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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 22: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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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爱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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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士手册

精神科护士手册试读:

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精神科护士手册/王金爱主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ISBN 978-7-117-17330-8

Ⅰ.①精… Ⅱ.①王… Ⅲ.①精神病学-护理学-手册 Ⅳ.①R473.74-6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94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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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精神科护士手册

主  编:王金爱出版发行: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邮  编:100021E - mail:ipmph@pmph.com制作单位: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排  版: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制作时间:2018年1月版 本 号:V1.0格  式:epub标准书号:ISBN 978-7-117-17330-8策划编辑:皮雪花责任编辑:皮雪花打击盗版举报电话:010-59787491 E-mail:WQ@pmph.com本电子书不包含增值服务内容,如需阅览,可购买正版纸质图书。精神科护士手册编写委员会名单

主 审 许冬梅 刘学军

主 编 王金爱

副主编 郭 兵 郭凌霄 李梅枝 陈碧英

宋小琴 沈雪芝 冯 雁 龙洪艳

刘 炬

编 者(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红 王 杜 王金爱 邓 艳 龙立红

龙洪艳 代 玲 冯 雁 危美芝 刘 炬

刘仁翠 刘玉梅 李 斌 李迎凤 李临博

李美英 李梅枝 杨红秀 杨腊云 杨嫦娟

沈雪芝 宋小琴 宋芳云 张 媚 张小燕

张艳芳 张慧萍 陈 红 陈 梅 陈文华

陈双艳 陈延绒 陈碧英 易仁忠 易雪珍

罗良初 罗群婷 周春芝 赵 蓉 胡志辉

姚凤云 聂 伟 郭 兵 郭东卫 郭凌霄

陶少华 黄 华 龚爱梅 谌曙霞 彭小平

葛 琳 童成枝 谢 瑛 雷德华 虞建英

黎 芳 戴进前前 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护理工作“三贴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本书主编于2011年开始论证和组织相关护理专家编写了《精神科护士手册》一书。

本书以“夯实基础护理,落实精神科护理服务”为宗旨,内容以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目标,保留了现有大学本科教材中的主要内容,充实并完善了精神科的基础护理内容;重点对精神科护理的基本技能、精神疾病患者急危状态的防范、处理流程、精神疾病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病区管理、社区管理作了详细而具体的描述;在现有本科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了实验室及其他检查、诊断要点、健康指导、疾病预防、家庭护理以及新型毒品、网络成瘾、酒精依赖等导致的精神障碍性疾病等内容。另外,本书增加了患者住院环境、治疗环境及康复环境等相关图片,为精神专科护士提供更实际、更直观、更全面的精神专科知识。《精神科护士手册》全书分上、下两篇,共十七章,约40万字,另附图片40张,其中上篇总论包括:绪论、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精神科护理的基本理论、精神科护理的基本技能、精神疾病患者急危状态的防范与护理、精神疾病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精神科病区的管理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管理。下篇各论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神经症和癔症患者的护理、应激相关障碍患者的护理、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患者的护理、儿童精神障碍的护理、网络成瘾症患者的护理。附图共分3个部分:一是精神病患者的住院环境;二是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三是精神病患者康复活动。我们真诚希望此书能给精神科临床护理教育带来一些帮助。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陷,敬请各位领导、老师、专家与同行批评指正,同时感谢为本书出版付了辛勤劳动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在此,一并予以感谢!王金爱2013年5月Table of Contents上篇 总 论 第一章 绪 论第二章 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第三章 精神科护理的基本理论第四章 精神科护理的基本技能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危急状态的防范与护理第六章 精神疾病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第七章 精神科病区的管理第八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管理下篇 各 论 第九章 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第十章 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第十一章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第十二章 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第十三章 神经症和癔症患者的护理第十四章 应激相关障碍患者的护理第十五章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患者的护理第十六章 儿童精神障碍的护理第十七章 网络成瘾症患者的护理附 图附图2:精神疾病治疗图片附图3:工娱与康复活动图片参考文献上篇 总 论第一章 绪 论

精神病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精神疾病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疾病发展规律以及治疗和预防的一门学科。精神病护理学是应用医学知识与技能,从生物、心理、社会三方面研究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恢复健康、研究和帮助健康人群保持精神健康、预防精神疾病的医学分支,是精神病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精神病学发展简史

在我国,殷朝末年(约公元前11世纪)就有关于精神疾病现象的文字记载。最早的医学典籍《内经》中提出“怒伤肝,喜伤心,虑伤脾,忧伤肺,惊伤肾”等。真正对精神症状归类出来称之为“狂”、“躁”、“瞻望”、“癫”、“痫”等,并作出详细的描述、概括出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原理和症状的是秦汉时期的几部医学著作。流传至今的有《素问》、《灵柩》、《难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此后一千多年里,我国的精神疾病的研究沿着“阴阳五行”的思路缓慢地发展着,而在世界的另一个地方——欧洲,却从传统的收容院时代一步步跨入了生物精神病学的时代。

在古代的西方世界精神障碍被视为荒诞莫测的古怪现象,而精神病患者则被视为魔鬼缠身,并因此受到虐待或残害。文明与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精神障碍的认识发生改变。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377年)认为脑是思维的器官,提出了精神病的体液病理学说。将各种病态的精神兴奋活动归于一类,称为躁狂症,而将相反的情况称为忧郁症。这是精神病理现象最早的概括和分类。

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比奈尔(1754—1826)出生于法国西南部的一个村庄,1975年他废止了他领导的一个精神病治疗机构的施加镣铐的制度,用约束衣替换了镣铐。提出解除患者的枷锁和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精神病患者,从而改善了对精神疾病的管理。18~19世纪,精神病学进入医学科学的大门。19世纪末,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总结了前人观察研究的成果,确定了早发性痴呆及躁狂抑郁症和脑器质性痴呆的区别,从临床和病理解剖的观点对精神障碍进行分类,为以后的生物精神病学奠定了基础。同期,弗洛伊德(1856—1939)创立精神分析理论,扩展了从病理心理领域来探讨某些精神障碍的病因,并寻求治疗的途径。此后,麦尔(Meyer,1866—1950)提出精神生物学说,强调形成个性或精神障碍的现实社会环境因素,从而促进了当时心理卫生工作的发展和社会精神病学的逐渐形成。20世纪50年代以后,精神药物广泛应用于精神病学领域,促进了当代精神病学的飞速发展。几十年来,人们已经总结出许多治疗精神障碍的有效措施。随着医疗方法的进步,改善了精神病院的气氛,使封闭的看守式管理变成开放式管理,解除了对精神病患者人身的约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与此同时,精神障碍的诊断技术也有了快速发展。脑电图、脑电地形图、脑诱发电位、CT、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等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对某些病症进行客观检查;许多心理测验、人格测验和智力测验等更有助于心理诊断技术的开展。精神病流行病学和社区精神病学的普及,从宏观上探讨了精神障碍的病因,并推行多种社会性治疗和康复措施。当前,精神病学的理论研究,已经沿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走向多学科综合探讨;而临床实践,则趋向于联合应用不同的治疗措施,采取群防群治的社区医疗。第二节 精神科护理发展简史

人类社会自诞生就产生了照顾患者的功能,这即是护理的原始起源。最初照顾患者的角色由家属、仆人、亲友或各种慈善、宗教团体充当。直到18世纪中期,南丁格尔(Nightingale)在英国伦敦创立护士学校,护理逐渐专业化,并日益受到重视。

但直到19世纪末,精神科护理才开始受到重视;作为护理学分支的精神科护理学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在美国出现。1873年琳达•理查兹女士(Linda Richards)在伊利诺伊州市立精神病医院制订了一整套精神科护理计划,主张对精神患者的照顾应等同于正常病患,从而奠定了精神科护理的基本模式。此后,随着精神科医学的发展,精神科护理学的职能开始拓展,由协助患者日常生活及一般身体照顾到协助观察病情、详细记录,为医生提供诊治参考。到了20世纪30年代,由于精神医学许多躯体治疗方法,如睡眠治疗、胰岛素休克治疗等的产生,使精神科护理增加了不少治疗性内容,这要求护士掌握更多的内外科护理知识和技术来协助治疗患者。同时精神医学开始重视一些心理性因素对患者行为的影响并将这些因素考虑到诊治中,因之护士还要具备生理、心理的知识来作为执行基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精神科护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此后的1936~1945年间,美国有3所大学开设精神科护理学硕士教育,建立精神科护理学会,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精神科护理拓展为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和社会的变迁导致精神病患的数量急速上升,社会对精神科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促进了精神科护理的发展,其护士的工作范围从医院扩展到社区和家庭。20世纪60~80年代,西方社会社区-家庭化护理模式逐渐成熟,社区精神卫生中心及其他服务形式迅猛发展,并成为未来精神科护理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传统的医学原本就医护不分,近代由于西医的传入,因此精神科护理学的发展深受西方影响,但是由于经济落后等诸多因素影响,直至1950年后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才得到重视和发展,各级精神病院在全国成立,大量受过培训的护士加入精神科护理专业队伍。1963年后,在社区精神卫生运动的精神科护理的功能开始拓展到社区、家庭护理和精神障碍的预防保健及康复。20世纪90年代成立全国精神科护理专业委员会并制定精神卫生保健护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省也纷纷成立分会,精神科护理事业步入正规健康发展阶段,护士的知识结构和文化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各种教育培训方式培养出大批专、本科甚至硕士护理人才从事精神科护理,精神科护理的质量、业务水准、教学、研究等都有了很大进步。同时各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精神科护理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促进和推动了精神科护理事业的发展。第三节 精神科护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

精神科护理工作的对象是各种精神病患,与躯体疾病患者相比,他们的疾病表现主要是精神和行为方面的异常,只有先清楚了解这种异常的具体情况,也就是明确精神科医学的几个基本概念,从而通过它们来确定精神科护理学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确定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才能更好地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治、护理、康复等方面工作。一、基本概念

精神(心理):精神是外在的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既受到反映者内部特点的影响,又是通过实践活动而实现的,实践活动检验、校正着心理对客观现实反映的正确性,包括认知、情感、意识、人格等过程。

精神卫生:广义的精神卫生不仅研究各类精神疾病的防治,同时探讨保障人群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预防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发生。狭义的精神卫生仅指用来维护与促进精神健康,预防与治疗各类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知识普及。

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是指人的认知、情感、意识等精神活动在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造成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常常需要医学的方法进行干预的一类疾病。

精神病学:是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疾病的发展规律、治疗、预防及康复的一门临床医学。精神病学的生物学基础是神经科学,心理学基础则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密切相关。新的医学模式强调医学服务对象是完整的人,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具有复杂心理活动的人,而不仅仅是一架“生理机器”。

精神病护理学:是应用医学知识与技能,从生物、心理、社会三方面研究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恢复健康、研究和帮助健康人群保持精神健康、预防精神疾病的医学分支,是精神病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科护理学:是研究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科学护理的一门科学。它是精神病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护理学的一个分支,即建立在护理学基础上的一门专科护理学。二、精神科护理学的任务

从上述精神科护理学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学科目标在于运用治疗性关系和治疗性沟通技巧,帮助患者形成健康的行为模式,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逐渐康复,重返社会。因之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护理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精神疾病患者,帮助患者恢复健康,保持人的心理健康预防疾病是精神病护理学的核心任务。精神科护理学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和实施对精神障碍患者科学的组织管理方法和制度。确保医疗任务的完成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安静的治疗和休养环境。

2.研究和实施与精神障碍患者沟通的有效途径和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探索和理解患者的心理活动,作出正确的护理评估,实施有效的护理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

3.研究和实施对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治疗的护理和特殊护理。

4.研究和实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观察和记录工作。协助诊断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为医疗、教学、科研、法律和劳动鉴定等积累重要资料。

5.研究和实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护理,积极开展各种康复活动,恢复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促进患者回归社会。

6.研究对社区人群寻求心理健康的健康教育和咨询,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教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亲属、社区群众等开展宣传、教育及精神障碍的预防工作,包括普查、培训、随访、家庭护理等,做到防治结合,医院与社区结合。

7.研究和实施精神科护理过程中相关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维护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8.研究如何提高精神科护理人员的医德和业务素质,使其具备同情心、关爱患者,具备为精神障碍患者解除病痛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第四节 精神科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精神疾病护理人员工作的对象是各种精神障碍的患者。由于一些病情严重者表现思维紊乱,行为怪异,丧失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自理能力。部分患者不仅不承认有病,还可能伤及自身和危及家属和社会。这就对精神疾病护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精神科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职业素质、专业素质与心理素质。一、职业素质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规范要求,精神科护士的职业素质不仅体现在外在形象上的仪表、风度和行为,而且还包括其道德品质等。

1.具备敬业及奉献精神

敬业及奉献精神这是作为一名精神科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态情况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常出现一些伤己伤人行为等,护理人员面临患者暴力行为的威胁及其他行为所带来的困扰时,应该充分理解患者的痛苦,正确认识精神障碍所造成异常行为的病态性及正确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不厌其烦地、耐心地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2.尊重、关爱患者

要尊重、关爱患者,不得对患者进行人格侮辱、讽刺或讥笑,更不得变相虐待患者,不得将患者与病情当谈笑资料。对患者态度要和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应尽量给予满足,要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促进患者早日康复。

3.具有慎独精神“慎独”一词的意思是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护士工作的独立性很强,经常要单独值班和处理问题,尤其面对的是精神障碍患者,所以护士要自觉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科学的规律办事,一丝不苟地执行规章制度。

4.维护患者的利益

护士是患者利益的保护者,当患者丧失自理能力时,要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防止一切不利因素给患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使患者能获得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权利;如出现医疗与护理中有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护士应主持正义、加以制止,维护患者的正当利益。二、专业素质

1.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广泛的兴趣

在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中,技术操作相对较少,注重的是与患者的沟通交流。但是这种沟通并不是那么容易,而且患者的背景又各不相同,因此护士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才能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并且给患者提供帮助。此外,精神科护理人员还应该培养自己的兴趣,例如了解或擅长音乐、舞蹈、绘画、诗歌、体育运动等,既陶冶了自己的情操,也能指导患者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2.具有娴熟的护理技能

娴熟的护理技术操作的要求是:一要稳,即动作轻柔、协调、灵巧、稳妥、有条有理,这不仅给人以安全感,而且使人有美的感受;二要准,即动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准确无误;三是快,即动作熟练、眼疾手快、干净利落;四是好,即质量高、效果好,患者满意,自己满意。

3.具有敏锐的观察力

护士敏锐的观察力,对于从患者身上获取直观的资料,判断患者的需求,评价治疗和护理的效果,以及预料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善于从患者的言语、表情、行为、姿势和眼神等,预知患者的心态,从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精神

精神科护士不仅要掌握精神病学和一般医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还应掌握心理、社会、美学及行为学等学科知识。因此,必须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才能不断扩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实践工作能力,才能适应精神障碍护理工作的需要和发展。三、心理素质

1.具有健康的心理及稳定的情绪

护理人员的情绪在与患者和家属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护士积极的情绪,和蔼可亲的表情和语言不仅能够调节气氛,而且能够对患者激动或抑郁的情绪有安抚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患者的安全感。这就要求护士能自觉调节自己的情绪,做到急而不慌,纠缠不怒,悲喜有节,激情含而不露。

2.具有果断、灵活的心理品质

护士的工作头绪繁杂,患者的病情又变化多端,有时难以预料,这就要求护士具有灵活的注意力,善于发现患者瞬间的变化。同时又要具有意志的果断性,能根据情况的变化立即作出果断的决定,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较好地保证患者和自身的安全。第五节 精神科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精神科护理工作主要包括患者的安全护理、个人卫生日常生活护理、饮食护理、睡眠护理、药物依从性护理,特殊治疗的护理,异常精神、行为的护理,危机状态的防范和护理,患者回归社会后的家庭护理等。一、精神疾病特点

1.精神疾病患者往往没有自知力。

2.精神疾病患者常常由于幻觉、妄想等的支配而出现异常的行为表现,如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

3.精神疾病患者意志缺乏,生活懒散,不能自理生活。

4.有的患者不能叙述病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要求。二、精神疾病主要内容

1.安全护理

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可出现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等破坏性行为;由于患者没有自知力,否认自己生病,拒绝住院治疗,表现出冲动、反抗和外走,工作人员疏忽和出事不冷静也可导致意外情况的发生。因此,护士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随时警惕不安全因素,谨防意外。

2.饮食护理

因为精神症状的影响,有的认为食物有毒,拒绝进食;有的不知饥饱,暴饮暴食,甚至吞食异物;有的认为自己有罪,不肯进食;有的受药物不良反应影响,食欲增加,抢食、争食;有的则因为药物不良反应而导致吞咽困难。因此护士要认真作好饮食护理,协助患者正常有序的进食,保证患者不发生噎食,不因抢食而受伤、打架,保证患者的营养供给。

3.个人卫生护理

精神疾病患者往往生活懒散、不知清洁,个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护士应鼓励和协助其料理好日常生活,作好口腔和皮肤护理、排泄护理、衣着卫生和日常仪态护理。女患者还要注意其月经情况,为诊疗提供参考。

4.心理护理

心理护理对精神病患者来说甚为重要。患者的各种异常活动,往往难以引起别人的同情或理解,甚至还可遭到亲人或其他人的误解和指责,这些都可以加重患者心理上的创伤。心理护理的重点是让患者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疾病,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疗活动,帮助患者消除心理障碍和改变不良行为。

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②促进患者之间的交往和沟通;③争取家属与亲友的配合与支持;④充分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⑤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隐私予以保密。

5.睡眠护理

睡眠属于保护性抑制过程,睡眠的好坏预示着患者病情的好转、波动或加剧,有的患者伪装入睡,趁人不注意借机逃走或自杀。因此保证患者的睡眠尤为重要。创造良好的睡眠条件,合理安排作息制度,促进患者养成有利睡眠的习惯,加强巡视严防意外,督促患者按时服药,防止患者藏药、吐药等都是精神疾病患者睡眠护理的重要内容。

6.保证医嘱的执行

药物治疗是精神疾病治疗的主要途径,而且要维持数年,拒绝服药或自行停药可导致疾病复发。与内外科疾病的患者不同,一些精神疾病患者缺少自知力,不认为自己有病,无治疗要求,甚至强烈反对接受各种必要的治疗,也是及时执行医嘱保证治疗有效进行的阻力。

7.康复护理

指导和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训练和恢复其生活学习、社交能力等,将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残疾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发挥现有的社会能力,使患者早日重返病前的社会角色。

8.健康教育

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开展健康教育,是将健康教育贯穿于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及家庭、社区的各个环节,使患者和家属了解有关疾病的知识和治疗护理知识、疾病的预防知识和技能,使其能正确对待疾病,自觉地配合治疗和护理,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复发、促进康复、提高生活质量。

9.社区护理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护理,是精神科护理学值得探讨的方向。如何帮助患者减轻从医院返回到家庭后的困难;如何协助患者利用社区资源进行康复休养,巩固治疗效果,防止疾病复发;如何恢复社会适应力,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都是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与护理需要关注的问题。第六节 精神科护理学的相关伦理与法律问题一、司法精神病学

司法精神病学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是建立在临床精神病学与法学两大基础上的交叉学科,它的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运用精神医学的科学知识,协助司法机关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精神医学理论水平、较丰富临床经验和法学基本知识的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较丰富的精神科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客观的思想方法,还应由司法与卫生行政机构正式认可,取得合法的鉴定资格;而且,鉴定人必须与鉴定案例无牵涉,与被鉴定人无亲属、友好关系或其他社会联系,否则应予以回避。

按照法律,精神病患者主要的责任能力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完全、部分(或限定)、无责任能力。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指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性质、程度、是否处于发病期,以及有关的临床诊断;法学要件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选举与被选举能力、婚姻能力、继承与遗嘱能力、合同订立和履行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等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民事能力的程度决定了法律赋予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大小。有意思表达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表达能力即为无行为能力。这些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或者减弱。二、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现状

精神卫生法学解决包括精神病患者在内的自然人的精神健康保障问题,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精神卫生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精神障碍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对家庭的安宁,对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任何精神卫生问题的解决,仅靠医院和单纯的药物治疗是不够的,应当有相应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并有卫生、民政、公安社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

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相继于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了多种精神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如《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988)》、《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及《残疾人保护法(1990)》、《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精神病患者条例(1986)》等。我国从1985年已由卫生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其主要内容包含有精神障碍者的权利;精神卫生机构;精神障碍者的治疗措施;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等,但至今未能正式颁布实施。令人欣慰的是中国首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于2002年4月7日起在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的治疗和看护、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支持与政策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等四方面内容。作为全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法规,这个条例的颁布将对国内的相关立法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和大众心理健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强制住院的问题

我国宪法(1982)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对收治患者住院必须要谨慎。

当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被强制性的移送至精神病医院或相关机构时,其目的是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免于受到损害。《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严格诊断程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正确诊断和合适治疗是保障患者权益的根本,直接影响到精神疾病的早日恢复,也影响患者的工作、学习、婚姻等。《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诊断需按照医学标准,而且由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半年之内还要进行(由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作出)诊断复核。对未能确诊及诊断复核结论存有疑义的,医疗机构还应组织会诊。患者或者监护人对诊断结论还存有疑义的,还可依法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种严格的诊断程序,有助于避免对患者“乱戴帽子”,影响其治疗及以后的前途。

英国1983年的《精神卫生法》中规定,医生有权强制住院精神病患者进行各种检查和治疗。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精神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英国发起了精神卫生法的修订讨论。在新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写入如下原则:①在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前,首先应尽可能考虑非强制性治疗原则;②应让精神病患者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则;③在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性治疗时,应同时考虑精神病患者和公众的安全原则;④在实施强制性治疗过程中,在顾及患者的最佳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同时,应以尽可能少地限制患者自由为原则。新法将规定在对任何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前,医生都应对其健康状况和强制治疗的必要性进行彻底评估。目前在我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治疗。1980年以来,部分省市区建立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安康医院,专门收治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健康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由其监护人同意、医师签字认可即可住院。精神病患者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受到宪法规定和保护的人身自由。如果确有必要限制甚至取消某些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国家应当通过公法加以明确规定。在多数国家,对强制精神病患者住院的问题,一般是由精神卫生法加以规定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权和强制精神病患者住院的问题,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问题。四、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

通常情况下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长久以来,医务人员在处理与患者家属之间的关系时,已习惯于“我说你听”的模式,并不重视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有些患者在某些阶段其正确判断的能力会受到影响,因之在实行知情同意时应区分处理。有相应决定能力的病患应由自己完成知情同意;没有相应决定能力的患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各国的精神卫生法对此都有规定。我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另外,《条例》还要求精神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教学、科研、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病患者或者监护人同意参与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精神卫生法中规定患者有获得信息告知、医学复核检查、复核检查组听证会、第二医学意见等权利。16岁以下的儿童患者,应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入院时,指定医院工作人员应立即口头告知患者,并同时书面将其住院的原因、医院的名称和位置和住院期间的各种权利告知患者并要求患者理解和签名。

有的医务人员顾虑,这样是否会增加医疗纠纷及处理难度,实际上做好知情同意工作不但不会造成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相反会使医患双方更加取得理解。因此,当前精神科工作人员必须要转变观念,适应时代的发展。五、精神障碍患者的约束隔离问题

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有时为了保护患者及周围人的安全,或出于治疗目的,可能需要对患者采取强制性给予治疗、暂时性隔离或者约束措施。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时还会发生躯体损害后果,必须严格掌握,因而需要有相应的法规对何种情况下能够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约束隔离进行规定,以减少医疗纠纷。

有人提出约束和隔离的适应证应是:①用其他方法来控制患者的冲动行为无效或不适合时,用来避免明确而急迫的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②避免打断治疗计划或损害人身健康;③行为治疗的一部分,用来协助治疗;④减少过分的感觉刺激(这里仅指使用隔离措施而言);⑤遵从患者自己的合理要求,比如患者告诉医生自己不能控制其冲动行为,要求对其加以限制(这种情况下应先考虑使用隔离,无效时才考虑用约束)。这些适应证是否合理完备,是技术性问题,尚待探讨。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类措施只能由合格的医务人员书面医嘱,该医嘱针对特定情况且应当有时间限制,应定期巡视和检查患者的病情状况(包括精神状态及躯体状况),检查和记录患者的情况,以防出现意外,必要时应及时解除约束或隔离。六、精神障碍患者要求保密的权利

患者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标准的,极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守密是治疗关系的核心,以保证彼此的信任与袒露内心,是医院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更是精神科工作者的义务,这不仅是医德问题,而且也涉及法律问题。包括:

1.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应违愿与其家人有专业性接触。

2.治疗资料用于专业讨论,需先知会当事人,得到允许。

3.如需要录像与录音,需向当事人说明用途并得到认可。

4.禁止将当事人资料改头换面用于社会话题、新闻、出书或亲友间的闲谈。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守密也可以解除,比如当事人可能对自己或对别人进行伤害,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因社会公益需要而公开等。七、住院患者外逃

长期强制住院的患者抗拒住院治疗的手段之一就是外逃,普通精神病院患者外逃可办理出院,但强制医疗从法律角度看,则具有监管作用。它的特殊性在于患者外逃可引起再次肇祸的可能;待鉴定对象外逃则有可能导致办案审理过程前功尽弃;监禁服刑因病接受治疗者外逃则中断了法律判决的执行,患者外逃后发生下落不明、死亡等将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的产生。八、其他权利

歧视精神障碍患者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这种歧视使很多精神疾病患者的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将有力的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权利。如《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精神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

无论我们是否接受,精神疾病与伦理、法律之间的对决已经导致了人们观念上的冲突,一面是健康的价值,另外一面是自由、正直和自主的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重视和发挥人的潜能、保护每个个体的基本人权、创造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当前的共识。制定精神卫生法将不仅仅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医院“无过错”的需要。相信精神卫生法这一凝聚两代人20年心血的真正“以人为本”、保护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人权的法律,将在不远的将来得以通过并实施,为我国人权保护记录添上一抹重彩。

第二章 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精神疾病的病因学

人脑是进行精神活动的器官,凡是能损害人脑的结构和功能或影响人脑正常发育的有害因素都可能引起精神障碍。在精神病学中除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物质依赖和部分精神发育障碍的病因已经明确之外,大部分精神障碍的病因和发病机制都还在探索之中。目前常被临床医师所采用的病因的分类是将精神障碍的病因划分为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大类,分别反映个体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接受各种有害因素的影响。一、生物因素(一)遗传

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孩子不仅在相貌、体格、行为、性格等特征方面体现出亲子间的相似,而且在某些疾病特征方面也有相似的地方,同样由于遗传物质基础发生病理变化也产生精神障碍。如染色体畸变、单基因病、多基因病等。染色体畸变包括数目异常和结构异常,数目异常主要来源于性细胞成熟过程中染色体的不分离,其结果是产生了多倍体和异倍体。如先天愚型患者的第21号染色体多了一条;Turner综合征(即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症)患者比正常人少了一条X染色体。在一些内、外诱因的作用下,染色体发生断裂是造成染色体结构畸变的根本原因。由于单个基因突变导致酶的质或量的改变引起的一类疾病称为先天性代谢缺陷或遗传性代谢病。在已知的200多种酶的缺陷病中,可引起精神发育障碍或行为异常者约70余种。与单基因遗传不同的是,多基因遗传病患者表现的只是一种患病倾向或患病素质,在某种后天因素影响下发病。多基因遗传所导致的遗传度越高,发病率就越高。例如,精神分裂症在患者亲属中的患病率随亲属级别升高而升高。(二)感染

包括全身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和其他系统感染均可引起精神障碍。病原体可为寄生虫、螺旋体、立克次体、细菌、病毒等。最常引起精神障碍的感染有:败血症、流行性感冒、伤寒、斑疹伤寒、肺炎、脑膜炎、神经病毒以及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等。随着人类急性传染病的被控制,由急性传染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已经很少见到。但近些年来,性传播和注射海洛因引起的感染迅速扩展,由这类病原体侵袭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精神障碍受到关注。(三)化学物质

海洛因、吗啡、苯丙胺、大麻、酒精滥用对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严重损害,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害,是备受全球关注的精神卫生问题。另外,一些医用药物、工业毒物、农药、食物、一氧化碳等均可引起中毒,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障碍。(四)脑和内脏器官疾病

颅脑疾病和内脏器官疾病容易引起精神障碍。颅脑内的各种疾病,如颅脑损伤、脑血管疾病、颅内肿瘤、脑变性疾病,是引起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脑的弥漫性损害和位于额叶、颞叶、胼胝体、基底节和边缘系统的病变更容易引起精神障碍。内脏器官疾病如各种原因引起的慢性肺功能不全,肝功能或肾功能不全,垂体、甲状腺、肾上腺和性腺功能紊乱,糖尿病、卟啉病等代谢疾病,红斑狼疮等都是常出现精神障碍的疾病。(五)其他生物学因素

性别和年龄都不是精神障碍的致病因素,但对一些精神障碍的发病有重要影响。有些精神疾病男女性别比例有明显差异,如:物质依赖、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发病率男性高于女性;抑郁症、神经症性障碍等女性发病率高于男性。在月经期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症状有加剧的倾向,产褥期容易发生女性特有的产后情绪低落。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与性激素、社会心理因素都有关。

在不同年龄阶段各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也不同。如多动症在童年期发生;精神分裂症好发于青年期;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s)则多发于中老年期。二、社会心理学因素

社会心理因素既可以作为直接因素又可以作为相关因素影响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及预后。(一)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包括心理素质和心理应激两方面。心理素质往往是条件因素,心理应激则常是致病诱因。

1.心理素质

人格是个体心理素质的体现,特别是气质常反映个体的先天素质。艾森克将人格划分出三个基本维度:内-外倾向、神经质和精神质。他认为每一个维度都有其遗传成分。高神经质低外倾向的人往往容易成为神经症患者,如具有强迫性格的人,做事过分关注细节、顺序、组织结构,要求完美无缺,固执和刻板,用僵化的高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和他人,对自己过分关注,所以易焦虑、紧张、苦恼,遇上心理压力就易患强迫症。而表现为孤僻少友、生活缺少动力、情感淡漠、猜疑、偏执、趋向白日梦、缺少进取心等精神质突出的人容易产生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性障碍。在童年期受到不利环境的影响,也可能形成对某些精神障碍的易感特质。

2.心理应激

心理应激又称精神刺激或精神创伤,通常来源于生活中的各种重大事件,统称生活事件。如在威胁到生命的情境中,像重大的灾难、非常严重的事故或火灾、看见自己的亲人被杀或死亡、或者严重的损伤。一般来讲,引起心理应激的生活事件应具有以下特点:对接受者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关系越密切,应激越强烈;达到足以激发剧烈情绪反应的强度或频度,没有足够的强度或频度的事件,不能激发剧烈情绪反应而难以形成应激。对于不同心理素质的人,导致精神障碍的心理应激强度或频度并不一样,对于某些精神疾病具有易感素质的人,也会在一些并不特别强烈的应激条件下发病。(二)社会因素

良好的社会因素对心理健康产生保护作用,不良的社会因素则对心理健康产生致病作用或为诱发因素。城市化、工业化、移民的迁徙,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战争、种族歧视、贫困以及恶劣的人际关系等,均可能增加精神压力,诱发精神疾病。不同的文化环境,亚文化群体的风俗、信仰、习惯也都可能影响人的精神活动而诱发疾病或使发生的精神疾病刷上文化的烙印。如某精神疾病只见于某些特定的民族、文化或地域之中,例如恐缩症多见于中国、印度和东南亚国家;Alzheimer病在低文化人群中患病率明显高于高文化群体;而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城市明显高于农村;来自农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妄想与幻觉的内容常与迷信等内容有关;来自城市的患者,妄想与幻觉的内容常与电波、电子、卫星等现代生活的内容有关。又如纳粹集中营中的幸存者的集中营特征,越南战争退伍军人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有研究显示,有知心朋友的女性在应激状态下,只有4%的人发生抑郁症,而没有知心朋友的女性发病率在40%。另一些研究表明,在个人出现生活危机的时候,社会支持系统的及时干预有利于个体对危机的适应和应付危机带来的后果。

在临床实践中我们会发现,生物学因素和心理社会因素在精神疾病的发生中共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的精神疾病中不同的致病因素起的作用大小不同。而且,许多精神疾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一原因在不同的个体可以产生不同的致病作用,引起不同的精神症状;相同的精神病理现象也可以由不同的原因引起。在精神病学中除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物质依赖和部分精神发育障碍的病因已经明确之外,大部分精神障碍的病因和发病机制都还在探索之中。第二节 精神疾病的诊断分类学

精神障碍的分类是将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根据已拟定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把临床表现、病程特点、治疗方法、预后不同的精神疾病划分出病类、病种与病型,并列成系统,这样不但可以加深对精神疾病的研究与认识,也有利于诊断、治疗和护理。精神疾病分类学的先驱为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丕林,在功能性精神病中,他首先根据临床表现与病程,分出了早发性痴呆(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即情感性精神病)和偏执性精神病,他所建立的分类系统改变了过去精神疾病分类的混乱状态,是现代精神病学的奠基人。

1889年巴黎召开的国际精神病学会议通过的国际分类法划分11种疾病,即:①狂症;②抑郁症;③周期性精神病;④进行性系统性精神病;⑤痴呆;⑥器质性与老年性痴呆;⑦麻痹性痴呆;⑧神经症;⑨中毒性精神病;⑩道德与冲动性精神病;白痴。由于对大多数精神障碍无确切的客观指标作为依据,所以有了统一的分类并不等于彼此间诊断一致。提高诊断一致性的关键所在是必须订立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诊断标准,使诊断概念标准化。1992年公布的ICD-10版接纳了DSM-Ⅲ。制订诊断标准的做法,对每种精神疾病都列出了诊断指标和鉴别诊断要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前我国精神科领域流行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有三个,它们是: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编制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和美国精神障碍学会编制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中国的分类标准主要参照国际标准ICD-10,同时也参考了美国的分类系统。我国自2002年起正式使用ICD-10系统进行疾病分类统计,各精神专业医疗机构各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编码都被要求使用ICD-10的编码,因此限制了CCMD-3的使用。表2-1为中国分类系统CCMD-3与国际分类系统ICD-10的比较。表2-1 中国分类系统CCMD-3与国际分类系统ICD-10的比较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第三节 精神疾病的症状学一、概述

精神疾病是以心理(精神)活动(指感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一大类疾病。按照心理活动不同及心理过程的异常特征,应用医学概念将它们概括为感知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和意志障碍等类别。由于对精神疾病病因与发病机制的认识尚待深入研究,所以精神疾病的诊断与分类主要是依据精神疾病的症状,因此,学习正确辨认精神疾病的症状,是做好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第一步,可以说,不认识精神疾病的症状,就无法从事精神的护理工作。即使在非精神科,识别精神症状,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精神症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症状的出现和消失不受患者意识控制;②症状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客观环境不相符;③症状给患者带来的多为痛苦体验或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损害。为了判断某一种精神活动是否属于异常,临床上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①个体的主观感觉是否与客观现实相符;②个体的精神状态与其心理背景和当时的处境是否相符;③个体的精神状态与相同文化背景的同一群体中的大多数人的精神状态相比较,差别是否明显,持续时间是否超出了一般限度;④与个体过去的一贯表现相比较,精神状态的改变是否明显。

精神症状受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个体的性别、人格特征、文化程度以及生活经历、特定的文化背景等因素都可能使某一精神症状表现得不典型或出现特定的表现。实际上人的精神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现象,是一个协调统一的过程。每个精神症状都不是孤立的现象,必然与其他精神症状一起组成整体性的异常精神状态。故而判断精神活动正常与否,必须整体综合考虑。二、感知觉和感知觉障碍(一)感觉和感觉障碍

感觉借助于视、听、嗅、味、触等感官及内感受器可感知外界事物和躯体内部器官的活动状况。感觉是对外界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应,是人类最初级的心理过程,而其他一切较高级复杂的心理活动,归根结底都是通过感觉所获得的材料的基础上所产生和发展的。所以,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活动,首先就是从感觉开始的。感觉障碍在精神病临床上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感觉过敏

这是对外界一般强度的刺激,如声光的刺激以及躯体上的某些轻微不适感的感受性增强。例如,感到阳光特别耀眼,风吹的声音感到震耳,开关门的响声就好像射击似的那样强烈,普通的气味感到异常浓郁而刺鼻,皮肤的触觉和痛觉也都非常过敏,甚至感到衣服或被单接触到身体时也难以忍受。多见于神经衰弱、癔症、感染后的虚弱状态以及更年期综合征等。

2.感觉减退

感觉减退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感受性降低,感觉阈值增高。对外界感知不清晰,图像失去颜色,音乐失去抑扬的变化,有“雾里看花”之感,严重者对外界刺激不产生任何感觉。感知觉减退多见于抑郁患者或催眠状态。正常时也见于紧张或激情状态,如战斗中因痛觉迟钝而不知自己受伤。精神疾病患者与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患者的感觉减退的区别在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感觉减退或消失可不存在神经系统器质性损害的特征,常可以通过暗示作用而改变。

3.感觉倒错

感觉倒错是指对出现与外界刺激的性质相反或不一致的异常感觉。如甜味刺激出现辣味,声音刺激出现疼痛。多见于癔症。

4.内感性不适(体感异常)

躯体内部产生各种难以描述的不舒适或不能忍受的感觉,都是异样的感觉,且往往难以表达。例如感到某种牵拉、挤压、撕扯、转动、游走、溢出、流动、虫爬等特殊感觉。与内脏性幻觉不同的是,内感性不适的特点是不能明确指出体内不适的部位,可构成疑病观念的基础。多见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颅脑创伤所致精神障碍。(二)知觉和知觉障碍

知觉是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以及他们相互关系的整体的综合映象在头脑中的反映。简单地说,知觉可以被理解为对某客观事物各种感觉的综合。知觉的这种综合作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各种感觉的相加作用,而是受到大脑皮层的调节与整合。即在对各种感觉的综合过程中知觉发生了变化,它表现在知觉具有的两个特性上:一是知觉的整体性,即客观事物的某些个别属性发生变化,不影响对整体的认知。如一个菠萝削了皮以后和其他水果放在一起你仍会一眼识别出来;二是知觉的恒常性,即个体对客观事物的知觉与过去的经验有关。物体黑-灰-白的亮度从物理学原理上来讲与物体反光量大小有关。据测定,黄昏时粉笔的反光量小于中午阳光下煤炭的反光量,但人们对此的知觉仍认为前者是白的,后者是黑的。

知觉障碍是精神科临床上最常见的,而且是许多精神疾病的主要症状。临床上常见的精神障碍有错觉、幻觉和感知综合障碍。

1.错觉

错觉是指对具体客观存在的事物歪曲的感知为与实际完全不相符合的事物。正常情况下可出现错觉,如“太阳围着地球转”,“草木皆兵”,“杯弓蛇影”等。正常人的错觉是偶然出现的,一经证实,能很快被纠正和消除。病理性错觉多见于感染、中毒等因素导致意识障碍如谵妄时多见。但也见于功能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临床上按各种不同的感官,可分为错听、错视、错嗅、错味、错触以及内感性的错觉,以错视和错听多见。

2.幻觉

幻觉是一种虚幻的知觉,是在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某种事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知觉体验。幻觉的内容是以往知觉痕迹的重现,如先天的聋人无幻听,先天的盲人无幻视。生理情况下如半睡半醒状态以及长期感觉剥夺或过分期待某种现象时可以出现幻觉。病理性幻觉多见于脑器质性精神病如颞叶病变、谵妄状态,也常见于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是感知觉障碍中一个重要且常见的精神症状。

临床上根据感觉器官的不同,幻觉可分为听幻觉(幻听),视幻觉(幻视),嗅幻觉(幻嗅),触幻觉(幻触),味幻觉(幻味)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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