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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3: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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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瀛《环境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史学瀛《环境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

1.环境的概念及分类(1)环境的概念

①环境的一般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即包围某中心事物或状态以及影响中心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②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定义

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指“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基础的,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在各国环境立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以法律形式将与本国经济、社会及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并且可能予以保护的环境要素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形成了“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2)人类环境的分类

①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把人类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a.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天然形成

b.人工环境又称人为环境或者经人类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②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把人类环境划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③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不同,可把人类环境划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④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把人类环境划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目前在环境科学中比较常用的是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自然资源(1)自然资源的概念及特征

①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②自然资源的特征包括: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和地域性。(2)自然资源的分类及其与环境要素的关系

①自然资源的分类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将之分为有限资源(耗竭性资源)和无限资源(非耗竭性资源)。

a.有限资源,是指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限度的资源。它包括两大类: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b.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

②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关系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等具有两重性——既是自然资源,同时也作为环境要素存在。

3.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

①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环境问题的种类

①按照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

a.原生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它又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自然灾害

b.次生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②根据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对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再划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a.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发展,影响工农业生产的现象。

b.自然环境的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遭到破坏的现象。(3)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①早期人类社会的环境问题。

②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③工业革命时期。

④当今世界的环境问题。(4)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城市污染严重;生态破坏日益加剧,部分物种面临绝种危险;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漠化趋势加剧;农业环境普遍受到化肥、农药、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淡水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人口和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等。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方面:(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与环境之间形成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有学者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

①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环境因素。

②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各个生态系统。

③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

二、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

1.环境科学(1)环境科学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

①环境科学的概念

环境科学的概念主要是研究环境(结构与状态)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研究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具体途径。

②环境科学的产生与发展(2)环境科学主要任务

①探索全球环境的变化规律。

②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③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

④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2.环境法学(1)环境法学的概念及分支学科

环境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它既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

环境法学的分支学科,大体可分为本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比较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史学五大分支。(2)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①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

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3.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关系

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科学。环境法学必须以环境科学为基础。与此同时,环境法学的发展也会为环境科学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

1.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

环境法学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学除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外,还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2)学科的交叉性。环境法学既是一个独立法学学科,也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3)研究方法的技术性。环境法学的交叉性决定了其研究要较多地借助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4)新兴的法学学科,历史较短。

2.环境法学与非法学学科

环境法学既体现社会科学属性,又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具有明显的交叉渗透特点。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环境?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1)环境的概念

①环境的一般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即包围某中心事物或状态以及影响中心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②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定义

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指“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2)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中环境范围的区别与联系

①两者的联系“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基础的,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②两者的区别

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在各国环境立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以法律形式将与本国经济、社会及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并且可能予以保护的环境要素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形成了“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

2.什么是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按照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

①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狭义的环境问题仅包括次生环境问题,即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②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它又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自然灾害。次生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2)根据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对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再划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①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发展,影响工农业生产的现象。

②自然环境的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遭到破坏的现象。

3.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多,社会生产和消费需求也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逐步加剧,使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1)城市污染严重;(2)生态破坏日益加剧,部分物种面临绝种危险;(3)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漠化趋势加剧;农业环境普遍受到化肥、农药、工业废弃物的污染;(4)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淡水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人口和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等。

4.试述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关系。

答:环境科学、环境法相继产生并系统化之后,应运而生的一门边缘性、综合性学科,是环境科学和法学在环境保护中有机结合的产物。(1)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科学。

只有环境科学技术得到发展,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才能深化,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减少或者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境法学也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精确有效的监测手段,就无法制定有关的环境法规。因此,环境法学必须以环境科学为基础。(2)环境法学的发展促进环境科学的进步

环境法学的发展也会为环境科学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5.环境法学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答:环境法学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许多传统的法学学科,只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地位日益显露,因此,环境法学除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外,还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在法学的发展上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解决了法学的新问题,推动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2)学科的交叉性

环境法学既是一个独立法学学科,也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因此,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学,环境法学受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影响颇深,环境法的许多规定也是建立在这些学科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故从学科的特性上讲,环境法学具有明显的交叉性。(3)研究方法的技术性

环境法学的交叉性决定了其研究要较多地借助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环境统计学方法、环境质量评价法、系统动态研究法、信息方法、功能模拟法、科学移植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离不开相关自然科学的支持。(4)新兴的法学学科,历史较短

从时间上看,相对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环境法还很年轻。与之相关的环境法学也起步较晚,现代环境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我国,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因此,从我国的法学体系来看,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环境法学是一个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其体系尚有待完善,科学性也有待加强。

第二章 环境法的界定

2.1 复习笔记

一、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

1.环境法的概念(1)环境法的名称

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其内容包括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方面。但环境法的任务并非仅限于对环境的保护,还包括提高环境质量等内容。因此,我国目前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名称。(2)环境法的定义

环境法是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一定义,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

①环境法是一个部门法。

a.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备法律的基本属性,和其他部门法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b.环境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或几个环境法规,而是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一个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即人类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a.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b.同防治各种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止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③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的特征(1)综合性

①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涉及环境的整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生物等多种环境因素。

②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环境法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③学科的交叉性

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分类上看,环境法是一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它综合运用了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既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2)技术性

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环境法必须涵盖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测评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体现出极强的科学技术性。(3)公益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又称社会性。环境保护反映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环境保护与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4)共同性

①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当代的环境问题早已突破了地域的界限,更多地表现为跨越国界的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②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各国大体相同,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依据、途径和方法也比较相似,因此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一些国家在环境法中规定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手段,往往被另一些国家所参考、借鉴和利用。

3.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环境法的产生及发展

国外环境法起源较早,各项制度也比较完善。一般认为,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其演进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①从奴隶社会到工业革命前的时期。

②从工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时期。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时期。(2)中国环境法的产生及发展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大体分为三个时期:

①中国古代时期的环境法;

②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法;

③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法。

二、环境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1.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1)环境法的任务

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③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④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法的目的

①基础的直接的目标

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②最终的发展目标

a.保护人群健康;

b.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环境法的作用

环境法的作用,又称环境法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环境法为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武器。(4)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途径。(5)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工具。

三、环境法的原则

1.环境法原则概述

环境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为环境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环境法的性质、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基本准则。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该原则的概念和提出

①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②“可持续发展”概念于1980年国际自然与资源保护联盟发布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初步提出。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该原则的贯彻落实

我国环境法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和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相关制度。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1)该原则提出的背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极为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②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不符合经济效益原理,往往需要耗费巨额资金;

③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以及产生和发展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对于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而后果一旦出现,已无法救治。(2)该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①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过程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

②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以较少的投资达到较好的环境治理效果。由此可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又是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在具体操作环节上的体现。(3)该原则的贯彻落实

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②制定和实施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③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4.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该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①污染者付费,也称污染者负担,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②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③开发者保护,也称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④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促使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有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促进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③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2)该原则的贯彻落实

①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②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5.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1)该原则的概念

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提高利用率,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2)该原则的意义

在我国,“废物综合利用”尤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

①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上的多种原因,一般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比较低,许多本可以回收利用的资源大量废弃排入环境,成为“三废”污染物,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如果使废物资源化,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既能节约资源,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又能减少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可以有效地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结合起来。

②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就会大大加快我国工业污染治理的步伐,而且可以避免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统一治理。

6.公众参与原则(1)该原则的概念和提出

①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②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立法上确认了公众参与原则,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2)该原则的贯彻落实

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法律上有关公民环境权等权利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都体现了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

四、环境法律关系

1.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被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环境法律规范是环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3)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调整的结果。

2.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4)环境法律关系除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3.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2)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①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具体包括环境利用权、环境受益权、环境主张权和一些派生的环境权利。

②环境义务

环境义务,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它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两类。

①物(特指生态性之物)

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是泛指所有的物,而是指生态性之物。它主要包括:a.表现为自然因素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即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b.表现为物质实体的各种污染物质;c.各种排污设备、设施,各种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设备和设施。

②行为

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各种行为或活动,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或活动。

2.2 课后习题详解

1.怎样理解环境法的概念?

答:环境法是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一定义,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1)环境法是一个部门法。

①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备法律的基本属性,和其他部门法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这一特征使它同非国家机关,如社团、组织、企业等的规章区别开来,也同由国家机关制定但不具有规范性,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非法律文件区别开来。

②环境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或几个环境法规,而是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一个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即人类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止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是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3)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环境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主要有如下四点。(1)综合性

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比任何部门法都要广泛,涉及环境的整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生物等多种环境因素。

②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环境法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③学科的交叉性

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分类上看,环境法是一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它综合运用了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既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2)技术性

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环境法必须涵盖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测评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体现出极强的科学技术性。(3)公益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又称社会性。环境保护反映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环境保护与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4)共同性

①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当代的环境问题早已突破了地域的界限,更多地表现为跨越国界的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②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各国大体相同,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依据、途径和方法也比较相似,因此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一些国家在环境法中规定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手段,往往被另一些国家所参考、借鉴和利用。

3.简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环境立法的进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环境法的产生时期、环境法的发展时期、环境法的逐步完善时期。(1)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尤其是作为农业命脉的各种环境要素的保护。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内容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差。并且,由于“文革”等原因,许多已颁布的法规也未得到有效实施。(2)环境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艰难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防治污染以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为主,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治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较少。(3)环境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也是我国现代环境法进入迅速、全面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环境法的特点主要有:

①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民主和公众参与原则正在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②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

③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正式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环境资源法体系;

④中国环境法与国外、国际环境法以及地方环境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⑤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资源问题。

4.如何理解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

答:(1)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各国环境法的目的性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

①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②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a.保护人群健康,b.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环境法的任务

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现行《宪法》明确将环境区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突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就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要重视并采取切实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样,才能做到既保障了人体健康,又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于此项任务的规定,主要见《环境保护法》第24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就是指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以及防治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危害。防治“其他公害”主要指防治除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其危害之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如光污染等)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之中的情况。

③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是环境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环境法首先要使人类有一个安全、无害、卫生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把环境质量保持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水平;还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以保证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提高。

④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内在的相互制约的依存关系。立法上要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就必须协调它同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护环境资源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经济和技术保障。

5.环境法的原则有哪些?

答:环境法所体现的原则包括:(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过程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①污染者付费,也称污染者负担,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②利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③开发者保护,也称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④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4)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提高利用率,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5)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6.如何理解可持续发展原则?

答: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国环境法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和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相关制度。(1)在国家环境政策方面,1992年8月,我国制定了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明确提

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列入了奋斗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在环境立法方面,1989年《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规定为立法目标。2000年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也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其立法目标。此外,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中也有所体现,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落后产品及设备淘汰制度等。

7.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征?

答:(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环境法律关系也具备这一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但是,环境法律关系并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人们在各种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结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才是环境法的主要目的。因此,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2)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环境法律关系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上。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还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各种环境要素,对环境资源有害的各种物质、技术、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各种技术、设备和设施,还包括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有关的各种活动。(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和与多种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性,使得环境法律关系必须运用不同的法律部门的调控手段来综合调整,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4)环境法律关系除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社会关系除了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外,还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第三章 环境法的体系与环境立法

3.1 复习笔记

一、环境法的体系概述

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职责,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污染防治方面以及权利行使方面。

2.环境保护基本法(1)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2)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3)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4)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5)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6)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7)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8)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9)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对象或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按照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我国的环境单行法可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类。(1)环境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法的体系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学品污染防治法,也包括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恶臭、热污染、光污染、地面沉降等防治法规。总体而言,我国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较为完善,主要的污染防治领域都已经有法可依。(2)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对资源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

②水资源保护方面。

③水土保持方面。

④森林资源保护方面。

⑤草原资源保护立法方面。

⑥渔业资源保护方面。

⑦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方面。

⑧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

⑨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方面。

4.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环境管理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是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环境管理职能和进行环境执法的具体依据。

5.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作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而制定的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的规定。(3)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及信息编码等的规定。(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是规范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监测评价时采样、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5)环境标准样品

这是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规定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以评介仪器的精确度等。

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由于环境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在其他部门法中,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8.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形式。”

三、环境立法

1.环境立法概述(1)环境立法的概念

环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活动的总称。(2)环境立法的分类

①环境立法权的来源的标准

根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环境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a.职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b.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②环境立法目的和内容的标准

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环境立法分为四种:

a.自主性立法。自主性立法是指环境立法机关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b.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c.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d.试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是指某一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特别授权,对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事项因条件不成熟而进行试验性立法的活动。

③环境立法地域效力的标准

根据立法的地域效力,环境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a.中央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环境法规的活动,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b.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权力机关及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制定环境法规的活动,其制定和颁布的法规适用于特定区域。

2.环境立法体制

环境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对环境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权。

3.环境立法规划

环境立法规划是指环境立法机关根据国家中长期的任务、方针、政策,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对法律的需求,所提出的环境立法设想和部署。制定立法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2)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立法项目的原则。(3)坚持法律的制定与清理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立法质量的原则。

4.环境立法程序(1)环境立法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①环境立法程序的概念

环境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环境法的程序或步骤。

②环境立法程序的意义

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确立国家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为政府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环境立法程序法律化、制度化。(2)环境立法的基本程序

①环境立法法案起草人员的确定。

②环境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在我国,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a.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

③环境法案的起草。

④环境法草案的审议

环境法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环境法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⑤环境法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环境法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环境法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之成为法律,这是环境法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和阶段。

⑥环境法的公布

环境法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主席将已通过的环境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5.环境立法的技术要求

立法技术主要指法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的文体、法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广义上,环境立法技术是指制定、修改、废止环境法律、法规的技术,它包括环境立法的规则、方法和技巧。本书仅研究环境法律结构形式的规则,即狭义的环境立法技术。(1)环境法的外部结构

外部结构是指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环境法的外部结构可以分为:

①环境法采用的形式。

②环境法制定机关的名称。

③环境法的序言。

④环境法的正文

环境法律的正文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等部分。在起草法律时,要从整体上合理安排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科学地设计各部分的内容。(2)环境法的内部结构

内部结构是指法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搭配和排列。环境法的内部结构包括:

①环境法的逻辑结构

环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它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

②环境法法律规范的分类

环境法法律规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a.义务性环境规范。

b.授权性环境规范。

c.权义合成性环境规范。

③环境法律的文体要求

法律的文体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遵守和适用,因此法律的文体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6.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1)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①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中应当以人类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要求立法应更加注意长远利益,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使人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环境立法的指导意义

a.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以环境的承载能力为首要条件。

b.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及提高人类的福利。(2)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①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规律。

生物间的这种协调关系主要分为两类:

a.普遍的依存与制约,又称“物物相关”规律。

b.通过“食物”而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协调关系,又称为“相生相克”规律。

②物质循环转化与再生规律。

③环境资源的有效极限规律。

④协调稳定规律。

⑤时空有宜规律。(3)向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原则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4)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中,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利用、生产、经营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来促进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环境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可以归纳为:

①促进环境的可持续产出和增殖能力;

②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的经济效益;

③尽可能地减少环境监督管理的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调节和控制作用。

3.2 课后习题详解

1.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主要部分?它们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答:我国环境法体系是由《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环境基本法、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行政法法规与规章、地方环境法规与规章、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的环境法规范等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环境法的基础,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高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把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2)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法体系中效力仅次于宪法。它是一部综合性的实体法,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规定国家环境政策、环境立法、环境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环境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它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环境保护活动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到总体的发展过程,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对象或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环境单行法以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为立法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详细具体,它们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4)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环境管理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是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环境管理职能和进行环境执法的具体依据。目前国务院已制定了很多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5)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以实施国家环境法律、行政法规为目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殊环境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而制定的。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流域性和区域性特征,我国目前的环境流域立法和环境区域立法亦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国家制定环境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其次,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如果没有各种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实施,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也无实际保证;再次,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最后,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实施环境标准必然要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这样,就使环境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由于环境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在其他部门法中,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形式上虽然没有划归到环境法部门中,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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