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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4 1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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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晓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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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中国经济转型: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视角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中国经济转型: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视角试读:

版权信息

书名: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中国经济转型: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视角

作者:康晓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14-01-01

ISBN:9787510071591

本书由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我的第一本书献给我亲爱的父亲和母亲

内容概要

全球治理没有改变民族国家在当代国际政治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全球治理规范不会像玛莎·芬尼莫尔认为的那样一帆风顺地完成从缘起、扩散到内化的生命周期,而是从缘起阶段开始就受到权力因素的强烈影响,并在完成扩散之后因为民族国家利益的冲突而陷入危机,最后进入漫长的改革阶段。因此,全球治理并没有真正带来全球社会,国际社会仍是当代国际共同体的最真实写照。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它以民族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维持共同体存续的共有观念为纽带,因此民族国家只能在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的艰难平衡中内化全球治理规范,其中民族国家的自我认知起到了决定作用。这里的关键在于,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具有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内在张力,而民族国家的权力大小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当这两种权力结合在一起时,全球治理规范的作用就只是为民族国家提供可选择的清单,但是否内化规范的最终决定权却在民族国家手中,这一点在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并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一项基本规范,即各国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少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一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真正践行了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即将依赖化石能源的传统发展方式转变为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对于国家利益认知的考察也应集中于经济利益,而与此规范直接相关的国际体系则是国际能源体系。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缘起于19世纪初期,以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为标志完成扩散,但也开启了缔约方就如何具体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激烈争论,因此带来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中的危机。经过10年艰苦谈判,以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为标志,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终于渡过危机,但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评估报告再次确认了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及其巨大危害,从而使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进入到改革阶段,即谈判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实施问题,其中两大核心障碍就是如何为发达国家设定新的约束性减排指标和发达国家如何履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与技术的义务,因此博弈仍在继续。

与此相应,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到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生效,正面对迅速摆脱贫困的国家需要,因此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就成为此阶段中国的首要利益认知。同时,在刚刚摆脱体系外身份的背景下,中国明确将自己定位为后发国家,即需要尽快融入国际体系以获取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促进国内发展。在国际能源体系方面,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的经济低迷降低了石油需求,因此该阶段世界石油价格明显处于较低水平。在这三层变量综合作用下,中国在该阶段对全球气候谈判基本处于一种从众状态,主要目的还是借此尽快改变体系外国家身份和争取国际援助。在国内层面,中国虽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但这只能视为转变国内发展方式战略的起步。在此情况下中国没有完成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

进入1995—2005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阶段,中国的国家需要已转变为享有更高质量的社会发展水平,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成为此阶段的首要利益认知。但转变增长方式不等于转变发展方式,因此中国在该阶段前期虽已实施许多改善经济质量的政策,但在执行中依然将增长速度置于质量之前。然而在该阶段后期,中国在国内发展瓶颈制约下开始真正关注经济增长质量问题,并为之后彻底实施转变国内发展方式战略做好了准备。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通过积极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逐渐形成了负责任大国的自我身份认知,意识到在国力增强的同时应当承担力所能及的国际责任。而该阶段世界石油价格在“9·11”事件后明显走高,这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利益认知和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一起使中国在该阶段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表现出明显的徘徊特征,即在前期犹疑不前,但后期却积极参与。在此背景下,中国在该阶段末期开始初步形成转变发展方式战略,为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做好了准备。

进入2006—2013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改革阶段,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四,但总量增长背后隐藏的却是一系列发展问题,因此中国在此阶段的国家需要已是切实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就成为此时中国的首要利益认知。而伴随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中国开始逐渐认同了新兴国家这一身份定位,其含义就是国力日渐腾升,但同样面临许多发展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以争取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同时,该阶段国际能源体系的显著特征是世界石油价格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而持续大幅波动。在这三层变量制约下,中国从该阶段末期开始已全面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并在国内正式形成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在此基础上,中国基于日渐增长的经济科技竞争力和传统环境哲学与现实发展成就的道德感召力,有可能为塑造未来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国际谈判虽然对于中国具有一定“教育”作用,但只是为中国内化规范提供了可选择的清单,而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根本原因还是中国对自身不同发展阶段国家需要的利益认知。在此基础上,中国有可能对改革中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进行塑造,此时中国已不再是被国际社会建构的被动学习者,而是能够反过来建构国际社会的规范创造者,这正是中国除巨大经济成就之外为世界做出的另一贡献。序

全球治理是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融入国际体系的中国必须尽快参与和学习的重大课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持续增多,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全球治理应运而生。由于全球治理的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全球性问题,其治理方式和途径各不相同,这使得全球治理研究有别于传统国际问题研究,要求研究者既具备国际问题研究的专业素质,又具备与治理对象相关的专业知识。虽然全球治理体现出人类崇高的道德追求,但在以主权国家为行为主体的无政府世界中,任何所谓超越国家利益的全球性问题,都包含着人类共同利益与各国国家利益间的深刻矛盾。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同时,如何既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又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实现权、责、利的平衡,是研究全球治理的中国学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源于科学家对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及其严重危害的发现,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已成为当前国际多边领域一项重大议题。尽管面临许多质疑,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仍然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权威研究成果。以此为科学依据,国际社会围绕全球升温控制目标、减少人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时间、责任分摊等问题展开激烈博弈。由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是压缩一国未来发展空间,排放权实质上就成为发展权,涉及各国战略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已进入执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期,焦点问题仍然是如何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分摊减排责任。近几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已就绿色气候基金、援助金额、技术转让的具体机制等问题达成初步共识,但关键的资金来源和核心技术转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启动了德班平台,开启了包括所有国家的全球性减排协议谈判进程。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努力使这一进程与之前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下特设工作组的谈判“三轨合一”,开启一个统一的全球减排公约谈判进程。但目前来看,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如何真正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各国的公平发展和共赢。

气候问题本质是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只能依靠各国寻找到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与七十七国集团密切协调,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坚定捍卫自身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尽管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总量巨大不代表国家实力的强大。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中国,需要探索一条兼顾发展与环境的现代化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而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则为中国提供了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外部动力和机遇,这在康晓博士的专著中有详细论述。

在作者看来,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是一个主动学习和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过程,可以从外部倒逼中国进行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康晓博士的核心观点是,中国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会受到国际能源体系波动和自身国家身份认知的影响,但根本上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需要来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这是对西方学者只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接受强制性国际规范观点的合理批判。作者认为,由于人类现代化进程始于西方,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始终以老师自居,强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各种所谓现代化普世规范,不顾这些国家的自身国情和适应性,最终导致各种现代化问题。西方国家为了在国际体系转型背景下赢得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又在利用人类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道德诉求,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远远超出其发展阶段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否则就利用各种手段施加压力,将它们丑化成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范的“不道德者”。针对这一点,康晓博士认为中国只能按照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自主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在初期,中国因为面临经济高速增长的压力,虽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与执行,但没有在较高程度上内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行战略。到2006年以后,伴随资源、能源和环境瓶颈日益严重,中国经济面临着必须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巨大压力。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报告的出炉,使气候变化顿时成为国际政治的焦点议题,而温室气体排放与日俱增的中国也很快成为被关注重点。在此背景下,中国虽然坚定拒绝了国际社会强行设定的减排指标,却根据自身国情设定了自主减排指标,并开始全面实施经济转型战略,希望通过切实提升经济质量,将发展和环保两大战略整合起来,以高质量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以良好的环境保障可持续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贵阳生态文明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中也明确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至此,中国已在较高程度上内化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实现了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国内经济转型的高度契合。

康晓博士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带出的第一个博士生,之前他在武汉大学受过世界经济和比较政治学的系统训练,因此在国际问题研究中擅长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结合起来,用整体眼光观察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这正符合今天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代世界,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相关性日益紧密。全球治理的出现更是将各国国内治理联系起来,二者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康晓博士的专著强调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中国虽然拒绝了国际社会的减排要求,但绝不是逃避国际责任,而是希望通过自身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尽最大努力实现自身发展和承担国际责任的平衡,真正走出一条和平发展、科学发展道路。这不仅不是逃避国际责任,反而是以极大的勇气和信心,将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结合起来,努力承担相应国际责任的表现。如果中国这一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必然会开辟一条新的现代化道路,从一个全球治理规范的学习者转变为实践者和供给者,为人类长远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在该书末尾,作者从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和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现状出发,具体论述了这种规范供给的可能性,这既是对本书主题的升华,也体现出作者对中国与世界未来关系的理性思考。裘援平2013年8月于北京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全球治理是当代国际政治中的新现象,但仍然植根于以无政府状态为首要原则的国际体系之中,这决定了全球治理规范的复杂性。在詹姆斯·罗森瑙(James N. Rosennau)看来,“治理就是秩序加意愿。全球秩序就是由世界政治不同时期的各种常规协议所构成的”。而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寻求的秩序,并不是个人或集团相互关系中所呈现出来的格局或规律性,而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可见,秩序实际是一种人为的主观安排,作为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手段,这目标和手段分别就是规范的两种类型。

规范的两种类型划分源于一个古老的政治哲学命题,即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在早期国家主义者看来,政治生活是一种美德,个人应当天然服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人类是自然趋向城邦生活的动物”,因为“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近代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一反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诉求,从理性的自然状态视角论述人与国家的关系,认为自然状态中理性的人之间因为“竞争”、“猜疑”和“荣誉”非常容易产生冲突,因而“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而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就是建立强大的国家。之后,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将国家哲学推向顶峰,认为国家就是民族精神的现实,而“民族精神”就是一个民族认识自己和希求自己的神物,把这种“神物”现实化,就是国家。黑格尔想要有一个自己民族的“国家”,这是他一生的政治情结,国家圣洁如同雅典女神,是他追求向往的道德化身。概括起来,国家主义者认为人类理性无法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延续,所以必须有以强力为后盾的制度安排作为规范以明确人们在共同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将此延伸到国际关系中,规范的含义就是各种正式国际机制规定的国家权利与义务,由此减少国家间因为有限理性行为导致的冲突。

与国家主义者相反,自由主义者同样基于个人理性和自然法,却强调社会生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即使没有国家制度干预也可实现和平秩序。雨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的自然法思想是首要代表,其内容包括:“不侵占他人所有;信守承诺;将所侵占的以及可能由侵占所生的利得归还原所有者;补偿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某人罪过施以恰当的惩罚。”“在由人组成的群体内部,只要人与人之间互相履行这五大义务,就将导致所有相关的人无虞侵害,无虞剥夺,安享公平的社会秩序的出现和可信赖的社会交往的开展,并且使人们以符合道德理性的方式共同和平地生活。”约翰·洛克(John Locke)对此进行了更具哲理意味的阐释,认为国家建立之前人类的确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依据自然法自我管理,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而是通过自我约束与他人处于和平状态中,因为“他们所享有的权力并不多于每一个人基于自然对于另一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基于理性而不是激情的对和平生活的渴望。古代政治哲学家视激情为专制的来源,但洛克并不反对激情,相反,他视激情为人性中的至上权力,并认为理性只能服务于最有力的和最普遍的欲望并引导它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当事情的这种秩序被理解为并被接受为真正而自然的秩序时,人类的争取自由、和平和富足的斗争才可望获得胜利。”布尔继承了格劳修斯和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并进一步完善,认为最普遍意义的社会秩序要实现三条目标:“第一,所有社会都努力保证人类生命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侵害;第二,所有社会都努力确保信守承诺或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第三,所有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并且使之免受无休止和无限制的挑战。”在此基础上,国际秩序应当寻求的特定目标首先是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其次是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第三是以和平为目标,最后是前述一切社会秩序普遍追求的三条目标。

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关于人与政治共同体关系的探讨是区分两大规范类型的政治哲学渊源。依据自由主义传统,规范应当是一种目标,规定了人们的共同期待,但不需要强制性约束,只需要共有知识的理解便可实现,因为人和国家都是理性的,知道如何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激情以维持共同体的存续。而国家主义视角下的规范是一种手段,有明确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以此克服人性的内在弱点,保持共同体的统一与完整。按照伯恩·魏德士(Bernd Rüthers)的划分,作为目标的规范应属于规定特定行为的应然规范,作为手段的规范则是描述物与事件之间现实存在的一般关系的实然规范。应然规范源于社会学,“其存在基于人们的共享和同意,表现为当某人违反规范时产生的尴尬、忧虑、负罪和羞耻感,或者遵守规范的积极情感”。也就是说“规范的本质特征是获得了一种社会合法性,而社会组织的存在与稳定又必须依赖这种合法性”。因此,“当前迅速发展的国际组织实际是作为一种规范存在的,其数量的迅猛增长并非只是因为它们能够满足民族国家的利益需要,而是使民族国家产生了一种有必要参与进去的观念认同”。在此基础上,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按照社会学标准将规范定义为行为共同体持有的对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根据定义,规范涉及行为。它不同于观念,因为观念可以个人所有,而且不一定涉及行为,但规范是共同拥有的,是主体间的,必须涉及行为。”由此看来,应然规范实际是关于目标的规定,即“为了什么而应当如何”,如为了获得善必须过城邦生活,但这只是一种道德诉求,如何实现这种目标必须有具体制度安排进行补充,这就是作为手段的实然规范。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的政体研究是实然规范的典型体现,卢梭为实现“永久和平”而设计的“单一的、超国家代议机构”也是如此,而国际关系领域奉行实然规范的代表人物是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他在界定国际机制的定义时将规范视为由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标准。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也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持类似观点,认为规范包含某些比较清楚的关于其成员合法和非法行为的禁制性内容,并在相对普遍意义上界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可见,作为目标的规范和作为手段的规范实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正如布尔关于实现国际秩序的手段具有明显现实主义倾向一样(政治哲学中的国家主义),这种手段更准确地说应当是一种规则(rule)或制度(institution)。有学者将二者区分为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将后者等同于规则、规定、规章等。彼得·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更明确指出规范本质上是主体间的,是“有着特定认同的行为者的适当行为的共同期望”,包括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两大类,前者表明行为体认同,规定他们的利益,后者则确定合适行为的标准,进而塑造行为体利益,协调其行为。尼古拉斯·奥努弗(Nicholas G. Onuf)也看到规范和规则的联系,但认为“所有规则都是规范的”。弗雷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V. Kratochwil)也认为“所有的规则都是规范的”,而且“人类行动基本上是由规则支配的”。玛莎·芬尼莫尔对两种概念进行了融合,认为规范“是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规范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和汇聚”。

在此基础上,本书认为构成性规范是主体间的,基于行为体的共有知识建构而成,规定了行为体的共同期待和行为。限制性规范则表现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规定了行为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构成性规范的手段。二者的区别是构成性规范不以限制性规范为存在前提,而是通过观念建构和道德约束维持共同体存续,而限制性规范关乎构成性规范的实现。因此,全球治理规范是指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各行为体对于某一问题采取恰当行为的共同期待以及为实现这一期待而界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则是指国家通过对规范的主动学习而对规范产生了心理认同,并通过相应国内政治话语、制度和政策的重大变化体现出来。与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密切联系的另一概念是国家社会化(state socialization)。凯·埃尔德森(Kai Alderson)将国家社会化定义为“国家内化源于国际体系其他部分规范的过程”。对此,本书首先赞同其将规范内化视为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结果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国家社会化与规范内化有所区别。首先,规范内化虽是一个过程,但必须发生心理认同和行为改变,因此过程只是推动心理认同和行为改变的准备阶段,本身不是国家对规范的内化。其次,国家社会化的隐含意义是国际社会作为老师教授国家规范,国家则作为学生完全是被动学习,这实际体现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反,规范内化的含义更加中性,只表明国家参与国际社会的一种行为,是国际社会教育和国家主动学习的双重过程,所以规范内化一定经过自我筛选和再造,而不是被动接受。这里隐含的一大问题是全球治理规范中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关系。全球治理规范代表一种国际体系巨大变迁背景下的“全球秩序”,其主体包括民族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内容包括为治理各种全球性问题制定的正式和非正式协议,动力则来源于多种力量竞争共处下的国际结构转型。因此,全球治理规范有别于传统国际规范只关照国家共同体道德而更着眼于人类共同体道德。但这种道德层次的提升并未排除规范中的权力因素,事实上权力结构往往是规范结构的基础,并推动着规范的形成与内化,其根本原因正如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对民族主义化世界中道德与权力关系的论断所言:无论今天民族主义化的世界主义的道德与原始部落的或三十年战争时的道德相比在内容上和目标上有多么大不同,它们为国际政治所发挥的功能和所创造的道德氛围并无两样。特定集团的道德非但不能限制国际舞台上的权力斗争,反而使这一斗争达到前所未有的野蛮和激烈的程度。这是因为,一个特定集团的道德规范所寄托的世界性要求,与另一特定集团的同样要求是互不相容的,而世界只为其中之一准备了空间,另一方不屈服即毁灭。……每个集团都确信它在执行历史的授权,它为人类工作也就像是为它自己工作一样,它在履行神——无论怎样定义——所规定的神圣使命。这些集团知之甚少的是,它们是在上帝已经离去的空空荡荡的天空下相遇的。

尽管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政治不像摩根索时代那样残酷,但无政府状态国际体系导致的国家竞争依然激烈,这一点在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现代化建设,中国的国家实力已大幅提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对外贸易额、参与国际组织数量和国际政治影响力等在内的多种指标都证明了中国和平崛起的客观事实。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时刻困扰着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其中之一便是高度依赖化石能源而与日俱增的温室气体排放。尽管目前备受质疑,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出版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依然是气候变化问题最具权威的科学依据,由此带来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削减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一条基本规范。因此,一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真正践行了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即将依赖化石能源的传统发展方式转变为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对于国家利益的考察也应当集中于经济利益,而与此规范直接相关的国际体系则是国际能源体系。人类应削减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一项构成性规范最早缘起于19世纪初期,但正式进入国际政治议程是1988年多伦多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与此相应的是,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进程,1987年中共十三大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随后中国经济一路高速增长,但温室气体排放也持续走高,直至今天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举世公认的崛起大国,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也相应成为世界第一。因此,中国崛起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和扩散几乎是同步进行的两个过程,将二者连接起来的则是中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总体对外战略。在这一战略指引下,中国一方面必须直面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对自己负责任大国身份建构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坚决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这一崛起进程中的两难困境充分反映了全球治理规范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内在张力。

中国要实现和平崛起必须全面融入国际社会,而参与全球治理并内化其规范则是一条有效途径。事实证明中国目前对于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态度已经非常积极,并已在国内实施了重要战略转变。但全球治理对于民族国家权威的削弱并未消除国家间政治的竞争本质。在克里斯多夫·希尔(Christopher Hill)看来,全球治理中的非国家行为体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实际“取决于对政治经济、安全和认同的相对重要性的价值判断”。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关乎核心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战略问题时,非国家行为体只能是民族国家用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此时的非国家行为体更多只是发挥议题倡议的功能,无法有效解决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就是2008年金融危机,正是二十国集团成员的密切磋商才保证有几十万亿的流动性资金注入市场,从而及时缓解了危机的更大危害,而这种巨大的金融资源只有世界主要国家的中央政府才可能具备,任何一个非国家行为体都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正如科林·格雷(Colin Gray)极富历史哲学智慧的论断所言:“无论人类用星空还是卫星导航,或是烟雾还是飞船通信,都无法改变战略的永恒本质。”冷战结束推动了全球化进程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也日益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的突出现象,但它改变不了民族国家对于相对收益的关注,特别是大国之间围绕国际秩序塑造的战略竞争更突显出相对收益的重要性。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群体性崛起的态势更加明显,这使得当前国际格局正处于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的转变时期,各大国围绕重要战略议题的博弈也更加积极。在这种权力政治背景下,中国如何在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之间寻求平衡以成功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这正是本书期待解答的问题。本书中采用了经济转型与转变发展方式两个概念。从本意来看,转变发展方式比经济转型包含的内容更多,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全方位的发展转型。但本书认为,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最为急迫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它是其他转变的基础,也是连接点。其他领域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又可以反过来推动其他领域转变。由于中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压力的增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急迫的任务又是改变传统的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经济发展之路,代之以低污染、低排放、高效益的低碳经济之路。所以,本书将中国转变发展方式的概念等同于中国经济转型,而中国经济转型又特指向低碳经济转型,这与部分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经济体制转型的研究不同。二、文献综述

中国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与另一研究议程紧密相连,即中国与国际制度的关系。但二者有所不同,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起点是国内或者国际,过程是国际,但终点必须回到国内。而研究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的文献大多关注中国在国际制度中的行为问题,而且更重视中国行为改变的结果,不是其改变的原因。尽管萨缪尔·金(Samuel S. Kim)在对中国外交的研究中认为,决策者的需求、利益和信念及其对外部物质和规范压力的互动改变了中国的国内政策,但其研究层次过于微观,并未涉及中国整体国家利益和观念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与此相应,与国际制度研究密切相关的跨国政治研究虽然关注国内政治变迁,但其中的代表性学者又都集中于经济领域,比如基欧汉就明确指出“国际化一词指的是交易成本潜在变化产生的过程所造成的可以看到的货物、服务和资本流动”,这带来的问题是将国内政治变化完全视为市场扩张的产物,忽视了国家主动性。当然,规范内化和国际制度研究并非截然对立,苏长和就认为二者可以结合起来,将国际制度看作一种规范结构,同时考察其对国内结构变化的影响,这为研究中国与全球治理规范提供了一种有益视角。事实上,规范内化的结果之一必然是对国际制度的内化,只不过要通过身份和观念改变,不是简单的利益加减。同时,制度不仅可以是规范缘起的倡导者和教育者,而且是国家学习规范的重要渠道。

总之,国际制度在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中的作用只是施动者,后者更关注其发挥作用的机制,这一点对于研究中国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也不例外。尽管杰弗里·奇克尔(Jeffrey Checkel)认为规范内化应当包括角色变化(the adoption of new roles)和价值观与利益变化(changes in values and interests)两种类型,但现有文献关于规范内化机制的研究基本可以分为四大类,即后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两种逻辑的结合和规范内化的国内结构理论。前两种逻辑最初由詹姆斯·马奇(James G.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 Olson)在研究认知和制度的关系时提出,目的是批判前者强调后者。冷战之后建构主义的全面兴起给予两位学者有力支持,适当性逻辑的概念也很快被引入规范内化研究,但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规范内化的后果性逻辑。(一)规范内化的后果性逻辑

后果性逻辑认为国家内化规范的原因是因果性的,其模式是A引起B,引起的原因是A提供了奖励或惩罚,而B会根据理性计算争取奖励或避免惩罚。这种观点的代表有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查尔斯·库普钱(Charles A. Kupchan)和阎学通,三人都主张从霸权角度分析规范的演进。其中,伊肯伯里和库普钱认为民族国家,尤其是霸权国应该是国际规范的推动者,并通过劝说(normative persuasion)、外部引诱(external inducement)和国内再造(internal reconstruction)三种方式实现规范扩散和他国的内化。阎学通在批判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规范演进观,认为国际规范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自然属性支配下,国家遵循弱肉强食的实力规范,在社会属性支配下,国家将遵循道义规范。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规范同时支配着国家行为。之后,他将国家领导性质分为强权、王权和霸权三种,认为强权是遵循实力规范,王权是遵循道义规范,霸权遵循双重标准规范。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领导国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国际规范将遵循“示范——效仿”、“支持——强化”和“惩罚——维护”三条路径演化。阎学通的贡献在于看到了国家推进规范演化的机制问题,弥补了建构主义者在研究规范生命周期时的“真空”问题,即观念从哪来,又如何被扩散等。特别是他对于规范本身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强调让规范回到了现实之中。

徐进关于规范演进的研究也强调了国家的作用,比如认为康德提出的“永久和平”思想在一个多世纪以后才实现的原因是,“作为学术理论的自由主义需要首先上升为国家实践,也就是先要有民主国家的出现,然后才能由民主国家这个物质性载体在外交实践中体现自由主义理念。在这个过程中,自由主义是作为一种被固化在民主国家制度当中的政治理念出现的”。在近期的研究中,他再次强调了特定历史背景对于规范出现的重要意义,认为个人可能起到了作用,但是受制于背后的历史和政治逻辑。

弗兰克·西梅尔芬尼格(Frank Schimmelfennig)为此提出了详细的理论框架:1. 行为体并不必然地将国际规范和规则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它们将其视为对遵守规范行为的支持和违反规范行为的惩罚。它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任何时候的行为都是由自我界定的政治偏好外在驱动的。这种偏好则是物质和权力导向的,由安全和福利收益以及获得和维持权力的欲望组成;2. 社会化通过强制(reinforcement)实现。国际组织奖励遵守规范的行为(norm-conforming behavior)并惩罚违反规范的行为(norm-violating behavior);目标国遵守规范是为了避免惩罚和获得奖励。奖励和惩罚包括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福利以及增加政治行为体获得和维持权力的机会;3. 行为体根据自己的目标权衡强制和遵守的成本收益。目标国遵守规范的目的是增加其政治效用,而条件则是遵守的成本小于外部奖励的收益或惩罚的成本;4. 除此之外,行为体还会操纵规范以避免或降低社会化的成本。它们会解释规范来证明自身利益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它们的行为依赖言语修饰。

在此基础上,弗兰克·西梅尔芬尼格认为中东欧国家(Central and East European Countries,CEECs)内化西方民主政治规范的首要原因是欧盟和北约这样奉行西方规范的国际组织的高物质和政治奖励,其次是政府间的规范强制渠道,因为社会相对于国家而言太过软弱,选民则是多变的,无法承担这种规范的教育作用。最后,规范内化的长期效果不仅依赖于现任政府,还取决于其竞争对手的利益博弈。

现实主义者的贡献在于他们看到了国家推进规范缘起和演化的机制问题,特别是阎学通对规范本身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强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是从规范性质的角度对国际规范问题的研究,能更好地理解规范的生命周期。但是,对规范的属性我们可以做进一步思考。国际规范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隐含了一个矛盾,那就是既然规范存在于社会中,又如何保留了自然属性。实际上,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已经脱离了自然属性,只有社会属性,在社会行为中具体表现为利他性的道德属性和利己性的权力属性。国际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应该包含道德与权力两种属性。

其次,规范内化的后果性逻辑隐含两个前提,即规范倡导者必须有充足资源,包括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其次接受者必须是理性的,能够明确自身需要。有学者认为日本接受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原因正是如此,其根本动力在于提高国际威望和成为正常国家的愿望,而不是国内环保意识的推动。尽管日本国内环保力量很强,但反对环保的力量也很强,政治家为争取民意往往采取更加实用主义的政策,这种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而到80年代已经成为一种塑造日本气候外交的规范。特别是当时日本国力明显增强,更希望通过积极的国际环境合作扩大政治影响,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日本愿意主办《京都议定书》谈判并主动签署。“但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博弈中,日本又在之后的‘马拉喀什协议’中做了巨大让步,这充分反映出其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真正动机。”

后果性逻辑的核心是把规范看作一种利益,外在于行为体存在,实际是结构现实主义在规范内化研究议程中的体现。在这种逻辑下,国家偏好和利益不会被改变,只能被满足,目的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提升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后果性逻辑是把规范作为物质结构的装饰,使前者附着于后者,没有将二者分开。在这种假设下,国家遵循的是结构选择的理性逻辑,其特点是一方面结构制约国家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是能动的,会按照理性逻辑不断扩大权力实现利益,这使得结果必然是国家利用规范为自身利益而不是规范改变国家的偏好和利益。正如西梅尔芬尼格所说,这时的国家行为要依赖“言语修饰”,即通过主动解释规范内容来为自己追逐利益的行为辩解,从而使规范成为工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适当性逻辑的支持者认为按照后果性逻辑的规范内化并非真正的内化。因为内化的根本是对观念和利益的改变,即对规范的认同,而后果性逻辑只带来国家对规范的遵从(compliance),即采用规范,原因是对我有利,但并不认同。这实际类似于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所说的社会影响(social influence)和劝说(persuasion)的区别。前者可以表述为“我认为答案是X,但其他人认为是Y,我为了不破坏群体利益(因为群体利益包含‘我’的利益),所以我也认为答案是Y”。后者则表述为“我认为答案是X,但其他人都认为是Y,所以肯定是Y”。

实际上,后果性逻辑的确是规范内化的一种解释框架,因为利益诱导和计算并非不能导致观念和利益的改变。国家开始接受规范可能是基于利益考虑,但经过长期磨合与互动后就有可能改变对规范的认识,从而形成新利益和偏好。这里实际隐含着后果性逻辑的一大优点,即看到了国家面对规范时的主动性,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学习”规范,而不是被动跟随规范。但是,后果性逻辑研究中的规范倡导者因为具备充足的奖励和惩罚资源,所以一般都是大国和大国主导的国际组织,而规范学习者往往是小国,如欧盟和北约之于中东欧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于发展中国家等。这至少涉及两个问题:①规范的来源。按照后果性逻辑的理解,国际规范只能来自于西方大国或其主导的国际组织,但事实是许多国际规范是由小国、小组织甚至个人以及非西方国家,或者是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共同倡导的。②正因为规范不一定来源于大国,所以一旦形成之后就不一定附着于大国权力而具有自身独立性,能够对国家进行教育。事实上在全球化时代几乎所有全球治理规范的形成都会经过复杂的谈判过程,不同类型国家的利益会在这一过程中相互融合,大国利益只被部分反映,这在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的今天尤为明显。所以,后果性逻辑的缺陷是虽然看到了规范内化过程中的利益因素,却忽视了利益的复杂性。他们奉为经典案例的欧盟、北约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么是只有西方国家而过于片面,要么是诞生于冷战年代的意识形态工具,完全不能反映当代国际政治的复杂现实,因而必然削弱其理论解释力。同时,由于坚持西方大国中心论,后果性逻辑强调国家主动性的优势也被大打折扣。因为其隐含意义依然是发展中小国对西方文明的顶礼膜拜,其主动性也只是在西方文明框架中为获得主导国家的恩赐而学习的伪主动性,不是在文明多样性框架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利益而学习的真主动性。

更重要的是,后果性逻辑普遍忽视了国家对规范内化的动态研究,将规范和国家利益都看作是静止的。实际上,国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需要层次,因此国家利益也会具有不同内容,随着利益内容的变化,国家对规范的认知也会发生变化,而这又将直接影响国家对规范内化的成功与否。与此相应,后果性逻辑没有看到规范本身也具有动态性,即从缘起到扩散的生命周期,在周期的不同阶段其对特定国家的“教育”意义也不同的,而这恰是适当性逻辑对规范内化研究的最大贡献。对于这一点,刘兴华在《试析国家社会化的演进》一文中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即看到了国家的学习主动性却忽视了国际社会的教育作用,而且在分析国家学习过程中也没有考虑到国家自身发展过程带来的影响。

不过后果性逻辑对于国家塑造规范的观点颇值得借鉴。现有规范内化研究的终点大多停留在国内层面,但内化的结果是否包括国家对规范的塑造?一方面,内化必然包括国内话语、制度和政策依据规范的改变,但前提是偏好和利益的改变,而这又必然带来国家对外行为的改变。真正成功的规范内化是实现国家对规范的认同,这既包括对内改变,也包括对外支持,即希望维持现有规范,因为“我”已经是共同体中的一员。这一结果的另一层含义是国家已经从学习者变为教育者开始倡导规范,这必然使其将自己的观念和利益加入其中,实现对现有规范的塑造。当然,这一过程并非后果性逻辑的延续,即按照自身利益塑造规范,而是为更好推广规范对其进行改造。前者是在国家观念、利益和偏好等未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消极改造,而后者是在国家观念、利益和偏好已经被规范改变情况下反过来对规范进行的积极改造,因此不是基于权力政治对规范做出的简单变换和修饰,而是为推动国际体系发展做出的实质性贡献。

最后,规范内化的后果性逻辑包括两种具体途径:①弗兰克·西梅尔芬尼格提到的政府间途径;②跨国行为体途径,条件是国内社会行为体认为给政府施加压力的成本小于外部奖励的收益,同时社会行为体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强制(force)政府服从规范。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关系是规范内化的重要途径,但也有极大限制。正如朱迪斯·凯利(Judith Kelley)强调的那样,这一途径需要社会行为体具备强大实力以至可以强制政府,这对于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难度非常之大。

总体来看,后果性逻辑是解释规范内化的一种理论框架,但忽视了规范对国家观念和利益的建构作用,这一点需要适当性逻辑的补充。(二)规范内化的适当性逻辑

适当性逻辑遵循建构主义的理论假设,认为国家接受规范的机制是在没有物质刺激的情况下,通过与社会结构互动改变了自身偏好和利益认知,这是其与后果性逻辑的最大不同。适当性逻辑认为,只有偏好和利益认知按照规范塑造的方向改变才能使国家真正认同并内化规范。彼得·卡赞斯坦在研究日本国家安全文化与政策的形成时就指出,政策形成的决定因素并非国际结构而是国内结构,但后者又必须伴随“国际规范环境为其适当性行为提供的标准”,这些规范塑造了日本的国家利益及其安全政策。在他看来,“虽然规范有构成性和规定性两种类型,但二者的共同作用都是为行为体在特定环境中的行为提供适当性标准,而这又塑造了国家对自身利益的重新认知,从而采取真正适应环境的行为”。

适当性逻辑的一大理论来源是哈贝马斯的社会沟通论和话语分析论,如马克·林奇(Marc Lynch)运用沟通理论分析了克林顿时期的中美关系,认为克林顿政府对华接触政策(engagement)的重要意义并非是立竿见影的演变结果,而是重建了在冷战中形成但在1989年被破坏的两国间的共有理解、认知和期待,通过多种对话机制的长期沟通,美国可以将中国成功纳入国际体系。林·加加德(Lyn Jaggard)则通过大量采访和文本分析认为德国国内政治及其与欧盟层面的互动使德国成功内化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规范,并成为了该规范的积极倡导者。但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后现代理论形态的建构主义和社会沟通论所表现出的激进特性使其过于低估了理性的作用,而适当性逻辑并非否定规范内化中的理性成分,只是认为二者作用不同。后果性逻辑将理性看成是“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工具,而适当性逻辑认为理性的作用是引导人们思考“应当”获得什么。玛莎·芬尼莫尔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说行动可以遵循“适当性逻辑”,并不意味着行动时是非理性的或愚蠢的。规则、规范和日常生活的后面是深思熟虑的推理。它们可能体现了从日积月累的经验中吸取的微妙教训,而且,决定哪种规则和规范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涉及深奥的推理过程。不过,不同类型的推理涉及行动的结果,因为它是根据类别和比喻来推理而不是关于目的和手段的推理。行为体可能自问:“这是什么情形?”“我现在准备做什么?”而不是要问:“我如何得到想要的东西?”经过思考的,明智的政治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可以受到义务和责任观念的控制,同样也受到自利和获利观念的约束。

正因为如此,玛莎·芬尼莫尔认为“建构主义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种政治理论。它研究社会生活和社会变化的本质,提供发现结构力量和行动者力量之间联系的研究方式。不过,它并不专门研究这些社会结构的内容和行动者的性质”。或者说,建构主义和结构现实主义在解释国际体系变迁时实际面临同样问题,即都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为弥补这一缺陷,玛莎·芬尼莫尔将规范与国家的互动作为论述核心,提出了规范内化的生命周期模式。

玛莎·芬尼莫尔认为国家内化规范要经历一个完整周期,包括规范缘起、扩散和内化三个阶段。其中,个人和国际组织在规范缘起阶段起到了主要作用,而扩散阶段则表明国家可以不在国内压力下接受规范。但规范发展到扩散阶段必须经历一个“倾斜点”,即国际社会三分之一的国家接受,在此之后规范才开始扩散,并最终实现内化。此时,“规范已被国家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以至会被自动遵守。在此过程中,国际社会的职业培训和相互信任习惯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接下来,玛莎·芬尼莫尔又提出了规范被成功内化的三个条件。首先是合法性,其中她特别强调如果一个国家期待获得荣誉和国际社会的尊重,那么它更容易对现有的规范进行内化。其次是规范的护持国,比如许多规范所以能被国际社会接受,很大程度上是推动这些规范的西方国家拥有巨大的权势。最后,规范本身的特质也是其能否被内化的重要条件。“从形式上看,表述清晰、具体的规范更容易被内化,而从内容上看,芬尼莫尔则认为科层组织、市场机制和人的平等是最容易被国内化的三种国际规范。”

玛莎·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式将规范内化视为一个完整过程,同时就规范的缘起、扩散和内化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标准,为研究规范内化提供了有效工具,“弥补了温特理想型内化机制的不足”。但在更深层次上,玛莎·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式是基于典型的国际规范“教育论”,即国际社会是老师,国家是学生,国家要想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必须在国际社会教育下学习和内化规范。具体来看,这种教育作用包括为国家提供“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的学习计划、制定议程、明确任务以及塑造国家利益,其实施载体就是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在玛莎·芬尼莫尔看来,国际组织的这种“老师”角色根本上源于其通过理性——合法性、授予性、道义性和专家性四种途径获得的权威性与自主性,这使得“权威中的”(in authority)行为体愿意接受其教育。托马斯·里斯(Thomas Risse)等人对主权国家内化人权规范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虽然他们强调跨国组织通过国内结构对政府接受规范的压力作用,但基本逻辑还是通过跨国组织的教育改变了对象国政府之前反对人权规范的认知并重新界定国家利益,然后实现了规范的国内制度化。在这种逻辑下,国家完全是被动的,甚至是无知的,国际组织倡议的规范则是正确的、进步的。这带来的首要问题是国家为什么会心甘情愿接受国际社会教育?或者国家虽然愿意接受一部分规范而排斥另一部分,那么做出这种选择的依据又是什么?面对国际社会的教育国家是否具有主动性?这种主动性的程度又有多少?适当性逻辑的回答可能是规范从根本上代表着正义与进步,符合人类普遍道德,所以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如规范的护持国、组织的教育、国内压力等,国家就会接受。这实际又回到了后果性逻辑关于国际规范的“西方中心论”上,即由西方倡导的规范天然是进步和正义的,而且是后发国家所缺少的,所以后发国家在这些规范面前也天然是学生,甘当被教育者角色。如亚历山大·古奇(Alexandra Gheciu)在研究中东欧国家内化北约组织规范时就明确指出:“北约通过主体间关系建构中东欧国家的能力就表现在它是关于世界正确性理解的权威机构,这包括对于自我与他者的定义以及在世界中践行合理行为的认知。”

实际上,国际规范不仅有“好的”也可能有“坏的”。如迈克·格诺维茨(Michael C. Horowitz)认为恐怖组织的自杀性袭击也是通过相互学习和模仿彼此扩散的,而且联系越紧密、宗教色彩越浓、组织年龄越年轻的恐怖组织越倾向采用自杀式恐怖袭击手段。其次,国际规范在现实中并不像芬尼莫尔描述的那样会顺利扩散,其间会遭遇一段危机,即支持该规范的国家数目达到总数的35%-80%这一比例时出现停滞,而且支持者大多是较少受国内牵制的专制国家。另外,规范倡导者也不只是国际组织,同样包括民族国家,这就涉及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互动问题,使得规范内化不像适当性逻辑支持者认为的那样纯粹。更重要的是,无论什么规范,任何拥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在面对国际组织教育时都会保持基本独立性,从而根据国家利益筛选自己需要的规范,所以即使最后规范被内化,也可能是观念建构和利益计算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刚取得民族独立的国家尤其如此,因为此时很难严格区分它们既希望维护国家主权又期待被国际社会承认的需要。换言之,规范内化应当包括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国家自主学习两条并行且互动的演进轨迹,而国家在这一学习轨迹中会不断发展,利益也会不断变化,这决定了其对规范的态度也是变化的。对此,徐进的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他在批判温特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倾向时指出,应该考察国家属性变化对于国际规范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家属性形成的国内政治、经济或社会过程。这其实是最关键的一环。国家本身不会思考、不能行动,能思考会行动的是组成国家的人,国家属性是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结果。只有把握国内因素的变化过程,才能把握国家属性变化的方向,继而才能发现无政府文化变化的逻辑”。事实上,同样的国家面对同样的规范,在成立之初和逐渐强大以后会具有不同认知。如西方学者一再强调的民主规范,英美法这些典型的民主国家其实在崛起初期也没有完全内化,事实是它们在19世纪末才真正推广普选权,而女性选举权的获得则是到20世纪初叶。至于人权规范,美国也只是到南北战争时才废除奴隶制。其原因就是任何国家都有无法逾越的客观“生理”需要,西方大国在发展初期也必须满足高速发展经济和完成国家建设的基本需要,因此必须奉行国家主义的政治体制和廉价的殖民经济,没有能力去践行高尚的民主和人权规范。只是到这些基本需要满足以后,西方国家才开始真正内化并向其他后发国家倡导这些规范。因此,今天看后发国家的规范内化进程也必须从它们的基本需要出发,考察其学习规范时的主动性问题。徐进的观点实际强调了前述国家“生理”特性对于国际规范建构的根本作用,本书希望在此基础上同时探讨这种“生理”特性对于规范内化的制约。

江忆恩在谈到规范内化的劝说(persuasion)机制时对此进行了补充。劝说机制是规范内化适当性逻辑的主要机制,其理论来源还是哈贝马斯的沟通论,即通过长时间、高密度沟通使对方改变观念,采取适当行为,其表述可以是“我做这件事因为它是正确的,尽管我以前不这么认为。”江忆恩认为劝说成功的条件首先应当是一个高密度的长期过程,其次劝说者(persuader)和被劝说者(persuadee)应当具有恰当关系,最后则是被劝说者自身的特点,包括其认知加工的能力、现有态度的强度、避免不一致行为的愿望。但被劝说者的这些特点都还只是针对规范学习本身而言,不是其内在的“生理”特征,并没有超越芬尼莫尔的理论。杰弗里·奇克尔虽然进一步完善了这些条件,认为应当包括规范学习者所处环境是不确定的,因此有寻求新信息的动力;规范学习者拥有很少的与劝说者不一致的信息;劝说者是规范学习者所向往群体内的权威;劝说者的方式不是讲授或要求,而是演示和细心讨论;劝说的环境应该具有较少的政治性和更多的封闭性。但这种条件的细化不仅依然没有涉及规范学习者的“生理”特性,反而使内化环境更加真空,实际削弱了劝说在现实中成为规范内化机制的作用。

最后,玛莎·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式也有明显漏洞,即隐含认为规范从缘起到被国家内化是一个顺利不间断的过程。实际上规范形成以后往往会经历一个被质疑而产生危机的阶段。因为规范缘起一般只是少数施动者所起的作用,而之所以能被大家接受也是因为其最初的道德感召力,但当大家全面深入理解并要内化规范时,难免会因为利益考虑而发生分歧,从而导致规范的危机,这是其生命周期的必经阶段,却被芬尼莫尔所忽视。因此,研究中国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就必须对玛莎·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式进行修正。

总体来看,尽管玛莎·芬尼莫尔的观点强调国际社会对国家内化规范的诱导作用,而且对建构主义持批判态度,因此具有融合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的特点,但本质上还是侧重国际社会对国家观念和利益的建构作用,基本忽略了国家在面对规范时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自我认知,所以应当被归为适当性逻辑的类型。

由此可见,适当性逻辑作为研究规范内化的主流理论,其最大价值就在于提出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包括规范的生命周期模式和以劝说为主要途径的沟通理论。但是,适当性逻辑只看到了国际社会对民族国家的教育作用,却忽视了民族国家对规范内化的主动性,削弱了理论解释力,因此需要与后果性逻辑的结合。(三)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结合

于宏源关于中国对国际气候制度内化的研究注意到了两种逻辑的结合。他认为国际制度内化包括三个方面:①利益内化,指国际制度创造了新的利益概念和利益理念;②制度内化,指国际制度塑造国内议事日程的设定和政策结构;③理念内化,指国际规范和国际培训产生的国内理念和心态调整等。这其实为从两种逻辑结合视角研究规范内化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框架,但作者只以中国气候变化协调小组为案例研究了制度内化的层面,没有考察利益和观念改变如何影响了制度内化,这为进一步研究留下了空间。

潘亚玲以安全化为视角研究了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问题,认为“安全化是国际规范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国际规范的兴起阶段,必须有规范倡导者对某一规范的迫切性的呼吁;用安全化理论的术语来说,安全化主体必须提供一个完整和一致的安全化逻辑,识别出一种存在性威胁,从而成功启动安全化进程”。在研究艾滋病安全化的案例中,她指出一方面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艾滋病计划”在普及和扩散应对艾滋病知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促使艾滋病安全化的另一个重要步骤则是1999年克林顿政府将艾滋病称作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一项威胁。这证明了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始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作用,为本书写作提供了重要启示。

将规范内化两种逻辑结合起来的另一位重要学者是江忆恩。尽管有学者认为他是适当性逻辑的代表,但江忆恩事实上延续了其文化现实主义的理论逻辑,试图将利益计算与规范内化结合起来。比如他明确赞同奇克尔关于弱式理性主义(thin rationalism)与建构主义结合的观点,但认为此种情况的利益计算只能在社会性环境中发生。如行为体按照后果性逻辑希望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但这种荣誉必须由社会共同体给予,前提是行为体与共同体具有关于荣誉的共有理解。或者说虽然行为体基于利益最大化行事,但它必须认同其所在共同体的价值,否则不会将共同体授予的荣誉视为一种利益。在江忆恩看来,国际机制恰是促成这种共同体观念的重要施动者,因为它所提供的平台可以使行为体高强度地与之所倡导的共同体观念接触,在国际军控组织中这种观念就是合作、透明、信心建立和去军事化等。在此基础上,江忆恩在对中国参与军控组织的研究中进一步提出了模仿(mimicking)、社会影响(social influence)和劝说三种社会化机制。其中模仿指行为体为了在不确定环境中为求得生存而复制共同体内行为规范的做法。尽管他特别强调模仿不是受外来威胁和惩罚压力的结果,也不是基于长远的利益计算,但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前述国家的“生理”特性问题,即任何国家在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中都必须首先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但如何界定这是共同体规范影响的结果还是国家本能使然呢?这一问题既体现了江忆恩力图结合两种逻辑的努力,但也是规范内化研究可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另外,正是基于两种逻辑结合的考虑,江忆恩发展了适当性逻辑片面的“社会教育论”,认为国际社会的教育只是规范内化过程的第一步,第二步应该是国家的主动学习,包括模仿、社会影响和劝说三种机制。但这里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影响和劝说究竟属于教育过程还是学习过程?显然作者没有区分规范内化的两条轨迹。其次,由于作者研究时间所限,选取的时间段正好是中国国力较弱的时候,因此其内化明显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教与学关系”,这和前述中东欧国家内化北约规范的研究如出一辙,即都以一种大国教育小国的心态研究国际规范国内化,没有看到规范学习者自身实力和国际地位变化对内化过程的影响,实际隐含了规范内化背后的权力因素。因此,当近年中国国力迅速提升,与西方大国地位日趋平等时,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中国在学习全球治理规范时的主动性问题。最后,江忆恩将社会规范结构作为规范内化的宏观环境,排除了国际权力结构的作用。比如他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没有对美国的单极霸权采取制衡行为,而是积极参与国际安全机制,所以结构理论在此是失效的。但问题是,中国在两极结构下参与国际安全机制的积极性为什么没有单极结构下高?江忆恩在此只是对结构现实主义进行了批判,但没有进行建构,所以并未看到国际结构对于规范国内化的重要意义,也就是没有看到在规范之上还有更加宏观的国际体系在制约民族国家对规范的内化。正如米歇尔·巴内特(Michael Barnett)在最近一篇研究国际人道主义规范的文章中所说:“人道组织的身份、原则和行为都不是在真空中获得的,而是由它们所处的环境塑造的。这种环境包含的多种机制可以强制组织增强在它们本想改变的环境中的适应性……因此这些组织很有可能因为利益争夺而被政治化,如为获得资金以求生存而为出资国的外交政策服务。”总之,江忆恩在此犯了和适当性逻辑支持者同样的错误,即都把规范内化看作是真空中的活动,忽视了更宏观的国际政治背景,尤其是国际结构的限制作用。

与此相应,罗恩·卡斯(Loren Cass)虽然在比较欧盟、英国、德国和美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研究中主张将观念和利益因素结合起来,米里埃姆·施罗德(Miriam Schröder)则在研究中国气候政策的形成时也指出观念因素和物质因素共同影响了规范内化,因为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共享作用使中国政府认识到气候变化将对中国的能源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而不是其倡议网络的损誉和压力作用,但二者的共同问题是都未看到国际结构转型深刻影响了这些大国对于气候变化的战略性认知,因此对于利益的判断过于狭隘。斯蒂芬·伯恩斯特恩(Steven Bernstein)和本杰明·卡什尔(Benjamin Cashore)提出了复杂全球治理对国内政策影响的四种路径模型,包括国际规则、国际规范和话语、市场和直接影响国内决策程序。在谈到国际规范的影响时,两位学者认为后果性逻辑主导了是否违反规则的行为,而适当性逻辑则主导选择恰当行为时的思考。这一区分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定义“恰当行为”,但作者对于全球治理遵循多种路径影响国内政策的假设还是值得借鉴。

中国学者对于结合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最新尝试首先体现在钟龙彪的研究中,他认为“无论自身利益还是社会规范,都是人类行为的决定因素,不宜将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同时认为,规范内化是否能促进国际合作关键要看规范的内容和规范内化的方式,这是对规范内化研究中“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有力回应,对本书研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另外,黄超认为“国际规范扩散的机制主要包括外力强制、战略计算、角色扮演和规范劝说。其中,外力强制和战略计算体现了物质主义和理性选择的逻辑,主要在规范扩散的初期阶段发挥作用,而社会建构机制如角色扮演、规范说服是规范扩散的主导机制,推动规范进一步的内化”。但作者的问题是将两种逻辑割裂为不同阶段,而实际上二者可以同时在规范内化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并具有内在联系。(四)国际规范国内化研究的国内结构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逻辑的支持者在规范内化研究中都涉及了国内制度改变,但缺少对于国内结构作为影响这种改变原因的研究,对此做出贡献的是杰弗里·奇克尔。一方面,杰弗里·奇克尔认为应该在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之间建立沟通桥梁,因为二者是并列(both/and)而非竞争(either/or)的关系。另一方面,他主张集中研究规范内化的机制问题作为实现这种桥梁连接的中层理论,用实用主义方法论调和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歧。为此,他提出了规范内化的国内结构机制。

杰弗里·奇克尔将国内结构划分为自由主义、法团主义、国家主义和国家在社会之上四种类型。其中,社会力量是自由主义结构的国家对规范内化的主要动力,与此相应的是国家在社会之上的结构,推动规范内化的主要动力是精英学习。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结构居于二者之间,精英学习和社会力量都对国家内化规范起到作用,但法团主义结构对于规范的内化由社会力量引起,然后才是精英对规范的学习,国家主义结构则相反。

相较于片面强调国际社会教育作用的适当性逻辑而言,国内结构理论增强了对相同规范在不同国家内化结果不同的解释力。但是,它无法解释为什么英国和美国的国内结构都是自由主义,但英国接受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而美国没有。中国和朝鲜同属国家在社会之上的国内结构,但对经济发展国际规范的内化结果却完全不同。

为此,杰弗里·奇克尔又提出了“文化匹配”概念,用以衡量国际规范与国内文化的匹配度。按照此标准,与一国国内文化匹配程度越高的国际规范越容易被内化。“文化匹配”概念有利于区分不同领域的规范,并能更好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具有相同国内结构,却对相同的国际规范内化结果不同。但气候变化的案例表明,许多国家的国内“发展文化”倾向于高能耗和高排放,但仍然内化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积极发展低碳经济。阿米塔夫·阿扎亚(Amitav Acharya)在规范本地化研究中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观点。所谓本地化即外来规范被本地行为体积极建构以后取得了与本地信仰和行为的诸多一致性,当本地已有规范越强时,本地化越有可能发生。或者说“本土化的国际规范是国际规范中的合理成分和本土智慧结晶的融合,它更能被本土受众所接受,避免出现全盘接受或一概拒绝的局面”。这说明国际规范可能在形式上被内化,但实质上可能是被行为体的主观能动性改造后的内化,目的是恰当服务于行为体的已有文化。

安德鲁·考特尔(Andrew P. Cortell)和小詹姆斯·戴维斯(James W. Davis,Jr)对国内结构论进行了发展,认为国际规范被内化的含义是获得了国内政治合法性,为此他们提出了国内政治话语、制度和政策变化三项指标来测量内化是否发生。其中,国内政治话语改变是反映规范是否被内化的首要标准。其次,制度变化指的是与规范抵触的法律和机构的废除和裁撤以及与规范适应的法律和机构的增加。最后,政策变化测量需要与不同政策进行比较,因为国家有可能在短期内作为权宜之计而改变一项政策,但这并非是对规范的心理认同。考特尔与小戴维斯这一测量指标设计实际是对规范内化结果的一种透视和分解,因此具有借鉴的价值。

总结以上观点,朱立群和林民旺在考察奥运会和北京国际化的关系时则设计了详细分析指标,较全面覆盖了规范内化的主要机制。但问题是该指标体系明显将两种逻辑对立起来,认为后果性逻辑不会导致规范内化,这忽视了二者的内在联系。另外,后果性逻辑中的竞争机制与适当性逻辑中的模仿机制有时难以区分,因为模仿可以包括被动模仿和主动模仿。在之后的论文中,两位作者进一步将国内结构进一步细化为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三个维度。其中,国内制度被简化为国家主导和社会主导两种类型,前者不利于规范内化而后者反之。在国内利益方面,当规范能增进国内收益时规范容易被内化,反之不易被内化。在规范匹配层面,当规范与国内文化对立时不易被内化,相互包容则难度适中,若被内含则容易被内化。这实际是将国内结构和文化匹配结合起来,而且增加了国内利益这一更加敏感的变量,因此对规范内化机制的考察更加细致。但这一结合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厘清三层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其综合效应,比如当某国国内制度属于国家主导,但规范能够增加国内利益,同时与国内文化相互包容时,规范被内化的难度如何呢?另外,认为国家主导的国内制度就不利于规范内化也值得商榷,因为当规范能够增进国内利益并与国内文化相匹配时这种强大的国家力量反而有利于规范自上而下地推行,而社会力量主导的国内制度却有可能因为多元复杂的博弈过程而阻碍规范内化。

杰弗里·奇克尔连接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另一大贡献是提出了介于规范内化利益计算和劝说机制之间的角色扮演机制(role playing)。在他看来,角色扮演是后果性逻辑向适当性逻辑的过渡,它与劝说机制的区别在于行为体是在没有沉思(nonreflective manner)的情况下欣然遵从共同体规范,理由是“虽然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对是错,但大家既然已经做了,那从现在开始就将成为我的一种行为习惯”。而经劝说的内化发生时,行为体是在积极和深思基础上内化对规范适当性的理解,理由是“尽管我之前不这么认为,但它的确是正确的事,所以应当做”。可见,角色扮演机制说明国家不是在国际社会教育下立刻从利益计算的后果性逻辑转变为适当性逻辑的,而是经过了社会期待这一重要环节,它代表了国家发展的另一条重要轨迹,即社会角色发展的过程,这也是社会学最原初意义上的规范内化途径,对于理解民族国家内化规范具有基础性作用。(五)文献综述小结

概括起来,现有国际规范国内化研究的可取之处包括:(1)物质利益计算与身份建构的结合;(2)建立了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模式;(3)国际机制对规范扩散和教育作用的促进;(4)国内结构对规范内化的传导。

不足之处包括:(1)没有提出物质利益计算与身份建构在规范内化过程中的具体关系及其作用机制;(2)忽略了国家自身发展过程对于内化规范的重要影响,因为伴随规范的生命周期国家自身也在发展,而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同一规范的认知是不一样的;(3)在“真空”中研究规范的生命周期,实际上特定国际规范会受到不同时期特定国际体系的强烈影响,包括国际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安全体系、文化体系和能源体系等,这是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本质决定的,而这又会影响国家对规范的内化。三、本书的章节安排

第1章为“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与民族国家国内化规范的主动性逻辑”。第一节论述全球治理规范的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认为全球治理虽然着眼人类共同利益的道德制高点,但只要存在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就必然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第二节论述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本节借鉴了玛莎·芬尼莫尔的规范生命周期模式,但分为规范缘起、扩散、危机和改革阶段,因为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规范扩散不会一帆风顺,必然面临权力政治博弈下的危机,进而在多种力量推动下进行改革。第三节主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即国家之所以能够内化规范是因为具有人格特征,这包括有限理性和社会性两方面。国家是理性的,所以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其学习和内化规范的前提之一。但理性又是有限的,所以国家面对规范会有一个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过程,这就体现出国家的社会性。社会性是指国家有参与国际社会的基本需要,其身份和利益都必须在社会中界定,并在社会中实现。反过来,这种社会需要的认知又必须基于国家理性,因此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根本前提。第四节论述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主动性逻辑。正因为国家具有社会性,所以国家会基于理性对规范进行主动认知,其结果就是对规范的被动模仿、徘徊和主动模仿三个前后递进的阶段。其中被动模仿指国家进入国际社会之初为获得承认而模仿社会规范的从众行为,此时对规范含义本身缺少理解。徘徊是国家理解规范对自身意义后的犹豫行为,因为规范可能不利于自己,但又不愿孤立于国际社会,所以一方面仍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但对规范没有实现真正内化。主动模仿是国家对规范产生积极利益认知后的自觉行为,是对观念和行为的改变,但前提是国家自身利益认知的改变,因此国家在内化规范的同时必然希望按照自身利益塑造规范。第五节论述制约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变量组合,这是本书的分析框架。其中以国家需要为基础的利益认知是国家内化规范的自变量,但这只从理性层面说明国家需要什么,不能说明国家一定会内化规范,因为国家此时是自在的而不是自觉的。只有当参与国际社会中并产生自我身份认知后,国家才会在身份指引下寻找并内化相应规范,否则仍然只会按自己的利益行事,所以自我身份认知是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中间变量。最后,任何国家和规范都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必然会受到相关国际体系影响,这不仅会影响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知,还会影响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因此国际体系构成了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干预变量。但这里的关键是,无论是对国家利益还是社会身份的认知,国家都是基于一种自我认知,即不会完全按照国际社会的“教育”内化规范,而是将规范与自身客观需要进行比较,在需要能够满足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积极的利益认知,于是才会内化规范。将国家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对国家的社会认知区别开来,并强调前者的根本作用是本书的主要论点。

第2章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扩散与中国的被动模仿:19世纪初-1994”。第一节论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分为“19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的科学家倡议”和“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主导”两部分。着重强调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虽然得益于科学家群体的推动,但还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具体而言就是冷战背景下两极结构的相互制衡。因此,从缘起阶段开始气候变化问题就成为大国竞争的工具。第二节通过分析《联合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建立过程论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扩散,这一过程从1991年《公约》谈判开始到1994年《公约》正式生效为止,即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批准了代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法律文本。但是,正如规范缘起时就受到政治权力因素影响一样,规范在扩散阶段更进一步体现出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内在张力,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科学家群体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扩散的先导,但掩盖了规范扩散从一开始就具有的政治因素。②科学家群体完成先导作用后,民族国家政治博弈完全主导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扩散过程,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建立则体现出民族国家关于国际社会存续的共有观念和国家利益之争的妥协。③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扩散发生在冷战结束的时间节点上,因此明显受到国际格局转型的强烈影响。与此相应,此阶段中国的首要利益认知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这必然带来能源消耗的大幅增长,而该阶段以原油价格为核心指标的国际能源体系虽然因海湾战争出现短暂波动,但总体还是相对低廉,这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延缓了中国在该阶段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紧迫感。但是,此时冷战结束带来的国际格局转型还是加强了中国对于自己作为后发国家的自我身份认知,这使得中国将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看成尽快融入国际体系的有效渠道。在此背景下,第四节将论述中国如何在国际谈判中被动模仿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这一方面包括中国在学习中开始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另一方面也包括国内转变发展方式战略的启动。但事实表明,尽管中国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起就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但发展与环境还只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战略,基本是发展之后再治理环境,所以该阶段中国并没有实现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

第3章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与中国的徘徊:1995-2005”。该阶段实际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诞生和生效的整个阶段。第一节认为《京都议定书》为缔约方设定的约束性减排指标虽然是实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构成性规范的有效制度安排,但也因为开始触碰各方核心国家利益而导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由于此阶段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大幅增长,所以从《京都议定书》谈判开始就成为发达国家攻击的目标,要求其接受约束性减排指标。这既体现了西方国家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规范的道德诉求,也充分暴露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中的权力竞争因素,因为此时约束性减排指标的设定可以扼杀已初露端倪的中国崛起步伐。尽管如此,中国与七十七国集团密切合作坚决抵制住了发达国家的要求,但这也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全球气候谈判埋下了隐患。第二节将详细论述该阶段制约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变量组合。首先是中国开始注意经济增长的质量,但在初期仍然侧重于增长速度,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环境恶化更强化了这一点,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依然无法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与此同时,亚洲金融危机促进中国形成了负责任大国的自我身份认知,国际原油价格逐渐大幅走高则增强了中国对化石能源过于依赖的担忧。第三节内容论述中国在这三种因素制约下如何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表现出一种徘徊行为,即在此阶段的前半期1997-2001年,虽然保持积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但又不愿在国内减排上做出实质性举动。但当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基本确定《京都议定书》文本之后,中国开始转变这一态度,于2002年在没有约束性减排义务情况下主动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开始积极利用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而在该阶段末期,中国则明显强化了转变发展方式战略,说明此时中国已开始准备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但内化行为还没有完全展开。

第4章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改革与中国的主动模仿:2006-2013”。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正式开启了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谈判的序幕,经过近10年危机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此时也进入了改革阶段。本章第一节将分别论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2007年巴厘岛大会、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和2010年坎昆大会、2011年德班大会和2012年多哈大会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具体改革尝试。第二节进一步认为,对于该阶段的中国来说,国内严峻的发展瓶颈已经形成了其彻底转变发展方式的国家利益认知。而在综合国力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国也建立起新兴国家的自我身份认知,这意味着中国需要开始谋划国际格局转型背景下的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问题。与此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世界石油价格的持续大幅波动也进一步增加了中国寻找替代能源的愿望。在此三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下,中国开始了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主动模仿。事实证明,无论是在政治话语、制度还是政策变化方面,此时中国已开始正式全面推进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发展与环保已成为两个并行战略,环保的目的是优化发展,甚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牺牲发展利益,这说明中国已经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进行了成功内化。但这种内化是严格基于中国对更高层次国家需要的积极认知,即通过彻底转变发展方式,缓解国内发展压力,争取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所以是主动的,不受国际社会约束性监督。正是在这种主动模仿基础上,第四节将讨论中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改革做出贡献的可能性,这首先来源于中国日益增长的科技和经济竞争力,能够打破发达国家对低碳经济技术的垄断地位,实现没有国际社会约束的自主性减排。其次则来源于中国传统环境哲学和现实发展成就的道德感召力。全球治理规范毕竟包含道德与权力属性的互动,因此中国要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改革做出贡献必须从道德层面取得合法性,打破西方世界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高高在上的道德教化者形象,强调中国坚决反对国际社会约束的自主减排并非是肆意破坏环境的道德罪人,相反是在发展与环保之间寻求艰难平衡的创举,是真正对人类社会负责任的道德追求。四、本研究的理论与现实价值(一)本研究的理论价值(1)提出了新的规范生命周期模式。玛莎·芬尼莫尔从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出发,认为只要符合西方道德观的规范就会自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所以忽视了规范扩散后的危机。规范的生命周期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必然受到国家利益和国际体系的影响,因此其扩散不会一帆风顺,其间会出现危机,具体表现为行为体对限制性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博弈。经过危机之后,行为体会面临新的利益协调,因此需要对现有规范进行改革,由此维持规范的存续。突出规范的危机和改革实际是想强调规范中道德因素和权力因素的共存。事实上道德因素确实推动了规范的缘起和扩散,但这种道德往往被贴上西方中心主义的标签,会遭到非西方国家的怀疑,当怀疑的力量足够大时,权力竞争就会导致规范扩散的危机和改革,而这又涉及国家在规范内化中的自主性问题。(2)突出了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规范内化的主动性问题。规范内化中的适当性逻辑与玛莎·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式如出一辙,都隐含着将以西方大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视为规范的道德教化者,而将非西方国家视为被动学习者。这种预设价值观的后果之一就是忽视了国家在规范内化中的主动性。本研究认为国家主动性是其内化规范的根本动力,这表现为国家对自身需要和身份的自我认知。国际社会的教育的确会在内化中起到作用,但归根到底国家还是会将规范与自己的需要和身份进行比较,并对符合需要和身份的规范进行内化。这一过程包括被动模仿、徘徊和主动模仿三个环节。被动模仿是国家基于本能的自发行为,目的是在共同体中求得生存。徘徊是国家在理解规范对自身可能损害的情况下对规范产生的犹豫不前,因为不愿孤立于共同体,所以会保持对规范的学习但不进行内化。但在全球治理规范和国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国家可能在徘徊中逐渐对规范产生积极的利益认知,于是会走向主动模仿规范的阶段,从而对规范进行内化。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国家自身的发展过程,因为尽管后果性逻辑也强调国家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但还是保持一种静态视角,没有看到国家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无论这种过程是由弱小变强大还是相反。正因为有这样的发展过程,所以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知也是不一样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族国家对规范的内化结果。(3)结合亚历山大·温特的“弱式物质主义”和社会学中的生命历程理论,尝试提出规范内化的新机制。现有融合规范内化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的尝试实际上还是将规范内化视为一种社会建构活动,所以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的认知才是国家内化规范的根本原因。本书以亚历山大·温特的“弱式物质主义”理论为基础,认为应当将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区别开来,而自我认知才是国家内化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亚历山大·温特看来,行为体的需要和利益应该是分开的,因为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而利益是被社会建构的。行为体是为了满足客观存在的需要而参与社会,于是将能够满足需要的资源视为自己的利益。换言之,民族国家在面对规范以前已经具有了客观需要,是否内化规范关键要看规范是否能满足国家的需要,而这也正是国家在内化规范时的自我利益认知。同样,国家内化规范需要参与国际社会,这必然带来对国家身份的认知,包括国际社会的认知和国家的自我认知,其中国家对身份的自我认知才是其行为的依据,因此必然与对国家利益的自我认知一致,成为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中间变量。在这里,国家的客观需要和对这种需要的自我认知统一于国家自身,社会认知只是一种参照。换言之,国家依然会寻求成为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但是要基于国家需要的主观判断。同时,本书借鉴社会学对于个人社会化的生命历程理论,认为民族国家也类似个人一样会在个体时间、社会时间和历史时间三层变量的制约下内化规范,其中个体时间就是国家的生理发展过程,社会时间就是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扮演的不同社会角色,历史时间则是国家所面临的重要国际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这一机制兼顾了国家、规范和体系三者的动态性特征,因此对于国家内化规范的原因更具有解释力。(二)本研究的现实价值(1)对实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战略思维的研究尝试。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这是党中央在新时期科学判断国内外形势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中国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则是实践这一战略的重要举措。本书以规范内化理论为框架,从国家利益自我认知、国家身份自我认知和国际体系三个层面集中考察了中国内化并塑造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详细过程。这一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为案例尝试弄清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这一全新国际环境及其对中国国内发展的影响,同时探寻中国如何能主动利用这种影响既克服自身发展困境又为全球性问题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是研究实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战略思维的尝试。(2)对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世界第二位后中国对外战略选择的探讨。虽然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世界第二不能说明中国完成了崛起进程,但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足以说明中国已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西方大国普遍陷入困境和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的背景下,更表明中国对外战略的国际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革。本研究认为,中国此时应利用国际体系变革时机主动塑造未来国际秩序,而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正为中国提供了这一难得机遇。气候变化不同于普通环境问题,不仅涉及地域广泛得多,利益关系复杂得多,而且关系到各国发展战略和未来国际竞争的总体态势,因此国际气候秩序的塑造难度绝不亚于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如何在这一全新国际政治议题博弈中抢得先机,既维护自身发展空间和话语权,又争取在解决全球事务中的道德制高点,这是颇具战略价值的探讨。而与此密切相关,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世界第二意味着中国硬权力的空前提升,但同时也预示了软权力谋划将成为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内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具有维护人类共同和长远利益的崇高道德诉求,探寻西方国家在其中隐藏的软权力资源和中国的可能塑造对于中国的软权力谋划也是富有价值的工作。

第1章 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与民族国家内化规范的主动性逻辑

研究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主动性,本质上是探寻体系与单元之间的互动规律。一方面,全球治理规范代表的是整个国际体系的社会性部分,因此必然具有约束单元行为的基本功能,尽管这种功能不同于国际体系的生存性约束,即迫使国家行为体以谋求生存为第一目标,而是具有更加多元的社会性约束,通过道德感召和“教育”使国家改变观念和行为。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无论对于自身利益还是国际社会倡导的全球治理规范都会进行一种自我认知,由此决定是否内化规范。玛莎·芬尼莫尔对于规范生命周期的研究过于强调国际社会的“教育”作用,但其仍然为这一研究提供了重要启示,即将规范本身看作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换言之,虽然内化意味着国家观念和行为的彻底改变,但这一结果的实现必须依赖之前国家与规范漫长而复杂的互动过程。但是,正因为玛莎·芬尼莫尔过于强调国际社会的作用,所以她没能突出民族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的复杂认知行为。实际上,正如玛莎·芬尼莫尔对规范的人格化假设一样,民族国家也具有内在的人格化特征,这使其同样具有客观存在的生命周期,而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认知也会不同,这从根本上决定了规范被民族国家内化的成败与否。因此,相对于规范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而言,民族国家基于自身发展周期对于规范的认知也会经历不同阶段,这两种生命周期及其各阶段间的相互关系既是国家内化规范的制约因素,也是联结国家与规范的纽带。通过对这两种周期及其各阶段的详细考察,才能厘清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在机理。但在此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能真正弥合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分歧。目前来看,二者分歧的焦点还是国家利益的形成,后果性逻辑将利益视为先验存在,适当性逻辑将利益看作后天教育的结果。尽管已有许多学者试图搭建联结二者的桥梁,但并没有真正破解利益形成的内核,而这也是本章希望论述的焦点。当然,一切论述都必须从全球治理规范的概念解释开始,因为它毕竟与传统的国际规范概念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决定了全球治理规范包含着比国际规范更加复杂的内在张力,从而使民族国家在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1.1 全球治理规范的双重属性

全球治理的基础是民族国家地位的下降和非国家行为体地位的上升,但这并没有改变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因此,一方面全球治理比传统的国际治理更强调对涉及人类普世道德的全球性问题关注,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又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因此全球治理中的国家间权力关系比国际治理时代更加隐秘,但也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全球治理规范中的道德属性和权力属性间的张力比国际规范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这构成了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一大根本前提。

1.1.1 全球治理规范的道德属性

全球治理规范是指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各行为体对于某一问题采取恰当行为的共同期待以及为实现这一期待而界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前者是构成性规范,后者是限制性规范。全球治理规范与国际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三点:①规范倡导主体不同;②规范涉及议题不同;③实现规范的途径不同。首先,国际规范的倡导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这源于其在国际政治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因为这种地位,民族国家可以将自己的利益和意愿通过国际合作表达出来,成为国际合作议题,从而形成规范。在此过程中国家权力起到核心作用,因此大国往往能主导合作议题,并使之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全球治理规范的倡导者则包括民族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后者主要指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非国家行为体作为规范倡导者使规范突破了国家利益区隔,尤其是冷战之后跨国组织的大量出现,“导致对国际政治的一个标准前提——国家依自身利益行事——的不同解释。在复合相互依赖的条件下,这个传统说法规避了两个重要问题:哪一个自身?什么利益?一个政府机构可能假借国家利益之名追求自我利益;频繁的相互作用会改变政府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其次,国际规范涉及的议题主要是政治和安全等高层政治,如冷战期间大国间普遍希望维持核均衡就是典型的构成性国际规范,为实现这一规范又通过各种裁军和军控谈判制定了一系列权利与义务,即限制性国际规范。与此相反,全球治理规范大多涉及经济、文化、环境等低层政治议题,如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取代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最后,国际规范的实现往往依赖正式国际机制,而全球治理规范的实现途径则同时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国际机制,后者的主要形态就是各种跨国组织及其相互联系形成的跨国体系。

由此可见,全球治理规范相较于国际规范的根本区别就是作为一种行为体共同期待,所关切的不仅是民族国家体系及其存亡,而是更为广泛的全球共同体及其存亡,因为“全球化的大部分支持者和抗议者都同意,在金融、会计、环境、人权和其他事物方面,存在着某些普世的全球标准。虽然某些方面可能很难实现标准化,但是这一理念本身却是全球化的一个部分”,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全球治理规范具有更加鲜明的道德属性。这是因为,规范存在的前提是共同体及其观念的形成。共同体是规范的物质载体,但仅靠共同利益形成的共同体无法保证规范的持续有效,因此必须赖以各成员间的共有观念。共有观念是共同体的精神纽带,能够强化行为体作为共同体一员的身份认同,自觉遵守规范。全球治理规范的物质载体是全球共同体,精神纽带则是一种近乎宗教信仰的全球平等观,其根源可以上溯到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的人人平等思想。在斯多葛学派看来,“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实际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以此为根据,斯多葛派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从神那里流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女儿,相互间是平等的”。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模糊国家边界,国家利益观逐渐受到人类利益观挑战,斯多葛学派的人人平等思想也依稀发展出现代社会的外壳,那就是现代化应促进而不是牺牲平等,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国家间的,更应扩展到人与人之间乃至人与其他生物之间。这是一种具有全球责任心的环境主义,它为国家行为提供了新的规范框架。在此框架下,国家不再以国家利益行事,而必须保护生命的价值。正如池田大作在与阿诺尔德·J·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关于展望21世纪的对话中所言:生命是尊严的。就是说,它没有任何等价物。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它。现在人们已经各有自己的价值基准了,这叫价值的多样化。人们从国家主义狭隘的价值观中解放出来。这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即或承认价值的多样化,是否还需要一个包括多样化的共同基础的价值观呢?没有这样一个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和协调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深究一下,这个总括的、根本的价值观,归根到底,还是作为人的价值,生命的价值。

人类21世纪头10年历史证实了池田大作富有哲理智慧的论断。首先,全球性问题的层出不穷使人的安全日益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的重要议题。在英国学者简·阿特·斯图尔特(Jan Aart Scholte)看来,全球化指的是社会空间性质的重大改变。超地域关系的激增与扩展导致了所谓“地域主义”情结的终结。实际上,全球性问题与全球化的根本特征具有同一性,即地域范围的改变使原本一国范围内的问题成为全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这就使个人而不是国家成为安全威胁的直接载体,比如传染疾病和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同时,某些在全球化时代被放大的传统问题也威胁着更加广泛的人类安全。比如贫富差距鸿沟,由于新科技革命存在的技术垄断和更加不平等的自由贸易体制而进一步拉大。与此同时,经过20世纪中后期不成功民主化浪潮洗礼的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了军人政变和内战等政治发展的倒退现象,而这又与在全球化时代明显扩散的恐怖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了“动乱——贫穷——动乱”的恶性循环,由此导致的诸如种族屠杀等人道主义灾难愈发加剧了人的安全威胁。换言之,民族国家不仅不再是保卫个人安全的天然屏障,反而重新成为危害个人安全的工具,这使得人的安全问题逐渐获得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道德关注。为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4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人的安全概念,包括免受诸如饥饿、疾病、压迫等长期性威胁和免受来自于家庭、工作或社区等各类日常生活的突发性威胁两方面内容。由此可见,基于人类生命价值的平等观念已经成为聚合全球共同体的一条精神纽带,更成为了全球治理规范的核心道德诉求。

其次,生命的价值不只在于人,也在于更加广阔的自然世界。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性扩展,而自从五个世纪以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诞生之日起,以一种无畏精神征服和改造自然就成为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这最先体现在一向被视为人性解放先驱而讴歌的文艺复兴运动之中,因为伴随这一解放另一面的实则是不折不扣对人性欲望的无限渴求,这使得人类现代化航船自起航之日始就不得不借助追逐欲望的资本逐利之风。在这一风潮引领下,人类既取得了现代化的伟大成就,也付出了环境恶化的惨重代价。关于此点的哲理反思在一部极为优秀的大众文艺作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那就是美国著名电影人凯文·科斯特纳(Kevin Costner)于1990年自导自演的电影《与狼共舞》。该片以南北战争后美国的西部拓荒为历史背景,客观展现了现代文明发展对古老文明和淳朴自然的野蛮破坏,激发了人们对现代性所包含欲望与贪婪的深刻反思。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部电影的上映时间正是人类进入后冷战时代的历史节点,因此它似乎既是对过去现代化进程中人与自然矛盾的总结,也是对一个新时代化解这一矛盾的热切期望,但所谓“历史的终结”及其带来的资本主义全球化不仅没有实现这一期望,反而使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内在矛盾更加激化。正是在这种形势下,1992年于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概念提高到空前高度,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这意味着刚刚告别世界大战阴霾进入一个崭新时代的人类社会又必须立刻面对全新挑战,即“创造一个以尊重自然、普遍人权、经济公正以及和平文化为基础的可持续的全球社会。”

可见,“对于不断增强的全球治理的需要本身就是一种共有理解,而全球治理的现实本质上构成了一种共有实践”。在此背景下,以尊重生命平等为价值的共有观念已经成为引领国际社会的一项共同期待,即全球伦理。“全球伦理是全人类公认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准则的集合,它以维护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倡导宽容与合作,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伦理的需求是人类更内在的需求,伦理的规范是社会秩序与国际关系更本质的规范。全球问题凸显了国际关系的伦理性,而这正是21世纪国际关系的又一演进方向。”因此,全球伦理构成了全球治理规范的道德灵魂,以此为基础又形成了为实现全球治理规范道德属性的各种权利义务标准。但是,正如全球化带来的复合相互依赖并不必然实现国家间关系和谐一样,全球治理也无法超越民族国家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原则,这决定了全球治理规范对于生命价值的道德关怀必然受到权力政治的现实掣肘。

1.1.2 全球治理规范的权力属性

全球治理是全球化进程下的客观产物,但全球化本身就是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其核心就是民族国家地位问题。目前来看,全球化的确促进了非国家行为体发展,给民族国家权威地位带来挑战,但这种挑战实际一直存在于自民族国家诞生以来的演进过程中。非国家行为体其实不是全球化的特有现象,如恐怖主义、跨国宗教联盟、商人联盟、学术共同体这种跨国组织始终与民族国家相生相伴,它们一方面通过表达自我意志挑战着民族国家地位,但也在与民族国家的互动中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地位,如被控制、同化或者消灭,最后只有一部分“跨国组织”会始终处于与民族国家的对抗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互动恰恰是一个国家建设(nation building)的漫长过程,因此民族国家在学习应对跨国组织挑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和政策,以至于可以在充满挑战的近四个世纪里逐渐壮大,成为最具权威的政治组织。从这一点看,全球化实际是一个历史过程,其根本推动力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表现为人类社会活动联系的日益密切,但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边界的必然消失。因此,今天的全球化只是人类整个全球化过程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最新阶段,它必然延续之前全球化进程的规律。一方面,科技革命使跨国关系对民族国家的挑战更加剧烈,但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形式和能力也比以往更加成熟和强大,二者只不过是在一个全新环境中展开了古老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跨国组织会不断抓住民族国家的治理漏洞表达自己的意志,而民族国家则会不断积累经验捍卫自己的权威地位。长此以往,无法经受挑战的民族国家会面临失败命运,而经受住挑战的民族国家则会变得更加强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冷战结束以来新独立的民族国家依然在增加,如东帝汶的独立、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立以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的分立等。虽然“失败国家”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群体性崛起意味着涵盖大多数人口的更多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挑战的洗礼中开始进入现代化的正常轨道。这种民族国家力量增强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跨国组织开始脱下追求人类普世价值的道德外衣,逐渐成为现代国家间竞争的工具。对此,莱因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曾有力地指出:爱国主义有一个悖论,这个悖论只有通过最明智和最成熟的分析才能得以解释。这个悖论是:爱国主义将个人的无私转化成民族的利己主义。对民族的忠诚较之次要的忠诚和更狭隘的利益来讲,是一种较高形式的利他主义。……这种忠诚的绝对的特性是民族力量的基础,也是民族不加道德限制地使用力量的自由的基础。于是个人的无私变成了民族的自私。这也说明了为什么用扩展个人的社会同情心以解决人类较大范围内的社会问题的希望是毫无结果的。利他主义激情轻而易举地泄入民族主义的水库里,但要流出这水库却极其困难。

所谓“个人的无私”就是摩根索谈到的人类普遍道德,“民族的自私”就是他谈到的国家道德。因此,尼布尔实际比摩根索更早看到了普遍道德与国家道德的两难,认为普遍道德无法超越国家道德,而只能受到国家道德的限制,在其范围内实现。所以,诞生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治理虽然在不断挑战现有民族国家体系的治理模式,但其规范中的道德诉求依然无法摆脱权力政治的现实制约。首先,全球治理规范的形成具有权力背景。规范是社会行为体对采取某种恰当行为的共同期待及其权利义务规定,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某种共有价值。但正如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所认为政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那样,国际社会中的价值也需要权威性分配,而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无政府状态又没有国内政府那样的权威性组织实现这种分配任务,于是大国政治便取而代之,担当起在国际社会中进行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重任。然而,现代国家的本性使任何大国都会以自身国家利益为先,因此,从形成特定的全球治理规范开始,大国就会利用权力优势将自身利益注入其中。虽然全球治理规范的倡议一般出于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家群体等中立角色,但由于民族国家体系的存在,这些倡议要想进入国际谈判框架达到预期目的就必须借助民族国家的权力资源,而权力资源又以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为天职,因此自然会利用全球治理规范倡议的道德诉求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伪装,最后很有可能导致全球治理规范的道德诉求越高,越容易沦为权力政治工具的“道德——权力”悖论。另一方面,许多国际或跨国组织本来就因受所属国家支持而具有伪“中立”色彩,因此从一开始就是带着政治动机提出所谓的普世规范。如宗教和人权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末波兰政府倒台中的作用。早在1982年 5 月下旬,里根政府就签署秘密指示,通过经济、外交和其他秘密方式帮助波兰团结工会推进“人权”,宣传同天主教会有关的权利,施加经济压力,从外交上孤立波兰党的政权。而在最近例子中,国际法院对科索沃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国际法”的参考意见也明显延续了西方大国所谓倡导人权高于主权规范的政治图谋。

其次,全球治理规范的实现必须依靠民族国家的权力资源。全球治理规范是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有机统一,前者是目标,后者是手段,而要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实现颇具理想色彩的构成性规范,就必须有严格的权利义务规定作为有效手段,这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民族国家的权力资源。国际社会中规范的实现本质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哪怕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这样的自由主义鼻祖也相信政治权力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在他看来,市场虽可凭借个体利益的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但国家仍需提供诸如国防、社会秩序、最小程度的福利、公共工作、保护幼稚产业和商品标准等公共产品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斯密认为均势作为一项基本公共产品是保证国家间正常互动的前提,否则大国将剥削小国。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者对权力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强调也并非是否定市场和社会的自我完善机制,其目的只是通过国家干预创造和维持市场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论构成性规范所包含的共有观念力量有多强烈,最后都必须通过有效的限制性规范才能实现,即让行为体彻底转变观念接受构成性规范,而这就需要政治权力及其内在利益关系的强制和诱导作用。当然,要真正实现此种转化还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已有的观点认为这应当包括“第一,权力关系必须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不被打破;第二,被影响者能够因其服从得到一些利益回报;第三,被影响者应尽可能只接受影响者的观点。在权力关系的结构约束和功利主义动机考虑下,被影响者将影响者的权力约束和意志要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加以履行和遵守,影响者的要求就成了被影响者的行动指南,即形成一种限制性规范,它在原有条件不变时会不断被强化,最终被内化成构成性规范而改变被影响者的认同”。但是,这里的权力关系并非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压力,也可以是多种权力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更重要的是,当被动一方的权力增长后,可以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植入规范之中,从而主动内化规范,其本质还是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竞争的自助行为。

可见,全球治理规范中的权力属性并不一定会阻碍道德属性的实现,如果使用权力的观念与这一道德属性相一致,那么反而有助于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在更深层次上,“道德的重要性首先是它作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规定合理的政治目的。从长远看,大凡不符合一个历史时代所希望的价值观念的政治目的最终必定失败。因而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规定合理的、正当的政治目的,同时也决定有效的、能够实现的政治目的。如果政治目的与道德截然冲突,那么不管你的政治目的有多高明,到头来都要失败”。因此,虽然西方国家倡导诸多全球治理规范本身具有崇高的道德诉求,但如果被注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错误政治目的,自然难以被发展中国家所内化。

实际上,在政治伦理学话语体系下,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伦理规范是指合理组织社会的规范,其对象是群体行为,而道德规范的对象是个体行为,它来自伦理规范的需求,是伦理规范在个体行为规范上的表现。因此,所谓全球伦理体系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①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共识,这种共识不具有国别性,应该建立在各国平等对话基础上;②国别伦理体系,这种体系具有独立性,但能将普遍伦理共识转化为国别伦理体系。换言之,普遍伦理体系只包括全球达成共识的伦理规范,而全球伦理体系不仅包括这些规范,还应包括把这种共识内化了的国别伦理体系。可见,正如尼布尔与摩根索的观点,道德规范本身具有国别意义,真正意义上的全球道德规范实际是一种伦理规范,要实现这种伦理规范只能将其与国别道德统一起来。在全球化时代这种统一的方法已经不能寄希望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传统哲学,因为“如果一个人不去与他人对话,不去了解他人的需求,只是以己度人和推己及人,必然会产生无数好心办坏事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况。这里需要来点脑筋急转弯,从而得出‘他所不欲,勿施于他’或‘他欲立而立他,他欲达而达他’的为仁之方”。这正是西方大国向发展中国家强行输出所谓“普世规范”但往往失败的原因,因为他们只考虑自己对规范“普适性”的理解而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因此只有在相互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他欲立而立他,他欲达而达他”才能真正使“普世规范”被发展中国家内化。换言之,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过程是观念变迁与权力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在根本上决定于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全球治理规范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磨合程度。当然,这一磨合必然是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其基础就是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

1.2 全球治理规范的生命周期

玛莎·芬尼莫尔提出的规范生命周期模式对研究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内化富有重要启示,它表明规范的内化虽然意味着国家观念和行为的彻底改变,但在之前必须经过一段复杂的互动过程。但是,玛莎·芬尼莫尔只是在真空中考察规范,所以认为规范会顺利完成一个缘起、扩散和内化的生命周期,忽视了规范内在道德和权力属性对规范生命周期的影响,这不仅会导致规范扩散之后的危机,更会带来危机之后对规范的改革,而这正是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基本背景。

1.2.1 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

玛莎·芬尼莫尔理论的重要价值在于看到了非国家行为体在规范缘起时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具有广博学识和远见卓识的少数知识分子和社会活动家对于人类进步的引领作用,比如,冷战时美苏科学家通过研制先进核爆炸核查技术推动了两国核谈判,为核不扩散领域国际规范的缘起起到了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玛莎·芬尼莫尔在强调非国家行为体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否定民族国家,特别是大国在规范缘起中的作用。

但是,玛莎·芬尼莫尔的问题在于,她认为国家在规范缘起中的作用主要是移情、利他主义和理想化的承诺,而实际上国家在利己主义驱使下的权力政治行为同样可以起到推动规范缘起的作用,这在第三类研究中得到了部分体现。周方银以博弈论为视角,认为国际规范“并不是通过国际社会的成员进行协商的方式建立的,而是在各国长期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行为模式。它们作为一个规范得以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前例的累积而成的”。这种国家间长期积累的过程实际上同时包含了权力和建构两种作用,可以看作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有益补充。

在此视角下,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可以被认为是指规范反映的特定问题由于全球治理行为体的倡议而最初进入国际社会议程的过程,其中包含以下要点:(1)缘起时的规范是构成性规范。规范缘起的本质是相关行为体通过倡议引起国际社会对特定问题的关注,因此首要目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尽可能形成应对某问题的共识,即构成性规范。换言之,规范缘起好比经过了“告之”和“认同”两个过程,如对于救助地雷伤残人员的倡议,对于治理环境公害现象的倡议,对于削减核武器以避免核战争的倡议等。此时规范倡议者无法涉及更加具体的规范实施问题,而只能集中于共有观念的形成,至于如何救助伤残人员、治理环境公害和削减核武器,还必须在共有观念基础上进行复杂而漫长的谈判。(2)缘起时所倡议的问题往往是国别性和地区性的,而非国际性和全球性的。全球治理规范反映的问题是全球性的,否则不可能获得国际社会足够多成员的关注和认同。但其缘起往往具有特殊性,即某个国家或地区,其特点是由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而对于普世价值和道义诉求相对敏感和积极,比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倡议和冷战后期遍布全球的和平运动最初都是源自北欧,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发展程度已经接近后现代水平,对于此种超越国界事关人类整体命运的议题格外敏感。而同样发达的西欧和北美则容易接受这些倡议从而使缘起的范围逐渐扩大并最终发展成全球性规范。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全球治理规范都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主导的国际组织以及个人最先提出,但由于全球治理规范道德与权力属性的并存,这也从源头上决定了其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而另一方面,由于经历了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最后形成的全球治理规范很难避免以特殊性来衡量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欧洲国家对于动物保护的规范本身具有普世意义,即尊重生命平等的基本价值,但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按照欧洲国家的标准保护动物的权益,否则会大大增加发展成本,最后导致人和动物的权益都无法实现。所以,正确认识全球治理规范缘起的地域性特征对于特定国家最终学习和内化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缘起时对特定现象进行倡议的全球治理行为体既包括国际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和个人,也包括民族国家。不能否认的是,国际组织数量的迅猛增长及其行为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确实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进程中的突出特征,这使得国际组织在倡议规范时具有相对专业和“中立性”的特征。特别是一些国际组织成立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都有非常严格的专业化要求,这就保证了国际组织能够比身陷繁杂政治事务的民族国家领导人更深入研究和应对专门性问题。而且,因为专业和独立,国际组织的研究结果和政策判断往往具有“中立性”,所以其倡议的全球治理规范更具“普适性”。非政府组织在这两点上体现得更加明显,有些组织直接就是跨国学术共同体,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就是全球顶尖的大气科学家群体。另外个人也是全球治理规范倡议的重要角色之一,如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Albert Arnold Gore Jr.)卸任后凭借自身影响力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各地奔走呼吁,对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归根到底,国际组织和个人之所以成为全球治理规范的主要倡议者是因为受到了形成中的全球公民社会的推动。公民社会是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的现代社会,其政治关系特征是复杂化、世俗化、制度化和平衡化。全球公民社会是国内公民社会在国际社会的延续,尽管还在形成过程中,但仍然具有这四大特性,国际组织和个人社会活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全球公民社会需要而建立的。但正如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所言,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有着明显不同,对于前者是极端事件的生存与死亡问题,对于后者却是常态。因此,民族国家不愿将自己的命运完全交由国际组织决定,而只愿让渡部分主权,即使对非政府组织也倾向于控制而不是任由其挑战自己的权威,这使得国际组织行为受到大国利益的强烈影响,“中立性”和“普适性”也大打折扣。换言之,表面上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规范的主要倡议者,但实际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族国家的意志。不仅如此,民族国家还往往主动出击,直接向国际社会提出自己的规范倡议。

民族国家对特定规范的倡议既有国家利益的考虑,也有道德诉求的动机,但二者根本上是统一的。国家利益实际是一个混合体,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内容。民族国家对某种规范的倡议归根到底是因为它反映了该国的国家利益,于是有动力将其推而广之使其利益普遍化,这样既可以增加同质国家的数量以寻求共同安全,又可以提升该国的国际影响力。西方国家对于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规范的倡议大多出于此目的。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些普世规范本身并没有问题,追求现代国家建构的民族国家政府都希望在本国实现这些规范,但不同国家实现的具体方式不可能统一。比如同是分权制衡的普世规范,美国实行三权严格平行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政体,英国实行立法权至上的立宪君主制政体,法国则实行兼具二者的“半总统制”政体,原因就是三国历史文化的差异。美国历史的一大特征是“两新”的结合,即新教徒加新大陆,因此是通过基于地方自治结社建立的国家,其核心是反映纵向权力关系的联邦制,三权分立只不过是其在横向权力关系上的表现,二者的连接点就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联邦立法机构。英国政体之所以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是因为议会一直是贵族与国王长期斗争维护权利的重要机构,为保持政治制度的延续性和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妥协,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现在的立宪君主制,这从根本上还是基于大不列颠民族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相结合的渐进主义政治文化。法国的政体形式则源于法兰西民族极端的理想主义文化和天主教信仰,这使其一方面需要近乎多数暴政的一院制政体表达权利诉求,又必须有强人政治维持必要的秩序,于是经过100多年的曲折政治发展,才形成了今天兼具议会制与总统制的“半总统制”政体。换言之,虽然都倡导权力制衡的现代政治规范,但世界上三个最典型的民主国家实现这一规范的具体制度设计都不一样,又怎能让其他在历史文化上迥然不同的国家也必须采取同其一样的制度设计呢?正因为如此,世界上从来就只有普世的价值,而没有普世的制度,所以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倡议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权力属性的内在张力。

总而言之,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来自于民族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对特定问题治理的倡议,“它们作为规范创造者(norm entrepreneur)起到的作用是通过命名、解释和演绎来创造新概念以吸引国际社会的注意力”,最终目的还是要使倡议进入民族国家议题网络。因为尽管民族国家会将自身利益投射到规范形成过程中,但也只有民族国家尤其是大国的权力资源能够使倡议发生扩散并最终成为全球性规范。正因为如此,民族国家还将在接下来的规范扩散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1.2.2 全球治理规范的扩散

玛莎·芬尼莫尔认为规范缘起与扩散的分界点是有无三分之一的国家接受规范,而且二者的区别是前者主要靠国内压力,后者则主要靠民族国家的社会化机制,其核心是一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玛莎·芬尼莫尔的问题是没有将规范扩散和之后的内化阶段区分开来,因为扩散阶段的社会化机制本质上就是国家对规范的内化,而且三分之一国家接受规范又是否属于内化呢?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规范扩散是指有足够关键国家接受了代表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原则的文本,其表现就是缔约方立法机构对该文本的批准。全球治理规范毕竟只是一种抽象观念,因此只有进入相关国际文本比如公约、条约、协定或协议的谈判阶段才表明其开始在国际社会扩散,而只有当这些文本被缔约方立法机构批准才说明规范完成了扩散,这也是扩散与缘起的最大区别,因为规范在缘起阶段往往只停留在某些行为体的口头倡议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关键国家是指能够对规范所反映问题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也就是没有这些国家该问题的治理就无法实现。比如关于削减核武器的规范,美国和俄罗斯两个核大国就是关键国家,如果它们两个中的一个不签署相关条约,那么该规范就无法完成扩散。另外,立法机构对代表规范的国际文本批准并不意味着缔约方对该规范进行了内化,而是表示其对这一规范原则的赞同,甚至这种赞同也只是权宜之计,更无法保证这些原则的真正施行。因此,在扩散阶段对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结果的测量还必须考察相应国内政治话语、制度和政策的具体变化。但是,扩散阶段毕竟代表全球治理规范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有观念,因而为民族国家的内化提供了可能性,所以是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中的重要一环。实际上,现实中许多全球治理规范正是因为有各方认同的国际文本,才会在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至少保持观念上的影响力而不至于完全消亡于国际社会,这正是规范扩散阶段的重要意义所在。

由于全球治理规范从缘起到扩散以及最后的改革都必须有民族国家的权力资源作为支撑,所以民族国家也是规范扩散阶段的核心角色。其表现如下。(1)少数关键国家对于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可以起到示范作用。①如果规范倡议由国际组织或个人提出,那么特定国家的内化会起到示范作用。在此情况下,国际组织或个人通常会与该国的国内非政府组织合作对该国政府施加压力,而某些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驱动此时也会加入进来,这在联邦制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美国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政府时期阿诺德·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领导的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就与国际组织一道反对联邦政府,希望美国采取积极的国际气候政策。②当规范倡议本来就由民族国家提出时,往往意味着该国或多国已经取得相应治理成就,所以此时的示范效果会更加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一国率先内化了全球治理规范就可以为国际社会起到示范作用,只有当内化被证明能给其他国家带来积极结果时这种作用才会发生。但这里的积极结果需要具体分析,比如环境保护,西欧国家普遍取得了较好环保成果,但其基础是发达的经济社会水平,不能就此认为全世界都应按照其标准进行环保,发展中国家更应在环保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因此,作为最初起示范作用的全球治理规范与最后被国际社会普遍内化的规范相比往往有较大不同。因此,对规范内化的研究首先必须考察被内化的是什么规范。(2)因为从众心理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家虽然没有内化规范,但可以扩展规范的影响。从众心理源于对共同体的认同,即“我”是社会中的一员,所以要遵循社会中的规范,但这与规范内化有所不同。从众心理是自发现象,即在并没有真正理解规范的情况下接受规范,原因是作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大家都接受所以“我”也要接受,从个体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被动模仿行为。与此相反,内化规范是自觉现象,即“我”对规范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理解它对自己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并且确认收益将大于损失,所以内化了规范,从个体角度来讲这是一种主动模仿行为。换言之,从众心理只有观念建构过程没有利益诱导,而内化则既有观念建构又有利益诱导,所以带来的行为改变更加彻底而且持久。尽管如此,从众心理往往是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又占大多数,因此从众心理可以极大扩充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家数量进而扩大规范的影响。一个典型例子是小国对现代化武器的寻求。比如新加坡希望拥有先进武器很难说是出于对大国政治荣誉的追求,而很大程度上是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正常国家。类似的还有日本,虽然其在经济上被视为大国,但政治上却是小国,集中表现就是就没有独立外交和防务权,所以尽管美国驻军完全可以保护其安全,但日本仍然极力寻求国防独立,根本原因还是其对正常国家目标的追求。事实上,冷战结束后世界大战的可能性虽大大减小,但全球防务市场却不断扩大,主要国家军费开支也不断攀升,说明拥有独立国防力量已成为现代国家普遍内化的规范。(3)仅仅因为利益诱导而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家是导致规范发生危机和改革的潜在因素。这里的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仅仅因为物质利益接受规范的国家是最不稳定的:①该国因为没有发生观念转变所以肯定没有内化规范;②该国对规范的接受可能也是暂时的,一旦利益消失或其自身的利益界定发生变化,接受就会变成反对。精神方面的利益类似于前述观念上的认同,即渴望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获得这种成员身份不仅可以带来国家地位和精神上的满足,可能还可以为国家发展带来现实的良好环境。这里要区别的是由体系外进入体系内的国家和一直存在于体系内的国家。一直存在于体系内的国家由于对体系已经产生认同,因此更多关注的是规范本身可能带来的利益增减,而不是由规范内化带来的与国际体系的关系问题,因此具有更明显的功利色彩。但从体系外进入体系内的国家则不一样,因为该国之前可能一直与现行国际体系对抗,所以对特定规范的接受实际是为其提供了融入国际体系的难得机遇,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参与关于规范的相关国际文本的谈判、签署、批准来获得国际体系成员的身份认同,因此关注的焦点并非规范本身,所以属于从众接受规范的国家。如果说因为从众心理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家是对规范的顺从,那么仅凭利益驱动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家就是对规范的服从了。顺从是心理的认同,而服从只是权宜之计的结果。

以上三种国家,即规范的示范国、从众国和服从国中只有第一种国家内化了规范,第二种和第三种国家都没有内化,但第二种国家内化规范的可能性高于第三种国家,不过条件是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安排的限制性规范内容符合其利益。第三种国家需要从观念和利益两方面进行转变,因此是导致全球治理规范危机的潜在因素。

1.2.3 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

玛莎·芬尼莫尔规范扩散理论的最大问题是“不能解释扩散不成功的现象”。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玛莎·芬尼莫尔的规范扩散理论作为一种结构,停留在结构层次而忽视了民族国家的能动性和规范本身的价值取向,即“只验证‘好’的规范”,因此无法看到由此带来的规范扩散失败,而这正是规范生命周期中必须经历的危机阶段。全球治理规范危机的本质是国际社会成员无法就全球治理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达成共识,从而造成之前完成扩散的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原则无法被缔约方内化。这一阶段包括构成性规范的危机和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危机两个方面,但归根到底是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危机。限制性规范的特征是涉及相关各方在落实构成性规范时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因此必然会触碰现实国家利益,所以其原则容易完成扩散,但原则的具体实现方式却往往充满分歧。在这一过程中各方可能会对之前完成扩散的限制性规范原则产生尖锐矛盾,被原则共识掩盖的复杂利益关系也会暴露无遗,所以各方普遍希望对其进行修改以争取更大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构成性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的内在联系,对限制性规范原则的质疑往往又会带来对构成性规范的挑战,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整个全球治理规范的根基。因此,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是最能体现道德属性和权力属性内在张力的阶段,也是考察规范运行规律的重要阶段。

构成性规范危机的根本原因是国际社会成员对规范来源的合法性表示质疑,这包括规范反映的问题不再是共同威胁,或者问题的理论依据发生了动摇,但社会层面的深刻根源则是规范倡议者将本来具有普世价值的规范视为自己的创造物,然后以“老师”身份自居强行要求其他成员内化规范,这一点在玛莎·芬尼莫尔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玛莎·芬尼莫尔对规范生命周期研究的最大贡献是提供了一种过程视角,即看到了规范的来源,而不是无本之木。但是,芬尼莫尔的规范生命周期最大缺陷却是对于规范扩散的过程研究过于简单,没有看到中间可能存在的曲折,这归根到底还是其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前提使然。因为这一前提,芬尼莫尔认为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规范倡议只要有足够的关键国家做出示范,然后有良好的社会化机制进行扩散,最后就能被其他国家轻松内化。这里的根本原因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倡议的规范是基于其早已完成的现代思想革命和科技革命,是对已有经验教训的总结,因此是先进的,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道路,所以是落后的,是天然的学习者。这一逻辑的问题首先在于将现代文明作为人类社会规范的源头。事实上规范的根源往往是某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由于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实践取得了成功而被推广乃至继承下来,之后在不同时代都会因为其普适性或该民族的再次强大而被披上特定的时代外衣成为国际社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源于西方现代文明的诸多历史文化传统如自由、民主、人权、理性、环保等都因曾在推动人类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精神启蒙作用而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规范。但不能否认的是,人类文明多样性及其辉煌成就的历史远远早于西方现代文明,因此其他文明在各自辉煌的历史中也必然保留了许多反映人类普世价值的文化理念,虽然经过历史长河的洗礼,但在今天看来仍然可以作为国际社会规范的思想渊源。比如芬尼莫尔特别强调的现代国家普遍遵循的官僚组织规范,其实更早来源于成吉思汗的家法(yasa)。14世纪占领埃及的马穆鲁克人之所以能够抵御蒙古铁骑的攻击,就是因为将这种家法中的官僚组织结构作为国家基础,由此带来了国家团结,并能与真正的秩序国家伊尔汗国相抗衡。“早期奥斯曼帝国的组织结构也是游牧国家与穆斯林地下反抗相融合的结果,即既有游牧民族的组织,又有定居人的思想意识。因此,后蒙古时代西方的主要经济、财政和政治机构都能在遥远的东方找到根源。”再比如,古代中国的优秀城市管理经验也为当时和之后的欧洲人提供了样板。作为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关于城市是以自由的、拿着武器的农民为基础的政治社区观点的批判者,波特罗(Botero)在其1588年出版的著作《论城市伟大之因由》(Greatness of Cities)一书中就认为东方比西方的生态环境好,中国和远东的多数国家在诸如土地肥沃、适于水利灌溉和交流方面都比西方要好。作为16世纪米兰大主教圣·卡罗·白罗米奥(St Carlo Borromeo)的秘书,波特罗的观点无疑对当时及其后的中欧城市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可见,许多当代的西方社会规范其实都可导源于更加古老的东方文明,这本来就反映了文明多样性之间平等交流的客观现实。但现在的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学习这些规范强大之后,反而将规范的发源地民族和国家视为落后对象加以“棍棒教育”,不管现在的客观条件强迫其内化所谓导源于现代西方文明世界的规范,这自然会激起那些古老文明地区民族和国家的抵触甚至反抗,于是便带来了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的危机。

限制性规范原则危机的根本原因是国际社会成员对规范产生的价值分配表示不满,不愿主动接受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一旦构成性规范成为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期待,如何实现这一规范便成为规范内化的关键。所谓实现规范,就是对规范表示心理认同的国家在具体权利义务的限制下通过国内政治话语、制度和政策的转变落实构成性规范中的普遍目标。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对于国际机制概念的表述有助于对此问题的理解,即国际机制是“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主体对某个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期望围绕着它们而聚合在一起。原则是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正确判断的信奉;规范是由权利义务所界定的标准;规则是关于行动的特定规定或禁令;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实施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作为现实主义者,克拉斯纳将规范等同于限制性规范,但另一方面也说明限制性规范的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所确定的标准,目的在于清晰地分配构成性规范所提供的价值。但由于民族国家是全球治理的行为主体,国际社会的权利义务规定必须经过国家利益的筛选,换言之国家利益才是分配国际社会价值的明确标准。因此,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全球治理中限制性规范的原则就无法完全实现,而当冲突各方是大国时,限制性规范的原则就会发生严重危机。

由于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关联性,二者的危机也会相互影响。若构成性规范发生危机,意味着国际社会成员对规范的基本认同都无法形成,因此更不可能就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达成共识。而限制性规范原则发生危机时,如果危机适度,还只会影响到具体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往往通过国际谈判可以解决。如果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危机较为严重,不仅涉及权利义务划分,更会酿成国际社会成员对全球治理构成性规范的认同危机,因为严重的限制性规范原则危机说明构成性规范规定的目标可能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从一开始就是个伪命题,所以需要各方重新谈判,此时便进入到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的改革阶段。

1.2.4 全球治理规范的改革

全球治理规范的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①构成性规范的改革;②限制性规范的改革。构成性规范改革是指重新塑造国际社会相关成员对于特定全球性问题治理的观念认同,限制性规范改革是指重新设计为实现构成性规范而设置的各方权利义务规定。

构成性规范的危机表现为国际社会成员丧失了对特定全球性问题的观念认同,即不再认为某一问题具有普遍性,或者其原本的理论依据发生动摇。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则是大国利用强权塑造的道德优势,凭此优势迫使“落后”国家内化按它们标准设定的所谓共有观念。对于前两者的改革,一方面需要原规范倡导者找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理论的正确性,或者修正原有理论,但另一方面更重要,也更直接的方式则是该问题被重新赋予普遍价值,比如某种共同威胁的再次出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构成性规范涉及国际社会成员的观念认同,因此是全球治理规范形成的基础,而且一旦形成便难以改变。但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构成性规范出现危机,对其进行改革的成本也将非常高,因为这不仅涉及大量国家的观念变迁,而且意味着之前规范倡导者的“欺骗”行为。在以国家利益为标准行事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国家行为的自主性,这也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始终存在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民族国家接受少数国家或国际组织甚至个人提出的所谓全球治理规范倡议本来就已经非常难得,所以当该规范出现理论错误时,要其他国家继续接受规范倡议者的修正就更加困难,甚至倡议者的修正反而会引起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抵触。因此,这时规范所要治理的威胁反复出现是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形成观念认同的最好方式。

理论出错导致的构成性规范危机往往出现在与自然世界有关的全球治理规范中,所以改革的最好方式是大自然的“自我证实”,而与人类社会有关的构成性规范改革途径则是国家的主体间互构。①西方发达国家要尽量约束自己盛气凌人的态度,以文明多样性和平等性的角度看待全球治理规范的普遍价值。在以无政府状态为第一原则的国际社会中,彼此尊重是化解安全困境的有效途径,而尊重的前提就是自我约束权力扩张欲望。对于现代性规范的强行输出实际就反映出西方发达国家的无限扩张欲望,在“民主和平论”思潮推动下,西方民主政治的诸多规范尤其成为它们改造非西方国家的“良药”。然而,当非西方大国通过非西方模式同样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并逐渐崛起时,西方发达国家就不得不限制自己的输出行为,甚至应该反思西方社会规范的所谓普世价值。②崛起中的非西方大国也应该利用好这样的权力扩散转移过程,在对西方国家主导规范提出挑战的同时积极提出自己的全球治理规范倡议。但挑战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此时非西方国家更应该做的同样是从文明多样性和平等性角度看待自己与西方文明以及非西方文明内部诸文明间的异同,自觉约束扩张欲望,在比较中整合相互间差异,探寻彼此共通之处,在更高层次上就新的全球治理构成性规范形成观念认同。尽管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通过自我约束形成共有观念非常困难,但正如温特所说:“……人们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够正确推断相互的意图,甚至是陌生人的意图。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社会就不会存在。帮助人们作出正确判断的是文化(亦即共有知识)的主要作用之一。进而,即使是在没有外部制约因素强迫我们推论的对象采取某种行为的时候,我们也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换句话说,正像在共同命运情况下集体身份的话语建构一样,自我束缚可能在通常人们认为应该具备的条件存在之前就能够建立信任。”

全球治理构成性规范的改革涉及国际社会成员的观念建构,而限制性规范改革则涉及更加现实的国家利益博弈。民族国家作为全球治理主体的现实决定了共有观念形成后并不必然带来合作,因为民族国家对相对收益的关注会抵消或制约全球治理中绝对收益的合作效应。限制性规范确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定是各国分配全球性收益的标准,因此民族国家围绕权利义务设定会展开激烈竞争,这也是全球治理限制性规范改革的必然途径。然而,正如绝对收益不一定带来合作一样,相对收益导致的竞争也不必然会产生冲突,相反还会有利于合作,其中全球化时代层出不穷的国际机制将起到关键作用。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国家间之所以合作就是因为彼此有协调矛盾的需要,“通过政策协调过程,当行为者将它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也就是说没有矛盾就没必要合作,国家间关系将是一种和谐状态,类似古典经济学的市场均衡。在此情况下,国际机制就为寻求合作的各国提供了一种正式平台。它首先通过建立关于其他人行为模式稳定的相互预期和发展使各国将它们的惯例或行为调整到一个新环境中的有用关系网获得了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各国按照既定并且协商一致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协调利益,因此更倾向于向对方公开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机制是常设的,所以各国总可以按原来的规则和程序行事,某一个领域的原则和规则也可以被广泛运用到其他领域,不用每次都进行重复谈判,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因为这些效用而参与国际机制,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潜在规范效应和惩罚作用,使那些不愿按规则行事的国家不得不付出高昂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机制在不同国家和议题间形成的网络,这些国家在一处的违规行为会被扩散到其他领域,这将严重损害他们的信誉和将来设定议题的能力。因此,“机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政府间特定的合作性协议的形成”。不过罗伯特·基欧汉与斯蒂芬·克拉斯纳的观点不同,他认为从禁制的概念上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机制。所谓禁制,就是“介于下面两种情况之间的,它们非常明确具体,以致对禁制的违背在理论上是可以识别的,其发生的变化也是可以观察到的,另外,它们还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以致它们的变化对行为者的行为和国际政治经济的特性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是国际机制概念的核心内容”。可见,由于国际机制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全球治理限制性规范改革的关键就是在维持现有机制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重新在各方间设置禁制性规定。

当然,全球治理构成性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的改革并非没有关联,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并且这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①共有观念形成是全球治理规范的重要基础,它会通过各国的心理认同使规范存续更久。②各国对限制性规范的利益协调有利于加深对共同威胁的认知,强化之前形成的共有观念。全球治理规范中这种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反映了规范研究中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与融合。其中,世界主义者强调超越国界的人类共同价值,而社群主义者则强调群体价值的重要性:对于某些当代的社群主义者来说,黑格尔的著作一直是灵感的源泉,尤其是黑格尔关于道德(Moralitat)和伦理(Sittlichkeit)生活之间的区别。前一个术语指道德的、抽象的或普遍的原则,后一个术语指对某一个社群而言的、特定的伦理原则。在自由主义思想中,道德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德行,它与抽象的、普遍的个人概念相联系,个人是代表其自我的一个实体,是自由的和理性的人,正当优先于善。但是,在黑格尔和当代的社群主义者看来,相反,伦理生活才是更高层次的德行,因为这是达到真正的自主和自由的唯一途径。

换言之,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实际回到了本书开篇提到的古老政治哲学命题,即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但正如个人价值与共同体价值可以统一于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一样,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也并非没有融合的可能,以阿米泰·依兹奥尼(Amitai Etzioni)和尼古拉斯·格沃斯德夫(Nikolas Gvosdev)为代表的新社群主义者就对此进行了尝试。在他们看来,“全球共同体将会通过民族国家针对跨国威胁的自愿的协调一致的行动而产生”。也就是说新社群主义者将民族国家和跨国威胁都看成是全球化时代的客观存在,并不从道德层面判断孰优孰劣,只是认为民族国家面对威胁必须做出回应,而回应的过程正是基欧汉所说政策协调带来的合作,最后将在观念建构与机制建设的共同作用下强化民族国家间对于全球共同体的认同。为此,阿米泰·依兹奥尼专门论述了以共有观念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和利益博弈为基础的法律规范的统一问题。在他看来,“如果人们意识到——第一,人类行为深深受到由嵌入其活动环境中的社会规范影响;第二,人类癖性(predisposition)由内化和劝说过程塑造和修正;第三,社会规范本身也是理性选择的产物,并且是特定历史过程的部分反映,那么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就能实现融合”。这里的社会规范等同于构成性规范,法律规范等同于限制性规范,因此,阿米泰·依兹奥尼实际是为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通过改革走向统一提供了有益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本书对玛莎·芬尼莫尔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全球治理规范会在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双重作用下经过缘起、扩散、危机和改革四个阶段。然而,要研究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问题还必须解决一项基本前提,即民族国家具有学习和内化规范的人格特征。

1.3 国家的人格化

国家人格化是国际关系研究中颇具争议的问题。自肯尼斯·沃尔兹(Kenneth N. Waltz)借助微观经济学创建所谓科学的国际政治理论以来,国家就被抽象掉内部特性而成为以追求安全为首要目标的“理性经济人”。坚持国内政治决定论的学者却认为结构现实主义的这一核心假设有悖真正的国际政治现实,因此不仅没有增强反而削弱了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力。但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这两种矛盾观念实际殊途同归,并且构成了研究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重要理论前提。

1.3.1 国家是有限理性的人

有限理性概念出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他在《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础》一书中通过棋艺的例子说明了现实中的人只会遵循有限理性行为而非古典经济学家主张的无限理性,因为棋手在对弈过程中面对的可能走法多到他无法全面思考,所以只能在考虑部分走法的情况下寻求“满意解”而不是“最优解”。因此,无限理性不可能的原因就是真实世界为其增添了三种限制,即“每一备选方案所导致后果的不确定性、不完全了解备选方案、以及使必要计算无法进行的复杂性”。换言之,有限理性的假设源自两方面:①一是客观环境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②行为主体没有能力全面处理信息。对此他强调指出:所以,我们在讲到下棋或证明定理时所说的“不确定性”指的是:由于无力断定完全确定的环境结构(计算上的低能),致使那种环境带有不确定色彩。但是,无论不确定性的起因如何,其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不得不在决策过程中以近似代替精确。特别是,当不确定性是以一个不便入手研究的问题空间的形式出现时,问题求解过程必须包含这样一些机制,它们能用以决定何时终止搜索,选定备选方案。

罗伯特·基欧汉的自由制度主义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他认为决策机构庞杂使国家行为更符合西蒙对于个人和普通组织的有限行为假设,而要克服这种有限性导致的国家政策失误,就必须建立能够“决定何时终止搜索,选定备选方案”的机制。在罗伯特·基欧汉看来,“机制的存在,能使每一个政府更好地预期对方是否会采取可预见的合作政策。依此理论,政府不再对每一个事件都精打细算,以使其短视的自我利益最大化。放弃这种行为所得的回报是,它们对他国行为的预期变得更为稳定了”。此时,声誉因素使国家即使在短期利益受损时也愿意遵守契约以换取更大的长远利益。罗伯特·基欧汉对于国家有限理性假设的论述是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1)国家有限理性假设认为国家有建立和参与国际机制的偏好,因此增加了接触和学习全球治理规范的可能。内化规范首先要接触规范,而国际机制的权利义务规定本身就是限制性规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构成性规范的组织载体。尽管全球治理规范的存在不以国际机制为必要前提,因为国际社会先于国际机制存在,而按照布尔的观点,国际社会一旦形成就具备了自己的规范。但是,国际机制毕竟是国际社会发展和成熟的表现,更是全球治理规范的聚合与实践场所。比如布尔认为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规范之一,而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就是某些国际机制的章程,最典型的就是《联合国宪章》。所以如果国家有主动建立和参与国际机制的偏好,就大大增加了接触全球治理规范的可能,而为了增强机制弥补有限理性的不足,国家也会主动学习规范。(2)国家有限理性假说弥合了结构现实主义与国内政治论者的分歧,隐含指出了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主动性。国内政治论者对结构现实主义的主要批评是忽略了对外政策产生的国内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导致政策失误从而无法维护国家利益。但有限理性假说的逻辑起点恰恰是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从而使国家无法全面考虑决策信息。正如基欧汉所说:“一个庞大、复杂的政府如果信奉‘保留足够多的选择余地’的原则,必将作茧自缚,因为这将造成中级官员无所适从,最高决策者将被琐事缠身而无暇他顾。沉迷于最求政策和行动完全的多边性,将像寻找圣餐和‘青春之泉’一样,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可见,国家有限理性论实际综合了结构现实主义的国家理性假说和国内政治论者的复杂性假设,认为政策必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初衷,但不会完美无缺,因此才需要国际机制的补充。这对于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对于全球治理规范的学习是国内复杂政治博弈的结果,因此具有高度选择性,但这种选择又不会完全受制于国内政治,其最终结果还是会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因为“政府采取增进国家福利的政策,与这种政策能否达到最初的预想,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于我们的分析来说并不是矛盾的,重要的是,政府是基于利益的考虑来制定政策的,不管这种利益是谁的利益,农业部门的也好,工业集团部门的也好”。

其实,结构现实主义的国家理性观和国内政治论者在国家人格化问题上看似观点对立,实则分别强调了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顾名思义,国家人格化就是将国家赋予人类属性,这样才能以学习的角度研究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国内化。而人类本身就是理性与复杂性的结合。一方面,按照功利主义哲学观点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所以在托马斯·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丛林世界。约翰·洛克虽反对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但前提仍是人类具有理性,正因为如此人才会誓死保卫财产权。但另一方面,理性的产生又必然经过复杂的思维活动,这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主动反应,是基本的生理和心理行为。换言之,理性是与生俱来的,复杂的思维活动只是要实现理性确定的目标,而不是否定理性的存在,国家同样如此。

尽管跨国政治及其理论极尽否定民族国家的权威性,但其最大缺陷就是忽略了所谓的跨国部门都必须依附于民族国家,因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都是以民族国家存在为前提的,它们是在民族国家这样一个客观政治实体中实现着自己的利益,一切政策资源都必须来源于国家权威,而没有国家也就没有跨国可言。因此,国内政治博弈过程就类似人类的复杂思维过程,虽然可能无法实现绝对理性的目标,但必须依托个人这个基本的生命有机体,如果有机体不存在了,其组成部分也不会存在,更不用说利益的实现。可见,国家理性与国内政治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因为只有国家整体利益实现才会有国内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实现利益的可能,至于利益能够实现多少只是手段和过程问题,并不能否认理性的存在。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国家开始设立政策协调部门,尤其是在外交政策领域,就是为了尽量整合部门利益,减少利益冲突,服务国家大局。由此可见,有限理性论的优势正在于既肯定了国家理性的存在,又考虑到实现理性目标的不完全性,在调和结构现实主义和国内政治论者分歧的基础上不仅没有否定国家的人格化,反而在理论假设上使国家更加接近现实中的人,成为了规范内化研究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有限理性使国家在充分发挥主动性的基础上倾向于接近和学习全球治理规范,因此当理性计算发现构成性规范和限制规范都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就会主动对其内化。但是,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全球治理规范很有可能在危机中消亡,这不符合众多规范被民族国家成功内化的事实,其原因就是国家具有与有限理性相伴相生的社会属性。

1.3.2 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人

既然国家是有限理性的,就应该遵循约翰·洛克的自然状态观。托马斯·霍布斯与约翰·洛克的自然状态观是整个国际关系理论关于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两大基本分野的哲学基础,其中核心就是二人对自然状态中人之理性的不同理解。托马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没有最高权威因而人们只靠绝对理性行事的世界。正因为理性是绝对的,所以“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在此背景下,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代价只能是牺牲他人利益,这就使所有人的权利随时都会被他人侵犯,包括生存权和财产权。因此,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必须首先想尽办法维护自己的安全。为此,哪怕实力最小的人也可以通过与他人结成联盟来击败最强大的人以谋求生存。“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这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自然状态。与此相反,洛克虽然也认为人天生具有理性,所以第一目标必然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其首要含义就是人对自己身体具有的所有权。在这种自然权利观基础上,约翰·洛克认为任何人都不是别人的财产,所以通过自己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也自然是别人不可剥夺的。因此,约翰·洛克自然状态中的人虽然也是天生具有理性,但这种理性也是天生就受到限制的。在这种有限理性观基础上,约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庸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基于约翰·洛克的有限理性观,自然状态实际是一种社会状态,而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则是一种丛林状态。在社会状态中,人们依据自然法自我管理,按照有限理性的方式生产生活,即平等相处,互不侵犯。由此推而广之,一个社会的法律也只能适用这个社会本身而不能适用其他社会,因为“他们所享有的权力并不多于每一个人基于自然对于另一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力”。与此相应,当某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无限扩张权力以至于损害了他人利益时,便与其他人处于丛林状态之中。为避免社会状态变成丛林状态,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人立法权和依法处罚他人的权力。但是,为避免公权力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约翰·洛克还是认为应当建立政府以扮演公正维护者的角色。这里的关键是,约翰·洛克设想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委托关系,即政府的职能虽然是通过公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但这种公权力同样需要受到限制,当人民发现政府正在或者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时,便可以通过终止契约更换政府。按照这一逻辑,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也是基于国家有限理性的社会状态而非丛林状态,而国家为避免丛林状态建立的“政府”就是国际机制,其权力来源于成员国,如果国际机制不能维护成员国利益也会被剥夺权力。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约翰·洛克对人类有限理性的强调实际突出了观念的重要作用。在国际体系中,国家基于有限理性建立了国际机制,包括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其中正式国际机制就不仅是利益共同体,更是观念共同体,而非正式国际机制更是以共有观念为赖以存续的根本前提。换言之,民族国家的有限理性特征必然以共有观念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要素。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国际社会的要素一直存在于现代国际体系之中。这是因为,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家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及国家所创立的共同制度之观念一直都在起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的时候,都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处原则,比如相互尊重主权、协定必须得到遵守以及限制使用暴力的规则。同样地,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的时候,参与如下共同制度的创建:国际法形式与程序,外交代表制度,承认大国的特殊地位,以及开始产生于19世纪的普遍性国际功能性组织,例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赫德利·布尔对国际社会的描述突出了两个关键点:①国际社会必须依赖国家间共同利益;②国际社会必须依赖国家间共有观念。正因为国家具有有限理性,所以才会避免自身利益的无限扩张以损害他国利益,并通过努力寻求与他国的共同利益来实现本国利益。而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根源于一种自我约束观念和共同体观念。国家的自我约束并非只源于利益驱使,而是现代国家的内在属性。现代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所以主权平等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本规范之一,而平等即意味着自我约束。因此,尽管许多情况下利益刺激会诱使国家侵犯他国利益,但在更多情况下国家会为维护国家共同体赖以存续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在其他国家违反这些规范时予以纠正。因此,仅强调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不是国际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反还会破坏国际社会的稳定,因为它导源于霍布斯对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假设,否定了国家观念对于让渡部分主权以求共同和平与发展的主动谋划。

强调国家观念对国际社会形成的基础作用并非是对温特理论的无限认同。温特的自由建构主义的确是对布尔国际社会研究的重要补充,因为他对布尔关于国际社会基于共有观念的主张进行了系统的社会学解释。但是,如果完全按照温特的思路走下去很容易得出国际社会必然需要康德式共有观念的结论,因为只有在这种观念模式下国家才互为朋友,才有可能结成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社会的共有观念并非是“朋友”这种高程度的身份认同,而只是相互认可具有基本共性的低程度身份认同,这种基本共性即所有国家普遍追求的现代性,其核心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由此派生出的独立对外交往体系,包括独立外交体系、对外经贸体系、对外社会交往体系等。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纽带,无论国家间是敌是友都会相互认同一些基本交往规范,如外交使节享有豁免权、平等合作、条约必须遵守等,由此便形成了国际社会。所以国际社会只是一个中性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并不能消除战争,而某国以他国违反国际法为借口发起战争则更说明其希望寻求法律和道义支持,此时恰恰反映出国际社会的制度和观念基础,而在布尔那里战争甚至本身就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规范之一。可见,按照布尔的标准,康德基于共和政体的永久和平世界实际是与国际社会相对的人类社会,即以个人而不是主权国家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其最大缺陷是带有明显道德判断色彩,不能作为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理论依据。因为在康德看来,现实中只有实行西方民主政体的国家才可能组成社会,从而大大缩小了国际社会的范围,其他国家只能通过被动学习才能进入文明国家的行列。在这里,康德表现出典型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内在矛盾,即“人类共同体观念与人分为善恶两端的矛盾”。当然,作为英国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尔也无法摆脱欧洲中心主义的立场,“所以不管现在的理论家们怎样使其外延有所扩展,英国学派的最初‘国际社会’构想,完全是一种排他式的‘欧洲中心’模式”。但是,布尔至少扩大了国际社会概念的范围,将非西方民主国家也视为其中的平等一员,从而获得了进一步平等学习全球治理规范的可能。在布尔的国际社会中,规范可能仍是西方的,但学习和内化的主动权却在主权国家手中,而且这些主权国家又持有对于国际社会存续的基本认同,所以完全有可能在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全球治理规范的成功内化。

基于此,有限理性与社会属性构成了民族国家对于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根本人格前提,但内化的具体过程却有着独立的主动性逻辑,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实现。

1.4 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主动性逻辑

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学理基础是社会学中人的社会化理论。社会学家认为,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可见,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对社会规范的学习,这非常容易让人认为个体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比如社会化的主要机制角色扮演就被一些社会学家认为是固定不变的,个体社会化的目的就是在这些固定角色规定下从事特定行为,服从相应的社会规范。但正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假定个人只是简单地接受角色,而不是去创造或商定它们。事实上,社会化是一个人类可以施加作用的过程。人类并非只是等着接受指导或安排的被动对象。个体通过不断推进的社会互动过程逐步理解并接受社会角色”。实际上,在教育学意义上学习的概念本身就包含“教”与“学”两层含义,其中后者亦即学生的主动理解。关于此点,著名教育学家约翰·阿莫斯·夸美纽斯(John Amos Comenius)在其现代教育学奠基之作《大教学论》中就有明确论述:“如果年轻人的教育者特别关注知识的根基即理解力,这些根又会立即将它们的生命力传递给茎,即记忆力,最后传递给花和果实,即是说,就会产生对知识的敏捷的应用和实践能力”,所以“学生首先必须学会理解事物,然后记住它们。不要把重点放在口语和笔上面,直到前面两点受到了训练”。由此看来,当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内化全球治理规范时,也应当遵循这些社会学和教育学对于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原则,即必须突出国家在内化过程中的主动性,具体来看包括被动模仿、徘徊和主动模仿三个环节。

1.4.1 被动模仿阶段

模仿是规范内化的重要途径,被动模仿是指民族国家在没有对全球治理规范与自身国家利益关系有明确了解之前对规范进行的从众行为。从众是指“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者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在此环节国家会表现出一种矛盾性,即对外因为规范本身的不成熟不会对其将来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表现出激烈反对,但对内又不会对规范进行内化,而只是在国际社会影响作用下追随大多数国家参与规范形成的谈判过程,以此体现出对共同体的认同。

从众者行为实际是一种由人类理性思维支配的非理性行为。理性是因为从众行为的目的是趋利避害,寻求正确性和赢得好感,非理性是因为从众者将这种正确性的标准依托于大多数人的观点和行为,而不是客观事实。所罗门·阿希(Solomen Asch)在他的一项经典实验中证实了这一点。实验共五个人,实验者向他们出示了一条直线X和其他用于比较的三条直线A、B、C,然后让所有人判断三条直线中哪一条的长度与X最接近。图1-1 所罗门·阿希关于从众心理的实验

假设你是五个人中的一个,并坚持客观真实的判断认为B是正确答案,但必须在最后作答。可第一个人的答案是A,此时你可能会觉得他疯了。接着第二个人也说是A,此时你也许会问自己“难道两个人都疯了吗?”轮到第三个人时答案依然是A,这时你可能会觉得疯了的是自己。第四个人也说是A,这时你已无话可说。当最后轮到你时便很确定地说出了“答案是直线A”,而且坚信早就知道了答案。

所罗门·阿希的实验很好说明了个人的从众行为现象,考虑到国家的人格属性中有限理性与社会属性的共同作用,本书认为这种现象同样存在于国家之间,只不过涉及的是对是否加入特定规范共同体的决策。在此情况下,国家选择加入规范共同体但不内化规范的目的在于两个:①确保自己意见正确;②通过不辜负他人的期望来赢得他人的好感。这里的关键就是当国家无法明确判断利益时,全球治理规范的道德属性就会发挥主要作用,引导国家遵循“善行”。因为按照从众原理,“权力机构或规范群体更为喜欢的,是那些从众者,而不是不从众者”,所以当国家无法分辨利益时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以大多数人的做法为标准。这样的好处是既展现了遵循国际道德的良好国家形象,又可以使国家在将来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时通过国际谈判来塑造规范以符合自身利益。但如果此时国家选择放弃加入规范共同体,那么首先就会被视为“不合群者”,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更重要的是被共同体在心理上视为了“他者”,从而面临国际社会的集体压力。

从众心理和行为使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学习表现为一种被动性特征,但这并不能否定国家对规范内化的主动性。因为从众虽然导致了被动模仿,但模仿的基础还必须依赖内化者的主动判断,即趋利避害的基本理性推理,只不过这种推理由于信息不充分不可能绝对精确。换言之,此时被动性的根本原因是特定规范共同体与内化者的实力不对称,所以共同体才能够掌握解释规范的话语权导致信息不对称,比如中国对于主权规范的接受虽然一开始是被动的,但仍然对其进行着反思。随着国家作为内化者实力的增长,话语权的天平会逐渐向其倾斜,关于规范与利益的关系也会更加清晰,此时民族国家便会在是否内化全球治理规范方面表现出徘徊的行为特征。

1.4.2 徘徊阶段

民族国家在内化全球治理规范过程中的徘徊行为是指在逐渐认识到规范内化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内化规范表现出的犹豫不前。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本质上是通过内部变革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因此必然会侵犯主权的绝对性。通过参与规范形成的谈判过程,一方面国家会被进一步纳入特定的规范共同体,尤其是被限制性规范所约束,但另一方面也会对规范与自身利益的关系更加清楚。更重要的是,国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体系外国家会经历一个通过改革而逐渐强大的过程,而这种权力因素增长又会反过来激发全球治理规范中隐含的权力属性,与规范中的道德属性产生巨大张力,从而使国家希望尽量减少限制性规范的约束。

国家在徘徊阶段的行为特征与被动模仿时有类似之处,都表现为积极参与特定规范的相关国际谈判。但与被动模仿不同的是,国家在徘徊阶段的行为是建立在对规范内容及其与自身利益关系更清晰认知基础上的,虽然被动模仿也是基于国家的理性认知,但那是对融入规范共同体以获得初步身份认可的基本利益诉求,好比是进入交易市场的入场券,可能成本会比较高,但至少为卖出商品赚取利润提供了潜在可能,不至于留在市场外静待亏本,这就是国际社会中特定规范共同体在“教育”民族国家内化规范时所起的作用。而处于徘徊阶段的国家理性思考则是根据限制性规范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利益计算,既包括物质利益计算,也包括维护国家形象的精神利益计算。由于此时国家已经接受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原则,因此如何分配限制性规范中的具体利益就成为关注的焦点,或者说出现了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同时存在但又相互分离的情况,从而为国家在二者间保持居中提供了可能,即留在共同体中,但不轻易接受共同体利益分配的安排。因此,民族国家在徘徊阶段的行为特征是更积极地参与限制性规范具体实施方案形成的谈判,但目的是更坚定表达自己的诉求,捍卫自己的利益,所以往往对规范表现出谨慎甚至回避。但当危机中的利益关系逐渐清晰后,民族国家又会抢抓时机,在国内按照自己的设计而不是国际社会的要求进行主动模仿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准备。

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进入徘徊阶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自身发展逻辑使然,所以徘徊阶段后期能够明显表现出国家准备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伴随国家实力的继续壮大,民族国家也将走出徘徊不前的折中境地,开始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加入处于危机中并面临改革的全球治理规范,从而进入到主动模仿也即内化规范的阶段。

1.4.3 主动模仿阶段

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主动模仿就是对规范的内化,指民族国家在确认规范与自身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在利益诱导与观念变迁的双重动力下对规范的认同并由此带来的行为改变。主动模仿环节既是之前被动模仿和徘徊环节的延续,也是其发展的结果。虽然只有当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主动模仿时才说明内化的开始,但主动模仿与前两个环节仍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都体现出民族国家在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只不过被动模仿和徘徊是民族国家对是否内化规范的理性思考,而主动模仿则是决定内化的具体行动。但是,正因为主动模仿是基于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利益和观念认同,所以当民族国家实力足够强大后,也会试图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植入规范之中,从而塑造未来的全球治理规范,这也正是规范改革的根本动力。

主动模仿环节最能体现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主动性,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国家自身实力的增长使其具有掌控甚至主导规范谈判的能力,所以此时的全球治理规范不再是该国必须被动接受的“枷锁”,而是可以利用的资源。一方面,民族国家将继续利用积极的规范谈判表现出认同共同体存续的良好国家形象,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又会利用自己不断强大的综合国力来使限制性规范的利益分配安排于己有利。与前两个环节民族国家的主动性仅仅表现为理性思考不同,这一环节国家的主动性除了继续保持独立的理性思考外,更多表现为强大的意愿(strength of will)和真实性(authenticity)。强大的意愿是国家在内化规范中主动性的基础,并时常伴随着勇气、毅力和偏好,而真实性则表明行为体的决定和行为“不仅是他的(his),而且是他自己所拥有的(his own),反映的是自己的关切,而不是社会控制、他人的操纵、自欺欺人或者复杂多样的决策和行为原则”。

主动模仿虽然仍是模仿,但其含义已不是被动模仿时的从众行为,而是在深刻认识到规范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基础上的主动学习,因此其目的也不再是被动模仿时的仅仅希望获得规范共同体的认可,而是希望在此基础上提升在共同体中的地位,成为规范改革的引领者,以此掌握未来国际竞争的主动权。此时的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都会越来越有针对性地就相关利益安排进行针锋相对的论争,虽然过程会十分激烈,但结果也将是全球治理规范被更多国家内化。

总而言之,民族国家在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以前必须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最终决定民族国家是否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因素仍是其自身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具体表现为民族国家对自身需要满足状况的利益认知、对自己在国际社会中身份的自我认知,此二者在与全球治理规范密切相关的宏观国际体系影响下共同决定了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结果。

1.5 制约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的变量组合

以玛莎·芬尼莫尔为代表的国际社会“教育论者”忽视了民族国家在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中的主动性,而以奇克尔等人为代表的“国内结构论者”又过于强调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作用,因此无法看到国家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整体在与国际社会互动中产生的各种“生理”和“情感”反应,因此同样没有完全揭示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奥秘。而立足于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主动性研究,本书认为国家基于自身需要的利益认知才是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自变量,同时对于国家身份的自我认知是连接利益认知与规范内化结果的中间变量,而作为规范生命周期与内化活动宏观背景的特定国际体系则是间接影响规范内化的干预变量。

1.5.1 利益认知是规范内化的自变量

利益认知来源于对适当性逻辑的质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朝鲜,为什么无论国际社会如何“教育”都无法使之学会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等现代文明的制度规范?相反,在没有国际社会专门机构的教育下朝鲜却很快对另一项危险的规范“自学成才”,即核武器。问题的答案可以归结为国家利益,但在有限理性和社会属性的制约下,国家如何能确切知道自己的国家利益?换言之,国家利益究竟如何在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中发挥作用?

实际上,将规范内化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国家利益并不是对后果性逻辑的重复,因为本书对民族国家具有有限理性和社会属性的人格假设就已经否定了纯粹的现实主义逻辑,认为民族国家是以狭隘的国家利益为标准相互撞击的台球,相反是将国家看成兼有理性判断和观念建构的有机行为体,这决定了即使按照国家利益行事,这种利益也一定具有社会建构的成分。实际上,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至少不应成为国际关系理论本体论争论的焦点,只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厘清这里理性与观念的关系。对此,作为自由建构主义代表人物的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的“弱式物质主义”理论给出了恰当解释。

在亚历山大·温特看来,“弱式物质主义”“反对认为单纯物质力量对国际政治没有独立作用的比较激进的建构主义观点。……国际生活中观念不可能无所不在,因为,科学实在论已经表明观念是基于独立存在的社会现实,并受到社会现实的调节”。亚历山大·温特认为单纯物质力量对国际政治的影响至少表现在力量分配、物质力量的构成以及地理位置与自然资源三个方面。基于这种“弱式物质主义”观,亚历山大·温特将国际政治中的物质和观念因素巧妙结合起来,认为利益并非是先验存在的,而是在认知和思辨基础上被社会建构的。认知是个体对自身需要满足状况的判断,它通过与自然或社会的互动习得而来。比如,国家之所以会维持现状,并非是因为具有安全稳定的物质需求,而是因为在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中感到国际秩序和它们在国际秩序中的位置是满意的。相反,国家之所以会挑战现有秩序,是因为它在互动中产生了“受害者”的认知,而并非出于其邪恶的本性。因此,“认知构成了利益的内容,是利益形成的前提”。也就是说,亚历山大·温特认为利益实际是对客观需要满足程度的心理反应,它以个体需要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并赋予需要以社会意义。亚历山大·温特根据重要程度将人的需要分为了五个层次:1. 生理需要:人需要食物、水、睡眠来维持身体功能;需要保护自

己免受对其身体的威胁。畏惧死亡属于这种需要的范畴。2. 本体需要:人需要对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有相

对稳定的期望。同生理需要一样,本体需要推动人们向着保守、

自均衡的方向发展,使人们寻求社会对其地位的承认。3. 社会交往需要(sociation):人是社会动物,需要与其他人交

往。人对爱情和参与群体的需要是通过社会活动得以满足的。4. 自我尊重需要:人需要对于自己有着良好的感觉。这主要是通过

社会关系实现的,包括对名声、荣誉、成就、承认(再次出现)、

权力、参与群体(再次出现)的需求。5. 超越需要(tanscendence):人需要成长、发展、改善生活条

件。这是发明创造的原动力,也是重建物质环境的动因。

在亚历山大·温特的“弱式物质主义”理论体系下,利益建构的标准是个体需要满足的程度。如果个体在与社会互动中没有满足相应需要,一方面可能建构起积极的利益认知,即努力获取资源满足需要。比如处于饥饿中的人具有满足温饱的基本需要,当与社会互动之后发现许多食物都能满足这种需要,于是产生了积极的利益认知,希望努力获得某种食物。此时这种食物就是被建构起来的利益,因为它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与饥饿的人互动之后才被界定为一种能满足温饱的利益内容。当然,食物也分不同等级,在不同人的需要面前也具有不同的利益含义。比如在乞丐那里馒头就是能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利益,而对于已经满足生存需要的人来说则有更高层级的需要,比如本体需要或者自我尊重需要,那么此时享受生猛海鲜可能就是恰当的利益,于是努力获取生猛海鲜就成为了他们积极的利益认知。另一方面,具有某种需要的人在与社会互动后可能发现无法满足需要,或者满足比较困难,那么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利益认知,其结果可能是孤立于社会,也可能对社会产生敌视。

尽管徐进对亚历山大·温特建构主义的规范内化理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没有看到国家属性的变化,这里的国家属性是“指支撑国家创建或维护国际规范的国内载体在国家层次上的外在表现,这个载体可以是政治的,也可以是经济的或是军事的,但不管是哪一类,都必须是物质性的”。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亚历山大·温特并非没有认识到个体(国家)的物质属性,只是没有将其运用到规范的动态研究中,而这正是本书希望进行的尝试。比如在这一解释框架下,朝鲜之所以没有内化诸多现代性规范而是内化了发展核武器的规范,根本原因就是前者无法满足朝鲜寻求国家生存的基本需要而后者可以。对于朝鲜来说,在与美国还处于停战状态的情况下是无法正常进行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因此对所谓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等现代性制度规范都产生了消极利益认知,相反使一切国家行为都服从于维持国家生存这一首要战略目标,而在与国际社会的有限互动中朝鲜发现核武器是目前能满足这一需要的最好资源,于是将其视为了重要国家利益,并对其所代表的冷战式安全规范产生了积极的利益认知并进行了成功内化。

此时再回顾玛莎·芬尼莫尔的理论可以发现,其“生命周期论”“实际只是从可操作性角度弥补了温特理想型内化机制的不足”,为在建构主义理论框架下研究全球治理规范国内化提供了恰当工具,但无法替代亚历山大·温特“弱式物质主义”在全球治理规范规范国内化研究中的理论价值,因为玛莎·芬尼莫尔过于强调以个人和国际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社会角色在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中的“教育”作用,较少关注国家在面对这种“教育”时对自身利益的主动认知。在这一点上,玛莎·芬尼莫尔和奇克尔等人具有同样的问题,即都过于关注国际规范“如何”内化而忽视了国际规范“为何”会被国家内化这一更加基础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亚历山大·温特以国家为中心的建构主义理论解决的是国际规范内化的前提,即国家会基于自身利益有选择性地内化相应的国际规范,然后才涉及国际规范将经过怎样的过程被国家内化以及通过相关的国内指标来测量规范被内化的程度。

尽管如此,亚历山大·温特的“弱式物质主义”仍只是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启示,其对于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具体研究路径还是要回到社会学框架中去寻找。在社会学中,人的社会化理论可以分为人格发展理论和生命历程(life course)理论两大部分。其中人格“指的是特殊的思想、感觉和自我关照的模式,它们构成了特殊个体的一系列鲜明的品质特征。人格可以分为几个主要部分:认知(思想、知识水平、知觉和记忆)、行为(技能、天赋和能力水平)及情感(感觉和感情)”。换言之,人格发展理论实际是从个人生理成长和社会影响两个方面来解释人的社会化,比如为亚历山大·温特建构主义提供主要理论来源的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米德(G. H. Mead)虽然将自我分为具有自然特征的“主我”(I)和具有社会特征的“客我”(me),但仍然强调是“主我”为自我和人格发展提供动力,人的社会化应该是二者互动的漫长过程。而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更是将人格分为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三个部分,其中本我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冲动,而超我类似于米德所说的具有社会建构特征的“客我”,自我则是连接二者的桥梁。在弗洛伊德看来,个人若要实现人格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三者的和谐互动。可见,个人生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实际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人格发展理论家普遍以个人的生理发展阶段划分来作为研究个人社会化的路径。比如米德就根据“角色扮演”的能力不同将人的社会化过程分为模仿阶段(imitation stage)、嬉戏阶段(play stage)和博弈阶段(game stage)。美国另一位著名社会学家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 Erikson)则根据个人在不同生理年龄段的不同心理反映将其社会化过程分为八个阶段:①信任和不信任(婴儿期);②自主与怀疑(儿童早期);③主动与内疚(学龄前);④勤奋与自卑感(学龄期);⑤认同与角色混淆(青春期);⑥亲密与孤独(青年期);⑦代际关怀与自我沉浸(中年期);⑧完美与绝望(老年期)。因此,正如波普诺在谈论生物进化与人类社会化的关系时指出的:“社会生物学所提出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但是,即使是最坚定的文化论者(从文化解释人类行为的人)也会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生物有机体。并且所有的社会科学家都认识到,一个人的生物需要的满足,特别是早年的生物需要的满足,是其社会化的重要部分。”这里的生物需要与温特的“弱势物质主义”不谋而合,共同点都是强调个体在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

以人格发展理论审视民族国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过程可以发现,国家自身需要的不断满足实际构成了整个内化过程的基础。同一国家在现代化中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需要,这可以被视为米德所说的“主我”或弗洛伊德的“本我”,或者说只要具有了民族国家形态就必然会存在不以国际社会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比如主权构建和现代工业体系等,如果这些需要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国家就无法存续。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国家才会与国际社会发生互动,并将能够满足需要的资源视为国家利益并产生积极的利益认知,最终对其所代表的规范进行内化,相反则会产生消极的利益认知,表现出孤立甚至敌对态度。正是在国家利益认知这一自变量影响下,国家才会在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整个过程中表现出从被动模仿、徘徊到主动模仿的主动性特征,或者说这三个环节是国家利益认知的外在行为表现,反映了国家在自身发展阶段对特定全球治理规范的认知情况,并影响着国际社会对国家的“教育”。比如朝鲜之所以不愿内化各种现代性规范而独爱核武器,根本原因就是其目前还处于构建国家主权的初级现代化阶段,此阶段的第一需要便是防止外敌入侵以维持国家生存,在确保满足这一需要之前任何规范对朝鲜来说都是超出其客观“生理”需要的,国际社会无论如何教育和建构都无法使其内化其他规范。如果国际社会想对其强行输入规范,结果很有可能如儿童教育中拔苗助长的失败案例,表现在国家层面就是经过20世纪60年代民主化浪潮洗礼今天却内战不断的诸多最不发达国家。

人格发展理论强调了个人主动性与社会建构相互作用实现规范内化的机制,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偏重于个体,对个体内化规范的社会性因素强调不足。规范内化毕竟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所以必然涉及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个体的身份,对于民族国家来说就是其如何看待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身份。

1.5.2 自我身份认知是规范内化的中间变量

亚历山大·温特建构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行为体身份与利益的关系,他认为“利益是以身份为先决条件的,因为行为体在知道自己是谁之前是不可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但这一命题实际与他之前的“弱式物质主义”理论自相矛盾,因为身份是一个社会建构概念,而“弱式物质主义”指的就是个体有些需要是先天存在的,无法被社会建构,而利益正是基于这些客观需要被满足的程度才产生。既然如此,个体实际是在具有身份之前就有需要,需要的社会性内容就是利益,所以利益应当以需要为先决条件而不是身份。比如发展中国家是一种身份,中国始终将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国家,但其依据是中国的人均收入长期排在世界一百多名的位置,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还不高,甚至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口处在联合国标准的贫困线以下,各种制度还不完善,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等等。这些问题决定了中国的客观需要仍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各种能够提升经济建设速度和质量的资源都成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在这种认知基础上,中国才会将自己赋予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而不是先赋予了发展中国家身份才知道自己有继续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这一例子在说明温特关于身份与利益关系问题的同时,也表明了自我身份认知的独特作用,那就是可以强化国家的利益认知,作为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中间变量,影响内化的最终结果。

身份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只有当处于社会中与其他个体进行比较时个体才会具有身份,因此很容易产生的观念就是身份是社会赋予的,或者说是被社会建构的,芬尼莫尔就是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正因为身份是被社会建构的,而温特又认为身份是利益的前提,所以玛莎·芬尼莫尔才会强调国际组织对国家利益形成的“教育”作用。但是,温特在论述身份问题时实际上就开宗明义指出了身份具有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双重属性:……我把身份作为意图行为体的属性,它可以产生动机和行为特征。这意味着身份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主体或单位层次的特征,根植于行为体的自我领悟。但是,这种自我领悟的内容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对一个行为体的再现与这个行为体的自我领悟两者之间的一致,所以,身份也会有一种主体间或体系特征。……换言之,两种观念可以进入身份,一种是自我持有的观念,一种是他者持有的观念。身份是由内在和外在结构建构而成的。

这里的“自我领悟”实际就是行为体对自己身份的自我认知,行为体只有当社会认知与自我认知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建构起自己的社会身份。换言之,身份不是被社会建构的,而是行为体与社会二者互构的。比如,中国在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后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但这种社会认知与中国对自己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知并不相符,所以中国不会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去内化按照发达国家标准设置的全球治理规范,如接受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但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社会认知比较准确反映出中国当前的特征,即经济规模庞大而且持续高速发展,但由发展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这基本符合中国对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知,所以中国基本接受了这一身份定位。

但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属于类属身份,按照温特的观点,行为体的身份还应该包括另外三种,即个体/团体身份、角色身份和集体身份。其中个体/团体身份规定了行为体的物质性特征,比如作为民族国家身份就必须拥有领土。类属身份是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行为体被归入某一类别,比如按政治特征划分可以将国家分为最基本的民族国家和城邦国家,按制度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主国家、专制国家、独裁国家,按经济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等等。角色身份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强调某一行为体的身份必须依赖其他行为体的存在。比如学生身份必须依赖老师身份的存在,将军身份必须依赖士兵身份的存在。集体身份突出的是认同,即行为体之间因为认同某些共同特征而将“自我”归入“他者”,消除了“你的”、“我的”等社群概念。

亚历山大·温特对身份类型的划分应当与其提出的行为体需要层次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因为行为体是依据自身需要满足程度来寻求相应身份的。但要指出的是,四种身份类别虽然具有由低到高的层次划分,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层次越低的行为体就不会寻求高层次的身份。比如,刚成立的民族国家最大需要就是获得国际社会承认,因此首先应当寻求个体身份,如民族国家都必须拥有领土,但同时也会寻求主权这种角色身份,因为国家主权必须依赖其他国家承认。因此,行为体对身份的寻求决定于要满足什么样的需要,这包括主动满足和被动满足两个方面。新成立国家对主权这种角色身份的寻求就是基于对获得国际社会承认需要的主动满足,而普通民族国家虽然已经获得国际社会承认,但当主权受到侵犯时也会再次强调这一角色身份,这时就是对获得国际社会承认需要的被动满足。正如亚历山大·温特所言:“各种身份根据行为体对其意义的重视程度在这一结构中分为等级。……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显然是一个十分不完善的通则,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这要取决于哪种身份受到了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对于民族国家身份的形成并非像玛莎·芬尼莫尔认为的那样起到决定作用,而只是为其提供了诸多可选择的身份类型,至于哪种身份会被选择,最终还是取决于民族国家对自身需要满足程度的自我认知。比如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并且伴随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越来越看重这一集体身份,甚至已经到了将自己的稳定繁荣系于国际社会稳定繁荣的程度,但由于经济建设依然是中国的首要国家需要,所以中国还是始终将发展中国家视为对自己身份的最恰当界定,尽管现在成为了新兴国家,但仍然没有摆脱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特征,只是其中的特殊类型而已。与此相反,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已经接近或者进入后现代发展水平,所以已经不再过多关注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这种类属型国家身份,而更看重自己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成员这种集体身份,在国际社会中积极推动民主、人权、环保、反战等普世价值。因此,虽然“国家的身份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但却不是静止不变的常量。环境的变化、社会进程的发展、互动频数的增减都会导致国家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化”,但是导致这种变化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家基于客观需要处于的不同发展层次。

将自我身份认知作为民族国家内化规范的中间变量意义就在于,民族国家需要这种自我身份认定强化已经形成的利益认知,然后才会决定是否内化规范。比如,20世纪60年代新独立国家普遍较成功地内化了科层制这种现代国家规范,根本原因是它们在迅速摆脱贫困这一国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必须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利益认知,然后才形成了后发国家这一类属型身份的自我认知,意识到科层制是提高发展效率的有效手段,所以对其进行了成功内化。与此相反,俄罗斯之所以对西方倡导的自由民主政治规范没有成功内化,根本原因就是在全面振兴俄罗斯所代表的东正教文明这一首要国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了必须强化俄罗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打击地方分离主义势力的利益认知,同时形成了国家主义这一类属型身份的自我认知。这些国家包括以中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东亚诸国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天主教国家,即强调国家引导在推进现代化中的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普京担任总统时提出的“主权民主”概念,因此对于西方的自由民主规范没有成功内化。

自我身份认知和利益认知理论虽然都强调了民族国家在内化全球治理规范时的主动性问题,但都还停留在微观和中观层面,没有解决芬尼莫尔在研究规范内化时忽视宏观国际体系的不足,实际还是在真空中研究个体与社会规范的关系。而社会学中研究个人社会化的生命历程理论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

1.5.3 国际体系是规范内化的干预变量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经历了经济危机、反战浪潮、民权运动等重大历史事件,普通美国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个人成长受到这些事件的巨大影响。因此一些社会学家开始思考除个人人格特征外更宏观的社会结构对个人社会化的影响作用。这首先体现在芝加哥学派对移民问题的研究上,并最终发展为解释个人社会化的生命历程理论。它是“一种按照年龄进行区分的生命模式,嵌入在社会制度中并受到历史变化的制约”,“大体是指在人的一生中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出现的,受到文化和社会变迁影响的年龄级角色和生命事件序列。它关注的是具体内容、时间(timing)的选择,以及构成个人发展路径的阶段或事件的先后顺序”。概括起来,生命历程理论就是主张从社会结构制约和个人主观能动性二者的互动来研究个人社会化,而联结二者的就是个人一生中经历的诸多重要生命事件。通过对这些生命事件的排序以及相互关系研究可以发现不同个体的社会化特征。因此,生命历程和生命周期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后者强调个人的客观生理发展过程,而前者则突出个人生理发展以外的社会结构和事件的影响,从而比生命周期理论和附着其上的人格发展理论表现出更宏观的视野。

此外,生命历程理论对个人社会化研究的重要价值还在于联结了个体(微观)和社会(宏观)两个层面的变量,具有综合性的理论特质,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生命发生的时间和空间。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个人的社会化会起到十分不同的作用。比如出生于文革的一代就和出生于改革开放后的一代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道路,而后者又会因为是出生在农村还是城市具有很大差异。(2)生命的相关性。不同代之间的生命历程是相互影响的,因为任何人都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比如父亲的生命历程就会影响到儿子。(3)生命的时间安排(timing)。生命的时间安排是指一个社会对个体生命历程中特定角色和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和后果的期望。社会一般会用自己的“标准时间”来表达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期望,它代表了个体生命历程与社会期待之间的相互关系。个体关于生命历程的时间安排如果符合社会的期待,就会比较顺利,反之可能带来麻烦。比如一个才30岁的人就“退休”了,就不符合社会对这个年龄的期待。(4)人的能动性。前三点都是影响个体生命历程的外部因素,但个体的生命历程并不完全取决于外部环境。事实上,个体的能动性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也起到很大作用。

可见,生命历程理论对个人社会化的研究实际融合了个人发展、社会建构和社会结构这三个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变量,“提出了年龄的三种时间维度,强调通过对不同历史时间中的出生组进行群组内比较,讨论历史变迁的影响,并借社会时间的维度进行社会文化分析。这样就以年龄概念为核心兼顾了个体、社会、历史三种层面,不愧为方法论上的一种创新”。

生命历程理论的综合性为更加全面理解个人的社会化机制提供了重要理论启示,美国社会学家乔斯·阿什福德(Jose B. Ashford)等人就通过融合该理论和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相关理论提出了一套关于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相互关系的综合分析框架。在他们看来,在社会工作中对个人行为的研究应该从生物生理维度(biophysical dimension)、心理学维度(psychological dimension)和社会维度(social dimension)三方面综合考察。其中生物生理维度包括生化系统、细胞系统、器官系统以及心理系统,具体考察个人的生理成长和发展。心理学维度指的是对个人精神活动过程的组织产生影响的系统。该维度涉及多种功能,它们帮助人们获得需求满足感。社会维度指的是社会关系系统,在其中人们单独地或在一个群体之中与他人进行互动。在此基础上,阿什福德等人以个人的生命周期为纵向逻辑,将人的一生分为怀孕、分娩和新生儿、婴儿期、儿童早期、儿童中期、青春期、成年早期、成年中期(中年期)、老年期八个阶段,并在每个阶段都进行生物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维度的横向考察,由此建立起与生命历程理论类似的分析个人社会化进程的框架。

总而言之,生命历程理论对于个人社会化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其时间观,即从个人时间、社会时间和历史时间三个层面考察个人社会化的复杂过程。所谓个人时间就是个人的生理成长时间,这与人格发展理论中米德的“主我”概念类似。从婴儿到老年,人在不同的生理时间上都会有不同的生理和情感需要,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个人对规范的选择和排斥。社会时间就是社会对个人的时间安排或者期待,即按照普遍“规定”个人应该从事什么事情的时间,比如一般儿童到了七岁就应该进入正规的学校学习阶段,直到二十二岁完成大学本科学业,而此时从生理时间上看个体已经处于青年期。历史时间则是不同阶段的重大历史事件,在中国最重要的区分就是文革和改革开放。有了这样的综合时间观念就可以更加清晰地考察不同个体的社会化特点。比如作为二十岁的年轻人,在生理和情感需要上都表现为激情、求知、渴望成就、期待友情、企盼爱情,而从正常的社会期待来看都对他们有着好好学习、努力工作、珍视感情等规范要求,可如果考虑到历史时间的影响,那么同为二十岁的年轻人可能社会化的路径就会完全不同。比如一个是生活在1970年的二十岁年轻人,那么他的家庭就可能因为激烈的政治动荡而破碎,他自己也无法完成正常的大学学业,进而可能无法实现预定的理想,如继续读研究生成为一名工程师甚至科学家。更重要的是生活动荡带来的感情挫折可能会严重影响他的个人意志和观念,从而在根本上改变其今后的生命历程。相反,另一个是生活在1980年的二十岁年轻人,改革开放的机遇使其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甚至为其提供了出国留学的机遇以满足其强烈的求知欲,百废待兴的国家建设机遇则又能满足其强烈的成就欲,这使其能很快成长为一名年轻有为的“成功人士”。总之,在不同的历史时间影响下,相同的生理时间和社会时间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对于民族国家而言同样如此。

民族国家具有人格特征,因此其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过程也会受到生理、社会和历史三重时间的影响,分别表现为国家自身的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对国家的身份期待和不同的重大历史环境,这里的重大历史环境就是国际体系。国际体系是国际政治研究的核心概念,其首要意义是为作为单元的国家行为体提供了制约因素,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区别。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都是国家间关系的宏观环境,但前者先于后者诞生并包含后者。所谓体系,更多体现为一种客观联系,即本来相互独立的个体因为客观的发展需要彼此之间发生的联系。这种联系不具有选择性,更不是一种主观安排,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最重要的是能够使彼此产生共荣共损的相互关系。比如新自由主义者说的国家间相互依赖关系,“指的是以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行为体之间相互影响为特征的情形”,其核心特征是交往双方为满足各自需要而使对方付出代价,否则只是相互联系而已。可见,相互依赖关系首先是一种“情形”,即客观的,其次又会产生影响彼此行动的客观成本,从而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效应。当然,这种效应也有整体与部分之分,更多情况下表现在国际经济体系、国际政治体系、国际安全体系、国际能源体系、国际文化体系、国际环境体系等国家间互动的具体领域及其相互关系中。与此相应,国际社会是一种人为安排,基于个体间的共有观念,其目的是要建立并维持一个以国家为行为主体的有组织和规范的共同体。因此,国际社会必须以国际体系存在为前提,即个体间只有产生相互依赖的关系才会有规范和管理这种关系的可能,否则将只满足于相互孤立的生存状态。正如布尔所说:“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的,但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换句话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能通过相互交往与互动关系影响对方的思想与行为,但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或价值观念,也不认为自己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或者为构建共同制度而进行国际合作。”这种区别对于研究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国家面对的社会时间与历史时间区别开来。

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过程就是其不断在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认同之间寻求艰难平衡的过程,由此也派生出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两种规范内化的解释框架。尽管之后又发展出两种逻辑的结合,但并没有超越国际社会建构国家身份的中观层次,没有看到国际社会本身及其拥有的规范都还会受到更宏观国际体系的影响,因为国际体系相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具有客观性特征,所以是国际社会内各成员都必须面对的无形制约因素。在这里,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建构作用实际就是对国家身份和角色的期待,它以国家的生理时间为依据,在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其提出不同的身份和角色要求。比如以国际贸易为例,当一国国力弱小时,国际社会可能只希望它认同国际贸易的基本规范,即开放国门奉行自由贸易,当其逐渐强大之后则希望它主动承担维护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责任,而当其成为霸权国家后,国际社会则希望它能够提供主要的公共产品,包括在经济危机中开放国内市场,降低关税,吸收全球过剩商品。这种规范要求的提升就是民族国家在内化全球治理规范中必须面对的社会时间,如果不愿面对就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但是,国际社会的期待只是人为安排的主观共识,并不能超越客观国际体系的制约,这种制约就是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时同样必须面对的历史时间,即特定国际体系在某一特定时间里确定的宏观国际环境。仍以国际贸易为例。尽管一国强大后可能面对国际社会希望其承担开放贸易的责任期待,但国际贸易体系在特定时间内的危机可能使国家间采取相互倾轧、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政策,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体系又与其他国际体系如国际金融体系、能源体系、环境体系等密切相关,这些体系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使得国家行为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并最终影响国家对于特定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程度。这也正是为什么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尽管美国仍然是唯一超级大国,但还是通过美元贬值和政府支持购买美国货等措施大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与国际社会的期待背道而驰。原因就是美国此时面对的不再是“二战”后初期和冷战后初期自由贸易盛行的黄金年代,而是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归根到底,国际体系作为国家内化规范的干预变量和国家自我身份认知作为中间变量一样,最终作用都是强化了国家基于自身不同层次需要的利益认知。

小结

本章要解决的是全书的理论框架问题。本章核心观点是,玛莎·芬尼莫尔提出的国际规范国内化理论虽然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生命周期,但忽视了国家在内化规范时的主动性问题。根据社会学和教育学相关理论,首先,规范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会受到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国际规范而言,这种影响主要来源于国际权力关系,具体表现为国际体系及其各分体系。其次,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只要是一个社会个体,在学习和内化规范的过程中都会具有主动性,即根据自身需要分辨规范的适用性,然后有选择地内化规范。据此,本章将民族国家基于自身需要的利益认知、自我身份认知和与特定规范相关的国际体系作为制约民族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三层变量。接下来,本书将以此为分析框架详细考察中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如何推动了中国的经济转型。

第2章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扩散与中国的被动模仿:19世纪初—1994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最早缘起于19世纪初期,因为当时就有科学家探讨人类因科技革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了大气温度上升。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很长时间内都只是科学家的倡议,这种倡议虽然引起了部分人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但远不能达到真正动员国际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目的,因此必须借助民族国家的权力资源。这一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改观,政治家们开始关注科学家们的倡议,需要就气候变化治理达成一份正式法律文件,但也正是从此时开始,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受到了民族国家间权力政治的强烈影响,在当时就是两极结构背景下美国和苏联的权力竞争。同时,通过战后联合图强的西欧、重振经济的日本和逐渐崛起的第三世界国家也都希望在这一全新的国际政治议题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充分反映出当时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动,最后只有在各方政治妥协中于1994年生效。但由于冷战结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格局的深刻转型,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还是更多反映了美国的意愿。不过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生效还是标志着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扩散的完成,形成了一项构成性规范,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削减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一项限制性规范原则,即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减排。这意味着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直接相关的国际体系应当是国际能源体系,其中的核心指标是世界石油价格的涨跌。而对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衡量指标主要是国内转变发展方式战略的落实程度。在这一阶段内,中国由于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因此首要国家利益认知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这在国际身份层面的表现就是中国对自己作为后发国家的自我认知。这决定了中国在此阶段参与全球气候谈判的动机主要是获得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及尽早融入国际社会。与此同时,该阶段因为刚经历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所以石油部门普遍加大了供给力度,而危机之下的石油需求也相应减少,由此导致世界石油价格相对低廉。在这三层变量制约下,中国没有实现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

2.1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

科学家群体对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起到了重要作用,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末,科学家逐渐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及其危害,但要有效治理这一问题还必须借助民族国家的权力优势。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从美国的国内辩论开始,气候变化问题进入了政治家视野,并在政治力量推动下进入到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文件谈判阶段,但这也使刚刚缘起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受到权力因素的强烈影响。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家代表的普世道德与政治家代表的国家道德之间展开了复杂互动,但最终政治家接过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缘起进程,并将其推向扩散阶段。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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