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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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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试读:

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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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点串讲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特点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1. 经济管理的概念。

经济管理是一种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管理工作,是指经济管理的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活动。

经济管理是一种最重要的管理,这是由于经济活动是人们的最基本的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2. 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运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更好地说明工商行政管理这一概念的含义,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特定含义的概念。(2)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3)工商行政管理是国民经济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3.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这一特点使工商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等微观经济管理相区别。(2)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4)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监督。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

1. 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般内容。(1)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所谓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利润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也就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我们知道,在各类市场上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2)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客体,也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之一。(3)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行为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经营主体,为了获取利润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竞争。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对部分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限制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4)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查处市场上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上述三个方面管理内容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就可以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在历史上有所变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执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单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的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2)依法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违法市场交易行为。(3)依法监督管理合同。(4)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5)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等等。

3. 工商行政管理内容的历史演变。

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的管理,对自由市场秩序的管理。这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1956年之后,随着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革”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内容呈不断减少的趋势,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市场管理,对各种违反计划经济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以维护计划经济的运行。

从1978年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展。工商行政管理的范围包括了整个国民经济中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了市场体系的各个方面。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创造和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市场秩序的含义

1. 秩序和市场秩序。

所谓秩序,就是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或者说是人或事物的一种整齐有规则的状态。市场既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所谓市场秩序就是市场运行的一种有条理、有规则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指规范市场活动的各种市场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实施的情况。

2. 市场秩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秩序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照商品有无实体形态来划分。

可分为有形商品的市场秩序和无形商品的市场秩序两类。其中,前者包括消费资料市场秩序与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后者则包括服务、资本、信息、劳动力、技术等商品的市场秩序。(2)按照市场运行所涉及的空间范围来划分。

有地方市场秩序、全国市场秩序、世界市场秩序等类型。二、市场规则的含义和内容

1. 市场规则的含义。

所谓市场规则,就是指在市场中各种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也就是约束参与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对市场规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正式规则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确立市场运行和市场活动的准则的法律和法规等。非正式市场规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观、宗教和习俗习惯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市场活动的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等的总和。一般来说,市场规则主要是指正式规则。(2)法律规则、行政规则和市场经营主体自律规则。

2. 市场规则的内容。(1)市场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规则。

①市场经营主体进出市场的规则。

企业登记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是现代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则。而企业破产制度,企业兼并、收购制度和企业资格再认证制度,则是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则。

②市场中介组织进出市场的规则。

由于市场中介组织较为特殊,且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因而,其进出市场的行为需要由一些专门的法律来规范。(2)市场客体进出市场的规则。

①市场客体进入市场的规则。

其具体是指市场客体的入市资格认证制度。

②市场客体退出市场的规则。

其具体内容就是市场客体的入市资格再认证制度。(3)市场交易规则。

它是指用来规范和制约某一商品交换行为全过程的一系列基本标准、基本准则和基本制度。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1. 市场秩序的建立。

建立市场秩序,就是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科学规范,并为实施这些规范进行组织管理工作。

市场秩序的建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制定市场规则,使市场经营主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2)为实施市场规则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3)对市场经营主体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观念的宣传、辅导、解释、咨询、说服、教育等工作,以提高市场经营主体执行市场规则的自觉性。

建立市场秩序必须坚持科学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2. 市场秩序的维护。

维护市场秩序的含义是指根据市场规则,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对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合法的市场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的市场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主要有:(1)依据市场规则,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确认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2)处罚、制止违反市场规则的市场行为及其主体,保护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行为。(3)在监督检查市场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现有市场规则本身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方法是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一、国民经济管理体系

1. 国民经济管理的含义。

国民经济管理就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对国民经济进行的管理。可见,国民经济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客体是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民经济和宏观经济的不同含义决定了国民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不同含义。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及其总量变化进行的计划和调控。因此,宏观经济管理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部分,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但是,国民经济管理不仅包括宏观经济管理,而且包括一些重要的专业部门管理。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宏观经济管理权限,因此,它们对经济的管理是国民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

2. 国民经济管理的体系。

国民经济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民经济管理体系的综合性、层次性和复杂性。国民经济管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3. 国民经济管理的任务。

国民经济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二是为企业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

概括起来,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主要有:经济增长目标、增加就业目标、价格总水平稳定目标、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目标、改善人民生活的目标、降低人口增长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目标、促进科技进步的目标、收入分配合理的目标、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目标。二、工商行政管理在国民经济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1. 工商行政管理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关系。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可以维护一个较好的市场秩序,不但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

2. 工商行政管理与专业经济管理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少数垄断性的、基础性的产业部门,政府有必要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划和行为政策,维护本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因而,从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看,专业经济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3. 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经济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经济监督,就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行政执法,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第四节 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一、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所谓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来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的手段。法律手段的基本特点是严格的强制性、明确的规定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目标调节经济活动的各种经济机制,如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等。主要内容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投资政策、重要商品储备政策等。经济手段的基本特点是利益诱导性和间接性。经济手段是利用物质利益原则来诱导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相应的反应。

所谓行政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权力来调节经济活动所采取的行政命令、指示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等手段的总称。行政手段具有一系列特点:强制性、纵向性、直接性和稳定性。二、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对市场进行监督和行政执法,这就决定了它不是运用财政、货币、价格等经济手段,而是将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以实施,也就是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信息、命令等对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的一系列行为。行政执法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市场以及他们的市场行为等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和环境

第一节 市场体系市场体系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体系就是由若干有内在联系的事物构成的一个整体。市场体系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由各种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经济系统。

市场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体系包括了市场主体、市场客体等与市场有关的各个方面构成的总体。狭义的市场体系主要是指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构成的总体。我们在这里主要论述狭义的市场体系。

市场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商品商场、服务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商品市场是指有形产品交换活动的场所和交换关系的总和。一般来说,商品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服务市场主要是指无形产品交换活动的场所和交换关系的总和。

生产要素市场是指生产要素的交换场所和交换关系的总和。生产要素是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要素。

2.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按照商品交换的方式,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所谓现货市场,就是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现货交易是指商品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对欲买卖的商品的质量、价格进行谈判,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实物交割,从而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交换方式。它包括口头交易和合同交易两种方式。所谓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市场。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

3. 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按照商品交换的空间,可把市场分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市场。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的延伸,其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国际上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可以说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总和。另一种含义是指,国际上的主要商品集散地、重要的商品交易所以及一些主要商品的进出口国。第二节 供给、需求与价格一、市场需求

1. 市场需求的含义。

市场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价格条件下和一定的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

2. 影响需求变动的因素。

影响需求变动的因素主要有:(1)商品本身的价格。

商品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减少,价格下降,需求就会增加。(2)消费偏好。

在市场上,即使是收入相同的消费者,由于每个人的性格和爱好不同,他们对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也是不同的。(3)消费者的个人收入。

消费者收入的增减是影响需求的重要因素。消费者收入增加,会引起需求增加;反之,收入减少,则会导致需求减少。(4)替代品的价格。

所谓替代品,是指使用价值相近,可以相互替代来满足人们同一需要的商品。一般来说,在相互替代商品之间,如果某一种商品价格提高,消费者就会把需求转向可以替代的商品上,从而使替代品的需求增加,被替代的需求减少;反之亦然。(5)互补品的价格。

所为互补品,是指使用价值上必须相互补充才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商品,如汽车和汽油、家用电器和电、网球和网球拍等。在互补商品之间,其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需求量降低,会引起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随之降低。(6)对价格的预期也会影响消费者的需求。

如果消费者预期价格要上涨,就会刺激人们提前购买;如果预期价格下跌,许多消费者就会推迟购买。(7)其他因素。

如商品的品种、质量、广告宣传、地理位置、季节、国家政策等。

3. 需求函数和需求规律。

需求函数是反映需求和影响需求的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的函数。

需求规律是指价格与需求之间的呈反比变化的关系,即需求与价格的变动成反比,商品价格提高,则消费者对它的购买量就会减少;反之,商品价格降低,则消费者对它的购买量就会增加。

4. 需求价格弹性的定义。

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率,即:

需求价格弹性系数=需求量的相对变动/价格的相对变动

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替代品的数量和相近程度,商品的重要性,商品用途的多少,时间的长短。

需求收入弹性是指需求量的变动和引起这一变动的消费者收入变化之比,它用以衡量需求变动对消费者收入变动的反映程度。

需求交叉弹性,是指一种商品价格的相对变化与由此引起的另一种商品需求量相对变动之间的比率。二、市场供给

市场供给的含义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价格水平下,生产者愿意并可能为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影响供给的因素:价格、生产成本、预期等。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和市场价格呈正比关系变化。一般来说,市场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市场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小,这就是供给规律。

供给价格弹性简称供给弹性,是指价格的相对变化与所引起的供给量的相对变动之间的比率。

影响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时间,投入品替代性大小和相似程度,预期等。三、市场均衡价格

市场均衡价格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引起均衡价格变动的因素主要是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均衡价格的变动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供给的变动导致均衡价格的变动。供给增加,则会使价格下降,供给减少,则会使价格上升。第二种情况是,在供给不变的条件下,由于需求的变动导致均衡价格的变动。需求增加,则价格上升,需求减少,则价格下降。第三种情况是,供给和需求同时发生变动,导致均衡价格的变动。第三节 生产成本一、成本的含义和构成

1. 成本的含义。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而支出的物质费用和工资费用,其实质就是商品价值中的转移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即犆+犞的货币表现。商品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盈利犕表现为利润和税金,并不包括在成本之中。

成本有很多种形态。个别成本是指各个企业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指同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生产同种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各个企业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和调整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相同的价格下如果某个企业的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就可获得高于本部门平均水平的利润;反之,就只能获得较低水平的利润,甚至亏损。

2. 成本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定价中的作用。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努力降低成本,才能增加利润。成本是制定价格的最低界限。马克思说过,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决定的,如果商品以低于它的成本出售,资本的消耗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以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只有产品价格等于成本,资金消耗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如果价格低于成本,资金消耗就得不到补偿,预付资金就会减少,这就是企业亏损。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应当高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利润。

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如果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那么企业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购买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支付工资,企业的再生产规模就会缩小,简单再生产就无法维持,更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了。因此,成本作为制定价格的最低界限是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二、成本函数和成本曲线

1. 成本函数。

成本函数是表示企业总成本与产量之间关系的公式。(1)总成本。

总成本就是企业在短期内生产一定量产品的成本总和。短期总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短期内不随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成本,其中主要包括厂房和设备的折旧,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等。可变成本是指随着产量变动而变的那部分成本,其中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生产工人的工资费用等。(2)平均成本。

平均成本也叫平均总成本,也即我们常说的单位产品成本,是生产每一单位产品的成本,是总成本除以总产量所得之商。平均成本分为平均固定成本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固定成本是平均每一单位产品消耗的固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平均每一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可变成本。(3)边际成本。

边际成本是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时总成本的增加额。

2. 成本曲线。

影响成本变动的具体因素有劳动生产率,工资水平,物质消耗,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固定资产占用水平和利用率,固定资产估价和折旧率。第四节 市场竞争与垄断一、市场结构的含义和划分依据

市场结构是指一个行业内部买方和卖方的数量及其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的程度和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

划分依据:(1)本行业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2)本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者的产品的差别程度。(3)进入障碍的大小。二、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又叫纯粹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其特征如下:无数的规模小的买者和卖者,产品无差别,进出无障碍,充分信息。

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进行产量和价格决策的基本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这是因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企业的利润最大。三、完全垄断市场

1. 含义及特征。

完全垄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只有唯一供给者的市场结构。

形成完全垄断的条件:政府垄断,原料垄断,专利垄断,自然垄断。

完全垄断的特征:(1)只有一个生产者,因而它是价格的决定者,而不是价格的接受者。(2)完全垄断者的产品是没有合适替代品的独特性产品。(3)其他企业进入这一市场非常困难。

2. 完全垄断市场上的价格形成。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企业的需求曲线就是市场需求曲线,按照市场需求曲线,销售量和价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价格随销售量的增加而下降,因此,完全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斜率为负。

完全垄断企业进行产量和价格决策的基本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价格歧视也叫差别定价,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把同一产品按购买者不同而规定的不同价格,一部分购买者支付的价格高于另一部分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价格歧视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批量单位的产量,而且这些价格还因人而异。也就是企业对不同的购买者所购买的每一个批量单位的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这称作完全价格歧视。第二类价格歧视,是指按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产量,但每个购买相同数量的购买者支付的价格相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批量作价。第三类价格歧视,是指按不同的买者规定不同的价格。四、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又叫不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而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垄断竞争市场的主要特征有。(1)具有很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2)产品具有差别性。(3)进入或退出市场比较容易,不存在什么进出障碍。

从短期来看,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是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来进行价格和产量决策的,并且和完全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一样,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在短期内可获得超额利润。五、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供给的市场结构。其主要特征是:(1)一个行业中,只有很少几个企业进行生产。(2)他们所生产的产品有一定的差别或者完全无差别。(3)它们对价格有较大程度的控制。(4)进入这一行业比较困难。

寡头垄断市场上价格形成的模型很多,这里只简单介绍两个:一是协议价格制,即在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市场份额划分协议的条件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共同维持一个协议价格,使得行业净收益最大。二是价格领袖制,即行业中某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率先确定价格,其他企业则参照这个价格来制定和调整本企业产品的价格,与其保持一致。第五节 市场机制的运行一、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有:企业产权清晰化和行为规范化;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经济信息网络的健全与通畅;有效的市场竞争。二、市场失灵的含义和类型

1. 市场失灵的含义。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而使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

2. 市场失灵的主要类型。(1)垄断与市场失灵。(2)外部影响与市场失灵。

所谓“外部影响”,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并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影响,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两种。(3)公共产品与市场失灵。

所谓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调控

政府对某些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垄断;解决外部影响问题;提供适当水平的公共产品;提供信息服务。四、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失灵

工商行政管理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垄断,促进竞争。(2)促进市场信息的完善。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概念

1. 法律、法规的概念。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定”、“通知”等名称。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可分为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为内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一般包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3.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2)调整市场主体间关系。(3)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们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必须符合法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定过程中主要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2)法制稳定与因时制宜相结合。(3)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4)依法而立并注意法规间相互衔接。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审议、通过和发布等程序。(1)提议和编制立法规划。(2)起草法律、法规。(3)广泛征求意见。(4)协商。(5)审查和审议。(6)发布。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现。法律、法规只有当它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和实现时,它的制定才是有意义的,其作用才能显示出来。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由几个相互联系的环节组成的,它们是守法、执法、司法和监督。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方式来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1)无须执法请求。(2)具有自由裁量权。(3)必须发布命令。(4)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和方式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手段主要有:(1)行政监督检查。(2)设定义务。(3)赋予和剥夺。(4)许可和免除。(5)通知。(6)确认。(7)受理。(8)奖励。(9)行政处罚。(10)行政强制执行。(11)行政决定。

其中,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制裁。工商行政管理中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撤消或变更行政措施,由该法定行政机关受理、审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行政复议必经的阶段和步骤。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阶段。(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人民法院受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④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扣压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⑤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⑦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一审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判和裁判、执行等程序。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它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基本制度等。其核心是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和领导体制。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

如何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首要问题。在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时,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要遵循“依法设置”、“精简”、“统一”、“效能”等原则。(1)依法设置的原则。

它是指机构设置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并用法律(或法规、规章等)规定政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编制、工作程序和方法等。(2)精简原则。

它是指机构设置必须根据任务和需要,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层次简化,管理幅度适宜。(3)统一原则。

它是指机构设置必须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统一的组织体系,为着一个共同目标去完成管理任务。(4)效能原则。

它是指行政组织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取得最佳行政效率、效益,从而达到一定行政目标的原则。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由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和横向结构组织系统两个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划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划分的主要原则是:(1)分层决策和分类指导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局性、方向性、原则性的问题进行决策,以指导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承担地区性指导工作外,也履行部分直接监督管理职责。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并领导派出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2)属地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即按区域管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管辖区域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含义和分类

机关的性质,是指机关在实施其职能的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质的规定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机构,其性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监督管理机关。(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般职责:(1)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2)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4)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5)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6)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工作。(7)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2)法规司。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协调和发布;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3)公平交易司。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案件。(4)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5)市场规范管理司。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6)企业注册司。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7)广告监管司。

研究拟定广告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8)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9)人事教育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行使双重管理职责;研究拟定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10)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负责对外培训活动;负责机关外事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及其划分依据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以下管理权限:(1)规章制定和发布权。(2)登记注册权。(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6)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7)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划分的依据。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划分管理权限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的区域。

一般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政府行政区划为标准,划定各机关之间的纵横管理权限关系。(2)管理的内容。(3)管理的对象。(4)管理的效率。(5)管理政策的统一性。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二是领导体制改革。

机构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领导体制改革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垂直管理新体制,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改革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保障经济健康有序运行。(2)实行垂直管理新体制,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强化执法,更好地监管市场的需要。(3)实行垂直管理新体制,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职能,公正执法,更好地监管市场;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章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市场经营主体概述一、市场经营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 市场经营主体的概念。

市场经营主体,是指经政府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它是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等功能的市场动作的实体,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2. 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是指市场经营主体本身内含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营利性。

市场经营主体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是为了营利。这是市场经营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2)独立性。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3)相互间的关联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的存在是由社会化分工与协作所决定的,它们彼此之间互为交易对象,具有很强的关联性。(4)竞争性。

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其主要运行机制,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在广泛的领域内展开竞争。(5)灵活性。

市场经营主体能遵循市场规律灵活地对生产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生存于市场的基本功能。(6)平等性。

市场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后,无论存在性质和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如何,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存在性质差别和规模差异而影响它们之间地位的平等性。(7)法律规范性。

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才能取得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二、市场经营主体的类型

为满足国民经济管理和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分类。

1. 按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1)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混合所有制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6)个体工商户

2. 按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分类。(1)公司制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

3. 按市场经营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分类。

按市场经营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可将市场经营主体划分为生产领域市场经营主体、流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领域市场经营主体。

4. 按市场经营主体所在的行业分类。

按我国行业划分标准,可将市场经营主体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5. 按市场经营主体中企业的规模分类。

按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规模,企业可分为大、中、小三类。三、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

市场经营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谋求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即谋求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因为利润是市场经营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了真正实现利润最大化,每个市场经营主体都会根据不同时期所处市场环境的状况,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营目标或经营目标组合。

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润目标。(2)竞争目标。(3)市场目标。(4)信誉目标。(5)社会目标。四、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 市场经营主体所拥有的权利(1)权利的概念及实现的条件。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要求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法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就要考核其是否具有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和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称为法定权利要素,它主要包括:①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应具有完成某种行为的可能性。②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实现的可能性。③当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力机关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正当权益、补偿被侵害权益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遵纪守法和合法经营。(2)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

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享有一定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就是市场经济。(3)登记是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首先必须经过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才能取得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资格。

2. 市场经营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市场经营主体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对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责任。

市场经营主体承担的义务也具有法定义务要素。法定义务要素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可能性,主要包括:(1)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完成某种作为或不得进行某种作为。(2)市场经营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是由法律、法规、政策等所明示的。(3)市场经营主体如逃避法律所规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则应负法律责任,这是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承担一定义务的实质所在。第二节 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内容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促进市场经营主体正常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3)维护国家利益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原则。(1)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2)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注重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3)正确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2.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内容。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资格的确认和监督管理,主要有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定期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年检等;二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品交易、参与竞争、使用商标、制作广告、商品定价、订立经济合同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管理一、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概念

1. 企业法人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主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特征为:(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注册成立。(2)设立的目的是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3)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2.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概念。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登记注册行为。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原则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1)登记注册管理主体明确的原则。(2)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则。(3)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的原则。(4)准则主义和审核相结合的原则。(5)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的原则。三、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1.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结构、财务核算结构、劳保组织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5)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能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3. 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条件为:(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1. 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事项。

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应有以下八种:(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设立前,应向公司登记机关预先申请名称核准,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6个月,便于公司开展筹办活动,公司设立后,其名称受法律保护。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得相同。(2)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长。(4)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按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是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它们各自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不得低于或不得超过的限制。(5)公司类型。

我国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报经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中若有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或产品的,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7)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8)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允许只有1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股东,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

2.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事项共有以下11项,即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和分支机构。五、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程序

登记注册程序是指为保证实体法规的实施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法规和制度形式规定的申请人和登记主管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和原则。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分为设立(或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形式。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 前置审批。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要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规定有些经营项目需经审批的,还要报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2. 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前,应按规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 提出登记申请。

在经过前置审批和名称预先核准后,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4.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其工作程序大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3)核准。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应履行提出登记申请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等法定程序,只是具体内容上与设立登记有所差别。第四节 营业登记管理一、营业登记的概念

1. 营业登记的概念。

营业登记,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2. 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区别。

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都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登记注册机关的一种执法行为,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在许多方面又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登记注册对象、登记的法律效力、登记注册事项、登记注册程序和监督管理重点的不同。二、营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

1. 营业登记的范围。

市场经营主体中需进行营业登记的企业范围具体包括:(1)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2)资金属于上一级总公司、公司(或企业)统一支配的分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4)半紧密型和松散型联营企业。(5)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6)独资、合伙企业。(7)个体工商户。(8)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体系的健全,需进行营业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将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尤其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企业,其子公司、分公司大量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逐渐增多;独资企业,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迅速发展,都将使营业登记的范围日渐扩大。

2. 营业登记的程序。

营业登记的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和发照三个阶段。即由营业单位的隶属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营业执照》。三、申请营业登记的条件和营业登记事项

1. 申请营业登记的条件。

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本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营业登记事项。

营业登记事项实际上就是营业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营业登记事项一般有以下八种:(1)名称。

营业单位的名称登记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2)地址。

营业单位没有独立的住所,申请登记时一般以其固定的经营场所为其地址。(3)负责人。

营业单位应由选定或指定的负责人主持本单位的经营活动,但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按规定都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经营范围。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提出,报经登记机关批准。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出该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项目的,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报请审批。(5)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方法,如销售、加工、代理等。(6)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是指营业单位与出资人或主办单位的关系。(7)经济性质。

营业单位没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属于出资人或上级法人,因此,营业单位的经济性质与其出资人或上级法人的经济性质应当是一致的。(8)资金数额。

营业单位的资金数额为其出资人拨付的资金总额。法律、法规对有些营业单位,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等,没有资金数额的要求。

第六章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类型一、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1. 市场竞争行为的含义。

市场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如取得最大利润,实现最大的市场占有率或争取其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等,而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与斗争。

2. 市场竞争行为的特征。(1)市场竞争行为指市场上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而不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2)市场竞争行为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获取最大利润或最大的市场占有率。(3)市场竞争行为是生产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和斗争。(4)市场竞争行为的成败最终取决于产品购买者的“货币选票”。(5)市场竞争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二、市场竞争行为的类型(1)部门内竞争与部门间竞争。(2)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3)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4)按竞争行为划分的竞争方式。

按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产品竞争、科技竞争、服务竞争、人才竞争等不同的方式。(5)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第二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它以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为表现形式。(2)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对不正当部分行为的最终界定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2)部分生产经营者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漠。(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的专项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的高度进行了界定,为打击和限制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1)假冒行为。(2)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5)商业贿赂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虚假宣传行为。(11)商业诽谤行为。(12)串谋招、投标行为。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1. 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既然市场交易的主体、市场交易的手段、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市场行为也就是纷繁复杂的。经营者只有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才能顺利达到预期目的。

2. 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都应当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公平的竞争,才是合理的竞争。

3.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权益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来制止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节 对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手段法律手段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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