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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4 0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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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艳爱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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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研究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研究试读:

作者简介

曹艳爱,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营销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等。先后主持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在内的各级课题多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本项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630003)”资助

引言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规模实力相差悬殊,公司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农户为数众多且分散、规模很小,这就决定了双方的依赖严重不对称,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且向公司方倾斜,从而导致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很不稳定。

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探讨在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状态下公司与农户的违约机理及违约的表现形式,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之道,提升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研究发现,在渠道权力严重失衡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是否违约取决于从交易中获得的效用(利益)大小、市场中合作伙伴替代稀缺性的程度,以及转换成本的高低等因素;公司与农户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基于资产专用性投资的“敲竹杠”行为、基于集体行动的“搭便车”行为和基于博弈次数(交易频率)的短期化行为四种类型;可以遵循扩大契约市场均衡区间、提升合作伙伴替代稀缺性,以及提高替代成本等思路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1 问题的提出1.1 选题依据

中国农村一直以来都是小农经济。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启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两项重要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家庭在农业生产中作为基本组织单元的经济地位,“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制度解决了集体生产的组织监督难题,使农户成了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人,这大大释放和激励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领(1)域的绩效。农产品的收购制度逐渐放开,到20世纪90年代初,90%以上的农产品实现了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张春勋,2010)。

但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推进与深入,农村和农业经济中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露。分散而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单元,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和扩大的农副产品市场化的发展需求;(2)传统农产品流通和服务组织,在农村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发展过程中也显得捉襟见肘,“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解决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结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客观上要求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形式进行创新。

1983年,位于江高镇的江村鸡场掀起了以鸡场为龙头,带动周(3)边农户共同发展养鸡业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被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命名为“江高模式”。1987年,《人民日报》对“江高模式”进行了系列报道,并在全国大力推广,“江高模式”成为中国农业产(4)业化的样板和方向。1993年,山东省潍坊市将农业产业化作为农业发展战略正式提出来,其总体思路是“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潍坊市的农业产业化经验,并将农业产业化概括为“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5)的经营体制”。随后,各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出现。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继家庭承包制之后的又一次伟大创举(牛若峰,1998),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帮助农户进入市场的方式,受到了政府、涉农企业、农户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徐健,2010)。夏春玉和薛建强(2008)在系统回顾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认为“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在于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值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合约安排将分散的、低附加值的家庭农场改造成集生产、制造、销售等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012年,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个,辐射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多元;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带动各类生产基地规模占全国农业生产总(6)规模的60%以上,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主体。在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不断演进和创新,出现了“公司+农户”(如温(7)(8)氏模式)向“公司+基地+农户”(如雏鹰农牧模式)和“公司+合(9)作社+农户”(如奶联社模式)等模式演进的趋势。但通过互惠形式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连接的“公司+农户”模式仍然居主导地位且占绝对优势,各种创新形式是在该组织模式的“组织链”中引入新的元素(徐忠爱,2007),其基本的“内核”仍然是“公司+农户”模式(张春勋,2010)。“公司+农户”及其扩展模式,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实践中,有的学者也把这种模式称为“分包制”(周立群、曹利群,2000)或“订单农业”(刘凤芹,2003)。订单农业也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民与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产销合同,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农业协同经营形式”。(刘凤芹,2003)“公司+农户”模式作为各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内核”,是在小规模生产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有利于解决分散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降低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产业组织绩效,得到理论界的广泛认可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张春勋,2010),成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产业化采用率最高的经营模式之一,所占比例为45%(高阔、甘筱青,2012)。然而在实践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紧密的,甚至不是稳定的(胡克敏、郭锦墉,2008)。2000年,全国包括“公司+农户”形式在内的各种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不足20%(左孟孝,2002;姜长运,2002),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政府发起的“强制性订单”,出现了“订单农业”越发展,农民或龙头企业遭受损失越大的后果(张春勋,2010)。有关研究甚至表明,农产品销售契约违约率高达80%(刘凤芹,2003)。一项针对16984个存在合同关系的龙头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38%的龙头企业取消了对农产品保护价收购的承诺;各地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违约约占70%,农户违约约占30%(贾伟强,2007)。居高不下的违约率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徐建、张闯、夏春玉,2010),“公司+农户”模式的稳定性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之一,学者们主要从交易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等理论层面,对“公司+农户”模式的稳定性研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关于农产品交易稳定性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进行,成果主要集中在契约制农业的积极意义(Glover,1984;Goldsmith,1985;Williams & Karen,1985;Warning,2002;Patrick,2004)、影响契约选择的因素(Boger & Silke,2001;Sykuta & Cook,2001;Bogetoft,Peter,Olsen & Henirik,2002),以及履约机制的选择(Rusten,1996;Bechmann & Boger,2002;Tregurtha & Vink,2002)。国内大多数学者主要从交易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出发,以个案的形式剖析契约型农产品交易所蕴含的契约性质及其制度内涵(罗必良、王玉蓉,2000;周立群、曹利群,2001,2002;刘凤芹,2003),深入分析契约型农产品交易的违约动因、类型、影响因素等问题(史建民,2001;刘凤芹,2003;尹云松等,2003;孟枫平、尹云松,2004;侯守礼、王威、顾海英,2004;周立群、邓宏图,2004;郑强国、李宁,2005;赵西亮等,2005;范其学,2007;俞雅乖,2008),提出了多种有利于提高交易稳定性的组织模式(周立群、曹利群,2001;杜吟棠,2002;咸春龙,2002;赵德余等,2005),并提出诸多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治理策略,如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契约治理机制(刘凤芹,2003;周立群、曹利群,2002)、社会交换与关系契约视角下的关系治理机制(陈灿等,2007;万俊毅,2008)、嵌入在农村乡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治理机制(徐健,2010;张闯等,2011;徐健等,2012),以及基于角色理论的整合分析框架(张闯、林曦,2012)等。

国内外学者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研究成果颇丰,涉及的问题广泛而深入。国内学者不约而同地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对农产品交易的契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交易成本与效率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深化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存在某些共识。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关于契约型农产品稳定性的研究,从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引入管理学理论,从管理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拓展了研究视角;从偏重隐含在渠道关系中的各种经济学命题和关注渠道关系中的各种契约形式,开始重视渠道关系中的行为问题和社会文化问题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研究内容。

然而,现有文献在关注渠道关系中的行为问题和社会文化问题时,却忽视了一个严重的事实: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权力结构过度失衡。也就是说,现有的关于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研究成果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假设,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拥有平等的相互的渠道权力,彼此相互依赖。实际上,我国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规模与实力悬殊,彼此之间相互依赖严重不对称,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张闯,2005)。建立在工业品流通渠道之上的传统渠道行为理论认为,渠道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问题严重影响渠道效率,渠道行为变量之间因果影响关系复杂,但在以权力结构过度失衡为特征的农产品渠道关系中,渠道行为变量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它们又是如何影响渠道效率的,现有文献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鉴于此,笔者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提高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为出发点,以农户和农产品收购或加工企业(统称公司)之间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为研究对象,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进行研究,探讨相互依赖严重不对称、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的状态下农户与公司的违约机理,以及违约的表现形式,并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之道。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目的是从渠道权力理论这一微观视角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进行研究,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权力结构—行为—绩效为研究主线,以农产品特性和订单农业的特点为切入点,分析相互依赖严重不对称关系下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渠道权力结构,探讨在严重失衡的渠道权力结构下公司与农户的违约机理及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试图揭示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下违约的一般规律,并提出具体的改善交易关系的建议,借此来提升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拓展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研究视角,丰富其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国内外现有关于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研究文献,主要采用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以交易费用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进行分析。尽管随着研究的拓展,开始引入管理学理论,从管理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但渠道行为理论在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研究领域中的应用,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远不及制度经济学(徐建,2010)。本研究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进行研究,拓展了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研究视角,丰富了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二,完善和发展渠道行为理论。现有的渠道行为理论主要建立在工业品流通渠道之上,农产品流通与工业品流通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市场基础不同,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以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以此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与以大规模生产为基础的工业品市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渠道权力结构失衡,农户作为商品生产者和提供者,在与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规模与实力相差悬殊,交易关系中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不健全,工业品流通中,工业品生产企业具有完全的市场地位,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参与流通活动,其市场地位是不健全的。这就意味着建构于工业品流通之上的渠道行为理论,或许很难对在以权力结构过度失衡为特征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公司与农户渠道行为变量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以及它们是如何影响渠道效率、交易关系等问题给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应用渠道行为理论对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进行研究,不但可以利用农产品流通市场提供的研究样本,检验建构于工业品流通市场基础上的渠道行为理论的适用性,完善和发展渠道行为理论,还有可能带来新的理论发现。

理论源于实践并反过来指导实践。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公司+农户”及其扩展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帮助农户进入市场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但实践中,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并影响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作用与价值。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渠道理论学者认为,渠道成员之间相互依赖不对称的“权力—依赖”关系会给渠道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在不对称的“权力—依赖”关系中,权力的天平偏向强势方,弱势方就有可能被剥削。然而,现实中有许多运行良好的“公司+农户”联盟组织,例如江苏如意集团模式、内蒙古塞飞亚模式、浙江江山模式、广东温氏模式和广东东进模式等,在这些成功的模式中,公司与农户之间长期处于相互依赖不对称的关系中,且依然有效率地运转。这与多数渠道领域学者理论上的主张并不一致,说明通过一些战略的运用,渠道成员可在相互依赖不对称的关系中多受其利,少受其害。因此,通过探讨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状态下公司与农户的违约机理与违约表现形式,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将有助于改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降低违约率,提高关系稳定性。本研究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研究的一些研究发现将有助于理解现实中有效运营的“公司+农户”成功模式,并针对依赖不对称的公司与农户的渠道关系,提出一些具体的改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降低违约率,提高关系稳定性的政策建议。

第二,本研究的一些研究成果或许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农业产业化政策提供新的视角,有助于相关部门正确评估、监控和引导契约型农产品交易中的行为,为农业产业化构建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三,本研究的一些研究建议或许可以为相关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提供一些管理思路上的借鉴,进而未雨绸缪,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合作中的违约率,提升关系稳定性,实现合作双赢。1.3 研究思路与研究重点

本研究将以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为背景,在充分吸收与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社会学、农业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支撑,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权力“结构—行为—绩效”为研究主线,以农产品交易特性、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的本质为切入点,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探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依赖不对称关系下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渠道权力结构,以及在此渠道权力结构下公司与农户的违约机理以及违约的表现形式,最终揭示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违约的一般规律,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之道,以提升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本研究的重点为:

一是分析订单农业的特点及其公司与农户关系本质。农产品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一次性收获数量多,且农产品具有产品鲜活易腐、不易保存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农产品如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及时销售出去,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就会丧失,因而农产品的销售具有极强的专用性;再加上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较强的农用土地、农业生产方式和农用机械设备的专用性,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农户的市场风险,而且极易出现“买难”“卖难”现象(罗必良、吴晨、刘成香,2007)。“公司+农户”产业化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帮助农户进入市场的有效方式,实践中,通常也被称为“订单农业”、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其实质就是农户与公司(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之间的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徐建,2010)。公司往往充当龙头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者进行交易,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在这种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农户按照合同约定生产指定品种和数量的农产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专门从事指定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并为农户提供相应的生产服务。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是农户家庭作为经营的主体自主生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罗必良、刘成香、吴小立,2008),因此在“公司+农户”模式这一渠道关系中,渠道权力结构是严重向公司倾斜的(张闯,2005,2006),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依赖严重不对称。在一个多变的、不可预测的市场中,对称的相互依赖,不论是高度相互依赖,还是低度相互依赖都是可取的,而偏向一方的依赖是很危险的(科兰、安德森、斯特恩等,2008)。农产品交易关系弱稳定性的根源恰恰在于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源于农产品生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公司市场的不确定性(张春勋,2010)。诸多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司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农产品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契约的不完备使违约成为可能,而机会主义行为又使违约成为必然;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依赖不对称关系会提高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使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违约率攀升,履约率降低。因此,从渠道权力理论探讨公司与农户之间违约的影响机理和作用机制,对于公司未雨绸缪,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违约率,提高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二是探讨在相互依赖不对称关系中,即在渠道权力严重失衡的状态下,对农户与公司的违约机理进行分析。在营销渠道领域,渠道成员彼此相互依赖,意味着渠道成员必须相互考虑,以实现自己的目标(Cadotte & Stern,1979)。渠道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根据依赖程度的差异可以分为对称相互依赖和不对称相互依赖(Buchanan,1992)。如果渠道成员彼此依赖程度一致,视为对称相互依赖关系;如果一方更依赖于对方,则视为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在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中,弱势方(依赖性较高的一方)经常担心自己会受伤害,而且很容易怀疑强势方(依赖性较低的一方)是否有不良意图。相对于对称相互依赖关系而言,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更容易产生冲突,相互信任更少,并且承诺也少(Kumar,Scheer & Steenkamp,1995)。因此,很多学者都认为不对称相互依赖对渠道关系的影响是负面的。Anderson和Weitz(1989)认为对称相互依赖关系远比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更稳定。因为不对称相互依赖会导致渠道成员之间利益不一致、关系的稳定性和信任度偏低(Heide,1994)。在关系长期导向中,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可能会导致渠道成员之间利益的不匹配,这种不匹配会造成渠道成员之间较高水平的渠道冲突、不满,甚至导致关系终止。这一论点在Gundlach和Cadotte(1994)的研究中得到支持,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水平,会随着渠道成员之间相互依赖不对称性程度的增加而提升。Kumar、Scheer和Steenkamp (1995)利用收集到的汽车经销商数据,也证明了相互依赖不对称会降低经销商对供应商的信任和关系承诺水平,导致双边关系中的冲突增多。这些研究结论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工业流通品市场基础之上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相互依赖不对称,为此类研究提供了另类的鲜活的研究样本,不但可以检验现有的研究结论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适应性,或许在研究中还会有新的发现。本研究另辟蹊径,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在渠道权力结构过度失衡的状态中公司与农户的违约机理,试图从根源上找到影响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原因。

三是探讨农户与公司违约的表现形式。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各种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是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机会主义行为,也称投机(主义)行为,指的是基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欺骗行为,它是合作风险的主要来源(Williamson,1985)。营销渠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指某一渠道成员以牺牲其他渠道成员的利益为代价,为己方牟利的现象,通常表现为渠道成员的实际行为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Wathen & Heide,2000),或者渠道成员刻意隐瞒和歪曲信息、躲避或不完全履行关系承诺或关系义务等(刘益、曹英,2006)。“公司+农户”模式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有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基于资产专用性投资的“敲竹杠”行为、基于集体行动的“搭便车”行为和基于博弈次数(交易频率)的短期化行为等四种类型。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资产的专用性和行为的短期化。

四是提出增强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解决之道。已有的研究文献针对影响契约型农产品关系稳定性的因素,提出了很多关于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治理的策略。第一,规范完善的合约,被认为是一项利于合约稳定性(刘凤芹,2003)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合约双方要遵循基本交易规范,合同要尽量订立得齐备、准确(史建民,2001)。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是保障农业契约稳定的关键(张兵、胡俊伟,2004),要利用合同条款分摊和化解风险,并设计合理的保障条款(郭红东,2005)。第二,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支撑,也是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周立群、曹利群,2002),通过专用性投资可以对双方形成约束,促进长期合作(张兵、胡俊伟,2004)。很多学者建议通过增加专用性投资,来增强渠道关系的稳定性,但赵西亮等(2005)则认为,由于利他性的专用资产的存在,增加专用性投资更加剧农户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履约率,而不是提高履约率。第三,组织形式创新是增强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户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还存在相互监督,道德约束力很强(周立群、曹利群,2002),在公司和农户之间有必要引入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合作社+农户”,或者“公司+大户+农户”,或者“公司+中介+农户”,这类组织或大户的加入,可以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并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和大户能够对分散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弥补了原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组织缺陷(周立群、曹利群,2002)。同时,通过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增强农户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降低契约的执行成本(谭砚文,2003;郭晓鸣,2006)。第四,对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法规、制度、合约等正式措施,需要加入信任、互惠、合作等关系治理(陈灿、万俊毅、吕立才、2007),借助信任、互惠、灵活性、声誉机制和有效沟通等关系治理,促进了双方合作互动,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合约履行绩效(万俊毅,2008)。也有学者强调合约的自我履行,自我履约机制主要是指契约当事人依靠日常习惯、合作诚意、私人履约成本和收益、信誉等来执行契约(徐忠爱,2011);当然,公司与农户可以通过抵押(质押)条款、关系专用性投资等有效的契约设计安排,使得契约得到最大范围的自我实施、缔约效率得到提高和契约关系得到较为平稳的发展(徐忠爱,2009)。另外,注重信誉和合作机制的建设,政府的适当干预、引导与协调,提高农民的素质,通过法律途径制裁违约行为等措施也被提及。本研究将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提出增强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解决之道,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1.4 研究主题与内容安排“公司+农户”模式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纽带,但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其产品特质和生产销售方式都与工业品存在巨大的差异。

其一,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复杂。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不是单一农户的选择性合作,而是一众规模较小且分散农户的一致性合作,这就加剧了“公司+农户”合作关系的复杂性。

其二,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契约型交易关系。“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或通过契约建立互惠互利的交易关系,或通过契约结成利益共同体,无论是何种方式,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本质是契约型交易关系。

其三,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依赖严重不对称。“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中,一方是规模巨大、实力雄厚的公司,另一方是规模较小、为数众多且分散的农户,合作双方之间的依赖严重不对称,这就会导致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

其四,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不稳定。我国农业生产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农户不但数量众多、分散,而且规模较小。农业龙头企业在寻找农产品生产者作为合作伙伴时,实际上无法找到规模能与自己对等的农户,因此“公司+农户”的渠道合作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因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规模与实力相差悬殊,这就决定了该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差。

农产品的特性、销售特点以及订单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与工业品流通过程相比,具有其独特性。构建于工业品流通领域的渠道理论,很难回答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公司+农户”及其拓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结问题,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但公司与农户之间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推广。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公司与农户之间契约型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无疑是有意义的。在现实的渠道关系中,相互依赖不对称现象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传统的渠道理论在研究渠道关系时认为,相互依赖不对称会对渠道关系质量产生负面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几乎都是在工业品流通领域里进行,鲜有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相关研究,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依赖不对称是一种常态,因此本研究的主题是契约型农产品的交易关系稳定性问题,研究分为:

第1章 “问题的提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依据,指出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明确本研究的思路与研究重点,给出本研究的主题与内容安排。

第2章 “‘公司+农户’模式:概念、类型与组织特征”。从“公司+农户”概念的起源和界定出发,介绍了“公司+农户”模式的类型,并从组织制度与金融制度变迁的角度探析了“公司+农户”模式的演进,指出了“公司+农户”模式的组织特征是准纵向一体化,“公司+农户”模式关系本质是契约关系。

第3章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研究综述”。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发现现有文献从交易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等不同视角对该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稳定性做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市场不确定性、契约不完备、履约机制不完善以及利益驱动与利益分配是导致公司与农户之间违约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产品和资产的专用性、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合同条款的设计、“公司+农户”的运作模式、社会文化因素以及农户人际关系等都是影响“公司+农户”模式稳定性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定规范完善的合约、增加专用性投资、组织形式创新以及关系治理等策略,可以提高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履约率,增强“公司+农户”模式的稳定性。

第4章 “渠道权力理论:相互依赖与渠道权力结构”。关于权力的来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依赖—权力说”和“权力基础说”。“依赖—权力说”认为权力来源于渠道成员之间的依赖,“权力基础说”认为权力来源于6种权力基础:奖赏权、强制权、合法权、感召权、专长权和信息权。这两种观点都派生于有价值的资源,其实质是一样的。一个渠道成员对另一个渠道成员的依赖程度的影响因素可以归为交换关系产出的大小、替代关系的多少与替代的难易程度和替代成本的高低。在一个二元渠道关系(A-B)中,以渠道成员(A和B)间的依赖关系为二维坐标,根据成员之间依赖程度的差异,可以将渠道权力结构划分为高度权力均衡、低度权力均衡、权力倾斜(A)和权力倾斜(B)四种形态,在不同的渠道结构形态中,成员之间的关系稳定性存在差异。

第5章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模式中的渠道权力结构”。运用渠道权力理论分析“公司+农户”模式渠道权力结构状态,通过分析构成依赖的两个方面:交换产出大小和替代稀缺性发现,当公司与农户市场都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彼此处于低度依赖均衡状态;而公司与农户市场处于其他市场结构状态时,农户都会依赖于公司,渠道权力向公司方倾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家庭收入快速增长且更加多元化,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农户对公司的依赖性也随之下降,这将给“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第6章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违约机理分析”。从渠道权力理论的视角探讨“公司+农户”模式的违约机理,研究发现公司与农户是否违约取决于从交易中获得的效用(利益)大小、市场中合作伙伴替代稀缺性的程度以及转换成本的高低等因素。在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公司与农户在契约签订后面对的现实是:农产品生产与需求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价格的剧烈波动,大量的契约外的农产品生产者的存在以及契约外农产品买家的存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低门槛(转换成本比较低)等。这不但为公司或农户提供了违约的动机,还为其提供了违约的条件,在违约收益大于成本时违约往往会成为现实,因此“公司+农户”模式中契约关系从签订开始就带有一定的脆弱性,交易关系不稳定。

第7章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违约表现形式”。通过对实践中“公司+农户”模式违约行为的整理与分析,发现存在于该模式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有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基于资产专用性投资的“敲竹杠”行为、基于集体行动的“搭便车”行为和基于博弈次数(交易频率)的短期化行为等四种类型。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作为行为主体的公司或农户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资产的专用性和行为的短期化等。

第8章 “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不稳定的解决思路”。要克服“公司+农户”模式中契约关系稳定性的脆弱性,可以通过遵循三种思路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扩大契约市场均衡区间,如通过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合作收益、通过签订浮动价格保证预期收益,以及通过利益补偿机制保障合理收益等措施,让契约公司与农户在合作中能够达到“利益共享”;增加替代稀缺性,通过减少市场上的替代关系,或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可能地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或通过大力扶植家庭农场的发展来扩大农户的规模,提升农户的替代稀缺性;提高替代成本,通过增加公司与农户双方在合作中的专有资产的投入,可以提高违约的替代成本,从而将公司与农户双边锁定在交易关系中。

第9章 “一个简短的案例:温氏‘公司+农户’模式”。在温氏集团“公司+农户”模式中,一方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巨无霸,另一方是单个分散为数众多且规模很小的农户,渠道权力结构严重失衡且向温氏集团倾斜。温氏集团通过对农户做出最低价格承诺(只赚不亏)、补贴制度(二次分配)等利益共享机制满足合作农户的利益诉求,保证了农户从契约关系中获得足够的效用,阻断了农户的违约动机。温氏集团通过大力发展家庭农场,扩大合作农户的养殖规模,不但可以提升单个农户在市场中的替代稀缺性、突出单个农户在合作中的重要性,从而增强温氏集团对单个农户的依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权力强势方在面对因权力结构过度倾斜而导致的当权力弱势方采取一致性的“反抗”行为时的权力失效问题,巧妙瓦解了违约条件。温氏集团不但自己在合作中投入大量的专有性资产,还设置准入门槛,让合作农户也进行专有性资产的投入,提高违约成本,将双方双边锁定在交易关系中。(1)我国农产品购销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949—1954年的自由购销阶段;1954—1978年的统购统销阶段;1978—1993年的“双轨制”价格阶段;以及1993年至今的宏观调整下的自由购销阶段。其中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是1953年秋中共中央在粮食分配和流通领域采取的一项影响深远的重大战略决策,后来发展成为包括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等在内的一整套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体系,即农民的销售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采购分别通过国家的相关计划部门进行销售和分配。(2)传统的农产品流通和服务组织,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供销社、信用社等。(3)1983年,谭钜添提出了“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即江丰公司按一定的价格把优质鸡苗、饲料卖给农户,并要求农户按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进行饲养,最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把鸡卖给公司。加入体系后,农户养的鸡就有了一个最低的保护价,旱涝保收,相当于加了保险一样。此后,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在白云区推广开来。1983年,这种以鸡场为龙头,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被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命名为“江高模式”,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农业产业化模式。(4)江高模式:中国农业产业化旗帜[N/OL].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6/011416303267s.shtml,金羊网—新快报.(5)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N].人民日报,1995-12-11.(6)中商情报网.2012年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分析[N].2012-09-24,http://www.askc.icom/news/201209/24/2415184928325.shtml.(7)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83年,是一家以养鸡业、养猪业为主营业务的大型畜牧企业。温氏集团作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方式为: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对合作养殖户的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入户、交付定金、领取鸡苗和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统一收购、结算;公司与申请入户者签订合同,建立统一档案和账户,如每户饲养一只鸡先向公司预交生产成本费,公司统一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物以及技术指导,农户的各项支出均进入网络,可随时查询,定期结算,多退少补;在收购合同上,实行保护价收购。二是建立全方位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公司为农户提供种苗、药物、技术、销售服务,农户按公司要求接种疫苗、按饲养规范进行生产,以确保质量和成活率。(8)雏鹰农牧(002477)于2010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猪养殖及销售、种猪繁育、种蛋生产、鸡苗孵化、粮食收储、生猪屠宰、生鲜肉制品加工、蔬菜种植、冷链仓储与物流等服务。雏鹰农牧是较为典型的按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组织农业产业的龙头企业。公司把二元种猪、商品仔猪、肉雏鸡放入公司自建的基地中由农户饲养。农户生产的商品仔猪,公司按协议价格回收后又转向农户作商品肉猪进行饲养;农户生产的成品肉猪、肉鸡,公司负责按协议价格收购,然后统一出售。公司不只是单纯地向农户收购肉猪、肉鸡产品,而是视农户的生产为企业的第三车间。此外,公司还针对经济困难的农户成立了专门的担保公司,为农户进入小区养殖提供贷款支持,解决了许多农户的资金问题。基地中的合作养殖是雏鹰农牧的核心所在,合作养殖的对象主要是具有一定养殖经验的农户家庭,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将自由畜禽交给农户在公司养殖场进行养殖;农户须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防范公司风险;农户按照公司流程接受饲料供应、防疫、技术指导和“封闭管理”,但具体养殖方式由农户自行决定;养殖周期结束,公司按照养殖成果支付农户养殖利润;在发生严重疫情等极端情况下,公司将保障合作养殖农户1.3万~2.0万元/年的最低保障利润。(9)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创造的“奶联社”模式,具体做法为:奶联社搭建技术、管理、现代化设施设备和资金投入平台,吸纳奶农将奶牛以入股分红、保本分红、固定回报、合作生产等多种形式入社,合作期间内,奶牛疫病和死亡风险均由奶联社承担,解决了奶农的后顾之忧。2 “公司+农户”模式:概念、类型与组织特征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农户”模式曾一度被认为是带动“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有效方式,得到广泛推崇,备受政府、学者、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等的青睐,成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经典模式,也一度被认为是提高农业产出、带领农户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好路子。但在实践中,“公司+农户”模式因难以克服“违约率高”和“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两大问题而饱受诟病(刘凤芹,2009)。尽管如此,“公司+农户”模式在连接分散独立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功不可没,龙头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技术优势,组织农户科学生产,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市场的有序供应,同时减少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增加农户收入。因此对“公司+农户”模式进行追本溯源的研究,厘清“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弄清楚“公司+农户”模式的类型与演进路径,把握“公司+农户”模式的组织特征与关系本质,对“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及在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交易关系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2.1 “公司+农户”概念的起源与界定

刘允洲和陈健(1988)在“组织创新与经济发展研讨会”上,提出“‘公司+农户’模式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种思路”,被认为是首(1)次正式提出“公司+农户”的概念。孙武超(1990)认为“公司+农户”是贫困山区发展经济的一种模式,通过公司的作用,提供“四位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并通过“四位一体”的适度规模经营对市场、基地、科技和服务进行有机协调并形成合力,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化的农村经济发展新体系。河南省信阳地委书记董雷(1993)提出“公司+农户”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并将其界定为“以实体公司为龙头,联系农户,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做法。1993年10月3日《农民日报》上一篇名为《“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的文章指出“公司+农户”模式的核心是用合同连接农户,“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经营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2)的共同体”。中共河南省委政研室农村处(1994)认为“公司+农户”是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一种通俗说法。蒋伯英(1994)认为“公司+农户”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区域经济为基础,以扩大经营为目的,构筑小农户向大市场的连接和桥梁,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济共同体”。徐恩波和徐卫锋(1995)认为“‘公司+农户’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经营形式,其基本的内涵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合同契约为手段,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为中心,团结一大批专业化生产的农户,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和市场顺利对接的问题,以及家庭经营规模狭小和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问题。牛若峰和夏英(2000)认为“公司+农户”模式是一种利益共享模式,企业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组织、营运、服务、信息、市场和新技术,为农户带来更大的收益。李成贵(2002)从企业和农户的相对自然禀赋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农户”模式是一个利益共享的结合,因为企业拥有资本、管理、技术和营销渠道,而农户拥有土地和劳动力。杜吟棠(2002)认为“公司+农户”的提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理论术语,而是一种比喻性用语,用以“描述我国分散和相对封闭的农户借助公司这一形式与市场发生联系的做法”,并归纳出对于“公司+农户”模式内涵的两种见解:①“公司+农户”特指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签约形式建立固定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的经营模式;②“公司+农户”不仅指公司与农户以签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还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甚至还包括公司与农户之间实行“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形式的联合。刘凤芹(2009)将“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看作是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一种长期合约关系。聂辉华(2012)从契约的角度,将“公司+农户”模式界定为“是由一个专业化的公司(俗称‘龙头企业’)与多个农户签订单期或多期契约,公司按协议价格集中收购农户的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并向市场销售。公司有时还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原材料或技术指导。由于农户是根据龙头企业的订单进行生产的,因此这种模式又称为‘订单农业’”。夏春玉等(2009)也将“公司+农户”及其拓展方式称为“订单农业”。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户与公司或中介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由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公司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农业经营形式(刘凤芹,2003)。

学术界关于“公司+农户”的界定见仁见智,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公司+农户”是由公司和农户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自主经营的分散农户(生产者)以及与农户形成某种程度一体化的公司(组织者),只是在具体叙述时各有侧重。有的侧重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方式(孙武超,1990;董雷,1993;蒋伯英,1994),强调在市场导向下,公司通过合同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有的侧重于公司与农户所起的作用(徐恩波、徐卫锋,1995),认为“公司+农户”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联结形式,能较好地解决农户和市场顺利对接的问题,以及家庭经营规模狭小和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问题。有的侧重于要素组合方式(牛若峰、夏英,2000;李成贵,2002;杜吟棠,2002),认为“公司+农户”通过公司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农民出土地和劳动力,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对农业共同进行综合开发。更有些学者,在“公司+农户”众多的联结方式中,突出强调通过“契约”方式的联结(如刘凤芹,2009;夏春玉等,2009;聂辉华,2012),并将该模式称为“订单农业”,尽管这种称呼有失偏颇,不能囊括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所有联结方式,但足以见得,契约在联结公司与农户时的普遍性与重要性。2.2 “公司+农户”模式的类型“公司+农户”形式不拘一格,多种多样。专家、学者们大都在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农户”的运作模式进行归纳分类,但在分类标准的选择上见仁见智,形成了很多分类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2.2.1 按照农户所联系的公司的性质划分

按照农户所联系的公司或者实体的性质来归纳分类“公司+农户”运作模式,是专家、学者们在研究该模式时常用的分类标准之一。中共河南省委政研室农村处(1994)从河南省实际出发,通过调研归纳出五种“公司+农户”的基本形式,即“专业大户+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加工企业+农户”和“流通企业+农户”。蒋伯英(1994)将“公司+农户”归纳成“公司+农户”“企业+农户”“股份+农户”“合作社+农户”四种模式。纪尽善(1995)将“公司+农户”分成“流通企业+农户”“加工企业+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基层社(站)+农户”和“专业大户+农户”五种类型。潘禄高(1996)结合成都的实际,归纳出“龙头公司+农户”“加工企业+农户”“专业大户+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协会+农户”五种基本的“公司+农户”模式。陈绍智等(1997)在对西昌市“公司+农户”模式进行调研后,指出西昌市主要存在“公司+农户”和“组织户+农户”两种模式。杜吟棠(2002)按照资产属性的差异,将“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五种类型。2.2.2 按照农户的组织形式划分

杜吟棠(2002)按照农户组织形式的差异,将“公司+农户”模式分为4类:①“公司+农户”模式,分散、独立的农户;②“公司+基地+农户”模式,通过乡、村行政领导部门来组织农户;③“公司+协会+农户”模式,通过各种专业技术协会来组织农户;④“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专业合作社来组织农户。黄志宏(2006)认为中国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协作关系主要有专业协会、“公司+农户”、“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黑龙江省桦南县“鸿源米业”采用的是“公司+协会+基地+农户”模式。我国农户相对分散、独立,自组织程度较低,公司直接与农户建立一体化经营关系成本较高,难以扩大规模,于是,通过乡、村行政领导部门把农户组织起来的“公司+基地+农户”便成为较常见的形式(杜吟棠,2002)。2.2.3 按照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程度划分“公司+农户”运作模式中,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程度,是专家和学者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划分该模式类型的又一个重要的标准。按照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程度,林其屏(1994)、纪尽善(1995)、黄祖辉和郭红东(1997)按公司和农户之间利益联结的程度,将“公司+农户”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和协作型4种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抚州分行课题组(1997)在调研的基础上,指出江西抚州存在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公司+农户”模式。郭红东(2002)从浙江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出发,认为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既有松散型的,也有紧密型的。聂辉华(2012)将我国现有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归为初级的“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或“公司+农户”,该模式又被称为“订单农业”)和“龙头企业+农场”三种基本类型,以及上述三种基本模式的衍生形式,如“龙头企业+合作社(或大户)+农户”“专业市场+中介组织+农户”(3)和“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区别在于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紧密程度:“农户+市场”是一种单期契约;“龙头企业+农户”既有一次性的,又有多期的,当它是重复博弈时,是一种关系契约;“龙头企业+农场”则属于纵向一体化的多期契约。2.2.4 按照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制度安排划分

公司与农户在联结过程中,其制度安排多种多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司+农户”模式。杜吟棠(2002)按照公司与农户之间制度安排的差异,将“公司+农户”模式分为“互惠契约”“出资参股”“市场交易”和“租地—雇工经营”(“土地返租倒包”)四种类型。与此类似,许治(2002)将“公司+农户”模式划分为签订产销合同、“订单农业”、土地入股和“返租倒包”四种类型。郭红东(2002)从浙江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出发,认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是多形式、多样化的,既有经营层面的结合,也有产权层面的结合,并指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主要有市场联结、合同契约联结、参股联结和承包约束机制四种类型。“市场交易关系”并不能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一体化,与公司独自经营模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租地—雇工经营”或“返租倒包”关系,实质上是公司独自经营的延伸;“互惠契约”关系和“出资参股”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契约一体化、所有权一体化趋势一致,体现了“公司+农户”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的制度特征,因此是“公司+农户”模式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结合方式(杜吟棠,2002)。2.3 “公司+农户”模式的演进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制度变迁存在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两种途径(黄祖辉、郭红东,1997;万俊毅,2008),因此,“公司+农户”模式不是静态地存在,而是处于不断地演变与创新过程中的(赵志龙,2008)。2.3.1 “公司+农户”模式的组织制度变迁

盛先友(1999)指出合约型公司+农户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极具普遍性的一种,并从规范契约、资产专用性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公司与农户双方谈判力量不平衡”“信息分布不对称”“公司对‘非市场安排’的扭曲”以及“交易主体行为不确定性”等原因,“公司+农户”就会演变为“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组织形式,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认为农业产业化之初,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是主要经济组织形式,但都存在缺陷,合作社主要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龙头企业+农户”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因此,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以克服这些缺陷,从而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杜吟棠(2002)也认为“公司+农户”存在局限性,“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专业农户的认同感和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增强,‘公司+农户’模式就可能越来越多地被‘公司+协会+农户’模式所替代,进而被‘公司+合作社+农户’以至‘合作社+农户’模式所替代”。万俊毅(2009)也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个不断演化和完善的过程,实践中已经出现“公司+农户”模式从单纯的远期交易合约,到有中介机构参加的联盟(如“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再到准一体化组织的演化趋势,实现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从松散到半紧密再到紧密形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同时,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公司+农户”经济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公司+农户”模式实现有效率的制度变迁提供了保障(强制性变迁)。张占东、张铭慎和焦伟娅(2010)指出“公司+农户”模式在我国经历了孵化、成形和演变三个阶段,其制度变迁过程呈现出诱致性、渐进性、局部性三大特点,由“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到“农户+基地+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模式,最终将形成纵向的一体化治理结构。因此,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的演进趋势可以发现,在一个小农占绝大多数的农业经济里,较为现实的经济发展路径不是如何限制“小”甚至消灭“小”,而应该是在“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改进,实现大多数农户的福利增长(赵志龙,2008)。2.3.2 “公司+农户”模式的金融制度变迁

借鉴金融工程学的思想来揭示“公司+农户”模式演进路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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