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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0 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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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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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专利权)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专利权)试读: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

(专利权)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诉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474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此外,法院还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案情】

2007年3月15日,原告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8年5月14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 2007201404741。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明确以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包括阀体、阀芯、小密封垫、弹簧、弹簧套筒、大密封垫,其特征在于阀体上表面有工装槽、阀体侧外表面有螺纹,并套有大密封垫,与容器螺纹连接固定,并通过大密封垫密封,阀芯上端沿轴线有一直孔,在直孔底部侧面有一横孔,横孔与直孔相通,小密封垫紧贴阀体里,阀芯带有直孔端从小密封垫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弹簧顶住阀芯凸台端,使其与小密封垫压紧贴合,弹簧套筒套装弹簧并与阀体螺纹连接固定,并将小密封垫压紧在阀体里,实现小密封垫外侧密封,弹簧套筒底部中心处有一底孔,底孔与弹簧套筒腔相通,弹簧套筒底面有工装槽。

2009年10月,被告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第十一届全运会提供了2200把“如意”火炬。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认为“如意”火炬的内部燃烧系统中的储气罐阀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意”火炬的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2010年1月,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从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公证购买了“如意”火炬一把。

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认为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十一届全运会提供2200把“如意”火炬,已经构成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之后,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仍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继续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30万元;3.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8980元;4.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的“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7201404741)现仍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法院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和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与被告所制造的相应产品相同,其燃料瓶阀门的技术方案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也相同等因素,认定被告从事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事实,认定被告从事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本案以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技术对比依据。经对比,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除“可拆卸常闭阀门”的“可拆卸”及“阀芯带有直孔端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之外的其他必要技术特征均在涉案产品中得以体现。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可以明确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现有压力容器的阀门和罐体压合在一起,阀门不可拆卸,一旦阀门或罐体损坏,就全部废弃,造成浪费这一问题;涉案专利采用常闭阀门与容器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达到可拆卸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常闭阀门和容器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具备该技术特征,能够达到可拆卸的技术效果,被告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时是否具有可拆卸这一要求并不能否认其存在该必要技术特征及基于该必要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当庭未能拆卸该常闭阀门也不足以否定该技术特征所能够产生的“可拆卸”特征,故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可拆卸常闭阀门”中“可拆卸”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可以明确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阀门的打开机构外露,容易意外打开或发生磕碰,导致气体或液化气泄漏,安全性差这一问题;涉案专利采用将打开机构内置的技术方案解决此技术问题,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属于打开机构的一部分,其也应该内置,且说明书附图中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并未进入工装槽的区域而是有一定的距离,故应理解为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接近于阀体工装槽的下部而不进入阀体工装槽的区域。被控侵权产品的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位于阀体工装槽的下面,尽管被告在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和工装槽之间增加了导向斜槽这一技术特征产生了额外的技术效果,但是并不能否认“阀芯带有直孔端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于被控侵权产品。

综上,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得以体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还根据证据判定,其捐赠“如意”火炬的行为明显具有广告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具有商业性,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

据此,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名称为“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专利号为:ZL 200720140474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火炬产品;二、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五万元;三、驳回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法理基础

我们从原理层面就需要准确把握,权利要求书的目的和作用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具体每一个保护范围是由每一个权利要求确定的;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就推导出具体的原则:(一)不得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特征读入权利要求中去;(二)不得为将专利权扩张至说明书中披露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忽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适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受前述原则的限制。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一)主观基础

就权利要求的解释而言,权利要求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所组成,所谓权利要求的解释,具体而言也就是对技术特征的解释的综合,权利要求所使用的术语是在现有技术中所公知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其表达的含义并无异议,双方也无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会对所有或大部分的技术特征均提出异议,但是鉴于原、被告双方立场之不同,往往会对被控侵权物是否体现某个或某些具体的技术特征而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技术特征解释的问题;这就构成权利要求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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