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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1 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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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德海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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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治学要义

法政治学要义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法政治学要义作者:蒋德海排版:KingStar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1-13ISBN:9787509765760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政治学、法学和法政治学

法政治学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不仅因为法学问题中有政治,而且因为政治学的问题和法学的问题中也总是以各种形式包含着政治。没有一个法律问题是没有政治的。同样,没有法律的政治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从法政治学的结合来思考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既有法的政治学考量,又有政治的法治化思考,这无疑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第一节法与政治一 政治与法的相互关系

政治可以从多角度去理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本性[1]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也有人把政治称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2]行决策的过程”;政治家布坎南认为,“政治是用以解决价值冲突[3]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全面概括了政治的本质,认为“一[4]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5]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政治是一种科学,[6][7]是一种艺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等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政治是一种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治又是一门科学、一门艺术,它有其独特的规律性,有其矛盾运动和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但作为上层建筑,政治的本质、内容、形态和方式从根本上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政治以其特定的社会作用,体现着社会经济关系。因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它体现着各种经济利益和要求。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政治决定经济”的谬论时说:“政治的暴力仅仅是手段,相反地,经济利益是目的。目的比用来达[8]到目的的手段要‘基础性’得多。”而目前国内关于政治也有不同的理解,李元书在什么是政治的专题论文中明确指出,“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统治管理体系,是人们基于某种利益需要建立维护参与社会的统治管理体系以制定政策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9]的关系与活动的总和”。而有的学者则概括了10种不同的政治理解[10]。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如果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法律则是政治的外化。任何一种法律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经济。马克思说,[11]“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普选权是一种法律权利,而工人阶级之所以要通过普选权争得政治统治,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经济压迫,实现经济上的自由和解放。由于这个原因,法律往往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法律产生于政治的需要,不同的政治形态有不同的法律;政治的变化会通过法律表现出来,政治的发展要通过法律来表现。故政治发展到什么阶段,法律也就发展到什么阶段。从我们国家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密切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大体上决定了我国法律的发展水平。

同时,法对政治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一方面,它通过对政治的保障和促进来维护经济,另一方面,政治本身也需要法律的保障。[12]1688年英国议会发动“光荣革命”,并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等等。英国革命后,连“威廉和玛丽都[13]不可能否认他们的王冠是国会授予的”。孟德斯鸠在考察英国政制时指出:英国政制的特质在于它解决了权力的问题。在英格兰,保护社会成员免遭相互的和外敌的侵害所必需的国家权力是强有力的,公民是由国家保护的;但他们也受到免遭国家侵害的保护,他们拥有一定的政治自由。这种政治自由就来源于英国封建社会后期限权政治即法律的发展。

在当代,法对政治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推进了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促进了现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如全球排名第一的芬兰,1985年至1992年间,全国只有25起贿赂罪。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另一个北欧国家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在20世纪80年代。这都应当归功于这些国家极为严格的反腐败的法律。二 法与国家

国家权力是政治的集中表现。一方面,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另一方面,法也是民主法治条件下人民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手段,故法与国家有密切的关系。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关于法与执政官关系的思想,就包含了国家不能忽视法律的见解:“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14]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中国古代韩非也提出过“以法为本”“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15]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诸葛亮也有“治国犹于治身,治[16]身之道,务在养淖,治国之道,务在举贤”的观点。近代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国家观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它认为国家本质上是所有人共同签订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而国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最主要形式就是法律。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国家只不过是少数统治者的工具和暴力机器,是具有阶级性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共同体,只有在这个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17]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还是非马克思主义国家观,都承认国家离不开法律。启蒙运动中,甚至俄国的叶卡捷琳娜大帝都表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18]平等”,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而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的防止公仆变为主人的许多设想就包含了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法治理念——治权:“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负责的公仆……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恩格斯也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19]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采取的两个正确的方法——废除等级授权制和废除官吏的高薪,这都是现代民主法治中最重要的阳光法案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法和国家主要有以下三层关系。(1)法律由国家法定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的制定要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国家制定法律,应当体现民主。同时,法律的制定还应当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法是良法。而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有最大的权威性,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实现一部法律管天下的目的。(2)法律由国家执行和实施。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得不到实施,等于无法。因此,国家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要保障法律严格实施,任何人不得破坏法律。国家推进和实施法律的形式有多种,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警察、法院、监狱等是国家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物质力量,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是国家实施法律的观念和思想手段。(3)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忠实地遵守法律,法律也限制国家权力。法律不仅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目的、手段和程序来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保障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近现代以来的法律,都有这样的特点。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英国1668年通过的《人身保护法》,就是限制国王及其大臣专横行为的法。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赔偿法、官员道德法及反腐败法等都具有限制国家权力的意义。三 法治与民主政治

法律与法治相联系。最早也是最合理的法治定义,即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的概括:“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20]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但有法律并不必然导致法治。一是因为法律本身有良法恶法之分,二是因为即使良法也有一个严格遵守的问题。历史上,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法治的产生都很晚。西方的法治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及至20世纪中叶才逐步完善。中国古代如韩非也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但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不可能实施法治。古代法的实施是自觉型的或道德型的,但由于缺乏法治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良法受到普遍遵守的法治目的。即便历史上法治最好的时候,仍然是人治保护下的法治。所谓“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即勾画出古代人治型法治的特点。明代元辅张居正倾毕生之力,试图革新腐朽低能的文官体系,但一朝仙逝,十年心血随之东流,保存下来的政制没有几项。生前他可以用实权来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但个人面对制度的软弱,从他死后不到两年即被抄家一事中,可窥见一斑。

法治与近代民主政治相联系。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统治者之依法不再是道德要求,而成为一种法律约束。同人治相比,法治最大的优点在于克服了古代法律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找到了实现法律的最佳途径,使法治成为一种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国家体制。几千年来,人类为实现社会和谐,想出了各种办法,如依靠圣贤德行的人治和德治,宣扬暴力的武治,求助信仰的神治以及依法而为的法治,并最终选择了法治。大卫·休谟一反历史上关于政治家是追求公益的道德人预设,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核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21]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箴言”。这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础。

因此,法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首先就在于,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要求法治。法治是民主政治对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把国家管理的职责交给政府,其前提是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由于公权力具有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的特点,就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而法治就是约束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法制机制。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民主权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此,真正的法治,都以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作为法律的根本宗旨,这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征。正因为这个特征,公民才会通过法律信仰的方式向国家奉献出自己的政治忠诚。

其次,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法治的发展程度。法治是适应民主政治的要求产生的,故民主政治的状况大致决定了法治的发展及其现状。也就是说,法治能否严格实施或多大程度上实施,是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决定的。民主政治发展到相应的程度,法治就发展到相应的程度。没有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法治不但不合理甚至是令人怀疑的。

再次,民主政治是法治发展的动力。为什么要法治建设?就是由于民主政治的要求。一部法治史就是民主政治的演变和发展史。没有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法治的任何进步。而民主政治的每一步发展,都会在法律上提出要求,并把民主政治的成果法律化,这就是法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发展和推进法治,关键是民主政治建设。

当然,法治也不完全是被动的。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以公民福祉,特别是生命尊严和表达自由为核心,面对全球化这一前所未有的世界格局,提出合理、规范、人道、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国家安排,实现中国之为一个文明大国的法律布局,无疑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维护并促进民主政治。从民主政治之需要法治的根源和动力看,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就是为什么近代“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22]去承认它”的基本理由。第二节从政治学到法政治学一 政治的最一般内容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如上所述,“政治”是我们生活中用得极为广泛也极具影响的一个词。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时代,人们对政治有不同的态度。“两千多年来有志于或涉及政治学研究的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各种各样的回答,但是关于什么是政治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大家都认[23]同的关于政治的定义或涵义,政治的概念还是不清晰。”而这种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身就是由政治决定的。在任何社会中,没有一个人的生活能离开政治。不同的政治有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政治也决定了不同的生活,决定了政治本身。在封建专制皇权之下,臣民高呼皇上万岁万万岁,不是臣民的内心愿望,而是不高呼就可能有生命和财产之虞。在今天的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不需要对统治者高呼万岁,这本身就是政治的进步。民主政治与民主相联系,民主政治使政治成为一种公共参与的社会生活方式。公共参与改变了政治,而公共参与的政治又反过来改变公共参与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因此,现代政治最直接最普遍的概念就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当然,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列宁说:“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24]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孙中山也说过,[25]“政治,政是众人之事,治是治理,政治就是治理众人之事”。这里所讲的政治都是民主政治。只有民主政治才需要公众的参与,也只有在民主政治下公众才能够参与管理社会。因此,如果政是公共事务,治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则民主政治就是用一种民主的方式管理公共事务的机制或模式。这是民主政治下的政治。

不同的社会,由于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方法、主体等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比较突出的就是民主政治和专制寡头政治的区别。民主政治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公共事务归属于公众,由公众来实施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这是民主政治最大的政治优势。公共事务本来就属于公众,但在不同的社会中,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往往被部分人如权贵们把持,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受到严重影响。只是在民主政治条件下,由于公众的广泛参与,公民事务才归还给公众,从而出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质和量的巨变。从质上来说,公众事务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有权对公民事务发表见解,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民主政治下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从量上来说,由于民主政治鼓励和提倡公众参与,故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度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真正实现了公众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的目标,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管理智慧的最大化。二 公共事务管理下的不同分类

即使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作为公共管理的一般形式仍然可以有不同的内容。如果说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政治的最一般理解,则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下,政治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理解或形式。或者说,其他所有的政治理解,都可以从公共事务引申出来,并产生其他不同的政治见解。而法政治学作为对政治行为的规范化要求,需要对不同政治行为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分类。

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1)政治是阶级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广泛的一种理解。比[26]较典型的说法就是“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列宁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与世界资[27]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关系。”毛泽东也说过:“政治无论是革命的和[28]反革命的,都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当然是政治;但阶级斗争并不是政治的全部。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阶级矛盾尖锐的社会,阶级斗争肯定是最重要的政治。但即使在这个时候,阶级斗争仍然要从属于公共事务,或者说为了公共事务。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无产阶级革命的阶级斗争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这正是人类理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高境界。其次,即使在阶级社会中,也不能把阶级斗争扩大化,把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政治都归结于阶级斗争。比如,不同利益的博弈,是民主政治下的合法行为。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要鼓励公民为合法的利益努力或奋斗,对于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应当支持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于民主政治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的,更应当鼓励和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对话和交流,通过对话和交流实现不同利益的平衡。因此,要反对把政治直接等同于阶级斗争的倾向,要把正当的利益诉求与阶级及其斗争分开。(2)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列宁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29][30]政治同经济相适应不能不占首位”,“政治是集中了的经济”;[31]毛泽东说,“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工作是当前最[32]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等等。这是我们国家流传较广的观点。而经济不能不与分配相联系,故经济和政治的联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分配正义。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分配正义的观点,认为社会正义的问题就是分配问题,而社会正义就是政治问题。从这个角度说,政治就是“Who Gets What,How and When”,也就是说,政治是关于谁得到什么东西,怎样得到和什么时候得到,或者说政治是关于利益分配的,利益分配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政治。这个问题在生活中非常突出,比如,经济发展中的两极分化,其实就是一个分配不公问题。有人利用权力获得了超越常人的巨大利益,而大多数人辛辛苦苦劳动却所得极少。同时,利用权力谋利还带来许多其他的问题,比如如何让更多的人用辛勤劳动和智慧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利用权力投机取巧,或者如何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以权谋取私利,这表面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它的背后是政治。为什么有人能够利用权力来谋私?权力是哪里来的?谁赋予的?权力究竟是干什么的?如何通过政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这些都是政治问题。而且,经济问题最终要通过政治表现出来。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通过政治手段,即把公权纳入法治的轨道。(3)政治是国家的理论或学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分配最终都与国家有关,故政治问题就是国家问题,并与政府和权力相联系。有没有一个好的经济环境,如何创造一个经济环境,其实质就是国家和政府如何处理与经济生活的关系。市场属于社会,真正的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之中,市场经济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经济和生活方式。市场的成熟和发达首先取决于社会,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社会有机体”。没有成熟发达的社会有机体,市场经济就难以成功。而国家的使命就是保证社会有机体的形成。今天的发达国家为什么难见垄断现象?一个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形成了成熟的社会有机体,国家和政府被关进了笼子。而把国家和政府关进笼子就是现代政治学最重要的理论,并通过制度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正是从这个角度,不少学者直接把政治理解成为有关政府、国家的学问。美国政治学家捷特尔说,“政治学可以简捷地定义为国家理论”;也有学者认为,“国家现象及其各方面各种关系成为政治学的[33]主题”。又因为国家、政府与权力有关,故政治也被理解为一种有关权力的学问。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1930年他在《政治学与精神病理学》一书中说:“研究政治就是研究影响力和有影响力的人物”,“研究政治就是研究权力的形成和分享”,“政[34]治行为就是人们为权力而进行的活动”,等等。毫无疑问,政治与国家、政府、权力有关,但并非在国家、政府和权力以外就没有政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政治有关,比如空气污染问题、食品问题,表面上看是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但这些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离不开政治。毛泽东说过,“你有五个碗,我们[35]吃酸菜,这个酸菜里边就出政治”。这是对于政治最通俗的解释。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一石一草皆政治,因为一石一草的公共管理涉及政治及其权力的行使。权力行使被严格纳入法治的轨道,石草水鱼的管理就规范,水中的鱼和天上的鸟都能享受到法治的保障。(4)政治还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治就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人们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生活方式的背后就是政治。比如,中世纪提倡和强制推行禁欲主义生活方式,宣扬禁欲生活是热爱上帝并献身于上帝的真诚表现等,这是中世纪神学政治的生活。在这种生活中,自爱、自私是骄傲、堕落和罪恶的根源,强调真正的美德在于蔑视自己和否定自己。同样地,封建专制统治中的人们哪怕是官员,也只能生活在恐惧中。这些官员为了活命,只有匍匐在最高统治者的脚下,或甘为鹰犬,或戴着面具苟延残喘。他们唯一的自由是说一些连自己也不相信的鬼话,来赞美和歌颂眼前这位暴君,并以此来蒙骗广大不明真相的民众。现代社会中,政治对生活的影响同样无处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政治对人们的影响太大了,强政府不仅要管你的思想,甚至连人们留什么样的发型、穿什么样的衣服都要管。如在“文革”期间,女士的发型很少,男士如果留长发就危险了。同样,裤脚太宽了走在街上会被剪掉。“文革”已经过去多年,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这种强政府的思路和习惯还在不少地方存在,政府什么都要管,人们称之为“全权主义政府”,它的权力是如此之广泛,使得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被它管理,这样的政治显然就涉及每一个人的生活,是一种过分政治化了的生活。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政治和生活的联系,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过分政治化了的生活显然不是一种好的政治生态和生活。(5)政治还与人们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关,不同的政治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有各种各样的交往和冲突,有了冲突就需要解决。而用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及其机制,也是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就是关于“冲突”的一种机制或方式。它是关于人和人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冲突”的化解及其解决的一种方案。对一个社会来说,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机制应当尽可能公平合理。但什么才是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呢?古往今来,人们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其实就是为了公平地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比如,近代产生的检察制度,就具有公平正义的意义。历史上,封建社会曾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法国封建时代长期实施纠问式诉讼,法官集侦、控、审三权于一身,几乎拥有无限的诉讼权[36]力,而被告人的权利却“被牺牲得干干净净”。封建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对任何有害行为包括具有侵害危险的行为处以严厉刑罚,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值得国家尊重。中国封建社会中同样充斥着大量的非法追诉行为。封建统治者滥施刑罚造成的司法黑暗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残暴的一页,如明代厂卫组织滥用司法侦缉特权,朝廷文武百官,甚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本身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在其监视之下。它们不仅有权侦查逮捕,还有权任意刑讯、拘押,可说是集侦缉、逮捕、审讯、典狱、行刑于一身。厂卫们可以私设刑堂,对犯人行使各种酷刑包括大量的法外酷刑,如剥皮、刷洗、枭首等,不胜枚举。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许多思想家对封建的追诉制度提出了批评:“让判决公开,让犯罪证据公开,让唯一能进行社会控制的大众意见公开,只有它才能限制暴力与激进;这样人民才会说,我们不是[37]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在法国大革命中,反对法官独断审判权的主张获得了广泛的支持,最终建立了检察制度,“将原由法官行使的权力一分为二:由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法官的工作限于审判一职”[38],通过莅庭、提起上诉、抗诉、再审等手段,制约法官,使“法官与检察官彼此节制,借以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

[39]性”。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创设检察官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一个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40]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可见,检察制度的创立,无论是针对法官还是针对警察,都体现了一种制约精神、一种人权保障。

如此一来,政治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几乎形影不离。早在1825年,法国政治家让·安泰尔姆·布里亚-萨瓦兰(Jean Anthelme Brillat-Savarin)认为美食也是政治。在他那本《厨房里的哲学家》里甚至[41]说过,“美食是一种治国手段”。事实上,舌尖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没有间断过。以欧洲为例,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首先把烹饪完善为权力的艺术,在他的授意之下,凡尔赛宫的宴请被赋予复杂的政治内容,空间布置、餐桌上的席位安排、各类菜品的摆放位置、受邀赴宴的贵族和官员,各有不同的标准和学问。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是政治。这就要求对政治行为本身和政治的影响区别开来。一石一草皆政治,强调的是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联系及影响,或者说一石一草的问题背后最终是政治;但并非一石一草的问题本身就是政治问题。政治关系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利益的分配,关系到国家和政府,关系到权力和纠纷的解决,只有当一石一草的问题与这些问题有关的时候,它们才是政治问题。比如,环境问题就包含着政治,这是人们公认的;但它本身也有自然和社会的问题。从环境本身来说,如果再不注意环境的保护,任其污染下去,人们可能看不见生态的拐点,这是非常严重的,一旦自然和社会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向政治问题转换。因此,政治学虽然一般不解决自然和社会问题,但也会涉及自然和社会问题。而当自然和社会自身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有政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政治学不仅涉及自然和社会问题,且这些问题往往是自然和社会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是更根本的自然和社会问题。反之,如果自然和社会的问题本身能够通过自然解决,则它就不是政治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要创造条件,将自然和社会的问题归还给自然和社会。也就是说,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应当创造一种良好的向善的政治,在这个政治之下,一切自然和社会的问题都不需要经由政治的层面来解决,而自然和社会自己就能够解决。当然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三 法政治学是把政治行为关进笼子的学问

从法政治学的角度来讲,良好的向善的政治就是将政治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政治。所谓良好的向善的政治,历史上比比皆是。子路和孔子有一个“三八二十三”的故事。子路是孔子的得意门徒。一日,他在市场上闲逛时,见到一个买者正与卖者争吵不休。那个卖者说:“我一尺鲁缟三钱,你要八尺,共二十四钱,少一个子也不卖!”买者争辩道:“明明是三八二十三,你多要钱是何道理?”子路立刻笑着对买者说:“三八二十四才对,你错了。”可是买者依然不服,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便要打赌。子路性格爽直,为人勇武,当场便把自己刚买的头盔作为赌注。而那个买者更是火气旺盛,竟然愿意将自己的脑袋作为赌注。二人击掌为誓后,去找孔子评理。孔子听了原委后,笑着对子路说:“子路,你错了,快把头盔输给人家吧。”子路一听,顿时非常气愤,自己最信任、最敬仰的老师怎么可以说出这样的谎话呢?这是一个多么明显的谎言啊!后来子路才明白,原来老师的回答有深意:“我输了,头盔可以重新买到,可是那个买缟人输了,他势必要用生命来抵偿啊!”这里面包括了生命的真谛、真理的意义和孔子仁慈博爱的高尚政治人格。但是,孔子向善的政治理想,在中国长期得不到实现。

显然,中国历史上不缺乏良好的政治思想家和智慧,缺少的是规范政治行为的良好制度,以及促使这些制度成为现实政治的社会力量。当中国古代的圣贤大儒教导人们要崇信“仁义礼智信”,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时候,他们忽略了良善政治的基础需要有一种抗衡的力量和约束权力的制度,否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不可能成功。社会力量的抗衡和制度的约束是规范公权的保证,也是道德生长的土壤。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政治对抗,但这种对抗是有底线的对抗,是允许对手生存或存活的对抗。只有在有底线的对抗中,才有向善政治。最典型的是不久前去世的曼德拉,他的“世纪葬礼”,名流政要云集,极尽哀荣。人们注意到,他漫长人生的95年中有近1/3的时间是在狱中度过的。我们可以说曼德拉的成功离不开他的信念、精神和毅力。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曼德拉之所以能够成为曼德拉,还与他的对手有关。《新民晚报》有一篇林奇写的文章,名为《对手的成全》,就讲到了政治的对抗及其底线:“在狱中,他能开辟菜园;能代表政治犯致函当局请愿;能向国际红十字会诉说遭受的不公;能通过函授攻读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能写回忆录并出版从而引起世界关注;能会见外国要人;甚至能‘秘密’建立一个非国大机构……这些都可以不允许,但是没有。”“这是一种更高的成全。对手们成全了曼德拉,其实是成全了自由、平等、民主、公正,也成全了[42]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是文明的政治行为成全了曼德拉。这就是为什么要把政治纳入法制轨道的法政治学原因。

近代,这种有底线的、良好的、向善的政治开始产生,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起点。于是,政治学关于国家、权力和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的解决被纳入法制轨道。而作为政治纳入法制轨道的最重要表现就是政治成为公众的关注对象,成为人们权利行使的起点,公权不再能够为所欲为,而人们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不但有权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而且不再会因为对政府的关心和表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由此,涉及社会事务公共管理的政治学成了一门科学。而作为科学的政治学就应当容许对政治事务的理性和科学的讨论和研究。为了保证这种研究不带偏见,必须有一些规则,而且必须保证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实现。这就必须做到哈贝马斯在其“形式伦理学”中所论述的达成共识的三项要件:“(1)每一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该被允许参与对话。(2)包括三项:A.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主张提出疑问。B.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在对话中提出任何主张。C.每一个人都被允许表达其态度、欲望和需要。(3)不允许以任何内在的或外在的强迫方式阻止言说者履行其由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权[43]利。”这既是政治学研究的条件,也是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研究的条件。

由此,政治学和法学日益结合起来,而这也使政治学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法学成就了政治学。没有法的保障,政治学就难以成为科学。这一点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治学的发展中可见一斑。20世纪20~30年代,中国不少留学生到欧美包括日本学习政治学,回国后他们就希望在中国发展政治学,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的政治系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但在当时的中国,发展政治学的环境很差,加上后来日本入侵,中国的政治学处于萌芽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政治学同样不被重视。特别是1952年实行全国院系调整后,在中国高等教育中把政治学砍掉了。在这个背景下,从1952~1964年,中国的各个大学没有政治学系,只有国际政治系。中国的教育可以谈外国的政治,但没有对中国政治的研究。到“文化大革命”前,甚至外国的政治也难以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政治学研究逐步发展起来,先是恢复了国际政治系研究外国政治,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治学系、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才开始慢慢恢复。但到目前为止,政治学还存在大量的问题。这首先就与人们长期对政治的偏见或歧视有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中国,政治问题往往与犯罪相联系。说某人有政治问题,恐怕这个人的一生就完了。另外,政治不是一种学术,而把政治和政治家相等同,似乎政治地位越高的人政治学水平就越好。比如,我们社会的一些单位,往往让一些领导来讲各种理论问题,就是这个习惯和倾向。其实政治家和政治学不是一个概念。政治领袖不等于政治学专家。政治地位高,不见得政治学研究有水平。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学生学政治学,不会去学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比如普京讲了什么,默克尔讲了什么,奥巴马讲了什么。政治家的讲话涉及的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措施,而政治家的这些讲话与政治学不但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作为政治家还要容忍公众对其讲话和措施的批评。如果把政治权威当作政治学权威,把权力和思想、权力和学问混为一谈,就不会有政治学。第三节法政治学的研究范围

法政治学由法和政治两个要素组成,法政治学肯定要研究法和政治。概括地说,法政治学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二是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一 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

从这个方面看,法政治学是研究法学的政治学。也就是说,法政治学是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或用政治学的眼光和标准来思考法律问题的一种研究。故这种研究与通常的法学有所不同,它不是就法学研究法学,它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研究法学。这种视角上的定位,决定法政治学具有很强的功能性,即它是为政治学服务的。

概括起来,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政治学的研究从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人们政治活动的需要。人们在政治活动中需要各种行为规范,如道德、政策、法律等。所有的行为规范,都要有利于人们的公共生活。这就要研究,哪些行为规范不利于人们的社会公共生活?那些行为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些影响的长期效能和短期效能是否一致?法政治学把法律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就是要研究法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它是有助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还是不利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它用一种什么样的方法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发挥作用,等等。

二是法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政治问题,或者说是把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来研究。政治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此管理有关的是国家、政府、权力、权利,公共事务管理最通常的形式是资源的分配、纠纷的解决、社会事务的处理等。而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就需要考虑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府、权力、权利的关系等,此外,还必然涉及资源的分配、纠纷的解决、社会事务的处理等各种现象。毫无疑问,这些现象都有相关法律,但这和法律的政治目标、作用、后果等不是一回事。法政治学要研究法律在这些关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能够、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三是法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与法学、政治学有相似之处,比如国家、权力、权利、政府、法律等,但研究的主旨和方法不同。同样研究国家,政治学解决的是国家是什么的问题,法学研究国家用什么法律来管理社会,而法政治学研究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或者说法政治学解决的是应当用怎样的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有人说,把权力关进笼子,法学不也已经涉及了吗?是的,这表明法政治学已经在法学中,成为法学无法回避的问题。比如,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强制性地实行权力的机构,它是排他性地来实行强制权力的机构。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国家是可以垄断性地使用暴力的机构,只有国家才可以拥有军队。这是现代国家的标志。道理很简单,如果谁都可以有军队,国家的权威就无法维护。而没有权威的国家根本就不是国家。因此,国家的权威能否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家实行强制性权力的机构只能有一个,其余皆为非法。比如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和地区,一些强势群体往往拥有自己的武装,一个地主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一个黑帮也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这就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同样研究国家,法政治学的着眼点是国家的法律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国家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维护国家保护公民;法律怎样维护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什么样的规范才是有利于人民约束和控制国家的法律;等等。二 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

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问题,就是要把政治问题法治化,或已有政治问题的法学解读。这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前面已经说到,政治问题就是公共事务社会管理的问题。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就要求,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应当有充分的保障,而这方面首先就是法律的保障,这就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问题。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在于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哪些保障或哪些领域需要公民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应当有哪些程序,现代社会中公民应当如何参与,等等。再具体一点,这方面的研究有元理论和一般理论的问题。所谓元理论就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国家、社会和公民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国家和社会来管理公民,还是公民来管理社会和国家?其实这些问题从近代以来基本达成了共识。现代国家的权力越来越大。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在欧洲旅行是不需要护照的。人们从英国去法国,买张票就去了;你从法国去俄国,也这么方便就去了,虽然有国家,但国家没有把人管得很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的权力不断地扩张。从国内到国外,无处不在。同样是旅游,人们去国外变得很麻烦,又是护照,又是签证,还有时间的限定。从国内来看,国家同样无处不管。美国政府最近被曝光的“监听门”事件显示,甚至公民的通话都受到国家的监视。这就有一个问题,谁给了国家这么大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根据近代政治学的原理,这个权力是我们一般人“让渡”给国家的,人民和国家之间有一个契约,就像合同。人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比如人们生活在这个国家可以不受到黑帮的侵扰,政府、国家有义务维持基本的社会和生活秩序,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它同时也保护人们不受外来侵略者侵犯的权利。因为国家能够给我们提供这些起码的安全、秩序和保障,故我们有义务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这就让国家具有能够干涉我们一部分生活的权力。但这存在边界问题。这涉及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涉及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公民有权参与社会生活管理,这是与政治学关于国家权力如何产生相似或并列的概念。没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权力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或者说,没有公民参与的国家权力,不是一个现代的国家权力,因为它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国家、政府和人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按照现代流行的说法,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如果公民和国家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而且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则这样的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

这方面研究的一般理论问题,就涉及这些契约关系如何建构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国家和人民之间存在这样的契约关系。这里同样涉及大量的具体问题需要研究。比如,人民必须关心“政治”,也有权“搞政治”。但人民“搞政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我们经常讲权力和权利,其实权利比权力更重要,只有保障了权利,权力才能合法行使。因此,法政治学的一般理论问题就要解决人民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现代社会更多的是通过选举来构建两者的关系。人民通过选举政府,让渡部分权力,政府才能够进行管理。但这有几个问题。一是我的权力“让渡”给你,是有目的的,你拿到我“让渡”的权力,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必须符合我“让渡”权力的目的;二是我的“让渡”也不是一次性永久让渡,而是分阶段的,我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让渡”,而没有永远“让渡”。此外,人民“让渡”了部分权力以后,仍然保留着部分主权,或者说人民只是“让渡”了部分主权,另一部分没有“让渡”的主权比如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都是能够有效影响国家权力如何实行、如何实施的权利。凡此种种,都涉及政治问题的法律化。比如,公民就政府的某些做法提出批评,应当如何加以保障?公民能不能就政府的施政行为提出批评甚至是比较激烈的或错误的批评?能不能因为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正确,公民就要对其批评行为承担责任?

后一个问题涉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量政治权利的保障,比如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表达权、结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大量的政治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因为写进了宪法和法律就成为事实。它同样有一个法学问题,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不能得到全面的实现?如何有效全面地促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比如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但选举权应当怎样行使才科学合理,才符合正当性?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定期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制度,但在选举的方式上还有不同的类型,导致选举的结果有极大的差异。当代发达国家大多形成了竞争性的选举制度,这无疑符合选举的本意。但有选举未必能体现民主。这就要求加大公民选举权的法治保障。在苏联,“每次选举100%的人都无条件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阶级敌人的队伍却在不断扩大。据苏联内务部统计,从1921年至1954年仅记录[44]在案的被判处‘反革命’罪的罪犯就约达380万人”。这就很值得我们反思。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量政治权利的保障涉及面极其广泛。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加以考察。(1)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执行和适用、守法、法律的监督来看,这些不同的法环节都存在政治问题。比如,法的制定,就有一个如何保障民主立法的问题。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好的法律,就谈不上法治。立法的民主,首先要使立法人员的选举民主化。有关部门要完善人大代表资格的监审制度,严格政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应坚决剔除,要体现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让真正能代表民意、深得民众信赖的公民能被选为代表。同时,必须注重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和相应的能力,因为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博弈,这就要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要具有为自己所代表的人民争权利、护利益的勇气、胆量和智慧,而不能只是一些名不副实的挂名代表。(2)从法的渊源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也都存在政治问题。法的渊源强调的是法的效力等级,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一部法律管天下。而一部法律管天下本身就是政治问题。比如,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同时《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也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一个能够维护宪法最高效力的审查机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就会虚化,也会严重影响宪法的最高效力。(3)从部门法看,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诉讼法等也都存在政治问题。比如,从民法来看,同样有一个如何鼓励和促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2007年前后,因彭宇案引发的负道德效应越来越严重。原因始于2006年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其争议不仅在于法院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且在于该案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案发生以后,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现象在网上不断被曝光。2008年2月,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世……不久,又曝出武汉88岁老人在街头摔倒,一个多小时无人施救而失去生命;与此同时,又传来“天津版彭宇案”和“南通版彭宇案”,社会良知进一步受到考问。这里引出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和道德的关系为什么在我国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甚至是混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类似彭宇案这种违背社会道德的判决而且得不到纠正,它破坏了社会公正的“水源”——良知。而司法出现这个结果是要付出代价的,它破坏了法律的基本规定。众所周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上述案件中,原告不能证明彭宇撞了人,彭宇就没有责任。而法院却违背这个原则,要求同样提不出证据的彭宇做证,在彭宇不能做证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荒诞逻辑推理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更令人奇怪的是,这个明显违法和不道德的判决最后仍然是以彭宇承担一定的补偿为代价的。后来,“天津彭宇案”又推出了同样的逻辑:“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必然受到影响。”这个判决的违法性一清二楚:它不是以事实上的碰撞,而是以心理上的碰撞为依据。第四节法政治学的重大问题

从法学来研究政治学,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把政治行为法治化。无论是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还是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政治行为法治化无疑都是核心。从政治学出发研究法学,站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角度,就是要求突出法学的治权功能,其实质就是把公权关进笼子;从法学出发研究政治学,把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其核心仍然离不开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政治学涉及的问题既是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它的范围应当涉及也能够涉及法学和政治学所有重大交叉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 社会生活、国家和政治

政治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事情,看起来是非政治问题,但如果认真思考一下,里面都有政治问题,主要就是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不当造成的。因为社会生活中的大量问题属于公共空间的问题,当某一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的时候,它就会变成政治问题。比如空气污染问题,原来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但从我国来看,它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社会管理的体制、市场的基本结构等都存在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不通过政治手段就不可能解决。又比如,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道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思考,为什么我们屡屡强调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国家每年也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但这种基本道德的“沦陷”似乎越来越多,原因何在?就因为道德的背后也是政治。中国古代儒家的道德就具有政治的特点,违背了道德要被“击鼓而攻之”。西汉以后的“三纲五常”,虽然是伦理,但也是政治要求。据董家遵先生依据《古今图书集成》的记载所做的统计,从周秦到清初,共有节妇36867人,烈女120720[45]人。同样的,从我国现代生活看,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取决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能够得到忠实遵守,取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现实,而这些问题的背后都离不开政治。

国家是人民的政治集合体,政府是国家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机构。人民总与国家和政府相联系。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就是通过政治将这些要素联结起来。国家、政府本质上是适应人民要求产生的,这就是民主政治。因此,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普通人能够影响国家和政府,并影响政治的运行。而国家和政府的命令和决策又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遵守。但这种理想的状态与现实总有一定的距离。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进一步发展民主,防止权力垄断。“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的概念。但人民的概念需要深化。比如,谁是“人民”,谁来认定“人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是不是“人民”?毫无疑问,人民肯定包括每个普通的老百姓,它们是整体与个别的关系。那么,普通老百姓如何成为能够发挥整体力量的“人民”?这就需要制度来保证。既然理论上老百姓都属于人民,则从老百姓到人民之间应当有一座桥梁,老百姓能够成为人民而发挥作用,或者说老百姓能够影响人民,改变人民的决定,使国家和政府为老百姓服务。在人民和老百姓的关系上,要防止把“人民”这个词大而化之。由于“人民”是一个具备集合性、笼而统之的概念,极容易导致其空洞化。有些执政者以“人民”的名义垄断权力,把老百姓和人民割裂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很难影响国家和政府,从而形成独裁统治,这是非常危险的。1974年4月25日深夜,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的电台播放了一首歌曲。这是一首由中下级军官所策划的带有军事政变信号的歌曲。这首歌曲播出后,葡萄牙军人走出军营,占领了电台、电视台、火车站、邮局等重要设施,并要求独裁者下台。第二天清晨,百姓们也涌向街头,纷纷加入要求专制者下台的行列中。“葡萄牙革命”成功地推翻了长达40多年的独裁统治,和平地实现了政权更迭。现在每年的4月25日被定为葡萄牙自由纪念日。这是人民影响国家的实例。二 国家和社会

国家和社会不是一个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先于国家。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优于社会的法哲学批判,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国家观,明确社会先于国家,国家产生于社会并受到社会制约的思想。马克思认为:[46]“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未来,是国家向社会的回归,特别表现为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的回归。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背离了社会目的的国家,故社会的进步,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就必然面临一个从社会到国家,再从国家到社会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用国家替代和取消社会的现实只是社会管理的不人道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必然要被更人道的社会所取代。而剥削阶级的国家总是想方设法使社会管理政治化:“在它的统治下,资产阶级社会免除了各种政治牵挂,得到了甚至它自己也梦想不到的高度发展。工商业扩展到极大的规模;金融诈骗风行全世界;民众的贫困同无耻的骄奢淫逸形成鲜明对比。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47]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而社会的进步,必然表现为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其实质就是要“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48]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

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社会权力是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但在政治权力和政府权力的问题上,人们对于政府权力应有多大,有不同的认识。如孙中山当年就主张政府应集中权力,“政府愈有权力,就愈能为人民服务,一个全权、全能、为民所用的政府[49]的确是政治中最好的事”。现代社会日益显示出大社会小政府的趋势,从权力的比例来看,就是社会的权力日益扩大,国家的权力日益缩小。在2013年“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有一段话非常精辟地概括了我国社会建设中这种大社会小政府的关系:“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而同样的精神,在十八大前就已经提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政府退出市场和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民主法治政府是一个限权政府。什么都管的政府不是好政府,也不可能管好,这就要求扩大社会的权力,缩小政府的权力,这正是我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三 公民与政治

扩大社会权力,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这就要求社会公众要有公民意识,能够以社会主人的身份和意识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历史上只有“子民”,没有“公民”。所谓“子民”,就像皇帝的孩子一样,皇帝就是家长,故“子民”的说法体现出一种家长制的政治。中国社会中动辄把官员称为“父母官”,就是这种“子民”意识的反映。中国的封建政治就是在这种“子民”观中延续了几千年,有所谓“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的心态和习惯。现代社会,公民有权要求关心公共事务,公民就是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社会事务的人。前者是权利,后者是道义,也即承担公共责任的道德。公民不但有权讨论社会公共事务,而且所讨论的公共问题不应当有限制。越是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问题,越需要公民介入,因为公共事务关系到每一个人。民主政治要改变那种社会中人们见了政治都害怕的心态。如果老百姓仅因为谈论公共政治问题就会惹上灾难,那么人们就会逐步远离政治,慢慢地就变成了一个只关心自己的“私民”。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事情,就会变得十分自私。社会就像一个大家庭,家庭的安全和幸福靠每一个成员的关心。如果家庭内每个人除了和我自己生活相关的事,别人的事情都不管,这还像一个家吗?社会同样如此。

因此,“公民”与政治有必然联系,公民就是有权关心公共事务的自然人,不但有权参与,而且能积极参与政治。公民参与政治,就必须了解政治,学习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是公民的基本素养。一方面,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现代民主法治最基本的政治共识,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必修课。如果一个人不了解政治,没有现代政治的常识,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公民。必须强调的是,现代社会越来越群体化,比如中国的环境问题,就不是个别人和个别地区的问题。一个农民可以自己种菜自己吃,但其他生活用品包括空气和水必然与社会相联系。社会生活的幸福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关心和参与。另一方面,公民也只有在参与社会生活中才能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公共生活是一种公众的博弈,每个公众、每个群体都代表一定的利益。而一个有较高素养的公民,是能够让公众接受自己见解的人。这就需要一定的政治素养,要通过政治的实践加以磨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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