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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1 15: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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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进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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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研究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作者:李永进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6-01ISBN:9787509544600本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1概述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

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现象。在世界经济呈现企业大型化、集团化趋势的同时,中小企业也从未沉寂过,被经济学家称为“最活跃的经济细胞”。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数量上以绝对优势独占企业江山鳌头,在总量上对GDP的贡献率也占有半壁江山,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备受关注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广泛存在和充分发展所营造的竞争性体制环境,是市场机制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根本,同时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孕育和促成大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等有着独特作用,进而赢得各国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认同。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一方面善于克服经济不景气产生的影响,表现出特有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着致命缺陷,如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竞争力低下等,市场弱势地位凸显。中小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持续生存与发展,需要克服自身缺陷的束缚,改变所处的市场劣势地位。显然,这无法通过“无形之手”即市场加以克服,而需要借助“有形之手”即政府的大力扶助才能实现。政府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政府有效承担社会经济职能的内在要求。

中小企业的课题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也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小企业始终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具有特殊地位的力量。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并非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它一方面关系到对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对象”的确定。定义过宽,有限的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会过于分散,达不到扶持“真正”的中小企业的目的;定义过窄,又会使本应该受到扶持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外,影响扶持政策的有效性。

科学界定中小企业,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在政府制定和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目前,学术界对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意见比较统一,认为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应该由质与量两部分指标构成。中小企业的界定并非是针对某一企业而言的,而是指扶持、发展在市场上由于规模原因和地位原因而处于劣势的、对维持行业有效竞争十分必要的、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等有外部负效应的中小企业。本章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演变和各国界定标准,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和政府扶持等理论进行了梳理。1.1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概念1.1.1 企业概念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根据定义可以得出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它必须是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经济单位,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它必须以盈利为目的;②它必须是统一的经济实体;③它必须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④它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从企业的外延来看,企业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可划分为现代企业和传统企业。根据生产的各要素所占比重,可划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可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1.1.2 中小企业概念

中小企业是按企业规模大小划分得出的。但是对中小企业的外延,在理论界缺乏讨论,导致对中小企业的统计没有统一的口径。

中小企业在总体上是一个相对于大企业的概念。其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时间上具有相对性;二是只有当一个企业的规模与其他企业规模相比较时(通常在同一行业内进行比较),才可能确定其真正含义;三是中小企业的界限也因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行业等因素的差异而不同,特别是随着大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小企业规模的上限也在不断上调。再者,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习惯叫法、定义和划分标准有所不同,因而很难运用描述性语言对中小企业的概念进行定义。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贡献,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来扶助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为确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更富有实施效率,从法律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十分必要。通常,界定中小企业有量的指标分析和质的指标分析两种方法。前者是定量界定,可以直观反映出企业的经济实力与市场结构,主要运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指标;后者为定性界定,能准确揭示出中小企业经营的本质特征,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所有权与经营权主体是否统一等。

目前,从各国的情况看,有采用定量界定的,但更多的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各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与完善,虽仍需遵循“适时调整原则”于不同时期作相应修改,但界定方法保持了连续性,也便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体现出立法的灵活性,但其定性界定没有揭示出中小企业应有的本质特征,定量界定也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影响。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1.1.3 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1)“小”、“灵”、“快”。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的首要特征之一,在于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但凡是小企业,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自主经营,这使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完全体现在经营者的积极性上。由于经营者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反应灵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合一,既可以节约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企业快速作出决策。另外,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企业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可见,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大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因而能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做出迅速反应。最后,当有些大公司和跨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得不压缩生产规模的时候,中小企业却能够通过不断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从中获得新的发展。(2)“小而专”和“小而精”。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既无力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因而,往往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市场,专注于某一细小产品的经营,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从世界各国的类似成功经验来看,通过选择能使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走“以专补缺、以小补大、专精致胜”的成长之路,这是众多中小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此外,随着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摆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同大型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不仅在客观上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大企业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3)小批量、多样化。一般来讲,大批量、单一化的产品生产才能充分发挥巨额投资的装备技术优势,但大批量的单一品种只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主要方面的需求,当出现某些小批量的个性化需求时,大企业往往难以满足。因此,面对当今时代人们越来越突出个性的消费需求,消费品生产已从大批量、单一化转向小批量、多样化。虽然中小企业作为个体普遍存在经营品种单一、生产能力较低的缺点,但从整体上看,由于量大、点多,且行业和地域分布面广,它们又具有贴近市场、靠近顾客和机制灵活、反应快捷的经营优势,因此,利于适应多姿多态、千变万化的消费需求;凡是在零售商业领域,居民日常零星的、多种多样的消费需求都可以通过千家万户中小企业灵活的服务方式得到满足。(4)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现代科技在工业技术装备和产品发展方向上有着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向着大型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向着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产品的小型化、分散化生产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许多中小企业的创始人往往是大企业和研究所的科技人员,或者大学教授,他们经常集治理者、所有者和发明者于一身,对新的技术发明创造可以立即付诸实践。正因为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技术型的中小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它们在微型电脑、信息系统、半导体部件、电子印刷和新材料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许多中小企业仅在短短几年或十几年里,迅速成长为闻名于世的大公司,如惠普、微软、雅虎、索尼和施乐等。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因而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约1 000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1.2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是将中小企业从整个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的依据,体现中小企业与外部的分界;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则是中小企业群体内部按一定的特征、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据,体现中小企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差异。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服务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因此各国对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各有偏重。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既有从“量”的角度来实现,也有从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角度来确定。1.2.1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几经调整、不断走向成熟。这个过程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认识过程的反映。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至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颁布,再到2011年6月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再次修订,我国对中小企业扶持和促进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做出及时的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规模。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企业职工在3 0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500—3 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1978年国家颁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1988年对1978年的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正式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该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如钢铁、石油、原煤、电力等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按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是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划分标准。

1992年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对划分标准再次修改,统一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数量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该标准中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划为大型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按照该标准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为贯彻该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并于2003年3月24日公布。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一规定是我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实践标准,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近十年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2011年6月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要新兴行业。此次标准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认定。此次新标准修订,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参照执行范围,归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同时,新标准对原有的认定标准做了修订,如将中型工业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亿元提高到4亿元,人数指标则由原标准的2 000人下降为1 000人。各行业具体标准如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 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其次,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此外,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1.2.2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各国由于其经济发展阶段和政策目标的不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也不相同。以下对各国界定标准加以汇总,有助于更好理解各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2.2.1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界定

欧盟作为一个由多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合体,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经历了多次修订(见表1-1),目前已形成了各国能接受的相对统一的界定标准。最初,欧共体在1989年对欧洲中小企业采用过复合标准的界定,即: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内,固定资产值不超过7 500万埃居,被大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比重低于1/3的企业。但由于标准过于严格,并未被成员国所认同,形成事实上各自为政的状况:有的采取雇员人数的标准并将中小企业进一步细分,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有的采用行业界定标准,如德国。在采用复合标准的国家中,有的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标准。表1-1 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注:根据罗红波、戒殿新建议资料整理

欧盟上述各自为政的状况,不仅打乱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且给欧盟统一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带来很多不便。为了解决这种状况,1996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最基本的定义(1996年4月3日通过关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文件《委员会建议,96/280/EC》)。根据该定义,在欧盟,250人雇员以下、年营业额不超过5 000万埃居或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4 300万埃居的企业,而且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不依附于大型企业,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参股不超过25%的即为中小企业。小型企业被定义为独立经营的雇员人数少于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900万埃居或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埃居的企业。微型企业被定义为雇员人数少于1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埃居或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140万埃居的企业,而且也必须是独立的。该标准采取的是雇员人数单一标准,并对中小企业做出进一步细分。

至此,欧盟在统一中小企业的界定时,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规定。随着欧洲经济形势的变化,欧盟委员会还将根据需要对年营业额和年度资产总额的上限进行适当调整,通常是从《委员会建议,96/280/EC》发布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调整。1998年为增加政策灵活性,再次进行修订,规定:“雇员人数250人以下并且产值不超过4 000万埃居”或“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 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非中小企业持有25%资本或表决权的企业是中型企业。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超过700万埃居或年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埃居,并不被一个或几个非中小企业持有25%以上资本或表决权的企业是小型企业。

事实上,在1999年底以前,欧盟成员国中还有例外情形。例如,英国把雇员人数少于200人和年营业额不超过50万英镑作为划分中型公司和小型企业的标准;法国把雇员人数在1—499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德国官方把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年销售额为200万马克以下的企业视为小企业。

2000年初,为了进一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欧盟委员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①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5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②资产额25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万—1 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 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③营业额在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万—2 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 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2001年12月欧盟委员会再次进行了修订。2003年5月6日为了进一步促进欧盟企业的投资和各成员国经济的增长,确保企业享有应有的权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新的建议(2003/361/EC建议,自2005年1月10日起取代委员会建议96/280/EC)。新建议规定: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5 000万欧元以上,或资产总额不超过4 3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雇员人数5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1 0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欧元的为“小型企业”。在建议中,还颁布了特小型企业的标准,称之为“微型企业”,其标准为: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为微型企业。新标准对企业的职工人数没有做任何修订,只对企业的营业额和资产总额这些经济数据的上限进行了上调。这主要是考虑了1996年以来企业生产力的增长水平和通货膨胀率上升等因素。

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重新修订的目的很明确:首先是为了解决以往执行96/280/EC号规定时出现的难以划分中小企业种类的问题。尽管新规定还没有涉及企业的法律形式,但新规定修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明确了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种类的企业概念,对原来以从事手工业活动或其他个体活动或家庭作坊活动为主体的企业性质,以及所产生的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都做出了规定。其次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家的事业心和进取心,促进企业家的投资和各成员国经济的增长,扶持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他们的行政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因为有许多政策法律规定都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有关,比如得到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得到只允许中小企业参与的资助项目等,都需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所采取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标准,有助于增加政策法律伸缩空间和政府政策法律的选择空间。

英国是欧洲国家中唯一有半官方中小企业定义的国家。同美国一样,英国界定中小企业也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由贸易委员会指定的皇家委员会(即波尔顿委员会)在1971年的报告中指出,中小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由业主或部分业主自己进行;②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较少而无法影响和左右市场价格;③企业不是大企业的一部分。同时,该报告还规定: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上限为200人,建筑和采矿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上限为25人;以营业额作为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小企业的上限。1989年英国《公司法》在简化中小企业会计规范的要求时规定,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才是中小企业。其中,中型企业的范围是:①年营业额低于800万英镑;②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低于380万英镑;③从业人员在250人以下。小型企业的范围是:①年营业额低于140万英镑;②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低于70万英镑;③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之后,逐渐采用欧盟的标准。

2005年1月1日前,法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雇工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4 0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在2 7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的职工规模在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7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在500万欧元以下。2005年1月1日后,欧盟成员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实行统一的标准。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法国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标准规定来界定中小企业。1.2.2.2 美国小企业的界定

美国称中小企业为“小企业”,对小企业的界定采取的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美国最早的小企业定义见诸于1948年颁布的《义务兵役法》。该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所在行业中处于部分而不是支配地位;②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③独立所有和经营。其中①和③两点是对小企业的定性规定。

美国1953年颁布的美国的《小企业条例》指出:小企业是一个独立拥有和经营并且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对小企业提出四项限制性条件:①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的经营者;②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个人提供;③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限于企业的立地区域;④与同行中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企业。《小企业条例》规定小企业界定标准是“一个独立拥有和经营并且在其经营的行业中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一定义没有定量指标,使得操作起来任意性太大。后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规定资产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再后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原来的界定标准作了修订,规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为小企业。销售额指标尽管比资产总额指标更易获得,但仍然要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于是出现了与小企业管理局界定标准并存的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标准,即对小企业提出四项限制性条件。由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标准不尽一致,有时会引起混乱,于是美国便形成了现行的主要以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并结合“行业不同而界定标准不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订,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做法是:将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业、加工业、运输电气、连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几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小企业的标准各有不同。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操作的难易程度,分别以雇佣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此外,美国小企业定量划分标准还结合北美洲产业分类系统,对其1200多个亚类,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该规定由2006年7月31日生效。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标准的规定更为明确。制造业的职工人数500人以下为小企业。但是,它考虑了产业的特殊性,汽车制造业是1 000人以下,飞机制造业是1 500人以下等多重标准。另外,美国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中,批发业是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是销售额650万美元以下;农业企业的销售额在75万美元以下。但是,也有一些行业不采用这个标准,而是把年平均收入在75万—2 850万美元之间,雇用工人人数在100—1 500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由此可见,美国小企业分布的行业比较广泛,除了零售这类靠规模经济发展并已高度集中的行业外,其他行业都活跃着为数不少的小企业(见表1-2)。表1-2 美国对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注: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网站,http://www1sba1gov/index1html提供的资料整理

美国的小企业划分标准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根据行业本身的差异来划分,即考虑到产业特点,在制造业中设定多种划分标准。第二,附加了小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非子公司),并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质的规定。这一质的规定被认为,在实施中小企业统计和补助金政策时,可以防止出现行政上的混乱。1.2.2.3 日本中小企业的界定

日本作为中小企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采取的是定量界定中小企业的方法,其中,资本额和从业人数是主要量化参考指标。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有明确规定: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后因企业平均从业人数增加,于1946年将从业人员标准提高到200人以下。为克服单一数量界定的缺陷,1950年日本开始采用从业人员和资本额复合标准,并将从业人员提高到300人以下。

日本1963年制定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现行中小企业划分的基础。按行业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行业划分采用“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四分法。据此,中小企业的范围大致包括:①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②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③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日本其他有关中小企业法律,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都采纳了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1999年日本根据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新的修订,同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再次修改,规定:①以经营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②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③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5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见表1-3)。表1-3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注:根据日本中小企业网站http://www1chusho1meti1go1jp提供的资料整理

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分行业制定划分标准和复合划分标准。①不同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职工人数指标按行业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较为合理。②采用复合划分标准,即职工人数和资本金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条件的企业都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订政策时的伸缩余地。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扶持比大企业弱小的中小企业。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补助金制度来实行资金援助,因而企业间容易发生经济利益冲突,加上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与政治利益容易有牵连。因此,明确中小企业范围是必要的。此外,日本在实施中小企业的政策时,除了按《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标准以外,还参照了其他标准。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的政策对象中,对IT行业的中小企业资本金额和职工人数标准分别规定为3亿日元以下和300人以下。这个标准使中小企业范围在法律上得到扩大。1.2.2.4 加拿大的中小企业界定

加拿大是根据中小企业每年的销售及流通金额,包括企业每年的收入、产值、资产及雇员的多少而定。加拿大把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额2 000万加元以下的企业。其工业部以雇佣人员数量的多少来划分中小企业,不足5人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生产企业少于100人、服务业企业少于50人为小企业;雇佣1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和50人以上的服务企业但规模均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等企业。加拿大银行协会(Canada Bankers Assocition)将放贷授权在25万加元以下的企业划分为小企业。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把年出口额在100万加元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1.2.2.5 中国台湾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国台湾地区自1967年开始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采用分行业(制造业、矿业与土石开采业和服务业)界定法,并使用了复合标准,其中制造业和土石开采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和资本额的复合,服务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这样界定中小企业既考虑了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又增加了制订政策时的伸缩余地,因而1973年3月、1977年8月修订时界定方法未变,只是指标数值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有所提升。制造业、服务业自1982年7月至1995年9月中断采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13年,矿业与土石开采业自1978年2月至1995年9月中断采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17年,这主要是因为这段时间台湾地区劳工在企业间流动性大为增加,减少了经常雇员人数标准的准确性,但价值指标(资本额、营业额)一直被采用,并逐步提升(见表1-4)。表1-4 中国台湾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货币单位:新台币

备注:*表示制衣、制鞋、电子业300人以下;食品业200人以下

资料来源:林汉川、魏中奇,2002

从1995年9月开始,界定方法又采用了复合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单一标准限制了政策的灵活性,而且劳工在企业间的流动也趋于正常;同时,价值指标数值随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2000年1月界定标准与1995年9月界定标准做法一样,仅是价值指标数值有所提高,这同样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和营业额增加所致。1.2.2.6 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给它下一个确切完整的定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困难的。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小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同,很难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达成一致。第二,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也会因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第三,企业本身的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其中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标准或指标把这些因素全部包含进来。

综合来看,中小企业雇佣人数和资产额度的标准被普遍使用,但因不同的国家和产业而不同。制造业一般是一国代表性的产业,故多数国家以制造业中小企业标准为统计依据(见表1-5)。表1-5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资料来源:余惠芬,2000

综观上述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我们不难看出,因各国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是经济越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越高。但有一点值得肯定,那就是各国界定中小企业时在量上几乎都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即从业人数、资本金(资本额或出资额)、销售额(营业额),只是对这几个指标的具体使用情况有所不同而已,或使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等。同时,在质上也都揭示出中小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性、在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治理机构非组织化等方面的特性。1.3中小企业发展研究理论进展

大部分经济理论将中小企业设定为大企业的幼年阶段,随着时间的移动,中小企业要么成长为大企业,要么就自行消失。到19世纪末期,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在这段时期中小企业被大量淘汰,但在经济中仍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美国1929年爆发经济危机,对严重失业问题的关注才促使人们开始关心中小企业的发展。经济理论界也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中小企业为什么能大量存在及如何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其中小企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外学者对中小企业的理论研究及一些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对我国研究当今中小企业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3.1 中小企业存在和发展理论1.3.1.1 规模经济论

规模经济论从成本的角度说明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奥斯汀·罗宾逊(Austin Robinson)为代表的观点认为,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其规模经济优势将被管理和协调费用的增加所抵消,出现规模不经济。企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达到平均成本最低点的最佳企业规模未必最大,中小企业只要规模适度,就有较强的竞争力,就能生存与发展。

末松玄六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提出“最适规模论”,他认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企业能否形成最佳经营规模有很大关系,指出行业不同,企业所需的最适规模也不同,因此在某些行业中往往只有中小规模的企业才能生存。他认为企业的最佳规模是受多种因素制约,除了交易费用外,还受产业政策、经济体制、行业的区别、企业组织结构、技术创新、需求结构变化、贸易结构、企业行为、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和成本、人力资源以及管理者水平等多种因素所制约。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在《规模经济》一书中较为深入地探讨了企业最佳规模及其决定因素,利用企业长期平均成本曲线说明了许多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达到最佳规模。

以乔治·施蒂格勒(G.J.Stigler)为代表从边际成本角度出发,认为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上的灵活性,边际成本变化比大企业慢,使大企业只在某一区间规模上有成本优势。

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罗纳德·科斯(R.H.Coase)则用交易费用理论说明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他认为企业的边界在于企业内部新增业务所需成本恰好等于在价格机制下增加该业务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规模继续扩大将增加总的交易成本。

日本学者中村秀一郎在其《大规模时代的终结——多元化产业组织》一书中批判了“在大企业的支配和控制下,小企业永远处于从属地位”的错误观点,主要从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变动的角度阐述了规模经济存在的问题,认为中小企业有可能出现结构性发展。1.3.1.2 经济进化论

经济进化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Marshall)和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等。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的第二版中借鉴生物学中的物种进化原理提出了小企业生物学理论。认为企业有其“生成—发展—衰亡”的生命周期,大企业衰亡后被中小企业取代是自然法则,垄断不会无限蔓延下去,规模经济和竞争可以获得某种均衡。同时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能够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工作态度上兢兢业业、对微小损益极为关注。这些优势使中小企业能够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经济进化论说明中小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各种可获得资源,利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开拓新的领域,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提高竞争能力,就必然能在“适者生存”的激烈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

此外,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舒马赫(E.F.Schumacher)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借鉴了进化论的理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一自然选择机制,强调企业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舒马赫在《小的是美好的》一书中,揭露了资本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的大企业的通病,及专业化、大型化的生产导致资源枯竭、经济效益下降和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他借鉴进化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思想,强调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他认为大规模企业未必在所有方面都有优势,“适应性强”是中小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约翰·穆勒,1991年)。1.3.1.3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从产品销售的角度解释了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该理论认为,规模化经营的大企业由于“产品差别性”和“市场不完全性”的原因,不可能完全垄断市场,因而中小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理论来源于意大利经济学家斯拉法。他从资本主义的现实出发,对传统的完全竞争理论提出了质疑。其后,经济学家张伯伦(A.Chambcdin)与罗宾逊夫人(J.Robinson)也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市场,既非完全竞争亦非完全垄断,即不完全竞争。张伯伦特别强调“产品差别”对中小企业存在的重要性,认为产品差别使中小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垄断因素。此外,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和固有的灵活性,可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规模,这更增强了其竞争能力,从而得以与大企业共存。罗宾逊夫人则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重点来说明不完全竞争的广泛存在,认为只要中小企业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也能拥有竞争优势。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理查·尼尔森(R.Nelson)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他们认为中小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联合形成战略联盟获得集体竞争优势,以整体力量与大企业竞争。用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解释中小企业大量存在和发展的另一种观点则充分重视市场中企业竞争方式的转化。他们认为,中小企业能够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与大企业共存的原因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竞争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排挤转向合作。我国学者袁纯清1998年利用共生理论将这种竞争方式的转交称为非对称互惠共生向对称性互惠共生的转化(陈亚荣,2005)。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说明中小企业应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改变产品品种和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策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长久的垄断优势。1.3.1.4 产业分工论

社会分工论从产业分工的角度论述了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施太莱(Staley)和莫斯(Morse)1965年对美国产业组织结构作了实证分析,认为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分析生产成本、规模经济、市场特性及地缘区位等因素可知,不同产业适合于不同规模的企业。

日本学者则用系列化论解释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系列化论提倡以大企业为顶点,以中坚企业为骨干,以广大中小企业为基础而组成“垂直型”协作方式。大企业通过原材料供应、加工订货、技术指导把中小企业纳入到生产体系中来,而中小企业为其生产零部件提供某种服务。系列化论的核心是通过建立系列化生产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不同规模、不同技术水平企业的优势,从而创造出大大超过各类企业独立生产经营的生产力,实现“双赢”。系列化不仅通过长期持续交易所建立的信赖合作关系为大企业节约了交易成本、新产品开发的时间和费用、生产和管理成本,也减少了中小企业信息收集成本和销售成本,提高了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社会分工论说明,政府应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同时应加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分工、合作。1.3.1.5 生产力发展论

生产力本位论认为,中小企业的蓬勃兴起是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引起的一系列变化。卡尔松(Karlson)指出,科技进步有效降低了企业生产的最小有效规模,使平均成本曲线左移,弱化了规模经济进入壁垒,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可以进入原来难以进入的领域生产和经营。曼斯菲尔德通过对一些产业的实证分析发现,技术创新与垄断的关系因产业的不同而不同(转引自刘东、杜占元,1999)。阿科斯(Z.L.Acs)则用技术轨道的转移来解释中小企业的兴起。他认为,传统技术所支撑的传统产业日渐萎缩,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重重。与此同时,新技术带动了新产业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契机,扩展了其生存空间,再加上中小企业直接与市场和消费者接触,决策灵活,能灵敏感应科技变动的节奏等,故能够蓬勃发展。生产力本位论说明,中小企业应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过程或进入新的经营领域。斯蒂格勒在其《信息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人们从事交易需要搜集并处理信息,但信息是有成本的,每个人所获得的信息量是在其获得额外信息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点上。在当今信息社会中,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降低了信息成本,企业规模的大小已经不再是决定企业优势的唯一标准(见表1-6)。表1-6 国外中小企业理论领域和要点

资料来源:万兴亚、许哲明,20101.3.2 中小企业的政府扶持理论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政府自身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才能促进自身的发展。

各国政府重视中小企业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市场失效理论和最佳规模理论。1.3.2.1 市场失效理论

机器大工业建立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发展程度不同,市场经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者的分界标志是1929—1931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其理论标志是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实践标志是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自由竞争的市场,或以完全竞争为基础的市场具有以下特点:①垄断尚未形成,社会生产十分分散;②市场主体可以获得比较完备的信息,价格信号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场主体,使其能较及时地调整它们的经济行为和决策;③市场主体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即依据市场规模和市场信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④生产要素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就是亚当·斯密所描述的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的经济增长和均衡。

然而,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的大危机,动摇了市场自动均衡的理论,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和缺陷也得以充分暴露:一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和复杂及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主体很难全面捕捉和把握宏观经济运行的全貌和趋势,其决策行为具有片面性、自发性和盲目性,从而酿成周期性的社会资源配置的浪费和经济运行的紊乱。二是垄断和垄断价格的形成使市场功能受损,即使价格信号作为资源配置信号的作用失效。这就是西方现代非均衡经济理论中所说的“市场失败”或“市场缺陷”。市场失败理论认为,当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市场机制已无法在经济运行中完成自我调节任务,市场已失效,因而客观上要求在市场机制之外产生一种调节市场活动的社会机制,以纠正和克服“市场失败”或“市场缺陷”,这种调节社会机制的重任,历史性地落在“国家”的身上。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诞生,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基本形成,这是市场失败理论发展的结果。

中小企业存在于现代市场经济中,一方面,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已属不完全竞争,垄断已形成,大型企业在很多行业具有垄断性质,使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由于其规模小,业务活动范围狭窄,信息渠道较少,其行为难免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这使中小企业仅靠价格信号很难生存和发展。换言之,市场机制难以使中小企业健康地发展。但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在企业总数中占的比例一般都在95%以上,是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重要力量,因而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扶持。1.3.2.2 最佳规模理论

斯汀·罗宾逊在《竞争的产业结构》一书中用规模经济理论解释了中小企业的存在。他指出,规模经济在不同的产业中有不同的临界线,最佳规模企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和组织能力条件下,单位平均生产费用最低的企业。这种最佳规模,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可以实现,关键是要排除三种障碍因素:一是妨碍中小企业成长的市场不完全性;二是景气变动和偶发事件对有发展前途的新企业的扼杀;三是要素制约使有些中小企业不能连续扩大生产能力。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在他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证明企业是有其合理边界的。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交易费用递减,而组织费用递增。交易费用与组织费用最小处为企业的最佳规模。而在这一均衡点下,企业的规模不一定是最大的。企业应因行业、产业、地域等的不同而选择其不同最佳规模。

日本末松玄六教授在1971年出版的《中小企业经营战略》一书中认为,企业能否生存、发展与能否形成最佳经营规模有直接关系。他将最佳规模分为最大收益规模和最大效率规模两种,从最大收益规模到最大效率规模之间存在着一个发展中小企业的最适宜的“大地带”。由于行业不同,最佳规模也不相同,中小企业只要形成最佳规模就能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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