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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23: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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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庆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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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类学的对话与融合

政治学·人类学的对话与融合试读:

前言

政治人类学(Political Anthropology)的学科思想远可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经典作家,中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酝酿形成较为成形的学科体系,并在20世纪40年代终成一门规范的学科,迄今才七十多年历史。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近代以来,包括人类学和政治学在内的诸多领域学者们,不约而同地研究人类的权力与权利互动关系,以及各类政治组织与繁杂政治活动,形成了门派迥异、学科多元、涉猎广泛的著述文章。这些学者或许并没有直接标榜自己的作品属于政治人类学范畴,但他们实际上从各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学术角度推动了政治人类学学科的生长与发展,因而,都属于政治人类学学科的奠基人。

政治人类学能否成为一门学科?20世纪以来,学术界一直有“伊斯顿科恩之问”的悖论。政治人类学研究领域早期着迷于讨论无国家社会、无政府政治的简单社会,沉浸于人类学的“浪漫”意境之中。正因为此,“政治系统论”创立者、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政治科学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1959年撰文对政治人类学的学科价值与学科体系表示了怀疑,甚至否认了人类学的“政治学”抱负。1969年,伦敦亚非学院(SOAS)的人类学家阿伯勒·科恩(Abner Cohen)从学术上对伊斯顿的学术怀疑作出了合理的回应。他认为政治人类学不仅存在,而且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使这一研究领域与其他相关领域和学科显得有所不同。阿伯勒·科恩对于戴维·伊斯顿的回应重新确立了政治人类学在人类学领域中的学术地位,但政治学界似乎仍然保持着伊斯顿的怀疑立场。从那以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对于政治人类学这个学术话题,政治学与人类学这两个学科都相互敬而远之,态度谨慎,双方持有“井水不犯河水”般的“雅度”。

随着学术交流与学科交融的不断增多,国内外学界正在逐步形成学术共识:政治人类学是政治学与人类学交叉而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从西方学术界引介政治人类学,西方学术界在学科划分上没有过于固化的学科分类传统,相反倒是趋于学科边界模糊化、学科交叉边缘化、学科融合多元化;但迄今为止,政治人类学在我国学科分类与代码表中尚未定位,它游离于我国学科代码表之外,缺乏正式学科“身份”。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治学与人类学两个不同学科各自为阵,开设讲授政治人类学课程,研究著述政治人类学成果;但学科之间少有学术对话与知识连结,难以产生学术共同体。政治人类学学科建设方面实际存在的这种“鸡犬之声相闻”,但“老死不相往来”的窘境,是学界前辈一直诟病的现象。长期以来,学界前辈与当今同仁试图突破政治学与人类学之间的种种学科壁垒,付出了诸多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今天我们能够继续探索的宝贵智识,奠定了今天我们能够持久前行的坚实基础。《政治人类学评论》的创办,一方面,试图破解中国学界实际存在的政治学与人类学之间在某些共同研究领域里实际存在着的自说自话、互不买账等“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试图融合跨学科诸要素,探索源于政治学与人类学等学科内涵,最终超越这两个学科并形成新型交叉学科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或许政治人类学不应该是“政治学”与“人类学”这两个学科的简单“合并”或“相加”,更不是哪一个单独学科内涵的单向度外延。或许,我们今天所提倡的政治人类学,按照亚里士多德有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钱学森有关“非加和性”的系统论原理,可以成为以政治学学科的权利与权力、以人类学学科的文化象征、民族志的文化书写为一般要素,专门从田野研究的角度和象征符号的层面,来研究一切社会共同体(包括家庭、宗族、社会组织、政党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等)在网状联系形态下所产生一切类型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及其文化符号的综合性交叉新型学科?或许,中国政治发展与社会变迁正期待着更多的学人在实践中给予回应。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是有组织的和被组织化的给定集合,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政治人类学评论》的创办具有学科建设与学科整合的旨趣,即通过分析政治人类学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诸元素之间结构性关系,以及研究政治人类学各要素并通过融合各要素之间内在联系等尝试,来探讨政治人类学学科的结构功能与发展路径。

新世纪以来,政治人类学有了新发展,并拓展到诸多复杂社会,涵盖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政党机构、国家政权和国际组织等一切“权力场”;政治人类学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使其有别于其他相关领域和相关学科。如今,一方面,政治人类学着眼于分析人类活动的政治性和象征性,认为权力通过象征符号手段来表现;所有象征符号都具有政治含义,政治行为与文化象征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政治人类学研究的时空限制被彻底打破,并延伸到分析全球化对政治经济社会运行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政治人类学研究致力于理解权力和权威在人类社会中怎样产生出来和如何运作,力求认识与处理政治权威与社会权利之间良性互动的内在本质关系。它既研究正式的国家组织与政治权威,也研究包括“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在内的社会组织和人类行为;既研究政治学与人类学等多个领域的交叉融合现象,也研究中国与海外的微观实证政治现象。特别重要的是,“一般系统论”泛起,突破了“政治系统论”囿于单一学科的思维模式;政治人类学作为学科整体,远远大于政治学与人类学的简单“相加”,政治人类学已经越来越增强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学科生命力。

就政治人类学的学科范畴而言,政治人类学是政治学的分支学科,也是文化人类学的分支学科;它更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长时段的田野工作(fieldwork study)、“深描”为手法的民族志(Ethnography)与政治学“扎根理论”(earthbounded theory)三位一体,由此,构成政治人类学学科内容;强调通过对特定地域时空,即“他我”的参与观察,形成有关“他我”政治文化的“民族志”书写文本,“深描”权力的发生、运行、异化、解构与重构等社会事实,揭示文化因素在权力领域中的普遍性作用,建构解决“本我”社会问题的“扎根理论”。

就政治人类学的适用范围而言,它适用于集权体制与非集权体制、制度性政治参与与“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族群政治与国家治理、边缘群体与国际社会等一切社会形态和一切社会组织的“权力场”。

就政治人类学的学科特征而言,政治人类学表现为政治学科学化、人类学政治化、“民族志”写文化三位一体的学科特点,它是多种学科交互影响,彼此融合的交叉、新兴、整体性学科。一方面,政治人类学是政治学科学化,即政治科学的两大范式之一,其基础是长时段的田野研究与“深描”为手法的民族志书写文本。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的区别来自于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区别,也即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的区别。政治科学经历15世纪至19世纪历史—比较主义发展阶段、法律—制度主义阶段和19世纪末以来的美国行为主义发展阶段,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政治的政治科学成为共识。行为主义研究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科学的学科分类,使政治科学真正地形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总之,《政治人类学评论》侧重于梳理政治学学科史中所包括的政治人类学理论内涵;特别是从中外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学术分野和学术融合的学科发展史中,揭示政治人类学从“哲学”迈向“科学”,又从“科学”回归“哲学”,这样一种循环往复的发展路径。另一方面,文化社会人类学正在扬弃传统片面的“科学性”,向着政治哲学的公平、正义与道德之维转身,凸显了张扬人类社会一切组织形态“权力场”之合法性的本质内在性。19世纪末之前,人类学仍是以研究人类生物特征为主流的自然科学,直到1901年美国提出“文化人类学”范畴,特别是1922年英国形成“社会人类学”范畴(现在统称为“文化社会人类学”),它才逐步演变成为以研究人类文化特征为主流的综合性学科。文化社会人类学最初崇尚“文化的科学”,形成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范式;20世纪60年代始,转而追求“文化的解释”,形成了象征人类学研究范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权力成为文化社会人类学的核心议题,形成了以文化多元与政治多样性为主流的后现代人类学研究范式。总之,《政治人类学评论》侧重于梳理人类学学科中所包括的理论内涵;特别是从文化社会人类学的学科发展史中,揭示政治人类学从“政治文化的科学”迈向“政治文化的解释”,最终又上升到“政治文化的多元”的学科发展路径。再一方面,政治人类学唯一载体即民族志的书写文体,如何能够通过“多声道”“对话”的政治文化模式,建构民主政治的平等、多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民族志是研究者通过长时段田野调查方法,对某一认识客体(文化他者)的生活经历进行“深描”的书写文本,目的是认识他者的社会和文化;同时,民族志具有跨学科特征,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等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研究中无所不在,成为贯穿多学科发展的具有坚固结构的连贯整体。民族志已不同于最初的“文化的科学”之定位,已经发展成为“文化的解释”并向“文化的多元”模式即“写文化”方向演进。总之,《政治人类学评论》侧重于梳理政治人类学“扎根理论”的实践基础与理论本质;揭示政治人类学“扎根理论”从单向度的科学实证维度,向多元参与多维共建的发展路径,以及从简单事实罗列向文化象征符号演绎的发展逻辑。《政治人类学评论》的创办,还将着手探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人类学理论框架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即政治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范畴。据悉,复旦大学高研院近年来持续举办过“政策人类学”(The Applied Anthropology)为主题的研讨会,“政策人类学”一说,大大拓展了政治人类学的学科范畴,这是一个很好的创意;它的创新就在于把过度沉浸于象征符号等文化研究的政治人类学更近地拉回到了现实生活中,特别拉回到了政治生活与社会政策中,使政治人类学从“出世”的意气风发回到了“入世”的济世安邦中,从单向度地与国际接轨的“全球化”视野回到了解决中国自己现实政治政策等困境的“本土化”立场。在这一点上,政治人类学“接地气”的学术范式与中国共产党根本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即“群众路线”,在政治科学的实践性、政治哲学的人文性、文化人类学的理论扎根性等几个方面具有内在同一性。在政治人类学学术框架下,重塑马克思主义人类学,提炼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所蕴含的政治人类学学理成分,并通过政治人类学学科理论建设,推进“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与创新发展,或许是“政策人类学”在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与文化再造的重要内涵之一,亦不失为中国特色政治人类学的一个努力方向。编者2015年8月8日于师大新村中国人类学的“政治学”关怀高丙中

作者简介:

高丙中(1962—),男,湖北京山人,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人类学专业主任,曾任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主要内容分别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西北民族研究》(2013年第2期)、《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2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和《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等刊物。

摘 要:我从文化人类学的“政治学”关怀来定位自己的研究主线,这就是关于民主的实现方式的政治文化。这些年来,我在合法律性与合法性、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国家治理与民间自治、文化的国家道统与草根“传统”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这样的尝试,其目的就在于从文化人类学的本位出发,来探讨中国民主的实现方式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国家学术的基本工作,人类学学者主要是用事实让一系列概念如中国社会、中国宗教、中国艺术、中国文化乃至不断细分的概念如中国民间组织、中国政治领导等成为可以辨识的实体,从而保证“中国”这个大概念能够成立。这个概念能够成立,这个实体才能够被承认。

人类学所倡导的表述事实是一项基础性的学术活动,这一自身拥有的方法论特长,对于研究态度鲜明、立场迥异的诸多政治话题甚至是政治派别具有一种调和与融合的功效。对于规模上超过熟人圈子的社会,表述事实是一项让共同体存续的知识保障:因为有关于社会的事实被呈现,社会本身才能够被感知、被认同、被维护、被传承。对于中国学界来说,要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用事实把“中国”呈现出来,是大家一直孜孜以求却困难重重的志业;而人类学的田野研究方法以及文化识别功能,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表达学人的政治关怀。

今天,我们在文化自觉、学术反思的大环境中从事专业活动,可以从人类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不断走向融合与整合的学术心态和专业创意中得到启发和鼓舞。

中国人做自己的社会文化研究,在西方学术资源面前,正从无可奈何的“削足适履”转向发挥才情的“量体裁衣”,而这正是政治人类学这一跨学科交叉领域的优势与使命所在。

从理论上说,社会现象由于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社会现象由于得到了承认,才见证它具有合法性。这种以承认为指标的研究方式,对我们理解中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由此可见,合法性概念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合法的统治体现的是公民对政府或群众对政党的承认,是一种“下”对“上”的承认。合法性概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平行的承认和“上”对“下”的承认。

人类学者谈及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往往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学理念;因此,我们暂不去谈论宏大的国家范畴,而是要特别讨论“人民”范畴和“公民”范畴的社会史内涵。在人类学的学术视界里,政治学是一种关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性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实现的一门科学。政治则是一种自主领域,表现为政党的竞争与主导,落实在权力的占有与行使;经济也是一种自主领域,表现为公司的竞争与扩展,落实在利润的谋取与分配。在政治和经济都成为领域的条件下,社会则也必须成为另一个自主的领域。社会领域不讲服从,讲尊重;不流通商品,流通礼品;无涉交换,只有奉献,奉献的是礼物,是关爱和温情。三个不同的领域,奉行的是三个不同的逻辑。我们每个人都必然生活在社会之中,但是,社会并不必然以某一个领域形式而单独存在。

国家与民间互相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机制,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推崇。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新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方式不同,治理模式在过程中体现为上下左右好说好商量,在结果上则达到互惠或双赢。

现实的中国文化,也就是生活中的中国文化大致由四个部分组成,主体的是公认的没有意识形态偏向和民族归属的(现代)文化,其他部分可以再分为社会主义新传统、外来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它们都是一部分人热衷而另一部分人不欣赏、不接受或者不认同的文化,分别有不同的代表性群体。在改革开放后的当代中国文化内部,主文化在以政权做基础的主导文化、经社会发展长期造就的主体文化以及反映当前的思想潮流和社会生活风尚的主流文化这三个方面发生错位。相对于主文化而言,在文化权力关系上处于从属地位的亚文化广泛崛起,冲击着既定文化的一元格局。以某种亚文化为代表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而站到了主文化对立面的反文化,已经演化为中国当代重要的文化现象。从价值系统和权力关系来看,今日中国社会文化处于多元文化的并存状态,主文化、亚文化和反文化在不同的层次呈现为不同的格局。主文化、亚文化和反文化与社会分化具有什么关系?它们与社会文化转型是什么关系?如何发挥它们对于形成中的中国新文化的建设性,并减少其冲突和对社会的震荡?这些都是有待我们进一步开展实证研究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政治人类学学科的丰富与发展,将会有利于更好更快地突破这些重大问题;这正是《政治人类学评论》创刊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合法律性与合法性 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 国家治理与民间自治 文化的国家道统与草根“传统”引子:民主的政治文化与文化人类学

我在20世纪80年代从研究民间文学、民俗学开始我的学术生涯,后来90年代转向文化人类学的教学与研究,一直都是做草根社会与文化的观察、描述,尤其是追踪民间社会在过去三十多年对日常生活传统的复兴与合法化努力。这样跟着时代走,很自然地跟着民间组织走,就走到了公民社会;跟着民间文化走,就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民社会意味着平民百姓的自愿结论能够被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味着他们自己的传统文化能够被承认。这可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的标志,因为中国发展到这一步实在是不容易。

在我自己看来,如果不事先说这个人是我的话,我就不知道这个老师是做什么的:他一会儿人类学,一会儿公民社会,一会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会儿民俗学。这个“他”就是我自己本人,也是我从文化人类学的“政治学”关怀来定位自己的研究主线,这就是关于民主的实现方式的政治文化。

其实,我直到博士念完都是在中文系,中文系是一个想得很空灵、说得很逍遥的专业。然后,到北大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又开始作一些很实际的调查,和普通老百姓打交道,关注他们的日常生活。因为念中文系的,接受的都是精英意识:念庄子、唐诗宋词,总的来说比较超脱,比较精英主义。民俗学的训练也有,但都是书本阅读,都是从书本上去看老百姓的生活的表现形式。等到自己真正走到社会中去看,受到的冲击还是挺大的。中国要有那种现代民主的话,我感觉是一个很难的事。因为精英跟老百姓平等,就是说你的价值观我是承认的,换过来我的价值观你是尊重的,这样的关系不具备,社会就不可能有大家心悦诚服的、一人一票的民主。那你说大家怎么可能在各方面(像投票,公职的选任),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均值与平权呢?这总是被认为不现实的。各种各样的这些现象,归根结底是在文化上让大家有一个优劣(先进与落后的关系)观念。“社会”本来所指涉的就是有差别的领域,正是因为如此,共同体要在文化上建立一个大家可以相互尊敬,让人感觉大家都是一样的人的共识:大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大家都是有道德、可以被信任、值得尊敬的同类。一个现代社会在基本价值上要有一个平台,我们相互之间都承认的平台,但我们中国不具有这样的文化状态。这也就是说,中国很多不尊重人,尤其是不尊重普通人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比如,总是有人说中国老百姓很愚昧。说他愚昧,一个原因是他的宗教信仰或日常生活中的仪式表现是精英看不起的。说他落后,他被定位在历史的过去,就是说他的思想是过去的,在价值和文化上,他与拥有先进文化的人不生活在同一个时代。这些在文化上不尊重人的问题在现有的框架里是解决不了的,在今天的中国,你要为中国的迷信和民间信仰辩护,说这个东西是对的,这个东西是合理的、是好的,没有一个人会接受这种辩护,当然也就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这样说话。近代以来,政治精英和思想精英做的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把一些东西归类在迷信的范畴里面,让老百姓在思想上不得超度、不得超生。所以在中国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你必须换一种语言说话。那么换一种语言的话,这个语言从哪里来?如何建立起来?这样就回到根子上。这个话语的建立,就是文化人类学所倡导的从民间的草根的田野的路径来建立知识生产体系的这样一个格局,反映在学科方面,它就是一个人类学学科对于政治学学科的文化关怀。这是一个可能的路子,但仍然不是一个容易的路子,这需要很多的时间,需要大家做很多事情。这些年来,我在合法律性与合法性、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国家治理与民间自治、文化的国家道统与草根地气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这样的尝试,其目的就在于从文化人类学的本位出发,来探讨中国民主的实现方式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现代学术是围绕民族国家而建立起来的,以民族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单位,以民族国家的知识需求为服务的对象,当然也得到国家的各种支持和资助。纠结着国家对象、国家使命、国家资源,西方所代表的现代学术实际上是国家的学术。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国家学术的基本工作,人类学学者主要是用事实让一系列概念如中国社会、中国宗教、中国艺术、中国文化乃至不断细分的概念如中国民间组织、中国政治领导等成为可以辨识的实体,从而保证“中国”这个大概念能够成立。这个概念能够成立,这个实体才能够被承认。

人类学所倡导的表述事实是一项基础性的学术活动,这一自身拥有的方法论特长,对于研究态度鲜明、立场迥异的诸多政治话题甚至是政治派别具有一种调和与融合的功效。对于规模上超过熟人圈子的社会,表述事实是一项让共同体存续的知识保障:因为有关于社会的事实被呈现,社会本身才能够被感知、被认同、被维护、被传承。学术活动中的事实不是现成的,对事实的表述不是现成之物的随意累积;事实需要有专门修养的人借助概念工具去发现,对事实的表述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借助事实的表述而让特定的概念得到充实,在大众心中成立,完成名与实在公共意识中的统一,这是国家社会科学的社会意义之所在。对于中国学界来说,要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用事实把“中国”呈现出来,是大家一直孜孜以求却困难重重的志业;而人类学的田野研究方法以及文化识别功能,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表达学人的政治关怀。

当前的问题是:当对事实的表述指涉“中国”的时候,如何避免对于“中国”的碎片化、片面化的解读;在表述事实的时候,让“中国”被有效地呈现出来;在表述文献事实的时候,让“中国”作为中国社会的连续性被有效地凸显出来,这是中国社会科学界在近几年明确起来的集体使命。人类学所擅长的故事类型的建立,一方面,要在故事与故事之间作出区隔(类型间);另一方面,要在故事与故事之间建立联系(类型内)。大同小异、大异小同的庞杂故事就被理出井然的秩序,不同历史时期的故事也理顺了相互的联系,形成共同体的连续性,结果就在民间故事这个专门的领域用专业方式表述的事实呈现了“中国”的内涵和“中国性”的一种表现方式。

中国现代以来的学科是西方学术的移植。西方学术是在西方的立场、以西方的眼光审视世界的知识产物,它在发生学上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却采用世界、人类的名义和普遍主义的形式。我们的移植让我们接受了它的双重属性,这既方便我们快步走上学术之路,也在框架上使我们难以取得长足的发展。当我们通过事实的表述来言说“中国”的时候,怎样不委屈“中国”,就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思想性和方法论的优先问题。今天,我们在文化自觉、学术反思的大环境中从事专业活动,可以从人类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不断走向融合与整合的学术心态和专业创意中得到启发和鼓舞。

在中国学术界曾经很普遍而现在仍然流行的是从西方的理论和视角来利用中国的材料,完成很“规范”的学术成果。现在我们很期待也很难得的研究却是以我为主,利用西方的学术资源来完整地呈现中国的社会和文化的成果,这里面孕育着新的范式。中国人做自己的社会文化研究,在西方学术资源面前,正从无可奈何的“削足适履”转向发挥才情的“量体裁衣”,而这正是政治人类学这一跨学科交叉领域的优势与使命所在。

平民百姓在组织上和文化上得到体制性的承认,是一个文化政治的问题。中国要有那种现代民主的话,我感觉如果尚未解决好这个文化政治的问题,将(一直)是一个很难的事。因为现代民主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必须是精英跟老百姓的平等,就是说你的价值观我是承认的,换过来我的价值观你是尊重的,这样的关系不具备,社会就不可能有大家心悦诚服的、一人一票的民主。

承蒙陶庆博士热心组织,我才有机会回顾多年以来关于民间社会的文化政治的经验研究。陶庆在博士毕业后到北京大学的人类学专业和政治学专业做了前后两期博士后,现在又得到上海师范大学的支持来推动政治人类学的学科建设,算是找到了一个把政治学与人类学结合起来的路径。非常感谢他和他的团队帮助我把这些年的相关研究安置在他拟定的框架里,借助这个框架显示出一些新意。这也算是对他的学术努力的一种声援吧。一、合法律性与合法性(1)“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有七条基本的义项:(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合法婚姻所生的;(3)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4)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5)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韦伯,1998:5—11;Rhoads,1991:167)或规范系统(哈贝马斯,1989:211)。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Weber,1968:212—216)或政治秩序(哈贝马斯,1989:184)。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涉及比法律、政治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韦伯所谓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莱因斯坦,1998:38;Rhoads,1991:168)。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先例。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取决于它能否经受某种合法秩序所包含的有效规则的检验。关于狭义的合法性概念,20世纪初,韦伯曾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个类型(合理型、传统型、魅力型)的经典理论,此后,哈贝马斯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对狭义的合法性曾有一个简明的解释: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1989:184)。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Beetham,1991:14;Saward,1992:34)。

由此可见,合法性概念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合法的统治体现的是公民对政府或群众对政党的承认,是一种“下”对“上”的承认。合法性概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平行的承认和“上”对“下”的承认。从圣奥古斯丁同意世俗公民身份的合法性来看(基恩,1999:288),当“合法性”概念在古罗马初次出现时就可以用于“上”对“下”的承认。政治共同体特别是民族国家(或其政府)之间相互承认合法性在近几百年里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平行的承认而具有合法性的例证(Buchanan,1999)。近几年关于文化多元主义的讨论已经把表征合法性的承认的多向度引申到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当权者与被统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这种关系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2)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泰勒,1998)。此外,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也注重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以此达成相互妥协、承认、一致,作为社会行动的基础(斯托克,1999)。这些理论倾向都支持我们从多向度的承认来看待社团的合法性。

从理论上说,社会现象由于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社会现象由于得到了承认,才见证它具有合法性。这种以承认为指标的研究方式,对我们理解中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以这一指标来分析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时,可以把表达承认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各种单位、(3)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是与同意、授权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承认是与合作、提供资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承认则是与个人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的组织性活动是一种群体的或组织的公共活动,这三种主体赋予它的合法性是它开展公共活动的基础。

合法性相伴生的一个概念是“合法化”(legitimation)。它的最基本的意思是: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和另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Merquior,1980:4,133),因此,“合法化”本身就可以从“合法性”引申出来。“合法性”表示的是与特定规范一致的属性,似乎在表明一种客观性。“合法化”表示的是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明显在强调一种主观性。合法化可以理解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维护(哈贝马斯,1989:184,186),也即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为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合法化概念对于分析一个变动中的并且不断分化的社会的新兴事物与规范、秩序的关系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只有在不自动具备合法性的条件下才需要合法化,而合法化是要表明“我们的行为符合你的或共同的规范”,尽管看起来(或者实际上)恰恰相反。合法化的运作机制在于:第一,社会价值分化达到的结果是已经不存在单一的、普遍的规范,有关各方只能在异中求同;第二,社会过程同时是一个对话过程(Rhoads,1991:180),在复杂的行为之上必须有一种表述,以便在各方之间达成某种共识;第三,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在突破既存秩序的情况下却能够得到秩序的认可。因此,合法化是一个引申秩序、重构秩序的过程。

从许多方面都可以看到,中国当前的合法秩序是复合的,是多样性和多元性并存的。(1)从时序来看,新生的、存在已久的规范并行于世,更为复杂的是,一些过去完全被否定并且在社会中一度消失的规范现在又复兴起来,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之有效。例如,民间走会,只要组织者按照老规矩举行仪式,老百姓就会承认其活动的正当性。这种时序上的复合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特性。(2)从空间分布来看,以乡村为背景的活动与以城市为背景的活动所遵循的规范有差别,而城市中以单位为基地的活动与以街道为基地的活动所遵循的规范也不尽相同。(3)从社会层面来看,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行政以及文化等领域从高度整合到相对疏离,自成布迪厄所说的那种具有一定的独立逻辑、规则的场域(布迪厄、华康德,1998:134)。

由于当前的合法秩序或秩序的合法性是依赖场域的,政治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就必然是复杂多样的。

为了有效地分析政治社会合法性的多重关系,我们拟把合法性分解为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建构一组操作概念。韦伯曾经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划分为:(1)传统;(2)感情的忠诚;(3)对绝对价值的信念(对价值理性的信仰);(4)对秩序符合法律的性质的承认(Weber,1968:36)。

我们的划分既参照了他的划分,也参照了前述“合法性”七条义项的内容,当然也进行了一点务实的调整。第一,社会(文化)合法性对应于他所谓的传统和前述第七条义项,表示社团由于符合文化传统、社会习惯等组成的民间规范而具有合法性;第二,法律合法性与他划分的第四项和前述一至三条义项是一致的,表示社团由于满足了法律规则而获得的合法性;第三,政治合法性相当于他划分的第三项,可以包括前述第六条义项(正当性)的内容,表示社团由于符合国家的思想价值体系而被承认享有的合法性;第四,行政合法性与前述第四条义项有关,表示社团由于遵守行政部门(国家机关或具有一定行政功能的单位)及其代理人确立的规章、程序而拥有的合法性。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官员在中国的法规体系和社会运作中特别重要的作用,行政合法性单列是十分必要的。行政合法性的内容虽然不在韦伯的这一划分里,但是完全可以从韦伯对科层制和政府行政的论述中引申出来。现代政府是以行使合法管辖权来执行其职能的,因此,政府或其代理人承认、同意、授权的组织也相应地被视为具有合法性(Weber,1968:42)。上述四种合法性都包含承认者肯定的感情态度,所以我们就不再把韦伯划分的“感情的忠诚”进行单列。二、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

人类学者谈及国家意识与公民情怀,往往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学理念;因此,我们暂不去谈论宏大的国家范畴,而是要特别讨论“人民”范畴和“公民”范畴的社会史内涵。“人民”和“公民”都是在中国进入现代以来被广泛使用的西式术语,用以对一个民族国家的普通成员进行政治性的社会命名。“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公民”是一个可数名词。个人是平凡之人,但是说他(们)属于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时候,就具有了神圣性;而只要具有了神圣性,做什么都具有了合法性、正当性。同样,一个人被以“公民”称之的时候就表明这个人具有一系列权利,公民达到多数,所代表的权利或声称的主张就具有了神圣性。“人民”和“公民”这两个大词都能够被使用者直接拿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无可置疑,表达自己的诉求神圣不可侵犯,无需再费口舌证明。作为话语,似乎只要用这两个词,不用讲理就已经有理。所以不难理解,它们从一开始引进的许多年里都是混用的。不过,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并用、杂用的现象中理出一条清楚的线索。其中,我们大致把黎澍在1984年发表的《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黎澍,1984)作为分水岭,此前是人民话语逐步上升,并且主导社会命名的时期;此后是公民话语越来越变得具有主导性的时期。“人民”是在革命意识形态中被使用得较多的范畴,“公民”则更为自由主义者所重用。在思想多元的时期,它们看起来是被混用,但是,在主流的思想和主导的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之后,支配性的话语会选择自己的核心概念,赋予它优先的和统摄的地位。“人民”本来是指民族、一个共同体的全民,因为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在现代政治里被赋予了集体生存权和主权,所以“人民”具有多种神圣性和正当性。但是在革命意识形态中,国民是划分为不同阶级的,其中,只有革命性的阶级才是人民,马克思就曾使用“人民”概念以把革命力量联为一体。(列宁,1995:621)

在传统社会,人民与国家的距离比较疏远,双方的互动在途径上比较间接,在频率上比较稀少。国家控制人民的深度和力度是极其有限的,于是,在极端的一面有“天高皇帝远”的说法、有“世外桃源”的存在。在地方上,各种共同体,如家族、村落、民族群体等,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但是,自从被西方帝国主义卷进现代化的历史宿命中以来,中华帝国逐渐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国家一步一步建立起对人民的直接统治。“公民”既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国家的被管理者。公民一方面具有在所属群体中的自治、自律,另一方面具有对国家的忠诚;一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资格,另一方面具有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公民身份”(citizenship)概念近几年在国内逐渐受到重视,波及整个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科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这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它在理论取向上的长处,一是它对于思考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指导性潜力。公民身份的理论在总体上具有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和民族国家(nation-state)理论的反思和超越的可能性。“市民社会”曾经是黑格尔、马克思等经典作家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在1989年前后重新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的一个关键范畴。它的核心内涵是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自治属性。它从学术史上复活的契机是满足了苏联和东欧克服全能国家的局限的需要,它后来在全世界被广泛运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它能够表达这些学者批评现代国家对人民管得太多的思想。利用“民族国家”概念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最集中关注的是国家如何通过对暴力的垄断和思想空间的预设而达到对全民的统治,公民身份理论恰好是从相互依存的立场、从相互联系的中间环节来看问题。“公民”属于民族国家(没有民族国家之外的公民),而民族国家同时也属于公民(现代国家的主权在民)。因此,从公民身份这个概念来看,国家存在于社会和它的成员之中,社会存在于国家之中,而个人既是各种群体的一员,也是国家的一员。关于中国的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的研究,在前些年已经有大量采用市民社会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的成果之后,我们有必要利用公民身份理论在国内把这方面的研究推向一个在理论上具有更大的综合性的新阶段。公民身份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伟业过程中处理“身份政治”的不同方式,展望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的前景,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我们相信,从不同的概念进入问题,所依循的思路和解决方案会是不同的。公民的身份问题无疑是中国现代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我们试以此为例,看一看公民身份概念如何能够帮助我们思考。现在关于公民身份的概念框架主要是由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提出的三个阶段说。他在题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论文中说,公民身份包含三种权利:民事权利(civil rights),即与财产、个人自由和正义联系在一起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主要是个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以及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即以现代福利国家形式出现的个人享有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他以英国的历史为例,说明这三个方面在过去的两三个世纪里以不同的速度发展,并且前一个方面总是依次作为后一个方面的基础。民事权利的主要形成期是18世纪,当时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法律面前充分而平等的辩护权利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公民自由基本上是消除封建社会之残余的终结过程,也是政治权利出现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被确认为是自主的,个人能够在政治上承担责任的看法才顺理成章。普遍的政治权利建立于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其直接的表现是选举权的逐渐普及。社会权利完全是20世纪的事情,其突出的表现是公立教育和社会福利计划的发展。

在人类学的学术视界里,政治学是一种关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性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实现的一门科学。政治则是一种自主领域,表现为政党的竞争与主导,落实在权力的占有与行使;经济也是一种自主领域,表现为公司的竞争与扩展,落实在利润的谋取与分配。在政治和经济都成为领域的条件下,社会则也必须成为另一个自主的领域。社会领域不讲服从,讲尊重;不流通商品,流通礼品;无涉交换,只有奉献,奉献的是礼物,是关爱和温情。三个不同的领域,奉行的是三个不同的逻辑。我们每个人都必然生活在社会之中,但是,社会并不必然以某一个领域形式而单独存在。

当社会还没有成为一个领域的时候,它就会沦为政治的跑马场和经济的伐木场,过度地被权力的逻辑和利润的逻辑所驱使,尊严、博爱这些宝贵的人类价值难以伸张。人类是一种多少有些矛盾的动物,它的许多个体似乎在人生的一个阶段为了追逐权力、金钱而可以放弃一切,一些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也会把政治或经济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或迟或早,最终都会把尊严、博爱这些价值放在优先的位置。当个体在权力逻辑和利润逻辑面前做出另一种选择的时候,他们会结成社群和社团来实践别样的价值。为了让这种实践能够畅通无阻,他们必然要为此开拓一片专门的领域。所以在现代,一个社会无论经历何种曲折,也无论曲折到多久,它终归要发展成为一个自主的领域,一方面让社会是向善的社会,另一方面也有能力限制政治、经济的越位,让意识形态、经济利益、慈善或人类之爱各行其道,各得其所。

社会要成为一个领域,就是要从自在的共同体成为自觉的共同体,从被动忍受的客体成为积极行动的主体。社会由芸芸众生组成,如果没有自由交流,人们相互之间不能达成理解,不能形成共识;如果没有自由结社,人们就不能形成具体社区的集体,更不能形成遍及全社会、牵动全社会、影响全社会的力量。如果一个社会内在地具有自己的意见形成方式、价值表达方式、行动组织方式,并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形成区别,那么,这个社会就算是形成了自己的自主领域。

中国当下的社会,正按照自己的机制运行;它被感知为一种力量,一种价值载体;活跃在其中的慈善公益领袖成为它的标志性人物。因此,中国当下的社会已然是一个独特的领域。

社会成为一个自主性的领域,是30多年改革开放所达成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30多年前,中国是政治挂帅的,不过,持续改革开放的政策在造就一个自主的经济领域的同时,也为社会逐步的自主发展带来了机会。经济成就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在中国造就了一个奇迹般的网络公共领域,为我们这个人口最庞大的国家的公众迅速沟通信息、形成有共识的声音创造了条件。在政治挂帅的时代,我们被垂直的行政系统所掌控,社会没有自我;在经济为中心的时期,我们被私人利益所吸引,自我难以跳脱出去寻找有道德生活的社会。现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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