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6 07: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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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试读: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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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赵某于2009年4月4日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赵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支付方式为赵某每月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张某,其后又将该笔费用提高至350元。在张某抚养孩子期间,由于张某职业为司机,需要经常出差,张某某基本由在村里的爷爷奶奶抚养照顾。

2013年3月,因张某再婚,且在县城买了房子,于是张某将孩子接走,由张某和妻子抚养,其后,赵某及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多次发现孩子被打,张某某的爷爷奶奶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某的妻子打骂孩子,2013年6月24日0时47分,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向某派出所报案称:张某的妻子殴打张某某等,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为:……张某的妻子称孩子不听话自己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同时称孩子没事,不用看伤并称如有问题愿受法律制裁……6月25日,社区人员到张某家中了解了相关情况。

2013年7月6日,赵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监护权一方的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监护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本案中,张某在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因工作原因,在客观上并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使孩子一直没有受到父母有效地抚养教育,反而经常受到打骂,这对孩子的正常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其妻子在派出所的陈述中,说是因为孩子不听话,是为了孩子好,采取的却是非常简单粗暴的方式,上述方法虽然在短期内使孩子有了一些好的表现,但是却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形成了一些在该年龄段不应有的语言和行为,对于张某的监护行为,虽然没有形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是已经在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综上所述,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张某并没有对赵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对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由赵某带领抚养。张某每月承担其子张某某抚养费350元,至张某某18周岁时止。

【关键词】

抚养关系变更:离婚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抚养义务: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是一个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

在离婚案件之中,除了协议轮流抚养之外,孩子一般是调解或者判决由一方抚养的,但是在确定了一方具有抚养权,履行抚养义务之后,这种抚养权,不是不变的,在特定条件之下,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除了上面的规定之外,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抚养关系的变更可以由双方协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2)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3)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举证。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一般的举证途径主要有:①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②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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