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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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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林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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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视野下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研究系列丛书)

教育公平视野下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研究系列丛书)试读:

总序

处境不利儿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个历史时期内,因贫困、疾病、残疾、被遗弃或家庭结构异常等原因,所形成的参与社会分配能力较弱、普遍经济收入较少的特殊群体。诸多研究显示,与远离饥饿、享有良好教育与医疗环境的儿童相比,处境不利儿童在心理、生理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不利的处境使得这些儿童更容易出现心理、学习困难、辍学等情绪行为问题。不仅如此,处境不利儿童如果在童年早期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干预和补偿,将对提高义务教育的效益、防止贫困的代际循环等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危害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国际范围内,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关注早已有之,例如,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都对处境不利儿童的补偿教育问题提出了倡议。很多国家先后设立了有针对性的学前补偿教育项目,如美国的开端计划(Head Start)、佩里学前教育方案(Perry Preschool Project)和英国的确保开端计划(Sure Start)等,为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劣势的儿童提供综合性早期干预服务。事实证明,这些补偿性学前教育和服务项目,确实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克曼(James J.Heckman)就强调“学前教育时期的投资回报率相当于此后所有年龄阶段人力资本回报率之和”。大量学前补偿教育项目的效果研究纷纷证明,在学前教育阶段产生最大投资回报率的人群恰恰是那些社会地位低下、经济贫困的儿童。例如,高瞻佩里项目在经历了40多年的跟踪研究后得出:对儿童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获得16.14美元的回报,因为该项目使得这些贫困儿童在成年后可以赚取更高的收入,减少犯罪且拥有更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种种证据,都在强化着我们的认识: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充分的重视;对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的关注与投入,应当被提升到构建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高度来看待。

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的快速转型,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更深刻地影响着当今中国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处境,特别使得中国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构成和特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超过60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占据了全国儿童总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学龄前留守现象大幅攀升。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伴随改革和社会进步所产生的让人心痛的中国特色“童年危机”。

本套丛书的作者们对于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进行深入研究并努力“产出”公共性知识的过程,正是从学前教育研究的角度对这一迫切而重要的社会问题作出回应的过程。我们怀揣对处境不利儿童生存和教育现状的担忧、对国家未来的深刻关切,从专业视角出发,对学前儿童的教育现实及其背后的各种深层原因进行思考、学术呈现和解读,以期最终促成人们在学理探讨和社会实践两种层面造福于处境不利儿童的切实努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套丛书的撰写以时代背景为纵轴,以地域空间为延伸,以文化审思为扩展,以交叉的社会学科理论为支撑,以各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为工具,从宏观、中观、微观的不同层面,全面探讨关涉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最重要的一些话题,包括:政策的制订与保障、课程标准的建构与实施、学前教育投资体制、农村学前教育的困境与抉择、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民办幼儿教师队伍面临的问题与出路。

必须强调,尽管以“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为本套丛书始笔的主题,但是,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的问题必定要被放置到一个国家整体学前教育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任何剥离式的分析都不可能对其意义进行完整呈现。因此,政策上,我们着眼于“当今”,阐述了我国当下学前教育主要关注的热点问题,多视角审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研究相对应的政策导向;在地域上,我们不仅以中国农村实地的、定性的叙事研究和定量的调查研究分析为基础,阐述中国农村学前教育园所经营状况、师资发展、课程教学等面临的困境与发展可能,而且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讨论美国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实施的利弊,为我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提供参考;文化上,我们从后殖民和学前教育文化适宜性两个视角强调要在传统和现代之间保持和谐,坚持民族立场和本土生长,并对如何构建具有文化适宜性的中国学前教育体系提出了建议。因此,透过阅读,读者能对当代中国学前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是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问题,有一个全景式的了解。

我们感激作为研究者的身份赋予了我们为中国处境不利学前儿童发出声音的特殊权利,更珍惜本套丛书所有读者的宝贵意见。由于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研究涉及多种学科的交叉,每位作者的立足点和研究旨趣亦有不同,可能会出现观点碰撞、水平差异,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丛书主编:杨文 宋占美2013年11月于山东英才学院第一章绪论民办幼儿教师作为一个体系庞杂的群体,与在编幼儿教师相对存在。其群体构成较为复杂,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聘任制教师、兼职幼儿教师、转岗教师、志愿者等多种类型。在我国当前的学前教育体制之下,民办幼儿教师的数量十分庞大,占据全国幼儿教师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教育部2012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幼儿园数181251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124638所,占总数的68.7%(如表1-1所示)。可以想见,我国民办幼儿园中存在着大部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幼儿教师总人数达184.93万,民办幼儿教师的数量已经达到116.84万人,占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63.18%。面对发展如此迅速、数量如此庞大、影响力日益增强的教师群体,如何进行规划和引导,推动民办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的进步,保障其各项权益,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争取实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已然成为当前学前教育事业不能回避的问题。研究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向前,是所有学前教育研究者的职责所在。表1-1 我国各类幼儿园园数与所数(2012年)第一节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战略研究背景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我国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适时接受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如何实现阶段性推进措施——“三年计划”,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落实,真正普及学前教育,关键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积极引导、扶持和帮助,另一方面则是幼儿园的自我成长、壮大和进步。相对而言,政府的政策制订与执行作为外在的因素,更容易实现。但是作为内在因素的幼儿园则需要通过一支稳定、优质的教师队伍来实现自身价值,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任务。师资队伍建设成为普及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学前教育的核心问题之一。立足于这样一个理论基础,民办幼儿教师的发展战略成为整个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一、教育公平已成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七大把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把教育公平摆在了突出位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把促进公平列为未来我国教育总体战略的重要工作方针之一,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这是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发展任务的历史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教育公平是国际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随着学校教育在全世界范围内日渐普及,教育对于促进个体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提升国民整体素质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教育对于有效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公平和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个国家的重视。寻求教育机会均等,追求教育公平成为民主国家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各个国家为人力资源建设和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实力做出的重要努力。世界上各个国家相继推出一系列政策与计划,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美国1993年出台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把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标准作为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项目的核心指导思想。近年来,美国政府又颁布《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该法案将“消除差距,促进平等”列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其实质就是解决教育中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薄弱校的问题,以促进美国教育的均衡发展。在英国,近年来实施的“教育行动区”计划,将处境不利学生以及薄弱校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力图改变教育不平等的状况。法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了“优先教育区”的政策,针对社会环境差、学生家庭背景不利以及学业失败率较高的地区,实施补偿性的教育政策,在教育投入、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总之,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关注并采取多种措施试图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对教育公平的认识也从最开始的单一追求教育机会和投入均等转向更为深入的追求教育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上来。在此过程中,政府作为教育公平的首要承担者的责任被高度强调,政府采取加快立法、加大财政投入和制定相关政策等多种措施向教育发展相对薄弱的部门和环节倾斜,通过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改善师资和教学条件等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实质性教育公平的实现。

从整个国际范围来看,教育公平观正发生很大的变化,具有现实意义的“教育机会均等”概念已拓展了教育实践主体的范围,即从个体拓展到团体,从接受教育的个体延伸到提供教育服务的团体,包括[2]了“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个方面。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背景下,教育公平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教育机会平等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杠杆,也是儿童受教育的重要权利之一。大力发展和普及教育是实现教育机会平等,促进教育公平的最重要一环。(二)学前教育领域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凸显

长期以来,科教兴国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对国家社会包括个人的发展影响深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于教育的关注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的高度。近三十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尤为迅猛,取得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成就。党和政府把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作为一以贯之的教育政策,保障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虽然我国教育公平总体状况明显改善,但当前教育领域内的不公平现象却时有发生,各个教育阶段中区域、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配置、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理念、公共服务等仍存在较大差距,甚至某些方面还有拉大的趋势,社会对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义务教育择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弱势群体教育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强烈,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在长时期内得不到合理、有效地解决,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甚至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学前教育领域的教育不公平问题也已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坚持教育公益性是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众所周知,教育的发展包括多个阶段,九年义务教育在我国已经普及,高中教育普及率逐年提高,高等教育发展最为迅速,已经成为世界上培养高等教育人口最多的国家。然而一个悖论现象却存在了十年之久——随着我国教育各个阶段的长足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却呈现出发展滞后和缓慢的态势。学前教育作为整个社会教育的起始阶段,没有与其他教育阶段共同进步,这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儿童来讲都是一件不利的事情。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变革不断加快加深,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不断被削弱。“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幼儿园安全问题、农村幼儿的教育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积累起来,使得处理好学前教育问题成为摆在政府门前亟待解决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从发展政策、办园体制到教育过程、师资配置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与高质量发展,阻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我国学前教育城乡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距,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一,很多弱势群体及农村儿童没有享有同样的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严重影响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家长和幼儿对于学前教育有着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幼儿园发展举步维艰,在家长付出高额入园费用之后,学前教育问题依然不断暴露出来。家庭、幼儿、民办幼儿教师、非公立幼儿园都是弱势群体,然后却又无法共同构建良好的学前教育机制。教育质量问题、教育管理问题、教育公平问题和安全问题等综合问题的解决,其突破口就在于民办幼儿教师身份的确认和待遇的保障问题上。民办幼儿教师的成长与发展同样关系到就业问题,解决这一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同时就解决了部分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二、学前教育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一)学前教育事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改革开放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数不断增长,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探索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学前教育体制和机制,办园活力不断增强,形成了多形式办园的格局;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探索日益活跃和深入,保教质量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大众对普遍的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与入园难、入好园难形成鲜明的对比,引发了社会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党和政府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保障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学前教育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把学前教育专章单列,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胡锦涛同志明确指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温家宝同志要求,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重点强调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随后,教育部、各省、市、地区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及《国十条》的精神,根据各地区实际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逐步落实发展任务,并围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内容安排了一批工程项目,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这一系列涉及学前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一步确定了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向和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奋斗目标,给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发展的新契机,学前教育中蓄积已久的一些问题也显得愈发亟待解决。(二)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成为当前重要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是21世纪党和国家提出的教育发展新任务,也是《教育规划纲要》的一大政策亮点,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学前教育需求,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在学前教育发展任务中,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战略目标具体分化为不同要求的发展任务:“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并提出了分阶段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见表1-2)。表1-2 普及学前教育发展目标2009年2015年2020年幼儿在园数(万人)2658340040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74%85%9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65%75%8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0.9%60%70%

按《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到2020年全国幼儿园总数将达到21万所左右,在园幼儿达到4000万人,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0%。依据2009年全国13.8万所幼儿园的数量来推算未来10年的增量,需要新增7万所左右幼儿园,要更多吸纳1400万名适龄幼儿,总数达到4000万名在园幼儿才能使学前3年毛入园率从50.9%达到70%。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也制定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任务,即大力发展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性幼儿园,主要依托三类幼儿园的发展:一是加快公办园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调整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二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使小区配套幼儿园成为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三是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采取补助生均经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培训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国务院还通过了《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由中央财政安排50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贫困地区发展[3]学前教育。可见,我国在普及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道路上已经开始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的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带来了新的契机。(三)教师队伍建设成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拥有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职业素养高的幼儿教师队伍是保证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不仅关系着每个幼儿的发展,还直接关系到幼儿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及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在《国家为培养21世纪的教师做准备》的报告中指出:“美国经济的成功取决于更高的教育质量,而取得更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是建立一支与此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即[4]一支经过良好教育的师资队伍。”国家已认识到现阶段幼儿园师资队伍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教育规划纲要》中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实现2010到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的首要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为满足学前教育的巨大发展需求,采取了多种方式配备补充幼儿园教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园教师编制,通过特岗计划、小学教师培训后转岗、接收免费师范生、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积极扩大幼儿园教师培养规模,启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和农村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2015年前将完成一轮全员培训。这一系列加强幼儿教师师资队伍建设的举措充分说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在被逐渐充分认识,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等将得到较好改善,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升也将获得更大的支持。三、转型时期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民办幼儿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

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民办幼儿教育在打破政府包揽办学、扩大教育规模、增加教育供给、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其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已经越来越得到认可,成为学前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宏观管理将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持续发展

民办幼儿教育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律。在大力发展“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日渐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订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这从财政投入、准入制度、安全监管、收费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等各个方面强化了政府职责,为民办幼儿园规范自身办学行为,提高保教质量提供了良好条件,民办幼儿园有望在政府全面监管和监督指导下获得新的发展。

2.民办幼儿园发展成为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保证

在普及学前教育入园率问题上,仅仅依靠政府加大投入,大力举办公办园是不现实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的“三为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并不适合大多数地区。政府财政投入全部转向公办园,将使2020年较2010年学前教育经费支出总量翻5倍,政府在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同时必然要削减义[5]务教育的投入,这与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增长的事实相悖。政府财政无法支付公办园巨额的开办费,也无法支撑公办教师为主的工资待遇和财政编制,更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相悖。《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强调政府主导并非政府包办,既强调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上的责任,又为民办教育留出了适宜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已为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与提高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必然成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承担者和贡献者。政府的管理和指导并非限制和遏制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相反还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学前教育发展的活力,以实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二)民办幼儿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

1.多数民办幼儿教育将向普惠、特色转型

回顾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史,民办幼儿园之所以在短短20年内取得如此大的发展成就,与补充政府投入不足导致的公办幼儿园不能满足社会的入园需要直接相关,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入园的缺口。在办园层次上,民办园所之间差异巨大,具有明显的高、中、低档次之分,满足了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家庭的儿童入园需求。由于国家对民办园的管理较松,民办园的自主性相对较大,一般按家长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其运作主要以市场为导向。但是,随着国家加大对公办园的投入,公办园有国家经费保障和较稳定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民办园的劣势:收费普遍偏高、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这对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和学费支撑的民办园是较为严重的危机。加之国家支持和扶助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导向,多数幼儿园必然面临改善办学条件、调整收费标准、提高教育质量和维持生源的压力,如若不及时调整,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新中国成立后,民办幼儿教育前几十年的发展一直是以数量优势取胜,但从此后的发展趋势看,民办幼儿园数量众多、覆盖力强的优势可能逐渐弱化。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公办园会快速发展起来,收费较低、质量较有保证的公办园会成为绝大多数幼儿和家长的新选择,民办园之间的生源竞争会更加激烈。当大力发展公办园,公办学位迅猛增加时,民办园应当转变发展方向,迅速找准定位,转到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满足社会选择多层次、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上来,集中力量提升办学特色和质量,否则民办园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危机。

2.民办幼儿教育内部无序竞争,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办学呈现两极化状态:一小部分民办幼儿园走高端化之路,幼儿园硬件、软件方面不但优于一般民办园,而且大大优于一般公办园。而大部分民办园条件一般,甚至有不少是不符合国家办学条件的“黑园”,教育资源匮乏,经费来源也无稳定保障,仅能维持一般运转。还有的民办幼儿园为了争取生源以降低收费与公办幼儿园及其他民办幼儿园竞争,办园资金紧张,低廉的保育费勉强支撑幼儿园的日常支出,难以改善办园条件。民办幼儿园内部的低价、无序竞争加剧了部分民办园的生存危机,长此以往影响民办幼儿园的持续、稳定发展。相比于公办园,民办园自身固有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根据幼儿情况,灵活设置、调整教育教学内容,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主性和创新性。但其优点的发挥必须建立在遵循幼儿教育教学规律基础之上。目前,有部分民办园的管理者甚至教师并不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按照学前教育和儿童发展规律办学。部分幼儿园在教学内容上偏重认知技能的训练,推崇知识至上,对儿童的情感、社会性发展关注较少;无原则地迎合家长的要求,造成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较为严重,严重违背了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此类幼儿园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学前教育发展,对儿童的发展很不利。四、民办幼儿教师处于现实中的不利境地(一)教师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20世纪80年代,学前儿童数量的增长和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与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再加上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化,催生了我国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三十多年来,民办幼儿园已发展成为我国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我国民办幼儿教师这一群体已经存在了三十多年的时间,然而针对其各项权益和职责的规定则依然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条文,使得在制度和管理上始终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长期以来,民办幼儿教师的生存状态一直处于不利的境地。在编幼儿教师的待遇随着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不断得到提升,自1979年以来,国家教委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就不断推出保证教师福利待遇和工资待遇的政策文件,使得在编幼儿教师的待遇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相对于在编幼儿教师,民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则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通过收集到的相关政策文件来看,我国关于民办幼儿教师待遇的保障还相当缺乏。其中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政府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执行程序。然而对于体制之外的民办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和归属等的管理上则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我国在针对民办幼儿教师的管理问题上,一直是通过建议、意见或规定等形式的弹性管理办法,落实到工作中比较困难。其中关于幼儿教师的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可查到的只有两条,对于非在编幼儿师资队伍建设的官方文件几乎没有涉及。民办幼儿教师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巨大群体,直接影响着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规章制度,对其身份、地位、工作性质、工作权益等诸多问题的保障和认定,使得我国当前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一定的阻碍和困难。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已然成了近年来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建立稳定优质的师资队伍,也就无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教师流动性大,师资队伍极不稳定

民办幼儿教师发展直接关系着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与延续性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推广,幼儿园逐步与其原来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等母体机构脱离,被动地进入市场,转入“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存状态。与此同时,幼儿教师的编制问题开始逐步凸显,这种身份认同问题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长久性。越来越多的幼儿教师由于幼儿园性质的转变,随之也失去了应有的编制和保障,而成为没有编制的教师。2001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转发的由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以及2003年10部委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对于幼儿教师的编制问题都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要相关部门制订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办学效益,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然后,这些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并没有执行到位,没有正式编制的幼儿教师人数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在编的幼儿教师数量则不断减少,此消彼长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全国广大幼儿教师的编制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在一定程度上问题还有变得更严重的趋势。没有稳定的编制,导致幼儿教师的队伍非常不稳定,教师队伍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缺乏明确的教师身份,无法获得有效的权益保障,进修学习和专业成长得不到满足,甚至连生存都受到影响。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极为脆弱。(三)师资整体质量偏低,专业发展与提升受阻

随着民办幼儿教育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教师加入民办幼儿教师队伍,为民办幼儿园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现有的民办幼儿教师师资队伍存在诸多问题,如学历、资格不达标;缺乏基本的教育教学能力;部分教师专业理念和师德不过关;虽有专业提升的意识但缺乏相应途径等,已经对民办幼儿教师队伍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些问题如若不及时解决,必然影响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民办幼儿园整体教育质量的提高。

作为整个幼儿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教师自身的职后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物质条件无法短期内实现绝对公平的前提下,民办幼儿教师的职后教育不容回避。如果说福利待遇问题涉及的是民办幼儿教师自身的个人利益,那么职后教育则涉及所有民办幼儿教师教育下的儿童的共同利益。教育公平是一个多维的评价标准,其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代表内因的“教师”。民办幼儿教师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往往缺乏再度提升的机会。由于缺乏硬性保障,许多民办幼儿教师在入职后缺乏学历晋升、职称晋升、职务晋升等发展机会,发展瓶颈十分严重。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民办幼儿教师本身已经处于处境不利的境地,在此前提下,倘若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职业培训机会,缺乏基本的教育资源,那么民办幼儿教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通过职业教育来弥补不足,缩小与在编幼儿教师之间差距则显然难以实现。民办幼儿教师的职后教育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同样关系到幼儿的发展。

普及学前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保证教育的基本公平。幼儿师资队伍的权利平等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定因素之一。教育公平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关系到所有的幼儿和家庭。虽然绝对的公平无法实现,然而基本的教育公平却不能回避。民办幼儿教师自身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发展,也影响到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民办幼儿教师所占有的教育资源与在编幼儿教师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教育经费、教育材料、教育空间等因素直接制约着民办幼儿教师的教育质量和效果。在职培训、职务晋升、职称晋升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又直接影响着民办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认同感。民办幼儿教师的准入制度、师资来源、工作稳定性、自我认同、职业认同和自我效能感等因素导致其与在编幼儿教师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则需要通过相关研究来转变和消除,以争取实现基本的教育公平。第二节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战略研究意义与价值

研究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与成长的战略,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突出的实用价值。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教育体制、公民权益、社会公平、社会分工等方面开始逐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在此过程中,城乡二元、公私双轨等因素也不断表现出更多的阻碍和牵绊。民办教师等群体仍游离于制度之外。然而,若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将事关学前教育发展大计的非在编教师的职业发展战略作为研究内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民办幼儿园教师专业的发展与成长也将成为发展优质学前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繁荣的积极推力。本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满足学前教育需要

学前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发展滞后的学前教育与日益强烈的社会需求之间已经构成了一对亟待解决的现实矛盾。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具有普世价值,在人类文明史的进程中,教育的价值和意义毋庸置疑。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一环,学前教育会影响到此后各个阶段的教育,其价值不言而喻。但是,当前学前教育本身的尴尬境地使得其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与展现。在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之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始重新进入决策层的视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且开始进入实质工作阶段。2010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纲要》之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学前教育三年计划及相应的落实措施。普及学前教育已经开始进入攻坚阶段,许多省份也都提出了各自的中长期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计划。例如,山东省在《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中就提出:强化政府职责。把改善学前教育状况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切实改善办园条件。加快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对民办幼儿园通过[6]资金补助、规费减免、派驻公办教师等政策予以积极扶持。

北京市在《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提出:进一步鼓励规范民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特别是对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要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创办小规模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优质、便利、多样的入园需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鼓励民办幼儿园进入分级分类管理范围。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7]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

上述所提的政府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在此前提下,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当前社会上现存的大量非公办幼儿园取缔,然后由政府完成举办公办幼儿园的工作;二是将当前的非公办幼儿园进行体制转变,使其成为公办幼儿园,或者“准公办幼儿园”。否则,无法实现“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此外,地方政府提出“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对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税费减免、派驻公办教师等政策予以积极支持”。根据这类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角色将会发生变化。其变化应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体制改革,成为公办教师;二是通过资金补助等形式,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使其成为与公办幼儿教师相似的“准公办幼儿教师”。相比之下,后者的可行性更大。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转变、待遇保障等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具有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将“准公办幼儿教师”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可以研究其职业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培养方式与途径、福利待遇保障的政策以及教育结果的评价等多元的内容,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制订积极有效的措施提供建议,以便他们出台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保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满足幼儿和家庭的需要

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幼儿能否健康快乐地成长,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命运。在成人和社会面前,幼儿是天真的,也是“无力”的。很多时候幼儿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是被动的;家庭在面对幼儿教育机构时,往往也是“无力”的,很多时候家长并不了解幼儿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否适合幼儿,甚至连幼儿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都无法知晓。在此前提下,导致了部分幼儿园出现虐童事件、校车安全问题等不应出现的现象。当前部分幼儿园的恶性事件已经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某些家庭和幼儿遭受了不公平待遇,甚至出现极端的恶性事件。某些幼儿对于幼儿园已经产生了排斥和抵触情绪,出现恐惧心理,甚至变得厌学。另外,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缺乏专业的保教知识,不善于组织教育活动,更为严重的是出现虐待幼儿等问题。

从某种角度上说,幼儿和家庭在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时,与幼儿教育机构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幼儿和家庭需要接受科学合理、健康积极的学前教育服务。这种要求的落脚点则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正常而又有序、权益保障平等而又全面。三、满足民办幼儿教师发展需要

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的发展需要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数量庞大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如何完成自身的专业发展,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获得基本的教师权利和保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学前教育事儿的发展不是取决于部分骨干教师,而是取决于广大的普通幼儿教师,其中作为庞大数量主体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更是影响重大。

在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中对幼儿园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成长都提出了明确的培养计划。其中包括详细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设置和课程实施建议等内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标准和计划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为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厘清了基本概念,制定了详尽的指导和实施方案,可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少有的大好局面,其意义重大而深远。然而,在这些详尽的培养方案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却未加界定,即培养对象是否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经过调查和访谈发现,当前接受“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甚至“县培计划”的幼儿教师中,绝大部分都是在编幼儿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被隔离于培训计划体制之外。

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矛盾体”,一方面社会需要民办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排斥其应有的身份和角色。作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其关键不在于是否具有“在编”的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虽然身份有所区别,但是民办幼儿园教师同样希望能够获得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工作中遇到的经验和困难同样需要交流与倾诉,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他们都需要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成长。研究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成长,提供合理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实现幼儿教师队伍整体发展具备基本的平等机会,是非在编幼儿教师职业发展的主要诉求。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幼儿师资队伍的整体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三节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战略研究问题一、核心概念界定

要探讨民办幼儿教师问题,首先有必要对与民办幼儿教师相关的概念做梳理。概念的厘清有助于学前教育管理者和研究者进一步明确管理和研究的范围。目前与民办幼儿教育相关的提法有很多,如民办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园等,这些概念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研究者和普通民众口中经常提及,虽内涵大致一致,但是在特定情境下其适用范围又有所区别。如若对这些类似概念界定不清,很有可能产生使用歧义及混乱。为了深入探究民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教师群体,有必要对这些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和说明。(一)民办幼儿教育

关于民办幼儿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因此“民办幼儿教育”可以界定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总称。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包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服务于0—6岁群体的各类教育机构,但民办幼儿教育的主体是幼儿园。与民办幼儿教育相关的概念主要有三个:民办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园。这些概念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使用时也大同小异,但是人们对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他们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所区别。

1.私立幼儿园

私立学校、私立幼儿园是与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相对应的一对概念,出现时间比较早,意指除用政府教育经费举办之外的学校和幼儿园,较多用于民国时期对私人及私人团体捐资设立的学校的称呼。私立学校和私立幼儿园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曾经消失过很长一段时间,随着80年代末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又重新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负担教育的压力。从现在的意义上来讲,私立幼儿园更多的是指完全由私人或私人团体举办的幼儿园。这类幼儿园由私人或私人团体举办并经营,教育经费来源于个人投资或收取的学费,属完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这个概念涵盖的范围很小,并不能涵盖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体组织举办的幼儿园,这些类型的幼儿园不属于完全的公立性质,但也不属于完全的私人办学,实质上带有半公半私的性质。因此,用“私立幼儿园”的概念代指公立幼儿园之外的其他一切幼儿园是不准确的。

2.社会力量办园[8]

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园是与政府办学、政府办园相对应的一对概念,是政府文件、政策中比较常见的提法,以“社会力量办学”替代“私立教育”的传统提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性质,也更容易为人们普遍接受。“社会力量办学”早期比较明确地见于国家198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此规定中的“国家企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是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并不能划归为社会力量办学,而应属于公办性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该条例从举办者、教育经费来源两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基本排除了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突出了民间和社会资本办学的合法性。但是,据此定义,农村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的力量集资兴办的学校及幼儿园由于不占用国家教育经费,应当划归为社会力量办学,但实际上国家将此部分学校划归为公办学校进行管理。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仍按公办学校实施管理。”因此,对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园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应该涵盖所有没有国家财政投入的学校及幼儿园,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通过自筹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也属于社会力量办园。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园的笼统性命名,几乎涵盖所有的个人办园、企事业团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办园形式。

3.民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是与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也是教育管理者、研究者、普通民众最为常用的用来指代民办教育的概念,民办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提法有时会重叠使用。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受各方认可的权威解释,但随着国家和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价值的认可,“民办”中的“民”不单指代私人,也更多地包含了“社会力量”的含义;“办”也不单指“举办、创办”,也开始涵盖“经办、营办”之义。从此意义上讲,民办幼儿园的提法已经不限于单指由个人或民间团体举办的幼儿园,它的外延可以扩大到非国家举办以及非国家负责运作的所有幼儿教育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我们可以推出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幼儿教育的教育机构,即从举办者、经费来源和服务对象三方面界定民办幼儿园。与社会力量办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将国有企事业组织利用国家资金举办的幼儿园排除在外,其他的个人、个人团体、非国有的企事业团体、农村集体办园在理论上都属于民办幼儿园。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国家仅靠自身力量无力满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改善薄弱学校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一些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尝试,即通过“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此后,出现了诸如公立幼儿园转制、公有私人承包、公立幼儿园办分园等新的形式。这些新出现的教育形式带有半公半民的性质,在办学性质上可能是公办性质,但在实际运营中是主要靠筹集民间资金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式运作,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此类主要依靠民间资本运作、政府投入只占少部分的公办民助的幼儿园实质上仍属于民办幼儿园的范畴。

据此,私立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园和民办幼儿园三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外延大小有别。社会力量办园的外延最大,包括民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又包括私立幼儿园。在实际使用上,社会力量办园和民办幼儿园经常交叉重叠,常被看作等同概念。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民办幼儿园亦作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办幼儿园即社会力量办园,指除政府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狭义的民办幼儿园将社会力量办园中可能用到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指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本研究中的民办幼儿园既包括传统的个人或社会团体办园,也包括其他非国有企事业团体、农村集体筹资兴办的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二)民办幼儿教师

对民办幼儿园的概念作了较为清楚的梳理和界定后,应该来说“民办幼儿教师”的概念也呼之欲出:民办幼儿教师指的是在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民办幼儿教育机构中承担管理、保育及教育职责的工作者,既包含专职承担保育和教育工作的专任教师,也包括为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管理者、后勤人员。这是从工作场所性质上确定的。实际上,仅从工作场所是否属于民办幼儿园界定民办幼儿教师有失偏颇,我国民办幼儿教师队伍远不止工作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要准确界定民办幼儿教师,需要对我国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长期以来,为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导致的不能满足群众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的问题,除少数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外,国家提倡大部分幼儿园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主办,形成了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减轻负担,通过关闭、转包等形式将多年发展起来的公办幼儿园转为社会力量办园,造成公办幼儿教育资源的大量流失,公办幼儿园工作的教师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具体来讲,能够占用国家财政教师编制的纯公办幼儿教师经历转岗、缩编甚至流出幼儿教师队伍,绝大多数新加入公办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工资不再由国家财政支付,而由办园者承担,成为被排除在国家财政教师编制外教师。因此,对幼儿教师公办、民办身份的划分,不仅要看其服务的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身份”——是否占用财政教师编制。占用国家财政人员编制、由财政拨付工资的那部分幼儿园教师可以称为公办幼儿教师;不占用国家财政编制、工资由办园者支付的那部分幼儿园教师都属于非公办幼儿教师。这部分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共同特点是任用权和管理权由幼儿园举办者和管理者掌握,其工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从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构成来看,这部分教师具体包括民办园教师、城市公办园中的合同制教师、街道园教师、农村集体园教师、转制后的企事业园教师。[9]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义上的民办幼儿教师不仅指工作于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师,还应包含所有的不占用国家财政编制的幼儿教师。本书所探讨的民办幼儿教师主要是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认识的。二、研究问题

鉴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良好历史机遇,又时值民办幼儿教育发展面临的种种机遇和挑战,立足于民办幼儿教师的生存困境,深入关注民办幼儿教师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地解决民办幼儿教师发展面临的诸如身份定位不清、福利保障不力、专业发展受阻等瓶颈问题,从国家政策、幼儿园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建设一支符合学前教育发展的民办幼儿教师队伍,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是本研究所要研究和回答的重要命题,也是本研究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世界其他国家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民办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的诸多有益尝试,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因此,本研究主要试图阐明以下问题:第一,梳理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和民办幼儿教师发展的历史脉络,以期对民办幼儿教育和民办幼儿教师的历史沿革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第二,对我国现阶段民办幼儿教师队伍的基本情况、生存状态和职业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白描,展现民办幼儿教师发展的真实状况;第三,对影响民办幼儿教师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外部因素和内部影响力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重点分析;第四,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日本在民办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的努力,为解决我国民办幼儿教师问题有所启迪和借鉴;最后,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提出促进我国民办幼儿教师发展的策略。在此过程中,本研究也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与地位问题;(2)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要求、聘任和培训;(3)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4)民办幼儿园教师师员队伍建设。

1.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与地位问题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地位是保证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条件。所谓社会地位,指人在社会结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其中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社会[10]文化地位和权力因素。可见,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总离不开经济收入、社会权力和职业声望等基础性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收入水平与法律规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甚至在很多地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在各地基本上处于底层。此外,在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中,没有编制的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相对于在编教师来说,差距非常显著。就社会权利和职业声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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