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交冤枉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8 13: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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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峰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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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交冤枉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

别交冤枉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试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诞生记

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面临全新的挑战。

基于全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作者应广大学员需求,精心整理了学员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所有财税问题,由财务年结到纳税调整再到最终所得税申报后的账务处理,汇编成一本务实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实务操作指南,既涉及财务核算又涉及税务处理、报表填制。从控制涉税风险减少财税差异的角度,探讨对中小企业简单适用可行的财税处理方式,适合广大在中小企业任职的同行们作为汇缴工作的辅助手册。

作者从2003年开始从事财税实务的培训咨询工作,无论是现场培训还是网上交流每天面对的都是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小会计们。作者开始时把精力主要放在企业重组、股权投资这些艰深的难点问题上,但慢慢地发现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并非是这些“高大上”的事项,而是一些财税结合的细节“问题”: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调增后,会计还要做账务处理吗?跨年报销的差旅费还能入账吗?入账后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实发的工资还是计提的工资?补交的所得税怎么入账?等等。于是作者也开始将培训课程的内容转向这些具体的财税实务问题,很荣幸这类课程得到了众多同行的认可与肯定。如今财税培训于作者而言已不仅是一份谋生的工作,更是爱好与寄托。而能把多年培训累积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类实务问题整理成书,也是作者一直以来的心愿。

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可以结合作者在会计家园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程来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

因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会计小草头一回做总账,勤勤勉勉的她没事就到会计家园听课,有事就去会计家园提问,天道酬勤,经历了磕磕绊绊,积累了实务经验,日常账务处理已日渐顺手,这眼看着到了12月底,一年的工作要圆满了,未曾想冒出了一堆日常未见的新问题:

销售员小甲打电话说2月份才能回来,手里还有10多万的发票没报。这10万进哪年账啊?

企业前几年一直亏损,今年盈利了,在年末所得税申报软件里是不是可以弥补亏损?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分录如何做,是年前分还是年后分呢?

本已理顺的脑子里立马又成了一团乱麻。

年结是财务最烦的事,汇缴是税务最难的事,从哪入手呢?下面咱们来帮小草理理思路。

汇缴的头绪归纳一下也就如图所示的四步:年结关账、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汇缴、后期事项。下面我们和小草一起开始汇缴工作的第一步。

汇算清缴第一步:财务年结

自动月结也能出错

 小草的疑问

小草首先要做的是12月份的月结。小草的公司用的是用友畅捷通T3财务软件,月结出报表这个事软件都会自动搞定,但偏偏12月就出了幺蛾子:自动结转损益后,出的报表怎么都不平了!小草忙了一上午,一一核对科目余额也没找出原因,急得直冒汗,只好上会计家园寻找答案。 梦老师大课堂

梦老师:“先查下你本月损益科目是否出现了反方向发生额。”

小草眼前一亮,这老师怎么像看过我的账一样啊!上月办公室重复报一笔管理费用500元,本月做了相反的会计分录:

再检查资产负债表上的差额也是500。为什么会这样啊?

梦老师又有了回复:财务软件是按自动设定好的公式结转损益的,收入类科目的本月贷方发生额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成本费用类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算机“死心眼”地取完管理费用的借方,异常的贷方500元看也不看一眼,扭头就忙别的事了,这贷方的500元孤零零地被剩下进不了“本年利润”,资产负债表自然就不平了。这也提醒我们用软件做账有红冲时,不能做反方向的分录,而应:

不仅是管理费用,所有损益类科目的红冲都要注意这个问题。比如,利息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等。

看到这里小草豁然开朗,先反结账又修改了分录方向,两分钟全部搞定。

年末“应交增值税”要结转吗

 小草的疑问

小草怡然自得地结平账目,却又皱起了眉头,因为又看到了让她闹心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下的专栏一年累计下来都好几十万的发生额了,年末增值税这块是不是要结转一下,还是继续下去不用管它?想起会计家园的讲堂中相关专题课程,小草赶忙去点播收看。 梦老师大课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借贷方专栏不同于明细科目,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借方专栏只能有借方发生额,贷方专栏只能有贷方发生额,借贷方专栏具体的核算内容如下表所示。这样一来这些专栏是无须结转科目余额的。但使用财务软件后,如果年结前不做结转,专栏账的上年年末余额就会被带入次年的年初余额,雪球越滚越大,看得我们头晕目眩,无助于核算的明晰。

那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留下有用的,结转没用的,裁减冗员,轻装前行。一、找到有用的专栏余额

1.上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的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代表的含意是:当年进项大于销项未抵扣完,可以留待明年抵扣的部分。要把它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借方专栏中。

2.上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代表的含意是:上年可减免还未减免,可以留待明年继续减免的税款。要把它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这个借方专栏中。

3.上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第6列“期末余额”,代表的含意是:营改增后延用差额纳税政策,上年可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未扣除,可以留待明年继续扣除的支付额。要将“期末余额/(1+税率)×税率”,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差额纳税抵减的销项税额)”这个借方专栏中。

除上面几种情况,剩下的各专栏余额对次年的核算都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在关账前将它们结转为零。二、账务处理

1.当年12月31日,要交2万税款,不存在期末留抵。则我们作如下分录处理。先将当期应交的税款转出,再将各专栏余额结转为零。

2.当年12月31日,存在5万留抵。则我们把这5万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的专栏余额结转为零。 寻根问源哪些行业可以差额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净利润=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化吗

 小草的疑问

根据课程的指导,小草把“应交增值税”该留的留该转的转,长长舒了口气,转转发酸的脖子,心中小得意:又搞定一事!

再检查下12月份的报表,发现利润表上的“净利润”不等于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的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了。同行们也都说两张表的勾稽关系全凭这两个数字体现,以前每月这两个数总是平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梦老师大课堂

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业务有几种:一、本年利润结转

本年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以前年度损益

本年确认属于以前年度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以前年度损失做相反会计分录。三、所有者权益的内部项目变动

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补亏、分配现金或股票股利,最终都把“利润分配”下对应二级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只是由于“二、以前年度损益”、“三、所有者权益的内部项目变动”业务不常出现,而“一、本年利润结转”月月都发生,大部分时候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的变化的。可惜啊!尽管“本年利润”很专一,结转去向只有一个“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后者则交际甚广,一旦出现了二、三类业务这个等式就不成立了。

无票支出的处理原则

 小草的疑问

月结的事搞清楚了,再看看销售经理拿在手上的10万元差旅费发票,小草又犯难了。 梦老师大课堂

首先要理顺以下几个问题:一、财务未进入年结的费用支出,所得税汇缴时能扣除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利润表上未出现的成本费用支出,想参与所得税扣除,除非去申请调减。调减!地球上的会计都知道,那有多麻烦!

所以销售经理的这10万元差旅费,年结前没见票也要挤上末班车。

同时摘要上注明:无票暂估报账。

销售经理2月份来报销时财务又该如何入账呢?

首先,红冲:

然后,凭发票重新记账:

说到这有必要区分下暂估与预提,听起来差不多,财税处理上差别可大了去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没拿到合法票据,我们做暂估处理。预提又是怎么回事呢?大型设备每三年大修一次,国家要求前期先预提维简费,这个还没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核算能进入成本费用科目吗?所得税申报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无论是财务还是税务对成本费用的列支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实际发生!现在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这个科目,再看看费用这个会计要素的定义:也强调“发生”两字,预提的费用没实际发生,所以也不能作为费用入账。

注意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发生,而非款项实际支付。比如:广告公司给我们做了广告,也开好了发票过来,我们年前没支付广告费。这个广告费算是实际发生吗?当然算。广告这个业务实际发生了,与未付款无关。 寻根问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7号公告)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维简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费用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二、无票入账的支出,税务部门认吗

这笔费用是暂估入账挤进2013年年结了,但无票的白条支出税务部门认吗?

所得税费用扣除有个原则是要提供合法的凭证,但对于提供凭证的时间我们依据2011年34号公告:只要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入账就行了。 寻根问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三、上年的费用支出,发票开的是今年,这个有问题吗

2011年34号公告虽说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即可,但这个公告没说有效凭证的开票时间问题。实务中大量存在下面的情况:

2013年12月的一项费用支出,当时对方开的收据,财务核算入了2013年的成本费用,现在2014年1月份对方开来了发票(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请问能在2013年汇缴时扣除吗?

这确实是有争议的事,按发票管理办法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开票,上年的业务次年开票,首先开票方就违法了。但实务中这种情况又大量存在,如果上年销售方已交税开票了,是不太可能出现2011年34号文中描述的汇缴前才拿到发票的情况,2011年34号文也没出台的意义了,所以个人认为:上年暂估入账的费用,开票日期是今年也是可以进入上年汇缴的。四、汇缴结束前没拿到发票怎么办

2011年34号公告要求汇缴结束前提供有效凭证,那如果到时也拿不出怎么办呢?

那就是白条支出了,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具体的调增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中。五、汇缴结束后才到的发票还有用吗

一项白条支出,汇缴时我已做出调增。汇缴结束后又取得了发票,能放在取得发票当年列支吗?不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这属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只能作追溯调整。这个我们放在本书第四部分“汇算清缴第四步:汇缴后事项”分析。

关账前涉税风险的排除

 小草的疑问

销售经理这10万未报费用也挤进末班车,现在是不是可以放心地年结关账呢? 梦老师大课堂

为了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关账前我们还要对高危的科目进行自查。我们先看看会计家园中同行们提出的相关问题:一、预收账款要交税吗

提供设计服务的企业,现已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平时财务确认收入的流程是这样的:客户打款后开票→交纳增值税→财务确认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举例】2013年12月客户打款10万元,由于当时开票信息不全,准备在1月份开票。我先确认为预收账款。由于担心跨年的预收账款引起税务部门关注,我在预缴四季度所得税时,将这10万元并入了当月收入交了所得税,账务并未处理。

2014年1月开出了发票,我打算这样入账:

请问:有问题吗?

补充:还未做2013年年结,如有问题如何调整?

这样处理最大的问题是:这笔10万元的预收款,2013年财务未确认收入但已经交了企业所得税。等2014年财务处理在“贷:主营业务收入”时,又会重复交一次,要避免只有申请调减。

解决办法:

2013年年结前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4年1月开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年末挂账的预收账款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点,原因在于很多企业把明明已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钱,还挂在往来账上,目的就是不交税。

什么是收入的确认条件呢?一个简单的判断办法:销售商品的,商品发出前收到的钱属预收,商品发出后就由预收转收入了;提供劳务的,劳务发生前收到的款项是预收,开始提供劳务后这笔款项就要由预收转收入。

但流转税的确认也有例外的情况:

1.直接收款销售的,无论是否发货收款时直接确认收入。直接收款销售是指销售合同上未注明是预收款方式销售。

2.提供租赁劳务、建筑安装业劳务的,收到预收款时直接确认收入。

3.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确认收入。【举例】甲运输企业接到一业务总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1日开始运输,9月10日完成,2013年8月1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31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

分析:

增值税收入确认:

依据:“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8月:50+20(万元)

9月:30万元。

所得税及财务上对于收入的确认:

理论上按完工进度,如8月底完工80%则8月确认收入100*80%=80万。实务上多简化处理与增值税保持一至,在收款开票时确认收入。【举例】甲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服务2013年12月1日开始,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含税),合同约定客户2013年12月31日首付款50万,但客户到2014年1月10日才付。甲企业2013年12月要交税吗?

分析:

增值税收入确认:

依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规定,要交。

所得税及财务上对于收入的确认:

理论上按完工进度,如12月底完工10%则8月确认收入100*10%=10万。实务上也有采用简化处理方式与增值税一致,在收款开票时确认收入。【举例】广告业企业2013年12月收到一笔2014年一整年的广告收入,2014年1月份开发票,何时确认收入,何时交税?

分析:

增值税收入确认:

2013年未开始提供劳务确认预收账款,2014年1月开票后,全额计税。依据:“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得税及财务上对于收入的确认:

理论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在2014年整个年度内分摊确认。 寻根问源增值税收入确认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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