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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3 1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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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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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试读:

前言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电子商务法纳入立法规划,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望。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经济时代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商务立法,引领、推动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张平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主持会议。会议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由吕祖善副主任委员任组长,彭森和尹中卿副主任委员任副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设立起草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库。会议讨论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计划,对开展电子商务立法课题研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14年11月24日至2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暨部门、地方和专家课题成果交流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由起草领导小组组长、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同志和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彭森同志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交流汇报电子商务立法课题研究成果,并就相关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交流汇报课题(课题题目,交流汇报单位)共有十四项,分别为: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和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商务部、工商总局和成都市;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研究,工信部、工商总局和深圳市;电子支付问题研究,人民银行和上海市;在线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电子商务协会和深圳市;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工商总局和杭州市;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税务总局和广州市;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南京市;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工信部和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研究,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郑州市和杭州市;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研究,质检总局;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研究,国家邮政局;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研究,深圳市;电子商务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商务部。本次会议后,对上述课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深化完善,并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专家建议,增补两项立法研究课题,即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和义务研究(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商务定义研究(北京邮电大学)。以上课题共十六项,均在2015年11月前全部完成。

电子商务立法课题研究全面系统,深入扎实,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课题研究过程充分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以说,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次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和有效尝试。为扩大课题成果交流,并为将来法律草案审议作准备,经与各有关方面共同商议,决定将课题研究成果汇集正式出版,供大家参考。各课题报告观点、体例不尽一致,为尊重原作,未加修改统一。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第一篇领导讲话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吕祖善副主任委员在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这一次会议,标志着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和建议,许多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都建议加快立法,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也期望立法能支持、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广大消费者更是盼望通过电子商务立法来切实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制定电子商务法,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十分关心电子商务立法,张德江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张平副委员长专门作了重要批示。今年9月,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列为立法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起草。在各方面的关注和推动下,电子商务立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今天的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平副委员长专程到会并将作重要指示。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部分院校、研究单位、电商企业、协会、有关媒体等。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二是研究部署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计划;三是请张平副委员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就会议的主要议题作简要说明,并讲几点意见。一、关于立法起草组构成

立法起草组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库、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财经委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咨询库成员由有关方面对电子商务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包括在一线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一些同志组成。工作小组由财经委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关于专家咨询库,我们初步确定了一个名单,我们准备把更多的专家吸收到专家咨询库中。今后,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和进展,再从专家咨询库中抽调一部分有充分精力和经验的专家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起草和后期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今天参加会议的院校、研究机构、电商企业和协会的有关同志,都是专家咨询库的成员。二、关于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调查研究阶段、起草阶段和提请审议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阶段。从现在起到明年12月份,一年的时间,主要是作一些深入的调查研究,包括课题的研究和梳理现有的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政策,提出立法大纲,明年一年的时间要完成这个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起草阶段。从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一年半的时间,这个阶段集中开展法律草案的起草。

第三阶段,提请审议的阶段。初步安排从2016年7月到本届人大的任期期内。法律草案以议案的形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征求国务院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成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

大体上调查研究需要一年时间,议案起草需要一年半时间,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不算短,但要把涉及面这么广的法律议案起草完成、提交审议,时间还是相当紧的。三、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上一届人大财经委已经作了前期调研。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

第一句话,促进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一个产业。据统计,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我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元和3万亿元以上,我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电子商务正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在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题,就是要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通过立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立法要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营造宽松环境,鼓励发展创新。首先,这部法必须体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也是最近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立法必须体现政府最小干预的原则。其次,政府必须科学有效地运用经济手段和资源,为电子商务充分的发展和创新,创造更好的环境,留有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的变化非常快,很多电子商务的业态、形式难以预料,将有很多创新。其中的关键是政府善于为其创新发展创造一个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句话,规范秩序。立法要遵循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规律,采取适度、合理、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合理有效监管。规范秩序,关键是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具体涉及三方面:一是政府的行为,二是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行为,三是消费者的行为。规范秩序就要把这三个方面的行为都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范。以往政府的一些法规、规章往往是规定了很多政府怎么管企业,这些规定有的是需要的,有的是不需要的,有的是过渡的。因此,除规范企业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要规范政府行为。而对规范企业行为而言,不是规定怎么做,而是明确规定什么不能做。可以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做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不许可的;同时,要允许企业在实践中创新。

第三句话,保护权益。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护电子商务及其相关企业的权益。在保护权益方面,法律上要平等。要明确企业、消费者和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权益特别是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几条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大家普遍认同。因此,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认真贯彻十八大报告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实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四、关于立法的框架设想

立法框架初步设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政策;三是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四是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五是电子商务的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六是电子商务的税收,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第三方支付的规定;七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八是争端解决机制;九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保障;十是跨境电子商务。还有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物流配送的规范等有关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通过这两年的调研,听取了大家的意见达成的基本共识,实际上是希望把电子商务的全过程作一个总括性规定,当然还不够完全和完整,还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五、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这也是德江委员长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结合电子商务立法,如何做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我认为科学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电子商务立法调研的重点,要突出两方面内容。

一是总结梳理现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政策。现在有关部门,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大体上就有40多部以上。应该讲,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座的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电子商务涉及面相当广,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仍缺乏上位法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所以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有一些条款是矛盾的、冲突的,这也是很多电子商务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我们有些条款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计划经济的色彩,管得过多、过细,有的是管得过宽,是不合适的条款。我们需要对现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很好的梳理,把合理的部分变成电子商务法里的条文和条款,把不合理的特别是不适应三中全会市场改革精神体现政府最少干预原则的条款予以修改和清除。

二是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立法课题研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共识和意见,我们拟定了一份电子商务立法的课题研究指南。希望大家根据课题分工,积极组织力量,很好地对这些调研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组将跟进计划落实和课题进展,根据需要就有关问题召开研讨会,开展地方调研和企业调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研究的成果归纳浓缩成结论性的建议和意见,尽可能用法律的语言进行表述。如果不与法律起草紧密结合,仅仅拿着一大本的调研课题报告,以后我们的工作小组就会很难办,所以课题结论性的意见,最好能够上升到法律条文式的语言。

以上两项工作,我们已经在之前召开的部门座谈会和地方座谈会上进行了部署。这项工作还需要大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落实,我们还特别希望协会、企业和各位专家等各方面自愿地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和法律草案起草。我们调研的材料不怕多,只怕少。只要材料多,就可以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汇总,最后形成一个更广泛、共同认可的结论。课题研究要服从服务于立法,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重点做好课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立法大纲。

立法是集思广益、统一思想的过程,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和支持。民主立法,首先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既要听部门的意见,听地方的意见,听企业的意见,也要听消费者的意见。要按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注意尊重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立法还需要各方面广泛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必须依托部门、地方、企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支持。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接近实际、接近企业、接近市场,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希望电子商务部门协调机制和试点城市工作能与立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多作工作,多作贡献。特别希望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智慧和经验,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接下来的课题研究、研讨会、拟定草案、征求意见等各个环节,都希望得到各方面和在座各位的大力支持。六、关于立法计划的落实

最后,归纳大家提出的意见,我作简要总结。

第一,大家总体赞同这次立法工作的组织结构和立法工作计划。有些同志对起草组构成提出了个别增补意见,会后我们再与有关部门协商。工作小组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可以建立各部门的联络员制度;重大问题应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策。会后,要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大家非常赞同立法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刚才张平副委员长非常明确地提出,我们这次立法就是为了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也是为了发展,保护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通过立法,使我国电子商务在现有基础上更加健康迅猛地发展,真正成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强盛竞争力的一个产业。

第三,刚才委员长提出了做好这项立法工作的五个关系、五条要求,要求完成一个可供审议的高质量的法律草案。这就是我们在座各位共同的任务。在时间安排上,我们的计划是底线,要尽可能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希望大家按照委员长讲的同心同德、协同作战、互相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参与立法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立法工作主要还要依靠大家,依靠在座的各位。希望起草组成员都能加强学习,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确保参加起草工作,名单确定后不轻易调整,保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电子商务法要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各项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电子商务法的起草任务。(2013年12月27日北京)第二篇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第一章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一、课题背景

当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已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在扩内需、促转型、带动就业和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与现行监管体制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电子商务监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部署的14项电子商务立法研究课题中,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是第一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承担。课题组从立法需求出发,全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的现状和问题,深入调研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和多样化的需求,并在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研究成果。二、研究目标

一是从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和产业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治理创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理顺电子商务管理机制,明确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

二是从分类、分属性的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不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功能,明确政府、交易平台、服务商和企业、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理顺各方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客体及其行为。

三是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的监管原则,通过技术中立、功能等同、多元化治理等原则,增强立法的弹性、柔性和延展性,实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三、基本观点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这种创新和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倒逼现有的治理体系变革;与此同时,管理体制的调整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认。

总体来看,产业发展对管理体制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既有治理理念层面的,也有管理体制、管理手段方面的,涵盖了交易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应对挑战,各相关管理部门已有的制度创新,本课题需要对这些创新及时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的治理经验和电子商务新的发展趋势,探索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体制。

本课题研究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图2-1):图2-1 监管体制(一)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的范畴

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的范畴是指对于电子商务监管,政府应当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哪些是该管没管好的,原因是什么;哪些是不该管却管了的;政府监管应监管到什么程度。同时,政府如何约束好自己,如何承担在监管中的责任,实施政府信息共享。

在分析中,我们从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和产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出需要遵循技术中立、功能等同、多元化治理等原则,以增强电子商务法律与监管的弹性、柔性和延展性;从立法理念上,要从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实施监管,创新监管模式;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降低门槛,减少许可和审批,为企业和市场松绑;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和传播、沟通方式,实现社会化的、动态的、宽进严出的监管。

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如图2-2所示。图2-2 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二)在管理模式和思路上,明确分属性管理原则

电子商务具有四大基本属性:即媒体属性、产业属性、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需要针对不同属性,明确政府、交易平台、服务商和企业、用户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比如,在媒体属性方面,监管的原则是强调其所传播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包括其广告、营销等功能,参考国家对媒体监管的法律规定,要求相关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产业属性方面,强调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拉动消费、经济转型、促进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也包括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特殊作用,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足够的支持和认可,鼓励其发展,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属性方面,强调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全力保障其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连续性,界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相关主体在交易环境中的权利义务得到落实。同时,要明确企业和政府治理义务的边界,明确政府允许的企业行为底线,确保电子商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分属性监管如图2-3所示。图2-3 分属性监管(三)关于线上线下监管

从线上、线下监管模式对比角度出发,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类监管措施,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客体、载体和内容,提出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手段、原则,找到线上监管的症结和最佳切入点。

我们通过比较线上、线下两种监管模式的区别,发现存在四种监管要素:主体、客体、交易内容和载体。其中,主体、客体和载体存在虚拟化和跨区域、跨行业的变化;交易内容存在多样化和个性化、海量、即时性的特点;在治理手段上,需要适应上述变化。这些挑战在线下不存在,需要在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组织架构等方面不断创新,探索真正适合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

如图2-4所示,对比后我们发现:(1)线上监管手段更多样。比如,像淘宝规则中“扣分”、限制上线新产品数量等监管手段在线下不可能存在。当然,电商平台规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监管。(2)线上监管分布比较均衡,而线下监管集中在交易后,交易前和交易中的办法不多。基于信息透明和交易记录,线上可以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患于未然。(3)线上监管是多元化监管,包括主体多元和手段多元两个层面。(4)线上监管是全方位的,线下往往只监管卖家,无法监管买家,而线上买家也可以有信用记录,可以设置“黑名单”,对于职业差评师等,也可有法律责任追究机制。(5)线上监管的对象更多,虽然线下也会有商场、支付等服务者,但线上又多出了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配送、网络接入、电脑及手机厂商、软件厂商、搜索引擎等诸多新的主体。(6)线上的监管是跨时空的,有很强的延展性。跨空间是指跨不同的监管区域;跨时间是指所有以前的交易记录都有据可查,以后的交易也可以通过信用来防控。图2-4 线上、线下监管对比

从生态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如图2-5所示。图2-5 从生态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四)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监管包括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和行为监管。主体监管包括监管卖家、买家、交易平台、支撑服务商、衍生服务商、代购网站、海外买家和卖家、独立网站、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等电子商务主体;客体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交易产品和服务;行为监管包括第三方平台服务、支撑服务、代购服务、网络服务等。

总体而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电子商务主体、客体、交易过程等也在发生变化,为电子商务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主要包括五方面的挑战:

一是互联网的复杂性和电子商务治理的六个难点,即虚拟环境、海量交易、动态变化、个性形态、跨界融合、复杂关系。

二是从监管对象看,出现了新型主体、客体和行为,很多的监管无法找到线下的对应物和可以直接适用的方法。比如新型主体包括了交易平台、代购、网站、部分支撑服务商和衍生服务商;新型客体包括C2B的个性化定制产品、网络游戏和虚拟财产;新型服务包括第三方平台服务、代购服务、部分支撑服务等。

三是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主要反映在服务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这些服务类型包括实体的服务和虚拟的服务;身边的服务和跨空间的服务;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支付服务、配送服务、代购服务、网络服务、衍生服务等。

四是对电子商务监管尚处于不断的探索实践阶段,缺乏可借鉴的经验。比如电子商务税收、平台责任、互联网金融和支付的监管、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跨境交易的纠纷解决和消费者保护、电子证据认定、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监管和保护等,全世界都在探索过程中。

五是治理难题和中国特色问题纠缠在一起,增大了解决难度。如个人网商的大量出现、平台的巨型化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支付的创新活跃、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平台之间竞争的重合度,等等,国外并不存在这些问题,也就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四、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法条建议

第一条【促进发展】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多放少管、多予少取、多帮少诿的方针,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新监管手段,实施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与宽松的环境。

说明:电子商务形成了新的市场主体、客体和新的交易规则,综合考察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较少干预、鼓励和支持的政策环境是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管理部门应深入研究和遵循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建立以“宽进、服务、共治”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营造以鼓励支持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分类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电子商务的媒体属性、产业属性、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分别设定相关服务者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分业务管理和分属性管理的方式实施监管。

说明: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具有四大基本属性:媒体属性、产业属性、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针对不同属性,明确政府、交易平台、服务商和企业、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比如,在媒体属性方面,监管的原则是强调其所传播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包括其广告、营销等功能,要求相关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产业属性方面,强调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拉动消费、经济转型和促进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功能,也包括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特殊作用,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足够的支持和认可,鼓励其发展,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在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属性方面,强调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全力保障其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连续性,界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相关主体在交易环境中的权利义务得到落实。

第三条【平台义务】电子商务服务商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信息保存等,以及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的信息等。

说明: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为此,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单列一章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本条款是该章节核心内容的概括。

第四条【线上线下一致】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行为,除遵守本法的规定外,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冲突的,适用本法的特殊性规定。

说明:线上、线下的一致性,是强调不能对线上行为采取歧视性政策,不能针对线上设置特别的许可或监管。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线上行为采取歧视性政策的,与本法相冲突,在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本法。

第五条【信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各类专业机构应当开放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实施联动监管,共同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通过信用记录规范交易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说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信用是决定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加快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可信交易环境,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既是打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的关键,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六条【监管体系】建立行政管理部门、社团组织、企业协同联动的共同治理机制。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行业组织在治理和自律方面的主动性,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治理生态。

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划分行政管理体系,简化政务流程,减少部门间的职能交叉和重合;要建立属地管辖与全网协同管辖的监管体系,依次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经营者住所地、实际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等确定管辖权,建立异地委托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管辖权转移以及跨区域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管处置机制。

说明:电子商务属于新型业态,传播覆盖范围广,行业渗透强,仅靠政府的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发挥社会和企业的力量,由传统的政府监管向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管的方式转变。

除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建立共同治理机制外,更重要的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横向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七条【行业自律】电子商务的相关行业组织、服务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依照其章程和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并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促进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实现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主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

说明:该条款主要是要进一步强调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以减轻监管压力、降低监管成本。同时,电子商务的监管必须要考虑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要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政府与企业共治的格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第二章电子商务监管体制课题研究报告一、课题研究范围及主要解决的问题

狭义的监管体制是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广义的监管体制是某一社会现象的治理体系及运行机制。本课题研究范围是广义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其中狭义的监管体制是重点内容之一。

在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欧美国家政府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提供服务和法律规则平台,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和司法手段来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不进行过多监管。我国国情有所不同,应当在促进发展的前提下,注重在监管和促发展中找到平衡。

第二,目前存在部门监管职责重叠或遗漏,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沟通和协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三,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在空间上不再受区域限制,传统的行政管辖权对庞大的网络交易市场进行管辖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需要改变过于倚重政府监管的局面,加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维权及市场自治,建立多元共治的监管体制。

第四,随着互联网和新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用传统的监管方式和处罚手段应对互联网上无所不在的潜在风险和不法行为,常显得捉襟见肘,所以监管方式和措施亟待创新,并应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二、确立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

1.立法条文建议【监管模式】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消费者及其组织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管理、消费者维权监督等机制,相互协调补充,建立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管理模式。

2.简要说明及理由

根据发达市场的经验以及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应当在规定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加强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作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从各自的角度,通过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规定事前、事中或者事后的监管,应当在立法上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应借鉴欧盟经验,通过消费者维权监督实现外部约束治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三、完善电子商务行政监管体制与相关制度(一)明确行政监管的基本范围及适度监管原则

1.立法条文建议【行政监管的范围及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规范的规划、制度、政策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其职能和权限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或环节需要进行市场准入许可和特定的交易前监管措施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促进发展、适度有效的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不当限制。

2.简要说明及理由

从国际经验、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性的特点以及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考虑,应当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必须运用监管手段时,应当采用对市场正常运行和发展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政府应尽量减少交易前监管,以避免阻碍创新和分散性带来的执行不力。政府的事前监管原则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为限,主要包括规则制定、准入许可、安全检查、非金融机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等。与事前监督相对应,政府应强调事后监督,包括细致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司法监督。(二)建立分工监管与一般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电子商务行政监管体制与协作机制

1.立法条文建议【职责划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的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并行使其他部门承担的职责之外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促进、标准与规范的制订实施、网络信息服务秩序与安全维护、网络安全与打击犯罪、电子支付政策制定与安全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作,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及相关电子技术、电子交易方式的发展,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当地电子商务跨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电子商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行政沟通、协调、会商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或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电子商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通过电子商务监管平台进行协作监管的制度。相关部门建立的电子商务专项或部门内部监管平台或系统应当在各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法不得向其他部门公开或需要保密的除外。

2.简要说明及理由(1)电子商务涉及多个领域环节,如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和信息安全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多个方面或领域,继而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负责,不可能完全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经济是实体经济在方式或形式上的扩展,在我国目前政府职责分工的基本体制下,电子商务的监管体制仍应以分工监管为主。各国对电子商务大多也采取分工监管体制。(2)各部门分工存在的问题是出现交叉重叠或疏漏,且协调不足。因此应建立“专项分工监管与一般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3)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一般监督管理部门和跨部门监管的协调部门,主要依据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般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也是一种商务活动,凡是法律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的市场交易监管职责,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二是就实践而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覆盖面和监管内容直接面向最终端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监管职责和业务内容相对而言更为广泛和基础。(4)沟通协调机制是避免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分散监管固有弊端的重要之举。行政执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在电子商务监管中确认,另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立法中沟通机制具体内容的参考。(三)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对行政监管的管辖分类设置

1.立法条文建议【一般监管的地域管辖】电子商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部门职责分工,由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县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行为查处管辖】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查处,按部门职责分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由违法行为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管辖。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发货地或发送地、交货地或违法信息传播地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经营者住所地均无法确定的,或由违法行为地和经营者住所地管辖明显不利于违法行为查处的,经共同的上级机构协调,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有关部门管辖。情况紧急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有关部门可以先行管辖,紧急情况消除后,报共同上级机构确定管辖地。【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管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经营者所在地或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辖。经营者所在地和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受理时间在先的一方管辖。【级别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违法行为查处,根据其职责分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辖或者其指定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的级别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管辖争议与指定管辖】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日常监督管理或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分流协查机制】涉及异地管辖的,享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异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委托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管辖权移转等方式建立网络交易案件分流协查机制和跨区域、线上、线下联动的办案机制。

2.简要说明及理由(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完善,在立法上明确管辖问题。(2)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以属地管辖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跨地域系统,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管辖划分和协作机制。(四)完善电子商务行政监管的方式

1.立法条文建议【行政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责可以采取实地监管和网络监管的方式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信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商务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巡查,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或列入信用不良当事人名单。

2.简要说明及理由(1)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质,传统的“现场执法和区域执法”执法方式不足以有效监管。必须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创新网络交易监管方式,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以网管网”的监管方式。(2)除传统的监管手段外,随着社会发展和执法理念的更新,公共警告或消费警示、行政约谈(座谈)、责令停网整顿或提请停止接入等新型监管措施不断涌现,电子商务监管可以借鉴这些措施并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3)信用监管是一种新型又有效的监管方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新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包括信用监管的具体内容。这些规定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信用监管提供了立法经验和可以参照的制度。四、建立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一)规定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衔接制度

1.立法条文建议【政府对行业协会自律的支持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育和引导行业协会的发展,为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立与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制度。可以授权行业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根据行业组织对企业或会员的信用评级和处理措施,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2.简要说明及理由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等是行业自律所不可比拟的,而行业自律的灵活性、适时性和民主性则是行政监管所不及的。二者功能的相互配合与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因此应建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联动机制。(二)规定行业组织的职责及监督制度

1.立法条文建议【行业协会自律及其职责】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制定行业标准或规范,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参与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并组织实施。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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