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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6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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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新清《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种纠纷案件的活动。(2)特征

①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它有着私力救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②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程序。作为一个法定的程序,诉讼的整体结构由法律规定,诉讼的所有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诉讼行为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③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方组合。诉者、被诉者、裁判者,这是诉讼最为基本的三方构造,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表现为原告、被告和法院(法官)。

2.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

根据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有罪的人定罪处刑的诉讼活动。(2)特点

①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即实施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的客体是被国家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有犯罪是刑事诉讼存在的理由。

②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含义有二:一是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二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它们的人权。

③刑事诉讼的内容广泛而复杂。大多数案件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诉讼)包括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④刑事诉讼在多个国家机关的主持下依照先后顺序来进行,这些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⑤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1)联系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则、相近的制度和程序,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回避制度、审级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等。(2)区别

①诉讼的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纠纷;行政诉讼的任务是解决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②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区别

主导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机关,除了人民法院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主导诉讼的只有主持审判的人民法院,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

③诉讼的构成不同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所构成。民事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普通诉讼程序主要分为起诉与受理、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特殊程序因案而异,不具有统一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由受理、审判、执行三个诉讼阶段构成。

④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

刑事诉讼依据的实体法是刑法。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行政法。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性质

①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诉讼参加者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②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国家专门机关与公民、单位之间围绕刑罚权的实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属于公法。

③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实,宪法也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的部分重要规范。(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系统的法律文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渊源。(3)有关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4)立法机关的解释和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解释或者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5)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凡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条款,除我国声明保留的外,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3.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①区别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主要是在两者的内容和性质上。刑法的内容是关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关于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和步骤去发现犯罪、认定犯罪、惩罚犯罪。刑法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故通常被称为实体法;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故通常被称为程序法。

②联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联系有两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性质上是相互依存的,二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是相辅相成的。(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①联系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皆属程序法,三者的性质相同,它们有很多属于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和制度。

②区别

a.任务不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规定的内容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骤,而行政诉讼规定的是审理行政案件时所应遵守的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就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的法律学科。(2)研究对象

①刑事诉讼实践。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其目的之一便是指导刑事诉讼实践。因此,刑事诉讼实践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首要对象。

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并不是隔绝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建立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其研究成果最终是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编撰、修改和实施服务的。

③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二是有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理论。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解释研究法。解释研究法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律条文进行准确解读,理解其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以便准确把握条文的基本精神。(2)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就是对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刑事诉讼法学图书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便汲取前人、他人理论观点和思想的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指对他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制度的比较分析。(4)实证研究法。研究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如何进行改进等。实证研究法主要包括个案分析法和司法统计法。个案分析法是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来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统计法是采用统计学的方法,通过“田野”调查收集数据,然后进行综合分析。(5)系统研究法。系统研究并不仅仅需要考虑系统性问题,同时也需要将很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综合起来进行研究。不仅仅要参考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更要学习和使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1.2 课后习题详解

1.诉讼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种纠纷案件的活动。诉讼的基本特征有三:(1)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人类解决纠纷之手段,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它有着私力救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由于纠纷涉及的利益与解决纠纷的裁判者无关,其更具公正性;由于拥有强大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其更具效率性和执行性;这些又使得公力救济更具有稳定性。(2)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仅要让纠纷各方心服口服,而且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公正。所以,诉讼需要有公民普遍认可的严格程序,并且要由法律来规定。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是指诉讼的整体结构由法律规定,诉讼的所有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诉讼行为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总之,诉讼中一切行为的方式、方法、手段、过程、顺序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3)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方组合。法律纠纷由各方当事人诉之于公家,在公家面前争讼,以求公家秉公裁断。诉者、被诉者、裁判者,这是诉讼最为基本的三方构造,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表现为原告、被告和法院(法官)。

2.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是与“犯罪”和“刑罚”紧密相连的诉讼活动,是国家同犯罪做斗争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有罪的人定罪处刑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是联系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刑事诉讼的客体是被国家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有犯罪是刑事诉讼存在的理由,犯罪案件发生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前提。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即实施国家的刑罚权。(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是在案件发生后启动的,所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追究犯罪。刑事诉讼除了追究犯罪的目的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含义有二:一是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二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设置科学文明的制度和程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平、公正和有尊严的待遇,保障他们的人权。(3)刑事诉讼的内容广泛而复杂。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案件比民事、行政案件要复杂得多,大多数案件的刑事诉讼不单是一个裁判是非曲直的审判活动,在审判之前,要进行发现犯罪、查证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大量工作,否则,就无法进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的内容较之其他两种诉讼要更为广泛和复杂,大多数案件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诉讼)包括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4)刑事诉讼在多个国家机关的主持下依照先后顺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诉讼活动。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够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活动,这些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先后负责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5)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由于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的问题,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否被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因此,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所依赖的实体法律是刑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所依赖的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即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我国有着深厚的大陆法系传统,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呈现出大陆法系的特点,即在宪法统摄下,以《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其他法律规范为补充的成文法体系。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实。二是宪法也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的部分重要规范。(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系统的法律文件。作为成文法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先后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渊源。(3)有关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4)立法机关的解释和决定。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解释或者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5)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凡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条款,除我国声明保留的外,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这些条款如果与国内法相抵触,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它们的关系具体如下:(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去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以及保护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两者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①区别。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主要是在两者的内容和性质上。刑法的内容是关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关于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和步骤去发现犯罪、认定犯罪、惩罚犯罪。就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言,刑法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故通常被称为实体法;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故通常被称为程序法。

②联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性质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无法贯彻实施,就等于一纸空文,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同样,如果没有刑法,刑事诉讼就会成为无目的、无意义的活动,刑事诉讼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二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是相辅相成的。对于处理刑事案件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车之二轮、鸟之两翼,一个都不能少。(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统称诉讼法的三大分支,皆属程序法,三者的性质相同。同作为诉讼法,它们有很多属于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毕竟是三部不同的法律,它们各有其特殊性。

①任务不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②规定的内容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骤,而行政诉讼规定的是审理行政案件时所应遵守的程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简介

我国学者公认的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主要有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等,这些范畴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络。

2.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的作用(1)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化、系统化的基础。(2)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基础。(3)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对一国刑事诉讼进行评价的基础,进而也是制度构建和改革的依据。

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简介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存在两个基本流派:建立在中国主流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论体系和建立在西方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论体系。

2.建立在中国主流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论体系

建立在我国主流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论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所具有的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个人需要的功能、效用和意义。基于此,刑事诉讼价值大致包括自由、安全、秩序、公正、效率、效益等。其中,公正和效率对于程序法有着独特的意义,因为司法裁判最终是通过程序法作出,公正和效率是一个裁判程序所必须兼顾的价值。(1)公正

在程序法中,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①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能够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追究。

②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参与人在这个程序中都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公正的标准包括:

a.程序应当是理性的;

b.程序应该是中立的;

c.程序应当是对等的;

d.程序应当是平等的;

e.程序应当是自治的;

f.程序应当是及时和终结的。

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我们应该坚持两点论:

a.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部分,二者不可偏废。

b.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有机统一的,而不是绝对对立的。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c.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确实会发生冲突,在这个时候,我们应当优先选择程序公正。(2)效率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该得到及时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即诉讼应当及时进行,及时终结;二是应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即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3)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①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中,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刑事诉讼只有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讲求效率,效率只有作为公正的内在含义才有价值可言。

②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确保诉讼效率的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首先能避免错误裁判的发生,减少因实体错误而产生的上诉和申诉;其次使得裁判稳定性得以提高,公正的裁判会大大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这就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建立在西方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论体系简介

在西方哲学体系中,价值问题往往被看作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判断和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时有两方面的价值标准:一是看它作为一种手段能否产生好的结果;二是看它能否具有一些独立于结果的优良品质。基于此,西方建立了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把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强调到了极端,它认为刑事诉讼存在的唯一价值在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实现,相对于刑事实体法而言,刑事诉讼法只是工具,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存在价值。(2)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在坚持以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为基础的前提下,作出一些修正,认为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非工具性的价值,主要有保障无辜者不受定罪和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等。(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该理论将程序固有价值强调得过了头,它认为,评价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4)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认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效益主义属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因为它也坚持审判程序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的工具,只不过它的“外在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

三、刑事诉讼目的

1.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简介(1)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预先设计的刑事诉讼想要达到的结果。(2)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国刑事诉讼价值观的体现,是人们价值认知的产物。人们根据需要去选择所期望的价值,在此基础上确立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而来建构或者改造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选择,会反映为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

2.“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观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从“惩罚犯罪”的单一目的观向“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观转变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权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逐渐为学者们认同,通过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观念也逐渐树立起来。(1)惩罚犯罪

现代社会,犯罪不仅仅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和破坏。对于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行为,刑法上将之规定为犯罪,对之处以最为严厉的制裁——刑事处罚。(2)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

②通过刑事诉讼查明事实,惩罚真正的犯罪人,从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③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④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

①惩罚犯罪是最大的保障人权。正确惩罚犯罪,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犯罪侵犯;

②刑事诉讼只有保障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审判,才能够实现正确地惩罚犯罪的目的;

③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常常会出现冲突。为确保公民免受国家公权力的肆意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参加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并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才能实施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否则,即视为违法。

3.外国主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简介(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①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的最根本目的,强调追求高效率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为实现惩罚犯罪的最大化,不惜限制和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②正当程序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①实体真实。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或称实质真实。

②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相对应的即为正当程序的目的观,也即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维护正当程序,而正当程序可以理解为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主义。

四、刑事诉讼构造

1.刑事诉讼构造的含义和基本要素(1)刑事诉讼构造的含义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选择决定的,并由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基本特征所体现出来的,刑事诉讼主要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组成、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素

各国普遍认可现代刑事诉讼的三方构造,即刑事诉讼主要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控辩对等、相互对抗,由裁判者居中进行裁判。

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价值(1)保障刑事司法活动实现程序公正。(2)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3)保障刑事司法效率的最大化。

3.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念和原则(1)控、审分离

控诉与审判分离的基本理念有三个:

①刑事诉讼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由两个不同的主体独立承担,而不能集中于同一个机构和个人手中;

②裁判者应避免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和后果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产生不利于被告方的追诉心理和倾向,从而保持基本的中立性;

③控诉方不得越权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以免使裁判受到污染。

基于控诉与审判分离的基本理念,产生了两项基本诉讼原则:

①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两个国家专门机构各自独立行使;

②不告不理。不告不理包含两个含义:

a.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提下才能开始;

b.控诉限定了审判的内容,即裁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裁判者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人”和“事”。(2)控、辩对等

控辩对等的理念是指,为了弥补控、辩双方天然的力量不均衡,现代刑事诉讼法对弱小的被告方在制度设计时给予了倾斜,以期实现诉讼权利的对等,保证控辩双方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抗,并通过对抗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控、辩对等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①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要求检察官负担客观、公正地从事刑事追诉的义务;

③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相同或者对等;

④赋予辩护方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者特权,以实现“平等武装”和权利救济。(3)裁判者中立

刑事诉讼构造中讲的裁判者中立,是指裁判者要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裁判者中立意味着裁判者只能依据法律和从刑事诉讼程序内获得的信息来作出裁判。

五、刑事诉讼模式

1.刑事诉讼模式概说(1)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刑事诉讼模式是对历史和现实存在过的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依照某种标准将其特征进行简化和抽象,从而得出的模型化的样式。(2)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

刑事诉讼构造及运行的基本特征是划分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标准。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素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组成、主体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的运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的动态反映,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中的运行特征以及证据制度。(3)刑事诉讼模式的作用

刑事诉讼模式是学者们对古今中外刑事诉讼所作的一种抽象化、模式化的总结。这为判断刑事司法体制的实际与准确运作情况提供了指南,还可以为主导刑事法律的价值选择提供某种规范性的指导。

2.古代刑事诉讼的主要模式(1)奴隶社会、英国封建时期的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其主要特点有:

①控、审职能不分,行政、司法合一;

②起诉方式采取私人告诉,国家不设专门的起诉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③刑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形式平等,享有对等的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④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消极地位,庭审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进行争辩;

⑤采取神示证据制度。(2)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①控、审职能界限模糊,法官依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②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

③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是主要的证明手段。

3.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主要模式

由于历史传统、社会习惯、文化因素、政治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差异,资产阶级各国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样态上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诉讼法理论上,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称为“职权主义诉讼”,将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称为“当事入主义诉讼”。(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或非对抗式诉讼,主要是法国、德国等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特点。这种诉讼模式比较注重发挥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法官在审判中起主导、指挥、推动作用,常被形容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主要特点有:

①刑事侦查权为国家垄断,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对犯罪进行侦查,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

②在起诉主体上,以公诉为主,允许自诉,并且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③在起诉的卷宗移送上,采“卷宗移送主义”;

④法官在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以积极的姿态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入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特点。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双方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在诉讼中积极对抗,互相争辩,法官相对消极,只居中裁断,确保对抗的理性进行,常被形象地称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其主要特征有:

①在侦查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努力创造被告人与侦查机关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②在起诉主体和方式上,以公诉为主,不乏多样性;

③在案件卷宗材料的移送上,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④在法庭庭审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和对抗。(3)两大诉讼模式的融合和混合式诉讼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大比例地学习和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制度,以折中的方式试图结合两者之长而避免其短。这种模式被称为混合式诉讼。在诉讼理念上,混合式诉讼既试图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从具体特征上看,刑事诉讼的样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而将职权主义的传统糅合在具体制度中。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认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答: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和生命,最为理想的状态是同时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我们应该坚持两点论:(1)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部分,二者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属于何种法系,采取何种制度,其刑事诉讼程序都以实体公正为根本目标,一个不追求实体真实和公正的刑事诉讼无论其程序是多么公正,我们都不能说它是公正的。一个总是产生错误判决的程序,无论符合多少个程序公正的要素,也是我们所不能忍受的,因为它已经完全脱离了法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即安全和秩序。(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有机统一的,而不是绝对对立的。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基于“人之所以为人而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所作出的要求,是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体现。同时,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保障所有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人都参与到程序中来,排除干扰,保障依据程序内的事实作出裁判,确保裁判者中立地适用理性来进行诉讼,就有确保实体公正实现的最大可能性。(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确实会发生冲突,尤其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或者为追求真相不惜侵犯人权的时候。在这个时候,我们应当优先选择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此时可以实现“矫正正义”,换言之,程序公正应该是在实体公正无法实现时的一种次优选择。

2.如何认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答: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中,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1)公正是效率之母,任何一项刑事诉讼活动都应以公正为出发点,以公正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只有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讲求效率,效率只有作为公正的内在含义才有价值可言。效率只是现代司法应有的一个重要外在特征,是判断司法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也十分重要,却并非司法的本质。(2)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确保诉讼效率的实现。

①公正的刑事司法,能避免错误裁判的发生,减少因实体错误而产生的上诉和申诉;

②公正使得裁判稳定性得以提高,公正的裁判会大大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这就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3)诉讼效率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正的实现。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资源都是稀缺的,国家的事务繁多,投入刑事诉讼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确保公正的最大化,提高诉讼效率是最重要的途径。

3.如何认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1)惩罚犯罪是最大的保障人权。正确地惩罚犯罪,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犯罪侵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本身即是对犯罪的震慑,对其他公民的教育过程。刑事诉讼通过惩罚犯罪,准确实现国家刑罚权,有效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对被害人而言是对其已受侵犯的权利的救济和抚慰;对普通公民来说则能够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人民生存、发展、自由、安全等权利才能够实现。(2)刑事诉讼只有保障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审判,才能够实现正确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事诉讼以追求公正为根本的价值选择,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每一个程序参与者能够有效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兼听不同的意见,明辨是非,查明真相,使真正的犯罪人得到惩罚,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刑罚。程序公正的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够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实现实体公正,才能将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人权保障目标落在实处。总之,如果有罪不究、有罪不罚,或者惩罚总是错误的,那保障人权就是一句空话。而如果忽视人权保障,刑讯泛滥,强大的追诉机关完全主导了整个刑事诉讼,那么刑事审判就会总是出现冤假错案,惩罚犯罪也无从谈起。(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常常会出现冲突,我们一定要将保障人权提到与惩罚犯罪并重的位置。随着人权理念研究的深入和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授权和限权的法律。刑事诉讼是一场国家对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战争”,是一场天然不平等的对抗。为确保公民免受国家公权力的肆意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参加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并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才能实施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否则,即视为违法。刑事诉讼法以此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障人权亦有其独立的价值。

4.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选择决定的,并由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基本特征所体现出来的,刑事诉讼主要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组成、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包括:(1)控、审分离

控诉与审判分离的基本理念有三个:

①刑事诉讼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由两个不同的主体独立承担,而不能集中于同一个机构和个人手中;

②裁判者应避免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和后果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产生不利于被告方的追诉心理和倾向,从而保持基本的中立性;

③控诉方不得越权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以免使裁判受到污染。

基于控诉与审判分离的理念,产生了两项基本诉讼原则:

①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两个国家专门机构各自独立行使;

②不告不理。不告不理包含两个含义:

a.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提下才能开始;

b.裁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裁判者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人”和“事”。(2)控、辩对等

控辩对等的理念是指,为了弥补控、辩双方天然的力量不均衡,现代刑事诉讼法对弱小的被告方在制度设计时给予了倾斜,以期实现诉讼权利的对等,保证控辩双方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抗,并通过对抗发现事实真相,解决纠纷。控、辩对等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①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与控诉方诉讼地位平等,不存在控诉方高于辩护方的问题;

②要求检察官负担客观、公正地从事刑事追诉的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绝不能不择手段地追求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而同时要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对于确属无辜者还应确保其免受刑事追诉;

③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相同或者对等。诉讼权利相同即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对等指的是一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基于角色的不同对方无法享有,那对方必须有与之对应的权利;

④赋予辩护方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者特权,以实现“平等武装”和权利救济。无论如何,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总是强大的,为应对这种失衡,各国普遍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殊的权利保障。(3)裁判者中立

刑事诉讼构造中的裁判者中立,是指裁判者要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裁判者中立意味着裁判者只能依据法律和从刑事诉讼程序内获得的信息来作出裁判。刑事诉讼的三方构造,意味着刑事诉讼是一个相对闭合的系统,控辩双方是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和观点提出者,裁判者是唯一的事实和法律判断者。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反映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总纲性内容,是整个刑事诉讼法的起点和宗旨所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和程序都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反映了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图和凭借立法所要达到的核心目的。

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的“生命”来源,具体来说是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能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的根据所在。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任务,反映了根据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

二、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来看,刑事诉讼法具有正确实施刑法的工具目的,具体来说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质来看,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3)在立法目的的内部关系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特有目的和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的目的,或者说是基本目的;“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刑事诉讼立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的。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1)宪法的根本大法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之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2)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①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宣示,《刑事诉讼法》也会作相应规定。

②宪法对于某些权利,除了宣示以外,还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应该采取的保障措施。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会加以细化。

③宪法还有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不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这些权利,《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以使这些宪法性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也能得到保护。

④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性质以及权力行使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也对应规定了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行为原则。

⑤刑事诉讼法对于宪法所宣示的权利和原则的落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条文对应上。更多的时候,宪法条文的精神是贯彻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当中,被称为贯穿刑事诉讼法的一条主线。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应该正确认识两对关系。(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①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②正确应用法律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它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这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

a.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

b.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和限度行使职权。(2)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①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

②及时,就是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迅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

③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及时是准确的保证,及时也绝不能离开准确,在及时与准确的关系中,准确是基本要求。绝不可以牺牲准确为代价去追求速度和效率,而要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以快求准”的指导思想。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绝不冤枉无辜,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

作为人民意志的反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具有巨大的教育作用。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1)教育公民遵守法律。(2)教育公民提高警惕,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3)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4.“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全面理解,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只有圆满完成了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才能最终完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任务。

3.2 课后习题详解

1.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之规定,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1)宪法的根本大法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①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②为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护;

③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尤其要关注的是人权保障问题。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然而,这些保障并不是绝对的。在两种情况下国家可以“侵犯”这些基本权利:

a.当公民涉嫌犯罪时;

b.当公民被认定有罪后。(2)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①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宣示,《刑事诉讼法》也会作相应规定。

②宪法对于某些权利,除了宣示以外,还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应该采取的保障措施。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会加以细化。

③宪法还有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不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这些权利,《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以使这些宪法性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也能得到保护。

④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性质以及权力行使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也对应规定了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行为原则。

⑤刑事诉讼法对于宪法所宣示的权利和原则的落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条文对应上。更多的时候,宪法条文的精神是贯彻在整个刑事诉讼法当中,被称为贯穿刑事诉讼法的一条主线。

2.如何既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要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应该正确认识两对关系:(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①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犯罪存在与否、犯罪人是谁、犯罪行为如何、犯罪结果怎样等问题与认定犯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有密不可分之关系。

②正确应用法律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它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

a.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

b.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和限度行使职权。(2)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①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具体而言,要求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全面的证据基础上。

②及时,就是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迅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要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尽快查明犯罪人和有关犯罪事实,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迅速作出裁判。

③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a.及时是准确的保证;

b.及时也绝不能离开准确,在及时与准确的关系中,准确是基本要求;

c.对准确与及时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绝不可以牺牲准确为代价去追求速度和效率,而要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以快求准”的指导思想。

因此,只有理解了上述两对关系,才能做到既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应如何协调尊重、保障人权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的关系?

答: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二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只有进行全面理解,才能最终完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刑事诉讼法是以追究犯罪为对象的法律,是规定国家如何行使刑罚权的法律,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

①需处理好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正确应用法律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

②需处理好准确与及时的关系

a.准确是指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

b.及时是指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迅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

c.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及时是准确的保证,及时也绝不能离开准确,在及时与准确的关系中,准确是基本要求。(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确定,因此不能把他们当罪犯对待,更不能任意剥夺他们拥有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公民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3)处理好两个任务的关系,应当做到:一方面,对于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从而遏制犯罪;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拥有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尽快建立公正、文明、科学的诉讼参与制度,司法人员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职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

第四章 刑事诉讼原则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国际上著名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刑事诉讼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

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着基本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原则包括学理上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指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构造等基本范畴中总结出来的原则,后者是一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或者体现出来的原则。(2)意义

①在制度建构上指导立法和司法解释

a.刑事诉讼原则是制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原则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目的所在,是贯穿刑事诉讼立法活动始终的主线;

b.刑事诉讼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刑事诉讼立法的权威出发点,是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法律规则就难以达到真正的统一。

②在司法活动中指导具体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原则不仅仅对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确立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也具有指导作用。

2.刑事诉讼原则体系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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