的,群居生活方式的冒险扩大了亲密关系的范围,使之超出了夫妇式家庭的狭隘限制。

所谓群居村,按美国人的解释是“为了建立一致的生活方式这个目标而联系在一起的一群人”。在欧洲,60年代初期产生了一种以群居(居住共同体或公社)的形式的实验。70年代初期,第一批出现的几个公社(柏林的第一和第二公社、慕尼黑的赫尔拉公社)还曾被传播媒体热心宣传为可怕的幽灵,公民们马上把它们与吸毒集团、群体性交和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而自此以后大家已逐渐放下心来。

这种变化也在于,迄今现存的或以后新成立的群居村的要求和设想都有了转变,它们不再那么激进,常常很少政治色彩,有时甚至倒有些“市民化”了。

目前,群居村在数量上的发展还不算多。如1981年,联邦德国15-24岁的人口中,只有5%生活在群居村中。据估计,总共有8万至10万个集体,其中居住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在每4-5个居住共同体(约2万个居住共同体)中有儿童生活。

除所谓的“残余家庭”和单独负责教育的父母之外,这种居住共同体——从参与的人数上看——是进行非传统家庭内的儿童教育的最大的试验模式。据1975年统计,美国全国大约有3000个群居村,约10万人。在亚特兰大、波士顿、洛杉矶等城市均可见到。

一提到群居,许多人想到了群婚和乱婚现象。群居村中确实有60年代嬉皮士那种男女混合的群婚性质的群居。有人称之为“时髦娱乐”,即有规则地交换配偶,也有人称为交换婚或群婚。群婚群居的生活是开放婚姻的一种变形。在时髦娱乐的生活方式中,这个婚姻的配偶们可以广泛地分享其他婚姻的配偶,或者交换只能发生在已是老朋友的两对夫妇之间。时髦娱乐为男子和妇女的性行为建立了一个简单的规范。有研究认为丈夫是时髦娱乐的最经常的鼓动者。但是,在群居村中实现乌托邦式的设想,如解除两人关系、“性自由”等等企图,大多失败了。群居村的大多数居民都可能有或多或少持久的两性关系,但亲情伴侣常常却在另一个群居村中。

当然,一般地讲,居住群体在情爱、性生活、忠诚或解除约束问题方面进行试验的兴趣比在小家庭中生活的人要高。

群居中有同性恋群居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同性恋俱乐部等,他们更多的是在寻求身份和角色的社会认同。

群居村在一些方面如经济、情感、家务劳动和儿童教育等具有自己的一定优势。

群居村中以大学生群居村为主体。如在联邦德国1982年已经有18%的大学生生活在居住集体中,几乎30%的大学生怀有这样居住的愿望。有些大学里,已经有30%的大学生在集体的居住形式下生活。对大学生而言,除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是解决住房问题的实际方法外,群居尽管缺乏经济自主性,但是能够在生活中发展性与爱的关系。此外,在集体中还可以有较强的试验能力,同时又有相互的团结作为保护,其社会结构更接近于平等的而不是权威关系的要求(这并不是说,这里没有权威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常常在集体生活的“日程”之中)。居住共同体便于克服因性别产生的角色分工的传统形式,特别是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方面的分工,它给年轻母亲的就业和学习带来方便,促进有关个人困难和人际关系问题的交流。

由于家务劳动和儿童教育由集体共同承担,轮流负责的“家务和儿童服务日”特别减轻了妇女的负担,使她们得以从传统规定的“家务和父母责任”的单方面义务中解脱出来,性别特有的劳动分工趋向于取消。居住集体还冲破了血缘关系的原则,不管是谁的孩子,每个成员都应给予孩子以帮助和关心。集体成员共同协商讨论、共同活动,在情感上避免了伴侣的孤独感。集体使用权减少了拥有个人财产的必要性和意义。个人的需求受集体的自我监督,个人较少受到外界的影响和支配。

对一部分群居成员来说,这种生活方式具有过渡的性质,它在生活的历程中介于在出身家庭中的成长和结婚或建立类似婚姻的生活共同体或者实行独居生活之间。

大多数群居的成员流动性很大,很少有两年以上不变的集体,群居对成员的更换从组织上、社会角度和心理上给予的抵制比家庭要少得多。对于大多数年轻居民希望具有灵活性和活动性(比如为了变换工作或学习地点)的要求来说,群居似乎比家庭合适得多,它看来至少在接受教育的阶段是更起作用的初级群体的形式。在青年人脱离父母的过程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和心理问题发生的生活阶段上,与同龄人一起居住还具有重要的确定方向的作用。

五、“性解放”:人性彻底的解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性解放等同于“性放纵”和“淫乱”,被视为资本主义腐朽和没落的生活方式的显著标志。性解放固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爱情自由”和“婚姻自由”,但是也不能简单化理解。美国洪堡大学社会心理学家卡·瑞特纳在1986年访华期间给我国的《家庭》杂志撰写了一篇文章,他谈到:“一提起西方的性解放,许多中国人便会认为它的唯一含义是肤浅轻率的性放纵(例如,《家庭》1983年5月号就刊载了这样一篇文章:《在性解放的歧途上》)。事实并不尽然。性解放的含义更广泛复杂得多。凡是能够使人得到亲密、欢乐的爱情的一切,它都包括在内。例如,对性神秘感的破除,力争从性生活中得到更大的乐趣,以及对形形色色阻碍性生活幸福的传统观念加以反对,等等。当然,也有人把性问题公开到了极端,随心所欲,惟‘乐’是图。但对大多数西方人来说,他们则受益于性解放进步的一面和人与人之间建立了较以前为好的关系。”“性解放”思潮在西方的出现有其人文主义的历史的根源。欧洲人文主义思潮19世纪下半叶首先在意大利兴起,十五、十六世纪发展到欧洲各国,其主要内容有:

肯定现实人生的意义,要求享受人间的欢乐;提出个性解放,要求个性自由;

歌颂人性的完美与崇高等等。欧洲人文主义思潮范围极广,流派林立,影响深远。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影响到性领域并逐渐形成了“性自由”和“性解放”的思潮。“性解放”从20世纪20年代前后在西方开始出现,到60年代以来已逐渐在一些国家流行起来。西方性解放含义十分广泛。凡是能够使人得到亲密、欢乐的爱情的一切,它都包含在内。

概括地说,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破除人们对性的神秘感。

20世纪以后,性神秘观念受到巨大冲击。“性解放”论者认为,人身体的一切都是上帝创造的,不必为此而害臊。在他们看来,男女性生活也没有什么神秘,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对性生活的难题要抱坦诚的态度,并主张开放性教育。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有些西方国家的“裸奔”,裸体日光浴场等是顺理成章出现的现象。

2.自主的性行为。“性解放”论者认为,爱情不仅是精神的而且是肉体的。“如果人们相爱,性生活当然是爱情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对性生活的种种限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性生活是促进爱情的积极因素。他们还认为,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有助于人们作出终生伴侣的抉择。结婚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手续而已,在此之前,男女只要彼此相爱,就可以在一起过性生活,通过一段同居,如果双方感到满意,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手续结为夫妻,如果双方并不满意,那么就赶快“散伙”。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可见,他们对非婚的两性生活持自由、纵容的态度,这种观点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接受和发展,并提出了要求性解放的口号。

3.男女平等的性生活。

美国和西欧有些性学家把“性自由”、“性解放”看作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

他们还用一个专门术语来表明这种进步的变化,即“性革命”。在一些女权主义者看来,“性解放”同妇女解放密切相关。19世纪以前的妇女的作用无非是丈夫发泄性歌、生儿育女的工具。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妇女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这种性生活不平等现象也有所改变,妇女作为和谐性生活的一方,开始要求平等。他们还认为,“性自由”、“性解放”带来的一项成果,就是妇女在性行为方面长期所具有的生物学方面的自卑感,已经成为过去。

可见,西方“性解放”的内容,具有合理的因素,如破除在两性关系上的神秘感,对性生活难题的坦诚态度,开放性教育,普及性知识,注意夫妇性生活的调适,对各种各样阻碍性生活幸福的传统观念加以反对,并力图从理论上探讨两性关系的发展趋势等等。尤其打破了传统的“性禁锢”,诚如许多西方学者所说的“这是一切解放运动中具有最伟大意义的解放”。

但是,性解放运动中为了反对“性禁锢”,一些人确实采取了极端的形式,使人们将其与性放纵等同起来。在个人享乐主义基础上,一些人认为,肉体是属于个人的,自己愿意和谁发生性关系,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享乐至上”和“实用主义”哲学使人们认为,感官上的快乐就是人生目的。这种人生目的以追求最大限度的感官刺激为满足,两性关系成了强调刺激、新奇、多样性和不断换胃口的东西。

美国有一些以颓废派自居的人,认为“许多当丈夫的和当妻子的都越来越多的只把他们的配偶当成是满足感官需要的物体或工具”,当成“性机器”。因此,他们赞成像“扔掉纸碟子,扔掉剃刀片,扔掉尿布”一样,扔掉一个用过的人。有人称之为“杯水主义”。在恋爱时,满足性的要求远远超过了爱情这一精神上的需要;

在择偶时,“能不能满足床上的需要”、“床上表现如何”变成了第一位的问题。“性解放”思潮流行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一定程度上应合了社会的需要。

二战以后,随着西方的激烈竞争和消费主义的盛行,使人们很难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在许多人中产生了一种不安全感和不安定感。人们普遍感到精种空虚、思想苦闷。追求个性和享乐主义抬头。特别是美国越战以后的要自由,反传统运动,一些年轻人采取了反社会形式,并首先从身边最近的家庭开刀,尤其是把矛头针对传统婚姻家庭伦理。

第三节 我国婚姻:来去自由

一、寻找另一半: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为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的之言”。婚姻取决于家庭的利益。婚姻当事人没有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一般青年男女成婚,都是在媒人蛊惑下,由父母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决定。儿女的义务就在于服从父母的旨意。在这种婚姻状况下,父母的标准就是子女的标准,婚姻当事人不可能有自己的标准。

一般我们称之为“包办婚姻”。另外,还存在用金钱作交易的买卖婚姻。

婚姻自由作为想法和尝试在历史上早已有之,但是只是到20世纪以来才付诸于实践。在解放前婚姻自由并没有真正在全国大范围内实现,但是积累了一些经验。

有人统计认为1949年以前包办婚姻占95%以上。

1949年解放以后,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表现在四个内容上:择偶权自主,男女平等择偶,择偶标准多样,择偶方式多样。

1.择偶权自主化。

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传统结婚模式,从包办婚姻走向了自主婚姻,这是一大历史的进步。

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五城市的抽样调查,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包办婚姻已降为0.94%,在农村已降为3.7%。1989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对977位已婚青年男女的调查显示,婚姻由家庭安排者只占4.7%;

在选择配偶的条件上,“对方人品好”占第一位;把“寻求感情伴侣”作为婚姻的第一动机者占80%。根据1990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首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现今我国排除家庭和亲朋等外界干扰的自主婚姻已占了主导地位。在已婚的被调查者中,属于“自己决定”或“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3.89%,男性的自主婚姻率为78.34%,女性为69.72%。1991年妇女地位调查中,女性(妻子)初婚自主者(包括父母反对也能自主决定)城市占94.64%,农村占70.88%。

由父母决定而自己同意者,城市仅为4.98%,农村为28.98%。同男性自主初婚者相比,城乡仅分别低0.9和81个百分点。

尽管在形式上包办婚姻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有一些父母粗暴干涉子女婚姻的现象,但是各种资料都显示,我国婚姻已属于自主型,基本上改变了过去父母包办婚姻的传统模式。

择偶自主还表现在择偶过程中当事人受社会、政治环境和舆论的影响减少。

在社会舆论、政策、思想观念“一边倒”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择偶中的“一边倒”,以往择偶过程中出现的“干部热”、“工人热”、“军人热”、“知识分子热”突出地反映了这种倾向。这种择偶中的从众心理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使择偶者正确地利用群体的经验,并在群体中获得一种安全感,但是消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容易使择偶者丧失主见,限制了择偶的自主性。改革开放以来,以往择偶中的从众心理有了很大转变,据调查,就择偶者对职业的选择来讲,已看不出明显的职业倾向性,明确限定职业范围的如:要求对方是干部、军人、医生、教师、远洋海员等,只占择偶者的7%,而职业不限和未提出职业要求的占了93%。以往择偶中人们崇尚和追求的干部、军人的比例已下降为3.1%。针对一些人择偶以有钱人作为追逐的对象,时下流行“90年代傍大款”的说法,但是在杨新科等人调查的样本中并没有得到证明,明确要求择偶对象是“老板”或经理的比例几乎为零。这充分说明,如今人们在择偶中的从众趋向已减弱。

2.择偶的平等性增强。

以往择偶中,似乎只有男的“高大全”,女的“弱矮小”才般配。实际上使女方在择偶中处于被动的不对等的境地,严重影响了女方在择偶中的自主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妇女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的提高,男女在择偶中的不平等状况有了变化。据杨新科调查,1985年要求对方条件相当或对等的女性占13.3%,男性为14.8%;到1995年,女性已达到23.4%。上升了10个百分点,男性达到20%,上升了5个多百分点。可以看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男女要求择偶条件相当或对等的比例呈稳定的上升趋势,而女性则更快,这表明妇女在择偶中的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大大增强。同时也表明择偶者双方已由传统的注重父母家庭条件等外在的“门当户对”向注重双方自身素质等内在的“门当户对”转变。

在个人素质方面,传统的“男高女低”不再是人们择偶的唯一信条,男女相当和女高男低有所发展。据调查,1995年要求男高女低的仍占60%,居主导地位,但要求条件相当和女高男低的分别上升为21.2%、11%。这表明传统的男高女低的模式已受到挑战。

在地域上,传统的城男城女、农男农女的模式已逐渐打破,农男城女、城男农女、男向女流动成为新的动向。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别的缩小,地域之间的开放,以及交通、通信事业的发展,我国择偶的城乡限制、国界限制及传统的女向男流动的模式已被打破。1995年择偶者要求对方是城市户口的已由1985年的10.3%下降为5.5%;有跨地域择偶要求的已达到52.56%,地域不限或未提出地域要求的占47.56%,其中,男性有跨地域要求的为39%,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61%。女性有跨地域要求的占66%,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34%。女性的跨地域要求主要是流向沿海开放城市及港澳台地区,占25%,海外占3%。由此可见,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大开放大流动的格局对择偶者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现今虽然女向男流动仍然占主导地位,但男性向女性的流动也成为现实,仅甘肃省陇南地区男到女家的就达15万人之多就是佐证。女性流动和男性流动的共同点都是由相对贫困的地区向相对富裕的地区流动,由相对封闭的地域向开放的地域流动。

区别在于男性的定向定点意识较模糊,显示了“大丈夫四海为家”的风范,而女性则较明确。

在年龄方面,传统的男大女小开始与男女同龄、女大男小并存,年龄差距拉大的趋势有所加强。据调查,现今择偶者要求年龄相当的占9%,要求男大于女占88.6%;另有4%男性要求女大于男5岁以下。这表明传统的男大于女模式仍占主导地位,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男大于女的年龄差在扩大,据有关方面调查,80年代初,我国男女婚龄差在3岁以内和男女同龄结婚占绝大多数,大于3岁以上、小于6岁以下者占18.84%,为此有人预言我国婚龄差的差距将呈缩小趋势。但如今,男性中要求比自己小5岁以下的只占10%,要求女性小6-10岁的占22%,小11至15岁的占7%,小20岁以下占2%。女性中要求年龄相当的占8%,要求男性大10岁以下的占41%,大15岁以下的占24%,大20岁以下的占9%,大25岁以下的占2%,另外未提年龄要求的占6%。这表明,现今的男女青年均喜欢年龄差别拉大,尤以女性突出,今后老夫少妻不再是个别现象了。造成男女择偶双方年龄差距拉大的原因很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一般讲,男性主要是为满足情感、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女性则更多的是追求大龄男性的成熟、事业和成就,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女性择偶的务实心理。

头婚配头婚与头婚配再婚、再婚配再婚并存,传统的贞洁观趋于淡化。据杨新科调查结果,男女择偶者对未婚的要求呈下降趋势,女性择偶者中对婚史不限及未提出要求的已占到71%,要求未婚占29%;男性择偶者中对婚史不限及未提出要求的占44%,要求未婚的占56%。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男女在择偶中对婚史的要求不再严格,特别是女性,在对传统婚配观、贞洁观的批判上比男性更胜一筹,充分反映了我国择偶模式的进步和文明化趋势。

3.择偶标准多样。

建国以来,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总体上讲属于传统道德型:找妻子要贤惠、勤俭、孝敬老人;找丈夫要忠厚老实、吃苦耐劳、品行端正。随后,与国家“政治挂帅”的氛围相适应,人们在注重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又逐渐重视对方的政治地位、政治条件和荣誉。如50年代人们追求英雄模范人物、军官、党政干部;60年代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人们开始重视对方的家庭出身,工人、军人、贫下中农成为追求的对象;1978年以后,随着知识分子地位的提高,人们的择偶目光又聚焦在拥有文凭和学历的大学生、研究生身上,知识分子成为追求的对象。由此可见,改革开放前,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基本上属于政治道德型。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择偶中的政治因素趋于弱化,但道德因素仍是人们首选的条件。据有关方面调查,1982年,绝大多数男女青年都把忠厚、善良、诚实、作风正派作为择偶的首要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我国公民择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道德标准呈下降趋势,而务实性的标准普遍上升。从征婚者对自身条件的介绍看,100%的男性均将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职业作为主要内容,92.3%的人提到自己的身高,51%的人提到自己的教育程度,73.3%的人提到自己的容貌,只有40%的人提到自己的品行。从择偶者对对方的要求来看,1985年,要求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好的分别只占57.37%和2.1%;到1995年,这两项分别上升为73%和40.1%。其中对经济条件的要求上升最快,幅度最大。相反,传统的道德品质要求如为人正派、忠厚朴实、品行端正则分别由1985年的38.2%、35.9%和23.4%,下降为1995年的22.2%、16.9%和9.4%。

择偶的务实标准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背景看,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了,这是择偶中政治道德标准下降的重要原因。其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日益关心个人的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成为可能,这是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难以想象的,它充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再次,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还没有为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缔结婚姻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爱情为基础的理想与尚未排除物质条件考虑的现实之间尚存一定的矛盾,对于多数还未完全摆脱经济羁绊的中国人来讲,婚姻的“成本”还很高。因此,在择偶中重视经济物质条件就成为一种必然。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区和性别的差异,择偶标准的务实性其表现是有差别的。

以地区而言,沿海开放地区比西部内陆地区更注重务实,我们以有文化知识、经济基础好、相端貌美等条件作比较,沿海开放地区择偶者要求的比例分别是31.2%、17.6%、17%,明显高于西部内陆地区的28%、14.2%、6.4%的比例。另外,沿海开放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务实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西部内陆地区由于改革的深度和广度都慢于沿海地区,人们的务实观念还留有较多的计划经济成分,就有正式职业这项标准而言,西部内陆地区有此要求的占21.8%,而沿海开放地区则为7%。

不同性别对务实的要求也是有差别的,女性特别要求男方经济条件好和身体健康,分别为35.9%、32.8%。男性则最重貌美和身体健康,分别为41.7%和40.2%。这说明中国几千年的“嫁汉吃饭”、“男才女貌”或“男财女貌”的积习仍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现实社会中两性经济地位上比较悬殊的不平衡格局。

以这种男女经济地位上不平衡事实为依据,现实中男性经济收入必然成为女性择偶的主要条件之一。

我国公民择偶中对政治道德标准要求下降、务实标准上升,并不意味着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已绝对功利化了。事实上,在人们重视务实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其他的标准和要求,相反择偶标准的内容比以往更丰富多彩。据统计,现今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多达30多项,但使用频率较高的标准一般在20多项,其中外在的标准加健康状况、相貌、职业、身高、年龄、地域、经济条件、文化程度、住房共有9项;

内在的标准如:品德好、为人正派、事业心强、正直善良、有才干、好学上进、大度豁达、性格开朗、有修养、诚实可靠、忠厚、重感情、体贴人、通情达理、成熟稳重等则达到15项之多,占了62.5%,其中“重感情、体贴人”所占的比重已由1985年的6.4%上升到1995年的22.2%。“有修养”也由1985年9.4%上升为1995年的19%。

这充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追求务实和外在标准的同时,并没有放弃道德和情感等内在标准的要求,择偶标准已趋于综合化,区别在于每一个人均有自己不同的侧重。

4.择偶方式由亲朋介绍为主向充分利用社会媒介发展,通过社会媒介择偶已成为主要手段之一。

择偶方式是指配偶双方相结合的一种外在的手段或桥梁。由于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我国确定婚姻关系,多数需要中间媒介,据统计,我国通过自己认识而结合的只占32.98%,大约77.02%的人需要通过各种中间媒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择偶方式主要是以朋友介绍为主,朋友介绍也是社会媒介择偶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对父母包办和亲戚介绍而言是一大进步,扩大了择偶的范围,增强了婚姻的自主性,因为介绍人只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恋爱和结婚的决定权,仍然操在婚姻当事人手里,但是,朋友介绍仍然使择偶受到社区和群体活动圈子的限制。同时朋友的主观意志也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择偶者的判断和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发展,婚姻媒介已冲出家庭、亲戚和朋友介绍的狭小圈子日益社会化。通过各种婚姻介绍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择偶的已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姻介绍机构不计其数,报刊征婚已是十分普遍非常自然的社会现象,仅以新闻媒介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征婚为例,从1981年北京《市场报》第一例征婚广告开始到1993年,全国各地报刊电台等发出的征婚启事已达200多万条,平均每条收到应征信200余封,据此保守地估计,全国正式征婚者加上应征者至少不下几千万。目前,中国社会现有的几十种主要职业中,几乎所有的行业、部门都有人涉足多姿多彩的征婚世界。以往,在人们心目中,通过社会媒介择偶的只有大男大女或中老年丧偶、离异者。如今,这种看法正被推翻。

据杨新科调查,1985年,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介择偶的主要是大龄青年。

其中,26岁至30岁之间的占44.0%,31岁至35岁的占32.5%,二者合计共占76.5%;

36岁至40岁之间占15%,41岁至45岁之间占4%,46岁至60岁之间占4%。

25岁以下的几乎没有。到1995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26岁到30岁之间的下降为29.5%,31岁到35岁之间的下降为19.5%,36岁至40岁之间仍保持15%,41岁至45岁之间上升为8.5%,46岁至60岁之间的上升为8.5%,而25岁以下的则占到了18.5%。

这表明,现今通过社会媒介择偶虽然仍以大龄青年为主,但已不仅是大龄青年的专利,而成为各年龄段择偶者共同的方式和途径之一。他们中年龄最大的为79岁,最小的19岁,可见跨度之大。从离异丧偶者占征婚的比例来看,1985年为17%,1995年为20%,这表明,改革开放之初离异丧偶者并不占主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比例有所上升,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率增大再婚人数增多有关;二是离婚、再婚可耻的观念已发生变化,尽管离婚丧偶的征婚比例在增大,但仍不占征婚的主要地位。

上述说明征婚这种形式并不是某个特殊阶层和群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广泛的社会行为。

当然,通过社会媒介择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首先从地域讲,城市的社会化程度高于农村,沿海及交通信息发达的大中城市高于西部内陆地区。据杨新科调查,北京、广东、江苏等沿海和开放地区利用现代大众传播媒介择偶的人数远远高于西部内陆地区,其中,北京为9.6%、广东为13%,而地处内陆的甘肃仅为1.4%。这表明,择偶方式的社会化程度与开放的程度是成正比关系的,内陆地区在择偶方式观念的转变上明显落后于沿海开放地区和开放程度高的大中城市。

从性别看,尽管女性首先开创了报刊和电视征婚的先河,但她们最初在征婚大军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1985年女性为22.5%,而男性则为77.5%。经过10年的发展,1995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女性已达到41.5%,男性则下降为58.5%。这说明由于女性独立性、开放性的发展使征婚者的人数正趋于接近男性,但仍比男性低17个百分点。

从职业讲,不同职业者在择偶社会化方面是有差距的。据调查,通过社会媒介择偶的工人、国家干部、教师、科技人员、农民、个体户、公司职员、打工者、厂长、经理的比例分别为:23.7%、19.25%、10.8%、9.7%、9.6%、5.26%、2.16%、1.3%、0.79%。这表明,工人、国家干部、教师和科技人员在择偶的社会化方面是走在前面的,这与他们所处的环境、具有的文化素质、见识和易接受新事物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表明,是否选择社会化的方式择偶与人们的经济收入并无直截关系,主要取决于择偶者的思想观念和性格的开放程度,另外与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有一定关系。

择偶方式社会化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其一,它为择偶者跨地域、跨行业流动提供了条件,为择偶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天地。其二,它为择偶双方自主择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避免了某些介绍人在牵线搭桥过程中施加的主观影响。

其三,它为择偶者充分认识自我提供了机会,使择偶者在择偶中进行充分的自我认识,及时调整择偶条件和目标。其四,它冲破了传统的将择偶视为庸俗、色情、见不得人的陈腐观念,使含蓄、意会、转弯抹角的择偶方式向直截了当、更符合人的本性的方向发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爱情始终被视为一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在十年动乱期间,爱情被当成一种流氓语言,成了堕落、腐化的代名词,在这种条件下,男女青年即使相爱了,也只能曲折地表达自己的感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现代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传统的观念必然遭到人们的批判。如今,在相当多的人们仍习惯于爱的“意会”的同时,明快、爽朗、坦率、热烈和真诚将成为择偶中新的美学原则,择偶方式的社会化正是适应人们择偶观念变化的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

我国择偶方式的社会化,从』总体上讲是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文化的变革息息相关的。信息事业的发展、西方先进思想的传播特别是思想观念和性格的开放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择偶方式的社会化程度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二、“阴阳大裂变”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在发生变化。连年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1986年,作家苏晓康写了一篇《阴阳大裂变》的报告文学,专谈离婚问题,引起了全国振动,后来“阴阳裂变”就成为离婚的代名词。

1.中国离婚的总态势:三级跳。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本世纪以来中国离婚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这一时期沿袭中国传统社会的离婚制度,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统治和稳定家庭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也对男方的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低下。

第二,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一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全国性的离婚统计数字,但据一些地区的不完全估计,粗离婚率在0.6%。左右,一般离婚率则介于0.9%。至1.6%。之间。

第三,1949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并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

这一时期我国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从1950年的18.6万件猛升到1953年的117万件,粗离婚率首次突破1‰,高达9‰。1954年我国的离婚率开始大幅度地回落,一直到1960年都保持在0.5‰左右的较低水平。1960年后,我国又经历了一次离婚高潮,但这一次高峰增长的幅度小于第一次,粗离婚率大约接近‰且2年后(即1962年)又跌回1960年的低水平。自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我国再次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离婚率于1987年又一次超过1‰,而后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和结婚离婚比也从1979年的0.06‰和5.04‰分别提高到1993年的1.57‰和9.96‰,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4%和5%。90年代的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

有关离婚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离婚状况具有六大特点。第一,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其间多次上下起落,幅度也不小。如1953年第一次离婚高潮时的粗离婚率是60年代低谷水平的4倍,而“文革”期间的粗离婚率则只有90年代初期的1/3。第二,在国际大家庭里,我国仍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社会。

1991年我国粗离婚率不及美国的1/3。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而在亚洲各国中,我国离婚水平已超过韩国和日本,与新加坡同属离婚率较高的国家。第三,我国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十分庞大。1990年我国离婚人口数为160万,分别是法国的15倍,日本的10倍和美国的1.4倍;1993年我国离婚人口总数上升为182万,居世界各国之首。第四,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的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

另外,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在城乡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第五,我国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近些年约为70%以上,略比美国低一些(80年代美国人离婚者再婚比例,男的为83%,女的为80%),表明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否定婚姻本身。

最后,我国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发挥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第二,这些年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对以往只见物不求情的婚姻带来更为严重的挑战。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极“左”思潮指导的社会道德宣传中维持下来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变化,约占我国婚姻家庭60%的凑合家庭,具有潜在的破裂危机。

如果按照目前的状况发展下去,可以预计,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继续提高,并可能逼近西方社会的水平。

2.谁最容易遭遇离婚?

研究表明,已婚的青年女性、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妻、文化程度低下的男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业女性最容易出现离婚。

从性别来看,我国已婚女性人口表示愿意中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的70%左右。由此看来,对现存婚姻表示不满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我国离婚人口出现低龄化。1986年全国离婚案例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介于26-35岁之间的占60%以上。上海、西安、天津、广东的湛江和湖北的黄破等地举行的专门抽查也表明,35岁以下离婚者约占离婚总对数的2/3。不过,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则显示,我国离婚人口似乎正从低龄向中龄过渡:年龄在35岁以下的若干组离婚人数只占离婚总数的31.6%,而年龄为35-44岁的两组离婚人口已占24.5%,离婚的高峰年龄组也移至35-39岁,该组的比重达到13.6%。最近一项离婚研究也发现,我国男女离婚时平均年龄分别从80年代初的34.4岁和31.2岁上升为90年代初的35.8岁和33.2岁,分别提高了1.4岁和2岁。以上统计资料说明,如不考虑人口的其他特征,已婚的青年女性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离婚风险。

从离婚者的婚姻年数和夫妇年龄差异观察。据了解,全国各地约有70%的离婚者的婚姻都是在5年以内破裂的,但最近的全国11个区县组织的抽查结果却表明,我国婚姻平均存活的年数有所延长。80年代初,我国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为6年,到了90年代,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延长为7.6年,比80年代初提高1.6年。90年代初期,婚后一年内离婚的比例为9.9%,1-2年内离婚的为11.9%,结婚满4年内离婚的比重为38.7%,比80年代初的60.8%降低了不少,这说明了当代中国离婚事件也可能发生在婚龄较长的夫妇当中。婚姻的另一个特征是夫妇年龄差基本上与离婚风险呈正相关,即年龄差比较小的夫妇比年龄差比较大的夫妇离婚的概率低。我国涉外婚姻的高离婚率不能不认为与它的配偶之间高年龄差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婚龄较短的婚姻都相对比较容易发生破裂危机。

从夫妇双方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角度观察。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是个人社会面貌的重要标志,和离婚风险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离婚率呈U字型分布,即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和文盲半文盲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但是,当分别男女考察离婚人口的文化程度分布时,女性人口离婚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已婚女性,其离婚概率越大,相反,男性人口离婚率则与文化程度呈负相关,即文化程度越低的已婚男性,越容易成为离婚者。以1990年为例,文盲半文盲的男、女性人口的离婚率分别为1.76%和0.28%,女性人口离婚率为男性的1/6,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男女离婚率分别为0.52%和0.8%,高知识水平女性离婚率比同等学历的男性超出了0.28%。从离婚人口的职业结构来看,男女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除了个别类型的职业外,男性从业人口的离婚率和职业文化技术程度高低表现为负相关,越是从事文化技术程度高的职业男性,越不会成为离婚者。相反地,职业女性的离婚率似乎呈正态分布,即两头低中间高的钟形分布,其中女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的离婚率为最低,大约只有女性办事人员以及商业和服务性工作人员的1/5强。所以,如果只从社会面貌来分析的话,文化程度低下的男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业女性都属于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

3.为什么会离婚。

国外有关当代离婚的原因分析,大约可以分为4种不同的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的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因为一个人20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在10年、20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的解释,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经济学的探讨,认为高离婚率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的分析,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与国外学者多学科多角度研究的方式相反,中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或者说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探讨当代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微观研究离婚动因主要包括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协调、一方残疾和一方犯罪等。

有人认为目前的离婚行为是受浪漫爱情的注重、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功能的改变、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对离婚条件的放宽以及受剥削阶级腐朽享乐思想的腐蚀等六个社会因素的影响;有人认为我国近年离婚水平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冲击了陈旧的传统观念、新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增强了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有人认为今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高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改革开放、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有人认为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在50年代是反对封建婚姻的结果,在60年代归因于妇女争取权利平等的觉醒,在70年代是政治运动带来的副产品,在80年代则是多元化原因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

中国的择偶观念变化,主要是未婚女性择偶观念的变革。首先,当初的政治联姻转变为如今的经济婚配,物化或钱化的条件成为把握婚恋天平的重要筹码。北京的一次调查显示,近1/3的女性希望男方有高收入,而愿意选择男方比自己的收入低的女性达不到1%。这种拜金不拜人或重经济实力轻感情基础的择偶价值标准很难为日后的婚姻生活注入情感的活力。其次,不少年轻人仿效西方人,迷恋“感觉”婚姻,以求潇洒走一回,他们用一时激情替换持久的感情,用生理冲动取代心理爱恋,于是就草率成婚,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走向离婚。第三,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狭小通婚圈逐步扩大,跨大地域空间的异地择偶日渐增多。据统计,仅我国农村的跨县婚姻目前已达到14%。这种异地婚姻往往由于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的支持和约束,又面对更为严重的地区文化习俗差异的摩擦而相对不稳定。值得一提的是,女性择偶观念的变化还表现为婚后对原先配偶选择的反省和对择偶标准潜意识的调整,当这种调整或改变了的择偶标准与现有的配偶发生严重脱节时,就会放弃眼前的婚姻换取重新选择的机会。

当代中国家庭观念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和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横向或同辈关系。过去,我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总是以家庭纵向的利益关系为重,先是父母或家长居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高峰,接着又是独生子女演化为家庭活动的中心,而夫妻横向关系一直处于附属的位置。这种重纵轻横的传统家庭观对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夫妻横向关系本身的质量,特别是个人对在家庭纵横向关系中的位置和心理感觉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愈发不情愿地通过委屈求全或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当家庭的重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动就不可避免了。与此同时,当代中国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的男权夫权思想逐步让位于男女平权的意识,在一些家庭里,妻子甚至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大有提升自己作为家长之势,而不少男性仍然习惯于摆大丈夫的架子,继续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样后滞的传统家庭分工观念与当代家庭男女角色和地位变化之间的矛盾,势必引发婚姻关系的危机。

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人们可以大谈生儿育女,却羞于直论性事。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的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去感受这些行为,绝不可以主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国性事问题而调整婚姻关系,更是不可想象。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舆论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不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耻辱。随着社会对性事看法的逐步放开,对性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人们在获得更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因“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案例明显增加,据调查约占全国离婚人数的34.7%。而且,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与中国男子不喝“二锅头”观念的矛盾以及人们对婚外恋容忍程度的提高与婚姻关系私有观念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当代中国的婚姻生活。

前辈们有过“离婚难”、“不敢离婚”和“懒得离婚”的痛苦经历。离婚对社会稳定不利和离婚是当事人思想品质有问题等形而上学观点左右着社会对婚姻纠纷的调解,社会舆论的道德批判、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年迈父母的苦口婆心甚至以死相谏,都使离婚当事人事前不敢轻举妄动,事中经受反复折腾,事后落得身败名裂。在这种反离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离婚事件是少了,但无端的婚姻纠纷和个人痛苦却在扩大和延伸。改革开放以来,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和性事观念的历史性变革,一方面揭开许多貌合神离的所谓“幸福婚姻”的虚假面纱,另一方面又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动摇了不少婚姻赖以生存延续的伦理道德的支柱,最终把当代中国众多的婚姻推向不合就分的十字路口。此时,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当代中国离异观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离异的家庭行为变为个人行为。当离异再也不必把家庭的荣辱和父母的好恶牵扯进去时,当孩子的筹码减少了对父母分手的约束分量时,离婚的家庭压力和社会责任相对缓解,人们就更习惯于把离婚看作个人生活过程中的一个平常的变动。第二,离异的男性单向行为变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旧时代的男性可以娶妻纳妾和单方面休妻,女性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而今越来越多的妇女摆脱了在离异问题上的被动的不平等的境遇,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行使更多的自主权,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上升,足以说明这种变化。第三,离异的不光彩或不道德行为变为正常的社会行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下,否定离婚的封建主义的社会伦理观念和歧视离婚的世俗偏见受到批判,把离婚看成是绝对的坏事,并把离婚行为机械地同个人思想品质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也得到相应的纠正。由于社会舆论对离婚采取更为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由于相关单位领导逐步减少对离婚行为的行政干预,离婚的社会影响和个人的政治前途甚至名誉上的损失都明显地减少了,其结果不仅消除了离婚当事人的政治顾虑,而且还降低了国婚姻生活的正常变动而付出的不正常代价或成本。

最后,离异的过错行为变为感情行为。以往,从整个社会来说,对以夫妻感情为依据的“无过错离婚”的认识十分模糊,盲目实行“重理由轻感情”的离婚处理原则。

新婚姻法“重申婚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解除无爱情的婚姻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并明确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这种“无过错离婚”原则不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减少了离婚在心理上的阴影,而且还有利于当事人好离好散,在离婚后更好地共同承担养育己生孩子的任务。

第三章 老人与子女:到底谁在养活谁

提及埃及,人们不会忘记狮身人面的斯芬克斯,也不会忘记斯芬克斯之谜。

埃及神话中,斯芬克斯用缪斯传授的谜语刁难过路的旅人。“世间有一物,能发出一种声音,它先用四条腿走路,后用两条腿走路,最后用三条腿走路。此为何物?”

后来,奥狄浦斯猜中了这个谜语,斯芬克斯自杀而亡。

谜底是人。

人在婴儿时期四肢匍匐爬行,长大了用两脚步行,年老力衰时拄杖行走。

我们井不想指责斯芬克斯多么凶残,赞扬奥狄浦斯是多么聪明,只想说明谜语生动地描述了人从出生到成长到衰老的过程。从这里引出了一个人的话题。

生、老、病、死是自然的法则,自然界中的一切生物都无法抗拒。人,也不例外。

老是生命最后的阶段,死是生命的最终归宿。老对每个人来说都将不会陌生,老也永远是一个不老的话题。

老年人与子女,谁养活谁?这是旧话重提。

第一节 世界在变老

人口老龄化是20世纪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已成为一种引起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变化的重大的全球性趋势。1999年,世纪之交,千年之交,这是在人类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1999年是国际老年人年,它标志着人类进入长寿时代和人类社会进入全面老龄化的时代。人类在对人口激增的战斗中尚未取得胜利,另一场风暴却正在来临。尽管人类对老龄化的关注出现在一个世纪前,但人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到老龄化的冲击,在不知不觉中人们开始惊呼“银色浪潮”悄然来临。

对老龄化最早的关注出现在19世纪末的法国。早在1800年,法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就超过了5%,到1900年时逐渐增加到了8%。这是法国在19世纪里生育率逐渐下降到更替水平的结果,它引起了对人口潜在减少的担忧。与快速增长的邻国相比,其实力、地位将受到威胁,可能引起法国“文化”的衰退。瑞典是另一个在19世纪经历人口老龄化的国家,瑞典人口学家桑德巴(Sundbarg)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将瑞典人口的年龄结构与其他一些国家对比,发现15岁以下人口和5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别。于是他根据少儿人口与老年人口的比例差别将不同国家分为增长型(年轻型)、静止型(平衡型)和缩减型(老年型)。桑德巴是世界上第一位注意到不同国家人口年龄结构差异和随着时间推移人口逐渐老龄化的人口学家。

其他西方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则都是20世纪发生的现象。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生育率的下降和经济衰退使西方国家对人口减少、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表现出很大关注。

美国人口学家汤普森(Thompson)曾将世界各国(1908-1927年间的数据)划分为三类国家(United Nations,1973),注意到北欧和美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经降到了很低水平,不久将变成静止人口并开始出现人口下降。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对人口老龄化的关注与研究不断增长,特别是美国、法国和联合国的人口学家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尤其是1982年维也纳国际老龄问题大会以来,国际社会对老龄化问题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频繁的区域性和国际性论坛在评估老龄化形势、后果,开展研究和探讨对策等方面做了许多努力。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亚洲老龄化的关注开始出现并在迅速增加。这是由于东亚、东南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自60年代以来,生育率迅速下降引起了人口增长与年龄结构的很大改变,决策者担心老龄化将影响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口的福利。

人口老龄化是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世界不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差异是与它们所处的不同人口转变阶段相一致的。世界上不同国家可以划分为三类:

已经完成人口转变的国家,尚未开始人口转变的国家,以及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国家。

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人口转变。许多国家的人口都趋于零增长或负增长,并已严重老龄化。最不发达国家则在另一端。这些国家尚未或刚刚出现生育率下降,人口仍处于年轻化过程中。而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在近50年里都出现了明显的生育率下降,它们的人口增长率都大为减慢,有的处于人口转变中期,有的则接近完成。这里,我们将发达国家标作第Ⅰ类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标作第Ⅲ类国家,而其他发展中国家标作第Ⅱ类国家。

从世界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在三类国家之间的分布来看,50-70年代,老年人口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各占一半,而70年代以后,分布开始倾斜。2000年将有60%的老年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2025年和2050年这一比例将分别达到70%和80%。最不发达国家的老年人口所占份额在过去50年里几乎没有变化,都在5%以下,在未来50年里也将由5%上升到9%。这样,到2050年,世界上每100个老年人中,生活在第Ⅰ类国家的仅20人,而将有71人生活在第!类国家,9人生活在第回类国家。

第Ⅱ类国家自1970年以来,老年人口一直在以3%的速度增长,而随着战后生育高峰期间出生的队列进入老年,2010-2030年间将出现老龄化的高潮。与此相反,少儿人口增长率自1960年以来迅速下降,2020年后围绕零增长波动。到预测期结束时,年龄结构转变处于后期阶段。

第回类国家尽管是非常年轻的人口,但自1960年以来老年人口也一直在以每年2%的增长率增长,而增长率在2005年将达到3%,2025年将达到4%。而在下世纪一二十年代,少儿人口增长率也将迅速下降到零增长或负增长。到预测期结束时,年龄结构转变处于中期阶段。

在老年人口比其他年龄组更快地增长的同时,老年人口自身也在不断老龄化(高龄化)。

80岁及以上人口(又称老老年人口)占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在三类国家都在稳步增长,而第1国家增长最快。1985年第Ⅰ类国家老老年人口占整个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到2030年将达到四分之一,2050年将达到三分之一。第五类国家到2050年这一比例为五分之一,而第Ⅲ类国家到2050年仅十分之一多。三类国家的这种差异,一方面反映了年龄结构转变阶段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老年人口死亡率的差异。

在1950-2060年这一个阶段里,三类国家年龄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趋势从不同指标来看,年龄结构转变在第Ⅰ和第Ⅱ类国家之间相差70年,在第!和第皿类国家之间相差30年,而第Ⅲ类国家2050年的年龄结构与第Ⅰ类国家1950年的年龄结构相似。在这一个时间段中,老年人口增长是惊人的。第Ⅲ类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将增至19倍,而第对类国家80岁及以上人口更增至45倍。

人口老龄化是20世纪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全球人口趋势之一,它正在影响着社会以及每个人的生活。如果说本世纪的老龄化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那么进入下个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享有老龄化的“奢侈”,而到下世纪中叶,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将进入老年型社会。

联合国自从1982年制定《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之后,老龄问题就被列入了联合国大会的历届议题。1992年,第47届联大通过了《1992-2001年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全球目标》和《世界老龄问题宣言》,并决定将1999年定为“国际老年人年”。1997年,第52届联大通过了《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的行动框架》,并把“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确定为国际老年人年涵盖一切的主题。“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是国际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所达到的新境界,是人类迎接老龄化时代的世纪宣言。它是一个老龄化世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建立一个“共融、共建、共享”的社会和世界将是基于变革和发展的长期过程。

国际老年人年提出的“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目标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思维是相一致的。

在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老年人口的差异也在不断增长。老年人口的高龄化和女性化是最明显的趋势。这些特征都将给发展计划、社会保障和供养体系带来压力。虽然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处于人口转变的更早阶段,发展中国家也处于不同阶段,但它们将在下世纪强烈的人口老龄化中经历更快的生育率、死亡率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决策者不仅要为已经在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口规划供养体系和服务,而且要放在重点与优先的地位考虑。发展中国家将比发达国家用少得多的时间、在低得多的发展水平上去迎接持续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4214万人,1964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老年人口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增加到9725万人。注截至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注据预测,我国老年人口到2000年将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并可能占当时全世界老年人口的21%。注人口数量多,绝对数量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长期居于世界首位。虽然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程度尚不很高,但提高速度很快。人口老龄化过程和程度地区差异大,总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口也将出现高龄化。人口老龄化速度虽然不是世界上最快的,但快于欧美发达国家,与日本接近。进入下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进一步加快,预计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可达12.1%左右。2050年将达到20.4%左右。注与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老龄化程度相比,未来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虽然不是世界最高,但也属最高之列。

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新中国迎来建国50周年,此时我们的国家也将迈入老年型社会,而此时我国仍然是一个前进中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在沉醉于我国人口转变的重大成绩时,也出现了“穷人得了富贵病”的现象。

在国际人士和一些国内专家津津乐道地讨论“谁来养活中国”的粮食话题时,人们也不禁要问一句,“谁来养活老年人”?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与子女:谁养活谁

一、传统的观念:老人养活子女中国传统中,“家”的观念根深蒂固。齐家,治国,平天下。只要家治理好了,世事无有不成。因为世间一切都以“家”为模板复制而成,“国”也是“家”。

家是一个五脏俱全的小社会。

人的一生就生活在一种相互依靠的家庭关系之中。家庭具有育幼和养老的功能。

未成年的儿女由父母的劳动成果养育成人,及至父母年老体衰时,由成年儿女的劳动成果来赡养父母。养育儿女对父母来说是自己为养老进行储备,即“养儿防老”。

赡养父母对子女来说,是自己对父母养育储存的延期支付。这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具有相同的意义。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几十年前已经指出这种长期现实生活中形成的“反哺”式的养老模式,与西方现代社会中“接力”式的养老模式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社会父母尽义务抚养子女,子女到一定年龄后离开父母独立生活,组成自己的家庭,然后又尽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家庭养育子女基本上是像接力赛跑中传递接力棒一样一代一代向下传递。从父母传到子女是单向的。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保持独立性,社会也不要求子女担负养老的义务。这是“接力”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中老人与子女之间没有谁养活谁的问题。“接力”式的养老模式的出现,是因为在现代西方国家,已有相当一部分的家庭赡养功能由社会机构所代替,在家庭中已看不到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了。西方单向式的赡养是代际交换历史演进过程的一个更高阶段。

中国传统社会则不然。中国年轻的父母一代处于一种中介地位,向下对自己的子女一代有赡养义务。同时,他们又对自己的父母一代负有赡养义务。中国社会要求中间的一代负有双向义务,形成了一种“反哺”式的养老模式。“反哺”式的养老模式就有老人和子女谁在养活谁的问题。“老子养儿子,儿子养老子”,本来是天作之合,自然安排。但传统中国社会是个“胡须”社会,价值取向上颇重时间的积累。老年人执掌家庭和社会的权柄。

稳定的农业社会中家长所有制和伦理尊卑秩序使子女在老人面前只能唯唯诺诺。

传统社会中用“没有老,哪来小”判断代际关系。个体的生命来自于父母,来自于祖先,个人只是祖先、父母生命的延续。《诗经》中有这么一段话: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柑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吴天罔极。

很早人们就意识到父母的恩德像天一样无边无际。子女生命都系于父母,更何况其劳动成果?自然是老年人在养活子女了。

在传统中国社会讨论老年人与子女谁养谁的问题很有些大逆不道的味道。

不思恩报恩,不顺老孝老之人会遭天打雷劈不得好死,死后也永世不得再为人,只能成为猪狗之类由人宰杀。总之,下场极糟。

二、老年人,走下神坛了吗老在中国有着特定的意义。

中国人的习惯中,老总是跟优秀联系在一起。

说人诚实叫“老实”,做人本分是“老老实实”,说人稳重叫“老成”,干事灵光是“老练”。“嘴上没毛,办事不牢”,总之“姜是老的辣”。

人际关系中凡冠以“老”字的,关系就非同一般,如老熟人、老朋友、老主顾、老夫老妻等。称呼别人“老张”、“老李”以示尊敬。传道、授业、解惑之人是“老师”。甚至急了骂人也不忘自称“老子”、“老娘”。

自然,人前面加一个“老”字,“老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不一般。“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越老身价越高,越老价值越大。“人生七十古来稀”,“五十而知天命”,人活得越老,越接近神。春秋以前肉食一般用于祭扫,但是“七十者可以食肉”,也就是说,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享受神的待遇。

人们常说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尊老敬老是中国的优良传统。

的确,老人在中国历史上备受尊敬。

周朝每年奉行一次“乡饮酒礼”,其目的是“正齿位,序人伦,敬老重贤,息事端,敦睦乡里”。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已有规定:70岁以上老人免一子赋役,80岁以上老人免二人赋役,90岁以上老人免全家赋役。

汉文帝明令:80岁以上老人每月供给一定量的大米、酒和肉。“凡孝于亲者人帛五匹。”

唐朝、宋朝、元朝规定:男70岁、女75岁以上者皆给一子侍。

明朝提出:“尊高年,设里正,优致仕。”

清朝大办“千叟宴”。1722年康熙帝宴请全国70岁以上老人2417人。后来雍正、乾隆两朝也奉办过类似的“千叟宴”。“老”之背后是“孝”。

我国现存最早的汉字文献资料殷商甲骨卜辞之中已有“孝”字。《说文解字》解释篆体孝字云:“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字写的就是老人与子女的关系。

孙中山先生在《三民主义》中说到:“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先是‘忠孝’,其次是‘仁爱’,其次是‘和平’。这些旧道德中国人至今是常讲的。讲到‘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至。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到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礼记·祭义》中曾子日:“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就是说孝最起码要做到泰养父母。

孔子在回答子游问孝时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也就是说,不仅仅要养老,还要敬老。以养老为本,敬老为先才能将人与动物区分开。

孔子一生立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中国人也一直追求“幼有所长,壮有所用,老有所终”。让老年人安度余岁,终养天年是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

社会赋予老人权力和尊严。“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子女不听老人的话,老人只要告到官府就可以定子女“忤逆”之罪。

整个社会营造着一种共同的氛围。历代孝男孝女以身尽孝,亲亲之情难以言表,其人其事难以尽数。

1979年春天,日本松下电器顾问松下幸之助首次访问我国。回国后,第一句话就是;“中国尊敬老人。”

忽如一夜春风来。改革浪潮在中国大地汹涌澎湃。

改革把一切不同资历、不同身份、不同经验的人统统推到一个共同的起点。

人们走上了前人从未走过的路。家庭与社会由同一到分离,许多重要功能逐渐转移到社会。家庭在激荡中面临着挑战。

流动人口的出现向“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发起了冲击。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庞大的“386061”部队。“38”指“三八”妇女节,意指妇女。“60”指60岁以上老人,现在中国一般以60岁作为划分老人的起点。“61”是指“六一”儿童节,意指儿童。虽然不能说农村只剩下老弱病残,但也反映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已经不是最强阵容。在农村,占全国四分之三的老年人已经不再是青壮年劳动力魂系乡土的缚绳了。

大家讨论:今天还应不应该谈孝?

人们时时谈起“孝子贤孙”:老年人既要顺着子女,还要哄着孙子。

有人大声惊呼:不孝现象在膨胀!

在1992年中国老年科研中心进行的老年人供养状况调查中,9944名有子女的农村老年人里,3.8%的老年人认为子女不孝。比例尽管并不大,但是如果考虑广大的农村地区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体,3.8%的老年人代表的是一个相当惊人的规模。这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另外,在这次调查子女是否孝敬的问题时,农村相当大比例的老年人作出了模棱两可的回答。12.3%的老年人认为说不好,0.1%的老年人没有回答。这可能与调查时子女在场以及老年人“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有关。

从有关的鉴别分析的结果表明实际的老年人评价子女不孝的比例远远高于15%,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孝反映的主要是精神慰藉,更多的是“敬”而不仅仅是“养”。

注不孝反映的代际的不和谐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可能只是观念上的冲突,也有可能是老年人自身的原因。因此代际冲突可能只影响供养的水平。而且前面的评价是老年人角度的主观评价,这还可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随意性。

如果我们说不孝尚不足以反映问题的实质和严重性的话,那么尤其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不能忽视遗弃老年人现象的存在。从80年代以来的部分地区的统计资料来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由于子女的不孝导致的赡养案件日渐增多。

据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统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1983年为勾起,1984年为86起,1985年上半年为63起,比1984年同期上升61%。据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自1986年以来,每年立案处理的赡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以上。《法制日报》1990年7月21日载:1989年天津市全市法院受理与赡养有关的案件1134件,比1988年增长5%。1989年上海市崇明县,老年人非正常死亡135人,其中一半以上是因为赡养问题无法落实而自杀身亡。

据东北的哈尔滨、沈阳、长春三家收容遣送站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收容遣送的老人比例达到建站40年来最高峰,从历史上人数不超过收遣总数的8%上升到15%。

1992年哈尔滨市收遣老人300多名。1993年长春仅前两个月即遣送60岁以上流浪老人49人。

1995年4月《老龄论坛》中《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文透露:据重庆市调查,家庭赡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平均为6.88%,有的地方高达12%。据成都市的温江、郫县、彭州三县(市)司法局统计,家庭赡养案件约为民事案件的10%,其中5%比较严重。《中华老年报》1993年2月22日载:综合许多地区调查资料表明,在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中,受到不孝子女虐待的占3%左右,接近200万人。

据司法部门提供的资料,前几年,各级法院受理的赡养收养纠纷逐年上升。《中华老年报》载,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处理老人来访2万多起;

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1995年天津市津南法院共受理赡养案件比1994年增长了16.7%,进入1996年后,赡养案件上升幅度更大,上半年比1995年同期增长了43%。

……报纸、杂志和电视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

一位高龄老太,早年丧夫,靠帮人做保姆、做杂活儿,将身边儿子女儿拉扯成人,儿女相继成家立业,也生儿育女。但如今,老人的子女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赡养老母。老人的生活还不如儿子养的宠物。

年过古稀的退休女教师,以前她既要担负繁重的教学任务,又要抚养三个子女,日子过得十分艰难。为了安排老二就业,她不得不提前退休。后来儿女们相继成家搬了出去,剩下她孤身一人。现在她生病住院一年多了,却没有一个子女去医院看望。

秦淮河畔一位慈母育子成人,当漂泊一生的她终于难以迈动双腿时,她向六个儿女提出赡养问题,却几遭推诿,几遭驱赶,老人忍辱求生,在儿子家“过的生活还不如过去20年的乞讨生活”。她只得再度沦人乞讨之列。

浙江一老人的子女连每月45元的生活费都不付,老人住在简陋得无窗无门框的小“屋”里,睡在堆着棉絮的旧竹榻上,与猪为邻。

……托尔斯泰说: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这里却都在哭诉着不同地点、不同家庭、不同老人的同一个故事:当老人含辛茹苦抚养子女成人却无立足之地,无果腹之食。

研究表明: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都是那些高龄、多病、无收入、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1994年天津市津南法院受理赡养案件中,被告中农民为83%。原告70岁以上老人占60%。鳏寡老人占56%。以上家庭悲剧的主人公大多以年老女性为主。这似乎与“老年人问题主要是老龄妇女问题”的论断不谋而合。由于生理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在现代社会通常女性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老年人,而且经济越发达两者之间的差距也越大,女性老年人丧偶率高但再婚率低。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禁要问:低收入、丧偶的高龄女性老年人靠谁来养活?

在“老拖累”、“吃闲饭的”、“老不死”等不和谐的声音中,电视剧《咱爸咱妈》通过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的亲情关系引起了世人瞩目,万人落泪。乔师傅的子女的至情至孝不由让人追忆《二十四孝》中的“卧冰求鱼”。

老人回首昨日的辉煌。人们不禁要问:难道真是“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曾经高驻尊严和权力塔尖之上的老年人正一步步走下神坛,走向失落?

三、是历史的玩笑吗历史是一面镜子,反映出人类自身发展的轨迹。

人从猿进化而来。在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动物群体中,我们找不到养老的概念。

猿出自动物的本能有延续种族的生育、抚幼行为,但幼仔长大后与其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各自独立生活。在大自然“适者生存”的规律下,老者意味着弱者,属于自然淘汰的对象。

1945年,西方人类学家西蒙斯进行跨文化考察时发现,在39个保持着原始文化习惯的部落中,有18个部落存在虐待和抛弃老人的习惯。

爱斯基摩人劝告老人躺在雪地上默默死去。当部落在外捕鱼时,他们把老人推到冰河里或者把他们关在圆顶茅屋中直到冻死。

在格陵兰,当一个病弱的爱斯基摩人已经无力登上他的皮船时,他就请求别人把他扔到大海中,以溺死这一最快的方式走进另一个世界。他的孩子按他的要求做了,但是,他又浮到了冰冷的河面上。一个深爱着父亲的女儿对他温柔地说:“爸爸,埋下你的头,路会更短些。”

也许你会感到震惊。然而,对老人的抛弃或讲得明白一些是对老人的杀害并不是子女的无礼。它产生于严酷的事实,而不是个人的狂热。这是由于环境所迫,而不是无文字社会人心的冷酷。对弱者或老年人的遗弃,是一种互惠的过程。老人作为“牺牲品”主动参与了这一过程,对子女并没有怨恨。“遗弃或杀死老人”的风习是世界各民族普遍存在过的文化现象。即使是在中国、日本、印度,也都有讲述此类事实的传说故事流行于世。注在古印度,人们往往用恒河的泥土堵住年迈体衰的老者的鼻孔和嘴巴,然后将其扔到河中。

早在本世纪初,一批到西方和日本留学回国的学者开始了对中国的人口和社会问题研究,其中就有人已经关注到杀老的习俗。

建国后随着对民间文化的重视,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和民俗学的研究和发展,在广泛占有翔实的资料的基础上开始有人对我国的杀老习俗进行专门的整理和探讨。其结果说明远古时期我国曾经存在过杀老、弃老的习俗。在那时,凡是年满60的老人,一律都要被处死、活埋,或被抛弃在荒郊野外任其冻饿而死,这叫作“花甲葬”或是“六十还仓”。

尽管古籍上尚未见到杀老习俗的记载,但我国民间却广泛流传着许多有关的传说。张铭远在书中记录了这么一则故事:

古时候,国家有法律规定:老年人一到60岁就必须由自己的亲生子女动手处死。

有一个大臣与父亲的关系非常亲近,不忍心杀掉已经到了处死年龄的父亲,就冒着生命危险将父亲藏在地窖中(有的地区传说是夹墙,有的说是墓穴,不太一致)。

有一天,父亲发现他送饭时愁眉苦脸,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西方某国想挑起事端,出了个难题,派人送来一头比牛还要大的怪物,限期让皇帝猜是什么东西。满朝文武无人能替皇上解忧,皇上大怒,让大臣轮流猜,猜不出就斩首。朝中大臣接连被杀,眼看就要轮到他了。

老人很快告诉儿子:“西鼠大如牛。”是头老鼠而已。

第二天,大臣按父亲指点,袖里藏了一只猫。果然猫一叫,怪物应声而逃。

大臣为皇帝争得了面子,保全了国家。

皇上得知是老人帮助才解决了问题时,觉得老年人很有用处,不仅免去了大臣的死罪,而且下令取消了杀老的法令。

在我国湖北、山西、江苏、浙江、河北、黑龙江等地都流传有此类故事,与《斗鼠记》类似的故事还有《大鼠》、《八斤猫》、《人过花甲》、《家有老是个宝》、《花尾狸猫》、《六十还仓》、《金猫鼠》、《八斤猫制服千斤鼠》等。

注。张铭远也在河南、陕西等汉族地区收集到类似传说。

在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密切关系的日本也有类似的记载。

虽然传说和故事是在劝说世人尊老敬老,但是却折射出一些信息:不论中外,都曾经存在过一段杀老的习俗。

在人类蒙昧时期,由于严酷的生存竞争,推崇的是勇气、力量和冒险,年迈体弱的老人自然成为社会的累赘。杀老如同古罗马将孱弱的婴儿扔到山谷之中一样,都是现实的选择。也可以说人类还没有完全摆脱动物的信条,进化到文明的阶段。

人毕竟是社会的人。当我们回首几千年辉煌的文明,提到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时,不要忘记,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选择的结果。

但即使在老人承担巨大历史责任,用自己的胡须指点江山,成为社会财富的时代,人类自身仍带着为“千夫指”的不文明的阴影。

现在很难从文字中找出不孝的痕迹,因为不孝为史所不容。但通过一些间接的途径,我们仍能找到其藏身所在。

民间故事中通常有这么一些情节:子女不敬老人,结果遭到神仙的教训,或者是几个孩子中老大不孝敬老人,老二却敬老,最终结果是不敬老者受到惩罚,敬老者能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在这些故事的背后就透露给我们一些事实,传统社会中也存在不孝行为。

民谚中说:小喜鹊,尾巴长,娶了媳妇忘了娘。类似的感叹恐怕也是有所指,不是空穴来风。人们也在总结不孝的原因,“棍棒出孝子,娇养忤孽儿。”曹端《夜行烛·事父母》中说:“孰是父母而不慈爱其子,乃人子孩提而后,齿渐长,染渐深,或因父母拘之严而怨生,或因宠之偏而骄生,或因父母遗之太厚而荡生,或因父母所授太窦而恨生。遂缘此不孝,是千古大变也。”

凡此种种,都说明传统社会中也只是将“不孝”压缩到一个极小的空间范围内,为“孝”的光环所淹没而已。

今天,人们常说家庭和社会的变革使历史责任转到青年身上,许多老人从社会退回到家庭,难道经过几千年文明的洗礼,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的中国,“不孝”发生了膨胀?蒙昧时期将老人视为包袱的情景又再现于世?

难道是历史的玩笑?

当人们自以为前进到了一个很了不起的阶段时,历史把一段曾经走过的路摆到了人们面前。

四、目前,老年人与子女,谁养活谁老年问题已经是全世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对老年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

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首先必须满足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自己生存下去,然后才谈得上个人发展和价值实现问题。这已经是共识。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特别强调要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大会指出:“对于老年人来说,关于老龄问题的任何其他问题都不如保障、维持及保护收入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保障收入意味着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应该确保老年人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某一特定社会最低标准的生活费用。”

1991年9月联合国第46届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十八条中把保证“老有所养”列于首位。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尽管“老有所养”不是问题,但西方却有研究表明:

生活程度提高了,成年子女变得更不愿意资助年老的父母。

目前,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那么,我国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经济关系如何呢?

环顾四周,人们一方面讨论着老年人的弱势,让人感觉到对老年人的印象是精力衰微,亲友不相往来,遗世而孤单地坐在椅子上静听着死神的脚步迈近。一方面人们又有颂扬老年人优点的“二春论”,“老年阶段是人生的第二个春天。”

我们一面听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不孝的问题和老人受到子女遗弃的悲惨故事,另一方面又看到老人在呵护下与子女享受着乐融融的家庭生活。

我们看到有的老人与子女之间鲜有来往,同时也看到老人体弱卧病在床,子女尽心服侍。

该如何评价我国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始终是大家都清楚又都说不清楚的话题。

1992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承担了一个国际合作项目,进行了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的调查(以下简称1992年调查)。这次调查为我们了解目前我国同时存在的两代之间的代际经济交流状况提供了机会。

当然,我们不讨论无子女老人的状况。一则因为无子女老人比例很小,另一方面这部分老人由于无子女,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与我们想知道的老年人和子女谁养活谁的话题相距较远。

通过1992年的调查数据,我们发现中国传统的“反哺”模式并没有发生改变。

经济上整体而言,无论城乡都是子女在供养父母。尽管中国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但城市和农村一样,绝大多数老人与子女之间保持着经济往来:城市约三分之二(64.56%),农村占四分之三以上(78.58%)。

有研究表明,对于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来说,通常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帮助是互助的。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较多地仰仗子女感情上的交往,经济条件较差的老人更倾向于直接物质帮助。

在中国,城市老人的经济条件较好,与子女之间经济交流比例稍小一些,农村老人经济条件较差,与子女之间经济交流比例更高一些。这也说明中国农村保留的依靠子女养老的传统成分更多一些。

尽管1992年调查数据表明总体上是子女在供养老人,但实际上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经济交流存在四种类型,这也是我们平时看到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关系的不同表现。

这四种类型是:供养型、抚养型、互惠型和游离型。

供养型就是子女在供养老人。在城市供养型约占五分之二(39.75%),在农村约占四分之三(71.88%)。也就是说,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受到子女供养的老人都是最多的。

供养型有两种。一种是老人完全靠子女供养。常见的是老年人自己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已经完全没有能力给子女帮助了,只能依靠子女养活。这在供养型中是大多数。另一种是老年人有一定的收入,有时能给子女一点帮助,但总体上生活仍然靠子女供给。现实生活中如老年人平时手头有点积蓄,但收入不够生活,靠子女供养,一旦子女经济上有时周转不开,老人也照顾一下子女。

抚养型是指老年人在抚养子女。城市抚养型比例占23.86%,农村只占6.35%。这说明农村老人经济条件较差,抚养子女的能力很低。

抚养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女完全靠老人养活,如子女还在读书,没有经济收入,老人还在尽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也占抚养型的绝大多数。另一种情况是子女虽然有自己的收入,但生活仍靠老人补贴。常见的是子女刚刚参加工作,收入很低,单独生活很困难或者结婚到生育等家庭生活大事需要老人周济,甚至主要依靠老人的财力。

互惠型是指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经济上有来有往。既不要供养,也不要抚养。

一般来说互惠型老人与子女经济条件都较好,但这种类型比例较低,通常不超过1%。

游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之间保持着经济上的独立,经济上没有来往。这种类型老人与子女的经济状也较好。城市占35.44%,农村占21.42%。农村能保持经济独立的老年人比例比城市小得多。

在城市和农村,这四种类型的排列是一样的。比例上由多到少都是供养型、游离型、抚养型、互惠型。但是四种类型的比例大小上却不一样。城市老人经济条件好,前三种类型比例接近,相差不大,但农村老年人主要集中在供养型,也就是说,农村老年人主要靠子女供养,几乎没有抚养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分工不同或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的经济收入差别很大。一般来说男性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这些在1992年调查中反映很明显。

城市男性老人中以游离型为主,其次为抚养型,再次为供养型、互惠型。

城市女性老人,农村的男女性老人都是以供养型为主,其次为游离型,再次为抚养型,最后为互惠型。这说明城市男性老人经济地位很高,可以不依靠子女生活的人很多,抚养子女的能力很强,所以比例很大。尽管后三者城市女性老人,农村男女性老人经济地位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总体来说主要靠子女供养,经济地位很低。

说来说去,这四种经济类型能说明什么呢?这是一种不同年龄老人的经济差别。

60岁左右的老年人刚刚退出生产领域,身体还很好,有收入,还能参加经济活动,也就有能力抚养子女或补贴子女,随着年龄上升,七八十岁时,身体不如以往,支出相对增多,受物价等因素影响,收入相对减少,慢慢就需要子女的补贴了;

高龄老人身体状况恐怕更差,活动能力丧失,就只能依靠子女养活了。

1992年调查数据表明:城市男性老人在70-75岁以前还在抚养子女,以后就变为受子女供养了;城市女性老人60-65岁时还在抚养子女(尽管抚养金额很小),65-70岁以上就只能靠子女供养了。农村老人则从60-65岁就已经开始依靠子女供养。而且无论城乡,随着老年人年龄的提高,子女提供的供养越多。

老年人随年龄的提高,经济角色发生了变化,逐步从抚养型过渡到互惠型、游离型,最终为供养型。

1992年调查得出的整体结论不能具体到个人,不能对号人座。人们常说“生了儿子,忘了老子”,很多人“生了儿子”,是一般现象,“忘了老子”的只是少数人。同样“娶了媳妇,忘了娘”也一样,绝大多数儿子“娶了媳妇”,只有少数“忘了娘”。

我们可以这么说,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中,“反哺”的养老模式并没有发生改变,同时存在的两代人中老人受到子女供养。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所鄙夷的“不孝”子女不存在。

少数不养老的“兽行”或“非人”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中的遗迹,这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

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人人平等。过去父子之间,老人子女之间礼法上的不平等行为已经划上了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但法律的实施有待于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第三节 西方人子女不养老吗

一、西方养老:从家庭走向社会一些文化的比较研究发现,中西文化在历史上有一段时间十分类似。

韦伯注认为秦以前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我们愈往上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战斗君主,哲学派别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教中国特有的素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梁漱溟注也认为中、西所走的根本道路之分,是从战国才开始明确显现,中、西文化的类型之分,是从秦统一才渐渐定型的。马克·赫特尔认为所有的人类文明的发展会遵循同样的规律,经历同样的阶段。在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规定了组织中的基本准则,在这些血缘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群体关系和传统就决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后来,随着城市化运动的发展,血缘关系的纽带便松驰了。“这种差别最明显地表现在:古代社会的单元是家庭,而现代社会则是个体。”

在养老方式上,西方也同样经历了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过程。

舒尔茨认为: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来防止因为年迈而经济状况的不稳定,即使不说这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将面临种种的问题,如:(1)不能肯定自己什么时候去世;(2)不能确定将来收入的多寡;(3)不知道自己年老后的基本需求是有什么;(4)无法预测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什么时候因什么原因而去世;(5)无法预料年老后的健康状况。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世界各国从原始的时候就主要依靠集体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人类自从在地球上出现以后,就力图以家庭、部落、团体的形式聚集起来共同减少或清除经济上的不保障,其中家庭的作用最重要。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家族生活在自然经济体系之中,社会无力为儿童和老人提供大量福利。故无论中外,绝大部分社会的家庭都采取双向扶养模式。

那时“三个世代的人幸福地生活于同一个家庭,曾经是家庭关系的黄金时代。”

他们相信这一黄金时代的消失导致了现代的萧条和家庭的破裂。随着西方社会的工业现代化,传统的家庭日趋瓦解,逐渐采取了只抚育后代,不赡养老人的单向扶养模式。马克·赫特尔认为:“以前,子女有义务赡养他们年老的父母。自从19世纪核心家庭私有化和独立的新观念出现以后,这种义务就丧失了其重要性。结果使政府日益忙于为老年人提供财政资助和保健的便利条件。不幸的是,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尚不能满足退休老人的要求。此外,政府建立的福利计划无法证明自己有能力与前工业时期老年人从由他们子女和其它亲戚所构成的亲属网络中获得的义务感、满足感相抗衡。”

有关的历史研究告诉我们,注中世纪的欧洲,依靠子女提供主要收入及劳务服务的养老模式也是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迈克尔·米特罗尔注等通过对欧洲家庭的历史研究,对家庭养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实质上,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的供养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的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这一区域的农业地区中,这两者都是不存在的,因此,对于老年农民自己或夫妻双方来说,在把家交出去之后仍留在家里就具有经济上的必要性。”杜亚军注认为:

在传统社会,代际交换在家庭内部进行,不以货币为媒介。老年人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养儿育女,依靠自己的子女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维持晚年生活。产业革命以后,家庭经济瓦解。代际交换在全社会进行。货币成为代际交换的媒介。成为老年人向整个一代人索取投资的凭证。‘养儿防老’这一古老的东方格言,在工业社会并没有过时。工业社会仅仅是不再强使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子女养老而已。他们可以用货币来购买他人子女的劳动产品和劳务服务。

达到养老的目的。他们可以在养育子女和储蓄之间做出选择。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养育子女的机会成本问题。

罗斯·埃什尔曼注认为依传统在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扩大的家庭形式更为普遍,更为人们所期望。在这样的家庭中老人权力至上,他们负责保护亲属团体中的其他成员。亲族团体成员被困于一个很近的距离之内。与世隔绝,以相近的模式结婚,扮演着类同的角色,相互间保持着亲密的感情,这种家庭组织形式命名老年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被恒久保留下来世代相传,儿童在社会中基本重复他们双亲的思想和行为。伯纳德·法伯注称这种世代继香为“老年复位”。

在西方,社会养老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至于老年人应由家庭负责赡养,这种思潮直到19世纪还相当普遍。经过工人阶级长期的斗争,统治阶级终于承认:“每一个人,不管他的个人的支付能力如何,当他面临严重的疾病或营养不良时,都应享受医疗照顾和食品,我不知道今天还有谁在原则上不同意如此。一个世纪以来,有关这个问题的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至少一部分19世纪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虔诚信仰者,否定向私人慈善家恳求施舍的权利,并在原则上反对有任何保障生存的权利。”这是资产阶级学者百年之后的一种总结。

而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罗斯福总统酝酿第二次“新政”时期就明确地指出:“在早先的日子里,安全保障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依靠和小居民点内的各个家庭之间的相互依赖而取得的。大规模社会和有组织行业复杂情况,使得这种简单的安全保障方法已不再适用。”过去百年来的文明社会,由于它的惊人的工业变化,曾经趋向于使得生活越来越不安全。年青人开始担心他们将来的老年境况如何。

有工作的人则担心他们的工作能保持多久。“罗斯福还认为,一切人都应当享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权利,以免陷入年老、疾病、残废和失业的困境。社会保障应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解决。为人民在现代生活中的兴衰多变提供可靠与充分的保障,这应当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这就是著名的罗斯福”安全保障社会化“理论。这个理论指出了在工业化社会中安全保障”走出家庭、步入社会的发展趋势。

尽管在西方,社会养老已经很普遍,但是家庭仍然是老年人的靠山,尤其是在社会养老难以支撑的关键时刻。舒尔茨注指出“家庭的规模随着工业化的进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变化而缩小后,家庭为其成员提供保障的能力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就会因为自身经济情况或全国经济形势出现意料不到的变化而面临危险。例如,美国在30年代出现过一次经济大萧条,使得成千上万的失业工人及家庭陷入了经济困境,这完全是由这场与他们私人的计划安排及经济活动毫无关联的经济灾难所造成的。而且,对他们的问题的医治也几乎完全超越了他们个人的能力”。这时我们也能明显地观察到反哺关系。如在接力模式十分典型的美国,舒尔茨注提到“据估计,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前,美国30%的老年人口依靠他人赡养,其中大部分是靠亲属赡养。随着1930年经济萧条的爆发,出现了3种变化。首先,依靠他人为生的老年人口比重大幅度增加,到1935年大约已经超过了50%;其次,由于失业人口的大量增多,严重地影响了家庭赡养老人的能力;最后,当时的私人慈善机构以及工业部门的养老金计划由于陷入纷繁复杂的事件之中,无法实现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我们对西方养老的误解人们一般对西方常存有两种看法:其一是西方老年人被家庭“遗弃”,其二是西方子女没有养老的义务。

在查阅西方老年研究文献时可以发现,老年人被家庭“遗弃”和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保持“有距离的亲密”,关系融洽,这两种论点在西方学者中同时存在。

如果看我国已有的对西方老年人状况的评价时,持前一种观点的文章较多,这似乎难以理解。但这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差别,一种是时序性差别,一种是研究态度差别。

从西方关于家庭养老的时序性差别上看,我们可以发现强调老年人被家庭“抛弃”的观点在本世纪早期居多,而到70年代中后期则持老年人家庭关系融洽的观点居多。我们知道,就老年人与子女的代际冲突而言,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表现,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都可能存在(尽管这种冲突反映的社会内容和背景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从研究的角度上看,还存在一个研究者的态度问题,即对同一种社会现象是持乐观态度还是悲观态度。例如,在相同的环境和背景下同样是半杯水,乐观者的态度是“太好了,还有半杯水”,悲观者可能同时在想“问题这么大,只剩下半杯水了”。对老年人与子女的关系,我们可以突出地强调问题,实际上可能把局部的现象推上主角的地位,而我们也可以强调老年人与子女关系中表现融洽的一方面,却有忽视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倾向。这必然导致对同一研究对象(老年人与子女关系)的考察会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考察角度,从而出现两种不同的结论。其关键还要看在这一背景下谁反映的是社会的主导方向的问题。然而,这实际上反映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变化。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实际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老年人相对贫困问题,子女流动性强,老年人无人照料问题,老年人退回家庭后的情感问题等。日本甚至报道过有的老年人死后数天才在“老年节”被发现而子女毫不知道的情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一些问题已经得到相当大程度的解决和缓解,如老年人经济收入问题。同时,由于社会服务制度和家庭政策的逐步健全,子女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老年人等。但是由此而否定过去一段时期内存在的问题的观点是不客观的。进入80年代,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老年人被家庭抛弃”的观点是一种神话。然而,这种强调“老年人被家庭抛弃”的论断乃是一种神话的观点。实际上并不代表过去不存在这种现实的存在,只是反映的是老年人状况改善的结果。这两种观点的研究对象有可能不是同一批老年人。

同样是在研究老年人家庭问题,但问题的内容侧重点以及随之而来的解决办法和形式都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老年人问题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作用。同样,在评价老年人的行为能力时,美国说老年人行为能力差可能是指老年人已经不能驾驶汽车,而在我国可能是指老年人不能自己吃饭。美国说老年人问题严重可能是指老年人丧失了个人独立性,而我国可能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不孝顺。

同样老年人某一事件的比例为“1%”,在美国可能被认为很严重,而在中国可能根本不是问题。因此,作为“过来人”的发达国家强调家庭养老方式和处于发展中国家强调家庭养老可能具有很不相同的含义。

我国对西方发达国家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研究,限于资料和信息来源,以及一段时期内僵化教条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社会现象等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存在一些误解和夸大。随着了解的进一步深入,近期的一些研究已经比较客观。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防止另一种倾向,即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跟风走”。我们可以发现,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强调和突出的是老年人照料和情感方面的问题,在现代化过程中,他们在构建经济水平比较高的老年人的价值实现模式,在这一点上,他们“重新发现”了家庭养老的价值所在,表现为对中国等地家庭养老方式的称赞。

然而,现实的中国,在解决经济问题的同时,似乎却放弃了自己的特色,步西方国家的后尘,出现了价值迷失和道德的危机。这一点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也是我们研究西方老年问题发展历程的意义所在。

另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西方的法律没有规定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从而使子女放弃了供养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大多数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过去也没有。

欧洲国家,历来传统认为成年子女在义务和道德上均有奉养双亲的责任。

最著名的为意大利,以历史悠久,孝敬父母闻名欧洲。法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提携姊妹、奉养双亲的义务。荷兰法律规定子女奉养双亲。英国的习惯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注笔者专门查询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注结果发现在《摩奴法典》(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1942年3月16日通过的《意大利民法典》,1803-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8月16日公布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4月公布的日本旧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另外《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和《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等法典中都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美百科全书婚姻立法词条》注提到:同样重要的是子女地位的改变。从前子女完全属于父母。政府对待子女采取不干涉政策。

父母希望子女是驯服的、温良的,这是父母不可割让的权利,即子女在八岁时父母可以把他送进工厂。对子女专横跋扈和残酷惩罚不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确,在早期父母无疑有权处死不守法的子女。现在强调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强调为子女福利促进州立法保护儿童并注意父母履行义务。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对法律发展史的看法,认为家庭是从‘身份’转到‘契约’的运动。这意味着现代私法很少考虑个人的阶级成分(即奴隶、非婚生子、农奴、自由人、罗马公民等),人们注意的是自愿协议。赡养义务在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相比有着不同的意义。如在瑞典由于妇女大都就业,并享受广泛的社会福利,她们就和印度妇女不同。

玛丽·乔·吉布逊注认为:“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规定,家庭从法律和经济上要照顾需要帮助的父母,当然,在大部分西方工业化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在发展中国家有关这些规定对家庭生活影响的资料不多,但是,有几个发达国家的资料表明它们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又是与老年人独立生活、不成为家庭负担的愿望相违背的。在南斯拉夫,法律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多病,无收入的年迈的父母,却很少有父母去控告子女不赡养自己。注此外,对美国各州类似的规定作一个历史性回顾,就会发现要执行这些规定,对管理人员来讲,既花费精力,又消耗钱财。注类似的例子说明了为什么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有关的法律。许多事例都说明家庭凝聚力并不是靠强制性法令维持的。”

对于西方国家的老年人与子女关系的一些研究注表明,绝大多数子女并没有放弃赡养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感,但是具体行为的实现要考虑老年人和子女双方的合意,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涉及到西方注重个人独立的价值观。

因此,在老年人与子女的相互关系上中西存在反哺和接力两种模式,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上的表现方式不同,由于不同的社会经济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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