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投保能否获赔(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1 17: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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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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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投保能否获赔

隐瞒病情投保能否获赔试读:

1. 投保人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

【分析解答】

所谓诚信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从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善意地全面履行义务。诚信原则是民商事领域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结果,属于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被尊奉为“帝王条款”,君临民商法领域。保险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诚实信用原则当然适用于该领域。我国《保险法》第5条即明文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多数学者基于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认为在保险领域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是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8日,肖某因突发腹痛1小时,到湖南旺旺医院看门诊,初步诊断:泌尿系结石,脾大?2010年5月7日,肖某因1年前外院检查发现脾大,感腹胀,到湖南旺旺医院门诊复查,初步诊断:脾大,原因待查:淋巴瘤?2010年5月19日,肖某再次到湖南旺旺医院复查,初步诊断:脾大,原因待查:淋巴瘤?

2010年5月27日,肖某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寿)出具《人身保险投保书》,同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4390元。投保书健康告知关于“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结果异常?”的问题上,由投保人即肖某在“否”栏上打“√”。肖某在该投保书备注栏写下“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名。2010年6月21日,某人寿向肖某出具了保险单。

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月24日,肖某在湖南省肿瘤医院因“结肠INHC粘膜相关淋巴瘤INEA期”接受住院化疗一周期。2011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30日,肖某在湖南省肿瘤医院完善相关检查,予以继续化疗1周期。之后,肖某要求某人寿进行理赔,2011年3月16日,某人寿向肖某送达了拒赔的人身险理赔批单。肖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书和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7条和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第6条均明确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肖某理应遵守。投保书显示某人寿对肖某的健康状况作了详细的书面询问,但肖某对其投保前的住院病史和数次门诊检查治疗史均予以书面否认,并且肖某在投保书备注栏写下“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名。因此,肖某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人寿以肖某“故意不如实告知”拒绝赔偿肖某保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湘雅二医院的诊断结论是正常,肖某不可能知道自己患病的事实,且肖某已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肖某因肛瘘、外痔等病情,曾于2007年3~4月期间在浏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肖某因病曾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检查,该院2011年5月11日的病理诊断图文分析报告的结论为“(右颈部)一粒,06cm×05cm×0.3cm,为脂肪、纤维及骨骼肌组织,局部纤维组织增生伴玻变。切片未见异常”。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投保书、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的约定,肖某应当向某人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肖某并未向某人寿告知其在旺旺医院、浏阳市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和住院的情况,尤其是肖某在旺旺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诊断情况,足以影响某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某人寿拒绝理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肖某上诉称其已向某人寿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在投保书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故肖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肖某未如实告知诊断、治疗和住院情况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肖某认为其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人民法院认为,肖某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1.肖某未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肖某投保的是人身保险,其身体健康状况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问题。因而,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肖某应当将其所知悉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但是,本案中,肖某在填写投保书的过程中隐瞒了诊断、资料和住院的情况,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要求,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肖某主张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诸多证据证明肖某存在隐瞒诊断、治疗和住院情况的问题。在此情形下,肖某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就应当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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