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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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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质量协会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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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程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程试读:

前言

质量是每一个组织永恒研究和追求的主题。

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及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成为所有组织争取顾客、赢得顾客,增加效益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强化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国务院提出了在企业推行并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要求。

设立首席质量官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席质量官工作已纳入各级地方政府质量奖励、品牌评价、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等质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在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关键岗位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有利于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质量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专长,为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目前,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竞争力相对较弱,消费者多元的生活方式和超前的消费意识所形成的鲜明的个性消费需求迫使企业不得不强化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能力,生产制造或服务提供能力,以及服务能力。

为配合各级培训机构全面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活动,我们组织了具备国家注册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师资格的国内著名教授、知名管理专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培训教程。

本教程包括国家质量发展政策、质量法律制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企业质量战略管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经济性分析和品牌管理等内容,其中,第一章国家质量发展政策和第三章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部分由北京质量协会白建国秘书长编写,第二章质量法律制度和第四章企业质量战略管理部分由资深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专家郭庆华老师编写,第五章企业质量文化建设和第八章品牌管理部分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赵红教授编写,第六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部分由郭庆华老师和全国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李仁良合作编写,第七章质量经济性分析由郭庆华老师和同济大学博士生导师尤建新教授,以及资深培训专家张兰惠老师合作编写。全书由郭庆华老师统稿。国务院原参事、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郎志正教授对本教程进行了审定。

作者在编写本书过程中,从满足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实际需要出发,理论结合实际,通俗易懂地介绍了作为企业首席质量官必备的概念、知识和要求。本书也可作为理工科大学质量管理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北京质量协会等单位及专家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限于时间和作者的水平,有不当或错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著者2014年9月于北京第一章国家质量发展政策第一节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和环境

一、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ISO 9000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说道质量,我们通常可以理解为:它既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也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也代表国家文明的程度。这里所谈的质量是一个广义质量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质量、一个民族的质量和一个企业的经营质量,它既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集成,又是法治环境、文化教育、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综合反映。质量是衡量和鉴定一切活动结果的总标准。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质量发展之路,建设质量强国。

建设质量强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中国要走向强大,首先就必须解决好质量问题。“质量强国”战略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快质量事业发展,提升质量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体谋划。其内涵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要依靠质量提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崛起。坚持质量优先,以质量扩大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增强质量竞争力,发挥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推动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并为到2050年建成中等发达国家奠定基础。

二是使我国跻身世界质量强国之列。在产品质量、品牌建设、人才队伍、技术与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把我国建成世界质量强国。

在现代国际经济发展史上,质量在大国崛起中扮演着重大的推进作用。例如20世纪50年代,德国政府实施了“以质量推动品牌建设,以品牌助推产品出口”的政策,使德国制造业在战后迅速崛起,在全球确立了“德国品牌,质量一流”的国家形象,打造出奔驰、宝马、西门子等一大批世界级“德国制造”知名品牌。又如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主导实施了“质量救国”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使得日本产品凭借质量优势大举进入欧美和全球市场,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战后日本的经济奇迹,是质量强国的生动证明。正如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所评价的:“日本的经济振兴是一次成功的质量革命。”再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为应对日本挑战,出台《质量振兴法案》,批准设立“国家质量奖”,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创新的措施,使美国在汽车、半导体等产业重夺世界第一宝座,并在以信息与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中确立了全球霸主地位。此外,韩国为“突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于1998年提出了《21世纪质量赶超计划》,旨在依靠质量创新应对以价格为优势的中国和以技术为优势的日本。巴西于1999年制定实施了《巴西质量和生产力计划》。俄罗斯于2003年推出了《国家产品与服务质量政策构想方案》。

美国现代质量管理协会主席哈林顿这样描写过:“现在世界上进行着一场第三次世界大战,这不是一场使用枪炮的流血战争,而是一场商业战,这场战争的主要武器就是质量。谁的质量好,谁就能赢得这场战争。”

二、历任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质量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60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数量不可不讲,质量要放在第一位,要提高质量、规格,增加品种。”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

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给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题词,“质量第一是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个长期战略方针。”

胡锦涛同志:在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增长质量和产品质量关系发展可持续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

习近平主席指出:“增长必须是实实在在和没有水分的增长,是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增长”,“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三、国务院先后三次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

1992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用市场机制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质量监管。

1999年,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要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2007年,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发出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并在全国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现阶段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质量问题

1.质量监管能力需要加强

当前,质量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监管力量严重缺乏和检验检测能力不足。以浙江新昌为例,该地共有胶囊生产企业40余家,年产量近千亿粒胶囊,市场份额占全国的40%左右。相对如此巨大的产业规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只有十几个工作人员,且该县没有符合规范的药品检验机构,其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的不足可见一斑。

企业数量与监管力量对比悬殊,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畅。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共计8万人左右,却监管着全国近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万家药品流通企业、17000家医疗器械企业、3400多家化妆品企业、2000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及230万家餐饮企业。如此庞大的企业数量,与8万名监管人员形成鲜明对照,即便是抽检,恐怕也做不到监管的全覆盖。

2.质量技术基础需要夯实

我们国家标准总体水平较低,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较弱,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的数量比例较低,标准化建设人才队伍匮乏,严重制约了标准的质量和数量,很多领域的国家标准尚处于空白状态。同时,计量保障能力不足,一些领域缺乏计量基准、标准,国际互认测量能力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参加国际比对数量仅占比对总数的30%。

3.质量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健全

多年来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绝、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最根本的原因是“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信用中介管理及企业质量信用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尚未出台实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

4.当前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问题奶粉”、“地条钢”、“黑心棉”、“土炼油”、“地沟油”、“瘦肉精”、“甲醛超标”等一系列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制售假冒伪劣屡禁不止。2011年我国累计查处各类假冒伪劣案件11.13万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55亿元。

消费者质量投诉居高不下。2011年仅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质量投诉就达到30.5万件,占全部投诉的50.2%,已连续10年超过50%。

出口产品通报召回数量较多。我国出口商品长期处于被国外通报召回问题产品数量的首位,连续7年成为出口工业产品被欧盟全球通报批次最多的国家,连续3年占美国和欧盟通报总数的50%以上。

食品产业小、散、乱突出。我国是食品生产消费大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000多万户。但产业素质总体较低,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小企业,还有2亿多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如生猪养殖,美国养猪户数为7万,而我国有6700万。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据统计,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约占40%;食品工业和餐饮行业1600万从业人员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

五、质量振兴已取得初步成效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1996年的75%提高到2010年的87.6%,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稳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相对稳定,质量竞争力逐步增强,见图1-1、图1-2、图1-3。

在“十一五”期间,一批国家重大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有较大改善。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及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各地质量兴(强)省、质量兴市(县)活动广泛开展,全社会重视质量的氛围初步形成。图1-11 996—2012年全国制造业抽查合格率趋势图图1-2 2005—2012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趋势图图1-3 1999—2012年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

六、迫切需要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发展

据美国环球透视公司(HIS Global Insight)等多家权威机构分析,中国2011年制造业产值达到2.05万亿美元,已经超过美国的1.78万亿美元,成为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

从基础工业数据看,2010年中国粗钢产量6.27亿吨,占世界总产量的44.3%,超过第2至第20名的总和;水泥产量18.68亿吨,占世界总产量60%;电解铝1565万吨,占世界总量65%;精炼铜产量占世界24%,而消费量占世界一半;煤炭产量32.4亿吨,占世界总产量的45%;化肥产量占世界35%,化纤产量占世界42.6%;玻璃产量占世界50%。除了石油、乙烯,中国的基础工业产能大多名列前茅。

在具体产品上,中国的成绩单同样出众:汽车产量1826.47万辆,超过美国,占世界总产量的25%;船舶产量占世界41.9%;工程机械占世界43%。中国还为世界生产了68%的计算机、50%的彩电、65%的冰箱、80%的空调、70%的手机、44%的洗衣机、70%的微波炉和65%的数码相机……。

目前,中国制造在关键生产环节与核心部件上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15个行业,技术水平普遍比国际落后5~10年,有的甚至落后20~30年。

中国钢铁产量世界第一,却只有15%~20%的设备属国际先进水平。宝钢、鞍钢、首钢和武钢四大集团,销售额的总和只有新日铁的63%。

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有2/3依靠进口。其中光纤制造设备的100%,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设备的85%,石油化工装备的80%,轿车、数控机床、纺织机械、胶印设备的70%是进口的。

劳动生产率低下。美国在2010年的制造业产出仅略低于中国,但美国制造业只有1150万工人,而中国制造业雇用了1亿人。同时,中国的制造业产出中,“很大一部分来自美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

我国机械工业增加值率(增加值占总产值比例)仅为26.5%,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5%以上,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超过了40%,即我国机械工业增加值率比发达国家低10多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率约为美国的4.38%、日本的4.37%和德国的5.56%。

2011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86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3%。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家平均达2.29%。

由此可见,我国要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坚持质量强国的发展理念是唯一的途径。第二节我国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

我国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一面旗帜、理论思想、质量工作的切入点、工作方法和实现目标,即:

一面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思想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

切入点: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

工作方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实现目标:全面提高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质量发展的工作方针

质量发展的工作方针为:“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

1.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质量发展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发展,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2.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3.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发展先进的质量文化。

4.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强质量人才培养,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5.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实现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创新能力,增强发展活力,推动质量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把以质取胜作为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好字优先,好中求快。全面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发挥质量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依靠质量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增强我国产品、企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三节我国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我国质量发展目标《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采取时间长短结合、定性定量结合、与国家“十二五”规划及其他规划目标结合的方式,分别设置了到2015年和2020年质量发展的目标。到2015年的目标,以定量为主;到2020年的目标,作为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以定性表述为主。发展目标中,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基础的主要发展指标共45个,其中定量指标7个(见表1-1),定性指标38个(见表1-2)。

1.产品质量

到2015年,制造业主要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合格率稳步提高,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损失率逐步下降,重大装备部分关键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重点工业产品和重要消费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由我主导的国际标准,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2.工程质量

到2015年,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到2020年,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3.服务质量

到2015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旅游、家庭服务、文化体育产业等生活性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建成一批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培育形成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服务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家级综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表1-1 主要定量质量发展目标指标续上表表1-2 主要定性质量发展目标指标续上表

二、实施质量发展目标的主要措施

1.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对企业提出5项要求,即: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快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从加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角度,提出6项措施,即:加快质量法治建设、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3.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从质量创新发展的角度,提出6项措施,即: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建立质量安全多元化救济机制。

4.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从优化质量发展社会环境的角度,提出6项措施,即:加强质量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化质量国际交流合作。

5.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从质量发展基础建设的角度,提出6项措施,即: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强标准化工作、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第四节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积极应用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清洁、高效的生产经营模式。

三、加快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提高质量的抓手,切实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注重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扭转重制造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的状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品种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努力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

四、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

努力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增强质量竞争力。

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以确保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推动企业积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合作方、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第五节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和推进质量发展的保证措施

一、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质量发展纲要》规定,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

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质量发展纲要》规定,要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在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三、明确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质量发展纲要》规定,要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生产、流通、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

四、健全质量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质量发展纲要》规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联系点制度、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以及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第六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

一、加强学习宣贯

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年度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和目标,以及推进措施,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对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宣贯活动,掀起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学习宣贯的热潮,形成全社会重视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三、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加强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与“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政策衔接,确保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使近期要求、实施步骤更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人群,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

五、强化检查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的工作责任制,对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七节年度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3.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

4.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5.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1.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2.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3.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1.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

2.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

3.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1.加快质量法治和人才队伍建设。

2.推进质量共治。

3.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4.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第八节年度行动计划中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

一、2012年行动计划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

2.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落实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中央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二、2013年行动计划

1.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2.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3.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

4.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

5.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6.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

三、2014年行动计划

1.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2.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3.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

4.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

5.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思考题

1.如何理解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2.习近平同志关于“三个转变”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质量发展工作方针对企业发展的具体指导作用是什么?

4.我国实施质量发展目标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5.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6.结合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谈谈年度质量行动计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规通常包括《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涉及产品质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范。同时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等。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且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产品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的违约责任也称产品合同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明示或交易双方默示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也称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用户、消费者在产品售出后一年内要求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3.企业常见质量法律风险及其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质量法律风险指企业所生产、提供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因其存在的缺陷、瑕疵或其他产品或服务特性未能满足使用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内容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维修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责任者所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主要来自两个大的方面,即因产品瑕疵导致产品质量风险和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质量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产品实现的所有过程和活动中。因此,企业应主动辨识所有流程和活动中的质量法律风险,形成质量法律风险源清单,有计划地组织针对质量法律风险建立和实施运行控制措施和制度。

强化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中与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特性与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致性控制,强化产品的技术标准管理,最低层面也要做到企业标准的及时备案,抵制和杜绝制造或生产无标产品。

强化进货产品验证环节的控制,杜绝采购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从源头上规避可能导致质量法律风险的原材料或原配件流入生产或服务提供过程。

强化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工艺纪律和服务提供规范的执行控制,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和服务提供,强化过程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流转到下一过程或工序。

强化依据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所有产品和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及时发现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服务,并进行有效处置,防止误用。妥善保留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记录,用以证实其行为满足质量法律的规定,以便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可及时有效地提供出有利的法律证据。

强化对合同中涉及产品质量水平承诺条款的审查,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承诺有关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消费者产生异议。

强化产品标识,确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企业一旦遭遇质量法律风险,应积极主动应对,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避免法律风险升级。

二、质量监管制度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业产6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具体许可范围产品范围可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活动的情况。(2)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如下权利:(1)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依法管理民间检验机构。(2)依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罚权;依法收费等权利。

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行使检验权利的过程中,也应承担如下的义务:(1)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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