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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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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开宇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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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权研究

生态权研究试读:

序言

王开宇博士的《生态权研究》,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修改、补充部分,又凝聚了她工作以来的新思考,对原作有较大提升。开宇是我在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点做导师时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她是以新兴权利为研究对象的一群学生中的一个。我虽对权利问题研究得不多,也缺乏新兴权利的专门研究,但也根据指导的需要,做了相应资料的预先阅读。好在开宇勤奋,肯钻研,顺利通过了答辩。其后,她的教学、科研也都以环境、生态等法学领域为主,且在工作中小有成就,是以郑重推荐。

20世纪60年代,“环境权”作为与人权相关的权利被提出,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联邦德国政府将环境权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中。当下,生态环境危机已然成为全球性问题,不仅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状况,也关系到生态系统的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这样,关注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权,特别是其所包含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倾向,面对生态环境危机,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不能完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因而,现实要求:应当有一种新的权利来发展环境权的内涵,以满足人类解救生态环境危机的迫切需求。基于此,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一些同人,将这一新的权利命名为“生态权”,作为“环境权”的升华和超越性范畴。

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形态,“生态权”应当也必须为生态环境危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新的认识视角、新的研究思路,并为问题解决提供新的框架方案。“生态权”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构建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应当有明晰的概念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还需要有恰当可行的政策法律方案,就像当年环境权被落实为环境法律那样,真正成为制度性措置。在当下中国,生态文明被纳入社会主义文明体系,可以认为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生态文明视野下,为了探究生态权,制度性措施的探讨也就更为迫切。

开宇博士的这部著作,其学术价值和意义主要是:

第一,本书研究生态权的基础理论,是国内第一部研究生态权理论问题的专著。生态权、生态权要素、生态权属性、生态权主体、生态权思想、生态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生态制度等概念、思想、理论、制度,皆依序论及。比较系统、比较专门的研究,是本书的特点,这对该领域的研究,会产生持续且久远的影响。

第二,在生态权的论证方式上,本书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一是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吸取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论思想来构筑生态权。二是以尊重人的自觉能动性为基础,吸取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合理内核和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创设生态权;以上两项,采用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相结合的思路,解决了既“在宏观上对生态规律、生态现象予以把握”,又能“从微观入手,全面细致地分析个人的行为,形成由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思路”,这“对从不同视角、多方面分析生态权,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三是生态权的理论证成。通过寻找古今中外的“天人合一”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公正思想、公共信托理论、协同进化理论等理论工具,对生态权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由此得到了强大的理论支撑。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本书很好地对生态权进行了定位,有助于作者以后深入研究。

第三,作者的关切,始终在“生态权”设置的现实效用上,这是本书在应用性上的亮点、特点。作者期望通过设置“生态权”,能够找出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对策,进而再将理论对策转化为法律制度。本书以生态补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制度范例,尝试用生态权的思想去引领法律制度的构建,使“生态权”这一新的权利形态在法律实践中能有所作为。这个努力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总之,该书学术性较强,文字清晰,行文明快,也通俗易懂。作者对国内外生态权研究的梳理、生态权和环境权的对比、生态权的理论支撑等问题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书凝结了作者的大量心血。在未来,她期望进一步拓展生态权相关理论,围绕生态文明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祝贺开宇博士新著出版,也期待她继续研究的新突破。

是为序。霍存福于沈阳师范大学3u生居第一章绪论一 论题的确定

权利是现代法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权利本位观点的提出,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明晰的道路,同时也说明权利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权利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现象,与国家和法同时出现于人类社会中,但被确定为法学概念仅有300余年的历史,而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范畴却是当代法学研究的贡献。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权利无疑都会成为法律工作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权利研究已然成为学者们的一种研究习惯。作为接受了十余年法学教育的后辈,在最初确定选题时也秉持这种习惯,选择了对法学理论的基石范畴——权利进行研究。

因为权利的生成土壤是社会,权利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便有了各种类型的权利研究与权利建设,而权利建设也确实为人们赢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人类提出了不同的权利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为对抗包办婚姻,坚持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提供前提条件,婚姻自由权被提出,使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为自己营造和谐的婚姻生活。在政治领域,单一的个人难以对抗强权的政府,于是结社权被设置。有了结社权,公民个人可以凭借集合的团体力量来对抗政府的非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所有权的设置则可以使所有人自主地占有、使用、处分自己的所有物,避免因为财产归属不明引起的不必要的纷争。选举权的设置则意味着对君主制的否定,代表了国家的文明与进步。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权利也被不断地创设出来,新的权利被用来调整人们新的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

时下,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阔,原始森林、海底世界、外层空间,已然不再是可望不可即的领域。人类活动的新领域的出现必然会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在对新的领域进行探索时也随之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新的社会关系的领域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危机。为此,人们不断地寻找协调这种社会关系的办法,正是这种思考与努力形成了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而环境法的核心概念——环境权也几乎同时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成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然而环境权能否成为权利家族中的一分子呢?它真的可以如人类所愿完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本书的思考与研究。

生态环境危机促使国际社会不断进行立法与实践的探索,以期找到能够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学者们经过探索提出了环境权,希望通过对这一权利形态的研究为生态环境危机的解决找到出路。但遗憾的是,环境权所具有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导致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有限,因此,笔者尝试发展环境权的内涵,以弥补环境权的缺陷。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一些同人将之称为生态权。笔者试图通过与环境权的对比来分析生态权,期望能为生态环境危机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首先,梳理生态权、环境权的研究现状,为本书的展开寻找切入点。

生态权产生的现实条件就是环境权并不能涵盖生态保护的所有领域,在实践中作用有限,应当用生态权来予以提升。因此,对环境权研究现状的分析将有利于本书生态权理论的构建。

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学者都赞同环境权的提法,并且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背景、环境权的性质、环境权的内容等基本理论,试图用成熟的环境权理论来化解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

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发展而被提出的新主张,是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以及人类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努力的产物。环境问题随着人类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法律上其表现形式也不相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形成了大区域的环境污染,污染开始跨越国境,进而出现全球生态环境危机,这个时期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呼声比任何时期都高,环境权就是在这个时期被提出来的,环境权也一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热点。1969年日本的《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率先在法律上规定了环境权,引起了日本各界的高度重视。蔡守秋先生是国内较早研究环境权的学者,为了给环境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著述《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1]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入手,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同时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先生试图通过补充与反思主流法理学关于法的调整对象的既定观点,在发展环境法的同时也为环境权的发展创设新的研究角度。正是受蔡先生研究的启发,笔者坚定了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探索。

吕忠梅先生认为,二战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西方国家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压力和贫穷导致资源破坏严重,于是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运用先进技术来治理污染,同时也在努力寻找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法律依据。学者们在各种国际会议上建言献策,环境权的概念被提出,又一次次被重申和强化,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而且吕忠梅先生为环境权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普通公民能享有环境权而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观点,从私法的角度研究环境权,为环境权走进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做出理论[2]与实务上的贡献。

周训芳先生是环境法学界第一位以专著的形式对环境权进行研究[3]的学者,其对环境权的研究更加深入、细致。《环境权论》是先生在考察和总结国内外环境权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对环境权进行的本土化研究。先生认为,环境权中最核心的权利应为公民对良好环境的享受权利和公民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因此环境法也需要围绕这两类权利进行制度建设,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诚然环境权是法定权利,但其还具有共享性以及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属性,因此,环境法应当包括两个目的,即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环境公平。环境权虽然如此重要,却是一种非常态的权利,因为目前的法律技术和人类的思想观念只能接受到如此的程度,今后生态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带来环境权主体的变化,也可能形成权利、义务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错位。先生还认为环境权在国际法上表现为人类环境权,而在国内法上表现为公民环境权,因此政府还应当对弱势群体的环境权予以特殊关注。当然,先生对环境权的研究不止这些,而正是先生对环境权的前瞻性和开放性的研究使笔者从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开始就对环境权高度重视,在先生的指导下,发展环境权的内涵,最终形成拙文。

吴卫星先生则是从公法学的视角来研究环境权。《环境权研究:[4]公法学的视角》一书首先阐释了生态环境危机的特点与根源,指出其对人性尊严的挑战,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应当对生态环境予以保护,这是政府的职责之一。通过对环境权与其他基本人权诸如生存权、平等权与发展权的比较分析,进一步厘清环境权与其他基本人权的关系,为如何保障环境权及为何保障环境权进行理论铺设。更为重要的是,吴卫星先生对环境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思考与评论:通过分析环境权可司法性的障碍,来分析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环境权表现出其实然性,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并对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提出了模式与制度构想;最后通过分析论证,得出中国环境权应当入宪的结论。

同样主张环境权应当入宪的学者还有张震先生。《作为基本权利[5]的环境权研究》一书书名即开宗明义地给出了其基本的理论观点与研究视角。作者指出,在宪法层面上研究环境权主要是因为环境权应当成为一项基本权利。首先,环境权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密切相关,因为宪法的价值体系是以社会共同体中自由发展的人的人格尊严为核心的。而环境权提出的背景是生态环境危机。生态环境危机既是自然环境的危机,也是人类生存环境的危机,因此,环境权的研究本身就包含为了人类更有尊严地生活的社会意义。其次,从基本权利的角度研究环境权可以扩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变得多样化和综合化。生态环境危机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必然会引起宪法学的关注,因为在原有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已经很难为环境权的存在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然而宪法学研究始终是以对人的研究为基点的,而环境权作为新型的人权,可以拓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范畴。最后,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持与域外宪法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之必要。宪法学的国际发展趋势要求宪法学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命运,而当下,生态环境危机已然摆在人类发展道路上,当然应当被宪法学所重视。在欧美国家,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将环境权提升至宪法位阶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日本的环境权运动中,宪法学者同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研究环境权的学者也有从宪法学的角度予以论证的。如叶俊荣先生的《环境[6]政策与法律》一书,第一章即为“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从拥有环境到参与环境决策”。因此,从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上看,为了保持与域外宪法学的交流,也应当从基本权利的角度研究环境权。

李艳芳先生则把环境权同人权研究相结合。20世纪60年代,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发生污染事件,大批民众受污染所害,他们的生存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人们要求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存,要求饮用清洁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享受清洁的环境,因此,环境权作为与人权相关的权利被提出,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德国政府将环境权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中。同时,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把环境权与人权联系在一起,把环境权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当下,生态环境危机已然成为全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情况,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条件,成为人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成为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因此,李艳芳先生认为环境权已成为首要人权,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可忽视的。[7]

还有很多学者通过专著、文章的形式阐释自己的环境权理论,研究的角度包括环境权产生的背景、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的内容等。目前在学术界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可谓非常之多,学者们也从诸多角度结合多种学科对环境权进行研究。通过梳理近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研究文献,笔者发现,学者们似乎有意回避了一些问题,这促使笔者不得不进行深入的思考,生态权的提出便是思考的结果。

环境法学界曾有一小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用生态权的思想来取代环[8]境权,用生态法来取代环境法。曹明德先生的《生态法新探》一书,虽不是专门研究生态权的著作,但其生态权利研究的视角却启发了笔者。

生态法与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不仅仅是字面上的不同,在内容、产生机理、价值、理念上等都是不同的,存在着诸多差异。先生的书以建构生态法律体系为目的,从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等视角进行分析,指出当代人类正向生态社会迈进,而生态社会必然要求法律的生态化,促使法律传统向生态法律方向转变。这种转变是革命性的,正是这种转变导致了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的重大变化,这必然要求对环境法进行重大调整以适应生态时代的发展趋势。而生态法的建立是以生态权的研究为核心的,因此,笔者在先生论述的基础上,对生态法的立法基础——生态权进行了深入的思考。[9]

在国内相关网站上,以生态权为题可检索到的文章寥寥无几,而其中大部分文章并不是从理论上对生态权进行研究,基本上是借用[10]生态权的概念来指代生存环境。只有小部分学者是从学理上真正[11]探讨生态权,如《生态权不应当介入法律的界域》《生态权初探》[12][13]《公民生态权入宪的法理省思及路径选择》《生态权属性解

[14][15][16]析》《生态权界定之惑》等文章。《生态权研究》则是近些年较为系统研究生态权的文献。所以,真正研究生态权的文章少之又少。可见,在生态环境危机已十分严重的今天,尽管对生态权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是紧迫的,然而现实中却是匮乏的。

国外关于生态权的研究并不如环境权那样火爆,生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伦理学领域。西方生态伦理学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伦理

[17][18][19]理论、生物中心主义伦理理论、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理论。此三种理论都主张应当将道德关怀的共同体扩展到非人的其他生物乃至[20]生态系统,而生态权正是在这些理论背景下被提出的。虽然生态权的思想并未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还是有国家以生态权的思想来进行自己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如《俄罗斯生态法》。

另外,环境权的作用有限为生态权的提出奠定了现实基础。国内学者对环境权的热衷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权利形态,虽然学者们的辛勤耕耘为学术界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由于学术背景等方面的原因,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尚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其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对环境权的内容界定较模糊。《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表述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一表述被目前学者们所认可,他们据此来定义环境权,如将环境权表述为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那么健康适宜是用怎样的标准来衡量的呢?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来看,健康适宜是不能被定量研究的,同时,个人如何能够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这种权利也是不可精确衡量的。而且,有些学者将环境权定义为一个权利束,将诸多权利[21]置于环境权的羽翼之下,如健康权、生命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这些生态权的权利,还有资源利用权、环境使用权等这些经济上的权利。正是环境权内容的庞杂性导致了其内涵的模糊性,这也是环境权受质疑的原因之一。

环境权就像是学者们的救命稻草,学者们以为可以用它减少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于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环境权,各国也结合本国的生态环境危机情况对环境权进行立法设置。但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和体现的思想根源来看,其似乎并不如期望的那样有效。对环境权的研究不应该仅限于此,其开放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应该从更为宽广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环境权,立足生态系统,赋予人类以生态权,这是当然的选择。

本书研究的生态权建立在对环境权承继与借鉴的基础上,本书吸收其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摒弃其理论中的不足之处。环境权是在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破坏的前提下,人类为了使自己的生存环境、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被破坏和不受侵犯而提出的。研究者为了使人类能够更好地生存和生活,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的角度来定义环境权,因此,生态权也具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也有学者将环境权定性为一种人权,这与环境权的产生背景相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时下,人类已经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不顾其他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安危,而是应当将道德关怀的共同体扩展到生态系统,因此,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已然发生变化,必然导致其指导思想的变革,这促使人类不得不重新进行思考。生态权正是对环境权进行反思的理论总结,在新形势下,一种与环境权不同的崭新权利形态开始出现。

生态权在伦理学领域表现出了其积极的理论贡献,但生态伦理学对生态权的定义只是伦理学的探索,生态权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还取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程度和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权利主体扩大到自然物的呼声使目前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了极度的尴尬,如何让不能自己主张权利的非人生物体在法律制度上表现出其主体性、自觉性?对于非人生物体的权利受到的侵犯将如何保护?这些问题都是人类目前的立法技术所不能解决的。本书认为生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绝非全部生物体。因为,就人类目前的发展程度而言,我们只能将生态权赋予给人或人类,并且还要以“生态人”作为假设条件,因此,本书所探讨的生态权并不是生态伦理学意义上的生态权,而是要将生态权的思想在当下的法律制度下予以落实的、集应然性与法定性于一身的权利。虽然生态权在法律设计上不能与生态伦理学相一致,但生态伦理学的思想仍对本书所研究的生态权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也是本书为何不能完全按照生态中心主义思想来研究生态权,也不能完全按照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来研究生态权的原因。二 结构安排

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迫使人类不断地探索解决办法,自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公害事件出现后,人类就一直在探求应当如何才能让自己的生存环境变得舒适,让自己的生存空间变得清洁,于是各种各样的防治污染的措施被人类尝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因此对生态资源的保护也成为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在污染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件下,以往的环境权在生态问题已然发生变化的今天并不能如人所愿,因此应当进一步发展环境权,由生态权理论来完成保护生态系统的目的,因此本书首先对生态权产生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从伦理学背景看,生态权的产生经历了从动物解放运动到生物中心论,再到生态中心论最后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转变。这些伦理学思想的发展足以说明环境权并不是当前人类的唯一选择。同时生态权的提出亦有其现实条件,由于环境权的概念模糊,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较浓,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时,环境权表现出理论的无奈,为生态权的提出创造了现实条件。

在对生态权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对如何定义生态权予以明晰,毕竟清晰的概念表达可以为理论研究省去诸多麻烦。生态权作为一种权利,对其定义时首先要从权利要素的角度来分析,生态权只有具备了权利的要素,才能切实地成为可为法律所规定并体现生态伦理思想的权利。同时生态权还应当克服环境权的弱点,解决因环境权主体的不统一给其理论自身带来的问题。生态权的权利主体确定还要解决非常棘手却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非人生物体是否能够成为生态权的主体。本书认为,生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绝不能是非人的生物体,并且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在定义生态权后要对生态权的属性进行分析。因为生态权既要具有生态伦理思想也要具有法律实效,因此生态权应当具有应然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生态权是人类在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因此生态权天然地具有权义复合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笔者在肯定生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绝不能是非人的生物体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对生态权进行剖析,因为生态权的存在同其他权利的存在一样是需要有前设的。生态权是对生态规律予以尊重的法律表达,因此只有承认和肯定生态系统具有自然权利和自然价值,才能从理论上解决生态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自然界的权利这一理论前设要求要将自然界的权利进行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而能承担起这个重担的只有人类,只有人类是所有生物中具有这一能力的主体。最为重要的是,自然界的权利是人类必须尊重的,因为自然界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具有生态权力,后者就是自然权利被尊重的原因,自然界的任何一员都不可能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受到生态权力的惩罚。自然界的价值则是生态权存在的又一理论前设。因为自然界并不仅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或物质基础,还为其他生物的生存创造条件,并且因为自然界具有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

自然的权利和自然的价值能够从理论上解决为何生态权能够存在的问题,但生态权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还有待理论的论证和时间的检验,同时也需要其他理论的佐证。“天人合一”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公正思想、协同进化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可以为生态权提供理论支撑与论证。“天人合一”的思想、生态公正的思想、协同进化的理论可以论证生态权为何要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公正思想可以论证生态权主体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而公共信托理论则可以论证政府的生态权,因为政府毕竟是目前阶段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最佳主体,当然公共信托理论也是人们将承载着尊重生态规律思想的生态权赋予政府的有力理论支撑。

笔者期望生态权的设置能够在尊重与坚持现有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前提下,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切实地解决生态环境危机,为现行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因此,笔者在对生态环境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解决的理论对策,并将理论转化为法律制度以使生态权的思想发挥功效。本书试图以生态补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范例,通过生态权的思想来引领法律制度的构建,使生态权这一新的权利形态能够在法律实践中有所作为。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趋势(一)研究方法

理论的探讨能否被信服,主要取决于研究方法的运用。一切理论变革都是从研究方法的变革开始的,只有方法上的变革才能带来理论的突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前面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新鲜[22]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可见,研究方法的运用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中有两种方法最为突出,一个是整体主义方法论,另一个是个体主义方法论。

本书在研究生态权时首先运用了整体主义方法论,即以生态系统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在生态法学研究中,尤其应当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因为在生态学中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生态系统的各种因素都相互联系与作用,生态系统是内部和谐统一的有机体。因此,在生态权的研究中要注重对生态系统自然规律的尊重,强调整体性是生态权研究的应有之义。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生态权的研究中固然重要,但过于注重却会适得其反。因为过于强调整体主义方法论可能会忽视个人利益。一个理性的、健全的权利形态应当不只采用一种方法论,总是把个人的权利依附于社会整体,忽视个人权利对理论的架构未必是件好事。

个体主义方法论以个人作为分析的基点,是立足于个人视角的方法体系。因此,在生态权的研究中应当将生态权的主体确定为人,个人应是被规范的对象之一,社会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这种方法与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不同,强调个人在生态系统中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与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一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对于生态环境中的一些公共资源问题、外部性问题,个体主义的研究方式是根本无法解决的。

从表面上看,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但辩证地思考与运用这两种方法论,会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生态权的架构贡献力量,也使生态权理论不致偏激。整体主义方法论从宏观上对生态规律、生态现象予以把握;而个体主义方法论则是从微观入手,全面细致地分析个人的行为,形成由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思路。因此,在生态权研究中使用这两种方法对从不同视角多方面分析生态权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笔者以上述两种方法论为指导,展开本书的研究,在本书行文过程中,具体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一是历史考察的方法。历史可以启迪人的智慧。所有学科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离开这一背景,就不可能准确地理解理论与制度,甚至可能会出现错误的理解。因此,在对生态权进行研究时,应当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追寻生态权产生的思想背景和社会背景,从本源深入挖掘其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是综合分析的方法。生态环境不仅仅对经济产生影响,对政治、法律、哲学、伦理等多学科领域也表现出了其特有的影响力,同时与其他学科有着十分密切而广泛的联系,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必然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如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综合运用这些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对于生态权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是社会学分析的方法。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法律与社会中的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象密切相连,它不是孤立的,而权利作为法律研究的重点,当然与这些社会现象也密切相关。生态权本身是生态法的研究重点,当然是诸多社会现象之一,因而生态权的理念、属性、基础等都与其他社会现象密切相关,只有从其他社会现象中找原因,才能使生态权的研究不致空洞,脱离实际。

四是比较分析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彰显事物特有的价值。本书通过对环境权与生态权的对比分析,突出生态权理论在生态环境危机面前的优势,从而彰显生态权的理论价值。(二)研究趋势

环境权的研究初衷是以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目的的,因而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环境权展开研究。但从环境权产生之初和所体现的思想来看,其似乎并不能完成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使命。因此有必要对环境权进行理论升级,用生态权来代替环境权,以便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危机。这种升级替代,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表现出以下趋势。

环境权对生态危机的思考立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但对生态环境整体的变化并不十分关注,这样的研究视角表现出了一定的狭隘性。环境权着重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将研究重点放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因其立足于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整体重视不够,可能会出现个人行使环境权使自身环境利益得到保护,但不能达到改善整体生态环境的效果。因此今后研究生态权时,应当吸取教训,以开放的姿态和更为豁达的视角重新审视生态环境危机,变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即以生态系统整体作为生态权研究的出发点。之所以采用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是因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与作用的,生态系统的内部是和谐统一的。因此,在对生态权进行理论研究时要注重对生态规律的把握,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研究生态权的应有之义。因此,立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将是今后研究生态权的必然趋势。

既然生态权的研究要建立在对环境权进行批判、吸收的基础上,那么吸收环境权理论中的精华之处,摒弃其理论中的不足将是生态权研究的应有之义。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对生态权与环境权的比较研究才能彰显生态权特有的价值。通过环境权的研究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其从产生之初便具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这是我们在今后研究生态权时需要摒弃的。在面对浩瀚的大自然时,人类是渺小的,但人类的思想却是伟大的,作为目前地球上的高级生物,我们有义务保护地球上的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也有能力保护地球上的其他物种乃至整个地球。我们应当跳出只关注人类自身利益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怪圈,采用生态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关注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系统。人类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而无视其他生物物种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而应当将道德关怀的共同体扩大到生态系统,因此,生态权今后的研究趋势之一必然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研究进路的。

目前生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伦理学领域,生态权能否呈现为一种权利形态,具有法定性和实效性,能否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解决生态危机还要取决于人类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法律上的生态权并不是生态伦理上的生态权,应当具有权利要素。因此,对生态权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理论探讨,而是要将生态权的思想在当下的法律制度下予以落实。生态权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还应当是集应然性与法定性于一[23]身的权利。因此,从实然权利角度探讨生态权,或是从法定权利的视角探讨生态权必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也是使生态权能够具体解决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

生态危机不仅仅表现为对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政治、法律、哲学、伦理等诸多领域都表现出了其强大的影响力,并且与其他学科有着非常紧密而且广泛的联系,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必然涉及多领域、多学科。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并不是孤立的,而作为法律研究对象的权利,当然也与这些社会现象密切相关。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应当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从其他社会现象中寻找理论支撑,使生态权的研究不空洞,不脱离实际。因此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对于今后的生态权研究必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四 创新与不足

批判与创新无疑是法学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法学人的使命。从事生态法学研究已多年的笔者,通过对环境法的观察与分析,发现该学科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与思考,试图为目前生态法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原因,并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笔者对环境权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生态权的概念。目前学界鲜有文章谈论生态权,且都言语隐晦,不敢直言,恐被学界所批判。笔者也有此方面的担忧,毕竟生态权的思想源于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对生态系统的尊重,以此限制人类的行为。虽有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但难免有整体主义的弊端,不易被人接受。具体而言,本书的创新主要有: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通过吸取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论思想来构筑生态权;以尊重人的自觉能动性为基础,通过吸取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合理内核和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创设生态权,找寻相关的理论;从基础理论角度,对生态权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分析并对生态权的成立进行佐证。

但毕竟探讨生态权的学者在国内外不多,当然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就寥寥无几,因此,本书的研究必然存在诸多不足。一是由于研究的学者较少,资料有限、文献匮乏,所以本书的研究难免会出现论据不足或论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二是由于生态权是基于环境权的研究,因此对环境权的分析是否深入透彻直接决定了生态权理论能否成立,而环境权是目前学者们所普遍接受的观点,生态权恐不能轻易被学者们所接受,因此本书的研究可能会招致学者们先入为主的否定;三是由于生态权是集法学、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于一体的领域,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笔者学识有限,要想准确地对生态权的重要内容予以全面把握不是件易事,因此本书不免有自不量力之嫌;四是本书所阐释的生态权基本理论并非生态权的全部内容,没有其他问题那样重要,而其他内容还有待笔者今后继续研究,因此从理论架构上来看,本书还不够完善,敬请批评指正。

[1]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吕忠梅的著作《环境法学》以及《论公民环境权》、《再论公民环境权》、《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等多篇论文。

[3]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

[4] 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

[5] 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6]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 专著如徐祥民、田其云的《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论文如陈泉生先生的《环境权之辨析》、唐澍敏先生的《论环境权》、阳东辉先生的《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等。截至2016年10月1日,从中国知网可检索到的以“环境权”为篇名的研究论文就有1183篇之多。

[8] 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

[9] 截至2016年10月1日,在中国知网,笔者以“生态权”为篇名,仅有效检索到16篇文章。

[10] 如《农民的生态权与“两型”农村建设》《民族地区生态权益维护的制度研究》《制度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的缺失》《论农民的生态权与生态农村建设》《城乡环境公正缺失与农民生态权益》等。

[11] 矫波:《生态权不应当进入法律的界域》,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12] 宁清同:《生态权初探》,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9期。

[13] 纪林繁:《公民生态权入宪的法理省思及路径选择》,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4] 王开宇:《生态权属性解析》,载《才智》2014年第12期。

[15] 张秋华、王开宇:《生态权界定之惑》,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2期。

[16] 王开宇:《生态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7] 美国学者诺顿和墨特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该理论认为,人之所以对人以外的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予以道德关心和保护,主要是因为保护自然界和保护生命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是对包括子孙后代的人类自身利益的关心。

[18] 该理论认为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因此要将道德关怀的对象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该理论主要包括:史怀泽的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辛格的动物解放伦理学、泰勒的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该理论认为,所有生物都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保持自己的组织性,生命具有同一性;维护自身的生存是所有有机体的生命目的,这是有机体生存的内在价值、中心目的,是有机体的“善”;虽然不同的有机体有不同的组织性,并以自己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存,但所有的有机体都有同等的内在价值,因此有机体应当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当然应当得到道德的承认与尊重。

[19] 该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比生物个体更重要,因此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该理论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为不仅仅是生物,而且非生物的自然存在物一起构成了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这些都应当是道德关怀的对象。该理论强调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权利,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道德关怀的优先性。代表理论为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理论。

[20] 所不同的是,三种理论对为何要对非人的生物体进行道德关怀的原因认识不同,并且这正是他们不同主张的原因所在,他们以此为自己的学说进行了命名。

[21]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第10页。

[22] 欧阳康:《哲学研究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第53页。

[23] 关于生态权属性的相关探讨请参见笔者《生态权属性解析》,《才智》2014年12月25日。第二章生态权思想的缘起

在伦敦西南不到50英里的地方,在汉普郡乡下的田野和小山中,有一个宁静的村庄叫赛尔波恩。沿着狭窄、蔓延通幽的主街道,是一座座红瓦灰砖的小房舍,它们似乎安然地在不知邪恶的隐蔽之处蜷曲着,远离首都和机器时代的纷乱喧嚣。诚然,重型卡车时时都在轰轰隆隆地穿过这个村庄,电视天线也从长满茅草的屋顶上横七竖八地向四方伸展,高压电线则越过翠绿的草甸。但是,赛尔波恩依然令人惊异地保持着它在传统上的完好无损。每年春天,褐色的雨燕都要回到它们在这个村子的巢里,多少世纪里都是如此。白嘴鸦和野鸽在橡树林中歌唱和飞舞。在泛着白光的流经朗莱西——一个伸到村子东部的山谷——的小溪中,仍可看见一条正在被礁石溅起的涟漪中觅食的鳟鱼,或一只正在逆流而上的青蛙。从牧场上吹来的微风带来了苜蓿和绣线菊的年代久远的香味。直到现在,赛尔波恩还是一个与[1]众不同的不受干扰的世界。第一节 生态权思想形成的伦理背景

曾几何时,你是否也渴望生活在上面文字所描绘的世界中?是否也会为看到这样的场景而欣喜若狂?是否也会在读到这样的文字时不禁掩卷沉思,在脑海中勾画这样的场景,随思绪去那里畅游呢?

在钢筋混凝土的时代,人们用坚固的高楼大厦将自己与他人隔开,与自然隔开,生活在自认为坚固的“城堡”中。但这样的生活并不总能让人们感到欢欣与满足。于是人们开始为了自己的欲望,在自己的城堡之外,寻求着什么……

人们发现,外面的世界更精彩,于是人们开始将自己的视线从那个狭小的生活空间移出,伸向正拥抱着我们的大自然……看!人们正在用他们的智慧将自己的影响范围伸向陆地、天空、海洋……

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无节制索取,对自然的无知,不顾自然规律,狂妄地向自然宣战,疯狂地掠夺自然,粗暴地征服自然,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然而人[2]类对这一切毫不知晓,直到20世纪40~60年代,“八大公害”事件在西方主要的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相继发生,人们才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与错误观念。

历史证明,人类越从自然索取、越想征服自然,给自然带来的伤害就越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就越猛烈。恩格斯曾告诫过我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森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3]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

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们开始反思,千百万群众抗议政府,要求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的加剧,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众多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现代环境保护运动,为这一运动的长期、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导致生态环境危机的最深层的思想根源。于是以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学说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与批判,使伦理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生物,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使环境权、生态权的概念进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4]一 动物权利论

在近代西方,首先站出来维护动物权利的是英国人萨尼尔·华德(N.Ward,1587~1652)。他认为,“对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或酷刑”,并要求使用牛来拉车或者耕种的人们应当定期使牛能够休息,让它们休养生息。

英国早期的仁慈主义运动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流行的活体解剖以及残忍地对待动物的行为而兴起的。该运动主要是从残忍地对待动物会使人变得残忍和缺少同情心、仁慈心等角度来反对残害动物的行为。很显然,早期的仁慈主义运动还是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

进入18世纪后,一部分学者开始考虑动物权利的问题。他们认为,人类不应当残忍地对待动物,应当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因为“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不是驱使某个有感觉的动物[5]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直接将权利赋予给动物,反对动物没有权利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拥有生命、智慧和感觉,就应当拥有权利,为此学者们还推动了英国的动物立法活动,使英国在1822年制定了《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马丁法案)。美国早期的动物保护伦理与仁慈运动远远落后于英国。在18世纪之前,美国人一直陶醉在地大物博的神话中,但他们的权利意识和自由观念很快就使动物权利运动蓬勃兴起。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非人类权利的法律文件是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海湾殖民地颁布的“实物自由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养动物,赋予这些家养动物以自由权,并同时规定人类对它们负有保护的义务。从15世纪到18世纪,西方国家的民众掀起了反对斗鸡、斗狗,反对活体解剖、反对猎杀狼的大规模运动,保护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这场运动的本初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动物,而是害怕这种残忍的行为对小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人们发现许多小孩子效仿大人斗鸡、斗狗等行为,对落到他们手上的小鸟、蝴蝶等小动物非常残忍,如果对这种残忍行为不加以制止,将使小孩子从小就变得残忍与狠毒,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民众呼吁人类应当减少对动物的迫害。虽然反虐待动物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对动物的保护,其实质是保护人类,但客观上却实现了关注与保护动物的目的。仁慈主义的运动促成了第一批动物保护法的出现。

在人类中心主义占统治地位时期,人类行为的目的都是从保护人类自身的角度出发,但也不乏有一些先哲提出将共同体的边界予以扩展的革命性思想,这些思想开启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先河。边沁认为,动物具有免遭无端折磨的权利,要求结束对动物的残酷行为。他预言:总有一天,动物也会获得这些除非遭受专制之手剥夺,否则绝不放弃[6]的权利。20世纪七八十年代,动物保护运动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动物的解放和动物权利的保护方面。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辛格为此撰写了《动物解放》一书,他认为“一切物种均为平等,主张应把人类平等所依据的伦理原则推广应用到动物身上,同等地关心每一个存在物的利益,并指出感知能力(即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之能力)是关[7]怀动物利益的唯一可靠界限。”

动物解放运动或动物权利论所提倡的保护动物免遭痛苦的权利、平等地关心所有动物利益的主张从客观上促进了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也促进了生态伦理范围的扩展,是人类的进步,但早期的动物权利论主要关注的其实并非施加在动物身上的痛苦,而是那些将痛苦施加在动物身上却还麻木不仁的人。这使得早期的动物保护伦理与动物解放运动仍然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后期发展的动物权利论虽然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动物,但该理论关注的共同体范围过[8]于狭小;同时,动物权利论只强调动物个体的权利,并不是以物种的角度赋予动物权利,违背了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的事实;动物权利论从根本上否定(至少是尚未提及)植物、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与生存权利,可以说这是该学说的理论缺陷之一。二 生物中心论

生物中心论是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生命的伦理学说,它突破了动物解放运动(动物权利论)的局限,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生物,引发了一场伦理思想的变革。在诸多思想中,法国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的“敬畏生命”伦理学最为突出。[9]

法国学者史怀泽博士从小便不断思考关于生命的问题,在20世纪初首次提出应当将伦理学的权利范围扩大到所有生物的思想,形成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敬畏一切生命是史怀泽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他把伦理学的道德共同体范围扩大到一切动物和植物,他认为,“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物发生了联系,关注它们的命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伤害它们,在危难中救助它们……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对于有思想的人,可以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10]。只涉及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史怀泽进一步指出,有道德的人“不打碎阳光下的冰晶,不摘树上的绿叶,不折断花枝,[11]走路时小心谨慎以免踩死昆虫”。

史怀泽认为之所以要敬畏生命,是因为生命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依赖于其他生命存在和整个世界的和谐。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指出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离不开自然物的。“人本身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12]的。”史怀泽认为,生命是普遍联系的,人对其他生命的关怀本质上是对自己生命的关怀。生命存在于生命之间的相互联结中,人类应当懂得其他生命与自己的生命休戚相关。任何生命都是有价值的,人类和其他生命不可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要求人类对一切生命负责,因为这根本就是对自己负责,如果不尊重其他生命,那么人类自己的生命将无从保障。对非人类生命的蔑视最终会导致人类对自己的蔑视,世界大战就是这一蔑视的明证。“对于可以用理性力量加以解决的争端,我们却诉诸战争。然而,谁也不会是胜利者。战争毁灭了成百万人,还给成百万无辜的动物带来了痛苦和死亡。为什么?我们还没拥有敬畏什么的最高的理性主义。正因为我们还没有拥有这种伦理,各[13]民族就相互残杀,并使大家陷于恐怖和畏惧之中。”当人类必须以其他生命为代价生存时,当人类生命只能以毁灭其他生命为代价持续时,谁还敢说,人类是理性的存在?

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是美好的,但是人类的存在是现实的,人类不可能将一切生命都同等对待,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必然要消灭一些生命。那么这些生命之间是否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分呢?是否存在生命的价值位阶呢?是不是有的生命非常重要,而有的生命就不重要呢?史怀泽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敬畏生命的伦理就是要否认生命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现实生活中,人类通常会以与人的关系来确定不同生命的价值所在,这种主观层面的区分是毫无道理的。然而,在蚂蚁与蚊子肆虐的非洲,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消灭它们,这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这样的场景,史怀泽认为,尽管不可避免,但人类应当有“自责”的意识。当人类遇到为了拯救一些生命而必须牺牲另一些生命的时候,应当意识到人类对牺牲的生命是负有责任的。史怀泽举例道:在他过去从医的时候无法治愈的昏睡病,现在有了解救的药物。但是每次当他用显微镜观察昏睡病的病原体时,他总是在做思想斗争,为了挽救其他生命,只得消灭这些病原体的生命了。这种“自责”是对“敬畏一切生命”的妥协。他认为,真正具有伦理的人都了解,任何生命都是神圣的,即使那些从人的立场看低于人的生物的生命。尊重生命是在培养人的道德本性,是从伦理道德层面完善人类。

敬畏生命伦理把伦理的范围扩大到了一切生命,要求人类对一切生命负有道德责任,以伦理的态度对待生命世界,这给一百多年来一直征服自然却给自然带来严重破坏后果的人类敲响了警钟。敬畏生命伦理对后来兴起的生态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史怀泽也因此被公认为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

生物中心主义伦理学虽然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非人类生命,并把所有的生命当作伦理关怀的对象,使所有的生命在伦理层面上拥有平等的地位,超过了动物权利(动物解放)论,但是该学说本身包含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当人们必须在不可避免地牺牲其他生命以使自己生存的必然性与敬畏一切生命的道德行为之间做出选择时,人们很难对需要牺牲的其他生命的量及内容做出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只能要求人类对损害生命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但这种只能依靠行为者道德自觉的理论的现实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三 生态中心论

生态中心论是一种不仅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使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延伸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而且也是更加重视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视为一个“整体”而直接对其拥有的道德地位进行道德关怀的学说。生态中心论超越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整体主义伦理学。在西方,生态中心论者从不同的角度阐释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1887~1948)是生态中心主义的开创者之一,他的土地伦理学把生态系统看作一个道德共同体,强调这个共同体在重要性上总是高于包括人在内的有机个体,土地伦理学是第一个系统阐述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学说,而因此利奥波德也被奉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先驱之一。[14]

20世纪40年代,美国“环境伦理学之父”奥尔多·利奥波德提出了著名的土地伦理思想。1947年,环境伦理学的经典名著《沙乡年鉴》在利奥波德笔下完成。他在书的第三部分“结论”中,通过对前两部分“一个沙乡的年鉴”和“随笔——这儿和那儿”的感性描述与理性概括之后,完整地阐述了其土地伦理的基本思想。

首先,伦理道德共同体的扩展与土地伦理的形成。利奥波德指出,人是具有竞争意识的,但伦理道德观念又促使人必须与其他成员合作才能共存。从生态学的角度看,道德的实质就是对人的竞争行为进行限制,这样人才可能在生态环境中生存。伦理道德的前提是,人必须认识到个人属于相互影响的成员组成的共同体。当人类认识到这个共同体的存在时,才可能用伦理道德来限制自己的竞争行为,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也就是说,人们所认识到的共同体就是道德共同体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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