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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1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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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荷马李著,李世祥译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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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勇

无知之勇试读:

前言

”结尾时施米特就宣告:“欧洲纪元”已经终结,但这个纪元所引出的全球性恶果不仅没有终结,整个人类的命运还因为这一恶果而更为前景难卜:

迄今为止的欧洲中心(europa-zentrische)的国际法秩序在走向衰落,古老的大地法则亦日薄西山。传统秩序源于对新世界的童话般的惊奇发现,源于一种空前绝后的历史事件。只有借助奇幻般的类比想象,人们才能设想一个现代版的国际法秩序,即人类登月的途中发现了一个新的、未知的星体,可以对其自由开发和利用,从而减轻了人类在地球上的争斗。即便以这种想象为根据,对于新的大地法则来说,仍然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借助自然科学的新发现所能解决的。(页2)

新派的“全球史”研究据说特别注重世界史研究的具体性,比如商业交往、物种传播、疾病蔓延、气候变化,乃至各种日常生活状态。韦尔斯(John E.Wills)的《1688年的全球史:一个非凡年代里的中国与世界》(2001)名噪一时,据说连续35周高居《纽约时报》畅销书榜前10名。作者把康熙大帝治下的中国人、彼得大帝治下的俄罗斯人、大苏丹统治下的土耳其人、奥朗则布治下的印度人、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乃至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更不用说欧洲各显要王国的欧洲人在1688这一年的生活细节蒐集一册,让刚刚进入21世纪的英语世界读者对世界史的感觉耳目一新。

尽管如此,韦尔斯承认,在1688年,仅有极少数“几类欧洲人”“能够全面把握世界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多样性及其分布和联系”。这无异于承认,“欧洲中心主义”的产生自有其历史依据。通过展示1688年的全球生活状态,作者希望让今天的人们感到的最大的世界历史巨变,并非是当时的世界“空旷多了,有大片森林和田野绵延”,也不是当时的世界“安静多了,没有扩音器,没有内燃机”,而是“人类的技术”竟然会有如此迅速的变化,“政治秩序、生活形态”会有如此“天翻地覆的逆转”。因此,在“序曲”中,韦[11]尔斯提及最多的极少数“几类欧洲人”之一是洛克。

洛克的政治学说并没有影响1688年的“光荣革命”,倒是启发了后来的美国革命。我们难免会问:新派的“全球史”在颠覆“欧洲中心主义”的同时,是否又在打造一种“美国中心主义”?

韦尔斯的说法让我们看到,“全球史”研究应该关注的历史具体性,与其说是人类共同体社会生活的日常状态,不如说是人类生活的秩序法则。1688年的世界并没有全球统一的秩序法则,如今我们的耳边不断听见“国际社会”“国际秩序”“国际舆论”“国际法庭”之类的声音,似乎冥冥中真的有一种国际的nomos[法],其实不然。

施米特的《大地的法》作为“全球史”经典之作,关注的正是这样的历史具体性: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及其历史嬗变是怎么回事。如果说曾有过一种“欧洲中心主义”,那么,欧洲国际法至少算得上这种“主义”的具体体现。问题在于,施米特说这种“国际法秩序在走向衰落”。

有一种观点认为,施米特笔下的Erde这个语词不应译作“大地”,而应译作“地球”,因为施米特笔下的Erde包括海洋。施米特在“前言”中引用的歌德诗句可以证明,这种看法是错的。

歌德写到,“所有无关紧要的事物终将消散,只有海洋和大地巍然不动。”在这里,Meer[海洋]与Erde[大地]并列对举,可见Erde不能译作“地球”。用我们的传统语汇来表达,也许Erde译作“天下”更为切合施米特的含义。毕竟,施米特关切的是秩序和统治规则。我们若把“大地的法”读作“天下的法”,或者在涉及Erde[大地]这个语词时不妨读作“天下”,可能更有意味。

笔者并非建议改书名译法,毋宁说,偶尔将“大地”读作我们的“天下”,兴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施米特所讨论的问题。毕竟,《大地的法》或“天下之法”是全球史论著,内涵宏富得让人眼花缭乱,其中涉及的政治思想史、地缘政治学、战争理论等方面的问题,不仅精深,而且富有现实性。

我们随即面临一个问题:应该如何把握《大地的法》最为关键的问题意识?悉心细读“前言”便不难发现,这还真是个问题。“前言”第一句话就别有意味:“这本书是历经艰难之后的一部不设防[没有防御力]的学术成果。”设防还是“不设防”(wehrlose,或译“没有防御力”)是军事术语,学术著作需要军事警戒式的设防或防御?难道施米特在玩修辞?

按照西方文史传统,史学隶属于修辞学,史书写作必须讲究修辞。但对施米特来说,所谓“历经艰难”(harter Erfarungen)或“不设防”之类言辞,还真不是修辞。毕竟,他在1946年至1948年期间曾被盟军拘留调查。

避免什么嫌疑?显然是意识形态嫌疑。施米特在“前言”中对“以麦金德为代表的地理学家们”表示了感谢,但他马上笔锋一转:

不过,法学思维还是明显不同于地理学。法学家对事物与土地、现实与领土的知识并非源于地理学家,夺海概念具有法学而非地理学印记。(页2)

施米特为什么提到麦金德?因为麦金德的《历史的地理枢纽》和《民主的理想与现实》提出了非常著名的地缘政治观:海属大国必须遏制陆属大国,因为后者的地理天性具有侵略性。施米特显然不赞同麦金德的理论立场,但他要反驳麦金德,又难免面临政治不正确的危险。因为,麦金德的具有世界历史视野的政治地理学依托“自由民主理想”,反驳麦金德就有反驳这种“理想”之嫌。

为了忠实于学术职分,施米特不得不反驳麦金德。因此,他在“前言”中特别申明,自己“会严格恪守事实依据,包括某些具体问题,以避免任何犯错误的嫌疑”(页2)。换言之,施米特希望凭靠“事实依据”证实麦金德所犯的错误:虽然麦金德在第三次表述他的“心脏地带”论时已经把西半球纳入其世界史视野,他毕竟没有看到全球化时代的真正问题。二 古今“天下”秩序的分界线《大地的法》全书分四章,题为“引论”的第一章篇幅很短,由五篇短文构成,约40页(按中译本计算),但提出并讨论的问题颇为重要,即如何区分全球时代之前的万民法与全球时代之后的国际法。从“前全球时代的万民法”(Vor-globales Völkerrecht)概观入手,通过回溯基督教和古希腊的天下观,施米特提出了他对“法”的原初含义的理解:

对我们来说,法是关于空间分配的基本进程,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非常重要,对于共同生活在这个业已被现代科学测量过的地球上的人民来说,它意味着实现了秩序与场域的结构导向性汇合。(页46)

显然,“全球[视野]”(global)是区分天下秩序的古今之变的关键。从而,理解何谓“全球[视野]”,乃是理解施米特论题的关键。

第一章最后一节题为“论占取作为国际法之建构性因素”,“占取”是关键词,而“国际法”指16世纪“欧洲崛起”以来的欧洲秩序赖以形成的公理性法则。换言之,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基于“16—17世纪的大占取运动”(页47)。

接下来的第二章,施米特就让我们看到一个耳熟但未必能详的标题:“占取新世界”。这里的“新世界”指美洲大陆。很清楚,从世界史角度讲,“全球[视野]”诞生于16至17世纪的欧洲“占取新世界”的历史运动。

第二章含三节,篇幅其实也不长(约60页),同样具有引论性质,尤其是第一节“最初的地球分界线”。在这里,“全球[视野]”的诞生被更为具体地界定为16至17世纪的欧洲大国对全球势力范围的地理划分。

施米特提出的关键论题基于如下两个要点:第一,欧洲的基督教君主国在地理大发现之后对西半球的“占取”加剧了欧洲内部的国家间冲突,欧洲国际法应运而生;第二,随着西半球的美国崛起,欧洲国际法便走向衰落。

我们必须意识到,美国是欧洲的基督教王国“占取”美洲陆地的结果,从而是欧洲秩序的延伸:为了争夺美洲地盘,欧洲大国之间在美洲大打出手。英属殖民地的欧洲人在北美洲建立的独立国家即美国与欧洲秩序若即若离的关系,乃是欧洲国际法嬗变或兴衰的关键。“欧洲中心主义”的终结或“全球主义”的兴起,很可能意味着美国中心主义的兴起。

因此我们看到,随后的第三和第四章是全书主体,占全书三分之二篇幅(约200页):第三章题为“欧洲公法”,即讨论欧洲纪元的天下之法的形成;第四章题为“关于新大地法的诸问题”,对应上述第二个论题即美国的崛起。所谓“新大地法”,无异于指美国的天下秩序之法。如果美国的新“天下法”与麦金德的世界历史政治地理观有内在的连带关系,那么,施米特凭靠“事实依据”的史学探究即便“设防”也不可能有“防御能力”。

第三章第一篇的标题是“国家成为新的国家间欧洲中心主义全球空间秩序的主导力量”,换言之,对西半球的“占取”只会是国家行为。第四章第一篇的标题是“整个欧洲的最终占取”,施米特写道:

欧洲公法的花落时节,也正是欧洲以外的最后一块占取之地从欧洲强国们的手中失落之日,这也是共同欧洲国际法的谢幕演出。演出的舞台在非洲的土地上。与此同时,从1870到1900这段时期,作为亚洲的领先者日本逐步走上国际舞台,首先进入条约关系中,继而加入像万国邮政联盟这样的管理组织,并最终被接纳为欧洲国际法共同秩序中的平等一员。但是,在非洲大地上,仍然上演着欧洲国家之间为了开拓中的和新建立的殖民地社会而展开的竞争。(页196)

欧洲强国争夺非洲不过是“欧洲公法的花落时节”,接下来的第二节题为“欧洲公法的终结”。施米特在这里给出的“事实依据”是,1898年的美西战争成为美国崛起的起点。施米特说,这场战争表明:

美国的外交政策已经转向了一个开放的帝国主义时代。这次战争没有遵守西半球的传统的大陆概念,而是深入太平洋地区,甚至深入到古老的东方区域。(页274)

从此,“干涉被正当化了,美国可以插手政治、社会、经济等所有重要的世界事务”(页290)。因此,“欧洲中心”的终结绝非意味着国家本位的终结。毋宁说,它仅仅意味着美国成功将欧洲大国挤出美洲,让自己成为独霸美洲的大国,然后以此大国身份参与重新划分全球势力范围的竞争。吉尔伯特把“欧洲纪元的终结”的历史时刻确定为1890年以来,与施米特的看法完全一致。

由此看来,《大地的法》的第一章最后一节和第二章第一节乃全书枢纽,尤其后者。施米特在这里扼要阐述了随后三章的核心要点,但要看清这一要点,我们需要对比麦金德的世界历史地理观的要点。

在麦金德看来,16世纪发现新大陆之前,人类争夺生存空间的斗争仅在地球上的欧亚非大陆——他称之为“世界岛”(World-Island)——的两个区域展开。全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定居在欧亚大陆被海洋包围的东、南、西面的“新月形”(Crescent)边缘地带,欧亚大陆“腹地”(heart-land,又译“心脏地带”)即这块陆地的中部和北部,地域极为广阔,人口却十分稀少,但这里的草原部族却对新月形地带的政治体长期保持战略优势。凭靠哥伦布一代伟大的航海家们的地理大发现,西欧民族通过航行把欧亚大陆东西海岸连接起来,才解除了欧亚大陆“心脏地带”的战略优势(《枢纽》,页64)。

欧亚大陆边缘地带与大陆腹地的古典地理关系因此而发生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颠倒,这一历史变化的关键在于:“当西欧的航海民族以他们的舰队控制海洋,在各大陆的外缘定居,并在不同程度上把亚洲的海洋边缘变成属地时”,就开辟出一个新的新月形地带——麦金德称为“外新月形地带”(《枢纽》,页68)。

因此,麦金德在《历史的地理枢纽》中一开始就说,哥伦布纪元的地理发现经历了长达400年历史,紧随探险家或旅行者或传教士的脚步而来的,是西欧王权国家对地理新发现的“政治占取”(political appropriation)。但是,到1900年的时候,哥伦布纪元已经结束,全球地表上已经“几乎没有留下一块需要确认所有权申明的土地”(《枢纽》,页44)。

麦金德没有细说的长达300多年的“政治占取”过程,恰恰是施米特要细说的“事实依据,包括某些具体问题”,即第三章的内容。依据这一历史事实,施米特提出了与麦金德截然不同的现代世界的历史观。麦金德的目光牢牢盯住大陆心脏地带对海属大国以及新世界的威胁——如他相信的那样,这是一种世界历史性的威胁,施米特则把目光紧紧盯住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与“新世界”即地理大发现所发现的西半球的关系。三 什么是“全球划界思维”

倘若如此,题为“占取新世界”的第二章第一节是全书关键,随后两节不过是对第一节中的基本论点的初步展开。把握这一节也就能把握全书要义,因此值得细看。

这一节篇幅不长(大约15页),让我们首先关注标题:“最初的地球分界线”。“分界线”这个术语隐含“划分”行为,按施米特对“法”的词源学解释,“法”意味着“划分、占取、养育”。从而,“分界线”的划分意味着创立一种“大地法”以及随之而来的空间秩序。所以他说,“15、16世纪伊始的环球航行以及新大陆的发现”引发的全球划分,促成了欧洲纪元的天下法——国际法的形成,而这个形成史“一直持续到20世纪”(页55)。

新大陆的发现立即带来了有关占地和夺海(Land-und Seenahme)的纷争。地球的划分与结构越来越成为相邻人群与势力之间的共同话题。此时,地球的分界线需要重新设定,全球的土地需要作出新的划分与安排。(页55)

这就是欧洲纪元的开端,或者说世界历史的现代开端,当然也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开端。随之而来的还有历史意识和科学意识的提升,或者说随欧洲纪元的天下法的形成,欧洲产生出大量各色著述,迄今的学术思考还没有摆脱这些著述的支配。

谁都会承认,施米特所说的事实有根有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个开端。对施米特来说“从政治实践层面来看,重要的不是地球表面的区域划分,而是地球空间秩序的实际内容”(页55)。可是,麦金德同样“从政治实践层面来看”世界地缘的历史嬗变,为何又有问题?难道人们在政治问题上真的没法判别对错?

施米特接下来指出,欧洲纪元的欧洲中心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文明优越论。一旦美国中心论取代欧洲中心论,美国文明优越论就历史地出场了:

16到20世纪的欧洲国际法,将欧洲基督教国家视为整个世界秩序的创造者和承担者。“欧洲标准”被认为是当时的常态标准,理所当然地适用于世界其他板块。所谓“文明”即被等同于“欧洲文明”。在此意义上,欧洲依然被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当“新世界”出现之时,欧洲的地位自然就成了“老世界”。美洲大陆的出现,展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因为即便是古代和中世纪那些了解世界是一个球体、一直向西航行即可抵达印度的学问家和宇宙学家们也不曾料想,在欧洲和东亚之间竟还有这样一片广袤大陆的存在。(页55—56)

严格来讲,文明的“自我中心”论是古典文明的一般特征。施米特当然清楚,“中世纪的基督教各民族及其王侯们,都将欧洲的罗马或耶路撒冷看成世界的中心”。我们会补充说,中国古人会把中国看成世界的中心。不同的是,欧洲的古人尽管与古代中国人一样,对世界地表上的其他古老部分并无了解,却充分了解自己的周边到处是强大而又危险的敌人,而威胁着古代中国人的强大外敌,主要来自西面和北面。

在施米特看来,1492年标志着一个“新世界”的诞生意味着,地理大发现彻底改变了“包括地球的中心(Mitte)到地球的年龄(Alter)”的传统概念。现在,欧洲人看到了“一个巨大的、迄今为止不为人知的、非欧洲的空间”,并进而夺取和占有这一新空间。施米特由此提出了自己的关键论点:

对以后几个世纪最本质和关键的一点是,这个新出现的世界并没有被当作敌人,而是被当作自由空间(freier Raum),即被当作可以任由欧洲去征服和扩张的无主土地(freies Feld)。在起初的三百年间,欧洲的自我定位无疑极其强势:欧洲既是世界的中心,也是老大陆的中心。但新世界从一开始就颠覆了以往关于“中心”或“古老”这些具体概念的内涵。因为从今往后,欧洲内部列强争夺新世界的争战拉开了序幕,在这些争斗背后,新的空间秩序和新的划分格局呼之欲出。(页56)

施米特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欧洲列强争夺新大陆与欧洲公法的兴衰有什么关系。

新大陆的发现和争夺,催生了欧洲国家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条约来划分占取新空间的尝试。这是欧洲国际法的开端,或者说,欧洲国际法源于平息欧洲国家之间因争夺新发现的地表空间而产生的冲突。1494年的《托尔德西利亚条约》仅仅是这种尝试的开端,在随后300年的历史过程中,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越来越多,平息或约束战争的条约也越来越多。因此,从实践上讲,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为了限制基督教欧洲共同体内部各政治体之间的战争。但施米特强调,欧洲国际法的诞生在一开始就带有与生俱来的内在矛盾:欧洲王国之间的战争因划分和占取新的世界空间而日趋激烈,“法”的本义就是“划分、占取、养育”,欧洲国际法又何以可能真正限制因划分和占取而引发的战争。

因此,施米特强调,重要的是应该看到,新大陆的发现以及引发的欧洲列强争夺,催生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即“全球划界思维”(globales Liniendenken):

这种思维方式在人类空间意识的发展历程中成为特别的一个阶段,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与“新时代”的开场(Beginn der“Neuzeit”)而开始植根。这种思维方式,随着地图绘制和地球本身的发展,也一步一步向前发展。从global[全球]这个词语看来,这种思维已经覆盖了全部地球,包括地表和地下,其无所不包的特点已经很凸现,并基于海洋和陆地的平等并置(Gleichsetzung)。(页57)

在这里,施米特提到他在“前言”中已经提出的批判性观点:这种思维“从一开始就是高度政治性的,而不能仅仅是地理学意义上的”。麦金德以地理学家著称,我们不能以为他是个自然科学家,似乎具有非政治的中性特征。事实上,麦金德的世界历史地理观带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划界思维”特征:欧亚大陆腹地/新月形地带/外新月形地带。下面这句话可以说直指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的要害:

地理学本身的中立性并没有能够阻挡一场政治斗争的开场,这是一场围绕地理概念而旋即上演的政治斗争。(页57)

这里出现的“中立性”一词会让我们想起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对自由主义政治学-法学的著名批判:这种政治学-法学所标榜的“中立性”不是自欺欺人,就是一种政治欺骗。由此看来,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所思考的问题,与他在《政治的概念》中思考的问题一脉相承。

他马上举了两个例子,第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有几何学和算术学垫底,似乎他谈论的是“不言自明的公理”,其实隐含着“急迫地划分敌我的必要性”。第二,今日地球仪上的本初子午线的定位,不是科学的中立性结果,而是“法国人和英国人在制海权和世界主宰权上斗争”的结果:英国人把子午线定在跨越格林威治的位置,而法国人自18世纪以来就将本初子午线定在巴黎天文台所处的位置,直到20世纪才放弃同英国人较劲,而德国的星象学年鉴“也直至1916年才屈就于格林威治子午线”。

霍布斯的例子具有理论意涵,这意味着,施米特所讨论的“全球划界思维”是个政治哲学问题。从而,《大地的法》绝非仅仅是关于国际法的法学史论著,也是政治哲学论著。

从世界史角度上讲,地理大发现经历了三个阶段,历时差不多三个世纪,西班牙与葡萄牙两个王国的海外竞争仅仅是第一阶段,西班牙发现并占取了南美洲。西班牙和葡萄牙凭靠武力霸占了航线,不准其他王国使用,英格兰和法兰西王国只有另辟航路,从北面、西北面或东北面沿哥伦布开辟的方向往西,结果有了新的发现——发现从加勒比海到北极的北美洲大片陆地,并随即开始殖民。

1632年以后,英格兰王国和荷兰王国崛起,冲撞西班牙王国的霸权,强行占用其航路,开始了争夺亚洲的贸易战,一直到18世纪前30年,史称第二阶段的地理大发现。18世纪中期,欧洲王国主导了对美洲和亚洲的探索:航队由海军带着科学家进行探察,大致搞清了太平洋东西海岸陆地的一般结构,证实了托勒密的地理设想是错的——史称地理发现的“白银时代”。库克发现南太平洋的陆地之后,地球上留待探察的海岸线已经所剩无几——史称第三阶段的地理大发现,从此才有了今天作为定版的世界地图和地球仪。

施米特在这里着重记叙了前两个阶段的历史性划界事件,并力图揭示这两个阶段的“划界思维”的差异。我们必须关注,他的如此笔法的政治史学意图何在。

施米特说,1492年仅仅是哥伦布受命远航的标志性年份,它并不是“划界思维”的开端。真正的开端是罗马教宗亚历山大六世在1494年5月4日发布的“教宗子午线”,以此解决西班牙王国与葡萄牙王国的争端。施米特顺便驳斥了确定的陆地与自由的海洋自古对立的论调:

1713年到1939年之间国际法空间秩序所体现出的确定陆地与自由海洋之间的对立,在划界的当时还是陌生的事情。(页58)

陆地的确定性指陆地有主权归属,海洋的自由性指海洋尚未有主权归属。“教宗子午线”划过之后仅仅一个月(6月7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宗使节调停下,通过签订《托尔德西利亚条约》又划定了另一条子午线。在施米特看来,这个条约首次划分——或更准确地说瓜分了——整个地球的海洋范围:“以该子午线为界,往西新发现的区域归西班牙,往东新发现的区域归葡萄牙。”换言之,对陆地的占取包含对海洋通道的控制权,从此海洋不再具有无主的“自由”性质。

作为《托尔德西利亚条约》的补充,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529年4月签订《萨拉戈萨条约》(Vertrag von Saragossa),划定了一条穿过东西伯利亚、日本和澳大利亚中部的所谓“拉亚线”(Raya),纵贯太平洋西部。这条地球分界线不仅在施米特随后的论述中非常重要,而且对我们也非常重要,因为这条线靠近中国,更不用说这里直到如今仍然是政治地缘学上所谓的破碎地带。

接下来的1559年,西班牙和法国之间签订了《卡托-康布雷齐和约》(Cateau Cambrésis)。这次划分具有世界历史的转折意义,因为,这次是西班牙与法国解决纷争。这意味着,划界冲突已经越出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大家庭范围。尽管如此,这次划分势力范围的条约强调了所谓“友好”性质。换言之,尽管西班牙与法国不属于同一个政治单位,毕竟认同双方都属于欧洲大家庭,信奉同一个上帝,应该“友好”解决纷争。

随后,施米特的世界史目光突然投向了20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提到美国的崛起。

全球性的划界思维有其独特的发展路径和历史。这种思维的多个例证现在要以国际法空间秩序的眼光来进一步评断。这些例证共同构成自1492年发现美洲新大陆到二战时的美国声明期间一系列相互关联而统一的理论序列。(页60)

施米特把1492年发现美洲新大陆与二战时的美国相提并论,并连成一条历史的长段线索,其意何在?难道他想要说,20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不过是欧洲自1492年以来的多次更改全球划界的最近一次而已?

施米特更看重“拉亚线”和“友好线”,原因不难理解。因为“拉亚线”表明,远离欧洲地域的陆地和海洋成了欧洲强国的争夺对象;“友好线”则表明,更多的欧洲强国加入了争夺行列。因此,第三章以这样一个标题开始:国家成为新的国家间欧洲中心主义全球空间秩序的主导力量。这就引出欧洲国家之间必须通过订立法律来规约相互关系的问题:欧洲国家之间的共同法即国际法成为当务之急。

可是,施米特为什么要把“拉亚线”和“友好线”与20世纪的美国联系起来呢?可以设想,按照“拉亚线”和“友好线”的逻辑,美国的崛起必定会参与欧洲王国之间的划界纷争,因为美国毕竟是出自欧洲母腹的国家。我们都清楚,从“开罗宣言”到“雅尔塔协议”,美国和苏俄主持了新一轮全球划界。不用说,与过去的历史上一再出现的情形一样,重新划界取决于国家间的战争胜负。欧洲国家即便因全球划界相互之间打得一塌糊涂,毕竟都在“友好线”之内,但20世纪的二战后的美国修改了堪称现代欧洲传统的“友好线”原则,打破了近300年来形成的欧洲国际公法的规矩,颠覆了欧洲的“友好”战争法。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大地的法》第三和第四两章的重点内容是战争性质的历史嬗变:从中世纪的战争到现代欧洲的“非歧视性战争”,再到欧洲纪元终结时(1890年以来)的歧视性战争。四“友好线”与歧视性划分

既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些划界条约的演变及其历史关联,便隐含着“全球划界思维的不同线路和不同阶段彼此交错而形成截然不同的空间秩序”,其中蕴含着截然不同的国际法内涵。政治史学式的思考需要考察这些条约的国际法前提和预设,以及它们所反映的政治空间观念。这样一来,施米特就把问题上升到政治哲学高度,霍布斯和黑格尔接踵出场。

可见这一节非常重要,施米特在这里提出的三点理论分析,是随后两章展开的基础,颇值得细看。

首先,从西葡两国的“拉亚线”到英法两国的“友好线”(amity lines),其间有一个历史性转折。因为,西葡两国在“精神上同质”,服从罗马教廷调停,拉亚线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契约性协议,“背后存在一个共同的宗教秩序(ordo)以及政权实体”,罗马教廷“实乃一个国际法上的裁判官”。罗马教廷虽然不能决定陆地归属,却负责传教区的划分(Missionsgebiete)。施米特承认,这本身“也是一种空间秩序的表达,即一种区分基督教势力范围和非基督教区域的空间秩序”。

不仅如此,由于“传教区的划分与航海和贸易的界分息息相关”,教宗也就插手了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分配。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基督教王国是否有权利对抵制传教和“自由贸易”的地区动用武力。为此,西班牙的多明我会教士维多利亚(Francisco Vitoria,1483—1546)在1538年提出了一套关于正义战争的说法。在维多利亚看来,传教自由和商业自由起初不是、但最终成了“正义战争的法权资格,并因[12]此而成为占取和兼并的法权”(页61注释)。

尽管如此,在施米特看来,“拉亚线本身并不涉及基督教和非基督教地区的界分”,而是“两个大肆占取的基督教势力之间空间秩序框架下的一种内部分界”。关键在于,当时,“占地和夺海尚未区分开来”,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共同空间秩序尚未突破。

1559年,西班牙与法国达成口头性的《卡托-康布雷齐和约》秘密协定,这个协定带有的欧洲历史因素是罗马教会的分离,从而开启了“天主教和新教夺海势力之间宗教战争的年代”。为什么施米特看重这个口头协定?因为它对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即区分欧洲基督教家庭内部与外部的冲突:天主教和新教及其国家间的冲突属于内部冲突,这个大家庭的成员之一与外部的冲突另当别论。

这意味着,所谓“国际法”是欧洲大家庭内部关系的法律,不适用于这个家庭之外。西班牙多次表态,“诸多条约对‘印第安’(Indien)不起效用,因为它属于新世界。”这意味着,欧洲大家庭之间发生战争,各家庭成员就得遵守欧洲国家间的规矩,即所谓“国际法”。如果是这个大家庭成员与某个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就可以不讲规矩,想怎么打就怎么打。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后可以放火烧圆明园,法国人攻入维也纳则不能干这类事情。

施米特提到,为了与西班牙国王竞争,法国与异教徒、野蛮的海盗乃至“西班牙在美洲的城市结盟,共同实施掠夺”(页63),就使得事情复杂化了。因为,两个同属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的冲突引入了外部成员。但是,由于这一冲突发生在欧洲地域之外,或者说发生在“界线另一边”,就不受欧洲大家庭法律的约束。这样一来,划界就变得了秩序的分界:两个同属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的冲突在界线这边和那边,是有法和无法的区分。

施米特举例说,法国的枢密官黎塞留(Cardinal de Richelieu,1585—1642)宣布,法国船舰不准袭击西葡两国船只,仅以北回归线为界,越过此线就不受约束,除非西班牙和葡萄牙开放通往美洲和印度的陆上和海上通道。这个例子让我们看到,地理大发现的第二阶段即欧洲各强权国家争夺海外势力支配权时期,欧洲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仍然受均势状态的限制。

以此线为界,欧洲结束,新世界开始。以此线为界,欧洲的法律,尤其是欧洲的公法,也失去了效力。因此,从这条线开始,迄今的欧洲国际法所推动的战争禁令也失效了,为占取而行的争战肆无忌惮。在这条线之外,一个“海外的”区域开始了,这里不存在战争的法律限制,所行的只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页63—64)

欧洲人的“文明”行为仅仅是内部行为,在“友好线”之外就是自然状态,在这里没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或共同的权威”。欧洲国家共同认可,此线之外“尽是自由新天地”:“所谓自由,是因为这条线划定了一个可以肆意使用暴力的区域。”在当今美国的“自由航行”的宣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300多年前的这层含义。

该界线的潜台词是,只有基督教欧洲的诸侯和子民,才能成为参与新全球占取的协约伙伴。但是,这些隐藏在基督教欧洲诸侯和民族之间的所谓共同点,既缺乏一个统一的、具体且有合法性的仲裁机构,也缺乏一种除了弱肉强食、先占先得之外的具体的划分原则。由此可以产生一个普遍的设想,即此线彼岸发生的一切,都不能用迄今在欧洲已获承认的法律、政治和道德标准去评价。这将意味着欧洲内部问题的巨大缓和,而这种缓和矛盾的方式,正是国际法上臭名昭著的“界线之外”的伎俩。(页64)

应该注意到,黎塞留在1634年7月宣布这一规矩时,正值欧洲内部的现代第一场大战即德意志30年战争(1618—1648)期间,而20世纪的两次欧洲大战则被好些史学家视为第二次这样的30年战争。

施米特对于这三点的理论分析侧重于第二点,篇幅长达8页,而第一和第三点分别不到两页篇幅。在这里我们看到,施米特让他所关注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哲学高度。

16、17世纪的友好界线彰显了两种所谓的自由区域,在此,欧洲各族对外可以无所顾忌地大展拳脚:其一是自由的土地——美洲,欧洲人可以在此自由地占取,一切旧有的法律不必再顾忌;其二是自由的海洋,新发现的大洋被法国人、荷兰人和英格兰人看成可以自由占取的区域。(页64)

这无异于说,所谓“自由的土地”和“自由的海洋”其实都是掠夺性概念,但它听起来像是指罗马法意义上的共同财物(res communis omnium),从而是个彻头彻尾的欺骗性概念。人们没有想过:谁与谁拥有共同的“自由土地”和“自由海洋”?

由于争夺遥远的“自由土地”需要通过“自由的海洋”,于是就[13]有了英国法学家塞尔顿与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历史性论争。不过,施米特在这里没有论析这场著名论争,而是致力于揭示“自由的土地”和“自由的海洋”这两个掠夺性概念所引发的政治哲学史问题:

基督教政府所承认的划分出去的自由领域造成了一个后果,即普遍、彻底地撼动了所有传统的精神和道德原则……换言之,对古代和基督教中世纪传承下来的所有规则和前提,自由领域的划分意味着一个彻底的颠覆。(页65)

施米特尖锐地指出,划分出自由领域意味着,正义、善乃至真理有一个适用范围:“基督教的王侯和子民都一致同意,对于特定的地域不去区分是非与对错。”这意味着所谓“自由”就是无法无天,没有任何道德约束。欧洲人在自己的家园内才是文明人,在家园之外是野蛮的自然人。

施米特由此引出了对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论的重新理解,并坦然承认,自己在12年前(1938)发表的《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利维坦》也没有能够看到这一点,即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这个观点与“友好线”的划分有“历史性关联”(页67注释),尽管他看到,即便接受了国际法,欧洲各国仍然处于相互对峙的“自然状态”——“国家里才有安全,国家之外毫无安[14]全”。

Homo homini lupus[人与人是狼]的名句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新世界的占取上,这一格言突然显得急迫和有杀伤力。(页66)

维多利亚毕竟还承认,野蛮人也是人。启蒙运动之后,这种人道观更为响亮,唯独在16至17世纪,“人与人是狼”成了一条现实法则。这与所谓“友好线”的划界有关,因为,“新大陆成为基督教欧洲政府承认的开放和不受拘束的领域”(页66)。与12年前不同,施米特现在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出现在发现自由的新大陆之际,绝非偶然:

霍布斯显然不是仅仅基于忏悔欧洲内战的观感,而是也基于新世界的诞生这一事实。霍布斯所言的“自然状态”绝非一片在空间上不存在的乌托邦。霍布斯所说的自由状态毋宁是一种“无人之境”,但远非“无在之境”。这片土地可以定位,而霍布斯也将其定位在新世界。在《利维坦》中,“美洲性”(Americani)被明确表述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狼的性格。在《比希莫斯》一书中提到的暴行,就是指西班牙的基督教徒们在印加帝国的所作所为。虽然霍布斯的晚期思想更多致力于建构抽象概念,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历程的思考。或者说,所谓自然状态毋宁是一种假想的建构,而不是历史的真实。但是,这并未消除自然状态与友好界线的重要历史联系。(页66—67)

施米特在这里下的第一个长注也值得细看,因为他说,“黑格尔的国家建构思路亦延续了霍布斯开辟的方向”:“在黑格尔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国家只有市民社会的地方。”这个注释令人费解:“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然状态?倘若如此,美国政制无异于野蛮状态?

施米特很快滑过这个问题,转而说到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的霍布斯研究。他说滕尼斯看到,应该从历史语境的角度来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而这个历史语境正是“友好之线以及一种新型的非常自由的无限制空间”观念冒出来的时代,尽管并不排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指已经过时的中世纪的封建无政府状态。

但是,在正文中,脚注中滑过的问题得到延续:施米特说,“友好界线效用的第三个明证当推洛克。”我们应该想到,洛克不正是美国的立国教父吗?不过,在说到洛克时,施米特没有直接点美国的名,仅仅说“在洛克的设想里,自然状态和新大陆在历史上也休戚相关”:

只不过这个自然状态在洛克那里已成为一个完全可以承受的社会状态(Sozial-Zustand),而不再是旧有的beyond the line[此线之外]的[15]含义。(页67)

按照这种逻辑推论下去,施米特显得以极为小心的笔法表明:美国的立国及其后来的崛起,遵循的是自然状态的丛林法则。施米特的观点是否如此,我们需要细读第四章才能得到印证。尽管如此,随后的一段话多少可以看到一点儿端倪:

16、17世纪划定的友好界线的国际法意义在于,大片的自由疆域,为争夺新世界而开战的疆场被划定出来。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划定自由疆域,界线这边由欧洲公法管控下的自由与和平的空间获得了释放,不会因为界线那边的情况而遭遇威胁,否则欧洲和平区的稳定也难以维持。换言之,划定争夺新世界的战场,服务于对欧洲内部战争的遏制。这就是其国际法上的意义与合法性所在。(页68)

说白了,美国是在16—17世纪的欧洲人所划出的自由疆域中崛起的,这里没有国家间的国际法的约束,美国在立国之初也宣称与欧洲切割。在1898年的美西战争之后,美国重新介入文明的欧洲秩序,把野蛮的非法习惯带入欧洲。于是,20世纪的第一次欧战就出现了歧视性的战争概念,欧洲纪元或者说欧洲的国际法传统开始走向终结。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美国行为来自英国的传帮带。因为,英国在19世纪末取得了全球性霸权,而这种霸权基于“友好线”的划分。在16—18世纪,“友好线”的文明世界一边是欧洲这个大家庭。现在,这个大家庭仅剩下英国这个唯一的绝对老大,文明世界仅仅是英国,“此线之外”都是自由疆域。

施米特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首先,“英国法律直到现在都一直保留了对不同疆域特殊性的区分”。这是因为殖民地的占有形式具有多样性,而欧洲大陆性的法制思维只承认一种疆域类型,即“国家疆域”(Staatsgebiet)。

第二,英国法中有所谓“例外状态”(Ausnahmezustand)概念,比如海战法旨在划定时间和空间上的一个特点领域,在这个领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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