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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 09: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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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云,方士华

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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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

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试读:

前言

为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局于2011年10月17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通知。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通知指出,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通知还要求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培训对象: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培训要求: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同时要求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为系统准确地解读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满足全体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需求,进一步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我们以《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为依据,结合中央有关精神,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编写了本套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材,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公务员职业道德:忠于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服务人民》、《公务员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公务员职业道德:典型案例》共六册,以供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使用。

第一章维护公平正义

本章学习重点1.深刻理解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2.深刻理解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3.深刻理解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4.深刻理解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5.深刻理解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6.了解公务员崇尚公平的要求7.了解公务员履职为公的要求8.了解公务员要办事出于公心的规定9.深刻理解公私分明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公平正义的基本概述

公正廉洁是对我们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公正廉洁,首先要做到公平正义。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并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我们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关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平的基本概念

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参与的人或者团体,他们具有一致的属性,如投入、获得等。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公平也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正当的秩序等,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

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究公平的行为。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各项竞技活动也以公平为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即主要成员制定、参与并遵守。(二)正义的基本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治的基本来源,更是法治的追求与归宿。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连。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中的正义,都兼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的正义,具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

从本质上讲,公平正义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作为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的评价标准,属于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码。它不专属于哪个具体领域,但又可以在所有有价值存在、需要有价值评判标准的领域内找到它的存在。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变幻无常的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

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

我们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四)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

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第二,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它包括哲学、社会政治、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的道德品质和要求,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的概念和理念。这些理念相互依存,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代替。

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到了政治学那里,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

如果从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第三,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

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

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二、公平正义的主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所有人的梦想和愿望。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我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落实好公平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大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学说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

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社会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产生过许许多多的不同流派,即使社会主义者自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会怀疑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甚至连一些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说,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缺乏的恰恰是公平正义。

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当时之所以激烈批判资本主义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紧迫任务

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特别强调公平正义。几次中央全会的决议都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时,就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更是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论述深刻阐释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领会和把握这一论述的丰富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所谓公平,一般指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指行为的正当性或道义性,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公平与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有合理差异,但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也从本质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着眼点、直接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同时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逐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2.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正向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即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包括逆向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作为一项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其他方面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没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举措。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信任有所下降,仇富仇官心态较为突出,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信访数量、群体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

而利益失衡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是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就业机会不够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够平等、医疗保障机会不够平等、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司法不够公正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和谐的实现。因此,下大力气纠正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保障公平正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建设。

创新发展理念,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这与当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我们的发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创新,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重点加强建设的制度领域主要包括: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和谐司法保障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点。民生是人民的生活、群众的生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各方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在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的同时,加快发展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同时,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四)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平等和公平是启蒙运动提出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20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追求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指出,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所有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要关注点。社会民主主义要构建的福利国家有两项目标: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同时也要保护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个人。

吉登斯认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和理想,是为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要创造的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高峰论坛明确提出了“根除贫困,促进充分就业,培育稳定、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的宣言。

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正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和制度设计,正是由于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广大劳动人民翻身成了社会的主人,才使中国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

同样,今天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要想维护、巩固其执政地位,也必须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不解决公平问题,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宗旨,广大劳动人民也不会答应。保障公平正义实质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五)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理念要重点把握四点: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评判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有关社会价值的学说可谓精彩纷呈,“利益”说、“自由”说、“效率”说、“秩序”说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

承认、肯定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奉“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

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退化为原始丛林。

效率是社会发展必需的,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

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秩序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将社会导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见,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它们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有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所以,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主流价值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埋身于具体事务,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国家的本质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公平正义。

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矛盾已经影响了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逐步地消散于无形之中。

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因此,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三、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一)权利公平

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权利公平所指的权利不是人所现有或应有的所有权利,因为机会、分配也是权利,将权利公平的权利含义扩展到所有权利会引起公平正义各项内容在概念上的混乱。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与生存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权利公平,与发展权对应的社会公平是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是指在人的类的意义上讲,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应该平等,而且必须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的绝对平等。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才能真正体现。

权利公平是底线公平。权利公平只是在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因而是最低水平的公平。如果社会公平长期低于这个水平,一部分人就会过着非人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就难以维持。

权利公平是实体公平。因为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所以权利公平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绝对值,而不是某种可能性。

权利公平是消极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努力保证其全体公民的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权利公平只是维持人之为人的意义上的公平,是最低水平的公平。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只有实现了权利公平这个前提,才有可能谈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二)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

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发展权是指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我们一般所讲的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在发展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在生存权的意义上不能讲机会公平,因为在现代社会,对生存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在机会公平的水平上,而应该是在绝对公平的水平上。

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指的就是发展机会的公平,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换言之,机会公平强调的是程序的公平,机会公平是可能性的公平。

机会均等意味着一个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它既不承认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别,也不承认那种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封建等级差别和特权,而只承认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

机会公平是主观条件的公平。人的努力程度和能力不同,对某种利益追求的结果也就不同。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主体获得相关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机会公平是积极权利的公平。机会是需要人去把握的,对机会的把握是需要人去积极地争取的。人的努力程度不同,可以获得的机会也不同。机会公平其实是指社会不能对人们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指社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权利公平是前提,低于这个水平的公平,人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平等,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分配公平是基本要求。不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社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

要实现分配公平,需要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为社会各方面创造公平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机会。或者说,要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不为人们地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当社会容许人们平等地去参与竞争,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分配公平也就能得到了基本的实现。也就是说,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当然,机会公平只能保证分配公平的基本实现,而不能保证分配公平的绝对实现。因为人的能力不同,主观努力不同,同样的机会不一定能有同样的结果。

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

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

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三)规则公平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可以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

从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一方面要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良法”或“良制”。

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规则公平是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其实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这些制度存在于政治建设领域、经济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规则公平是形式,其内容就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

规则公平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规则公平是指社会运行规则本身要合乎理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体现公平的规则一方面要反映和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社会运行规则本身的规律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我们既不能仅凭主观愿望制定规则,又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规则公平是形式公平。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根据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所形成的规则已经充分反映了社会公平的实质内容,因此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区别对待。而且,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法治的统一性原理,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其效力所涉及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遵守,不能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群体。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化和形式化,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中。这些规则通过各自的途径,教育、引导、强迫人们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规则,作为所有这些规则中最低层次,却最具普遍性的要求,以其独有的国家暴力为后盾,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不赞同根本保障的提法,因为建立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法律不过是对这种机制的制度化表达,如果有效的机制建立不起来,仅靠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四)效率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在一起求公平。抛开效率而言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失偏颇,也没有意义。

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这样,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观念,即效率公平。其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它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央虽然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问题,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

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离开了效率的公平,是愚昧的公平。马克思主义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文明的人类绝不应该去追求低效率的公平。分配公平是发达公平,指的就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当然,这只是总的要求,具体到一定的形式,则要灵活处理。但这种灵活处理的最终目的,不能离开效率。(五)分配公平

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指每个职业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

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社会成员中的老弱孤寡、体残多病、下岗失业者,无法从事正常的社会劳动,并不表示他们从不从事社会劳动或不愿从事社会劳动,他们理应在分配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这也是公平的、合理的。

分配公平是实体公平。分配公平指的是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人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公平不是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分配公平是矫正公平。分配公平不仅是发达公平,而且还包括矫正公平。因为发达公平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以贡献为依据。这样很可能使竞争能力低的人无法保证权利公平,从而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因此在发达公平的基础上,要针对发达公平的弊端进行一定的矫正,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底线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利益关系的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分配关系,所以说,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当然,机会公平还有他自身的价值,那就是,它用它自身公平的程序本身从过程的角度表明了社会的公平。

分配公平的内涵兼有平等与公正两重含义,即在承认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条件下,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有失公正的分配进行矫正。因此,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评价时,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即“市场公平”。指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收入的多少,应当与个人投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相称等量投入取得等量报酬,高投入、高效益者应能获得高收入。这主要靠完善的市场分配机制来实现。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指在市场公平的基础上,由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使个人收入的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然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六)社会保障公平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对贫困群众,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即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必须提供社会保障,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四、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

公平正义历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要想在我国实现公平正义,就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标准办事。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一定要了解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一)基本原则

第一,保证原则。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只有摒弃了这些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三,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四,社会调剂的原则。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二)基本标准

第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三个有利于”为基本标准。“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应将“三个有利于”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其首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条件,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三个有利于”是以增进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价值标准的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民群众。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利益才能进一步得到保障。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基本标准。离开这个基本标准,一切都是空谈。

第二,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标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指人对束缚和限制的超越,强调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括人的认知、能力、政治和文化等多发面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胡锦涛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也就是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物质上的丰富,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始终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

第三,公平正义的特殊标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一些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形态或者是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也许有人提出异议,既然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还要搞特殊的标准呢?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平均主义。

特殊标准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特定人群。比如说,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就是一种公平正义。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国家通过加分政策是从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调节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公平正义存在着一些特殊标准,这些标准的本质在于调节区域间的差异,更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

自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大地上徘徊以来,公平正义就一直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并指导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中心线索。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认真研究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考察和深刻反思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对于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创立及其伟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在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异化的现实批判中提出来的,是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科学反思的结果。早在18世纪和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就从“公平”、“正义”、“平等”、“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理想。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资本主义是不公正、恶的代名词,社会主义是公正、善的化身。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正确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与阶级力量,所以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公平正义观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和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分配关系本质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

马克思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表示了极大的蔑视,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诉诸道德或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肯定会误入歧途。所以马克思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要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文字,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在对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传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改造和创新。

它不是从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抽象和空谈出发,而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性分析,基于对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公正观的批判和“扬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社会公正理论,实现了社会公正思想的历史性超越。(二)公正是历史的、社会的和阶级的范畴

在对社会公正概念的把握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对在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小资产阶级认为正义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赋予正义一种永恒的、绝对的地位,看不到公平、正义等观念、范畴不能脱离产生它们的现实条件。

在恩格斯看来,公正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正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现实的。对公正问题的考察,不能从抽象的唯心主义人性论或历史观出发,而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上的公正概念进行唯物史观的考察。这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抽象描述和所谓“永恒不变”的理解,实现了质的飞跃。(三)实现社会公正是渐进的过程

在对社会公正内涵的理解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只有相对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公正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进步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取代封建社会,是社会公正发展的重要阶段,但那也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公正而言的。

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巨大飞跃。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不可能存在“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渐进过程的思想,为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公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四)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

在对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公正的衡量也是以某种尺度为标准的,但这种尺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的尺度,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尺度应该是根据职业者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全部收益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分配给职业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劳动尺度来计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即按劳分配,以劳动来衡量才是公平的。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时候,分配的公平不再以劳动来衡量,而是以人自身的需要来衡量才是公平的。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平衡量有标准,但这个标准也是历史的发展的。(五)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正的条件

在社会公正的实现路径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现相应的社会公正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并认为这对实现社会公正起决定性作用。他们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种社会制度的存亡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否可能。

资本主义是人类实现社会公正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公平也只能渐进发展。他们在指出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是导致社会不公根源的同时,也肯定了资产阶级社会实现了较之于过去要高得多的社会公平,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自由,它用金钱的利剑斩断了一切血缘和等级束缚。

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理想社会形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为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和目的的统一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公正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它既是对西方近现代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也是对当代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的矫正;它改变了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出发点,首次揭示了社会公正的社会根源和本质所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的阶级性质和服务方向,把社会公正理论变成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解放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改变了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使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使抽象的公平正义理论变为具体的、实践的社会公正观;它也革新了资产阶级正义论的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和阶级分析方法指导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实现了社会公正理论研究方法论上的飞跃;它确立了崭新的社会公正原则,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内容的革命变革;它有力地推动了人民群众社会公正的实践活动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

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对公正问题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形成了其特有的公正观,从理论到行动都实践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观。

毛泽东的公正思想,已成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主张人民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

在毛泽东看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每时每刻地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由此必然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即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广泛的内容,对此,毛泽东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首先,生存权是最为基础的。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

其次,是劳动权。一个人在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气有力的时候,除开他自己发懒不做工可以让他饿死不算数外,在理都应该把工给他们做,工人就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若是工人有力而社会无事可以买他的力,事实上工人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他们平等的工资,这就是劳动权。

再次,是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如人民群众应当拥有“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应当拥有休息权、教育权、老病保养权等。

另外,毛泽东还特别看重职业者参与管理的权利。他认为,职业者应当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职业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二)关注农民的共同富裕

如何使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是毛泽东最关注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要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起来,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

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出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对于他们来说,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针对农业合作化初期存在的“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及可能破坏工农联盟,毛泽东认为,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就会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

在这里,毛泽东不但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发展生产共同富裕的必要组织形式,而且认识到合作社可以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认为只有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才能消灭剥削制度,而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可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这是毛泽东在我党历史上首次正式提出“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念。(三)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

特有的时代条件,使得我国社会存在着有损于公正原则的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这样两种比较典型的现象,毛泽东认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但反对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第一,毛泽东担心中国社会出现两极分化。例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毛泽东认为,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的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间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毛泽东的担心不无道理,但解决问题的药方显然值得商榷。例如,他认为防止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途径在于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

第二,毛泽东对绝对平均主义进行了深入批判。从红军时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毛泽东经常批判绝对平均主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各种“共产风”的批评也是络绎不绝。

毛泽东认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每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上述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

毛泽东对于公正问题的见解不仅比较全面,而且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同传统的公正观截然不同。毛泽东公正思想的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思想推动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剥削与压迫的进程;有关农民共同富裕的思想,促进了农村的发展;有关性别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想在我国的实践获得成功,这不仅是真正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同时也是对中国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

大众教育思想促进了大众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并为以后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奠定了比较踏实的基础;有关反对两极分化的思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社会如何建立一个发达而健康的社会、对于确立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发展宗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关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不仅为当时我国社会避免陷入彻底的平均主义划定了最后的底线,也为今天的我国社会清除平均主义的痼疾提供了依据和有价值的借鉴等。

毛泽东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却走进了平均主义的误区。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则力图克服平均主义,提出了先富带后富、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

七、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

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课题。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总结、梳理、研究邓小平有关公正问题的论述,对于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建立起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公正学说,对于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均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观

邓小平的公正观,是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

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集中体现。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实现的目标、途径和方式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有: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应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反对两极分化,避免两极分化,不能走资本主义的邪路。

邓小平以共同富裕为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集中体现在他的南方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论断中。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绝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纲领,其中既提出了明确的总体目标,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又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且规定了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质和条件,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里,实际上全面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首先,肯定了社会主义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说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解决效率问题;“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主要是公平问题。

其次,强调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个长期的过程,要在效率提高、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实现”,“最终达到”。

2.共同富裕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

3.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邓小平认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

由此,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邓小平还将先发展后发展的问题概括为“两个大局”。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域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这里,实际上就解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处理先富与后富、先发展与后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发展和先富裕起来,先发展、先富带动后发展与后富,才能逐步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平均发展、平均致富是没有出路的。

综上所述,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二是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三是使人民普遍地、共同地富裕起来,贫富差距不大。在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是一个与两极分化相对立的范畴,既不是指同步富裕,也不是指平均富裕,而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一个长远和最终目标,是一个不断实践从而逐步实现的过程。(二)重视生产力的公平正义观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显然,邓小平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所提到的共同富裕,并不是盲目的同步富裕,而是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问题的实质是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社会公平问题。

邓小平多次谈道:社会主义理应是公正和富裕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条件下,一个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的制造一个公正社会的话,那只能制造出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而就本质而言,平均主义也是一种剥削,必定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渐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富。因此,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必须调整增长方式,即从少数人分享的增长转向全体人民分享的模式,从不公平增长模式转向公平增长模式,从不可持续发展的增长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增长。(三)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分配问题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按贡献分配的核心内容。但是,我们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精髓未能正确理解,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建立了具有平均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

在按贡献分配的问题上,邓小平着重对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了论述。

首先,邓小平对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这个路子是对的。

其次,社会成员的收入之间是应有合理的差距的。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

再次,收入分配的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邓小平认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按资格。我们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是公正理论的核心问题。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当然要解决获利不公、损益失当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起社会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邓小平认为,对于防止两极分化来说,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之外,还可以通过这样的几种方式予以解决:税收的办法、倡导区域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民间的公益事业、示范的作用、国家必要的直接介入。这不仅解决了如何将“蛋糕”做大的问题,而且实质性地解决了如何将做大的“蛋糕”更加合理、更加公正地进行分配的问题。从实际效果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四)反腐倡廉的公平正义观

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是封建特权残余得以存在的历史根源,现代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完备是封建特权残余难以消失的现实原因。邓小平认为,“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对于现实社会中封建特权残余的种种现象作了深刻的分析和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干部待遇特殊化,是封建特权残余的具体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其中哪些是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所制约的、历史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不公正所造成的社会差别,哪些是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格格不入的,需要加以彻底根除的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把克服和消除与后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看作社会主义建设成败的关键。早在1985年,他就针对一些政府机关办公司做生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在多次讲话中,他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他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对群众所反映的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

邓小平认为,消除腐败及其他社会不公正现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加强法制,一是要进行教育,使公务员树立法制观念;二是要加强执法公正,在全社会确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准则,不允许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除此而外,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让群众监督公务员。

邓小平继任于民主被破坏、法制遭践踏的危难时刻,他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原则,直观地体现了法律公正精神。法律公正既是法律活动自身的目标要求,又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反封建、反腐败、维护法律公正,是广大群众的呼声,也是维系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

八、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收入了《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江泽民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三个代表”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所谓“三个代表”就是我们党始终要代表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先进生产力,是当代我国发展的关键,是我们最最需要的。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就是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也就代表了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利益、效率、公正、平等、自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应有之意。

先进文化,是当代我国发展的保证,也是我们无愧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在发展先进文化过程中,我们最需要的价值是自由、平等、仁爱和宽容。而自由、平等、宽容的学术气氛是先进文化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本身就是正义的实质定义,只有反映最广大人民的价值追求的价值才是真正正义的。正义,只有是人民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措施来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来加以解决。(二)把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社会公平是一个理论难点和实践热点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表明,社会公平总是受到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我们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问题。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社会公平呢?

江泽民认为,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把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同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

进一步说,只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平观,才是科学公平观。我国历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社会生产力较快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目前仍然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把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我国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三)在分配问题上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

江泽民在分析分配不公的表现时,阐述了分配公平问题。他认为,分配不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平均主义,另一种是收入悬殊。而且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相互影响、互为依存,这两者都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们所说的分配公平,就是要承认合理的收入差距。收入有大小,富裕分先后。改革开放以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实行这一政策,能力和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会拉开差距,在致富路上会有先有后,这是公平的。

这种收入差距之所以公平,就在于它是合理的差距,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是正当的。至于不合理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一般说来,是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造成的。

一方面,不同职业、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缺乏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职业者在竞争中缺乏同等的机遇。由此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少数人靠非法手段,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捞取不义之财。

可见,要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必须首先做到机会公平,健全公平竞争的体制,实施公平竞争的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遏制和消除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收入悬殊的现象。(四)提高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

江泽民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只有通过改革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才能使分配制度和政策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为根本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创造物质基础。他还认为,解决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不能就分配抓分配,而要综合治理,从深化配套改革上找出路。

江泽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而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深化改革。今天,我们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并在这个基础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中国传统公平正义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我国传统公平观的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当今世界形势的科学分析和我国社会现实的深刻把握,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胡锦涛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其主要内容有:(一)以共建共享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胡锦涛关于共建共享的论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既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又强调人民群众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是实践主体与利益主体的统一体。提出“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从共建共享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衡量公平正义不是搞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要在充分承认个人差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到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重协调,努力把社会成员的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防止两极分化;就要认识到维护公平正义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公平正义;就要认识到实现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二)以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科学发展来解决。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明确“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强调发展的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国家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改革发展关键期出现的问题与矛盾需要靠科学发展来解决,推进公平正义更要靠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直接影响着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及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愿望。

发展是解决当今我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道路,胡锦涛在认识和把握发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方面,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问题上有着清晰而明确的思路。他认为,通过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只有生产发展了,“蛋糕”做大了,才能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不发展,无法摆脱贫困和落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发展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前提条件。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三)以“四个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2005年2月,胡锦涛首次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使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就其主体来说,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就其内容来说,权利公平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就其实现过程来说,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

实现权利公平的途径主要是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立法权的公平,消除部门利益立法和背离公共意志的立法倾向。其次,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在保证权利公平方面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才能提高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从本质上看,规则公平最主要的是对执政者和政府的要求,执政者和政府在实现规则公平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政策和制度,形成公平的社会运行规则。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它赋予每个职业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观,回答了社会公平的起点、前提、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特征,明确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途径和结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四)以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要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和体制。

为了充分发挥具体制度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这些制度性安排为制度建设继续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提供了经验,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制度完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路,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理论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创造性地将公平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将公平的条件、过程与结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道路。这种公平正义观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作出了新的概括。集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的丰富与发展。

其次,从实践意义看,胡锦涛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的,具有现实针对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论指导。针对我国发展过程中一些领域或方面出现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着眼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公平正义,怎样实现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

总之,胡锦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提出社会公平正义观,从理论和实践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正义。

构筑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我们公务员自觉做到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具体来说,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不畏强暴,不怕强权,扶持弱势群体,能够坚守法律原则,公平待人,能够一心一意为国家人民谋利益,自觉同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一、公务员要崇尚公平

公平是我们的理想,公平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和国家。崇尚公平,就是要求我们具有公平的理念,并敢于维护公平。(一)平等待人

人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从人格平等的原则出发,我们应该以平等态度待人。

当我们说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的,就是指人与人的天赋有着千差万别,又因为每个人后天的生活环境各不相同,进一步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差别。然而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别都不能成为人格不平等的理由。作为人,每个人天生就应该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利、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作为一个人,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

平等的人格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尊重他人,以平等的态度去对待他人,不因人们之间的差异而划分尊卑等级,显示不同的态度,这是一个正直的人应有的待人之道,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

平等待人表现为对各种人,无论其天赋、出身、贫富、职务如何,都本着真诚、尊重、友善、礼貌的态度相待。

在生活中,一些错误的观念,一些认识的误差,都可能产生自觉或不自觉的歧视态度。

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发自内心地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以此为出发点,就能在待人接物时不卑不亢,自然而然地对各种人抱以同样的尊重态度。有的人能够尊重师长,礼遇同学朋友,但是对待贫困者、体力劳动者就会显示另一副面孔。这说明他们的心中还没有形成人格平等的观念。

做到平等待人,要有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有的人以某种主观片面的标准将人群分类,不适当地抬高某些人群,贬低某些人群。比如视城里人为聪明、有见识的一类,视乡下人为愚昧、无知的一类。或者断定某些地域的人优点很多,而某些地域的人尽是缺点。这种盲目的自以为是的背后,也是一种歧视心态。

做到平等待人,要摒除陈腐观念。对金钱、权力的庸俗崇拜,是等级社会遗留的陈腐观念。由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贫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这种观念仍然有存在的土壤。有的人在与别人打交道的时候,会不自觉地表现出以以貌取人、以地位取人的态度。

让我们认清歧视的错误和危害,让我们努力去清除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歧视,共同建立彼此平等相待、真诚和谐的人际关系。(二)平等交往

在交往中,平等待人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没有平等待人的观念,就不能与他人建立密切的人际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和职责范围的差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不论职位高低、能力大小,还是职业差别、经济状况不同,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和人格的尊严,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因此,人与人之间交往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相互尊重,不亢不卑。既不能自恃清高,看不起别人,也不能自卑自怯、自暴自弃。

要尊重别人的爱好、习惯、风俗。只有尊重别人,别人才尊重自己。一个很傲慢、看不起别人、不尊重别人的人,很难要求别人对他的尊重。

平等交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等法。在信件交流中,仔细观察一下就可以看出,通信的来往基本都是对等的。在礼尚往来中,相互之间赠送的礼品其价值也是基本相等的。在接待工作中,一般都是平等接待,例如科长接待科长,局长接待局长,国家元首接待国家元首等。在感情交往中,往往也是你对他好,他对你也好;你对他冷漠,他对你也冷漠。

二是谈心法。这是一种谈话的方法,尤其是领导谈话的方法。有的人未当领导前,很平易近人,当领导后说话的腔调大变,走路的姿势也大变,说话时一句三顿,拿腔拿调,本来是一句流畅的话,硬要分成几个顿号才讲完。高明的领导说话,不带官腔,待人和气。给人谈话是谈心式,既给人以教育,又给人以关怀,使人心悦诚服。

谈心重在“心”字,就是实实在在说心里话,是用一种商量的口气交换意见、传递信息和讨论问题。这种商量的口气,蕴含着亲密的感情以及对对方的尊重和平等。谈心法不仅是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方法,也是处理一般人际关系的方法。

三是求同法。这是一种通过各种活动,特别是兴趣活动,寻求相互认识、相互理解的方法。领导者同群众建立密切和谐的人际关系,途径之一就是同群众一起参加各种活动。在活动中,领导者作为普通群众参加进去,在轻松活泼的气氛中,融洽的干群关系就油然而生。

求同法对于社会地位有差距的人之间达成平等交往是特别有效的。比如陈毅与贺龙两位元帅在世时,平时是很威严的,但他俩爱打篮球,一到篮球场上,他们和战士的距离就缩短了。对于一般的人际交往,求同法也是适用的。

四是交友法。这是平等交往中一种常用的方法。交友法是指要像朋友那样平等地对待交往对象,要关心、帮忙、体谅、理解、尊重他人,与群众交朋友,因为朋友关系是平等的关系,而平等的关系易于平等交往。

平等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等级制的社会里,人际间的平等交往是不可能做到的,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平等交往成为必然。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角度看,第一需要平等协作,第二需要平等交换。因为协作和交换是自愿的,它的前提是承认协作者和交换者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人们在交往中具有各自的选择权。因此,交往必须平等。以商品交换来说,平等交换是交换双方的共同原则,一件物品买卖多少钱,只要双方愿意,这种交换就是平等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都有友爱和受人尊敬的需要。青年人交友和受尊敬的希望非常强烈,他们渴望独立与父母,成为家庭和社会平等的一员。老年人因年龄原因不再工作,但他们曾经为家庭和社会作出了贡献,也希望得到他人的平等对待,物质上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精神上得到他人的尊敬。总之,只要是正常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平等对待。因此,交往必须平等,平等才能深交。(三)公平处事

现代人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对我们公务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平处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只有自觉做到公平处事,才能赢得百姓的尊敬和依赖。

世间最可怕的事,就是不公平。成事在于以公平服人,不公平就难以服人。从政需要公平心。心不公平,好事也会办成坏事。让人觉得公平,首先在于平其人之气,平其人之情。人心之所以难平,就在于气的干扰,就在于情的牵挂。诸葛亮有句名言:“我的心像一杆秤,不为他人所轻重。”

唐代大理寺少卿戴胄,办事向来公平。一次,唐太宗李世民的大舅子、长孙皇后之兄长孙无忌带刀入宫,宫门口站岗的监门校尉并未发现。按照《唐律》,长孙无忌和监门校尉都犯了法。可是,当朝宰相封德彝却说:“无忌是一时疏忽,不能算犯法。校尉太过大意,应该杀头。”唐太宗闻言,居然同意照办。这时,戴胄挺身而出,明确表示这样量刑不公。他说:“无忌带刀入宫,校尉没有发觉,两方面都是由于一时疏忽,如果量刑,应一视同仁,怎么能重此轻彼呢?”戴胄说得理直气壮,有根有据,唐太宗只好答应重新商议。

当再次商议时,封德彝仍力主原判,戴胄便据理辩驳,寸步不让,坚决要求据法重新判决。唐太宗觉得戴胄说得有理,终于接受他的意见,将长孙无忌和校尉都予免罪。长孙无忌乃“国舅”,功绩卓著,开国元勋;封德彝是当朝宰相,大权在握,更有皇帝偏袒。而监门校尉,不过是个皇宫门口站岗放哨的小吏而已,就连戴胄自己也不过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罢了。可是戴胄不畏权贵,秉公直言,坚持公平断案,实属不易。正因为他态度公平合理,唐太宗最终才采纳了他的意见。

怀抱公平之心,不仅是处世的必需,做人做事的准则,还是一个人德高品正的表现。尤其是身为公务员,办事若能大公无私,就会获得群众与部属的敬重和信任。倘若办事不公平,偏袒喜欢的人,或者趋炎附势,便会败坏风气,破坏正常秩序。因此,公平是待人处世的一个重要课题,切不可等闲视之。

二、公务员要履职为公

履职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特别是我们当代的公务员,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对家庭的责任,对岗位的责任,对社会国家的责任,都需要我们来承担,都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履职中不要有误区,有些人认为履职这个词比较大,从思想上认为履职是当官的事,是集体的事,与小兵无关。但是在政府中我们每个公务员都从事着不同的岗位工作,各工种环节也不同,如果你不尽职尽责的工作那么就会在你的哪一环节出现问题,只有我们每名公务员都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才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工作起来才能顺畅。所以对于履职中我们每名公务员都要对得起自己的岗位,对得起自己的工作,履好职,做好事。(一)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保持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

一是要大力发扬敬业精神,一门心思干工作。一台机器的运转需要各个部件的有机配合,改革与建设事业也需要各行各业、不同岗位人们的共同努力。任何一个希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人,都应当十分珍惜自己的岗位,将全部精力投入本职工作。

在一个岗位干了一段时间、熟悉了一些情况后,就以为工作“不过如此”,可以随便应付;或大部分心思用于“拉关系”、“走门子”,工作敷衍塞责。这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的表现。若以那样的心态和方式来对待工作,工作怎能有进步?事业怎能有发展?其实,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首先应当是一个爱岗敬业者,真正做到用心学习,用心钻研,干一行通一行,干一行爱一行,精益求精,不断发展。

二是要大力发扬责任意识,敢抓敢管干工作。每个单位都已实行职位分类,以事定岗,以事定人,每个岗位都承担着一定的职责。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能自觉坚守岗位,积极担负起本岗位的责任,努力将自己分内事办好,不能把主业当副业,尽做些赶热闹的事,结果“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要敢于面对矛盾,触及问题,尤其要尽心尽责地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自己能够处理的问题决不回避、推诿,自己能够化解的矛盾决不上交。只有这样,才能将大量问题解决在基层,将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不要在履职上认为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包袱,整天被压得喘不过气来,要时刻知道肩上的责任,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自身优势,干好本职工作。

三是要大力发扬务实作风,在务实中求创新。任何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创新。但创新并不是想当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来源于实践,来源于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因此,创造性地开展本职工作,务必求真务实,切忌心浮气躁,更忌弄虚作假。有的地方、有的人干工作,喜欢追求标新立异,动辄“大思路”、“大手笔”,看似热闹,实则虚得很,瞎折腾。讲究务实,就应当从实处着手,做好职责内的每一件事,解决好每一个问题,扎扎实实,坚持不懈。这样,工作就必有所成。

四是要大力发扬奉献精神,乐于服务艰苦奋斗。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服务。做好本职工作,就是要做好服务工作。应当承认,由于分工不同,人们的职责有轻重,权力有大小。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重,更应当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样,位处“低微”,也决不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就轻了,作用就小了。

因此,我们不管处于什么位置,都应当恪尽职守,勇于奉献。尤其是有些部门、有些岗位的工作十分平凡,也默默无闻,有的还相当清苦,这就更要求有奉献精神,甘于清贫,作出牺牲,做好服务。一个人有了这样崇高的精神境界,就不会计较个人岗位和名利上的差别和得失,就会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岗位上的每一份工作。

五是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时刻警醒自己在履职中所发挥的作用,提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时刻想着履职是干什么的,为了谁,时刻紧绷履职这根弦。(二)对工作满怀激情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对自己的工作满怀激情。满怀激情是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的关键所在。激情是一种积极心态,表现在工作中,就是要有一种不怕困难、不怕挫折的勇气,一种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锐气,一种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豪气。工作需要激情。没有激情,做事平铺直叙、按部就班,很难打开局面、干出成绩、创出亮点。

作为公务员,对工作满怀激情,首先,要热爱本职,只有打心眼里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把岗位看作为老百姓做事情、谋福祉的平台,视作展示个人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用心干好工作,努力干出一番事业;相反,如果不热爱自己的本职,只把它当作立身养家的一种职业、一个饭碗,就不可能满怀激情地干工作,也不可能把工作干好,群众也不会满意。

其次,要潜心研究,我们所提倡的激情,是遵循规律、讲求科学、注重效率的激情,而非头脑发热、脱离实际的蛮干。如果对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情况、发展态势、内在规律不掌握,对与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典型经验不熟悉,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的症结、解决的办法和途径不研究,这样盲目地干工作,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满腔热忱,一旦遇到挫折,就会不知所措,甚至一蹶不振,也不会有持久的工作激情。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善于动脑、勤于思考,自觉地把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破解工作难题、推动工作发展中,始终满怀激情、满怀信心。

再次,要享受工作,工作激情是需要培养的。只有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把个人的智慧、才能和心血都倾注到自己所钟爱的事业上,用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努力完成好每一项任务,才能在攻坚克难、推动发展中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增长才干,才能真正感受到工作带来的身心愉悦和无比幸福,也才能滋养出绵绵不断、历久弥坚的工作激情。如果把工作当成负担,整天忙于应付,就会身心疲惫,根本就没有快乐可言,也不可能有干好工作的动力和热情。(三)把握科学工作方法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在把握科学工作方法上下工夫。科学的工作方法是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公务员履职尽责必须积极创新,勇于开拓,把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一是要善谋全局,统筹兼顾。“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公务员考虑任何问题、做任何事情都要把自己放在全局中来认识、来定位、来把握,做到胸有全局,服务于全局。出发点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意识上出发,心理时刻装着人民群众,装着国家的发展,要心怀大志,共谋发展。要在大局中把握重点,抓住主要矛盾,把主要精力花在中心工作的落实上,同时又要学会“弹钢琴”,注意处理好主次关系,兼顾其他各项工作。

二是要把握细节,明责知责。“细节决定成败”。要将工作任务层层细化量化,逐项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确保每一项工作乃至每一环节都不出现丝毫差错。

三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抓落实是公务员履职尽责的关键所在。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抓重点、抓关键、抓实效;坚持深入基层,亲临一线,身体力行,认真调查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四)培养过硬的工作作风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在培养过硬工作作风上下工夫。良好的作风能培养创造力,产生凝聚力,形成战斗力,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

一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干起、从细节抓起,不图虚名,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把每件事情做细、做实。

二要大兴团结协作之风。人心齐,泰山移。干部队伍的团结,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团结,是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公务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一定要以事业为重,珍视团结,维护团结,相互信任,坦诚相待。要注意化解同事之间不和谐的因素,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补台”,精诚合作,和衷共济,努力形成领导发展、服务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要大兴廉洁自律之风。“公生明、廉生威”。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履职理念,正视权力地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履职。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慎言、慎行、慎独,培养健康履职心态,持守高尚履职情操,塑造清廉的履职形象。(五)细化岗位职责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细化岗位职责,实现职责具体化。明确岗位职责是公务员履职尽责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机制,科学规范每个地区、每个部门、每个工作岗位的概况、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工作标准、任职资格、工作环境等,明确每个领导岗位责任,使各级公务员履职尽责有明确的政策依据,避免出现工作不入位或者越位、错位等现象。

要根据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确定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对工作目标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每名公务员在不同时期都有其明确的工作标准和奋斗方向。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履责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公务员的特点,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规范公务员履责行为。(六)加强监督检查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验责制度化。责任明确之后,如果没有检查督促机制,责任就会流于形式、陷于空谈。要建立层级式的公务员履职尽责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活动。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督查机制,坚持做到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进行行政监督,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范围。

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巡视督查、信息反馈、明察暗访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度,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整改,确保履职尽责不偏位。

履职为公是我们公务员的神圣职责,只要我们每个人放下架子,正确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和主动性,提升履职的质量,就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好,就能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

三、公务员办事要出于公心

我们公务员精神是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公务员精神的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当代公务员精神要求,而贯穿于四个要素的主线是公务员具有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

成为公务员,就站在了聚光灯下。组织有要求,群众有期待,社会有评说,舆论有监督。同时,位置变了、权力变了、眼界变了,自己的观念和行为也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办事出于公心,至关重要。

那什么是公心呢?简单说,公心就是忠于党的心、忠于祖国的心、忠于人民的心和忠于宪法的心。事实上,这几个“公心”归根到底,都是忠于人民的心,失去了民心,一切都是空谈。只要我们在工作中能够从人民的利益出发,那我们做的事就是出于公心。否则,那就是损公肥私,就是与国家和人民为敌,就是违背党的宗旨,就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一)公务员要有公心

我们公务员队伍,在素质上总体是良好的。但是,也不能不承认,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品德与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并不完全适应,有的甚至是完全不够格的。

社会主义主义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根源于市民社会功能的局限性,即不少维持社会发展和人民正常生活也必需的公共产品,在社会存在本身中,是根本无法产出的。比如社会治安秩序,局限在市民社会只能出现冤冤相报、血亲复仇的永无休止的混乱局面,必将严重制约了社会的进步。因此,即便是没有自觉地建立一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队伍,人们也会在社会的经验和习惯中,形成这样的组织。尽管可以有不同的名称,但其实质和社会功能具有一致性。其他任何公务员都是这样产生的,只要社会存在有这个需要,那么,特定的公务员是迟早要出现的。

可见,公务员的全部职责,就是根据社会存在的要求,来生产特定的公共产品。他们生产的公共产品越多越好,就越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就越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否则,他们很少生产公共产品,并且工作质量又很低,那么,人民群众就完全有权利对他们表示强烈的不满意,他们存在的价值就要被质疑。

战争时期,一个将军不能抵御外来战略者,就是他最大的耻辱。而一个和平安宁的生活环境,是与含辛茹苦的军人艰苦地付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民群众在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时候,无不是以他们立足岗位给社会提供的服务多寡和好坏为唯一标准的。

而公务员要最大限度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竭尽自身最大的努力。任何劳动产品,都是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凝结,没有劳动,就没有任何产品。公共产品也不例外,是公务员的劳动的成果。如果说,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必须以企业为家,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生产中去,才可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廉物美的商品;那么,在国家机关中,公务员只有以整个社会为家,以人民大众为自己的主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才能出色地完成人民交付给自己的艰巨任务。

因此,这就要求公务员具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具有一心为公的美德。毛泽东同志讲过,“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讲的都是一样的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就是公务员要心中装着人民的利益,努力为大众的幸福作出自己的更大更好的贡献。一个公务员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美德,他才能运用好人民委托给自己的公共权力,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学习,去工作,去实现自身的价值。

倘若不是如此,一个公务员私心很重,沾染上金钱崇拜主义和享乐主义,老是想为自己打算,只希望自己能够过上一个更加富裕的生活,那么,这样的公务员是人民所不需要的,也是群众所鄙视的。因为,这些人更多考虑的不是人民大众的利益,不是社会的发展。所以,他们工作的动力并不在于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是狭隘的私利。

凡是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就抢着拼命去做,甚至贪赃枉法也不当回事;凡是与己关系不大的任务,就应付了事,敷衍塞责;凡是不利于自己的工作,就消极怠工,渎职失职。一切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人,都无不具有这样的恶劣品质。所以我们经常说,这样的人做公务员不仅是对人民的祸害,也一定是自己的灾殃,结局是很悲惨的。

当然,公务员的公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学习培养的成果。没有个人对自身道德的刻苦修养,要具有这样的纯洁的品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并且,由于一个人的思想意识,总是会随着自己的生存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品质的静止是不存在的,任何人的道德都是在漫长的生活中,发生这样那样改变的。有的变得更好,有的由好变坏,有的则变得更坏。而且,人生的经历告诉我们这样的真理,就是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人要进步,就要如攀登高山一样艰苦付出;而退步的出现,实在和高楼大厦的轰然倒塌一样简单容易。做好是一生的事,做坏是一时的事。譬如一个领导干部一直以来拒绝腐败,但是只要他一次收受贿赂,廉洁形象也就彻底丧失了。因此,一个公务员优秀品质的培养,乃是终身不可松懈的至关要紧的头等大事!

自然,公务员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他们都有自己的各个方面的需要。因为强调公心的重要性,而否认公务员的私利,也是极端错误的。尤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人们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商品的交换。公务员也是这个经济体制中的主体之一,他们在社会中生活,也需要货币,也需要社会为他们的体面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财富的支持。国家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要为生产公共产品的人,提供维持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公务员的利益需求必须是合法的,超过这个界限,那么,就很难说他们是有公心的人了。

总之,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经常地自觉地反省自己,在内心世界中,公心有没有?有多少分量?而私心有没有在自己的工作中跑出来作祟?每天都能这样扪心自问,我们才能不断增加公心的品质,做一个自己安心、人民放心的称职的公务员。(二)公务员要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

办事出于公心,要求公务员一定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公务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始终做到利为民所谋。恪尽职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践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为人民谋利益的行动中。

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关键是端正权力观,强化各种监督机制。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掌握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能否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直接影响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地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领导干部是被人民推选、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明确,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所有的领导干部只能掌权为民,绝不能以权谋私。这是我们应该树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

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却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把升官发财当作自己的人生目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抛在脑后,因此,这些人倾心于“一朝权在手,便把利来谋”。有的认为“权力是个人奋斗得来的”,于是对“以权谋私”不以为然。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于是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就必须克服错误的权力观,明确权来自于民,必须用之于民。要勤政为民,把权用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实惠上,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要千方百计、积极主动、真心实意、全力以赴地去做。只有既勤政又廉洁,居位尽其职,任职思利民,才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值得重视的是,为了使“权为民所用”真正落到实处,免走歧途,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优势,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做到情为民所系,关键是树立正确的情意观,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对人民群众是否充满感情,关系到是否赢得民心,从而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权的兴衰成败。人人都有自己的感情世界,但只有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境界为最高,正如孔繁森所讲:“一个人爱的最高境界是爱人民”。应该说,绝大多数公务员情系人民群众,在执政为民的实践中播撒下一片片人间真情。

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情意观。有的“情系”官位,对上级领导“情深义重”,极尽巴结之能事,想方设法往上爬;有的“情系”亲友,为了亲友不惜践踏党纪国法;有的“情系”大款,视大款为朋友,“友谊”的光环下涌动着权钱交易的暗流。这些情意观都是错误的、庸俗的,与“情为民所系”是背道而驰的。情为民所系,就必须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发自内心的热爱人民群众,“乐民之所乐,忧民之所忧”,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情为民所系,就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切实把自己看成是群众的普通一员,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情为民所系,就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休戚与共,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要做到利为民所谋,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人民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心为人民谋利益,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利益观,每一位公务员都应树立这样的利益观。

现在,有一些公务员把为人民服务挂在嘴上,实际上却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置于脑后,这样做必然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党的形象。公务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就必须树立群众利益第一的观念,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切实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中央惠民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实现群众利益是多方面的,大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小到关心每家每户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子女教育、就业就医等,一切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领导干部都要一一放在心上,及时帮助解决,不能推诿、拖拉、漫不经心,尤其要注重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就必须坚决反对追求享乐、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牢记“两个务必”的警训,以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中成就自己的人生价值。“三为民”思想的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权为民所用”是关键,是起决定作用的,作为执政党,只有“权为民所用”才能谈得上“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前提和感情基础,只有对人民群众充满深厚的感情,才能为人民掌好权、谋好利;“利为民所谋”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最终目的是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

总之,“三为民”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特征,是新时期实践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统一认识,身体力行,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公务员要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指我们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当事双方公平合理、不偏不倚,不论对谁都是按照一个标准办事。公道与公平、公正,含义大致相同,意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实事求是的待人处事。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呢?

首先,要热爱真理,追求正义。办事是否公道关系到一个以什么为衡量标准的问题。要办事公道就要以科学真理为标准,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公道就是要合乎公认的道理,合乎正义。不追求真理,不追求正义的人办事很难会合乎公道。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是非观念非常淡漠,在他们眼中无所谓对与错,只有自己喜欢不喜欢,把自己摆在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

其次,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只停留在知道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处理事情时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为了个人私情不坚持原则,是做不到办事公道的。

再次,要不谋私利,反腐倡廉。俗话说:“利令智昏。”私利能使人丧失原则,丧失立场,从古至今有多少人拜倒在金钱的脚下。拿了人家的钱就要替人家办事,那是无法做到办事公道的。因此,只有不谋私利,才能光明正大,廉洁无私,才能主持正义、公道。

另外,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各种权势。要办事公道,就必然会有压力,会碰上各种干扰,特别会碰上那些不讲原则,不奉公守法的有权有势者的干扰。遇到压力和干扰时可能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为了促使自己免受压力,就会向有权有势者屈服;一种是大公无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权势,坚持办事公道。很显然然要办事公道,就必须坚持后者。

最后,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真正做到办事公道,一方面与品德相关,另一方面也与认识能力有关。如果一个人认识能力很差,就会搞不清分辨是非的标准,分不清原则与非原则,就很难做到办事公道。所以,要做到办事公道,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能明确是非标准,分辨善恶美丑,并有敏锐的洞察力,这样就能公道办事。

四、学会理性看待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社会公正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正总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社会公正始终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相随。

当前,我国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这也使社会公正问题更加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近年来,在国家召开“两会”前夕一些网站开展的“你最关心的话题”调查中,社会公正问题总是位居前列;在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炫富”与“仇富”、“炫权”与“仇官”事件中,背后的症结往往也被归结到社会公正问题上。可以说,当前社会上的许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社会公正问题联系在一起。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已成为我国在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首先需要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一)理解社会公正需把握三个方面

什么是社会公正?一般而言,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与承担,就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

虽然千百年来人们都在追求社会公正,但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社会里,真正的社会公正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推翻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社会里,社会公正的实现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人类思想史上,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科学阐明了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并把社会公正的实现同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结合起来,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公正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看待社会公正问题,应注意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公正是历史的。社会公正不是人们头脑中凭空产生的抽象概念,而是随着社会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识是不同的。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这说明,社会公正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社会是否公正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社会公正也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在今天看来很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在历史上曾被认为是公正的;在今天看来属于公正的现象,也许在后人看来未必就是公正的。所以,看待社会公正问题,必须将其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来分析。

二是,社会公正是相对的。千百年来的历史证明,社会公正总是相对的,绝对的社会公正虽然美好,但难以企及。看待社会公正问题,应防止落入平均主义这种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颇具诱惑力的窠臼中。虽然平均主义在某些领域是适用的,但若将其推广到所有领域尤其是分配领域,否认人的差别而要求平均分享一切,最终只会扼制人的积极性,扼杀社会发展的活力,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但不是要否认差别、消灭差距,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充分挖掘每个社会成员的潜力,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三是,社会公正是具体的。社会公正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各种义务合理承担,但具体如何分配与承担才是合理的,在具体的领域又有具体的内涵和具体的标准。比如,在经济领域讲社会公正,主要是讲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在社会领域讲社会公正,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障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我们不能将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甚至优胜劣汰原则简单套用到社会领域,无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所以,不注意具体领域、具体人群、具体问题的区别,简单套用抽象的社会公正概念,往往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

从总体上看,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持续努力、永无止境的过程。作为一个美好追求,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们不能脱离现实发展水平去盲目追求社会公正。同时也要看到,社会公正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公正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如果解决得不好,就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我们不能对社会公正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而应当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二)看待社会公正问题需找准两个视角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实现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的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是一个人人普遍受益的过程。以此为基础,我国从各个方面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自主选择的程度大大提高,个人的能力素质对个人的成功起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我国社会流动逐步畅通,社会成员不再简单地被划分为干部、工人以及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等身份。尤其是城乡壁垒逐步打破,城乡之间的流动更加顺畅,广大农民可以进入城市谋生甚至可以转变为市民。

我国加大了扶贫力度,农村贫困人口从改革开放初到现在减少了两亿多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低保等制度的实施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得到保障,而且低保标准在不断提高。

这些,都是社会公正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包括政治领域,我国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在社会公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一些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突破合理的限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任务十分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起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反腐倡廉的任务十分艰巨等。

一方面是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是问题日益凸显,这可以说是当前我国社会公正的基本状况。这一看似矛盾的状况,让不少人产生了疑惑。有的人认为当前我国的社会不公问题已经非常严重,还有人甚至因此怀疑和否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性看待当前我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呢?

首先,社会公正是“人”这一主体对“社会”这一客体的价值评判。因此,理性看待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需要把握住“社会”和“人”这两个因素,把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社会发展状况联系起来,与人们心理期待的变化联系起来。这是看待社会公正问题应有的两个视角。视角找准了,才能看得清、看得深。

从“社会”这一视角看,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紧密相关,既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决定的,又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结果。

社会公正总是与社会发展状况相联系的。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不但要联系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而且要联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也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这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影响我国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因素。

比如,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无法彻底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所以也就难以实现它们之间的完全公正。再如,由于生产力不发达,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但人均仍然很低,处于世界后列,还属于比较穷的国家。这决定了我们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很不完善,不断完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见,看待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应该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否则对社会公正就有可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阶段会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年均增长率是同期世界水平的三倍多。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在这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积聚一些矛盾,其中就包括社会公正问题。正如邓小平指出的:“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尤其是当前,我国进入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快速发展中积累的矛盾不断涌现,各个方面的挑战接踵而至。这是我国当前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特征。在这样一个阶段,社会公正问题容易凸显。这也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拉美一些国家还因此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与此同时,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之中,我们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比如,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致使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是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再如,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一些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变为职工的高收入;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等。这些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引起的社会不公,虽然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人们对之心里有些看法、嘴上有些怨言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从“人”这一视角看,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与人们的心理期待紧密相连,既缘于人们的心理期待随着社会发展而水涨船高,又缘于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人对社会公正的期待各有不同。

纵向上看,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识有很大差异,但总体而言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水涨船高的。当某一层次的社会公正需求相对满足了,人们就会期待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不断向社会公正的清单中填充内容,使社会公正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低标准到高标准,由追求分配公正向追求就业公正、教育公正、司法公正、保障公正等方面扩展。

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心理期待的提高并不总是被动地跟随社会发展亦步亦趋,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的心理期待会超越社会发展步伐,从而使社会公正问题更加凸显。比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作用下,人们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也有了“跨越式”提高。所以,在看待当前社会公正问题凸显时,一个重要视角就是应看到人们的心理期待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水涨船高甚至“跨越式”提高这一事实。不考虑这一重要变量,得出的结论自然有所偏颇。

横向上看,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除了最基本的社会公正需求,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公正的心理期待也是大不一样的。社会成员的分层分化越复杂,对社会公正的心理期待也就越多样,社会公正问题也就越容易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社会,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群体类别不断增多,除了工人、农民、干部等传统群体,还出现了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不同群体。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决定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也不尽相同。

比如,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私营企业主来说,他们更期待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方面的公正;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更期待在城市里能不受歧视,得到公正对待;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更期待就业公正,希望能有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等。可以说,正是对社会公正越来越多的不同期待交织在一起,使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凸显。看不到这一点,得出的判断就不可能正确。

从“社会”和“人”这两个视角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凸显,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心理期待不断变化综合作用的结果。虽然其中有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但不能因此否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总体上看,这是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成长中的烦恼”。(三)解决社会公正问题需突出三个重点

虽然当前的社会公正问题是“成长中的烦恼”,但若不能妥善解决,就会极大阻碍经济社会的“成长”。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应突出三个重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

一是,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不可离开。

二是,举措得力。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当前我国社会公正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中的问题,既有发展不够的问题,也有发展不尽科学的问题,因此须通过科学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实现科学发展与实现社会公正,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不注重社会公正就谈不上科学发展,没有科学发展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三是,形成合力。社会公正问题千百年来与人类社会始终相伴相随,不仅在于它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更因为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艰难过程,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不懈努力。除了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社会发挥协同作用外,我们个人应培育公正之心。社会是人的社会,实现社会公正,个人不能置身事外。个人具有公正之心,是实现社会公正相关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如果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想在社会分配中多占便宜甚至不劳而获,必然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带来社会的非理性,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可以肯定,如果我们公务员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千方百计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五、公务员要做到公私分明

从汉字的构造看,“官”是个会意字,上面是个屋子,屋内挂一“弓”,表示权威之所在。《辞源》的解释是:“官,职也,谓各守其职为国治事者也。”

在现代汉语中,“官”既可作为名词解,也可作为形容词解。作为名词时,主要是指“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务员”;作为形容词时,一层意思为旧时对属于政府或公家的东西的称呼,另一层意思指公共的、公用的物品。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为国治事者、公务员,还是由此引申出的公家、公共、公用之意,“公”都是“官”最根本的内涵,是为官者所要明确的第一要义。

宋人余靖在其《武溪集·从政六箴》中曾说:“抱公绝私,是为率职。”意为:一心为公,不徇私情,就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从政为官者,其基本的职责就是“为公”。

公是相对于私而言的。任何公务员,在他没有成为公务员、没有做官之前,他是个体的公民,可以以个体的“私”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可以有私心、私利、私情等。但是,一旦他成了公务员,做公务员职权中的事,他就实现了从私到公的跨越,不再是一个一般的“私”的个体,而应该超越私我,以“公”为本,出以公心、施行公举、谋求公利、倡行公义等。对公务员而言,在公与私之间,有一条严格的界线,是应当明确分清的。(一)公务员就是要为公

从原始社会到今天,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从某个角度讲,就是一个“公”与“私”相互博弈、竞争,共同发展,对立统一的过程。

人之初,部落成员以洞为穴,群居而生,一起抵御猛兽袭击、自然灾害,共同围狩捕猎、采食果腹,生产力的低下和群体生活的意识,带来的是“公社”、“公共”性的生活方式。在当时人们的思维和意识中,尚没有“私”的概念,所有的成员都是原始公社的一部分,所有的生活资料都归部落公共所有,个人的存在与原始公社完全融为一体,休戚与共。

随着剩余生活资料的出现,人们逐渐产生了“私”的意识,希望单独支配、占有剩余生活资料,进而开始追求对各种资源的私人占有。于是,产生了“私”和“公”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在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奴隶社会是“私人占有”的一种极端状况,极端到原本平等的同类同族的个体,连带个体的私有财产都可以被一个人私自占有。

但是,社会的发展,随即暴露出来另一个问题,对“私”的无限追求,带来了一系列尖锐的社会矛盾,进而从根本上阻碍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这使人们认识到:人类的生存发展仅有“私”的一面是完全不够的,不能因为追求“私”而忽视了“公”的存在。诸如共同抵御疾病、天灾,发展生产技术,化解社会矛盾,组织社会成员,保持社会秩序等问题。这就超越了个体的“私”的层面,是一个涉及全体或者众多社会成员的“公共”问题。只有兼顾好“私”和“公”两方面的问题,人类社会才能持久良性的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公共问题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讲,就需要发展出一套社会公共系统来负责这些问题,政府和公务员就是这套社会公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完成,政府设定各种职位,任命公务员具体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所以,各个公务员,其工作的内容,从性质上来讲,都是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使得“私”和“公”的领域,也在此消彼长,不断发生变化。如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江山社稷是皇帝个人所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革命,则说“天下为公”。这种变化的总体趋势是,社会公共领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而私人领域在受到各种保护。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以及在获得执政地位、进行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倡导和要求各级公务员要一心为公、一心为民,戒除私心私利,在最大程度上扩大了社会“公”的范畴。

无论东西方,不管是将政治作为一种职业选择,还是以成为各种各样的公务员为目标,都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认可。在我国传统的“仕”的思想和“功名”思想更推崇个人出将入相,以从政做官为正统的人生道路。公务员从个体“私”的领域中跨越出来,进入社会“公”的领域,也是一个突破“私”的小我,而实现“公”的大我的价值提升的过程。

具体而言,公务员出以公心,就是要时时处处从公共的角度而不是个体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以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务员对“公”的恪守,应该成为其基本的思想要求和行为准则,贯彻在日常的具体工作和生活中。(二)公务员就是要去私

领导干部从走上岗位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公与私的考验。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克己奉公、一心为民,是对领导干部政德的基本要求。“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权力,掌管着公共资源,公私分明、秉公用权,是起码的政治道德和为政职守;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既为老百姓所不容,也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

做人诚为本,政德廉为先。这些年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其根本特征就是以权谋私。个人与公家“彼此不分”,合法与非法利益界限模糊,这种混淆公私,把职权当特权、用公权换私利的现象,不仅是导致腐败的重要诱因,更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背道而驰。

当然,我们强调公私分明,并非否认个人正当权益。领导干部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导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但这种改善必须遵循法律、符合政策,绝不能“近水楼台先得月”,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经营自己的安乐窝。“恋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毛泽东为中国革命牺牲了六位亲人,在革命胜利后却为自己定下了与亲友交往三原则。有个人利益,不徇私方才难能可贵;有亲朋好友,持公心更显为政之德。所谓政德,关键的一点是看执政者如何对待手中的权力。如果一事当前,首先考虑亲朋故旧,或者小团体利益,把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那么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公道正派,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执政为民。

历史经验表明,一些政党或政治集团之所以人亡政息,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政后利用手中权力牟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与人民群众尖锐对立,最终被人民所抛弃。我们常说,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历史和人民为什么选择了我们党?在极其残酷的战争环境下,老百姓为什么拼死支持我们党?在经济环境极其艰苦的条件下,老百姓为什么拥护我们党?

就是因为在近百年的风雨历程中,我们谋求的不是党的私利,不是公务员的特殊利益,而是“把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摆在自己的私人利益之上”。这是极其朴素的真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手中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更要时刻自省自警:热衷追逐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怎能兑现党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又如何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如果说公而忘私是崇高境界,那么公私分明就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业操守。换届之际,新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如何自觉抵御社会各种诱惑对权力的侵蚀,如何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情所困,自觉做到履行职责为公,行使权力为民,人民在注视,时代在考验。(三)公私分明的前提是要坚定信仰“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领导干部作为特殊群体,有明确的为人准则、为官原则,才能分清楚公与私,方能做到分别对待。

一是要有正确的价值观。一味追求物质享受,把赚多少钱、握多少权作为攀比的标准,沉迷在灯红酒绿的腐朽生活中,最终会形成扭曲的价值观,而不能把握原则,进而以权谋私,干出贪污、受贿这些让群众唾弃的事情。

二是要有远大的人生目标。人作为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对于生活的方式有能力去选择和改变。拥有了远大的目标,就会在精神上富有,就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如果领导干部把自己的格调、水准定位得太低,把自己的人生目的标定在追求物质需求上,那么他所做的一切和动物无异。

三是要有自我批评的勇气。“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宽阔的胸怀有助于为官者听取广泛的建议和意见。(四)公私分明的关键是知法守法“无规矩不成方圆”,自然界的规律尚且如此,更何况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就是指导大家如何从政、如何处理公与私的依据。

试想一下,凡是私相授受的,几个不是想走捷径、钻法律空子的?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就会盲目听从小人之见,作出错误的决定,就会把握不住原则,经不起诱惑,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五)公私分明的目标是清廉为官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历史经验表明,一些政党或政治集团之所以人亡政息,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政后利用手中权力牟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与人民群众尖锐对立,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我们党之所以能历经风雨近百年仍然保持先进性,就是因为公务员始终与群众站在一起,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站在百姓的立场考虑问题,谋求百姓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一己私利。为官者,无欲则刚。公私分明的干部,凡是主持公平正义,凡是会弘扬正气、坚决抵制歪风,才能在工作中与他人团结协作,做到清廉为官。(六)公务员自觉向革命前辈学习

关于革命前辈公私分明的例子不胜枚举,他们都是我们公务员的楷模和榜样,我们要自觉向他们学习。我们来看一些毛泽东的事例:

公马、公车都是为工作方便由公家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因为工作需要,公家还会有些公烟、公餐、公果等供公家招待使用。毛泽东在这些看似细小的问题上始终公私分明,不接受任何不应属于自己消费的东西。

抽烟是毛泽东的嗜好。20世纪60年代,有工作人员打听到国外有种带嘴儿的烟能减少有害物质的吸入,便委托外交部购买了两。生活管理员想,这可以作为公烟在招待费中报销这笔开支。毛泽东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认为公家就是公家的,个人就是个人的。这烟钱只能从自己收入中开支。

他就这类问题对身边工作人员说:“中国不缺我毛泽东一个人吃的花的。可是,我要是生活上不检点,随随便便吃了拿了,那些部长们、省长们、市长们、县长们都可以吃了拿了。那这个国家还怎么治理呢?”

毛泽东每次外出,生活用品大都随身携带,大到毛毯、毛巾被,小到牙刷、火柴。吃饭必付钱款和粮票。离开时不收礼品和土特产。一次在庐山开会,他的一些身边工作人员收受了水果、茶叶等物品,毛泽东得知后,不仅将江西省委负责人叫到山上进行严厉批评,还将这些物品作价由他个人做了全额支付。

在各种公务往来中,毛泽东收到各种礼品。有的既可视为公物,也可作为私财。有人劝他将一些个人需要的礼品留下私用,他却不同意,要求将礼品一一造册上交国库。他对工作人员说:“这是送给国家主席的,如果我不是国家主席,就不会有人给我送礼了;如果你当了国家主席,他们也会给你送的。”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当然不仅是毛泽东这样公私分明,很多领导人都有类似的事迹。20世纪50年代刘少奇在海南岛疗养,坚决拒绝用公款给他做的生日蛋糕。周恩来到南开大学视察,午餐一角一分钱的饭菜钱再三坚持要自己付。朱德到一家贝壳雕刻厂视察,有人在车后塞了一件贝雕画,他的回答是:“送回去,老规矩。”这些都体现了老一辈革命家公私分明的高贵品质。

但是,我们却发现,这些做法在当今见得不多了,有的公务员不仅吃的是公餐,抽的是公烟,公私不分家,而且到基层还要有较好的招待,走时还得有土特产、纪念品送上,如果没有一点表示,便会觉得下面的人“不通世故”。这与革命前辈相比是何等的差距。

如今物质丰富了,有人觉得吃点喝点、捎点土特产,没多大的开销。但是,这与坚持公私有别、公私分明不能混为一谈。物质条件再改善,公家的还是公家的,个人还是个人的,这是一个物质归属权的问题。不能觉得物质丰富了,归属就可以改变了。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实际上是生活作风“长毛”的表现,是侵占公家利益的行为,这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允许的。

我们公务员应当好好学习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公私分明、清正廉洁的作风,认真剖析和清除损公肥私、贪图私利的思想,始终保持公务员应有的浩然正气,为政府树立好形象,为人民做好榜样。

六、公务员要公正严明

公务员要做到做事公正严明,不留情面,铁面无私,按原则办事,就是要做到敢碰“硬”。看下面这个事例:

毛丽是山西省浑源县第一个上路指挥交通的女交警,并于2010年10月28日被安排到这个岗区执勤。她给自己定下戒律:铁面无私,公正执法。据媒体报道,女交警毛丽半年给领导公车开了138张罚单。2011年4月中旬,毛丽拒为“特权车”开“绿灯”的做法在网上引发众多网友热议和追捧,被网友们称呼为“恒山脚下最美女警”。

作为一名普通交警,毛丽的行为让很多被查的领导干部感到难以理解,甚至是气愤。毛丽说,有的领导直接拿出工作证说“我是某某局长”。对此,她从来不加理会,罚单照开不误。

毛丽的父亲也不敢找她求情,连续吃了几次闭门羹后知道她“执法时连亲爹也不认”。毛丽的姑姑曾因违章被侄女“很不给面子”地开了罚单,只能乖乖交罚款。公安局的同事也因为违规停车被毛丽开过罚单,找到她说情被严词拒绝。在和毛丽一个单位工作的同事晋伟说,当时特别不理解,一个单位的同事,天天见,怎么一点面子也不给啊!后来慢慢就理解毛姐了。

对于手下的8名队员,毛丽经常告诫他们,不要怕查领导,如果给领导干部“开绿灯”,不能做到公正执法,就有辱这身警服,就是失职。

毛丽的“铁面”不仅得罪了不少人,甚至还受到辱骂和威胁,有人说她不是“有点轴”,就是精神有问题。家人甚至劝说毛丽换个工作。然而,力挺毛丽的网民们却表示:“谁说毛丽脑子有病谁才有病!毛丽是秉公执法的好交警,浑源人和全国人民都支持她!”

面对采访时,毛丽说:“别宣传我,我很普通,不过是尽了一名交警应有的职责,不给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开绿灯’、卖人情,这也是分内之事,没什么值得说的。”

这些“分内之事”,对于许多公务员来说,却是做不到的。女交警毛丽的公正执法行为值得我们每一个公务员深思和认真学习。公务员如果不能做到公正严明,是不可能得到民心的。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公正严明呢?具体来说,我们要做到“三不怕”。(一)不怕得罪人

现在有的公务员认为:大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同在一个地方工作,抬头不见低头见,得罪了别人面子上过不去。因此工作中不想得罪人,不愿得罪人,不敢得罪人的现象大为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公务员应该端正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以对人民、对组织、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转变思想观念。

一是不怕得罪上级,不怕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设卡子、找麻烦,对上级单位或领导做得不对或是违反法律及原则的事坚决不做,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要求改变决策。

二是不怕得罪同级,对工作上不配合,唱反调的同志要敢于批评指正,敢于揭短,必要时敢于向上级反映。

三是不怕得罪下级,对工作上喊不应,民意测评差、作风散漫的同志要敢于批评,敢于惩治,该撤职的要撤职。

四是不怕得罪亲人,坚持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不给亲人走后门,不给亲人提供任何有违法违纪的方便,克服任人唯亲的做法,对想走方便的亲人敢于拉下脸进行批评教育。

五是不怕得罪朋友,当朋友向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时,敢于严词拒绝,不给朋友找门路,行方便,杜绝“多栽花,少栽刺,广交朋友”的官场错误思想。(二)不怕被孤立

要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做好被孤立的思想准备。组织部门的干部是人们关注的对象,也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和“公关”的目标。

当碰到有人进行拉拢腐蚀时,若坚持原则不给其行方便,有的公务员就认为同事会对他敬而远之,朋友与他不相来往,亲戚不上门,熟人不搭理,平时工作上得不到支持,有什么事周围的人不帮忙,使自己处于一种孤立状态,就会遭到别人的白眼,或是受到诽谤,说坏话,甚至有时还会被报复,在各方面进行孤立,把原属于你的圈子拉向反面。

碰到这种情况,如果思想上稍有放松,经不起考验,就容易陷入人情陷阱、金钱陷阱。“拿人家的手短”。收了人家的好处,在干部选拔时,评判标准就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必然要犯错误甚至犯罪。(三)不怕没后路

杜绝“做事不能做绝,给人方便,就是予己方便”的思想,杜绝凡事给自己留条退路。要做到勇往直前,只要是正确的就要坚持。有的人有一种想法,就是趁自己有能力还在位的时候,多行点“善举”,现在付出银山,到时候得到的将是金山,所以尽量的向领导或同事“抛媚眼”。

原则不强的干部认为自己不会在领导岗位干一辈子,给别人手下留情,给自己留条退路,要是把关系弄僵了,今后自己有什么事不好办,别人也不会行方便。这种拿原则做交易的思想会让人在坚持原则上大打折扣,破坏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公务员必须牢牢把握原则,从思想上净化自己的灵魂,树立不怕没后路的思想。

七、一心为公要过两道关

为官要为公是由公务员的职责本身所决定的,但是,公务员要真正做到一心为公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遍览中外历史,细察四海现实,为公还是为私,向来是为官的焦点和热点。在公与私之间,也就存在着一个公务员成败、褒贬、毁誉的分水岭。

总结林林总总的历史和现实,公务员要做到一心为公,就必须过好两关:一是亲情关,二是亲信关。这两关,是最难跨越的两个山头,过不去这两关就难以成为一个好的公务员。(一)要跨越亲情关

亲情,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的情感。在亲情之间,有父母对子女的无私,绵绵不绝,不离不弃,爱其强而容其弱;还有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戚之间的情愫。人是感情的动物,亲情又是人类所有感情中最原初、最本真的一种。人的社会关系中有一大部分靠血缘来维系。所以在公字面前,要跨越亲情关很难。

在我国封建政治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外戚专权。外戚是皇帝的母族、妻族,也就是太后和皇后的家族。在历史上很多次的皇权交接和皇权行使过程中,皇帝因年幼、多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实际处理政事,就常由太后帮助听政视事。皇太后如何来掌管国家大权呢?其他人她不放心,于是就会找来父亲、兄弟、甥侄等有亲情关系的人来掌握各种权力,时间稍长,坐地为大,逐渐就成了外戚专权。这是典型的以亲情来干扰政权,其结果大都是昙花一现、好景不长,甚至最终落得满门株连、人人受害。如汉朝的吕氏、窦氏等。唐武周时,满朝政要皆为武氏。杨国忠因为杨贵妃而成为宰相,后来魂飞马嵬坡。政权运行终究还是要回到正常的权力分配规律中,而不是以亲情为核心。

隋唐以前,公务员任用讲究出身、门第,实际上就是在权力分配中过分强调血缘、亲情关系,这种政治制度直接产生了社会腐化和对政治秩序具有极大干扰作用的家族门阀,严重影响到社会进步和政治清明。

亲情是每个人都不可能回避的,公务员当然不能例外。为官要跨越亲情关,是指公务员要正确认识公务员“为公”和亲情的“为私”之间的关系、性质,要有一个正确的区别。历史上的诸多事例、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也证明,这一关并非不可跨越。而且,跨越之后,就可以赢得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在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成为人民爱戴的好官。

毛泽东为了中国革命,先后牺牲了六位亲人。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安定,本来已没有太多牺牲生命的危险,但他决然地将毛岸英送上朝鲜战场,结果儿子又不幸牺牲。当请示他要不要将毛岸英的骨灰送回国内时,他说道,青山处处埋忠骨,何必马革裹尸还。这是怎样的一种心理和境界啊!

对于公务员如何正确处理亲情,周恩来曾有一段话,他说:“对亲属,到底是你影响他还是他影响你?一个领导干部首先要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做出一点表率来。不要造出一批少爷。”而他自己,在对亲属一些事情的处理上几乎到了苛刻的地步,彻底超越了亲情对自己的羁绊。公务员跨越亲情关要重点克服的一个难点,是对待子女的问题。

父母对待子女,本来是应该有伟大的父爱母爱,但是,并且不讲父母对孩子的爱要有一个度的把握,不能溺爱,对身为公务员的父母而言,不能将这种爱带到工作中来,利用手中权力,假借公共资源,为子女谋利益。当前社会中,流行着诸如“官二代”、“拼爹”、“啃老”、“我爸是某某”等词语,子女不凭借自身的努力而依靠父母的帮助和荫护来生活,而这种情况又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公务员家庭中,从侧面反映出很多公务员做事不能出以公心,而是想方设法徇私枉法,其结果只能是毁了孩子,害了自己。(二)要跨越亲信关

相比于亲情,公务员和亲信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却有很好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关系。亲信的形成,是基于公务员和其周围的人之间长时期的相处,或者某种特定的利益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公务员的亲信关系,比亲情关系更为隐蔽、复杂,种类更多。

在我国几千年历史上,亲信团体一直就没有离开过政权中心。与前面所说的外戚专权相对应的另一个常常专权的群体是“宦官”。宦官们因为从小陪皇帝一起长大,常年服侍在皇帝周围,其中一些也就逐渐与皇帝之间结成了特殊的感情依赖和信任关系。及至皇帝要倚重自己信得过的力量,这些宦官往往就得势揽权,左右皇帝。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如明熹宗朱由校和宦官魏忠贤。朱由校自小在深宫之中无人疼爱,最亲近的人就是跟前照顾他的太监魏忠贤,于是和魏忠贤之间建立了特殊的信任关系。到了朱由校突然走运当了皇帝,魏忠贤也成了权倾朝野的“九千岁”。

亲信的另一个重要群体是部属。公务员在常年的行政事务中,和周围共事的部属之间,建立了超越一般同事关系的信任或者利益关系,从而结成小圈子或者特殊的政治团体。公务员和部属之间,本来可以有正常的熟悉、信任、欣赏、器重等关系,但这种关系必须限定在正常的政治权力运作之下,而不是以这种私人的亲信关系超越政治关系,从而使任用亲信服务于个人的政治目的和政治利益。

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搞小圈子、小派别,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我国历史上多次上演的军阀混战,特别是北洋军阀时期,公务员的任用实际上都是局限在了亲信的圈子里,所以也就“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没有一个长久的。公务员与亲信之间这种关系的存在,在今天仍然时时表现出来,成为公务员一心为公面前的一个重要门槛。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务员要过好亲信关,要重点处理的一个问题,就是秘书的问题。所谓“秘书党”的存在,备受诟病,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公务员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秘书群体中,确实有一大批有才能的干部,如能量才适用,对其进行正常的安排任用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一些公务员和秘书之间,往往形成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甚至是政治“盟友”、“继承”关系。

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将秘书安排在重要、核心的岗位上,或者是在自己任期结束之前,突击将秘书安排好。其心理,或者是延续自己的权力,或者是对秘书服务自己多年的回馈,或者是特别的栽培提携,大都不是出以公心,不是正常的权力交接。

八、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正

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审判工作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攀升,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依法妥善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是新形势给政法工作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执法者遵守法律规定,把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一定要自觉地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指导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逐步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公务员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这种人文情感和职业良知,构成了公务员的人性基础。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美色的各种诱惑和针对人身的、精神的、家庭的各种威胁,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公务员,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三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司法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

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社会丰富多彩,案件千变万化,公正处理好各类案件,不仅需要公务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和自觉的廉洁意识,还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职业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经验。

所以,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习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多总结办案经验,了解当地风俗人情,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二)要严格公正执法

实践证明,公务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是否公平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法机关、公务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

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在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作出裁判或决定。同时,严格执法要强调文明,注意方式方法,尊重人、理解人,让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通过执法取信于民。(三)树立平等保护意识

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平等对待不同的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平等保护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注重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还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防止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追究。(四)采取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要采取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使对抗性矛盾得到控制,使非对抗性矛盾得到疏导和调解。加强调解体系建设,建立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机制,积极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五)一定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规定,特别是将当事人和社会应当知道、政法机关也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司法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把执法、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执法、司法的疑虑,以促进、彰显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1.公平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根据公平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公平正义分为_____、_____、_____。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准是_____。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是_____。5.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指_____、_____、_____、_____。6.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_____正式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词语。7.《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_____、_____。8.是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9.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_____、_____、_____。10._____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1.平等交往的方法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12.要做到权为民所用的关键是_____。13.要做到情为民所系的关键是_____。14.要做到利为民所谋的关键是_____。15.“三为民”思想的三个方面是_____、_____、_____。16.理解社会公正需把握三个方面_____、_____、_____。17.看待社会公正问题需找准两个视角_____、_____。18.解决社会公正问题需突出三个重点_____、_____、_____。19.毛泽东为自己定下的亲友交往三原则是_____、_____、_____。20.公务员要做到一心为公必须过好两关_____、_____。

二、简答1.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公平正义的原则标准是什么?3.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4.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5.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6.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7.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8.崇尚公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9.履职为公的基本要求有哪些?10.办事出于公心的要求是什么?11.理性看待社会公正的方法是什么?12.做到公私分明的基本要求有哪些?13.做到公正严明的“三不怕”是什么?14.一心为公要过的两道关是什么?15.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有哪些?

三、思考1.你是怎样理解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的?2.你是怎样理解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的?3.你是怎样理解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的?4.你是怎样理解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的?5.你在日常工作中是如何做到履职为公的?6.你在日常和生活中是如何做到公私分明的?

第二章坚持廉洁自律

本章学习重点1.了解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2.培养自己廉洁的生活方式3.学习做廉洁先行者的方法4.了解公务员家庭助廉建设5.了解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6.了解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的规定7.学习禁止挥霍公款和铺张浪费的要求

第一节 廉洁自律的基本概述

廉洁自律是对我们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种社会的价值追求。廉洁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形成的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现在更是上升为法律准则。自律是对广大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社会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公权力行使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具有塑造社会秩序的独特功能。自律是一个人心灵运行轨迹折射出来的外在表现,是公务员实现道德规范,不断修正自我的源头活水。

廉洁自律是广大公务员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做到公正廉洁,为政以廉。对于公务员来说,廉洁自律最根本的就是能够廉政。廉政行为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廉洁奉公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

一、廉洁自律的基本内涵

关于廉洁自律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廉洁的基本概念“廉”字的最基本的含义,按照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形声,从广,兼声。从“广”,表示与房屋有关。本义为厅堂的侧边。逐渐演变为棱角、节操、清廉之意。与廉字有关的词组有:清廉、廉吏、廉白、廉公、廉俸、廉介、廉慎、廉节、廉让、廉简、廉秽、廉辨、廉政、廉正、廉耻等。“洁”字的最基本的含义,按照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洁:形声,从水。絜声。本义:干净,清洁,洁白,也就是水没有污染。与洁字有关的组词有:整洁、清洁、洁癖、洁疾、洁净、洁操、廉洁、洁直、圣洁等。

正因为“廉”、“洁”二字都有清白、不纳污的含义,按照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原则,二字组合起来成为一个词语:廉洁。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的屈原《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本末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沾污,就是廉洁。

廉洁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廉洁始终引领着社会向前发展,形成一种良性的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早在战国时期便已出现。随后一直沿用,直至今天。

在发展的过程中,廉洁也由个人的修养发展到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进而到今天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种社会的价值追求。廉洁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形成的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现在更是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成为了公务员必须依从的法律准则。

廉洁是社会的发展取向。一个廉洁的社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反之,腐败现象的频繁发生将会导致一个社会承受沉重的政治代价和经济代价。所以,自古以来,“廉”与“礼”、“义”、“耻”并列为治国的四大方略,是国家管理的四大支柱。“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鲜明指出了要注重廉洁,坚持社会道德的正确取向,才能维持国家机器的高速运转,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事实证明,廉洁才能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才能发展。“廉则国昌,腐则国灭”。自古以来,多少真实的事例,都说明这样的一个道理。所以,各国都明确地指出,我们要发展、要和平就需要廉洁作为保障。

廉洁是个人的价值取向。一个人生命的意义,在于他在什么程度和什么意义上从自我中解放出来。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倡导的是廉洁,是奉献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而个人主义是廉洁的主要敌人,它会误导一些人走向不归之路,损人又不利己。

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只有坚持人民群众的路线,坚持群众观点才能有出路。腐败和个人主义只会害人害己,只有廉洁才是一条正确的路。稍有些明智的人,不想被人民和历史抛弃的人,都会选择廉洁的道路,少数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人都不会有什么好的下场,结果只会被人们唾弃。作为主流的价值取向,廉洁始终被大众认可。所以我们公务员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选择真正适合自己和社会的路。

历史证明,清正廉洁盛行,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猖獗,则国势衰微。历来清官受人颂扬,污吏遭人唾骂。我们要大力弘扬我们民族固有的清正廉洁的传统美德,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白做人的精神。(二)自律的基本概念

自律,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度,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工作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

自律是我们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绪而让自己行动的能力。想象一下,我们该怎样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影响地去实现自己既定目标的愿望。试着对自己说:“这些钱不是我该得的,我要拒绝。”如果我们不能自律,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但若我们能够自我约束,就一定能实现。自律的最高境界便是,当你作出了一个决定时,你一定会朝着目标前进。

自律由五个支柱支撑,它们分别是:认同事实、意志力、面对困难、勤奋以及坚持不懈。

自律是公务员成长的精神支柱和建功立业的思想基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自律应是广大公务员立身的基石。

自律是对广大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为官从政者的道德往往具有社会示范和社会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政风和社会风气。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公务员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的行使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就是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对社会管理的同时,其行为方式和价值追求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社会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公权力行使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具有塑造社会秩序的独特功能。

自律是一个人心灵运行轨迹折射出来的外在表现,是广大公务员实现道德规范,不断修正自我的源头活水。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及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的提升,必须成为广大公务员不懈的追求。

人在社会中生存,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需要严格自律。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一生始终在道德和法律边界内活动。这是自律的伟力。北宋公务员赵抃,在做御史时,不畏权贵,清正廉明,有“铁面御史”美誉。他最值得赞赏的就是严格自律。

自律,是自主选择,是自觉自愿,心甘情愿,绝非被动与勉强。尤其在孤身自处,没有领导和群众在场,少了监督的眼睛,面对物质与精神的诱惑,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面对突发事件,如何对待,怎样行动,全凭自觉选择,全靠自我决定,全赖自我约束。

一个人不能自律时,即使是强大的外力,也难有效。人离不开自律和他律,他律也要通过自律起作用,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自律,是理性选择,是清醒,是成熟,是本色,绝非盲目从众与随意。自律,是自我提升的必由之路。自律产生信心,产生动力,战胜自我,完善自我。

孔夫子说:“为人由己。”自律,不是天生的,是经过长期实践、修养磨炼,才能形成。不自律的人,必然放纵,最后走向堕落;自律的人,不断超越,最后走进人生新境界。(三)廉洁自律的基本内涵

对于公务员来说,廉洁自律最根本的就是能够廉政。“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其反义词为“腐败”。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廉”,在汉语中的本意是堂屋的侧卫。后来被引申为品行方正。作为廉政中的“廉”,指的是廉洁清明、纯洁不污。

廉政中的“政”字,即指政治,它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政治泛指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政党组织、政权组织、政治团体在治理国家中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采取的活动行为。狭义的政治则集中体现为国家政权组织中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规范公务员廉政行为主要是从狭义角度进行的。但由于广义的廉政与狭义的廉政有相互交叉的地方,所以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实际上又涉及一些广义的内容。

简单来说,廉政,即廉洁的政治。具体来说,廉政是指公务员必须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正地处理各项公共事业,不贪不占,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是廉洁的。

而廉政行为,则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及其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政行为规范,则是指公务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廉洁奉公的行为标准和活动规则。也就是将“清、洁、敛、俭、正”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调整公务员的行为。

廉政是相对于腐败而言的,对廉政概念的把握,应该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两方面进行深刻理解。在执政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由于长期和平建设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地位的变化,确实有一些公务员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淡薄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不思进取、贪图享乐、骄奢淫逸。因此,公务员要经常不断地反思自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公务员廉政,要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做到“清、洁、敛、俭、正”。“清”即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洁’即不贪不占,廉洁清白;“敛”即精勤于业,克勤克己;“俭”即持俭止奢,以苦为乐;“正”即公正无私,不徇私情。

公务员要深刻认识严肃法纪和政纪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经常地把自己的行为放在道德和法纪的天平上称一称,真正把法律、纪律以及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使外在的强制转变为自己内在的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个人的位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自觉加强自律修养,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俭养德、以廉行政。(四)廉洁自律的本质

从本质上来讲,廉洁自律是生活,也是态度。廉洁自律反映的是公务员对待生活的态度以及对生活方式的选择。

第一,廉洁自律是一种生活

生活美满和睦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美好期望和追求目标。如何让生活过得更加美满和睦,那就要人们之间人际关系简单,相互之间经济清白,客来送往真诚纯洁。

只有这样的生活,才会使人们之间真诚相待,不会想着如何使用手段追求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也不会为了个人一些利益,去行贿某个人;也不会因为手中有权就进行吃拿卡要;或借助手中的公权进行行贿、受贿。

只有坚持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力阳光操作,大家才会在公平的基层上,积极向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努力取得更大的成绩和工作实效。

只有将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根植到每一个人的灵魂深处,人们得到的才会觉得有意义和价值,也会觉得有尊严;失去的,也不觉得失去人格的尊严,没成功,总结经验下次再努力,“虽败犹荣”,因为自己是在公平地竞争。

否则,即使我们通过非法手法得到了不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也不一定会快乐,也不一定会觉得有人格的尊严和自豪。因此,廉洁自律是一种生活,无论官否,它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方式,决定我们的生活幸福感指数的高低。

第二,廉洁自律是一种态度

廉洁自律是我们对待人生、对待生命的态度。我们生活是否快乐?我们尊重自己的人生和生命吗?可能没有谁认为自己不尊重自己的生命和人生。

然而,我们却往往忘记了人生的美满和生命的辉煌不仅仅是金钱和官位,更多的是实现更高层次的事业,做了自己喜欢的事。为了他人生活得的幸福、让所有人生活工作得有尊严和体面、实现社会的公正、让更多的人生活得幸福。只有这样的态度,我们才会觉得幸福,因为我们已经超出小我。

我们的贡献也许不大,但却有益于他人的事业,是光彩的事业、崇高的事业,宛如天边彩虹耀眼、令人注目!这种态度决定了我们会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情怀。

只有这种态度,我们才会尊重自己的生命和人生,才会将社会的责任作为自己的责任,才会尊重他人、关注民生。唯其如此,我们的生命才会焕发出异彩和光芒,唯其如此,我们的人生才会像东方的彩霞那样耀眼。

相反,那些唯利是图、与民争利、跑官要官以及行贿受贿的人不是在尊重自己的人生,而是践踏自己的人生、浪费自己的生命,是一种自私和卑劣的行为,为大众所不齿。

因此,廉洁自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和权力,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对待生命和人生的态度。当我们都将廉洁自律作为一种生活时,作为一种对待的生命和人生的态度时,那么全社会就会激浊扬清,那种比太阳光芒还温暖的公平就会照耀每一个人,每个人的巨大创造潜质,全社会巨大的发展潜力也一定会以其令人瞠目结舌的前进速度把我们带向辉煌的明天,“十二五”的目标也一定会在这种巨大的能量面前实现!

二、廉洁自律的重要意义

廉洁自律,历来是中华民族推崇的从政美德和为官的品行操守,“百代兴盛依清正,千秋基业仗民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共产党人,更是把廉洁自律作为公务员修养的重要内容,奉为执政必备的职业道德,写进《党章》里。

廉生信,洁生威。廉洁可抵制物欲横流。廉洁是美德之一,受人爱戴。廉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加强廉洁自律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廉洁自律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廉洁自律是维护政府形象的需要

公务员是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形象就是导向,形象就是力量,公务员重品行、做表率,保持廉洁自律的好形象至关重要。

公务员岗位特殊,身份特殊,势必要经受种种诱惑的考验。权力越大,考验越多。能不能在各种腐蚀和诱惑面前,节制、克制自己,坚守原则、高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不仅事关个人的前途命运,也影响到群众对公务员的评价,影响到党的凝聚力和公信力。

群众评价公务员品行端不端、形象好不好,一般是看他自我要求严不严、廉洁不廉洁。“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公务员要干事,干事要干净。

公务员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影响,决定了其是否廉洁自律对整个社会的巨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淳。所以,公务员重品行、做表率,就必须把加强廉洁自律作为公务员修养的重要课题,不但要在头脑中树立清醒的认识,并且要在实际中,尤其是在种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不动心、不失节,品正行端,牢记职责,不辱使命。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同志把廉洁自律当作道具,用于会上表态、贴在墙上展示,很少、很难进入思想和实际行动,有的同志因为坚守廉洁自律,而受到孤立甚至被视为另类。

在个别单位和部门,纯洁的同志关系渗入了吃喝送礼的庸俗之气,严肃的权力部门飘进了铜臭之味,正常的人事调整变成各种关系的相互角逐。更有一些身居要位的公务员,伸出了不该伸的手,张开了不该张的怀抱,贪污受贿、腐化堕落,锒铛入狱,一辈子的奋斗落得个身败名裂。

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与有些同志思想上的迷惘和渐变不无关系。有的感到,市场经济社会,人们看重的是利益,讲求的是实惠,崇尚的是享乐,要想拥有比别人更丰厚的财富,占据更优越的职位,过上更奢华的生活,就得把关系变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把金钱变为可疏通的万能钥匙,把权力变为可交换的赢利工具。

于是,挖空心思找关系,不择手段捞钱财,不顾脸面要职位;有的原本慑于法纪的威严,伸不出手、迈不开腿、张不开口,但经不住“现在都这样”的劝导,思想上产生侥幸的念头,从小吃小喝、小拿小收开始,一发不可收,走上了贪腐的不归路。

还有的虽内心抵制贪腐行为,但虑及所谓的官场“潜规则”,说什么“身在江湖,人不由己”,以“不出大格”自勉,随大流,默认甚至滋长不正之风。

正因为这些公务员心里只想着自己,眼里只有利益,诤言诫言难入其耳,廉洁自律难进其心,贪婪和放纵乘虚而入,而导致先锋模范作用严重钝化,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也一落千丈。

古人说:“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作为公务员,只有真正把金钱、权力和美色看淡、看轻,把事业和广大人民看重,把品行和名节看重,在花花绿绿的大千世界里,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以健康心态,善始善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好形象,才能平平安安、踏踏实实、正气凛然地影响和带动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形成风清气正的氛围。(二)廉洁自律是为政做官之要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是每个公务员面临的永恒的也是最严峻的课题。共产党人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力只有用于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相比权力带来的名誉、地位,权力更多的是责任、义务。所以,权力即是责任,更是服务,公务员要把掌权用权寓于对人民、对事业、对社会的奉献之中。

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珍惜手中之权,奉公而使,为民而用;时刻把握自己,不为名利所缚,不为权欲所惑,以自己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鞠躬尽瘁,赢得群众的信赖。

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进程中,公务员要不负党和人民重托,秉持“赶考”之心,把岗位当“考场”,以人民为“考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加强公务员修养,努力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三)廉洁自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没有现成的答案和模式,只能在实践中研究探索,这就很可能导致具体政策制度地制定往往滞后于改革进程,形成“时间差”。

这种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就会给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

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金钱的作用、金钱的诱惑力急剧增大;另一方面,长期计划经济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很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因此,在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务员廉洁自律尤为重要。

只有自制力增强了,把为官意识纳入“有权不谋私,用权为人民”的轨道,才能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始终保持高尚的人格追求和浩然正气,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四)廉洁自律是对外开放的需要

改革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国之路,为广大公务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空前密切,相互影响加大。

我们在扩大国际交往、文化科技交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同时,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会乘虚而入,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我们实行改革开放看作是他们搞和平演变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进行渗透腐蚀、进行颠覆活动。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没有坚固的思想堤防,很可能被灯红酒绿、美元金钱所诱惑,从而做出丧失民族气节,出卖人格、国格的事情,对此,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五)廉洁自律是党纪法规的基本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存在着腐败的风险。尤其是公务员始终处于腐蚀与反腐蚀考验的前沿,职位越高风险越高,权力越大风险越大。防患未然、廉洁自律,对公务员来说,不仅是一种思想境界,而且是一种责任要求,要重责而不能轻责。

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建党以来,特别是执政以来的一项创造性制度。党中央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关于实行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过十二年的实践,2010年底又进行了修订。我们每一个领导岗位都是“一岗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廉政建设的责任。

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始终把政府廉政建设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不允许有丝毫的懈怠和麻痹。希望大家经常认真地看一看、深入地想一想、仔细地查一查,怎么来担当这份责任,如何来履行这份责任。

公务员要管住自己。只有管住自己,才能管好他人。廉洁自律既是一种领导素质,也是一种领导能力。小节上如过不了关,大节上就过不得硬。要使工作不失职、小节不失守,不仅要他律,更要靠自律。自己能管住自己,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有效的预防。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有一天和大臣议事之后,忽然向左右的群臣提出了一个问题:“天下何人最快活”?

有的说官居万人之上最快活,有的说富甲一方最快活,有的说金榜题名时最快活,有的说他乡遇故知最快活,有的说久旱逢甘霖最快活。他听后都不满意。

沉默了片刻,有个叫万钢的大臣答道:“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

朱元璋听后连说:“见解独到”。

遵守纪律的人,一定是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快活的人、一个值得党和人民信赖和重托的人!作为公务员,不仅要守住小节,而且要管住小节,对于一些小节问题,要及时提醒、及时纠正,防止积小成大、因小失大。廉洁自律,防患未然,我们既不能迁就自己,更不能放纵他人,在廉政建设责任上防患于未然、止之于未发。(六)廉洁自律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滋生腐败最先突破的是廉洁自律这道防线,保持清廉必须固守廉洁自律这条底线。

公务员廉洁自律,必须自觉筑牢思想防线,积极加强制度防范,自觉接受监督防护。抓住规范权力运行这个重点,编好“安全网”,织密“防护网”,冲破“关系网”,不让自己有半点搞交易的邪念,不给别人有半点拉拢我们的机会。同时,公务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只有时时处处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才能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清廉。

一些公务员滑入腐败“泥潭”,缺口往往是从喝点小酒、收点小礼上打开的。他们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误,得点小实惠,于自己无伤大雅,于法纪有隙可乘。然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节失守,大节难保。

廉洁自律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筑拒腐防变之堤。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公务员应从一点一滴入手防范错误,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编好“安全网”,织密“防护网”,冲破“关系网”;要自己给自己立规矩、自己给自己定框框、自己给自己不方便,不该说的不说,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腐败是从“小节”开始,廉洁应从“小节”做起。我们决不能以小节问题“不只我一个”来原谅自己,决不能以小节失守“就只这一次”来开脱自己,决不能以小节毛病“多少有一点”来放纵自己。一个公务员腐化变质,几乎都是从小节不检点开始。公务员搞一次特殊,就会丢掉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会失去一片民心。

廉洁自律是每一位公务员一辈子的常修课,每一位公务员秉持“赶考”之心,视自己为“考生”,把岗位当“考场”,以人民为“考官”,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廉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一说到廉政行为,人们经常强调公务员的廉洁。实际上,廉政行为所涵盖的不仅是“廉洁”,它还包括“执政成本低廉”、“执政生态清廉”。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新时期的廉政行为的要素给予新的时代定位,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廉政行为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政成本低廉

执政成本“低廉”,是“廉政”的基础。追求执政成本逐渐“瘦身”,是我们党推进政府廉政建设的一项艰巨任务。

第一,追求执政成本低廉,是推进廉政建设的首要问题。执政成本是一个执政团队在执政活动中的基本“开销”。它包括执政成员的工薪和薪酬外如招待费、设施费等一切费用,这些费用,都出自纳税人的“纳税钱”。执政成本的高低,不仅是衡量一个执政团队是否爱惜民力、体量民心的试金石,而且是衡量这支团队是否在整体走向“沉沦”的“航标”。因此,追求执政成本低廉,是防止执政者整体走向腐化堕落,推进政府廉政建设的首要问题。

第二,执政成本低廉,是培育和追求“廉政”的基础。一个执政团队,如果努力追求执政成本低廉,其一,能逐步培养起整个团队的廉政作风。追求低成本运行,实际上需要一套从思想意识、工作作风到运行运营、审计监督的系统的运营机制在不停地有效地转动。这套机制的有效运转,形成廉政建设的整个链条环节,呈现整体的廉政作风;其二,能逐步培育起每个公务员的廉政品格。品格和人品是在实践中逐步培养和锤炼出来的。整体追求执政成本“低开低走”,能逐步培养起每个执政成员都厉行勤俭过日子的品行。

第三,努力追求执政成本“瘦身”,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的执政成本日益增长,已经到了必须“瘦身”的地步。追求执政成本“瘦身”,要抓到本质。成本就是“钱”,就是老百姓的纳税钱、血汗钱。“瘦身”就是逐步减少开支,要把开支分解到党政军各个机关、各个系统、各个领域;要将“瘦身”制度化,每年必须实现减少多少开支。只有抓到根本和本质,才能逐步“瘦身”,才能追求执政团队整体的廉政之实和廉政作风,才能为大规模开展廉政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公务员廉洁

公务员廉洁,是廉政的内在要求。追求公务员在执政岗位上廉洁奉公,是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

公务员廉洁,是“廉政”的内在本质要求。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人民群众通过“权力授受”的形式,把公共权力“委托”给某一执政党,负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运行。老百姓则通过纳税来维系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发展。这样,“执政者、老百姓、公共权力、国家发展”四方面,对纳税款的分割,逐步形成了一个内部平衡的比例,彼此界线清楚,不允许任何一方多吃多占,破坏四方面的平衡。

因此,执政成本,不允许随意扩张;公务员,不允许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老百姓,也必须依法纳税。这种内部平衡规律,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官场上一直提倡和追求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政品格,其道理就在于此。

抗拒“三大腐蚀”,并与之展开持之以恒的斗争,是推进廉政建设,实现公务员“廉洁”的基本途径。我们正在经历的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实质上是正在与“三大侵蚀”进行殊死的搏斗。

根据政治学基本原理,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蚀性,我们越是长期执政,越要同权力的腐蚀性作持久的斗争。在市场经济中,金钱具有侵蚀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正确地利用市场经济的长处;另一方面,要时刻警惕和预防金钱对党和人民的腐蚀,尤其对公务员的腐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遇到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体系的侵蚀,即从思想、制度到生产、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全面侵蚀。这“三大腐蚀”,突出的表现是执政成本日益膨胀,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日益深入,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长期执政的目标,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督促公务员加强修养,自觉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

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公务员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日益侵蚀,努力追求和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以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影响和带领广大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方面,要努力抓好廉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廉政机制,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三)执政生态廉明

执政生态清廉透明,是实现和推进廉政的客观环境。加强新时期新阶段的政府廉政建设,必须努力追求执政生态的清廉透明。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在老百姓合理纳税的基础上,“执政者、老百姓、公共权力、国家发展”四方面的协调运行和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国家基本的“执政生态”。国家要健康发展,必须一方面持久地保持这四者之间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持之以恒地追求执政生态的清廉透明。

推进新时期的廉政建设,要努力追求执政生态四者各自的清廉。执政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时时刻刻推进勤政廉政的思想道德建设、纪律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整体的清廉,不断清除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老百姓是“执政生态”的主体,一要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使广大基层社会,始终保持清廉、清正;二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持之以恒地对行贿者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给予依法惩处。

抑制公共权力的腐蚀性,是保持良好执政生态的关键。正确行使、规范和监督权力,有效地抑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蚀性,是一个国家制度建设层面最核心的东西,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国家发展方面也要始终追求清廉。由于方方面面资金和上上下下权力最终都要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找到展示自己的舞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力寻租等种种腐败现象也大多发生在这一领域。因此,加强国家发展方面的清廉也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

追求执政生态清廉,其基本的途径是透明。一要执政者通过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使四方面既界线清楚,又彼此按比例协调透明的增长或下降,始终保持四者内部的总体平衡与透明,实现透明的生态平衡;二要四方面的透明运作。国家公共权力运行成本,即执政成本要低廉和花费透明,要向人民大众交代清楚每一笔开支,防止扩张无度和挥霍无度。

各级公务员,要透明和阳光奉公,有效遏制贪婪和受贿索贿。国家发展各方面要透明,要追求决策、执行、监督、审计等所有环节透明,一方面便于老百姓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实现执政生态清廉。只有这样,才能政治清明,国家健康发展,日益繁荣。

四、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

廉政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同时又是一种道德规范。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等现范性文件约束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触犯则构成犯罪、违纪或者不当;另一方面,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道德标准,树立公务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于廉政行为规范,我们需要掌握以下方面。(一)具体含义

廉政行为规范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关于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机关内部的行为准则,它是有关廉洁清白和不贪污受贿的各种制度、命令、政策、法律及纪律等方面的综合,是各级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是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公务员廉政品质的言论和行动的标准。

四是公务员廉政规范,是国家制约公务员权力和行为,使公务员办事公平正直,拒腐蚀、不贪污,实现廉政建设。

五是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廉政的涵义中,十分明确地排除了那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及其亲朋好友等少数人谋利益的行为。

总之,廉政要求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做到清贫自守,廉洁自律。廉政的核心问题是不以权谋私。中心内容是廉洁守正、克己奉公,反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二)主要作用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公务员手中的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真正做到不贪、不占、不奢。其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廉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建设内容包括:制定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开展以反贪污受贿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使公务员在正反两方面的对比中或起而效之,或慎而戒之;建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财产和财务公开,执法公开等方面的制度。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关于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行为规则。它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奢侈浪费,不得贪赃枉法方面的行为标准,强有力地制约了某些公务员贪污、腐败的行为,为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可见,廉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前途。

第二,廉政行为规范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力工具。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纵观政府机关内部存在的一些腐败行为,无不与权力的恶性膨胀有关。为此,公务员如何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好自己应该管也必须管的事情,防止权力蜕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以权谋公,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果行政权力不受法律、规章、制度的有效约束,有些公务员就可能会变成“私务员”,为人民服务就可能变成为人民币服务,政府就会出现腐败。所以廉政行为规范是制约行政权力,确保以权谋公的最有力工具。

第三,廉政行为规范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公务员的廉政行为,采取一系列反腐败措施,不仅是政权建设的需要,而且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日趋活跃。而在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某些素质差的公务员便有可能把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易原则运用到政府行为中来,把公务职责、权力当作商品进行交换,这就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直接影响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必须对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廉政行为规范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的最有力保障。保持政府机关的廉洁,形成良好的机关作风,是人民群众的一大心愿,揭露和消除公务人员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只有建立廉政行为规范,才能有效地制约以权谋私、弄权渎职的腐败行为,使廉政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廉政建设是政府要办的一件实事,只有把这一实事办好,才能取信于民,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管是什么国家、什么政府,如果把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都将失信于民,受到人民群众的唾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是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因此,它只有同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有权威、才有力量,违背了人民的利益,失去人民的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复存在。

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要彻底清除腐败一就必须加强廉政行为规范建设,对贪赃枉法的人,坚决惩治,毫不留情。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树立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从这方面看,廉政建设是一个政治性的大问题。

第五,廉政行为规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要进行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要有一个清正廉洁、办事公平的行政环境。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内部消极的、腐败的现象,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等现象确有滋长和蔓延,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政府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结合在一起,成为影响安定团结、影响改革开放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政府就有走向毁灭的危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制定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一个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有力保证。

第六,廉政行为规范是维护政府形象的需要。政府机构必须由公务员群体、制度规范与监督机构三者有机联系,才能使公务活动健康开展。而其中的制度规范作为公务员行为的根据和导向,是监督主体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据。

有了公务员行为规范,一方面公务员可以把握哪些行为是廉洁的,哪些行为是不廉洁的,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可以据此监督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公务员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国家。廉政行为规范可以作为标尺,衡量公务员是否廉洁,从而维护公务员个体形象和政府形象。(三)主要内容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二是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三是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每一个方面又可分为若干具体要求。

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包含公务员不得使用公款公物为自己牟私利;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牟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不得违反人事纪律以权谋私;不得有其他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包含公务员不得贪污;不得受贿;在资产管理方面不得贪赃枉法;不得有其他贪赃枉法的行为。

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包含公务员不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办事不得铺张浪费;在住房方面不得违反规定;以及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费行为等。(四)主要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有以下特点。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防止腐败行为侵蚀政权,是政权建设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我国历代统治阶级和世界各国为了防止腐败行为侵蚀自己的政权,都对公务员的从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我国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既不同于历史上惩治贪官污吏的刑律和公正廉洁的为政要求,也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对公务员的廉政要求。我国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虽然有些名词、术语、条款与资本主义国家有些近似或相同,但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第二,明显的政治性“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古今中外,官场腐败、官吏贪暴,往往是政权瓦解和垮台的重要原因。任何一个统治阶级要巩固自己的政权,都需要做到吏治清廉。

然而,剥削阶级的反动本质决定了他们的廉政是以为了平衡内部关系和阶级矛盾,维护私有制为目的的,而不是出于为公、为人民的廉政。因此,他们的廉政行为既无公开性,又无彻底性,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廉政行为规范,终究都逃脱不了官邪国败的结局。

而我们的政府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腐败现象同法规政纪是不相容的。新中国建立以来,政府就一直在同腐败现象进行不懈的斗争。

目前政府内部存在的一些腐败行为,主要是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够有力,一些公务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导致的。对于这些腐败行为,我们的党和政府是能够加以根除的。

第三,合理的借鉴性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把政权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视为毒瘤,都在为医治这个毒瘤寻求药方。尽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不同的政治、制度、文化、历史,廉政建设的性质、目的会有不同,在采取惩治腐败的措施方面也存在差异,但在反腐败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措施上,各国相互之间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古代对官吏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很多。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公务员行为道德法或行为条例、行为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禁止收礼受贿、禁止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禁止兼职、财产申报、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家庭成员从事某些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务影响牟取私利等,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有违反规定者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我们都可以借鉴。

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也产生了一些腐败问题。因此,今天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有必要、也应该有批判地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惩治腐败的一些做法,开阔我们的思路,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第四,法律的效力性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政令命令、纪律准则等方面。

这些条文、规章、制度、政令、纪律等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有关内容、要求行使公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如果违反了廉政行为规范,就要加以追究,包括处分和依法制裁。

第五,权力的制约性

廉政行为规范是有关廉洁奉公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总称,是经过严格法定程序形成的,是党的政策、人民群众的意愿的具体化、条文化、制度化。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并按其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如果违反了廉政行为规范,就要加以追究,并做相应的行政处理,直至处分或依法制裁。实践证明,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在于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廉政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制度,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刑罚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个人收入申报、举报、舆论监督等制度。这些廉政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控制公务员的贪心欲望和不适当用权,使公务员做到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六,作用的交叉性

廉政行为规范与政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交际行为规范、外事行为规范等都有着相互交叉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交叉关系主要体现在规范内容、规范要求和规范作用等方面。

如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这既是政治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又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外事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但更为重要的是廉政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五)廉政规范的贯彻落实

廉政规范是一部廉洁从政的“经文”,时刻在公务员耳边响起,提醒公务员要对照廉政规范,将廉洁从政理念铭记于心,从而确保“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当官、踏踏实实做事”,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怎样才能把廉政规范卓有成效地落到实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

1.要统一思想,把贯彻落实廉政规范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党执政时间的增加和党的队伍的变化,党的自身建设面临许多新课题新考验,管党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贯彻实施廉政规范,对于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历史和现实证明,越是严格的纪律规范越是对公务员负责,也越能体现对公务员的关爱。纵观以往落马的贪官,他们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大肆贪污腐败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着有关部门对他们“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影子。

廉政规范的颁布实施,表明中央正在进一步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致力封堵权力滥用的漏洞、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纵深。因此,我们必须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2.要明确目标,激励公务员学习的热情。廉政规范作为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为公务员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为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各级组织和广大公务员要把学习贯彻廉政规范作为加强公务员修养的必修课、作为增强品德修养的重要任务,坚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激发公务员学习宣传廉政规范的热情和坚持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

一要把廉政规范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公务员开展集中学习培训,以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贯彻廉政规范。

二要把廉政规范作为加强公务员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座谈讨论、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带头学,广大公务员自觉学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公务员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政绩观。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开辟学习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廉政规范重大意义、重点内容,努力营造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

五要创新学习载体,认真部署开展“学准则、促廉政”等主题教育活动,对公务员全面开展宗旨教育、勤政教育、作风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

六要自觉接受监督,把外部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内部自律的动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升公务员廉洁自律的意识。

3.要把握内容,深入领会廉政规范的精神实质。古人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对公务员来说,这“规矩”就是廉政规范,这是对公务员从政行为的刚性要求、硬性约束,必须深入领会、全面把握、严格执行。具体来说,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要坚持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廉政规范着眼于促进廉洁从政,在总则中对公务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出发,在禁止公务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方面进一步充实了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抓住了新时期公务员廉洁自律的关键问题,体现了时代精神,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二要明确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廉政规范根据实际中易发多发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了公务员行为,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公务员要把这些规范作为从政路上的一盏盏“红灯”,提醒自己时时刻刻注意规范从政行为。

三要落实官德、官风建设的新要求。廉政规范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成果,把对公务员重品行、做表率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纳入其中,进一步拓展了廉洁从政的内涵,有利于促进广大公务员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公务员在官德、官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既有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又有廉洁从政方面的内容;既有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方面的内容,又有道德观方面的内容。有些规定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对公务员廉洁从政方面的要求,是广义的、更高层次的从政行为的要求。

4.要完善措施,增强贯彻落实廉政规范的推动力。贯彻落实廉政规范,不仅要科学制定制度,而且要有效执行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推动廉政规范落实和执行的责任。

一要在制度方面,着力健全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的体制机制制度,结合廉政规范的学习贯彻,督促各地各单位从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预警机制,增强科学分析和预防腐败能力,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更好地约束和保护公务员。

二要在监督方面,对廉政规范的实施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公务员学习准则、执行准则、维护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组织学习、查纠整改、建章立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廉政规范贯彻执行以及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有关情况,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

三要在执行方面,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违反廉政规范制度规定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搞“下不为例”,绝不搞“区别对待”;把落实情况列入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廉政规范执行问责制,通过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

5.要加强领导,在组织引导和发挥表率作用上下工夫。各级公务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规范,并且认真履行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廉政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党和政府作为贯彻实施廉政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研究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工作指导。

二要发挥表率作用。公务员要带头执行廉政规范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规范行为的发生,做学习准则、遵守准则的模范。

三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分析查找公务员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实际行动推动廉政规范的贯彻落实。

四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执行廉政规范的情况列入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公务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五、社会主义的廉洁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基础的,也是深层次的。

在新时期,为适应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进我国廉洁文化的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廉洁文化,运用文化的力量来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

党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指出,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具体行动。(一)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是中华廉洁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廉”在我国历朝历代都被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治国思想,《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小宰》:“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小宰是西周天官的属官,它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评判官府的“善、能、敬、正、法、辩”六件事,以廉为本考察群吏的政绩,裁断高下优劣,称“六廉”。清廉律己,至公无私,心忧天下,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的精神内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是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形势下的一个新表述,是文化建设和政府廉政建设探索创新的新课题,是伴随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反映,同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文化根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可缺少的营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主要包括两个具体内容:一是廉政文化,廉洁文化和廉政文化是有区别的,廉政文化一般被理解为官德文化,而廉洁文化不仅包括官德文化,还包括民德文化,是所有社会成员对廉洁行为和廉洁价值观认同、接受、遵循、持守、弘扬,并积极参与文化建设,成为文化建设重要主体。在政府和公务员中营造遵纪守法、一心为民、克己奉公的廉政意识。二是社会廉洁文化,在社会各阶层构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健康向上的社会廉洁氛围。

在具体的实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廉洁文化理论研究;二是廉洁文化文艺创作;三是廉洁文化活动。这三个方面既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理论研究是指导,文艺创作是基础,文艺活动是表现形式。(二)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的文化形态,除具有一般文化所共有的特征之外,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先进性。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先进文化在廉政建设中的集中体现。

二是鲜明的时代性。廉洁文化反映了时代发展的主流和方向,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是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结合。

三是内容的广泛性。廉洁文化内容涉及面广,它的体裁丰富,形式多样。

四是深远的影响力。廉洁文化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又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影响人们的行为,将规范的要求变成人们自觉的行为。

五是明显的国际性。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激荡,并具有共通性,廉洁文化也不例外。(三)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上的创新,体现了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是深人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多年来,我党一直保持着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在查办腐败案件同时,不断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进行创新,逐步探索出新时期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新路子。

但是,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同时,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心理,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和负面的影响,严重削弱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功能与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立廉政典型,有些人口头上赞同,心里不认同,行为上不趋同;查处一些腐败分子,有人会认为他们运气不好;整治一些腐败风气,有人认为是小题大做。

正是这些落后的、不健康的甚至腐朽没落的文化使腐败分子获得了精神上的支撑,成为反腐倡廉的一股反动力量。因此,反腐败不单是政治问题,也是文化问题,运用先进的廉洁文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运用文化的影响力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已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客观要求。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全方位反腐倡廉的需要。我们通常所知的腐败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行为,现实中的腐败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腐败,如贪污、贿赂、损公肥私、挥霍浪费、欺诈、制假、道德堕落、性骚扰、官不讲官德、民不讲职业操守等;政治腐败,如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专制独裁等;作风腐败,如党风、政风、学风、民风的败坏;甚至还包括了体制性和制度性腐败,如法制不健全、现行制度的漏洞与弊端等。

因此,反腐倡廉的任务必须是全方位、战略性的,一般的打击和预防并不能覆盖反腐倡廉的全部,所以必须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从而确保是全方位、战略性的反腐倡廉。

新时期的廉洁文化建设,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廉洁道德教育和舆论宣传,使全党、全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职业道德观,特别要使党的公务员和各级政府公务员树立以德治国、执政为民的从政宗旨和以廉行政、以贪为耻的道德人格。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是树立社会正气的需要。我国从上世纪末开始,大力推行政务、事务和党务公开,力图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改善发展环境,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许多产生腐败的条件并没有完全消除。“乱作为”少了,“慢作为”、“不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精简了,而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成立了招投标中心,但权力寻租的空间并没有消失;实行和推行了政府采购,但还不够规范,新的体制优势的发挥受到了限制等。这些说明,仅仅抓体制创新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公务员的权力观教育、人民群众的廉洁意识教育;把党风政风建设与改善民风、优化社会风气相结合,把廉政引入文化,建设全社会的廉洁文化,以文化的亲和力和渗透性,引导和感染全社会祟廉、护廉、助廉,形成风清政朴、和谐进步的社会局面。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有益尝试。我们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5年元月,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适应反腐倡廉重大战略调整,落实胡锦涛“教育必须面向全党、全社会”的指示精神,构建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廉政廉洁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和一个有效切入点。

第五,开展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是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正不断发生变化,亟须我们以导入先进的廉政文化为切入点,强化政府廉政建设。

在政府廉政建设中,我们应自觉地培育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大力加强有中国特色的廉洁文化建设,使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获得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先进文化滋养,在广大人民群众思想上形成一道坚不可破的道德防线,使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

在廉洁文化与政府廉政建设的互动中,廉洁文化是公务员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最佳切入点,是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最有效载体,广大在行为品质、学习作风、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做群众的表率,以良好的自身形象感召群众,努力用先进文化去激励群众,用传统文化道德去规范群众,用民族精神去凝聚群众,发挥廉洁文化的影响力,提升文化建设层次,从而构筑起反腐倡廉坚不可摧的防线。(四)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的途径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坚持廉洁文化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是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廉洁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开展廉洁文化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廉洁文化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本身,廉洁文化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动作用,也是通过对人的影响来实现的。因此,廉洁文化建设必须紧扣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实际,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寓教于乐,扩大廉洁文化影响,增强渗透力、感召力和吸引力,提高教育效果。要把廉洁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第三,开展廉洁文化建设要体现多样性。要将廉洁文化建设融入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通过文化活动、媒体宣传等各种形式将廉洁文化表现出来,同时在继续坚持和发扬现有廉洁文化阵地、手段的基础上,努力为廉洁文化建设创造多层级、多样化的形式和平台,传播正确的理想、信念与积极向上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形成廉洁文化活动的“平台”,扩大教育辐射面,增强教育的吸引力。

努力做到廉洁文化形式生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心理和审美习惯,在潜移默化中让人受到教益,受到启迪,让人们在富有感染力的文化产品中接受廉洁熏陶和教育,不断催生、萌发和培养廉洁的社会风气。

第四,廉洁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廉洁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巩固在公务员和群众的廉洁思想,不断扩大廉洁文化成果,保证廉洁文化始终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规律,不断增强廉洁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廉洁文化建设的经费、人员、装备等各种必需,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廉洁文化建设长久健康发展。

第二节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提出了时代的要求。廉政是针对腐败而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要从战略的角度把握廉政建设的系统工程,要从理论上明确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功能效用,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取信于民的廉政行为规范,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政奉公、勤政为民。

官员为政清廉,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廉政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一朝一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多管齐下,从各方面入手来加强廉政建设。对于我们普通公务员来说,最主要的是做好廉洁自律的日常修养。

一、做思想纯洁的公务员

2012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性、紧迫性。强调:要大力保持公务员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为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坚强保证。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胡锦涛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同样是对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殷切要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公务员“政治坚定、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争做模范和先进。上述法律法规同样是对公务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持纯洁性呢?

保持纯洁性是一项以思想、政治、作风和组织纯洁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其中,思想纯洁是政治、作风和组织纯洁的思想基础,是保证团结统一和勃勃生气的精神支柱,它是灵魂,是导向。保持思想纯洁,重点是各级公务员。但在现阶段,保持领导干部的思想纯洁,还需要着力解决不少问题。

一是,一些公务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公务员应是先进理想、崇高信念的践行者和领头人。保持思想纯洁,最重要的是保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根本的纯洁性。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在各种诱惑面前晕晕乎乎,精神支柱坍塌,人生方向迷失;或者在各种思潮面前浑浑噩噩,不信马列信鬼神;或者满足于做口头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是,一些公务员在理论是非面前不清醒。当前,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加要求公务员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大风大浪之中不动摇,保持清醒认识,筑牢思想防线。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为各种思潮所左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西方的市场经济”等,不能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或者满足于物欲享受,境界不高,视野不宽,失去了追问“入党干什么”、“当干部做什么”、“身后留下什么”等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三是,一些公务员精神懈怠,在思想上不作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现阶段,许多矛盾需要在探索中化解,许多问题需要在反思中解决,许多工作需要在创新中发展。

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缺乏激情,思想麻木,不动脑筋,工作慵懒散漫,没有思路,难见新意,无所作为;或者意志薄弱,不思进取,为难题所困,缺乏担当之心,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问题打哈哈,面对风险不敢闯;或者失去反思之力,思想流于表面,工作流于形式,满足于细枝末节,难以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揭示规律。

四是,一些公务员道德滑坡,不能坚守道德高地。共产党人作为社会的先进力量,应是社会高尚道德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精神空虚,见善不扬,见恶不惩;或者追求低级趣味,享乐当头,个人为先;或者品德低下,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公权谋私利,对利禄没有淡泊之心,对事业没有敬畏之感,对群众丧失敬爱之意。

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思想领域的新问题,要求各级公务员必须把保持思想纯洁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积极防范和有效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和消极腐败的危险。

对于公务员来说,保持思想纯洁,应在主体的知、意、情三个方面用力。强化思想建设,提高精神修养,自觉做学习理论的表率,精读经典,常学党章,勤读党史,这些都是在“知”上努力;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党性修养,自觉做磨炼意志的表率,明是非,辨虚实,分公私,这是在“意”上用功;强化价值建设,提高道德修养,自觉做砥砺品德的表率,树立从政的公仆道德,践行党员的模范道德,培育个人的优良品德,这是在“情”上发力。保持思想纯洁,既要锻造其思想,也要砥砺其情操,还要磨炼其意志。(一)用学习保持纯洁“为将者,有勇不如有智,有智不如有学”。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国家兴盛之要,是丰富共产党人精神家园的重要途径。党员干部要履行好义务,尽好职责,首要的就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才能达到在理论水平上高于人,在政治敏锐性上强于人,经受住各种考验。

特别是在当今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空前加快的时代,我们更要有本领恐慌感和学习紧迫感,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使命、一种职责、一种终身追求来对待,强化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避免“江郎”结局,不被历史和社会淘汰。“为学必须先立志”,“非志无以成才”。志是壮丽人生的源泉,是事业成功的动力。“有志者,事竟成”。胸怀大志者,必是重视学习的人。每一名公务员,都应该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水平。(二)用自律保持纯洁

靠自律守规矩,管住管好自己,是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检验自我净化能力强弱的试金石。作为公务员干部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手中多少都有一定的权力,“八小时之外”的空间也很大,面临的考验和诱惑会很多。因此,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

人是需要有一点敬畏之心的,彭德怀性烈如火,无所畏惧,但很少有人知道他也有“三怕”:一怕言过其实,二怕出名,三怕老百姓骂娘。彭德怀的“三怕”,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谦虚谨慎、严于律己的高尚品德。

每一名公务员,都应该把“怕”字刻在心中,自觉破除道德品行上的松绑念头和遵规守纪上的侥幸心理,视党纪国法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心存敬畏,行所当行,止所当止,令行禁止,始终用严格的法规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遵规守纪、不越“雷池”。(三)用反省保持纯洁

经常反省自己,打扫内心深处的灰尘,既是立身做人之要,又是从政为官之基。提高自我净化能力,党员干部要在内省上下工夫,“吾日三省吾身”,勤于扪心自问,善于反思自照,严于解剖自己,勇于自我反省,不因金钱物欲乱分寸,不因一念之差悔终生,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有改进自我的能力,经常对照党章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反省自己,经常想一想“入党为什么,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经常想一想自己“优点是什么,不足是什么,怎样发扬长处克服不足”,始终做到知不足,有所进。要有闻过则喜的勇气和“纳谏则兴、拒谏则衰”的思想境界,闻微言而不弃,闻忿言而不怒,闻错言而不怨。

现在有的公务员怕丧失威信,不愿接受批评,即使心里知道别人批评得对,嘴上也不肯承认。“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即使批评与事实有出入,也要抱以无则加勉的态度,体会批评者的真诚与善意,主动从他人的批评中吸取教训、纠正错误、完善自我。

要有持之以恒的毅力,不能因一时做得好而沾沾自喜,不能因一事受表扬而得意忘形,更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环境中,都要认真反思自己、约束自己、修正自己、完善自己,咬定青山不放松,水滴石穿必有果。只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权、慎独、慎微,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够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四)用思想境界保持纯洁

追求工作上的先进,首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境界。公务员只有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工作才会出色,事业才会发展。

云南省退休干部杨善洲辛勤耕耘22年,为大亮山重新披上了绿装:5.6万亩人工造林、1.6万亩杂木林、700多亩茶叶、50亩澳洲坚果、100亩美国山核桃……一辈子的赤子之心,把生命最后的霞光,化为家乡大亮山上永恒的春天。

安徽省的沈浩挂职小岗村6年,最后积劳成疾,病逝在工作一线。6年中,他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干事创业,勤奋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广大干部群众心中竖起了一座巍峨的丰碑。

这样的干部还有很多,他们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公务员的时代风采,是我们广大公务员的学习模范。

与此同时,近年来,许多反面的事例也在警醒人们,公务员如果在思想上滑坡,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丧失,就容易混淆是非、迷失方向。反思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例,少数干部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道德品质上出问题开始的,大多是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问题的地方起步的,小节失守,大节不保。

当前,我们公务员队伍总体素质较高。但也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加速调整,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们党和政府正经受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种考验。

我们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始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公务员应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多想想粒粒皆辛苦,多想想谁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多想想公共权力是谁赋予的,多想想公共权力应该为谁行使。多想想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多想想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功利面前多几分淡泊,诱惑面前多几分冷静,得失面前多几分坦然。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不以恶小而为之,守住底线,时时事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思想上高尚纯洁、政治上清醒坚定。(五)用良好作风保持纯洁

只有不断改进作风,才能永葆工作的先进性。近年来,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明显改进,但距离我国的发展总要求,距离全国人民的新期盼仍有差距。

极个别公务员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作风漂浮、华而不实。个别公务员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群众对此普遍反感。针对这种情况,在公务员队伍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显得尤为迫切。

到在日常工作中,只有勤于换位思考,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公务员应思想上关心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作风上深入群众、措施上方便群众,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在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亲身实践中增加人气、凝聚民心。

我们公务员应积极参加,全身心投入,深入一线开展大接访、大走访等类似活动。主动到经济发展困难多、民生改善难题多、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多的地方去,面对面听取百姓意见、接待群众信访、解决实际生产生活问题,在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中锻炼自己、改进作风、净化心灵,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向上攀登、联系群众向下扎根。(六)用服务精神彰显纯洁

为民服务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队伍是否先进、纯洁,很大程度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能否优质、高效服务,为此我们公务员应做好“三服务”。

第一,应围绕促发展强化主动服务。贴近乡镇、园区和企业,深入开展“服务基层、服务发展、让群众满意”活动,做好“五进五送”,即进重点项目、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送温暖。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涉企涉农收费清理检查、财税扶持政策和惠企惠民政策跟踪巡查,帮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第二,应围绕重点任务落实强化高效服务。我们公务员应树立立说立行、高效执行的理念,党员带头,以服务窗口和创争科室为重点,对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制订的目标任务,实行责任分解和分级管理,做到完成任务不讲条件,只讲结果;不讲困难,只讲效率。同时,积极完善公务员绩效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亮绩、评绩、核绩、比绩”活动,坚持考评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月登记和考评积累制,如实记录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执行情况,推动行政服务高效化。

第三,应围绕惠民便民强化创新服务。改变坐堂审批工作方式,我们公务员应着力解决基层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载体,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真正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感情在一线融合,效能在一线考评。

二、公务员要常修廉政道德

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表明,一些公务员出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德为人之本。广大公务员必须把修德作为基本的职业素养,坚持品行为本,确保政治上靠得住;坚持民意为上,让人民群众信得过;坚持廉洁为贵,做到作风上过得硬。(一)正确认识权力

正行先正心。领导干部要确保手中权力为民所用,首先就要心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思想纯洁、公道正派,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清醒认识,夯实正确履职的基础。要认清权力的本源,处理好“为谁用权”的问题。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对权力本源的最好诠释。公务员要正确认识权力来源,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认清权力的本质,处理好“为谁服务”的问题。

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责任。党的宗旨决定了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

要认清权力的双重性,处理好“怎样用权”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务必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摆正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始终把行使权力的过程作为履职尽责的过程,规范行使权力,敢于承担责任;处理好得与失的关系,始终保持平和心态。(二)加强党性修养

公务员的官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但最根本的是党性修养。各级公务员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核心,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夯实纯洁清廉的思想道德基础,始终保持思想上高尚纯洁、政治上清醒坚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动摇、理想信念不淡化、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

始终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落实“一线工作法”,开展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着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做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努力创造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三)做到行为正派“政者,正也。”古往今来,道德修养始终是为官者的从政之本。领导干部没有良好的从政道德,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各级公务员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坐得端、行得稳、立得正,涵养一身正气;要公道正派办事,不偏袒不庇护,不徇私不枉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弘扬正气、抵制邪恶,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明辨是非荣辱,自觉抵御诱惑,防止道德观混淆,始终坚守道德底线,做到做人有底气、做事有硬气、做官有正气。

要常念组织重托,强化宗旨意识,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要坚决纠正脱离群众、作风粗暴、特权观念严重等不良倾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风气,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政治上要清廉

如果失去了廉的法宝,就会失去德的操守,而后失去从政的根本。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被人民唾弃,就是因为其不以廉为宝,贪污受贿、腐化堕落、道德沦丧,最终沦为阶下囚。

公务员要修德,必须以廉为坐标,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时时事事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拒之门外。

要自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到律人先律己、正身先正心,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无例外、执行纪律无特权。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真正把依章办事、秉公用权的要求落实到执政为民的各个方面。(五)修养上要高尚《周礼·地官》所言:“在心为德。”一个人品端正的人,首先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做官必先做人。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面前,公务员更要加强个人品德修养,重德、立德、修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保持崇高的精神追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努力在单位做一个好党员、好干部,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

要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高雅向上的兴趣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切实把高尚的精神追求内化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个人爱好要爱之有度、好之有道,慎加选择、有所节制,防止玩物丧志,谨防个人的“小爱好”变成别有用心之人攻击的“大缺口”。(六)注重严于律己

公务员只有始终严格自律、清正廉洁,坚持慎独、慎微、慎情、慎友,才能真正做到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守得住本色。

要慎独。公务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工作内外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做到不仁之事不做,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法之事不干。

要慎微。无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时时处处把握好自己,认真做好每件小事、管好每个小节,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要慎情。树立正确的亲情观,既要讲亲情,更要讲原则;对配偶、子女和亲属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决不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

要慎友。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不能随便交友、滥交友,更不能把人际交往异化为酒肉关系、交换关系和金钱关系。(七)塑造良好形象

公务员的良好形象是联系群众、取信于民、推动工作的有力保证。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把自觉接受监督看作一种政治智慧、一种自我保护、一种自觉行动,真心诚意听取和接受各方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要始终怀着对群众的敬畏之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广开言路,乐于听取不同意见,听得进不同意见,让群众敢于监督、乐于监督。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树形象。

能否带头执行制度,关乎制度的执行力,更关乎公务员的形象。公务员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要在管好干部队伍上树形象。管好下属、带好队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是维护自身形象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在自身模范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加强道德修养是人生的永恒课题,每个公务员都应学会“吾日三省吾身”,持之以恒地加强道德修养与党性锻炼,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

三、廉政承诺不能一诺了之

“以前我认为不贪不占就是好干部,现在光有这个承诺也是不行的,还要求我们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廉洁上的清白人、事业上的有心人、群众的贴心人和经济发展的领路人,白纸黑字贴在墙上,群众都知道你应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干不好就会被戳脊梁骨。”山东省东阿县一位公务员有领导职务在签下“廉政承诺”书后感慨地说。“廉政承诺”是近些年一些地方、部门、行业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方式。类似的还有诸如“廉政短信”、“廉政宣誓”、“拜包公”等。

与对公务员一般纪律要求相比,廉政承诺大多结合了公务员的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将廉政要求具象化了,也使监督具体化了。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承诺内容比较空泛、承诺之后监督不够,使廉政承诺流于形式,群众不感兴趣。因而,要使廉政承诺产生现实的制约力量,还需要给监督一个实实在在的支点。

山东省聊城在公务员中开展“我承诺、我清廉”的“廉政承诺”工作,注重做实承诺内容、强化监督机制,力求把监督这个支点夯实。比如,承诺内容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的重点需要落在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

承诺内容必须广泛公示,每年至少两次向干部群众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同时,还将逐步完善廉政承诺的推进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推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农村“事事公开”制度的深化,也为群众监督干部的承诺创造了良好环境。

承诺只是一种态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往往就会“承诺一套,做的则是另一套”。而且这在现实中不乏其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因涉嫌严重违纪,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被省纪检机关“双规”。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黄安波曾于2007年4月10日在温州日报刊发的“温州市县党政‘一把手’廉政承诺”仍然挂在网上。

黄安波在“廉政承诺”中写道:“作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我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一是严格带头遵纪守法,自觉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力;是严格带头廉洁自律、干净干事,决不收受钱物,决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家人牟取私利,决不允许家属和身边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牟取私利,切实管好自己、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个“郑重承诺”的县长,撕掉其“廉政承诺”的遮丑布,居然是一个涉嫌严重违纪的贪官,这是黄安波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公开进行廉政承诺,既是廉洁自律的体现,也是监督他律的开启。从实践情况看,监督支点实才会效果实。承诺内容具体、指向鲜明,群众就会一一对照,白纸黑字面前干部就躲不过去。在诸多层面和环节引入群众参与,让群众意见有人听取、群众监督有人受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置,干部就不敢“一诺了之”。

也应当看到,廉政承诺是对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价值引领和制度驱动,是一系列反腐倡廉举措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促使各级干部更好地为民、务实、清廉。它不可能防止少数干部腐化变质,也不可能替代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和对腐败分子的查处。

中央纪委曾经强调,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既坚决反腐,又力倡廉洁,更创造监督条件,各级干部的廉政之道才会越走越实。

四、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精神财富,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显著特点和政治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就是要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在自我修养的推动下,让廉洁成为公务员的一种生活方式。(一)让廉洁成为一种认知心理

廉洁的认知心理,就是对廉洁理念和廉洁行为在心理上正确并且稳定的认知状态。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对于优秀道德的尊崇、对于个人信念的执著。恩格斯说:“道德是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执法如何严厉,抗拒腐败的最后防线,始终在于个人能否把持道德操守。

在西方,当个体与公权公职相关联时,往往会进行严肃郑重的宣誓仪式。这不仅是个体对履行公职的承诺,也是对人类优秀道德的追思和继承。

在新的历史时期,尊崇人类优秀道德,就必须恪守“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古训,坚定理想信念,做一个“明白人”;恪守“公生明,廉生威”的古训,坚持秉公用权,做一个“老实人”;恪守“结交若失人,中道生谤言”的古训,纯洁个人交往,做一个“清醒人”;恪守“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的古训,自觉拒腐防变,做一个“正直人”;恪守“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自律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人之所以不能抗拒腐败,除了私欲膨胀、利令智昏外,还因为其在人格独立性上存在缺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务员要执著于理想信念,就必须耐得住孤独,耐得住寂寞,耐得住委屈,有“取一文,则我不值一文”的气魄,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情怀,正气凛然,正视社会,珍惜人生。诚如宋人谢枋得在《武夷山中》一诗中以梅花自勉:“十年无梦得还家,独立青峰野水涯。天地寂寥山雨歇,几生修得到梅花。”(二)让廉洁成为一种精神素养

廉洁的精神素养,是由长期内因孕育和外因滋养所形成的个体关于廉洁的稳定的精神境界,需要在正确的心理认知引导下进行长期不懈的修炼。要深化洁净观念。

犹太人的法典《塔木德智慧全书》中专门有一节阐述“洁净与不洁”的问题,告诫犹太人无论处于何种境遇,都要保持洁净的生活方式。生命是纯洁的,不洁的行为会污染生命的本源,如果大家遵循的不是同一游戏规则,最后倒塌的将是人类共同的大厦。因此,要在社会上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宣扬廉洁意识,凸显廉洁行为的示范意义,倡导干净做事、廉洁做人理念。

只有当洁净观念深入人心时,廉洁才可能成为人们自觉追求和实践的生活方式。要注重价值引导。廉洁文化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价值尺度。它以鲜明态度批判腐朽文化,从根基上摧毁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的浓厚氛围,对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有效地遏制腐败,达到干部廉洁、政治清明的目的。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就是要从文化的角度审视廉洁,以廉洁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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