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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0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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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晶光 主编 王海椒、刘丽华 副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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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试读:

前言

职业卫生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做好民生工程的重要任务。多年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初步建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初见成效,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持续深入,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关注和保护。

化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化学工业的不断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加之涉及的化学毒物种类繁多,化工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化工生产有其突出的特点,如:化工生产所用原料、半成品、成品种类多,且绝大部分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生产规模大且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工艺条件苛刻,需采用高温、高压、深冷、真空等工艺;生产方式的高度自动化与连续化等。这些特点致使化工企业较其他工业部门有更大的危险性,且职业病危害风险也较大。化工企业存在的有毒物质、噪声、粉尘、振动、辐射、高低温等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做好化工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搭建化工行业培训平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本书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实际,依据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围绕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重点,介绍了做好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策略、技能与方法以及典型职业危害的防治。本书由樊晶光负责统稿工作,其中第一章由刘丽华、李晗、赵佳佳负责编写;第二章由王海椒、杨秋月、张春民负责编写;第三章由王海椒、张雪娟、冯洁负责编写;第四章由张华伟、高然、邹晓雪负责编写;第五章由刘丽华、高然、于然旗负责编写。

本书的完成,得益于参编专家热忱的工作精神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张建芳副主任、职业卫生评价中心王雪涛主任提出了宝贵建议和意见,在此对这些专家的辛勤劳动深表敬意和感谢!同时,也对参与本书编写的其他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由于时间仓促,难免会有疏漏不当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本书得以不断完善。编者2018年5月第一章 概 论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环境中使人致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在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健康损害也越来越多。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及认识的不断提升和深入,职业卫生学也随之发展起来。

职业卫生始于职业医学,是从对“职业性疾病”的记录开始的。从埃及木乃伊中发现硅肺(即硅沉着病),可以推测出古代给法老王修建金字塔的石工曾罹患硅肺病。但“硅肺”这个名词直到1870年才出现。欧洲人于公元前即开始铅、汞金属矿的开采。根据记载,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37年)似乎是第一个认识到铅会造成腹绞痛的人。公元14~16世纪,意大利出现文艺复兴,西欧科技开始兴起,矿工和冶炼工的职业病,包括冶炼金、银、铅、铜、锌、汞等引起的职业病,曾在德国的Agricola(16世纪)所著的《论金属(Deremetallica)》中述及。同一时期,意大利Ramazzini(1633~1714年)出版了《手工业者疾病》(1700年)一书,描述了50多种职业病,包括矿工、陶工、制玻璃工、油漆工、磨面粉工、石工等疾病和金属中毒,这成为职业病的经典著作,Ramazzini也因此被誉为“欧洲职业医学之父”。

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很早就学会使用铜、铁等金属制作生产工具,因此很早也就有了开矿与冶炼业。有关这方面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我们的祖先都有所记载。例如,汉代王充(公元27~100年)在所著的《论衡》中,提到冶炼生产作业可发生灼伤及火烟侵害眼鼻等;唐代王焘在其所著的《外台秘要》(公元752年)中,提到可置动物于有毒气体场所,“若有毒其物即死”;明代李时珍在所著《本草纲目》(公元1593年)中提到铅矿工人的中毒;明代宋应星在《天工开物》(公元1637年)中,不仅提到煤矿井下可采用粗大竹筒凿去中节来排除有害气体的简易通风法,而且提到烧砒(三氧化二砷)工人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且应保持十余丈(今1丈=3.33m)的距离,否则就会引起中毒。这些记载表明,自古以来,某些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即肺尘埃沉着病)及铅、汞、砷中毒等,在我国很早就存在。

自18世纪英国纺织机械的革新和蒸汽机的出现引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工业上传统的手工业生产转变为以机器为主的大工业生产。但当时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及传染病流行,经常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工人的工时过长,并出现雇佣童工等问题。19世纪,德国因电力的广泛应用又产生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大规模的采矿和冶炼,开始煤化学工业的生产,还发明了合成染料等。但也出现了工人的急性苯胺染料中毒、煤焦油引起阴囊癌等问题。特别自20世纪开始,欧美发达国家工业发展迅速,合成生产了许多种有机化合物,包括农药、医药、石油化工产品等,出现了多种急、慢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肿瘤等新问题。20世纪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又兴起了以原子能、高分子化合物和电子计算机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不仅应用X射线、原子能、高频、微波、红外线等技术,还有其他新原料、新化学物质和高科技等被应用于生产,随之出现劳动方式的变化,带来了新的职业卫生问题。

自19世纪末起,职业危害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开始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职业性病伤的防治。工人为维护自己劳动和健康的权益,促使了一些国家的政府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险的法规,开展防治职业病的服务与研究。因此20世纪后期,一些发达国家的职业卫生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并使不少古老或传统的职业病在大型企业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前这些发达国家在城乡的小型企业中、在使用新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的产业中和医疗卫生服务难以顾及的职业人群中,仍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

20世纪的后50年,是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变革最为巨大的时期,以航天、材料、遗传和信息技术为代表,人类取得了难以估量的伟大成就。在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空前发展的背景下,职业卫生科学技术也进入了最辉煌的时代,职业卫生科学技术在深度与广度两个层面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基础毒理学、劳动生理学、职业心理学、遗传毒理学、人机工程学、卫生工程学等新的分支学科纷纷出现,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现代职业卫生科学体系。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使职业卫生的研究、开发和科学管理变得更为高效、合理;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工艺,不仅使人彻底摆脱了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也使劳动者完全能够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和不必直接进入危险的环境成为可能,这些科学技术上的进步,大大改善了人类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可以根除某些长期以来影响工人健康的职业危害。

2007年WHO出台了《2008—2017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我国于2010年推出《“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2016年推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战略,为改善化工行业劳动者健康状况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同时,2017年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普及民众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从而使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保护。

化工行业是指从事化学工业生产和开发的企业和单位的总称。化工行业包括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石化、环境、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精细与日用化工、能源及动力、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分为石油化工、基础化工以及化学纤维三大类,涉及的生产劳动者人数多、范围广。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不断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加之涉及的化学毒物种类繁多,化工行业职业危害事故增多,以化学毒物引起的职业性中毒偏多。由于化工生产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急性事故及急性中毒的发生率较其他行业多,还常涉及非职业人群。如火灾和泄漏事故会污染四周的大气,使大批人中毒。因此,化工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劳动者也在生产过程中摸索有效的防治手段和措施。

在发展的不同时期,职业卫生工作重点也不同,只有将历史经验与当前防治需求相结合,才能发现适用于现阶段的新手段、新技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人民,尽可能降低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影响。第一节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及任务一、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经历了多次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到1998年的机构改革,职业卫生职能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监管共同规范管理的局面基本没有打破,由原劳动部统一管理。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劳动保护模式,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分离,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门承担。2003年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工作出现职能交叉与分割局面,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又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监管环节。

卫生部的职责包括:①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包括: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包括: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努力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在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棉等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执法,淘汰落后工艺,关停职业病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组织培训职业健康监管队伍,提升监管能力。

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要妥善安置,用人单位还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存在问题。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是种类多,分布广,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数达到90万例左右,其中尘肺病约为83万例,占比约为90%。全国每年新报的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居前几位的职业病是尘肺病、化学中毒。表1-1是我国2001~2016年新发职业病构成情况。表1-1 我国2001~2016年新发职业病构成情况

我国职业性中毒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表1-2和表1-3分别统计了引起急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引起职业性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为一氧化碳、苯、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这些物质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和轻工等行业。表1-2 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注:“—” 为无统计数据。表1-3 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

随着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的不断宣传普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有所好转。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然不能松懈。二、职业卫生任务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实施《纲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我国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的重要举措。

其中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是第十六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第一节(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内容如下:

加强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

2.《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规定和中央编办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编制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

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3.《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其中在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主要任务中提到:(1)夯实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 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网络,构建职业病危害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监测和统计制度。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范围,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加快职业病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员制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基本装备指导目录。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到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控 突出作业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名录管理制度,依法限制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淘汰退出。开展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材、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3)提高防治技术支撑水平 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鉴别分析、人体损伤鉴定等基础性研究,研发推广典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加快培育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队伍。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识别、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保障、职业病综合治疗和康复能力建设。建设全国职业卫生大数据平台,建立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服务管理网络。

规划中还提到了职业病危害治理重点有以下几点。

重点行业: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生产、耐火材料、电子制造。

重点作业:采掘、粉碎、打磨、焊接、喷涂、刷胶、电镀。

重点因素:煤(岩)尘、石棉尘、硅尘、苯、正己烷、二氯乙烷。

4.《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监管执法队伍,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实现粉尘和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遏制。

具体工作目标:

①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②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③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④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⑤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第二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一、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概念

目前,大多数国家把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问题统一归为职业安全卫生的范畴,称为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相关的法律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政府设置唯一的执法机构。我国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分开管理,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部相关法律。唯一的执法机构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以前实际的监督检查实践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两者的执法是分开的,但从2017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实施安全和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一体化,并探索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合二为一。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为工伤。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意识逐步增强,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国内外有关职业安全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尤其是对职业伤害的研究。劳动生产过程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有必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及活动。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我国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有两个:一个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其目的是创造合适人体生理要求的作业条件,使人与工作相互适应,使从业人员在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处于最佳状态(GB/T 15236—2008)。另一个定义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GBZ/T 224—2010)。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职业卫生的目标不仅仅是针对职业中毒、尘肺、放射疾病等这些已经逐渐得到控制的职业危害,而是更加关注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生理、心理的潜在影响,更加关注亚健康,更加关注环境物质对人类遗传学效应和对可能诱发肿瘤的危险性,更加关注职业因素对其他急慢性疾病的影响以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职业卫生的基本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生理、心理及对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防止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产生,提供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及早发现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确保发展能够满足人们目前需要,同时并不降低满足未来几代人需求的能力”(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二、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联系

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或状态。安全问题和卫生问题既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相互并存,只要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着安全和卫生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结合在一起进行立法和行政管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均是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一方面表现为生理、心理机能的伤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躯体外伤,统称为职业危害或职业病伤。具体内涵表述见图1-1。图1-1 职业危害的内涵第三节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大力推进职业卫生立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符合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由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组成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为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要想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要深入了解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下五个层次。(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例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例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部门规章 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目前,与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0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5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5号)等。(5)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通常是由国务院或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以通知等形式下发某项职业卫生工作的规范文件。近年印发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5〕16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二、职业卫生法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定。(二)其他主要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是职业卫生的一部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三项总体要求:一是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是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三是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1)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①规章制度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②“三同时”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劳动防护用品及体检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35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

该条例从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中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三个方面,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合理避险权、职业卫生保护权、正式上岗前获取相关资料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权、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九项权利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等项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以第105号令发布的。该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为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例从防尘、监测、健康管理等几个方面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治粉尘危害的要求。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以第344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其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条例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几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提出了要求。(三)职业卫生相关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职权制定并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1998年至今,我国职业卫生有关部门规章大约有13部(表1-4),其制定与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主要是按照各部委自身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制定。表1-4 我国主要职业卫生部门规章(四)职业卫生国家标准的要求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其适用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标准具体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该标准规定了339种化学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其中286种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116种规定了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53种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MAC)。该标准对46种粉尘制定了PC-TWA,其中14种粉尘制定了呼吸性粉尘的PC-TWA。标准还规定了工作场所白僵蚕孢子、枯草杆菌蛋白酶等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漏、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9种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别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作业、噪声、手传振动。同时规定了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于监督、监测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物理因素职业病危害状况、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免受物理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预防职业病。第四节 职业病概述

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在医学上通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主要领域概括如图1-2所示。图1-2 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主要领域

一般应具备3个条件才被认定为职业病,分别为: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密切相关;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可导致疾病的发生;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医学专家已取得如下共识:①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其浓度或强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③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④如能早期诊断,及早、妥善治疗与处理,愈后相对较好,康复相对较易。⑤不少职业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根治方法,只能对症治疗以减缓症状,所以发现并确诊越晚疗效越差。⑥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⑦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也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a.遗传因素,如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有毒物质的作用。

b.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包括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生产时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对胎儿、乳儿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和老人易受危害因素的作用。

c.缺乏营养,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d.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如患有皮肤疾病可增加皮肤吸收毒物的机会;患有肝脏疾病可影响对毒物的解毒功能等。

e.不良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如长期摄取不合理膳食、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和过度精神紧张等,都能增加职业性损害程度;而掌握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的劳动者,并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生活习惯,就能较为自觉地采取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以上统称为个体危险因素,具有个体危险因素,也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具有这些因素者更容易引起职业性损害。因此,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一、职业病的概念及特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从广义上的医学定义来看,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属于临床医学范畴,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不只限于某个组织器官,而是涉及各个系统的组织器官。因此在医疗方面,不仅广泛涉及呼吸、心血管、消化、肾、血液、神经等科,也涉及眼、耳鼻喉、皮肤、外科等,另外,还与影像、检验等学科关系密切。

由于职业病的病因明确,控制与预防职业病和临床诊治疾病同样都是本学科的重要目标与任务,甚至更重要,因此它又属于预防医学范畴,在学科上又可称为“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职业医学”或“职业卫生学”,它包括“职业病临床”和“职业卫生”两部分。

由于病因来自于职业环境中,是可以预防的因素,因此,研究、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健康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下面介绍一下狭义的职业病概念。

由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国家和政府部门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职业病范围,称为法定职业病,即狭义的职业病,经确诊后,则享有政府规定的劳保待遇。在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出了10类132种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需满足下列条件:①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②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因此,有些人提出的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者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则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畴。有的人虽然患有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如白血病、肺癌等,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也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二、职业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越来越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越来越广,职业病的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职业病。同时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定职业病的范围不断地进行修订。1957年规定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法定职业病;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2013年修订为10类132种法定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①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②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③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以及涉及低温的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三、化工行业常见的职业病

1.尘肺

在化工厂矿生产过程中,许多作业都可以产生粉尘,工人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粉尘后,可得尘肺病。空气中的粉尘可以随呼吸进入呼吸道,当浓度很高或由于粉尘的长期作用,对人体的危害非常明显。粉尘进入呼吸道后,绝大多数颗粒较大的粉尘被阻挡在上呼吸道处,刺激这些部位的黏膜,使细小血管扩张,黏膜红肿、肥大、分泌物增多,引起鼻炎、气管炎等病变。有些有机粉尘可引起哮喘性过敏反应,有些有毒粉尘可引起全身中毒,有些粉尘(如石英、炭黑等)可引起肺的纤维组织增生,甚至发生尘肺。

2.职业中毒

化工生产中有很多物质都有毒,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若防护不好,则会引起中毒。而接触毒物不同,中毒的临床表现也不同。毒物进入体内,会对呼吸系统、循环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3.职业性耳聋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损害听力,特别是工作场所长时间的噪声会使耳朵的敏感度下降,由听觉适应到产生听觉疲劳,最终导致职业性耳聋——噪声性耳聋。耳聋通常分为轻度聋、中度聋、重度聋,随着听力不断下降,最终会完全听不见。主要临床表现是耳鸣、头痛、头晕,有时伴有失眠、头胀,逐渐出现眩晕、恶心、干呕症状。

4.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者在化工企业工作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皮肤及附属疾病。国外资料显示,职业性皮肤病占职业病总数的50%~70%,发病率始终占第一位。它的临床表现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接触性皮炎、湿疹、痤疮及毛囊炎、皮肤及黏膜溃疡、皮肤角化过度或皲裂,还有皮肤色素改变。它们给皮肤带来各种不同的伤害,例如红斑、水肿、水疱甚至糜烂;还有剧烈瘙痒、皮肤流脓、溃疡;皮肤干裂、色素沉着积累(即职业性黑变病),而色素减退会发生白斑(即职业性白斑病)。

本章配套视频资源请扫描下面二维码,专业老师为您讲授,让您快速掌握职业卫生的相关概念(封面扫码领取优惠大礼包,注册登录平台后即可以超低价格购买观看)。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进行了总体要求,本章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化工生产工艺以及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和分布状况,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阐述。第一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降低职业危害程度、减少职业病发病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一)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监管执法人员,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②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③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监管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一)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⑦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⑩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类型、程序和内容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类型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通常可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举报监督检查3种类型。(1)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活动通常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①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执法活动,包括对用人单位全面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某些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②定期对企业开展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针对专门或特殊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岗位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等。(3)举报监督检查 举报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举报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检举和控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是指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履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准备 对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监督检查过程的开始,为进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所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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