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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1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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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毅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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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公关靠专业

不靠公关靠专业试读:

序言

屈指算来,自本人1992年开始踏入房地产行业,至今已经在这个以粗放管理为特征的行业内,浸淫了25年,完整经历了中国房地产行业从零开始,到成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的全过程。由于行业自身特点,我有幸接受所服务企业的安排,作为核心骨干成员,在全国8个省、14个城市落地操盘房地产和文旅地产项目。应该说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磨难,由解决棘手问题的“消防队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成长为“能打硬仗、不讲条件、招之即来、来无不胜”的“消防队长”。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不但留下了不少传奇故事和经典案例,而且个人的综合能力和实战经验也有了较深厚的积累,并受用至今。

尤其是自2008年开始,本人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地方诸侯,全面承担操盘责任以来,市场压力、股东压力、团队业绩压力、家庭责任压力等,一股脑儿压在自己肩上,逼使自己想尽一切招数完成企业交付的使命。经过或成功、或失败的实践锤炼与摸索,总结出了不少有价值的管理思路与具体实操方法,应用在管理活动中,屡屡受益,越战越勇。

本书是为了解决本人在20多年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作为房地产高层管理人员感受到的两大管理痛点——第一,项目报批、报建计划可控性差,影响开发节奏和现金流安排;第二,前期开发口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稳定性不足,经常性会出现反复,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巨大影响——而逐步形成的原创性管理工具,是在历经沿海地产、万达集团和中弘股份三个团队实践的基础上凝练而成。

本书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业务链条中——从项目公司注册、拿地、规划报批,到开工、销售、入伙、管理权移交等全部环节——与政府所有管理活动相关事项的过筛式梳理,分门别类进行系统性整理,并形成所有环节的傻瓜式工作指引,实现“运筹帷幄,一切皆在预控中”的管理奇效,最大限度提高报批、报建效率和摆脱对具体人员的依赖,以化解房地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本书共分七个部分,分别是:公司注册及土地获取、施工前政府相关流程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及销售管理、项目过程验收及竣工备案、物业移交及产权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及地方房产测量、房地产开发各相关政府部门简介。

本书是在北京市辖区内开展房地产业务的指南。任何人,只要具备沟通能力,愿意花时间阅读本书相关章节,就具备“照猫画虎”开展报批报建工作的基本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手也将凭借对本书的熟练掌握,很快成为业务高手。

对全国其他地区,只要认真领会本书“运筹帷幄,事先筹划”的本质,再“照本宣科”将此本书相关内容与当地政府对应管理活动进行对照、修订,即可形成适应当地管理特点的傻瓜式操作工具手册,同样会成为房地产公司开展报批报建业务的管理利器。

对房地产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只要团队拥有本手册并熟练掌握相关内容,则前期开发人员的可替代性会很强。您唯一要做的,就是重点培养核心公关干部的能力与保证其稳定性,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人脉价值!

俗话说,师傅引进门,修行在个人。本手册的出台背景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其实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借鉴、应用在很多其他类型的管理活动中,解决读者不同的管理难题。

希望本人花费多年时间筹划、在多个实战版本基础上出版的作品能够给同行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论。

非常感谢在本人职业生涯中参与不同版本编撰过程的团队成员们,更加感谢本手册修订过程中刘海军先生、范国辉先生、古云女士、郇忠亮先生的辛勤工作,没有他们的无私支持,不可能有本手册的面世与发行。

在此,特别鸣谢促成本手册成功发行的太立光标公关集团颜凌志先生和时玥小姐,没有你们默默的支持和穿针引线,也不会实现本人向社会分享管理经验的梦想,再次感谢!“箴言真语”公众号创始人《新浪财经》专栏作家搜房博客“理想万岁”的博主QQ空间“理想万岁”的主人赵毅2017.3.16第一篇公司注册及土地获取第一章 公司注册第一节 公司核名

一、名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三、登记注册咨询方式:登记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四、收费标准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五、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行政区划或跨登记管辖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有关内容请参照《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六、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所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1.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2.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3.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集团简称的,集团母公司应作为该企业的股东(出资人),提交加盖集团母公司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6.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8.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七、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行业(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②企业注册资本(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二)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三)提示

1.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2.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3.名称注销(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

5.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提请注意: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3)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信息调整。申请企业名称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名称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7.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附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附件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5年第二版)注:① 委托人可以是本申请书“投资人(合伙人)名录”表中载明的任一投资人(合伙人)。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笔签字;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加盖其公章;委托人为外方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申请人(被委托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投资人(合伙人)中的自然人,由后者亲自办理的,无须委托人签字。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注:①“主营业务”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例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主营业务包括两项及以上的,以第一项主营业务确定行业用语。② 填写“企业类型”栏目时,请在相应选项对应的“□”内打“√”。“√”选“分支机构”类型的,请对其所从属企业的类型也进行“√”选。例如:北京华达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类型”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分支机构两种类型。③ 本申请表中所称企业均包括个体工商户。④ 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复印填写。①投资人(合伙人)名录注:① 请您认真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有关投资人资格的说明,避免后期更换投资人给您带来不便。② 投资人(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应当与资格证明文件上的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一致,境外投资人(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应翻译成中文,填写准确无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请在“投资人(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目中填写所隶属企业名称。③“投资人(合伙人)类型”栏,填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④“国别(地区)或省市(县)”栏内,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填写其所在国别(地区),内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人)填写证照核发机关所在省、市(县)。⑤ 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复印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附件2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5年第二版)注:① 申请人是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自然人。②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护照(限外籍人士);长期居留证明(限外籍人士);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军官退休证等。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注:①“主营业务”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主营业务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填写。②“企业类型”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企业类型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的类型。③“注册资本(注册资金、资金数额或出资额)”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数额填写。④ 法人股东证照类型请依据其合法开业证明的类型填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类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护照(限外籍人士);长期居留证明(限外籍人士);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军官退休证等。⑤ 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的,以及原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后企业类型仍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请填写此项。⑥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复印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第二节 工商注册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翔实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二、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2.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6.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须提交验资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的事项(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五、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六、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七、收费标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五)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八、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公司取名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继而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前置审批。

提醒:如果经营范围需要做前置审批的,要在公司注册正式申请前到相关部门做前置审批。

第三步:准备材料。

①公司设立申请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②公司章程(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④总经理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第一步已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网上提交申请。

登录北京工商局网站,找到网站上方导航里“在线办事”点击,在“登记注册”板块里的“在线办理”注册账号,登录账号,选择办理的事项,按照提示填写,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提交。提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工商局会对你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没通过会告知你修正再次提交。如果审核通过,需要先跟工商局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第五步:提交书面材料,登记受理,领取营业执照。

按照预约工商的时间提交书面材料,当时提交当时受理,之后等通知领取营业执照。

九、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3)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4)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5)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验资报告。(6)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7)变更出资方式:股东会决议;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8)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9)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10)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11)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12)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一: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二: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三: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年××月××日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一栏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中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相关内容。(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附件:

1.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2.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1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附件2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6年第三版)

郑重承诺

本人______________拟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申请,并就如下内容郑重承诺:

1.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营范围涉及照后审批事项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开展未经登记的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将在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不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公司一经设立将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公司一经设立将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登记基本信息表注:①填写住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区××路(街)××号××室”。②生产经营地用于核实税源,请如实填写详细地址;如不填写,视为与住所一致。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③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④“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⑤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①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注:①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②“现居所”栏,中国公民填写户籍登记住址,非中国公民填写居住地址。③“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④“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⑤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请在对应的“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栏内填“√”,其他人员勿填此栏。⑥“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不能在此页盖章(签字)的,应另行提交有关选举、聘用的证明文件。住所证明注:① 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区××路(街)××号××室”。②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③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注:① 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有关要求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①财务负责人信息注:① 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②企业联系人信息② 企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工商部门对企业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联系人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联系人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联系人一经确认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企业申办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③ 以上各项为必填项,请据实填写。核发营业执照情况一次性告知记录注:填写本文件之前,请您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指定(委托)书注意事项:① 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指定(委托)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②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③“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按以下要求填写:办理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由董事会成员签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中方法人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由首席代表签字。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的,由经营者或主持经营者签字。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由全体设立人签字或盖章。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加盖所从属企业公章。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申请备案的,可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亲笔签字。④ 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代理机构专用委托书。第三节 刻章

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工商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章。第四节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受理范围(一)国家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证书。(二)市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执照未加盖“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分局中不含区县的分局);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驻京代表机构。

2.凡经北京市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凡在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4.凡在北京市民政局领取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单位。

5.凡经北京市一级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三)区县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的单位。(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有“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到顺义区代码中心办理)。

2.凡经各区县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凡经各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4.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5.凡经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区县司法局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7.凡经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上登记地址所在的区县。(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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