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7 0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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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芸,蔡秀云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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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

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试读:

前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并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极,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作家与作曲家联合会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文化与创意产业报告《文化时代——第一张文化创意产业全球地图》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世界经济的主要贡献者和数码经济的主要驱动者,是地区经济的战略性资产,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增强城市魅力、提高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人民的生活质量。该报告显示,文化创意产业平均每年创造产值22.5亿美元,占全球GDP的3%,雇佣2950万名员工,占全世界工作人口的1%,文化创意产业的效益已超过电信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数已超过欧洲、日本和美国三地汽车产业工作岗位数的总和。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新思想和先进技术为核心,以创意人才、专业管理者和市场营销者为依托,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的文化产品并推向市场,是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随着传统产业在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求也不断加大。文化创意产业能够提供大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形成庞大的文化市场,创造经济价值,还可以通过文化内涵的渗入,为传统产品增添附加值。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而且能够优化一国的产业结构、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重要的新兴支柱产业,利用宏观经济政策加以支持,借助文化经济带动宏观经济的发展,并且把扩大对外文化贸易、争夺国际文化市场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对推动国家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功能愈发彰显,该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学界与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世界文化产业大国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合理的发展战略、高效的文化管理体制、健全的财税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例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上起步较早,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也开始日益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环境,激发本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可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化的浪潮,成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地位仍在不断上升,成为各国在新一轮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势头良好,产业实力不断壮大,有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正在由传统的资源消耗、粗放发展向资源节约、创新推动发展转变。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强大的产业关联带动效益,能够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增强民族文化竞争力,提高文化软实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出台国家层面的文件,不仅提振了行业信心,更对提高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看到,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已经进入发展快车道,各地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扶持计划,这为该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由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禀赋和外部条件的影响,以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间较短,其在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来源、人才培养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与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比,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人们对其的认识仍不清晰,在界定和分类上尚未统一,关于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专门研究更是缺乏。因此,研究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是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书就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问题展开研讨,分析各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发展战略与管理模式、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提炼出各国政府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经验,对如何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丁芸教授、蔡秀云教授主编,刘翔老师对大部分章节进行了文字修改补充,博士研究生程曦,硕士研究生周娟娟、杨程、白宁、马超分别担任了部分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本书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项目《促进北京文化服务管理和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改革与创新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感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资助。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相关领导和专家的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和读者不吝指正。作者第1章财税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分析1.1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概念界定1.1.1 文化创意产业的一般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cultare creative industries),有时也称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ies)、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等。创意产业、创意经济或创造性产业,是一种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的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

创意(creativity)思想的萌芽源于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他最早提出“创新”(innovation)思想: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即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市场、新组织,首次明确了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罗默(1986, 1990)提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新财富和新机会,创意是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罗斯比(Throsby, 1999)指出,“只有当创意成为创新的起因,并因此成为技术进步前兆之时,创意才会进入经济学论述”。理查德·弗罗里达(Richard Florida, 2002)认为,“创意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财富来源,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创意力,这是人类发展和适应环境的产物”。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 2006)认为,“创意就是催生某种新事物的能力,它必须是个人的、原创性的且有深远意义的”。

作为一种理论研究,创意产业的思想源于下列先驱者。约翰·霍金斯(2001)提出,“凡是产品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共同构成了创意产业”;理查德·凯夫斯(Richard E. Caves, 2002)在《创意产业经济学》中指出,“创意产业是提供具有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约翰·哈特雷(John Hartley, 2005)在《创意产业读本》中指出,“近些年来,在新知识经济范围内的信息通信技术语境下,在概念和实践中城市消费者使用的概念”;奥克利(Oakley, 2006)认为当涉及更宽泛的文化领域,“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具有相同含义”;陶斯(Towse, 2010)认为,“知识和人力资本成为后工业时代经济增长动力,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文化产业与艺术产业一并被称为创意产业”。

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发展理念,创业产业最早出现在1998年英国政府发布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该文件提出,“所谓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6)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运用创意和无形的文化内涵,创造出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密集型的产业活动,它们表现为物质的商品或非物质的服务”,并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UNCATAD(2008)提出,“创意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经济、文化、技术和社会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有机结合,将创意分为经济创意和文化创意,其中经济创意是能引导在技术、商业实践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创新的动态过程;文化创意包括想像力——一种产生原创观念的能力,以及能用新的方式阐释世界,并用文字、声音与图像加以表达。”

可见,目前国际上对创意产业尚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分别包括基于生产要素、生产对象、消费群体的几类定义,在所包含行业的问题上也是各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其范畴和广度,如英国和新西兰的创意产业;美国强调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日本则称为感性产业。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即由文化产业发端而来,高新科技介入其中,以消费者参与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一般来讲,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是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1.1.2 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

中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概念界定上经历了一段争鸣时期。首先是“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不同。“创意产业”最早在上海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则是提出于北京。学者厉无畏认为,为产品和服务注入新的文化要素,为消费者提供与众不同的新体验,从而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观念价值的产业均属于创意产业。北京市政府结合奥运概念和北京悠久的历史人文底蕴,提出“立足奥运,激活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宣传中国传统文化,打造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口号,即立足于文化产业;而上海社科院花建研究员提出“设计与时尚为引导,实现创意的产业化和产业的创意化”。其次是研究范畴的不同,有关注于传统产业创意化的,有倡导创意理念产业化的,还有推动文化、创意、科技融合的。最后是对“创意人才”囊括对象的界定,即文化、创意经营管理类人才是否应纳入创意人才范畴的争议。

上述时期持续了近5年,直到“2008文化·创意高峰论坛”的举行,学界才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论断。大多数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在消费时代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的基础上产生出来,以高科技为支撑,具有网络创造方式为指导的文化技术全面结合的特征,是跨国、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重组的新兴产业集群。文化创意产业化的模式分为传统产业的文化价值提升,创意理念向传统产业的扩散,文化创意与科技的结合三种方式。创意产业包括工业设计、影视艺术、软件服务、流行时尚、建筑装饰、展演出版、广告企划和运动休闲等8个行业,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有所侧重,但整体上不会超出这个范围。

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咨询、软件和创意产业发展,拓展新兴服务领域。”至此,创意产业正式纳入了中国发展战略的蓝图,并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2012年7月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我国文化及其相关产业的范围设定为:①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②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③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④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9大类,下设27个中类,88个小类,涵盖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等类别,并作为社会投资和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见表1-1)。文化创意产业的9大类,分别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和其他辅助服务。表1-1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1.2财税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理论1.2.1 公共产品理论

18世纪末,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研究之中,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1919年林达尔在《公平的赋税》中提到,人们通过公共产品的消费获得满足,人们缴纳税款是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支付成本价格。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遵循“效用—费用—税收”的方式,税收成为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是人们享用公共产品和劳务所付出的代价,从而将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费有机地联系起来。市场经济和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政府不仅要为市场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填补、矫正和调节的作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同时也进行筹集收入和分配支出的活动,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分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而进行的资源配置和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型。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时,都不会减少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消费。而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或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即为私人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称为准公共产品,如公园、教育等。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的三个特征分别为: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文化产品是一种含有特定文化的精神产品。它之所以能够被消费,是因为它能够直接作用于人民的精神生活,并有效地满足人民的文化精神需求,促进人们思想境界的提高,陶冶人们的情操。与公共产品一样,文化产品也可以分为公益性文化产品和非公益性文化产品两大类。(1)公益性文化产品

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益性文化产业。公益性文化产品同样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征。它们不以营利和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进而提高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社会进步。如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公共广播等。(2)非公益性文化产品

该类产品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可分割性的特征。它们以特定的物质为载体,以追求盈利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们可在文化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如电影、报纸、期刊、各类文艺演出、付费电视等。1.2.2 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的概念最初来源于马歇尔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一词。他提出外部经济的关键在于行业的发展水平及发展环境的优化程度。因此,外部经济取决于行业内各企业的关系。关于外部性的理论解释,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须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从外部性的影响效果来看,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正外部经济、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负外部经济、外部不经济)。正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另一些人产生了额外的收益,而又无法向额外收益获得者收取费用的现象;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另一些人带来了损失,而又无法对这些利益损失者进行补偿的现象。

一般来说,文化产业具有四类正外部性:一是文化产业自身会产生积极的经济活动;二是文化产业会促进互补性商品和服务类型的发展;三是文化增强了一个既定社区的有益品的供给;四是未来的文化发展重点在于文化创新、文化保护及其对后代的影响。

文化产品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和潜在收益,但是由于文化产品的综合价值难以评估以及文化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并没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从而使文化产品给生产者创造的个人收益小于对整个社会的总收益,于是出现了正外部性,导致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需求没有达到市场最优。

文化产品产生正外部性的主要原因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所得到的私人收益与整个社会获得的社会收益存在差别。因此,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属性,政府、市场、社会等因素必须介入,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干预,使文化产品生产者的供给量由市场均衡量增加到社会需求最适量,从而达到最优化资源配置,达到文化产品的社会福利最优。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正外部性的治理措施主要有如下四种途径:

一是财税政策。如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公共文化产品政府购买政策。

二是法律途径。科斯认为存在外部性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产权归属的明确确认,因而外部性可以通过产权界定来治理。对文化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实现的。当然,通过产权的界定并不能完全消除文化产品的正外部性,也不能保证消费者不会将产品免费提供给他人。

三是市场途径。马歇尔是最早利用“外部性”解释产业集聚的经济学家,他指出集聚经济根源在生产过程,企业、机构和基础设施在同一地理区间内的联系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动专业化劳动市场的发展,共享基础设施和其他区域外部性,使企业能够从各种技术外溢活动中获得好处。

四是社会途径。治理文化创意产业外部性的社会途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性手段,另一类是平台性手段。经济性手段主要是鼓励企业或个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进行捐赠,平台手段是通过社会各界搭建的相关文化产品平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2.3 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周期理论由经济学家费农(Raymond Vernon)1966年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是关于技术变化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的一个重要理论。产品生命周期(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指产品的市场寿命,即一种新产品从开始进入市场到被市场淘汰的整个过程。费农认为,产品需要经历开发、引进、成长、成熟和衰退的阶段。产品生命周期在不同技术水平的国家里,发生的时间和过程是不一样的,期间存在一个较大的时差,正是这一时差反映了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变化。费农把这些国家依次分为创新国家(一般为发达国家)、一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费农还将产品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产品阶段、成熟产品阶段和标准化产品阶段。在新产品阶段,创新国利用其垄断技术优势,开发新产品,由于产品尚未完全成型,替代品少,产品附加值高,国内市场就能够满足其获取高利润的要求等,产品极少出口到其他国家,绝大部分产品都在国内销售。而在成熟产品阶段,市场竞争激烈,替代品增多,产品的附加值不断减少,企业越来越重视降低产品成本,较低的成本开始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而且创新国和一般发达国家市场开始出现饱和,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抑制国内外竞争者,企业纷纷到发展中国家投资,逐步放弃国内市场。在标准化产品阶段,产品的技术、生产规模及产品本身已经完全成熟,这时对生产者的技能要求不高,原来新产品的垄断技术优势已经消失,成本、价格因素已经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时发展中国家已经具备明显的成本因素优势,创新国和一般发达国家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开始大量地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再将产品远销至别国和第三国市场。

由此可见,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是基于国际贸易理论分支之一的直接投资理论而存在的,它反映了国际企业从最发达国家到一般发达国家,再到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过程。1.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50~60年代,人们在经济增长、城市化、人口、资源等所形成的环境压力下,对“增长—发展”的模式产生怀疑。1987年,以挪威首相Gro Harlem Brundtland(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并以此为主题对人类共同关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舆论的极大重视,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使可持续发展得到与会者的共识与承认。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可持续发展将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紧密结合,已经成为一个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其具有丰富的内涵。(1)共同发展

地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是这个巨系统不可分割的子系统。系统的最根本特征是其整体性,每个子系统都和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并发生作用,只要一个系统发生问题,就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系统的紊乱,甚至会诱发系统的整体突变,这在地球生态系统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整体发展和协调发展,即共同发展。(2)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三大系统的整体协调,也包括世界、国家和地区三个空间层面的协调,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社会以及内部各个阶层的协调,持续发展源于协调发展。(3)公平发展

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因水平差异而表现出来的层次性,这是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发展水平的层次性若因不公平、不平等而引发或加剧,就会从局部而上升到整体,并最终影响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公平发展包含两个纬度:一是时间纬度上的公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二是空间纬度上的公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4)高效发展

公平和效率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轮子。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不同于经济学的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效率既包括经济意义上的效率,也包含着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损益成分。因此,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高效发展是指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口等协调下的高效率发展。(5)多维发展

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全球性的概念,要考虑到不同地域实体的可接受性,因此,可持续发展本身包含了多样性、多模式的多维度选择的内涵。因此,在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性目标的约束和指导下,各国应该从国情或区情出发,走符合本国或本区实际的、多样性、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属性)、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属性)和科技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属性)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不仅注重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废物。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将具有禀赋差异的不同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保值增值;二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离不开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三是文化资源具有可再生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可循环使用,具有资源环保的功能;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能有效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结构方式。(2)文化创意产业的生态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是追求尽可能接近“零排放”的更清洁的技术,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消耗,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利用和环境问题。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突破了一般资源供给的限制,它所使用的是可再生、可循环的文化资源。文化创意产业无论是其投入,还是产出均是清洁的资源。文化创意产业所使用的知识、技术、文化等资源,极大减少了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出品是文化精神产品或服务,具有无污染或最小污染的特点。而且,它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3)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可持续性

在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科技可持续是关键。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科技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各行业快速发展。科技进步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代技术的创新也推动了文化的效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文化消费市场。

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改进产业投入方式,调整产业投入结构,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形成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制定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差别税率等。三是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如促进文化体制创新、对有前景的文化创意产业给予财政补贴、吸引社会资金解决融资问题等。1.2.5 新经济增长理论

新经济增长理论将经济增长的源泉完全内生化,因此,这一理论也被称为“内生增长理论”。新经济增长理论在收益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假设的基础上,系统地证明了经济增长不是外部力量,而是经济体系的内部力量,如知识、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内生作用,知识和技术的增加使经济处于规模收益递增,而非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规模收益递减。

新经济增长理论虽然认为经济增长是由经济系统自我推动的,但实现内生增长的因素却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经济学家对技术和知识的处理方法上。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把技术进步内生化,这是由Paul M. Romer提出的,称为罗默模型,又称为知识积累的增长模型。该理论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四个方面:资本、非技术劳动、人力资本和新思想。其中以特殊的知识即新思想最为主要,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第二种方法是将技术进步因素转变为人力资本,具有代表性的是卢卡斯模型,又称为专业化人力资本的增长模型。该模型将人力资本内生化、具体化为个人的、专业化的人力资本,认为只有这种特殊的专业化的人力资本才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专业化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文化生产、传播、消费的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以文化价值为灵魂,以科学技术和现代传播为支撑,由文化创意、文化创造、文化传播、文化消费、文化服务、文化交流所构成的新兴产业链已经形成。文化创意产业一跃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和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实践已经证明,文化的产业化发展不仅带来精神文明建设的硕果,而且创造出巨大的价值财富。英国提出从“世界工厂”变为“世界创意中心”的目标。创意产业已成长为仅次于金融业的英国第二大核心产业,占当年GDP的7.9%,超过了全部制造业的贡献。近年来,英国创意产业平均增长速度是经济增长率的2倍。美国的版权产业超过了航空工业和重工业等传统产业,已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和最大规模新兴产业,产值占GDP的7%以上。欧盟从2010年开始实施以知识、创意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济增长十年战略,到2020年欧盟经济将依靠知识、创意产业提振经济增长,摆脱经济停滞的困境。1.3文化政策的目标和管理体制

从经济角度讨论公共政策决策的第一环节是建立政府的目标。一般来说政府的经济目标比较容易界定,文化政策的艺术和文化目标与艺术的创造性、多样性、文化的可持续性等密切相关。实际上这些概念又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政策的关键在于寻求有效执行文化政策的组织形式、制度安排与相关的公共部门,实现创造文化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目标之间的平衡。1.3.1 文化政策的经济目标

价值是任何一个行为主体决策时需要考量的基本因素。个人消费行为的动机是吸引他们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生产价值是生产企业的工艺手法,而社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或应该引导)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我们知道,政府一般通过设定一系列目标来调控国家经济运行,这些目标包括增进市场效率、完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保持价格稳定和对外经济平衡等。这些目标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的权重不尽相同,其相对重要性也随着时间和国家的不同而变化。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往往会顾此失彼,因而面临着两难境地,有必要权衡并明确这些目标的优先次序,通常是各方平衡后的结果,而这种平衡又会随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及所处的环境而发生改变。上述经济目标与文化政策有着一定联系。(1)经济效率

提升经济效率是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核心。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认为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优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把政府干预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禁止任何形式的产业保护和干预,如设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市场本身是不完善的,市场失灵的最重要原因是由于存在公共产品。由于艺术和文化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当社会收益超过私人收益,投资者受个人利益驱动,就会减少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艺术和文化的总产出将低于社会需求,此时需要政府介入,通过提供正确的激励机制,鼓励私人部门创造和传播文化,并且在市场不能提供足够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时,要有政策和机构来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传播。干预表现为多种形式,最直接的是对文化产品提供资金支持以增加产出。但是,经济学理论认为,干预可能有一定成本,并且其边际成本不应大于产出的收益。

非市场因素的存在还与一些艺术和文化产品本身具有的特性相关,例如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特点,还有有益的外部性。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特征之一,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正面和负面的外溢效应。例如,行人参观保护性建筑并不用为视觉愉悦而支付费用,而建筑的所有者必须为维护其物业的良好状况支付全部费用。外部收益的存在也要求公众对公共产品的所有者给予资助,以确保其继续提供这一福利。非市场因素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新领域是由体验文学、视觉艺术和音乐的艺术理念的公共产品带来的。例如通过无线电广播或网络传播音乐,用户免费记录广播或下载音乐,这种做法未经原创者授权,作曲家或演员没有得到任何收益。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文化产品创造者明晰财产权利,提供一个补偿文化产品创作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的市场机会。政府应当在这些领域建立相关机构和制度从而对市场失灵做出积极反应,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增进市场效率。(2)社会公平

任何经济理论都认同这样的事实:追求效率并不一定会使所有人都能公平地得到资源配置的机会。有效资源分配有多种方式,哪种是最公平的,不同主体很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财富和收入的公平分配涉及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不能被推定或被他人所强加。大多数政府都认同减贫是公共政策的合理目标这个道德看法,也认为有必要通过财税政策措施使收入和财富从富人流向穷人,如通过累进税制或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

在经济学理论中,增进效率和实现公平两个目标有着先后次序。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有效配置资源,如果分配结果不公平,再运用其他有效分配方式更好地达到公平目标,直到公众同意或接受这一结果。这一观点体现在有关影响艺术补贴的讨论中。例如,歌剧欣赏的消费者主要是比较富有的人群,政府对歌舞团的补贴实际上降低了门票价格,用普通纳税人的税收来资助这些相对富有阶层,使得补贴明显具有“劫贫济富”的负面效应,这有悖于公平的目标。与此相反的观点是,补贴的目的是增进经济效率,原因是歌剧的启动成本高,也可能产生一些公共效益,如果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有利于增加歌剧产出。也就是说,利用税收优惠对歌剧持续资助的成本可以通过一般性的再分配机制形成的收益来抵消。这个观点原则上可行,但实际上许多对艺术补贴的批评者并不接受。即使歌剧团愿意为更广泛的社会阶层表演,收效也不明显。由于许多政策会产生分配不公的后果,进而造成政府转移支付比艺术补贴大得多,因而需要对政府再分配政策进行更广泛的讨论,深入分析对艺术补贴的公平问题。(3)经济增长

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与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原因是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贡献。例如,英国创意产业1997—2004年期间年均增长为5%,而其他部门的增长率仅为3%。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发展战略对文化创意产业也予以特别关注。近年来,韩国制定鼓励影视和新媒体行业发展的政策,对这些行业的快速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体现在促进城市繁荣。从纽约和伦敦到诸如上海这样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城市,文化设施就像一块磁铁一样促进旅游业并刺激其他经济活动。在一些大都市,创意城市是突出的形象,这一议题也与城市经济运行的复杂功能以及促进居民的文化参与或创造宜居城市相关联。(4)就业水平

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传统制造业的就业拉动效应递减,增加就业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文化创意产业关系到经济政策目标的追求。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的显著增长反映了创意与非生产性就业持续增长。例如,1995—2000年欧洲文化部门就业增长率为3%~5%。作为有效就业政策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对政府更具吸引力,原因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劳动密集程度高。例如,劳动资本比在戏剧、电影制作、视听艺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意味着与其他行业相比,这些行业边际资本投资对就业有更显著的边际贡献。文化部门创造的就业具有绿色环保特点,能够提供比制造业等其他部门更愉悦的工作环境和非物质奖励。如同增长政策,文化部门的就业政策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更显著。一些城市通过开发艺术项目来振兴地区经济,重塑城市优越感。各种新兴文化业态也是解决城市青年失业和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1.3.2 文化政策的优先目标和财税政策目标

文化产品和服务与一般意义上商品和服务迥然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目标相对于一般产业也更为广泛,大致包括艺术自由、艺术质量、创意创新、文化认同、国际化、支持艺术家、数字化、管理机构再造、分权化、文化遗产保护、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创意产业、教育、文化包容性和大众文化参与,以及文化的经济效应。

各国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目标是适应本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阶段形成的政策取向,往往反映了各个具体文化目标在这些国家总体文化发展战略中的相对重要性,它包括一系列目标,旨在增加公众参与和享有文化的机会,特别是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和农民的文化参与普及率,降低文化消费成本,促进私人部门对文化部门的投资,使其成为政府之外的重要资金来源,为公众、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继承、收购文化遗产提供便利,增进非营利组织参与文化事业的机会,为文化创造过程提供便利,为电影等资本密集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提供便利等。各国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目标之所以如此多样宽泛,既有从广泛公众利益出发的考虑,也出于促进本国文化创意产业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特别是提高本国文化软实力的诉求,还有财政资金预算约束的因素。事实上,这些目标之间相互关联,作为文化政策的组成部分能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总之,政府对文化艺术支持有利于建立社会认同感和促进社会融合,提供创新性和实验性活动的空间,让文化艺术世代流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1.3.3 政府的文化政策职能和制度安排

各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目标都带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指示文化创意产业的利益相关者在总体发展战略中为达成这些目标所必须承担的职能,它既影响政府文化政策行为的基本功能,也塑造政府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模式。(1)政府的文化政策职能

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功能,关键体现在通过完善自身职能和文化制度建设来达成文化发展目标。文化政策历来由艺术部、文化部或艺术资助机构负责。随着文化政策范围的拓展,文化政策并非公共政策中孤立的部分,而是涉及诸多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组成部分,这恰好适应了现代社会文化政策的范畴变得更宽泛的趋势。一般说来,与文化政策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有:①艺术、文化部,虽然文化政策的重心不局限于艺术领域,但负责艺术和文化的部委仍是政府中负责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的主要机构,这与创造性艺术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中承担核心角色相适应。②经济、财政部,文化政策的各方面需要大量的公共支出支持,负责财政拨款的政府经济部门的介入对于文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非常关键。③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在收入、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国家、地区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④就业,影响文化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法规是就业部门关心的问题之一,主要包括劳工关系、职业健康和安全、人力资源管理等。⑤贸易,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既可以刺激出口,也能促进贸易谈判,因此,贸易部在文化政策制定上也负有重要责任。⑥教育,其在文化政策中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艺术教育,即在音乐、视觉艺术、舞蹈、创造性写作等方面积极参与,不仅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也能提高他们在其他领域的学习能力;二是对创造性艺术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发展总体上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对文化投入的特殊需要。⑦城市和地区发展,创意城市已经成为国际性城市发展的目标之一,文化政策在城市转型、提高宜居程度以及刺激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大有可为。⑧环境,文化创意产业在适应气候变化上具有独特作用,其发展不仅树立了一个爱护环境的典范,而且通过设计、建筑等创意对其他行业节能减排做出贡献。⑨信息技术和媒体,信息通信领域的政策决策受创新、生产力和媒体所有权等因素影响,信息技术和媒体在文化内容传播的重要性,意味着它们在文化政策决策占有重要地位。⑩法律,政府对文化政策的法律事务介入,一个方式是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法,版权是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法律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文化管理体制和原则

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竞争性和政府集权性程度在不同国家的相对重要性不尽相同,Jennifer Craik(2007)依据这一刻度把各国的文化管理体制分为工程型、建筑型、赠予型、便利型等类型,这一分类模式的一端是以朝鲜为代表的沿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另一端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市场化国家,处于二者之间的是以法国和西欧为代表的建筑型,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文化政策,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介入程度比较高,文化与社会福利、政策目标保持一致;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属于赠予型,政府通过艺术委员会等对文化提供支持;美国是典型的便利型代表。

一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模式选择,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根源。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文化政策制度安排,其实践经验显示,制度和政府都能决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一个运作富有效率的制度环境,会对文化创意产业化过程提供稳健的市场背景。制度经济学理论和经验证明,基于市场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往往比较具有公平性,能够有效引导文化创意产业步入稳健的发展轨道;相反,单纯依赖政府集权的激励机制,容易引起文化微观主体的行为扭曲和寻租行为,特别是在非营利组织发育不成熟时更会如此。欧洲一些国家推进文化管理体制的分权化管理,中央政府将文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要权力以及部分文化拨款的责任交给其所属的文化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文化管理权力。政府把一部分文化职能分离给非政府公共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这是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之一;另一个显著趋势是艺术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到文化政策中,不仅仅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而且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财税政策对文化创意产业支持的措施、力度、范围,因其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各国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往往反映出这些国家文化发展的政策目标,为克服政府资金有限的约束,政府设计一套财税政策工具,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注入文化创意产业。文化管理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模式,决定公共资金的分配,体系的透明度较低,有名的项目容易获得资助,政府影响艺术的走向;第二类是英国,政府不干预文化市场的具体运作,资助主要通过政府委托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实行,实现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一般只占这些机构收入的30%左右,最多不超过50%,其余靠自创收入和社会赞助,各类中介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具体分配拨款的形式,负责资助和联系全国各个文化领域的文化艺术团体、机构和个人,形成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的网络体系。第2章中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政策实践2.1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经历了萌发、探索、发展的不同阶段。本章按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颁布及其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将其分为三个阶段。2.1.1 有限扶持阶段(1979—1994年)

在文化产业的初始萌芽阶段,即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到1994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的财税政策对文化创意产业处于有限扶持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发挥广告业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199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把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国民生产统计的项目中,正式确认了文化艺术可能具有的产业性质,从此,以营业性舞会和音乐茶座为发端的文化市场日益活跃。1987年2月,文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营业性舞会管理的通知》,首次确认了营业性舞会的合法地位,提出了管理营业性舞会的基本思路,明确了文化经营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合法组成部分,这是文化市场探索中迈出的关键性一步。198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了“文化市场”和“文化消费”的概念,对文化市场的范围、管理原则和任务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结束了我国文化市场管理无章可循的局面,在文化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正式提出了“文化经济”的概念。1992年7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出版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首次启用了“文化产业”的说法,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次使用了“文化产业”的概念。这一阶段,我国各大城市逐步形成了以“歌舞厅”为主体的经营性文化场所,形成了繁荣发展的文化市场。娱乐业从无到有,成为文化产业的先导,极大地刺激了社会文化消费的增长。随着文化服务业和文化消费场所逐渐繁荣,各类演艺公司、广告公司等文化企业发展迅猛,成为文化市场的主导。但是,这一阶段文化仍没有被真正赋予“产业”的地位。

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萌芽阶段,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扶持是有限的,多数的财税政策仅是对文化事业的扶持。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全额财政拨款、老少边区文化事业的财政转移支付等;税收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其分散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之中。可见,财税政策不全面、不具体、不完整,没有针对性,在实践中亦缺乏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因而这一阶段的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起到的扶持、促进作用非常有限。2.1.2 逐步支持阶段(1994—2002年)

在文化产业的酝酿探索阶段,即从1994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我国的财税政策对文化创意产业处于逐步支持阶段。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全面提出了一套文化经济财税政策,包括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文化事业捐赠,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1998年文化部设立了文化产业司,标志着我国政府正式将文化产业纳入政府工作体系。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明确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2001年4月,中共中央转批中宣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的《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我国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要以发展为主题,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集团化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着重在宏观管理体制、微观运行机制、政策法律体系、市场环境、开放格局五个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创新。这一阶段,国有大型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和转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

在文化产业的酝酿探索阶段,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大,尤其是对文化产业改革的重点领域。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系统制定了鼓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包括继续依照企业的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党政、教育报刊等出版物,以及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管理办法;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文化产业资金和奖励的支持力度;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这一时期,国家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力度呈现逐步加大的良好态势。2.1.3 全面支持阶段(2002年至今)

在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的阶段,即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至今,我国的财税政策对文化创意产业处于全面支持阶段。

随着党和政府对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日益重视,直至将其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等科学决策,把文化产业发展看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路径。这是文化产业发展上的重大理论突破和理论创新,不仅区别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而且将发展文化产业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国策,标志着文化产业进入全面启动、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确认了文化产业的战略地位,国家开始将文化产业列入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规划。200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两个文件,首次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概念和范围进行了权威的界定,将文化产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正式列入国民经济的统计框架体系,为今后全面把握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科学决策打下经济基础。

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前进方向,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指南。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国家将重点推进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等文化产业发展,标志着我国的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并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与促进。作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首部国家级的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对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我国文化产业经历多年的探索性发展,已经迎来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将进入一个高速增长的历史发展时期。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重点在于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01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入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发展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形成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2012年2月15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现代文化市场,鼓励文化企业“走下去”三方面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基本建立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这是中央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提出的又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其对文化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目标和重要任务。

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五”和“十一五”时期,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共计74项,其中涉及国家支持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高达32项,可见国家对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支持程度。这一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文化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包括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政策基调以正向激励为主,财税政策内容丰富而具体。国家通过进一步的文化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调整文化产业宏观布局,推动了文化产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展开和深度发展。2.2中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现状

文化产品的特性和产业政策理论均说明了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及其独特的促进与激励作用。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本世纪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支持政策,其中既有对文化产业的普遍扶植,又有对特定对象的专项资助;支持方式既有税收减免、税率优惠以及税前扣除等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投资等公共财政政策,这些政策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2.2.1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政策

2000年10月,我国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更自觉、更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及财税部门发布与实施了一系列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具体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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