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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1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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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军 等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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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学会汽车销售

一本书学会汽车销售试读:

前言

面对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消费者的利益考量,汽车销售人员不仅要具有高超的销售能力,同时还要有丰富的汽车销售知识,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能为客户答疑解惑,能为客户着想,最终达成交易。汽车销售不仅仅是新车的销售,从现阶段的数据来看,新车市场的增长率正逐渐放缓,而二手车则开始提速,未来或将成为产业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农用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的销量也逐年提高。作为一名汽车销售人员,不仅要了解小轿车的销售技巧,也要掌握二手车和其他特殊车辆的销售知识,成为一位多元化的优秀汽车销售人员。

基于此,我们从汽车销售基础知识、汽车销售人员职业素质、汽车销售服务流程、汽车销售运营模式、二手车销售、其他类型车辆销售六个方面入手编写了本书,给汽车销售人员和欲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人士提供一种思路,提供一种借鉴。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获得了汽车4S店、汽车生产厂家培训老师以及许多朋友的帮助和支持。本书由刘军、王靖、杜逸夫、赵明、范寅兴、张建均、刘施材、刘建伟、刘海江、周亮、杨冬琼、赵仁涛、杨吉华、李冰冰、赵建学、江美亮、龚财鑫、李浩、唐乃勇、孟照友、柳春平、况平、张凯、张立冬、唐晓航、许丽洁、康小伟编写,最后全书由滕宝红审核完成。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一章汽车销售基础知识

学习指引

优秀的汽车销售人员之所以优秀,是因为他们不仅具有高超的销售能力,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同时具有丰富的汽车销售知识,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能为客户答疑解惑,能为客户着想,最终达成交易。

图示说明:

① 目前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VIN车辆识别代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17位组成。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某一方面的信息参数。

② 合同按标的物交付时限能否确定分为《汽车买卖合同》和《汽车订购合同》。对于交付时限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对于交付时限不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订购合同》。

③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一年一定。如遇国家在年度中调整利率,新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④ 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车船税、交强险和商业险三部分组成。其中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第一节 汽车基本认知

对于汽车销售人员来说,学习和掌握专业的汽车基础知识,在销售过程中会让客户觉得你更专业,更值得信赖。一、汽车分类

汽车的种类繁多,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可以根据其用途、行驶方式、发动机等进行简单分类的。

1.按用途划分

汽车按用途划分,可分为运输汽车和特种用途汽车两种。(1)运输汽车 运输汽车可以分为轿车、客车、货车和牵引汽车四种,具体如下图所示。运输汽车的分类(2)特种用途汽车 特种用途汽车根据特殊的使用要求设计或改装而成,主要是执行运输以外的任务。具有装甲或武器的作战车辆不属此列,而被列为军事特种车辆。特种用途用车的分类,具体如下图所示。特种用途汽车的分类

2.按动力装置型式划分

按汽车的动力装置型式来划分,可分为活塞式内燃机汽车、电动汽车和燃气轮机汽车三类。按动力装置型式划分汽车的种类

3.按行驶道路条件划分

汽车按行驶道路条件可分为公路用车和非公路用车两类,具体如下图所示。按行驶道路条件划分汽车的种类相关链接汽车新术语一、零千米国外传入我国的汽车销售名词,意为汽车自生产线上组装后直到用户手中,行驶里程极少,几乎为零。国际工业协会规定,新车下线后,行驶记录不超过50英里(1英里=1609.34米)的车才算新车。目前,各制造商均对新车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以求满足用户对车零千米的要求。二、绿色汽车绿色汽车是指少污染、低噪声、无公害汽车,如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甲醇、氢气的汽车均属绿色汽车。绿色汽车还派生出了“生态汽车”“环保汽车”“零污染汽车”“清洁汽车”等新名词。三、迷你汽车迷你汽车是指车身短、外壳小、百千米耗油在3.5升以下、不产生污染的微型轿车,如大发迷你型汽车、奔驰幻想A型汽车、丰田FU50型汽车,我国的小福星、奥拓也属此类。四、概念汽车概念汽车是指厂商们在车展上推出的体现超前的设计思想和水平的样车。厂商一般以概念汽车展示自己在汽车界的实力。五、多功能汽车在汽车上设置有家庭设施、娱乐设施供人们生活、休闲、娱乐。六、家庭轿车这是一个概念模糊的汽车新名词,为大众家庭购买的价廉质优、安全节油、小排量、少污染的轿车。历史上德国“甲壳虫”轿车、美国福特“T型车”就属此类型。我国正积极策划中国牌的家庭轿车,吉利汽车堪称家庭轿车的典范。七、智能汽车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使汽车具有自动识别行驶道路、自动驾驶、自动调速等先进功能,能模拟人脑的汽车。它还包含“无人驾驶汽车”“智能轮胎”“智能玻璃”等新名词。八、安全汽车安全汽车是指综合运用当代最新汽车安全技术成果,以汽车专用电脑控制、指令、协调汽车各安全机构,保证最佳安全性能的汽车。安全汽车装有防抱死系统(ABS)、防滑系统(ARS)、乘员保护系统(SRS)等安全装置。二、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识别代码,即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缩写。目前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VIN车辆识别代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17位组成。

1.代码含义说明

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某一方面的信息参数,如LBVVG7908SC00001就是一个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识别代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WMI、VDS和VIS,具体组成与含义如下图所示。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和含义(1)WMI的含义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第1、2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第1、2、3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当制造厂的年产量少于500辆的时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的第3个字码就是9。(2)VDS的含义 VDS的含义是指车辆特征,由6位字码组成车辆说明部分,能识别车辆的一般性能,其代号顺序由制造厂决定。(3)VIS的含义 VIS的含义是指车辆指示部分,由8位字码组成,用以表达每一辆具体车辆的生产年份、装配厂及生产顺序号。其中,第10位表示车型年款,第11位表示装配厂,第12~17位是顺序号。

2.代码基本要求

车辆识别代码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我国规定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码,基本要求如下。

① 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码。

② 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码不得相同。

③ 车辆识别代码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的识别代号。

⑤ 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码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⑥ 车辆识别代码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用和不易替换的。

⑦ 车辆识别代码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上(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三、汽车发动机

汽车发动机的作用是为汽车提供动力,是汽车的心脏,影响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1.发动机的种类

汽车发动机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特点有不同的分类,具体见下表。发动机的种类

2.发动机总体组成

发动机是由曲柄连杆机构和配气机构两大机构,以及冷却、润滑、点火、燃料供给、启动五大系统组成的。主要部件有气缸体、气缸盖、活塞、活塞销、连杆、曲轴、飞轮等。(1)曲柄连杆机构 曲柄连杆机构由气缸体曲轴箱组、活塞连杆组和曲轴飞轮组3部分组成。在做功行程时,曲柄连杆机构将燃料燃烧以后产生的气体压力,经过活塞、连杆转变为曲轴旋转的转矩;然后,利用飞轮的惯性完成进气、压缩、排气3个辅助行程。(2)配气机构 配气机构的作用是根据发动机的工作顺序和各缸工作循环的要求,及时地开启和关闭进、排气门,使可燃混合气(汽油发动机)或新鲜空气(柴油发动机)进入气缸,并将废气排入大气。(3)冷却系统 冷却系统主要由冷却水泵、风扇、节温器、散热器和冷却水道等组成。冷却系统的作用是将受热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及时散发出去,保证发动机在最适宜的温度状态下工作。冷却方式有水冷和风冷两种。(4)润滑系统 润滑系统由机油泵、集滤器、限压阀、油道、机油滤清器等组成。润滑系统的功用是向做相对运动的零件表面输送定量的清洁润滑油,以实现液体摩擦,减小摩擦阻力,减轻机件的磨损,并对零件表面进行清洗和冷却。(5)点火系统 在汽油机中,气缸内的可燃混合气是靠电火花点燃的,为此在汽油机的气缸盖上装有火花塞,火花塞头部伸入燃烧室内;能够按时在火花塞电极间产生电火花的全部设备称为点火系统。

现代汽车多用微机控制点火系统,主要由电源、点火开关、点火线圈组件、传感器、电控单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ECU)以及火花塞等组成。(6)燃料供给系统 汽油发动机燃料系统的作用是根据发动机不同工作情况的需要,将纯净的空气和汽油配制成适当比例的可燃混合气,送入各个气缸进行燃烧后所产生的废气排入大气中。燃料供给系统分为汽油机和柴油机两种。(7)启动系统 启动系统主要由蓄电池、启动开关、启动电动机等组成。按发动机要求,提供一定的转矩,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转速,顺利完成启动过程。低温启动时,还应进行预热启动。相关链接汽车发动机常用术语一、工作循环活塞式内燃机的工作循环是由进气、压缩、做功和排气四个工作过程组成的封闭过程。周而复始地进行这些过程,内燃机才能持续地做功。二、上、下止点活塞顶离曲轴回转中心最远处为上止点;活塞顶离曲轴回转中心最近处为下止点。在上、下止点处,活塞的运动速度为零。三、活塞行程上、下止点间的距离S称为活塞行程。曲轴的回转半径R称为曲柄半径。显然,曲轴每回转一周,活塞移动两个行程。对于气缸中心线通过曲轴回转中心的内燃机,其S=2R。四、气缸工作容积上、下止点间所包容的气缸容积称为气缸工作容积。五、内燃机排量内燃机所有气缸工作容积的总和称为内燃机排量。六、燃烧室容积活塞位于上止点时,活塞顶面以上、气缸盖底面以下所形成的空间称为燃烧室,其容积称为燃烧室容积,也叫压缩容积。七、气缸总容积气缸工作容积与燃烧室容积之和为气缸总容积。八、压缩比气缸总容积与燃烧室容积之比称为压缩比e。压缩比的大小表示活塞由下止点运动到上止点时,气缸内的气体被压缩的程度。压缩比越大,压缩终了时气缸内的气体压力和温度就越高。九、工况内燃机在某一时刻的运行状况简称工况,以该时刻内燃机输出的有效功率和曲轴转速表示。曲轴转速即为内燃机转速。十、负荷率内燃机在某一转速下发出的有效功率与相同转速下所能发出的最大有效功率的比值称为负荷率,以百分数表示。负荷率通常简称负荷。四、汽车底盘

汽车底盘由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四部分组成。底盘的作用是支承、安装汽车发动机及其各部件、总成,成形汽车的整体造型,并接受发动机的动力,使汽车产生运动,保证正常行驶。

1.传动系统

传动系统一般由离合器、变速器、万向传动装置、主减速器、差速器和半轴等组成。汽车发动机所发出的动力靠传动系统传递到驱动车轮。传动系统具有减速、变速、倒车、中断动力、轮间差速和轴间差速等功能,与发动机配合工作,能保证汽车在各种工况条件下的正常行驶,并具有良好的动力性和经济性。(1)离合器 离合器位于发动机和变速箱之间的飞轮壳内,用螺钉将离合器总成固定在飞轮的后平面上,离合器的输出轴就是变速箱的输入轴。

离合器的作用是分离和结合发动机的动力,保证汽车平稳起步,使换挡时工作平顺,防止传动系统统过载。(2)变速器 通过改变传动比,改变发动机曲轴的转矩,适应在起步、加速、行驶以及克服各种道路阻碍等不同行驶条件下对驱动车轮牵引力及车速不同要求的需要。通俗上分为手动变速器(MT)、自动变速器(AT)、手动/自动变速器和无级式变速器。(3)万向传动装置 万向传动装置的作用是在轴线相交且相对位置经常发生变化的两轴间传递动力。(4)主减速器 主减速器是汽车传动系统中减小转速、增大扭矩的主要部件。对发动机纵置的汽车来说,主减速器还利用锥齿轮传动以改变动力方向。

在动力向左右驱动轮分流的差速器之前设置一个主减速器,可使主减速器前面的传动部件如变速箱、分动器、万向传动装置等传递的扭矩减小,也可使变速箱的尺寸和重量减小,操纵省力。(5)差速器 为使车轮尽可能不发生滑动,在结构上必须保证各车辆能以不同的角速度转动。通常从动车轮用轴承支承在心轴上,使其能以任何角速度旋转,而驱动车轮分别与两根半轴刚性连接,在两根半轴之间装有差速器。这种差速器又称为轮间差速器。(6)半轴 半轴是差速器与驱动轮之间传递扭矩的实心轴,其内端一般通过花键与半轴齿轮连接,外端与轮毂连接。现代汽车常用的半轴,根据其支承型式不同,有全浮式和半浮式两种。

全浮式半轴只传递转矩,不承受任何反力和弯矩,因而广泛应用于各类汽车上。全浮式半轴易于拆装,只需拧下半轴突缘上的螺栓即可抽出半轴,而车轮与桥壳照样能支承汽车,从而给汽车维护带来方便。

半浮式半轴既传递扭矩又承受全部反力和弯矩。它的支承结构简单、成本低,因而被广泛用于反力弯矩较小的各类轿车上。但这种半轴支承拆取麻烦,且汽车行驶中若半轴折断,则易造成车轮飞脱的危险。

2.行驶系统

行驶系统主要包括车架、车桥、悬架、车轮和轮胎等。行驶系统的作用如下图所示。行驶系统的作用

3.转向系统

汽车转向系统的作用是遵从驾驶员的操纵改变汽车的行驶方向。

机械式转向系统指由转向盘、转向轴、转向万向节组成的转向操纵机构,以及由转向器、转向摇臂、转向直拉杆、转向节臂、左转向节、左右转向梯形臂、转向横拉杆、右转向节组成的转向传动机构。

4.制动系统

汽车上用以使外界(主要是路面)在汽车某些部分(主要是车轮)施加一定的力,从而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制动的一系列专门装置统称为制动系统。其作用是使行驶中的汽车按照驾驶员的要求进行强制减速甚至停车;使已停驶的汽车在各种道路条件下(包括在坡道上)稳定驻车;使下坡行驶的汽车速度保持稳定。相关链接汽车自动变速器挡位一般来说,汽车自动变速器的挡位分为P、R、N、D、2、1或L等。自动变速器挡位相关知识,具体见下表。自动变速器挡位相关知识五、汽车相关参数

随着汽车在日常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化,人们对汽车相关参数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作为一名汽车销售人员,更要懂得这方面的知识。

1.汽车重量参数

一般来说,汽车重量参数包括下图所示的三个方面。汽车重量参数

2.汽车尺寸参数

一般来说,汽车尺寸主要是指下表所示方面的知识。汽车尺寸参数

3.汽车性能参数

一般来说,汽车性能参数主要是指汽车的动力性能、燃油经济性、制动性、操纵稳定性、行驶平顺性以及通过性。(1)动力性能指标 汽车的动力性能指标用汽车在良好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所能达到的平均行驶速度来表示。汽车的动力性能指标主要用最高车速、加速时间和爬坡能力三个方面的指标来评定,具体如下图所示。动力性能指标(2)燃油经济性 汽车燃油经济性常用一定工况下汽车行驶100千米的燃油消耗量或一定燃油量能使汽车行驶的里程数来衡量。汽车燃油经济性指标的单位为升/100千米,其数值越小,汽车燃油经济性就越好,汽车就越省油。(3)制动性 汽车的制动性主要从制动效能、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汽车的方向稳定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如下图所示。制动性能指标(4)操纵稳定性 汽车的操纵稳定性是指驾驶员在不感到紧张、疲劳的情况下,当遇到外界干扰(比如侧向力、转弯时的向心力等)时,汽车所能抵抗干扰而保持稳定行驶的能力。汽车的操控稳定性能好,汽车就容易操控。

汽车的操控性能常用汽车的稳定转向特性来评价。转向特性包括不足转向、过度转向以及中性转向三种状况。(5)行驶平顺性 汽车行驶时,由于路面不平等因素引起汽车的振动,使乘员处于振动环境之中。平顺性主要是根据乘坐的舒适度来评价的,所以又称为乘坐舒适性。(6)通过性(越野性) 汽车的通过性(越野性)是指汽车能以足够高的行驶速度通过各种坏路及无路地带,比如松软地面、坎坷不平地段以及各种障碍(如陡坡、侧坡、壕沟、台阶、水障等)的能力。第二节 销售合同知识

在汽车销售工作中,销售人员经常需要接触和运用各种合同和法规,因此好好学习有关汽车销售的合同和法规知识对汽车销售人员有很大的帮助。一、合同的分类

合同按标的物交付时限能否确定分为《汽车买卖合同》和《汽车订购合同》。对于交付时限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对于交付时限不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订购合同》。二、合同的拟订

汽车经营公司为了加强管理,明确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使用权限,规范销售工作流程,规避合同协议风险,都会拟订相应的合同。

1.合同的内容

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汽车经营公司汽车业务管理部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订。合同应包括如下图所示的内容。合同包含的内容

2.合同条款内容规定

汽车经营公司对合同价款、定金金额、交货时限、可选条款内容以及相关权限等销售政策作事先规定。

汽车销售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与销售政策有冲突,且超出权限的情况,可按销售政策规定的权限逐级申报,原则上以不超出该公司经营最高负责人权限为限。特殊情况报请汽车业务管理部裁定。

下面提供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示范范本,供读者参考。【实战范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期限为2年。××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_________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第二条 质量1.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出售的车辆,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乙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___%(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___%)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按第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3.贷款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前。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3.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_______千米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里程数。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发票。(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他交付物件: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经甲方解答,乙方仍不满意的,甲方应予以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7.甲、乙双方应在车辆交接时,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第六条 售后服务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但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省“三包”商品目录》的有关规定。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到生产厂商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如遇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或使用、保养、装潢、改装不当等非车辆本身原因造成或到生产厂商认定和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从其规定。双方应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7.甲方有提醒或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保险、附加费、上牌等上路前注意事项的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已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付车辆超过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有权要求甲方按已交车款的___%支付违约金。2.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4.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付定金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交车款的___%支付违约金。6.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第八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九条 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证照名称:_______________证照名称:_______________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附件:合同编号:车辆交接书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甲、乙双方在____对______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内容如下。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市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_______)的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同意接受。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____________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4.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_千米。5.其他交接事项:______________。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视为车辆正式交付。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交接完毕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三、合同的领用及保存

合同的领用及保存应遵循下图所示的要求。合同的领用及保存要求四、合同的填写签订

销售人员在合同的填写和签订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事项。

① 合同签订时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以正楷字体进行标注。

② 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更改、增减条款,所有既定条款(含交货时间、地点、价款、定金)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填写。

③ 选择条款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如与规定不符,必须报请相关权限责任人签字确认。

④ 合同内严禁出现“赠送”字样,按协议提供给客户车辆之外的物品或其他优惠只能在“车辆设备”栏以新增设备形式出现,或者在可选择条款内以包干价方式加以明示。

⑤ 合同格式内容填写完毕,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到财务部专设收款处缴纳合同约定款项,然后由销售人员持加盖收银人员“收讫”章的合同到财务部加盖合同专用章,收款与盖章两者齐备,本合同方可确认签订,交报销售部内勤人员后,合同订立完成。

⑥ 财务部收银人员有权拒绝与公司规定不符的销售合同的款项收取;财务部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对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有违反,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⑦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客户合同内容以及不得进行客户名称变更的原则。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这里合同的变更仅为对合同内容及履行方式的更改,不包含对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变更、解除是指因为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客观原因,造成在可预计的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由其中一方提出对合同标的、时限进行变更或者提出解除合同。

① 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② 公司因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需由公司法律顾问予以认定,报董事长核准。除此之外的违约责任认定均视为无效,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销售合同中的客户名称在合同订立后,除了下图所列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只能解除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客户名称变更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手续有,原客户提供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加盖印章),两者关系证明书面文件,变更前、后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客户需加盖公章)。第三节 消费信贷知识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一、汽车消费信贷的方式

汽车消费信贷一般有三种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汽车消费信贷的方式二、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

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包括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程序等各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1.贷款条件

汽车消费信贷可以个人的身份申请,也可以法人的身份申请,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图所示。申请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

2.贷款额度

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3.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信贷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4.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一年一定。如遇国家在年度中调整利率,新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5.贷款程序

客户咨询与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与银行初审;签订购车合同书;经销商与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各类保险、公证;银行综审;车辆申领牌照与交付使用;档案管理。相关链接汽车贷款的相关知识1.分期付款购车是否可以当场提车?分期付款购车,经销商和银行需要有一个信用调查的过程,因此,一般不能当场提车。再者,汽车不同于其他商品,尚需办理保险、出证及验车上牌等手续,比较复杂,一般在提出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完成。2.分期付款客户住址迁移,为什么要立即通知经销商?在没有完全付清分期付款款项以前,顾客只拥有汽车的使用权、占有权,而所有权归银行或经销商,因此银行和经销商有权知道车辆实际使用地址。3.消费信贷购车申请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① 具有该地区长住户口,拥有固定住所。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的自然人。③ 信用度良好,且具备按期偿付本息的能力。④ 愿意接受销售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4.购车人一般应提供哪些资料?①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② 工作单位及单位地址、电话。③ 住宅通信地址及固定电话、手机号码。④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⑤ 配偶或共同购车人身份证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⑥ 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⑦ 现工作单位劳资部门电话、联系人。⑧ 视客户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5.消费信贷购车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① 客户到各经销网点咨询,并将应提供的资料交给经销商。② 经销商初审并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③ 经销商对客户资质审查合格后向银行推荐。④ 客户在银行开户并存入首付款。⑤ 银行对客户审定并办理贷款有关手续。⑥ 银行将款项划拨至经销商账户。⑦ 经销商与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各类保险。⑧ 对合同协议进行公证。⑨ 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如商用车还应办理运营手续和安装GPS,给客户交车。⑩ 客户按期交款。6.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以贷款金额为基数,按签约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还款期间如银行利率有变化,则随利率调整,一年一定。7.消费信贷购车如何办理车辆保险?分期付款期间保险费须在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项目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记免陪险、司乘险、自燃险。一般要求一年一付,保险手续由经销商代办。8.消费信贷购车是否需要担保?需要,但担保形式灵活多样。第一,购车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购车人同时来办理购车手续;第二,所购车辆须作为抵押物;第三,如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有价证券作抵押;第四,由经销商认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作担保。9.贷款购车的期限如何划分?按1个月为一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5年),一般根据用户情况及车型和用途确定。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运营、汽车租赁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2年)。10.贷款购车是否可以提前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间内如用户提出将剩余车款一次付清是可以的。但是要提前通知贷款银行,自付清之月的下1个月以后的利息不再收取。如任意一期贷款到期未付,且经银行或经销商两次书面催促仍无反应的,银行有权按合同就用户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车辆扣回拍卖,拍卖额不足以偿付欠款及必要费用的,用户须补足欠款。第四节 车辆保险知识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一、车辆保险的构成

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车辆保险的构成,如下图所示。车辆保险的构成

1.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不同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2.商业险

商业险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1)车辆主险 车辆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具体如下图所示。车辆主险险种(2)附加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

附加险的内容具体如下图所示。附加险的内容

3.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如下。(1)赔偿原则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2)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3)具有强制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4)具有统一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二、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

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指针对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而言。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依据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下图所示的三项车辆保险金额的标准三、交强险责任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如下图所示。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关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 投保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赔偿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方式(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利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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