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第五版)(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5 2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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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峥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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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第五版)(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第五版)(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试读:

前言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工作,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高校开设以国防教育为主线的军事教育课程,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与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推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最新制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1号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本教程力求内容新颖、通俗易懂。本教程自2007年8月出版以来,受到使用高校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并于2008年10月荣获第八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2013年12月被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评为“2012—2013年度全行业优秀畅销书”。

为适应形势变化,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们组织力量对《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第四版)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本次修订在保持教程原有的优势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其中过时的内容和观点作了删节与修改,并新增了富有时代性的知识内容;对教程中出现的错字、漏字和不准确的标点符号作了认真细致的校对和修改。在第一章“中国国防”中,梳理和修改了“国防的含义”、“国防教育”、“国防法规”、“国防建设”和“国防动员”等内容;在第二章“军事思想”中,梳理和修改了第三节“毛泽东军事思想的新发展”,新增了“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的地位与作用”,丰富和完善了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内容,把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判断、新理念、新观点补充和融合进教材中;在第三章“国际战略环境”中,新增了“一带一路”重要构想对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对本章的知识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第五章“信息化战争”中,新增了“战争目的有限性”、“战争主体多元性”理论知识,对整章内容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修改;将原教程的第八章“军事地形学”改为第九章,并对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和用词作了修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将原教程中第九章“综合训练”中的第一节“单兵战术动作”提取出来单独列入第八章。第二节至第五节提取出来作为第十章“综合训练”。同时,修改、充实和完善了这两章中的内容。

从整体来看,本次修订的《当代大学生军事教育教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进一步概括和反映了当代军事思想、军事技术、战争环境、战争模式、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在努力完善知识体系的同时,注重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较好地体现了最新《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的精神和教育教学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二是着眼于时代的变化和军事发展动态,把最新的军事信息和军事科技知识、大学生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充实到教材中来,在努力拓宽知识面的同时,注重内容的前沿性,具有较强的时代感;三是着眼于当代大学生的新特点,着眼于学校国防教育的实践需要,修改了军事理论篇第一章至第五章的PPT课件和习题集,充实和完善了学生军事理论上机考试题库,进一步强化了大学生军事实践环节的教育与培养,较好地体现了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要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本教程分军事理论篇与军事技能篇,主要内容由以下十章组成:第一章“中国国防”,第二章“军事思想”,第三章“国际战略环境”,第四章“军事高技术”,第五章“信息化战争”,第六章“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第七章“轻武器射击”,第八章“战术”,第九章“军事地形学”,第十章“综合训练”。

本次修订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韶关学院、肇庆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医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等六所大学多年从事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专家与教师联合完成。广东省教育厅郑庆顺副厅长担任本书的顾问。国防大学战略教研部杨胜利担任本书的主审。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曾峥教授担任主编,负责全书框架结构的设计、统稿和修订等工作。广东医学院党委副书记符学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张武、肇庆学院武装部毛致光部长、广东警官学院刑事技术系党总支副书记廖志刚担任副主编,负责编务组织和保障工作。韶关学院杨名刚教授担任副主编,协助主编具体进行编写组织工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武装部龙恩保部长担任副主编,进行了具体的编务组织和校对工作。本次修订具体分工如下:前言,曾峥、杨名刚;第一章,吴智刚、王淑一;第二章,杨名刚、廖志刚;第三章,龙恩保;第四章,邓家洲、陈立奇;第五章,林国乾;第六章,龙恩保、曾峥;第七章,毛致光、张根祥;第八章,廖星、茹正开;第九章,曾峥、邓家洲;第十章,廖星、何佳。PPT课件修改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吴智刚;第二章,杨名刚;第三章,龙恩保;第四章,邓家洲;第五章,林国乾。习题集修改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吴智刚;第二章,杨名刚;第三章,龙恩保;第四章,邓家洲;第五章,林国乾。

在本教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参考、引用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吸收了兄弟院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精华,同时也得到了相关高校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得到了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军事理论教学组和军事技能训练组专家的积极推荐,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谢意!

本教程适合作为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军事教育教材和民兵预备役训练的参考教材,也可以作为国防教育工作者和军事爱好者的参考书。

由于我们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有限,本教程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5年7月上编军事理论篇第一章中国国防

有国就有防,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与兴衰荣辱。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要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利益,就必须高度重视国防建设,增强国防观念,明确国防责任,履行国防义务,强化国防实力。第一节 国防概述

一、国防的基本知识点

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没有强大的国防,就没有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为此,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基本问题:什么是国防?国防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现代国防有哪些特征?什么是国防精神?(一)国防的含义

什么是国防?对于这个简单的概念,先人们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探索。“国”字甲骨文作“”,从wéi(城),从戈,表示以戈守卫城池。这是中国人对“国”最早的认识。“家”可以指家庭的住所。住所是有范围的,“国”同“家”一样也有界限,所以要修城墙,这样才能有安全感。我们的祖先对陆地的感情非常深,而对海洋则比较淡薄,所以中国人喜欢说“寸地必得”、“寸土必争”,同时还讲“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中国古代的战略思想有两个致命弱点:一个是重守非攻,一个是重陆轻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个叫“防川”的地方,是中、朝、俄三国交界处,那里有一块界碑,本来这块界碑应该竖在海边,但当时的清兵却把它随处一扔,就成了现在的状况。站在这个地方可以望见滔滔的日本海。按照协定,中国的船只可以通过图们江进入海洋,但是俄罗斯和朝鲜架了一座很低的铁路桥,我们的大船根本没法通过,这是历史留给中华民族的遗憾。

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缺少的空间。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通过并生效,该法规对地球上的“海”和“洋”作了划分:水深超过2 000米的叫做“洋”,不足2 000米的叫做“海”。如今我国的领土总面积为1 260万平方千米,其中除了960万平方千米的陆上领土外,还有300万平方千米的蓝色海洋国土,即“领海”。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发明了飞机,又出现了“领空”之说,空间的主权同样不能受侵犯。美国人最早提出“领天”之说,但是何谓“天”?何谓“空”?太难区别了,联合国开了很多次会,也没有划出“天”和“空”的界限。但是不管怎么说,四维的战略空间已经出现,叫做“陆、海、空、天”,由此而来的四维国防空间叫做“领土、领海、领空、领天”。(二)国防的构成要素

新世纪,各国陆续发现新的“入侵者”——“黑客”,你不知道他是谁,也不知道他何时入侵,这样便对国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第一次“网络大战”发生在南斯拉夫战场上,北约对南联盟预定空袭的空域进行了强电磁定向干扰与压制,南联盟的警戒雷达、地对空导弹制导雷达失去了作用,有线电视与电话几乎全部瘫痪,电脑信息受到干扰,许多国家的驻南联盟记者向国内发送情报信息的线路全部失效。对此,有学者提出“领网”一词,作为传统四维国防空间的新扩展。与其对应的就有一个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例如,现在很多大城市的街道上,不少外国使馆的汽车在路上乱跑,这些汽车里面的人员可能正在利用特制设备窃取有关人员手机通话的内容信息。

那么,国防的含义是什么?“国防”的空间在不断拓展,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从狭义上说,每个民族对国防都会有自己的认识,表述往往不一。美国军事词典云:国防是“为了捍卫美国的自由和维护美国利益所担负的部署军事力量的义务”。中国过去对国防的认识也不科学,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时曾认为国防就是“反帝反修”:对外反侵略,对内反复辟。我们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还将解决台湾问题,这是反复辟还是反侵略?都不是!这种国防观显然把国防与军队等同起来。国防不只是军队的事情,也是国家的事情,是全体国民的事情。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指出,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这是一个科学的定义,它表明完整的国防概念是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的:

1.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施者,即国家。这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就要固国强边,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因此,国防必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从国家的本质上看,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就是要维护国家的这种权力,同时,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只有国家才能领导和组织国防事业。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息息相关。

2.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和国家荣誉、尊严等,都无从谈起了。因此,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中第一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领土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领土既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没有领土,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空间和行使对象。任何集团或个人不得搞旨在分裂本国(或别国)领土完整的活动。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国家要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而且生存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

3.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4.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防力量的重大问题。根据《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二是制止武装颠覆。总之,新国防观是一种大国防观。(三)国防的分类

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着国防的性质。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和追求的国防目标就不同,国防的类型也会不相同。从形式上划分,目前世界上的国防类型大致有以下四种: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

1.扩张型

扩张型国防是指某些经济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以所谓的国家安全和防务需要为幌子,将其疆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纳入本国的势力范围,公然对其他国家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其特点是把本国的“安全”建立在他国屈服的基础上,把“国防”作为侵犯别国主权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的代名词。例如,美国国防是捍卫美国的自由民主、美国的利益而进行的军事武装活动。美国为了扩张,在世界各地建有300多个军事基地,在全球各地实行军事力量“前沿存在”,以维护美国的自由民主和利益,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同时对他国内政进行侵犯和干涉。

2.自卫型

自卫型国防是指在国防建设上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与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公开向世界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不侵略别国。在战略上,我国采取防御态势,我国国防建设的宗旨是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我国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我国国防属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以及领土完整的自卫型国防。

3.联盟型

联盟型国防是指一些国家为弥补自身国防力量的不足,以结盟的形式联合其他国家进行防卫。在联盟型国防中,也可以分为扩张和自卫两种情况。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看,还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元体系联盟,即某一大国为联盟的盟主,其余国家处于从属地位;二是多元体系联盟,即联盟诸国基本处于伙伴关系,共同协商防卫大计。目前日本、韩国的国防基本属于一元体系联盟型,都是以美国为盟主建立的国防。北约组织和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组织属于多元体系联盟型。

4.中立型

中立型国防主要是指一些奉行和平中立政策的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和安全,坚持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实施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例如,瑞士、瑞典寓兵于民,大搞全民皆兵的国防。有些国家则采取安全不设防的方式,例如,圣马力诺是个无军队之国,只有少数警察维护社会秩序,一旦失火,也是请邻国意大利的消防队去救火;有些国家则采取全民防卫式的武装中立。(四)国防的职能

1.国防是国家生存的首要条件

国防是国家生存的首要条件,是一个国家用来抵御外来入侵和保证自身安全的有力屏障。(1)国防的产生、发展与消亡。

国防是国家的职能,当然要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后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人类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当然也就没有国家,更无需国防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开始出现,并且代表不同利益的阶级、政治集团和国家也开始形成。这里,人类那种严酷的自卫意识也就转化成阶级或政治集团的防卫观念,最终也就有了国家的防务,即国防。人类社会自从有了阶级以来,无论大国还是小国,也无论其实行何种制度,只要它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没有哪一个是没有自己的国防的,即使是没有常备军的宗教国家,也会有警察来防卫。(2)国防是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力屏障。

一个国家拥有完整的主权和领土,才称得上是独立的国家,而一个独立国家生存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和平的生存环境。古今中外的无数史实证明,强大的国防是抵御外敌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的屏障,没有强大的国防,就谈不上国家的生存和发展。(3)国防是遏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

抵御外敌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是国防的战时职能,而在和平时期,国防的职能表现在应对侵略者的威慑作用上。

2.国防是国家发展的保障和动力

强有力的国防不仅可以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同时也能有效地驱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生存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问题。生存是发展的前提,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的生存环境,就根本谈不上发展。(1)国家发展的良好环境离不开国防。

国家发展的环境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和平环境,一种是国内安全环境,而创造这两种环境都离不开国防。一个国家要发展,最根本的就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的前提必须是国家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2)国防事业可以为经济发展助力。

国防建设确实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它不是单纯的消费,更不与经济发展相对立,而是在许多方面都与经济发展有着广泛的一致性,甚至可以转化为经济实力,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一方面,许多军事科技已经或即将转为民用;另一方面,我国的武装力量和国防设施,有相当一部分可直接参加经济建设。(3)国防需要是驱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济条件是战争得以进行的物质依靠,国防建设当然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力量。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现代战争对经济和科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经济和科技在未来战争中的决定性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3.国防是维护国家权益和地位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世界上都有自己的权益、利益和地位。在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谁都需要对自己的国防加以保护。总之,中国人受欺辱的历史已成过去,今天,中国人民真的站立起来了,这一切都是与我国的现代化国防分不开的。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就没有能够自卫的实战力量和威慑力量,当然也就不会有政治上的真正独立和经济上的稳定发展,更谈不上国际地位和声望了。(五)国防教育

1.国防教育的含义

国防教育是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是国家为巩固和加强国防而对公民进行的普及性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国防观念为目的、以教育为手段的国防教育,在当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在国防建设中,有着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教育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防教育的主体是国家;二是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三是国防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四是国防教育的归属,既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2.国防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纵观世界发展史,任何一个国家无不重视国防教育工作,都将其摆在国防建设的重要位置上,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活动纳入国防动员体系的范畴之中,具有制度法规化、组织系统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对于新时期国防教育的地位,学界认为,国防教育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教育,是国防战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课题和长期任务。学界提出,未来要普及国防教育,应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确立国防教育在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国防教育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和基石。具体说来,学界大致将其归纳为五点:一是国防教育维系着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二是国防教育可以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国防教育对经济建设起促进作用,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国防观念可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公民国防意识”的强化,将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和科学文化素质,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四是国防教育能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五是国防教育能起到维护世界和平的作用。在全民中开展国防教育,是为了反对霸权主义、制止战争,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为我国经济建设争取更长的和平时间,有着积极和巨大的作用。

3.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展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依据《国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方针与原则。(1)国防教育的方针。《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这一方针,体现了国防教育的广泛性、长期性和实效性。从我国国防教育的实践看,只有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才能确保国防教育的效果。首先,国防教育以社会的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是一种“全民参与”的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85年发出的《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中就曾强调:“要向人民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这就指明,国防教育必须覆盖全体公民,必须发动全民参与。把国防教育的对象单纯局限于民兵,或者局限于军队,或者单纯局限于直接在国防第一线的人员都是不全面的。应当看到,国防教育动员全民参与是由我国国防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我国国防是社会主义的国防,其目的在于保卫人民的根本利益。国防的巩固与否,与每个公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公民可以享受在强大国防保障下的一切权利,也理所当然地要为巩固国防承担应尽的义务。为了更有效地动员全体公民自觉地关心和参加国防建设,积极地投身于国防斗争,就必须强调全民参与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国防能力。(2)国防教育的原则。

在学习贯彻国防教育方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国防教育的原则。《国防教育法》将国防教育的原则概括为三个“结合”,即“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国防教育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些原则不仅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要注重教育形式上的结合,既要坚持经常性的持续不断的教育形式,又要根据公民的年龄段、特定的时间和工作等进行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在对象和内容上的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是指国防教育在方法上的结合。

4.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立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群众性国防教育形式之一。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设立,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全民国防教育的高度重视,符合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心愿,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1)世界各国的国防教育。

世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设有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或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宣传活动日。如美国将每年12月7日(即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的日子)定为“国耻日”,全国主要城市在这一天都会举行不忘国耻的纪念活动。苏联在1927年就将7月10日至16日确定为“国防周”,在“国防周”组织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后来还将每年6月22日(即1941年德国向苏联发动侵略战争的日子)确定为“德国入侵苏联纪念日”,莫斯科红场在这一天会举行盛大的国防教育活动。法国将每年11月11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法国和德国停战协定签订日)确定为“国防准备日”,所有16岁至18岁的青年在这一天必须参加以准备履行国防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越南于1992年决定每年12月22日(人民军成立纪念日)为“全民国防日”,由国防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活动。世界各国的做法,为我国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2)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由来。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规定,颁布《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定为“全民国防教育日”(简称“国防日”)。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防教育的主题节日。根据这一决定,2001年9月15日为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设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集中的、并能让全民积极参与的国防教育形式,是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开展的有效途径,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民国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安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加。活动内容主要有:①国家统一组织开展利用全国国防教育电视演讲大赛等形式进行的全民国防教育活动;②各级党委、政府组织议军活动,研究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问题,对所担负的军事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本地区、本单位与国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的开展;③各种传播媒体,对国防领域的英雄模范、人民群众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先进事迹、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等进行宣传教育;④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在校学生,举办国防知识讲座,进行国防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基地,到部队体验军营生活等,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国防观念和军事技能的教育与训练;⑤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和乡村组织所属或联系的人民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二、中国国防历史的回顾及其主要启示

我国国防的历史源远流长。公元前21世纪,伴随着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出现,作为抵御外来入侵和讨伐他国工具的国防便产生了。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神州大地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国防也经历了无数次强盛与衰落的交替,从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国防遗产和深刻的历史教训。我们要树立国防意识,就要知道国防的历史,了解国防的历史脉络。了解昨天,才能对今天有清醒的认识,对明天有深刻的理解。(一)中国国防历史回顾

中国国防历史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时期。

1.中国古代国防

中国古代国防是从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的建立开始,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后期(鸦片战争前)为止,历经3 000多年,其间经历了20多个朝代的兴衰更替,国防建设内容十分丰富。(1)中国古代的兵制建设。

兵制是指军事制度(武装力量体制),包括军队的编制、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是国防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据史书记载,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到了夏朝,出现了由少数不参加生产劳动的贵族上层成员组成的卫队,担任王室警卫,一旦发生战争,便临时征集平民组成军队。贵族卫队是军队的核心和骨干,这就是最初形式的国家军队,也是后世国家常备军的雏形。到了商朝,国家军队已有固定的编制。商朝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军队的建制也趋于成熟。西周时期出现了常备军。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战车数量的增加,又出现了军队的编制,多数编为左、中、右三军或上、中、下三军,每军有战车200乘左右。秦统一中国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国家有了统一的军队,并形成了由京师兵、郡县兵、边兵组成的武装力量体制。汉承秦制,武装力量体制基本上沿用了中央部队、地方部队、边防部队这三种基本类型。从军事领导体制上看,奴隶社会“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军队由国王直接指挥。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国王属下将相分职、由将领兵的局面。秦统一中国后,设立专管军事的太尉之职。隋朝设立兵部,宋朝设立枢密院,清朝设立军机处,对皇帝负责,专管调兵、用兵。(2)中国古代边防、海防建设。

边防、海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边防建设主要是修筑防御工程体系和实行固边政策,例如,长城就是中国古代各民族在内部纷争中逐渐修建起来的巨大边防工程。它是以城墙为主体,并与垛口、堑壕守墙、烽火台和敌台等工程设施相结合的连续线式防御体系。城池是冷兵器时代车兵、步兵、骑兵等防守的屏障和进攻的障碍。在古代战争中,攻守城池是战争的主要形式之一,有“城破则国亡”之说,因此,各王朝都很重视城池建设。中国古代海防建设是从明代开始的。明朝初年,日本海盗形成了庞大的队伍,历史上称为“倭寇”。他们在中国东南沿海进行武装掠夺和骚扰,给沿海地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为了抵御倭寇,朱元璋开始加强海防建设,在沿海设置卫、所(规定“度地要害,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建立水军。直到明朝中期,戚继光组成戚家军,在沿海地区构筑水城,编练军队,才彻底平定了倭寇,巩固了海防。清朝前期,在明代卫、所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将沿海建成炮台要塞式的海岸防御体系,如海岛要塞有长山列岛、舟山群岛等,海口要塞有虎门、温州、吴淞口、大沽口等,海岸要塞有福州、厦门、烟台、威海、旅顺、大连等,江防要塞有江阴、江宁(南京)等,并编有江河水师和外海水师,在天津还建有满蒙八旗水师营(相当于海军基地)。(3)中国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战争是国家的大事,是最现实的国防问题。国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关于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古代军事家认为,战争胜负是作战双方人力、财力、物力、军事实力、精神因素等诸方面的竞赛。要取得战争的胜利,保卫国家的生存,唯有改革政治、发展经济、操练士兵、委任良将、严明法纪。

中国古代实行寓兵于农、兵民合一的国防政策。寓兵于农作为政治、军事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远古至商、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尚无严格的军民之分。当时,人口少,生产力低下,部落民族之间和各诸侯国之间战争频繁,国家打仗时人人参战,全民皆兵;不打仗时则为民,仍事稼穑。汉代实行屯田制,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之分,军屯是直接的寓兵于农,民屯亦有戍边的成分。汉武帝元狩年间,在“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自汉代至清朝中期,这种屯田戍边制度一直没有间断。中国古代的国防理论表现为富国强兵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少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就提出“强兵之要,首在富国”。而后,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的实际,又进一步提出了“富国首在重农”的思想。管仲说:“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又说:“甲兵之本,在于田宅。”近代郑观应则认为:“欲制西人以自强,莫如振兴商业。”

2.中国近代国防

中国近代国防是指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也就是清朝后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国防。

这100多年间,随着统治阶级的腐败衰落,中国的国防每况愈下,中华民族屡遭外敌侵略欺侮。中国近代国防史,是一部遭受民族耻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反对外国列强侵略和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斗争史。(1)清朝后期的国防。

清朝后期的国防,是指1840—1911年的国防。这一时期,国防衰败,强敌入侵,中华民族受尽欺凌。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虽然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开始落后于当时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但国防上还是巩固的。

18世纪后期,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走下坡路,国防力量由盛转衰,在鸦片战争前夕,国防能力衰竭到极点,将无斗志,兵不能战,军队装备仍然是古典式的大刀、弓箭,以及少量的鸟枪、火绳枪和用黑色炸药发射的铁炮;作战方法仍采取以往方阵形的密集整体冲杀,作战指导仍是以骑射为主的思想。相反,当时世界资本主义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军事上热兵器代替冷兵器,作战方法上广泛运用“线式”散兵战术,作战能力大大提高。资产阶级在其强大国防力的支持下,向国外扩大市场,他们除了向中国输出一般商品外,还大量向中国倾销鸦片,年输入量由19世纪初的4 000箱左右猛增至1838年的4万余箱。鸦片的大量输入,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的健康,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在这种情况下,清道光皇帝派林则徐到广东查禁鸦片。林则徐在当地人民的支持下,于1838年5月,缴获英、美等国输入的鸦片237万斤,在虎门海滩上全部销毁,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虎门销烟”。

中国的禁烟使英国资产阶级牟取高额利润、最大限度地掠夺中国人民的美梦破灭,他们为了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便以鸦片为借口,于1840年发动侵华战争,这就是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战败的清王朝被迫在英国的军舰上签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和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56—1860年,英国不满足已获得的利益,联合法国,分别以“亚罗马事件”和“马神甫事件”为借口,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的清王朝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天津条约》,与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此时的沙俄趁火打劫,强迫清政府签订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割占了中国大片的领土。中国的领土主权进一步遭到破坏,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19世纪80年代初,法国殖民主义者在完全占领越南后,开始觊觎我国西南地区。在1884—1885年的中法战争中,爱国将领冯子材率领的清军奋勇杀敌,在刘永福黑旗军的配合下痛击法军,取得了镇南关大捷,由此导致法国茹费里内阁的倒台。但是腐败的清政府却一味苟且偷安,李鸿章认为法国船坚炮利,强大无敌,中国即便一时而胜,难保终久不败,不如趁胜而和。因此,清政府和法国签订了《中法新约》,将广西和云南两省的部分权益出卖给法国,使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暴露无遗。

1894年,日本以清朝出兵朝鲜为由发动了甲午战争。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中国被进一步肢解,中国半殖民地程度进一步加深,民族危机日益加剧。

1900年,英、美、德、法、俄、日、意、奥八国,以保护在华侨民“利益”为借口,组成联军,发动侵华战争。战败的清政府被迫与八国签订《辛丑条约》。这个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在外国列强弱肉强食政策下,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70多年间,中国五次战败,先后有近20个国家的侵略者践踏过我国的国土,抢掠过我国的财物,屠杀过我们的同胞,参与过侵害我国主权的罪恶活动。在此期间,外国侵略者还强迫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500多个不平等条约。每个不平等条约都是对中国最野蛮的掠夺。中国香港,被迫割让给英国;中国澳门,被葡萄牙霸占;沙俄侵吞我国东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土地;日本占领中国台湾及澎湖列岛;旅顺、胶州湾、广州湾等地成了帝国主义列强的租借地。据记载,在列强对华的500多个不平等条约上,清政府共赔款2 700万元、白银7亿多两。在中华大地上,俄国在长城以北,英国在长江流域,日本在中国台湾、福建,德国在山东,法国在云南,分别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2)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仍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此时,中国已无国防可言。1914年,日本借口对德宣战,出兵我国山东,强占胶济铁路和青岛(原是德国侵占)。1915年,日本又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此时,沙俄策划“外蒙自治”。英国也提出将西藏从中国分割出去由英国统治的主张,在阴谋没有得逞的情况下,英国又在中印边境制造了一条非法的“麦克马洪线”。1918年,段祺瑞又签约,将我国东北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并由日本掌握中国军队的训练权和警察权等。内忧外患,给中国造成严重破坏。“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帝国主义进一步瓜分的命运,激起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新阶段。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把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斗争推向新的阶段,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自觉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蒋介石却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一味奉行不抵抗政策,出卖民族利益,使东北大片国土迅速沦陷。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肩负起救民族于危难的神圣使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我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休养生息的环境,中国共产党顺应民心,从民愿,不计前嫌,准备与国民党第三次携手,合作成立新中国。但蒋介石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三年解放战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

3.新中国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国防建设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1949—1953年)。

国家处在外御帝国主义侵略、内治战争创伤和恢复经济时期。这一时期的国防建设主要完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任务:

①解放了全国大陆和除台、澎、金、马之外的全部沿海岛屿,肃清了大陆上国民党的残余武装,平息了匪患,建立了边防和守备部队,加强了海防、边防的守卫。

②取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

③建立、健全了统一的军事领导机构和军事制度。建立了全军的领导机关和各级军事领导机构,加强了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海军、空军和各兵种部队,逐步开始从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全面建设过渡;建立了100余所军事院校,为国防建设培养了大批现代化军事人才;统一了军队编制体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2)第二阶段(1953年底至1965年)。

这一阶段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195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是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国防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亚洲与世界和平。制定了“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提出了实现国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措施,包括:精简军队,压缩国防开支,加速发展工业,为国防现代化打基础;加强国防工程建设,在沿海、边防和纵深要地建设防御工程体系;实行义务兵、军官薪金、军衔三大制度;大办军事院校,重新划分战区,完善战略、战役指挥体系;加强动员准备,建立各级动员机构和动员制度。这些重大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体系。经过10年艰苦努力,我国国防体系基本完成配套,某些领域已接近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并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3)第三阶段(1965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尽管有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主要领导人仍然警觉地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持了军队的稳定,顶住了霸权主义的压力。同时对发展国防尖端技术始终没有放松,保证了我国氢弹试验和人造卫星发射的成功。(4)第四阶段(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根据国际形势的不断缓和,特别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观点,从而确定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在这一正确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我军现代条件下的作战能力和威慑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也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二)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国防强大是经济发展的保障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军事思想家就提出了“富国强兵”的重要思想。从秦到清,这一思想在各个朝代的前期都得以贯彻实施,统治者往往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变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所以秦有统一六国的大业,唐有“贞观之治”,清有“康乾盛世”,这些都是统治者重视经济发展的结果。相反,各个朝代的衰败、更替,大多是因其末期的政治腐败、经济落后所导致的。近现代中国国防史的沉痛教训也告诉我们,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经济的发展也会化为乌有。据有关资料统计:1820年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曾居世界第一,但20年后在鸦片战争中遭到惨败;1890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日本的5.8倍,但4年后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打败,之后又在中法战争和八国联军入侵中,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经济发展需要国家主权的存在,更需要有强大的国防。

2.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就必须深得民心、政治昌明。历史上,凡是兴盛的时期和朝代,都十分注意修明政治,实行较为开明的治国之策。原本属西陲小国的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修政治、明法度、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国防日渐强大,为吞并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唐初建之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正是由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开明的政治制度,国家很快从隋末的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成就了国力昌盛、空前统一的大唐帝国。凡是衰落的时期和朝代,无不是因为政治腐败导致国防虚弱,唐朝中期以后、两宋乃至于晚清都是如此。

3.科技进步是国防有力的保证

迎接世界军事发展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创新、勇于创新。国防科技事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关。“两弹一星”的伟大成就证明,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国防安全、国际地位和国家尊严的坚强后盾与可靠保障。国防高新技术特别是尖端技术的创新和突破,对国家的生存、发展和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当前,中华民族正处于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国防实力,对于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抵御侵略、遏制战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赢得宝贵的、相对和平的发展时期,显得尤为重要。

高新技术在国防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军事斗争的面貌,并导致了全球范围的军事变革,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军事技术革命,已经引起军队作战理论、作战手段、组织编制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武器装备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的趋势;战争形态、作战样式出现了新的特征,军队的信息战、网络战能力空前提高,数字化部队建设已开始成为发达国家军队建设的重点,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把发展军事高科技作为抢占新世纪战略制高点的关键,形成了以高技术质量建设为主要标志的竞争新态势。科技进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军队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在军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的周期越来越短,科技进步和创新成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努力形成和发展我国自身的科学技术特别是国防高科技优势,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这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战略”。

4.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翻开中国几千年的国防史,人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巩固、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国防就虚弱、颓败。

晚清时期,在西方列强的进攻面前,清政府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不支持人民群众进行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防民甚于防火”,对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反侵略斗争实行残酷的镇压。由于统治者害怕人民,站在与人民对立的立场上,所以尽管广大人民奋起反抗侵略,但都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最终无法改变战败的局面。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全国军民团结起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抵抗日寇侵略。同时,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指导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击敌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挺进敌后,开辟了广大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运用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同全国军民一道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最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历史证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军民的一致是一个国家自立、自强的根本,是国防力量的源泉。第二节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和国防教育是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了解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现行国防法规体系以及与大学生关系紧密的主要国防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国防教育的内容与要求,是每一个大学生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增强大学生国防教育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国防法规的含义和特征(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加强国家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它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条款。健全的国防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律化轨道,这既是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实现国防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调节和发展国防机制,充分发展国防威力和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一个国家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二)国防法规的特征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①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②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③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1.国防法规的共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些是国防法规的共性所在。

2.国防法规的个性

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国防法规则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军事性绝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作为一种独立的部门法,除了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之外,往往还有一种或几种独特的调整手段来保证它的实施。国防法规的实施需要综合运用各个部门法所使用的各种调整手段。同时,它还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手段。因此,我们说国防法规在调整手段上具有多样性,或者说综合性。(3)内容公开的有限性。

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被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把《法典》刻在黑色玄武石柱上,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一方面是为了记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法律公开。现代法制更强调公开:立法程序公开,法律内容公开,执法活动公开,监督检查公开。从整体上来说,法制的公开性原则对国防法规也是适用的,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如各种《战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以下简称《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所以说,国防法规的公开性是有限的,是公开性和保密性相结合的。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对能公开的国防法规要尽量公开,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为了国家安全,该保密的国防法规也要严格保密,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4)规范效力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就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派出118艘舰船参战,其中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运输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它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按照合同法,承运的客轮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应该受到处罚,要赔偿旅客的损失。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这时,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但是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来说,就是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时,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5)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各国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重要军事通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争时期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或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处以罚款,战时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战时有以上两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追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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