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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0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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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旭辉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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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之触摸未来

知识产权运营之触摸未来试读:

前言

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逐步成为企业或者国有经济体发挥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渐凸显,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知识产权要实现其经济价值,需要与资本市场有效地融合,将无形资产转化成为有形货币财富的关键性举措是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逐步探索知识产权质押众筹、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知识产权互联网化等新业态。这些举措铸就了知识产权运营将成为知识产业事业拓展的新内核,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将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从单纯的技术层面逐步向科技化、产业化、商品化及货币化蜕变,极大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金融价值,从而保证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未来的行业发展中拥有主导权、话语权及国际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四个环节[1]的提升问题,其中,创造是源头、管理是基础、保护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及运用这三个环节均与知识产权运营息息相关,由此进一步说明了知识产权运营是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为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运营的现状及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模式,本书开展对知识产权运营的概念、现状、特征、模式和趋势的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方法比较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的运营现状及优劣,归纳了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模式和传统运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探索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及知识产权运营未来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运营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和转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或者效能的活动[2]。知识产权运营具有管理、商业化及资本化三个重要属性,知识产权的管理可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可以实现知识产权金融价值。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属性,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动,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博弈、交换、相互作用过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中逐步加入中国元素,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的独特体制、文化、巨大的经济体量相吻合,并加强我国与世界的经济纽带关系,从而使得我国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能够很好地利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经营及运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属性,在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革命性爆炸式发展的环境下,知识产权商业化将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盘活我国知识产权存量,扩大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及商业价值。对于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属性,知识产权资本化将知识产权从静态的产品要素转化为动态的投资要素,使得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更加多样化,极大提升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同时知识产权资本化作为新的资本形态与传统的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及人力资本有本质的区别,其也将极大丰富现有资本形态。

本书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分别讲述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及我国国内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史及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并重点说明了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且针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我国典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介绍,从而帮助读者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进程及现有水平。随着国际化商业竞争压力的加剧,知识产权作为发达经济体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手段正越来越受到各国企业的重视,跨国公司为占领和垄断先进技术,纷纷运用多样化的、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手段,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及利润。随着全球技术贸易额的上升,世界贸易已由单纯的货物贸易演变成为货物贸易、资本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等多种方式并存的结构形态,并且技术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比重正在逐步扩大。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额达到545亿美元,[3]约为1978年的14.6倍,近十年累计进出口总额超过3880亿美元,与技术贸易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运营已成为我国推动产业升级、贸易升级和融入全球价值链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管理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及流程、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实施及人员培训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系统工程,其实质是对无形资产财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布局、产生、实施,以及维权都与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密不可分。本书的第三部分讲述了知识产权运营基础理论,重点研究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管理体系构建相关的内容,从“确权、维权及用权”三个角度重点剖析了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特征、管理风险及管理实施的主要方式和区别点。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定知识产权战略,依据企业及创新策略,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的质量、时机及类别进行把控,为知识产权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信息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数据库,及时了解国内外技术动态,提供自身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财富,推动知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商业化属于财产经营的新领域,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利益获得财产收益的商业行为,知识产权商业化是以追求营利为目的,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对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企业将其自身知识产权变现,产生经济效益,而且还可通过合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布局,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垄断,整合行业技术资源,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资本化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格外引人瞩目的经济现象,其标志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系统的升级,将极大地推动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与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4月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引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担保、典当、拍卖、代理、法律及信息服务等机构进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知识产权投融资经营和服务机构,加快[4]形成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该意见将极大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加速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本书的第四部分既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属性,也关注了知识产权资本属性,重点研究了传统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传统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包括以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为主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模式,以知识产权质押、技术入股及知识产权信托为主的投融资模式,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及知识产权诉讼模式。本书的第四部分对上述模式的定义、类型、现状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力求读者理解知识产权商业化及资本化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之上,对各个模式的运作方式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引入大量的国内外案例及数据,以便加深读者对于传统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认识。

在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对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加速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化和资本化,培育知识产权高端金融服务业态,优化知识产权区域服务结构,促进创新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本书的第五部分积极探索了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质押众筹、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专利标准化、知识产权投资增资模式及知识产权技术众筹。知识产权质押众筹、知识产权技术众筹及知识产权投资增资模式主要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互联网技术及金融功能三者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知识产权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对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有效方式,其有利于促进科技、金融等资源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的风险得到有效隔离,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益及效率。专利标准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是企业获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构建技术壁垒,实现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开启了知识产权运营的2.0时代,将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定位于“产业定位+服务增值+资本增值”的新模[5]式,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化属性,以期使将知识产权所能创造的价值发挥到极致。

随着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日渐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国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到2020年,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投融资额将明显增[6]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将充分显现。由此可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大力发展将是未来知识产权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书的第六部分与读者探讨知识产权运营的未来发展趋势,望借此探索知识产权新商业模式及服务理念的创新,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本书的第六部分主要从知识产权运营互联网化、知识产权共享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与创新创业、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逐步兴起与壮大,以及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与企业管理形态改善五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知识产权发展的未来方向。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改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全国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及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逐步发展是《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的,今后将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得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运营互联网化、知识产权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将有效提升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及转化率。另外,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将成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武器,将极大促进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总结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宏观框架与微观特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书开篇部分章节中结合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全球典型的专利运营公司的发展轨迹、运营模式,以及运营特点等采取历史实证的动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知识产权运营基础与运营模式的理论叙述中,主要采用了数理统计学分析方法、微积分分析方法,以及经济管理学分析方法,在知识产权交易模式中采取大量的图表分析及趋势分析,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中采取了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数学评估模型,在专利运营基础中阐述了构建专利运营体系的管理方法。本书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中多采用理论概念剖析与实例演示说明相结合的叙述方法,以便读者对各个运营模式更直接、更深刻地理解。最后,本书将知识产权运营的理论模型运用到我国知识产权运营的实践中,探索了我国知识产权运营的未来之路。[1]国务院于2008年06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佚名.企业专利运营指南[M].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3]上交会组委会.2016年技术贸易发展[R].第四届中国(上海)国际进出口交易会.2016.[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4月发布了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5]彭支援.以联盟建设开启知识产权运营2.0模式[N].新华财经.2015.[6]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第一部分国外知识产权运营第1章国外知识产权运营背景

自1624年世界上首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诞生于英国以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已经发生的三次工业革命日趋成熟和完善,并在全球范围内普及开来。至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重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运营市场也逐渐活跃起来。本章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运营背景。1.1 美国知识产权运营背景1.美国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制度的产生

美国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最发达的国家,早在建国之初就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787年,美国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里就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1790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和《联邦版权法》,为发明者权利及版权人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促进了专利与版权的发展;1802年成立直属国务院的专利与商标局;18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商标法》。迄今,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及“亲专利”政策的环境中,知识产权运营逐渐在美国发展起来。美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运营现象是在1827年——迈克尔·威瑟斯利用其“有翅膀的轮轴”的专利逼迫磨坊主购买其专利许可证,该现象的出现促进了美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视,随后专利池也开始在美国相继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使用或销售权的绝对自由,因而在这一时期专利联盟得到了迅速发展,先后成立了耕犂弹簧齿联盟(NHC,1890)、鞋业制造联盟(USMC,1899)、汽车许可制造联盟(ALAM,1903)、动画片专利联盟(MPPC,1908)等专利联盟。之后,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美国先后于1980年颁布《拜杜法案》、1982年颁布《小企业创新法》、1984年颁布《商标明确法》、1986年颁布《联邦技术转移法案》、2000年颁布《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这些法案均不同程度地放宽了相关技术许可和相关技术许可费的利益分配规定,促进了技术许可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流转,推动了经济发展及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动,加速产、学、研结合,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了更大主动性。相关政策的支持致使许多大学相继成立新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状态大为改观。2.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环境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由于美国长期注重知识产权的发展,因此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上有了重大的突破。20世纪80年代对专利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后,专利申请量连年增长,尤其在1989年后,更是出现了高增长趋势。有数据表明,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专利申请量比70年代增长19%,到了[1]20世纪90年代,专利申请总量较80年代迅速增加66.83%。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美国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也逐渐扩大。

在1995年至2001年发生的互联网泡沫破灭事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由于1998—1999年美国采取超低的利率政策,使得投资成本非常低廉,因此大量的投资人涌入互联网行业,导致大量网络科技公司的产生。随着领头羊公司(如思科、微软、戴尔等公司)的股票出现大量卖盘,大量的互联网以及周边公司被清盘,但许多破产的公司掌握了大量有价值的专利,它们凭借这些专利能够对使用过其技术的大公司发起“专利攻击”;也有一些有价值的专利在公司破产时就以低价售出。一部分人认识到知识产权运营的价值,因此相关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产生,特别是在银行将知识产权的保险、销售、评估及投资等行为逐渐与普通财产一样看待后,关于知识产权属于私人财产权的观念达到了顶点。在美国法律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涌现,如阿凯[2]夏公司、高智发明公司、RPX公司等。3.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美国拥有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财富,加之美国繁荣的金融体系,由有形资产信托逐渐发展到无形资产信托。这里的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信托逐渐发展起来。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具有保护成本高和市场转化难两个显著特征。信托制度的引入,为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解决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径,其中主要的方式就是知识产权信托融资,而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主要是通过证券化模式来实现的。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证券市场萌芽于18世纪末,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随后《1933年证券法》出台并确立了以“完全信息披露”原则为指导的“注册登记制”证券发行监管的制度,《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详细规定了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相应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和政策保障。

1997年,世界上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Bowie债券在美国出现。在著名投资公司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在1997年向证券市场发行了Bowie债券,共筹集到5500万美金。在Bowie债券的鼓舞下,1997年至2002年之间,美国涌现出一系列证券化交易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最初的音乐版权,渐渐拓展到了电影版权、商标、专利。例如,1999年秋美国纽约州Thelen Reid&Priest律师事务所策划了一家名为Bill Blass的时装公司使用包括其Bill Blass商标在内的资产为基础发行债券。随后,包括Candic’s公司在内的其他一些时装公司也纷纷开始与著名的UCC金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UCC的帮助下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

在知识产权运营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在制度化完善和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首先,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强化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运用,并发挥美国雄厚的基础研究力量,促进创新科技成果的产生。其次,通过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运作等相关法案来促进知识产权的运营,鼓励技术从研发端向应用端高效流动,同时利用健全的金融机制和较完善的金融环境来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发展,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问题。相关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支持,促进了美国知识产权运营系统的发展,使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运营大国。1.2 英国知识产权运营背景

英国是知识产权发展最早的国家。早在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就曾授予波尔多一个市民制作色布的独占权,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先后制定了《垄断法规》(1624年)、《安娜女王法令》(1710)。1624年的《垄断法规》被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它的诞生从法律上全面禁止了王室的特权性垄断,建立了真正面向全社会的激励创新的专利制度。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则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逐步确立了君主立[3]宪体制,英国最终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司法独立于王权的原则。英国当时政治上的这种民主自由主义思想,对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自由主义思想的铺垫为财产权的归属找到了自然法上的依据,从而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原则。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提高了人们对发明创造的热情,促进了发明创造自觉性和长期性的发展,导致大量的创新成果逐渐产生。因此,对私人产权平等保护的垄断法终止了王权在创造专利上的特权,这比单纯对国王权利的制止更加重要。

如果没有某种制度保障,并在补偿其成本投入后仍有剩余,那么即使有含有大量研究费用的创新,也只是昙花一现,没有可持续性。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正是这些民主自由的思想和政治体制,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保护个人创新发明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使英国在当时经济技术不利的情况下经历了持久[4]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随后,以1852年《专利法修正案》为标志,具有现代意义的英国专利制度正式确立,专利局成立,专利文献正式出版,专利图书馆建成。英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运营奠定了基础。

英国较早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第一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产生和发展,从而带动了知识产权投资的产生。因为在第一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发展中,新的通信技术的发明和交通运输技术的巨大变革,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质产品,而且为产品的交换创造了快速、便捷的手段,以创新发明成果作为产权交易前提的知识产权投资也迅速发展起来。

在1997年,布莱尔工党政府上台伊始,就不断强化对科技和创新的支持。1997—2003年,在短短的7年中,政府对贸工部掌控的科学预算的投入整整增加了1倍。2002年7月,贸工部出台了《投资与创新》的政府战略报告,明确提出要为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增加投入,紧接着,政府出台了《技术创新计划》,积极鼓励大学与企业联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英国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英国知识产权运营出现新的发展和国际化趋势。随着英国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运营逐渐走向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路线,在欧洲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过程中,又借此走向了全球化的进程。

英国一直是欧盟的核心成员之一,然而在2016年6月24日,英国通过公投正式决定退出欧盟(但在法律上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时间)。英国退出欧盟这一结果无疑会对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英国法或欧盟法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影响。1.对欧洲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作为欧盟立法的“单一专利条例”和“翻译安排条例”目前仍无法实施,因为只有等包括英、法、德三国在内的13个缔约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条约》后才能实施。本来英国很有可能在2016年批准该条约,但随着脱欧公投结果的出炉,即使英国仍有意批准该条约,它是否还能参与整个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就不是英国自己说了算。对欧盟来讲也是面临一大难题,如果在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前继续保留在单一专利制度的框架内,万一英国正式脱欧,在后续相关法律上将会遇到相关阻碍。如果立即将英国排斥在外,同样也会面临很多法律上的麻烦,因为《统一专利法院条约》是国际条约并非欧盟立法,欧盟并不能阻挡英国批准该条约,排斥英国必将对欧洲单一专利的尽早实施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也不排除欧盟转而支持欧洲专利局在现有《统一专利法院条约》的基础上重新启动“跨境执法体系”建设的可能性。2.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尽管英国脱欧可能会导致欧洲单一专利的迟延实施,但是即使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它也仍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中国企业仍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后进入英国国内保护。就商标和外观设计而言,短期内由于英国尚未正式从法律上脱欧,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而在英国获得保护。但是,一旦英国正式脱欧,中国企业此后申请取得的欧盟商标权和欧盟外观设计权,在英国继续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英国愿意对此加以保护),对于之前已取得的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权,预计英国会通过过渡性的法律转化为英国注册商标或注册外观设计来保护,但是会影响我国企业在英国和欧洲知识产权运营的部署及策略。3.对欧盟和英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从长远来看,英国脱欧不仅会影响到欧盟知识产权的地域效力,也会影响到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设。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形成过程中,英国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英国脱欧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欧盟立法(条例、指令等)可能会更加偏向大陆法和德国法。反过来,英国脱欧后,将不再受到欧盟立法和欧洲法院判决的制约,这同样也会影响英国国内知识产权的立法。

总之,英国脱欧公投的结果给欧洲一体化进程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自然会给欧洲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一旦英国脱欧成真,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现有的欧盟知识产权法体系,也自然会影响到通过欧盟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途径进入英国的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策略。随着该影响的产生,势必会影响我国对英国和欧洲知识产权的布局,以及对英国和欧洲知识产权运营的部署。因此,即使英国在法律上脱欧还有一段时间,但我国有关企业和知识产权业界人士应该关注这一进程,未雨绸缪,[5]以便做好相关的应对。1.3 德国知识产权运营背景

德国经济在“二战”后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德国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企业有效地运营知识产权制度,使企业得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德国国内60%以上的科研能力集中于企业,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间的直接合作频繁,该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转移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市场上技术交易的活跃。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仿效英国和法国,建立了欧洲大陆最完备的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和商标制度。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积极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发展,德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形成了成熟的、服务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体系。其中,既有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的非营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彼此[6]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德国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已经领先于英国。著名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较成功的运营机构。1.4 日本知识产权运营背景

日本是亚洲知识产权制度实施非常成功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立国”是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日本,已经形成了金融技术结合发展战略、信息战略、组织管理战略、知识资产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动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系统。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增强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日本政府充分认识到基础研究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基石,在1950—1980年的30年间,日本通过技术许可交易引进了3万多[7]项先进的技术,总金额约100多亿美元。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大纲》,指出要着力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创造有利于人才流动和产业发展的环境。1995年11月,日本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全面规范了科技事业发展的方向和保障措施,强调科技发展的自主意识,重视技术发展与储备。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向国外输出专利技术,到了20世纪后期,日本便成了技术输出大国。

不仅如此,日本也开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到2007年7月实施了约300件累计180亿日元(12.6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实施融资约30件专利,每件融资在1千万至3亿[8]日元之间。

日本民间银行进行融资的事例比较少见。1998年5月,日本通过《关于促进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法律》(以下简称《TLO法》),该法于1998年8月正式实施,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产业化。TLO法作为大学技术转移的正式渠道,首先从制度上强化了大学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也推动了科研人员注重研究的实用性。在TLO法的推动下,产学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的数量和总金额不断提高。2010年,日本国内产学委托研究合同的数量达到[9]19723件,产学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8595件。

20世纪日本在90年代主要采取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策略。由于要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以及受到美国专利的攻击,日本企业在专利战略上采取的是防御方式。进入21世纪,日本从“科技立国”转到“知识产权立国”,并成立了由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亲自担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创造、保护、应用、人才的知识产权战略四大支柱,旨在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走“知识产[10]权立国”之路,由“技术模仿立国”发展成“技术创新立国”。

日本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2002年7月制定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确保日本知识产权运营的实施。同年12月又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其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成功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产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开发具备知识产权相关知识[11]的人才资源等一系列基本措施。1.5 韩国知识产权运营背景

韩国是一个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由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的典型。韩国最早的成文知识产权法出现在1908年,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但这些法律并没有起到很好地保护韩国知识产权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受控于美国和日本的牵制。1910年,日本侵占韩国,这些法律随之被禁止,直到二战结束。1946年,韩国再次颁布了新的《专利法》,同年实施了《商标法》。新《专利法》效仿了美国的专利法,接受了发明优先原则,该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新《专利法》才真正是韩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实施“进口替代工业”。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满足国际新形势的要求,1961年以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共修订了十多次,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扩大保护范围。1976年,韩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数总量是1960年的8倍,同时韩国的外国国民知识产权申请也开始增多。70年代后韩国以“出口导向战略”代替“进口替代工业”,加快产业的更新换代,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由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技术保护主义的出现,特别是韩美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争端,给韩国企业带来了危机感,国际资本和技术引进对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韩国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国际技术转让的要求,因此韩国开始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其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从而鼓励、促进国外专利的引进和国内专利的输出。

为了跟上国际化专利政策的变化,1979年韩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分别于1980年和1984年签订了《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1988年,韩国专利管理局更名为工业产权局(KIPO),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工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权发展。同年,韩国签订《布达佩斯条约》,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专利保护。1992年,韩国颁布《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修改了《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01年,韩国制定了促进技术转让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韩国技术交易所的设立与运营,为鼓励和实施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建立了知识产权市场和网上专利技术市场,促进了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和销售。不仅如此,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技术商业化实施了100亿韩元的投资和100亿韩元的财政资助。随后,韩国产业资源部在2003年投入1471亿韩元,加强专利技术的开发、转让、产业化扶[12]持,促进专利新技术的产业化。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技术转移和本国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包括韩国经济受到了持续冲击。在此背景下,2009年7月韩国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下称《战略》),《战略》提出3大战略目标,即改善技术贸易收支,扩大著作权产业规模和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主导力;11项战略举措,即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金融,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建立公正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引领国际专利制度发展潮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建立信息化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战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工作,将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作为工作重点,加大了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推动了韩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步伐,同时也促使其由制造业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发展。2011年4月29日,韩国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该法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提出重点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3个方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该法规定,为促进专利的转化,技术转让和商业化预算占国家研发预算比例将由此前的0.7%提高到2013年的3%。在规范大学、科研机构专利转让的同时,政府还为大[13]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创造了条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知识和技术资源的产权化和资本化,进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已经成为韩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近年来,韩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运营,市场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运营主体逐渐出现,如三星企业、现代汽车、游戏公司、大宇制造等。知识产权运营促使了韩国经济的增长,增强了韩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第2章国外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现状2.1 国外知识产权运营现状

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盈利能力逐渐强大,吸引了大量的资本进入该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已发展成为一个产业,产生了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实体。越来越多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主体产生,有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甚至不乏以知识产权运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如阿凯夏公司。阿凯夏是一家在美国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专利运营实体,成立于1992年,该公司目前约有150名员工,管理着约150项专利组合,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医药及电子行业,2003年该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成为第一家公开上市发行的专利运营[14]公司,发行约22万股。

20世纪末,国外知识产权运营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运营模式由基础的转让和许可发展到知识产权的信托、证券化、质押融资和诉讼等多种模式,同时知识产权运营的业务范围逐渐走向全球化,推进了知识产权运营信息平台的健全。

例如,在美国现阶段,知识产权运营已经是一种很纯粹的商业模式,在该领域出现了很多专业的商业机构,特别是专利运营。根据AST(Allied Security Trust)公司(主要研究美国专利交易市场)统计,2010年至2014年6月份确定的专利交易超过3709份,涉及68430个美国专利、2476个卖家和1517个买家。AST公司从这些数据中发现,所分析的时间段中,2011年的交易量最高,其中包括著名的苹果购买北电网络、谷歌购买摩托罗拉的专利交易。此后的年交易量急剧下降,直到2014年才强势反弹。2014年前6个月已发生交易372份,涉及10831份专利,而且78%的专利交易均来自高技术行业。2014年,超过60%的专利交易都与通讯和软件技术资产有关。在1000多个涉及软件技术的交易中,高智公司的购买份额占33%。2.2 国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本节将针对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进行分析。2.2.1 美国高智发明公司

美国高智发明公司是全球发展最为活跃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智发明公司以其庞大的资源支持和独特的运作模式迅速崛起并吸引全球的关注,其业务几乎遍布全球。1.概况

高智发明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以转让、许可、诉讼等为主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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