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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09: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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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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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七辑)

禁毒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七辑)试读:

一、吸毒行为分析

上海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膳食结构调查研究

孙楷

摘要:为了解上海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的膳食结构、改进相关政策、为指导吸毒成瘾人员身心康复提供依据,本次调查通过普查,选取某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膳食调查。调查发现,上海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在谷物薯类及杂豆、畜禽肉类和盐的摄入明显偏高,分别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建议量上限的132%、195.63%和197.50%,而水果类、鱼虾类、奶类及奶制品和油的摄入明显不足,仅占建议量下限的15.14%、21.15%、0%和33.76%。蔬菜类、蛋类和大豆类及坚果的摄入量较为适宜。由此可见,上海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的膳食结构在总体上与普通人群接近,但与中国营养学会所推荐的膳食结构还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关键词:膳食结构 膳食调查 吸毒成瘾 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体系,将吸毒成瘾人员定义为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三重属性,对其进行生理、心理、认知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疗。而良好的营养状况和健全的体智能是戒毒治疗的基础。同时,吸毒成瘾人员又客观存在长期吸食毒品、生活不规律导致的总体营养状况较差的现象。本文结合戒毒人员特点,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吸毒成瘾人员膳食营养结构展开调查研究,试图从营养学角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提供进一步的参考和建议。一、对象与方法(一)抽样对象

选择上海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研究对象,采用普查法,共计调查1 829人,均为男性。(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主要采用膳食调查中记账法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食堂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查,通过逐日调查并登记调查期间食堂所购买食物的账目和发票,将相同食物累加,以获取调查期间各种食物的消费总量。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1]计算出各种类型食物的人均日消耗量,再参照《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07)》[2]评价调查对象在各种类型食物的消耗上是否合理。二、研究结果

根据表1可以计算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平均每人每日摄入谷物、薯类及杂豆类521.76克、蔬菜类444.2克、水果类30.28克、鱼虾类15.86克、畜禽肉类146.71克、蛋类56.59克、奶类及奶制品0克、大豆类及豆制品53.51克、油8.44克、盐10克。表1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食物摄入量

根据图1可以发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平均每人每日食物的摄入量与《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07)》建议量相比存在不少差异。谷物薯类及杂豆、畜禽肉类和盐的摄入明显偏高,分别占建议量上限的132%、195.63%和197.50%。而水果类、鱼虾类、奶类及奶制品和油的摄入明显不足,仅占建议量下限的15.14%、21.15%、0%和33.76%。蔬菜类、蛋类和大豆类及坚果的摄入量较为适宜。三、讨论及建议(一)谷物薯类及杂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称强戒人员)谷物薯类及杂豆的人均日消费量较高,达到496.06克,相比《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推荐量(以下称推荐量)上限的400克还要高出30%。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谷物薯类和杂豆类食物构成比较单一,以稻米为主(29.25%),辅以小麦(7.60%)、少量薯类(1.91%)和杂豆(0.12%)。图1 平均每人每日各类食物摄入量与《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建议量比较

针对强戒人员的生活环境和长期吸食毒品的生理特点,建议适当下调谷物类食物的消费比例,降低碳水化合物的摄入量,同时由于精制米面会损失谷物类食物中的矿物质和维生素,因此,为提高谷物类食物的营养价值,可以适当增加粗粮比例。薯类、杂豆的消费比例也可以适当提高。(二)蔬菜、水果类

强戒人员蔬菜类食物总量的摄入较为适宜,为444.57克,位于推荐量范围之内。蔬菜种类也较为丰富。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蔬菜类食物消费中,浅色蔬菜占据了很大比例(26.01%),仅有少量的深色蔬菜(7.09%)和微量的菌藻类食物(0.03%)。水果类食物的摄入严重缺乏,人均日摄入量仅为30.28克。仅占推荐量下限的15.14%。而所摄入水果品种也比较单一,以苹果和香蕉两大类为主。

深色蔬菜的营养价值往往高于浅色蔬菜[3]。因此,建议增加深色蔬菜的消费比例。在烹饪方式上,由于蔬菜中的营养成分比较容易流失,同时结合强制隔离戒毒食堂实际情况,建议蔬菜类食物在烹饪前用流水冲洗,先洗后切,尽量避免长时间在水中浸泡,在烹饪的过程中应等水煮沸后再加入蔬菜烹煮,以减少维生素的流失。水果类食物具有不需要加热、营养成分不受烹饪因素的影响等优点,应该增加水果类食物的消费比例。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日提供两次水果,种类上应该尽可能做到多样化。(三)鱼虾、禽畜肉类

强戒人员鱼虾类食物人均日摄入量仅为15.86克,仅为推荐量下限的21.15%,存在比较大的缺口。禽畜肉类食物人均日摄入量高达146.72克,高出推荐量上限近一倍。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鱼虾类食物主要以淡水鱼类为主,缺乏海产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的食物供给。而禽畜肉类食物构成中畜肉摄入较多,人均日摄入量达到107.79克,并且为单一的猪肉,缺乏其他畜肉类和内脏类食物的摄入,而禽肉则为38.92克,以鸡、鸭传统家禽肉为主。

鱼虾类食物富含的EPA和DHA两类天然不饱和脂肪酸能有效防止心脑血管意外的产生[4],针对吸毒成瘾人员普遍体质较差、心脑血管疾病较为普遍的特点,建议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加大鱼虾类食物,尤其是海产鱼类的供给。强戒人员主要为从事中等体力劳动的人群,并不需要如此大量的禽畜肉类的供给。事实上,猪肉中脂肪含量普遍高于牛羊等传统常见的其他畜肉类食物,且以饱和脂肪酸为主,对心脑血管疾病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建议降低猪肉类食物的供给,适当增加牛羊肉等常见畜肉类食物的比例,同时适当添加动物内脏类食物。(四)奶类及奶制品

强戒人员食谱中没有奶类及奶制品食物,不符合《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所推荐的人均每日摄入300克奶类的要求。

强戒人员由于长期吸食毒品,骨骼中钙的含量低于普通人群[5],因此,在膳食中添加奶类及奶制品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特殊的环境,每天保证新鲜牛奶的供给过于理想化,可以考虑采用储存期更长、食用方便、不易受到污染的奶粉的形式提供奶类食物的摄入。(五)油和盐

强戒人员人均每日食用油食摄入较低,仅为8.44克,约为推荐量下限的1/3,而且品种单一,仅使用大豆油作为烹调用油。而盐的人均每日摄入量则偏高,达到10.00克,接近推荐量的两倍。

不同的植物所提取的食用油所含营养素成分不同,应尽量使用多种食用油。动物性食用油含有较多胆固醇,不建议作为烹调用油。针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特点,可以根据需要每月更换一次食用油品种,如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玉米油等都是比较常见经济的植物油。至于能否采用固定比例的调和油长期作为固定食用油还需要进一步文献和研究的支持。食盐在中国人的饮食结构中普遍偏高,长期高盐饮食将增加高血压的风险[6],而作为心脑血管功能显著低于正常人群、高血压患病率较高的吸毒成瘾人员[7]则更应该严格控制食盐的摄入。结合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可以适当减少烹饪中食盐的使用量,以月或周为单位进行统计,以保证人均每日食盐使用量在6克以内。(六)蛋类、大豆类及坚果

蛋类、大豆类食物及坚果提供了丰富的蛋白质和脂类。结合调查数据,这两类食物的摄入较为适宜。基本能保证每天一个蛋的健康饮食标准。可以适当添加坚果类食物的供给,每周一次的坚果即可满足生理需求。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吸毒成瘾人员的膳食结构比较传统,在总体上与本地区普通人群接近[8],谷物和禽肉类食物比例较高,缺乏水果类、鱼虾类和奶类食物,与中国营养学会所推荐的膳食结构还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同时结合其长期吸食毒品、各类急慢性疾病较普通人群更为普遍的特点,其膳食结构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

由于本次膳食调查仅采用某男性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消费数据,并未将女性吸毒成瘾人员消费数据及吸毒成瘾人员每月超市购物的零食消费情况统计在内,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部分误差。而由于时间、精力和文章篇幅所限,针对营养素和营养认知方面信息的采集和分析以及对不同类型毒品吸毒成瘾人员菜谱的制定还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孙楷 上海市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

[1]杨月欣、王光亚、潘兴昌编:《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2]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西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198页。

[3]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第17—18页。

[4]肖玫、欧志强:《深海鱼油中两种脂肪酸(EPA和DHA)的生理功效及机理的研究进展》,《食品科学》2005年第8期。

[5]周起敬、徐法昌、凌刚波等:《204名吸毒者骨钙含量调查》,《中国骨质疏松杂志》1996年第4期。

[6]高血压联盟(中国)、国家心血管病中心、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等:《中国高血压患者教育指南》,《中国高血压杂志》2013年第12期。

[7]陈富华、牟霞、付青梅等:《海洛因依赖者心血管系统损害研究进展》,《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0年第4期。

[8]刘弘、郭常义、高围溦等:《2002年上海市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环境与职业医学》2006年第6期。

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吸毒人员社区看护和医治机制研究

董姣姣 张平 唐卫刚

摘要:2010年以来,浦东新区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医学研究表明,吸食新型毒品后有近四成的人员会出现精神症状,这在医学上称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重性精神疾病之列。严重者会导致抑郁症、自杀及焦虑、偏执性精神病症状,引发非理性暴力行为,成为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为了更好地对浦东新区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精神病人群作出基于现状的深入分析,形成深入推进和改善现有服务管理措施的对策建议,针对浦东新区所辖地域内的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精神疾病的社区看护、医治、社工服务机制开展实证研究。

关键词:新型毒品 社区看护 医治机制一、导论

近年来,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非理性暴力事件已成为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之一,为有效防控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形成进一步深入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帮教工作的对策建议。通过对浦东新区目前针对此类人群在组织管理体系、看护和医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目前社区看护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经验,并梳理存在的问题。

2014年10月—2015年2月,在上海市禁毒办的指导下,课题组开展“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社区看护和医治机制研究”的课题调研。(一)研究背景

2012—2014年,浦东新区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肇事肇祸违法犯罪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了80%、11.1%和40%,表现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碍执行公务等几种类型,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国内外医学研究表明,吸食新型毒品后有近四成人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症状。同时,临床医学研究表明,这种精神障碍症状将会长期存在,近80%的吸食者即使停止吸食10年以后,仍然有一些精神障碍症状,一遇刺激便会发作,严重者会导致抑郁、自杀、焦虑及偏执性精神病症状,引发非理性暴力行为,成为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鉴于此,及时开展针对因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看护和医治机制研究,是摆在各级禁毒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二)研究目标

为了加强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精神障碍吸毒人员的管理能力,降低因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的社会影响,提高对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吸毒人员规范化管理能力,开展“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看护和医治机制”课题研究,目的在于厘清针对此类精神疾病吸毒人员在看护和医治上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等关系,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为创建“社区—医院(场所)—社会组织”一体化管理服务体系奠定基础。(三)研究依据

我国《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4条第2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戒毒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6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28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52条规定,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获得治疗。(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主要开展吸毒人员吸食新型毒品相关文献、政策、法规研究。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条例,浦东新区禁毒办、公安分局和卫生计生委下属精神卫生服务中心、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等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案例研究,了解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吸毒人员在社区看护和医学临床医治方面的工作情况。

2.定量研究。主要通过三大信息平台(“上海市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浦东新区精神障碍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浦东新区“禁毒在线”管理平台)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数据库分析研究。(五)研究进度

1.2014年11—12月:完成文献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

2.2014年1月:实地调查。

3.2015年2月:数据录入及分析,撰写调查和研究报告,结题。二、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吸毒人员的现状分析(一)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底,浦东新区登记在册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为4 402人,占登记在册总人数的46.6%。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社会面人员为3 924人,其中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1 458人,正在执行1 394人,占总人数的33.1%;使用毒品未成瘾人员1 446人,占总人数的32.9%;戒断三年未复吸941人,其中认定戒断442人,占总人数的24.1%;解除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三年79人,占总人数的1.7%。非社会面人员为458人,其中正在强制隔离戒毒377人,占总人数的8.6%;正在服刑或接受强制性教育81人,占总人数的1.9%。其他人员(包括出国、出市、死亡等)为20人,占总人数的0.4%。

上述数据说明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以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使用毒品未成瘾人员为主,占总人数的6.0%;非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则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主,占总人数的8.6%。(二)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区域分布情况

4 402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街镇为:川沙新城镇395人,祝桥镇343人。200人以上的为:上钢街道209人,合庆镇208人,北蔡镇206人。100人以上的为:惠南镇189人,周家渡街道175人,陆家嘴街道171人,潍坊街道170人,三林镇160人,南码头街道158人,金杨街道156人,泥城镇141人,浦兴路街道135人,书院镇115人,大团镇102人。其余街镇均在100人以下。图1 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基本情况

分析表明,浦东新区各街道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合计为1 645人,占总人数的37.4%;浦东新区各镇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合计为2 757人,占总人数的62.6%。部分吸食传统毒品人数较多的街镇,如上钢街道、北蔡镇、惠南镇、周家渡街道、陆家嘴街道等,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人数增长明显;泥城镇、书院镇等镇,随着开发开放力度加大,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人数上升势头明显。图2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区域分布(三)吸食新型毒品种类

4 402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吸食的新型毒品为三类:吸食冰毒4 278人,占总人数的97.2%;吸食K粉17人,占总人数的0.4%;吸食摇头丸107人,占总人数的2.4%。已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115名吸毒人员中,单纯使用冰毒的为28人,占总人数的24.3%;冰毒与海洛因混用的85人,占总人数的73.9%;多种毒品(冰毒、海洛因、摇头丸、K粉)混用的2人,占总人数的1.7%。上述数据表明患有精神类疾病吸毒人员以混吸冰毒与海洛因为主,单纯使用冰毒为辅。图3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吸食毒品种类(四)吸食新型毒品年龄分布

4 402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96人,占总人数的2.2%;19—25周岁720人,占总人数的16.3%;26—35周岁1 536人,占总人数的34.9%;36—45周岁1 198人,占总人数的27.2%;46—55周岁726人,占总人数的16.5%;56周岁以上(含56周岁)126人,占总人数的2.9%。这说明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以青壮年(26—45岁)为主,共计2 734人,占总人数的62.1%;25岁以下为816人,占总人数的18.5%,明显呈现向青少年群体发展的态势。图4 吸食新型毒品年龄分布(五)吸食新型毒品人员身体状况

4 402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身体状况表现为“健康”的2 232人,占总人数的50.7%;表现为“一般”的1 726人,占总人数的39.2%;表现为“严重疾病”的444人,占总人数的10.1%。“严重疾病”当中,艾滋病2例,肺结核2例,丙肝221例,梅毒46例,精神疾病115例,严重高血压15例,严重糖尿病12例。

上述数据说明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身体状况总体不容乐观,表现为“一般”和“严重疾病”的为2 170人,占总人数的49.3%;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比例高,共计386例,成为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潜在严重危险。图5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身体状况(六)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就业状况

在社会面活动的3 924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已就业的2 708人,占社会面总人数的69.0%;无业1 032人,占社会面总人数的26.3%;失业20人,占社会面总人数的0.5%;退休55人,占社会面总人数的1.4%;不详109人,占社会面总人数的2.8%。

上述数据说明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以“就业”为主,这与近几年浦东新区积极推行吸毒人员就业安置三年行动计划密切相关,为大部分吸毒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渠道。图6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就业状况(七)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享受低保情况

在社会面活动的3 924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483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社会面总人数的12.3%。说明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比重较低。图7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享受低保情况(八)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戒断情况

3 924名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一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693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 236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 054人;三年以上(含认定戒断人员442人)为941人。941名三年未复吸人员中,三年后一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66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231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95人;三年以上未复吸人员为349人。442名认定戒断人员中,一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89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19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未复吸人员为111人;三年以上未复吸人员为123人。

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浦东新区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戒断情况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通过统计分析,2012—2014年度,社会面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三年戒断率分别为16.2%、19.3%和23.9%。(九)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其他违法犯罪情况

4 402名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中,除吸食新型毒品违法行为以外,被刑事处罚的为470人,占总人数的10.7%,表现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碍执行公务等几种类型;被行政(治安)处罚的为2 198人,占总人数的50.0%,表现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等类型。上述数据表明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图8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戒断情况图9 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其他违法犯罪情况三、浦东新区社区看护和医治机制现状

通过对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精神障碍病例的分析,并依托中致社区禁毒社工的访谈提炼归纳,从工作措施、主要成效、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等方面,对浦东新区吸毒人员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精神障碍的看护和医治现状进行了分析。(一)浦东新区精神障碍人员的组织管理体系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从浦东新区实际来看,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主管精神障碍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残联负责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浦东新区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的115人,已全部纳入管理,按照定期排查,风险评估的原则,做到精神障碍人员的社会医疗和看护(社会救治救助)底数清、病情清、去向清。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共23家成员单位,每季度禁毒委召开主要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毒情形势,加强吸毒人员信息互通,共商措施对策。全区36个街镇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每年对吸毒人员开展身体状况检测和评估,分类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在街镇层面,明确基层政府的管理责任。各街镇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禁毒工作会议,小组成员由综治办(稳定办)、派出所、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便于协调、解决精神疾病吸毒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下设禁毒办公室(工作小组),组长由综治办(稳定办)领导兼任,成员包括禁毒专职人员、社区民警、戒毒民警、社区医生、社区精神卫生医生、禁毒社工、村(居)委工作人员和精神疾病吸毒人员家属等,负责对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精神疾病治疗和社区看护现状

根据精神疾病的诊断和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操作的原则,浦东新区依托新区三家(源深、三林、惠南)精神卫生治疗医院资源,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及相关规范,对查出的疑似精神障碍的吸毒人员,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由精神专科医院负责派专家组进行诊断或复核;对疑难患者组织专科医生和护士进行定期随访及调整治疗方案。根据相关部门风险评估的结果,社区督促落实对排查确认具有潜在暴力倾向或曾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落实照料和监护措施。(三)肇事肇祸精神障碍人员的管理

调研报告发现,浦东新区有精神障碍的吸毒人员,经认定后,新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安派出所对本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风险评估,梳理确定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并录入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登记管理系统。公安派出所则重点对曾有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信息、现实状况逐一核查,落实风险评估工作,并将排查确定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逐人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各街镇禁毒社工负责“禁毒在线”管理平台登记上报,对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的精神障碍患者,会同社区民警、村(居)委会、病人家属对精神疾病吸毒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村(居)委层面,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开展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和应急处置;调查了解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家庭情况;及时反映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等。(四)解决吸毒人员的社会救治救助问题

浦东新区各街镇综治部门在牵头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治疗落实、监护落实、康复落实”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救治救助工作措施。一是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护工作。协调落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定期、定时服用药物措施,协调落实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场所。二是重点落实曾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措施。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三是“三无人员”(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经济来源)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贫困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实施三方(街镇牵头,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监护措施,签订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书;对白天监护措施无法落实、病情相对稳定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属地街镇要及时协助近亲属将患者送“阳光心园”。四是对需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中境外来沪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统一由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四、完善社区看护和医治机制的建议对策(一)突破的重点

把吸毒人员看作是病人的观点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的释疑中都有表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实施,也是最大限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法理精神。目前社会上针对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人员的照顾和关怀的价值取向尚未真正确立,换言之,存在偏差或欠缺。在目前医疗资源匮乏,医患矛盾频繁的情况下,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应在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细化有关涉毒特殊人员收治管理的法规政策,才能判断浦东新区针对此类人群采取的措施、达成的目标是否具有有效性。(二)研究的难点

根据前述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情况,课题组归纳了困难和挑战。一是因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的认定、戒断和治疗难。浦东新区有115人因吸食新型毒品引发肇祸行为,经专业机构和人员认定后,作出毒瘾症状戒断和精神障碍治疗。其余4 000余人在引发精神障碍的行为、危害方面,没有精神疾病认定标准。二是浦东新区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较多,专业社工的力量配置比例较低(以2015年为例,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专业禁毒社工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配备比例为1:30,达到市有关文件的配备标准;其他仍在社会面活动的新区户籍吸毒人员的配备比例为1:60,与市文件规定的1:30,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吸毒行为的隐蔽性,使得预防吸食新型毒品引发精神障碍的措施落实困难。三是吸毒人员流动性强,一经发现、打击处理后,排斥心理较重,回到社区后即下落不明的情况较多,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三)各地情况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最大、最权威的精神疾病诊断治疗中心,主要诊治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儿童青少年及老年期精神障碍、神经症性障碍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及药物依赖患者。中心设有普通精神科以及老年、康复、临床心理、儿少、传染、自愿戒毒等临床科室,核定床位1 878张。目前,尚未设立专门治疗针对患有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临床科室。

上海市强制医疗所。2013年11月,经上海市编制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在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基础上,设置上海市强制医疗所,为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内设机构。上海市强制医疗所总建筑面积5 500平方米,额定床位254张,下设两个二级科室、四个病区和一个医技部门,经上海市卫计委核准为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负责执行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及上海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以及其他涉罪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海南省在2005年建立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基础上,于2013—2014年,力推建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专门场所或者在监所内设置收治专区,在6个市县建立了8个收治点近250多张床位。

广东省中山市建立了首家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公安机关全程保障的“公卫合作”医院,政府出资建医院,承担病人基本医疗费;公安监管安全,医院负责治病,病残吸毒者集中收治,解决基本医疗保障,社会不法行为减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双提升。(四)对策和建议

1.在区级精神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专科病区

设立以吸食新型毒品人群为服务对象,以预防、补救为主的戒毒康复医治机制。课题组调查发现,当吸毒人员吸食新型毒品以后,在一定时间内会不同程度地出现精神症状,并表现出一定比例的危害社会行为。所以,对于吸食新型毒品但不符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而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应给予积极的医治。建议在区级精神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专科病区,待精神症状明显消退以后,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进行社区看护管理。

浦东新区南、北两家精神卫生服务中心都已具备戒毒医疗资质,但由于病区床位紧张、专业医务人员以及监管力量不足,加上吸食新型毒品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这两家中心均无法收治因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患者,只做吸毒成瘾认定。因此在精神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专科病区,可以由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牵头,公安部门、民政、残联和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吸毒人员因精神障碍引发的肇事肇祸案(事)件。调研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对设立专科病区已做了安排,但卫计委对落实安全措施尚有顾虑。如果开办专科病区,尚需进一步沟通协调。

2.加强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建设

浦东新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做法,有利于强化对特殊人员的服务管理,体现治病救人的人本思想。为便于落实吸毒人员社区看护机制,建议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投入力度,在硬件设施上不断完善五室(诊疗室、谈心室、活动室、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功能建设,加装视频监控装置等设备。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管理,配备专业精神卫生医生,在新区卫计委的统一指导下,建立符合精神疾病社区看护业务需要的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服务规范,形成有专业性、可行性、成效性的服务项目。同时,专业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从精神疾病吸毒人员家庭、心理等层面介入,协助其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社会。将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建设纳入街镇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或工作开展的财政预算之中。

3.明确“先戒毒,后医治”原则,落实“所外就医”措施

课题组调查发现,浦东新区有9名吸毒人员因复吸新型毒品(冰毒)而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入所后表现言行异常。强戒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这些人员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结果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为无戒治能力,由原来的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对于这种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直接放任社区进行社区戒毒的决定,其实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一旦这类对象精神疾病突发,将造成无法预知的不良后果。《精神卫生法》第52条规定,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获得治疗。沪公发〔2011〕380号《关于贯彻执行<戒毒条例>的实施办法》文件明确指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市司法局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且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出具所外就医证明书,并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委托向其宣布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变更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建议对于因吸食新型毒品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认定为精神疾病的吸毒人员,应明确场所内“先戒毒,后医治”原则,通过“所外就医”措施,待精神状态稳定以后,再回强戒场所执行未完成的强戒期限,回归社会被责令社区康复后再按社区看护工作制度执行。以上措施的落实,需要修改相关文件条款以及明确“所外就医”的具体场所等。图10 吸毒人员社区看护和医治路径图

4.完善体制机制

重新审视现有的医治和看护机制,不难发现目前针对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吸毒人员,在医治和看护机制上都已有明确的规定。但针对正在吸食新型毒品的吸毒人群,从吸毒人员的实际出发,课题组认为在加强肇事预警机制建设的同时,更加应重视吸毒人群社会功能的改善。如在医疗服务、经济援助、消除歧视、获得尊重、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重建和改善人际关系、社会帮教、调解家庭关系、解决再就业等方面高度重视。加强“社区—医院(场所)—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专业力量的提前介入和有针对性介入出发,逐步建立应对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障碍的吸毒人员的医治和看护标准、规范以及策略。参考案例

案例1:卫某,男,42岁,离异,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花木街道。2008年9月开始吸食冰毒,三个月以后,其家属发现其经常说话语无伦次,记忆严重衰退,而且经常出现幻觉。有一天晚上,卫某突然从床上跳起来,说有很多人在追杀他,就拼命往外跑,惊恐万分地躲进卡车底下,早上被人发现了,就打了110报警,卫某一见到警察,马上飞奔逃至一间平房屋顶上。因卫某经常出现幻觉、惊恐状态,2009年3月其父母将他送至浦东神精卫生中心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卫某被鉴定为精神疾病后,所在街道禁毒部门对此事非常重视,遂即成立了帮扶小组,成员由禁毒办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精卫医生、禁毒社工、居委治保主任、家属、禁毒志愿者等组成,并对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要求。经过两年多的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病情得到了基本控制。

案例2:张某,男,198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张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混迹于社会,流连于网吧、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结识了很多不良朋友,从吸食海洛因开始,摇头丸、K粉、冰毒混吸,且混吸毒品程度逐渐加大加重,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

2012年4月底,张某在外混吸海洛因与冰毒后,回家与母亲发生争执,打碎家中茶几、饮水机等物品,并将母亲推倒在地,踢倒父亲,将门屋反锁。因其精神状况异常,家属在民警协助下送其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医治,被确诊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每日服用维思通控制病情,社区卫生中心对其进行一级社区监护管理。

案例3:张某,男,38岁,未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张某2011年1月开始吸食冰毒,不久之后(一个月左右),家人反映开始感觉其脾气有所变化,变得暴躁和偏执。随后听不进他人的劝告,一旦别人的看法与其相左,其就会情绪非常激动,感觉别人看不起他,不给他活路。他曾激愤地表示:“谁不让我好过,我就不让谁好过。”同时张某将现在的不如意(没房、没钱、没工作)归咎到父母没用、社会歧视、政府不让他过日子上,更加不讲道理,要求居委、社工给他吃饭、给他工作、给他补助。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医学鉴定,结果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案例4:周某,男,31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张江镇。周某于2000年1月开始吸食海洛因,曾因注射海洛因被收容劳教三次。2009年9月出劳教所后,开始长期吸食冰毒,并一发不可收拾。于2011年4月因冰毒成瘾被强制隔离两年,8月因确诊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决定执行社区戒毒。周某在吸食冰毒后会出现幻觉、幻听、狂躁、多疑等症状,多次进入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隔离治疗,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一日,周某“溜冰”后,病情发作产生妄想,感到有人要迫害他,便立马拨打了110,公安民警到场后未发现异常情况便要离去,周某认为民警消极对待,暴躁不安随手抄起家伙打砸警车。

案例5:李某,男,38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周浦镇。2004年因吸毒首次被处理;2005年、2007年两次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012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但李某入所后表现言行异常。上海市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李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戒治能力,鉴定诊断结果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李某目前无戒治能力。

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李某做出了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由原来的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上海市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户籍地派出所联系以后,安排车辆直接把李某送回户籍地社区戒毒。

案例6:许某,男,46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合庆镇。许某从2009年开始吸食冰毒,2010年1月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症状,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由于许某海洛因与冰毒混用,身体状况越来越差,2011年2月开始表现出咳嗽、气喘等症状,后经上海市肺科医院确诊为肺气肿。2012年开始,许某的肺气肿越来越严重,医生告诉家属,他的肺已经肿得没有空隙了,为此家里为他配置了呼吸机。现在许某平均一个月住一次医院,有时一个月连续住三次医院。由于长期吸食毒品,许某的牙齿松动不能进食,已经全部拔掉。严重的肺气肿使得他几乎没有力气走路,说话气喘吁吁,难得出门也是坐着轮椅,由家人推着出来。

案例7:张某,女,38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书院镇。张某因吸食新型毒品致精神疾病,曾多次住精神病院治疗。由于张某以前吸食海洛因,身体上对阿片类毒品还有一定的生理依赖性,现在每天要服用20毫升美沙酮以控制其戒断反应。2014年6月因复吸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

案例8:黄某,男,20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黄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在外“混”日子,生活、社交圈子复杂,出于好奇,在毒友引诱下,17岁开始吸食冰毒,2012年9月首次在家中精神病发作并门诊治疗,于次年11月被确诊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案例9:谷某,男,45岁,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高行镇。谷某因吸毒曾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2010年开始吸食冰毒,2012年底,谷某出现严重的幻听、幻视、幻觉等症状,2013年5月经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出具了诊疗意见书。谷某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一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母亲认为谷某“脑子不正常,早晚会死在外面,肯定是活不长了,买保险就是浪费”,导致他目前完全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仅限于享受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救助条件是低保人员本人住院后自付满人民币1 000元之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大约50%,如果是门、急诊则仅限于指定的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生存状态堪忧。

案例10:朱某,女,25岁,未婚,小学学历,户籍所在地浦东新区万祥镇。朱某于2012年3月开始吸食冰毒。2013年起,因精神问题多次到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于2013年7月被确诊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4年3月起朱某病情日趋严重,将家里的玻璃窗全部敲碎,对家人谩骂,拳脚相加,并扬言要用铁锹铲死家人。2014年8月,家属将其送至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但朱某目前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仅限于享受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家属担心以后的治疗费用如何解决。(董姣姣 浦东新区政法委综合治理处;张平 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唐卫刚 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戒毒康复部)

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探究

徐立瑶

摘要:非理性信念是药物滥用者成功戒毒和有效康复的重要障碍,药物滥用者非理性信念主要体现在用药动机、对成瘾问题的认知偏差和问题外化及自我无价值感三方面。误信自己不会被成瘾问题所捆绑和对于药物功效的绝对化信念等促使使用者堕入药物成瘾的陷阱;自以为有能力控制成瘾、自以为能够对自己负责和自以为吸毒和抽烟喝酒无异等对成瘾问题的偏差认识阻碍戒治动机的持续,使药物滥用者陷入自愿戒治困境;外部归因与问题扩大化和感到自我无价值成为药物滥用者回归社会的重重阻碍。戒毒社会工作实践尤其是理性情绪疗法应用中需重视药物滥用者非理性信念的识别。

关键词:非理性信念 药物滥用者 戒毒 理性情绪疗法

理性情绪疗法,由艾利斯(A.Ellis)创立,它是认知疗法的一种,通过纠正人的非理性信念从而改变人的行为。非理性信念主要指对自我、他人或环境缺乏客观依据的苛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即要求的绝对化、过分的概括化和对事件的后果进行糟糕透顶的估计,可以引发一系列的负性情感和消极行为,并与多种情绪障碍关系密切。[1]

根据理性情绪疗法的观点,药物滥用问题的形成、持续和复发都是与成瘾者的非理性信念有关的,且随着当代应用心理学的发展,有心理学家把理性情绪疗法应用于对毒品成瘾的心理矫治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理性情绪疗法是应用于药物滥用问题的一种常用心理治疗模式。[2]在戒毒工作中,理性情绪疗法用以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从而使吸毒人员的思维回归理性,自觉远离毒品,以达到矫治吸毒人员的精神依赖的目的。[3]

无论是相信药物能够带来很多好处、相信自己不会上瘾并且有能力控制,还是否认成瘾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既是药物成瘾者普遍存在的非理性信念[4],也是一些人堕入成瘾陷阱的原因。因此,关注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是有必要的。

综合国内以往对理性情绪治疗法在药物成瘾或戒毒方面的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研究往往集中分为三类:一是如何运用理性情绪治疗法技巧介入禁毒社会工作实务。二是对于理性情绪治疗法介入对复吸的效果评估。三是通过定量的方法对戒毒人员的非理性信念进行研究。在已有的非理性信念研究中,虽然涉及情绪体验、自我效能等因素,但大部分仅通过定量方法分析,缺乏更加深入的追问,并且从未列举出药物滥用人群所持有的非理性信念具体为何,更加缺乏一个总结性的分析。

对比之下,台湾学者在药物成瘾者的非理性研究上进行了更加细致且深入的探究,通过定量与质性结合的方法,对药物成瘾者的非理性信念进行了辨认及分类。江振亨、韦若兰、庄淑婷等通过定量与质性结合的研究方法,详细列举了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林瑞钦把药物成瘾者对用药所保持的非理性信念称为用药信念,将用药信念划分为用药功效、药物依赖与侥幸心理三类。[5]

基于此,笔者之前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了药物滥用者访谈,对其中9位研究对象的半结构式用药历程访谈记录进行了分类整理,选取有关非理性信念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与归纳,希望能够为药物滥用者非理性信念的后续研究及戒毒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一定帮助和建议。表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一、药物滥用者非理性信念表现(一)用药动机中的非理性信念:堕入药物成瘾陷阱的起点

根据访谈发现,药物滥用者首次使用药物的动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相信自己不会上瘾,“我只是试一试而已,我能控制自己,不会上瘾”,这也是绝大多数药物滥用者的用药动机。第二类则是相信使用药物可以缓解疼痛,治疗疾病,缓解寂寞,能够带来好处。第三类则是朋友引诱。药物成瘾者因为各自的用药动机,从而有了使用药物的经验,进而对药物成瘾产生了生理和心理的依赖。针对用药动机,可以辨认出如下用药信念:

1.误信自己不会被成瘾问题所捆绑

这一信念被多位访谈对象提及,相信自己只是尝试一次,只吸一口,并不会导致上瘾。但是第一次的尝试已经算是逾越,正是因为有第一次,才会有后续的第二次、第三次。被访谈者是这样描述首次用药原因的:

我的初中朋友戒不掉了,我说不信,所以我就以身试法,说你们给我吸一口。——Y

觉得应该不会上瘾,想去当那个吃螃蟹的人。——H

2.对于药物功效的绝对化信念

药物成瘾者误信药物可以为他们带来好处,比如缓解疼痛,治疗疾病,又或是排遣寂寞。这种绝对化信念不仅仅发生在首次用药,同时也成了复发的原因之一。

第一次用是因为那个时候生病了,为了缓解疼痛就用了海洛因,真的是有用处的,一个礼拜以后就不生病了。——C(回忆首次用药情境)

我好奇而且牙疼,人家叫我弄的,其他时候人家叫我弄,我不弄的。——N(回忆首次用药情境)

中间有一段时间停过的,后面2004年我动了一个大手术,特别难受,感觉要撑不过去了,然后我老公就自己去给我弄了东西,吃好就熬过去了。——Z(戒瘾3年后复发情境)

那是我女儿走的第二天,突然感到很空虚,突然感到很难过,就自己打电话给我一个朋友,你给我拿一个东西,那个时候我就想着弄一下。——E(戒瘾7年后复发情境)

而根据台湾学者庄淑婷的研究,药物滥用者认为还可以从药物获得短暂忘却烦恼、寻找充满刺激的感觉、缓解生活压力、减肥、提神等好处。因为尝到了诸如此类的甜头,使用者陷入了成瘾的陷阱中。[6](二)对于成瘾问题的认知偏差:阻碍戒治动机的持续与自愿戒治困境

虽然目前有很多方法及途径能够为药物滥用者提供戒毒治疗服务,但如果成瘾者没有戒治动机,因为外力的介入而中止药物滥用行为,却没有进入沉思期,对于成瘾者来说这也只是一种短暂的停止用药,属于不能用而没用,并非不想用而没用。

因而,成瘾者的戒治动机对于持续戒毒治疗康复是至关重要的,戒治动机的意愿和其持续性也是影响复发的一个重要因素。药物滥用者对于成瘾问题的非理性信念则会阻碍戒治动机的持续,使其无法持续自愿性的戒治行为。

1.自以为有能力控制成瘾“我自己想吸就吸,想停就停,我只是不想戒而已”,成瘾者认为自己是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而行,并没有意识到其实自己无法抗拒,无法控制自己不去使用药物。另一方面,成瘾者在尝试戒毒失败后,也会将失败归因于“我只是没有下定决心去戒而已”“我只是为了减量,而不是为了戒毒,只是想让身体好一点”,或是从失败的经历中得出“我就是戒不掉”“只要上瘾就无法摆脱”的结论,成为自己设定的自我限制。

根据访谈,使用传统和新型毒品的被访者大部分原本只是海洛因药物滥用者,希望能够用冰毒替代掉海洛因,企图控制自己的成瘾,认为新型毒品是“想停就停的”“使用频率可以降低”,但最终都以陷入新型毒品不可自拔而告终。

2.自以为能够对自己负责

药物滥用者自以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呈现出一种赌徒式的侥幸心理,“我相信我的运气没那么差,如果被抓我也自认倒霉”。

反正我能够为我的行为负责,我自己的选择,我能够承担起这个后果(被抓)。——C(被抓释放后继续使用药物的想法)

我会更加小心一点,不要被抓到,而且我也相信没那么倒霉,如果真的被抓到嘛,那我也没办法,我也认了。——D(对“是否会担心被抓?”问题的回应)

3.自以为吸毒和抽烟喝酒无异

药物滥用者自以为吸毒危害并不严重,和抽烟喝酒差不多,只不过吸毒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而已。

我没有坑蒙拐骗呢,我都是用我自己的钱,从来没有花过家里的钱。——Q(对于使用药物的看法)

我也没认为吸毒是违法的,我用的是自己的钱,我也没偷没抢,但是我直到现在也不觉得违法。——Y(对于使用药物的看法)(三)问题外化和自我无价值感:成为回归社会的重重阻碍

药物滥用者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方面需要保持持续戒毒的状态,另外一个任务就是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如果能够完成回归社会的任务,药物滥用者保持操守的几率就能够大幅度提高,但是如果未能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中,其复发的倾向和风险就会显著增加。而在接受社区戒毒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存在这样两种非理性信念:

1.外部归因与问题扩大化

药物滥用者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本身就会遭遇更多的困难,药物滥用人群尤其敏感,也因自身社会资源有限所带来的无力感,更容易把所遭遇的问题归因于社会环境。

在笔者与研究对象N的访谈中,这一段话被N反复提到:“真的呀,重要一点就是社会,其实我们这些人要不弄老早就不弄了,但是工作不好找,谁关心你,低保也是,还要自己去拿,像我每个月低保要去敲图章,不敲的话不会给你的。真的环境很重要,如果环境可以好一点,有多少人可以不弄的。”

2.感到自我无价值

随着年龄的增长,当与同龄人进行比较时,用新的角度审视自己的生活发现一无所有时,发现无法改变生活的窘境时,药物滥用者常会感到一种自我无价值,拉低了戒瘾者重建生活的信心与驱动力。

如果叫我重新活一次,我肯定不会碰这个东西,但是已经到这个地步了,你叫我以后永远不碰,我也不敢保证,现在有点像破罐子破摔,对我无所谓了。——J(对于人生的自我评价)

我的人生没有辉煌,没有起来过。最低点就是2006年被抓,是一个低谷,然后就没有浮起来过。——Y(对于人生的自我评价)

有时候我也怕的,想想哎呀,死了也算了,吃过用过也无所谓了,这辈子就这样了。——N(对于人生的自我评价)

根据访谈,我们发现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戒瘾状态和人生阶段而发生动态的改变。随着年龄的增长,药物滥用者对于成瘾问题的认知偏差以及问题外化和自我无价值感会随之产生正向和负向的波动。而女性药物滥用者相较于男性,所持有的非理性信念更多,女性用药问题主要与情绪有关。根据对访谈对象所持有的非理性信念与复发次数的比较,我们发现对于药物存在越强烈的非理性信念,所持的信念越不合理性,对于药物的渴求也会越强烈,相对的再用药意向的表现越强烈,与庄淑婷的研究结论一致。[7]二、理性情绪疗法在戒毒社会工作中的应用与讨论

通过上文对用药信念的阐述,进行非理性信念的研究是必要的,通过了解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了解其沟通模式、成瘾和复吸行为背后的驱动,从而更好地进行介入干预。不仅仅是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应重视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对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有所了解。社工可以针对女性情绪化的特点,针对女性药物滥用者专门设立理性情绪疗法小组。社工机构内部也可以对社工进行理性情绪疗法的培训,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帮助社工识别药物滥用者的非理性信念并给予介入建议,提升社工介入的专业能力。

但另一方面,药物滥用者长期使用药物在精神方面可能受损或有负面影响,导致滥用者更容易陷入偏执,记忆力下降,思考缺乏逻辑性,较为情绪化。此外,药物滥用者出现戒断反应时,其思维本身就是非理性及病态的。在此基础上,药物滥用者可能并不具有辨认并意识到自己非理性信念的能力。

而药物滥用者经过生理脱毒后,其心理依赖仍然会推动其一而再、再而三地去吸食毒品。药物滥用者有可能暂时接受理性情绪疗法,暂时用理性信念替代非理性信念,但是一旦心理依赖出现,强烈的用药渴求会迅速占据吸毒人员的思维过程,所习得或灌输的理性信念此时会遭到摈弃、遗忘。矫治者面对吸毒人员的反复,往往也只能重复运用理性情绪疗法、行为疗法等,吸毒人员在经过反复矫治后,其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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