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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0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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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坤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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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英商群体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

在华英商群体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试读:

版权信息

书名:在华英商群体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

作者:张坤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6-01

ISBN:9787566810120

本书由广州暨南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本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资助项目《在华英商群体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项目编号:08JC770008)的最终研究成果,由暨南大学学科建设世界史学科专项资金资助出版序

刚刚收到苏精先生从台湾寄来他“退休十年来的第四本书”,书名为“铸以代刻:传教士与中文印刷变局”。一个如此“小”的题目,竟成了一部近六百页、达五十余万字的皇皇巨著,而且绝无虚辞幻语,资料使用之新、新见历史细节之多,令人掩卷叫绝。苏先生自序云:没想到英国归来后,我却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之下,孤注一掷,卖了栖身的小屋,在1994年初怏怏再赴伦敦大学攻读博士,并以伦敦传教会的中文印刷事业为研究主题。三年期间,无日不为自己近半百竟前途渺茫而惶惑,又深觉既已入传教士史料宝山,岂能空还,于是,为了忘忧解愁,也为偿多年宿愿,埋首拼命抄录传教士的书信手稿,成为一个落寞的过河卒子在异乡苦读中唯一的遣怀之举。1997年初,我赶在坐吃山空之前,侥幸学成回台,得以任教大学,也开始了以传教士为主轴的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史研究。虽然无法再与传教士手稿真迹朝夕相对,但透过缩微胶卷或胶片继续在他们的字里行间探索寻思,成为我这些年来的生活写照。到2010年为止,先后抄录了两百六十余万字的传教士书信手稿,也发表了一些相关论著,而传教士的印刷出版活动正是这些书信和论著中的重要部分。

读到这些令人心酸而又使人励志的句子,余深悟,攀登学术巅峰行者的踯躅与艰辛。马克思的《资本论》能攀登上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巅峰,那张大英图书馆被其坐留深深痕迹的椅子就可以告诉人们其中的奥秘。苏精对传教士中文印刷的研究,何尝不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领域中的一个高峰?更是苏精数十年摩挲英伦档案所付出心血的结晶。余与苏精并无深交,开过几次会,见过几次面,互赠过几本书而已。然苏精在我心目中的“专业位置”之重,何啻于“新会”、“义宁”?只不过有专才与通才之别。余常以苏精之治学来激励我的学生,恰逢张坤博士拿来她的新著《在华英商群体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一书清样向余索序,同是利用英国档案文献治学的相类研究,故述以苏精的故事,以求相互激扬而砥砺者也。

余不治中英关系史,但对英中两国的早期接触有所涉及。十年前,曾发表《万历四十八年“红夷”船沉阳江始末考——兼谈红夷大炮早期入华问题》,文中对1620年英国船“独角兽号”(Unicorn)在广东阳江沉船一事进行了考证,钩稽出的史实是,1620年7—8月间,英国船“独角兽号”在广东阳江海面遇难沉没,船上的英国船员多逃奔上岸,而且“肆掠”岸上居民,两广总督许弘纲闻讯命参将王杨德、粤东推官邓士亮“星驰阳江”,平定因海难而登陆的英国船员、士兵的骚乱。通过翻译的劝诱,他们才将这些遇难的英国人安置妥当,后将这些英国人送至澳门。与此同时,邓士亮还曾组织人力,“搭鹰扬架,设计车绞”,打捞“独角兽号”的英国铜铳,获得英国大铳36门,中小铳不计。这就是中英关系史上中国与英国的第一次真正接触,时在万历四十八年(1620),较传统说法——1637年威德尔船长进入广州视为中英两国的第一次接触——提早了17年。这是以中西文献相互参证而揭示出的一段被历史湮没的中英交往史,在早期中英交往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重提这一段故事,是因为我有一个对中西交往史评判的标准:中西交往史研究,不仅要善于搜寻齐备资料,而且需要中西文献互证。只有利用齐备的中西文献资料互证而得出结论者,才算是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上品。而要做到这一点,史家就必须具备艺术家之独到的“眼界”和“匠心”。陈寅恪先生云:“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借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与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世人著书立说万千,达到这一境界者能有几何?

张坤自2004年随余读博士起,就投入到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史研究之中。孜孜矻矻,浸润十年,终于拿出了一部三十余万字的内容极为丰富饱满的中英关系史学术专著,殊属不易。余记忆最深的是张坤对《广州纪录报》(The Canton Register)的特殊珍爱,她对这份在广州和澳门先后存在十六年的报纸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亦从这份“每一页都充满了原始资料”的报纸中获得了极为丰富的早期中英关系史资料。可以说,《广州纪录报》是她得以完成此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史源。该报的特点是包含了较多英国人在华活动的原始资料,对这些资料的深入挖掘,兼采同时期来华西人的著述,作者丰富了鸦片战争前英国人在华活动的内涵,使作品呈现出创新性。本书第二章“英商在澳门的商业活动、居住和生活状况”集中体现了在华英商在澳门的活动状况,充分展示了广州贸易体制下澳门地位的演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广州贸易体制的运作。

虽然该书所研究的某些话题,前人已多有涉及,并且类似的著作也出过几本,但张坤博士仍能细致认真地爬梳中西文献档案史料而推陈出新。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认真对待每一条史料,力求接近史实,形成较为客观的历史见解”,这恐怕是张坤这部学术专著的价值所在。该书第三章“在华英商的文化和社会活动”,其中一些论题如西人文化活动、基督教慈善活动、英商商会活动等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但作者总是用新的史料或以自己的视角对以往研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讨论;该章的其他论题如在华英商的博物探查活动、海员医院和海员之友会的活动、在华英商邮局等均得到了新的展开或推进,丰富了原有的认识领域。

老实说,张坤在我的学生中,不论是史学基础,还是史学天赋,都不算是最高的。但作为一位正在抚养孩子的母亲,其所付出的勤奋与一位研究者所持有的韧性则在常人之上,特别是她的“较真”与“慎思”,故常能在常见史实中发现人之所未见者。该书第四章“在华英商与清政府的交涉活动”中,就有许多内容为作者细心发掘而得,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鸦片战争前在华英商活动具有丰富的社会史内涵,也蕴含了对广州贸易体制的冲击;鸦片战争前的中英交涉中存在着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以及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交互作用等特点,最终导致战争爆发。这些观点是否正确,可由学界进一步讨论。总之,张坤这部书在余看来,应是一部中规中矩、质朴谨严、史料与分析都比较细致详瞻的学术专著。与这一时期同类著作相比,自有其别致动人之处。

但略微遗憾的是,按照余对学术研究史料的搜集应尽量“竭泽而渔”这一原则而言,张书似尚有继续深入之余地。因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EIC)、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NA)、伦敦传教会档案(LMS),这些早期中英关系最原始的资料,作者似乎尚未进入这一宝库深挖。余思,如果下大力气,真正进入这一原典资料的海洋,像苏精先生一样,挖它个几百万字的原典宝藏,并以“不斩楼兰誓不还”的精神来磨砺自己的著作,那么是否会有更多的收获,抑或更多的创新?当然,这是我对张坤博士学术生涯的一个更高境界的要求了。汤开建甲午年梅月于澳门大学

绪论

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由于文化的差异和视角的不同,在中英双方眼中呈现出不同的色彩。在中国人看来,这是一部英国殖民主义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侵略史,论之每每义愤填膺;西方人则往往论及中国人的保守和落后。但历史不是一两个主题所能概括的,它是一个复杂的人类行动的集合体。更多新材料的发现使我们看到了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更加丰富的历史画面。

鸦片战争前,英国是对华贸易额最大的国家。在当时唯一对西方人开放的通商口岸——广州,英国商馆规模最大;在法定为西方商人暂居地的澳门,英商及其家属数量最多,影响力最强,活动内容也最丰富。在清朝旧的贸易体制管理下,英国商人于春夏季节到广州贸易,秋冬季节乘季风返回欧洲,期间如有贸易未完需要继续办理,则要在贸易季节结束后到澳门“住冬”。尽管后期随着鸦片走私的猖獗,英商按季节返回澳门的规定已经被破坏,很多人长期留在广州,但他们的家仍安置在澳门。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在华英商是一个规模相对稳定的群体,是一年内迁徙于广州和澳门之间的贸易“候鸟”,其活动在广州和澳门两地展开。

本书所论的在华英商群体既包含作为垄断商人的东印度公司职员,也包括前来谋求自由贸易的英国散商,同时包括1834年以后为管理英商而派驻中国的英国官员——“商务监督”。1834年是一个分界线,此前的在华英商群体以东印度公司商馆人员为主、散商为辅,此后则以散商为主。本书所论述的中心问题限定于19世纪二三十年代,但对于个别问题的论述则不拘泥于此。

在华英商群体的社会活动有很多,本书在内容上有所取舍。首先,注重利用新材料研究新问题,而对人们研究较多或认识较清晰的问题则不作重复研究,如在华英商的贸易活动是一个大问题,学界早有关注,且有诸多成果,本书不再将其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其次,关注到英商在广州的商业活动与在澳门的社会活动之间的关联,其对清朝贸易制度的突破和攻击,由此追溯清政府相关政策的形成和演变,以期展现出广州贸易制度下英商活动的整体状况。再次,从在华英商与清政府的交涉事件中关注鸦片战争前中英矛盾的积累,展现不同文化和利益的冲突是如何催生战争的。一、学术史回顾

毋庸置疑,影响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直接力量就是在华英商群体。经商之余,他们留下了众多的活动印记,这些活动与商业活动一起,构成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主要内容。对于19世纪早期在华英商群体的活动,虽有一些亲历者的回忆录或针对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小册子,但由于关注点不同或由于司空见惯而没有留下一个整体性的记录。美国人亨特的《旧中国杂记》和《广州“番鬼”录》(已有中译本)为我们留下了外商在华贸易和生活的零散而清晰的印象。而同时期在华西人的其他作品,有的志在叙述中国的风物,如裨治文的《广州城描述》(Bridgeman,Elijah C.,Description of the City Canton,Cambridge,1996);有的倾向于叙述个体的见闻,如哈里特·洛的《澳门光阴》(Harriett Low,Lights and Shadows of a Macao Life,Salem,2002);也有的倾向于将中国的状况介绍给西方,如德庇时(John F.Davis)的《中国》(The Chinese: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Its Inhabitants,Vol.2,New York,1836),或为英国对华政策提供参考,如郭实腊(Charles Gutzlaff)的《开放的中国》(China Opened,or,A Display of the Topography,History,Customs,Manners,Arts,Manufactures,Commerce,Literature,Religion,Jurisprudence,Etc.of the Chinese Empire,London,1838);但更多的倾向于介绍英商的在华贸易,如阿姆斯顿的《中国贸易观察》(J.B.Urmston,Observations on the China Trade,London,1833)、马儒翰《中国贸易指南》(Morrison,J.R.,Chinese Commercial Guide,Canton,1834)、马地臣的《中英贸易现状及前景》(J.Matheson,The Present Position and Prospects of the British Trade with China,New York,1836)等。总之,当时在华西人的众多作品和回忆录,虽给后人留下了许多资料,但缺乏学术的眼光和后人所期许的系统介绍。

学术界对与本书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问题相关的研究,已有丰厚成果,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一)鸦片战争前的中英贸易和中英关系

美国学者马士(H.B.Morse)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区宗华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是一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该书以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簿为原始资料,对其在华贸易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整理和介绍,内容丰富,蔚为大观,其中蕴含了许多完整的原始材料,历来为中国学者所重视。

英国学者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的《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对早期的中英贸易及其发展变化作了细致的梳理,尤其对散商贸易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鸦片战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立论客观,影响深远,是鸦片战争前中英贸易研究的一部力作。英国学者普理查德的《十七、十八世纪的中英关系》(E.H.Pritchard,Anglo-Chinese Relations 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New York,1970)、萨金特的《中英贸易与外交》(A.J.Sargent,Anglo-Chinese Commerce and Diplomacy,Oxford,1907)以及考特斯的《旧港脚贸易》(W.H.Coates,The Old “Country Trade” of the East Indies,London,1911)都着眼于贸易来谈中英关系,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著作。

近年来,美国学者何伟亚(James L.Hevia)所著的《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邓常春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和《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这两部作品都是对殖民主义在中国的影响的重新检视,展示出英国不断将清朝改造为适应其话语权的种种规训活动。刘禾的《帝国的话语政治》(杨立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聚焦于19世纪晚期清朝与英国之间的“帝国碰撞”,对“帝国”问题进行了跨文化的历史研究,以主权想象为中心,着重分析了法律、外交、宗教、语言学及视觉文本中的知识传统和话语政治。

国内方面,刘鉴唐、张力的《中英关系系年要录》(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系统地对中英关系进程中的档案和文献材料进行了梳理,用力颇深。同年出版的还有萧致治、杨卫东的《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1517—1840)》(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该书对这段历史对鸦片战争前影响中西关系的事件作了史事编年,功不可没。陈尚胜的《开放与闭关: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收录了若干研究中英贸易史的文章,如《鸦片战争前清朝对外政策述论》、《英国散商对华贸易的发展和鸦片战争》。林庆元、黄国盛的《鸦片战争前广州英商洋行的起源与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对英国散商洋行从夹缝中生存到肆意成长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郭卫东对鸦片战争期间中英贸易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如《鸦片战争时期的中英舟山交涉》(《历史教学》1996年第10期)、《从舟山到香港:英国在华殖民战略的调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鸦片战争前后外国妇女进入中国通商口岸问题》(《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照会”与中国外交文书近代范式的初构》(《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鸦片战前英国在华进行的“北部开港运动”》(《广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等。

郭小东的《打开“自由”通商之路——19世纪30年代在华西人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探研》(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对于在华西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及其对中国经济的探查作了详尽的梳理,其中涉及在华西人对中国沿海的探查、打开中国大门的策划(签约呼声、治外法权、割占居留地、五口通商、协定关税、取消公行制度)等,展示了在华西人的先进性和侵略性。孙山亦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研究(1833—1838)》(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通过对英文史料的解读,重新审视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历史事物,对商务监督的职能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

吴义雄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把目光投向了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中的几个重要话题,如“英国在华治外法权之酝酿与尝试”、“粤海关税费问题与鸦片战争后海关税则谈判”、“兴泰行商欠案与鸦片战争前夕的行商体制”、“鸦片问题和在19世纪30年代的演变”以及“权力与体制: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与中英关系演变”等。作者发掘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对鸦片战争前英商群体的活动和影响作了一定范围内的阐述,尤其着眼于这些活动对鸦片战争以及条约口岸体制的影响,揭示了这些活动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条约口岸体制的形成作出了解释。

关于中英关系史上“律劳卑事件”的研究,国内外均有相当多的关注。大多数涉及鸦片战争和中英关系的著作都关注到了这个事件,如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卫三畏(S.Wells Williams)的《中国总论》(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考特斯的《英国人与澳门》(Macao and the British,Hong Kong 1988),萨金特(A.J.Sargent)的《中英贸易与外交》(Anglo-Chinese Commerce and Diplomacy,Oxford,1907),律劳卑的后裔、英国学者普里丝勒(Priscila Napier)的《夷目:1834年律劳卑在中国——香港的前奏》(Barbarian Eye:Lord Napier in China,1834,The Prelude to Hong Kong,1995),彼得·劳(Peter Lowe)的《英国人在远东:1819年至今的概况》(Britain in the FarEast:A Survey from 1819 to the Present,New York,1981),密其·亚历山大(Alexander Michie)的《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人在中国》(The Englishmen in China during the Victorian Era,Ed-inburgh and London,1900),库里(Maurice Collis)的《外国烟土:中英战争前夕的鸦片纠葛》(Foreign Mud:Being an Account of the Opium 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Chinese War that Followed,London,1946)等。总体上,西方史学界对“律劳卑事件”的批评较多指向律劳卑本人和英国上层含糊其辞的指令和安排的不妥,较少指向清政府。必须澄清,西方史学界对该事件的认识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即将责任归结为清政府的蛮横无理,而是更接近客观,对律劳卑的激进态度多有批评,对卢坤按照规定办事的做法多有肯定。国内对“律劳卑事件”较早也较重要的研究当属梁嘉彬的论文《律劳卑事件新研究》(《史学汇刊》1978年第9期)。其后,学术界相继产生的一系列论文,其研究和立论多较为公允。

与本书相关的鸦片战争和鸦片贸易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20世纪50年代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研究鸦片战争的文章有千余篇,著作也不断涌现。相关的史料整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多成就,如中国史学会主编的《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鸦片战争档案史料》(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广东省文史研究馆编的《鸦片战争与林则徐史料选译》、胡滨译的《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蒋廷黻的《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杨家骆主编的《鸦片战争文献汇编》(鼎文书局1973年版)、沈云龙主编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林则徐全集》编委会编的《林则徐全集》(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等。这些资料整理工作惠及后学,影响深远。(二)鸦片战争前英国人的在华活动

吴义雄的《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内容涉及了鸦片战争前在华英商的活动,如益智会(直译为“在华实用知识传播会”)、中华医务传道会、马礼逊教育会等的活动内容,为本书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台湾学者苏精的著作《马礼逊与中文印刷出版》(台湾学生书局2000年版)利用大量的英国档案资料,对马礼逊及其同时代英美人士在华的印刷出版活动作了系统的梳理。他的其他作品,如《中国,开门:马礼逊及相关人物研究》(基督教中国宗教文化研究社2005年版)、《上帝的人马——十九世纪在华传教士的作为》(基督教中国宗教文化研究社2006年版),扩大了对19世纪来华新教传教士的研究,对基督新教来华的背景和相关人员有了更全面的展示,拓宽了相关研究的视野。

爱汉者等编、黄时鉴整理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是研究鸦片战争前英商在华活动的一篇力作,读书导言部分不但对该中文月刊本身,而且对在益智会和参与其中的西人的活动多有介绍。张海林的《在华实用知识传播会探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对益智会的成立背景、成立大会和活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介绍,成为本书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关于英国人在澳门的活动,英国学者考特斯的著作《英国人与澳门》(Macao and the British,Hong Kong,1988)第一次把目光投向了英国人和澳门。该书主要介绍了英国人在澳门的商业行为和早期交往、英国人对澳门的觊觎、英国人在澳门生活的个别细节、英国来华使团与澳门的关系、鸦片贸易和鸦片战争时期英国人在澳门的作为、英国人最终离开澳门迁往香港的过程等,是一部最早研究澳门和英国人关系的专著,也是本书写作的重要参考。

台湾学者郭永亮的著作《澳门香港之早期关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版)也有两章专门讲述英国人在澳门的历史:一章是香港开埠前英人在澳门的活动;另一章是英人坟场之今昔,为我们呈现了英国人在澳门的商业活动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场景。

林赛和梅·莱德夫妇的作品《东印度公司坟场》(Lindsay and May Ride,An East India Company Cemetery,Hong Kong,1998),对澳门基督教旧坟场的所有墓碑进行了拓片研究,并进一步追溯到墓主的生平以及相互之间的某些关系,从一个方面提供了早期来华英商人口及其在澳门生活等问题的研究状况。

谭树林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与澳门》(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与本书的相关论题及关注角度有某些交叉,但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相互参照。二、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研究一年之中往返于广州和澳门的英国商人群体的社会活动,关注他们在广州贸易体制下的活动状态,清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存在状况,英商在澳门的商业与休闲生活,鸦片战争前的中英交涉与冲突等。在华英商丰富多彩的文化和社会活动多是在广州和澳门两地展开的,很多活动在广州贸易体制的外围或边缘游走,从而展示出该体制在管理英商方面的被动局面。在华英商与广东地方政府的冲突与交涉也在两地展开,所涉及内容与广州贸易体制有重要关系,对其重要个案的研究更展示了中英双方矛盾积累的过程。

全书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背景式的介绍。包括在华英商群体的构成、数量及其变化,在华英商群体所面临的清朝贸易体制的限制和内部管理,在华英商的贸易概况及其变化。

第二章展示了英商在澳门的商业、居住、管理和生活状况。从澳门在中英贸易中的地位变迁入手,分析澳门如何从最初的英商贸易地点变成居住地点以及这种转变的政策支持;英商在居住地澳门如何维系各种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触犯了清政府的禁令,尤其是英船如何突破禁令来到澳门停泊并开展贸易;英商在澳门轻松活泼的日常生活及其与清朝禁令之间的互动,包括英商的居住状况、英国女性的到来、英商的日常文体活动等;居澳英商所处的清朝地方政府和澳葡政府双重管理的状况,展现清朝基层政府如何通过澳葡政府实现对英商的管理。

第三章详细介绍了英商在广州和澳门两地开展的各类社会和文化活动,包括博物探查活动、印刷出版活动、汉语学习活动、基督教慈善活动以及在华英商商业组织及其活动。这些活动从东印度公司时期开始,而在公司垄断终结后,部分由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承担领导责任,部分由散商组织运作,其内容是丰富的、性质是复杂的,既有普世性,也蕴含着一定的侵略性。

第四章梳理了中英双方在鸦片战争前二十年的冲突和交涉活动,着重介绍对中英关系影响重大却不为学界所关注的问题。如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商馆委员会与清政府的交涉的介绍,选取了1829年英船“延不进口事件”和1831年朱桂桢擅闯英商馆事件两个案例;对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与清政府的交涉的介绍,选取了1834年“律劳卑事件”、1837—1838年义律与邓廷桢之间的交涉和1839年义律和林则徐的交涉展开分析和介绍。在东印度公司时代的中英交涉中清政府把握主动权,而自由贸易时期的中英交涉则出现了复杂的局面,从中可见中英矛盾的不断累积、文化和利益的错综交织,最终导致了战争。

本书所依据的主体材料《广州纪录报》(The Canton Register),又译作《广州纪事报》、《广州志乘》,创办于1827年11月8日,创办者为著名鸦片走私商人马地臣(J.Matheson),1831年该报转到爱尔兰籍英商基廷(Arthur S.Keating)名下。1839年鸦片战争前,报社迁到澳门;1843年鸦片战争后,报社迁往香港,改称《香港纪录报》(The Hong Kong Register)。报纸的第一任编辑是美国人伍德(W.W.Wood),后来换成英国人约翰·斯雷德(John Slade)。马礼逊(Robert Morrion)父子、郭实腊(Charles Gutzlaff)等精通汉语的人是报纸的重要撰稿人。该报纸的主要宗旨是宣扬自由贸易,在此基础上,报纸一方面报道商业信息,一方面报道中国内地话题以及中英关系相关事件。其中行情表在1827年11月8日至1834年1月7日各期,每期必有,其后就不再有完整的行情表出现;鸦片战争内容主要集中在1840—1842年各期。《广州纪录报》的诞生不但催生了外人在华英文报业的繁荣,还因其内容的丰富成为重要的史料来源。当时的伦敦人称,“这份报纸的每一页都充满了原始资料”。该报纸在内容上分四大部分:商业信息、中国本土要闻、中外关系(以中英关系为主)及世界要闻、历史文化,为当时的英国人提供了详细的贸易参考。

本书采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注重实证研究,让材料本身来说话;另一方面注重解析史料,看到史料背后的问题以及史料之间内在的关联。因此在写作过程中先是通过广泛收集资料、梳理线索、鉴别真伪、比较对照等方法形成对所研究问题的粗线条认识,然后通过分析、归纳、演绎和推理等手段形成对所研究问题的细线条勾勒。英国著名历史哲学家柯林武德有一个重要观念:历史学家必须在他自己的心灵中重演过去。这种看似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观念所蕴含的真正意义是:历史学家必须钻进史料中,全心全意地去体会并重构史料所蕴含的信息。因此本书在进入史料之前摒弃一切先入为主的成见,在阅读史料的过程中真诚地在中方立场和英方立场之间频繁转换,认真对待每一条史料,力求接近史实,形成较为客观的历史见解。

第一章 在华英商群体的构成及其状况

本书所论述的在华英商群体,主要包括19世纪前期来华的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人员、英国散商,还包括在商馆工作而身份为传教士或医生的人们、为管理商业而来华的政府官员以及与中方接触的船上人员等。1834年4月以前,东印度公司是英国在华贸易的主体,其广州商馆人员是中英关系舞台上的主体。此后,英国散商成为贸易主体,在中英关系中越来越多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作为英国政府派来管理对华贸易的商务监督,其作用与活动也无法越过自由商人的意志而独立实现。

这个时期的在华英商群体不是一个稳定的集体,由于商业及其他原因,他们流动频繁。除去健康和生意的原因,广州贸易制度本身也要求他们在贸易季节时留在广州,贸易结束后则回国或居住澳门。从早期的每年回国到后期的不定期回国,加之新成员的加入,19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华英商的数量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但固定的人员不多,部分是公司大班,部分是因鸦片走私而逐步突破了广州贸易禁令的长期居华者(伶仃的鸦片趸船是他们频繁活动的另一个场所)。这个群体的集体活动从一个方面反映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往的深度和广度。

第一节 在华英商群体的构成

一、东印度公司商馆人员(一)商馆管理层

中英贸易的早期是由东印度公司开创的在华垄断贸易。1600年12月31日,伊丽莎白女王给“伦敦官商对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颁发了专利特许状,特许它独占好望角至麦哲伦海峡之间的贸易十五年;1609年,詹姆斯一世颁发永久的独占特许状给该公司。这一特权后来不断得到巩固。168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开始对华贸易;之后,直到1834年4月,东印度公司一直是英国对华贸易的主体。这一期间,公司驻华商馆人员由随船来去逐渐过渡到定居广州,其内部管理也结束了松散局面,成立了统一管理会,后来更选出了大班委员会。

1699年10月10日,英公司在广州租赁了一间房子,并雇请仆役开展贸易。早期英公司的对华贸易没有统一的组织,仅以每条商船为独立的经营单位,船上大班各自负责本船的贸易职责,公司名下的商船贸易实际上处于分散的状态。1715—1716年,公司改变经营方式,每艘商船不再分别投机。商船到达广州时,各船大班共同组成一个管理会,指定其中一位为主席,共同签署命令、账项及决定,只有船上舱货的账目是各船分开的。但这种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特殊情况的影响,直到1758年,一个管理会的制度才稳定下来。

在1750年以前,来华贸易的公司大班总是随船往来,没有在中国留居的惯例。而在该年,两位主席受命留下以便在冬季办理前往孟买的商船的货物。在华居留的制度形成于1770年,该年董事部决定派大班常驻中国,组成一个永久性的管理会。1779年,管理会首次选出特选委员会,具体做法是在管理会的11名大班中选出3人组成特选委员会,其中1名为主席。此后特选委员会制度虽曾一度中断,但很快便恢复了,并一直持续到1834年,其成员从未超过5人。

公司特选委员会成员本身是大班,主要负责管理财库、监督进出口货、对商馆其余职位的管理和薪金的发放等重要工作,同时控制英国散商的数量及其行为。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委员会的人员数始终保持在3~4人。特选委员会主席统领整体工作,最多有连任八届者,如咸臣(James Brabazson Urmston)在1819—1826年连任主席,成为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历史上任期者之一。委员会主席往往产生于以往的委员,而委员则从随船大班中选取,如咸臣在担任主席之前曾担任委员会委员,在担任委员之前曾是公司某一船上的大班。除非特殊情况,商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都保持这种连续性且都会任满一届。一个特例发生于1830年。该年由于公司特选委员会帮助行商鳌官抵抗两广总督和海关监督的勒索,以封舱对广东当局进行抗议,招致了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愤怒,以至于本届委员会未及期满便全部被撤换,在在华英商群体中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二)商馆职员

委员会之外的各船大班不是公司管理层,但属于候补人员。其数量不多,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常在2~5人,与委员会人数多少有关,也和来华船只数量有关。此外是负责出口货代理监督、办公室管理、秘书、汉文秘书、汉文译员、买办账目管理、会计、会议记录员、抄录文件和茶叶过磅的书记、木石及茶叶检验员、医生、孟加拉土著助理、管事、仆役长等商馆工作人员。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职位往往是由特选委员会之外的各船大班兼任的。

1825年,公司商馆有委员会成员3人,各类工作人员21人。1826年,除了前后两届委员会成员共5人外,各类职员15人。1827年,两类商馆人员分别为5人和17人。1828年,分别为6人和19人。1829年,分别为4人和22人。1830年,分别为8人和21人。1831年,分别为4人和16人。1833年,分别为3人和28人。上述数字显示,商馆工作人员最多的年份是1833年,但综观各年的情况,这并不意味着人员的逐渐增加。平均来看,不包括特选委员会成员,东印度公司在华商馆内的各级各类职员每年应在20人左右。

这部分人员和公司管理层一样,在贸易结束后若有需要则留下来办理贸易事务,有时也会为了免受风波之苦而借机留下,大多时候是随船往来。(三)公司船上职员

每一艘公司船上都有船长、指挥、大副、二副、三副、四副、五副、医生、出纳员、助理医生、水手头目、炮手、木匠、厨师等,其人数应在15~20人。

此外是人数众多的水手。英国学者普里查德的研究显示:1740—1795年平均每艘东印度公司船有水手100人,1790—1795年平均110人,1796—1800年平均120人。关于18世纪船员的数量,中文材料有“每船夷梢多至百余名或二百名不等”的记载。而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东印度公司来华贸易的船只基本上都是一等大船,几乎没有二三等船只。因此,这一时期每船的平均水手数量不应小于120人。来华船只数量在19~34艘,则船上职员和水手数量当在3 000~4 000人。

公司船上人员每年随船流动,不在商馆居住,船泊黄埔期间,他们获准在珠江长洲岛搭棚居住。他们人数多,接触面广,与海关官吏、巡船官兵、店铺主人、小商小贩、村民等都有接触的可能,一些突发性事件常常在这部分人中发生,从而掀起中英关系中的轩然大波。如1784年,一名英船炮手到达黄埔时鸣放礼炮而导致中国士兵死亡,这引起了一场中英司法之争;1806年,英船“海王星号”(Neptune)水手与中国人之间发生斗殴,致使一名中国人死亡;1810年,英国水手被控在与商馆毗连的街道上杀死一名中国人;1820年,英船“梅尔维尔夫人号”(Lady Melville)即将启碇时,船上抛出一块石头,偶然打伤了一名中国妇女;1821年,“土巴兹号”(Topaze)在和当地居民冲突的过程中打死了两名中国人……因此,虽然这部分人在华活动时间短、流动性强,且不居中英交涉的主体地位,但其影响不可低估,很多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都源自这部分人。二、英国散商

英国散商(Private Merchant)又称私商,是指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外的来华贸易的英国商人,一般来说,还包括从印度殖民地来华贸易的以巴斯商人为主的印籍商人。18世纪70年代,在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英国散商”。陈尚胜将英国散商来华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8世纪60年代前,散商对华贸易由东印度公司的大班直接经营阶段;二是18世纪60年代至1833年,散商直接来华与公司一起参加对华贸易阶段;三是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废除后,散商对华贸易自由阶段。

散商早期参与的是中英贸易中的港脚贸易(Country Trade)。港脚贸易是17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对印度、东印度群岛同中国之间的贸易的称呼。18世纪前半叶,英国东印度公司经过几次自行从事港脚贸易的尝试之后,便决定允许印度的英、印散商经营这种贸易,但他们必须从公司领取营业许可证。1800年,东印度公司宣布放弃港脚贸易业务,让与散商船只进行,自己则只给散商颁发执照,以便公司集中经营中英贸易。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散商贸易和港脚贸易几乎成为同义词。

由于公司垄断中英贸易,未经许可的英国散商擅自来华贸易经常会遇到阻挠。1761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首次记载了对未经公司许可而擅自常年居留广州的3名散商的警告函件,他们分别为船长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乔治·史密斯(George Smith)和斯潘塞(John Spencer)。乔治·史密斯后来断断续续居留广州达20年之久。他于1764年获得准许,回广州两年“料理他的事务”,而他从该年起就居留下来。公司大班在后来的几年中按董事部的训令指示,每年都叫他离开,但他置之不理。1780年,第一次关于居留广州的欧洲人口调查显示,与公司无关的英国人有7人,其中就有乔治·史密斯。该年,公司董事会向广州管理会发布了严厉的命令,吩咐将所有不属于商馆的英国臣民赶出中国。三年后,旅居广州的英国散商就只剩下一位身份特殊的人。1786年,董事会从议会中取得一项法令的通过,肯定了管理会对领有执照的在华“港脚商”有充分的管辖权,从而对他们进行了成功的压制。

英国散商最终还是找到了居留广州设立行号的办法。1779年,约翰·里德(John Reid)注意到来中国贸易的可能性,带着一份奥地利驻华领事的委任状来到广州。当他在广州向公司大班出示这一证件时,大班们不得不允许他在广州居留。1781年,英国商人约翰·亨利·科克斯(John HenryCox)抵华,次年与约翰·里德合作,首创了散商在广州设立代理行的历史。之后,里德的这一办法得以延续。1787年,丹尼尔·比尔(Daniel Beal)携带着普鲁士国王派驻广州领事的委任状来到中国;1796年,其弟托马斯·比尔(Thomas Beal)则以普鲁士领事秘书的身份来华。1793年,查尔斯·施奈德(Charles Schneider)以热那亚共和国最高副领事身份、戴维·里德(David Reid)持丹麦皇家军队陆军上尉的委任状先后来到广州。直到1829年,托马斯·颠地(Thomas Dent)还是撒丁领事身份,查颠(William Jardine)还是丹麦领事身份。通过这种途径,英国散商在公司垄断中英贸易的空隙中生存了下来,并不断成长。

散商打着某不知名欧洲小国领事的旗号来华贸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30年。该年,公司委员会允许英商居留中国,但仍然禁止直接与英伦贸易。19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公司垄断权日迫终结,英国散商来华的数量不断增加,所建立行号的数量也随之增长。

这一时期居留中国的散商人数,可参见如下统计。1823年,英国散商有7人,在他国国籍的保护下,长期留在中国。1825年4月,在华的英国散商计有8人,另有几名巴斯商人;本季度有1名商馆成员英格利斯(Robert Inglis)加入散商行列,使得散商的人数又增加1人。1826年,英国散商达25人,另有一定数量的巴斯商人。1827年,包括画家钱纳利(George Chinnery)在内的英国散商人数增加到17人。1828年,英国散商有16人。1829年,23人,另有至少44名巴斯商人。该年来华贸易的英国散商船共47艘,散商洋行不少于七家。1830年,英国散商人数达到30人。1831年1月,在华英国散商合计32人,另有41名巴斯商人和文书仆役。1833年,在华英国散商共有35人,另有巴斯商人及仆役等52人。1834年以后,散商人数急剧增长,至1838年,已有158人,另有港脚商人62人、印籍商人4人。

这一组数据显示出1823—1833年散商数量的增长并不是很急剧。散商数量的急剧增长是在公司垄断权终结后的1834—1839年,这可以从英商行号的数量上得到印证。1832年有10家在华英商行号,88名英商;1838年则有31家行号,158名英商。据统计,1834—1837年为第一次增设行号的高潮,短短三年间,有8家以上散商洋行成立;而1838—1839年新设的英商洋行有6家。

除去专门经营贸易的英国散商,还有为其运输的庞大船队人员,作为散商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不可被忽略,但又难以把握。关于散商船上人员往来中国的数量问题,只能参考散商来华船只数量来进行猜测。以郭小东“平均数不会少于每船40人”作为标准估算,19世纪前期至1833年,每年来华的散商水手人数在800~3 000人,1834年以后公司船退出,则每年散商水手总数在6 000人左右。

由于散商多从事鸦片走私活动,其停泊在伶仃走私基地的鸦片趸船、运送鸦片的飞剪船、沿海贸易的双桅船以及后来出现的蒸汽船难以清楚统计,至于船上水手和相关人员,则更难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数量估计。这部分船上人员和中国方面的接触面小,而且多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但也有和巡船水手发生冲突的案例,如1831年,巡船水手黄显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英国人杀死。

英国散商在华活动显著而丰富。第一个明确提出应该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的是英国散商乔治·史密斯。他写信给英国政府东方事务的权威人物邓达斯(Henry Dundas),指出公司与中国的贸易处于很不稳定的状况,它完全以中国管理的意志为转移,这对贸易造成很大的损害;并建议公司出钱,派一个使团去北京,与中国订立一个友好商业条约,允许在厦门和宁波通商,扩大英国制造品和军火器械在中国的销售,废除1950两规礼等。这最终促成了卡斯卡特使团的被派出。散商常常通过申诉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或请求公司委员会和广东政府交涉,或直接往广东政府递交请愿书。1827年,著名散商马地臣投资创刊的《广州纪录报》成为散商的喉舌。在律劳卑(Lord Napier)来华期间,由于中英之间在书信问题上的争执,散商一度承担了文书中转工作;他们先后四次针对在华贸易问题给国会递交联合请愿书,对中英关系的走向起了直接的作用。

英国散商主要从事鸦片贸易,但他们的活动范围却不止于此。他们精力充沛,勇于进取,在华期间,积极投入各类社会活动,参与创办了海员医院、马礼逊教育会、益智会、中华医务传道会等组织和机构以及连接广州、伶仃与澳门间的客运专线和邮局,建立了广州英商商会和外侨总商会,倡导编写了中英对照日历,成立了广州最早的保险公司。他们在商业上的野心既诉诸文字也落实为行动,对清朝贸易体制的抨击一如对中国的兴趣,既掀起了狂然大波也留下了丰富的记录。

综合而言,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在华英商群体就其居住时间较长、较为稳定的部分而言,人数每年在四五十;就其随船来去的流动部分而言,人数动辄四五千,有时甚至达到六七千,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因贸易的关系或长或短地留在广州和澳门,有流动,有接续。其在华活动不但构成鸦片战争前中英交往的重要内容,且对中英关系的走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节 英商在华贸易状况

鸦片战争前的中英贸易可以以1834年为界划分为颇不对等的两段,此前英方的贸易主体是东印度公司,散商只是少量存在;此后的主体则全是以散商形式存在的自由商人。两者在贸易的商品种类、规模及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一、东印度公司垄断时期的贸易状况(一)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状况

1. 主要商品及贸易状况

公司贸易的最重要商品是茶叶,英国学者格林堡称之为“东印度公司贸易皇冠上最贵重的宝石”,其数量在公司垄断权终结前“每年自一百万镑至一百五十万镑不等”。1825—1833年,茶叶在中英贸易中的比重占94.1%。公司贸易的另一项商品是生丝,但其数量远不能和茶叶相匹敌。中国土布也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商品,其余零星货物还有丝织品、陶瓷、糖、大黄、樟脑、水银等。上述商品一直由东印度公司垄断经营,散商的试图介入困难重重。尤其是茶叶,几乎成了东印度公司的一项专利。

公司贸易的英国货品前期主要是毛织品(宽幅呢、哔叽、羽纱等),后来则主要是英国棉织品,另有铅,偶尔有一些康华尔的铜或锡。由于中国市场对英国货的兴趣不大,18世纪后期,公司在中英贸易中存在着严重的逆差。“即使英国货的全部‘财物’售罄,通常不是明亏,就是被中国货的物物交换过程掩蔽了的暗亏。这种过程叫作‘易货’;英国毛货等的售价,是规定茶丝价格的依据。据1820年估计,广州销售英国产品的净亏损额在前二三十年中共达1 688 103镑。而且,英国货也是中国商人亏损的一个根源,他们只是因为公司坚持作为购买茶叶的条件才肯接受这些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西方产品抵付公司茶叶投资四分之一左右,公司的全部输入品等于它的茶叶投资的一半左右”。这种贸易逆差长期存在,散商的港脚贸易最终将其补平。

2. 贸易方式及特点

东印度公司在中国的贸易伙伴是行商。在公行存在时期,公司倾向于把公行视为一个单位,将其茶叶合同在行商之间按照他们的资格分成若干份,并定出统一的价格;公行解散后,东印度公司则随意和自己熟悉的行商进行贸易。行商负责销售公司的英国货品,同时负责代购其所需的中国货,并提供库房和住所,承保公司船只的税款和外商的人身安全。因此,公司和行商之间建立了一种既有利益争夺又有商业诚信和友谊成分的复杂关系。双方稳定的信誉关系曾带来了长时期的贸易便利,行商对于带有公司商标的货品可以不必验货,双方总是提前预订下一季的货品;这也使得双方的贸易带有鲜明的以货易货特色。公司的贸易日志中记载了大量物物交换、以货易货的贸易事例,英国学者格林堡也认为:“东印度公司实际上是用英国和印度的进口货交换茶叶。”

以货易货是清朝对外贸易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理念。这一方面是历史上不同货币地区交易的约定俗成的做法,另一方面也来自清政府对惯例的维护,在银荒问题严重的时候,清政府甚至把该理念的严格贯彻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而行商在供词中也不断向官府表白,“夷商来粤,向系以货易货,其贩来呢羽、哔叽、棉花、皮张、钟表等物,换内地之绸缎、布匹、湖丝、茶叶、瓷器,彼此准定互易,如应找不敷,原数皆用洋钱”。

行商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展开步骤是:前来广州进行贸易的英国船只,在到达之后首先要把货物交给各行,然后每名英商交出一份他回去时所需要的中国货单,由保商照单代为购买。如果遇到英商输入的货品数量太大,不能够马上销售出去,而船只将立即起航,便由保商负责代交英商税款,未销售的货物留存各行伺机出售。洋商返回广州时,便取走与他输入货物等值的中国货。这种贸易的以货易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而价格议定时所体现出的以货易货的特点,最典型的莫过于“英国毛货等的售价,是规定茶丝价格的依据”。因为接受英国毛织品常常意味着亏损,故而行商必须在议价上大动脑筋;而公司对于给行商的贸易份额的分配则常常依据行商的信用情况而定,“富饶可信之洋商,夷人自必多交货物售卖,艰穷之商人,即不肯将货物多交”。公司总是付给行商茶叶预付款的50%~69%。随着英国对华贸易的增长以及伴随其间的行商制度的种种弊端,行商在与公司的贸易关系中逐渐由主动转为被动。(二)散商贸易

1. 主要商品及其变动

散商主要从事港脚贸易,由于公司的垄断,他们极少有机会涉足中国和英国本土之间的贸易,但他们不断寻求机会介入其中。

港脚贸易的商品在初期品类繁多,其后逐渐集中到棉花和鸦片两大商品上。19世纪二三十年代先以棉花贸易为主,1823年以后则为鸦片所压倒。鸦片转为主要商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港脚贸易商品的经营来说,它和棉花贸易的衰落关系密切。“大约从1819年起以后的十年中,广州的印度棉花市场就处于剧烈的、长期的萧条状态。”“1827—1828年也许是港脚贸易恐慌中最厉害的一年,那时候,鸦片是最重要的例外……港脚贸易旧基础的普遍衰落,特别是棉花市场衰落的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全力经营鸦片。在其他进口货的利润缩减的时候,鸦片的进口大量地和稳定地扩张了。19世纪20年代广州行号所招徕的很多新往来户和代理人,特别是在孟买的,都是鸦片货主。”棉花贸易在“1829年一度有好转,接着在1830年却来了一次更大的崩溃局面”,这无疑更大程度地促进了鸦片走私的猖獗。

棉花贸易的衰落原因有几个方面。中国产棉花,而南京棉的产量常常影响到印度棉花的价格,故广东政府曾专门下令行商不许进口棉花,以免危及国内的棉花市场。而英商认为,中国消费者的贫困和购买力低下,行商的破产及对市场的垄断也是棉花贸易衰落的重要原因。马地臣进一步指出,棉花和棉织品的进口将危及广东及中国本土的制造业,因而在中国的进口不会有良好前景。这种观点几年后为公司备忘录所证实。

鸦片贸易长期以来主要由散商经营。自鸦片禁令颁布后,公司为了维护其在中国的贸易信誉,表面上不走私鸦片,暗中却支持港脚商人经营。鸦片走私最初以澳门为中心,曾一度转移到黄埔。1821年,马地臣在伶仃设立鸦片趸船,从而形成鸦片走私的第三个中心。尽管面临清政府一次次的禁令和不同程度的打击,鸦片这项暴利走私却顽固地存在下来并日益增长。

走私者还把清政府限制的其他物品带到伶仃进行交易,如盐,当时只能售与广州的官盐行,但是盐商出的价钱自然要低于市场价格,因此散商常在伶仃趸船上以很少的数量售给走私商;再如生锌,由于清政府禁止输出金属,这类走私通常很少,但是在伶仃趸船出现后,生锌交易就不大冒险,而且做得规模很大了。甚至合法的商品也在此交易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马地臣的日常事务函牍中,合法的输入品和输出品经由伶仃岛走私借以逃漏在广州应付税款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

散商从事大规模中英贸易的可能性虽然很小,但颇值得一提。19世纪初,以经营港脚贸易为主的里德·比尔行多年前就打算涉足中英贸易的禁脔——药材贸易(主要是大黄、肉桂和樟脑)。散商介入这项贸易有诸多障碍,如英国的需求有限、公司职员的致命竞争等。“从1804年起,广州的散商被有效地排除在欧洲贸易之外”,但是19世纪20年代,转机出现了。“由于新加坡的建成,散商找到了恢复欧洲贸易的途径。通过新加坡转运的办法被设计出来了……从伶仃岛或澳门放洋的货载在新加坡起卸上岸,岸上给伦敦收货人开出新提单,而货物再装到原船上驶往英国。”“1825年前后,英国对于中国货物的需要有了突然的增长……新加坡作为广州和伦敦之间货物集散地的地位明显起来。这时的中国货物已经不是药材,而是丝货。”“到1831年,每一季度有四个‘自由商船’往来于广州和伦敦之间,他们的货物都是经过新加坡转运的,当时还不能侵入东印度公司垄断的茶叶贸易,但是他们用不属于英国的船只向欧洲其他各地运输茶叶。1833年,‘查颠混合茶’在英国成了一种名牌货。”

可见,散商参与英国本土与中国的贸易得益于两大前提:一是新加坡的建成,二是英国本土需求的扩展。而贸易商品中不但有丝织品等类,更有东印度公司所垄断经营的茶叶贸易,散商贸易活动的扩展可见一斑。

2. 贸易方式及其特点

由于散商在华贸易的资历问题及其主要商品的性质,行商对其采取了区别于东印度公司的对待方式。行商不肯轻易和散商做生意,只有因本行信用度低公司贸易配额时,才肯经营散商贸易。在经营方式上,散商往往“以每一条船的货载分别同任何一个出价较高的行商做生意”,即“许多散船都将船上的货物委托给各个广州代理商,他们可以随意将他们的寄卖货物售与任何一个行商;不过在实际经营中却产生了一种办法,即对于承保某条船只而没有从它的货物上得到好处的保商,要贴补一笔固定的款项(七百元)以酬谢它的损失和风险。某家行商倘若同某一特定的外国代理行建立了密切联系,那它就会一季一季地承保同一条船只,一些外洋商人久而久之自然就会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行商建立特殊关系。例如麦尼克、怡和洋行等就同茂官、关成发以及后来的兴泰行特别亲密……”

行商与散商的贸易方式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正当的散商贸易往往给行商带来亏损,因而有了承保贸易后的七百元补贴费。但对贸易关系稳定的散商,行商却会与其逐渐建立伙伴关系,不但业务量上涨,而且在信贷方面也建立了关系。1828年行商关成发的破产以及1838年兴泰行的破产与向散商的高利贷借款有着重要关系。

此外,散商做的大多是现钱交易,很少和行商以货易货。其原因在于:其一,“由于他们的大宗进口货鸦片几乎都是现钱交易的,而且他们的茶叶进货直到1834年公司垄断权废除以前非常少,所以很少实行易货”。其二,“公司的货物印有公司的商标……可是行商却不相信人数年年增加的港脚散商会卖出品质良好的货物。因此散商很少做成预约售货的生意,大都是做看样售货的生意”。其三,“散商生意的绝大部分都是公行以外的人,在外洋停泊所做的,即使在广州,他们同小商铺的往来也很频繁。他们的贸易方式使散商不能像东印度公司那样妥善地去适应广州的商业制度”。

以鸦片走私为主的散商贸易很快弥补了中英贸易中英方的贸易逆差,成为东印度公司贸易的重要补充和资金周转渠道。“中国方面对于英国货虽然没有多大胃口,可是却极愿接受英属印度的产品,特别是原棉和鸦片”,“单是鸦片的售货收入就足以抵付公司的全部茶叶投资而有余”。“1804年以后,公司必须从欧洲运往中国的现银数量就很少,甚至完全不需要。相反,印度向广州输入的迅速增加很快就使金银倒流……1818—1833年,现金银在中国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1817年,运到广州的非欧洲商品计1 000余万元,而英国货为350万元;1825年,前者1 750余万元,后者350万元;1833年,前者2 000余万元,后者350万元。英国货的数量保持不动,使广州国际贸易差额发生根本变化的是中印之间的贸易。”

不但如此,港脚贸易本身在中英贸易中的比重也很快占据了决定性的位置。“大约从1817年起,港脚贸易就在广州提供了全部英国进口货的四分之三,这个比例一直维持到公司垄断权结束时为止,只有两年是例外。在1833年东印度议会的辩论中曾经宣布中印贸易的价值三倍于中英贸易的价值……港脚贸易成了整个结构的基石。”二、自由贸易时期的状况(一)公司垄断权结束后的在华代理机构

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垄断权终止后,公司人员大多回国,但有的转为私商,继续在广州从事贸易活动。但公司并未完全退出广州,而是在广州成立了一个财务委员会作为其代理机构,由丹尼尔(J.N.Daniell)、史密斯(Thomas Charles Smith)和阿斯特尔(J.H.Astell)负责。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对华贸易向英国汇拨印度方面收进的款项。“这个委员会通告说,它授权向打算从中国往伦敦运货的私商收兑为数在六十万镑以内的英国票据。”

自由商人对公司代理机构的反对几乎是立刻的,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对它的负责人之一阿斯特尔同时担任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秘书感到不能容忍,认为如果他真的担任该机构负责人的话就不再是秘书了。被置于自由贸易环境下的私商“惊讶于首席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办公室门口贴的通告‘东印度公司财务开放接受高级政府汇票等’”,认为这很不正常。

二是担心东印度公司这一旧的垄断机体死灰复燃。一名私商得知消息后在《广州纪录报》上发表评论:“显然东印度公司对于自由贸易不怀好意。这项东印度公司在英国提供的船运贷款计划有无可能使茶叶贸易从旧体制下完全被它垄断转变为那些依赖国会法案授予权力进行贸易者的破产?……用这些伟大的方式仅仅是保持他们一开始就享有的茶叶贸易垄断权?或者是不是这是一个长远的计划也许要展示给英国人看,想复兴贸易茶叶必须经由他们之手以他们的基金来购买?”

三是对它所助长的盲目商业竞争颇为忧虑。对于公司的广州财务委员会向从中国运茶叶到英国的私商提供贷款的业务,查颠指出:“它和国会废止(特许状)的法令是直接冲突的,而最恶劣的是它似乎会干出卑鄙的假公济私的勾当。外港(即地方上)的商人们有理由抱怨他们不能分润此间所提供的垫款。制造商更有理由表示不满,因为行商们在能够得到他们茶价定金的三分之二以及英国市场上的机会和这个钦准公司作为他们的代理的时候,他们不肯用茶叶交换销不出去的布匹。这些预付款项还会发生一种有害作用,即可以使茶叶销售商及行商用贩运和预收定金的办法将任何一种规格的茶价抬高。但是最坏的是,公司因预付出足够的现款,可以承办中国方面的一切代理业务。此外它还能使没有资本的冒险家利用公款去和正当商人进行破坏性的竞争。”

他们设法要求国会取缔公司的广州财务委员会,《加尔各答时报》在谈到广州英商商会时指出,商会建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抗公司的汇票代理。继广州英商商会后成立的广州外侨总商会也致力于反对公司的广州代理机构以保护自由贸易的果实,并就此与伦敦的东印度公司和中国协会交谈,并于1837年2月27日给巴麦尊阁下去信,请求他们不断努力,向英国政府恳请终止东印度公司广州代理机构的运作,因其对广州的商业利益是有害的。查颠曾通过其“代理人众议员约翰·亚贝尔·史密斯(John Abel Smith)在伦敦城和威斯敏斯特暗中活动,私商仍未能将公司的财务委员会赶走。它继续控制广州的汇兑,助长对华贸易方面的投机狂热,直到鸦片战争爆发它自动撤出时为止”。(二)散商的自由贸易

广州的散商终于成了自由商人,但他们的贸易前景并不乐观。除了公司在广州的财务委员会给他们以贸易的不安全感外,他们更为担心的是这种机构将助长破坏性的竞争,引发对华贸易的“投机狂热”。事实上,自由商人很快就发现,根本没有他们所憧憬的商业伊甸园,他们终于可以开展的茶叶贸易面临重重困难。

公司垄断权废止后的第一个季度运到英国的茶叶比上一季度多40%。正如福士所说,凡是看到整箱茶叶的商人和船主都立刻把注意力转向中国,于是在下一季度从英国来的投机商人就面临了国内茶叶价格跌落所遭受的亏损。此后一连几个贸易年度的茶叶贸易继续处在困难之中。公司在广州的财务委员会提供的预付款显然助长了“投机狂热”,中国市场和伦敦市场的实际情况更加剧了自由商人茶叶贸易的困难程度。

在伦敦市场上,茶叶掮客多年来试图操纵市场。他们把好茶叶故意评作次等货,以压低价格。对于这种情况,起初怡和洋行认为是口味的不同,后来当同等茶叶的估价相差到40%的时候,他们才开始怀疑是掮客故意做手脚,于是令其伦敦的代理人设法抵制“因掮客的过分挑剔和反复无常”而牺牲他们的茶叶,“那些掮客在市场存货过多的时候,便肆意把实际上是销路呆滞的结果归罪于品质低劣”。广州外侨总商会曾专门干预过此事,并在和英国国内商人的业务联系中,维护其广州代理商的权益。如在丝茶贸易问题上对咨询者问题的回答,明确界定了广州代理商的责任是在货物装船以前,将广州代理商不分担货物在英国售卖的风险加以制度化。他们甚至和伦敦的两家茶叶掮客莫法特行(T.R.Moffat)和华金斯·史密斯·候普行(Watkins Smith Hope)取得了一项妥协办法,但茶叶贸易依然风险重重。

同时,中国茶叶市场上的掮客“红茶帮”也制造声势来抬高价格。“1834年以后,为数在百人以上的这类茶商,向这时已经没有公司支持的行商索取高价,而公司的需求过去一直是支配市场的。在1836年,茶商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拒绝交货……茶商的这种顽固的行为具有严重损害行商信誉的重要后果。查颠和其他欧洲买主鉴于行商对付不了茶商,而又不能互相信赖为共同利益缔结任何合同,因而就同茶商本身发生直接的关系。这个办法的确为英国保证了茶叶的正常供应,然而却使行商的地位更加低落了。”

自由商人最失望的是英国匹头货进口的涨落不定。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量英商涌入广州,另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商人的竞争,而中国市场兴趣的不足是更重要的原因。鸦片贸易在1834年以后受到中国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和有力的打击,价格方面同样令人困惑。

总体上,1834年以后英商的自由贸易遭遇了一段困难时期,这和贸易的激增密切相关,马地臣甚至在1837年情绪极度低落的时候说:“我们几乎盼望公司垄断权的恢复,觉得这比自由贸易的麻烦和毫无止境的混乱还要好一些。”但习惯于进攻的英国散商决不会在利益面前退缩,他们于是比以往更强烈地要求中国市场的开放。

第三节 在华英商群体的管理

鸦片战争前,在华英商群体首先要接受清政府对外贸易制度的限制和管理,这就是外国人所常说的“广州制度”(Canton System)。“广州制度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尝试和错误而逐步形成起来的,它在1755—1760年中更加突出地法制化了”;“这种制度有两个方面:对外贸易限于广州以及在那里的种种具体安排,其中公行只是个中心的机构”。英商对于该制度的种种约束进行了大量的破坏和抗争,相对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正面攻击而言,散商的走私贸易是对广州制度的侧面冲击。1821年以后,英国贸易的一个极大部分,已经越出广州制度的范围。一、广州贸易体制的限制和防范

清政权建立伊始,面对着各种反对势力,在对待海外贸易的问题上,首先是出于政治安危的考虑,清初的迁海令便是明证。其后,虽然海内一统,但政权的安危始终是清政府制定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

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清政府秉承了中国传统的“重夷夏之大防”、“重农轻商”的观念,把对外贸易看作对夷人的恩赐。在具体实施上奉行中国传统的王道做法,把前来贸易的各国统统看作朝贡体系内的成员,奉行“怀柔远人”、“厚往薄来”的交往信条,以求建立“四夷宾服”的大国形象。在中英贸易中,中国一开始即把英国纳入朝贡贸易体系。1684年6月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快乐号”来到厦门,船上带有黄铜炮、毛瑟枪、火药和铅,当地官员询问他们带来了多少,有哪些是送给皇上的。这个问题使大班感到非常惊讶。在乾隆给英国国王的敕谕中明确指出允许他们前来贸易是对他们的恩恤,“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觔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馀润”。而道光时期,两广总督李鸿宾在处理中英交涉问题时也在奏折中重申,英国货船每年“在粤海关约纳税银六七十万两,在该国以为奇货可居。殊不知自天朝视之,实属无关毫末”。另一个典型的例子:1810年,英大班剌佛等诉请酌减行用银,巡抚韩葑与总督、监督及署僚核议,谓“务使洋人无利可获,或可杜其谐来”,遂不许。为了减少外商来广州贸易而拒绝减少行用的请求,这是时人不以海外贸易为重的一种普遍心态。清朝海外贸易的开展,部分是为了满足沿海人民的生计需要,部分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而顺应各国商人前来中国贸易的形势,把对外贸易当作羁縻外夷的工具。

收复台湾后,清政府于1683年结束海禁,在东南沿海开放云台山、宁波、泉州、广州四港,次年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由于英人洪任辉案,清政府于1757年下令只允许广州一港开展对西方各国的贸易。为了管理对外贸易、约束外商,清政府和广东当地官员制定了一系列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机制,这就是外商所说的广州贸易体制。广州贸易体制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叙述:一是管理者。以粤海关为主体,上至皇帝和广东督府,下至澳门同知和香山县令的官僚系统。二是实施者。沿袭于明朝、1685年以后逐渐完备起来的行商制度,规定了行商在对外贸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他们不但垄断对外贸易,而且成为各种政府命令的传达者,外商的直接联系人、担保人和监控者。三是众多限制法令和条款。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内容不断完善和充实的烦琐系统,最终成为鸦片战争前英商所攻击的重要对象。(一)粤海关

粤海关是广州对外贸易管理的直接机构。粤海关署设置在“广州城外五仙门内,1685年以旧盐政署改建,监督至则居此,银库、吏舍并在焉”。粤海关监督(英人称为Hoppo),由户部直接从北京派来,多是皇室人员或皇帝的亲信,享有和督府同等的待遇。康熙朝海关监督的任命由六部与各院衙门论俸掣签和均分差遣,初设满汉海税监督各一人,笔贴式各一人,两年一易;1678年改为一年一易,专用满人;1689年监督人数确定为一人。1723年,因皇帝谕旨,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兼收,对钱粮、地方均有裨益,故粤海关监督即停止派遣,交与巡抚令地方官兼管。1729年又复设海关监督。之后,1730—1735年,粤海关的管辖权一直是在中央与地方官员之间更换着。1734年,根据粤海关监督毛克明的建议,粤海关形成了由监督与督府共管的局面,乾、嘉、道各朝,继承了这一改革。“大体上榷税由监督负责,但受督府监察;沿海巡辑,由督府责成营汛及水师协同海关执行;海关重要事务,多由总督、巡抚、监督联衔上奏。”

粤海关监督下设“管理总口委员七员:一大关旗员,一澳门总口旗员,一惠州府同知,一潮州府海防同知,一雷州府同知,一琼州府同知与高州府通判”。七总口中以大关总口和澳门总口最为重要,专门管理对外贸易。大关总口负责稽查城外十三洋行及进入黄埔的各国商船的进出口货物;澳门总口负责稽查进入澳门的外国商船的往返贸易。两总口设有旗员、防御两员,一驻大关总口,一驻澳门总口,每年请将军衙门派员前往弹压。两总口的关税事务又分为附省十小口,由海关监督或奉旨兼管关务的总督、巡抚分派家人带同书役管理。由于澳门总口的重要性,1743年增设广州府澳防同知一员、香山县丞一员驻前山。

粤海关税可分为两类:一为比例税则,一为“估值例”。康熙时期,申明了海关征税以不准“累民”为原则。

从税种来看,粤海关税分为正税和附加税。正税又分为货税和船钞(即吨税),正税较轻。附加税有分头、缴送、规礼、行用、平余、加耗以及引水费、买办费、通事费等其他费用。英商反对的主要是附加税中的规礼和行用。以下对这两者作简单介绍。

据黄国盛研究,规礼的产生与演变可分为四个时期。1726年以前为第一个时期,规礼系官吏私收入,名目繁多,征收数量不定。1726年至1759年为第二个时期,规礼改为归公,和正税一起刊入册例。每船统一征收1950两。1759年至1830年为第三个时期,规礼名目去除,合并核算,统称“归公”,随进出口货物征收。每船收进出口归公银合计仍为1 950两。1830年至鸦片战争前,为规礼演变的第四个时期。因英商强烈要求,清政府减低至1 719两征收规礼。

作为一个不规范的征税项目,规礼招致英商很多抱怨。在其最初阶段,从海关官员到通事、买办、引水、书吏、家人、管货、卸货的杂役各色人等,进出口商船都要付给额外的费用,英人指责,“在这个国度,自愿送礼变为不合理的正常课税”。到后期,这种抱怨随着英国国势的强大和散商的大量涌入而日益声高气盛。《广州纪录报》上常常可见关于此问题的议论和要求取缔它的呼声。这甚至影响到在华英商对整个中国关税的印象,他们指出:“无法从中国政府取得任何确定的关税税则,乃是多年来广州商务制度上最显著的弊害之一。”

行用原是为偿还对外商的欠款而设立,后逐渐成为行商的一项基金。参照黄国盛的研究,行用的征收始于1780年。当时,为偿还行商颜时暎、张天球拖欠的夷账,粤海关监督奏请皇帝,“著落各商摊还,据各商议定,将本轻易售之货,公抽用银,分年还给”。起初,行用是对少数货物“每价银一量,奏抽三分”,两年后征收的范围扩大至47项,1801年范围扩至除毛织品、印花布与铁外的所有进出口货物,征收比例也依需要“增至值百抽四、抽五,乃至抽六”。

行用不但征收数量日益增加,而且在使用上日渐脱离其初衷,在管理上也非常不规范。行用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潘振承(潘启官)这样的总商手里,其征收、使用等各种事项,外人无法知道详情。“即便对于那些交款的人,也是一桩神秘的事情。他们中间,除了两三个地位高的行商外,都不许查看账簿。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的款项,自然容易被人腾挪盗用。”

由于管理不透明,行用被挪用的情况非常严重。从最初摊还行商欠款和确保税款上缴扩大到贡价、军需、河工等,“嘉庆十四年(1809)全年征收行用70万两,其中用于贡价、军需、河工以及皇帝的寿礼等,共达40余万两,约占全部行用的60%”。行用逐渐失去它产生之初的合理性,反而成为清政府榨取额外税款的手段,因此不断遭到英商的攻击。

粤海关对外商的管理主要是在船只进出口时。粤海关对外船进口的管理包括:澳门同知给引水发执照引领进港,要求外船在虎门接受丈量并缴纳船钞等费用。监督许可后,引水带外船入黄埔,外商大班、二班前往谒见海关监督,得居停十三行以静待监督之命,与行商议价买卖。这主要是由引水、通事、买办以及粤海关下属官吏系统负责。船只出口时要有海关监督衙门发给的印照,其前提是关税已付清。至于外船开进黄埔并在广州开展贸易活动则是通过行商组织的。货物的泊运、买卖,外商的办公室、栈房、住所,雇请佣工,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等,都要由行商负责。而通事和买办是该系统中身份最低、和外商联系最直接的,他们总是随叫随到,和行商一起承担着各样外贸杂务。(二)行商制度

行商又称洋商,人们常说的“十三行”、洋行商人即其所指。经前辈学者考证,十三行的起源当为明朝的牙行,在1685年粤海关开设之初即已存在。行数仅数家,名为十三,只是沿袭明朝之习。而洋行的称呼则在1686年广东巡抚士桢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后,“第一次真正地把广东洋货行商人从一般商人阵营内分离出来,并使洋商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专门经营管理对外贸易的业务”。

行商为官商,亦官亦商,由官府挑选殷实商人承充,包揽对外贸易。行商又经常花钱捐官以保护自身利益和抬高身份,因此其称呼后面大都有一个“官”字(英文作qua),如浩官(Howqua)、茂官(Mowqua)、潘启官(Puankhequa)等。行商制度从其出现开始,直至鸦片战争后被废止,经过了一个逐渐演变和完善的过程,此过程同时又是英商积极干预,行商群体不断受到官府和制度本身摧残的过程。以下据梁嘉彬的研究成果对行商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公行最早成立于1720年,次年即在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反对下废止。1720年12月25日,主要行商歃血盟誓,举行隆重典礼,议定公行行规十三条,内容有: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共同议价,有单独行为者受罚;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定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即铺户)任意经营贩卖;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这一行规保证了行商之间的团结,不致互相倾轧而使外商获利,同时显示,此时的行商,其职责只在专揽外贸,而并不涉及对外商的监管。此外,第一次划定了行商对外贸的独占权,使得公行之外的商人大受打击。1721年,行外商人怂恿英船大班施压于支持公行成立的广东督府,于是公行暂告中止。公行虽然中止,但该年所议定的行规,在后来的整个行商制度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1728年,行商中出现“商总”头衔。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728年8月,“总督发出告示,允许英公司大班之请求……而彼等所得任与各商贸易之自由尤加限制,由各行商中选任一殷实可信之人作为总商,此因中国政府防贫小商家欺骗外人之故云”。

1750年,出现“保商”制度。该年,“政府下令以惯例由通事缴纳之船钞及规礼银今后改为‘保商’缴纳,由是保商制度成立。按‘保商’者,系乾隆十年(1745)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因行商内有资本微薄、纳课不前者,故于各商内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令其统纳入口税饷”。可见保商负责外贸税银各项缴纳的时间是1750年。此后更增加了保证的事项,巩固了其垄断地位。

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约束外商五事,规定外商到粤只能寓居行商馆内,行商不得借领外商资本等,确定了行商对外商的监护和管理约束功能。

1760年公行再次成立。应同文行等九家承请,专办欧西货税,别设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纳税之事,又改设海南行为福潮行,输报本省潮州及福建闽人诸货税。外洋、本港及福潮行分办,十三行遂转入专对欧洲诸国贸易时期。“由是行商责成愈专,而政府课税亦愈重……凡十年,行商倒闭破产不能完纳政府课税者续出,三十六年正月(1771年2月)两广总督徇英商之请,下令将‘公行’名目裁撤,众商只需各行分办。”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此次公行裁撤为潘振承接受东印度公司十万两银贿赂总督的结果。

1782年公行再度恢复,直至鸦片战争前夕。此次公行的成立冲破了东印度公司的阻挠,又得到了总督及大吏的支持。公行规定:外船驶入广东时,举凡入口货税及出口货税均须经行商之手,并需由行商一人保证。可见,“保商”制度的内容增加了。“公行”亦名“官行”,自再度组织后,权力大增,对于用外商资本代购货物,得征行用;关于关税及其他课税之缴纳并行用之支付等事,行商需负连带责任。

行商在承充问题上后来也逐渐有一些细微的变革,此处不再赘述。行商制度完善之后,公行所负责任主要有如下几方面:①外国商船抵粤时,需先在行商中选择一人为“保商”,保商对该外商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负完全之责任;②作为一个团体,各商应连带担负对于外人债务及政府课税之责任,即对船员、水手之犯罪案件亦需负责;③行商一边选择外船贸易,一边担任官吏与外商间之媒介,并需保证外人生命财产之安全,又需保护外人不使其迷路或滋事;④行商独占除允许铺户经营外的大宗商品贸易。

从上述行商制度的沿革可以看出,行商并不是一开始就担保外商、垄断贸易的。其垄断能力得到加强的同时,负累日重。行商制度的完善并没有带来行商贸易的繁荣,相反,负债累累、结局悲惨的行商比比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政府的勒索、外商的挑战、自身经营的不善,除了少数富有的行商外,行商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是一部商欠史,是一部人员更替频繁、行商数目日益减少、经营每况愈下的惨淡经营史。行商制度的发展始终受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干扰,如公行的三次成立,有两次毁于公司之手,从中可见公司的雄厚实力。(三)防范外商的法令条文

清政府对外商的防范始于葡萄牙人居住澳门。之后,随着外商来华贸易人数的增加和中外接触的增多,清朝广东政府针对新问题的出现又陆续奏请皇帝批准了一些对外商的防范条文和禁令。这些没有写进法典,但是由政府颁布具有法律效应的法令条文,一经制定,则永久生效,不时被拿出来让通事到商馆宣读,表示法令不可以当作具文。一旦事端出现,广东地方政府便“援引旧例”,对外商进行惩罚。然而通事的英语水平很差,只限于基本的买卖用语,因而外商对有些条文是不清楚的。由于早期英商中很少有人能熟练掌握汉语,中英之间的交往主要靠通事、买办和行商的洋泾浜英语。1755年洪任辉案之后,清政府更加注意防范英商学习汉语。但尽管如此,随着中英交往的增多和事端的频发,英人越来越要求学习汉语和了解清政府的法律制度。1792—1793年,公司大班波朗(Brown)在给两广总督的禀帖中就要求清政府允许英商学习汉语以掌握中国法律,但没有得到批准。随着在华英人对汉语掌握程度的提高,他们也常常要求得到法律条文的副本。1810年,曾任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大班的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利用其汉语优势,翻译了《大清律例》中有关外国人的部分,在英商中传播。可见清政府的对外管理规定本身又阻碍外人对其准确理解,颇有些自相矛盾。

第一个比较重要的法令是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事》。该法令出台的背景是1755年的“洪任辉案”,该案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导致了一口通商。当时,英商为了改善其在华贸易环境,拓展宁波贸易,令通晓汉语的洪任辉(James Flint)在南洋华人刘亚扁的帮助下,前往北京状告粤海关贪污及行商欠款,而实际目的则是以此为由请求允许英商在宁波贸易。这最终导致当时的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查办,刘亚扁被处死,洪任辉被圈禁澳门三年,清政府亦同时加强了对英商的防范。在时人看来,这件事暴露出很大的问题:一是外商居心叵测,着意破坏天朝法度;二是汉奸教给外商汉语,使得内外勾结,对天朝法度构成危害;三是行商向外商借贷,后患无穷。因此,与之相关的《防范外夷五事》其后得以出台。该法令首次明确了行商对外商的管理职责,对英商而言,这也是他们在广州遭遇的第一个禁令。此法令在内容上偏重于对英人和汉人勾结的防范,要求英商在一口通商、澳门住冬、只许居住行商馆并令行商稽查、禁止向行商放款、禁止雇汉人“千里马”传递信息以及禁止学习汉语等都体现了这一用意。

第二个法令是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广东巡抚韩葑议定的《酌筹民夷交易章程》六款。其制定背景是1809年英舰进入虎门、黄埔,以武力谋求攻取澳门的事件。这件事使清政府痛感英人对海疆的隐患,因而必须严加防范,尤其要加强对居住澳门的外国人的防范。该章程主要偏重于限制英人护货兵船进港,其中“不得在澳门逗留”、不许添造房屋、对引水和买办的控制均是围绕该问题展开的。

第三个法令是183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议定的《防范夷人八条章程》。该章程的出台有较为丰富的背景,也和李鸿宾督粤时期的中英交涉密切相关。1829年,英商为了达到增加行商数目、赔偿东生行欠款以及减少规费等目的,商船“延不进口”达半年之久,最终取得了一点收益。1830年,英商大班盼师(William Baynes)违反禁令带其妻子住进广州商馆、商馆书记阿斯特尔违规乘坐轿子、巴斯人杀害荷兰船长等事件,使得中英双方关系再次紧张起来,李鸿宾甚至威胁要动用武力使盼师夫人离开广州。该章程主要是围绕这三件事中的英人递禀、妇女、轿子、携带武器、商欠等问题制定的。在这八条章程中,有四条是对旧章程的重申,如泊船处所派兵稽查、番妇不得住省和不许在广州乘坐轿子、不许携带枪炮、船户驾艇往来要领取牌照。另外四条中,有两条是对旧章程的改进或完善,如递禀问题、借贷问题;还有两条是对旧规的变通或废除,如商馆内杂役的雇佣、夷商可以在广州住冬,这两项内容是李鸿宾对鸦片走私所带来的实际情况的一种妥协,也是英人长期斗争的结果。

第四个法令是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粤海关监督中祥制定的《防范外夷八项专条》。该法令的出台是为了应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权终结、律劳卑擅闯广州及英商人数不断增多的局面。卢坤的这八条章程中,有三条是对以往条例的重申;有两条对以往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另有一条夷人具禀,则推翻了以往的做法,完全否认了夷人可以在行商不代传递的情况下自行到城门递禀。这可以看作是“律劳卑事件”影响下的极端思维方式,但这一禁令在英商中很难推行,因为到城门递禀,历来不是件受严格管束的事,外商们总是愉快而去,满意而归。其第七、八条属于增补内容,针对公司解散、散商走私增加难以管理的情况而设定。

除了这些防范外商的规条,还有一些在管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惯例。如1792—1793年前后两广总督对英商大班波朗提出要指定一处地方活动时的答复:每月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允许外商由行商和买办陪同前往花地和海幢寺一带游玩;又如1810年广东布政使曾燠在答复东印度公司大班益花臣(John Fullarton Elphinestone)的禀帖形成的一系列和外商交往的惯例,其中包含允许英人用汉语书写交涉文书(这是英商的一项特权)、地方官有事到商馆提前通知、外商不得雇用跟班仆人等内容。

上述禁令的制定都源自英商在华的某些行为,一经生效,则适用于所有外商。这些法令规条有很多重复,也有很多条文一次次被更新。时间长了,一些内容渐成具文,如“那些关于去花园、河南寺以及在河上划船各条”。而禁止递交禀帖,从总体上看也没什么约束力,作用不大。由于对鸦片等私货的截运不力,对“英商只能居住行商商馆”、“接受行商约束”这一类规条不能完全得到执行。只有兵船必须停在外洋、妇女和轿子这几条一向得到严格执行。至于其他各条,如“不许行商向英商借贷”基本是无效的,商馆仆役的规定平时也是很松的。总体而言,凡是影响到在华英商“自由”的任何规条,无不遭到他们猛烈的攻击。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英关系史,就是一部英商不断突破广州贸易体制控制的历史。二、东印度公司对英商的管理

除了清政府的管理,在华英商还有其自治机构。1834年4月前,在华英商全部听命于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委员会有权限制散商在华居住和贸易的权利,对英商群体的商务及各类权益予以保护,就英商申诉的内容和广东当局进行交涉。(一)公司委员会对散商贸易的限制

公司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对华贸易垄断的基础上的,因此对散商的限制是管理中的最重要方面。这种限制主要是围绕英商在华居住和贸易的权利展开的。

1. 早期的限制

1813年以前,公司董事会为了维护其对华贸易的垄断权,阻止一切“自由商人”在中国居住。18世纪初和中叶,英国东印度公司经过几次自行从事港脚贸易的断续尝试之后,便决定允许印度的英、印散商经营这种贸易,但他们必须从公司领取营业许可证。“这样,垄断的墙上就出现了一道裂缝”。1800年,东印度公司宣布放弃港脚贸易业务,让与散商船只进行,自己则只给散商颁发执照,以便公司集中经营中英贸易。由于公司业务和散商业务的互补性,散商总是能找到生存的途径,而公司在广州的委员会对散商的限制也不得不顺应自身商业的要求,并及时作出一些调整,甚至有时鼓励散商贸易。

公司职员一度和散商贸易缠绕在一起。1770年,公司形成大班委员会常驻中国的制度,这些驻华大班同时还经营一些散商贸易,充当港脚商的代理人。港脚商们则积极寻找借口来到广州或澳门,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英国散商”。这时,港脚贸易在给公司周转其在广州“投资”的资金上已经开始发挥重大作用。1775年,从港脚贸易销货所得中交付公司账房的款子就在五十万元以上。监理委员会(即大班特选委员会)因此极力鼓励这些散商船持公司的执照从印度驶出,甚至有时还暂时放宽他们的“自由”大班在中国的停留时间。

散商贸易有时会给公司带来麻烦,他们的逃税行径招致清政府的不满,一些亡命之徒的半海盗行径一度导致公司对散商进行全面的驱逐。1779年,海军上将维农(Admiral Vernon)应私商债权人之请,派巡洋舰向两广总督施压,这激怒了公司。1780年,公司下令将所有不属于商馆的英国臣民赶出中国。三年后,旅居广州的英国散商就只剩下身份有些特殊的人了。1786年,董事会从议会中取得一项法令的通过,肯定了管理会对航行中国、领有执照的“港脚商”有充分的管辖权。

1787年,唯一允许留下来的英国散商科克斯,因为其作为印度商人代理人的业绩招致了对公司大班的私人贸易的非议,于是遭到委员会的驱逐。但这时散商已经找到了持外国证件来广州经商的办法,从此可以摆脱委员会的驱逐。科克斯被赶走后,其行号留了下来,之后更多冒充外籍行号的英国行号在广州成长起来。这使公司感到恐慌,于是,1782年,公司决定通过建立自己的代理行来代理散商委托的业务,但这种代理遭到了拥有私人代理业务的大班和港脚产品运输商的反对,最终失败。1809年,董事会决定禁止员工担任鸦片贸易的代理商;1813年,禁止大班充当任何商品的印度代理商,这使散商贸易的空间又增大了。

对于委员会的权力,约翰·斯图亚特船长在回答英国议会特别委员会1830年6月15日的询问时说:“他们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在任何必要的时候,他们有权将英国臣民从广州或中国沿海的任何岛屿驱逐;他们有权召集任何在广州的英国船只的船长,并强制性地使其有效地执行他们的决定。他们也会在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中止贸易。事实上,每一只驶到广州的英国船只都会被特选委员会所控制,且不仅仅是船只和货物,还有船员;他们被要求遵守特选委员会颁发的任何命令。”

散商在早期基本服从公司委员会的管束,他们之间的私人关系是密切的,“在商馆存在的最后二十年中,馆内成员把愈来愈多的‘自由商人’当作是邻居。这两种人之所以能够并存,主要是由于除了印度棉花这一种进口货之外,他们的生意并不是互相竞争而是互相辅助的。散商们实际上只经营港脚贸易,他们同欧洲方面的贸易是很小的”。但如果委员会在贯彻统一政策时影响了散商的利益,他们则会越过委员会向上级机构进行抗议。1814年(1813年印度贸易已经向散商开放,散商对于在华贸易之自主充满期待),他们集体上书印度参议院反对委员会以停止贸易的方式对抗中国方面,委员会则依照命令,严格执行散商船“发照”章程,对于留在中国的英国散商实行合法管制。

2. 公司垄断权临近终结时的状况

在迫近1834年的过程中,公司委员会和散商在广州的实力此消彼长。1816年,委员会企图驱逐一个叫作爱德华·瓦茨(Edward Watts)的人,却毫无效果。经过这个挫折之后,委员会的政策是对于港脚商的干涉愈少愈好。公司特许权的最后十年中,形势逐渐反转。散商在广州的人数和在伦敦的实力都日益增长,他们开始大胆批评委员会的政策并嘲弄它的权力。1825年,詹姆士·因义士(James Innes)嘲笑外国证件的保护,委员会退让了,于是在垄断权存在的最后几年里,散商们无须别国证件掩护就可以居留了。1831年,新创立的刊物《中国快报》(Chinese Courier)对公司怀有极其粗暴的敌意,故在它的第一期,把公司称为一个“商业的恶魔”。

1821年以后,鸦片贸易的外洋场所已使委员会无法实行法律管束了。1833年,广州商馆最后一届委员会为查颠·马地臣行(Jardine,Mathe-son & Co.,中文名为怡和洋行)的“气仙号”(Sylph)和“壮士号”(Hercules)两条鸦片船船长出乎寻常的狂暴和挑衅行为所触怒,吊销了他们的执照。他们在这个“大斗争”中的行动,只是一种垂死的姿态罢了。该年还有很多散商不服委员会管束的事例:

在1833年这一年,没有一个英国私人有权力从一个季度到另一个季度留居,甚至没有获得特许便无权前来中国,但没有一个有意于申请。同时,没有一艘船来此处签署过服从委员会全部命令的刑事保证书。几年来,委员会甚至没有发出每年照例的提示,要全体不列颠臣民立即离开中国。而他们之前下发的命令,显然是发给那些只有一般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商人很不耐烦于公司的管束,而且他们在许可的鸦片贸易上,已发现可以免除的各种限制。由于这种许可的感觉,他们憎恨委员会所强加的限制。委员会则过分倾向于维持他们的管束直至最后一刻,极为痛恨自由商人“轻视他们的权力”的表现。

该年以脾气暴烈而著称的英国散商因义士为了惩罚海关监督不给他“伸张正义”,把海关监督的房子点了火,终于使事情得到他认为的合理的解决。他在答复委员会的问询时,讥讽委员会在保护英商方面的无能:“当我已知道你们自己团体的两位成员,企图为一个大印度地区获致商业的改善而丧失了他们的职位时,我可以向贵委员会讨论关于我的小事端吗?而当我见到最近发自李顿大厦街(Leadenhall Street,东印度公司总部所在地)的训令,你们在此处的工作指定限于购买茶叶时,请求你们进行干预会是适当的吗?不仅如此,当他们自己屈服于任何国家从未提出过的最大的公开侮辱与不公平而未获得改善时,向贵东印度公司请求改善其他人的不平,岂不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因义士直言委员会毫无改善英商在华待遇的力量,委员会对此感到愤怒。他们通知因义士和行商,因义士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因为在较大的事件上,他们仍然是不列颠臣民与中国当局之间交涉的正式途径。

不可否认,委员会成员也不全是保守派,那些作风比较激进的成员深得在华英商的爱戴,他们之间的友谊是建立在“全体英商利益”的基础上的。1830年公司“委员会风波”期间,包括4名巴斯商人在内的16名英国散商联名给盼师、米利特(Charles Millet)、班纳曼(Mr.Bannerman)3位被撤职的委员会成员写了充满尊敬和同情色彩的信,对他们在职期间为改善在华英人的贸易处境深表感谢,如行商数量的增加、行商关成发破产后上调的棉花税得以回落、黄埔港规费降低、散商可以用汉语向政府递交申诉等;盼师等则回信感谢他们的认可和善意关怀。1832年,在委员会组织的新年宴会上,商馆人员和散商互相表达了赞赏。颠地(Lancelot Dent)代表英商提议为委员会主席马治平(Charles Marjoribanks)的健康干杯,以一种漂亮的方式赞扬了委员会的管理。该年,在马治平退休回国的前夕,查颠等41名英商给他写信表达深深的敬意和不舍之情:“尽管您离开中国是个遗憾……但相信您会把我们在华的处境告知国内,我们将为此欣慰。”马治平则在回信中表示要尽力让英国人知道散商在华的处境并坚定地支持他们,“特选委员会的规则和它的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你们要维护东印度公司的声誉,它的存在与英国的利益紧密联系”。之后马治平果然兑现了诺言,英国对华强硬政策一度占据主导地位与他在国内的游说不无关系。

公司对散商的制约能力,从1821年起的鞭长莫及,到1825年的逐渐丧失,直至1833年完全被忽略。公司职员和散商之间的私人关系既有对抗,也充满友谊,这与双方的利益关系紧密相连。(二)公司委员会对在华英商的人身保护

作为在华英商群体的负责机构,东印度公司广州委员会自然也承担了在华英商人身保护的责任。

1. 为涉及法律纠纷的在华英商提供保护

早期公司委员会即承担这种责任,努力在中英法律制度不同的情况下为涉案的英国臣民提供保护。1784年,一名英国水手因鸣放礼炮而误致中国士兵死亡,委员会迫于清政府的压力交出该水手,并对其处以死刑,这成为公司的耻辱。此后委员会每每利用各种手段在这类案件中保护涉案水手:1806年致使一名中国人死亡的英船“海王星号”水手得以摆脱清政府的死刑;1810年在商馆毗连的街道上误杀一名路人的英国人得以幸免;1821年致使一名村民死亡的英国战船“土巴兹号”水手最终没有被交给清政府;1833年与中国村民冲突的“萨玛琅号”(Samarang)最终没有交出水手抵命,等等。

一般来说,公司很少主动介入对外洋鸦片船的保护,但有时也会被迫介入此类事件。1831年3月15日,中国巡船在伶仃与英美鸦片艇发生冲突,导致一名中国水手黄显富被打死。黄显富的母亲首先提出诉讼,粤海关监督和广州府知府分别致函行商,要求追查并找出凶手。委员会宣布他们无权管理那些犯罪的人,原因是:第一,如果是英国船上的人犯罪,该船从未驶入广州口岸;第二,有好几艘外国船像不列颠人一样都被卷入。因此,委员会拒绝对此事负责。之后两广总督在1832年6月7日、11月6日和1833年1月9日反复下令要求交出凶手。委员会的最后一次答复称:“作为东印度公司的代表人,我们与伶仃公开进行的非法贸易无关,而且它又在口外,我们不对此非法贸易可能引起的斗殴负责。”

为了保持公司的声誉,委员会只为那些看来有正当理由的鸦片商提供法律保护。1831年12月,英国鸦片船“安号”(Ann)涉嫌“红髓玉”走私案,该船船长艾伦(Capt.Allen)给当时的委员会主席马治平写信,发誓没有走私,请求利用委员会的权力和粤海关监督交涉,以使“安号”摆脱罪名,按时出港。委员会表示支持,派出公司船指挥海普船长(Capt.Hipe)出面到城门递禀,该船最终被释放。

1833年8月,港脚旧船“萨玛琅号”在金星门附近搁浅时,遭到了附近淇澳(Kee-ow)村匪徒的抢劫,双方发生殴斗,一名船员被匪徒捉走。在寻找船员的过程中,双方再次大动干戈,一名村民被杀。此事后来惊动了两广总督,官方调查后认为欧洲人是首犯,要追究责任。公司和公行被迫介入此事。最后二者贿赂了参与此案的中国官员,在澳门找了一个马来人替罪。在公司的极力干预下,该“替罪羊”没有被广东官方处死。“这是公司为了它的敌人——自由商人和鸦片走私者们——的利益所作的最后官方努力。”(著者译)

委员会的保护并非全无原则。1822年,孟买的本地商人,就是印籍港脚商人,恳请委员会帮助他们收回放给行商的债款,并无结果。委员会函告董事会说:“保护中国人不受印籍祆教人鬼蜮伎俩的欺哄倒是我们的责任。”

2. 为受到当地人侵犯的在华英商提供保护

对于在华英商和中国村民之间的纠纷,委员会按照纪律提供保护,而非一味地袒护。1828年12月14日,公司船“亨特利侯爵号”(Marquis of Huntly)的五名职员在前往黄埔的深井岛上散步时遭到约200名村民的威吓与追赶。他们被船上水手救护后,抓获了一名村民并把其带到船上。委员会不准备对此向中国方面申诉,认为这些人违反纪律、咎由自取,“企图报复是非常不当的,而把一个人带到船上以图得到补偿,则更为可笑。……我们完全不赞同这样的行为”。

对于英人在法定活动范围内受到的伤害,委员会反应迅速。1832年12月13日,商馆人员林赛(Hugh Hamilton Lindsay)陪同一位来中国旅游的孟加拉文官杰克逊(Jackson)在澳门的氹仔散步,他们受到手持斧头和大棒的中国人的致命殴打。委员会主席部楼顿(W.C.Plowden)当时正在澳门,他立即向澳门左堂(香山县丞)提出申诉,左堂遂派人拘捕两名罪犯。1833年1月29日,散商船“成功号”(Success)船长杜兰特(Capt.Durant)和妻子在澳门上船,被粤海关南湾税馆的官吏袭击致伤,买办受重伤,原因是船长拒绝缴付商船准许费六元(通常是三元)给关吏。委员会致函两广总督正式提出申诉,总督于是下令禁止澳门税馆人员勒索和吵闹。

委员会常常感到难以胜任对在华英商的保护。1831年7月17日,公司炮兵队长莱斯特(William K.Lester)在中国海遭到海盗的袭击,委员会极力和清政府理论,但感到力不从心,他们在给孟买管理会总督克莱尔伯爵(Earl of Clare)的报告中说:“我们请阁下裁决,能否由另外的途径而不经由公司代表人去解决这些纠纷。我们和该国政府关系性质的权限是相当不明确的,我们经常难以保持宁静。”公司早在1821年“土巴兹号”事件中已察觉到难以承担对在华英商的保护和约束的责任,这非国家力量介入不可。(三)公司委员会对在华英商的日常管理

公司委员会对在华英商的日常管理可通过以下事件体现出来。1830年12月18日,接到英王乔治四世于1829年6月26日去世的消息后,商馆主席马治平贴出告示,要求“所有英国社团成员记住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1832年底发生几起外国人殴斗的事件,原因之一是在黄埔和广州出售的烈酒。委员会主席部楼顿于是告诉行商这种售酒的河边棚户的危险性,官员便下令禁止。

公司还负责组织英商社团的节日庆贺活动。1830年的圣诞节,主席马治平举办了在华英商的庆祝酒会。酒会上,他先后提议为英王乔治四世的继任者干杯,为陆军和海军干杯,为东印度公司干杯。散商怀特曼(John C.Whiteman)则提议为盼师先生和在中国的英国妇女们干杯,向他敢于就妇女来华问题对抗清政府的勇气和行动表达了敬意。马治平又提议为广州的英国商人干杯,他说,目睹了英国散商社团的繁荣,有责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马地臣代表散商向委员会表达了谢意,并祝前商馆主席盼师先生早日恢复健康,接着盛赞盼师先生的勇敢和绅士风度,他相信英国的信誉和商业有大好的前景。

1832年新年,公司委员会在英国商馆组织了公众宴会。马治平主席提议“为了威廉·本廷克(William Bentinck)阁下的健康”干杯,并借此机会详述了本廷克对英商社团寄予的重托,即让清政府知道他将出面保护英国臣民免受虐待。林赛提议为中国皇帝干杯,宣称我们和中国政府对话、和中国人民交往的时间不会远了,就像文明国家所盛行的自由一样。宴会增强了在华英商的凝聚力,有利于委员会的管理。

公司委员会曾长期承担邮件的保管和收发工作。当时东西方的信件往来由按季节往返的公司商船携带,于是,委员会就顺理成章地承担了邮件管理工作。由于拥有管理邮件的经验,一些公司职员在后来的澳门船舶业务和成立英国邮局中起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公司还设法冲破广东当局的制约,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以改善在华英商的枯燥生活。比较常见的有马会、船赛、戏剧表演等。马会是澳门早期体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829年、1830年、1831年,公司委员会在澳门连续举办了三届赛马活动,成为澳门外商社团的盛事。船赛是公司组织的另一项重要体育活动。船赛的主要地点是黄埔和铜鼓,从1828年开始,除去1830年和1832年,几乎年年都有比赛。这些比赛不但给在华英商带来了欢乐,而且“激起了每个人心里的自豪感”。公司还积极参与澳门戏剧活动的组织。1829年在澳门商馆的大厅举办了一场业余演员表演的戏剧,公司垄断权结束后的1836年和1837年,还继续组织这种高雅的活动,其节目的丰富性、演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这时在公司商馆旁边已经建起一个小型的剧院。

公司甚至还参与英商丧葬活动的管理和安排。委员会于1821年在澳门买下一块墓地以安葬马礼逊的第一位夫人玛丽(Mary Morrison),该墓地称为基督教旧坟场(Protestant Cemetery),为公司所有。该坟场后来允许所有外国人使用:1833年以前,已有5名美国人及荷兰人埋葬于此;1833年6月,散商船“守护者号”(Guardian)上的一名年轻水手查尔斯·奥盖(Charles Orgai)的安葬问题引发了争论,这证明商馆主席有权决定坟场的使用。三、驻华商务监督对英商的管理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终止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取代了公司委员会对在华英商的管理,成为英国第一个驻华官方机构。与公司委员会行使的管理权不同的是,作为官方机构,驻华商务监督比委员会大班们更专职于管理,在管理上立足于全体英商的利益,对英国政府负责,而非以往主要立足于公司的利益兼管全体英商的事务。1834年7月,第一任首席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来到中国,掀起了一场中英交往史上的轩然大波。由于律劳卑的失败,之后的第二、三任首席驻华商务监督德庇时和罗宾臣(George Robinson)以保守的“沉默政策”应对在华事务,拒绝和广东当局的直接接触。1836年底,改选后的首席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上任,他运用灵活的外交手段,逐渐获得了与清政府交涉的多项成果。几任驻华商务监督履职风格的不同导致对华交涉效果的重大差异,而就其最基本的对本国商民的管理和保护、商业信息的收集这些方面而言,则不受影响。此外,驻华商务监督某种程度上是英国自由商人在华利益的代言人,其履职往往受到在华英商的集体意向、派系矛盾和各类组织的影响。(一)商务监督的使命和历程

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满足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终止后对在华英商的管理之需而出现的,而考虑到中英关系的困境,英国政府对其模式作出了慎重考虑。商务监督的职能形成于1833年12月9日发布的三道枢密院令、12月31日英王签署之训令,以及1834年1月25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训令。这三份文件规定了商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是管理和保护在华英商、与中国政府交涉、收集商业信息等。1834年7月商务监督机构初设时有10人,自“律劳卑事件”以后,英国政府即准备精简这一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商务监督机构的人数不断减少,但直至1836年11月,才真正实现机构精简。该年撤销了第三监督、助理外科医师和侍卫长,剩余大部分职位的年薪也被缩减。

1834年7月,第一任首席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来到澳门,奉命组织了驻华商务监督机构,并于7月25日到达广州。次日,派出监督秘书阿斯特尔到广州城门递交平行文书。以两广总督卢坤为首的广东当局拒绝接受,斥责其不领牌照径直来到省城,令其速回澳门待命。在接下来的交涉中双方互不相让,律劳卑坚决不离开广州,拒绝在文书上写上“禀”的字眼;广东当局则坚决不接受其文书,不承认其官员身份并要求其离开广州。僵持中,广东政府以停止贸易相逼,而律劳卑又示以武力,矛盾升温。最后英商阵营人心浮动,律劳卑又身患重疾,只好退回澳门,之后更病逝于此。

1834年10月12日,第二监督德庇时接替律劳卑成为首席驻华商务监督。面对广东当局催促再派大班而非“夷目”的要求,德庇时放弃继续入驻广州的努力。他认为保持沉默或许可使广东当局“对于将来感到捉摸不定和焦虑不安”而主动示好,所以决定在英国政府进一步的指示到达前,“保持绝对沉默和静止状态”,以免贸易被再度中断。该做法引起了英商的普遍不满。1835年1月21日,德庇时按原计划离开中国,罗宾臣递升为首席商务监督。他继续奉行沉默政策,这时在华英商内部矛盾重重,律劳卑倡导成立的英国商会出现了分裂,面临解散。这些矛盾严重干扰了商务监督的工作。罗宾臣的保守态度使其完全致力于其他管理事务,并于1835年11月25日起由澳门移至泊于伶仃洋面的英船“路易莎号”(Louisa)上办公,不再寻求机会与清政府对话。1836年,他甚至建议缩减商务监督机构的职能,将其改为以管理英国船只为主的机构。他的这种极端消极的态度导致了1836年12月义律(Charles Elliot)取代其位置的结果,这时英国政府已经完成对商务监督机构的人员和财政精简。

义律担任监督期间,英商的数量进一步增多。由于鸦片走私问题日益严重,义律准确地把握了中国官方的心理以及两广总督更换的新时机,采取了以退为进、步步为营的方式,逐渐取得了和中国政府交涉的一系列成果。首先,他采用了“禀帖”形势打开僵局,放弃前面几位领事自称“监督”的说法,改称“英吉利国特命驻粤总管本国在中华贸易各商人等事领”,从而打破了僵局,之后顺利入住广州。1837年4月25日,义律从两广总督邓廷桢处得到允许,可以将文件密封交行商转递给总督。6月1日,应义律的请求,邓廷桢同意删除义律头衔中“夷商”的字眼,承认其为官员。9月29日,在义律的坚持下,广州府与广州协联名向义律直接发出谕令,这是第一次。之后义律又雄心勃勃地追求进一步的胜利,但关于“禀”的字眼,义律却始终无法甩掉。

19世纪30年代,总共有四任商务监督来华履职,他们分别为律劳卑、德庇时、罗宾臣、义律。这四人都是第一届驻华商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律劳卑任首席监督时,德庇时和罗宾臣分别任第二、三监督,义律为侍卫长。其后随形势变化,后面几位逐渐递升为首席商务监督。这四人中,律劳卑和义律出身海军上校,二人都有强烈的进取心和强悍的军人作风,但因为有前车之鉴,和律劳卑相比,义律多了些迂回曲折的韧性,故能有所突破,部分地达到目的。而德庇时和罗宾臣是东印度公司的旧成员,难免带有公司在中英关系中推行保守政策的痕迹。对德庇时,广州的英商认为:“一个在旧的垄断学校里打磨出的人永远不能够成为自由贸易的很好代表和管理者”;对罗宾臣,英商们较为宽容,因为他在公司服务的年限较短,英商认为“他有开明的思想,他没有被提拔为委员会成员不是因为资历浅,而是他的观念不被老式的人们所欣赏,更贴近新形势下对中国的贸易”。但罗宾臣在和中国政府交涉这一问题上没有看到希望,于是沿袭了德庇时的保守政策,结果很快被义律取代。(二)商务监督对英商社团的管理

商务监督的主要职责有:管理在华英人,包括船只往来登记和水手的管理;保护英国臣民之交涉,防止其人身和财产受到侵犯,并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与中方的交涉。关于这类常规管理,孙山亦在《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研究(1833—1838)》一文中有很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言,仅介绍商务监督倡导建立的两个辅助管理的组织。

1. 倡导创立英商商会

律劳卑来华伊始,为了方便对在华英商的管理,更为了当时在和广东政府交涉的过程中英商能够保持一致,呼吁在华英商组织商会。商会的成立背景和律劳卑在华期间推行的强硬政策有关。吴义雄认为,律劳卑为了其政治目的而号召在华英商组建商会,使商会内部逐渐出现分裂,这种分裂随着律劳卑的去世而很快公之于众。这揭示了问题的关键,唯忽略了英商内部的两派矛盾是商会成立的重要前提。早在1834年9月商会正式成立时就受到矛盾的阻滞,且在当天已出现分裂行为,这并没有等到律劳卑去世之后。1834年8月16日,律劳卑在广州商务监督大厅(原东印度公司商馆)英商全体会议上,呼吁组建英商商会。9月11日商会成立,随即出现了分裂。之后商会内部纷争不断,并无重要作为。关于商会的详细情况,详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商业组织及其活动”。

2. 倡导创建英国邮局

随着英商人数的增多和业务的扩展,广州和澳门之间的信件和物资传递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公司垄断权的终结,广州与澳门以及海外的邮件传递缺乏一个权威机构的管理,而从1826年开始运营的澳门船舶业务也亟待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进行规范。于是律劳卑担任商务监督后,适时改善这一状况,着手创办英商在广州和澳门的邮局。1834年8月4日,律劳卑邀请广州的英商参加关于设立邮局的讨论会。8月8日,澳门船舶业务的负责人之一,英商马克维克(Markwick)受命创办英国邮局。1837年,由于邮件存在的问题,广州外侨总商会请求义律牵头重组邮局,得到了同意。关于邮局和英商在华邮递业务的详细情况,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商业组织及其活动”。(三)英商群体对商务监督政策之影响

1. 英商内部矛盾与商务监督政治取向

英商群体的派系之争一方面源自政见,另一方面也与利益和性情相关。在1834年2月至9月,《广州纪录报》陆续登载了英商因义士和丹尼尔之间的私人纠纷,后来又牵连到分别站在这两者身后的查颠和怀特曼,引起了一场口诛笔伐。英商的派系矛盾直接影响了驻华商务监督的政治取向,最为明显的是英商商会的成立。律劳卑来华期间,针对英商内部的派系矛盾,为达到一致对外的目的,号召筹建该组织。然而商会并没有改善英商内部不团结的状况。在广东政府停止贸易,并与律劳卑僵持这一期间,颠地阵营中以怀特曼为首、连同几名巴斯商人没有通过商会,径直给广东政府递交“禀帖”,要求重开贸易。广东当局答复,只要律劳卑离开广州即可重开贸易。这动摇了律劳卑继续坚持强硬政策的决心,他在给商会秘书伯伊德的信中说:“我将尽快使这件事得以兑现。”

英商内部的矛盾对律劳卑对华交涉的进程产生了干扰。在华英商认为,怀特曼和巴斯商人请求律劳卑早日将他们的苦难解除,使中国人认为他们不支持商务监督的举动,对英王代表的行动颇为不利。巴斯商人则否认他们给总督写信请求开放贸易对中英双方谈判局势造成了影响,指出他们是在一切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才写信的,并且他们没有用“全体英商的名义”,等等。事实上,广东当局已经注意到了这些矛盾,感到胜券在握,坚持要求律劳卑离开广州。在总结律劳卑失败的教训时,有的在华英商指出,一是由于战舰,二是由于商人团体中一部分不爱国者的反对。这种总结虽然不够全面,但足以说明英商内部的矛盾对商务监督政治举措所造成的影响。

在德庇时担任商务监督期间,其所奉行的沉默政策引发了在华英商的强烈不满。1834年12月9日,以查颠、马地臣等为首的64名在华英商给英王递交了集体请愿书,指出不应当把改善中英交往的重责“交给无论以公务或私人身份曾经不幸忍受中国当局的侮辱和伤害的任何人”,即反对东印度公司大班出身的德庇时及其保守的沉默政策。但由于德庇时仅在监督任上3个月,并没有进一步受到英商舆论的声讨。

在罗宾臣担任商务监督时,正值英商商会成立举步维艰、英商内部矛盾纷争剧烈之时。罗宾臣认为:“我要求阁下注意这种危险的社会状态,并表示我的坚定信念,即英王陛下代表团在广州所受到的冷遇以及不幸撤离广州,主要是由于这种严重派系情绪所造成的。”为了不受这种矛盾和派系斗争的干扰,他建议在与广东当局交涉前,提前通知在华英国臣民和船只全部撤出珠江流域,同时建议居住在澳门的所有英国家庭和臣民都搬到船上,直至在商船上与中国“完全订立各项政治协议为止”。但这个建议未被英国政府采纳。为了避免英商内部矛盾的干扰,罗宾臣自1835年11月25日起由澳门移至泊于伶仃洋面的“路易莎号”上办公,以便全身心地应对贸易管理事务。这使在华英商对商务监督的信任度降至低谷,也导致了英国政府对其政策的不满。一年以后罗宾臣被撤职。

2. 广州外侨总商会与“广州英商指定与商务监督通信委员会”

1836年12月14日上任的商务监督义律虽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这时广州外侨总商会已经成立,英商内部团结的局面正在形成),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州外侨总商会对商务监督的政治干预进行了预先的防范,总商会的章程只提到“通信委员会应负责所有对外联系事务,与行商、中国政府及其他有必要联系的团体”,并没有列出将如何和商务监督进行联系,章程更明确规定了作为荣誉会员的商务监督没有投票权。义律有被隔离于英商社团之外的危险。加之这一时期在华英商对商务监督无比失望,他们在报纸上无情地嘲讽商务监督的无权状况,这使义律处境尴尬。

为了提高商务监督的影响,加强对英商的管理,义律积极谋求冲破总商会的屏障,和英商建立积极的联系。1837年1月21日,在华英商召开大会讨论成立义律所倡议的“广州英商指定与商务监督通信委员会”。但在华英商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这种委员会与总商会宗旨不符,无法操作。虽然义律所倡导的该委员会最终没有形成,但义律通过别的渠道确立了对英商社团的沟通和管理。1837年2月,英国商务监督通知广州外商,经英国政府批准,他们的中文秘书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将乐于为总商会提供服务”,从而间接地建立了商务监督和总商会的联系。1837年6月,针对澳门水道船只的严重走私问题,商务监督敦促总商会,而不是“广州英商指定与商务监督通信委员会”,约束该非法活动,这应当是商务监督和总商会的直接沟通了。鸦片战争前夕,在禁烟的大前提下,商务监督义律的权力范围甚至扩至所有外商群体,这时期交涉文书中有“米利坚国领事吐哪禀该国鸦片已交英吉利国领事义律呈缴由”的语句,似可说明这一点。后来总商会休会,义律更从根本上扭转了商务监督的无权状态和在英国臣民中的尴尬处境。(详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商业组织及其活动”)

第二章 英商在澳门的商业活动、居住和生活状况

英商在澳门的商业活动由来已久,但随着清朝海外贸易管理的日渐规范,英商在澳门的大宗商业活动不再属于合法范围,只留下少量的私人业务仍在体制外的灰色地带,其余则多为非法贸易。1759年之后澳门成为英商在广州贸易完毕之后的“住冬”地,居住与休闲生活成为英商群体在澳门活动的主要特色。

第一节 体制外的灰色地带——英商在澳门的商业活动

一、澳门在中英贸易中的地位变迁

清朝在1684—1685年相继设立四大海关开海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开海初期的几年里仍把目光聚集在有一定贸易基础的厦门。至于粤海关所控制下的广州与澳门,则被忽略了几年。直至168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马德拉斯总办事处才派出“防卫号”(Defence)前往广州。但这次贸易以及贸易中发生的相关事件,都是在澳门进行的。这种过渡时期的状况持续了几十年后,澳门在中英贸易中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下来,成为英商在贸易淡季的生活场所。(一)澳门在中英贸易中的特殊地位

清政府开海之初拟将所有来华贸易的外船集中于澳门停泊,这是出于对广州城安全的考虑,最终由于葡萄牙人的反对而作罢,而将非葡籍外船的停泊地定在广州黄埔。这使得英商来澳门贸易并不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但尽管如此,开海之初的二三十年间英船还是经常在澳门开展贸易。

这种状况与当时官方史料的规定似乎有所冲突,即开关之初澳门和黄埔停泊的外船有明确区分,澳门是葡萄牙船只的停泊地,黄埔是非葡籍西方外船的停泊地。实际上,从澳门到黄埔有一个过渡期。英船之所以在粤海关开设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在澳门停泊,而粤海关监督也愿意躬身前往办理贸易事务,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早期的英葡关系。由于17世纪早期的英葡协定,英船前往中国的贸易都经由澳门,对华贸易则经由澳门葡人,1637年威德尔来华贸易即是如此。粤海关开设之后英船在一段时间里沿袭此做法。二是澳门的地理位置。澳门处在珠江口外,是来华贸易外商的第一站,要到达广州黄埔,非得经由澳门,这也为粤海关开设初期英船继续在澳门开展贸易提供了条件。三是澳门贸易的历史积累。葡萄牙人至清初已在澳门开展贸易近百年,明政府对澳门葡人的贸易管理为清政府提供了很多借鉴,某些习惯(比如官员赴澳办理贸易事宜)甚至沿袭了一段时间。这使得澳门在粤海关占有特殊的地位。粤海关“廨舍在广东外城五仙门内……又有行廨在香山县澳门,监督时出稽查则居之”。据金国平考证,澳门行署建立的时间要早于大关建立的时间,当在1684年12月间。这个结论进一步说明清初澳门的海外贸易基础优于广州。

由于当时澳门海外贸易基础的雄厚及澳门特殊的地理位置,清政府在开海初期至少有三次想把广州的海外贸易集中于澳门,但一次都没有成功。

第一次在粤海关设关的当年,即1685年。该年清政府拟将所有来华贸易的外国船只于澳门停泊,以免对广州城造成安全威胁,但葡萄牙人担心因此动摇了他们在对华贸易上的垄断地位。他们曾迫不及待地求见粤海关首任监督宜尔格图,声称:“澳门原设与西洋人居住,从无别类外国洋船入内混泊。”葡萄牙人表面上反对外国洋船停泊澳门,实际是想阻挠西方其他国家来华贸易。翌年,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据澳门夷目委黎多的请求,奏请朝廷准许其他国家商船移泊虎门或黄埔,并得到批准。

第二次在1717年。该年5月31日,康熙禁止了中国商船赴南洋贸易后,试图将中国的对外贸易集中到澳门,并在澳门征收全部进出口关税,不许外国船只去广州而只能在氹仔通商。于是,两广总督杨琳建议在氹仔修建一座炮台以保卫氹仔的船舶碇舶。但是,澳门葡人担心外国商贸集中澳门会给他们带来不幸和危险,故通过关系让清廷撤销了这一命令。

第三次在1732年至1737年。最初广东右翼镇总兵李维扬指出黄埔距离省城太近,外国商船“早晚操演铜铁大炮,省会之地,大非所宜,请饬令仍在虎门海口湾泊”。清廷对这个建议的回应有两类意见:一类认为黄埔外船应“仍旧照例在澳门海口拉青角地方与西洋澳夷船只一同湾泊……如此,则内地防范周密,夷船亦无漂泊之虞矣”;另一类认为外国商船不必全部移泊澳门,“查广东黄埔地方,虽云离省二十里,实有四十里之遥,湾泊外来洋人船只,自康熙二十四年间经前监督宜尔格图等议定奏准,迄今四十余年遵行罔替,相安无事”。争执的最终结果是无庸议。

可见,对于非葡籍外船是停泊于澳门还是黄埔曾有几十年的争议,在这段争议期,澳门同样是英船停泊和贸易的地点。至于史料中对外船停泊地点的记载,应结合时间和历史背景来认识。史料中常见的非葡籍西方外船“俱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听粤海关征税查货,并不到澳门湾泊”,使人们形成了一些过于单纯的看法,以至于低估了清前期澳门在非葡籍外商贸易中的地位。大量的史料提醒我们,在粤海关设立的最初几十年,英船都在澳门完成贸易,海关监督更亲自前往丈量征税,如1689年“防卫号”、1699年“麦士里菲尔德号”(Macelesfeld)、1703年“哈米尔顿号”(Alexander Hamilton)、1704年“斯特雷塞姆号”等。1707年和1718年也有相关记录。1724年,公司船“麦士里菲尔德号”在澳门的贸易也许是这种过渡时期的最后一次。尽管葡萄牙人反对将来华外船全部泊于澳门,但对间断的外船来访并不抱怨。(二)澳门在中英贸易中地位的确定

以上所述的这种情况在1732年似乎有所改变。6月20日,由英公司伦敦董事会派出4艘商船来到澳门附近。大班“特纳询问有关10%的问题,但似乎没有免除的希望。海关监督拒绝接见他,除非他的船只先开入黄埔。于是他命令船只开入”。该年海关监督不再接见船只未开进黄埔的英商大班,更不愿亲自到澳门丈量。根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其后也并没有英商在澳门完成贸易的记录。但这个事实似乎说明,随着开海贸易时间的拉长,越来越多的外船来到中国进行贸易,粤海关监督不再对外商采取以往的那种迫切的态度,以至于不会再带领商人前往澳门办理贸易事宜。

粤海关开设之初澳门的商业辐射作用不容忽视。诸如早期的行商,很多都是明末与葡萄牙人打交道者,早期的买办、通事都来自澳门。同样,在黄埔港被指定为非葡籍西方商船停泊地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澳门仍持续地开展对非葡籍西方商船的贸易,这虽不见于中国官方的记载,但在西文史料中屡见不鲜。梁嘉彬也注意到:“粤海关在澳门设有‘海关监督行台’及‘税馆’,其商牙、传译(按即通事)、买办,诸杂色人等多闽产,若工匠,若贩夫、店户则多粤人,纳租葡人,赁屋以居。外舶之来,以前明有先泊澳门,然后由舶举同县官盘验之例,清粤海关始设时亦因之;凡外舶须先由粤海关监督躬自或遣人自省城下澳盘验,然后始得引入省城,居停于十三行,会商买卖货价。”

应该说,清前期海外贸易中的若干制度和规定是逐步确立起来的,很难笼统论之。1744年澳门同知设立,澳门成为外船来华的第一道管理屏障,开往黄埔的外船在此接受巡查并分派引水。在1757年清政府将非葡籍西方贸易集中于广州一口,1759年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事》确定了澳门作为来华贸易外商住冬的场所,澳门在清前期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就此明确了下来。澳门此后只是澳门葡人的贸易场所,以至于英船在此贸易属于走私行为而被严厉禁止。1770年以后,对英国人而言,澳门仅仅是其贸易淡季“住冬”的场所,是一个生活气息浓厚的地方。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确立了大班常驻中国的制度,两年后澳门的英国公司商馆建立,负责处理贸易淡季的商业余留问题。从此直至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垄断业务终结,澳门都是英国在华商业的大后方,它与广州一样,成为早期中英关系开展的重要场所。

澳门地位确立后,英国人在澳门的商业活动日渐减少。根据资料显示,自18世纪30年代起,中英贸易的地点开始严格限于广州黄埔,昔日英商所习惯的经由澳门的中英贸易基本上不属于合法贸易。自此之后直至鸦片战争前,英商在澳门的商业活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当的商业活动,存在于清朝贸易制度的灰色地带,在英商与葡萄牙人或华商之间经营;另一类是走私贸易,主要是鸦片和人口买卖,由东印度公司来组织和策划。不论何种商业活动,都是对清朝既定贸易制度的轻视,而这首先要突破清政府自18世纪30年代形成的“西洋船只不能停泊澳门”的禁令。二、英船违规停泊澳门

严格地说,自18世纪30年代起英商便不能再入澳门贸易。1732年英商大班“特纳询问有关10%的问题……海关监督拒绝接见他,除非他的船只先开入黄埔。于是他命令船只开入”。这条史料意味着英船也可以在澳门贸易的过渡期结束了,同时标志着清初官方文书中屡屡出现的非葡籍西方外船“俱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听粤海关征税查货,并不到澳门湾泊”这一时期的真正到来。此后,英国货船停泊澳门不再为清政府所允许,清朝文书中也常可见到对澳门停泊船只严格限于澳门额船的记载:“查澳门所进夷船,除本澳发趁及吕宋、港脚、西洋三项,始准就澳贸易。”“查该口所进船只俱系澳门编列字号由本澳发趁,以及小吕宋、港脚船,始准在澳湾泊。”再后来为了加强对英人的防范,清政府对英国护货兵船在澳门的停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的最早规定当属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事》。清政府加强了对英人的防范,这使欧洲商人在华贸易的地点由原来约定俗成的以广州港为主转变为强制性的广州一口贸易,其中有关英国商船在澳门停泊的规定,包括夷商“销货归本后,依期随同原船回国”,“夷船进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这显示了清政府对英商的积极防范。英商贸易船只在法令规定上不得开往澳门湾泊贸易,但随着来华散商数量的增多,尤其是鸦片贸易的增长,英商货船违规停泊澳门的例子屡见不鲜。而清政府对货船停泊和修葺的规定,也在英国走私商人的侵略态势下逐渐处于被动、放松的境地。(一)清政府对英国船只停泊的规定

1. 清政府驱逐违规停泊澳门的英国货船

一般的非葡籍货船是不许到澳门贸易的,也不能在澳门停泊。对于这类货船,清朝基层政府一经发现即下令进行驱逐。但稽查不力的情况时有存在,以至于清政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

1781年12月27日,粤海关监督李质颖发出告示,严禁在澳商民艇户替英国呷吧、家噋(Glatton)二船买卖、运载货物。这两艘船均属违例停泊澳门者。前者“先因勾通澳夷,将船放空出口,驶入澳门湾泊,在彼置货回国希图避重就轻”,因其关税已着保商赔缴,粤海关令澳门理事官“查丈征钞”。后者则“只报下货一单,即请红牌出口。……私将该船驶入澳门境内,串通澳夷及土著民人发卖货物,又置买白铅等货物”。粤海关担心这种不遵法度、偷漏税收的行为将使“大关竟成虚设,国课必致大亏”,除令二英船完纳税钞外,还开谕澳夷,商民如敢勾通澳夷,违禁交易,定依例严办,决不宽贷。

1792年,两艘外船停泊在澳门外大井洋面,香山知县得知消息,谕令澳门理事官前往查明,并将此二船“押令进埔湾泊,报验输税,勿许逗留洋面”。但澳门葡人并未遵令,一个多月后也没有上报办理情况。

1798年2月18日,据引水报称:“有英吉利国船主摩连夷船一只,来至鸡颈洋面湾泊……据该船主称说:夷船原走本港地方贸易,因风不顺,飘压前来,船上并无货物。今欲上省,浼大班置货回国。……理合查开商梢、炮械禀赴。”

1804年,有一艘英商马见多的船只装载棉花等货,来到潭仔洋面湾泊,并进而在澳门起卸货物进行贸易。此前澳门引水就已对该船主声称“入澳进埔尚属未定”颇感不安,而该船在澳门基层政府追究此事期间已经将生米做成了熟饭,擅自进澳门卸货。随后广州海防军民府发出谕令,申明“该船既载有棉花等货来广,自应循例进埔,不得混淆……无论入澳进埔,例应丈量输钞”,并吩咐澳门理事官查明其税收情况以及进入澳门卸货的原因。

至1814年,英国小货船停泊澳门娘妈阁口似乎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该年因牵涉英美互争而停泊于这里的英国小船得到中方的保护,允许其在此停泊,“勿许进澳,亦未便押令出口”。

可见,英商违规停泊澳门卸货时而有之,清政府对此积极防范,但后来似乎管理有所放松。

2. 清政府对商船携带妇女和行李的规定“商船携带妇女和行李可以停泊南湾税口,经稽查后起卸上岸”这一规定的具体形成时间不详,但至少在1767年时,它还没有形成。该年,有英国商人巳哩时的船进入澳门水域,停泊氹仔鸡颈洋面一月有余,由于“外洋各国夷船,例应直驶入虎门湾泊,不容在澳停泊”,该船已被责令开往黄埔。此外,澳门关委要求理事官详细查明澳门葡人私自将英船上的妇女接到家中居住等事的原委。

1797年,一艘美国船“贝特西号”(Betsey)到达澳门,船上载有马克兰伦(M'Clannon)太太和她刚出生的女儿,以及一名女仆。此时两广总督吉庆声明他将不允许女性乘客登陆。经过四天的周旋,英商大班出面以行贿的方式使得女性可以在澳门登岸。

这条规定至1814年时已成熟。该年4月14日,英国船户哑唎山嘚唎经由澳门判事官眉额控告澳门南湾关口的巡役勒索规银。澳门军民府查核之后,在答复中指出,“缘外洋来广贸易夷船,例入黄埔办理,其船内货物,丝毫不得载入澳门,惟带来眷口及随带行李,准其载至南湾起卸,安顿夷楼,俟该船开行,仍载回国,其出入均例应报明南湾关口查验放行,以杜其夹带货物之弊,历久办理在案”;进而指出,该船“带有夷妇一口,及行李衣箱什物,用三板装载,违例直入澳内,又不报明该口查验,经该口人役查至,见其已经起卸司打夷馆,恐有夹带税货情弊,遂与理论……妄控属实,该口人役实无勒索规银给与收单之事,其三板已自行驶入澳内,并未湾泊南湾,更无从扣留眷口船只”。

3. 清政府对英国护货兵船停泊的规定

英国护货兵船只能停泊在虎门以外,这个规定大约形成于1809年,时因英国兵船开进澳门谋求登陆占领,在协助澳门葡人击退英军进攻后,两广总督百龄、广东巡抚韩葑议定的《酌筹民夷交易章程》对英国兵船的停泊地点作了严格的规定。该法令指出,护货兵船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等“内港”。1791年2月,英国皇家船只“豹号”(Leopard)和“泰晤士号”(Thames)到达澳门。指挥兵船的司令接受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们的劝告——他们确信兵船进入内河是违背中国法令的,并保证可以取得所需要的一切供应——就把船只停留在虎门以外。

对于英国兵船在澳门的停泊,清政府一方面严加防范,另一方面将其停泊地点严格限于澳门外的几处洋面。

1797年12月,3艘英吉利国兵船,湾泊在鸡颈洋面。清政府知悉后,下令让澳门理事官立即亲往该处,催令开行回国。

1807年2月6日,香山知县特别要求澳门委黎多组织英国护货船只驶入澳内:“查夷人兵船护送货物来粤,只许在澳外之鸡颈、零丁等洋面湾泊,听候货船出口,护送回国。勿许驶入澳内,滋生事端。”凡不符合规定的兵船停泊都要遭到清政府的盘查和驱逐。该年,有7艘英国兵船,驶至九澳洋面寄泊,香山知县要求澳门理事官查明原委。另据1810年的一份官方文件,英国护货兵船得以在“川鼻、交椅、零丁、鸡颈等洋面湾泊”。

1807年,根据澳门委黎多的报告,“英吉利国常有巡船,在洋内外侦探各处海港。……彼船只不照旧章,屡在附澳洋面游泊。遇有各国来广贸易夷船,私行盘诘。查英吉利国巡船护送商船来广,暂泊鸡颈洋面,俟伊国商船出口,仍护送回国。历来尚无滋事,应听其自行护送,但不许驶入内港,致有滋扰。现已飞饬该处文武严密查禁,违者押逐出境。其在外洋停泊,听其自便”。(二)清政府对英船在澳门修葺的规定

及至后来,澳门外洋成为外船的避风地。遭风外船常常请求清政府允许其在澳门修葺船只,因此,清政府对英船在澳门的修葺地点有明确的规定,在时间方面一般尽量催促,少则二十天,多则一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对英国货船的修葺地点要比兵船严格得多。清政府允许其在澳门外洋修船,但不得进入澳内。而英国货船则常常先入为主地开入澳内修葺,甚至将货物搬上岸,这些攻击性行为背后的实质极有可能是鸦片走私,但清政府往往从体恤的角度出发,并未深究。这使得清政府对英国货船修理地点的限制逐渐放松。

1. 法令规定商船可以在澳门潭仔洋面修葺,但不得入澳内修葺

1791年7月5日,广州海防营把总下谕理事官,令其速将湾泊潭仔进行修整、超逾期限的英国嫁呖船严押开行回国。该船属英国港脚商,据称欲往吕宋贸易,“不料被风漂压前来,船上并无货物”。该船获清政府批准,泊入潭仔洋面修整,限时二十天完成,因未按时完工开走而被基层官员催促。

1792年1月22日,有一艘英国挨哥律船,“装载海龙皮张”,“由新安汲水门海面驾进濠塾寄泊”,清政府批准它将海龙皮张交啵伦夷船先行转运回国,“将该夷船押令到澳,限日修葺完好,即行回国,勿许逗留”。

从史料可见,英国商船以船只修葺的理由停泊澳门潭仔洋面,是得到清政府的认可的,限期往往是二十天。1794年10月18日,停泊在潭仔的英国士波船引起了清政府的警觉。澳门同知责令澳门理事官“亲诣该夷船湾泊处所,小心防范,查明该船如无装载货物,并非来广贸易船只,立即驱逐开行回国”。

也有船只以寄信为名停泊鸡颈洋面。1797年1月15日,香山知县在办理一桩公案时提到英国换土嘛船,“那船并不装载货物,不过与本国夷人传递书信。本年十一月内奉祖家带有书信到来,船泊鸡颈洋面”。这艘船本身及其停泊地点显然并未引起清政府的怀疑。

2. 清政府默许英国商船开进澳内湾泊修葺

对于英国货船修葺地点的规定,可见1802年6月7日一则文书的说明。当时,“有英吉利国威林坚臣货船遇风飘回潭仔,复于初三日放入澳门妈祖阁前湾泊”。该船据称是“由黄埔开行回国,被风飘裂……不得已放入澳内,投明总兵官,起货修整,俟修好搬货回船开行”。香山知县对此指出,“查向来货船出口,或遇风浪冲坏船只,例应湾泊外洋修整,从无驶入澳内之事”,令其尽快报明开行日期。该船最后得以在澳内修理,由此可见,越出法令常规的事情时有发生。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1812年。该年7月26日,一艘据称从黄埔开出遭风的英国船驶入澳门南湾修葺。船主末士悲称,该船“雇佣华船牵带进口,被南湾口老将驾驶巡船拦截,索取使用,将牵揽割断,意欲船流撞烂抢夺”。在这件事情上,香山知县并未指责英船为何不开到澳门外洋修整,对该船在南湾修理持默许态度,只是针对澳门委黎多提出的裁撤南湾等关口巡船的建议进行批驳。随后的一艘港脚力加船在类似的情况下不但将船驶入澳门修整,而且请求清朝地方政府允许其“将货物起上澳门,暂为安放,俟赶紧修葺完固,即将货物下回本船回国”。该请求得到批准,对于该船“将货起上澳门司达夷馆暂行寄放”也并无异议,只是催问该船是否前面所报的船主是末士悲的英船,并要求该船不得“乘机滋弊”,“催令赶紧修复开行”。

这两个案例显示出清政府对英国商船在澳门内修葺由原来的不许逐渐变为默许,英商在这些事件中不断得寸进尺地破坏清朝基层政府对外船的管理制度。英商对清政府管理制度的破坏与鸦片走私关系密切,这类肆意践踏规章而被发现的船只往往是鸦片走私船。有时,清政府会在不经意间发现英国船只违规在澳门停泊并置货的情况。1805年1月20日,澳门基层官员得知,有一艘从澳门发出的英国船“马力时号”遇难,船员被搭救。这艘船“在澳门买有瓷器并紫花布货物,要往越南发卖”。因为英国船不能在澳门贸易,所以澳关委员就先入为主地以为这船应属澳门额船,因而质问委黎多:“查澳船并无马力时船,此船究系何项船只?既称前往越南贸易,何以又有寄往英吉利国文武书信?并因何存有嘉庆五年分船牌尚未缴销?至宋定荣称系香山县人氏,因何违例附搭夷船出洋?”随后的答复显得非常牵强,答复中称该船“系红毛公司洋船,有在省城之大、二、三班令这一只船到安南,有书信带给安南国王,因安南国有人欠小西洋马达拉斯带地方夷人货银……其余无从查询”。至于澳门地方政府提出的为何华人违例登船以及为何往年船牌仍未缴销问题则不清楚。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大胆推测,该船应属走私船。理由有四:其一,该船违例在澳门贸易;其二,华人违例附搭外船;其三,保存往年的船牌意图遮掩其非法性;其四,该船冒充公司船欲给人以正规的形象。

英国鸦片船有时伪装成送信船只湾泊澳门外洋。1798年6月5日,有一艘英国船,“船主乜见,来之鸡颈洋面湾泊。据该船主声称,系在本国捷驶前来送信与该国大班,船上并无货物”。此船引起澳门地方政府的警觉,一方面要求英商大班“迅速驱逐”,另一方面要求澳门理事官“迅即查禁澳夷,不得私行驾驶三板与该船商往来滋弊”。

3. 护货兵船不得入澳只能在外洋修葺

对于英国兵船的修葺,清政府的约束正如对商船一样,要求到外洋湾泊。但兵船显然不似商船那样因工于逐利而逐渐破坏清朝的管理规定,因而这方面的问题也相对单纯。1813年12月8日,有一艘英国巡船,停泊于澳门娘妈阁,欲驶入澳内修整。地方官员以“与定例不符”为由,要求该船“务须遵照定例,如有坏烂,即便驶出澳外修整,不得湾泊澳内”。娘妈阁处在澳门内外港的交界处,英商在此处泊船显然不被允许。

由上可知,英国船只在澳门停泊的问题是一个与清政府海外贸易管理的逐步完备和日益被动相关的问题。其间既有法令本身的局限,又有监管的不力,也体现出清朝贸易制度与执行之间的巨大空隙。三、英商在澳门的各类生意

尽管从18世纪30年代以后直至1834年,清政府只允许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经由行商进行贸易,澳门则作为英商贸易淡季清理余留事务和居住的场所,但随着越来越多散商的到来以及公司职员为了营利而参与私人业务,澳门事实上也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英商贸易。(一)英商在澳门的正当商业活动

1750年,广东当局通知澳葡当局,放松禁令,准许经中国官府批准的外商在澳门“住冬”。从该年起,英商在广州贸易完毕后如不随船回国,则移居澳门。这时公司大班尚未形成常驻广州的制度,定居澳门的英商数量很少。1760年,清政府批准了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事》,明确规定“夷人”不能居住广州,但可以居住澳门,于是澳门成为英国商人的重要居住地。一般认为,第一位在澳门居住的客商是英国人罗伯特·杰克逊,时间为1764年。但从目前中英关系的一些资料来看,英国人在澳门赁房居住的时间应该远早于此。章文钦认为:“据东波塔档案所载,其居澳实际年代较此还早。1754年已有在省英商赴澳清账向粤海关监督请照之事。”至1770年,董事部令大班不再随船来往,而是常驻中国,居澳英商人数才开始增多。同时由于散商的逐年加入,人数逐渐可观。

英国东印度公司澳门商馆正式建立于1772年。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特别代表处以年租450银元迁入南湾安东尼奥·若瑟·达·高士德(Antonio Jozeda Costa)的一座宽敞住宅”。但根据澳门葡萄牙人的要求,“该房子从里到外看不出一点商业特征。所有面对着澳门总督府南湾的房子都不允许显示出商业标志。这是葡萄牙法律和英国东印度公司达成的极少几项协议之一”。其旧址,即在南湾沿岸,从现在的“公教福利社”社址,至十六柱(慈幼中学)止,都属于其范围。十六柱宽敞、牢固,有相连的庭院、花园和茂密的树林。

尽管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澳门有商馆,但该商馆并不在澳门经营新的商业,而只是办理广州贸易的善后事务,其人员也从广州商馆中择取。这是18世纪中期以后,非葡籍对外贸易集中在广州后,英商为迎合清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逐渐形成的惯例。澳门对英国而言,仅仅是住冬和办理贸易善后事务的场所,但这并不排除有时候,公司中的低级职员在澳门从事一些公司之外的私人业务。“英国东印度公司资深职员一般不愿意通过澳门做生意,而其他公司职员、个体商户和该公司年轻职员却并非如此。许多葡萄牙人乐意充当他们的代理人。”可见公司在澳门虽没有直接的贸易,但仍有英商与当地人的贸易存在。有时候,东印度公司为了和澳门葡萄牙政府打交道,也会雇用葡萄牙律师。19世纪初的相关记载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议事厅办公室,(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托马斯遇到了葡萄牙律师贺南迪斯(Hernandez),公司雇用他处理在澳门的交易和财产”。

公司职员的这种私人业务是散商业务的一部分。他们与英国散商合作,在澳门经营各项贸易。虽然早期公司严禁未经许可的英国散商来华,但散商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垄断的缝隙中生存了下来。散商的正当贸易商品有钟表、棉花等。这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英商科克斯。其父“约翰·科克斯因无力偿还拖欠广州商人的巨额债款而宣告破产,并在困境中死去。其子科克斯接受债主忠告,向伦敦英国东印度公司申请前往中国逗留三年以出售所有的钟表得到了批准。1781年1月27日他抵达广州,其他独立经商者也效仿至广州,但遭到驱逐。他发现一个叫约翰·里德的苏格兰人已于1779年先到,里德在孟加拉该公司当海员时就注意到对华贸易的重要性。公司‘首脑’们看中他而委以重任。贸易结束后,科克斯到澳门定居,他的担保人若奥·德·卡尔瓦略也刚从加尔各答来此……科克斯同里德1782年在澳门合开科克斯—里德公司,不久,丹尼尔·比尔也并股”。

科克斯—里德公司后改为比尔·里德公司(Beal,Reid & Co.),另有歇克(Shank)合伙。后来丹尼尔·比尔其弟托马斯·比尔也在行中经营,他于1817年因债务问题退出后,公司改为歇克·比尔行(Shank,Beal & Co.)。歇克故后随着合伙人的变换,称查理·麦尼克行,最终在1832年发展为查颠·马地臣行,即后来英国著名的怡和洋行。科克斯—里德公司在后来的演变过程中曾长期以鸦片贸易为大宗贸易,而鸦片贸易并不被中国政府许可,可见英国散商在澳门的正当生意是非常有限的。

英商有时也把自己的船卖给澳门葡商以充当额船之用,如1794年4月26日,有两艘送信的英国贡船在澳门修整,据称已经卖给澳门葡人,但澳门方面又不按额船顶补手续办理,于是香山县丞责令澳门理事官:“即便查明前项英吉利国随贡来船二只,是何名号,是否系澳夷买受?如果恃蛮不肯输钞,立即驱逐开行回国,毋许停留澳内滋生事端。”但这种英葡之间的船只买卖业务并不多见。英商很多时候直接租用葡萄牙人的额船,但多是用来经营鸦片贸易。此处不多展开。

英商在澳门期间要租住葡人的房子,这后来成为澳门葡人商业不景气时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如前所述,东印度公司在澳门的商馆就租自澳门葡人,而澳门方面也曾以限制房屋租赁的形式排挤前往澳门居住的英国散商及美国等外国商人。英国人也认为,自己“各方面为澳门做着有利的事,如高额的房租和税收”。1832年,澳门议事会全年开支不少于15万两白银;外国人在澳门租赁房屋费用超过3万元。(二)英商在澳门的鸦片走私活动

英商在澳门的鸦片走私主要集中于18世纪后半期到1815年,此后英商的鸦片走私中心先后转移到黄埔和伶仃,而澳门的鸦片走私由于清政府管制的加强逐渐衰落。英商在澳门的鸦片走私经历了与葡萄牙人合作和竞争的双重变奏。

1. 英葡合作走私鸦片

1725年,为了限制葡人来华数量的增长以及华人人口的外流,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限定澳门贸易船只数量为25艘,是为“额船”。由于额船管理的重点在船只数量(固定为25艘)和对船上人员的盘查上(不许偷载中国人出洋及夹带多余的西洋人入口),对货物管理的重视显得不足,这导致澳门葡人利用额船管理的漏洞经营起鸦片走私。早期从事鸦片走私的澳门葡商由于资金的短缺,常常与英商等联合经营。1770年7月4日,在澳门富商坎博斯(Vicentede Campos)担保下允许卸船的货物,最终查实为英国人所有。1799年1月,澳门富商马沙度(Joaquim Carneirode Machado)被人指控,称其将“玫瑰圣母号”(Nossa Senhora do Rosário)船的护照让给一艘英国船使用。后经过一场辩论证明指控属实,但该英国船还是以澳门葡人的额船护照进行了航行。

英商常常租用澳门额船进行走私贸易。1776年5月17日,吉马良斯(D.Alexandre da Silva Pedrosa Guimarães)主教建议允许外国人租用澳门的船只把鸦片和其他一切货物运进澳门。此后,随着外国商人人数的不断增加,澳门的商业市场发生了变化。亚美尼亚商人和英国私商的商品充斥澳门市场,亚美尼亚商人、英国私商和葡商结有盟约,只要他们以合法葡商的名义掩盖交易,就可以销售自己的货品。而他们带来的越来越多的鸦片,对澳门的鸦片专卖权构成了威胁。吉马良斯主教曾提出驱逐外国人、恢复原来的鸦片垄断,以保障澳商的利益的建议。然而,他的建议很难得到执行。Arquivos de Macau,,Vol.4,pp.204-210,214-215.

除了提供资金和借用额船护照这两种形式的合作外,英商和葡商在澳门鸦片走私方面还有一种合作形式,即租用澳门小船运输走私货物。由于澳门内港水浅,货物大船无法直接停泊,必须先泊于外港,再用澳门小船将货物泊入内港,因而英国鸦片走私船往往要租用澳门小船运输走私货物。如1766年7月,澳门税馆的中国官员查获一起荷兰与英国船长通过来自澳门的舢板走私钟表与其他货物到广州的案件。

1802年4月12日,葡萄牙国王授予澳门居民进口鸦片专利权,并同意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在澳门贮存及销售鸦片,但规定必须聘用葡萄牙商人为代理人,由葡商在销售中获取佣金,并向政府汇报销售情况,以便从中课税。据称:当时的公班土在澳门一箱可卖到560~590元。于是,澳门土生商人阿美达(Januário Agostinho de Almeida)、巴洛斯(Manuel Barros)和巴莱托(Bartolomeu Barreto)先后成为英商在澳门的鸦片销售代理。1814年前后,托马斯·比尔因与澳门葡萄牙大法官阿里阿加(Miguelo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合伙经营鸦片生意而陷入巨额的债务纠纷。

2. 英葡在鸦片走私中的竞争

18世纪末至19世纪早期,澳葡政府对英商日益扩大的鸦片走私活动推行限制政策。1793年,澳门总督要求停泊于燕子湾的英国鸦片船驶入内河丈量并交纳港口税,这迫使英人前往黄埔建立鸦片走私基地。但由于中国政府的禁烟措施,英商又不得不把鸦片转运回澳门,在澳门储运,再运到黄埔。澳门方面则坚持任何他国商人在澳门经营鸦片贸易只能由葡萄牙商人代理,规定他国商人贩运鸦片前来中国只能通过葡萄牙商船转运,在澳门卸货。此外,为确保鸦片走私顺利进行,澳葡政府专门设置了一项“贪污基金”。1815年,每箱鸦片须交40元基金,该年澳葡政府的“贪污基金”收入达10万元,以支付中国鸦片掮客的佣金和官吏的规例费。针对澳葡政府的这种限制,在华英商与之展开了积极的竞争。至1819年11月,由于鸦片越来越严厉地为中国政府所禁止,为维护澳门作为走私基地的长期性,澳门总督向公司委员会提出了一些改变鸦片贸易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英葡两方在鸦片贸易方面进行合作,以求双方在鸦片产地协商价格中实现独占,要求公司每年在澳门海关缴纳一万两鸦片税以补偿澳门所承担的走私风险。但英商对此仅嘲笑葡萄牙人的自负而已,他们已决计将鸦片贸易转移到黄埔或伶仃。随着中国政府的禁烟活动,澳门这个最早的鸦片走私基地让位于伶仃洋上的英国趸船,英商在鸦片走私方面的利润远远超过了澳门葡人。

有时澳葡政府迫于中国法令,在形式上配合中国政府对英商鸦片走私活动进行稽查。如1831年7月1日,公司的快艇驶入澳门港口,没有下锚,即被炮台喝令停止。一名葡萄牙官员和军官上船,给一个葡萄牙仆人戴上锁链,将其逮捕了。此举是因公司快艇在不久前,曾从伶仃走私两箱鸦片来澳门。三星期后,英商波伊德(Alexander P.Boyd)的小艇又发生了同样的事件,艇上的一个印度雇佣兵被逮捕,澳门总督坚持葡萄牙当局有权建立他们的法律与规章,该雇佣兵两天后被释放。1837年5月,英商在广州与澳门之间的固定客船开始参与鸦片走私,于是广东政府开始禁止欧洲客船进入内河。与此同时,澳门葡萄牙政府也接到了广东政府的命令,迫于压力,他们向英商发出告示,决定对除英国商务监督机构的快艇之外的任何行走于广州与澳门之间的快艇进行稽查登记,以协助杜绝班船及其他快艇走私鸦片。

3. 从托马斯·比尔看英商在澳门的鸦片生意

澳门是很多英国鸦片商的栖居之地,但最值得一书的是经历了澳门鸦片生意盛极而衰、其本人的生命也与此息息相关的鸦片商人托马斯·比尔。其兄丹尼尔·比尔曾是东印度公司职员,后加入科克斯—里德行,并改行号为比尔·里德公司。在那个散商来华受到公司排挤的年代,丹尼尔·比尔脱离东印度公司后,于1787年设法搞到了一纸普鲁士领事的委任书,从而得以继续留在中国经商。托马斯·比尔来华时间也很早,“是在中国最老的外国侨民,在1785年之前已经来到中国”。1790年东印度公司的统计簿册中记录了他的名字;1796年,他的头衔是普鲁士领事秘书,与其兄一起经营鸦片业务。两年后其兄离开,他即接替了普鲁士领事的头衔及其兄的商业。比尔从事的鸦片生意原本顺利,但由于1813年和葡萄牙大法官阿里阿加的合伙经营以及随后双方的债务问题而陷入困境。该年比尔洋行提供了资金86.7万西班牙元,而鸦片实际交易则由阿里阿加经营,盈亏双方均分。

托马斯·比尔鸦片生意的失败,与朱梅官鸦片案后清政府颁布的《查禁鸦片烟章程》有关。1815年,两广总督蒋攸銛为杜绝澳门的鸦片走私调整了额船货物管理的措施,由原来的报单而不查验改为查验后方许卸货。他看到了当时澳门鸦片走私首要根源在于额船管理的漏洞,于是指出,查禁鸦片的第一步措施就是“西洋货船到澳门时,自应按船查验,杜绝来源”。“俟后西洋船运货到澳,先令将所贩各货,开单报明海关,逐件查验后,始准卸载。仍俟售货物纳饷,以符旧例而绝弊端。”此前只要求澳门理事官将额船货物清单开列交海关,海关并不查验船货。该年情况有变,由于鸦片走私严重,澳门理事官已不足为信,由中国海关介入检查。同时,严厉打击了朱梅官等二十名澳门鸦片商人,致使澳门的鸦片市场跌入低谷,澳门葡人借机出台了保护性措施,“凡属外国人财产的鸦片,输入本市者,一律禁止,除非委托此处已有的代理商办理”。

在此背景之下,澳门的鸦片生意大受影响,托马斯·比尔的债务随即浮出水面。这笔债务是一宗三角债,而比尔是最终的受害者。1814年11月,托马斯·比尔向东印度公司大班要求签发80万元的汇票,暂缓缴款,而以900箱鸦片作担保。但由于澳门鸦片贸易受到中国政府的打击以及土耳其和马尔瓦鸦片的竞争,澳门原来的鸦片贩子面临亏损。比尔原本应在1815年春天还清的款项,到了该年9月1日,只还了包括利息在内的420 000元,延期到1816年底才付清余下的402 485元,并以分存在七家堆栈的鸦片340箱作为抵押。但到期比尔仍然无法清账,只好逃跑并躲藏起来。

造成比尔债务的第三方是鸦片生意的合伙人葡萄牙大法官阿里阿加,他欠下比尔巨额鸦片货款,却拒不承认。东印度公司由于和比尔的债务纠纷追查他的资产,发现了这宗债务。他们合伙经营鸦片,比尔是预付货款者,双方盈亏均分。资料显示,1817年6月30日,阿里阿加欠比尔的债款不少于178万元,还必须加上1814年1月以后这笔款项的利息。但阿里阿加从未承认他欠比尔的债务数额。这些钱都花在给里约热内卢王室赠送礼物及他自己在澳门的奢侈生活上。由于阿里阿加本身就是大法官,还任澳门海关关长和财政官,没有哪个人有足够的勇气去控告这位澳门法官。最后的调解办法是,100万元分五年偿还,由圣若泽男爵(Baronde St.Jozéde Porto Alegré)付445 000元,阿里阿加付225 000元,其差额由出售接管财产来平衡。

这宗三角债最终的偿还很不顺利。由于主要债权人之一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因此公司特别派精通葡萄牙语的莫洛尼(James Molony)负责清理公司账务,另派罗巴兹(James Thomas Robarts)和马格尼亚克(Charles Magiac)代表非葡萄牙人的债权人。根据东印度公司的估计,比尔“于1818年1月2日付还委员会70 178元,这是保证在1816年10月付还150 000元款项的余额。经过这次付还后,公司只是与其他人的一个共同债权人,它的优点是持有代表作为附带抵押的鸦片存货的一些凭证”。而阿里阿加欠比尔的债款则一再被减低,1818年“减为应付150 000元。1818年1月付50 000元,1819年1月付100 000元。……经过这一减低,债权人同意付还45%了结他们的债权”。在此基础上,比尔再将其中部分款项转还给东印度公司。在债权人一再让步的情况下,比尔财产的清理仍遇到障碍。上述安排好的阿里阿加和圣若泽男爵所付的款项未见施行,东印度公司试图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但最终破裂。

这项债务的调解无效使比尔从此处于一种狼狈的窘境中。这件事在澳门侨民中的影响是很大的,美国商人亨特用充满尊敬和同情的笔触回忆了比尔的为人及其最后的日子:“当我在1825年到达广州时,人们正在谈论这些事。这些事件的结果使比尔失去了他原先想赖以退休的大笔财产……”他的债权人都很同情他,许多人愿意向他提供帮助,包括亨特,他曾经“把一张向旗昌洋行买办支取600元的汇票交给他……向他保证,如果还有什么事需要帮忙的,请他千万不要客气”。比尔最终在澳门汤狗环海边自杀,此前曾以含蓄的方式专门请几个中国穷人埋葬他的尸体,并预先付了4元的劳务费。这些点点滴滴的记录显示了比尔不光是一个因狂热投机鸦片而导致破产的英国商人,还是一个被合伙人侵吞了财产的无助者,也是一个在澳门的西方社团中受人尊敬的英国老式绅士。

致使他绝望自杀的是生前欠下各往来公司的11.2万澳门元巨额债务,他在遗书中请求得到上帝、家人、朋友的宽恕。1841年1月14日,他被移往基督教旧坟场下葬。他曾在加尔各答投机彩票而破产,于1781年抵达澳门,后因从事鸦片交易而致富。他那幢位于医院街(Ruado Hospital,今白马行街)的住宅,因有奇异珍贵的植物而闻名于远东。他的个人图书馆也颇有名气。他精心设计的鸟舍和花园,为他带来了相当大的声誉。

比尔的债务问题在民众中自有公论。1823年3月13日,《中国之蜂》自创刊以后,就一直将矛头指向旧势力的代表人物阿里阿加,特别是对他个人的品行进行了揭露。1822年6月28日召开的市政会议上,阿里阿加为自己作了长篇的辩护演讲。辩护词中流露出的与民众对立的情绪,很快激怒了澳门市民,他们不断写信、写文章对阿里阿加进行批判和揭露。其中罗列了大量阿里阿加欺骗和拖欠债权人及合伙人货款的情况,包括与比尔合伙贩卖鸦片的事,指出其在生意失败后,依仗权势拒不偿还合伙人比尔的上百万元货款,致使比尔为了躲债而被迫出逃,债权人为了索回欠款只得请葡英政府出面干涉。此事被揭露出来后,阿里阿加声名狼藉。

上述托马斯·比尔的债务纠纷可以反映出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散商和澳门葡萄牙商人在鸦片贸易中相互利用、勾结的一面。总体上,英商在澳门的商务活动多在清政府未许可的范围内,除了鸦片贸易,英商还经由澳门转运和贩卖中国人口。这项贸易早在16世纪葡萄牙殖民者东来之时即存在,中国政府曾对之长期持警惕态度。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前期参与这项贸易,初期是以“契约华工”的形式将华工运送到槟榔屿、特立尼达和圣赫勒拿岛等英国新侵占的殖民地,后来则勾结中国的人贩子,用诡计掠买人口,贻害深远。

第二节 法定的住冬地——英商在澳门的居住与生活状况

一、清政府和澳门葡萄牙政府对居澳英商的管理

1750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两位主席受命留下以便在冬季办理前往孟买商船的货物;也在该年,广东当局通知澳葡政府,放松禁令,准许经中国官府批准的外商在澳门“住冬”。“住冬”随后在1760年制度化,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事》明确规定“夷人”贸易季节过后,不得居住广州,“即有行欠未清,亦应在澳门居住,将货物交行代售,下年顺搭回国”。这时英商在贸易淡季居住澳门的情况并不罕见,但仍未形成稳定的规模。到了177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令大班不再随船来往,而是常驻中国,居澳英商人数开始稳定,同时由于散商的逐年加入,人数逐渐可观。英国人与其他在澳门居住的欧洲商人一起,构成了除澳门葡人之外的另一个外国人群体。

英商在贸易淡季居住澳门期间,除了要受广州制度的约束和本国权力机构的管理,还要直接面对两类人:一类是澳门的中国政府官员,另一类是澳门的葡萄牙人。清朝于1730年设香山县丞专管澳门事务,此前澳门“民夷事务”一直由香山知县兼管,后又于1744年设驻扎于前山专理海防并兼管澳门事务的广州海防军民同知,一方面弹压“诸夷”,另一方面处理内地民人与外人之间的纠纷和刑事案件。因此,在澳门城内居住的包括英商在内的欧洲商人,首先要服从中国政府的管制。此外,由于澳门葡人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就已获得居住澳门的权利,其后更修筑城墙进行自治,城内外商需遵守澳门政府的法律,在澳门住冬的欧洲商人实际上处于多边关系和多重管理之下。(一)清政府对居澳英商的管理

负责管理澳门事务的中国官员主要有三级:一是广州海防军民同知,即澳门同知,专管海防,兼管澳务;二是香山知县,为兼管;三是香山县丞,即澳门左堂,专管澳门“民夷事务”。19世纪初期,就对澳门事务管理方面而言,这三级并无严格分工,只有级别的差异,亦即在低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高级申诉。在三级中国政府之下,澳门葡萄牙政府的理事官常要负起实际责任,他要接受中国政府的命令参与对英商的管理事务。从档案中香山县丞等中国官员给澳门理事官的谕令来看,澳门葡萄牙政府要按照清政府的命令去完成各项派发任务。根据《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可知,这一时期澳门中国政府对英商的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日常管理;另一类是非常规性管理或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

1. 经由澳门葡人对英商的日常管理

其一是中英之间甚至英葡之间刑事案件的审讯。英商居住澳门期间,若与当地华人或葡萄牙人发生纠纷,澳门的清朝地方政府要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凡涉及澳门城内的英商和华人的相关问题都要通过澳门理事官取证或办理。东波塔档案第1389~1399、1402~1404、1406~1407件都属这类内容。比如第1391件“香山县丞吴兆晋为饬传何亚连等质询英商氹林文(James Drummond)家失窃案下理事官谕”就是明显的中英间刑事案件,香山县丞责成澳门葡萄牙理事官查清如下问题:“案据该夷目禀送梁清汉窝贼偷窃夷商氹林文家衣物,经何亚连等知觉跟追,拿获贼匪二人交陈亚泰纵放等情前来……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立将何亚连、何亚胜即交来差代赴本分县,以凭质讯追给额,勿得迟违。”而第1407件“香山知县马德滋为饬查西洋兵罢畏知等戳死英国水手亟力事行判事官眉额札”则属英葡之间的刑事案件,清政府驻澳官员同样命令葡萄牙理事官将案件办理情况“限三日内禀报本县,以凭详办,毋稍稽延”。

其二是英商来往澳门与广州的牌照发放以及往返事宜。居住澳门的英商如要回广州,要先向澳门同知申请贸易牌照。但由于英商不能直接与中国官员交接,故此要通过澳门理事官向澳门同知提出申请,签署好的牌照也仍交澳门理事官转给英商。东波塔档案第1414~1421件即属此类内容。如第1418件“澳门同知韦协中为给发英商波朗等上省贸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就是典型的发放往来牌照管理,经澳门同知签发好的牌照由葡萄牙理事官转发给居住澳门的英商:“据该夷目(委黎多)禀称,现据英吉利国夷商波朗说称,前经遵例来澳居住,兹欲携同夷商亚里云等上省料理贸易事务,浼多代为禀请给照上省。理合禀恳批照……为此,牌仰该夷目,立将发来牌照一纸,转发该夷商等收执,前往省城,投行料理贸易事务。”

其三是对英商贸易事务的管理。由于英商在18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便不能再到澳门贸易,遇有违规入澳贸易者,澳门清朝政府总是谕令澳门委黎多代为驱逐英商或传达信息,东波塔档案第1454~1461件都属于这类内容。比如第1457件“香山知县金毓奇为饬查英商马见多船入澳事下理事官谕”,由于英商马见多船违规入澳,香山知县要求澳门委黎多“立刻查明,七月二十九日英吉利国夷商英商马见多货船因何放入澳内?澳夷与他买受,究系买受船只,抑或买受货物?曾否报明关口?逐一确差明白,即日据实禀复本县,以凭察夺。毋得含混。特谕”。

2. 经由澳门葡人对英商的非常规性管理

在英商居住澳门期间,有时会出现一些偶发性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澳门的中国基层政府同样仰赖于澳门葡人政府。这种情况同样可根据史料展示其大致。

其一是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使团来华期间,清朝基层政府要求澳门葡人做好对英人的接待及防范等各项工作。东波塔档案第1422~1438件都属于这类,其防范内容包括对贡船情况的了解、对贡船身份的确认、对民人与贡船私自交接的防范、要求澳门葡人准备好英使寄宿的房屋以及不得擅自接待从北京南返的英使等,如第1424件“署香山县丞丁为饬查原英国随贡来船二只是否澳蕃买受事行理事官牌”。

其二是1802年英人图占澳门期间为防范英人而施行的相关措施。该年英人借口保护澳门而强行登陆,实则欲取代葡萄牙在澳门的地位。澳门葡人为取得清政府的保护、清政府为驱逐英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构成了双方往来函件的主要内容,详情可参见东波塔档案第1439~1453件。如第1439件“理事官为英国兵丁欲图上岸占据澳门事呈香山县丞禀”,“有英吉利国船四只,来泊零丁洋面。于是月二十一日,该英吉利兵船总兵官三名,未知是何姓名,坐三板来澳……伊等阳称上岸保护,实欲占据澳门之意……惟有仰恳县台?始保护,勿许伊国兵丁上岸,俾得平安,感同再造”。

其三是在英船遭风遇盗情况下对英船的体恤和相关管理,也往往通过澳门理事官来督办。东波塔档案第1462~1480件属于这类内容。如第1480件“署香山知县郑承雯为饬催令港脚力加船赶紧修好开行事行理事官札”,在英船原不准开入澳门湾泊的情况下,有一艘从黄埔开出的港脚船因遭风而不得不入澳门修整,此类情况基层政府往往网开一面,但督促其修好后立即开行:“札到该夷目……即催令该夷船赶紧修好开行,飞禀本县,以凭转报。”

其四是对英国兵船违规停泊进行弹压。按照规定,英国兵船不得入澳停泊,凡不符合规定停泊的兵船都要遭到清政府的盘查和驱逐。东波塔档案第1481~1492件属于这类内容。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清政府主要是通过澳门葡人实现对英商的管理,香山县丞等总是发令给澳门夷目委黎多等令其执行命令、管理英商,有时这类管理也通过告示的形式张贴出来,令英商遵守。

3. 经由粤海关和行商对居澳英商的管理

英商有事还可以向清政府提出申诉,其递交的禀帖需由行商转递,具体的规定是,普通商业事件交海关监督,普通民事交澳门同知、香山知县和澳门左堂,不得错投。广州的行商制度也渗透到居澳英商的管理之中,这主要是因为行商亦官亦商包揽广州海外贸易的特殊身份。如前所述,清朝开海之初的二三十年间英船经常在澳门开展贸易,行商也随粤海关监督从广州来到澳门办理贸易事务。随着非葡籍外船贸易地点逐渐局限在广州以及行商制度的完善,行商虽然不到澳门办理与英商的贸易事务,但仍要承担对住澳英商的担保和部分管理职责。如1802年英商图占澳门时,清政府即要求行商前往澳门劝说大班即日进省,以避免英国兵船与英商勾结占据澳门:“即于次日传洋商潘致祥等,谕令即日赴澳,带同大班进省。洋商回称,大班定于初九日自澳起身,十一二准可到省,英吉利并无谋占澳门之意,商人情愿出具甘结等语。”从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到澳门住冬的英商往往与广州行商保持密切联系,这些关系也保证了行商作为参与对外事务的重要责任人对英商的管理。如《达衷集》所录刘章官致英商末氏哈书,这是一个典型的行商奉粤海关之命对居住澳门的英商进行管理的案例,书中称:“别来许久,时切怀思。遥想到澳以来,福祉定多吉兆,欣慰之至。前蒙命查抄船规例两项,兹将一二三等船钞并规礼银两开销款项,一并排列清单寄来,祈为查收。倘有船只来澳,公司有好喜信,望即寄知,是祷。闻今年船只来到甚早,想驾来省亦早。统俟面晤时再谈一切。奉兹数行,以候日安。此上。末氏哈文几。弟刘章官顿。二十三日。船钞例:一等船十六丈以上,作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乘得十八丈,该钞银一千一百二十两。二等船……以上四款共支银一千八百一十三两五钱。”

除却上述经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对英商实行的管理,清政府有时也根据中英交涉的相关问题转而加强对澳门华人的管理。这时澳门基层政府往往以告示的形式转发上级的命令,而并不经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办理。“1828年8月1日,广东总督颁布告示,严令设在南湾(Praia Grande)的税馆和搬运工向那些携带物品上、下岸的英国人敲诈钱物,否则严惩不贷。8月29日,广东总督再次颁布告示,禁止外国人携带物品下岸,除非此前向设在南湾的税馆作申报。此命令是对8月1日告示的补充。9月11日,广东总督继8月29日告示之后又颁布命令,禁止舟、艇主在外国人未向税馆申报物品种类、数量之前,为外国人装卸货物。9月21日,广东总督通过告示,处理英国‘史密斯号’船主普洛登(也作部楼顿)的投诉,普称税馆指控他企图逃避申报在澳门所卸货物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请总督下令调查以澄清真相。”

又如1832年10月12日香山县丞发布告示,禁止中国妇女到欧洲人家中帮佣。关于外商乘坐轿子一事,在广州是不被允许的,而在澳门则被置之不理。然而一旦有来自广州的命令,香山县丞立即严格执行。1833年8月17日,左堂颁发告示:“接奉上宪谕令,雇用本国民人为外夷贱役,久为厉禁。目前澳门夷人每年乘坐夷轿,皆以夷奴肩负。惟澳门仍见有民人充轿夫者,实属违例。”其他如1834年“律劳卑事件”期间,为配合广东政府的行动,澳门同知出示禁令“严禁阖澳军民商贾人等私与英人贸易交接”。

而在突发事件时期,如有涉及中英之间的敏感问题,澳门基层政府也会直接派出差役干预英国人的不法活动,而不再经由澳门理事官或仅仅张贴告示。如东印度公司澳门印刷所在印刷马礼逊的《华英字典》期间,有民众向香山县丞告发此事,于是1817年2月10日,中国差役闯入印刷所,逮捕了一名厨师,同时带走了一些中文伙子、印刷样张与刀叉、衣服等物。

4. 英商与澳门清朝官员的往来

根据史料,英商居澳期间与当地中方官员也有往来。

1814年8月20日,澳门左堂往见马礼逊并通知他,府院下令禁止“本地人替外国人做工的非法行为”。这是左堂作为友好的关照,事实上并未对广州或澳门的英国商馆施行这一禁令,但要求在澳门改信宗教的中国人交出礼金。

1829—1831年英国人连续在澳门举办了三届马会,每届都邀请了澳门左堂参加,而澳门左堂有时虽接到邀请函却并没有到场。

1831年,公司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写道:“自从我们居住澳门起,并没有忽略与地方官员培植礼尚往来的机会。有几个地方官员曾经有礼貌地来拜访主席。”

1832年5月14日,德庇时夫妇因有中国官员的来访而耽误了和欧洲人社团一起乘船到湾仔(Lappa,即对面山)举办娱乐活动(Party)的时间。等待他们的人开玩笑以消磨时间,洛夫人说:“我希望德庇时先生快点向中国官员说‘告辞’(Congé)或‘再会’(Adieu),免得让我们等。”从这里可以看出,英商在澳门居住期间经常与当地中国官员来往。按级别来看,与德庇时夫妇来往的中国官员应当为澳门左堂。1834年,首任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和两广总督卢坤在交涉中曾涉及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清朝官员是否和英商有交往,卢坤对此断然否认,而律劳卑则举出很多交往的例子,双方互不相让。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卢坤所否认的乃是规则上的,律劳卑所列举的则是事实上的,因而各自为自己的做法找到了依据,也为双方的正常对话设置了障碍。

此外,英商在澳门期间与当地华人也有一些来往活动。这些来往中包括偶然性冲突和敌对性事件,如1821年居住澳门的德庇时在骑马回家的路上遭到华人袭击,随后史密斯等几人被华人殴致重伤,英人住宅的门窗也被打破。英商指出已多次遭遇此类袭击。1828年和1832年也见到此类恶性事件,这应当是因英商在澳门赛马修筑道路致使华人认为破坏“风水”而引起的矛盾冲突。1831年英商的报纸上刊载了英商与当地华人关系紧张的消息:澳门的乡绅经常在神庙开会商讨对付外国人事宜。在英商居澳期间,与当地华人的关系也有建立在人道主义立场上的温情脉脉的一面,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医生加律治(Thomas R.Colledge,也有些中文史料称其为“郭雷枢”)1827—1832年在澳门为中国穷人开设免费的眼科医院,医好了数千人(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澳门渔民遭遇台风时英商给予及时的救援,他们特地给英国商馆送来感谢信表达谢意;大鸦片商托马斯·比尔与华人债权人的关系及其最后经由澳门华人完成的埋葬,等等。(二)澳葡政府对英商的管理

如前所述,清政府常常通过澳门葡萄牙政府实现对居澳英商的管理,香山县丞等总是发令给澳门夷目委黎多等,让其执行命令对英商进行管理。从这层意义上看,澳门葡萄牙政府听命于清政府对外商进行管理,这是清政府“以夷制夷”之策。另一方面,澳葡政府也是在中国版图内的一个自治机构,英商居住期间,除了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还要受澳葡政府的法律管制,但这种管制常遭英商质疑。

1. 澳葡政府对英商的司法管制

澳门葡萄牙政府对英商的司法管制可从以下两件事中得到说明。

1779年,东印度公司一名年轻书记员,因酗酒纵欲大吵大闹而遭澳门葡萄牙官员的刑事拘押,经过长时间的交涉才获释放。当时在华英商认为,“倘若由于受澳门人的迷惑而将我们监禁,中国人不肯干预,我们就只能借助我们船队的力量来解救”,后来公司管理会将其诉诸英印总督,请他通过与果阿总督交涉而改善公司管理会在澳门的待遇:“里斯本政府对澳门一无所知,而果阿政府则置之不理……它已丧失了从前中国人所赐予的有力特权,临近县份的一个长官,几乎执行了该地全部的政府权力”。这里已经谈到清政府对澳门管理的有效性和严密性,“以夷制夷”是清政府在澳门问题上的基本态度,英人对此并不理解,认为澳门葡人是在滥用权力。

1829年8月,英国散商船长巴克(Capt.ThomasBaker)因殴打澳门葡萄牙船长洛雷罗(Capt.Loureiro)而被逮捕,后者几个月来一再纠缠他的妻子。巴克向澳门总督承认他犯法,但辩称是被挑衅,于是被监禁而不予审讯。巴克致函要求公司主席部楼顿“作为不列颠商馆和不列颠国家的公共事务的首领,并作为一个英国人”给予自己保护。委员会将他的函件抄本非正式地送给总督伊德费基上校(Colonel Joao Cabralde Estifique),总督回复称此事现在已由澳门委黎多办理,他会尽量满足部楼顿的愿望。事实上澳门政府对公司委员会主席部楼顿的要求毫不理睬。巴克被捕三个星期而未审讯,原告洛雷罗要求道歉并签保证书,部楼顿再次致函澳门总督,指出这样的长期扣押是专横的,而它本身已是一种足够的刑罚。总督不以为然,而且附带宣布,他不能承认部楼顿有任何正式的或代表性的权力。其后,部楼顿第三次递送正式公函给总督和参议会(这时巴克已经忍受监禁四个星期),要求立即将他交法庭审判,并坚持主席及委员会对东印度公司的正式的和代表性的权力。澳门参议会随后的复函不承认委员会具有公共地位,也不答复他们提出的交涉,甚至连复函都不是给委员会的,而是给部楼顿、盼师、米利特和班纳曼各位先生的。最后,巴克屈服,以5 000元的款额保证与船长洛雷罗和睦相处。这个案例说明在澳门居住的英商受到澳门葡萄牙政府无条件的司法管制,因为这是清政府许可的。面对英商试图“谈判”的态度,澳门总督居高临下地否定了其对等身份。

2. 澳葡政府对英商居澳权利的制约

尽管澳门葡人对英人的司法管理权限不小,但涉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就有些尴尬了。澳葡政府曾试图控制英商居住澳门的权利,而且不止英商,连美商及其他欧洲商人都数次面临此境。澳门政府曾规定,凡是外商要在澳门租住房屋,都要得到澳门总督的许可。1772年,公司经过和葡萄牙人九年的谈判才租下澳门商馆的房子;1815年,公司委员会打算购买一间房子以扩大代理人住所,遭到首席法官的干预。到19世纪30年代,澳葡政府几次借故禁止外商居住澳门,似乎要充分证明葡萄牙人对澳门的管辖权和主权,但每每遭到在华英商的尖锐反驳。

澳门葡人对居澳外商的排挤,很早就有史料记载。1746年,葡萄牙国王颁令不许英、法、荷等国商人入居澳门,试图使澳门“夷人混杂”的状况有所改观。但其后,随着1759年清政府正式下令让欧洲商人贸易季节完毕后到澳门居住,澳门城内多国聚居的情况才逐渐确定下来。但澳门葡人对这种状况是不满的,他们嫉妒这些外来者,感到自己的贸易和利润被这些人抢走了,而自己的居住环境也日趋狭窄。他们曾直接与广东政府交涉此事,但并无结果。随后澳门葡人逐渐开始干涉以英国散商为主的欧洲人在此的居住权。

1831年2月11日,英国散商怀特曼前往澳门,在总督伊德费基的同意下迁入从圣若瑟学院(San Jozé College)租来的一所房子居住。但随后一位葡萄牙官员前来宣布总督的命令,要求他离开澳门,这使他极为愤慨,立即向委员会申诉,要求在居住期间行为端正与遵守规矩的前提下,其享有家属居住澳门不受骚扰的保护与保证,因为中国人准许外国人长住此地。公司委员会主席马治平就此事会见澳门总督,但后者不肯收回给怀特曼的命令,原因是他从里斯本收到明确的训令,禁止英国散商侨居澳门,并说不列颠商人的闯进已破坏了殖民地的繁荣。此事导致马治平向英印总督本廷克勋爵报告,并要求他积极干预。7月4日,澳门总督正式允许怀特曼及其全家居住澳门。

澳葡政府出台的这个禁止外国散商居住澳门的规定,其大致内容是:除了那些固定的外国人聚居点,其余地方都要按照葡萄牙与各国的条约分类进行管理,亦即不打算遣散那些已经租住的外国人(如各国的东印度公司),而仅对后来散商进行制约。接到此命令的还有美国商人,如当时美国旗昌洋行(Philip Ammidon of Russell & Company)的合伙人威廉·亨利·洛就收到了这个命令:澳门总督说这是里斯本的命令,他说他不愿使用武力赶走他们一家(他们是当时在中国的唯一一家美国公司),随后洛先生和澳门总督见了面并告知其他们的住址,后者要他写信给里斯本或果阿政府申请继续居住澳门,他照做了,但此后并没有收到答复。他们便不受打扰地继续居住了下来。

英国人对此事的看法是,葡萄牙人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维护商业上的利益,包括税收等,鸦片贸易转移到伶仃使葡萄牙人蒙受损失,于是他们产生了对英美商人的敌视态度。但英商认为自己在各方面都为澳门做着有利的事,如高额的房租和税收;而鸦片贸易转移到黄埔不能怪英国人,而是葡萄牙人自己的不幸造成的,澳门难以成为鸦片集散地,因此澳门葡人不应对英商有任何敌意。英印总督本廷克勋爵向葡萄牙果阿政府抗议,指出澳门为中国给外商居住之地,葡萄牙人何以不允许英人居住在中国?其后澳门总督表示推迟执行这一命令。

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是葡萄牙想借此机会在欧洲人中模糊澳门的主权归属,这被英国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来。本廷克勋爵致函葡萄牙果阿总队长,以最直率的语言论证不列颠臣民侨居澳门的权利:“澳门岛是中华帝国政府划出作为常到该国贸易的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它是对全体欧洲各国商人都适用的唯一住所。请原谅,我认为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力保护该处的不列颠人的利益,有资格将那些没有取得里斯本当局特别执照的不列颠人排除出去是一种不友好的行为。因此我们有理由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不列颠贸易免受损害。阁下不会期望我们承认里斯本的葡萄牙政府有权决定不列颠臣民应否准许在中华帝国的领地居住贸易,因此只要该国保持他们当前进行贸易的状态,指定澳门作为那些从事贸易的人的住所,阁下必须承认我们有居住的权利。除非驻中国的不列颠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对此作出让步,我将准备支持他们确定这种权利……”果阿总队长回复称,他早已向他的里斯本政府提议,这个新条例应予以废止。同时他将去函澳门总督,要他继续暂停执行。但关于葡萄牙对澳门的主权问题,他采取极其强硬的立场,断言葡萄牙得到澳门是由于征服。英方为了解决问题,没有在这个历史问题上进一步与葡人进行纠葛,但显然并不同意葡人的辩说。

澳葡政府对英商居住权的剥夺,也许和历史上英人曾两次借口保护澳门而谋求占领有关。面对越来越多的英国散商,澳门葡人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防范意识,但因其本身客居者的地位,这种防范势必力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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