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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6 0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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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家汉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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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实务试读:

前言

杜绝法律纠纷,重在规避风险——访金洋律师事务所郭家汉律师

记者 据我所知,您当初一直在政府部门工作,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创办金洋律师事务所,从而走上专职律师的道路呢?

郭律师 从我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在建设部从事建筑方面的立法工作,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应用到立法工作中。期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40余项工程建设、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经过大约十年时间的经验积累,我对国家宏观政策和建设行业的总体情况比较了解,同时我也发觉自己对建设行业的企业内部不够了解,而只有把所掌握的宏观政策及行业特点和企业情况结合起来,才更有利于为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公司、监理公司等,下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提供更好的服务,乃至为建设行业作出更大贡献,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与我的同事们一起创办了金洋律师事务所,我自己也正式成为一名建设行业的专业律师。同时,创办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这也是我从上学期间就树立的理想,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记者 从业多年来,您经手的案件不计其数,并且在多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您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的业务?

郭律师 自1998年担任专职律师以来,我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等十余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了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法律服务;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科研设计基地项目等提供了包括项目法人设立、项目实施前期、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履行及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全过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为国内外客户代理了百余件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特别是为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等拖欠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长期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等提供了诉讼、仲裁法律服务;为十余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企业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岗位分析、薪酬分配等管理咨询服务;此外,还包括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总承包保险等代理与咨询服务。

记者 您认为建设工程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哪些阶段?多发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郭律师 从建设工程企业风险的角度来讲,风险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法律风险来说,可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企业设立的风险;第二是交易风险,也叫作经营风险;还有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以及税收风险、并购风险。在这些风险当中,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交易风险。对于建设工程企业来说,主要的经营风险分为五个阶段:投标阶段、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竣工验收及结算的风险、债权债务的处理。

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考验,如果项目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项目是假的,建设工程企业就容易上当受骗,这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设计中都发生过;第二是投标策略的风险,投标策略可分为不平衡报价策略、强调优势策略、不同阶段分别报价策略等,如果投标策略选择不当,会造成风险;第三是投标环境的风险,我也遇到过一些低价串标的现象,比如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如果别人违规未被查处,我们就拿不到这个项目了;第四是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违法风险。这方面也有过案例,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比如说北京某企业在河南洛阳投标一个项目,该设计企业通过了开标、评标,也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按道理三天内没有投诉,招标人就应该发出中标通知书。可是,招标人没有依法办事,他在半个月后又发出一个公告,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把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发布,在此期间没有任何投诉、陈述的程序。这种擅自把招投标当成儿戏的情况对于投标人来讲是很大的伤害。我们国家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这方面将来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规范,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提出异议,如何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在处理之前不允许确定中标人,这些都会有规定。以上就是招标中主要存在的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风险也比较多,第一是在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上,对于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造成风险比较大;第二是在工程质量的约定方面,包括设计质量具体的标准、成果约定不明确,是合格的工程,还是优质的工程,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规范,这些约定不明确都会造成很大的纠纷。北京有一家设计公司在1994年设计了一栋商住楼,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有一位业主是注册建筑师,他发现房间设计的通风面积不够,不符合当时的标准规范。这位业主起诉了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就找到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调查中发现是门窗厂家生产的门窗尺寸引发的问题。而这些应该是得到设计单位认可的,当时设计单位对于门窗认可的文件虽然没有找到,但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了,因此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个典型的案例;第三是在工程的进度方面,约定开工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时间,这些时间中会遇到一些变更、不可抗力的约定,会造成进度的延迟,建设工程企业对于这些情况要及时跟业主联系,要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否则将会带来责任不清的麻烦;第四是工程款约定,包括计算标准以及工程变更如何计算、工程款的构成、支付的时间、支付方式,这些约定都要具体而明确。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环境、健康、安全等其他方面,环境包括和谐友好的人文环境和施工现场环境;健康主要是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安全主要是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财产损失的事故。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首要的一点是项目经理的责权利落实到位,项目经理的权力和责任要挂钩,强化项目经理的责任心;其次在有关证据的保全方面,在相关资料保存时必须保存原件,而且要完整。如果不及时就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资料并保存完整,这方面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包括上述的质量、进度、变更都是防控的重点,以防万一。有一家设计院和开发商约定了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交给了业主,施工图做完没有及时交给业主。业主由于工程发生变更拒收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找其他单位重新设计施工图,而该设计单位也未能拿到施工图设计费,如果能及时把施工图设计交给业主取得签收证明,施工图设计费就可以追回,现在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只取得了方案设计费。施工图完成以后要及时交给业主,哪怕业主没有给付前期的款项,只要业主签收,以后打官司我们也掌握证据,现在就造成了设计单位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没有施工图设计完成的证据。

竣工验收和结算阶段的风险,在验收当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不及时整改会造成工期的延误。验收的及时组织和完成,工程完成要及时移交,工程的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存。在结算时,对于工程价款签字要慎重。结算要注意的事项是按照合同及时结算,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结算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提交时候怎么提交,如果业主不给签字怎么办,这都是潜在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回执、邮件等文字形式保存证据。还有作为工程总承包,我们在给分包商结算时不能随便签字。有一家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在分包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中,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文中圈点多处,并且应分包商的要求在封面签名了。分包商利用签名回去弄虚作假,把内容里面的金额做了手脚,造成支付款项与实际应付款项的差额达到几百万。这样的情况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极为不利,所以说项目经理的签字要慎重,不是最终文件一定不能签字,如果要签字必须每页都要签,不给对方撤换、篡改的机会。

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一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就无法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第二是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司法解释中,这个是有时效性的,错过时效期限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第三是关于债权债务有关证据的保存,这在诉讼仲裁中起决定性作用。

记者 您在建设工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面也颇有建树,您觉得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郭律师 建设工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注意的法律问题其一就是国有资产处理问题,国有资产要依法处理,企业的所有资产在清算时都要包括进去。用国有资产支付员工身份置换金,一定要依照相关政策来办。我就遇到一家勘察院由于清算国有资产没有处理恰当,导致这家设计院的院长也就是改制后公司的董事长被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多达15天,因为他没有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我国对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完备的,按照现在的规定所有国有资产的转让都要经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挂牌交易,不能直接协议转让;在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原有国有企业的老员工,身份置换金要按照政策标准全部到位,并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有关的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接续好,对于企业中离退休、内退人员的安置资金要预留到位,离职员工的补偿要及时支付。在吉林省就发生过一起由于企业重组职工没有安置好,职工闹事造成一名经理被打死的惨剧;第三方面是股权设置一定要建立好股权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和骨干员工要持大股,建立起股权流动机制,员工离职股权要及时进行转让。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等要明确;第四方面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和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的关系要处理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好法人治理结构。

记者 当前,工程建设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怎样来提升行业的维权意识?

郭律师 我感觉现在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结构调整还不到位,工程建设行业的结构应该是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这是一套体系,设计咨询、项目管理是一套体系。当前大型建设工程企业特别是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工程总承包转型,中型建设工程企业特别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咨询公司或者是项目管理公司转型,小型建设工程企业特别是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专业事务所转型;第二个问题是行业出现兼并、重组的趋势,通过强强联合、收购、上市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实力;第三个问题是工程建设市场比较混乱,挂靠现象,转包现象,对企业影响很大,这里面也有建设工程企业自身的问题;第四个问题是建设工程企业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因为建设工程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国有企业转型过来,大多数都存在朴素的感情,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他人防备不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愿意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解决;第五个问题是人力资源方面。我们现在的注册人员与企业不是很配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都已经有了,其他电气、给排水专业等注册力度还不够,有的没有落实到执业责任,这也是建设工程企业队伍建设的问题。

提高整个建设工程企业的维权意识,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家了解在法律方面怎样保护自己,比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对建设工程企业有所保护;二是企业要通过自身专业法律人士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审核把关企业经营合同,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三是行业协会要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现在建设工程企业普遍用的国外软件,国外这些软件用了以后的升级费用需要不断投入,这些国外软件的销售形成垄断,价格很高,在这方面协会就可以牵头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提高整个建设工程企业的维权意识,主要还是扩大宣传,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建设工程企业就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 感谢郭律师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相信通过您的讲述一定能对广大建设工程企业大有裨益,为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新的思路。第一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从代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非诉讼案谈起【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建设办公室因办公楼建设需要,特委托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该工程建设提供工程专项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郭家汉律师为该工程的特邀法律顾问,负责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建设办公室提供所委托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该办公楼的工程建设提供了包括项目实施前期阶段、项目招标投标阶段、项目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通过本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有效地防范了该办公楼的工程建设纠纷的发生,保证了该办公楼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该办公楼的工程建设早已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代理过程和结果】

在该办公楼的建设过程中,本律师根据服务合同以及该工程建设进度的具体情况及委托人的要求,就该工程的建设用地取得与移交、拆迁工作的范围、工程招标文件、工程评标、合同备案、工程结算等提供了书面专项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修改、审查了该工程的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租赁协议、专业工程承发包管理委托合同、编标代理服务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定作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法律文件。

通过本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协调解决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帮助了委托人依法处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预防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证了该工程的顺利竣工与交付使用。【风险分析与防范】

建设工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受当地的地质、气候、环境、资源等影响大;二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多领域的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三是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存在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情形;四是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特别是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等。因此,建设工程风险大,易产生法律纠纷,如何防范建设工程风险是投资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等)和承包商(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等)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建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的案例告诉我们,通过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全过程法律服务,避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的法律纠纷与风险是可以做到的。

工程项目可以分为工程项目前期与工程项目实施两个阶段。工程项目的前期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等内容;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实施前期、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竣工验收等内容。现就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与防范进行分析。

一、工程项目实施前期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项目实施前期阶段的主要风险在于:建设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市政配套建设、工程融资等。对于项目业主来说,应特别注意防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风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划拨、出让、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要注意划拨用地范围的风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用地,才可以以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应注意区别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同,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应注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出让的地块应具备规划条件;二是应注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同性质的用地,其使用期限是不同的;三是应注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等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协议出让只是一种补充方式。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以土地使用权抵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因企业兼并导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二是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具备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三是应特别注意在建工程转让的特殊性、复杂性及高风险性;四是应注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与程序。以合作开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特别注意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防止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出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特别注意:一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注意与动拆迁工作、市政配套工作的衔接;二是应注意建设用地移交的标准和具体操作程序,如古树名木、变压器等地上附着物转移的责任主体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与投标,其主要风险体现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主要阶段。

就项目业主来说,工程项目招标的风险防范,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注意强制招标的范围与方式,依法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二是注意依法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取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三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四是应注意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五是应注意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选择科学合法的评标方法;六是应注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再依法确定中标人;七是应注意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工程合同。

就工程承包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的投标的风险防范,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防范信息缺失风险;二是注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三是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依法确立合作关系;四是注意科学计算投标报价,选择正确的投标报价策略;五是不参加且及时举报串标、围标、陪标、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项目的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等,无论对项目业主来说,还是对工程承包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主要是进度风险、质量风险、合同价款与支付风险、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变更风险、分包风险和索赔风险等。

对于进度风险的防范,一是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始与结束的具体时间或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对进度影响的具体因素;二是当出现影响进度的因素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及签证手续;三是明确约定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于质量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二是明确划分质量责任范围;三是明确检查、移交、保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四是明确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对于合同价款与支付风险的防范,一是明确合同总价款的确定标准与支付方式,特别是对可调价款,应明确调价的具体方式与程序;二是明确约定预付款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三是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标准与方法;四是强化合同价款变更的及时签证;五是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质量、进度的关系,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

对于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的防范,一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二是依法确定健康、安全与环境专项资金的来源与使用,专款专用;三是发生事故,应及时依法报告,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对于变更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变更的条件与程序;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三是应明确不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的后果。

对于分包风险的防范,一是严格依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工程的合法分包;二是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三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索赔的风险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索赔的条件和具体的程序;二是在发生索赔的情形,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并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三是在合同明确约定不及时进行索赔以及一方提出索赔后另一方不予答复的后果。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风险主要是项目移交风险、竣工验收资料管理风险、竣工结算风险等。

对于项目移交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具体条件与程序;二是在项目移交前发现的问题,应当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整改计划的全面落实;三是在项目移交时应做好项目移交交接记录,并由移交人、接受人签字;四是对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人应承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风险以外的全部风险。

对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的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及移交的时间;二是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三是在竣工资料移交时,应做好竣工资料移交的交接记录。

对于竣工结算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不及时提交结算报告的后果;二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三是及时整理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与报告,并办理签收手续;四是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等及时追索工程欠款。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设计投标风险分析与防范——从代理北京某设计院参加北京某保险公司办公楼项目设计投标纠纷处理非诉讼案谈起【案情简介】

项目概况:某项目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西侧,地处东二环黄金地段,占地面积约2.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1万平方米,建筑容积率约为3.2,建筑高度60m,项目性质为甲级写字楼,拟建成地标级建筑,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某保险公司共同建设。

项目设计招标过程:2002年5月9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北京某建筑设计院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加设计招标沟通会,该邀请函明确要求参加下一步的设计投标的单位应以国内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的形式参加投标。2002年5月31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征集书,征集书对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工程概况、现状概况做了介绍,对规划、建筑提出了要求,对设计依据、征集方式、方案征集书、方案征集评审办法、设计成果要求等作出了说明。征集书特别明确规定:项目设计投标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以国内和国外及香港地区合作的形式参加投标;在方案征集评审办法中明确在评审委员会评选出2个中选方案后,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中选方案中的一个为实施方案,由该设计单位继续完成;在方案征集评审办法中还明确中标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最终成为本项目之设计单位,其方案费不另计。同日,进行了现场踏勘。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决定共同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投标,但合作双方未签订中外合作设计合同。北京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构思、比选与修改,并按照要求于2002年7月15日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给招标人,但未提交其他有关材料。2002年7月16日,业主组织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二周内,招标人公布了评审结果,北京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中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本项目的方案设计费为200万元人民币及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本工程设计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方案设计阶段,第二阶段为初步设计阶段,第三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本合同为第一阶段的设计合同,对于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设计工作,由双方参照方案设计阶段的相关因素另行协商;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等。

结果: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只获得了方案设计费200万元人民币,原来他们想获得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权并没有获得,并且引发了中外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本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北京某建筑设计院没有取得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任务,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中、外设计单位在参加本次工程设计投标活动前,双方没有签订中外合作设计合同,没有明确双方在合作设计中工作分工、权利和义务、前期费用的投入、设计费的分摊、责任的承担、方案设计版权的归属等,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标后,双方对于方案设计费的分配等产生分歧,引起纠纷,致使中外双方不能形成合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其次,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在投标时只递交了建筑设计方案,没有递交其他对征集书的内容进行响应的书面文件,以致于中标单位要求获得施工图设计权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征集书只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而征集书作为要约邀请缺乏法律约束力,而投标作为要约一旦被承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加条款第5条约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由双方参照方案设计阶段的相关因素另行协商。此约定虽有业主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交由北京某建筑设计院来完成的意图,但另一方面又约定另行协商,对另行协商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工程设计单位的利益没有明确保障。

第四,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了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这对工程设计单位是非常有利的,但由于工程设计单位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勇气,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

工程设计单位在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活动中,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特别注意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首先,工程设计单位与其他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需要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特别注意,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其次,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投标时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应具体明确,并且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建设工程合同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即成立。工程设计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一定要加以强调和重复,以便在中标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案中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明确如其设计方案中选成为实施方案,由投标人继续完成,中标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最终成为本项目之设计单位,其方案费不另计,投标人一旦中标就可以成为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果本案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加条款第5条明确约定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但具体要求由双方参照方案设计阶段的相关因素另行协商”,那么,业主就不能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如果业主执意要委托其他单位,业主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技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模型作品等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设计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如果业主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必将对原设计人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构成侵害。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合同谈判时,工程设计单位应特别注意对于业主取得工程设计著作权的工程设计费要高于工程设计著作权归设计人的工程设计费。

第五,工程设计单位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目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业主处于强势地位以及工程设计单位的效益较好等原因,工程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不高,以至于业主的侵权及违约行为日益增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程设计单位只有依靠自身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对他人的侵权和违约行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对设计人是非常有利的,业主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给他人,将会对设计人的方案设计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北京某建筑设计院应以此为由积极与业主进行协调沟通,打消其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委托给他人的想法。如果业主仍一意孤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加以解决。如果每一个工程设计单位都能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就能有效地规范业主的行为,建筑市场就会越来越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从代理北京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法律服务非诉讼案谈起【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地处北京城中轴线北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是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奥组委官员的休闲后花园。奥运会后,2008年10月26日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向市民免费开放,2009年9月30日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北园对外免费开放。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不仅是北京的生态屏障,还是北京城当之无愧的“绿肺”。

本律师作为北京某设计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合同的谈判、审查、修改等全过程,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合同的签订提供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通过非诉讼法律服务有效地防范了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发生,保证了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的顺利进行,维护了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过程和结果】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惠承北京某设计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业主提出的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出具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多次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并亲自参加了该项目设计合同的谈判。

对于我们提出的大多数意见,业主都予以接受,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界定了工程设计的内容和范围,明确界定设计工作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删去了“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服务”的内容;二是明确发包人答复时限及相应责任,对原合同文本中“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并增加了 “如发包人不在确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的内容;三是恰当约定了设计人的服务质量标准,将原合同文本中设计人的服务质量应符合最高标准和准则的要求,修改为“设计人同时应向发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评判、建议符合专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要求”;四是降低了设计人对业主提供资料的审查的风险与责任,将原合同文本中设计人不得以业主提供的资料不正确为由要求追加费用、免除其责任和风险,修改为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影响项目设计任务正常履行;五是明确了设计费支付的具体时间,将原合同文本中尾款工程竣工后1个月后支付,修改为工程竣工1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六是界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原合同文本中政府对本项目计划的调整或取消,修改为政府对本项目的取消;七是公平确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将原合同文本中万分之五的设计人的违约金比例,修改为万分之二,与发包人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比例相同;八是公平确定了发包人与设计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将原合同文本中仅针对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修改为对设计人与发包人具有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九是删去了对设计人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公平确定了发包人与设计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责任,删去原合同文本中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的内容,约定了设计人或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通过本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有效防范了该项目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预防了该项目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了该项目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为该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提供了条件和保证。【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就表现在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而不动产的设计具有投资额大、性质复杂等特点,同时由于不动产的设计又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国家对不动产设计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和干预,工程设计具有非常大的风险,而签订具体、明确、完备的工程设计合同是防范工程设计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分析

工程设计合同作为明确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如果约定不明确,就会给双方带来风险,特别是给设计人带来较大风险,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风险;二是工程设计依据错误及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三是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四是工程设计组织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五是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六是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七是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八是工程设计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九是发包人责任划分不合理与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是设计人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一是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二是工程设计责任与保险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三是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四是工程设计中不可抗力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五是工程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六是工程设计合同变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七是工程设计合同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八是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九是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是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一是工程设计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二是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三是工程设计合同期限约定不合理的风险。

二、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防范

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工程设计合同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但只要工程设计单位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可以将风险进行转移或将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一)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

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工程设计合同的关键内容,不仅关系到设计人的利益,更关系到设计人的责任,因此,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对此需要进行具体、详细约定。

工程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工程投资、性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二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阶段工作内容,对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总体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除应明确以上各阶段工作内容外,还应明确施工配合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的工作内容;三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 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设计内容;四是如果业主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工程设计单位,应特别注意各工程设计单位之间以及工程设计单位与主协调设计单位之间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的界限划分和接口。(二)关于工程设计依据

工程设计依据是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的根据,如果工程设计依据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或提供工程设计依据的责任不明确,将不仅直接影响到工程设计的质量与工程设计进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设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给双方带来民事法律责任风险,而且关系到工程设计法定程序的遵守与否,给双方带来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所必须具备的依据、提供依据的责任、提供依据错误的责任承担等。

防范工程设计依据的风险,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依据的名称、内容、份数。工程设计依据一般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项目的性质不同、工程设计阶段不同,工程设计依据也各不相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主要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意见书、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其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包括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环境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地质勘察报告、外管网市政条件及有关设计资料等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主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燃料供应、供水、供电、供气、运输等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二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设计依据提供的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均应当由业主提供,并由其负责该文件及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一般由设计人提供,但如果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应特别注意防范发包人将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人的约定;三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依据的时限;四是在工程设计依据移交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三)关于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指工程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工程设计的时间计划安排。对发包人来说,希望尽量压缩工程设计的进度与周期,以便项目尽早施工、竣工投入使用;对设计人来说,合理的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工程设计合同谈判的焦点之一。

设计人防范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的风险,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尽量约定工程设计的周期时间即已具备进行工程设计的前提条件后的一定期限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尽量避免约定完成工程设计的固定时间;二是应尽量约定合理的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如果发包人要求赶进度,应明确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赶工费;三是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工程设计进度风险加大,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风险。(四)关于工程设计组织

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水平关键在于参与项目的工程设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因此,发包人越来越关注项目的总设计师、各专业设计师、现场设计代表的安排,一般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均明确约定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名单,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并约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有的甚至要求参与项目设计的人员在施工图完成之前专职为本工程设计提供服务。

为了防范工程设计组织风险,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高度重视发包人的要求,能否按照其要求选派设计人员应评估相应风险,能做到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做不到的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进行灵活约定;二是对发包人的要求如专职设计、其认为不合格的设计人员应更换、高额的违约金等,应当据理力争,进行修改;三是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选派经验丰富、具有管理能力、主导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设计经理或项目主持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及相应的经验,现场设计代表应由主要专业设计师和有丰富现场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五)关于工程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质量是工程设计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也是设计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工程设计质量不仅包括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还包括工程设计服务质量。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是指设计人的方案、计划、图纸(电子文件)、图表、分析、模型、照片、计算书、数据、说明、报告、音像资料、软件、电子邮件、电子媒体资料、实物等设计成果的文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满足发包人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工程设计服务质量是指设计人在进行方案设计包括设计方案优化和深化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设计概算,招投标、议标配合,从建设工程开工至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配合服务以及其他伴随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工作水平和完善程度。

防范工程设计质量风险,设计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约定工程设计质量要求,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要求,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次应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应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业主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二是避免在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业主含糊不清的要求,避免约定设计人的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避免约定工程设计应获得优秀设计奖项要求。三是设计人应保证其按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属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并由具有高度责任感、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业合格人员提供。四是设计人应当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审核、校对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六)关于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

工程设计成果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工作的重要标志,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非常重要。

防范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风险,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工程设计阶段不同,工程设计成果的内容各不同。工程设计成果一般包括工程设计说明、图纸、设备清单、主要材料清单、工程概算等;二是明确提交工程设计成果的形式,包括纸质文字材料、电子版本等;三是明确提交工程设计成果的时间。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应当与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的约定相衔接;四是明确工程设计成果交付地点。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地点一般约定在业主营业地或项目建设地点;五是应当明确工程设计成果的接收人。此内容应当在工程设计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中明确约定;六是工程设计成果交付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七是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成果完成后应当尽快交付设计成果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工程设计合同是以提交工程设计成果作为合同履行标志的合同。只有工程设计成果已移交,才能说明设计人已经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使发包人前期设计费有拖欠,也应移交。(七)关于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

工程设计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工程设计比较复杂,一是业主往往委托多家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如项目总体设计人、方案设计人、施工图设计人等;二是设计人以两家或两家以上工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的工程设计;三是设计人将工程设计进行合法分包等;四是现场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低等。因此,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作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的风险,设计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在明确各设计人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设计的主协调人;二是明确主协调人与其他设计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技术协调与管理等;三是发包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设计的整体协调工作;四是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包括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等;五是明确现场服务设计人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的承担等。(八)关于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

工程设计价款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的费用,是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是设计人的利益所在。因此,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对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的风险,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款,应进一步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在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进行调整,固定单价是单价不变但合同总价款随工程设计面积的变动发生变化,因此,在固定单价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工程设计面积至关重要;如果是可调价,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调整工程设计费的标准、方式、程序等。二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关于第一笔支付款项,应约定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支付,可以约定为定金,也可以约定为预付款,如约定为定金,其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以后支付的款项,应当约定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设计人在交付相应工程设计文件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最后一笔支付款项,应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九)关于发包人责任

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工程设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防范发包人的责任风险,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资料的内容、份数及具体时间;二是明确约定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包括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等;三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答复的具体时间及应承担的责任;四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五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十)关于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提供的服务是专业服务,发包人将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是将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的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的任务交给设计人来完成,是对设计人的高度信任。设计人的最大责任是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合格。

防范设计人的责任风险,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人的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在此明确的范围内设计人履行精心设计、精心管理、确保设计质量的义务;二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人履行义务的客观及合理的标准,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应达到专业服务标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业主的功能与使用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是在设计人控制范围内的合理期限等;三是设计人的责任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并且其应当有具备相应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四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不应当对设计人约定苛刻性惩罚条款。(十一)关于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以及工程设计各阶段的时间计划的调整。由于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发包人的要求的变化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控制等影响,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难以避免,而工程设计变更对发包人、设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是非常重要的。

防范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风险,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二是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如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要求改变而造成设计修改;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设计条件变更、政府要求或法规、标准的修改而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不可抗力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工程设计修改工作量超出原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工程设计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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