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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5 0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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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庆梅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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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风险与工伤保障——演变与转型

中国职业风险与工伤保障——演变与转型试读:

前言

职业风险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加深。进入转型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工业化初期阶段的腾飞,职业风险迅速扩张。安全生产和职业伤害已经成为政府、社会乃至举国上下关注的问题,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大、社会监督逐年增强,作为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工伤保险改革进程也随之加快。目前,对工伤保险制度却没有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剖析,对养老、医疗等“热门”险种的关注使得对工伤保险的研究遭到忽略,能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理论依据的研究欠缺。这就在工伤保险实践和研究中形成了政府、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学界的冷落和忽视的强烈对照。在当前职业危害严重、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的条件下,对转型期职业风险和工伤保障的改革进行全面的评价与分析,正是本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企业每年因职业伤害事故死亡近两万人,每年造成的伤残人员以几十万计,实际遭受职业危险因素威胁的劳动者超过两亿人。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与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国年均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在1800亿至2500亿元之间,如果按2000亿事故损失的水平分析,每年的损失相当于毁掉两个三峡工

(1)程,甚至还有的专家认为,每年2000亿元的安全事故损失或许还是(2)保守的估计,实际损失远不止这么多,而是高达4000亿元。随着安全执法的加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虽然职业伤害程度整体上略有减轻,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正处于职业风险事故的高发期,这不但体现在大量显性和突发性的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更表现于难以计数的数量庞大的潜在职业危害受害群体和正在遭受职业危险却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大批劳动者中。经济体制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理念的变化以及社会文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从不同方面影响着职业风险的变化。时时有风险,事事有风险,此谓风险无处不在,职业风险亦然。职业风险的变化和恶性扩张,要求有完备的职业安全制度,并能为工伤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这一责任就自然而然地落到工伤保险制度的肩上。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能为劳动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而且防患于未然、实现工伤事故的高效预防更是其应追求的目标。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在我国经历了劳动保障、企业保险以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试点之后终于确定下来,但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复杂性又使得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短期内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工伤风险保障显得力不从心。其中有制度自身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还有一些问题是新旧制度的衔接没有理顺的结果。转型期社会经济状况的复杂性增加了工伤保险迅速发展的难度,而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复杂现实又决定了工伤保障发展的迫切性以及保障方式的多样性,这为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也成为当前我国职业风险保障的现实。工伤保险虽已确立,短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变革,但却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理念的更新和架构的科学化。“安全工作”、“健康工作”作为现代社会先进的工作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目标基石和出发点,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安全权益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工伤保障中的体现。工伤保险制度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赋予了稳定社会、缓和阶级矛盾、调和劳资关系的社会职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其保障人权、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的目标得到升华,并成为制度的着眼点。转型期的现实决定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能像其在工业化国家诞生之初那样经历漫长的发展和演进,而是要在建立伊始就应兼具劳动者权益保护、调和劳资关系及稳定社会的职能。由此决定了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调和劳资关系的双重任务目标。然而,我们不得不面临的尴尬是,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面是高事故率、高伤亡率的安全生产形势,另一面却是低覆盖面、低保障水平的工伤保障发展现状。如何加强工伤预防、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障问题是我们不得不解决的燃眉之急。在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应该做什么、市场应该做什么、企业又应该做什么是必须理顺和澄清的。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并不单单是一个制度,而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如何从长远的角度,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中国现阶段改革过程以及未来发展构想中必须思考的问题。本书从分析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变化入手,对中国转型期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剖析和评价,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构想。另外,本书还将对转型期新旧制度交接过程中被遗漏的和新制度尚未覆盖但又具有迫切需求的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障问题以及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方式进行探讨。对工伤保障制度宏观构建的探讨旨在从政府、市场和企业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建立起三者在工伤保障中的协调机制,理清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职责定位。这中间不但有建制理念的更新,而且包括制度目标的明确;不但包括管理体制的理顺,而且需要相应的政策和环境保障;不但包括新的协调机制的建立,而且需要对现有资源如残疾人康复资源等的充分利用。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职业风险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变化,而且在于职业风险在区域、行业分布的变化,这些变化具有以往所不具备的特征。对转型期职业风险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对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制度效果进行讨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促进全面而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是本书的宗旨和目的所在。因此,本书拟回答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全面把握中国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变化和特征?

第二,如何全面评估我国转型期工伤保障制度的演进及其评价?

第三,如何全面实现工伤保障制度的优化?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第一部分即本书第一章“文献回顾”,是对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和评述。首先从工伤保险理论研究入手,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理论基础作出一般性的总结;其次对中国职业风险和工伤保险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出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和观点;再次是对国外工伤保险研究的概括和介绍;最后是对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述。

第二部分即本书第二章“中国工伤保险的演进与转型”和第三章“工伤保险替代和补充保障的发展与转型”,这部分是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其补充保障——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演进和转型的总结。首先对我国转型期的背景作一简单的介绍,这是工伤保险赖以存在的宏观环境。其次按照历史的发展脉络,将我国工伤保险划分为转型期之前的工伤保险和转型期的工伤保险。首先对我国转型期之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作简单的梳理,接着对我国转型期的工伤保险进行归纳,并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型分为三个阶段:从1988年至1996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探索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6年至2003年,这段时间是我国工伤保险经过探索、试点之后进入成型的阶段,这一时期的经验积累为后来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确立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200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虽已定型但却需要完善的时期。第二章最后是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和转型的评价与总结,指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其建立、发展到转型直到最终定型,经历了一个规范—失范—再规范的过程,而后一个规范并不是前一个规范的简单重复,而是经过了转型期的改革调整之后更合理、更完善的规范。当然,这后一个规范在我国尚没有完全实现。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规范的劳动保险过渡到转型期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新制度的缺漏为补充保障——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第三章“工伤保险替代和补充保障的发展与转型”主要对当前发挥部分工伤保障职能的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进行介绍。这些保险虽然属于商业保险的形式,但由于转型期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有限、保障程度有限,这些商业保险形式在很多领域发挥着职业安全保障的作用,成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或替代保障。

第三部分是本书的第四章“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变化和特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中国转型期职业风险的变化和特征进行分析与总结,包括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职业风险在不同产业、行业、地区分布的变化以及发展理念和发展目标的转变对职业风险的影响,也包括对近年来我国职业风险现状的描述和总结。另外,本章还对我国职业风险发展趋势作出了预测,指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职业伤害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第四部分包括第五章“转型期工伤保险制度分析”和第六章“转型期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障”两章的内容。这部分主要包括对转型期工伤保险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以及对当前尚未解决的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障问题的分析,这也是全书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第五章“转型期工伤保险制度分析”,主要包括对制度覆盖面、制度效率、制度评价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并对其作出总体的评价和总结。第六章“转型期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障”主要论述了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老工伤者等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障问题。目前,除进城务工人员外,其他两个群体的工伤保障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便是已经引起激烈争论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也远未得到圆满的解决。希望通过第六章的分析,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突破。

本书第五部分包括两章内容,即第七章“国外典型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借鉴”和第八章“工伤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本部分意在对当前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建制理念和体制进行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优化的借鉴。“工伤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作为全书中解决问题的一章,在总结过去、借鉴他人的基础上,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作出设想。未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源于转型期,又高于转型期。在重新对我国工伤保险建制理念和政策目标进行定位的基础上,对未来优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给予构建:包括双层的保障模式;三位一体制度构架的实现;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工伤保障中的协作;相关政策和制度保障的构建,等等。

最后一部分为第九章“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章是对全书研究的总结,除要得出转型期我国职业风险的变化与特征、转型期工伤保险制度的转型与评价等结论之外,还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和优化以及需要的环境保障进行了总结。对于后续研究的设想,笔者构筑了庞大而繁杂的内容和计划,包括职业伤害事故救援机制的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及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激励、工伤保险精算等,这些研究不仅对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背景有较高的要求,而且需要具备管理工程、人体功效、卫生保健、保险精算等多方面多学科的知识,这将是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伤保障领域需要研究的方向。

由于本书对中国转型期的职业风险和处于转型中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有关概念进行说明和界定。

首先是转型期。这是一个纵向的和历史的概念。中国的转型既包括经济体制的转变,又包括社会形态的变革,既包含政治体制的重构,又蕴涵着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再造,其突出表现是社会的繁乱和无序。由一种制度过渡到另一种制度、由一种社会形态演变成另一种社会形态,不可避免地产生新旧制度的冲突和消长,在冲突和消长中完成新制度、新体制以及新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对原有的制度、体制和社会文化以及价值观念的替代。因此,转型期的突出特点是在失范性、冲突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中实现其最终的上升性。关于中国的转型期,一般将1978年开始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视为其开始。有的学者(如杨宜勇)将中国的转型期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78年到1991年是中国转型期的自发启动阶段;从1992年到2000年中国转型期进入自觉推进阶段;从2001年开始,进入全面加速转型阶段。全面加速转型不仅仅指经济领域的变迁及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革与重组。从实际效果看,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城市社会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从而对以城市中心战略为主要发展道路的中国也没产生太大的冲击。因此,可以说,中国真正的转型开始于1984年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直到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才掀起了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浪潮。

中国的转型不但包括经济体制的转型,而且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还包括发展理念、发展方式的变革,这个转型又形成了对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冲击。因此,中国的转型堪称是最全面的、最复杂的转型,不但孕育了社会发展理念和价值的变迁,而且促成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移;不但蕴涵了社会结构重组和社会运行机制的转变,而且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村到城市、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变革。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分层加剧、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价值观念从一元向多元发展、社会成员自由度增加、新旧观念的冲突调和等导致的人们价值判断弱化、社会凝聚力和动员力下降等,这些或正面或反面的现象都成为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伴生物。应该说,中国的转型是全面的转型,又是不协调不一致的转型,其最突出的表现在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的转型、相关社会政策的改革又滞后于社会的转型。其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即是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从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社会保障制度也进入了转型时期。而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转型过程中,它的各子系统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工伤保险作为各项目中定型最早却推进最慢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不但滞后于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滞后于我国职业风险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之所以如此,与历史的、现实的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因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而出现的大批失业下岗工人和退休人员养老问题使失业、养老等保险成为政府与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使工伤保险并没有吸引人们太多的注意力;二是城市化的加剧、职业结构的分化和社会分层的加剧,使城镇劳动者离职业伤害渐行渐远,由传统农民转化而来的进城农民工成为职业伤害的主要承担者,而传统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使农村居民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忽略的地位,从而使他们受到的职业伤害和工伤保障问题并没有引起及时、足够的重视,这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现实,形成了中国转型期职业风险剧增但保障制度缺位、受伤害者众但受保障者寡的矛盾。因此,本书中的转型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宏观环境,即经济、政治、社会的转型。这一转型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开始,以工业化发展进程、产业结构变化为主线;同时,经济的改革推动了政治体制的变化,从而引发了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从这个时期开始,中国的职业风险状况开始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成分的变化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而出现了较以往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变化。二是指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转型,即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障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的转型。这一转型从1988年工伤保险制度的试点开始,是一个渐进的改革和探索过程。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转型又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1988年至1996年,这是工伤保险制度转型的试点和探索时期;从1996年至2003年,这是工伤保险制度成型时期;而从2004年开始,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此开始走向完善和多层次发展的时期。虽然表面上看上述两个转型不同,但从实质上看,这两者又是统一的,因为任何社会的转型首先需要制度上的转型,而制度上的转型又是社会转型的主要标志和表现。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当然既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内容之一,也是其标志之一。值得提出的是,虽然2004年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最终得以确立,但由于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尚处于变革之中,历史遗留的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工伤保险制度并不能给所有的劳动者提供风险保障,许多问题仍在争论中,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型实际上并未彻底完成,制度的完善和理顺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其次是工伤、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障。1921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规定,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1982年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将工伤定义为“雇佣伤害”,即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将职业病和通勤事故列入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美国国家标准ANSIZ16.1将工伤定义为工作伤害,意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职业病;而中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41-86)中将“伤亡事故”规定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从狭义理解,工伤通常指由于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损害;从广义理解,工伤不但包括了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还包括因工作而长期处于某一环境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非突发性的损害,即职业病。工伤的认定首先应有伤害发生,其次应当与工作有关系,即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或与工作有关的过程中。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就工伤认定问题产生分歧,尤其当伤害事故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而是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时,工伤认定的弹性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工伤的认定除遵循工作相关性之外,还应当遵循“近因原则”,根据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来认定由某事故导致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美国称为“雇员赔偿”(workers' compensation),德国称为“事故保险”(accidents insurance),而日本则称其为劳动灾害保险。它一般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3)由其本人或亲属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政策的范畴,本书中工伤保险指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障则是指在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为其提供经济赔偿的所有保障形式,既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实施的工伤社会保险,又包括在当前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职责的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商业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包括雇主自身承担劳动者职业伤害赔偿的雇主责任制。

再次是雇主责任。这是一种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一般而言,雇主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种含义指雇主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以及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对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雇主责任的含义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中,雇主责任通常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英美法系中,一般指雇主由于违反义务或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书中所讲的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即雇主对雇员本身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雇主责任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雇员自担责任即雇主无责任时期、雇主过错责任时期和雇主无过错责任时期。从雇员自担责任到雇主无过错责任的演变,说明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雇主责任的扩大和对雇员利益保护的加强。

雇员自担责任意味着雇主无责任,即雇员自己对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负责,雇主不承担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随着19世纪初期欧洲开始进入工业化,在自由主义原则的支配下,由封建农奴转变而来的产业工人成为与雇主具有“平等”地位的雇员,双方具有“平等”的买卖关系,一方出卖劳动力获得报酬,另一方使用劳动力支付报酬,在这种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自愿接受了具有某种风险的工作,同时也接受了这种风险。因此,雇员自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在“危险自任说”基础上的,它可以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找到理论渊源。亚当·斯密认为,在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对职业风险的补偿,劳动者接受既定工资水平下的工作,就意味着他也同时接受了工作中所包含的危险,因此,必须自己承担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和损失。伴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劳动者自担责任的工伤归责原则使许多雇员在遭受工伤后陷入窘迫的境地,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职业伤害者救济成为工业化国家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与此同时,个人责任、自担责任原则因受到挑战逐渐被废除,过错责任原则成为取而代之的工伤归责原则。

工伤保险中的过错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承担过错责任。从雇员自担责任过渡到雇主过错责任是工伤归责原则的一大进步。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若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客观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必须为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工伤赔偿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指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如果雇主存在过错则要承担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如果雇员能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则可以请求雇主赔偿,否则无法请求雇主赔偿。在工业化早期,过错责任原则始终是民法归责原则的核心,也是工伤处理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对限制劳动者权益、保护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竞争和资本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保护资本家经营安全的需要。但是,从工人的角度而言,由于在赔偿请求中负有举证责任,他们必须证明雇主在工作伤害事故中有过错才能得到赔偿,因此,实际上工人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得不到赔偿,从而处于异常悲惨的境地。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雇主对雇员因遭受职业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要求雇员证明雇主存在过错。由过错责任发展到无过错责任是工伤保险归责原则的巨大进步。无过错责任是以风险理论为基础的,即既然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是发生在雇主实现自己利益目标的过程中,获取利益必须承担风险,无论雇主在工伤事故中有无过错,都应对生产过程造成的雇员伤害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中的确立始于1884年德国的《雇员赔偿法》,现在已经成为各国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共同规则。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当工伤事故发生后,雇员只要能证明伤害是由工作引起的就能够获得工伤赔偿,雇主不能因为其在工伤事故中没有过错而免除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着眼点已经从对加害人过错行为的惩罚转向对受害者的补偿和保护,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和权益的尊重,对限制雇主的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

雇员自担责任(雇主无责任)、雇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表明了工伤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早期,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企业雇主;当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并成为提供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后,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自然而然地由雇主转嫁给了工伤保险制度,即由工伤保险承担雇主应当承担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当然,在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兼得模式中,工伤赔偿的存在并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职业伤害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最后是补充保障。所谓补充保障,笔者在本书中将其定义为有别于工伤社会保险但却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能、为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的保障形式,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制(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商业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由于雇主对雇员的职业伤害赔偿责任没有转嫁,发生职业伤害后,根据有关规定,雇主自己承担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的工伤赔偿形式)。

本书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前人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搜集整理的基础上力求有所思考和突破,同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了搜集和整理。通过对经济转型前和转型期职业风险的比较,突出当前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引发的职业风险的变化,从而对工伤保险预防职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并揭示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不同而决定的职业风险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地区分布与表现形式不同,要求对不同风险结构的地区不能千篇一律地推行整齐划一的制度,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不同的领域应该而且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本书还通过对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对现有调研资料的分析,得出关于我国转型期工伤预防、赔偿和康复制度的“实然”与“应然”两方面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优化的工伤保障制度进行构想。

本书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尽可能圆满而充分地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对中国转型期职业风险状况和特殊性进行提炼与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伤社会保险部门、商业保险和企业主体在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障中的互动关系如何理顺;工伤社会保险三位一体的构建;对当前工伤保险实施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和难题进行分析等。本书所要实现的现实意义是对转型期职业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寻求出高风险、高伤亡、低保障矛盾的解决之道,以求实现制度的有效性。

本书力求达到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以全方位视角,包括纵向的视角、横向的视角和社会公正的视角,对中国转型期的职业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背景下的职业风险的巨大变化,进而总结出我国转型期职业伤害风险不同于一般时期的特殊性,这是当前尚未进行的研究。第二,从经济、社会、历史乃至政治、文化的角度,对转型期工伤保险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揭示出工伤保险制度转型的不彻底性、不完全性和其已经存在的并在转型期得到了某种强化的分割性与歧视性,这种对工伤保险制度纵向和横向并重、多种因素兼顾的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是此前尚未进行过的研究;同时,对工伤保险制度中已经或者还没有受到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思考。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引起人们注意的时间较晚,因而与其有关的职业风险、职业安全等方面的调研和数据资料也容易被忽视,本书在论证过程中包含了对现有调研成果和现有数据资料的梳理。第三,在借鉴国外制度和分析现存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完善从基本目标、价值取向等方面给出设想。制度目标是一项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理清了工伤保险的制度目标,才能确定制度发展的方向。当然,在中国的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障领域尚有太多本书中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后续研究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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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罗云:“事故对社会经济影响的调查分析”,《安全》2004年第3期。

(2) 梁嘉琨:“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研究”,丁石孙主编:《城市灾害管理》,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3) 参见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第一章文献回顾1.引 言

关于职业风险及工伤保障,历史上虽然没有成型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但许多思想和理论都或多或少包含了工伤保障的思想。

工业化以后关于职业风险分担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认为,在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对工作危险性的补偿,雇员自愿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则意味着他们接受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雇员自己应当负责他们在工作中因为工伤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亚当·斯密的思想体现了雇员风险自担的原则,虽然在这种思想理论的指导下,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体现了一种工伤保障的思想,即雇员的自我保障。关于工伤保障的思想还可以见于马克思的论著。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论及社会总产品的六个扣除时讲到“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1)立的基金”,“该基金中事实上包含了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补偿费

(2)用”,这部分用于劳动者人身伤害补偿的费用的一部分便形成了现在的工伤保障基金。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认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工人在因伤残、疾病、年老、残废等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收入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受保障的对象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保险费则由企业和国家承担。列宁的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的国家保障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德国新历史学派的学者(如G·施穆勒、L·布伦塔诺等)则主张政府应当缓和阶级矛盾,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安东·门格尔在其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史论》中首次提出的生存权思想则把保护社会弱者生存作为国家的义务,认为国家应当担负起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职能。19世纪末法国法学家利昂·狄冀认为,社会中的人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且有共同目的的群体,每个人具有不同的需要,每个人为社会贡献其固有的能力,人们为实现共同的需要而相互援助,从而形成分工和求同两种不同的连带关系,此之为社会连带思想。依照社会连带思想,社会中的人必须相互扶助、相互照顾,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在这一思想下,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已经不是某个个体的人或某个个体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而是全社会共同的风险,应当采取社会化的措施来化解和抵御全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也为工伤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响下,时任美国总统的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对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有了新的认识,认为社会化大生产已经使原来依赖于家庭的保障体系趋于解体,政府必须通过对全社会的关心来增强每个人的安全保障,从而使政府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

以上理论从宏观的或社会的角度为工伤保障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微观或个人的层面来讲,根据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在满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之后就会产生安全的需要,即人有避免危险和生活有保险的要求,这些安全的需要包括职业稳定、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等。因此,从马斯洛的理论看,由工伤保障提供事故预防所达到的职业安全和工伤待遇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对于劳动者也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工伤保障是建立在“完整人理论”(The Whole Man Theory)基础上的,即应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救治、补偿和康复服务,使其恢复身体健康,重新成为“完整人”。

上述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为工伤保障思想和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被视为工伤保障的思想渊源。当然,作为一般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渊源,无论是两千多年前“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还是近代的民生理论;无论是理想国里的和谐,还是太阳城中的憧憬,都包含了对伤残者的保障和救助,也当然地为工伤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的支持。2.国内职业安全(风险)与工伤保险文献回顾

职业安全与职业风险是相对的,不同的职业安全程度对应着不同程度的职业风险。较好的职业安全状况意味着较低的职业风险;反过来,较差的职业安全状况意味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因此,从两者的对立关系上来说,对职业安全的研究也就是对职业风险的研究,反之亦然。2.1 国内职业安全(风险)文献回顾

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形势,使职业安全问题成为学界的焦点之一。当前国内对职业风险与职业安全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整体职业风险和安全生产状况的分析、总结上,并与对安全生产的研究密切相关。

郑功成对职业伤害和职业风险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研究:

首先,对于职业风险的整体形势,他与孙树菡认为职业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职业风险存在于各个生产领域,减少职业风险、增加工作安全是整个社会都应当承担的责任。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了安全生产的高风险期、安全生产事故的群发期。这不仅表现在现行职业伤害事故的频繁、职业病的发病率上升、发病者年轻化、接尘工龄短等方面,而且表现在隐性的职业病伤害上。在我国劳动者队伍中存在四大弱势群体: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劳动者和缺乏劳动保护的其他劳动者,他们成为高职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一般在大企业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城镇劳动者能够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而在小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港台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很难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成为职业伤害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成为收益(3)最低、遭受职业伤害严重的群体。

其次,对于我国职业伤害严重的原因,郑功成认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一,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国力贫弱、生产力水平和防灾技术落后,而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与工业化进程加快有关,更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和效率而忽视安全生产、漠视劳动者生命与健康直接相关,这可以说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最重要原因。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既是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反应,又是当前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不足的反应,同时安全生产事故受害者的群体集中性还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的一面。第二,劳动者技术文化水平低、安全生产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劳动(4)安全知识以及操作技能,没有足够的防灾意识。第三,许多恶性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与政府失职有关,管理部门执法观念和执法理念没有彻底转变,劳动、安全、卫生部门工作脱节,法制规范得不到全面贯彻或与其他制度相冲突,导致执法部门权威性不够,或者政府、企业(5)缺乏足够的防灾意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第四,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保护,安全事故和职业风险增加,危害劳动者的健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的状况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全球性强资本、弱劳工格局背景下中国劳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表现,资本的强势和劳工的弱势构成了安全生产事(6)故高发的重要社会基础。第五,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恶化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从而也使得劳资关系进一步失衡,成为导致(7)当前职业伤害严重的重要原因。另外,郑功成认为,劳动者工作安全状况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保护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8)全与否。我国的劳工保障制度正处于传统劳工保障制度已被打破却未完全废除、新制度尚未完全定型的时期,工伤预防和劳动保护能力(9)弱,也是职业伤害严重的原因之一。

再次,在论及人灾互制规律时,郑功成认为灾害事故和人类本身存在着一种互制规律,灾害发展的同时,人类社会认识和抵御灾害的能力也逐渐增强,人类在灾害事故面前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应当有所(10)作为。因此,对于如何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他提出:第一,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需要依靠综合治理,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理念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预防是降低事故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将保护劳动权益提升到与经济发展并重的(11)地位,确立生命权与健康权至上的观念。第二,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立法,规范地方政府和雇主在劳动保护中的职责,将事后监督转化为预防为主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高效权威的劳动监察机制,提高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监督的权威性;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政府领导事故责任引咎辞职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以及对雇主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察者的奖惩制度,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同时确立对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监管。第三,平衡劳资关系,抑制资本势力的过度膨胀和劳资关系的失衡,建立综合有效的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申诉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明确雇主责任(12)制度,以维护劳工权益。第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对于改善劳资关系、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以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针对当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的现状,掀起一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将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到法制的层面,健全行业协会,以协会的规范和约束促使企业实施自身的社会责任,从社会责任的高(13)度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第五,当前强制推行雇主责任制和以工伤赔偿为核心的工伤保障制度,待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将雇主责任和工伤保险统一到一元化的集工伤预防、赔偿和康复于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之中。第六,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体系、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也是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降低工伤事故(14)和职业风险的必要举措。

刘铁民是国内研究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问题的又一位专家,他的许多著作(或合著)对于中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问题都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研究与论述。关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规律,刘铁民提出了橙色GDP的概念,认为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曾出现过三次高峰和三个低谷,高峰几乎都出现在政府和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受到明显削弱的经济高速增长、有重大的政治运动或重要的经济社会变革的时期;当处于经济增长较缓慢时,国家和企业都较重视安全生产且各方面投入较大,监管体制、机制比较通畅,会出现安全事故发生较少的低谷时期。他利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分析了从1952年至2004年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变化趋势,得出如下结论:经济增长的加速可能会增加伤亡事故的风险,反过来,伤亡事故风险又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而经济增长放缓可能会减小伤亡事故风险,事故风险减小又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效应。这是他提出橙色GDP理论、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15)的依据。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管,周建新、刘铁民等学者认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政企分开但权限交接不清的问题,使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受到削弱。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集中表现在经济高速发展与国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投入相对减少的矛盾和经济社会改革加快与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监督不相适应的矛盾上,而这两个矛盾又引发了对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与工伤事故增多、职业危害严重的矛盾。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必须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国家的责任。劳动安全卫生政策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不能由市场进行调节,而当前我国职业危害严重则是国家政策失调的结果。“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十六字方针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产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我国安全监察员的权力有限、监察职能分散、安全监察人员本身的专业背景和素养不够,职业安全监察存在着权威性不足、监察方法落后的弊端。因此刘铁民建议在我国安全监察中,应当对企业职业风险进行分级,实行分级监察,降低安全生产监察成本,促进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数据库建设。周建新、刘铁民等根据事故统计、风险暴露人员数量以及生产状态等变量,建立了企业风险等级分级模型:P=δδδP,并指123i出企业的风险等级是由企业所在行业风险的10万人死亡率P、主要风i险暴露人群调整系数δ、生产状况调整系数δ以及安全管理绩效调整12系数δ决定的。该企业风险等级模型可以用于对企业的职业风险状况3进行计算分级,而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根据这一风险等级模型,从企业的所属行业即可判断其基本职业风险,从而是动态的、开放的,(16)可以为分级安全监察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在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分级监察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周建新、刘铁民、任智刚将安全监管模式总结为三种,即事故跟进模式、单纯循环模式和风险(17)优先模式。刘铁民、耿凤主张根据我国现阶段监察力量不足的现状,监察工作中应依据“风险优先”原则,集中力量对风险级别较高的企业实施强化监察,控制重大事故风险。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模和水平方面,要达到日本的规模和水平,必须配备2.3万名监察人员,且每年投入409亿元的安全生产经费;而要达到英国的安全生产水平,则必须建立7.3万人的安全监察队伍,且每年投入500亿元的安全生产经费。但鉴于我国实际,很难在短期内达到这样的水平。劳动安全与卫生是一个完整体系,两者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但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安全与卫生被分成两部分,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也被分离,这一做法不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因此,当前可以采取过渡性的应急措施,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统一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标准,保证监察员的监察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应当保持监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应当由于机构或领导人的改变(18)而改变。

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刘铁民认为,由于长期积累不足,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业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使我国在一些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严重的可能会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19)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安全生产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地位,劳工标准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形象。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完善市场机制,还是从迎接国际挑战上讲,都应当搞好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利益。应当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引进国外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方法,以逐渐融入全(20)球经济的一体化。另外,刘铁民、张华俊、耿凤等学者还指出,安全生产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对于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西部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而另一方面,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必然会使其劳动密集型企业得到较大发展,其安全生产问题会随之越来越突出,对于西部安全生产问题应尽早解决,以避免给西部开发和我国长期的整体经(21)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不利影响。不过,前述P=δδδP模型忽123i略了将企业规模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因为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往往由于规模的不同而致使其风险状况不同。规模大的企业往往资金较为雄厚、管理规范,其职业风险较低;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资金紧缺、安全投入不足,又加之管理欠规范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另外,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技术状态也是导致不同风险水平的原因,大企业的从业者的技术水平、操作规范往往优于小企业。因此,即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也会有很大差别,这一点正是该模型不能体现出来的。

孙树菡作为长期研究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的专家,对我国职业安全形势有更宏观和整体的认识。她认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22)国进入了第五次事故高发期。保护人的安全和健康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当前我国立法滞后、多头管理与交叉管理导致的监察不力、大企业向小企业和企业向雇员进行的职业风险转嫁、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安全意识淡化与安全投入不足是我国安全事故严重的原因。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强化政府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发挥社会团体在安全生产监督中的作用。对于工伤保险尚未覆盖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的风险抵押(23)金制度,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罗云的研究则是建立在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安全方面。他认为,安全管理作为预防事故的对策,将对人类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和安全生存发挥重大作用。21世纪,安全哲学原理、安全系统论原理、安全经济学原理、安全管理学原理、安全工程技术与卫生工程技术原理将成为人类社会探求的安全基础理论。随着安全理论研究的深入,安全立法将得到进一步加强,突出事故预防的作用,立法的目标和层次会更为清晰、体系更为合理。应将诸如《职业安全法》、《重大工业事故控制法》等相关法律列入立法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企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将被广泛采用,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协作的安全管理体制。当前,解决我国安全生产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体系,推行强制的安全监察,同时有效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是政府在保障安全生产中应发挥的职能。(24)

另外还有许多专家从各自独特的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对我国的职业安全和职业风险进行了分析。如樊光晶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有较深入的研究,他曾与王银生、孙庆云、刑娟娟、廖海江、陈志刚、刘铁民等多位专家对22家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在体系建立前后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事故损失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企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后,无论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具有明显的改善。由此得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但有利于改善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促进生产效益提高的长期投资。对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培训,他认为思想上的不重视、专业师资力量薄弱、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考核把关不严等是当前职业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应当实施全面的安全培训规划,建立起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25)理水平。郑希文从我国当前现实出发,认为研究我国的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生产决策应当与国情相适应。劳动安全卫生政策也应从国家社会经济技术现状出发,职业伤害控制目标和实施也必须考虑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他同时预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仍将维持在一定水平,但应当保证事故危害不能超出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应把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除了加强立法和监督之外,还应当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协调的机制,明确三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搞好中小企(26)业劳动安全工作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郝家林、丘成、徐德蜀认为,当前我国对职业安全的理解普遍缺乏科学和本质的认识,职业安全的许多现实问题需要界定。人的安全是职业安全的实质,职业安全的目的是让劳动者能体面地劳动并健康地享受劳动成果,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应一视同仁,公平地对待职业危害的受难者。但在当前,我国职业安全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差别非常大,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现象。对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状况,他认为,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安全现状是他们在占有社会资源少、经济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对自己所处安全状况的一种无奈和认可,是他们自己切合实际的选择。当前改善职业安全状况的任务之一是应当设专门机构将一些被忽视和遗忘但仍存在效力的职业安全规章整理、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并应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为法律,突出其工伤预防的功能。(27)崔元顺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应当是“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包括安全生产立法、行业互助、中介服务、保险机制和科学研究。为此,应加强职业安全标准和术语的规范化研究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对经济体制适应性(28)的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从劳动保护的角度对当前我国的职业安全状况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女工劳动保护和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研究居多。如潘锦棠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受到了第二次冲击,国有企业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落实难度增加,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效益状况的企业和不同用工形式的女工,其劳动保护状况不同。因此,当前应当加强对女工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和执行,(29)并建立健全非国有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制度。韩历丽、齐庆青、丁辉、肖珣对北京市110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采用统计分析的方式对不同形式用工单位的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对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港澳台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形式中,明确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所占比重极低,而国有经济单位的形势则大大好于前述几种经济形式。调查还发现,国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女工劳动保护形势并非都优于其他类型的单位,这与通常所认识的有所差异,因此应当加强对一些国有经济单位的监督和监察。(30)关于对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研究,国务院课题组的《农民工调研报(31)告》中包含了农民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较全面的研究结论。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特定行业的从业者劳动保护进行研究,如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纺织女工劳动保护的研究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2.2 国内工伤保险基本理论文献回顾

尽管中国工伤保险作为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结构单一、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加之劳保医疗、残疾人保障等制度较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虽已建立,但却缺乏必要和充分的理论准备。改革开放后,公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成长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下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遭到破坏,职业风险和职业伤害迅速扩张,虽然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和试点,但对迅速变化的职业安全形势却感到措手不及,制度的、理论的准备与现实对工伤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相比明显不足。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从改革试点到确立经历的时间不长。由于工伤保险是一项操作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制度,当前国内对工伤保险政策和操作的研究较多,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则多集中在与侵权法、劳动法、民法等法律制度联系较多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如黎建飞认为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赔偿是对工人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它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这是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32)理论基础。王文海认为,从功能上看,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具有渊源关系,同时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功能、赔偿原则和争议处理方面又有较大的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并不强调违法行为的存在,工伤保险的功能在于转移、分散风险,当雇主投保工伤保险后,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就转移给了工伤保险机构,形成了(33)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张国党认为,传统的雇主责任理论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不足以说明雇主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对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再探讨:首先,由于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从而也具有可让渡性,这是雇主责任存在的前提;其次,雇主在选任符合自己需要的雇员时,对社会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雇佣活动范围内,雇主有义务监督雇员的行为,雇主对雇员的监督和控制使雇主责任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再次,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主享有雇佣活动带来的利益,也应当承担雇员因雇佣行为对第三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义务,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是雇主责任存在与发展的法理基础,由于雇主责任一开始就带有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使命,这成为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34)价值基础。肖慧鹏认为,工伤保险应遵循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本位”,结合社会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向劳动者倾斜。在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中应遵循补偿原则,受害者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实际所得应能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既不得大于其实际所受(35)损失,也不能小于实际所受的损失,从而危害劳动者的权益。史寒冰认为,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的立法基石,雇主不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且应对由于其过失或劳动条件恶劣而受到职业伤害的(36)雇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林从经济和文化方面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认为封建时代的抑商思想与传统的儒家文化抑制和阻碍了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伤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是传统儒家文化和共产主义先进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当前以个人、企业和国家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则是我国传(37)统儒家文化、共产主义文化和西方文化共同影响下的合理选择。2.3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文献回顾

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研究,不仅包括对工伤保险制度层次和体系的设想,也包括对工伤预防职能的发挥、工伤康复等的研究,同时还有对覆盖范围、制度有效性以及特殊群体工伤保障的展望。

郑功成堪称是最早提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蓝图的学者,他于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应该在建立普遍、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模式:城镇国有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应走工伤社会保险的道路,而对于农村中产生的大量非农劳动力,他们的工伤保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雇主责任险的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应(38)当实现工伤预防、赔偿、康复的有机结合。这对于正处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之初的中国,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也是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的制度设想。孙树菡、张思圆则从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和社会经济现状出发,认为当前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工伤保障制度,对国有单位可以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对于非国有单位则可以先推行雇主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小、人员流动频繁的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强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待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之后,再将其推行至所有单位,最终实(39)现一元的工伤保险制度。这体现了多层保障、稳步推进的思想。许飞琼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都不可能独立承担职业伤害风险责任,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的效率及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增长作用的大小,取决于雇主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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