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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1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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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东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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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美国临床试验法规选编:汉英对照

ICH美国临床试验法规选编:汉英对照试读:

前言

前 言

2017年6月,中国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正式成员,我国真正融入国际药品监管体系。近些年来在海外开展临床试验的中国境内药企不再是凤毛麟角,国内开展的临床试验也逐步向国际标准看齐,越来越多药物研发从业人员加入学习、实践临床试验国际化标准的队伍。顺应时势需要,我们就临床试验中经常涉及的问题选择翻译了ICH GCP(E6_R2),美国联邦法案21CFR中关于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保护人类受试者、临床研究者财务公开、机构审查委员会、研究新药申请、研究器械豁免以及美国联邦法规45CFR中关于保护人类受试者部分,以供有志于中国临床试验发展的同行们共同学习。翻译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疏忽之处,敬请指正。后附英文原文,以便大家对照学习。

特别致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分泌科颜湘医生与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科孙洁医生在繁重的医疗工作中抽出时间对翻译稿进行校正。

声明:本书中文译文非ICH和FDA官方认可的翻译文件。陈 东 2018年6月

[2016年11月9日版本]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原则(E6_R2)E6(R1)文件历史E6(R1)第4阶段版本现行E6(R2)第4阶段版本的增补

法律公告:本指导原则中的所有内容均受版权保护,在承认ICH对本文件版权所有的前提下,可使用、复制本文件、也可将其嵌入到其他文件中,进行改编、修正、翻译或分发。如果对本文件进行改编、修正或翻译,必须采取合理步骤,清晰标记、指出或者用其他方式识别哪些是基于原文件,哪些对原文件有所更改。在对原文件进行改编、修正或翻译时,必须避免产生任何对原文件的改编、修正或翻译是由ICH支持或赞助的错误印象。

本文件提供的文件是“按原样”的文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授权。ICH或者本原文件的作者不承担任何因使用本文件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或者其他责任。

上述权限不适用于由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因此,当使用归属于第三方版权的文件时,复制文件必须获取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引 言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针对涉及人类受试者参加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而制定的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此标准为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提供了公共保障。此标准与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并为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保证。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促进这些管辖地区的管理当局相互接受临床试验数据。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等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现行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后形成的。

在产生拟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临床试验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文中确立的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可影响人类受试者安全和福祉的其他临床研究。增补自从制定ICG GCP以来,临床试验的规模、复杂性和成本在不断增加。技术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操作规程的发展,为提高临床试验效率和聚焦于重要活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制定ICH E6(R1)时,大部分临床试验还在使用基于纸质流程的操作程序。使用电子数据记录及报告的技术发展促生了新的临床试验方法。例如,如今对大规模临床试验使用中心化监查方式较传统模式更有优势。因此,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在继续确保受试者得到保护以及试验结果可靠的基础上,鼓励在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监督、记录及报告中采用更先进、更有效的方法。同时更新了电子记录和核心文件的标准,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应当结合与临床试验实施相关的其他ICH指导原则一起阅读,如E2A(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E3(临床研究报告)、E7(老年人群)、E8(临床试验一般考虑)、E9(统计原则)和E11(儿科人群)。本ICH GCP完整增补版指导原则为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提供了统一标准,以促进上述管理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相互认可彼此提供的临床数据。当E6(R1)内容和E6(R2)增补内容出现冲突时,以E6(R2)内容为优先考虑。1 术 语1.1 药品不良反应(ADR)

对于仍处于上市前临床研究的新药品或药品新用途,尤其在其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所有与任何剂量药品有关的有害的和非预期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品不良反应(ADR)。药品不良反应意味着在药品与不良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其中的关联至少存在合理的可能,即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时,使用正常剂量的药品对人产生的有害和非预期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1.2 不良事件(AE)

在使用药品的患者或临床研究受试者中发生的任何不适医学事件,不一定与此治疗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试验用药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适和非预期的体征(包括异常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此事件是否与试验用药相关(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1.3 增补(试验方案)

见“试验方案增补”。1.4 适用管理法规

任何阐述实施试验用药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1.5 批准(与机构审查委员会相关)

机构审查委员会表示赞成的决定:指对临床试验已经经过审评,可在机构审查委员会、研究机构、GCP和适用管理法规的约束下,在研究机构处实施临床试验。1.6 稽查

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的系统性和独立的检查,以判定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申办者标准操作规程(SOP)、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适用的管理法规。1.7 稽查证书

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1.8 稽查报告

申办者的稽查人员提供的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估。1.9 稽查轨迹

允许重构事件过程的文件。1.10 设盲

使参与试验的一方或多方人员对治疗分配保持未知的程序。单盲通常指受试者对试验治疗未知;双盲通常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人员也不知道治疗分配情况。1.11 病例报告表(CRF)

印刷、光学或电子文件,设计用来记录试验方案所要求的、需向申办者报告的每一例受试者的全部试验信息。1.12 临床试验/研究

任何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旨在发现或证实试验用药的临床、药理学和/或药效学作用,和/或确定试验用药的任何不良反应,和/或研究试验用药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为同义词。1.13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对在人类受试者身上进行的任何治疗、预防或诊断制剂试验/研究的书面描述。将临床和统计学描述、说明和分析全部综合为一份报告(参见“ICH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1.14 对照品(产品)

临床试验中用做参照对比的试验产品或市售产品(即阳性对照)或安慰剂。1.15 依从性(与试验相关)

遵从所有与试验相关的要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和适用管理法规要求。1.16 保密

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个人泄漏申办者的专利信息或受试者身份信息。1.17 合同

由参与的双方或多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注明日期),其中规定了任务、责任和财务(如适用)的授权和分工安排。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合同的基础。1.18 协调委员会

申办者组织的协调实施多中心试验的委员会。1.19 协调研究者

负责协调各中心参加多中心临床试验工作的研究者。1.20 合同研究组织(CRO)

与申办者签订契约,完成一个或多个申办者的试验职责和职能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性的、学术性的或其他性质的)。1.21 直接查阅

允许直接检查、分析、核对和复制对于评价临床试验有重要意义的记录和报告。进行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如国内和国外管理当局、申办者监查员和稽查员)应当遵从适用管理法规的要求,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证受试者身份和申办者专利信息不被泄露。1.22 文件

描述或记录试验方法、实施和/或试验结果、影响试验因素,以及采取措施等任何形式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磁性和光学记录,以及扫描、X线和心电图)。1.23 核心文件

可分别及综合地对研究执行情况和所得到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的文件(参见“8 实施临床试验的核心文件”)。1.24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为试验数据和报告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提供保证,并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健全和隐私。1.25 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数据监察委员会)

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定期对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疗效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终止试验。1.26 公正见证人

独立于临床试验、不受试验参与者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如果受试者或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不能阅读,公正见证人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为受试者宣读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信息。1.27 独立伦理委员会(IEC)

由医学专业人士和非医学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机构(研究机构,地区、国家或跨国的审评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试验设施以及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方法和知情同意书进行审评和批准/提供赞成意见,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并对此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在不同的国家,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运作及适用管理法规可能不同,但是应当依照本指导原则,允许独立伦理委员会按GCP的规定行使职责。1.28 知情同意

告知受试者所有可能影响其做出是否参与试验决定的相关信息后,受试者自愿确认他/她参加试验意愿的过程。知情同意通过由受试者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来记录。1.29 视察

在研究中心、申办者和/或CRO或管理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场所,管理当局对其认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文档、设备、记录和其他资源进行的官方审查活动。1.30 (医学)研究机构

任何实施临床试验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代理机构、医学或牙科诊所。1.31 机构审查委员会(IRB)

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及其增补、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方法和其他信息进行审评、批准和持续审评,确保参加试验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得到保护。1.32 临床试验/研究中期报告

根据试验进行过程中所做的分析而写出的中期结果和评估报告。1.33 试验用药

在临床试验中供试验或作为对照的、含活性成分的药物制剂或安慰剂。当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临床试验中的用法或包装与已批准的形式不同(制剂或包装),或将之用于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来获得已批准用法的更多信息时,试验用药也包括已批准上市的药品。1.34 研究者

在研究中心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员。如果在研究中心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研究者是指该组人员中的负责人,也称为主要研究者。亦见“协助研究者”。1.35 研究者/研究机构

指“符合适用管理法规要求的研究者和/或研究机构”。1.36 研究者手册

试验用药的临床和非临床数据汇编,与该试验用药在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相关(参见“7 研究者手册”)。1.37 法定授权代表

在适用法律授权下代表可能的受试者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团体。1.38 监查

监督临床试验的进展,保证临床试验依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SOP)、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管理法规实施、记录和报告的行为。1.39 监查报告

监查员在每次现场访视和/或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沟通交流后,根据申办者的SOP写给申办者的书面报告。1.40 多中心试验

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一个以上研究中心实施,由一名以上研究者完成的临床试验。1.41 非临床研究

不在人类受试者身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1.42 意见(与独立伦理委员会相关)

由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提供的判断和/或建议。1.43 原始医学记录

见“原始文件”。1.44 试验方案

描述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试验组织的文件。试验方案通常也提供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但这些内容也可由其他方案参考文件提供。在ICH GCP中,试验方案这一术语泛指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增补。1.45 试验方案增补

对试验方案的变更或对试验方案进行正式澄清的书面描述。1.46 质量保证(QA)

为保证试验的执行和数据产生、记录及报告都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管理法规要求而采取的有计划的、系统的行动。1.47 质量控制(QC)

在质量保证系统范围内执行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以核实试验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1.48 随机化

为了减少偏倚,采用按照概率进行分配的方法,将受试者分配至治疗组或对照组的过程。1.49 管理当局

有权进行管理的实体。在ICH GCP指导原则中,管理当局一词包括有权审评提交的临床数据和有权实施视察的机构(见1.29)。这些实体有时被称为主管当局。1.50 严重不良事件(SAE)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Serious ADR)

任何剂量下发生的任何未预期的医疗事件: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导致永久或严重残疾/丧失能力;

—或先天畸形/出生缺陷。(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1.51 原始数据

重构和评估临床试验所必需的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及其核证副本的全部信息。原始数据包含在原始文件中(原始记录或核证副本)。1.52 原始文件

原始文件、数据和记录(如住院记录、门诊记录、实验报告、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评估表、药房发药记录、自动仪器记录数据、核证副本或誊抄件、微缩胶片、照相负片、缩微胶卷或磁性介质、X线片、受试者文件,以及保存在药房、实验室和参与临床试验医技部门的记录)。1.53 申办者

负责启动、管理和/或资助临床试验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1.54 申办-研究者

启动并且实施临床试验的个人,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在他(们)的直接指示下,给受试者施用、分发或由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该术语并不包括除个体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不包括公司或代理机构)。申办-研究者同时兼负申办者和研究者的责任。1.55 标准操作规程(SOP)

为具体职能部门达成统一绩效而制定的详细书面说明。1.56 协助研究者

在研究中心,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督导的临床试验团队中执行重要的试验相关操作和/或做出重要的试验相关决定的任何成员(如助理、住院医生、研究员)。亦见“研究者”。1.57 受试者/试验受试者

参加临床试验,接受试验用药或对照药的个人。1.58 受试者识别编码

研究者为每位受试者指定的独特的识别号码,以保护受试者的身份,在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和/或其他试验相关数据时代替受试者姓名。1.59 研究中心

实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1.60 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发生的不良反应,其性质或严重程度与现有产品信息[例如,研究者手册(未批准试验用药),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性能概要(已批准产品)]不一致的不良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1.61 弱势受试者

可能因受到不当影响而成为临床试验志愿者的人:如可能因为期望得到利益(无论正当与否)而参与试验,或者因为害怕拒绝参加试验而受到等级体系中高级成员的报复而参与试验。如在等级制度下的团体成员:医学、药学、牙科或护理专业的学生,附属医院和实验室人员,制药公司雇员,军人,以及被监禁的人。其他弱势受试者包括难以救治的患者,住在敬老院/ 养老院的人,失业者或穷人,危重病患者,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1.62 (试验受试者的)福祉

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体格上和精神上的健全。增补1.63 核证副本与原始记录核实过(如通过签名并注明日期或通过可验证程序而产生)的副本(无论使用何种类型媒介),与原始记录有相同信息,包含描述背景知识、内容和结构的数据。1.64 监查计划描述监查临床试验的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的文件。1.65 计算机系统验证建立并记录计算机系统符合规定要求的过程,该计算机系统需要持续满足设计要求,直至系统退役或过渡至新的系统中。验证方法需要基于风险评估,考虑到计算机系统的预期用途以及计算机系统影响受试者的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可能。2 ICH GCP 的原则

2.1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依照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并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管理法规。

2.2 在开始试验之前,应当权衡对受试者和对社会的可预期风险、不便和预期受益。只有当预期受益大于预期风险时,才能启动和继续临床试验。

2.3 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是最重要的考量,应当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2.4 试验用药的现有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以支持拟议的临床试验。

2.5 临床试验应当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在试验方案中有明确、详细的描述。

2.6 临床试验应当依从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已批准/赞成的方案实施。

2.7 为受试者提供医疗保障、为受试者做出医学决定始终是合格医生/牙医的职责。

2.8 参与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员均应在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具有相应资格以完成各自任务。

2.9 参加临床试验前,应获得每位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2.10 应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所有临床试验相关信息,以确保能对相关信息准确报告、解释和核对。增补本原则适用于ICH GCP中所指的所有记录,无论记录使用何种类型媒介。

2.11 遵从适用管理法规中尊重隐私和保密的规定,应对可能识别受试者身份的保密性记录进行保护。

2.12 试验用药应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生产、管理和储存。应根据已获批准的方案来使用试验用药。

2.13 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系统来保证试验各方面质量。增补确保受试者受到保护以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对临床试验至关重要,应是质量管理系统关注的重点。3 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3.1 职责

3.1.1 IRB/IEC应当保护所有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应当特别注意可能涉及弱势受试者参与的试验。

3.1.2 IRB/IEC应当得到以下文件:

试验方案/增补,研究者用于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受试者招募程序(例如广告),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研究者手册(IB),已知安全性信息,有关给予受试者酬劳和补偿的信息,研究者最新简历/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以及IRB/IEC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IRB/IEC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审查拟议临床研究,给出书面审评意见,清楚确认试验名称、已审评文件和日期:

—批准/赞成意见;

—批准/赞成之前所需要进行的修改;

—不批准/反对意见;

—终止/暂停先前的批准/赞成意见。

3.1.3 IRB/IEC应当参照最新简历和/或IRB/IEC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来考虑拟议试验的研究者资格。

3.1.4 IRB/IEC应当根据试验对人类受试者的危害程度,定期对正在进行的试验持续审评,至少每年一次。

3.1.5 当IRB/IEC判断需补充信息以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或福祉时,IRB/IEC可要求给受试者提供除4.8.10所要求的更多信息。

3.1.6 当非治疗性试验是由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2,4.8.14),IRB/IEC应当确认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已经充分说明了相关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类试验的适用管理法规。

3.1.7 试验方案指出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不可能事先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5),IRB/IEC应当确认拟进行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充分说明了伦理方面的考虑,并符合这类试验的适用管理法规(例如在紧急情况下)。

3.1.8 IRB/IEC应审评支付给受试者款项的数额和方式,确认不存在对受试者胁迫或不当影响。给受试者的支付款项应当按比例分配,不应完全以受试者完成试验作为获取款项的前提条件。

3.1.9 IRB/IEC应当保证,给受试者的支付(包括支付方式、数额和支付给受试者的时间表)已列在知情同意书以及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信息上,并详细注明按比例支付的方式。3.2 组成、职责和运作

3.2.1 IRB/IEC应由合理人数的成员组成。这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集体有资格和经验对拟进行试验的科学、医学及伦理方面进行审阅和评估。建议IRB/IEC应包括:(a)至少5名成员。(b)至少1名成员的主要关注领域为非科学领域。(c)至少1名成员不属于研究机构/研究中心。

只有与该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无关的IRB/IEC成员才能对试验相关事项进行投票/提出意见。

应当保留IRB/IEC成员名单和其资格证明。

3.2.2 IRB/IEC应按照书面操作规程执行其功能,应当保存其活动的书面记录和会议记录,并应遵守 GCP和适用管理法规的要求。

3.2.3 IRB/IEC应在达到其书面操作规程中规定法定人数的正式会议上做出决定。

3.2.4 只有参加审评和讨论的IRB/IEC成员才能投票,提出他们的意见和/或建议。

3.2.5 研究者可提供试验各方面的信息,但不得参加IRB/IEC的审议或IRB/IEC的投票/意见。

3.2.6 IRB/IEC可邀请在特殊领域有专门知识的非伦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协助。3.3 程序

IRB/IEC应当建立并书面记录操作规程,并遵循此程序,操作规程应包括:

3.3.1 确定IRB/IEC的组成(成员姓名和资格)和其相应的授权。

3.3.2 安排、通知成员并召开会议。

3.3.3 对试验进行初次审评和持续审评。

3.3.4 确定适当的持续审评频率。

3.3.5 依照适用管理法规,对IRB/IEC已批准/赞成的试验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微小更改提供快速审评和批准/赞成意见。

3.3.6 指明在IRB/IEC书面签署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之前,不得入选受试者进入试验。

3.3.7 指明在方案增补获得IRB/IEC书面批准/赞成之前,不能偏离或改变试验方案,除非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方案变更仅涉及试验行政或管理方面(例如更换监查员,更改电话号码)(参见4.5.2)。

3.3.8 指明如出现下列情况,研究者应当立即报告IRB/IEC:(a)偏离或改变方案以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参见3.3.7,4.5.2,4.5.4)。(b)受试者风险的增加和/或明显影响试验进行的改变(参见4.10.2)。(c)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ADR)。(d)可能对试验的实施或受试者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3.3.9 确保IRB/IEC迅速书面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的事项:(a)与该试验有关的决定/意见。(b)IRB/IEC决定/意见的理由。(c)对IRB/IEC决定/意见的申述程序。3.4 记录

IRB/IEC应当保留全部试验相关记录(如书面程序,成员名单,成员职业/所属机构,呈送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往来信件)至试验完成后至少3年,并在管理当局要求时可以提供。

研究者、申办者及管理当局可向IRB/IEC要求提供其书面的操作程序和成员名单。4 研 究 者4.1 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1.1 研究者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有资格承担实施临床试验的责任,应当符合适用管理法规所明确的所有条件,并应当提供最新个人简历和/或申办者、IRB/IEC和/或管理当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证明其研究资格。

4.1.2 通过参阅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产品信息以及申办者提供的其他信息,研究者应当充分熟悉试验用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4.1.3 研究者应当了解并遵循 GCP和适用管理法规。

4.1.4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允许申办者进行监查和稽查,允许相关管理当局进行视察。

4.1.5 研究者应当保存已将试验相关任务授权给合格研究者的研究人员名单。4.2 足够的资源

4.2.1 研究者应证明(如参考回顾性数据)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入组足够数量的合格受试者。

4.2.2 研究者在协议约定试验期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试验。

4.2.3 在可预见试验期内,研究者应当有足够的合格研究者和充足的试验设备,正确、安全地实施试验。

4.2.4 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辅助人员都充分了解试验方案、试验用药,和每人在试验中的相关责任和职能。增补4.2.5 研究者负责监督其授权的个人和团体在研究中心履行试验相关职责和职能。4.2.6 如果研究者/研究机构授权个人或团体履行试验相关的职责和职能,授权研究者应当保证被授权的个人或团体有资格履行试验相关的职责和职能,并建立和实施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正确执行试验相关职责和职能以及所有试验数据的完整性。4.3 受试者的医疗保健

4.3.1 作为研究者或协助研究者的合格医生(或牙医),应当对所有试验相关的医疗(牙科)决策负责。

4.3.2 在受试者参加试验期间或其后,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保证为受试者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包括与试验相关的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测定值)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当研究者发现需要对并发疾病进行治疗时,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通知受试者。

4.3.3 如果受试者有保健医生并且受试者同意让保健医生知晓时,建议研究者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事实通知受试者的保健医生。

4.3.4 尽管受试者不需要给出他/她中途退出试验的理由,研究者仍应当在充分尊重受试者权利的同时,尽量确认其退出的理由。4.4 与IRB/IEC沟通

4.4.1 试验开始前,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获得IRB/IEC对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更新、受试者招募程序(如广告),以及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信息的书面批准/赞成意见,且注明日期。

4.4.2 研究者/研究机构向IRB/IEC书面申请时,应当向IRB/IEC提供研究者手册的最新版本。如果研究者手册在试验期间更新,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更新版的研究者手册。

4.4.3 试验期间,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全部供审评的文件。4.5 依从试验方案

4.5.1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依从已获得申办者和管理当局(如有必要)许可、并得到IRB/IEC批准/赞成的方案,实施试验。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应当在方案上或另立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方案。

4.5.2 研究者未取得申办者同意且事先未得到IRB/IEC对于方案增补审评的书面批准/赞成时,不应偏离或改变试验方案,除非需要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对方案的更改只涉及试验行政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查员、更改电话号码等)。

4.5.3 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人员应当记录和解释对已批准试验方案的任何偏离。

4.5.4 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伤害,研究者可以在无IRB/IEC事先批准/赞成意见的情况下偏离或更改方案。所实施的偏离或更改、更改的原因,以及提议的方案增补应尽快提交给:(a)IRB/IEC,以进行审评并得到批准/赞成意见。(b)申办者,以得到同意。(c)管理当局(如果需要)。4.6 试验用药

4.6.1 在研究中心,对试验用药计数的责任属于研究者/研究机构。

4.6.2 只要允许/需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可以/应当将研究中心/机构对试验用药计数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分配给在研究者/研究机构监督下的合适的药师或其他适当人员。

4.6.3 研究者/研究机构和/或其指定的药师或其他适当人员,应当保存试验用药发送至研究中心的记录、研究中心库存清单、每位受试者使用记录,和未使用药品交还给申办者或另行处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包含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失效期(如有)、分配给试验用药和受试者的专用编码。研究者应保存按方案说明给予受试者规定剂量的用药记录,并与从申办者处收到的试验用药总数一致。

4.6.4 试验用药应按申办者的说明进行储存(见5.13.2和5.14.3),并符合适用管理法规。

4.6.5 研究者应当保证仅按已批准的方案使用试验用药。

4.6.6 研究者或研究者/研究机构指定人员,应当向每位受试者解释试验用药的正确用法,并应在试验期间定期检查每位受试者是否完全遵照使用说明用药。4.7 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研究者应当遵循试验的随机化程序(如果有),并应保证仅依照方案规定打开随机号码。如果试验采用盲法,研究者应当立即记录并向申办者解释试验用药提前破盲的情况(如意外破盲、因严重不良事件而破盲)。4.8 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4.8.1 在获得和记录知情同意过程中,研究者应当遵循适用管理法规,符合GCP和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原则。在开始试验前,研究者应当获取IRB/IEC对于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其他文字信息的书面批准/赞成意见。

4.8.2 当得到可能对受试者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产生影响的新信息后,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信息都应当进行增补。增补后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信息在使用前都应当获得IRB/IEC的批准/赞成意见。如果得到有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意愿的新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受试者和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对有关信息进行的通知应当记录在案。

4.8.3 无论研究者本人还是试验相关人员,都不应胁迫或不当影响受试者做出参加或继续参加试验的决定。

4.8.4 关于试验的口述或书面信息,包括知情同意书,都不应包含可引起受试者或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放弃或看似放弃其合法权利的语言;或者免除或看似免除研究者、机构、申办者或其代表过失责任的语言。

4.8.5 研究者或由研究者指定的人员,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或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如受试者不能提供知情同意书时)所有试验相关信息,包括IRB/IEC的批准/赞成意见及文字信息。

4.8.6 关于试验的口述和书面信息,包括知情同意书中所用的语言应当是非专业用语,容易被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或公正见证人理解。

4.8.7 在获得知情同意之前,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人员应当给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充足时间和机会以便询问关于试验的细节并决定是否参加试验。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提出的所有试验相关问题均应得到满意的答复。

4.8.8 在受试者参加试验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以及负责知情同意讨论的人员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各自注明日期。

4.8.9 如果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不能阅读,则在整个知情同意讨论期间应有公正见证人在场。经过向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宣读并解释知情同意书和所有其他提交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已经口头同意受试者参加试验后,如果有能力,他们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证明知情同意书和所有其他文字信息已被准确地向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作了解释,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显然理解所表述的内容,知情同意是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自愿给出的。

4.8.10 知情同意讨论和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以及所有其他书面信息应当包括对以下问题的解释:(a)试验涉及研究。(b)试验目的。(c)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到每一治疗组的可能性。(d)应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所有创伤性操作。(e)受试者的责任。(f)试验的探索性内容。(g)带给受试者,可能时带给胚胎、胎儿或哺乳婴儿的可合理预见的危险或不便。(h)可合理预见的受益。当不存在对受试者预期临床受益时,应告知受试者。(i)可供受试者选择的可替代治疗手段或疗程及其重要潜在受益和风险。(j)当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事件时受试者可获得的补偿和/或治疗。(k)预计支付给受试者参加试验的费用(如果有),此费用是随试验流程按比例支付的。(l)预计受试者因参加试验需要付出的花费(如果有)。(m)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受试者可以拒绝参加试验,或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损失其应得利益。(n)在不侵犯受试者隐私的前提下,在适用法律与规定准许的范围内,允许监查员、稽查员、IRB/IEC和管理当局直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以核查试验程序和/或数据,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通过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授权这种查阅。(o)在适用法律和/或规定允许的范围,有关受试者身份识别的记录应保密,不得公开这些记录。即使公开发表试验结果,受试者身份仍然是保密的。(p)如果得到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意愿的相关信息,将及时通知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q)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试验和受试者权益相关信息时的联系人信息,以及发生与试验相关伤害时的联系人信息。(r)预期受试者可能被终止参加试验的情形和/或理由。(s)预计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时间期限。(t)参加试验受试者的大约人数。

4.8.11 在参加试验前,应将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所有其他书面信息的复印件交给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受试者参加试验期间,应将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的更新文本和提供给受试者的所有书面信息增补交给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

4.8.12 当临床试验(治疗性的或非治疗性的)包含只能由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同意才能入组试验的受试者时(如未成年人,或严重痴呆患者),应当按照受试者可理解程度告知受试者试验相关信息。如可能,受试者应当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4.8.13 非治疗性试验(如预估对受试者无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应当在本人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和签注日期的受试者中进行。4.8.14描述的情形除外。

4.8.14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非治疗性试验可以在经法定授权代表同意的受试者中进行:(a)不能通过受试者本人能给出知情同意的常规试验达到试验目的。(b)对受试者的预期风险低。(c)对受试者健康的不良影响被减小和降低。(d)法律不禁止进行该种试验。(e)明确征求IRB/IEC对入选这类受试者的批准/赞成意见;且获得书面批准/赞成意见,同意入选这些受试者。

除特殊情况外,这类试验应当在患有适用试验用药的疾病或症状的患者中进行。这类试验中,受试者应当受到特殊的密切监测,且一旦发现对受试者造成过度痛苦,即让受试者退出试验。

4.8.15 在紧急情况下,当不可能事先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应该寻求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的同意(如果在场)。当不可能事先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且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不在时,为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并遵从适用管理法规的要求,入选受试者应根据已获得IRB/IEC书面批准/赞成意见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描述的方法进行。应尽快告知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有关试验的情况,并应征得其是否继续参加试验和对其他事项(见4.8.10)的同意。4.9 记录和报告增补4.9.0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保留足够的、准确的原始文件和试验记录,包括研究中心对每位试验受试者的全部相关观察记录。原始数据应该是可归属的、可读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准确和完整的。原始数据的更改应该是有追踪痕迹的,不得遮掩最初的记录,必要时应进行解释(例如:通过稽查轨迹)。

4.9.1 研究者应当保证提供给申办者的病例报告表(CRF)及所有要求的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及时性。

4.9.2 CRF中来源于原始文件的数据应当与原始文件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加以解释。

4.9.3 对CRF中数据的任何更改或更正,应当注明日期、姓名首字母和说明(如有必要),并应依然可见原来的记录(即应保留稽查轨迹);这种要求同样适用于对书面的和电子信息的更改或更正[见5.18.4(n)]。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或研究者指定代表提供关于如何进行更正的指南。申办者应写出操作规程以保证指定代表在CRF中做出的更改或更正:已记录在案;是有必要的;且得到研究者的认可。研究者应当保留对这些更改或更正的记录。

4.9.4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8 实施临床试验的核心文件”所述和适用管理法规要求保存试验文件。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核心文件意外或提前销毁。

4.9.5 在ICH地区内,核心文件应当保留到最近一次上市申请获批后至少2年,同时没有还未完成的或仍在考虑的上市申请,或试验用药的临床研究正式终止后至少已过去2年。但是,如果适用管理法规要求或与申办者签署的协议有要求,则这些文件应当被保存至更长的时间。当不需要再保存这些文件时,申办者有责任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见5.5.12)。

4.9.6 应在申办者与研究者/研究机构的协议书中说明试验财务方面的事宜。

4.9.7 根据监查员、稽查员、IRB/IEC或管理当局的要求,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允许其直接查阅所要求的全部试验相关记录。4.10 进展报告

4.10.1 研究者应当每年一次,或按IRB/IEC要求的频度,向IRB/IEC提交书面的试验进展总结。

4.10.2 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试验实施和/或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时,研究者应当迅速向申办者、IRB/IEC(见3.3.8)和研究机构(如果需要)提供书面报告。4.11 安全性报告

4.11.1 除了试验方案或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规定的无需即时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SAE)以外,所有SAE都应当立即向申办者报告。即时报告之后应尽快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即时和随访报告中对受试者身份应当采用分配给受试者的专用编码,而不应使用受试者姓名、个人身份号码和/或地址。研究者还应遵从适用管理法规向管理当局和IRB/IEC报告非预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4.11.2 根据申办者在方案中规定的报告要求和报告时限,应将可能对安全性评价非常重要的不良事件和/或实验室异常值向申办者报告。

4.11.3 报告死亡事件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IRB/IEC提供所要求的全部附加信息(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疗报告)。4.12 试验的终止或暂停

如果试验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前终止或暂停,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迅速通知受试者,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适用管理法规有要求时,应当通知管理当局。另外:

4.12.1 如果研究者未事先征得申办者同意便终止或暂停试验,研究者应当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申办者和IRB/IEC,并提供终止或暂停试验的详细书面解释。

4.12.2 如果申办者终止或暂停试验(见5.21),研究者应当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立即通知IRB/IEC并向IRB/IEC提供终止和暂停的详细书面解释。

4.12.3 如果IRB/IEC终止或暂停其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见3.1.2和3.3.9),研究者应当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报申办者并提供终止或暂停原因的详细书面解释。4.13 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在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试验结果的总结,向管理当局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报告。5 申 办 者增补5.0 质量管理申办者应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试验过程的所有阶段对试验的质量进行管理。申办者应该关注于确保受试者得到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的核心试验活动。质量管理包括设计有效的临床试验方案、工具和流程,收集及处理数据,以及收集对做出决策特别重要的信息。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应该与试验内在风险和收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称。申办者应该确保试验的所有方面都是可操作的,应该避免不必要的复杂化,避免不必要的步骤和收集不必要的数据。方案、病例报告表和其他操作文件应该清晰、简洁、前后一致。质量管理体系应该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如下所述。5.0.1 识别关键流程和关键数据在方案制定过程中,申办者应该识别出对保证受试者得到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特别重要的流程和数据。5.0.2 风险识别申办者应该识别出对关键流程和关键数据的风险。申办者需要在两个层面考虑风险:系统层面(如标准操作规程、计算机系统、人员)和临床试验层面(如试验设计、数据收集、知情同意过程)。5.0.3 风险评估申办者应该评估已经识别的风险,对照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考虑:(a)错误发生的可能性。(b)错误可被察觉的程度。(c)错误对受试者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影响。5.0.4 风险控制申办者应该决定哪些风险需要降低,哪些风险可被接受。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的方法应该与风险的重要性相称。降低风险的措施应该嵌入方案设计及实施、监查计划、定义双(多)方角色和责任的协议、确保遵守标准操作规程的系统性安全措施,以及对操作流程和程序的培训中。应预先设定质量容许限度,考虑到变量的医学和统计学特征以及试验的统计设计,发现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系统性问题。一旦发现偏离预先设定的质量容许限度,应引发对风险的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5.0.5 风险沟通申办者应该记录质量管理活动。申办者应该与相关人员或受活动影响人员沟通质量管理活动,促进在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审核和不断改进质量。5.0.6 风险审核申办者应该定期审核风险控制措施来确定考虑到新出现的知识和经验,目前所实施的质量管理活动是否依然有效及相关。5.0.7 风险报告申办者应该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描述试验中实施的质量管理方法,总结严重偏离预先设定质量容许限度的事件及其补救措施(ICH E3,9.6 数据质量保证)。5.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申办者负责按照书面SOP执行和维持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系统,确保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产生、记录、报告均能符合方案、GCP,及适用管理法规的要求。

5.1.2 申办者负责与试验所涉各方达成协议,保证申办者进行监查和稽查时或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视察时,可以直接检查各研究中心,查阅原始数据/文件及试验报告(见1.21)。

5.1.3 在数据处理各阶段均应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真实可信,并处理得当。

5.1.4 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以及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各方签订的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可作为方案的一部分,或另立独立协议。5.2 合同研究组织(CRO)

5.2.1 申办者可以将试验相关责任和任务部分或全部移交给CRO,但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始终在申办者。CRO应当落实质量保证和实施质量控制。

5.2.2 对任何移交给CRO承担的试验相关责任和职能均应进行书面说明。增补申办者应该确保监督任何试验相关责任和职能,包括由CRO外包给第三方的试验相关责任和职能。

5.2.3 任何没有明确移交给CRO的试验相关责任和职能仍然由申办者承担。

5.2.4 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申办者的条款也适用于受委托的CRO,适用限度由CRO在试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职能而定。5.3 医学专家

申办者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医学人士,他们能及时对试验相关医学疑问或问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顾问。5.4 试验设计

5.4.1 在试验进行的各个阶段,从试验方案和CRF的设计、分析计划,到临床试验中期及最终总结报告的分析和准备,申办者应当任用有合适资质的人员(如生物统计学专家、临床药理学家和医师)来进行。

5.4.2 进一步的指导原则见“6 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增补”,“ICH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和其他关于试验设计、方案和实施的ICH指导原则。5.5 试验管理、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5.5.1 申办者应当任用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来监督试验的全面实施、处理数据、核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准备试验报告。

5.5.2 申办者应考虑建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定期评价临床试验进展,包括安全性数据及关键性疗效终点情况,以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修改或终止试验。IDMC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并保存所有会议记录。

5.5.3 应用电子试验数据处理和/或远程电子试验数据系统时,申办者应当做到以下方面:(a)确保并证明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符合申办者对于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和预期结果一致性(如数据确认)的既定要求。增补申办者应该根据所进行的风险评估进行系统验证,期间需要考虑到系统的使用目的和系统影响受试者保护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可能性。(b)维护使用这些系统的SOP。增补SOP应该包含系统设置、安装和使用。SOP应该描述系统验证、功能测试、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措施、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应急计划和系统退役。使用计算机系统的申办者、研究者和其他人员的职责应该清晰,使用前应当为用户提供相关培训。(c)保证系统的设计能允许按如下方式进行数据更改:数据更改必须提供文件证明,不应删除已经录入的数据(即:保留稽查轨迹、数据轨迹和编辑轨迹)。(d)维护可阻止未经授权查阅数据的安全系统。(e)保存经授权可以修改数据的人员名单(见 4.1.5 和4.9.3)。(f)保存足够的数据备份。(g)如采用盲法,保护盲法安全(例如,在数据输入和处理期间维持盲法)。增补(h)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包括任何描述背景、内容和结构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特别重要,尤其是当计算机系统需要进行变更时,如软件升级或数据转移时。

5.5.4 如果在处理过程中进行了数据转换,应当将原始数据与处理后的观测值进行比较。

5.5.5 申办者应当使用明确的受试者识别编码(见1.58),以识别每一位受试者的所有数据。

5.5.6 申办者或其他数据拥有者,应当保留与试验相关的申办者专属的所有核心文件(见“8 实施临床试验的核心文件”)。

5.5.7 在产品已上市和/或准备报批的国家,申办者应当保留所有申办者专属、符合该国适用管理法规的核心文件。

5.5.8 如果申办者终止试验用药的临床开发(如针对某一或全部适应证、给药途径或剂型的研究),申办者应当维护所有申办者专属核心文件,直至试验正式终止后至少2年,或与适用管理法规相一致。

5.5.9 如果申办者终止试验用药的临床开发,申办者应当通报所有试验研究者/研究机构和所有管理当局。

5.5.10 任何数据所有权的转让均应按适用管理法规向相应管理当局报告。

5.5.11 申办者专属核心文件应当保留至最近一次在ICH地区获得批准上市后至少2年,同时直至在ICH地区无未完成的或仍在考虑的上市许可申请,或试验用药的临床研究正式终止后至少过去2年。但如果适用管理法规要求或申办者需要,核心文件应当保留更长时间。

5.5.12 申办者应当书面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关于记录保存的要求,当不再需要试验相关记录时,应书面通告研究者/研究机构。5.6 研究者的选择

5.6.1 申办者有责任选择研究者/研究机构。每位入选的研究者应当接受过培训且具备资格和经验,应当有足够的资源以妥善实施试验(见4.1,4.2)。如果在多中心试验中采用协调委员会组织和/或选择协助研究者,则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和/或协调研究者的选择也是申办者的责任。

5.6.2 在与研究者/研究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之前,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册,并应当提供足够的时间以便研究者/研究机构审议方案和所提供的信息。

5.6.3 申办者应当获得研究者/研究机构的同意:(a)按照GCP、适用管理法规(见4.1.3)和经申办者同意、IRB/IEC批准/赞成的方案(见4.5.1)实施临床试验。(b)遵从数据记录/报告规程。(c)允许监查、稽查和视察(见4.1.4)。(d)保存与试验相关的核心文件,直至申办者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不再需要这些文件(见4.9.4和5.5.12)。

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共同签署方案或替代文件以确认达成协议。5.7 责任的分配

在开始试验前,申办者应当确定、建立和分配试验相关的所有责任和职能。5.8 对受试者和研究者的补偿

5.8.1 如果适用管理法规要求,申办者应当为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因试验目的而要求的保险或适当补偿(法律和财务范围),但因治疗不当和/或过失引起的索赔要求除外。

5.8.2 申办者的保险单和保险程序应当依照适用管理法规,说明发生试验相关伤害时对受试者的治疗费用。

5.8.3 受试者接受补偿时,其补偿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适用管理法规的要求。5.9 财务

试验财务方面的内容应当列入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之间的协议中。5.10 通知/申报管理当局

在开始临床试验前,申办者(或根据适用管理法规要求,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向相应的管理当局提交申请表,以供审评、接受和/或许可(如适用管理法规要求)而开始试验。任何通报/提交的信息均应注明日期,并有足够的信息以标识试验方案。5.11 IRB/IEC审评和确认

5.11.1 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方得到:(a)研究者/研究机构的IRB/IEC成员的姓名和地址。(b)IRB/IEC关于IRB/IEC组织和操作符合GCP和适用法规的声明。(c)IRB/IEC的书面批准/赞成意见文件,以及如果申办者要求,最新的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所有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复印件,受试者招募程序,受试者可能得到的报酬和补偿的相关文件,和IRB/IEC要求的所有其他文件。

5.11.2 如果IRB/IEC提供批准/赞成意见的前提条件是对试验的某个方面进行修改,如修改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和/或其他程序,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处得到已作修改的修改版副本和IRB/IEC给出批准/赞成意见的日期。

5.11.3 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处得到所有IRB/IEC给出再批准/再审评的赞成意见,以及撤销或暂停批准/赞成意见的文件和日期。5.12 有关试验用药信息

5.12.1 计划试验时,申办者应当保证有足够的从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中获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以支持按照给药途径、剂量和用药时间在受试者人群中进行研究。

5.12.2 当有重要的新信息时,申办者应当更新研究者手册(见“7 研究者手册”)。5.13 试验用药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

5.13.1 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包括阳性对照品和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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