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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3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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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建新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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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试读:

“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总序(修订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慎明“居安思危·世界社会主义小丛书”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奉献给广大读者的一套普及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的理论读物,又是我们集中院内外相关专家学者长期研究、精心写作的严肃的理论著作。

为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生活,每册书的字数一般限定在4万字左右。这有助于读者在工作之余或旅行途中一次看完。从2012年7月开始的三五年内,这套小丛书争取能推出100册左右。

这是一套“小”丛书,但涉及的却是重大的理论、重大的题材和重大的问题。主要介绍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及重要观点的创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领袖人物(其中包括反面角色),各主要国家共产党当今理论实践及发展趋势等,兼以回答人们心头常常涌现的相关疑难问题。并以反映国外当今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为主,兼及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

从一定意义上讲,理论普及读物更难撰写。围绕科学社会主义特别是世界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极有限的篇幅内把立论、论据和论证过程等用通俗、清新、生动的语言把事物本质与规律讲清楚,做到吸引人、说服人,实非易事。这对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无疑是挑战。我们愿意为此作出努力。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危机,是推迟多年推迟多次不得不爆发的危机,这场危机远未见底且在深化,绝不是三五年就能轻易走出去的。凭栏静听潇潇雨,世界人民有所思。这场危机推动着世界各国、各界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民众开始进一步深入思考。可以说,又一轮人类思想大解放的春风已经起于青之末。然而,春天到来往往还会有“倒春寒”;在特定的条件下,人类社会也有可能还会遇到新的更大的灾难,世界社会主义还有可能步入新的更大的低谷。但我们坚信,大江日夜逝,毕竟东流去,世界社会主义在本世纪中叶前后,极有可能又是一个无比灿烂的春天。我们这套小丛书,愿做这一春天的报春鸟。党的十八大后,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而又坚强的领导下,我们更加充满了信心。

现在,各出版发行企业都在市场经济中弄潮,出版社不赚钱决不能生存。但我希望我们这套小丛书每册定价不要太高,比如说每本10元是否可行?相关方面在获取应得的适当利润后,让普通民众买得起、读得起才好。买的人多了,薄利多销,利润也就多了。这是常识,但有时常识也需要常唠叨。

敬希各界对这套丛书进行批评指导,同时也真诚期待有关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各方面的人士为我们积极撰稿、投稿。我们选取稿件的标准,就是符合本丛书要求的题材、质量、风格及字数。2013年3月18日

导语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发达的实际状况,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逐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相关论述和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1]本经济制度。”那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要确立一个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应当防止哪些倾向,怎样才能更好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等等,是需要我们必须做出科学回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1]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第20页。

一 基本经济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经济制度是为反映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而创设的经济方面的各种制度、规则和措施的总称,而在构成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如何分配)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方面。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必须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性规定和特征。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重要标志。比如,奴隶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奴隶主阶级所有的社会(在奴隶社会,奴隶也被当作一种生产资料,即“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封建主或地主阶级所有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资本家阶级所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比如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中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所做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可见,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

生产资料所有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由它在物质生产活动及由物质生产决定的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我们知道,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生产,这些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何分配。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就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即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就处于被剥削和受压迫的地位。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拥有生产资料并凭借这种占有权去无偿剥夺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就是资产阶级,而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就是无产阶级。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物质生产就可以用于不断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经济根源就不复存在了。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去维护它,因此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服务的。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且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真实状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时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1]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2]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主义[3]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正因为所有制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毫不犹豫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4]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因此,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必须把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当作首要的目标。任何淡化所有制、否定所有制的重要意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试图不触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就能实现无产阶级根本解放的想法,都是空想。当然,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公有制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需要根据当时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程度来定,既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味强调公有制越多越纯就越好;也不能不顾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不去及时发展壮大公有制成分;更不能以所谓公有制是“人人皆有,人人皆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说辞,抹杀公有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甚至取消公有制。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始终高度关注所有制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就在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未来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论述了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他说:“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5]态。”在这些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这[6]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7]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方式是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这里,我们党清晰地阐述了革命胜利后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不同性质、在经济生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走向。可以说,这是符合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水平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党中央于1953年提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总任务,即“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这里的“一化”指的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指的是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总路线的实质是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基本上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所有制结构上虽然存在形式单一的问题,却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即从经济制度上规定了新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之所以始终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此。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0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6页。

[5]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3页。

[6]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1~1432页。

[7]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2页。

二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依据

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发展阶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对当时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出现误判,那么采用的所有制结构就会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要么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么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苏联时期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期,由于在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认识上出现“左”的倾向,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所以在所有制问题上采取了“一大二公”的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忽略了生产力发展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定位,总结了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教训,提出了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而不是别样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分析国情,做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1]来制订规划”。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从而也是确定这一历史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依据。

第一,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性质要求国家的经济基础必须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善良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2]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所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指的是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水平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相匹配,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可见,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的主观随意选择,而是由生产力客观地决定的。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日益专业化且联系密切的生产分工使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逐渐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整个社会生产的盲目性使生产形式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就是这一矛盾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无法根本解决其固有的这一基本矛盾。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唯一出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时说,未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3]的基础上组织生产”。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

[4]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就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5]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

既然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如果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就会丧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就会轰然倒塌。因此,决不能认为,所有制不是判断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决不能认为,公有制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过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们不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西方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既有依靠机械化工具进行生产的先进生产力,也有依靠传统手工工具进行生产的落后生产力;既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形式,也有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既有现代化工业,也有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既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有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而且这种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另外,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压力大等因素,使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做到全面覆盖。这就要求,必须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我们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在所有制问题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这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又不搞单一公有制,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正如邓小平在1985年指出的:“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6]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1987年,党的十三大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7]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8]有益的补充。”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济等混合经济。这一制度安排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阶段我们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绝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所谓自私本性,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我们现在发展私有经济是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它既不是凝固不变的,也不是永无期限的,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即初级阶段要向中高级阶段发展直至共产主义。我们现在的政策方针措施要为将来向中高级阶段做准备,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不能说私有制经济发展得越多越好,因为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私有制经济是要逐步减少直至最终消失的。

在社会主义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除了生产力更加发达、物质财富更加丰富外,在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等方面,社会主义的因素应该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在中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因素要比现在初级阶段的更多才对。而这一结果不会自动出现,需要有预见性,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明确了新民主主义的方向是社会主义,当时就在方方面面加强和扶持社会主义因素:在经济上坚持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权,在政治上加强无产阶级领导权,在文化思想上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当前,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为将来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发展到中高级阶段进行必要的准备的问题,思考今天所做的事情是否能够和怎样才能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做好铺垫的问题。

总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25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3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9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9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10页。

[7]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第31页。

[8]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第32页。

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要“共同发展”。

在我国当前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物质文化的需求。因此,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排斥其他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大力发展。当然,国家会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对所有制的结构进行宏观调整,有些领域、有些行业需要公有制经济多一些,有些领域、有些行业需要非公有制经济多一些,但不能把这种全国范围内的宏观战略调整笼统地说成是“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总体上还在大踏步地“进”,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一些人炒作“国进民退”的目的,是想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迫使公有制经济大面积收缩范围,以使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防止的。

第二,公有制经济在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中要占主体地位。

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不容颠倒。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原始社会瓦解以来的所有社会形态,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那么要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除了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以外,还有一些小农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少量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之所以说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我国虽然存在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然而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以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对于初级阶段我们实行的一些政策,不能做错误解读,比如,我们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此认为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分“老大老二”,即不分主体和补充了,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平起平坐了,就应该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了。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所以,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不可能平起平坐,总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同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不应该是平等的,公有制经济必须是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则是补充,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不能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涉及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必须坚持。那种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读为不分“老大老二”的观点,那种把两个“毫不动摇”变成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毫不动摇”的做法,那种一讲改革就想到要发展私营经济的定向思维,都是方向性的错误。

1953年中央修正工商税制时有同志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毛泽东批评说:“‘公私一律平等’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的叫好,是‘右倾机会主[1]义’的错误。”周恩来也指出:“修正税制实施的结果,使税负公重于私,工重于商,打击了工业,特别是落后工业,帮助了私营商业,特别是大批发商,并使市场一度混乱,造成群众不满。这样,就有利[2]于资本主义经济,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和半社会主义经济。”在毛泽东、周恩来看来,公私两种经济成分,一个是社会主义,一个是资本主义,前者是领导成分,后者是被领导成分,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怎么可能笼统地说一律平等呢?

但是,不管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主体,所有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规则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对一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规则面前的平等地位,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不平等地位,是不矛盾的。

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多次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3]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4]原则。”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5]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6]同富裕”。从字面上看,没有提公有制。有人因此认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一些人甚至提出改革就要不问姓“公”姓“私”,要“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首先,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邓小平的五句话,更不能将五句话与邓小平的其他论述割裂开来,孤立地去理解,要把这五句话放到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中去理解,比如在《邓小平文选》三卷中,邓小平多次讲到社会主义有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公有制,一是共同富裕。这里共同富裕是目标,公有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手段。因此,公有制为主体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这一表述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可见,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其次,我们党之所以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理论和实践上的惯性,也不是感情上的偏好,而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离开公有制,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仍有分歧。但是,如果没有了公有制或者公有制只占很小比例,相应地必然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剥削必然在大范围内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必然是整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财富和贫困必然向两极分化,共同富裕就成了天方夜谭了。在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必然是为私有制服务的上层建筑。果真这样的话,自然就是如国外有人说的那样,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资本主义”或“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了,因为这样一个社会确实与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两样了。

因此,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不但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大多数生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中,这种占主体的生产关系保证了分配关系上的按劳分配,这就从所有制上消除了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保证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分配关系的存在,就决定了上层建筑必然是为这种经济基础服务的,才会可能去节制资本、规范剥削。因此,只有公有制为主体,我们这个社会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

第三,国有经济要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7]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又一个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标志。其次,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基本保证,是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合作、分工的基本力量,是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力量,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国有经济强大了,才能进一步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优越性。因此,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只能搞好,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只能使它们形成新的优势,决不能使它们失去优势。

第四,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国策。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展。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搞活经济、提供就业、增加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也是危险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其次,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关系和一定程度的剥削关系,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对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还要加以引导的道理。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就会激化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我们党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始终是清晰和鲜明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阐述并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要求和措施。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8]举措”。这些清晰明确的要求和精神要在改革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

[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235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第485页。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38页。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11页。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110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373页。

[7]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第21页。

[8]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四 对公有制和国有经济一些错误认识的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学界有很多争论,特别是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要不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问题上,争论中出现了一些值得认真回答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有的观点认为,现在公有制经济在事实上已经不占主体地位了,因此应该修改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事实确立下来,实行“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有的观点认为,我国已经放弃计划经济的运行机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了,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融合的,因此应当采取“国退民进”的政策,让公有制“退”出主体地位,由私营经济“进”占主体地位。有的观点错误地理解“垄断”的概念,简单地把国有企业斥为垄断企业,把国有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说成是不正当竞争,把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说成是“与民争利”。有的观点把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套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和比重来评说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等等。在这种社会舆论氛围下,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似乎陷入两难境地:国有企业出现这样那样的困难,有人就说是“没有效率”,应该取消;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有人就说是“与民争利”,也应该退出。在一些人看来,私有化是国有企业唯一的出路。这样的舆论氛围对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十分不利的。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认识,涉及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应该从理论上加以澄清,分清是非。

(一)关于公有制(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否相容的问题

有一种认识认为,市场经济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与私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公有制是与计划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公有制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在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先推行私有化。言外之意,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要搞市场经济,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如有人断言“国有企业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称为“悖论”,提出改革必须走出“悖论”,结论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改革的出路只能是非国有化。而“非国有化”,就是私有化的同义语。据说有人还提出,“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立之时,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日”。这就把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完全对立了起来。

确实,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的观念认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仿佛市场的作用多了,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确实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的,而以前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又都是公有制同计划经济相结合的,因而容易造成“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的疑问。邓小平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提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都是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市场经济。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不仅不存在根本矛盾,还可以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充分结合起来。应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重大创造。

那么,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究竟有什么样的要求,而公有制企业能否满足这些要求,进而与市场经济有效地结合起来呢?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进入市场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是由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自主地做出经营决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等)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私有制是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的,历史上市场经济一直也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的。而历史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苏联和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且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有企业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的形式。在生产上,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都由国家按照计划进行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的利润基本上交国家,企业亏损了则由国家补贴。在这样一种经济运行体制下,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与市场无关。公有制如果是这样的一种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那么显然,它与市场经济肯定是不相容的。

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中逐渐认识到,公有制在经济上是可以有不同实现形式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实现形式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现形式是有很大不同的。我们不能因为公有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表现出了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吻合的某些特质,就得出公有制本身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样绝对性的结论。只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公有制企业是可以成为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的。这里,改变的只是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绝不是说要取消公有制。应该说,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必然排斥公有制,只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与市场主体的所有制属性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

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探索公有制的新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方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分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就是“没有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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