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31 05:40:45

点击下载

作者:王小梅 栗燕杰 张文广 等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

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试读:

丛书序

2018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所60周年。时光如白驹过隙,一个甲子转瞬即逝。在此期间,我们有幸成为法学研究所的一员,在这个平台上耕耘收获,见证了法学研究所的风雨历程。2003年,法学研究所第一次推出了“法治蓝皮书”,这是一本盘点当年中国法治发展成效、总结存在问题的学术图书,至2017年已经出版了15本。为纪念法学研究所建所60周年,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法治蓝皮书”,蓝皮书工作室特推出“法治蓝皮书”精选本12卷,以飨读者。“法治蓝皮书”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书系列大家庭中的一员,是法学研究成果传播的重要平台。它忠实记录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为中国乃至世界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治的渠道,也为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展示其观点的平台。“法治蓝皮书”发展到今天,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推动着中国法治方方面面的进步。“法治蓝皮书”是一个新生事物,并无可资借鉴的经验和道路。创刊以来,在历任主编的不懈努力下,“法治蓝皮书”希冀找到一条最为合适的道路,最终,它成功地从数百本皮书中脱颖而出,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皮书之一。

回顾“法治蓝皮书”走过的道路,令人唏嘘。如何充分发挥法学研究所的作用,用蓝皮书这样一种传播方式,指点江山、挥斥方遒,用学术力量影响和改变中国一直困扰着我们。2006年,我正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访学时,收到李林所长的一封邮件,大意为征询我是否有兴趣来做蓝皮书的工作。做蓝皮书需要奉献,是公益性的,接下这个工作不仅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其不在学术评价体系之内,成败难料,可我鬼使神差,却接下了这个艰巨的任务,我想李林所长当时一定也大大地松了口气。

作为一本法学专业图书,“法治蓝皮书”受众有限。说它权威吧,不如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说它时效强吧,赶不上一些法制专业传媒,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也不把法学学术研究机构当回事,经费短缺,无米下炊。当时,“法治蓝皮书”要想在数百本皮书里崭露头角真是一件很难的事。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并非没有干事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带来了社会分化,引起社会心理变化。今天,社会矛盾增多,不信任感增强,贫富差距拉大,道德失范行为增多,对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在这种复杂的形势下,需要一种机制来凝聚共识,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和安全,社会才能继续进步。法治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广泛共识的治理模式,是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一个人无论他属于那个阶层,无论他在改革中是受益者还是受损者,都希望以某种机制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法治为权力运行和利益分配设置了基本底线。法治并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架构,其基本含义非常明确:有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应得到实施,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还是老百姓都应遵法守法;法律应当公开透明,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减少社会矛盾和交易成本。正是因为法治具有以上功能,它成为中国目前治国理政的最有效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依托。“法治蓝皮书”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追寻自身的奋斗目标的。“法治蓝皮书”不是一个旁观者,而是一本广泛“在场”、深度参与社会生活的学术著作。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创新方法和探索路径。基于自身的特点,“法治蓝皮书”确定了几条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蓝皮书”应以全新的姿态出现。“法治蓝皮书”的正式名称又叫“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因此“法治蓝皮书”的所有内容都与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有泥土芬芳、草根味道,摒弃“假大空”“高大上”,以及自说自话、自娱自乐,自我搭建宏大“理论体系”的研究方式。

其次,“法治蓝皮书”应以制度运行为分析重点,并非聚焦个案,不讲故事,不声泪俱下地控诉,不冷冰冰地“拽”概念、做文字游戏,而是以应有的人文关怀,挖掘故事后面的场域、逻辑、价值,以学者的姿态冷静地分析制度的缺陷、运行的不足,体现一个研究机构的应有功能。

再次,“法治蓝皮书”应以法治国情调研报告为重要内容,因为,国情是中国选择法治发展道路的最大考量。课题组深入基层,在工厂、农村、田间地头、村民家中访谈座谈;在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深入调研,总结各地方、各部门法治发展的创新经验,发现法治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些方案有根有据而非传统的“大力丸”。课题组成员每年在全国各地的调研出差时间可谓惊人,由此而带来的效应也非常巨大,所形成的研究报告以及这种研究方式获得了广泛认同。

最后,“法治蓝皮书”应以量化评估为核心内容,这不仅体现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创新,也体现为全新的研究成果。研究部门和实务部门长期以来交集不多,各说各话。法律制度运行主体是实务部门,运行状况却很难知晓。实务部门的自我总结——功绩伟大成效显著,但民众的获得感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课题组大力倡导并身体力行第三方评估,对人大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社会法治建设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了若干非常有影响力的评估报告,报告不仅总结取得的成效,还非常尖锐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以至于报告每年2月通过“法治蓝皮书”发布以后,一些部门局促不安,如坐针毡,放下高居庙堂的架子,“屈尊”来到法学研究所与课题组交流,实现了研究与实务的及时沟通、理论与实践的精准对接,大大推动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也提升了法学研究的影响力。

蓝皮书本身也确立了一套标准。一般而言,学术报告很难具有社会影响,为了突破这种局限,“法治蓝皮书”认为,一篇报告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所选用的文章一定具有问题意识,这个问题不仅在学术上有价值,在实践中也有意义。因此,“法治蓝皮书”既反对毫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也拒绝破坏性的批评,而是以理性和建设性的态度客观分析和总结法治状况。二是“法治蓝皮书”选用的文章一定是公权力机关关注的问题,它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公权力机关与社会服务和管理有关的问题。例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等。另一方面,它是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为,其在依法履职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上述两方面是公权力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最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三是蓝皮书文章一定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社会公众也最为关心的问题,如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教育、住房保障等。四是蓝皮书的文章一定是媒体非常关心的问题。在信息化时代,媒体竞争非常激烈,新、快、准、有效成为媒体的生命。在这种形势下,传统媒体逐渐式微,新兴媒体逐渐成为传播的主要渠道。信息的价值、新颖性、及时性、有效性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法治蓝皮书”的定位恰好为媒体提供了这样的平台。每年“法治蓝皮书”的发布都为媒体提供了眼花缭乱的盛宴,以至于媒体人士常常感叹,“法治蓝皮书”为什么每年只出一本,出来就呈狂轰乱炸之势?鉴于这样的情势,从2015年开始,“法治蓝皮书”开始编辑出版“地方法治蓝皮书”,是“法治蓝皮书”的姊妹篇。

正是确立了上述四条标准,“法治蓝皮书”在理论和实务中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常有国内外关心中国法治发展的人拿着“法治蓝皮书”登门交流,各地政府、法院也将“法治蓝皮书”对其的评价念兹在兹,甚至记入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或高悬于墙上。每当我们到基层开展国情调研,偶见“法治蓝皮书”对有关部门的评价被挂诸墙上,或记载于城市名片中时,都会会心一笑,我们确实做了一点有意义的工作。“法治蓝皮书”发布期间,会形成较大的舆情,以至于发布后的一周乃至一个月内,工作室都会用较大的精力来回应这些舆情。因为,“法治蓝皮书”并不仅仅是展示成就,还会指出某些问题,个别被指出的部门非常不满意,也难免恼羞成怒。有人会愤而质问,你们是谁啊?凭什么来评价我们?在他们眼中,一个研究机构就像吃白饭的一样,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由于有些部门掌握资源,弄得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经常惶惶不可终日。还好,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实是一个研究圣地,正如有领导所说,学者做研究,只要数据是真实的、方法是科学的、结论是可靠的、目的是建设性的,就应当允许。值得称道的是,经过数年的修炼,多数部门的傲慢已经逐渐消失,转而谦虚谨慎地来与我们共同探讨,是为一大进步。

限于人力和时间,以及作者关注的重点,“法治蓝皮书”的这12卷本肯定有一定的疏漏,未能详尽描绘法治的所有领域和所有细节,因为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尽管如此,“法治蓝皮书”12卷本还是囊括了法治的重点领域和当年的重大法治事件,足以成为分析中国法治年度进展的珍贵资料,这就足够了。

这12卷本分别是《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中国立法与人大制度(2002~2016)》《中国政府法治(2002~2016)》《中国民商经济法治(2002~2016)》《中国刑事法治(2002~2016)》《中国司法制度(2002~2016)》《中国社会法治(2002~2016)》《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中国政府透明度(2009~2016)》《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中国法治国情调研(2006~2016)》和《中国地方法治实践(2005~2016)》。《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收录了“法治蓝皮书”每年的年度总报告,盘点了中国法治的年度进展,是“法治蓝皮书”的精髓和最重要内容。《中国立法与人大制度(2002~2016)》分析了中国历年的立法进展以及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主要职能、代表制度、人大监督等内容。其中,从2014年开始,立法指数报告特别分析了全国31家省级人大的立法状况,如立法的重点、程序、公开和征求意见情况等。《中国政府法治(2002~2016)》是“法治蓝皮书”的重要内容,收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选题。《中国民商经济法治(2002~2016)》对历年民商经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中国刑事法治(2002~2016)》分析了历年的刑事法治发展、犯罪形势及预测,并对部分重大刑事法治问题进行了研究。《中国司法制度(2002~2016)》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与进展、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检察体制改革、法院信息化助力司法改革、中国的法律服务业等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国社会法治(2002~2016)》从劳动法治、社会保障法治、慈善公益法治、卫生计生法治、环境保护法治、能源法治、教育法治、体育法治、消费者保护法等方面分析了有关的热点法治问题。《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对历年中国在人权法治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国政府透明度(2009~2016)》《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开展法治指数评估的重要成果。其中,课题组从2010年开始,连续8年对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进行第三方评估,对这项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中国政府透明度(2009~2016)》展示了中国在推进政务公开方面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此外,课题组从2011年开始,对全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和海事法院的司法公开进行评估,率先提出司法透明度的概念并付诸全国性评估,促使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有了大幅度的进步并向纵深发展;从2012年开始,课题组对全国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检察院进行检务公开评估,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重视。《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收录了相关的评估报告。这些指数评估报告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了强烈反响,成为近年来法学界和法律界重要的年度学术热点。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治国情调研(2006~2016》及《中国地方法治实践(2005~2016)》收入了历年来我们在各地深入调研的报告,是我们付出心血较多的研究成果。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开展实证法学研究。课题组依托法学研究所在全国10余个省份建立了20多个法治国情调研基地,每年参与法治国情调研的人数数百人次,就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人大建设、政务服务与公开、社会管理、司法改革、法院信息化等多项内容开展了深入的访谈调研。“法治蓝皮书”课题组走遍了祖国大地,我们到过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到过一些欠发达地区,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人们对法治的迫切心情是一样的。各地有很多法治创新的实践,打破了法治只有西方道路“独木桥”的神话。当然,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意识到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万不可有毕其功于一役的超现实想法。通过总结地方经验、分析顶层设计不足,课题组将普遍性的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性的法治探索、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国家法治决策与地方法治发展方面颇有建树。

2015年,《立法法》修改,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大首次赋予全国286个设区的市以立法权。课题组在广东省调研时了解到,中山市基于扁平化管理改革,不设区。按照修法精神,中山市因未设区,可能失去立法权。全国有五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分别是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海南省三沙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它们将会受此影响。中山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经济总量大,社会发展速度快,亟须立法权来推进社会治理。课题组在调研之余为中山市以及其他城市向中央和全国人大建言,在各方的努力下,最终中山市获得了立法权。中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即《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水环境治理,如“内河清流和城区治涝工程”被作为中山市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问题。中山市带着问题立法,避免立无用之法。水环境保护涉及区域广、部门多,甚至涉及多个市,立法首先就是要解决各自为政的问题。通过立法,中山市建立了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统筹,各相关部门共享数据。该条例对中山市的水环境保护起到了良好作用。中山市人大还创新和夯实了基层人大代表制度,让乡镇人大代表从会期的“4天代表”,变为“365天代表”,使曾经被边缘化的乡镇人大逐渐站在了社会治理的中心。

在革命老区金寨,法治使当地的村级组织面貌一新。当地村级组织将公开作为工作的重要方法,以公开赢得公众信任。公开的项目囊括村级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包括村级收入、用餐、惠民资金发放使用等。按照严格的制度规定,村干部接待用餐买一块豆腐都必须进行公示,提升了基层组织的权威。

法院判决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中国司法。2016年之前,全国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平均比例不高,而涉法信访则有80%与执行有关。地处改革前沿阵地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构建了解决执行难的标准体系、建设了鹰眼查控系统,率先在全国打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第一枪。鹰眼系统实现了以下功能:银行存款的查、冻、扣,房地产查询和控制,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如人员查询、扩展查询财产种类等。课题组总结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并向全国推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团队作为第三方对此进行评估。至此,全国法院掀起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热潮,可以预见,法院判决执行难将在近期有较大的改观。

杭州市余杭区是法学研究所的法治国情调研基地,课题组每年都会总结余杭的经验和创新,每年都有新的惊喜。课题组先后就余杭的诸多法治问题进行调研并形成了分量颇重的调研报告,分别是《实践法治的基层试验田——杭州市余杭区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重建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探索——余杭法务前置调研报告》《余杭基层法治化探索》《余杭区“大数据”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余杭区创新流动治理的实践》。从这些调研报告可以看出,余杭法治建设折射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缩影,展现了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风貌。余杭的实践既有整体的宏观性思维,也有具体的区域性特点,不失为理解中国的一个样本。

在四川,“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抵达灾区震中,与灾民同悲共泣,发现地震相关法律问题特别多。我们翻越大雪山,进入炉霍。炉霍县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北部,是去藏抵青之要衢和茶马古道之重镇,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老根据地。炉霍寿灵寺法律进寺庙的做法让人耳目一新。一个偶然的机会,调研时来到了我当知青时下乡的地方原双流县黄甲乡,并见到了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刘汉洲,他虽年事已高,但精神矍铄,两眼有神,非常激动,称我是第一个离开后回来的知识青年。回乡后恍若隔世,原所在生产队、曾经居住过亮着煤油灯的小草屋已不复存在,被改革的浪潮席卷成了开发区。

2008年我们在贵州黔东南调研,恰逢凝冻灾害发生,道路结冰,差一点就被困在黔东南动弹不得,也因此发现了中国灾害应急管理的问题和缺陷。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虽然辛苦,收获良多。

2017年是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十周年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四十周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致贺信,希望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为人民做学问理念,以研究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立时代潮头,通古今变化,发思想先声,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

习近平同志的贺信明确提出了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怎样做研究、应当为谁做研究这两个重要问题。这也是摆在社会科学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对学者而言,理想和现实交织并存。经过多年的学习和研究,学者的大脑中往往存在一个“理想国”,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面对现实中的诸多不如意,或是牢骚太盛怨天尤人,或是闭门修书不问天下之事。可以说,“法治蓝皮书”课题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怎样做研究的问题。“法治蓝皮书”课题组长期跟踪现实,深入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了法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在为谁做研究方面,课题组目标明确,为人民做研究、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步做研究,这也是课题组广受赞誉之处。

本丛书编辑之时,正值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胜利召开。近年来,“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九大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新的理论指导和制度建设安排,依法治国将进一步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也将为人民带来更大的福利。如同广大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一样,法治蓝皮书工作室也期待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期盼着法治能够进一步奠定其社会治理的支柱性地位,不仅成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准则,也成为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公正司法、全民尊崇法律的标准,法治建设必将迎来新的春天。田禾2017年7月17日于北京

摘要

2011年至201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推出司法透明度系列指数,依托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对中国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开进行量化评估,用数据衡量和阐释中国司法透明度。评估发现,借助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中国法院、检察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实现了司法政务信息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和检察文书的社会共享、流程节点信息的主动推送、法庭审理的远程可视以及评估拍卖信息的阳光透明。司法公开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也面临发展瓶颈,存在平台重复建设、信息准确性差、有偿公开、数据公开尚处于初级阶段、司法改革透明度有待提高等问题。未来,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优化,应以公众为本位对司法公开进行顶层设计,包括构建集约化平台,逐步确立依申请公开机制,摈弃公共信息牟利思维,引入司法公开救济机制,建立司法大数据等。

Abstract

From 2011 to 2016,the Law Institute and the Center for Studies of National Indices of the Rule of Law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launched a series of indices of judicial transparency and,by relying on a scientific and comprehensive index system,conducted quantitative assessments of judicial openness of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and used concrete data to measure and explain judicial transparency in China.The assessments show that,with the help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Chinese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 have increased their judicial transparency in an allround way and realized the onlin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about judicial affairs,the social sharing of adjudicative and procuratorial documents,the active pushing of information about process nodes,the remote visualization of court trial,and the transparency of evaluation and auction.While making the above achievements,China has also been faced with some bottlenecks in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transparency,including repetitive construction of platforms,low accuracy of disclosed information,paid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low quality of data disclosure,and lack of transparency of judicial reform.In the future,with the continuous optimiz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zation,China should carry out publicoriented toplevel design of the system of judicial openness,construct intensive platforms,gradually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upon application,abandon the outdated thinking of using public information to make profit,introduce judicial openness remedy mechanism,and set up judicial big data.导论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信息按照特定的渠道或途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检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司法侦查信息的公开,狭义的司法公开特指法院的各项活动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司法透明度是衡量司法公开的程度,具体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事项外,司法机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司法公开的原理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根据代理人原理,其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因此,司法公开属于广义的政务公开的一部分。其次,司法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部门,其权力运行强调中立性、裁决性和亲历性,因此,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均应该向当事人公开。换言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的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面向当事人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机关是负有实现公平正义特殊使命的公权力机关。

推动司法透明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即社会正义。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应做到法律实体和程序双重正义。当前,司法机关饱受“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指责,原因是多方面的,内部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置本身出现了问题,如程序设置不够合理、证据规则不够科学、律师制度存在某种缺陷等;二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备受诟病。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否维持司法公正,能否革除司法腐败,关系能否维系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公权力的公信力。司法正义维系着司法的合法性,司法腐败则严重侵蚀了社会正义,危及国家的安危,因此,司法腐败问题广受关注。

治理司法腐败最重要的路径之一是推动司法透明,将迷雾重重的司法程序、司法过程展示出来,将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透明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水平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首先,司法透明是将司法权曝晒在阳光下,有助于有效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以司法拍卖为例,司法拍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的首选方式,也是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司法拍卖提供更为开放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电子商务平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推行阳光拍卖。其次,司法透明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公众对亲眼所见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接受起来更容易,这样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再次,司法透明会督促司法人员谨慎行使侦查权、检察院和司法权,审慎对待司法参与人的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会更加慎重,这样有助于提升司法水平,推动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就案件争议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最后,司法透明有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使公民自由获知和传播司法机关各类信息的自由得到具体落实。以诉讼指南为例,公开诉讼指南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是普及公众的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意识,对那些有诉讼需求的公众来说,通过了解诉讼程序和常识,也可以对将要进行的诉讼有一个预期判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司法公开还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随着开放数据(open-data)时代的来临,共享公共数据已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有义务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统计数据是国家数据中的富矿,其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公众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展深入的社会研究和作出精准的公共决策,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司法透明的途径有很多,开庭审判仅仅是比较传统的途径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了解正义的需求日益提升,司法透明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做到司法机关各类活动的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宣传栏、公告牌、司法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司法网站等都可成为实现司法透明的重要渠道。电子政府(e.Gov)的推进,不仅给政府活动带来了巨大变革,掀起了一轮轮的政府上网运动,也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影响,使司法全方位透明公开有了可能和有效的途径。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以审判公开为龙头的政法信息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当然,司法公开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处理好与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关系。首先,司法公开要防止泄露审判、检察和侦查秘密,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司法信息等。其次,司法公开过程中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还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司法公开不能妨碍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例如,新闻媒体旁听甚至拍摄庭审情况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也是一种常见的舆论监督形式,但是需要在细节上进行制度完善,否则会干扰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在形成判决之前,容易形成“媒体审判”,从而损害审判的独立性。

为客观衡量中国司法透明度,用数据说话,发现司法公开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从2011年开始,陆续对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阳光司法进行第三方评估。司法透明度评估分为四个专题,即中国司法透明度、中国检务透明度、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和地方法院阳光司法。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立足于狭义司法,即法院及其审判活动,来考察司法透明度。法院的司法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秩序的事项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与审判执行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透明对方便公民行使诉权、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司法参与权、提升司法审判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7年、2009年、2010年密集出台一系列司法公开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切入口,近年来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继提出司法“六公开”之后,于2013年推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于2014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暂行办法》等。2013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专门提到“司法透明度”。

检务公开属于广义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是指除涉及特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公开检察信息。检务公开是司法改革与检察权科学配置的重要内容,构成中国检察体制的基础性安排。检务公开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检务公开还有助于维护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的主体;同时,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力,也是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通过把检察工作的依据、各项活动及其结果置于公众视野之内,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检务公开有利于提升检务活动的主观公正感。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但其传统的操作模式往往因不透明而给一些当事人缺乏公正的观感。因此,最大限度推动检察职权依据和检务活动的公开,具有强烈的程序正当效应,有利于改进社会公众、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识。检务公开的推进过程同时是公众有效监督国家权力的逐步实现过程。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的各项依据、流程和活动及结果公开,让社会公众知情了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形成“倒逼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廉洁司法、文明办案、依法办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公开,有利于检察机关改进监督效果,督促公安机关、法院、狱政管理等机关依法活动。检察机关通过提高检务透明度,树立公信力,赢得公众信任,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良性互动模式,对案结事了、罢诉息访具有促进作用。以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刑事不起诉案件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机制为例,借助公开形成“看得见的正义”,使得相关案件争议罢诉息访。

海事法院作为典型的专门法院,是伴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鉴于海事海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规定,1984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在中国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迄今为止,中国先后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分别位于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海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专门法院,并不完全按行政区划建立。它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普通法院相比,海事法院具有司法公开的先天优势。海事案件涉外性强,较少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适合在网上公开,再加上海事法官的整体素质较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较为规范,因此从一开始就将司法公开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另外,海事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中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全球主要航运大国、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真正[1]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早在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就建有自己[2]的门户网站,实现了裁判文书全部上网。2002年1月1日正式开通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外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的网络媒体。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海事司法公开,提升海事审判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中国海事的“软实力”。

中国许多领域的改革都是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司法公开也不例外,无论是第一个司法网站还是第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均是地方法院的实践。在地方,浙江和北京的阳光司法起步较早,司法透明度也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因此,选择这两个地方进行地方法院阳光司法评估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同时也能反映省和直辖市的不同特色。

[1]王淑梅:《碧水蓝天间的公正——中国海事审判二十年》,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4/id/4827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9日。

[2]郭国松:《为司法公正建立制度屏障——与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对话》,http://news.sohu.com/65/43/news147024365.s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9日。方法论指标体系、评估对象与数据获取一 指标体系

与通常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不同,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并未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而是强调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按照一定的原则设定一套相对客观的指标体系。(一)设计原则

为了合理设置指标体系,项目组充分研究了中国有关司法公开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中国各地法院、境外法院的实际做法,并广泛征求了法官、律师、学者的意见,站在公众以及当事人对司法信息需求的角度确定指标体系。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调整秉承了三个原则,即依据法律和依据法理相结合原则、客观中立原则、立足现状并有所前瞻的原则。指标的设计首先坚持了依据法律和依据法理相结合的原则,不但要涵盖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司法透明的具体要求,更要符合促进司法透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学理论和基本规律。以检务透明度为例,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一般性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司法文件的规定。其次,指标设计坚持了客观中立的原则,所有指标的设定完全从是否符合法律与法理、是否有助于公众获取信息的角度考虑,且所有指标及评估方法尽量做到只评估相关功能或者相关信息的有无,而不评判其好坏,最大限度地排除评估中的主观性。再次,指标设计贯彻了立足现状并有所前瞻的原则,不仅要体现中国法院、检察院在推进司法透明方面的实际状况,更要通过评估,提出司法透明发展的未来方向,为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提供对策性建议。(二)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

狭义的司法公开通常包括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几个部分。审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审判有关的人、财、物以及诉讼指南等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概况(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机构职能、投诉渠道等)、人员信息(法院领导姓名、学习工作简历、职务及分管事项,审判人员的姓名、学历及法官等级,书记员姓名,人民陪审员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以及财务信息(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等。相对于审判、文书、执行等信息的公开,审务公开尽管不是司法公开的主体,但也是提高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关键环节,对保障公众知情权及监督审判、执行权的运行意义重大。审判是法院最为核心的业务,因此是评估的重点。“审判公开”包括审前公开、庭审公开和审后公开,其中,审前公开主要是指庭审准备活动的公开,如诉讼指南(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等)公开和开庭公告;庭审公开包括公众旁听和庭审视频公开;审后公开主要是指减刑假释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执行公开”包括执行指南的公开、执行曝光、拒执制裁信息的公开、执行举报等。“数据公开”主要指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包括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年报、白皮书或专题报告、案件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公开。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存在微调和优化的过程,评估内容逐年丰富和深入,从而推动和实现司法信息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的转变。

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启动伊始,司法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诉讼指南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并未得到法院的重视,因此首年评估将诉讼指南单独作为一级指标进行考察。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审务公开、诉讼指南、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权重分别为20%、20%、30%、15%、15%。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的指标体系基本框架未变,仍保留审务公开、诉讼指南、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5个一级指标,但权重有所变化,分别为20%、15%、25%、15%、25%。为实现从形式评估到实质评估的逐步转变,二级指标有所调整。例如,审务公开删去了如栏目设置、下辖法院的链接等形式指标,增加了法院预决算等指标,并增加了法院人员信息公开指标的权重。

2013年指标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指标调整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2013年中国司法公开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家非常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对司法公开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2013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及时反映了这一新形势和变化。其次,为推动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新指标进一步简化了形式指标,增加了实质性评估项目。最后,经过连续两年的评估,中国司法公开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公开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那些法院普遍满足的简单的、基础性指标,在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有所降低。基于上述原因,新指标体系不再对法院概况、诉讼指南、统计数据等静态指标单设板块,而是将统计数据并入审务公开;将诉讼指南作为审判公开的二级指标。裁判文书作为审判结果的集中呈现,是司法审判的窗口,窥一斑而知全豹,公开裁判文书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并且随着司法公开实践的推动,裁判文书公开越来越系统和丰富。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要素,具有多重功效: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作出预期,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因此,为凸显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2013年指标体系将之单设一个板块。调整之后,2013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即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2014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延续了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4个一级指标的体系。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司法机关普遍做到了通过网站公开法院概况,因此,法院概况不再作为评估指标。审判公开指标增加了重大案件庭审笔录的公开。文书公开指标大幅度压缩,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裁判文书上网规范,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各个法院之间的差异不大。从2014年开始,尝试对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据公开进行评估,以期推动裁判文书上网,规范不上网审批工作。执行难和执行腐败一直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2014年度执行公开指标主要考察执行曝光和阳光拍卖情况。庭审笔录公开及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数据公开作为引导性指标,权重极低。

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首先,为适应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数据公开”一级指标并增加了“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两个一级指标。其次,对二级指标进行增删。“审务公开”下设“平台建设”“人员信息”“规范性文件”3个二级指标,其中“规范性文件”为新设指标,主要评估法院公开其制度文件的情况。“审判公开”下设“诉讼指南”“开庭公告”“旁听规则”“庭审直播”“减刑、假释”等5个二级指标,并对“减刑、假释”进行了简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建有“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对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信息进行集中、标准化公开,2015年仅评估各法院网站与“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链接情况。进一步压缩“文书公开”的二级指标。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和升级改版,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日益标准化,因此2015年的指标体系在201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文书公开”二级指标,对上网的裁判文书仅考察信息处理的规范性和上网率。各法院对拟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审批流于形式,倒逼文书公开,在2014年试行的基础上,2015年的“文书公开”指标加大了对裁判文书不上网数据的公开度评估,评估法院是否公开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案号和理由。“执行信息公开”项下除了继续考察“执行指南”“执行曝光”“执行举报”之外,还增加了“执行惩戒”的公开性考察。“执行难”困扰法院已久,提高司法执行的强制性是破解“执行难”的必由之路,2015年指标体系增加了“执行惩戒”信息公开,目的是便于社会监督,倒逼法院提升执行惩戒措施的适用力度,同时也能够在社会上营造“逃避执行必受惩戒”的氛围。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2015年指标体系重新将“数据公开”提升为一级指标,下设“财务信息”和“司法统计数据”两个二级指标。财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司法统计数据涵盖法院工作报告、年报、专题报告或白皮书、案件统计数据等信息。推进和落实司法改革是法院2015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关乎全社会的利益,法院应将司法改革的方案文件以及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另外案外干预记录的落实,也只有靠公开方能推动。2015年指标体系增加了“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一级指标,主要考察司法改革栏目设置以及司法改革方案、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律师权益保护、案外干预记录等事项的公开情况,但暂不计算分值。经过优化和调整,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涵盖“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司法改革信息公开”6个一级指标和“平台建设”等22个二级指标。

2016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的指标体系将文书公开作为审判结果信息纳入审判公开,将司法改革信息纳入审务公开,因此,经过整合指标体系重新恢复为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数据公开4个一级指标(见表1)。为防止不上网审批流于形式,倒逼文书公开,项目组于2014年、2015年连续评估了法院是否公开了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案号和理由,并且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定也吸纳了文书反向公开的建议,因此,2016年“文书公开”指标仅保留“反向公开”评估,即是否公开不上网文书的数量、案号、理由等。在人民法院积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过程中,“执行公开”显得更为重要,可以通过公开挤压执行权的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行行为的规范性。2016年,项目组在“执行公开”指标中新增加了“终本案件公开”指标。所谓“终本案件”,是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之所以强调该类案件的信息公开,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为了提高执结率往往会将不应该终本的案件按照终本处理,项目组希望通过公开加以监督。由于终本案件的公开和拒执制裁信息的公开均属于引导性指标,因此赋予其较低的权重。在大数据时代,所谓“得数据者得未来”,2016年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数据公开指标的权重。表1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2016)(三)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标指数体系

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分为4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权重20%)、检务指南(权重30%)、工作信息(权重30%)和统计数据(权重20%),总分100分。指标较为完整、全面地覆盖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面。

与2012年度首次测评类似,2013年度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仍分为4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权重20%)、检务指南(权重30%)、工作信息(权重30%)和统计数据(权重20%),总分100分。与此同时,在具体评估项目、要求上有所调整,大幅降低了对法律、司法解释本身公开的评估权重,增加了更为实质性的案件查询系统、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专项统计数据等的公开权重。总体上,本指标体系较为完整、立体地覆盖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面。

2014年度评估的指标主要包括四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检务指南、工作信息、统计数据,各板块权重分别为15%、30%、40%、15%,总计100分。与2013年相比,2014年度更加侧重检察院检务指南、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的评估,提高了检察院业务信息公开的权重,增加了对举报电话、职务犯罪查扣冻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申诉复查结果等信息的评估。

在前三年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5年评估指标进行了优化组合,设置了四项一级指标,即平台建设、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检察案件信息,各指标权重分别为20%、25%、20%、35%,总计100分。平台建设是网站的基本构架,评估网站,首先就要评估其平台建设情况。平台建设分为网站设置、微平台客户端、专栏设置三项二级指标和门户网站、友好性、便民性三项三级指标。门户网站设置与否,关系互联网时代公众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第一印象;友好性检测的是网站是否设有站内搜索引擎,有效的搜索引擎,便于公众迅速获得相关信息;便民性检测的是网站是否设有浮动窗口并且是否可以关闭,设置浮动窗口便于公众留意到具有及时性、重要性的信息,但如不能正常关闭,则会妨碍对网站的访问。2015年新增对检察院“两微一端”与网站链接有效性的测评,并将其作为平台建设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检务公开的发展,很多网站纷纷将网上咨询平台等栏目固定化,进而构成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变化有利于公众查询相关信息。2015年测评指标优化组合的一个较大变化就是,在平台建设下设置“专栏设置”这一项二级指标,并将与网上咨询平台等栏目对应的三级指标纳入。2015年度检察政务信息设置了机构设置、工作流程、信访举报、检察工作报告、检察改革进展情况、职务犯罪预防、财政信息七项二级指标。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是2015年新设的一项二级指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测评设立检察官遴选方案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情况;针对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另设了“检察改革进展情况”这一项三级指标。检察队伍信息包括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2015年测评新设置了人员信息、队伍管理两项二级指标。人员信息包括院领导、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四项三级指标。检察案件信息包括重要案件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2015年评估为检察案件信息设置了信息公开网链接、案件查询系统、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申诉审查、行贿案件档案查询七项二级指标。其中,重要案件信息包括典型案例公开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公开两项三级指标。

2016年,课题组根据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方面的新要求、新进展与存在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和国家相关政策,对评估指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