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东《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30 0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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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东《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黄海东《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1 复习笔记

一、合同的当事人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与承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名称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证。(2)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在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时,如果与合同当事人规定的名称不符,则不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诉纠纷。(3)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还包括当事人本身和其他人。

3.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合同当事人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和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内容。

4.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由于国家目前仍然实施有限配额、许可证、指定经营范围等进出口管理,所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不等于可以经营任何进出口商品,违背国家管理规定的,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3)合同当事人名称的中文和外文应该真实准确

名称真实准确,才能避免误解,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该正确具体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二、商品的品名

1.商品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品名,即商品的名称。

2.约定商品品名的意义(1)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物品的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2)从业务角度看,品名或说明的规定是双方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3.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

4.订立品名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3)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与原名称意思保持一致,符合实际词语内涵。品名尽量不要使用汉语拼音,同时不要使用含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空泛的译名,避免造成误解、引起争议;(4)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5)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恰当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6)确定品名时必须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三、商品的品质

1.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约定商品品质条款的意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3.品质的表示方法(1)以实物表示

①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

②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a.凭卖方样品买卖;

b.凭买方样品买卖;

c.凭对等样品买卖。(2)以文字说明表示

①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

②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③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的方式,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

⑥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

4.合同中的品质条款(1)一般内容

品质条款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2)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

①品质公差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有关标准、国际上同行业所公认的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范围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

②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指对于初级产品或农副产品,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浮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三种:a.规定范围;b.规定极限;c.规定上下差异。

5.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从实际出发,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签订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兼顾国内外有关进出口商品品质的法律、法规,保证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2)正确选用各种品质表示方法

一般来说,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宜选用凭样品买卖;凡能用科学指标说明商品品质的,宜选用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宜选用凭商标或牌号、产地买卖;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电器和仪表,宜选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宜选用凭产地名称买卖。(3)品质条款的订立既要注意科学性也要留有余地

品质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用语、数据、计量单位应当准确、恰当,便于检验核对。(4)凭样品买卖的注意问题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要注意选择的标准样品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并留存复样,而且原样与复样都应封样。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除外表符合样品外,还应符合货物的通常标准。

四、商品的数量

1.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1)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2)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买卖合同中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有一定的作用。

2.计量单位(1)按重量计算

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常用计量单位:公吨、长吨、短吨、千克、克、盎司等等。对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常采用克、盎司来计量,钻石采用克拉计量。(2)按数量计算

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常用计量单位:件、双、套、打、罗、卷、令、袋、包等。(3)按长度计算

适用于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常用计量单位:米、英尺、码等。(4)按面积计算

适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5)按体积计算

适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6)按容积计算

适用于谷物和流体货物。常用计量单位: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3.计算重量的方法(1)按毛重计算

毛重,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做“以毛作净”。(2)按净重计算

净重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则按惯例“以净重计价”。皮重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按实际皮重计:对所有包装物称重所得的重量。

②按平均皮重计:总皮重=抽样平均单件皮重×总件数。

③按习惯皮重计:总皮重=习惯单件重量×总件数。

④按约定皮重计:总皮重=约定单件重量×总件数。(3)按公量计算

所谓“公量”,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羊毛、生丝等。计算方法:公量=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4)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按法定重量计算

法定重量是指海关在征收从量税时的征税重量,即商品的实物净重加上商品的销售包装重量。

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1)一般内容

一般内容包括商品数量以及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应订明重量的规定方法。计量单位应写明适用的度量衡制度。(2)数量机动幅度

①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的条款。溢短装条款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a.溢短装的伸缩幅度;

b.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计价。

②“大约”数量

在合同数量前加“大约”字样,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尽管《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该项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而不能自动适用于买卖合同。

5.订立合同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市场的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内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2)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在数量条款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并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度量衡制度。切忌模糊不清,避免使用笼统的字眼,以避免履约时的纠纷。(3)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大小应合理。存在分批装运时,应争取每批都有机动幅度。否则,应前几批装运数量争取准确,最后一批留做调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应合理,同时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合理。

五、商品的包装

1.约定商品包装的意义

在实务中和法律意义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商品包装的种类(1)运输包装

①含义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地包装。

②分类

a.单件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按照包装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单件运输包装可分为:箱、桶、袋、包、捆、罐等。

b.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是在单件包装的基础上,把若干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以适应港口机械化作业的要求。常见的集合包装方式有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箱等。(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①销售包装的种类

a.便于陈列展销类;

b.便于识别商品类;

c.便于使用类;

d.便于保存类。

②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

③条形码

条形码是指在商品包装上打印的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标记,这些线条与间隔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就可以准确地判断该产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3.商品包装的标志(1)运输标志

①一般运输标志的内容

a.收货人代号;

b.发货人代号;

c.目的港(地)名称;

d.件数、批号。

②国际标准化组织运输标志的内容

a.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b.参照号码;

c.目的地;

d.件数号码。(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是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4)重量体积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物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5)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4.中性包装和定牌加工(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成品。(2)定牌加工

定牌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一般是已注册的商标),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再贴上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

5.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1)主要内容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重量、尺寸和加固条件等。对一些特殊商品如精密设备,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2)运输标志或唛头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3)包装费用的规定:

①卖方承担,订明是否要求返回包装材料,返回运费由谁承担。

②买方承担,即包装材料包括在货价中,如“以毛作净”,如买方提供包装材料,应订明买方应及时提供包装材料,否则,影响装运由买方承担责任。

6.规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3)运输标志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4)考虑商品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规定销售包装方式。(5)考虑进口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决定包装方式。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当事人条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1)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法律保护。

②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③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2)规定当事人条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②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合同当事人名称的中文和外文应该真实准确。

④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该正确具体。

2.约定品质条款的意义是什么?

答: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适合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符合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如卖方交货与约定的品质条件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减价、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所谓要件条款就是由一个事实陈述或一承诺所构成的合约的实质性重要条款。如果这一事实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这一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可以把这种破坏条款的行为视为动摇了合同根基的严重违约而取消合约或提出索赔。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质量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首先就品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有哪些规定方法?使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方法

①品质公差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例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在品质公差以内,交货品质如有差别,一般均按合同价计算,而不另作调整。

②品质机动幅度

a.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

b.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

c.规定上下差异: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2)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①从实际出发,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签订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调查研究,全面考虑国内外的生产情况和消费需要,结合商品的特性,郑重签订合理的品质条款。品质条款还必须考虑全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以免影响履约交货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还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②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凡能用科学指标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可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电器和仪表,则适用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宜选用凭产地名称买卖。有时,各种品质表示方法也可以综合运用,比如,规格和商标同时使用,可以互相补充,更好地反映商品的品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规格和样品同时使用时,必须明确表示以何种方法为准。因为根据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的品质条款。

③品质条款的订立既要注意科学性也要留有余地

品质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用语、数据、计量单位力求准确、恰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反映商品的品质。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先进设备”、“良好品质”等含糊不清的字样。但是也不要订立的过于烦琐,品质条款要留有余地,重要质量指标不能遗漏,次要质量指标尽量少定。对凭样品买卖时,尽量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对工业制成品最好规定“品质公差”;对初级产品规定机动幅度,这样可以便于生产、交货及合同的履行。

④凭样品买卖的注意问题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要注意选择的标准样品一定具有代表性,并留存复样,而且原样与复样都应封样。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除外表符合样品外,还应符合货物的通常标准。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同样也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这里的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质量标准的内在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方面的情况。样品有瑕疵未能发现的,不论是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还是疏忽,都应以通常标准为准来鉴定样品。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考虑生产原料、加工技术、生产能力的可能性;同时规定以卖方复制的对等样品为准,这样就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成凭卖方样品买卖,使主动权掌握在卖方手里,另外在合同中订明如果买方样品出现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由买方负责。

4.试述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品质机动幅度的含义

品质机动幅度指对初级产品或农副产品,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2)品质公差的含义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3)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作用

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技术条件、运输条件及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难免会与合同约定的品质有些出入。因此在合同中允许货物的品质可在一定范围之内略高或略低于合同的品质要求。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可以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卖方交货品质只要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可以认为符合合同,有利于交易顺利进行。

5.什么是溢短装条款?《UCP600》有哪些规定?

答:(1)溢短装条款含义

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数量的货物。(2)《UCP600》对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总支取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②《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6.规定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规定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市场的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该考虑国内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2)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在数量条款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并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度量衡制度。切忌条款内容模糊不清,避免使用笼统的字眼,从而使买卖双方的责任分明,避免履约时的纠纷。(3)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大小应合理。存在分批装运时,应争取每批都有机动幅度。或者前几批装运数量争取准确,最后一批留作调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合理。

7.什么是运输标志?它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运输标志的含义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或收货单位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2)运输标志的内容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4项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②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运单或信用证号码等。

③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④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8.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与争议,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该项时限应同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以及逾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否则,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以免事后发生纠纷。(3)运输标志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由卖方决定,没有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规定中应包括运输标志到达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及逾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运输标志的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4)考虑商品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规定销售包装的方式。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口商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因而对这方面的情况就应有更多的了解。例如,我国以红色为大吉大利,而西欧国家的人民则视红色为凶兆;我国人民历来视荷花出污泥而不染,象征清洁高雅,而在日本荷花则无人问津。此外,有些国家对数字也有忌讳,如英国忌用13,日本忌用4,因此有的国家对日本出口餐具和玻璃器皿时从原先的4件一包改为5件一包。因此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一定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人民对于图案和色彩的不同爱好和禁忌。(5)考虑进口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决定包装方式

不少国家对于商品和货物包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凡包装不符合其规定的商品和货物均不准进口或进口后不准投入市场销售。例如,加拿大规定包装上的文字说明要用英、法两种文字书写;希腊规定商品包装上要用希腊文写明商品的代理商、进口公司、生产国别和重量、数量;科威特规定各种食品包装上都应用阿拉伯文写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此外,还有些国家对包装材料的铅含量、砷含量都有规定。因此,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应注意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2章 国际贸易术语

2.1 复习笔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它同时也反映了买卖价格的构成。

2.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简化交易洽商内容,缩短洽商时间,节省交易费用。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好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洽商内容,缩短了交易的洽商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反映出了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在实际贸易中产生争议时,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INCOTERMS 2010》的基本内容

表2-1 《INCOTERMS 2010》的11个贸易术语术语组别术语英文名称术语中文名称缩写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arriage Paid toCPT运费付至Carriage and 运费和保险费CIPInsurance Paid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 式或多种运付至to输方式 的术语Delivered at DAT运输终端交货TerminalDelivered at DAP目的地交货PlaceDelivered Duty DDP完税后交货PaidFree alongside FAS船边交货Ship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ost and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 水运的术语CFR成本加运费FreightCost Insurance 成本、保险费CIFand Freight加运费(2)《INCOTERMS 2010》对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总的划分

表2-2 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卖方义务买方义务A1B1卖方的一般义务买方的一般义务A2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他手续A3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4B4交货收取货物A5B5风险转移风险转移A6B6费用划分费用划分A7B7通知买方通知卖方A8B8交货凭证交货证据A9B9查对—包装—标记货物检验A1B1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00(3)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买卖合同中写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

②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术语。应考虑货物性质和运输方式,考虑买卖双方对于货物交接过程中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分摊意愿。

③尽可能地对交货地点和港口作出详细说明。

④应付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违约后果等问题要在买卖合同中另行明确约定或依据合同的适用法律处理。此外还应当清楚,强制适用的本地法律可能推翻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共分序言、注意要点和价格术语定义3大部分,对Ex Point of Origin,FAS,FOB,C&F,CIF和Ex Dock这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1)EXW术语的含义

EXW的全称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在其他地点的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2)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国内贸易问题

EXW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

②装货义务问题

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么做。如果卖方装货,也是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③出口清关问题

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

2.FCA货交承运人(1)FCA术语的含义

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2)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卖方交货义务

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有装载货物的义务,只有当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并支付相应装货费用,其交货义务才算完成。

如果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则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到指定交货地点使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的支配之下,此时卖方才完成交货义务。应该指出的是卖方没有卸货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卸货前其交货义务即已完成。

②货与运输工具的衔接

在FCA合同中,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订立运输合同,卖方负责交货,货与运输工具衔接是否顺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③风险转移问题

尽管惯例规定,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之日起,因买方未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者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货物,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种损失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甚至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才能得到经济损失的补偿,给卖方带来许多麻烦。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做相应规定。

3.CPT运费付至(1)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2)使用CF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卖方及时发出交货通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交货的通知以及任何所需通知。

②卖方应买方请求提供投保信息。按惯例规定,若买方提出请求卖方提供投保信息,卖方未能提供该信息,致使买方来不及或无法为货物投保,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灭失或损坏,卖方应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③该术语的两个关键点:尽可能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风险在这里转移至买方)以及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至目的地)。

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1)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2)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办理保险问题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规定,在CIP贸易术语条件下由卖方负责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②订立运输合同问题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经惯常路线”,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卖方在订立运输合同时,惯常路线发生不可抗力受阻,卖方对订立运输合同可以免责,因此而造成延迟交货或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③装卸费和过境海关费用

在CIP条件下,卖方应该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应该负责装货并承担费用和风险;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装货。在目的地(港)的卸货费由买方负担,但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的,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

④双方尽可能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风险在这里转移至买方)以及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至目的地)。

5.DAT运输终端交货(1)DAT术语的含义

DAT的全称是Delivered at Terminal,即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2)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DAT与2000通则的DEQ的异同点

相同点:使用DAT和DEQ时,货物已经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二者都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不同点:DEQ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的运输方式,DAT适合所有的运输方式。

②费用的划分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规定交货为止(除按照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及交货前发生的,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费用,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货物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一般是由卖方承担的。

③关于交货地点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如果可能的话,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内的特定的地点。

6.DAP目的地交货(1)DAP术语的含义

DAP的全称是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2)使用DA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DAP与2000通则的DAF、DES、DDU

DA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AF、DES、DDU。

②关于卸货义务

DAP卖方只需要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③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

DAP条件成交,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故卖方应将货物预期到达时间通知买方,方便买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如买方有权确定交货时间和接收货物的地点时,他也应当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以便货物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通知,或未按时接收货物,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7.DDP完税后交货(1)DDP术语的含义

DDP的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2)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进口手续与清关问题

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在办理好进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除非买卖合同中另行明确规定,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由卖方承担。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②卖方办理保险事宜

DDP术语下卖方对于买方本无必须办理保险的义务,但由于DDP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大的术语,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卖方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选择险别的原则,要考虑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等来灵活决定。

③关于交货地点和卸货费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需要支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四、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1.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1)FAS术语的含义

FAS的全称是Free alongside Ship,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在码头或驳船上)时,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装货地点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港口内的装货点。另外,当货物装在集装箱里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非交到船边。这时,FAS术语不合适,而应当使用FCA术语。

②关于交货方式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对交货作了新的补充,增加了“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③《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AS术语的不同解释

a.交货地点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定义》)中的FAS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在轮船等运输工具旁边交货,而《通则》的FAS只适合海运和内河水运。在《定义》下,FAS只有在FAS后面加Vessel,即FAS Vessel在船边或指定的码头交货,才包括船边交货。

b.办理出口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不同。《定义》下由买方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买方还要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而在2010通则中FAS由卖方办理上述手续和承担上述费用。

2.FOB船上交货(1)FOB术语的含义

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风险划分界限的改变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在FOB、CFR和CIF中取消了以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将货物置于“船上”时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②交货方式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FOB术语下卖方应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者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

③船货衔接问题

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负责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装在买方派来的船上,因此船货衔接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船只提前或延迟到达指定的装运港,则船等货或货等船引起的费用损失均要由买方负担。

④关于装船费用的划分

a.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装运一样,由船方负担。

b.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d.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e.FOB包括理舱、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卸费用。

⑤美国《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术语的不同解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FOB,即FOB运输工具上交货实际上是由6个各不相同的FOB的总称。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解释的FOB术语相近。主要区别是《定义》规定,FOB Vessel的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情况下,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证件,并且出口税以及其他捐税和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通则》则将其作为卖方的一项专门义务。

3.CFR成本加运费(1)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2)使用CFR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②明确规定目的港指定地点。

③CFR术语交货问题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CFR术语下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的方式交货。此外,卖方还需要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

④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强调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⑤CFR术语下租船订舱问题

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运送至指定目的港或该目的港的交付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卖方支付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由通常来运输该类商品的船舶运输。

⑥关于卸货费用的划分

a.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

b.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CFR吊钩下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钩。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买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在载货船的吊钩下接收货物。

d.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卖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

4.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1)CIF术语的含义

CIF的全称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

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2)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②明确规定目的港指定地点。

③CIF术语交货问题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CIF术语下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的方式交货。此外,卖方还需要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

④关于卸船费用的划分

a.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

b.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钩。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买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在载货船的吊钩下接收货物。

d.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如船不能靠泊在锚地卸货,卖方需承担风险和费用租用驳船。

⑤CIF术语下租船订舱问题与CFR术语一致,不再累述。

⑥有关保险问题

在CIF合同中,卖方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买方应该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⑦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将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上。

五、贸易术语的选用

1.FOB、CFR、CIF与FCA、CPT、CIP的比较(1)共同点

①买卖合同均为装运合同;

②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③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IP和CIF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2)不同点

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其承运人只限于水运承运人;而FCA、CPT、CIP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货物装到船上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到船上时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租船合同对装卸费用规定的不同,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中,已包含了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

④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FR、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证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2.选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因素(1)安排运输的能力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

交易双方应当照顾对方的利益诉求和国内相关规定,从是否有利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角度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3)运输方式

不同的贸易术语适用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在实际贸易中要慎重选择。(4)风险规避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应尽量采用CFR、CPT、CIF、CIP术语成交,保证运输工具与货物的衔接;在进口贸易中,进口企业应采用FOB或FCA方式,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自行投保,以避免出口方与承运方勾结,利用提单骗取货款。(5)运费和附加费的变动趋势

运费和附加费也是货价的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到租船市场运价的变化,把运费上涨或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6)运输路线

运输路线不仅关系到运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和有关保险事宜的办理。(7)货源情况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需要考虑货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并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8)通关的难易程度

通关手续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9)外汇管制情况

在使用EXW、DAT、DAP或DDP等术语出口时,如果进口国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卖方将遇到很多困难和风险。因此,在向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时,可使用FAS、FOB等术语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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