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随身记(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3 07:09:13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高频考点随身记

高频考点随身记试读:

编写说明

近几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体现出新的思路,除了重点考查“实用的”、“常考的”、“新出的”知识点,“基础理论”也成为近两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针对以上命题思路,结合最近14年司法考试命题特点,法律考试中心特组织编写本书,试图帮助考生破解司法考试的奥秘。一、在阅读本书之前,我们希望考生明确以下学习方法(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所涉及的一级考点,数量将近2000个,而纵观历年考试,经常被考核的考点,大约只有200个。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懂得“放弃”与“选择”,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

从司法考试真题命题规律来看,大纲上的常考重要考点和新增考点,一直是考试命题的焦点。以大纲常考的重要考点来说,年均分值约占考试总分值的80%,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本书通过统计、汇总最近5年的常考考点,总结了258个高频考点,精解精读,希望考生通过阅读本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事实上,本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司考命题组的青睐,一直是司考命题老师出题备用资料,而每年考试80%以上的题目,直接可以在本书中找到对应考点。(二)以教材为主,把教材读薄

目前,市面上各种司法考试的辅导书可谓层出不穷,各类辅导班如雨后春笋,这为考生准备考试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不过,细心的考生会发现,不同图书对同一个试题的解答可能相异,不同辅导教师对个别考点的观点也可能不同,这给考生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一方面,有争议的考点往往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千万不要执着于个别问题,而影响对整个考试的复习效率。另一方面,就考试本身而言,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要以司法部考试中心编审的大纲和最新教材为主,把大纲和教材读透、读薄,是考试制胜的法宝。二、本书体例

1.高频考点及内容:本书从常考考点中,筛选出258个最热考点,结合教材的主流观点,浓缩重点内容,一一进行精要介绍与分析。

2.易错点提示:很多考生在复习教材和法条时,往往复习多遍后,仍然不会做题,这主要是没有掌握考点的关键内容。结合司法考试培训经验,针对考生容易出错的地方,本栏目对考生容易忽略、出错的要点进行提示,让考生如临课堂,豁然开朗。

3.真题演练: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高频考点之后,附有历年真题,考生可以之为模拟,训练答题思路。

4.历年试题汇总:将最近5年涉及本考点的真题罗列于考点最后,其格式为“年份/试卷号/题号”。如15/1/1代表“2015年试卷一第1题”。三、免费电子资料增补

根据司法考试大纲最新变化,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增补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标准电子文本,届时请读者登录法律出版社网站http://www.lawpress.com.cn免费下载。同时,法律考试中心微信平台随时为考生推出各种复习备考资讯,扫扉页或封底二维码即可关注。

此外,因编辑时间仓促,书中错漏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在再版时修正。来信请寄kaoshi@lawpress.com.cn。对明天最好的准备就是今天做到最好。衷心祝愿阅读本书的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理学

考点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包括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易错点提示 法律的作用绝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15/1/58,14/1/9~10,12/1/51,11/1/89)考点2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

1.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的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体对人们有无价值、有何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2)法的事实判断,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2.法的基本价值:即人们根本的、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其主要包括自由、秩序、利益和正义。

3.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处理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一般地讲,基本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2)个案平衡原则: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寻找两者间的平衡点。(3)比例原则: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15/1/9,13/1/53,12/1/13,11/1/13)考点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1.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真题演练】《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15/1/10)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参考答案】 A(1)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程度和效力强弱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也有授权性,授权性规则主要是授予公民的权力,公民有选择性;委任性规则主要是委托某个国家机关,没有选择性。(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文字表现,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和程序性原则。

易错点提示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国家规定的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但它们是不同的:(1)内容不同: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不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是微观调控,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是宏观指导,适用范围广泛。(3)适用方式: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15/1/10,15/1/57,14/1/9,14/1/51,13/1/10,13/1/54,12/1/53,12/1/87,11/1/9)考点4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来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表现形式。

根据法的效力的来源不同,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正式渊源。来源于国家机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是成文法或制定法,用文字表现出来。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①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②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B.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非正式渊源。来源于国家机关以外或者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关,分为五种:判例、习惯、法学家的著作、法理、政策。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法律汇编。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2)法典编纂。对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

易错点提示 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执法和司法机关均无权进行。(15/1/11~12,15/1/56,15/1/89,14/1/12,13/1/12,13/1/87,12/1/10,12/1/13,12/1/86,12/1/88,11/1/51,11/1/91)考点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只享受权利,义务人只承担义务。双向法律关系是指互为权利义务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法律规则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1)所属的领域不同;(2)针对的主体不同;(3)法的效力不同。

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其变化须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易错点提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两种:(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15/1/12,15/1/88,14/1/53,12/1/10,12/1/13)考点6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上述的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

易错点提示 不能够将内部证成只理解为通常所谓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与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还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规则。(15/1/15,15/1/58,14/1/12,14/1/55,13/1/86,12/1/12,12/1/53)考点7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是国家机关的解释,主要有:①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最主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或法律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对它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③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在法律适用、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真题演练】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12/1/55)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参考答案】 AC(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主要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2.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3)类比推理:最常用的辩证推理方法,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4)设证推理: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15/1/15,15/1/57~60,14/1/13~14,14/1/51,14/1/54,13/1/13,13/1/15,12/1/11,12/1/14,12/1/55,11/1/90)法制史考点1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1.法制思想:(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2)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此时期存在“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至战国以降,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2.西周的契约法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3.婚姻继承法律:(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制度。(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4.《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5.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包括: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鼓励告奸,实行连坐。(15/1/16,13/1/16,13/1/18,13/1/19,12/1/18,11/1/19,11/1/56~57)考点2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1.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以身高判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8)诬告反坐,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2.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少女缇萦上书,刑制改革的内容是: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斫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景帝继位后,对刑制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又颁布《垂令》,使刑制改革得以完善。

3.汉律的上请与恤刑:(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2)恤刑。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4.亲亲得相首匿。该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14/1/16,13/1/19,13/1/57,12/1/56,11/1/16)考点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名例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完善。《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北齐政权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北齐律》。该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八议”与“官当”。(1)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

3.准五服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死刑复奏。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13/1/18,12/1/18)考点4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真题演练】《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13/1/56)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参考答案】 ABCD

1.唐律:通常指《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唐律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①区分公、私罪原则。②自首原则。③类推原则。④化外人原则。

2.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3.明律与明大诰:《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手订四编《大诰》,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1)明刑弼教: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经此一说,中国封建法制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新的阶段。(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部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原则。清律继承了这一原则。(3)故杀与谋杀:

①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②谋杀。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便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则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

4.清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2)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①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②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15/1/17,14/1/17,14/1/57,13/1/19,13/1/56,12/1/16,12/1/18,12/1/57,11/1/17~18)考点5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三十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真题演练】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5/1/18)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参考答案】 A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五条。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大清商律草案》。是清代第一部商律。1908年9月修订法律馆起草《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未正式颁行。

4.《大清民律草案》。具体的编纂工作,自1907年正式着手,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该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行。

易错点提示 中国法制史之最:(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3)《唐六典》是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法官回避制度。(4)《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5)宋代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6)《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7)《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8)《大清新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10)《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15/1/18,13/1/17,11/1/57)考点6罗马法

1.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概括地说,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真题演练】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4/1/58)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参考答案】 AC

2.《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公元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年到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公元565年,法学家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3.罗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罗马元老院决议;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4.罗马法和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3)市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先后产生了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14/1/58,13/1/58,11/1/58)考点7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最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15/1/19,13/1/58,11/1/58)考点8《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1874年,联邦议会成立11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历经13年完成民法典第一个草案。该草案受到多方批评,1890年联邦议会又成立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经过5年时间制定第二个草案。后来,在资产阶级和荣克地主妥协的基础上,帝国国会作了若干修改,于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首先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肯定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最后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2)单独规定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3)保留浓厚的封建残余。(4)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该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许多国家民法编纂影响很大,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2.《法国民法典》。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这部法典,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查,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13/1/58,11/1/58)宪法考点1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规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且须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制定后,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

1.1988年第一次修正:

2.1993年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四次修正:

易错点提示 1.经1993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统一都为5年。

2.经1988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监督和管理。而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15/1/20,14/1/22,12/1/60)考点2宪法的结构和效力

1.宪法的结构: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2.宪法的效力: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 我国《宪法》的结构仅包括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没有附则。(13/1/21~22,11/1/20,11/1/22~23)考点3选举制度【真题演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4/1/62)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1/3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参考答案】 BD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等。(1)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2010年《选举法》修改,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2.选举的组织与程序:(1)选举机构: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2)代表名额分配: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直接选举中,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间接选举中,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4)投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5)对代表的罢免:

易错点提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包括对补选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15/1/63,14/1/62,13/1/60,12/1/24,11/1/25)考点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易错点提示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须经国务院批准。(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15/1/24,14/1/93,13/1/63,11/1/87)考点5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特点主要表现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2.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机关是立法会,司法机关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

3.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主要有:(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香港、澳门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过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

易错点提示 1.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对比记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多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要求。

3.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和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14/1/23,13/1/61,13/1/63,11/1/26)【真题演练】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15/1/64)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参考答案】 ABCD考点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的特点。

1.村民委员会:(1)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2)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4)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居民委员会:(1)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2)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易错点提示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15/1/64,14/1/25,13/1/63,11/1/63)【真题演练】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3/1/25)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参考答案】 B考点7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6.特定主体的权利。包括妇女、老人、儿童等。

易错点提示 1.既属于基本权利也属于基本义务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两种。

2.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15/1/22,15/1/25,15/1/92,14/1/24,13/1/25,12/1/63,11/1/62)考点8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5)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且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真题演练】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5/1/91)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参考答案】 AC

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4)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5)依法任免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审议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